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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全球(070031)

嘉实全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2 号) 基 金管 理人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重 要提 示 (一) 嘉实 全球 房地 产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 )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 2012 年 3 月 9 日 《关 于核 准嘉 实全 球房地 产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2]320 号文 ) 和 2012 年 6 月 29 日 《 关 于嘉实 全球 房地 产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时间 安排 的确 认函》 (基 金部 函[2012]500 号 )的 核准 进行募 集。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 2012 年 7 月 24 日 起生效 ,自 该日 起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 管 理本基 金。 (二)本 招募 说明书 是对 原《嘉实 全球 房地产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的 定期更新 ,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一致 的, 以本 招募 说明书 为准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招 募说 明书 的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三)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四)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以房地 产投 资信 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 以下简 称 REITs ) 为 代表的 全球 房地 产证券 产品 , 基金 净值 会 因为境 外证 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 投 资者 应全面 了解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 市 场, 对 认购 ( 或申购 ) 基 金的意 愿、 时 机、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策 , 获 得基 金投 资收 益,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一是 本基 金特有 风险 , 包 括投资 标的 风险 、 主 动管 理风险 、 外 汇额 度限 制引 致的特 殊风 险等 ; 二 是境 外投资 风险 , 包 括 汇率 及外 汇管 制风 险、 政治风 险、 税务 风险 、 法 律风险 等; 三是 开放 式基 金风险 , 包 括利 率风险 、 流动 性风险 、 证 券借贷/ 正回 购/ 逆回 购风 险 、衍 生品 投资 风险 、管 理 风险 、证 券经 纪商风 险、 操 作风 险、 会 计核算 风险、 交易 结算 风 险、 技术 系统 运行 风险、 通讯风 险、 巨额 赎回风 险 、 不可 抗力 风险 等。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REITs , 并不代 表本 基金 可以 保本或 保证 收 益, 基 金投 资仍 有可 能出 现亏损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投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 责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五) 本基 金拟 任境 外投 资顾问 —— 德意 志投 资管 理美洲 公司 成立 于 1984 年,是 美国 证券交 易委 员会 注册 投资 顾问, 在德 意志 银行 资产 管理业 务旗 下提 供投 资管 理 和顾 问服 务 , 客户包 括全 球的 机构 和个 人投资 者。 截 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 德 意志 投资 管 理美洲 公司 管 理的资 产规 模 为 2173 亿 美元。 (六)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七 ) 投 资有 风险 ,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招募说明书。 ( 八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4 年7 月24 日 (特 别事 项注 明除 外 ) , 有 关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4 年6 月30 日( 未经 审 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风险 揭示 ...................................................................................................................................... 9 四、基金 的投资 ................................................................................................................................ 13 五、基金 的业绩 ................................................................................................................................ 26 六、基金 管理人 ................................................................................................................................ 28 七、境外 投资顾 问 ............................................................................................................................ 37 八、基金 的募集 ................................................................................................................................ 39 九、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41 十、基金 份额的 申购和 赎回 ............................................................................................................ 41 十一、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52 十二、基 金的财 产 ............................................................................................................................ 55 十三、基 金资产 估值 ........................................................................................................................ 56 十四、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61 十五、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62 十六、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63 十七、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 止和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67 十八、基 金托管 人 ............................................................................................................................ 69 十九、境 外托管 人 ............................................................................................................................ 74 二十、相 关服务 机构 ........................................................................................................................ 75 二十一、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91 二十二、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14 二十三、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24 二十四、 其它应 披露事 项 .............................................................................................................. 125 二十五、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及 其查阅方 式 ...................................................................................... 126 二十六、 备查文 件 .......................................................................................................................... 12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基金 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合 格 境内机构 投资 者境外 证券 投资管理 试行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试行办 法》 ) 、 《 关 于实施<合格 境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 以下 简 称 《 通 知》 以 及 《 嘉 实全球 房地 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 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 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本 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 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 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 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 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 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 金合 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 并按 照 《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嘉实 全球 房地 产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嘉 实全球房地产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 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嘉 实全球房地产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更 新; 托管协 议: 指《嘉 实全球房 地产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 发售公 告: 指《嘉 实全 球房 地产 证券 投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中国: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仅 为本基金 合同目的,不包 括中国香 港 特别行 政区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及 台湾 地区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外管局 :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及 其派 出机构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合同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元: 如无特 指, 指人 民币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本 《基金合同》约 束,根据 本《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 并 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境外资 产托 管人 : 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件,根 据基金托管人与 其签订的 合 同,为 本基 金提 供境 外资 产托管 服务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境外投 资顾 问: 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件,根 据基金管理人与 其签订的 合 同,为 本基金境外证券 投资提供 证券买卖建议或 投资组合 管 理等服 务的境外金融机 构。 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运作 情 况选择 、更 换或 撤销 境外 投资顾 问;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者 的总称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的 境外 投资 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其 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可投 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 投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合法 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 者;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过 三个月 ;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 : 基金募 集达到法律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 聘请法 定机构验资并办 理完毕基 金合同备案手续 ,获得中 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 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基金 管理人指为投资 者办理基 金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工 作 日;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且在同一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注册登 记的其他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基 金账户内 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 一 个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 售机构 的行 为;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或其委托 的第三方 机构在运用基金 财产进行 投 资时, 向基 金托 管 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 接 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代为办 理本基金 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他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投资 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 记 机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开放日 ;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括 T 日 ); 基金利 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 实现收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申 购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财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总 额后得出 的 基金份 额财 产净 值; 基金资产 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房地产 投资 信托 房地产 投资信托是一种 以发行收 益凭证的方式汇 集特定多 数 投资者 的资金,由专门 投资机构 进行房地产投资 经营管理 , 并将投 资综合收益按比 例分配给 投资者的一种金 融创新。 房 地产投 资信托集房地产 属性和证 券属性于一体, 兼具地产 和 金融的 特质 , 在风 险/ 收 益 组合上 一般 介于 股票 ( 高 风险/高收 益) 和债 券( 低风 险/ 低收 益) 之间 ;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订 了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国 家和地 区 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共有 54 个 国家 和地 区, 包 括 美国 、 中国香 港、新加坡、澳 大利亚、 英国、日本、马 来西亚、 巴 西、法 国、德国、意大 利、埃及 、韩国、罗马尼 亚、南非 共 和国、 荷兰、比利时、 加拿大、 瑞士联邦、印度 尼西亚、 新 西兰、 葡萄牙、尼日利 亚、越南 、阿根廷、约旦 、 挪威、 土 耳其、 印度、阿联酋、 泰国、列 支敦士、蒙古、 俄罗斯、 迪 拜、 爱 尔兰、 奥地 利、 西 班牙、 中国 台湾、 马耳 他 、 科威 特、 巴基斯 坦、以色列、卡 塔尔、老 挝、瑞典、卢森 堡、塞浦 路 斯、乌 克兰 、立 陶宛 、白 俄罗斯 、文 莱、 耿西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包括 但 不限于 《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重大政 策调整、 台 风、洪 水、地震、 流行 病 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 火 灾、政 府征用、戒严、 没收、恐 怖主义行为、突 发停电或 其 他突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场 所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等事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主 要投资 于全 球房 地产 相关 的证券 市场 , 不 会直 接购 买不动 产。 基金净值会因为 全球 房地 产市场、证券市场及 汇率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 基 金投资中出现 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 :一 是本基金特有风险, 包括 投资标的风险、主动 管理 风险、外汇额 度限制引致的特殊风 险等 ;二 是境外投资风险 ,包 括 汇率及外汇管制风 险、 政治风险、税 务风险 、 法律 风险 等 ; 三 是开放 式基 金风 险 , 包 括 利率风 险 、 流 动性 风险 、 证券借 贷/正回 购/ 逆回 购风 险、 衍生 品投 资风险 、 管理 风险 、 证 券 经纪商 风险 、 操作 风险 、 会计核 算风 险、 交易结 算风 险、 技术 系统 运行风 险、 通讯 风险 、巨额 赎回 风险 、不 可抗 力风 险 等。 (一)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1 、投 资标 的风 险 本 基金主要 投资于 房地产投 资信托收 益凭证 (以下简 称“REITs ” ) 、 房地产投 资信托 凭证的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 “ 以下 简称 “REIT ETF ” ) 和房 地产 行业 上市 公 司股票 ( “以 下简称“REOCs ” )等全球房地产 证券,为投资者提供兼具 较高红利和资本增值潜力 的全 收益型 投资 工具 。 本基金 的投 资标 的既 存在 共性风 险也 存在 特性 风险 : (1 ) 投资 标的 的共 性风 险 A . 房地 产一 级市 场周 期性 波动风 险 房地产 市场 具有 周期 性特 征, 与 全球 和区 域宏 观经 济的周 期波 动相 关性 较强 , 房地 产 一级市场价格的周期 性波 动将对本基金投资标 的的 价格波动产生影响, 是本 基金面临的主 要风险 之一 ; B. 房地 产租 金收 入波 动风 险 对于 REITs 和 REOCs 而 言, 租金 收入 均是 公司 主 营业务 收入 的重 要部 分 , 而房地 产 租金水 平和 出租 率容 易受 到经济 周期 和供 需关 系的 影响而 产生 波动 , 影 响 REITs 和 REOCs 的当期 现金 流与 估值 ,从 而影响 本基 金的 当期 收益 。 C . 持仓 过度 集中 的风 险 REITs/REOCs 的投资范 围包含各类业态,如购物 中心、租赁型公寓、工业 设施、办 公楼、酒店、仓储、 及医 疗保健等,本基金会 通过 分散投资于不同业态 、不 同地区、不同 行业租 户 的 REITs/REOCs ,以降 低单 一业 态、 地区 、租户 对基 金 的 影响 ,但 不表示 业态 、 地区以 及租 户的 集中 度风 险被完 全分 散。 D. 房地 产管 理风 险 房地产 管理 是 REITs/REOCs 的 重要 组成 部分 ,房 地 产的管 理水 平会 在一 定程 度上影 响房地 产的 市场 价值 、 租 金的可 持续 性、 增长 速度 以及出 租率 。 REITs/REOCs 可能 会因 为 基础房 地产 管理 的不 完善 而影响 收益 水平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 投资 标的 的特 性风 险 REITs 通常需 要将 90% 以 上的收 益分 配给 股东 , 当基 金需要 购买 新资 产或 偿还 到期债 务时,需要从市场上 融资 ,但公司可 能由于评 级、 市场状况等因素的变 化, 不能以较低的 收益率 水平 从市 场上 融资 ,进而 增加 公司 营运 成本 ,使公 司面 临融 资风 险。 REOCs 由于不受 强制分 红条件的法律 约束,投 资 的基础房地 产的范围 可以 扩展到虽 然无法产生稳定的租 金收 入,但是区位优势明 显、 增值潜力较大的其他 地产 ,这在投资范 围方面 是 对 REITs 有 效补 充与分 散, 有利 于降 低集 中风险 ;另 一方 面, 由 于 REOCs 的租 金收入 可以 作为 公司 后续 投资发 展的 资本 ,因 而 REOCs 的 融资 成本 较低 。 但是, 由于 投 资 REOCs 无 法享 受分 红 带来的 当期 现金 流和 税收 优惠, 这将 影响 本基 金的 收益和 成本 结 构。 此外, 投 资 REITs ETF 还 将面临 指数 选择 、跟 踪误 差等风 险。 本基金对上述投资标的的有效选择和分散配置能够大幅降低某一类投资标的的特性 风险, 但不 能保 证消 除这 类风险 。 2 、主 动管 理风 险 指基金 经理 对基 金的 主动 性操作 导致 的风 险。 本基 金是一 只主 动管 理型 基金 , 在本 基 金精选个股或基金的 操作 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可能 限于知识、技术、经 验等 因素而影响其 对相关信息、经济形 势和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其 精选处的个股或基金 的业 绩表现并不一 定持续 的优 于其 他股 票或 基金。 3 、外 汇额 度限 制引 致的 风 险 本基金 将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和国家 外汇 局核 准的 额度 (美元 额度 需折 算为 人民 币) 设 定 基金募集期内的募集 规模 上限, 若募集期内认 购申 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 基金 募集规模 超过 该额度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用末 日比 例确 认的 方式 实现募 集规 模的 有效 控制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的 资产规 模不 受上 述限 制,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的外 汇 额度控 制基 金申 购规 模并 暂停基 金的 申购 。 (二) 境外 投资 风险 1 、汇 率及 外汇 管制 风险 由于本 基金 在全 球范 围内 进行投 资 , 而本 基金 的记 账货币 是人 民币 , 基 金净 值也是 用 人民币 表示 , 因 此在 投资 外汇计 价资 产时 , 除 了证 券本身 的收 益/ 损 失外 , 人 民币的 升值 会 给基金 资产 带来 额外 的损 失,从 而对 基金 净值 和投 资者收 益产 生影 响。 2 、政 治风 险 不同国 家或 地区 的内 外政 治关系 发生 , 如政 府更 迭 、政 策调 整 、制 度变 革 、 国内出 现 动乱、对外政治关系 发生 危机等,都可能对本 基金 所参与的投资市场或 投资 产品造成直接 或者间接的负面冲击 。另 外,不同国家或地区 的 财 政政策、货币政策、 产业 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 等宏 观政 策发 生变 化,导 致市 场波 动而 影响 基金收 益 , 产生 风险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税 务风 险 税务风 险是 指本 基金 投资 各国或 地区 市场 时, 因 各 国、 地 区税 务法 律法规 的 不同, 可 能会就股息、利息、 资本 利得等收益向各国、 地区 税务机构缴纳税金 , 包括 预扣税,该行 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 报受 到一定影响;各国、 地区 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 定可 能变化,或者 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 订, 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 家缴 纳本基金销售、估值 或者 出售投资当日 并未预 计的 额外 税项 都可 能对本 基金 造成 影响 。 4 、法 律风 险 由于各 个国 家或 地区 适用 不同法 律法 规的 原因 , 可 能基金 的某 些投 资行 为在 部分国 际 或地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 能正常执行,或者由 于税 制、破产制度的改变 等法 律上的原因, 给交易 者带 来损 失的 可能 性。 另外, 由于 基金 合同部 分 条款在 法律 上引 起争 议或 诉讼, 或由 于现 行的法 律 法规、 税 制、估 值等 制度 的改 变, 给基 金 带来 损失 的可 能性 。 (三) 开放 式基 金风 险 1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于利 率变 动而导 致的 证券 价格 和证 券利息 的损 失。 利率 风险 是 货币 市 场 投资 所面 临的 主要 风险 ,国家 或地 区的 利率 变动 还将影 响该 地区 的经 济与 汇率等 。 2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基金 资产 不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 或 变现成 本 高 , 影 响基 金运 作和收 益 水平。在出现的投资 人巨 额赎回时,如果基金 资产 变现能力差,可能会 产生 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 。 同时, 由 于本 基金 涉及跨 境交 易, 其 赎回 到账 期通常 比国 内开 放式 基金 需要更 长的 时 间。 3 、证 券借 贷/ 正回 购/ 逆 回 购风险 证 券 借贷/ 正回 购/ 逆回 购风 险 的主 要风 险在 于交 易对 手 风险 ,对 于证 券借 贷, 交 易期 满时借方未如约偿还 所借 证券,或在交易期间 未如 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 生的 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对于正回 购, 交易期满时买方未如 约卖 回已买入证券,或在 交易 期间未如约支 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 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对 于逆 回购,交易期满时卖 方未 如约买回已售 出证券 。 4 、衍 生品 风险 (1 ) 衍生 品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管理 中为 规避 系统 性风险 、 单 支证 券 风 险和 汇率风 险 可 选择 使用 股指 期货和 期 权、股票期货、期权 和权 证,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衍生 工具。 因此 ,各 种 金 融衍 生品的 价格 波动 将直 接影 响本基 金资 产的 价值 。 (2 ) 衍生 品模 型风 险 本基金 在组 合避 险和 汇率 风险规 避时 采用 套期 保值 方式, 将计 算组 合套 期保 值比例 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调整金融衍生品的头 寸。 由于资本市场的剧烈 波动 ,或不可抗力,按模 型结 果调整衍生品 的持仓 比例 或难 以实 现套 期保值 的目 标, 将给 本基 金的收 益带 来影 响。 5 、管 理风 险 管理风 险是 指本 基金 可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例 如资产配置、类属配 置因 市场原因不能符合基 金合 同的要求,不 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 可能表现在 单支证券 的选 择不能符合本基 金的 投资 风格和投资目 标等, 从而 产生 风险 。 6 、证 券经 纪商 风险 证券经 纪商 风险 是指 证券 经纪商 的财 务状 况与 经营 水平不 断变 化, 当证 券经 纪商由 于 自身或外在的不利因 素而 出现薄弱环节时,会 影响 到本基金的投资管理 与交 易活动,可能 导致基 金资 产受 到损 失。 7 、操 作风 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原因可能引致的 风险 。这种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 管理人、境外投资顾 问、 基金托管人、 境外资 产托 管人 、登 记结 算机构 、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所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以下事 件有 可能 引发 操作 风险: (1) 内部 程序 出错 造成的 资 产计量 错误 ; (2) 员工 的操 作造 成的错 误 ; (3) 违规 操作 造成 的损害 , 如市场 操纵 、内 幕交 易、 利益输 送等 。 8 、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核 算风 险主 要是 指由 于会计 核算 及会 计管 理上 违规操 作或 工作 疏忽 形成 的风险 , 如经常性的串户、账 务记 重、透支、过失付款 、资 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 、日 终轧账假平、 会计备 份数 据丢 失、 利息 计算错 误等 。 另外, 由于 各个 国家/ 地区 对上市 公司 日常 经营 活动 的会计 处理 、 财 务报 表披 露等会 计 核算标 准的 规定 存在 一定 差异, 可 能给 本基 金投 资带 来潜在 风险 。 9 、交 易结 算风 险 交易清 算风 险主 要因 为国 际结 算 的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的差异 , 造 成划 付款 项的 延误和 错 划,进 而影 响到 投资 者的 申购赎 回及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10、 技术 系统 运行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 影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人 、 境外投资顾问、基金 托管 人、境外托管人、登 记结 算机构、销售机构、 证券 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 11 、通 讯风 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通讯风 险是 指境 外投 资管 理活动 对远 距离 、 跨 时区 的通讯 系统 要求 较高 , 技 术失误 或 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 的通 讯故障可能会影响到 本基 金投资 管理活动的准 确性 和时效性,从 而导致 基金 资产 受到 损失 。 12、 巨额 赎回 风险 本基金 为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者 对基 金单位 的赎 回而 不断 变化 , 若是 由 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 赎回 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 迫抛 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 回的 现金需要,则 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 受到 不利影响。此外,因 为市 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 因而 连续出现巨额 赎回,并导致基金管 理人 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 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 份额 时,可能会遇 到部分 顺延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风 险。 13、 不可 抗力 风险 不可抗 力风 险是 指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 因素 的出现 , 将 会严 重影 响证 券市场 的 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金融市场危 机、 境外代理机构破产等 超出 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可 能导 致基 金及 投资 人的利 益受 损。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全 球 房 地 产 证 券 ,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和 保 障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力争长期、持续 战胜 业绩比较基准,为国 内投 资者分享全球房地产 相对 稳定的现金流 收益和 资本 增值 收益 。 (二)投资理念 全球房 地产 ( 主要 包括 出 租型公 寓、 办 公楼、 工业 地产、 养 老地 产 、 酒 店等 盈利性 房 地产)作为一种特殊 的资 产类别,具有资产增 值、 风险分散、现金流收 益相 对稳定、抵御 通 胀等投资优势,但 同时 也存在投资门槛高、 缺乏 流动性、需要专业管 理、 难于变现等诸 多不便。以房地产投 资信 托为代表的全新税收 透明 的房地产投资工具能 提供 类似于直接投 资房地产的租金收益 和资 本利得,但投资门槛 大幅 降低,流动性更高, 交易 费用更低,是 近年来 国际 市场 上发 展最 迅速的 金融 创新 产品 之一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优 质房 地产投 资信 托收 益凭 证、 投资于 房地 产投 资信 托凭 证的交 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和房 地产行业上市公司股 票等 全球房地产证券,为 投资 者提供兼具较 高红利 和资 本增 值潜 力的 全收益 型投 资工 具, 有效 降低投 资組 合风 险, 优化 资产配 置结 构 。 (三)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已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场挂 牌交 易的 优质 房地 产投资 信托 收益 凭证 ( 以 下简称 “REITs ” ) 、 投 资 于房地 产投 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信托凭证的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基金(“以下简称 “REIT ETF ”)和 房地产行业 上市公司股 票 ( “ 以下 简称 “REOCs ” ) 等 全球 房地 产证 券 , 以 及货币 市场 工具 和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此外,本 基金 为对冲外币的汇率风 险, 可以投资于外 汇远期合约、结构性 外汇 远期合约、外汇期权 及外 汇期权组合、外汇互 换协 议、与汇率挂 钩的结 构性 投 资 产品 等金 融工具 。 房地产 投资 信托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 简称 REITs ) 是一 种以 发行收 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 定多 数投资者的资金,由 专门 投资机构对能够产生 稳定 租金收益的房 地产进行投资经营管 理, 主要通过标的房地产 产生 的租金收入来获取投 资综 合收益,并且 每年将 净收 益的 绝大 部分 (通 常 为 90% 以上 ) 按比 例 分配给 投资 者的 金融 工具 。REITs 兼具 房地产和金融的特质, 在 风险和收益组合上一般 介 于股票和债券之间。REITs 使个人和机 构投资人通过资本市 场获 得写字楼、公寓、酒 店等 商业地产的所有权 与 经营 权,是近年来 在海外 证券 市场 迅速 发展 的金融 创新 产品 ,具 有其 他投资 品种 无法 提供 的独 特优势 。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范围 :投 资于 REITs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60%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 不超过 一年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以 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 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 范围。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 更投 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 ,基 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可相 应调 整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本基金 不直 接购 买房 地 产 ,也不 投资 于抵 押 型 REITs 或混 合型 REITs 。在 保证 流动 性 的前提下,本基金现 金头 寸可存放于境内,满 足基 金赎回、支付管理费 、托 管费、手续费 等需要 ,并 可以 投资 货币 市场工 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 资 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的证 券 选择相结合的主动投资 策 略,结合 境外投资顾问的全球 房地 产证券投资管理经验 和各 地区的团队,在严格 控制 风险的同时为 投资人提高分红收益 和长 期资本增值。同时本 基金 根据对汇率变动前景 的预 测,可选择相 应的对 冲工 具进 行外 汇对 冲。 1、房 地产 证券 备选 库的 建 立 本基金主要根据市值规 模 ,流动性,国家 或地区 的 法规透明度、经济自由 度 和公司治 理标准 ,盈 利模 式等 指标 建立房 地产 证券 备选 库。 2、资 产配 置策 略 (1) 大类 资产 配置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方面 ,本 基金的 大类 资产 主要 为 REITs 、REIT ETF 和 REOCs 等构成 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权益类资产以及货币 市场 工具。本基金将根据 海外 市场环境的变化,各 大类 资产的风险及 预期收 益, 在保 持长 期资 产配置 稳定 的前 提下 ,积 极进行 短期 的灵 活配 置。 (2) 地区 资产 配置 在地区 资产 配置 方面 , 全 球房地 产证 券市 场可 分为 六大地 区 (美 洲 、 欧 洲不 包括英 国、 英国、澳大利亚、亚 洲不 包括日本、日本), 本基 金将根据各地区 的经 济发 展,证券市场 情况,房地产市场趋 势, 房地产证券的估值、 价格 、风险及预期收益, 货币 汇率等因素决 定基金 资产 在不 同地 区的 配置比 例。 (3) 业态 资产 配置 在业态资产配置方面, 本 基金将根据不同国家或 地 区的房地产证券市场特 征 对其房地 产证券 按业 态 ( 如综 合、 医疗保 健、 酒店 、 工 业设 施、 写 字楼 、 仓 储、 零售 、 出租 型公 寓、 特殊用途等)或其他 指标 进行有效分类,综合 考虑 各业态的周期性、预 期收 益和波动性、 贝塔系 数等 因素 决定 基金 资产在 每个 国家 或地 区内 不同业 态的 配置 比例 。 3、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证券 投资 以 REITs 为主 ,REOCs 为辅,ETF 投 资为适 时补 充 。 其 中 ,REITs 投资 旨在 产生稳定现金流收 益 和长期资本增值;REOCs 投资为把握阶段性机会 和 降低组合整体 波动性 ;ETF 投 资为 进行 有效市 场覆 盖和 流动 性管 理 。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定性 与定 量相结 合的 评估 方式 进行 证券选 择。 (1) 定性 评估 1) 资 产质 量: 主要 从物 业 的地点 、建 筑品 质、 用户 结构等 方面 进行 判断 。 2) 资 产负 债情 况: 主要 从 资产负 债状 况和 结构 、融 资能力 等方 面进 行分 析。 3) 盈 利能 力: 主要 从盈 利 模式和 结构 、现 金流 的稳 定性和 增长 性等 方面 进行 分析。 4) 管 理能 力 : 根 据不 同类 型的房 地产 证券 , 从管 理 团队在 房地 产领 域的 专业 能力 、 稳 定性和 激励 约束 机制 、历 史业绩 表现 、公 司治 理的 合理性 和透 明度 等方 面进 行评估 。 (2) 定量 分析 1) 净 资产 估值 和目 标价 格 :预测 证券 的未 来盈 利情 况和现 金流 ,应 用合 理的 折现率 、 资本化 率估 算资 产价 值, 综合考 虑负 责等 因素 ,得 出证券 的净 资产 价值 和目 标价格 。 2) 分 红预 测: 根据 盈利 预 测和该 证券 的历 史分 红情 况,预 测未 来分 红。 3) 估 值指 标: 从 价格/净 资产 价 值 (P/NAV)、 价 格/ 运营现 金流 (P/FFO ) 、 资 本化率 、 分红率 等指 标, 分析 该证 券的可 投资 价值 。 4、组 合构 建策 略 根据以上定性和定量分 析 ,对证券备选库内的证 券 进行排名,结合资产配 置 策略,考 虑不同 风险 ,构 建投 资组 合。 5、现 金管 理策 略 现金管理主要包含现金 流 预测、现金资产配置和 现 金收益管理三个方面。 基 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将合理把握因基金申 购赎 回、基金投资标的物 波动 增大等因素带来的现 金流 变化,对未来 若干交易日现金流动 制定 相应计划。基金管理 人将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 求, 执行战略和战 术资产配置方案,保 持相 应比例的现金资产。 对于 现金资产,在保证基 金流 动性需求的前 提下, 提高 现金 资产 使用 效率, 尽可 能提 高现 金资 产的收 益率 。 6、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衍生品不是本基金 的主 要 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衍 生 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 会 及相关法 律法规 的约 束, 合理 利用 衍生工 具, 控制 下跌 风险 , 对冲 汇率 风险 , 实 现保 值和锁 定收 益 。 为对冲汇率风险,本基 金 将投资于外汇远期合约 、 结构性外汇远期合约、 外 汇期权及 外汇期 权组 合、 外汇 互换 协议、 与汇 率挂 钩的 结构 性投资 产品 等金 融工 具。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 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 金 还可通过证券借贷交易 和 回购交易 等投资增加收益。未 来, 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 具的 发展和丰富,基金可 相应 调整和更新相 关投资 策略 ,并 在更 新招 募说明 书中 公告 。 7、市 场风 险管 理策 略 本基金 将借 鉴国 外 风 险管 理的成 功经 验如 Barra 多 因子模 型、 风险 预算 模型 等,并 结 合公司现有的风险管 理流 程,在各个投资环节 中来 识别、度量和控制投 资风 险,并通过调 整投资 组合 的风 险结 构, 来优化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匹 配。 风险指 标及 应用 : (1)在险价值(Value at Risk ):VaR 代表 了在正 常的市场情况下,在给定 的概率 和给定 的持 有期 限内 的最 大可能 潜在 损失 。 通 常情 况下 以 95% 或 99% 置 信水 平 ,1 天 持有 期 计算得 到 的VaR 作 为衡 量 每日风 险的 指标 ,风 险限 额通过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设定 。 (2) 压力 测试 (Stress Testing ): 模拟 一些 极端 市场情 形下 , 投 资组 合的 风险值 及 可能发 生的 损失 。 压 力测 试应每 月进 行一 次, 结果 上报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和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本基金 将使 用 Barra 系 统 多因子 风险 模型 :对 超额 收益分 别从 择时 ,风 险指 标,资 产 配置, 证券 选择 ,交 易环 节等因 子进 行分 解。 具体而言,在资产配置 策 略的风险控制上,由投 资 决策委员会及宏观策略 研 究小组进 行监控;在证券个体 投资 的风险控制上,本基 金将 严格遵守公司的内部 规章 制度,控制单 一证券 投资 风险 。 (五)投资决策 1、决 策依 据 (1 ) 国 家有 关法 律 、 法 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依 法决 策是 本基 金进 行 投资的 前 提; (2) 全球 宏观 经济发 展态 势、 区 域经 济发 展情 况、 各国微 观经 济运 行环 境、 房地产 市 场状况 、以 及证 券市 场走 势等因 素是 本基 金投 资决 策的基 础; (3) 投 资对 象收 益和 风险 的配比 关系 。 在 充分 权衡 投资对 象的 收益 和风 险的 前提下 作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出投资 决策 ,是 本基 金维 护投资 者利 益的 重要 保障 ; (4 ) 团 队投 资方 式 。 本 基 金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境 外 投资顾 问 组成投资团队,通过 投资 团队的共同努力与分 工协 作,由基金经理具体 执行 投资计划,争 取良好 投资 业绩 。 2、决 策程 序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范 围内的 REITs ,通过积极 的资产配 置和证券投资达 成投资目 标。总 体上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构建 的具 体流 程如 下: (1 ) 投 资原 则的 制定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在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有 关 规定的前提下,根据 境外 投资顾问、本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团队的有关报 告, 决定基金投资 的主要 原则 ; (2) 备 选证 券库 筛选 。 本 基金主 要根 据市 值规 模, 流动性 , 国 家或 地区 的法 规透明 度、 经济自 由度 和公 司治 理标 准,盈 利模 式等 指标 建立 房地产 证券 备选 库; (3 ) 资 产配 置。 在大 类资 产配置 方面 , 本基 金的 大 类资产 主要 为 REITs 、REIT ETF 和 REOCs 构成 的权益类资产 以及货币市场工具 。本 基 金将根据海外市场环境 的 变化,在保持 长期资产配置稳定的 前提 下,积极进行短期的 灵活 配置。在地区资产配 置方 面,全球房地 产证券 市场 可分 为六 大地 区 ( 美洲 、 欧 洲不 包括 英 国、 英国 、 澳 大利 亚 、 亚 洲不包 括日 本、 日本),本基金将根 据各 地区的经济发展,证 券市 场情况,房地产市场 趋势 ,房地产证券 的估值、价格、风险 及预 期收益,货币汇率等 因素 决定基金资产在不同 地区 的配置比例。 在业态资产配置方面 ,本 基金将根据不同国家 或地 区的房地产证券市场 特征 对其房地产证 券按业态(如综合、 医疗 保健、酒店、工业设 施、 写字楼、仓储、零售 、出 租型公寓、特 殊 用途等)或其他指 标进 行有效分类,综合考 虑各 业态的周期性、预期 收益 和波动性、贝 塔系数 等因 素决 定基 金资 产在每 个国 家或 地区 内不 同业态 的配 置比 例; (4) 证券 投资 。 本 基金 主 要采取 定性 与定 量相 结合 的评估 方式 进行 证券 选择 。 定性 上, 本基金 主要 从资 产质 量 、 资产负 债情 况 、 盈 利能 力 、 管 理能 力等 方面 对标 的 证券进 行评 估; 定量上 ,本 基金 主要 从净 资产估 值、 目标 价格 、分 红预测 、估 值等 指标 进行 分析; (5 ) 组 合构 建 。 基 金经 理 根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要 求和参 考境 外投 资顾 问建 议, 制定 基金实 际的 投资 组合 及执 行方案 ,并 负责 组织 投资 方案的 执行 ; (6) 交易 执行、 监控 和反 馈。 监 察稽 核团 队, 风险 控制团 队和 投资 交易 团队 严格按 照 相关流程操作,进行 交易 的风险控制。基金经 理通 过指令管理系统发出 交易 指令给集中交 易室, 交易 员根 据市 场环 境确定 最优 的交 易策 略, 选择最 恰当 的时 机进 行交 易; (7) 风 险评 估和 绩效 分析。 风险管 理团 队使 用不 同的 系统分 析来 跟踪 和监 控组 合风险 , 并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 基金 组合进 行风 险评 估和 绩效 分析并 提交 报告 。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有 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 要调整上 述投资 管理 程序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六)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购买不动 产 ; 2 、


