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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主题(070010)

嘉实主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 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2 号) 基金管 理人: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 示 (一 ) 嘉 实主 题精 选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 称 “ 本基 金 ” ) 根据2006 年6 月12 日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关于 同意嘉 实主 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证 监基 金字 [2006]117 号 ) 和2006 年6 月15 日 《关 于嘉 实主 题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时间 安排 的确 认 函》 ( 基金 部函[2006]131 号) 的 核准 进行 募集 。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于2006 年7 月21 日 起 生效 , 自 该日起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二) 本招 募说 明书 是对 原 《嘉 实主 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的定 期更 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 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 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三)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四) 基金管 理人承 诺恪尽 职守 ,依照 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 则,谨 慎、有 效地 管理和 运用本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五)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 申购 本基 金 时 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六)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4 年7 月21 日( 特别 事项 注明 除外 ) ,有关 财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2014 年6 月30日( 未经 审计)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6 六、基金的募集 ............................................................. 4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 42 九、基金转换............................................................... 49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55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6 十二、基金的业绩 ........................................................... 64 十三、基金的融资、 融券 ..................................................... 65 十四、基金的财产 ........................................................... 66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66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 配 ....................................................... 69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0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2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2 二十、风险揭示 ............................................................. 75 二十一、差错处理 ........................................................... 77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78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 容摘 要 ................................................... 80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91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99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01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02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02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 格式 准则 第5 号<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嘉实主 题精 选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 料 申请募集的。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词语或 简称 含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嘉实 主题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金合 同 指 《嘉 实主 题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及 对本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指《嘉 实主 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更新 发售公 告 指《嘉 实主 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 《嘉 实主 题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 议通过 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管 理人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 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算 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登 记机 构为 嘉实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投资者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者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律 法规 可以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在中 国境 内合 法注 册登记 或经 有权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和 有效 存续 并依 法 可以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行 办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国 境内 合法 设立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指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第 九部分 之规 定召 集、 召开 并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表决的 会议 基金募 集期 指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的 基金 份额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最 长不 超过 三个 月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指 基金 募集 期满 , 基 金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和 募集金 额超 过核 准的 最低 募 集份 额总 额及 最低 募集金 额, 并且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基 金法》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备案手 续后 ,中 国证 监会 的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认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者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 间, 投资 者申 请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的 行为 。 赎回 指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申请 卖出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 基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基金 账户 内的 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从一 个销 售机 构托管 到另 一销 售机 构的 行为 投资指 令 指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财 产进 行投 资时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资 金划 拨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为 办理 本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基金账 户 指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由 该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的 记录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开 放式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 请 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 ,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及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金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申 购款 以及 以其 他资 产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财产 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余 额所 得的 基金 份额 的价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过程 法律法 规 指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效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法 解释 、地 方法 规、 地 方规 章、 部门 规章 及其他 规范 性文 件以 及对 于该等 法律 法规 的不 时修 改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 任何 无法 预见 、无 法克服 、无 法避 免的 事件 和因素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 收、 法律 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场 所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等。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况 1. 基本 情况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23 楼01-03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 号 华 润大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40% ,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亚 洲)有 限公 司30% , 立信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1999 年3 月25日成 立, 是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 设在北京 并设深圳、成都 、杭州、青岛 、南 京、 福州 、广州 分 公司 。 公司获 得全 国社 保基 金、 企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QDII 资格和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 特定资 产管 理业 务 资 格。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2. 管理 基金情 况 截止 2014 年 8 月 19 日,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1 只 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63 只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嘉实 丰和价值封闭、嘉实成长 收益 混合、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稳健 混合、 嘉实债 券、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 业混 合 、 嘉实 货币 、 嘉实 沪深 300ETF 联接 (LOF ) 、 嘉实 超短 债 债 券 、 嘉 实主 题混合 、 嘉 实 策略混合 、 嘉实 优质 企业 股票 、 嘉实 海外 中国 股票 (QDII ) 、 嘉 实研 究 精选股票 、 嘉实 多元 债券 、 嘉实 量化 阿尔 法股 票 、 嘉实回 报混 合 、 嘉实 基本 面 50 指数 (LOF ) 、 嘉实价 值优 势股 票 、 嘉实 稳固收 益债 券、 嘉实 H 股 指数(QDII-LOF ) 、 嘉实 主题新 动力 股票 、 嘉实多利 分级债 券、嘉 实 领先成长 股票 、 嘉实深 证 基本面 120ETF 、 嘉实深 证基本 面 120ETF 联接、 嘉实 黄金 (QDII-FOF-LOF ) 、嘉 实信 用债 券 、嘉实 周期 优选 股票 、嘉 实安心 货币 、嘉 实 中创 400ETF 、 嘉实 中创 400ETF 联 接、 嘉 实沪 深 300ETF 、 嘉实 优化 红利 股票 、 嘉实 全球 房地 产(QDII ) 、 嘉实 理财 宝 7 天债券 、 嘉 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债券 、 嘉 实纯 债债 券、 嘉实中 证中 期企 业 债指数 (LOF )、嘉实中 证 500ETF 、嘉实增 强信 用 定期债 券 、 嘉实 中 证 500ETF 联接 、嘉 实中 证中期 国 债 ETF 、 嘉实中 证金边 中期 国 债 ETF 联接、 嘉实 丰益 纯债 定期 债券 、 嘉实 研究 阿尔 法 股票、 嘉实 如意 宝定 期债 券、 嘉 实美 国成 长股 票 (QDII)、 嘉实 丰 益策 略定 期 债券 、 嘉实 丰益 信 用定期 债券 、嘉 实新 兴市 场双币 分级 债券 、嘉 实绝 对收益 策略 定期 混合 、嘉 实宝 A/B 、嘉 实活 期宝货 币、 嘉实 1 个 月理 财债券 、嘉 实活 钱包 货币 、嘉实 泰和 混合 、嘉 实薪 金宝货 币、 嘉实 对 冲套利 定期 混合 、嘉 实中 证主要 消 费 ETF 、嘉 实中 证医药 卫 生 ETF 、嘉 实中 证金融 地 产 ETF 、 嘉实 3 个月 理财 债券 、 嘉 实医疗 保健 股票 。其 中嘉 实增长 混合 、嘉 实稳 健混合 、嘉 实债 券基 金 3 只开放式 基金属于嘉 实 理财通系列基 金 。同时 , 管理 多个全国 社保基金 、 企业年金 、特 定客 户资产 投资 组合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本情 况 安奎先生,董事 长 ,大学 本科,中共党员,曾任吉 林农业机械研究所主任; 吉林省信托投 资公司外经处处长、香港 吉信有限公司总经理;吉 林省证券公司总经理;东 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 长; 吉林 天信 投资 公司总 经理 ; 中 诚信 托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2011 年 8 月 5 日 起任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赵学军先生,董事、总经 理 ,经济学博士 ,中共党 员 。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 播公司 、外经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 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 司 、北京商品交易所、天 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 、商 鼎期货经纪有限公 司 、 北 京证 券有 限公 司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00 年10 月至 今 任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 经理。 