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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21天A(001077)

华夏21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次)查看PDF公告

 
 
 
 
 
 
 
华夏理财 21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华夏 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 示 
 
华夏理 财21 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 ) 经中 国证 监会2012 年11 月19 日证 监
许可[2012]1538 号 文核 准 募 集。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3 年1月22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 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 益 , 同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 中的 风险 包 括: 因整 体政 治 、 经 济、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 由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 的
积极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风 险等 。 本 基金 属于 债券型 基金 , 长 期风 险收 益水平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型 基金 。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之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 谨
慎做出 投资 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 金 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2014年7月22日 ,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 据截止日为2014
年6月30日。 (本 招募 说明 书中的 财务 资料 未经 审计 )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基 金份 额的 类别 设置 ......................................................................................................................... 35 
七、基 金的 募集 ......................................................................................................................................... 36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6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37 
十、基 金的 投资 ......................................................................................................................................... 45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4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55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6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8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9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2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2 
十八、 风险 揭示 ......................................................................................................................................... 66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9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0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2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3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5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6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96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 华夏 理 财 21 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以 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明 书 ” )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以及 《华夏 理
财 21 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集 的。 本基 金 管 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 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 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之 间基 本权 利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其他 与本 基金 相 关的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关 系 的
任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 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应 详细 查 阅 基
金合同 。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理 财 21 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 《基 金合 同》 : 指 《华 夏理 财 21 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华夏 理财
21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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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 《华 夏理 财 21 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华夏 理 财 21 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 行政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行 政规 章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 通知等 。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法 人 、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于 中国 境内 合法 募集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基金管 理机 构 、 保险 公司 、证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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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公司 以及 其他 资产 管理 机构。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的 合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者。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 份额,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等 业务 。 
销售机 构: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机构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 、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 清算 和结算 、代 理发 放红 利 、 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登记 机构 为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 录其 持有 的 、 由该 登记
机构办 理登 记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 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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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运作期 起始 日: 对于每 份认 购份 额的 第一 个运作 期起 始日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对 于每 份申 购份 额的第 一个 运作 期起 始日 ,指
该基金 份额 申购 确认 日; 对于上 一运 作期 到期 日未 赎回
的每份 基金 份额 的下 一运 作期起 始日 ,指 该基 金份 额上
一运作 期到 期日 后的 下一 工作日 。 
运作期 到期 日: 对于每 份基 金份 额, 第一 个运作 期到 期日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对认 购份 额而 言, 下同) 或基 金份 额申 购申 请日
(对申 购份 额而 言, 下同 )对应 的次 三周 的对 日( 如该
日为非 工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工 作日 ) , 第 二个 运作 期到
期日为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或 基金份 额申 购申 请日 对应 的次
六周的 对日 (如 该日 为非 工作日 , 则 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
以此类 推。 
周对日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对认 购份额 而言 ,下 同) 或基 金份
额申购 申请 日( 对申 购份 额而言 ,下 同) 在后 续日 历周
中的对 应日 期 。 
申购申 请日 : 指有效 申购 申请 日。 如果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日 期或
者时间 之外 提交 的申 购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 收的 ,该
申购申 请将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购申 请。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请 的开 放日 。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业务 规则 》 : 指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业 务方 面的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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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销 售机构 和投 资者 共同 遵守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者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金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规 定的 条件 ,申 请将 其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同 一基 金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从某 一交 易账 户转 入另 一交易 账户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投 资方 式。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 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 过
程。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他 媒体 。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 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崔 雁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 董 事长 、 代总 经理 ,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现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
党委委 员 , 中共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员会 书记 , 兼任 华夏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曾 任 纺 织
部北京 纺织 机械 研究 所工 程师、 室副 主任 , 中 信兴 业信托 投资 公司 纺织 处项 目经理 , 中 国国 际 信 托
投资公 司证 券部 项目 经理 ,中信 证券 北京 营业 部副 总经理 ,中 信证 券公 司董 事、襄 理、 副总 经 理 ,
中信控 股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裁 并兼 任中 信证 券董 事、 中 信信 托董 事、 信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中 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执行董 事、 总裁 。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杨一夫 先生: 董事, 硕士 。 现 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 总裁 , 负 责总 部加 拿大 鲍 尔公司 在中 国的 投
资活动 , 兼任 三川 能源 开 发有限 公司 董事、 中国 投 资协会 常务 理事 。 曾任 国 际金 融 公司 ( 世界 银行
组织成 员) 驻中 国的 首席 代表等 。 
胡祖六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教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 济 学
家,达 沃斯 世界 经济 论坛 首席经 济学 家, 高盛 集团 大中华 区主 席、 合伙 人、 董事总 经理 。 
徐刚先 生: 董事 ,博 士, 经济师 。现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 委员 会委 员、董 事总 经 理 、
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 委员 会主任委员、研究部 行政 负责人 ,兼任中信证 券( 山东) 、 中信期货、 前
海股权 交易 中心 、 青 岛蓝 海股权 交易 中心 、 厦 门两 岸股权 交易 中心 等公 司董 事 。 曾 任中 国地 质 机 械
仪器工 业总 公司 干部 , 曾 任职于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研 究咨 询部 、 资 产管 理部、 金融 产品 开 发 小
组、 金 融组、 研究 部、 股 票销售 交易 部, 担任 经理 、 高级 经理、 部门 副总 经 理、 部 门总 经理、 部门
行政负 责人 等职 务。 
葛小波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 董 事总经 理、 计 划 财
务部行 政负 责人 , 兼 任华 夏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曾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高 级 经
理、上 市部 副主 任、 风险 控制部 执行 总经 理、 交易 部(现 交易 与衍 生产 品业 务部) 行政 负责 人。 
滕天鸣 先生 : 董事 , 硕士 。 曾任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机 构理 财部 总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 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等。 
朱武祥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博 士生 导 师 、
系副主 任, 兼任 北京 建设 (香港 上市 ) 及 华夏 幸福 基业、 中海 油海 洋工 程、 荣信三 家内 地上 市 公 司
的独立 董事 ,中 国金 融学 会常务 理事 。 
贾建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兼任 东莞 银行 独立董 事。 曾任职
于北京工艺品进出口 公司 、美国纽约中国物产 有限 公司(外派工作 ) ,曾 担任 中国银行信托咨询 公
司副处 长、 处 长, 中 国银 行卢森 堡 公 司副 总经 理 , 中国银 行意 大利 代表 处首 席代表 , 中银 集团 投 资
管理公 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中 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董事 会秘 书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 理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谢德仁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博 士生 导 师 ,
兼任同方环境股份有 限公 司、北京双杰电气股 份有 限公司、博彦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上市公司 ) 、
朗新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 中 国会 计学 会财 务成本 分会 第七 届理 事会 副会长 。 曾 任清 华 大 学
经济管 理学 院会 计学 讲师 、副教 授。 
吴志军 先生 :副 总经 理, 学士。 曾任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市场 总监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等 。 
林浩先 生: 副总 经理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硕士 。 曾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等 。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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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瑞枝 女士 :督 察长 ,硕 士。曾 在中 国金 融出 版社 工作。 
李红源 先生: 监事 长, 硕 士, 研究 员级 高级 工程 师 。 现 任南 方工 业资 产管 理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经
理。 曾任 中国 北方 光学 电 子总公 司信 息部 职员, 中 国兵器 工业 总公 司教 育局 职员 、 主 任科 员 、 规 划
处副处 长、 计 划处 处长, 中国兵 器装 备集 团公 司发 展计划 部副 主任 、 经济 运 营部副 主任 、 资本 运 营
部巡视 员兼 副主 任。 
罗楚良 先生 : 监 事 , 硕士 , 高级 工程 师。 现任 山东 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总经理 (法 定 代 表
人) 、党 委副书记 ,兼 任山 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山 东高速环球融资租 赁
有限公 司法 定 代 表人 、 执 行董事 兼总 经理 , 山 东高 速路桥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曾任 山东 省 交 通
厅政策 法规 处副 主任 科员 、 主任 科员 , 山 东省 交通 厅 外事 外经 处副 处长 , 山 东基建 股份 有限 公 司 董
事、副 总经 理, 山东 高速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经 理 。 
吕翔先 生: 监 事, 学 士 。 现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执 行总 经理 。 曾 任国 家劳 动 部
综合计 划与 工资 司副 主任 科员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管 理部 执行 总经理 。 
康茜女 士: 监 事, 法 学和 金融学 双学 士 。 现 任华 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 律检 查委员 会委 员 、 法
律监察 部总 经理 , 兼 任华 夏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经 理。 曾任 中国 工商 银行北 京分 行法 律 部 、
证券监 管部 门主 任科 员,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成 都分公 司总 经理 。 
刘文灿 先生: 监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 现 任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 部 总监 。 曾 任原 北 京
市二商 局干 部, 中国 国际 贸易促 进委 员会 干部 ,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经 理、 办公 室主 任、
稽核总 监等 。 
王芬华 女士: 监事, 经济 学学士 。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理 。 曾任 北 京
NTT DATA 人力 资源 部职 员,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助理 等。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魏镇江先生,北京大学 经 济学硕士。曾任德邦证 券 债券研究员 等。2005 年3月 加入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曾任债 券研 究员 等,现 任华夏债 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0年2 月4日起任职 ) 、华夏
理财30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4 月26 日起 任职 ) 、 华夏 理财21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4月26 日起任 职) 。 
罗远航 先生 ,清 华大 学应 用经济 学硕 士。2011 年 7 月加入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任 固 定
收益部 研究 员、 交易 管理 部交易 员、 现金 管理 部研 究员等 ,现 任华 夏理 财 30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4 年 8 月 20 日 起任 职) 、 华夏 理财 21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4 年 8
月 20 日起 任职) 、华 夏保 证金理 财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 8 月 20 日起任 职) 。 
历任基 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22 日至 2013 年 5 月 29 日期间 ,李 广云 先生 任基 金经理 。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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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固定 收益 )成 员 
