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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城建(519191)

万家城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9月)查看PDF公告

 
 
 
 
 
 
 
 
万家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首次更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万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 〇一 四 年 九月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重要提 示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申 请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2013]1110 号文注册 募 集, 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 2014 年1 月24 日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备案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特 定 风 险 包 括 :1) 本基金部 分 资 产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无法完全规 避 这类品种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 ; 相 对 于 不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纯 债 基 金 而 言 , 本 基 金 预 期 风 险 水 平 相 对 更 高 。2)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的 ,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可 能 存 在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的 风 险 , 未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 投资于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 不 投 资 股 票 , 不 直 接 在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可 转 换 债 券 、 权 证 , 但 可 以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可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的 申 购 。 本 基 金 预 期 风 险 水 平 和 预 期 收 益 将高于 货 币 市 场 基金 ,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股 票 型 基 金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资人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充 分 考 虑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对 于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在 投 资 人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的 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首次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 年7 月24 日,有关财务数据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4 年6 月30 日(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九、基金的投资 .................................................................................................... 39 十、基金的业绩 ..................................................................................................... 4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十七、风险揭示 .................................................................................................... 6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0 二十、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3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08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1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1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2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万家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万家城 市 建 设 主 题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基 金 合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万家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合 同 》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万家城 市 建 设 主 题 纯 债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万家 城市建设主 题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 万家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万家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30 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8 次主席 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3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万家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万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 万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4 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5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站 及其他媒体 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 、 地 方 政 府 : 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相 对 而 言 , 指 根 据 《 中 华人 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组建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的人民政府 53、地方政府债券:是指地方政府发行和作为偿还主体的债券 54 、 城 市 建 设 : 指 城 市 道 路 、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 城 际 铁 路 、 城 市 桥 涵 、 城 市排 水 、 城 市 防 洪 、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 园 林 、 绿 化 、 环 境 、 卫 生 、 学 校 、 图 书 馆 及 其 他 城市社会服务设施的建设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6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60 号陆家嘴投资大厦 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60 号陆家嘴投资大厦9 层 法定代表人:毕玉国 总经理:吕宜振 成立日期:2002 年8 月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4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619810











传真:021-38619888 股权结构: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49%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8 月 23 日 正式成立,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 币。目前管理 十八只开放式基金,分别为 万家 18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万家增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行 业 优 先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和 谐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双 引 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基 金 、 万 家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稳 健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万家中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信 用 恒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家日日 薪货币市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岁 得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7 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 万 家 市 政 纯 债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万 家 城 市 建 设 主 题 纯 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 事 长 毕 玉 国 先 生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注 册 企 业 风 险 管理 师 。 历 任 莱 钢 股 份 公 司 炼 铁 厂 财 务 科 科 长 , 莱 钢 股 份 公 司 财 务 处 成 本 科 科 长 , 莱 钢 集 团 财 务 部 副 部 长 , 莱 钢 驻 日 照 钢 铁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 齐 鲁 证 券 计 划 财 务 部 总经理, 齐鲁证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等职。 现任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2011 年 3 月起任本公司董事长,现兼任万家共赢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 事 马 永 春 先 生 , 政 治 经 济 学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新 疆 自 治 区 党 委 政 策 研 究 室科 长 , 新 疆 通 宝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新 疆 对 外 经 贸 集 团 总 经 理 , 新 疆 天 山 股 份 有 限公司董事,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董 事 吕 祥 友 先 生 , 中 共 党 员 , 大 学 本 科 , 硕 士 学 位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任 莱芜 钢 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处 科 长 、 鲁 银 投 资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兼 董 事 会 秘 书 、 天 同 证 券 风 险 处 置 工 作 小 组 托 管 组 成 员 , 现 任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合 规 总 监 、 董 事 会 秘 书 、 党 委 组 织 部 部 长 、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 鲁 证 期 货 有 限 公司董事。 董 事 吕 宜 振 先 生 , 中 共 党 员 , 博 士 研 究 生 。 