高方先生,董事,大学本 科,中共党员,高级经济 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副处长,外 企 服务 总公司 宏银实 业公司 副总 经理。1996 年9 月至 今历 任中诚 信托有 限责任 公司 总裁助 理、 副总裁 ,现 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裁。 Bernd Amlung 先生 , 董 事 , 德国 籍, 德国 拜罗 伊特 大学商 业管 理专 业硕 士。 自 1989 年起 加入德意志银行以来,曾 在私人财富管理、全球市 场部工作。现任德意志资 产与财富管理公司 (Deutsche Asset & Wealth Management, London ) 全球战 略与 业务 发展 部负 责人,MD 。 Mark Cullen 先 生, 董事 ,澳大 利亚 籍, 澳大 利亚 莫纳什 大学 经济 政治 专业 学士。 曾任 达 灵顿商 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品交 易主 管, 贝恩(Bain&Company) 期货 与商品 部负 责人, 德意志 银行 (纽 约) 全 球 股票投 资部 首席 运营 官、MD 。 现 任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纽约) 全球 首席 运营官 、MD 。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 任海 问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1994 年至 今任 北京 德恒 有 限责任 公司 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 立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 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 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 于中国建设银 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 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 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 分析师,美国世界 银行顾 问, 中国 南方 证 券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万 盟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04 至今 任万 盟并 购集团 董事 长。 张维炯先生,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教授、加拿大 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商学 院博士。曾任 上海交 通大 学动 力机 械工 程系教 师, 上海 交通 大学 管理学 院副 教授 、 副 院长 。1997 年 至今 任中 欧国际 工商 学院 教授 、副 院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 共党员,法学博士。清华 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清华大学法 学院副教授,担任中国证 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 北京市经济法学会 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检 察学研究会金融检察专业 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第一、 二届 并购 重组 审核 委员会 委员 ,现 任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第 三届 上市 委员 会委员 。 朱蕾女士,监事,中共党 员,硕士研究生。曾任首 都医科大学教师,中国保 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主任科员,国都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 展战略官、北京代 表处首 席代 表、 董事 会秘 书。2007 年 10 月 至今 任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国 际业务 部总 经理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 ,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 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 信息产业(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王利刚 先生 , 监 事 , 经济 学学士 。2001 年 2 月至 今 , 就职 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综合 管 理部、 人力 资源 部, 历任 人力资 源部 副总 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 监 事, 法 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 为国 浩律师 集团 ( 北京 ) 事务 所证券 部律 师 。2008 年 7 月至今 , 就职 于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 稽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 律部总 监。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 任职于 中办 警卫 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 于 中国银 行 海 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长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 博时 基金管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1999 年 3 月至 今任 职于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督 察员 和公 司副总 经理 。 张峰先生,副总经理 ,中 共党员、硕士。曾就职于 国家计委, 曾任 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部 副总 监 、 市场 部总监 、公 司督 察长 。 戴京焦 女士 ,副 总经 理, 武汉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加 拿大大 不列 颠哥 伦比 亚大 学MBA 。 历任 平安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经 理、平安保险集团公司资 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兼负责 人;平安证券公司 助 理总 经理, 平安集 团投资 审批 委员会 委员。2004 年3 月 加盟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任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王炜女士,督察长,中共 党员,法学硕士。曾就职 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北京市陆通联 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智 浩律师事务所、新华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部 总监 。 2 、基 金经 理 (1 ) 现任 基金 经理 邹唯先 生 , 硕 士研 究生 ,12 年证 券 、 基 金从 业经 历 。 曾 任职 于长 城证 券研 究 发展中 心 ;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 ; 上海 磐信 投资 管理 有 限公司 , 任董 事总 经理 。2013 年 7 月加 入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06 年 8 月 3 日至 2008 年 2 月 28 日 任嘉 实稳 健混 合 基金经 理 、2006 年 8 月 3 日至 2007 年 12 月 7 任嘉 实浦 安保 本基 金 经理 , 2006 年 12 月 13 至 2008 年 2 月 27 任嘉实 策略 混合 基金 经理 ,2007 年 7 月 21 至 2012 年 3 月 7 日 任本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3 年 10 月 29 日至 今任 本基 金 基金经 理。 (2 ) 历任 基金 经理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2006 年7 月21 日 至2007 年7 月20 日, 王贵 文先 生 任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 2007 年7 月21 日 至2008 年7 月21 日, 窦玉 明先生 任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 2007 年7 月21 日 至2012 年3 月6日, 邹 唯先 生 任 本基 金 基金经 理 。 2012 年3 月7日至2013 年10 月29 日, 马 惠 明先 生任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3 、股票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成 员包 括: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兼公 司 首席投 资官 (股 票业 务) 邵健先 生, 公司 总经 理赵 学军先 生, 公司 研究 总监 陈勤先 生, 资深 基 金经理 邹唯 先生 、张 弢先 生,定 量投 资部 负责 人张 自力先 生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相 关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 的有关 规定 ,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基金 法》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为 发生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得 将基 金财产 用于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 者债券 ; (6 )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 利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 法 规、 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 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尚 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 加强 内部控 制,防 范和化 解风 险,促 进公司 诚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 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 情况,公司已建立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健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制 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 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 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 分组成。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 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纲要和总揽。基 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 、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 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 会计、人力资源管 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 评估考核、监察稽核、风 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 对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岗 位设置 、岗 位责 任、 操作 守则等 具体 说明 。 2. 内部 控制的 原则 (1 ) 健 全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涵 盖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个 环节 ; (2 ) 有 效性 原则 :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 维 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执行 ;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 ) 相 互制 约原 则: 组织 结构体 现职 责明 确 、 相 互 制约的 原则 , 各部 门有 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操作相 互独 立。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运 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 提高 经济 效 益, 以合 理的 控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 ) 公司 董事 会对 公司 建 立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 董 事会下 设审 计 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 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 情况,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 监督 职能 ,保 护投 资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 权益 。 (2 )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公司 总经 理 、 总 经理 助 理、 总监 及资 深基 金经 理 组成 , 负 责指 导权益 类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确定 基本 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组 合的 原则 。 (3 )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为 公 司风险 管理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由公 司总 经理 、 督 察 长及部 门总 监 组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 经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 险,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 (4 ) 督察 长积 极对 公司 各 项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 性及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进 行 监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 期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执 行情 况。 (5 ) 监 察稽 核部 : 公 司管 理层重 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并 保证 监察 稽核 部 的独立 性和 权 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 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 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 责和工作流程、组 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 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 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6 ) 业 务部 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 在部 门的 风险 控制 第一责 任人 , 对本 部门 业 务范围 内的 风 险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 务。 (7 ) 岗位 员工 :公 司努 力 树立内 控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识 ,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 化 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 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 规章制度,使风险 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 承担相应的内控责 任,并 负有 对岗 位工 作中 发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 险问 题及时 报告 、反 馈的 义务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 度上 控制 风险 、 技术上 量化 风险 ” , 积极 吸 收或采 用先 进的 风险 控制 技术和 手段 , 进行内 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 。