唐俊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固 定收 益总 监 , 投资经 理。 
韩会永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 经理 , 华夏 希望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
理、华 夏保 证金 理财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夏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刘鲁旦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机构 债券 投资 部总经 理 , 华夏 海外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年 金投 资经 理 。 
曲波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 金管 理部 总经 理 ,华 夏现 金增 利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夏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 夏安 康信 用优 选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华 夏财 富宝 货 币 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 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或 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 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 募 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 策略及限制等全
权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 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 法》的行为,并建立健 全 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 违 反《基金法》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 , 采取有效措施,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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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者 债 券 。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 人 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 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利 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被代 理人 、 被代 表人 、 受 雇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 人谋取 不当 利 益 。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 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效 性原 则、 独 立性 原则 、 相 互制 约原 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 本 收
益原则 建立 了一 套比 较完 整的内 部控 制体 系。 该内 部 控制体 系由 一系 列业 务管 理制度 及相 应的 业 务
处理 、 控 制程 序组 成 , 具 体包括 控制 环境 、 风险 评 估、 控制 活动、 信息 沟通 、 内 部监 控等 要素 。 公
司 已 经通 过了ISAE3402 ( 《 鉴 证业 务国 际准 则第3402 号 》 )认 证, 获得 无保 留意见 的 控制 设计 合理
性及运 行有 效性 的报 告。 
1、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 制 文 化 。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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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3 名 。董事 会下 设审 计委 员会 等 专门 委员 会。
公司管 理层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等专 业委 员会 。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 明 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 合 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 , 形成了合理的组
织结构 。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 和 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 合 规守法意识和 职业道德 的 培养, 并进行持
续教育 。 
2、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对 于 不
可控风 险, 风险 评估 的目 的是决 定是 否承 担该 风险 或减少 相关 业务 ; 对 于可 控风险 , 风 险评 估 的 目
的是分 析如 何通 过制 度安 排来控 制风 险程 度。 风险 评 估还包 括各 业务 部门 对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 风
险进行 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度 ,以 及新 业务 设计 过程中 评估 相关 风险 并制 定风险 控制 制度 。 
3、控 制活 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 计、 技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 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业 务管 理 制 度
上,做 到了 业务 操作 流程 的科学 、合 理和 标准 化, 并要求 完整 的记 录、 保存 和严格 的检 查、 复 核 ;
在岗位 责任 制度 上, 内部 岗位分 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 岗 位分 离设置 , 相 互检 查 、 相
互制约 。 
(1) 投资 控制 制度 
① 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 度 ,
建立和 完善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度 ,确 保各 投资 组合 享有公 平的 交易 执行 机会 。 
② 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 立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防止越 权决 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责 制 订 基
金投资 组合 的久 期和 类属 配置政 策; 基金 经理 在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确 定的 范围 内, 负 责确 定与 实 施 投
资策略 、 建 立和 调整 投资 组 合并下 达投 资指 令, 对于 超 过投资 权限 的操 作需 要经 过严格 的审 批程 序 ;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交易 执行 。 
③ 警示 性控 制。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在 投资 比 例 达
到接近 限制 比例 前的 某一 数值时 自动 预警 。 
④ 禁止 性控 制。 根据 法律 、 法规 和公 司相 关规 定, 基金禁 止投 资受 限制 的证 券并禁 止从 事 受 限
制的行 为。 交易 系统 通过 预 先的 设定 ,对 上述 禁止 进行自 动提 示和 限制 。 
⑤ 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交易 管理部 对投 资行 为进 行一 线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的 监控 ; 监 察
稽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 况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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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 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查 监 督
制度。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 软
硬件的 维护 、数 据的 备份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作 管理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都 制定 了完善 的制 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培训 制度、 考核 制度 、 薪 酬制 度等 人事 管 理制度 , 确保 人 力
资源的 有效 管理 。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查 程 序 和
处理制 度, 以及 对员 工行 为的监 察。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指定 专门 人员 负责 反 洗钱和 反恐 融 资
合规管 理工 作; 各相 关部 门设立 了反 洗钱 岗位 , 配 备反洗 钱负 责人 员。 除建 立健全 反洗 钱组 织 体 系
外, 公司 还制 定了 《 反洗 钱工作 内部 控制 制度 》 及 相关业 务操 作规 程 , 确 保 依法切 实履 行金 融机 构
反洗钱 义务 。 
4、信 息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公 司 员
工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信 息及 时送 交适 当的 人 员进 行处 理。 目 前 公
司业务 均已 做到 了办 公自 动化, 不同 的人 员根 据其 业务性 质及 层级 具有 不同 的权限 。 
5、内 部监 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门 , 通 过定 期或不 定期 检查 , 评 价公 司内部 控制 制 度 合
理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督公 司各 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 确保 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 的 有
效运行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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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 中 国工 商银行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赵 会军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 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170 人 , 平均 年龄 30 岁,95% 以 上员
工拥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高管 人员 均拥 有研 究生 以上学 历或 高级 技术 职称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 自 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 管服务 以来 ,秉
承“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密 科学 的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体 系、规 范的 管理 模 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 和专 业的 服务团 队, 严格 履行 资产 托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投资 者、 金融 资 产 管
理机构 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 优异 的市 场形 象 和影响 力 。 建 立了 国 内
托管银 行中 最丰 富、 最成 熟的产 品线 。 拥 有包 括证 券投资 基金 、 信 托资 产、 保险资 产、 社会 保 障 基
金、安 心账 户资 金、 企业 年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 金、 证券公 司 集 合资 产 管
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 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同 时在 国内 率先 开 展绩效 评估、 风险 管 理
等增值 服务 ,可 以为 各类 客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 务。截至 2014 年 6 月, 中 国工商 银行 共托 管 证
券投资 基金 380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 连续 十年 获得香 港《 亚洲 货币 》 、 英 国《全 球托 管人 》 、
香港 《财 资》 、 美 国 《环 球 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等境 内外 权威财 经媒 体 评 选的
44 项最佳托管银 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 内托 管银行,优良的服务 品质 获得国内外金融领 域
的持续 认可 和广 泛好 评。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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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 势 地
位。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 与资产 托管 部 “ 一手 抓业 务拓展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的做 法是 分不 开 的 。
资产托 管部 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同 时, 把加 强 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内 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机 制, 强化 业务 项目 全过程 风险 管理 作 为 重
要工作 来做 。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年六 次 顺 利通 过评 估组 织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
施是否 充分 的最 权威 的SAS70 ( 审计 标准 第70 号 ) 审 阅后 ,2013年 中国 工商 银 行资产 托管 部 第 七次
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控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表明 独立第 三方 对我 行托 管
服务在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 制方面 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面 认可 。 也 证明 中国 工商银 行托 管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能 力已 经与 国际 大型 托 管银 行接 轨, 达到 国际 先 进水 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年
度化、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1、内 部 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 作 的
经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 成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 理 科学化 、 监控 制度 化的 内 控体系 ;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险 , 保 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完 整; 维护 持有 人的 权益; 保障 资产 托管 业务 安全、 有效、 稳健 运 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
部、内部审计局 ) 、资 产托 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 及资 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 共同 组成。总行稽核监 察
部门负 责制 定全 行风 险管 理政策 , 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控 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 监 督。 资 产托 管部 内 部 设
置专门 负责 稽核 监察 工作 的内部 风险 控制 处,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范 围内 实施 具 体 的
风险控 制措 施。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 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 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 并贯穿于托管业
务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完整性原则。 托管 业 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都 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 监督制约;监督
制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 全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 人员。 
(3)及时性原则。 托管 业 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 时 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内控优先”的
原则, 新设 机构 或新 增业 务品种 时, 必须 做到 已建 立相关 的规 章制 度。 
(4)审慎性原则。 各项 业 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 险 ,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
产的安 全与 完整 。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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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效性原则。 内控 制 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 律 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 改完善,并保证
得到全 面落 实执 行, 不得 有任何 空间 、时 限及 人员 的例外 。 
(6)独立性原则。 设立 专 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 理 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 制人员必须相对
独立 , 适当 分 离 ; 内 控制 度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须 独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 定和 执行部 门。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施 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 实 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 的岗位职责、科
学的业 务流 程、 详细 的操 作手册 、 严 格的 人员 行为 规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并采取 了良 好的 防 火 墙
隔离制 度, 能够 确保 资产 独立、 环境 独立 、人 员独 立、业 务制 度和 管理 独立 、网络 独立 。 
(2)高层检查。主管行 领 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 为 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
者,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 告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 况,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 部在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 方 面
的进展 ,并 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内 部控 制措 施, 督 促 职能管 理部 门改 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 管 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 控防线 ”、“监
控防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以 人为 本 ” 的内 控文化 , 增 强员 工 的 责
任心和 荣誉 感, 培 育团 队 精神和 核心 竞争 力。 并 通 过进行 定期 、 定向 的业 务 与职业 道德 培训 、 签订
承诺书 ,使 员工 树立 风险 防范与 控制 理念 。 
(4)经营控制。资产托 管 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 预 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 销活动、处理各
项事务 ,从 而有 效地 控制 和配置 组织 资源 ,达 到资 源利用 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 
(5)内部风险管理。资 产 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 险管理,定期或
不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 进行检 查、 监 控, 指 导业 务部门 进行 风险 识别 、 评 估, 制定 并实 施风 险 控
制措施 ,排 查风 险隐 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 们 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 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
备份、 监控 设施 的运 用和 保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 据安 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 灾 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 数据、应用、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 的灾难 恢复 方案, 并组 织 员工定 期演 练 。 为 使演 练 更加接 近实 战 , 资 产托
管部不 断提 高演 练标 准, 从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 间演 练发展 到现 在的 “随机 演练 ”。 从演 练结 果 看 ,
资产托 管部 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灾 难的 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恢 复业 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 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 置 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 备 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
