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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龙宝A(000789)

易方达龙宝: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 龙宝 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 年 九月 
 
 



1 易方达龙宝 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重要提示 1. 易方达龙宝 货 币市 场 基金( 以 下 简称 ″ 本基 金 ″ ) 的募 集 已 获中 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可 [2014]873 号 文批 准。 2.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货 币市场 基金 。 3. 本 基金的管 理人和 注册登记 机构均为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本公 司” ) , 托管 人为 华夏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华夏 银行 ” ) 。 4. 本基金 将 自 2014 年 9 月 9 日至 2014 年 9 月 11 日 通 过直销 机构 公开 发售 。 5. 募集规 模上 限 : 本基 金不 设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 6. 本 基金募集 对象 为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可投 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 的个人 投资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 。 7. 认 购最低限 额 :在 基金募集 期内, 投 资者通 过 非直销 销售机构 或 本公 司网上交 易 系统首 次认 购 A 类基 金份 额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 元,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 1 元 ; 首 次认 购 B 类 基 金份额 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500 万元 , 追 加认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10 万 元。 投 资人 通过 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首次 认购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 民币 5 万元 ,追 加认 购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首 次认 购 B 类基 金份 额的单 笔最 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500 万 元, 追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 万 元。 各销 售机 构对最 低认 购 限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需同 时遵 循该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规定 。 8. 投 资者在认 购期内 可多次认 购本基金 , 对单 个投资者 的累计认 购金额 不设上限 , 认购申 请一 经受 理, 即 不 得撤销 。 9. 投 资者欲购 买本基 金,须开 立本公司 基金账 户。投资 人 不得非 法利用 他人账户 或 资金进 行认 购, 也不 得违 规融资 或帮 助他 人违 规进 行认购 。 10. 投 资者应 保 证用于 认购的资 金来源合 法,投 资者应有 权自行支 配,不 存在任何 法 律上、 合约 上或 其他 障碍 。 11. 销售 机构受理 投资 者的认购 申请并不 表示对 该申请 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 表销售机 构 2 确实收 到 了 认购 申请 。申请 是否 有效 应以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即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投 资者 可在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到各 销售网 点查询 最 终成 交确 认情况 和认 购 的 份额。 12. 本 公告仅对 “易方 达 龙宝货 币市场基 金 ”发 售的有关 事项和规 定予以 说明。投 资 者欲了 解 “易 方达 龙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 的详 细情 况 , 请 详细 阅读 刊登 在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信息 披露媒 体上 的《 易方 达龙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13.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本 公告将 同时 发布 在本 公司 网站 (www.efunds.com.cn ) 。投 资者亦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下载基 金申 请表 格和 了解 基金募 集相 关事 宜。 14. 各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以 及开户 、认 购等 事项 的详 细情况 请向 各销 售机 构咨 询。 15.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008818088 ) 及 直 销 中 心 专 线 电 话 (020-85102506 、010-63213377 、021-50476668 )咨 询购买 事宜 。 16. 基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 况对募 集安 排做 适当 调整 。 17. 风险提 示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均 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 金及债 券型 基金 , 属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的较低 风险 收益 品种 。 投 资者购 买本 货币 市场 基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金 融机 构 , 基 金管 理 人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 特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 承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 承担 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 因整 体政 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 因素对 证券 市场 价格 产生 影响的 市场 风险 , 因金 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而 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和 收 益率变 动的 利率 风险 , 因债 券和票 据发 行主 体信 用状 况恶化 而可 能产 生的 到期 不能兑 付的信 用风险 , 因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 因投 资 者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份 额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因本 基金 管理 现金 头寸 时有可 能存 在现 金不 足的 风险或 现金 过 多而带 来的 机会 成本 的风 险, 因收 益分 配处 理的 业务 规则造 成持 有份 额数 较少 的投资 者无 法 获得投 资收 益的 风险 , 因本 基金投 资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数据传 输延 迟等 因素 影响 业务处 理流 程 造成赎 回款 顺延 划出 的风 险等等 。 投资 人在 投资 本 基金之 前 , 请 仔细 阅读 本 基金的 《 招募 说 明书》和《 基金合 同》 ,全 面认识本基 金的风 险收益 特征和产 品特性, 并充分 考虑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一、本次 募集 基本 情况 1. 基金名 称 易方达 龙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A 类份 额基 金代 码:000789 ,B 类 份额 基金 代码 :000790 ) 2. 基金 运 作方 式和 类型