(1 )公司 逐步健全 法 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 独 立董事和监事 会的监督 职 能,严禁不正 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2 )公司 设置的组 织 结构,充分体 现职责明 确 、相互制约的 原则,各 部 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 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 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 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 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 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监督和 反馈系 统。


(3 )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 递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内 控防 线: ① 各岗位 职责 明确 ,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在 上岗 前 均应知 悉并 以 书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 权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 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督 制衡 ;


(4 )公司 建立有效 的 人力资源管理 制度,健 全 激励约束机制 ,确保公 司 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 求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 业胜任 能力 。 (5 )公司建立 科学严密 的 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 外部风险进行 识别、评 估 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6 )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 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 公司授权标准 和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 贯彻执 行;


② 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员 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使 相应 的职 责;


③ 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 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 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 授权应及时修改或 取消授 权。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7 ) 建 立完 善的 基金 财务核 算 与 基金 资产 估值 系统和 资产 分离 制度 , 基 金资产 与公 司自 有 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 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 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 时、准确和完整地 反映基 金财 产的 状况 。


(8 ) 建立 科学 、严 格 的岗位 分离 制度 ,明 确划 分各岗 位职 责, 投资 和交 易、交 易和 清算 、 基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 要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投资 、研 究、 交易 、IT 等重要 业务 部门 和 岗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 ) 建立 和维 护信 息 管理系 统, 严格 信息 管理 ,保证 客户 资料 等信 息安 全、真 实和 完整 。 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 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 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 工均有明确的报告 途 径。


(10 )建 立和完 善客 户服务标 准, 加强基 金销 售管理, 规范 基金宣 传推 介,不得 有不 正当 销售行 为和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 (11 )制 订切实有效 的应 急应变措施,建立 危机处 理机制和程序,对 发生严 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可能 引起 系统性 风险 、严 重影 响社 会稳定 的突 发事 件, 按照 预案妥 善处 理。 (12 )公 司建 立健 全内 部 监控制 度,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 进行持 续的 监督 ,保 证内 部控制 制度 落实 ;定 期评 价内部 控制 的有 效性 并适 时改进 。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由监 察稽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细 , 按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 进行 部 门自 查、 监察 部核 查, 确 保 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符 合有 关法 律、 行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行 业监管 规则 。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 持续监督。由监察稽核部 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 共同识别风险 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 计内部风险点 自我 评估表 ,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 析, 并由监察稽核 部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 的执 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 告知 总经 理和 其他 有关高 级管 理 人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 中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知建 立、实施和 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本公 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的责任 ,董事 会承担 最终 责任 ; (2 )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叁亿 陆仟 肆佰 陆拾 万陆仟 叁佰 叁拾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 有员 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 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 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 员工具有硕士以上 学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 户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国 银行 已在 境内、 外 分行开 展托 管业 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 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一对多、一对一 ) 、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境 外三类机 构银行间债券、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 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 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 基金、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 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是首家开展绩效评 估、风险管理等增 值服务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化 的托 管增 值服 务, 是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行 。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4 年6 月30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276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中 境内 基 金251 只, QDII 基金 25 只 , 覆盖 了股 票型 、 债券 型、 混合 型、 货 币 型、 指 数型 等多 种类 型的 基金 , 满足 了不 同 客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 财需 求,基 金托 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 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 成部分,秉承 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 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风险控制 工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包 括风险 识别 ,风 险评 估, 工作程 序设 计与 制度 建设 ,风险 检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视,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 行,工作程序与制度执行 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 及风险控制工作的 后评价 。 2007 年起 , 中国 银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 后获得 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 国际 主流 内控审 阅准 则的 无 保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 。2013 年, 中国 银行 同时 获得 了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 准则 的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 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 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 有效保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 。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基金 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报 告。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路 91 号金地 中心 A 座 6 层 电话


(010 )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23 楼01-03 单元 电话


(021 ) 38789658 传真 (021 ) 68880023 联系人


鲍东华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段 86 号城市 之心 30H 嘉 实基 金 电话


(028 ) 86202100 传真 (028 )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嘉里 建设 广 场 T1-1202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电话


(0755 ) 25870686 传真 ( 0755 )2 5870663 联系人


周炜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 和国 际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 66777766 传真 ( 0532 )6 6777676 联系人 陈建林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 3 室


电话


(0571 ) 87759328 传真 ( 0571 )8 7759331


联系人 章文雷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福 州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 88013673 传真 ( 0591 )8 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 ) 66671118 传真 (025 )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2415-2416 室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庄文胜 2. 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电话 010-66105662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1 号 楼长 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 话 95533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117 网址 www.psbc.com 客服电 话 95580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 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1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江宁 路168 法定代 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刘玲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网址 www.cib.com.cn 客服电 话 95561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杨成茜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 )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www.hxb.com.cn 客服电 话 95577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甲17 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 (010 )66223587 传真 (010 )66226045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 话 95526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95501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16)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18)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9) 东莞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 (20)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1)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 话 96528 ,962528 上海 、 北京地 区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于庆君 电话 68602127 传真 85709799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 话 96588 ( 青 岛 ) 、 4006696588 (全 国)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 街 6 号 光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www.ceb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95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玄武 区中 山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 )86775044 传真 (025 )86775376 网址 www.njc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400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 话 4001196228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 )62667635 传真 (0551 )62667684 网址 www.hs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2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3)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25)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6)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7)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临沂 市沂 蒙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www.lsbchina.com 客服电 话 400-699-6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309 传真 (0571 )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住所 温州市 车站 大道 华海 广 场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市 车站 大 道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网址 www.wzbank.cn 客服电 话 (0577 )96699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 )38576977 传真 (021 )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999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 )87659546 传真 (0571 )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27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洪武 北 路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志伟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 )58587018 传真 (025 )58587038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 025 ) 96098 、 4008696098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28)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9)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30)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31)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32)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33)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8 号 商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 )8824667 传真 (0991 )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 )965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 )58316666 传真 (022 )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住所、 办 公地 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186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 话 (0379 )966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伟 联系人 王璇 电话 0755-25188269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 话 961200 ( 深 圳 ) 4001961200 (全 国)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元 亨大 厦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元 亨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 )85605006 传真 (010 )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 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 话 4008-311-777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34)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35)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3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37) 广东发展银行 (38)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39)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延 安 路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张 予多 电话 (0571)87117616 传真 (0571)87117607 网址 www.czcb.com.cn 客服电 话 (0571)96527 、 4008096527 住所、 办公 地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 话 95537 住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www.drcbank.com