购买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


购买贵重 金属 或代 表贵 重 金属的 凭证 ; 4 、


购买实物 商品 ; 5 、


除应付赎 回 、 交 易清 算等 临时用 途以 外 , 借 入现 金 。 该 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6 、


利用融资 购买 证券 ,但 投 资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 7 、


参与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 卖 空交易 ; 8 、


从事证券 承销 业务 ; 9 、


向他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 10、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11、 向 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出资 或 者买 卖其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12、 买 卖 与其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境 外 托管 人 有控 股 关系 的 股东 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13、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4、 不公平 对待 不同 客户 或不 同投资 组合 ; 15、 除法律 法规 规定 以外 ,向 任何第 三方 泄露 客户 资料 ; 16、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在 可适 用于 本基金 的情 况下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七)投资组合限制 1 、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 的约定 ; 2 、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 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在基金托管 账 户的 存款可 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3 、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 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 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4 、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 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 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 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其 中 持有 任一国 家或 地区 市场 的证 券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 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 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 以上 具有投票权的证券 发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总量。同一机构境内外上 市的总股本将合并计算, 同时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 存托 凭证所 代表 的基 础证 券将 一并计 算, 并假 设对 持有 的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 6 、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前项非流动 性 资产 是指法 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7 、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 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 份额的20% ; 8 、 关于投 资基 金的 限制 本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 但持 有货 币市 场 基金 不受此 限制 。 9 、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遵 守下列 规定 : (1) 本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部 敞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 (2)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 始保证金、投资 期权支付 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 台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 品,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①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 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②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 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 公允 价值终 止交 易; ③ 任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计 价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④ 本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品 相关 的衍 生品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本基 金 会计年 度结束 后 60 个 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监 会提 交 包括衍生 品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10、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1 ) 所有参与 交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 )应当 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2 )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 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 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 的 102% ; (3 )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 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 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 和 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 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 满足 索赔需 要; (4 ) 除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 工具或 品种 : ① 现金; ② 存款证 明; ③ 商业票 据;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④ 政府债 券; ⑤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或 由 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 外 金 融 机 构 (作为 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的 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信 用证 ;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 终 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 常 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 要 求归还任 一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11、 本 基 金可 以 根据 正常 市 场惯 例 参与 正 回购 交易 、 逆回 购 交易 , 并且 应当 遵守下 列规定: (1 )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 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 可的信 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2 )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 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 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 不 低于已售出 证券市值 的 102% 。一旦买 方违约, 本基 金根据协议 和有关法 律有 权 保留或 处置 卖出 收益 以满 足索赔 需要 ; (3 )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 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 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 息和分 红; (4 )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 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 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 入 证券市值不 低于支付 现金 的 102% 。一旦卖 方违约 ,本基金根 据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保 留或 处置 已购 入证 券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12、 基 金 参与 证 券借 贷交 易 、正 回 购交 易 ,所 有已 借 出而 未 归还 证 券总 市值 或所有 已售出 而未 回购 证券 总市 值均不 得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的 50% 。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 金 因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 正 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 物 、现金不 得计入 基金 总资 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或 设 定 其 他 本 基 金 须 遵 循 的 比 例 限 制 的,从 其规 定。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 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 变 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 的 投资禁止 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 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 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 基金可相应调 整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投 资比 例规定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3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 整。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比 例分红 等集 中持 续营 销活 动引起 的基 金净 资产 规模 在 10 个 工作日 内增 加 10 亿 元以 上 的情形 ,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低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及时书 面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后, 可将 调整 时限 从30 个 工作日 延长 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个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 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为 FTSE EPRA/NAREIT Developed REITs Total Return Index (经汇 率调 整后 的) 。 该 指 数由富 时指 数有 限公 司 (FTSE ) 与欧 洲公共 不动 产协 会 (EPRA)、 全 美不动产协会(NAREIT )合作编制,指数成分 涵 盖美国、澳大利亚、英 国 、法国、加拿 大、 日 本、 香港、 新加 坡 等主 要 REITs 市场, 能够 反映全 球市 场上 市交 易REITs 的 投资 表 现。该 指数 于 2005 年 2 月推出 ,涵 盖的 交易 货币 包括美 元、 加元 、欧 元、 英镑、 澳元 、 日元、港元、新币等世界主要货币。该指数数据可以从 Bloomberg 或 Reuters 得到, Bloomberg 代码 TERGLU ,Reuters 代码.TFTERGLU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指数 编制 单位 停止 计算编 制该 指数 或更 改指 数名称 , 或者有更权威 的、更 能为 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 基准推出,或者是市 场上 出现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 的指 数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基金管理人 可以 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主 要投资 于以 REITs 为代 表 的全球 房地 产证 券, 为证 券投资 基 金中较 高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的 基金 品种 。 (十)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 生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投 资者 的利 益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十一)基金的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二)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代理人,行 使 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 基 金管理人 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 益的 原则,勤勉尽职地代 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 票权 。在履行代理 投票职责过程中,基 金管 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 ,委 托境外投资顾问、境 外资 产托管人或其 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 投票 的建议、协助完成代 理投 票的程序等,基金管 理人 应对代理机构 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并承担 相应 责任 。 (十三)证券交易管 理 1 、经 纪商 选择 标准 (1 ) 交易 执行 能力 : 能 够 公平对 待所 有客 户 , 实现 最佳价 格成 交, 可靠 、 诚 信、 及时 成交, 具备 充分 流动 性, 交易差 错少 等; (2 ) 研究 支持 服务 : 能 够 针对本 基金 业务 需要 , 提 供高质 量的 研究 报告 和较 为全面 的 服务 , 包 括举 办推 介会 、 拜访公 司 、 及 时沟 通市 场 情况 、 承 接专 项研 究、 协 助交易 评价 等;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 财 务实 力: 净资 产、 总市值 、 受托 资产 等指 标 处于行 业前 列 , 或 具有 明 显的安 全 边际; (4 ) 后台 便利 性和 可靠 性 : 交 易和 清算支 持多 种方 案, 软件 再开发 的能 力强 , 系 统稳 定安全 等; (5 ) 组织 框架 和业 务构 成 : 具 有战 略规划 和定 位 , 能够积 极推 动多 边业 务合 作, 最大 限度地 调动 整体 资源 ,为 基金投 资赢 取机 会; (6 ) 其他 有利 于基 金持 有 人利益 的商 业合 作考 虑。 2 、交 易量 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 标 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 察 ,选取最适合基金投资 业 务的经纪 商合作 ,并 根据 综合 考察 结果分 配基 金在 各个 经纪 商的交 易量 。 3 、佣 金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经 纪商 提供的 服务 内容 和服 务质 量,按 照最 佳市 场惯 例原 则确定 佣 金费率 。交 易佣 金如 有折 扣或返 还, 应归 入基 金资 产。 (十四)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2014 年7 月16 日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4 年6 月30日( “ 报 告期末 ” ) , 本 报告 所列 财 务数据 未 经审计 。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64,070,168.01 93.20 其中: 普通 股 31,160,043.70 17.70 优先股 - - 存托凭 证 - - 房地产 信托 凭证 132,910,124.31 75.50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57.42 0.00 其中: 远期 -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57.42 0.00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10,388,181.46 5.90 8 其他资 产 1,576,595.64 0.90 合计 176,035,002.53 100.00 2. 报告期 末在 各个 国家 (地 区)证 券市 场的 权益 投资 分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爱尔兰 490,443.93 0.28 澳大利 亚 5,773,236.78 3.34 德国 2,212,642.28 1.28 法国 2,499,538.74 1.44 芬兰 515,193.39 0.30 荷兰 5,045,322.49 2.91 加拿大 757,277.54 0.44 美国 118,330,535.29 68.36 挪威 325,146.82 0.19 日本 9,905,766.15 5.72 瑞典 360,763.71 0.21 瑞士 272,326.07 0.16 西班牙 917,110.05 0.53 香港 3,230,562.50 1.87 意大利 569,395.56 0.33 英国 12,864,906.71 7.43 合计 164,070,168.01 94.79 3.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权 益投资 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多元化 类 19,973,511.53 11.54 医疗保 健类 11,477,044.44 6.63 酒店及 度假 村类 5,913,492.99 3.42 工业类 5,069,235.98 2.93 写字楼 类 20,500,287.83 11.84 住宅类 18,138,444.46 10.48 零售类 32,791,829.22 18.95 特殊类 4,953,719.27 2.86 房地产 运营 类 172,209.51 0.1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房地产 股票 44,806,579.32 25.89 其他 273,813.46 0.16 合计 164,070,168.01 94.79 注:本 基金 持有 的权 益投 资采用 全球 行业 分类 标准 (GICS )进 行行 业分 类。


4.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 权 益投 资明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 ( 英文) 公司 名称 (中 文) 证券 代码 所在 证券 市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人 民币元 )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SIMON PROPERTY GROUP INC - SPG UN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9,300 9,514,714.53 5.50 2 BOSTON PROPERTIES INC - BXP UN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6,400 4,653,682.59 2.69 3 EQUITY RESIDENTIAL - EQR UN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11,500 4,457,703.60 2.58 4 HCP INC - HCP UN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16,663 4,242,447.52 2.45 5 UNIBAIL-RODAMCO SE - UL NA 阿姆 斯特 丹证 券交 易所 荷兰 2,340 4,173,232.68 2.41 6 AVALONBAY COMMUNITIES INC - AVB UN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4,600 4,024,386.51 2.33 7 GENERAL GROWTH PROPERTIES - GGP UN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25,700 3,725,471.18 2.15 8 VORNADO REALTY TRUST - VNO UN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5,500 3,611,785.89 2.0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ESSEX PROPERTY TRUST INC - ESS UN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3,174 3,611,105.02 2.09 10 DUKE REALTY CORP - DRE UN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31,700 3,541,994.68 2.05 注:本 表所 使用 的证 券代 码为彭 博代 码。


5.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信用 等级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7.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明细 序号 衍生品 类别 衍生品 名称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1 权证投资 CITYCON OYJ RIGHTS 57.42 0.00


注: 报告 期末 ,本 基金 仅持有 上 述 1 只 金融 衍生 品投资 。 9.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基 金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基金。