曾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研 究主管、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天弘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11 年5 月起加入本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理,2012 年12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独 立 董 事 陈 增 敬 先 生 ,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成 员 , 博 士 研 究 生 , 教 授 , 曾 任 山东 大 学 数 学 院 讲 师 兼 副 教 授 , 法 国 国 家 信 息 与 自 动 化 研 究 所 博 士 后 , 加 拿 大 西 安 大 略 大 学 保 险 系 访 问 学 者 、 兼 职 教 授 , 山 东 大 学 金 融 研 究 院 ( 现 更 名 为 山 东 大 学 齐 鲁 证 券 金 融 研 究 院 ) 常 务 副 院 长 兼 教 授 , 现 任 山 东 大 学 齐 鲁 证 券 金 融 研 究 院 院 长 兼数学院副院长、教授。 独 立 董 事 骆 玉 鼎 先 生 , 中 共 党 员 , 研 究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 副 教 授 , 曾 任 上海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银 行 系 讲 师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证 券 期 货 学 院 副 教 授 、 副 院 长 , 美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8 国 国 际 管 理 研 究 生 院 ( 雷 鸟 ) 访 问 研 究 员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证 券 期 货 学 院 副 院 长 兼 副 教 授 , 新 疆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系 支 教 教 师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副 院 长 、 常 务 副 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副院长。 独立董事黄磊先生,中国民主建国会成员,经济学博士,教授,曾任贵州财 经学院财政金融系教师、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山东省政协常委,现任山 东财经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山东金融产业优化与区域管理协同创新中心 副主任、山东省人大常委、山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高校金融类专业 教学 指导委员会委员。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 事 会 主 席 李 润 起 先 生 , 硕 士 学 位 , 经 济 师 。 曾 任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文 艺 路 营 业 部 客 户 主 管 、 公 司 投 行 部 项 目 经 理 , 新 疆 国 际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事 务代表,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监 事 崔 朋 朋 先 生 , 中 共 党 员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经 济 师 , 先 后 任 职 于 山 东 智星 计算机总公司、 中创软件、 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将军控股有限公司。 现任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副部长。 监 事 兰 剑 先 生 , 法 学 硕 士 , 律 师 、 注 册 会 计 师 , 曾 在 江 苏 淮 安 知 源 律 师 事务 所 、 上 海 和 华 利 盛 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律 师 工 作 , 现 为 本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 合 规 稽核部总监。 监 事 李 丽 女 士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 中 级 讲 师 , 先 后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济南 分行、济南卓越外语学校、山东中医药大学。2008 年 3 月起加入本公司,现任公 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监 事 蔡 鹏 鹏 女 士 , 本 科 , 先 后 任 职 于 北 京 幸 福 之 光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 北 方 之星 数码技术 (北京) 有限公司、 路通资讯香港有限公司,2007 年 4 月起加入本公司, 现任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毕玉国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吕宜振先生(简介请 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副总经理: 詹志令先生, 大学本科, 学士学位。1997 年至 2004 年任职于国泰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9 君安证券从事证券营销管理工作; 2004 年至 2005 年任职于中银国际证券, 任营业 部副总经理; 2005 年至 2009 年任职于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部副总监等 职; 2009 年至 2011 年任职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兼上海 分公司总经理;2011 年加入本公司,任机构理财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13 年 4 月起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李杰先生,硕士研究生。1994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 从事行政管理、 机构客户开发等工作; 2003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兴安证券从事营销 管理工作; 2007 年至 2011 年任职于齐鲁证券, 任营业部高级经理、 总经理等职; 2011 年加入本公司, 任 综合管理部总监、 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助理。2013 年 4 月 起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督 察 长 : 李 振 伟 先 生 , 中 共 党 员 , 大 学 本 科 , 学 士 学 位 , 高 级 经 济 师 。1998 年 6 月起从事证券监 管工作,先后任证监会济南证管办党委办公室、上市处主任 科 员 , 证 监 会 济 南 证 管 办 上 市 处 、 机 构 处 副 处 长 , 证 监 会 山 东 证 监 局 机 构 处 副 处 长、处长。2007 年 9 月加入万家基金,历任总 经理、监事会主席等职,2012 年 3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现任基金经理: 苏谋东, 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 CFA, 2008 年7 月进入宝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从事固定收益投资研究工作,担任投资经理职务。2013 年 3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公 司 万 家 强 化 收 益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万 家 添 利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万家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万家信用恒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和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原基金经理: 朱虹,自本基金成立时至 2014 年5 月任本 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吕宜振 副主席:刘芳洁 委员:吴涛、华光磊 、吴印、孙驰、刘荆、高翰昆 吕宜振先生,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10 刘 芳 洁 先 生 , 万 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权 益 投 资 总 监 、 权 益 投资 部总监(兼) 、研究部总监(兼) 、 万家和谐基金基金经理 吴涛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万家 180 基金 基金经理、万家中证红利基金基 金经理、万家中证创业成长基金基金经理 华光磊 先 生 , 权 益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 万 家 和 谐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万 家 双 引 擎 基金 基金经理 吴印先生, 权益 投资部副总监,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基金 (LOF) 基金 经理、 万 家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孙 驰 先 生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万 家 货 币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万 家 增 强 收 益 债 券基 金基金经理、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 万家日日薪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万家 岁得利基金基金经理 刘荆先生,研究部副总监 高翰昆先生,交易部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依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11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12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 “合法合规、 全面、 审慎、 适时” 的要求, 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 资 策 略 以 及 基 金 组 织 方 式 和 运 作 方 式 , 坚 持 基 金 运 作 “ 安 全 性 、 流 动 性 、 效 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 贯穿 于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工 作 岗 位 和 风 险 点 , 不 能 存 在制度上的盲点。 (2)有效性原则。 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 法 规 及 规 章 , 必 须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成 为 全 体 员 工 严 格 遵 守 的 行 动 指 南 ; 任 何人 不 得 拥 有 超 越 制 度 或 违 反 规 章 的 权 力 。 公 司 的 经 营 运 作 要 真 正 做 到 有 章 必 循 , 违 章必究。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固有 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作 岗 位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 相 互 制 衡 的 原 则 , 合 规 稽 核 部 门 具 有 其 独 立 性 , 必 须 与 执 行部门分开, 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 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责;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13 在 存 在 管 理 人 员 职 责 交 叉 的 情 况 下 , 要 为 负 责 监 控 的 人 员 提 供 可 以 直 接 向 最 高 管 理层报告的渠道。 (5)多重风险监 管原则。 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 做好事前风险控制, 建 立 了 多 重 风 险 监 控 架 构 。 即 由 各 机 构 及 业 务 职 能 部 门 进 行 自 我 风 险 控 制 的 第 一 层 级 的 控 制 ; 由 合 规 稽 核 部 及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组 成 的 公 司 监 察 系 统 的 第 二 层 级 的 风 险控制。 (6)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 进 行 有 效 的 业 务 组 织 的 风 险 控 制 , 公 司 设 立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 顺序 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 属于单人、 单岗处理业务的, 必须有相 应 的 后 续 监 督 机 制 , 各 岗 位 应 当 职 责 明 确 ,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防 线。