客服电 话 (0769 )961122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一飞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服电 话 021-962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詹全鑫 、张 扬眉 电话 (020 )38322256 传真 (020 )87310955 网址 www.gdb.com.cn 客服电 话 800-830-8003 、 400-830-8003 住所、 办公 地址 石家庄 市平 安北 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129999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40)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 (41)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42) 万银财富(北京)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4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4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包头 市钢 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晶 刘芳 电话 (0472 )5109729 传真 (0472 )5176541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 话 0472-96016 010-96016 0574-967210 0755-967210 028-65558555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 元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国 路 91 号 金地 中心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建国 中 路99 号杭 州 联合银 行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 —87923324 传真 0571—87923214 网址 www.urcb.com 客服电 话 96592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08-0069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1118 号 鄂 尔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场 中 路685 弄 37 号 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45)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4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 问有限公司 (47)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4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 (49)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 业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 生大 厦12 楼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555 号 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钟 园 路728 号 注册地 址 江 苏省 苏州 市东 吴北 路 143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0512-96067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习甜 传真 021-20835879 网址 http://fund.licaike.com/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50)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 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51)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5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5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温州 市龙 湾区 永强 大道衙 前段 龙湾 农商 银行 大楼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温州 市龙 湾区 永强 大道衙 前段 法定代 表人 刘少云 联系人 胡俊杰 电话 15057399928 传真 0577-86921250 网址 www.lwrcb.com 客服电 话 4008296596 办公地 址 浙江绍 兴柯 桥笛 扬 路1363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绍 兴柯 桥笛 扬 路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www.borf.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办公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东 南湖 大 路1817 号 注册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东 南湖 大 路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孟明 电话 0431-84992680 传真 0431-84992649 网址 www.jl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666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翠 柏 路7 号 杭州电 子商 务产 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茂 大 厦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杨翼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60833722 传真 (010 )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5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5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7)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5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5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 李清怡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0294 网址 www.sywg.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05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6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3)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4)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雷宇钦 电话 (0591 )38507679 传真 (021 )38565955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住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0755 ) 33680000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6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70)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2)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73)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4)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春市 自由 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0431 ) 85096733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78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 及第04 层 01、02、03 、05、11 、12 、13、15、16、18 、19 、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 田 区益 田 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75)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6)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7) 中信证券(山东)有 限责 任公司 (78)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79) 中信证券(浙江)有 限责 任公司 (8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40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传真 (021 )50372474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 路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84403360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 话 95548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 29 号迪凯 银 座 22 层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 29 号迪凯 银 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 0571-85783737 传真 0571-85106383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5548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81) 金元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82)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4)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5)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6)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4001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 )83025022 传真 (0755 )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 )86285337 传真 (0791 )86282293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住所、 办公 地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信托 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电话 (029 )87416787 传真 (029 )87417012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 话 95582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8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8)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9)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0)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 国联 金融 大 厦702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国 联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70 住所、 办公 地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 路1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 )83367888 传真 (025 )83320066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大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话 (010 )66297386 传真 (0471 )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 话 (0471 )4972343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 )20333910 传真 (021 )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9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94)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5)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6)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9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8)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2 号楼 22-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03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罗湖 区笋 岗 路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 )25832852 传真 (0755 )8248508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9 号宏源 证券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 010 ) 88085195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 )85127622 传真 (010 )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 (021 )5351988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18 、 4008918918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99)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00)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01)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02)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0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04)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长才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住所、 办公 地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0371-967218 、 4008139666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苏卓仁 电话 (0769 )22112062 传真 (0769 )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0769 )961130 住所、 办公 地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 话 ( 0931 ) 96668 、 400689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18 号电 信 广场 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住所、 办公 地址 成都市 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 (028 )86690126 传真 (028 )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105)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106)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 任公 司 (107)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0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09)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10)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杭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 际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87818329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 话 ( 0571 ) 96336 、 962336 (上 海地 区)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济 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住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长 治 路111 号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孔泉 电话 (0755 )82083788 传真 (0755 )82083408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 ( 021 ) 32109999 , (029 )6891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 )82570586 传真 (0755 )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11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11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113)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114)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115)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 人 李剑阁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85679535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 话 ( 010 ) 85679238 ; (010 )8567916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5 层





邮编:100088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701


邮编 :100032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http://www.jjm.com.cn


http://www.txsec.com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住所、 办公 地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82287211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5 号 新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网址 www.e5618.com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厦门市 莲前 西 路2 号 莲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网址 www.xmzq.cn 客服电 话 (0592 )5163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龙 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116)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1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18)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19)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2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2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2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 )85832503 传真 (0731 )85832214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 话 95571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网址 www.yd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0-188-688 住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冯杰 电话 (010)83991743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住所、 办公 地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 苑8 号 西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78212 网址 www.sw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12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24)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2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26)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12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二)注册登记机构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网址 www.dxzq.net.cn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中国 华 融 A 座 3 层、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黄恒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 (010 )585681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0205 网址 www.gh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3 (全 国)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 至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cf-clsa.com 客服电 话 68777877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19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钱欢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 话 96518 、4008096518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 定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2006 年6 月12日 《关 于同 意嘉 实 主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 基金 字[2006]117 号 )核准 募集 。 ( 二)基金运作方式 和类 型 :契约 型开 放式 ,混 合 型基金 ( 三)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 四)基金份额的募 集期 限、募集方式及场所 、募 集对象 1 . 募集期 限: 自2006 年6 月19 日起 至2006 年7 月18 日止 。 2 .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 本 基 金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和 中国 银行 以及 其他 代销机 构。