10.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在本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本基 金 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601,223.15 3 应收股 利 548,143.3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应收利 息 998.99 5 应收申 购款 272,880.47 6 其他应 收款 153,349.68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合计 1,576,595.64 (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五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1.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 年 7 月 24 日-2012 年 12 月 31 日 0.80% 0.39% 5.93% 0.50% -5.13% -0.11% 2013 年 -2.05% 0.75% -0.42% 0.79% -1.63% -0.04% 2014 年上 半年 14.56% 0.51% 17.77% 0.49% -3.21% 0.02%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基 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 , 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 益率的变 动比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图:嘉 实全 球房 地产(QDII)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2012 年7 月 24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注: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的 约定 ,本 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起6 个 月内 为建仓 期, 建 仓期结 束时 本基 金的 各项 投资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 十四( 三) 投资 范围 和( 八)投 资禁 止 行为与 限 制2、 基金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 的有 关约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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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 本情 况 1 、 基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23 楼 0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 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德意 志资 产管 理( 亚洲 )有限 公司 30% ,立 信投 资有限 责任 公 司 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文批准 ,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是中国第一 批基 金管理公司之一 ,是 中外 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 公司 注册地上海, 总部在北京并设深圳 、成 都、杭州、青岛、福 州、 南京、广州分公司。 公司 获得首批全国 社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人 、QDII 资格 和特 定 资产管 理业 务资 格。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2、 管理资 产情 况 截止 2014 年 8 月 22 日,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1 只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63 只 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金,具体包 括嘉 实丰和价值封闭、嘉 实成 长收益混合、嘉实增 长混 合、嘉实稳健 混合 、 嘉 实债 券、 嘉实 服务 增值行 业混 合 、 嘉 实优 质企 业股票 、 嘉实 货币 、 嘉实 沪深 300ETF 联接 (LOF ) 、 嘉实 超短 债 债券 、 嘉 实主 题混 合 、 嘉 实 策略混 合 、 嘉 实海 外中 国 股票 (QDII)、 嘉实研 究精 选股 票 、 嘉 实 多元债 券 、 嘉 实量 化阿 尔 法股票 、 嘉实 回报 混合 、 嘉实基 本 面 50 指数 (LOF ) 、 嘉实 价值 优势股 票 、 嘉 实稳 固收 益 债券 、 嘉 实 H 股 指数 (QDII-LOF )、嘉 实主题 新动 力股 票 、 嘉 实 多利分 级债 券 、 嘉 实领 先 成长股 票 、 嘉 实深 证基 本 面 120ETF、嘉 实深证 基本 面 120ETF 联接、 嘉实 黄金 (QDII-FOF-LOF ) 、 嘉实 信用 债券 、 嘉 实周 期优 选 股票、 嘉实 安心 货币 、嘉 实中 创 400ETF 、嘉实中 创 400ETF 联接、 嘉实 沪 深 300ETF 、嘉 实优化 红利 股票 、 嘉实 全 球房地 产 (QDII ) 、 嘉 实理 财宝 7 天 债券 、 嘉 实增 强 收益定 期债 券、 嘉实纯 债债 券、 嘉实 中证 中期企 业债 指数 (LOF)、 嘉实 中证 500ETF 、 嘉实 增强信 用定 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债券 、 嘉 实中 证 500ETF 联接 、 嘉 实中 证中 期国 债 ETF 、 嘉实 中证 金边 中期国 债 ETF 联接 、 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 券、 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 、嘉 实如意宝定期债券、 嘉实 美国成长股票 (QDII)、 嘉实 丰益 策略 定 期债券 、嘉 实丰 益信 用 定 期债券 、嘉 实新 兴市 场双 币分级 债券 、 嘉实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混 合、嘉 实宝 A/B 、嘉 实活 期宝货 币、 嘉实 1 个 月理 财债券 、嘉实 活钱包货币、嘉实泰 和混 合、嘉实薪金宝货币 、嘉 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 混合 、嘉实中证医 药卫 生ETF 、 嘉实 中证 主 要消 费 ETF 、 嘉实 中证 金 融地 产 ETF 、 嘉实3 个 月 理财债 券 、 嘉实 医疗保健股票 。其中 嘉实 增长混合、嘉实稳健 混合 和嘉实债券属于嘉实 理财 通系列基金。 同时, 管理 多个 全国 社保 基金、 企业 年金 、特 定客 户资产 投资 组合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安奎先生,董事长,大 学 本科,中共党员 ,曾任 吉 林农业机械研究所主任 ; 吉林省信 托投资公司外经处处 长、 香港吉信有限公司总 经理 ;吉林省证券公司总 经理 ;东北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监事 长; 吉 林 天信投 资公 司总 经理; 中 诚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2011 年 8 月 5 日 起任 嘉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赵学军先生,董事、总 经 理 , 中共党员,经济学 博 士。 曾就职于 天津通信 广 播公司电 视设计所 、外经贸部 中国 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 北京 商品交易所 、天津纺 织原 材料交易所 、 商鼎期 货经 纪有 限公 司 、 北京证 券有 限公 司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00 年 10 月至 今 任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高方先 生 , 董 事, 大学 本 科, 中共 党员 , 高 级经 济 师。 曾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 行副处 长, 外企服 务总 公司 宏银 实业 公司副 总经 理。 1996 年 9 月至今 历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总 裁 助理、 副总 裁, 现任 中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 Bernd Amlung 先生 ,董 事 ,德国 籍, 德国 拜罗 伊特 大学商 业管 理专 业硕 士。 自 1989 年起加入德意志银行 以来 ,曾在私人财富管理 、全 球市场部工作。现任 德意 志资产与财富 管理公 司 (Deutsche Asset & Wealth Management, London )全 球战 略与 业务 发展部 负责 人,MD 。 Mark Cullen 先生 ,董 事 ,澳大 利亚 籍, 澳大 利亚 莫纳什 大学 经济 政治 专业 学士。 曾 任达灵 顿商 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品 交易 主 管,贝 恩(Bain&Company) 期货与 商品 部负责 人, 德意 志银 行 (纽 约) 全 球股 票投 资部 首席 运营官 、 MD 。 现 任德 意志 资产管 理 ( 纽 约)全 球首 席运 营官 、MD 。 韩家乐 先生 , 董事 。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 硕士 研究 生。 。1990 年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月至 2000 年 5 月 任海 问 证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 至今 , 任 北 京德恒 有限 责 任公司 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至 今, 任立 信 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 美 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 国 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 职 于中国建 设银行辽宁分行。曾 任中 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 研究 所助理研究员,美国 化学 银行分析师, 美国世 界银 行顾 问 , 中 国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万 盟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2004 至今任 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张维炯先生,独立董事 、 中共党员,教授、加拿 大 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商 学 院博士。 曾任上 海交 通大 学动 力机 械工程 系教 师, 上海 交通 大学管 理学 院副 教授 、 副 院长。1997 年 至今任 中欧 国际 工商 学院 教授、 副院 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 中 共党员, 法学博士。清 华 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副主 任 、清华大 学法学院副教授,担 任中 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 务理 事、中国商法学研究 会理 事、北京市经 济法学会常务理事、 中国 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 金融 检察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 任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第一、 二届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委员 ,现任上海证券交易 所第 三届上市委员 会委员 。 朱蕾女士,监事,中共 党 员,硕士研究生。曾任 首 都医科大学教师,中国 保 险监督管 理委员 会主 任科 员, 国都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高 级经 理,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发展 战略 官、 北京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董 事会秘 书。2007 年 10 月 至今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国 际业 务 部总经 理。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 师 ,硕士研究生。曾任西 安 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 安 信息产业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秘 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公 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至 今 任立信 投资 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王利刚 先生 , 监事 , 经 济 学学士 。2001 年2 月 至今 , 就 职于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综 合管理 部、 人力 资源 部, 历任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监、 总监。 曾宪政 先生 ,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 职于 首钢 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为 国浩律 师集 团( 北京 )事 务所证 券部 律师 。2008 年 7 月至今 ,就 职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法律 稽核 部、 法律 部, 现任法 律部 总监 。 宋振茹 女士 , 副总 经理 , 中共党 员 , 硕 士研 究 生 ,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 于中国 银行 海外 行管 理部 任副处 长。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博 时基 金管 理公 司总 经理助 理。1999 年 3 月至 今任职 于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督察 员和 公司 副总 经理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张峰先生,副总经理, 中 共党员、硕士。 曾就职 于 国家计委,曾任嘉实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 究部 副总 监、 市场 部总监 、公 司督 察长 。 戴京焦 女士 ,副 总经 理, 武汉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加 拿大大 不列 颠哥 伦比 亚大 学 MBA 。 历任平安证券投资银 行部 总经理、平安保险集 团公 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 理兼 负责人;平安 证券公 司助 理总 经理 , 平 安集团 投资 审批 委员 会委 员。 2004 年 3 月加 盟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王炜女士,督察长, 中 共 党员 ,法学 硕士。曾就 职 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 北京市陆 通联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 市智浩律师事务所、 新华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曾任 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律部 总监 。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1 ) 现任 基金 经理 蔡德森先生,多伦多大 学 学士,哥伦比亚大学房 地 产开发学硕士,特许金 融 分析 师。 13 年证券从业经验, 具有 基金从业资格。历任 摩根 大通高级会计师、索 罗斯 基金管理公司 会计师 , 2005 年至2008 年任 美国国 际集 团(AIG) 子公 司 南山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资深 投资 经理, 负责 南山 人寿 和AIG 全球房 地产 投资 公司 旗下 房地产 基金 的投 资项 目。2008 年12 月加 入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2 年7 月24 日至 今任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高茜女士,硕士,特许 金 融分析师,14年证券从 业 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 。历 任美 国美林证券证券 研究 员 , 美国基石房地产投资 管理 公司研究总监,英国 阿特 金斯顾问(北 京)有限公司首席投 资顾 问, 美国信安金融集 团助 理基金经理、投资风 险管 理顾问,建信 基金管 理公 司海 外投 资部 副总监 、 基金 经理 。2012 年4月 加盟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013 年2月7 日至 今任 本基 金基 金经理 。 (2 ) 历任 基金 经理 : 无 3、海 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 策 制度,海外投资决策委 员 会的成员包括:海外业 务 首席投资 官Andrew Tan ,嘉实国际 行政总裁Peng Wah Choy ,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Thomas Kwan ,高级 基金经 理Yi Qian Jiang 、Alan Zhong ,基 金经 理June Chua , 风险 管理 经理 Patrick Chan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 人严 格遵 守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按照招 募说 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标 、 策略及 限制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投 资。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 的 行为 ,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的 发生 。 3、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事 违 反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并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的发 生: (1) 基金 之间 相互 投资 ; (2) 基金 管理 人以 基金 的 名义使 用不 属于 基金 名下 的资金 买卖 证券 ; (3) 基金 管理 人从 事任 何 形式的 证券 承销 或者 从事 除国家 债券 以外 的其 他证 券自营 业 务; (4) 基金 管理 人从 事资 金 拆借业 务; (5)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基金 投资 ; (6)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7)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8)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9)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 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 将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与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管理 人有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11) 中国 证监 会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人员 的合 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权; (7 )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收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违反证券交易所 业 务规则,利用对敲、倒 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 序;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4)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 从 事证券 投资 ; (15)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16)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承担 损失 ; (17)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 己、代理人、代表人 、受 雇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谋 取不当利 益; (3)不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 操作 风 险, 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 以及 其他信息真实、准确 、完 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公司建 立了 科学合理、控制严密 、运 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 度。 内部控制制度 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 制目 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 织机 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 与控制措施的 总称。 它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 门业 务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 公 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 的 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 基 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 指导,包 括内 控目标、内控原则、 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 容。 公司基本管理 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 制制 度、风险管理控制制 度、 投资管理制度、监察 稽核 制度、基金会 计制度、信息披露制 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 档案管理制度、业绩 评估 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等。部门 业务 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对各部门的 主要 职责、岗位设 置、岗 位责 任、 操作 守则 等进行 了具 体规 定。 2.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 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 现职 责明 确、 相互 制约的 原则 , 各 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 成本 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 公 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负责 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 度的 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 度的 执行情况, 充 分发挥 独立 董事 监督 职能 ,保护 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2) 海 外业 务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由 公司 海外 业务 首席 投资官 以及 嘉实 国际 行政 总裁、 固 定收益投资总监、高 级基 金经理、风险管理经 理组 成,负责指导QDII 类基金 资产的运作、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确定基 本的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组合 的原 则。 (3 )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为公 司风险 管理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由公 司总 经理 、 督察 长以及 部 门总监 组成 ,负 责全 面评 估公司 经营 管理 过程 中的 各项风 险, 并提 出防 范化 解措施 。 (4) 督 察长 积极 对公 司各 项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 性及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 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 ) 监 察稽 核部 : 公司 管 理层重 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并 保证 监察 稽核 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性,配备了充 足合 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 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 岗位 的职责和工作 流程、组织纪律。监 察稽 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 项制 度、业务的合法合规 性及 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作 。 (6 ) 业 务部 门 : 部 门负 责 人为所 在部 门的 风险 控制 第一责 任人 , 对本 部门 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 ) 岗 位员 工 : 公 司 努 力 树立内 控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 培 养全 体员 工的 风 险防范 意 识, 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 司各 个部门、各个岗位和 各个 环节。员工在其岗位 职责 范围内承担相 应的内 控责 任, 并负 有对 岗位工 作中 发现 的风 险隐 患或风 险问 题及 时报 告、 反馈的 义务 。 4、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 、技术 上量 化风 险 ” ,积 极 吸收或 采用 先进 的风 险控 制技术 和手段 ,进 行内 部控 制和 风险管 理。





(1)公司逐步健全 法 人治理结构,充分 发挥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的 监督职 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司设置的组 织 结构,充分体现职 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各部 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 独立 。公司逐步建立决策 科学 、运营规范、管理高 效的 运行机制,包 括民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 和管理议事规则,高 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 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 递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内 控防 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 详 细的岗位说明 书和业务 流 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督 制衡 ;


(4)公司建立有效 的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 激励约束机制,确 保公司 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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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 建立 科学 严 密的风 险评 估体 系, 对公 司内外 部风 险进 行识 别、 评估和 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 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 履 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 全 公司授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 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员 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使 相应 的职 责;


③ 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权 内 容 和时 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 部门 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 价和 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 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 ) 建立 完善 的基 金 财务核 算与 基金 资产 估值 系统和 资产 分离 制度 , 基 金资产 与公 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 资产 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 之间 实行独立运作,分别 核算 ,及时、准确 和完整 地反 映基 金财 产的 状况。


(8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岗位 分离 制度 , 明确 划 分各岗 位职 责 , 投 资和 交 易、 交易 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资、研究、 交易 、IT等重要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 ) 建 立和 维护 信息 管理系 统 , 严 格信 息管 理 , 保 证客 户资 料等 信息 安 全、 真实 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 通渠 道的畅通,建立清晰 的报 告系统,各级领导、 部门 及员工均有明 确的报 告途 径。


(10)建立和完 善客 户服务标准,加强基 金销 售管理,规范基金宣 传推 介,不得有不 正当销 售行 为和 不正 当竞 争行为 。 (11)制订切实有效的 应 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 处 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 严 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可能 引起系统性风险、严 重影 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 件, 按照预案妥善 处理。 (12) 公司 建立 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 情况进 行持 续的 监督 ,保 证内部 控制 制度 落实 ;定 期评价 内部 控制 的有 效性 并适时 改进 。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由监 察稽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 细, 按 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进 行 部 门自 查、 监察 部核查 ,确 保 公 司各 项制 度、业 务符 合 有关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行 业监 管规 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的 持续监督。由监察稽核 部 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 位 共同识别 风险点,界定风险责 任人 ,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 评 估表,对风险点进行 评估 和分析, 并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监察稽 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的 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 重 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 行 为,在告知总经理和其 他 有关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七 、 境 外 投 资 顾问 (一) 基本 情况


1、 投 资 顾 问 名 称 : 德 意 志 投 资 管 理 美 洲 公 司 (Deutsche Investment Management Americas Inc. ) 2、 注册地 址: 美国 纽约 公园 大道345 号 ,邮 编 10154 3、 成立时 间:1984 年 4、 资产管 理规 模: 截至2013 年9月30 日,2173 亿 美元 5、 主要联 系人 :Reece Porich 6、 联系电 话:+61 2 8258 1802


7、 传真:+61 2 8258 1093 8、 电子邮 箱:reece.porich@db.com (二) 公司 简介 本基金拟任境外投资顾问 ——德意志投资管理美洲 公司成立于1984 年,是美 国证券 交易委员会注册投资 顾问 ,在德意志银行资产 管理 业务旗下提供投资管 理和 顾问服务,客 户包括 全球 的机 构和 个人 投资者 。 截 至2013 年9 月30 日, 德 意志 投资 管理 美洲 公司管 理的 资 产规模 为2173 亿 美元 。 (三) 主要 负责 人员 情况 介绍


1、John Robertson 先生 ,德意志投资管理美洲公 司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管 理部负责 人、全球基金经理, 拥有24 年房地产证券投资相 关经 验,毕业于印第安纳 大学 工商管理硕 士和瓦 贝希 学院 学士 ,特 许金融 分析 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2、John Vojticek 先生, 德意志投资管理美洲公司 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管理 部首席投 资官、 基金 经理 ,拥 有17 年房地 产证 券投 资相 关经 验,毕 业于 南加 州大 学学 士。 3、Jerry Ehlinger 先生 ,德意志投资管理美洲公 司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管 理部美洲区 负责人、基 金经理, 拥有18 年房地产证券投资相 关经 验,毕业于威斯康星 大学 麦迪逊分校 硕士和 威斯 康星 大学 白水 分校学 士, 特许 金融 分析 师。 (四) 境外 投资 顾问 的职 责 1、 境 外投 资顾 问应当 严格 遵守国 内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始 终将持 有 人的利益置于首位, 以合 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 议, 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 户, 始终按照基金 的投资 目标 、 策 略、 政策 、 指引 和限 制提 出建 议, 充分披 露一 切涉 及利 益冲 突的重 要事 实, 尊重客 户信 息的 机密 性。 2、境 外投 资顾 问不 得从 事 以下行 为: (1) 不公 平地 对待 不同 客 户; (2)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外 ,向任 何第 三方 泄 露 客户 资料; (3)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3、境 外投 资顾 问主 要有 以 下职责 : 提供全 面的 咨询 研究 服务 , 对本 基金 的资 产配 置、 成 熟市场/新 兴市 场配 置、 国 家配置 、 基金的 精选 提出 建议 和意 见; 提供与 基金 相关 的境 外调 研、 会 议信 息, 并 协助 和/ 或陪同 客户 参加 基金 的境 外调研 和 境外研 讨会 ; 应基金 管理 人的 合理 要求 对与投 资相 关的 事项 为基 金管理 人提 供建 议。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试 行办 法》 、 《 通知》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 督 管理委 员 会 2012 年3 月9 日 《关 于核 准 嘉实全 球房 地产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批复 》 ( 证监 许 可[2012]320 号 )核 准募 集。 (二) 基金 类别 、运 作方 式及存 续期 间 基金类 别: 股票 型境 外投 资基金 (QDII )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存续期 间: 不定 期 (三) 募集 期限 、募 集方 式及场 所、 募集 对象 、募 集规模 1、募 集期 限:2012 年6 月25 日到2012 年 7 月 20 日 2、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 的 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 网 上直销和 中国农业银行 以 及其他代 销机构 进行 募集 。 3、募 集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 人 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4、募 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首次 募集 份额 目标 上限 为 30 亿元 人民 币 (四) 募集 币种


人民币 (五) 基金 面值 、认 购费 用、认 购价 格及 计算 公式 1、基 金面 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2、认 购价 格


本基金 按初 始面 值发 售, 认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 1.00 元。 3、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按认 购金 额的大 小分 为不 同档 次, 如下表 所示 : 认购金 额( 含认 购费 ) 认购费 率 M<50 万元 1.2% 50万元 ≤M <200 万元 1.0% 200万 元≤M <500万元 0.6%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 承 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 财 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 场 推广、销 售、登 记结 算等 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投资者 重复 认购 时, 需按 单笔认 购金 额对 应的 费率 分别计 算认 购费 用。 4、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 本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计 算方法 如下 : (1) 净认 购金 额 =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 (2) 认购 费用 = 认 购金 额-净 认购 金额 ; (3) 认购 份额 = ( 净认 购金额 +认 购 利 息)/ 基 金份额 面值 。 认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募集 期间 利息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 结 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舍 去,舍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计 入基 金财产 。多 笔认 购时 ,按 上述公 式进 行逐 笔计 算。 (六)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处 理方式