3 契约型 开放 式 3.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4. 基金份 额面 值 每份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为 1.00 元 人民 币。 5. 基金投 资目 标 在 有 效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和 保 持 高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力 争 获 得 高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回 报。 6. 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7. 销售机构 与销 售 地点 本基金 将通 过直 销机 构公 开发售 。 如本 次募 集期 间 , 增加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 将 另行公 告。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广州市 珠江 新城 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 行大 厦 40 楼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广 州直销 中 心; 北京市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 20 号 B 座 8 层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北京 直销 中心 ; 上海市 世纪 大 道 88 号金 茂 大厦 2706-2708 室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 海直 销中心 ;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网 址 http://www.efunds.com.cn 。 8. 募集 时 间安 排与 基金 合同 生效 (1) 本基 金的 募集 期限 为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三 个月 。 (2) 本基 金自 2014 年 9 月 9 日到 2014 年 9 月 11 日公开 发售 。在 认购 期内 ,本基 金 向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同时 发售 。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认 购的 情况 可 适 当调 整 募集 时间,但 最长不 超过 法定 募集 期 限 。 (3)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 起三个 月内 , 如 果本 基金 的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认 购户 数不 少 于 200 人,则 该基 金合 同满 足生 效条件 。 (4)基金募 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应当存 入专门 账户, 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 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 有 效认 购资 金在 募 集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成 投资者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归 投资者 所有 。


(5) 若三 个月 的募 集期 满 , 本 基金 合同 未达 到法 定 生效条 件 , 则 本基 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承担 全部 募集费 用 , 并 将所 募集 的资 金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募集 期结 束 后 30 天内 退还 给基 金认 购 人。 二 、认 购 方式 与相 关规定 1. 认购方 式


4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2. 认购费 率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 3.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认购 份额 的 计 算公 式如下 :


认购份 额=(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基 金份额 面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本 基金 A 类份 额 10,000 元 ,假 定 该笔有 效认 购申 请金 额募 集期产 生 的利息 为 5.50 元, 则可 认 购基金 份额 为: 认购份 额=(10,000 +5.50)/1.00 =10,005.50 份 即:该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A 类份 额, 可得 到 10,005.50 份 基金 份 额。 其中, 认购 份数 的计 算 采 取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 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 入基金 财产 。 4. 募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 认购款项在 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 其中 利息转 份额 的数 额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5. 认购的 确认