3 . 募集 对象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境 内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法 律、 法 规 和有关 规定 禁 止购买 者除 外)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名称 国浩律 师( 北京 )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 路 38 号 泰康 金融 大厦 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 )65171188 传真 (010 )65176801 经 办 律 师 黄伟民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业 天 地 2 号楼 普华 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洪磊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康玮 、洪磊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 五)募集目标 : 本 基 金 不设定 发售 规模 上限 。 ( 六)认购时间 :2006 年 6 月 19 日到 2006 年 7 月 18 日 ( 七)基金的面值、 认购 价格及计算公式、认 购费 用 1. 基金份额 面值 :1.00 元 人民币 2 、认 购费 率 认购 金额 (含 认购 费) 认购费 率 M <50 万元 1.0% 50 万 元≤M <200 万元 0.8% 200 万 元≤M <500 万 元 0.6% M ≥ 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每份基 金份 额认 购价 格为 人民币1 元 。计 算方 法如 下 : (1 ) 认购 费用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率 (2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金 额-认 购费 用 (3 ) 认购 份额 =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面值 (八)募集资金利息 的处 理方式 募集期间认 购资金利息在募集期结束 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 ,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 资 者所有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数额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投 资者 的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商业 银行, 不得 动用 。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6 年 7 月 21 日起 正式 生效 , 自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 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 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五千万元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因及报送 解决方 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连续六十个工 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两百人或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 万 元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 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终止 本基金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 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二)申购、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代销机构 ,以及本基 金开通的网上 交易系统。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中列 明。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基金的销售机构 及网点,并按规定予以公 告。条件成熟 时,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 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 其他电子交易方式 进行申 购、 赎回 。 (三)申购、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 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 。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 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 购、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格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业务 自 2006 年 8 月 21 日起 开 始办 理 。 本基金 的赎 回业务 自 2006 年 8 月 31 日起 开 始办 理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换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四)申购、赎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则 , 即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 基金 管理 人 按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 即 对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申 购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赎 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回 费率 ; 4 、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 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 在 当日 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不 得 撤销; 5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最 迟应在 新的 原 则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时限 内对 基金 投资 者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 账户 。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 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时间 内划往投资者银行 账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本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处理 。 (六)申购、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 资 者通 过 代销 机构 首 次申 购 单笔 最 低限 额为 人 民币10000 元; 投资 者 通过直 销 中心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50000 元 ; 首 次 申 购 或 认 购 后 追 加 申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1000 元。 自2014 年3月3日起, 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 人民币100 元; 追加 申购 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100 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 额的限 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1000 份 (如 该帐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 托管的 基金 余额 不足1000 份, 则必 须一 次性赎 回基 金全 部份 额 ) ; 若某笔 赎回 将导 致投 资者 在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余 额不足1000 份 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剩余 基金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自2014 年3 月3 日起, 投 资 者 通 过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单 笔 赎 回 不 得 少 于100 份 (如在 网上 直销 账户 基金 余额不 足100 份, 则必 须一 次性赎 回基 金全 部份 额) ; 若某 笔赎 回将 导 致投资 者在 网上 直销 账户 基金余 额不 足100 份 时,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 者在 该 网上 直销 账户 的 剩余基 金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市 场 情况 , 调 整对 申购 金额 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 在调整 三个 工作 日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申购、赎回的 费率 1 、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按 照申 购金额 递减 , 即 申购 金额 越大, 所适 用的 申购 费率 越低。 投资 者 在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申购 金额 的5 %, 具体 如 下: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 <50 万元 1.5% 50 万 元≤M <200 万元 1.2%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8% M ≥ 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个人 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销 网 上交 易系 统 和 电话交 易系 统 申 购本 基金 实行申 购费 率 优惠, 其申 购 费 率不 按申 购金额 分档 ,统 一优 惠为 申购金 额的0.6 %, 但中 国 银行长 城借 记卡 、 招商银 行借 记卡 持卡 人 , 申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优 惠按照 相关 公告 规定 的费 率执行 ; 机构 投资 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网上交 易系 统申 购 本 基金 ,其申 购费 率不 按申 购金 额分档 ,统 一优 惠 为申购 金额 的0.6 % 。 优惠 后费率 如果 低于0.6% , 则 按0.6% 执行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相关 公告 规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定的申 购费 率低 于0.6% 时 ,按实 际费 率收 取申 购费 。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2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按照 持有时 间递 减 , 即 相关 基 金份额 持有 时间 越长 , 所 适用的 赎回 费 率越低 ,赎 回费 用等 于赎 回金额 乘以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回 金额 的5 %, 具体 如 下: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365 天 0.50% 365 天≤M <730 天 0.25% ≥ 7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25% 的部 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 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 续费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费 率 和 赎回 费率 。 费 率如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整 实施 三个 工作 日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八)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但本基 金 申 购金 额 在 500 (含) 万元 以上 ,适 用绝 对数额 的申 购费 金额 (每 笔 1000 元) , 即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各计算 结果 均保 留至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去 部 分所代 表的资 产计入 基金 资产 。 例二:某投资者提出申购请求,申购金额分别为110,000 元和1,100,000 元,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1.100 元。 申购 份数计 算如 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 额( 元,A ) 110,000 1,1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 1.5% 1.2% 申购费 用(C =A -D ) 1,625.62 13,043.48 净申购 金额 〔D=A/(1+B ) 〕 108,374.38 1,086,956.52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申购份 数(=D/1.100 ) 98,522.16 988,142.29 2 .基 金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 产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三 : 假 定三 笔赎 回申 请 的赎回 份额 均为10,000 份 , 但 持有 时间 长短 不同 , 其中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假设 数, 那么 各笔 赎回负 担的 赎回 费用 和获 得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 1.10 1.30 1.40 持有时 间 100天 366 天 731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 0.5% 0.25%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 (E=C× D ) 55 32.5 0 赎回金 额(F=D-E ) 10,945 12,967.5 14,000 3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 算,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 国证监 会同意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其计 算公 式为 : 计 算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计算日 基金 总份 额。 (九)申购、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 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在 基金 管理 人 规定的 时间 之 前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投资 者自T +2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3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相 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开始实 施三 个工 作日 前予 以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转 出申 请 (转 出申 请 总份额 扣除 转入 总份 额后 的余额 ) 之和 超过 上一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 为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1 ) 接 受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 或 认 为兑付 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 现可能 使基金资产净值发 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 的前 提下 , 对 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 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 定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 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 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 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 赎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3 )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招 募 说 明书 规定 的 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予 以公 告。 (4 ) 暂 停接 受和 延缓支 付 : 本 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 如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 间二 十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 申购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 基 金财 产规 模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情 形;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 时公告。在暂停申 购的情 形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 购 业务 的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4 )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 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 回申请人已被接受 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 在后续开放日予以 支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 为一天 ,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体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 如果 发 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 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 超过两 周 ,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停 公 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 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 调整。