确认成功的认购款项在 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 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 有 。其中利 息的数 额以 基金 注册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七)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与 费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 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 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 人不得动 用。基金募集期间的 信息 披露费、会计师费、 律师 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 支。 九、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2 年 7 月 24 日起 正式 生效 , 自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 理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金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续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十、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和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 赎回。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 书、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 销机 构,并予以公 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 的 代销机构开通电话、移 动 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 场 方式实现 的自助交易业务的, 投资 者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 申购与赎回,具体办 法由 基金管理人或 其委托 的代 销机 构另 行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正常交易的交易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日,但本基金投资的 主要 市场因节假日而休市 的日 期除外。投资者在开 放日 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办理 时间 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金 管理人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实际情况需 要 ,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 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 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者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 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基金管理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 转换价格为基金管理 人下 一开放日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转 换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 赎回 业务 自 2012 年 8 月 24 日起 开 始办理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 构托 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 理, 份额确认日期在先的 基金 份额先赎回, 份额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业务 办理 时间 结束前 撤销 , 在当 日业 务 办理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依法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 按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 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 者提交赎回申 请时,其在销售机构 (网 点)必须有足够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 的申 购、赎回申请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无效而 不予 成交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投资者T日 提交 的申 购 、 赎 回申请 , 正常 情况 下 ,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T +2日 对该 交易申 请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T 日 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者应 在T+3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 销售网 点 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因 申请 不符 合基 金管 理人、 销售 机 构、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而不予 确认 而造 成的 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 询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 否则 , 因 投资 者怠 于行 使 权利而 造成 的损 失 , 由 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基金销 售机 构受 理投 资者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 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该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 务 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 间进行调 整并公 告。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 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 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T 日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 销 售机构 在 T +10 日 内将 赎 回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户 , 但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除外 。 如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主要 市场休市时,本基金 所投 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 则有 变更或国家外 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 更时 ,赎回款项支付的时 间将 相应调整。 在发生巨 额赎 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运作 的实 际 情 况, 在不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权益的 情 况下调 整上 述程序 , 但应 在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首次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5,000 元 , 投 资者 通过 直 销中心 柜 台首次申购 单笔最 低限额 为人民币20,000 元,但已 认购本基金 的投资 者可以 适用首次单 笔 最低限 额人 民币1,000 元 , 投资者 通过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网 上 直 销首 次申 购单笔 最低 限 额为人民币500 元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和直销中心柜台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 1,000 元,通 过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网上 直销 追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500 元 。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和直 销中心 柜台 单笔 赎回 不得 少于 1,000 份 (如 该帐 户 在该销 售 机构托 管的 基金 余额 不足 1,000 份 ,则 必须 一次 性 赎回基 金全 部份 额) ;若 某笔赎 回将 导 致投资 者在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000 份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资 者在 该 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 基金 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投 资者通过 嘉实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网上 直 销单笔 赎回 不得 少 于 100 份 ( 如该 帐户 在该 销售 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余 额不 足 100 份 , 则 必须 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 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 致投 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 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 足 100 份 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剩余 基金 份额 一次 性全部 赎 回 。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 、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按照 申 购金额 递减 , 即 申购 金额 越大 , 所 适用的 申购 费率 越低 。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5% ,具体 如下 :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5% 50 万 元≤M <200 万元 1.2%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8% M ≥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销 网 上交 易系 统 和 电话交 易系 统 申 购本 基金 实行申 购 费率优 惠 , 其 申购 费率 不 按申购 金额 分档 , 统一 优 惠为申 购金 额的0.6 % , 但 中国银 行长 城 借记卡 、 招 商银 行借 记卡 持卡人 ,申 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优惠 按照 相关 公告 规定的 费率 执 行 ;机构 投资 者 通 过本 基 金管理 人直销 网 上交 易系 统申购 本基 金, 其申 购费 率不按 申购 金 额分档 , 统 一优 惠为 申购 金额的0.6 %。 优惠后 费率 如果低 于0.6% , 则按0.6% 执行。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 相关 公告 规定 的申购 费率 低于0.6% 时, 按实际 费率 收取 申购 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 2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按 照 持有时 间递 减 , 即相 关基 金份额 持有 时间 越 长 , 所 适用的 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回费率 越低 。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随 持有 期限 的增 加 而递减 。具 体如 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65 天 0.50% 365 天≤M <730 天 0.3% ≥730 天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 中 25% 的部 分归 入基 金资 产, 其余部 分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续 费。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等 。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 金管 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特定 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 易的 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 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率 。 5、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的 币 种为人 民币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情况下 , 履行届 时合 法的 程序 后, 可以接 受其 它币 种的 申购 、赎回 ,并 提前 公告 。 6、 未 来条 件成 熟时 , 经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可增 加外币 同时 作为本 基 金申购、赎回的币种 ,基 金管理人也可就外币 申购 基金份额增设基金份 额类 别。以外币申 购、赎回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流程、方式、增设 基金 份额类别等事宜将由 基金 管理人提前公 告后执 行,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决定 。 (七)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 计算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具 体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四 : 二 投资 者分 别提 出 申购请 求 , 申 购金 额分 别 为110,000 元和1,100,000 元,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100 元 。申购 份数 计算 如下 :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 额( 元,A) 110,000 1,1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1.5% 1.2% 净申购 金额 (元 ,C ) 108,374.38 1,086,956.52 申购费 用( 元,D) 1,625.62 13,043.48 申购份 额(E=C/1.1 ) 98,522.16 988,142.29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采用 “ 份额 赎回 ” 方式 , 赎 回价 格以 赎回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计算公 式为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 产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五:假定三笔赎回申请 的赎回份额均为10,000 份 ,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 其中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假设 数, 那么 各笔赎 回负 担的 赎回 费用 和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 1.100 1.300 1.400 持有时 间 100天 366天 731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0.5% 0.3%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 (E=C ×D ) 55 39 0 赎回金 额(F=D-E) 10,945 12,961 14,000 3、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T 日发 行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T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T+1 日计算 , 并 在T+2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行在 外的 基 金份额 总数 ,基 金份 额净 值单位 为元 ,计 算结 果保 留在小 数点 后3 位, 小数 点 后第4 位四 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八)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投 资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2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理 注 册登记 手续 , 自 T+3 日起 的赎回 开放 日内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2、投 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2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理 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3、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 合法 权益, 并于开始实施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 (九)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 回(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 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 和扣除申购申 请总数 及基 金转 换申 请转 入份额 总数 的余 额) 申请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时 ,为 巨 额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 接受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接受 全额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 的资 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 产净 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的前 提 下,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予以 延期办 理。 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 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 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 请赎 回总份额的比 例,确定该单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 回份 额;当日赎回申请中 未 被 受理部分,除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 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 部分 予以撤销外,自动延 迟至 下一开放日办 理。依照上述规定转 入下 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 不享 有赎回优先权,并将 按下 一个开放日赎 回申请 总量 确定 赎回 份额 及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准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部分 顺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 低份额 的限 制。 开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通 过邮寄 、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之一通 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 处理方法,同 时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 以 上(含两个开放日)发 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 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 延期期限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 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 或 其他 不 可控制 因素 , 导 致基 金无 法 正常 运作 ; (2) 本基 金进 行交 易的 主 要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外 汇市 场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 导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准确 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3) 本基 金 投 资的 主要 证 券交易 市场 或外 汇市 场的 公众节 假日 , 并可 能影 响 本基金 正 常估值 时; (4) 基金 资产 规模 或者 份 额数量 达到 了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上限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外 管局的 审批 及市 场情 况进 行调整 ) ;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6) 因基 金收 益分 配或 基 金投资 组合 内某 个或 某些 证券进 行权 益分 派或 发生 重大事 项 可能导致净值的较大 波动 等原因,使基金管理 人认 为继续接受申购可能 会影 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 (7) 个别 投 资 者的 申购 、 赎回过 于频 繁, 导致 基金 的交易 费用 和变 现成 本增 加, 或使 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 利实 施投资策略,继续接 受其 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产生损害 ;或基金管 理人 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 ; (8) 继续 接受 申购 可能 导 致突破 国家 外汇 局批 准的 外汇额 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10) 注册 登记 机构 等因 异常情 况无 法办 理申 购业 务的; (11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 投 资者 。 发生 除上 述第 (7) 项以 外情形 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 或暂停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 体刊登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公 告。 在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并依照有 关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告 。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 或 其他 不 可控制 因素 , 导 致基 金无 法支付 赎回 款项 ; (2) 本基 金进 行交 易的 主 要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外 汇市 场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 导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准确 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3) 本基 金投 资的 主要 证 券交易 市场 或外 汇市 场的 公众节 假日 , 并可 能影 响 本基金 正 常估值 时; (4)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交易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导致本 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 (5) 本基 金的 资产 组合 中 的重要 部分 发生 暂停 交易 或其他 重大 事件 , 继续 接 受赎回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7) 注册 登记 机构 等因 异 常情况 无法 办理 赎回 业务 的;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可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 向 中国 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 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将足 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 的,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 款项,按每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确认 的赎 回申请量占已确认赎 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 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法 在 20 个 工作 日内 予 以支付 。 同时 , 在 出现 上述 第 (4) 项的情 形时 , 对已 确认 的 赎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 十个 工作日,并在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 能未获办理部分予以 撤销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选择 撤销的,基金 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 回 份 额,可延迟至下一个 开放 日办理,赎回价格为 下一 个开放日的价 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 照 有关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法 律法 规 规定 及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4、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前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 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 新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一)其他暂停申 购 和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 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为需要暂 停基金 申购 、 赎回 的 , 可 以经届 时有 效的 合法 程序 宣布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 赎回 申 请 。 注:2013 年 4 月 9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了 《关 于 网上直 销开 通基 金后 端收 费模式 并 实施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自 2013 年 4 月 12 日起 , 在本公 司基 金网 上直 销系 统(含 电话 交 易) 开 通旗 下部 分基 金产 品的后 端收 费模 式 ( 包括 申购、 定期 定额 投资、 基金 转换等 业务 ) 、 并对通过本公司基金 网上 直销系统(含电话交 易) 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 费率 优惠。本公司 直销中 心柜 台和 代销 机构 暂不开 通后 端收 费模 式。 具体请 参见 嘉实 基金 网站 刊载的 公告 。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 的情况下提供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服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 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1、 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 申购 、 赎 回等 基金交 易方 式, 将一 定数 量的基 金份 额按照 一 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 基金 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 者基 金账户的行为,包括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执行 等,及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 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 须是 合格 的投 资者 等。其 中: (1) “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 捐赠” 仅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其 他具 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社 会团 体; (3) “ 司法强制执 行 ” 是 指国家有权 机关依据生效 的法律文书 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执 行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2、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 须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相关 资料 , 并向 注 册登记 机 构统一 申请 办理 。 3、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 申请 按 相关 规定 办理 ; 申 请人按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缴 纳 有关 费用 。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 按相关规定办理; 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标准 缴纳有关 费 用。 (十四)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 理 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 机 构的转托管手续。 具体 办 理方法参 照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 代销 机构的业务规则 ,基 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 费。如果出现基金管 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办 理转 托管的销售机 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 制或 其它合理原因,可以 暂停 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转托 管申请 。 (十五)冻结与质押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 况下 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 账户 或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 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 份额 并冻结。 基金账户或 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 具体事宜 ,按照国家 有权 机关 的通知或判决等 有效 文件、基金管理人与 注册 登记机构 的规 定办理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 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或其他基金业 务,并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规 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本基金 自 2012 年 8 月 24 日开始 办理 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含境外 投资 顾问 收取 的费 用)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含境外 资产 托管 人收 取的 费用) ; 3、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 律师 费 等根 据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及 相应 协议的 规 定,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支 出金 额支付,列入 或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6、基 金银 行汇 划费 用; 7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及 在 境 外 市 场 的 交 易 、 清 算 、 登 记 等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out-of-pocket fees ) ,包括但不限于 经手费、 印花 税、证管费 、过户费 、手 续费、券商 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8、基 金进 行外 汇兑 换交 易 的相关 费用 ; 9、 基 金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应当缴 纳的 , 购 买或 处置 证券有 关的 任何 税收 、 征 费、 关 税、 印花税 、交 易及 其他 税收 及预扣 提税 (以 及与 前述 各项有 关的 任何 利息 及费 用) ; 10、与 基金 缴纳 税收 有关 的手续 费、 汇款 费等 ; 11 、更换基 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更换境 外托管人 及基金资产由原 基金托管 人 转移新 托管 人所 引起 的费 用;


12、与基金有关的诉 讼 、追索费用;但由基金 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原因 造成的此类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 自行承 担; 13、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上述基金费用由 基金管理 人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按 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定,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的管理费包含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境外 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两 部分,其中境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 问费 在境外投资顾问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的《顾问协 议》 中进行约定。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含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70% 年费率 计提 ,即 本基 金的 年管理 费率 为 1.70% 。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的管理费 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 ,按 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 致后,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本基金的管理费 的具体使 用由基金管理人 支配;如 果委托境外投资 顾问,基 金的管理 费可以部分作为境外 投资 顾问的费用, 具体支 付由 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 资顾 问在有关协议 中进行 约定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35% 年 费率 计提 ,即 本基 金的年 托管 费率 为 0.35%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本基金的托管费每日 计提,逐日累计 ,按月支 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 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 ;如果委托境 外资产托管 人,其中可以 部分作境外资产托管 人的 费用,具体支付由中 国农 业银行与境外资产托 管人 在有关协议中 进行约 定。 3、本 条第 (一 )款 第 3 至第 13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 失 ,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信息 披露 费用 等 不 列入 基金费 用。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等可根据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 模式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 等相关费 率, 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 获得监管机构的豁免 、基 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调低 基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相 关费 率或 在不 提高 整体费 率水 平的 情况 下改 变收费 模式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许可本基金或本类 型的基金采取持续性销售 服务费模式, 则本基金可以依法引 入持 续性销售服务费收费 模式 ;若引入该类收费模 式没 有增加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负担 , 则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法律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另有规 定的除 外。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 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 的 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 法 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 定 履行纳税 义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申购款以及以 其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 净资 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在 境内 开立 人民币 和外 币资 金账 户, 在境外 投 资市场 根据 适用 的法 律法 规、监 管要 求、 行业 惯例 及托管 业务 需要 以本 基金 名义或 基金 托 管人名 义开 立外 币资 金账 户及证 券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境外 投资顾 问、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销 ; 不同基 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 互 抵销。非因基金财 产本 身承担的债务,不得 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 行。 5、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将 其义 务委 托第 三方 , 并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本 基金事 务 的行为 承担 责任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 是客观、准确地反映 基金 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的公允价值, 并为基 金份 额提 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 开放日 。T+1 日 完成 T 日 估值。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 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金 融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送股 、 转增 股 、 配 股和 增 发等方 式发 行的 股票 ,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一 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②