投资者 在当日(T 日) 规 定时 间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 通 常可 在 T+2 日后(包括 T+2 日) 到基 金销售 网点 查询 交易 确认 情况 。 销 售机 构对 投资 者认 购申请 的受 理并 不表 示对 该申请 的成 功 确认, 而仅 代表 确实 收到 了 认购申 请。 申请 是否 有效 应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 结果 为准 。 6. 按 有关规定 ,基金 合同生效 前的律师 费、会 计师费和 信息披露 费在基 金认购费 中 列支。 7. 认购 申 请一 旦 被 受理 ,即 不得撤 销。 三 、机 构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程 序 ( 一) 注意事 项 1. 机构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 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 他 人 违规进 行认 购 。 2.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到 本公司直销中心或登陆本 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 理。 投资 者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首次 认 购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1 元, 追加 认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1 元; 首次 认 购 B 类基 金 份额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500 万 元, 追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 万元 。 投 资人 通 过本公 司直 销中 心首 次认 购 A 类 基金 份 额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5 万元 ,追 加认 购单 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首次 认 购 B 类基金 份额 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 币 500 万 元, 追 加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 万 元。 5 各销售 机构 对最 低认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需 同时 遵循 该销 售机 构的相 关 规 定 。 3. 投资者 不能 直接 以现 金方 式认购 。 4. 在本公司 直销 中心开户的 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 一个 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 结 算 账户, 今后 投资 者赎 回、 分红及 无效 认( 申) 购的 资金退 款等 资金 结算 均通 过此账 户 进 行 。 ( 二)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办理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业务 办理 时间 : 基金发 售日 的 9 :00 至 16 :00( 周六 、周 日 及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 。 2.开立 基金 账户 机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1) 投资者填写 并加盖机 构公 章和法定代 表人章的 《开 放式基金账 户业务申 请表 》 一式两 份; (2) 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颁 发的 有效法人营 业执照, 或民 政部门或其 他主管部 门颁 发 的注册 登记 证书 , 以及 组 织机构 代码 证和 税务 登记 证, 上述 文件 应同 时提 供 复印件 ( 加盖 机 构公章 ) ; (3) 《基金 业务 授权 委托 书》 ( 加盖机 构公 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签章 ) ; (4) 经办人 身份 证件 及其 正反 面 复印 件( 加盖 机构 公章 ) ; (5) 法定代 表人 身份 证件 正反 面 复印 件( 加盖 机构 公章 ) ; (6) 《印鉴 卡》 ; (7) 指定银行账 户的银行 《开 户许可证》 或《开立 银行 账户申请表 》复印件 (加 盖 机构公 章 ) , 或 指定 银行 出 具的开 户证 明 原 件; (8) 提供有 授权 经办 人签 字并 加盖单 位公 章或 预留 印鉴 的《风 险承 受力 调查 问卷 》 ; (9)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要求 提供 的其他 有关 材料 。 具体业务办理规则以本公 司直销中心的规定为准, 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 写必须真 实、准 确, 否则 由此 引起 的错误 和损 失 , 由投 资者 自己承 担。 3.提出 认购 申请 机构投 资者 在直 销中 心认 购应 提 交以 下 资 料: 加盖预 留印 鉴和 授权经 办 人签字 的《 开放 式基金 认/ 申购、 赎回 、转 换 交易 等 业务申 请 表》一 式两 份 。 尚未办 理开 户手 续的 投资 者可提 供规 定的 资料 将开 户与认 购一 起办 理。 4.投资 者提 示 请机构 投资 者尽 早向 直销 中心索取 账 户和 交易 申请 表。投 资者 也可 从易 方达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的 网站(www.efunds.com.cn) 上下 载 直销 业务 申请 表 格, 但必 须在 办理 业务时 保证 提 交的材 料与 下载 文件 中所 要求的 格式 一致 。 5.直销 网点 咨询 电话 :020-85102506 、010-63213377 、021-50476668