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注:2013 年4 月9 日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了 《关 于 网上直 销开 通基 金后 端收 费模式 并实 施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 自 2013 年 4 月 12 日起 ,在 本 公司基 金网 上直 销系 统( 含电话 交易 )开 通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旗下部分基金产品的后端 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 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 业务)、并对通过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含电话交易)交易的后 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 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和代销 机构 暂不 开通 后端 收费模 式。 具体 请参 见嘉 实基金 网站 刊载 的公 告。 九 、基 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 种服务,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 的某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另一只基金的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一)基金转换开始 日及 时间 基金转 换的 开始 办理 时间 :2006 年11 月15 日起 。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 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 行相应的调整并公 告。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二)基金转换的原 则 1 、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转换 原 则,即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2 、当 日的 转换 申 请 可以 在 当日交 易结 束时 间前 撤销 ,在当 日的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得 撤销 ; 3 、基 金转 换价 格以 申请 转 换当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 4 、 投资 者可 在任 一同 时销 售拟转 出基 金及 转入 基金 的销售 机构 处办 理基 金转 换。 基金 转换 只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 进行 。 转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售 机构 代理 的同 一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 在同一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处注册 的基 金;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更 改上 述原 则 , 但 应 最迟在 新的 原 则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代销机构规 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提 出转换 的申 请。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帐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 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 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 为基金转换的 申请日(T 日 ),并 在T+1 工作日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确认 。投 资者可 在T+2 工作日 及之后 查 询成交 情况 。 (四)基金转换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时 , 由 本基 金转 换到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开放 式基 金时 , 最 低转 出份额 为1000 份基金 份额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 换的程序及有关限 制,但 应最迟在调整 生效前 三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用 于支 付有 关手 续费和 注册 登记 费。 本基金 转换 费率 按照 如下 方式收 取: 1、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 金 转换业务(仅限“前 端转 前端”的模式) (1) 嘉实 货币A 、 嘉 实货 币B、 嘉实 超短 债债 券、 嘉 实多元 债券B、 嘉实 安心 货 币A 、 嘉实 安 心货币B转 换为 嘉实 主题 混 合时, 收取 转入 基金 适用 的申购 费率 ,计 算公 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B ×C )/(1+F )+M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F为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 率; M为嘉 实货 币A、 嘉实 货币B 、 嘉实 安心 货币A 或嘉 实安 心货币B全 部转 出时 账户 当 前累计 未付 收益。 (2) 嘉 实信 用债 券C、 嘉实 纯债债 券C、 嘉实 稳固 收益 债券转 换为 嘉实 主题 混合 时, 采 用 “ 赎 回费+ 申购 费率 ”算 法: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1+F)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F为转 入基 金 适 用的 申购 费 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嘉实 主题 混合 与嘉 实 成长收 益混 合、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实 稳健 混合 、 嘉 实服务 增值 行 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股 票、嘉实策略混合、嘉实 研究精选股票、嘉实量化 阿尔法股票、嘉实 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 股票、嘉实主题新动力股 票、嘉实领先成长股票、 嘉实周期优选、嘉 实优化红利、嘉实研究阿 尔法股票、 嘉实绝对收益 策略定期混合 、嘉实泰和 混合 之间互转,以 及 转入嘉实货币A、嘉实货 币B、嘉实超短债债券、嘉 实多元债券B、嘉实安心货 币A、嘉实安心 货币B、嘉实债券、嘉实多 元债券A、嘉实稳固收益债 券、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 联接、嘉实信 用债券A、 嘉实 信用 债券C、 嘉实中 创400 联 接、 嘉实 纯 债债券A、 嘉实 纯债 债券C、 嘉实中 证500ETF 联接、 嘉实 丰益 纯债 定期 债 券时 ,仅 收取 转出 基金 的赎回 费, 计算 公式 如下 :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 联接、 嘉实中创400 联接、嘉实中 证500ETF 联接转入 嘉实主 题 混合时 ,采 用“ 赎回 费+ 固 定补差 费率 ”算 法: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1+G ) 转换补 差费 用= [B ×C×(1 -D)/ (1+G )] ×G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对 应的 固定 补差 费率: 1) 当 转出 金额 ≥500 万元 时, 固 定补 差费 率 为 零;2) 当转 出金 额 <500万 元, 并且 转出 基金 的持有 期≥90天 ,则 固定 补差费 率 为 零;3)当 转出 金额小 于500 万 元, 并且转 出基 金的 持有 期 < 90 天, 则固 定补 差费 率为0.2%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5)嘉实债券、嘉实多元债券A、嘉实信用债券A 、嘉实纯债债券A、嘉实丰益纯债定期 债 券 转入 嘉实 主题 混合 时, 采用“ 赎回 费+ 固定 补差 费 率 ”算 法: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1+G ) 转换补 差费 用= [B ×C×(1 -D)/ (1+G )] ×G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 率; G 为对 应的 固定 补差 费率: 1) 当 转出 金额 ≥500 万元 时, 固 定补 差费 率 为 零;2) 当转 出金 额 < 500 万元 , 并 且转 出基 金 的持有 期≥90天 , 则 固 定 补差费 率为零;3) 当转 出 金额小 于500 万 元, 并且转 出基 金的 持有 期 < 90 天, 则固 定补 差费 率为0.5% 。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 及 网上直销)办理基金 转换 业务 1)对于“前端转前端” 的 模式,采用以下规则 : (1) 嘉实 货币A 、 嘉 实货 币B、 嘉实 超短 债债 券、 嘉 实多元 债券B、 嘉实 安心 货 币A 、 嘉实 安 心货币B转 换为 嘉实 主题 混 合时 , 收取 转入 基金 适用 的申购 费率 ,计 算公 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B ×C )/(1+F )+M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F为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 率; M为嘉 实货 币A、 嘉实 货币B 、 嘉实 安心 货币A 或嘉 实安 心货币B全 部转 出时 账户 当 前累计 未付 收益。 (2) 嘉 实信 用债 券C、 嘉实 纯债债 券C、 嘉实 稳固 收益 债券转 换为 嘉实 主题 混合 时, 采 用 “ 赎 回费+ 申购 费率 ”算 法: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1+F)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F为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 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嘉 实主 题混 合 与 嘉实 成长收 益混 合、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实 稳健 混合、 嘉 实债券 、 嘉 实 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 优质企业股票、嘉实策略 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 、嘉实量化阿尔法 股票、 嘉实 多元 债券A 、 嘉 实回报 混合 、 嘉 实价 值优 势股票 、 嘉 实主 题新 动力 股票、 嘉实 深证 基 本面120ETF联接 、嘉实信 用债券A、嘉实领先成长股 票 、嘉实周期优选、嘉实 中创400 联接、嘉 实优化 红利 、 嘉实 纯债 债 券A、 嘉实 中证500ETF 联 接 、 嘉 实研 究阿 尔法 股票 、 嘉实绝 对收 益策 略 定期混 合之间 、 嘉 实泰 和 混合 、 嘉 实丰 益纯 债定 期 债券 互 转 , 以 及转 入嘉 实 货币A 、 嘉 实货 币B、 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多 元债券B、嘉实安心货币A 、嘉实安心货币B、嘉实信 用债券C 、嘉实纯 债债券C、 嘉实 稳固 收益 债 券时, 仅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计 算公 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对于“后端转后端” 的 模式,采用以下规则 : (1) 若转 出基 金有 赎回 费 ,则仅 收取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2) 若转 出基 金无 赎回 费 ,则不 收取 转换 费用 。 转出基金时, 如 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 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归入 基 金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 于转 出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书 的相 关约 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 调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整后的 基金 转换 费率 应及 时公告 。 注: 自2011 年1 月 7 日 起 嘉实增 长混 合暂 停转 入业 务;2014 年 3 月 12 日 起 , 嘉 实货 币单 日单个 基金 账户 累计 申购 (或转 入、 定投 )不 超 过100 万 元;2014 年 3 月 12 日起, 嘉实 安心 货币单 日单 个基 金账 户累 计申购 (或 转入 、定 投) 不超 过 100 万元 ; 2014 年 5 月 9 日 起, 嘉 实研究 精选 股票 单日 单个 基金账 户累 计申 购( 或转 入、定 投) 不超 过 50 万元;2014 年5 月 23 日起, 嘉实 超短 债债 券单 日单个 基金 账户 累计 申购 (或转 入) 不超 过 500 万 元;嘉 实绝 对收 益 策略定 期混 合、 嘉实 丰益 纯债定 期债 券为 定期 开放 ,在封 闭期 内无 法转 换。 具体请 参见 嘉实 基 金网站 刊载 的相 关公 告 。 ( 六)基金转换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 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 +1 工 作日 为投 资者办 理减 少转出 基金 份额、 增加 转入 基金 份额 的权益 登记 手续 ,一 般情 况下, 投资 者自T +2 工 作 日起有 权赎 回转 入 部分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 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 七)基金转换与巨 额赎 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 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 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资 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 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 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比例 确认; 但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受 部分 转出 申请 的情 况下, 对未 确认 的转 换申 请将不 予顺 延。 ( 八)拒绝或暂停基 金转 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 转 入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转入申 请;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 (3 )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4 ) 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 或流动 性产 生负 面影 响 , 从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的 情形; (5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入 ; (6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 转出 申请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转出 款项 ;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3 )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可 以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 笔转出 会有 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5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3 、 发生 基金合 同或 《 招募 说明书 》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 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 理由认 为需 要 暂停接 受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应当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4 . 基金 暂停 转换 或暂 停后 重 新开 放转 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十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冻 结与 质押 (一 ) 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不 采用申 购 、 赎 回等 基金 交 易方式 ,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 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 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 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 、捐赠、遗赠、自 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 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 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 清算、企业破产清 算、 强制 执行 , 及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行 为。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 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 体必须 是合 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机 构投 资者 。其 中: 1 、“继承 ” 是 指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2 、 “ 捐赠”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其他 具 有社会 公益 性质 的社 会团 体。 3 、“遗赠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立遗 嘱将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赠 给法 定继 承人 以外 的其他 人;