首次 发行 的股 票, 按成 本 价估值 。 (3 )在 任何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1) -(2)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 是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 本项第(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估 值方 法 (1) 债券 按估 值日 其所 在 证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果不 存在 交易所 交易 价格 , 则 根据 行 业通 用权 威报 价系 统的报 价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债 券按 其成 本 价估值 。 如成 本价不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 则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3 )在 任何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1) -(2)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 是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 本项第(1)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 人在综合考虑 市场成交价、市场报 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 等多 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 债券 估值,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衍 生品 估值 方法 (1) 上市 流通 衍生 品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上 市衍 生品 按成 本 价估值 , 如成 本价不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 则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存 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5、基 金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的基 金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其他 基金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 6、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 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 ,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 行估值。如果 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 观反 映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 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 在 两个 或者 两个 以上 的 交易场 所交 易的 同一 证券 , 一 般采 用该 证券 主要 交 易市场 的 收盘价或报价;根据 不同 交易市场的发行量之 比确 定该证券的主要交易 市场 。个别市场有 特殊交 易结 算规 则的 ,根 据该市 场规 则处 理。 8、汇 率 本基金 外币 资产 价值 计算 中, 所涉 及人 民币 对美 元 、 港 币、 英镑 、 欧元 、 日 元的 汇 率应 当以基 金估 值日 中国 人民 银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 布的 人民币 汇率 中间 价为 准。 涉及到 其它 币 种与人 民币 之间 的汇 率, 参照数 据服 务商 提供 的当 日各种 货币 兑美 元折 算率 采用套 算的 方 法进行 折算 。 9、税 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 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 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 税金,本基金 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 进行 估值;对于因税收规 定调 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 金实 际交纳税金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估算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金 将在 相关 税金 实际 支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 整。 10、为股票、固定收 益证券、外汇等基金资产 估值需要,经过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以利用及 依据 基金管理人届时确定 的一 种或多种来源 的数据 信息 。 11 、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款第 1 -10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 值,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款 第 1-10 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12、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有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估值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人民币 ,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 四舍五 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估值 日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披露 。 2、 基 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一 同进 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 管理人 完 成估值 后 , 将 估值 结果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 时间 、 程序进行复核,基金 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各 自委托 第 三方机构进行基 金资 产估 值,但不改变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资产 估值各自承担 的责任 ,同 时, 须按 照有 关规定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中 进行披 露。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的 主要 证券 交 易所或 市场 或外 汇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营 业 时; 2、 因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 评估基 金 财产价 值时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延 迟估 值有 利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利 益的保 护;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值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 、 及时 性 。 当 基金 估值出 现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的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纠 正,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其 中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小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应在发 现日 对账 务进行更 正调整 ,不 做追 溯处理;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2、差 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 、代 销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 成差 错,导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 损失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 损失的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按下 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 指令 差错等;对于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 当事 人不对其他当 事人承 担赔 偿责任,但因该差错 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3、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及托 管协议 的规 定予 以承 担。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的 原则 处理 基金 估值差 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 发生 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 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 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 的损 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 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 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 ,由 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由差 错责任方和未 更正方根据各自的差 错程 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 的赔 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 仅对 可 能导致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 由于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 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事人的利益损失,则 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 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原因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如 果因 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 基金 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托管协议或其他 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 人有 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进 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4、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 因 确定 差错 责任 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 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当基 金估 值出 现影 响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本 条第 (四 )款 “估 值方法 ”的 规定 的第 11 项条款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有 关注 册登记 机构 、 数据服 务机 构发送 的 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对 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 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基 金按 照权 责发 生制进 行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十四、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收 益每 季度至 少分 配 1 次 ,每 份 基金 份额每次分配比例 不得低 于收益分配基准日 每份基 金份额可供分配利 润的 25% ;若基 金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4、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 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 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公 告并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在 分配 方案公布后(依 据具体方案 的规定),基金 管理人就支 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 人发 送 划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金 管 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进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 3、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 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于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注册登记机 构有 权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 金份额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按 国家 有关 的会 计核 算 制度执 行, 并在 法 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参 考国 际会 计准 则 。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也 可以委 托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 务所 担任基金会计,但该 会计 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 事本 基金的审计业 务。 6、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各 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编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8、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 规规定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60 个 工作 日内 向证 监会 提 交包括 衍生品 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告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及 境 外资产 托管 人 相 独立 的、 具有从 事 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 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 表及 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经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后可 以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2 日内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定进 行 公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六、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 、 《试行办法》 、 《运作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管理 办 法》及 其实 施准 则、 本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 定报 刊” )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 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 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可以人民币、 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 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 涉及币种之间 转换的,应当披露汇 率数 据来源,并保持一致 性。 如果出现改变,应当 予以 披露并说明改 变的理 由。 本基金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 币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将 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 基 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T+2 日内 ,通 过 网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T+2 日内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 售网 点查阅或复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 关文 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的 规 定对相关内 容进行 复核 。基 金定 期报 告,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2、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 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 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报 备应 当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种 方 式 。 (七)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 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更换 或撤 销境 外投 资顾 问 ; 5、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境外 资产托 管人 或境 外投资 顾问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发 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对基 金投 资可 能产 生 重大影 响的 境外 投资 顾问 主要负 责人 员发 生变 更; 12、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境 外资 产托管 人或 境外投 资顾 问 受 到监 管部 门的调 查 ; 14、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5、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6、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7、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8、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9、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1、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2、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4、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5、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6、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公 告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 集人应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九) 公开 澄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 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一)本基金在条 件成熟的情况下,为方便 投资者交易本基金,可 增 加信息披露的 范围 。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者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 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七、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9) 基金 合同 等约 定的 其 他事项 。 2、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 合同 必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 或 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 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 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而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 ,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若 基金 规模 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在 不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情 况 下终止 基金 合同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发生之日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由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财 产 清算组,在基金财产 清算 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计 ; (7)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8)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9)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0)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 分 配。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小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十八、基 金 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 座 F9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制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 依法 成立。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 农业 银行全部资产、负债 、业 务、机构网点 和员工。中国农业银 行网 点遍布中国城乡,成 为国 内网点最多、业务辐 射范 围最广,服务 领域最广,服务对象 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的大 型国 有商业银行之一。在 海外 ,中国农业银 行同样 通过 自己 的努 力赢 得了良 好的 信誉 , 每年 位 居 《 财富 》 世界500 强企 业之列 。 作为 一家城乡并举、联通 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 有商 业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一 贯秉承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 审慎稳健经营、可持 续发 展,立足县域和城市 两大 市场,实施差 异化竞争策略,着力 打造 “伴你成长”服务品 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 机构 、庞大的电子 化网络 和多 元化 的金 融产 品, 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共同成 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 一 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 商 业银行,经验丰富,服 务 优质,业 绩突出 ,2004 年被 英国 《 全球托 管人 》 评 为中 国 “ 最佳托 管银 行” 。2007 年 中国农 业银 行 通过了 美 国SAS70 内部 控 制审计 ,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表 明了独 立公 正 第三方 对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服务 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面 认可 。 中国农 业银 行着 力加 强能 力建设 , 品 牌声 誉进 一步 提 升, 在2010 年首 届 “ ‘ 金牌 理财’ TOP10 颁奖盛 典 ” 中 成绩 突出 , 获 “ 最佳 托管 银行 ” 奖。2010 年 再次 荣获 《 首席 财 务官 》 杂 志颁 发的“ 最佳 资产 托管 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 经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批 准 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 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 老 金 管理中心、技术保障 处 、营运中心、 委托资 产托 管处 、 保 险资 产托管 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处 、 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 综合 管理 处、 风险管 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防 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系 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名 ,其 中 高级会 计师 、高 级经 济师 、高级 工 程师 、 律 师等 专家10 余 名 , 服 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 高、 业务 素质 好、 服务 能 力强 , 高 级管 理层均 有 20 年 以上 金融 从 业经验 和高 级技 术职 称, 精通国 内外 证券 市场 的运 作。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2014 年6月30 日 , 中 国 农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共213 只 , 包 括富 国天 源平 衡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华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大成景阳领 先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 创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盛同 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博时内需增 长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汉盛 证券 投资基金、裕隆证券 投资 基金、景福证券投资 基金 、鸿阳证券投 资基金、丰和价值证 券投 资基金、久嘉证券投 资基 金、长盛成长价值证 券投 资基金、宝盈 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 资基 金、大成债券投资基 金、 银河稳健证券 投资基金、银河收益 证券 投资基 金、长盛中信 全债 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 基金 、长信利息收 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 资基 金、景顺长城内需增 长开 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万家增强收益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精 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长信银利 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 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 华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中海分 红增 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 金、新华优选 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 票证 券投资基金、泰达宏 利货 币市场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 罗德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资源 垄断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 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富国天时货币市 场基 金、富兰克林 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益民货币 市场 基金、长城安心回报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邮核心优选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景顺 长城 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交 银施罗 德成 长股 票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盛中 证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泰达 宏利 首选企 业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东 吴价 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鹏华动力 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策略增 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益 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中邮核心成 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 复兴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富国天 成红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长信双利优 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 克林 国海深化价值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申万巴黎 竞争 优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 选成 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天治稳健 双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 海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丰 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金元惠理丰利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交 银施 罗德先锋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东吴 进取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建 信收 益增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内需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大成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 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 上证180公司 治理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沪深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南 方中证500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LOF) 、景顺长城 能源基建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邮核心 优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瑞信中小 盘成 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东吴货币 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博时 创业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商信用添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 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富国汇 利分 级债券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景 丰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 全 沪 深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工银 瑞信 深证 红利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工 银瑞 信深 证红 利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 基金、富国可转换债 券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深 证成 长4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泰达 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交银施 罗德 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 资基 金、东吴中证 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 资基 金、工银瑞信四季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商 安瑞进取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汇 添富 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工银瑞信消费 服务 行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易方达 黄金 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浙商聚潮产业 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 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广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小板300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中 小板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南方保 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 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 证券 投资基金、上 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富兰克 林国 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 金 元 惠理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招 商安 达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深 证300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南方中国中 小盘 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 、交 银施 罗德深证300价值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富国中证5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 、长 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 金、大成中证内地消 费主 题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中海 消费 主题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盛 同瑞中 证200 指 数分 级证 券 投资基 金、 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汇 添富 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光大保德 信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 洲 ( 除日 本 ) 机 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新 锐产 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申万菱信中小 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鹏华 金刚 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汇添富 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 投资 基金、金元 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东吴保 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新 社会责任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理 财宝7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金、大成月添 利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富 国7天 理财 宝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理财21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易方达 中债 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工银 瑞信 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大成现 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景 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易方达 月月 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摩根 士丹 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东方央 视财 经50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交 银施 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金、鹏华理 财21 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民安 增利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 家14 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安纯债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金、金元惠 理惠 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南方中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商 双债 增强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顺 长城 品 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 金、中海可转换债券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融 通标 普中国可转债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 时申 赎货币市场基金、交 银施 罗德荣祥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 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 克林国海焦点 驱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沪 深30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广发聚源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 景安短 融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嘉实研 究阿尔法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新华行业轮换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富国目标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汇添富高 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 方利群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南 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景 顺长 城四季金利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嘉实 丰益 信用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 施罗德定期支 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光大保德信 现金 宝货币市场基金、易 方达 投资级信用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广 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润元 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盛 双月 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国有 企业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中邮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安信永 利信 用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 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大成景祥 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富兰克林国 海岁 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景顺长 城景 益货币市场基 金、万家市政纯债定 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建信稳定添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上 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嘉实活 期宝 货币市场基金、融通 通源 一年目标触发 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大成信用增 利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鹏华 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浓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汇添富 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 金、长盛航天海工装 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广发新动 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天 天宝货币市场 基金、前海开源可转 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新华鑫利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国天盛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 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 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邮双动力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建信 改革 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交银施罗德 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海 积极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申 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 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国 寿安保沪深300指数 型证券 投资基金、前海开源 沪深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 天弘季加利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永 鑫收益一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景 益平 稳收 益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基金托管人 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 营、 规 范运 作、 严 格监 察, 确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监督和 评价 。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 险管 理处,配 备 了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独立 行使 监 督稽核 职权 。 3、内 部控 制 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控制 制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 流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业务管 理实 行 严格的 复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业务 操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 闭管 理,实 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 披露人 负责,防 止泄 密 ; 业 务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 生,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 置 将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 输入 监控系统,每日登录 监控 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 资运作,并通 过基金 资金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其他 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 面警 示。 对 本基 金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对 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 面报 告。 对 投资 比例 超标、 清算 资金 透支 以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 书 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十九、境 外 托 管人 公司名 称: 摩根 大通 银行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注册地 址 : 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 43240, U.S.A. 办公地 址 : 27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017 法定代 表人 :James Dimon


成立时 间 :1799 年 最近一 个会 计年 度实 收资 本: 1,785 百万 美元 (截止 2013 年 6 月 30 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最近一 个会 计年 度托 管资 产规模 : 20.5 万亿 美元 ( 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信用等 级: 穆迪 评 级 Aa3 ( 长期发 行人 评级) 作为全 球领 先的 金融 服务 公司, 摩根 大通 拥有 2.1 万亿美 元资 产, 在超 过 60 个国 家 经营。在投资银行业 务、 消费者金融服务、小 企业 和商业银行业务、金 融交 易处理、资产 管理和 私募 股权 投资 基金 等方面 ,摩 根大 通均 为业 界领导 者。 摩根大 通自 1946 年开 始 为其美 国客 户提 供托 管服 务。之 后为 响应 客户 投资 海外的 要 求, 该 公司 在 1974 年率 先开展 了一 种综 合性 的服 务 —全球 托管。 此后 , 摩 根大通 继续 扩 展服务,以满足不断 变化 的客户需要。通过提 供优 质服务和创新的产品 ,摩 根大通始终保 持其领 先地 位。 如今,作为全球托管行业的领先者,摩根大通托管资产达 20.5 万亿美元,为全世界 最大的机构投资者提 供创 新的托管、基金会计 和服 务以及证券服务。摩 根大 通是一家真正 的全球 机构 ,在超 过 60 个国家 有实 体运作 。与 很 多竞争 对手 不同之 处在 于 ,我们 还可 为 客户提供顶级投资银 行在 市场领先的服务,包 括外 汇交易、全球期货与 期权 清算、股权及 股权挂钩产品以及固 定收 益投资的交易与研究 。同 时,在资产负债表内 和表 外的现金和流 动性方 面, 我们 也有 很 强 的解决 方案 能力 。 此外, 摩根 大通 还是 亚太 地区全 球托 管的 先行 者之 一,其 历史 可以 追溯 到 1974 年, 在亚太 地区 15 个国 家/ 地 区均有 客户 :日 本、 澳大 利亚、 文莱 、中 国、 香港 、印度 、马 来 西亚、 新西 兰、 新加 坡、 韩国、 台湾 、菲 律宾 、泰 国、东 帝汶 和越 南。 二十、相 关 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 构 (1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万 豪中 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 佳 (2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 23 楼 01-03 单 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鲍东华 (3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 段 86 号 城市之 心 30H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嘉里 建设 广 场 T1-1202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周炜 (5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陈建林 (6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章文雷 (7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 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2415-2416 室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庄文胜 2 、代 销机 构 (1) 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5)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8)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9)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电话 010-66105662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 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于庆君 电话 68602127 传真 85709799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 话 96588 ( 青 岛 ) 、 4006696588 (全 国)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1)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2)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13)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4)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5)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杭 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309 传真 (0571 )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伟 联系人 王璇 电话 0755-25188269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 话 961200 ( 深 圳 ) 4001961200 (全 国)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 话 4008-311-7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 话 95537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一飞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服电 话 021-962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石家庄 市平 安北 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1299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包头 市钢 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晶 刘芳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 (17)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18) 万银财富(北京)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1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2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责 任公司 电话 (0472 )5109729 传真 (0472 )5176541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 话 0472-96016 010-96016 0574-967210 0755-967210 028-65558555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 元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国 路 91 号 金地 中心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建国 中 路99 号杭 州 联合银 行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87923324 传真 0571—87923214 网址 www.urcb.com 客服电 话 96592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08-0069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1118 号 鄂 尔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场 中 路685 弄 37 号 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195 号 3C 座10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2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 问有限公司 (23)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 (25)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 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2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 生大 厦12 楼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555 号 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钟 园 路7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东 吴北 路 143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0512-96067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习甜 传真 021-20835879 网址 http://fund.licaike.com/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办公地 址 浙江绍 兴柯 桥笛 扬 路1363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绍 兴柯 桥笛 扬 路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www.borf.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翠 柏 路7 号 杭州电 子商 务产 业 园 2 号 楼2 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28) 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2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3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1)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茂 大 厦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杨翼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60833722 传真 (010 )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 李清怡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029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3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3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7)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网址 www.sywg.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05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雷宇钦 电话 (0591 )38507679 传真 (021 )38565955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住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 中旅 大厦24 楼 法定 代 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25-51863323 ( 南京) 0755-82492962 ( 深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17 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3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4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0755 ) 33680000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凤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4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46)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7)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48)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春市 自由 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0431 ) 85096733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 及第04 层01、02、03、05、11 、12、13、15、16 、18、19 、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 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40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传真 (021 )50372474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 路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0) 中信证券(山东)有 限责 任公司 (5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52) 中信证券(浙江)有 限责 任公司 (5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4)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84403360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 话 95548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 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 29 号迪凯 银 座22 层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 29 号迪凯 银 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 0571-85783737 传真 0571-85106383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554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4 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6)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7)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9)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0)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 )86285337 传真 (0791 )86282293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住所、 办公 地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信托 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电话 (029 )87416787 传真 (029 )87417012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 话 95582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住所、 办公 地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 路1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 )83367888 传真 (025 )83320066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大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话 (010 )66297386 传真 (0471 )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 话 (0471 )497234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64)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5)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66) 上 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7)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 )20333910 传真 (021 )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住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03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罗湖 区笋 岗 路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 25、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 )25832852 传真 (0755 )8248508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住所、 办 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 )85127622 传真 (010 )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 (021 )5351988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18 、 40089189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9)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70)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 任公 司 (71)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3)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0371-967218 、 4008139666 住所、 办公 地址 成都市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 (028 )86690126 传真 (028 )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住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长 治 路111 号山西 世贸 中 心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孔泉 电话 (0755 )82083788 传真 (0755 )82083408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 ( 021 ) 32109999 , (029 )6891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 人 吴永良 联系人 李珍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 司 (7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7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77)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78)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79)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电话 (0755 )82570586 传真 (0755 )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85679535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 话 ( 010 ) 85679238 ; (010 )8567916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 701