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 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 合 规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总 体 执 行 情 况 , 各 职 能 部 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 并提 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环境风险控制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14 1)制度风险—— 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 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 的风险控制。 (2)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15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于 1954 年 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9 月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 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 939) 于2005 年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 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 司晋身恒生指数。 2007 年9 月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 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 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53,632.10 亿元 ,较上年 增长 9.95%;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85,900.57 亿元,增长 14.35%;客户存款总额 122,230.37 亿元, 增长 7.76%。 营业收入5,086.08 亿元, 较上年增长 10.39%,其 中, 利息净收入增长 10.29%, 净利息收益率(NIM)为2.74%;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16 1,042.83 亿元, 增长 11.52% , 占营业收入比 重为 20.50%。 成本费用 开支得到有 效 控制, 成本收入比为 29.65%。 实现利润总额 2,798.06 亿元, 较上年增长 11.28%; 净利润2,151.22 亿元, 增长 11.12%。 资产质 量保持稳定, 不良贷款率 0.99%,拨 备覆盖率 268.22%;资本充足率与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3.34% 和 10.75%, 保持同业领先。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分支机构 14,650 个,服务于 306.54 万公司客 户、2.91 亿个人客户,与中国经济战略性行业的主导企业和大量高端客户保持密 切 合 作 关 系 ; 在 香 港 、 新 加 坡 、 法 兰 克 福 、 约 翰 内 斯 堡 、 东 京 、 大 阪 、 首 尔 、 纽 约 、 胡 志 明 市 、 悉 尼 、 墨 尔 本 、 台 北 、 卢 森 堡 设 有 海 外 分 行 , 拥 有 建 行 亚 洲 、 建 银 国 际 、 建 行 伦 敦 、 建 行 俄 罗 斯 、 建 行 迪 拜 、 建 行 欧 洲 、 建 信 基 金 、 建 信 租 赁 、 建信信托、建信人寿等多家子公司。 2013 年,本集团的出色业绩与良好表现受到市场与业 界的充分认可,先后荣 获国内外 102 项奖项 ,多项综合排名进一步提高,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 银行 1000 强排名”中 位列第 5,较上年上升 2 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发布的 “2013 年度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 中, 位列第 2, 较上年上 升 13 位。 此外, 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 中小企业服务、 私人银行、 现 金 管 理 、 托 管 、 投 行 、 养 老 金 、 国 际 业 务 、 电 子 商 务 和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等 领 域 的 多个专项奖。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 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 员工220 余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 新 丰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江 苏 省 分 行 、 广东 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营运管理部, 长期从事计划财务、 会计结算、 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 伟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 分 行 、 中 国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长 期 从 事 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 理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17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军 红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分 行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 和 个 人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 绍 平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投 资 部 、委 托 代 理 部 , 长 期 从 事 客 户 服 务 、 信 贷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QF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49 只证券投 资基金。 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 2012 年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获和讯网的中国 “最 佳资产托管银行” 奖; 境内权威经济 媒 体 《 每 日 经 济 观 察 》 的“ 最 佳 基 金 托 管 银 行 ” 奖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18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与 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投 资 独 立 性 和 风 格 显 著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价 , 报 送 中 国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19 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20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60 号陆家嘴投资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毕玉国 联系人:刘怡君 电话:(021)38619982 传真:(021)386199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95538 转 6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 认 购 、 申 购 及 赎回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https://trade.wjasset.com/ 2、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59(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bankcomm.com 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4)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21 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9)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1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cn 1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22 网址:www.xyzq.com.cn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7)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统一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地址:http://www.avicsec.com 1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20)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98 网址:www.96598.com.cn 21)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网址:www.citic.com 2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288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2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23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26)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7)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sxzq.com 28)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http://wkzq.com.cn 29)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热线: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30)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 0591-87383600


网址:www.hfzq.com.cn 32)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731 -84403319 网址:www.cfzq.com 3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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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24 34)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2)场内代销机构 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并经上海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 具 体 名 单 详 见 基 金 份 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电话: (010)58598888 传真: (010)58598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100 号 环球国际金融中心24 层