下,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全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 想,确 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 康、稳 定地 发展 。 
(2)完善组织结构, 实 施 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 风 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 每个员工的共同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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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只有 这样 , 风 险控 制制度 和措 施才 会全 面、 有效。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 风 险 控
制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 务部 门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责 范围 内 的 风险负 责, 通过 建 立 纵
向双人 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部 组织 结构 ,形 成不 同部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组 织结 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 控 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 风险防范和控制
的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 责、 制 度建 设和 工作 流程 中。 经 过多 年努 力, 资产 托管部 已经 建立 了 一 整
套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 包 括: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稽核 监察 制度 、 信 息披露 制度 等, 覆 盖 所
有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之 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 是 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 资产托管业务是
商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直将 建立 一个 系 统 、
高效的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为 工作 重点 。随 着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和 托管 业务 的快速 发展 ,新 问 题 、
新情况 不断 出现 , 资 产托 管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 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 控 制
为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线 。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 人签署的《托管协议》 和 有关基金法规的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的投资 对象、 基金 资产 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 基 金资 产 的核算 、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费用 的支付 、 基 金申 购资 金的 到账和 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收 益分 配、 基金 的融 资条件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其中对 基金 投资 的 监 督
和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开始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托 管协 议 》 或 有关 基 金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 并以 书 面 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在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 金 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过失 致使 投资 者遭 受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纠正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吴 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4)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5)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6)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 道 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 人 :胡 平西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吴 海平 
网址:www.shrcb.com 
(7)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全 国 )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滕 克 
网址:www.qdccb.com 
(8)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杭 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9)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 :翁 俊 
网址:www.nj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10) 临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 :吕 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11 )温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 海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 :林 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浙 江和 上 海地 区) 、0577-96699(其 他地 区) 
(12)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洛阳 银行 三楼 3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 :董 鹏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13)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中山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 :李 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14) 广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华 夏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子励 
电话:020-22389188 
传真:020-22389031 
联系人 :戴 一挥 
网址:www.grc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1111 
(15) 吉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 开发 区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开 发 区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联系人 :孙 琦 
网址:www.jl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16)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 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17)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利 大 厦 10 层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习 甜 
网址:licaike.hexun.com 
(18)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19)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20)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文一 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21)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22)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23)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24)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25)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26)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27)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3 、400-888-8001 或拨 打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28)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联系人 :李 清怡 
网址:www.syw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29)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 1199 弄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3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31)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32)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 :李 珊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33)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34)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1 号 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35)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36)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37)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38)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39)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 恺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40) 大同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 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41)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5288 
(42)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周 璐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43)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5585287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 :陈 利民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44)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45)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 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46)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47)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48)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城 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叶 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49)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50)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51)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 :陈 敏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52)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95532 
(53)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 路 118 弄东 方企 业园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54)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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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张 背北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55)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 路 166 号 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56) 厦门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 :卢 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57)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商 务 广场 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 商务广 场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龙云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戴 莉丽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3340678 
(58)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1410 、027-87618882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况 增 加 或
者减少 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 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张金 锋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立华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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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杨 科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杨科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 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安 永大 楼 (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永 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吴 港平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 边 卓群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边 卓群 、蒋燕 华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设置 
(一) 基金 份额 的类别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的 金额 , 对 投资 者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 的费 率计提 销售 服 务
费用, 因此 形成 不同 的基 金份额 类别 。本 基金 设 A 级和 B 级两 类基 金份 额, 两类基 金份 额单 独 设
置基金 代码 ,并 分别 公布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限 制 
份额类别 A 级份额 B 级份额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 直销机 构:100.00 元 
代 销机 构:1,000.00 元 
5,000,000.00 元 
(但已 持有 本基 金 B 级 份 额的投 资者 可以 适
用首次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直销机 构 100.00 元、
代销机 构 1,000.00 元)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 直销机 构:100.00 元 
代销机 构:1,000.00 元 
直销机 构:100.00 元 
代销机 构:1,000.00 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100.00 份 100.00 份 
基金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100.00 份 5,000,000.00 份 
年销售 服务 费率 0.30% 0.01%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三)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升 降级 
1、 若 A 级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 500 万 份时, 本基 金 的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 该基 金账户 持有 的 A 级基金 份 额升级 为 B 级 基金 份额 。 
2、 若 B 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低 于 500 万份 时 , 本基金 的登 记 机
构自动 将其 在该 基金 账户 持有 的 B 级基 金份 额降 级 为 A 级 基金 份额 。 
3、A 级、B 级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代 码不 同, 投资 者在 提交赎回 等 交易 申请 时, 应正确 填写 基 金
份额的 代码 ,否 则, 因错 误填写 基金 代码 所造 成的 赎回 等 交易 申请 无效 的后 果由投 资者 自行 承 担 。
投资者 申购 申请 确认 成交 后, 实 际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类 别以本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根 据上述 规则 确认 的 基
金份额 类别 为准 。 
( 四) 投资 者需 注意 , 若 开放日 投资 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进 行了 升降 级处 理, 则投资 者在 该 日 对
升降级 前的 基金 份额 提交 的赎回 、基 金转 换转 出及 转托管 (若 有) 等申 请 可 确认失 败。 
( 五)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 的情 况下 ,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或者 调整 现 有 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及各 类别 的金额 限制 、 费 率水 平、 基金份 额升 降级 数 额 限制 及规则 , 或 者停 止 现 有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销售 等, 调整前 基金 管理 人需 及时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本 基金 募集 申请 已经 中国证 监 会 2012 年 11 月 19 日 证监 许可[2012]1538 号文核 准。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 金, 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为1.00 元, 认购 价格 为1.00 元。 
本基金 自2013 年1月14 日至2013 年1月17 日 进行 发售 。 募集期 间, 本基 金共 募集3,748,909,600.51
份基金 份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14,528 户。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于 2013 年 1 月 22 日正式 生效 。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 监
会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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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一)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1、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分 公司 、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南京 分公 司、杭 州分 公 司 、
广州分 公司 ,设 在北 京、 上海、 广州 的投 资理 财中 心以及 电子 交易 平台 。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 北京 朝阳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路24号 双井 乐成 中心B 座1层102 (100022 )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29号 东环 广场B 座一 层(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9 号( 新科 祥 园小区 大门 口一 层)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广渠 门内大 街35 号( 富贵 园购 物中心 )首 层东 区F1-3(100062 )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 北京 世纪 城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蓝靛 厂时雨 园甲2-4号(100097 ) 
电话:010-88892832/33/35 
传真:010-88892830 