邮编 :100032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http://www.jjm.com.cn


http://www.txsec.com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住所、 办公 地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82287211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5 号 新盛大 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网址 www.e5618.com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厦门市 莲前 西 路2 号 莲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网址 www.xmzq.cn 客服电 话 (0592 )5163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 32 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2)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4)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8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中国 华 融 A 座 3 层、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黄恒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 (010 )58568118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 至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cf-clsa.com 客服电 话 68777877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19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钱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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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登记 机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二十一、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义务 1 、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管 理办法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依照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立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 ; (3)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 改并 公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定和 调整 业务规 则 , 决定 和调 整除 调高管 理 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 的基 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 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 (或 称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 费、 管理 费) , 收取 认购费 、 申 购费 、 基 金赎 回手续 费及 其他 事先 核准 或公告 的合 理 费用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费 用;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 话 96518 、4008096518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 办 律 师 吕红、 黎明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业 天 地 2 号楼 普华 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洪磊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康玮 、洪 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依据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法 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 , 对基金财产、其他基 金合 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 损失的,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 银监会,以及采取其 他必 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 及相 关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 利益 ; (7)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 并 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对 基金代 销 机构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查 ; (8) 自行 担任 注册 登记 机 构或选 择 、 更换 注册 登记 代理机 构 , 获得 有关 费用 , 办 理基 金注册 登记 业务 , 并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代 理机 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 查 ; (9) 在基 金 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增加 或减 少交 易模 式; (10)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11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依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 融 券; (12)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3 )按照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 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 行使因投资于 其他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4 )以基金管理人 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5)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6)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选择、更换律 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 构并 确定 有关 费率 ; (18) 选择 、更 换 或 撤销 境外投 资顾 问 ; (19)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20)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管 理办法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2)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 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 投资 ;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采取 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 算开放式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 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7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 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 配; (20 ) 如 委托 境外投 资顾 问, 境 外 投资 顾问应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有关 条件 , 在 挑选 、 委托境 外投 资顾 问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承担 受信 责任, 履行 尽职 调查 义务 ; (21 ) 当基金管理人 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行为承担责任;但因 第三 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 失,而基金管 理人首 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方 追偿 ; (22 ) 基 金进 行境外 证券 投资 , 应 当遵 守当地 监管 机构 、 交 易所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 ; (23) 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 、 《试 行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有 关投 资范 围和 比例限 制的 规定 ; (24)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和 义 务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管 理办法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选择 、更 换或 撤销 境 外资产 托管 人; (3)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或 称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托管 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收入 ; (4)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不 予执 行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6)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7) 按照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管 理办法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 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4)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 (9)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 度、半年度 和年 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 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按照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按照规定对 基金日 常投 资行 为和 资金 汇出入 情况 实施 监督 , 如 发现投 资指 令或 资金 汇出 入违法 、 违 规, 应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国家外 汇局 报告 ; (18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 损失,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 除; (19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 理人追 偿; (20 ) 当基金托管人 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但因 第三 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 失,而基金托 管人首 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第三方 追偿 ; (21 )安全保护基金 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 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 基金及时收取 所有应 得收 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依据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在 每月 结束 后 7 个工作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国 家 外汇 局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资 情况 ,并 按相 关规 定进行 国际 收支 申报 ; (23 )办理基金管理 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 汇、售汇、收汇、付汇和 人民币资金结 算业务 ; (24 )保存基金管理 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 出、汇入、兑换、收汇、 付汇、资金往 来、委 托及 成交 记录 等相 关资料 ,其 保存 的时 间应 当不少 于 20 年; (25)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中 国证 监会 和国 家外 汇局 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和义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销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 (2)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记 机构 关于 基金 业务 的相关 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则及规 定; (3)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4)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 的活 动;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代 销 机构及 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处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 (7)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召 开原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 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 有平等的 表决 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通过。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 过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2、召 开事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 额计算,下同)就下 列事 由之一,可依 据本基 金合 同召 开或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终止基 金合 同; (2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4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 报酬标 准的 除外 ; (5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6 ) 变更基 金类 别; (7 )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8 )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9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产 生不利 影响 的其 他事 项; (10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事项 。 3、以 下情 况 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 费方式 ; (3) 以外币 申购 、 赎回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流程 、 方式 、 增设基 金份 额类 别等 事宜 ; (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实 质性 变化 ; (6)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召 集方 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召集或者不 能 召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 单独或 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 的,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 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1 ) 单独或 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 求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而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召 集的 , 该等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3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5、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天,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媒体 上 公告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 告的 事项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文件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4)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 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 联系人 、 表 达意 见的 送达 和收取 方式 、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意见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7) 召集人 认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 人;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6、开 会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 或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 允许的 其他 方式 开会 。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 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 权代表应当出席;通 讯方 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 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 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 具体通讯方式由召集 人确 定 。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召 集人确定,但 决定 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管人、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 同事 宜必须以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和授 权委 托文 件 等资 料 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 部有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境 内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表 决意 见;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 表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其他 代 表 , 同时 提 交的 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和受 托 出席 会议 者 出具 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金 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文 件等 资料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5) 会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 表决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表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 出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①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 内的 事项。 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 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须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③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a)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 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 大会审议; 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 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b)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 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 并表决,须征得原提 案人 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 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 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做 出决定,并按照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④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 托 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得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 该 提案人 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少 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 方式 下,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30 天公布 提案 , 在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期 第 2 个境内 工 作日 在公 证 机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 并形成 决议 ,报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8、表决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① 特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2/3 以 上 (含 2/3 ) 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 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② 一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通 过。 除 上 列第(1)项 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 通过 。 a)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 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b)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c)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 议、逐 项表 决。 9、计票 (1) 现场 开会 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 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如果基 金管理人为召集人, 则监 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 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 则监督员由基 金托管人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 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③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 重新 清点,而出席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理人 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 表决 结果有异议,其有权 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 求重 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 ④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 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则 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推 举 3 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代表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 人召集,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 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10、生 效与 公告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 集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均有法律 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定 。 (3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自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集人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后,在至 少 一家指定 媒体 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执行方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收 益分 配原 则 (1) 本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收 益每 季度至 少分 配 1 次 ,每 份 基金份额每次分配 比例不 得低于收益分配基 准日每 份基金份额可供分 配利润 的 25%; 若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 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 基金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4)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2、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3、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与 公告 (1 ) 本 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案 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 定、 由基 金 托管 人 核实 后 确定 ,基 金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公告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 在 分 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 案的规定),基 金管理人就 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 管人 发 送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3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4、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于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注册登记机 构有 权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 金份额 。 (四)与基金财产管 理、 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 付方式与比例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 合 同生效日)起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70% 年 费率 计提 ,即 本基 金的年 管理 费率 为 1.70%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的管理费 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 ,按 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 致后,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本基金的管理费 的具体使 用由基金管理人 支配;如 果委托境外投资 顾问,基 金的管理 费可以部分作为境外 投资 顾问的费用,具体支 付由 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 资顾 问在有关协议 中进行 约定 。 2、基 金 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35% 年 费率 计提 ,即 本基 金的年 托管 费率 为 0.35%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本基金的托管费每日 计提,逐日累计 ,按月支 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 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 ;如果委托境外资产托管 人,其中可以 部分作境外资产托管 人的 费用,具体支付由中 国农 业银行与境外资产托 管人 在有关协议中 进行约 定。 3、本 条第 (一 )款 第 3 至第 13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4、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 失 ,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信息 披露 费用 等 不 列入 基金费 用。 5、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 费 等基 金费 用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等可根据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等 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 模式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 等相关费 率, 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 获得监管机构的豁免 、基 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调低 基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相 关费 率或 在不 提高 整体费 率水 平的 情况 下改 变收费 模式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许可本基金或本类 型的基金采取持续性销售 服务费模式, 则本基金可以依法引 入持 续性销售服务费收费 模式 ;若引入该类收费模 式没 有增加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负担 ,则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法律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另有规 定的除 外。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 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 资方 向和投资限制 1、投 资范 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已 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 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 场挂牌 交易 的优 质房 地产 投资信 托收 益凭 证 ( 以下 简称 “REITs ” ) 、 投资 于房 地产投 资信 托 凭证的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 “以 下简 称 “REIT ETF ” ) 和房地产 行业 上市 公 司股票 ( “ 以 下简称 “REOCs ” ) 等全 球 房地产 证券 , 以 及货 币市 场工具 和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本 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此外,本基金为对 冲外 币的汇率风险,可以 投资 于外汇远期合 约、结构性外汇远期 合约 、外汇期权及外汇期 权组 合、外汇互换协议、 与汇 率挂钩的结构 性投资 产品 等金 融工 具。 房地产 投资 信托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 简称 REITs )是 一种 以发 行 收益凭 证 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 投资 者的资金,由专门投 资机 构对能够产生稳定租 金收 益的房地产进 行投资经营管理,主 要通 过标的房地产产生的 租金 收入来获取投资综合 收益 ,并且每年将 净收益 的绝 大部 分( 通常 为 90% 以上 )按 比例 分配 给投资 者的 金融 工具 。REITs 兼 具房 地 产和金融的特 质,在风 险 和收益组合上 一般介于 股 票和债券之间 。REITs 使 个人和机构 投 资人通过资本市场获 得写 字楼、公寓、酒店等 商业 地产的所有权与经营 权, 是近年来在海 外证券 市场 迅速 发展 的金 融创新 产品 ,具 有其 他投 资品种 无法 提供 的独 特优 势。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范围 :投 资于 REITs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60%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 不超过 一年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以 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 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 范围。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 更投 资品种的比 例限制的 ,基 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可相 应调 整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本基金 不直 接购 买房 地产 ,也不 投资 于抵 押 型 REITs 或混合型 REITs 。 在保 证 流动性 的前提下,本基金现 金头 寸可存放于境内,满 足基 金赎回、支付管理费 、托 管费、手续费 等需要 ,并 可以 投资 货币 市场工 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投 资限 制 (1 )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 合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2 )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 行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 在基 金托 管账户 的 存款可 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3 )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机 构 (政 府、 国际 金融 组织 除 外) 发行 的证券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10% ; (4 ) 本基 金持 有与 中国 证 监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忘 录国 家或 地区 以外 的其他 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 牌交 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 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 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不得 持 有同 一机 构10% 以上 具有 投票 权的 证券发行 总量。同一机构境内 外上 市的总股本将合并计 算, 同时全球存托凭证和 美国 存托凭证所代 表的基 础证 券将 一并 计算 ,并假 设对 持有 的股 本权 证行使 转换 ; (6 ) 本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 资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前项 非流 动性资 产 是指法 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7 )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任何 一只 境外基 金 , 不 得超 过该 境 外基金 总 份额的20% ; (8 ) 关于 投资 基金 的限 制 本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 但持 有货 币市 场 基金不 受 此限制 。 (9 ) 本基 金投 资衍 生品 应 当遵守 下列 规定 : ① 本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部 敞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 ②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 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 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 柜 台交 易 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的 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③ 本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 品,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 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 可的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 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 公允价 值终 止交 易; c) 任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计 价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d) 本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品 相关 的衍 生品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本基 金 会计年 度结束 后 60 个 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监 会提 交 包括衍 生 品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10 )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 券借贷 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列 规定 : ①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 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②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 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 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 的 102% ; ③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 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 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 和 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 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 满足 索赔需 要; ④ 除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 工具或 品种 : a) 现金; b) 存款证 明; c) 商业票 据; d) 政府债 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 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 机 构(作 为交 易对 手方 或其 关联方 的除 外) 出具 的不 可撤销 信用 证;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 终 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 常 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 要 求归还任 一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11 ) 本基金可 以根据正 常市场惯例参 与正回购 交 易、逆回购交 易,并且 应 当遵守下 列规定: ①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 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 可的信 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②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 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 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 不 低于已售出 证券市值 的 102% 。一旦买 方违约, 本基 金根据协议 和有关法 律有 权 保留或 处置 卖 出 收益 以满 足索赔 需要 ; ③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 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 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 息和分 红; ④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 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 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 入 证券市值不 低于支付 现金 的 102% 。一旦卖 方违约 ,本基金根 据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保 留或 处置 已购 入证 券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12) 基金 参与 证券借 贷 交易、 正回 购交易 ,所 有 已借出 而未 归还证 券总 市 值或所 有 已售出 而未 回购 证券 总市 值均不 得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的 50% 。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 金 因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 正 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 物 、现金不 得计入 基金 总资 产。 法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或 设 定 其 他 本 基 金 须 遵 循 的 比 例 限 制 的,从 其规 定。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 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 变 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 的 投资禁止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 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 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 基金可相应调 整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投 资比 例规定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3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 整。 对于因 基金 份 额 拆分 、 大比 例分红 等集 中持 续营 销活 动引起 的基 金净 资产 规模 在 10 个 工作日 内增 加 10 亿 元以 上 的情形 ,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低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及时书 面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后, 可将 调整 时限 从30 个 工作日 延长 到 3 个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购买 不动 产 ; (2 )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 购买 实物 商品 ; (5 )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 该 临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 )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 (7 )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10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11) 向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境 外 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12) 买卖 与其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 管人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 者与其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13 )从 事内 幕 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4 )不 公平 对待 不同 客 户或不 同投 资组 合; (15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以 外,向 任何 第三 方泄 露客 户资料 ; (16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 规定, 由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在 可适 用于 本基金 的情 况下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再受相 关限 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 基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 净资 产值。 2 、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股票 估值 方法 ① 上市流通 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② 未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 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 的同一 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b) 首次发 行的 股票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③ 在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2)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按本项第(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 后,按最能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④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进 行估 值。 (2) 固定收 益证 券估 值方 法 ① 债券按 估值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果不存 在交 易所 交易 价格 , 则根据 行业 通用 权威 报价 系统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 ② 未上市债 券按其成本价估值。如成 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 则采用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③ 在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2)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按本项第(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 动性、收益率 曲 线等多种 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 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 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④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进 行估 值。 (3) 衍生 品估 值方 法 ① 上市流 通衍 生品 按估 值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② 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 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 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存托 凭证 估值 方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5) 基金 估值 方 法 ① 上市流 通的 基金 按估 值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② 其他基 金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6) 非流 动性 资产 或暂 停 交易的 证券 估值 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 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 ,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 行估值。如果 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 观反 映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 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 在两 个或 者两 个以 上 的交易 场所 交易 的同 一证 券, 一般 采用 该证 券主 要 交易市 场 的收盘价或报价;根 据不 同交易市场的发行量 之比 确定该证券的主要 交 易市 场。个别市场 有特殊 交易 结算 规则 的, 根据该 市场 规则 处理 。 (8 )汇 率 本基金 外币 资产 价值 计算 中, 所涉 及人 民币 对美 元 、 港 币、 英镑 、 欧元 、 日 元的汇 率应 当以基 金估 值日 中国 人民 银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 布的 人民币 汇率 中间 价为 准。 涉及到 其它 币 种与人 民币 之间 的汇 率, 参照数 据服 务商 提供 的当 日各种 货币 兑美 元折 算率 采用套 算的 方 法进行 折算 。 (9) 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 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 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 税金,本基金 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 进行 估值;对于因税收规 定调 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 金实 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金 将在 相关 税金 实际 支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 整。 (10) 为股 票、 固定 收益 证券 、 外汇 等基 金资 产估 值需 要, 经 过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协商一致,并履行适 当程 序后,可以利用及依 据基 金管理人届时确定的 一种 或多种来源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数据信 息。 (11) 在任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款第 1 -10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款 第 1-10 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12)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有 最新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进 行估值 。 公告方 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T+2 日内 ,通 过 网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T+2 日内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 (七)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 财产清算方式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以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项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9) 基金 合同 等约 定的 其 他事项 。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 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 形,或者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 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可 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同意修 改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公告。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若基 金规 模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在不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情 况下终 止基 金合 同;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① 自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发生 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管 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 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 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②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 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组 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③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 产 清算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3) 清算 程序 ①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②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金 财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③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④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变 现; ⑤ 制作清 算报 告; ⑥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⑦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财 产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⑧ 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⑨ 公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⑩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金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① 支付清 算费 用; ② 交纳所 欠税 款; ③ 清偿基 金债 务; ④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① 、 ② 、 ③小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 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 管辖。 2、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 间 对于 因基 金合 同的 订立 、 内 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因 本基金 合 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 合同 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 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 或者不能通过 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 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3、 争 议处 理期 间,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 复印本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 但 若 有 歧义, 则应 以本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 件 的正 本为 准。 二十二、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 二期 23 楼0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安 奎 设立日 期: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5215588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 【2009 】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 算 ; 办理票 据 承兑与贴现;发 行金 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 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 府债券、金融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买 卖、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 保管箱服务;代理资 金清 算;各类汇兑 业务;代理政策性银 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 机构 贷款业务;贷款承诺 ;组 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 款;外汇汇款;外汇 借款 ;发行、代理发行、 买卖 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自 营、代客外汇买卖; 外币 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 、见 证业务;企业、个人 财务 顾问服务;证券 公司 客户 交易结算资金 存管业务;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务;企业年金 托管 业务;产业投资基金 托管 业务;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 投 资托管 业务 ; 代 理开 放式 基金业 务; 电话 银行 、 手 机银行 、 网 上 银行业务;金融衍生 产品 交易业务;经国务院 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 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建立 相关 的技 术 系统 ,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已与 中 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监管 合 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 地 区证券市 场挂牌 交易 的优 质房 地产 投资信 托收 益凭 证 ( 以下 简称 “REITs ” ) 、 投资 于房 地产投 资信 托 凭证的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 “以 下简 称 “REIT ETF ” ) 和房地产 行业 上市 公 司股票 ( “ 以 下简称 “REOCs ” ) 等全 球 房地产 证券 , 以 及货 币市 场工具 和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本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此外,本基金为对 冲外 币的汇率风险,可以 投资 于外汇远期合 约、结构性外汇远期 合约 、外汇期权及外汇期 权组 合、外汇互换协议、 与汇 率挂钩的结构 性投资 产品 等金 融工 具。 房地产 投资 信托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 简称 REITs ) 是 一种 以发 行 收益凭 证 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 投资 者的资金,由专门投 资机 构对能够产生稳定租 金收 益的房地产进 行投资经营管理,主 要通 过标的房地产产生的 租金 收入来获取投资综合 收益 ,并且每年将 净收益 的绝 大部 分( 通常 为 90% 以上 )按 比例 分配 给投资 者的 金融 工具 。REITs 兼 具房 地 产和金融的特 质,在风 险 和收益组合上 一般介于 股 票和债券之间 。REITs 使 个人和机构 投 资人通过资本市场获 得写 字楼、公寓、酒店等 商业 地产的所有权与经营 权, 是近年来在海 外证券 市场 迅速 发展 的金 融创 新 产品 ,具 有其 他投 资品种 无法 提供 的独 特优 势。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范围 :投 资于 REITs 的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的 60% ;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 不超过 一年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以 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 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 范围。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 更投 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 ,基 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可相 应调 整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不直 接购 买房 地产 ,也不 投资 于抵 押 型 REITs 或混合 型 REITs 。 在保 证 流动性 的前提下,本基金现 金头 寸可存放于境内,满 足基 金赎回、支付管理费 、托 管费、手续费 等需要 ,并 可以 投资 货币 市场工 具。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① 基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a)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 的约定 ; b)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 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在基金托管 账 户的存 款可 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c)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 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 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d)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 忘 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 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 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其中持 有任 一国 家或 地区 市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3% ; e)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 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 以上 具有投票权的证券 发行 总量。同一机构境内 外上市的总股本将合并计 算,同时全球存托凭证 和 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 础证券将一并计算,并假 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 使 转换; f)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前项非流动 性 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 产; g) 同一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 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 基 金总份 额的20% ; h) 关于投 资基 金的 限制 本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但 持有 货币 市场 基金 不受此 限制 。 i)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遵 守下列 规定 : A. 本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部 敞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 B.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 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 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 交易 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费 用的 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C.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 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 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i.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 外)应当 具有不低于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 级机 构评级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ii.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 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任 何时候 以公 允价 值终 止交 易; iii. 任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计 价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iv. 本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品 相关 的衍 生品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会计年 度结 束后 60 个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包括 衍生品 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告 ; j)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 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 B.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 行调整以 确保担保物市值 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 102% ; C.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 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 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 担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D. 除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 工具或 品种 : i. 现金; ii. 存款证 明; iii. 商业票 据; iv. 政府债 券; v.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的境 外金融机 构( 作为交 易对 手方或其 关联 方的除 外) 出具的不 可撤 销信用 证; 本 基 金 有权 在任 何 时候 终止 证 券 借贷 交易 并 在正 常市 场 惯 例的 合理 期 限内 要求 归还任 一或 所有 已借 出 的 证券; k) 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 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 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 下列规 定: A.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 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 的信 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级 ; B.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 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 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市值 的 102% 。一旦买 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 协议和 有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 处置 卖出收 益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C.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 息和 分红 ; D.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 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 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 于支付 现金的 102% 。一 旦卖方 违约,本基金 根据协 议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 处置已 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l)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 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 所 有已售 出而 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均 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的50% 。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 金 因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 正 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 物 、现金不 得计入 基金 总资 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或 设 定 其 他 本 基 金 须 遵 循 的 比 例 限 制 的,从 其规 定。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 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 变 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 的 投资禁止 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 被修改或 取消,基金 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 基金可相应调 整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 定。 ② 投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投 资比 例规定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3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 整。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比 例分红 等集 中持 续营 销活 动引起 的基 金净 资产 规模 在 10 个 工作日 内增 加 10 亿 元以 上 的情形 ,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低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及时 书 面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后, 可将 调整 时限 从30 个 工作日 延长 到 3 个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本 托管 协议 第十七 条 第(九 )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关 联交 易进行 监 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 督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投 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 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 交易的规定,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 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5) 对法 律法 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 其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信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中 违 反 法 律 法 规、基金合同及本托 管协 议的规定,应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 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 式向 基金托管人确认,就 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 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4、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在 规定时 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 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 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 等。 5、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 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 理由 ,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 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监督 、 核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开设和管理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 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 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 试行 办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 管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 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及 本托 管协 议另有 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产 。 (3)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规 定开 立或变 更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 独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 管 基金财 产 ,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 法》 、 《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有效 。 (2)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的 全部认购款项 划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中,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认 文件 。 (3) 若基金 募集期限届满,未 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 退款事 宜。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 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 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基 金的 银行 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 (2 )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基金 的名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行 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 户 进行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 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 关 规定。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 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 市场的证券交易所或注册 登记机构处,按照该交 易 所或注册登记 机构的业务 规则为基金开 立证券账户 。由基金托管 人或其境外 托管人 负 责办理 与开 立证 券账 户有 关的手 续。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理人 均不得出借 或未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让 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 不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 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 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 理和 运用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4 ) 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 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 非交易 所市场的投资品 种 时,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 据投资所在 市场以及国家 或地区的相 关规定 , 开立进 行基 金的 投资 活动 所需要 的各 类证 券和 结算 账户。 (5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家或 地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5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 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 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基金 托管 人 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负 责开 立。 (2 ) 投资市 场所 在国 家或 地区 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6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价 凭证 的保管 按照 实物 证券 相关 规定办 理 。 7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 合同 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 后 30 日内将一份 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 金托 管人。除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 第三 方机构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 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 保证 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 份正本原件。重大合 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按规定各自保 管至 少20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 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 资 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基 金份 额余 额所 得的基 金份 额的 价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进 行估 值 , 估 值原 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 计核算办法》及其他 法律 法规的规定。基金管 理人 于每个估值日的约定 时间 之前将前一日 的基金估值结果 发送 给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 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 净值 计算结果进行 复核 后,并在当日约 定时 间 用双方认可的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送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定期 对外 公布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在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各 自委托 第 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 产估 值,但不改变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资产 估值各自承担 的责任 ,同 时, 须按 照有 关规定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中 进行披 露。 4、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 客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 值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5、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以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 协商和 纠 正 。 6、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 、 及时 性 。 当 基金 估值出 现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的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纠 正,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其 中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小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应在发 现日 对账 务进行更 正调整 ,不 做追 溯处理;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前 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7、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 金管 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 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 值数 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 承担 责任;若基金托管人 计算 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 基金托管人也 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 行复 核义务的责任。如果 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不当得利,且基金 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 自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 返还 不当得利。如果返还 金额 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则 双方 按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8、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有 关登 记结算 机构 、 数据 服务 机 构发送 的 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9、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 人可 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 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 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 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至少应 包括 持 有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 金 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 , 由基金 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 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 人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 供任 意一个交易日 或全部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提供 ,不 得拖 延或 拒绝提 供。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每年6 月30 日和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 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 基金合同终止 日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应分别保管与各自职责 相 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保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 保管, 则按 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 确性和完整性。基金 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 之 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 人 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 协商、调 解不能解决的,任何 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 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按照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 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托管 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 经 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 进 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生 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 基金合 同终 止; (2 ) 基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 基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 发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二十三、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资 料寄 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15 个工作 日内 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寄送 开 户确认 书 和 交易 对帐 单。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年第1-3 季 度结束 后向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且在 季度 内有 交易 的投 资者寄 送 季度对 账单 , 在每 年第4 季 度结束 后向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且季 度内 有交 易或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仍 持有份 额的 投资 者寄 送年 度对账 单 ; 每 月向 定制 电子 对帐单 服务 的份 额持 有人 发送电 子对 帐 单。 3 、由 于投 资者 提供 的邮 寄 地址、 手机 号码 、电 子邮 箱不详 、错 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递差 错 、 通 讯故障 、 延 误等原 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法 按时 或准 确送 达。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收 取对 账单 的投 资者 ,敬请 及时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或 拨打 本公 司客 服热 线查询 、核 对 、 变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 红利 再投 资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 该 持有 人当 期分 配所得 的 红利将 按照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本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 购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从 2012 年 8 月 24 日 开始 正式 推出 本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投 资者可 与 中国农业 银 行等 代销 机构 就本基 金申 请开 办 “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 约定 每期 固定 申购金 额。 (四)手 机短 信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向定 制净 值短 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净 值短 信服 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 话 400-600-8800 (免 长途 话 费) 、(010)85712266 , 也 可通过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定 制短 信服 务。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 站 www.jsfund.cn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 账 户信 息查 询和 基金信 息 查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 基 金管 理人 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律 文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 、网 上交 易 和 电话 交易 服务 投资者可 登录 本基金 管理 人网站, 通过 直销网 上交 易办理认 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定 期定额 申购 、 定 期定 额赎 回、 定 期定 额转 换、 查 询 等业务 。 网 上交 易投 资者 开通电 话交 易后 可以通 过电 话交 易赎 回、 转换所 持基 金份 额, 持工 行借记 卡、 建行 龙卡 储蓄 卡、 农 行金 穗卡、 广发银 行理 财通 卡、 招行 借记卡 、 中国 民生银 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 行东方 卡等 可以通 过电 话 交 易系统 购买 基金 。具 体参 见相关 公告 。