4 、 “ 自愿 离婚 ” 指 原属 夫妻 共同财 产的 基金 份额 因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愿离 婚而 使原在 某一 方 名下的 部分 或全 部基 金份 额划转 至另 一方 名下 ;


5 、 “ 分 家析 产 ” 指 原属 家庭 共有 (如 父子 共有 、 兄 弟 共有等 ) 的基 金份 额从 某 一家庭 成员 名 下划转 至其 他家 庭成 员名 下的行 为; 6 、 “ 国 有资 产无 偿划 转 ” 指 因管理 体制 改革 、 组织 形 式调整 或资 产重 组等 原因 引起的 作为 国 有资产 的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国有产 权主 体之 间的 无偿 转移; 7 、 “ 机构 合并 或分 立 ” 指 因 机构的 合并 或分 立而 导致 的基金 份额 的划 转; 8 、 “ 资 产售 卖 ” 指一 企业 出 售它的 下属 部门 ( 独立 部 门、 分支 机构 或生 产线 ) 的整体 资产 给 另一企 业的 交易 , 在 这种 交易中 , 前 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随 其他 经营 性资 产一 同转让 给后 者 , 由 后者一 并支 付对 价; 9 、 “ 机构清 算 ” 是指 机构 因组 织文件 规定 的期限 届满或 出现其 他解 散事由 , 或因 其权力 机 关作 出解散决议 , 或依法被责 令关闭或撤 销而导致解散 , 或因其他 原因解散, 从 而进入清 算 程序 ( 破产 清算 程序 除外 ) , 清算组 ( 或类 似组 织 , 下同) 将 该机 构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分 配给 该 机构的 债权 人以 清偿 债务 , 或将清 偿债 务后 的剩 余 财产中 的基 金份 额分 配给 机构的 股东、 成员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出资者 或开 办人 ;