(8)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88 号紫 竹花 园一 期B 座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9)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 里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A 座 一层(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10) 北京 望京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南湖东 园122 楼 博泰 国际 商 业广场 一层F-36号(100102 ) 
电话:010-64743055/2505/0335/5375 
传真:010-64746885 
(11 )北 京朝 外大 街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6 号新 城国 际6号楼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12)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里100 号1幢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3)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101A室(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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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上海 联洋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 柳路115 号 一层 (200135 ) 
电话:021-68547366/7566/7586 
传真:021-68547277 
(15) 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大 厦 1 号楼 18D (518026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6)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长 江路69 号 江苏保 险大 厦一 楼(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7)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15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8) 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华 穗路180 号( 君玥 公 馆)A 座 首层 (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 
传真:020-38067232 
(19) 广州 天河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 北路579-B 号协 和新 世界 一 层(510630 ) 
电话:020-38460001/1058/1152 
传真:020-38461077 
(20)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或 移
动客户 端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具体 业务 办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 录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 本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 
2、代 销机 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 、 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 募 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 机 构 ”中“2、代 销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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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 的相 关描 述。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况 增 加 或
者减少 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在 每个 运作期 的到 期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赎回 。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2、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3 年 2 月 18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业务, 于 2013 年 2 月 18 日 (即 认购 份额 的
第一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开 始办理 日常 赎回 业务 。 
基金份 额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方可 就该基 金份 额提 出赎 回申 请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确定 价 ” 原则 ,即 本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 1.00 元。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4、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 回 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 和 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 回 基金份额时,登记机构 只 办理赎回提交当日为运 作 期到期日的对应
的到期 份额 的赎 回。 若提 交赎回 申请 的份 额超 出到 期份额 , 登 记机 构对 超 出 到期份 额的 部分 可 确 认
为失败 。 
6、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其 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 基 金份额对应的待
支付收 益后 ,向 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赎 回款 项。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 开 始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通过 直 销机 构办理 本基 金的 申购 业务 , 每 次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00 元; 通 过代 销机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构办理 本基 金的 申购 业务 ,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0.00 元。 不同 份额 类别 的 金额限 制 请 详见 本招
募说明书 “ 六、 基金 份额 的类别 设置 ”的 相关 描述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 于 100.00 份基 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 ( 网点 )保 留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00 份的, 在赎 回时 需 一
次全部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请遵 循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 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 数量限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 须
持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 回申请 无效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 包括该 日 )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在 发生 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 金合 同 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或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者可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 日 )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 投 资者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已 经接 收 到 申
购、赎 回申 请。 申购 与赎 回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提前 公告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与赎回 费用 。 
2、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法 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范 围 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 或 收费方式。如发
生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1.00 元。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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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基金份 额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产 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一: 假定 某投 资者T 日 申 购金额 为10,000 元, 则投 资者可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下 : 
申购份 额=10,000/1.00=10,000.00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每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提 出赎 回申 请。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赎回基 金份 额 将获
得赎回 份额 对应 的当 期运 作期的 基金 收益 。 如 果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当期 运作 期到期 日未 申请 赎 回 ,
则自该 运作 期到 期日 下一 工作日 起该 基金 份额 进入 下一个 运作 期。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赎 回份 额 对 应的 该运 作期 内的收 益 
赎回金 额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 二:假定某投资者在2012 年8月6日(周一)申购本 基金1,000 元,得到 基金份 额1,000 份, 该
笔申购 于2012 年8月7 日确 认, 则 其第 一个 运作 周期 为2012 年8 月7日至2012 年8 月27 日 (周 一) ,共21
天,该 笔份 额该 运作 期内 对应的 当期 收益 为3.96元。 
若该投 资者 在2012 年8 月27 日提出 赎回 上述 份额 的申 请,则 可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为: 
1,000× 1.00+3.96=1,003.96 元 
例 三:假定某投资者在2012 年8月6日(周一)申购本 基金1,000 元,得到 基金份 额1,000 份, 该
笔申购 于2012 年8月7 日确 认, 则 其第 一个 运作 周期 为2012 年8 月7日至2012 年8 月27 日 (周 一) ,共21
天,该 笔份 额该 运作 期内 对应的 当期 收益 为3.96元。 
若该投 资者 未于2012 年8 月27日提 出赎 回申 请, 则第 一期收 益结 转后 的基 金份 额变为 : 
1,000+3.96/1.00=1,003.96 份 
该基金 份额 自2012 年8 月28 日起进 入第 二个 运作 期, 第二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为2012 年9月17日 (周
一, 申 购申 请日 ,即8月6 日的次 六周 的周 对日 ) , 第 二个运 作期 共21 天。 
若 该投 资者 于9 月17日 提出赎 回申 请, 且当日 投资 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的 当期 收益 为4.02 元 ,则
可获得 的赎 回金 额为 : 
1,003.96× 1.00+4.02=1007.98 元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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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 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第1、2、3 、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 金管 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 基金 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者。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 购 业
务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 付 部
分可延 期 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前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
总份额 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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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受 全额 赎回 或 部
分延期 赎回 。 
(1)接受全额赎回:当 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 付 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 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 因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 回 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 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 先权, 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 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择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 含本 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可 暂 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延缓 期限 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
他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说 明有 关处理 方法 ,同 时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 赎 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 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1 个 开放日 的 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交 易 过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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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他非 交易 过户。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 主 体
必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 团体 ; 司 法强 制 执行是 指司 法机 构 依
据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
非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 易过户 申请 按基 金 登
记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十四 )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 办理 其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 交 易账 户 间的 转托 管手续 ,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以 按 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基金 管理人 及销 售 机 构的 业务 规则。 
(十五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 者 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 基金管 理人 在相 关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 )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十七 )基 金上 市交 易 
在未来 系统 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相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规 则安 排本 基 金
上市交 易事 宜。 具体 上市 交 易安排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提前发 布公 告, 并告 知基 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 
(十八 ) 预 约赎 回 
在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运作 期到期 日前 提起 赎回 申请 , 办理 预约 赎 回 手
续,具 体预 约赎 回安 排请 咨询相 关销 售机 构。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 力求 安全 性的 前提 下, 追求稳 定的 绝对 回报 。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金投 资于法 律法规 允许 的金融 工具 , 包括: 现金 、通知 存款、 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银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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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定期 存款 和大 额存 单、 剩余期 限 ( 或回 售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债 券、 资产 支 持 证
券、 中 期 票据 、 期限 在一 年以内 ( 含一 年 ) 的 债券 回购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 将 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积 极管 理型 的投资 策略 ,在 尽量 降低 基金净 值波 动风 险并 满足 流动性 的前 提 下 ,
提高基 金收 益。 
1、资 产配 置策 略 
基金根 据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政 策形 势、 信用 状况 、利率 走势 、资 金供 求变 化等的 综合 判 断 ,
并结合 各类 资产 的估 值水 平、 流动 性特 征、 风 险 收 益特征 , 决定 各类 资产 的 配置比 例 , 并 适时 进 行
动态调 整。 
2、期 限配 置策 略 
根据对 短期 利率 走势 的判 断确定 并调 整组 合的 平均 期限。 在预 期短 期利 率上 升时, 缩短 组 合 的
平均期 限, 以规 避资 本损 失或获 得较 高的 再投 资收 益; 在 预期 短期 利率 下降 时, 延 长组 合的 平 均 期
限,以 获得 资本 利得 或锁 定较高 的利 率水 平。 
3、个 券选 择策 略 
在个券 选择 上, 基金 将综 合运用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 流动性 分析 、 信 用风 险分 析等方 法来 评 估 个
券的投 资价 值, 发掘 出具 备相对 价值 的个 券。 
4、利 用短 期市 场机 会的 灵 活策略 
由于市 场分 割、 信息 不对 称、发 行人 信用 等级 意外 变化等 情况 会造 成短 期内 市场失 衡; 新 股 、
新债发 行以 及年 末效 应等 因素会 使市 场资 金供 求发 生短时 的失 衡。 这种 失衡 将带来 一定 市场 机 会 。
通过分 析短 期市 场机 会发 生的动 因, 研 究其 中的 规 律, 据此 调整 组合 配置 , 改进操 作方 法 , 积 极 利
用市场 机会 获得 超额 收益 。 
5、其 他衍 生工 具投 资策 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衍生 品的 ,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 金将 制 订符 合 法
律法规 及 本 基金 投资 目标 的投资 策略 , 通 过利 用其 他衍生 金融 工具 进行 套利 、 避险 交易 , 控 制 基 金
组合风 险、 获取 收益 。 
未来, 随着 证券 市 场 的发 展、 金 融工 具的 丰富 和交 易方式 的创 新等 , 基 金还 将积极 寻求 其 他 投
资机会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更新和 丰富 基金 投资 策略 。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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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投资 程序 
研究、 决策、 组合 构建 、 交 易、 评 估、 组 合调 整的 有机 配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 投资管 理程 序 。
严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 可以 保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 执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 生。 
1、研 究 
本基金 的投 资研 究依 托公 司整体 的债 券研 究平 台, 由固定 收益 部负 责。 通过 自上而 下的 宏 观 基
本面和 资金 技术 面分 析、 自 下而上 的债 券信 用利 差分 析、 个 券估 值分 析以 及数 量 化的相 对价 值分 析,
研究员 对未 来市 场利 率和 收益率 曲线 变化 趋势 、 债 券类属 和行 业配 置提 出分 析意见 , 并 经公 司 固 定
收益部 久期 和收 益率 曲线 决策小 组、 类属 和行 业配 置决策 小组 讨论 后形 成结 论。 
2、资 产配 置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对未 来一段 时间 市场 的判 断, 以 及各类 投资 工具 的流 动性 和信用 风险 的 变
化情况 , 决 定基 金资 产在 各资产 类别 、 各 期限 的分 配比例 范围 。 基 金经 理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决 定 的
比例范 围内 ,结 合基 金风 险预算 的要 求, 决定 基金 的具体 资产 配置 。 
3、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研 究员 提交 的投资 报告 , 结 合自 身的 研究判 断, 决定 具体 的投 资品种 并决 定 买 卖