负责人:刘逸星 经办律师:夏火仙、华涛 电话: (021)3872 2416 联系人:华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100738)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200120) 联系电话: (021 )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25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26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等有 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8 月 21 日证监许可 [2013]1110 号文注册 募集。基金募集期限为自 2013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4 年 1 月 21 日, 本基金募集期 间共募集434,744,964.04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 667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27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 的生效 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 月 24 日 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28 八、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场 外 、 场 内 两 种方 式申购和赎回本基金。 本 基 金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场 外 代 销 机 构的 代销网点,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上海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场 内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 网 点 ) 名 单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公告中列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3 月 24 日起开始办 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和 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等情况在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公告中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29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人 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申 购申请即为有效, 申购成立。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若 申 购 不 成 立 或 无 效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 由 此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由 投 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30 1、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场内申购时, 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 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的整数倍; (2)投资人场外申购时, 即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申购时, 原 则上,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 己的情况调整申购金额限制 ;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不设场外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时, 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并且每笔赎回最 大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 数量限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不 足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在 不 违 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情 况,调整上述第 1 至 3 项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生效日 3 个工 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别 的申购费率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申购本基金 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 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 100 万元 0.08% 100 万元 ≤ M < 300 万元 0.05% 3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0.03% M ≥ 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31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 ≤ M < 300 万元 0.5% 3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0.3% M ≥ 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和 注 册 登 记 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用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N<1 年 0.1% 1 年≤N<2 年 0.05% N≥2 年 0% 本基金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从 场 内 转 托 管 至 场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 从 场 外 赎 回 时 , 其 持 有 期 限 从 转 托 管 转入 确认日开始计算。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在按相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调 高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决 议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最 新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在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列示。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 、 对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对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32 5、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 有) 后,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 有) 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返还给投资人。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相 应的费用 (若有) , 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申 购 费 率 的 申 购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金 额- 固 定申购 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例: 某投资人 (非养老 金客户) 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申购费率为 0.8%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若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 则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 份 若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则该投资人实得申购份额为 9,448 份,整 数位后 小 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448×1.0500=9,920.40 元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33 退款金额=10,000 -9,920.40-79.37=0.23 元 例: 某投资人 (养老金客户) 投资10,000 元申购 本基金, 对应申购费率为0.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若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 则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08%)=9,992.00 元 申购费用=10,000-9,992.00=8.00 元 申购份额=9,992.00/1.0500=9,516.19 份 若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则该投资人实得申购份额为 9,516 份,整 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516×1.0500=9,991.80 元 退款金额=10,000 -9,991.80-8.00=0.20 元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价格=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 时间为 10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 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5=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10%=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0=10,489.5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89.50 元。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 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并在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34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场外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 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 )后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内有 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 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本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业 务 , 按 照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35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按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36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1、 目前本基金在 管理人直销中心、 直销网上交易和直销电话委托 等渠道开通 与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万家债券, 基金代码:161902)、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简称:万家行业优选,基金代码:161903)、 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 简称: 万家红利, 基金 代码: 161907)、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37 万 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简 称 : 万 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 基金代码:161910) 、 万家 18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万家180 指数, 基 金代码:519180 ) 、 万 家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简 称 : 万 家 货 币 , 基 金 代 码 :A 类:519508,B 类:519507) 、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端收费模式) ( 简 称 : 万 家 和 谐 ( 前 ) , 基 金 代 码 :519181 ) 、 万 家 双 引 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简称: 万家 引擎, 基金代码:519183 ) 、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 万家精选, 基 金代码:519185) 、 万 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简 称:万家稳增,基金代码:A 类:519186,C 类:519187) 、万家信用恒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 万家恒利, 基金代码:A 类:519188,C 类:519189 ) 之间 的转换业务。 在 代 销 渠 道 , 在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登 记 ( 中 登 上 海 T A 和 中 登 深 圳 T A 不属 于同一注册登记机构) , 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 使用同一个交易账户的由本公司 管 理 的 基 金 可 以 互 相 转 换 。 