6 ( 二) 缴款方 式 1.通 过本公司直销 中 心或网上交 易系统认购的机 构投资者 ,则需通过全额 缴款的方 式 缴款, 具体 方式 如下 : (1) 机构 投资 者应 在提 出 认购申 请当 日 17 :00 之 前,将 足额 认购 资金 划至 本公司 在 中国银 行或 中国 工商 银行 的直 销 专户 。 a. 户名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银 行 : 中国 银行 广东 省分行 账号:665257735480 b.户名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销 专户 开户银 行 : 中国 工商 银行 广州市 东城 支行 账号: 3602031419200088891 投资 者若未按 上述 办法 划付认 购款项 , 造成认购 无效的 ,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及 直销专 户的 开户 银行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2) 机构 投资 者在 银行 填 写划款 凭证 时, 请写 明用 途。 (3) 机构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 司直销 中心 提交 认购 申请 时, 可选 择当 日有 效或 3 天内有 效 (如果不选 则默认 为当日 有效) ,对 于选择当 日有效 的申请, 资金晚于 截止时 间到账的 ,则 视为无 效申 请 ; 对 于选 择 3 天内 有效 的申 请, 以资 金 实际到 账之 日作 为有 效申 请受理 日 , 资 金 晚于 当日 截止 时间 到账 的,则 次日 为有 效申 请受 理日。 2.以下 情况 将被 视为 无效 认购 , 款项 将退 往投 资者 的指定 资金 结算 账户 : (1) 投资 者 已 缴款 ,但 未 办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2) 投资 者 已 缴款 ,但 未 办理认 购 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确 认的; (3) 投资 者 缴 款金 额 少 于 其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4) 投资 者缴 款时 间晚 于 基金认 购结 束日 本公 司截 止时间 的; (5) 其它 导致 认购 无效 的 情况。 四 、个 人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程 序 ( 一) 注意事 项 1. 投资者 不得 委托 他人 代为 开户。 2. 个人投 资者 可到 本公 司直 销中心 办理 或登 陆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 理 。 投 资者 通 过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首次 认购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 元 , 追加认 购单 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 元; 首次认 购 B 类 基金 份额 的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500 万元 ,追 加 认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 万元 。 投 资人 通过 本 公司直 销中 心首 次认 购 A 类基金 份额 的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5 万元, 追加 认购 单笔最 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首 次认 购 B 类基 金份额 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500 万 元, 追加 认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10 万 元。 各销 7 售机构 对最 低认 购限 额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需同时 遵循 该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 3. 个人投 资者 不能 直接 以现 金方式 申请 认购 。 4. 个 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 直 销中心 办理 基金 业务 ,必 须事先 开立 银行 活期 存款 账户 , 今后投 资者 认 ( 申 ) 购 、 赎回 、 分 红及无 效认 ( 申 ) 购 的资 金退款 等资 金结 算均只 能通 过此 账户进 行。 ( 二)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办理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发 售日 的 9:00 至 16 :00 (周 六、 周日 及法 定节 假日 除 外) 。 2. 开立基 金账 户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1 )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 账户业 务 申 请表 》 一 式两 份; (2 )出示 本人有 效身份 证 明原件( 身份证 、 军官 证 、士兵证 、武警 证 等 ) 并 提供正反 面复印 件; (3 ) 出示 银行 活期 存款 账 户 并提 供复 印件 ; (4 ) 填妥 的《 风险 承受 力 调查问 卷》 ; (5 )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要 求 提供的 其他 有关 材料 。 3. 提出认购 申请 个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请 需准备 以下 资料 : (1 ) 填妥的 《 开 放式 基金 认/ 申 购、赎 回、 转换 等交 易业 务 申请 表》 一式 两份 ; (2 ) 出示身 份证 件原 件并 提供 复印件 , 如 为第 二代 身份 证, 应 提供 正反 面复 印件 。 尚未开 户者 可同 时办 理开 户和认 购手 续。 4. 投资者 提示 (1)请有意 认购基 金的个人 投资者尽 早向直 销 中心 索取 账户和 交易 申 请表。 个人投资 者也可 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网站(www.efunds.com.cn) 上下 载有关 直 销 业务 表 格, 但 必须在 办理 业务 时保 证提 交的材 料与 下载 文件 中所 要求的 格式 一致 。 (2) 直销 网点 咨询 电话 :020-85102506 、010-63213377 、021-50476668 ( 三) 缴款方 式 1.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认 购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需 准 备 足 额 的 认 购 资 金 存 入 其 在 本 公 司 网上交 易系 统指 定的 资金 结算账 户, 在提 交认 购申 请时通 过实 时支 付的 方式 缴款。 2.