时机, 其中 重大 单项 投资 决定需 经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4、交 易执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监控 内容 包括 基金资 产配 置 、 各
品种投 资比 例等 。 
5、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基金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 估, 并 提供 相关 报告 。 风 险 报告使 得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能够 随时了 解组 合承 担的 风险 水平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策 略。 绩效 评 估 能
够确认 组合 是否 实现 了投 资预期 、 组 合收 益的 来源 及投资 策略 成功 与否 , 基 金经理 可以 据以 检 讨 投
资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 合。 
6、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经 理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和市场 变化 , 结 合基 金申 购和赎 回的 现金 流量 情况 , 以及 组合 风 险 与
绩效评 估的 结果 ,对 投资 组合进 行监 控和 调整 ,使 之不断 得到 优化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环境 变化和 实际 需要 对上 述投 资管理 程序 做出 调整 , 并 在 基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中 公告 。 
(五) 投资 限制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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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组 合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41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 行 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 融 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5)本基金的存款银行 为 具有基金托管资格、基 金 代销资格以及合格境外 机 构投资者托管人
资格的 商业 银行。 存放 在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 率债券 摊余 成本
总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本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 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AAA 以上 ( 含 AAA ) 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基 金持 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8)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①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② 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其 发行人 最近 三年 的信 用评 级和跟 踪评 级 具
备下列 条件 之一 :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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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国内 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 
ii.国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例如 , 若中国 主权 评 级 为
A- 级,则 低于 中国 主权 评 级一个 级别 的 为 BBB+ 级) 。 
③ 同一 发行 人同 时具 有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④ 本基 金持 有短 期融 资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 发 布
之日 起 20 个交 易日 内予 以 全部减 持。 
(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三周 内 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 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3、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 有 规定 的除 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可 不受 上述规 定
的限制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七 天 通知 存款 税后 利率 。 
七天通 知存 款利 率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的 七天 通知 存款基 准利 率。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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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推 出 , 或
者是市 场上 有更 适合 用于 本基金 业绩 基准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本 基金可 以在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基 金, 长期风 险收 益水 平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混合 型基 金。 
(八)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计 算方 法 
1、 平 均剩 余期 限 ( 天 )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含 银 行存款、 清算 备付 金 、 交 易保证 金 、 证 券 清
算款、买断式回购履 约金 ) 、银行定期存款、大 额存 单、债券、逆回购、 中央 银行票据、买断式 回
购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 
(1) 银行 存款 、清 算备 付 金、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 限为 0 天 ;证 券清 算款 的 剩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交 收日 的剩 余交 易日 天数计 算; 买断 式回 购履 约 金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到 期日 的实 际 剩
余天数 计算 。 
(2)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 额 存单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3) 组合 中债 券的 剩余 期 限是指 计算 日至 债券 到期 日为止 所剩 余的 天数 ,以 下情况 除外 : 
允许投 资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 一个利 率调 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4)回购(包括正回购 和 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 计 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 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 计 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8)对其他金融工具, 基 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 则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 监会的规定、或
参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 计算 其剩余 期限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对 剩余期 限计 算方 法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九)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 并
对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 金 合同规定,于2014年7月17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 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4年6月30 日 ,本 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50,042,399.72 35.87 
 其中: 债券 50,042,399.72 35.87 









资产 支持 证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6,984,130.48 5.01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1,255,323.96 58.24 4 其他各 项资 产 1,224,762.17 0.88 5 合计 139,506,616.33 100.00 2、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0.8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999,879.50 0.7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占 资 产 净值比 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 “ 本基 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产净值 的40% ” ,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未 发生 超标 情况。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 期限 (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03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0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2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 “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 得超 过141 天” ,本 报 告期内 ,本 基金 未发 生超 标情况 。 (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 均 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30 天 以内 40.71 0.72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2 30 天 (含 ) —60 天 10.1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3 60 天 (含 ) —90 天 20.2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4 90 天 (含 ) —180 天 7.2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5 180 天 (含 ) —397 天( 含 ) 21.7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6 合计 100.10 0.72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0,030,667.67 14.5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 债 20,030,667.67 14.50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0,011,732.05 21.73 6 中期票 据 - -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7 其他 - - 8 合计 50,042,399.72 36.23 9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5、 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41458027 14 苏 广电 CP001 100,000 10,037,935.37 7.27 2 140207 14 国开 07 100,000 10,035,034.44 7.26 3 011415005 14 中 铝业 SCP005 100,000 10,000,136.24 7.24 4 130227 13 国开 27 100,000 9,995,633.23 7.24 5 041372006 13 中 金黄 金 CP001 100,000 9,973,660.44 7.22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6、 “ 影子 定价 ”与 “ 摊 余 成本法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 -0.5% 间 的次 数 0 次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16%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7%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11%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本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即 本基 金 按持有 债券 投资 的票 面利 率或商 定利 率 每 日计提 应收 利息 , 并 按实 际利率 法在 其剩 余期 限内 摊销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或折 价, 以 摊余 的成 本 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为了避 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按 市场利 率或 交易 市价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重 大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持有 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或不公 平的 结果 ,基 金管 理人采 用 “ 影子 定价 ” , 即于每 一计 价日 采用 市场 利率和 交易 价格 对基 金持 有的计 价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当 基金 资产 净 值 与 其他可 参考 公允 价值 指标 产生重 大偏 离的 , 应 按其 他公允 价值 指标 对组 合的 账面价 值进 行调 整 , 调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整差额 确认 为 “ 公允 价值 变 动损益 ” , 并按 其他 公允 价 值指 标 进行 后续 计量 。 如 基金份 额净 值恢 复至 1.00 元 , 可 恢复 使用 摊余 成本法 估算 公允 价值 。 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规 定不能 客观 反映 基 金 资 产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在与 基金托 管人 商议 后, 按最 能反映 基金 资产 公 允 价 值的方 法估 值。 (2) 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持 有剩余 期限 小于397 天但 剩 余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 动 利率债 券, 未 发生该 类浮 动利 率债 券的 摊余成 本超 过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的 情况 。 (3)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 资决策 程序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未 发现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 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 处 罚 的 情 形。 (4)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115,065.27 4 应收申 购款 109,696.90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224,762.17 (5)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① 本报 告期 内没 有需 特别 说明的 证券 投资 决策 程序 。 ② 由于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项之 间可 能存在 尾差 。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 金 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无持 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金 的各 项费 用。 华夏理 财21 天债 券A : 阶 段 份额净 值 收益率 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① -③ ②-④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② 率③ 准差④ 2013 年 1 月 22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4.0890% 0.0032% 1.2723% 0.0000% 2.8167% 0.0032%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2.5361% 0.0068% 0.6695% 0.0000% 1.8666% 0.0068% 华夏理 财21 天债 券B : 阶 段 份额净 值 收益率 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3 年 1 月 22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4.3748% 0.0032% 1.2723% 0.0000% 3.1025% 0.0032%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1.8200% 0.0074% 0.6695% 0.0000% 1.1505% 0.0074%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以 及 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 需 的 其他专 用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和 基金 登记 机 构 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 押或 其 他权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 不 得与其 固有 资产 产 生 的 债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 金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 销。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他 资产 及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 成 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 入 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 照实 际利率 法进 行 摊 销, 每日 计提损 益。 本基 金 不 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 2、 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 成 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 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 而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 果, 基 金管 理人 于 每 一 估值日, 采用 估值 技术, 对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 定 价 ” 。 投 资组 合的 摊 余 成本与 其他 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标 产生 重大 偏离 的, 应按其 他公 允指 标对 组合 的账面 价值 进行 调 整 。 当 “ 影子定价 ” 确 定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 到或超 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风 险控 制的 需要调 整组 合 , 其 中, 对 于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或超 过 0.5%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应编 制并 披露 临时 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 对 方 , 共 同查 明原因 , 双 方协 商解 决 。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 础 上 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 以 公 布 。 (四) 估值 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 按 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 份 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 确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 五入。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是 指最近 七个 自然 日 (含 节 假日 ) 的 每万 份基 金净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收益折 算出 的年 收益 率, 精确到 百分 号内 小数点后 3 位,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 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 托 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 时性 。 当基金 资产 的计 价导 致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小数 点 后 4 位以 内 ( 含第 4 位 ) 发 生 估值错 误时 , 视 为估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 资 者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 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估 值错 误 遭 受 损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 故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 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 更 正 已 产生的 估值 错误 , 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 由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 错 误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 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 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 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 误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 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 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 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 的 原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的 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 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 4、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 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2)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当通报 基金托 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 他 情形 。 (七)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 登 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 误,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 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 由 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 金收 益指基 金投 资所 得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银行 存款 利息 收入以及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其他收 入。 因运 作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 约计入 收益 。 基 金净 收益 为基金 收益 扣除 相 关 规 定可以 在基 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用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 再投资 方式 。 2、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3、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 益情况 , 以 基金 净收 益为 基准, 为投 资者 每日 计算 当日收 益并 分配 , 并在运 作期 期末 集中 支付 。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 情 况,按当日收益 进行分 配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时 ,为投资者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净收 益小 于 零时 , 为 投资 者记 负收 益 ; 若当日 净收 益等 于零 时 , 当日投 资者 不记 收益 。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 计 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 付 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 即红利转基金份 额) 方式。 若投 资者 在运 作期期 末累 计 收 益支 付时 , 累 计收 益为 正值 , 则为 投资者 增加 相应 的 基 金 份额, 其累 计收 益为 负值 , 则缩 减投 资者 基金 份额 。 投资 者通 过在 基金 份额 运作期 到期 日赎 回 基 金 份额可 获得 当期 运作 期的 基金收 益 。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 自 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 金 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 基金份额自下一 工作日 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分配权 益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实 施 本 基金每 个工作 日进行 收益 分配。 每个开 放日公 告前 一个开 放日基 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应 于节 假 日结束 后第 二个 自然 日 , 披露节 假日 期间 基金 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 个开放 日基 金份 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 日 年化收 益率。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 法 律法 规有 新的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期 末例 行收益 结转 (如 遇节 假日 顺延) ,不 再另 行公 告。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7%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27%÷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 管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 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08%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08%÷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 托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级基金 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0% ,对于 由 B 级 降级 为 A 级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应自 降 级确 认日 起适 用 A 级 基金 份额 的费 率。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本基金 B 级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对于 由 A 级升 级为 B 级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应自 升 级确 认 日 起适 用 B 级基金 份额 的费 率。 各类别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H =E× R÷ 当年 天数 H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 每 日 应计提 的基金 销 售服 务费 E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 前 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R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适 用 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费 划付 指 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划出 , 经 登记 机 构分别 支付 给各 个 基 金销售 机构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4) 本 条第 (一) 款第 1 项中第 (4 ) 至第 (10) 项 费用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 管 人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的 损 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 展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基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 但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证 监 会 的要求 提高 管理 费、 托 管 费的情 形除 外; 调 低基 金 管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2 日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告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与 赎回费 用。 ( 三)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 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 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 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 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 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 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 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将《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 募 说明书 的当 日 登 载于指 定媒 体上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媒体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净 收 益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1)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 人至少 每周 公告 一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 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 次日,通过网站 和/ 或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及基金 七日年 化 收益率 。 各类 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当 日基 金净 收益/ 当日基 金总 份额]× 1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 4 位。 各类基金 份额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Ri/7 )× 365/10000]× 100%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i=1 ,2… …7 )的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取 四舍五 入方 式保 留 百 分号 内 小数 点后 三位 , 如 不 足 7 日, 则采 取上 述 公式类 似计 算。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 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 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述 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 基金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每 个 运作期到期 日的下一工 作 日内 ,通过网站披露基 金 份额的运作期年 化收益 率, 供投 资者 参考 。 运作期 年化 收益 率=[ ( ∑R i / n )× 365/10000]× 100%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日 历 日 (i=1 , 2 ……n ) 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n 为 该运 作 期天数 , 运 作期 年化收 益率 采取 四舍 五入 方式保 留 百 分号 内 小 数点 后三位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 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季 度 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 备 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下 列 事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 发生 变动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十 。 10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 13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5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价错 误达百 分之 零点 五 。 16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7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 18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 19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0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1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2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2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 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 公 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 予 以 公告。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一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 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 准 则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 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 体 披 露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 披露 信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同 一信 息的 内 容 应 当一致 。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 公 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 十八、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 (1) 流动 性风 险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对于每 份基 金份 额, 第 一 个运作 期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对认 购份 额而 言 , 下 同 ) 或基 金份 额 申 购确认 日 (对申购份 额而 言,下同 )起(即第 一个 运作 期起始日 ) ,至基 金合 同生效日或基金份 额 申购申 请日 次三 周的 对日 (即 第一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 如该日 为非 工作 日 , 则 顺 延到下 一工 作日 ) 止。 第二个 运作 期指 第一 个运 作期到 期日 的次 一工 作日 起, 至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或 基 金份额 申购 申请 日 对 应的次 六周 的对 日 ( 如该 日为非 工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工 作日 ) 止 。 以 此类 推。 每 个运 作期 到 期 日 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能 不能提 出赎 回申 请, 因此 面临流 动性 风险 。 (2) 运作 期到 期日 未赎 回 ,自动 进入 下一 运作 期风 险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运作 期到 期日 未申 请赎 回, 则 自该 运作 期到 期日 下 一工作 日起 该 基 金份额 进入 下一 个运 作期 。 若投 资者 没有 按规 定及 时提交 有效 赎回 申请 , 可 能因本 基金 进入 下 一 个 运作周 期而 无法 及时 赎回 基金份 额。 投资 者应 提前 做好投 资安 排, 避免 因未 及时赎 回基 金份 额 而 带 来的风 险。 (3) 赎回 确认 失败 的风 险 投资者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登记机 构只 办理 赎回 提交 当日为 运作 期到 期日 的对 应的到 期份 额 的 赎回。 若投 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的 份额 超出 到期 份额 ,登记 机构 对超 出到 期份 额的部 分可 确 认 失 败 。 (4) 运作 期期 限或 有变 化 风险 本基金 名称 为华 夏理 财21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但是考 虑到 周末 、 法 定节 假日等 原因 , 每 份 基金份 额的 实际 运作 期期 限或有 不同 ,可 能长 于或 短于21 个日 历日 。 2、 利 率风 险 当市场 利率 上升 时, 基金 持有的 短期 金融 工具 的市 场价格 将下 降。 由于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 均 剩 余期限 不超 过141 天 ,所 以 市场利 率上 升导 致基 金本 金损失 的风 险 较 小。 当市场 利率 下降 时, 基金 再投资 的短 期金 融工 具的 利息水 平将 下降 , 导 致基 金的当 期收 益 随 之 降低。 3、 信 用风 险 当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票据 的发行 人违 约, 不按 时偿 付本金 或利 息时 , 将 直接 导致基 金财 产 的 损 失。由 于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高信用 等级 的短 期金 融工 具,因 违约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风险 较小。 当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票据 或其发 行人 的信 用等 级下 降时, 会因 违约 风险 的加 大而导 致市 场 价 格 的下降 ,从 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在基金 投资 债券 、 票 据或 债券回 购的 交易 过程 中, 当发生 交易 对手 违约 时, 将直接 导致 基 金 财 产的损 失; 或是 导致 基金 不能按 时收 回投 资资 金 , 从而造 成当 期收 益的 下降 。 在基金 投资 定期 存款 时, 当存款 银行 不能 按时 偿付 本金或 利息 时, 会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4、 积 极管 理风 险 在精选 投资 品种 的实 际操 作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限于 知识 、 技 术、 经验 等因素 而影 响 其 对 相关信 息、 经济 形势 和证 券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其精 选出的 投资 品种 的业 绩表 现不一 定持 续优 于 其 他 品种。 5、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或 违 反 操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 计部门 欺诈 、交 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响 交 易 的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 者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 理公司 、 登 记机 构、销 售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 登记 机构 等等 。 6、 政 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使 基金或 投资 者 利 益受到 影响 的风 险, 例如 , 监管机 构基 金估 值政 策的 修改导 致基 金估 值方 法的 调整而 引起 基金 净 值 波动的 风险 、 相 关法 规的 修 改导致 基金 投资 范围 变化 基金管 理人 为调 整投 资组 合而引 起基 金净 值 波 动的风 险等 。 7、 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 产 的 损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竞争 、代 理机 构违 约等 超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 险 ,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 政 府、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 须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 理 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 金 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 但 是,本基金并不 是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 负债 ,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构 担保 或者背 书, 代销 机构 并不 能保证 其收 益或 本 金 安 全。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本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 提 醒 投 资者 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 投 资 风险, 由 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十 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 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 效之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理 财 21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 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 托 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 违反了《基金合 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 的 利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 财 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 非 交 易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 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 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的 价 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 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 够 按 照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 件 下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 人 。 (20)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 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 承 担 责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 案 条件, 《基 金合同》不能 生 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 基 金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 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 并采 取必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 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 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 不 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算 ,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 设置 、 资金 划拨 、 账 册 记 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 收益、七日年化 收益率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 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 构 ,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 任 而 免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 者 自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 的基 金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事 人, 直至 其 不 再 持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 上 书 面 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 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 仲 裁 。 (9)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 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 监 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 信 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 充,并保证其真 实性 。 (10)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八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9)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0)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 项 。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资产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 赎回 费率、销售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服务费 率或 调整 收费 方式 。 (4)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 定 的范围内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收 益分 配、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 ,增加、减少、 调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7) 在未 来系 统条 件允 许 的情况 下, 安排 本基 金的 上市交 易事 宜。 (8)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9)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10)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 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基 金托 管人 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 独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 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 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 寄 交 的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 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 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 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会 议召 集 人 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人 或托 管人 不 派 代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并且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 系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或/ 和基 金管理 人 (分 别或 共同 地称 为 “监 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会议召集人在监督 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4)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5) 上述 第 (4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见 的 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6)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用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电 话或 其他方 式授 权他 人 代 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决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法 律法 规及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出 席 会 议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下 ,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其出 席会 议的 代 表 主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含 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 席 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 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 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 方式 等 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议 。 如 监督 人 经 通 知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在 公证机 构监 督下 形成 的决 议有效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 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 应 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托 管人 、 终 止 《基 金合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 中 规 定的确 认 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视 为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但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 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 重 新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监督 人派出 的授 权 代 表 的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拒派代 表对 书面 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方 式 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 构 、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九)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二) 《基 金 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 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一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友 好 协 商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未能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 地 点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金 合同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资 者可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网 站查询 。 ”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理财21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 : “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成立时 间:1998 年4 月9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号文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100 年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 号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 民 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 能的决定》 (国发 [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理 资金清 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 务及担 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承 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 代付业务;代理证券 投资 基金清算业务(银证 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 理政策 性银 行、 外国 政府 和国际 金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保管 箱服 务; 发行 金融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 券 、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 金账户 管理 服务 ; 开 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资 信 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 贷款承 诺; 企业、 个人 财务顾 问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 币 兑换 ; 出 口托收 及进 口代 收 ; 外 汇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 有 价 证券 ; 自 营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 银行卡 业务 ; 电话 银行 、 网上银 行 、 手 机银 行业 务;办 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 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现金 、 通 知存 款、 一年以 内 ( 含一 年) 的银 行定期 存款 和 大 额 存单、 剩余 期限 ( 或回 售 期限) 在397 天以 内 ( 含397 天) 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 期票 据、 期 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 债券回 购、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 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 融 资比例进行监 督。 (1)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①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141天。 ②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③ 在本 托管 人托 管下 的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超过 该 证 券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的10%。 ④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40% 。 ⑤ 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为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 基 金代 销 资格以 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托 管人 资 格 的商业 银行 。 存放 在具 有 基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存款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30% ; 存 放在 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⑥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 计 不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⑦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 规 模 的10%;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20% ; 在 本托管 人托 管下 的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 券合 计规模的10%;本 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AAA 以上(含AAA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⑧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 券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 免 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 评级 和跟踪评级 具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i. 国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ii.国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例如 , 若中国 主权 评 级 为 A- 级,则 低于 中国 主权 评 级一个 级别 的 为 BBB+ 级) 。 3) 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 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内 予 以全部 减持 。 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 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 金不 受 上 述 限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和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组 合 不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符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 在限制 之内 ,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以达 到规 定 的 投 资比例 限制 要求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 预 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 情 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 日 正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 变动 规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 于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 督。 (3)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4)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债 券 。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 定 的 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互 提 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其 更新, 加盖 公章 并 书 面 提交, 并确 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有责 任保 管真 实 、 完 整、 全 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并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名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 日内 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 单的 变更。如果基金托管 人在 运作中严格遵循了 监 督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行 关联 交易 ,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 关联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 理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若 基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金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对 于 交 易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 则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 同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 行监 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 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 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 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并 按 照 审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在该 名单中 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名 单 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收到 该名单。基金管理人 应定 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 手 的名单 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手 时须 提前 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 托 管 人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 确认 收到后,对名单进行 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 金托 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 确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 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时 提 醒 基 金管理 人撤 销交 易, 经提 醒后基 金管 理人 仍执 行交 易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 责 任,发 生此 种情 形时 ,托 管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 定的该 交易 对 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进 行交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方 式 进 行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与交 易对手 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 正 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 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 对 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 银行、中国建设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行 , 基 金管 理人 在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 以根 据当时 的市 场情 况 调 整 核心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金 管理人 有责 任控 制交 易对 手的资 信风 险, 在与 核心 交易对 手以 外的 交 易 对 手进行 交易 时, 由于 交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其 后有权 要求 相关 责 任 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名 单, 审核 交易 对手 是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 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 付能力 等涉 及 到 存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 风险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国 建设 银 行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中国农 业银 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基金 投资 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外 的银 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 险 而造成 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基金 管理 人 在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 以根 据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核 心存款 银行 名单 进行 调整 。