开 通 转 换 的 具 体 代 销 机 构 名 称 和 在 该 机 构 开 通 的 可 转 换基金的名称,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可 补 充其他情况) 。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38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39 九 、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 城 市 建 设 主 题 相 关 的 债 券 作 为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 通 过 严 格 的 信 用 风险 控制和流动性管理,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金 融 债 、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 次 级 债 、 地方政府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纯 债 部 分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因 所 持 可 转 换 债 券 转 股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投 资 于 可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 在 其 可 上 市 交 易 后 不超过 50 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 资 债券 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其 中对承 担城市 建 设相关业 务 、 承 担 地 方 交 通 建 设 投 资 经 营 以 及 其 他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开 发 的 主 体 发 行 的 各 类 固 定收益产 品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非 现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现金或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充 分 研 究 宏 观 市 场 形 势 以 及 微 观 市 场 主 体 的 基 础 上 , 采 取 积极 主 动 地 投 资 管 理 策 略 , 通 过 定 性 与 定 量 分 析 , 对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移 动 方 向 、 信 用 利 差 等 影 响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品 价 格 的 因 素 进 行 评 估 , 对 不 同 投 资 品 种 运 用 不 同 的 投 资 策 略 , 并 充 分 利 用 市 场 的 非 有 效 性 , 把 握 各 类 套 利 的 机 会 。 在 信 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 寻 求 组 合 流 动 性 与 收 益 的 最 佳 配 比 , 力 求 持 续 取 得 达 到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40 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2、利率预期策略 利 率 变 化 是 影 响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品 价 格 的 最 重 要 的 因 素 , 当 市 场 基 准 利 率 上升 时 , 市 场 上 所 有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收 益 率 都 将 会 随 之 调 整 。 利 率 预 期 策 略 是 本 基 金 的 基 本 投 资 策 略 。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 金 融 政 策 、 市 场 供 需 、 市 场 结 构 变 化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 采 用 定 性 分 析 与 定 量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形 成 对 未 来 利 率 走 势 的 判 断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对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品 组合 的 久 期 结 构 进 行 有 效 配 置 , 以 达 到 降 低组合利率风险,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目的。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表 明 了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品 的 到 期 收 益 率 与 到 期 期 限 之 间 的 关 系。 本 基 金 通 过 数 量 化 方 法 对 利 率 进 行 建 模 , 在 各 种 情 形 、 各 种 假 设 下 对 未 来 利 率 期 限结构变动进行模拟分析, 并在运作中根据期限结构不同变动情形在子弹式组合、 梯式组合和杠铃式组合当中进行选择适当的配置策略。 4、城市建设相关债 券投资策略 在 信 息 反 映 充 分 的 债 券 市 场 中 , 信 用 利 差 的 变 化 有 规 律 可 循 且 在 一 定 时 期内 较 为 稳 定 。 当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上 移 时 , 信 用 利 差 通 常 会 扩 大 , 而 在 债 券 收益率曲 线 下 移 的 过 程 中 , 信 用 利 差 会 收 窄 ; 行 业 盈 利 增 加 、 处 于 上 升 周 期 中 , 信 用 利 差 会 缩 小 , 行 业 盈 利 缩 减 、 处 于 下 降 周 期 中 , 信 用 利 差 会 扩 大 。 提 前 预 测 并 制 定 相 应投资策略,就可能获得收益或者减少损失。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综合考虑监管环境、 市场供求关系、 行 业 分 析 , 并 运 用 财 务 数 据 统 计 模 型 和 现 金 流 分 析 模 型 等 对 整 个 市 场 的 信 用 利 差 结 构 进 行 全 面 分 析 , 在 有 效 控 制 整 个 组 合 信 用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采 取 积 极 的 投 资 策 略,发现价值被低估的信用类债券产品,挖掘投资机会,获取超额收益。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重 点 为 城 市 建 设 相关 的 信 用 债 券 , 此 类 信 用 债 券 与 国 债 等 其他 无 风 险 收 益 产 品 的 风 险 溢 价 较 同 等 评 级 债 券 不 同 。 在 过 去 五 年 中 一 直 显 示 了 较 其 他 债 券 更 高 的 风 险 溢 价 水 平 。 对 于 风 险 溢 价 水 平 是 否 合 理 决 定 此 类 债 券 的 可 投 资 程度。 涉及城 市 建 设 相 关 的 债 券 多 数 是 由 地 方 政 府 融 资 平 台 、 公 用 事 业 建 设 单 位等 发 行 的 债 券 。 这 类 发 行 人 由 于 资 金 需 求 大 、 周 转 时 间 长 及 经 营 杠 杆 较 大 , 容 易 受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41 到宏观经济调控的影响。 第一, 作 为 发 债 主 体 股 东 的 地 方 政 府 的 持 续 征 税 能 力 、 征 税 数 量 是 重 要 的投 资考虑。 当 地 方 政 府 对 属 地 企 业 征 税 持 续 性 出 现 问 题 , 或 政 府 征 税 数 量 有 可 能 大 幅度减少时,市场对债券的定价将会要求较高的风险补偿 。 第二, 作 为 未 来 项 目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为 偿 还 的 发 债 主 体 , 例 如 : 公 路 、 铁 路、 水 务 、 垃 圾 处 理 、 污 水 处 理 等 等 , 项 目 现 金 流 的 持 续 性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衡 量 风 险 溢 价 因 素 。 当 未 来 的 现 金 流 来 源 有 可 能 出 现 较 大 的 波 动 时 , 对 债 券 定 价 将 会 要 求 较 高的风险补偿。 第三,房地产市场的景气程度是衡量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重要指标。 目 前 的 融 资 平 台 类 发 行 人 多 数 涉 及 一 级 土 地 开 发 , 土 地 出 让 金 收 入 是 重 要的 收 益 来 源 。 当 国 家 对 房 地 产 实 行 较 为 严 厉 的 调 控 初 期 , 土 地 出 让 金 收 益 有 可 能 骤 然缩小,此时对涉及该类业务的发行人将要求更高的风险补偿。 第四, 除 以 上 三 个 方 面 以 外 , 发 行 人 本 身 的 经 营 能 力 也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衡 量指 标 。 对 于 部 分 已 经 公 司 化 经 营 、 经 营 能 力 突 出 的 发 行 人 来 说 , 其 经 营 稳 定 性 所 对 应的 融资能力和谈判价格能力较强, 因此这类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风险补偿更低。 根据不同的经营情况,也会相应给出发行人不同的风险溢价。 5、债券品种选择策略 在 上 述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对 每个债 券 进 行 定 价 , 充 分 评 估 其到 期 收 益 率 、 流 动 性 溢 价 、 信 用 风 险 补 偿 、 税 收 、 含 权 等 因 素 , 选 择 那 些 定 价 合 理 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 ,将是本基金债券投资重点关注的对象: (1) 符合前述投资策略 ; (2) 短期内价值被低估的 品种; (3) 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 (4) 符合风险管理指标; (5) 双边报价债券品种; (6) 市场流动性高的债券 品种。 本 基 金 围 绕 上 述 因 素 综 合 评 估 发 行 主 体 的 信 用 风 险 , 确 定 市 场 上 该 类 债 券的 合理风险溢价水平,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42 6、信用债券投资的风险管理 本 基 金 采 取 内 部 评 级 与 外 部 评 级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 对 所 持 债 券 面 临 的 信 用 风险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 在 获 取 数 据 方 面 不 仅 限 于 经 营 数 据 , 对 于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他 种 类 发 行 人 所 处 的 区 域 经 济 做 主 要 的 评 估 , 以 地 方 政 策 、 地 方 收 入 支 出 、 城 市 化 率 、 在 国民经济中的重要 性等一系列指标为基础做系统评估。 对 进 入 研 究 库 中 的 信 用 债 券 通 过 内 部 信 用 评 级 , 运 用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动 态 和 静 态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建 立 相 应 的 债 券 的 投 资 库 , 在 具 体 操 作 上 , 采 用 指 标 定 量 打 分 制 , 对 债 券 发 行 人 进 行 综 合 打 分 评 级 , 并 动 态 跟 踪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状 况 , 建 立相应预警指标,及时对信用债券的投资库进行更新维护。 在 投 资 操 作 中 , 结 合 适 度 分 散 的 投 资 策 略 , 适 时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 降 低 信 用债 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运 用 类 别 资 产 配 置 、 久 期 管 理 、 收 益 率 曲 线 、 个 券 选 择 和 利差 定 价 管 理 等 策 略 , 在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基 础 上 , 进 行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投资。 本 基 金 将 特 别 注 重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管 理 , 本 着 风 险调 整 后 收 益 最 大 化 的 原 则 , 确 定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类 资 产 的 合 理 配 置 比 例 , 保 证 本 金 相 对 安 全 和 资 产 流 动 性 , 以 期 获 得 长 期 稳 定 收 益 。 在 投 资 决 策 过 程 中 , 将 评 估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对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影 响 , 分 散 投 资 , 确 保 所 投 资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具 有 适 当 的 流 动 性 ; 同 时 密 切 关 注 影 响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价 值 的因素,并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 本基金将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深入研究, 由债券研究员根据公司内部 《信 用 债 券 库 管 理 办 法 》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和 投 资 价 值 进 行 分 析 并 给 予 内 部 信 用 评 分 和 投 资 评 级 。