(六) 咨询 服务 1 、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 的交易 情况 、 基金 账户 余 额、 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可拨 打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话 :400-600-8800 ( 免长途 话费 ) 、 (010)85712266 ,传 真: (010)65182266 。 2 、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四、其 它 应披 露 事 项 自 2014 年 1 月 24 日至 2014 年 7 月 24 日 , 本 基金 的临时 报告 刊登 于 《中 国 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全球房地产 (QDII ) 2014 年 1 月 20 日暂停申 购赎回 业务 的公告 2014 年 1 月 16 日


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全球房地产 (QDII ) 2014 年 1 月 27 日暂停申 购赎回 业务 的公告 2014 年 1 月 23 日


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全球房地产 (QDII ) 2014 年 2 月 17 日暂停申 购赎回 业务 的公告 2014 年 2 月 13 日


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 网上直 销申购 、 赎回及最 低账面 份额 的单笔最 低要求 的公告 2014 年 2 月 26 日 含本基 金 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全球房地产 (QDII ) 2014 年 4 月 18 日、 4 月 21 日暂停 申 购赎回业 务的公 告 2014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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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6 关于增加苏州银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展定 投业务 的公告 2014 年 4 月 17 日 含本基 金 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全球房地产 (QDII ) 2014 年 4 月 25 日暂停申 购赎回 业务 的公告 2014 年 4 月 23 日


8 关于增加和讯信息科技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 展定投 业务的 公 告 2014 年 4 月 28 日 含本基 金 9 关于增加上海银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展定 投业务 的公告 2014 年 5 月 5 日 含本基 金 1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全球房地产 (QDII ) 2014 年 5 月 19 日暂停申 购赎回 业务 的公告 2014 年 5 月 15 日


1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全球房地产 (QDII ) 2014 年 5 月 26 日暂停申 购赎回 业务 的公告 2014 年 5 月 22 日


1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全球房地产 (QDII )2014 年 6 月 9 日暂停申 购赎回 业务 的公告 2014 年 6 月 5 日


13 关于增加瑞丰银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与瑞丰银行费率优惠活 动的的公 告 2014 年 6 月 16 日 含本基 金 1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全球房地产 (QDII )2014 年 7 月 1 日暂停申 购赎回 业务 的公告 2014 年 6 月 27 日


1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交通银行太平 洋借记卡持卡人开通嘉实直销网上交易电子 支付业务 的公告 2014 年 7 月 1 日 含本基 金 1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全球房地产 (QDII )2014 年 7 月 4 日暂停申 购赎回 业务 的公告 2014 年 7 月 2 日


1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 交通银行 参加申 购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4 年 7 月 3 日 含本基 金 18 关于增加同花顺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 开展定投 业务的 公告 2014 年 7 月 23 日 含本基 金 19 关于增加华安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 展定投及 费率优 惠等业 务 的公告 2014 年 7 月 23 日 含本基 金 二十五、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阅 方 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提 供的 文本 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二十六、备 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嘉实 全 球房地 产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文 件; 2 、 《 嘉实 全球 房地 产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 嘉实 全球 房地 产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5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关 于募 集嘉 实全 球房 地 产证券 投资 基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存 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处 ; 2 、查 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4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