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 责 任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 的名 单,审 核核 心存 款银 行是 否在名 单内 列明 。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 券,应遵守《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流通受限证券,包 括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 理办法》规范的在发行 时 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 券 、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 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上 述资 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保 证 基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 作日内 , 以 书面 或 其 他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 上述资 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 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 面信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 发行 证券 数 量、 发行 价格 、 锁定 期, 基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 、 总成本 、 总成 本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资 金划 付 时间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上述 信息 的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 行投 资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 金 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 规 、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 制制度、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 督,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上述 资 料 可 能导致 基金 出现 风险 的, 有 权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就该 风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 进 行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 保留 查 看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 报 告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 切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没有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导致 基金 出 现 风 险,基 金托 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任 。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 算 、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 益 率的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及其 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基金 托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 在 下 一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 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有 义 务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赔偿 因其 违反《 基金 合同 》而 致使 投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 该 投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 约定的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金 托 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 约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报 告 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管 人 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基 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有 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及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根据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 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 或 无 故延迟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 、本托 管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金 托管 人赔 偿 基 金 因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 构 , 同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 理 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有 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 、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 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 理 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 运用、处分、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 的 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 账 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 的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与 独立 。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购 、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 偿 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管 资 格 的商业 银行 开设 的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基 金 募 集期满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等有关 规定 后, 由基 金管 理 人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的2名 以上 ( 含2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 基 金 管 理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人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专 户中 , 基 金 托 管 人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款 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 该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产 托 管 专户进 行。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 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银 行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 的 活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 、 《人民币 利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行 规定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金 联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 立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 得 出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 以 外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拆 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基 金的 债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 的 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 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 回购主协议,正 本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 他 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 如 果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 法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也 可 存 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或 票 据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 于 基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 证券不 承担 保 管 责 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 持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署 后 5 个工 作 日 内通 过专人 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 安全方 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 合 同原 件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 部门 15 年 以上 。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认 购、 申购本 基金 的金 额, 对投 资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的 费率 计 提 销 售服务费用,因 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 别。本基金将设A 级和B 级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 份额 单独设 置基 金代 码, 并分 别公布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 值 。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 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并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根据《基金法 》 ,基金管 理 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 此 , 本基金 的 会 计责 任方 是 基金管 理人 , 就与 本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 如 有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十二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利登 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管 方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式 。 保 管期 限为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利登 记日、每年6月30日、 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 个工作 日内 提 交 ; 《 基金 合 同》 生 效日 、 《 基金 合 同》终 止日 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他 用途 , 并 应 遵 守 保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十六、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内 容 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生 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 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 解 决 的,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 点 在 北 京,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 关各 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 续 忠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 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 资料 发 送 1、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 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 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 (含姓 名、 手机 号码 、电 子邮箱 、邮 寄地 址、 邮政 编码等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送 出的 除外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 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开 放 式 基金运 作情 况回 顾、 客户 服务问 答等 。 (二 )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累计 收益 支付 方式 只采用 红利 再投 资 ( 即红 利转基 金份 额) 方式 。 红 利再投 资免 收 申 购 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即 投资 者可 通过 固定的 销售 机 构 , 采用定 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份 额。 定期 定额 投资 不受日 常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定 期定 额具 体 实 施 时间和 业务 规则 详见 我公 司发布 在指 定信 息披 露媒 体及公 司网 站 的 公告 。 ( 四) 基金 转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并开 通基 金转换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转换 业 务 。 基金转 换需 遵守 转入 基金 、 转出 基金 有关 基金 申购 赎回的 业务 规 则 。 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的投 资 者 可 获得一 定的 费率 优惠 , 具 体 业务规 则和 办理 时间 详见 我公司 发布 在指 定信 息披 露媒体 及公 司网 站 的 公告。 ( 五) 电子 交易 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国 农业 银行 金穗 借记 卡、 中 国工 商银 行借 记卡、 中国银 行借 记卡 、 招 商银行储 蓄卡、 交通银行 太平洋借 记卡、 兴业银行 借记卡、 民生银 行借记卡 、浦发银 行东方 卡/ 活期账 户一 本通 、 广发 银 行借记 卡 、 上 海银 行借 记 卡、 平安 银行 借记 卡 、 中 国 邮政储 蓄银 行借 记卡 、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开通 天天 盈账户 、 支 付宝 基金 专户 等第三 方支 付账 户 的个 人 投 资 者 , 以 及 在 华 夏 基 金 投 资 理 财 中 心 开 户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在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ChinaAMC.com ) 或本公 司移 动客 户端 , 与 本公司 达成 电子 交易 的相 关协议 , 接 受本 公司 有 关服务 条款 并办 理相 关手 续后, 即可 办理 基金 账户 开立、 基金 申购 、 赎 回、 转换、 资料 变更 、 信 息 查询等 各项 业务 ,具 体业 务办理 情况 及业 务规 则请 登录本 公司 网站 查询 。 ( 六)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站订制电子邮件服 务,可 自动 获得 相应 服务 ,未预 留相 关资 料的 投资 者可办 理资 料变 更后 获得 此项服 务。 ( 七) 呼叫 中心 1、自动 语 音服 务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 小 时 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 可 通过电话查询最新公告 信 息、基金份额净 值、基 金账 户余 额等 信息 。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周7天的 人工服务 。 周一至周五的 人工电话 服 务时间为8:30~21:00, 周六至周日的 人 工电话 服务 时间 为8 :30~17 :00 ,法定 节 假日 除外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 八)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 基金 账户 查询 ”, 查询 基金账 户情 况、 更改 个人 信息、 订制 个 性化 服务。 2、 在 线客 服 投资者 可点 击本 公司 网站 “ 在线 客服 ”, 进行 咨询 。 周一至 周五 的在 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间 为8 : 30~21 :00 , 周六 至周 日的 在线客 服人 工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定 节 假日 除外。 3、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 人 最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新动态 、热 点问 题等 。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 九)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线客 服、 书 信 、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投 资者 还 可 以 通过代 销机 构的 服务 电话 对该代 销机 构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2014 年 1 月 22 日 发布关 于华 夏理 财 21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暂 停申 购业务 及恢 复 后 继续限 制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 (二 )2014 年 2 月 22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暂 停开 放式 基金 网上 下单转 账支 付 业 务的公 告。 (三)2014 年 3 月 26 日 发布华 夏理 财 21 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年 度 报告及 摘要 。 (四)2014 年 4 月 22 日 发布华 夏理 财 21 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第 1 季度报 告。 (五 )2014 年 5 月 16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杭 州数 米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参 加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六 )2014 年 5 月 23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上 海好 买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参 加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七)2014 年 5 月 29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深圳 分公 司经 营场 所变更 的公 告。 (八 )2014 年 6 月 7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认 购中 国铝 业公 司 2014 年度 第五期 超短 期融 资券 的公 告。 (九)2014 年 7 月 19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董事 、 监 事、 高级管 理人 员及 其 他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职 等情况 的公 告。 (十)2014 年 7 月 19 日 发布华 夏理 财 21 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第 2 季度报 告。 (十一 )2014 年 8 月 21 日发布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聘基 金经 理的 公告。 (十二 )2014 年 8 月 21 日发布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公 告。 ( 十三 ) 2014 年 8 月 25 日 发布华 夏理 财 21 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 半年 度报告 及 摘 要 。 ( 十四 )2014 年 8 月 28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增 吉林 银 行华夏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 二十 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住所 , 投 资 者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二十五、备查文件 (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华夏 理 财 21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 2、 《华 夏理 财 21 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华 夏理 财 21 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 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 的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四年 九月 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