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内 部 评 级 界 定 为 可 配 置 类 的 中 小 企 业 私募债券; 对于内部评级界定为风险规避类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禁止进行投资。 8、其他衍生工具的投资策略 未 来 市 场 推 出 信 用 风 险 缓 释 工 具 、 国 债 期 货 等 新 的 衍 生 产 品 ,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对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主 要 以 套 期 保 值 或 无 风 险 套 利 为 主 要 目 的 。 将 在 届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43 时 相 应 法 律 法 规 的 框 架 内 , 制 订 符 合 本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的 投 资 策 略 , 同 时 结 合 对 衍 生工具的研究 ,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对承担城市建设 相 关 业 务 、 承 担 地 方 交 通 建 设 投 资 经 营 以 及 其 他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开 发 的 国 有 企 业 发 行的 各类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 (2)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因所持可转换债券转 股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投 资 于 可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 在 其 可 上 市 交 易后不超过 50 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 (3)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级以上 (含 BBB 级) 的资产支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12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规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44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例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以 上 限 制 中 , 如 为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门 的 强 制 性 要 求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45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全价指数(总值)


中债总全 价 指 数 ( 总 值 )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编 制 , 并 在 中 国 债 券 网 (www.chinabond.com.cn ) 公开发布。 该指数样本涵盖国债、 央行票据、 政策性银 行 债 、 商 业 银 行 债 、 企 业 债 、 中 期 票 据 以 及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券 种 , 综 合 反 映 我 国 债 券 市 场 的 整 体 价 格 和 回 报 情 况 。 该 指 数 以 债 券 托 管 量 市 值 作 为 样 本 券 加 权 因 子 , 每 日 计 算 。 该 指 数 具 有 良 好 的 市 场 代 表 性 、 较 强 的 权 威 性 和 市 场 影 响 力 , 同 时 可 以较好体现本基金的投资特征,因此,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其 预 期 收 益 和预 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七) 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4 年 7 月 1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46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76,417,702.20 77.12 其中:债券


76,417,702.20 77.1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3,000,135.00 13.12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3,994,959.48 4.03 7 其他资产


5,677,329.80 5.73 8 合计





99,090,126.48





100.00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报告 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1 国家债券 2,016,000.00 2.1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014,800.00 4.2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014,800.00 4.29 4 企业债券 20,298,902.20 21.6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0,088,000.00 53.48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47 8 其他 - - 9 合计 76,417,702.20 81.59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41464008 14 瓯交投CP001 100,000 10,060,000.00 10.74 2 041473003 14 丹东港CP002 100,000 10,043,000.00 10.72 3 041454034 14 昆山经开 CP001 100,000 10,001,000.00 10.68 4 041455026 14 连云发CP001 100,000 9,992,000.00 10.67 5 041455027 14 邯交建CP001 100,000 9,992,000.00 10.6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 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暂不投资国债期货。 ( 八)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本报告期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不 存 在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名 股 票中, 不 存 在 投 资于 超 出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选 股 票库 之 外 的股票。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48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27.9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57,148.3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19,593.22 5 应收申购款 3,798,860.3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677,329.80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49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4 年6 月30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1.58% 0.03% 2.57% 0.12 % -0.99% -0. 09%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年01 月24 日,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合 同生效未满一年; 2、本基金的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6 个月,截至报告 期末,本基金尚处于建仓期 。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50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51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52 2、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外公布。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53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 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54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55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 益和 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基 金未 分 配利 润与 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每季度收益分配最少为 1 次,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 选择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的 可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 计算 截 止日 )的 时 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56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57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 据 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58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 据 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 类中第 3-8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执 行。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59 十 五、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 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 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60 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通过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 止的其他行为 。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61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62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63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64 并予以公告。 10、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情况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应 在 中 国 证监 会 指 定 媒 体 登 载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投 资 情 况 公 告 , 披 露 所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名 称 、 数 量 、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并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65 十 七、 风险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债券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从而影 响本基金的净值表现 。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 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 信 用风险。 主要指企业 (公司) 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信 用 类 品 种 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 化 , 到 期 不 能 履 行 合 约 进 行 兑 付 的 风 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 违约。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 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 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7、 债券回购风险。 