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认 购的个 人投 资者 , 则需 通 过全额 缴款 的方 式缴 款 , 具体方 式如 下: (1) 个人 投资 者应 在提 出 认购申 请当 日 17 : 00 之 前 , 将 足额 认购 资金 划至 本 公司 在 中 国银行 或中 国工 商银 行的 直 销专 户。 a. 户名: 易方 达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8 开户银 行 : 中国 银行 广东 省分行 账号:665257735480 b. 户名: 易方 达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银 行 : 中国 工商 银行 广州市 东城 支行 账号:3602031419200088891 投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法 划付 认购 款项 , 造成 认购 无 效的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及 直 销专户 的开 户 银 行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2) 投资 者在 银行 填写 划 款凭证 时, 请写 明用 途。 (3) 个人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 司直销 中心 提交 认购 申请 时,可 选择 当日 有效 或 3 天内有 效 (如果不选 则默认 为当日 有效) ,对 于选择当 日有效 的申请, 资金晚于 截止时 间到账的 ,则 视为无 效申 请 ; 对 于选 择 3 天内 有效 的申 请, 以资 金 实际到 账之 日作 为有 效申 请受理 日 , 资 金晚于 当日 截止 时间 到账 的,则 次日 为有 效申 请受 理日。 3.以下 情况 将被 视为 无效 认购 , 款项 将退 往投 资者 指定的 资金 结算 账户 : (1 ) 投资者 已缴 款 , 但未 办理 开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 (2 ) 投资者 已缴 款 , 但未 办理 认购 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 确认的; (3 ) 投资者 缴款 金额 少于 其申 请的认 购金 额的 ; (4 ) 投资者 缴款 时间 晚于 基金 认购结 束日 本公 司截 止时 间的; (5 ) 其它导 致认 购无 效的 情况 。 五 、过 户登记 与退 款 1.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在 募集 结束 后 对 基金 权益 进行过 户 登记 。 2.在发 售期 内被 确认 无效 的认购 资金 , 将于 认购 申请 被确认 无效 之日 起 三 个工 作日内 向 投资者 的 结 算账 户划出 , 在发售 结束 后被 确认 无效 的认购 资金 , 将于 验资 完 成日起 三个 工作 日内 向 投资 者的 结算 账户 划出。 六 、基 金资产 的验 资与基 金合同 生效 1.募集 截止 后 ,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注 册登 记机构 确认 的 数据 , 将 有效 认购 资金 ( 不含认 购 费) 及 有 效认 购申 请资 金 产生的 利息 一并 划入 在托 管行的 专用 账户 , 基金 管 理人委 托具 有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资产进 行验 资并 出具 报告 ,注册 登记 机构 出具 认购 户数证 明 。 2.若基 金合 同达 到生 效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 在 按照 规定 办理了 基金 验资 和备 案手 续后公 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 3.若本 基金 合同 未能 生效, 则基金 管理 人 应 承担 全部 募集费 用, 并将 已募 集资 金加计 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天内 退还 基金 认 购人。


9 七 、本 次募集 有关 当事人 或中介 机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 行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成立时 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 881 8088 (免 长途 话费 ) 传真: (020 )38799488 联系人 :贺晋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2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成立时 间:1992 年10 月14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8,904,643,509 元人民 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复 (1992 )391 号]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5 号 联系人 :郑 鹏 电话: (010 )85238667 传真: (010 )85238680 (三) 销售 机构 本基金 将通 过直 销机 构公 开发售 。 直销机 构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10 联系人 :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0 号 B 座 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魏 巍 (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 楠 (4)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募集期 间 , 客 户可 以通 过 本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4008818088 ) 进 行募 集 相关事 宜的 问询 、 开 放式 基金 的投 资 咨询及 投诉 等 。 直 销中 心 客户还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心 电话 查询 汇入资 金的 到账 情况 。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有关内 容同 上。 (五)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北 京德 恒律 师事务 所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 :王 丽 电话:010-52682888


11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刘焕 志 联系人 :徐 建军 (六)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周刚 联系人 :许 建辉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二〇一 四年 九月 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