较 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 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 利率风险。 8、 流动性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于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 不能公开挂牌转 让,且单只私募债券的发行和转让对象不超过 200 个账户,可能 存在无法及时变 现的风险 。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66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 决策、 技能 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采 取 各 种 有 效 管 理 措 施 ,满 足 流 动 性 的 需 求 。 但 如 果 出 现 较 大 数 额 的 赎 回 申 请 , 则 使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困 难 , 基 金将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操作风险 操 作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 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本基金所特有的风险 1、 本基金的投资重点为城市建设相关的信用债券, 此类信用债券与国债等其 他 无 风 险 收 益 产 品 的 风 险 溢 价 较 同 等 评 级 债 券 不 同 。 涉 及 城 市 建 设 相 关 的 债 券 多 数 是 由 地 方 政 府 融 资 平 台 、 公 用 事 业 建 设 单 位 等 发 行 的 债 券 。 这 类 发 行 人 由 于 资 金 需 求 大 、 周 转 时 间 长 及 经 营 杠 杆 较 大 , 容 易 受 到 宏 观 经 济 调 控 的 影 响 。 因此, 本 基 金 相 对 于 普 通 债 券 型 基 金 而 言 , 由 宏 观 经 济 、 国 家 政 策 、 政 府 财 政 收 入 等 因 素变化而引发的风险更高。 2、 由于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私募债券 , 导致本基 金无法完全规避 这类品种的 流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险 。 因此, 相对于不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债券型基金而言, 本基金预期风险水平相对更高。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的 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67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68 十八 、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 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69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70 十九、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 规定的费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71 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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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72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照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 行 信息 披 露 及 报告义务;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73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74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75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76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本 基 金 不 设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日 常 机 构 , 但 基 金 存 续 过 程 中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后 可 以 设 立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修改除本款规定外的《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12)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77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3、本基金终止条款适用本合同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78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79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1/3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 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80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1/3 。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81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审 议、逐项表决 。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82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季度收益分配最少为 1 次,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83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84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 据 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 据 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85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金 融 债 、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 次 级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纯 债 部 分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因 所 持 可 转 换 债 券 转 股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投 资 于 可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 在 其 可 上 市 交 易 后 不超过50 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对承担城市建设相关业 务 、 承 担 地 方 交 通 建 设 投 资 经 营 以 及 其 他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开 发 的 主 体 发 行 的 各 类 固 定收益产品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承担城市建设 相 关 业 务 、 承 担 地 方 交 通 建 设 投 资 经 营 以 及 其 他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开 发 的 国 有 企 业 发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86 行的各类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 (2)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因所持可转换债券转 股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投 资 于 可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 在 其 可 上 市 交 易后不超过50 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3)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级以上 (含BBB 级) 的资产支持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10%; (12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87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以 上 限 制 中 , 如 为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强 制 性 要 求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 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88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89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9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 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91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效力 《 基 金 合 同 》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 基 金 与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 《 基 金 合 同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 、 《 基 金 合 同 》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 基 金 合 同 》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 式 二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92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93 二十、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60 号8 层(名义楼层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60 号8 层(名义楼层9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毕玉国 成立日期:2002 年8 月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94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金 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地方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纯 债 部 分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因 所 持 可 转 换 债 券 转 股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投 资 于 可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 在 其 可 上 市 交 易 后 不超过50 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对承担城市建设相关业 务、承担地 方 交 通 建 设 投 资 经 营 以 及 其 他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开 发 的 主 体 发 行 的 各 类 固 定收益产品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承担城市建设相 关 业 务 、 承 担 地 方 交 通 建 设 投 资 经 营 以 及 其 他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开 发 的 国 有 企 业 发 行 的各类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 2.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因 所 持 可 转 换 债 券转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95 股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投 资 于 可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 在 其 可 上 市 交 易后不超过50 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仅限于其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仅限于 其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级)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1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本托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96 管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只 能 进 行 事 后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 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97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明 确 基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 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本 基 金 不 投 资 有 锁 定 期 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亦不投资于流通受限的股票。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登 记 和 存 管 , 并 可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交易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应 保 证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相关 工 作 的 落 实 和 协 调 , 并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 批 准 。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需 要 解 决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失 调 、 基 金 流 动 性 困 难 以 及 相 关 损 失 的 应 对 解 决 措 施 , 以 及 有 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并 承 担 所 有 损 失 。 对 本 基 金 因 投 资 受 限 证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98 券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赔 偿 基 金 托 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否 符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事后 监 督 , 如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乙 方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因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导 致 的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赔 偿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此 遭 受 的损失。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监督和核查。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99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100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包 含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结 算 数 据 完 成 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 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人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101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持 有 人 账 户 和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102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资 产 不 承 担 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交 易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的 计算 ,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103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104 2、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建 议 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105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106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直 至 双 方 数 据 完 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编 制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之 前 及 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107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 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108 二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 修 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 保 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上 列 明 的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投资 记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应 根 据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进 行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的 要求 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交 易 对 账 单 包 括 季 度 对 账 单 与 年 度 对 账 单 。 季 度 对 账 单 在每 季度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的 投资人寄送; 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 束后20 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或本年度内有交易的 投资人 寄送。 投资 人如有需求,可联系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补寄对账单。 (四)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wjasset.com )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或 手 机 短 信 定 期 发 送 所 订 制 的 信 息 。 可 订制的内容如下: 1、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日净值播报等。 2、 手机短信: 短信对 账单、 账户交易确认、 基金交易确认、 所有基金周末净 值、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生日祝福 等。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 拨 打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可 通 过 自 动 语 音 或 人 工 座 席 获 得 基 金 信 息 查 询 、账 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10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95538 转 6 客户服务传真:021-38619968 2、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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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信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 人 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 客户服务"->" 网上客服"->" 客户留言" 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投资人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wjasset.com) 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了 账 户 查 询 、 基 金 信 息 查 询 、 投 诉 建 议 等 服务 栏目,力争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110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1、2014 年1 月 7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发布“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2014 年3 月 20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发布 “关于增加华龙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3、2014 年3 月 26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发布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海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4、2014 年3 月 29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发布“ 关 于 万 家 城 市 建 设 主 题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 5、2014 年4 月 19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发布“ 万家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1 季度报告 ” ; 6、2014 年5 月 24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发布“ 万家城市建设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 ; 7、2014 年5 月 26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发布 “万家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 ; 8、2014 年7 月 21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发布 “万家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2 季度报告 ” 。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111 二十 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 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 投 资 人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 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万家 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112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 万家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万家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万家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 万家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 法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万 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二 〇一 四 年九 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