10 、 “ 企业 破产 清算 ” 是 指企 业法 人根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企业破 产法( 试行) 》或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章的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 组依法将破产企业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直接 分配 给该破 产企 业的 债权 人所 导致的 基金 份额 的划 转; 11 、 “ 强制 执行 ” 是指国 家有 权机 关依据 生 效 的法律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并向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申请 办理 。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 按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用 。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 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 )时,应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转 托管 。 基 金份 额转 托管 可分 一 步或两 步完 成 , 具 体按 各 销售机 构要 求办 理。 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 请,基金份额将在转托管 业务确认成功后转入其指 定的销售机构(网 点) 。 (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 冻。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一 律转 为基 金份 额并冻 结。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 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 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 并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充分把 握中 国崛 起过 程中 的投资 机会 ,谋 求基 金资 产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范围 为: 股票 资 产 30% ~95% ,债 券 0 ~70% , 权证 0 ~3%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三)投资理念 把握证 券市 场发 展的 结构 性机会 ,运 用主 题投 资方 法追求 超额 收益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用 “ 主题 投资 策略 ” (Thematic Investment Approach ) , 依 托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研团 队,借 鉴外 部合 作方 的研 究成果 ,构 建投 资组 合, 动态把 握市 场投 资机 会。 1 、资 产配 置 本基金将从宏观面、政策 面、基本面和资金面等四 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根 据市场情况灵 活配置大类资产,减小基 金的系统性风险。在资产 配置上,将优先考虑股票 类资产的配置,在 确定证 券市 场主 题之 后构 造股票 组合 ,剩 余资 产将 配置于 固定 收益 类和 现金 类等大 类资 产上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股票投 资部 分, 将从 主题 发掘、 主题 配置 和个 股精 选三个 层面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1 ) 主题 发掘 投资主 题是 影响 经济 发展 和企业 盈利 的关 键性 和趋 势性因 素, 它具 有以 下特 点: ? 前瞻性 ; ? 动态变 化; ? 主题所 涉及 的企 业不 局限 于某一 具体 的行 业或 地域 ; ? 主题之 间相 对独 立; 中国的发展具有多层次、 多样化、动态变化的特点 ,不同主题下的企业两极 分化的特点更 加明显;中国的崛起也是 一个多层次、长周期的历 史性进程,不同特点的企 业发展顺序有先有 后,发展速度和获益程度 各不相同,新旧投资主题 将出现更替。投资主题所 影响的企业不仅仅 局限于行业、地域这一传 统的划分范围之内,具有 跨行业、跨地域特点的投 资主题将为市场带 来新的 投资 机会 。各 主题 之间具 有相 对独 立的 特点 ,证券 市场 存在 “ 多主 题驱 动 ” 的投 资机 会。 基金管 理人 将依 托基 金管 理人的 投研 团队 ,立 足于 “ 嘉实 TOP-DOWN 研 究模 型 ” ,根 据嘉 实宏观经济、政策制度和 其他领域的相关研究报告 以及外部合作方的研究成 果,采用定性和定 量模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从宏观经济、政策制度 、技术进步和社会文化等 多个角度出发,动 态分析影响经济发展和企 业盈利的关键性、趋势性 因素,前瞻性发掘在中国 崛起过程中所不断 涌现出 来的 投资 主题 。 (2 ) 主题 配置 在主题 发掘 基础 上,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嘉 实 “ 企 业投 资价值 评估 体系 ” , 对不 同 主题进 行分 析 和评估 ,根 据主 题与 企业 的关联 度, 确定 明确 受惠 于相关 主题 的企 业, 形成 “ 主题企 业群 ” , 根 据不同 主题 因 素 对企 业 EPS 和企 业价 值的 影响 幅度 ,确定 主题 企业 群的 受益 程度; 根 据企 业 群所涵 盖的 企业 数目 、 市 值等指 标 , 确 定主 题企 业 群的市 场容 量 ; 根据证 券 市场的 情绪 、 主题 企业群 在证 券市 场近 一个 月的表 现 , 确 定主 题企 业 群的市 场反 应 速 度 。 根 据 上述三 个关 键变 量, 确定“ 主 题企 业群 ” 的配 置权 重。 对 于受 益程 度高 、 市 场容量 大、 反应 时间 快的 主题企 业群 , 基 金 将加大 配置 力度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3 ) 个股 选择 本基金 在个 股选 择层 面 , 采用 “ 研 究驱 动 ” 的 模式 , 基 于基金 管理 人研 究团 队的 独立研 究 , 精 选受益 于相 关主 题的 个股 ,并在 此基 础上 构建 股票 投资组 合。 个股选 择的 标准 为: ? 属于主 题企 业群 , 并且 根 据嘉实 “ 企业 投资 价值 评估 体系 ”,从 EPS 增长 、 企业 经济价 值 等指标 评估 看, 受惠 程度 居 “ 主题 企业 群 ”中前1/2 ;; ? 考虑到 企业 未来 的成 长性 ,未来 一至 三年 企业 的EPS 、EVA 等财 务指标 预计 有 较大幅 度增长 ,从PEG 、PCF 等 指标比 较, 目前 的估 值水 平明显 低估 或者 相对 合理 ; ? 根据上 市公 司股 权结 构、 公司组 织框 架、 信息 透明 度等角 度定 性分 析, 选择 公司治 理 结构良 好的 上市 公司 ; ? 兼具有 中长 期成 长性 及中 短期市 场表 现的 催化 剂。 3 、债 券投 资组 合构 建 本基金 的债 券组 合主 要作 为基金 流动 性管 理的 工具 。 债券投 资采取 “ 自 上而 下 ” 的 策略, 深入 分析 宏观 经济、 货币政 策和 利率 变化 趋势 以及不 同债 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 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以价值发现为基础,采取 以久期管理策略为 主,辅以收益率曲线策略 等,确定和构造能够提供 稳定收益、较高流动性的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 具组合 。 (1 ) 久期 策略 在分析 宏观 经济 指标 ( 主 要包括 : 市场 资金 供求 、 利 率水平 和市 场预 期 、 通 货 膨胀率 、 GDP 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就 业率水平、国际市场利率 水平、汇率)和财政货币 政策等的基础上, 对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 的市场利率变化趋势进行 预测,决定组合的久期, 并通过不同债券剩 余 期限 的合 理分 布, 有效 地控制 利率 波动 对基 金净 值波动 的影 响, 并尽 可能 提高基 金收 益率 。 (2 )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基于对 收益率曲线变化特征的分 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 化趋势,并据 此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 收益率曲线策略有两方面 的内容,一是收益率曲线 本身的变化,根据 收益率曲线可能向上移动 或向下移动,降低或加长 整个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二是根据收 益率曲 线上 不同 年限 收益 率的息 差特 征, 通过 骑乘 策略, 投资 于最 有投 资价 值的债 券。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 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 行研究,结合期权定价模 型和 我国证券 市场的交易制度估计权证 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 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 挖掘策略、获利保 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 权证策略、卖空有保护的 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 性的认沽权证策略 等。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五)投资决策程序 1 、主 题研 究与 个股 研究 研究员通过宏观研究、市 场策略研究、定量研究和 个股研究等手段,从宏观 经济、政策制 度、科技进步、社会文化 等角度进行综合分析,为 基金经理提供主题选择和 主题企业群选择的 建议。 基金 经理 综合 上述 判断, 确定 投资 主题 和主 题企业 群, 并上 报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2 、投 资决 策 在主题 和主 题企 业群 确定 的基础 上, 基金 经 理 根据 “ 主题企 业群 ” 的市 场容 量、 受益程 度和 市 场反映速度,做出本基金 的资产配置决策,包括对 主题和主题企业群的资产 配置以及债券和现 金类资产的配置决策。研 究员根据个券选择标准, 提供个券选择建议。基金 经理根据研究员的 建议, 完成 组合 构建 ,下 达投资 指令 。 3 、组 合风 险控 制 组合控制员按照风险控制 标准,对基金经理下达的 投资指令进行事前审核。 符合风险控制 标准的 指令 将交 由中 央交 易室执 行。 4 、交 易执 行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中 央交易室,通过严格的交 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 功能,保证基 金经理 的投 资指 令在 合法 、合规 的前 提下 得到 高效 地 执行 。 5 、动 态的 组合 管理 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 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 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 的现金流量情 况,以 及组 合风 险和 流动 性的评 估结 果,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动态 的调 整, 使之 不断得 到优 化。 (六)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 增长 率× 95% +同 业存 款收 益率× 5% 如果今后市场出现更具代 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 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 例,在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调整 或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 (七)风险收益特征 较高风 险, 较高 收益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3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4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九)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票 或 者债券 ;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 由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 活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调 整上 述限 制, 本基 金则按 照取 消或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 本基金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4 ) 运用 基金 财产 进行 权 证投资 时, 不得 有下 列情 形: ? 在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额 ,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千分 之五 。 ? 持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三。 ? 本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总和 ,超 过该 权证 的百 分之十 。 (5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3 、 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 合同约 定 的 投资 禁止 行为 和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的 , 以 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十)投资组合比例 调整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十一)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漏 ,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2014 年7 月16 日 复核了 本报 告 中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4 年6 月30日( “ 报 告期末 ” ) , 本 报告 所列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6,049,280,583.27 82.72 其中: 股票


6,049,280,583.27 82.7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89,993,000.00 5.33 其中: 债券


389,993,000.00 5.33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61,435,723.32 11.78 7 其他资 产


12,381,421.19 0.17 合计





7,313,090,727.7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270,952,800.00 3.77 B 采矿业 296,480,713.67 4.12 C 制造业 3,694,062,975.13 51.36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287,721,066.65 4.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34,671,748.10 6.0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688,809,567.08 9.5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49,283,294.72 0.6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6,163,459.02 0.09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318,093,474.90 4.42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3,041,484.00 0.04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049,280,583.27 84.11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273 和佳股 份 19,794,097 607,678,777.90 8.45 2 300267 尔康制 药 12,990,543 448,303,638.93 6.23 3 600518 康美药 业 27,651,231 413,385,903.45 5.75 4 300257 开山股 份 12,469,551 395,160,071.19 5.49 5 002038 双鹭药 业 8,661,037 386,022,419.09 5.37 6 002551 尚荣医 疗 11,289,464 383,954,670.64 5.34 7 000963 华东医 药 6,532,654 352,763,316.00 4.90 8 300144 宋城演 艺 11,743,980 312,154,988.40 4.34 9 300004 南风股 份 8,447,834 311,725,074.60 4.33 10 300113 顺网科 技 12,343,089 298,702,753.80 4.15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9,619,000.00 0.1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80,374,000.00 5.2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80,374,000.00 5.29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合计 389,993,000.00 5.42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30314 13 进出 14 900,000 89,991,000.00 1.25 2 140317 14 进出 17 800,000 80,144,000.00 1.11 3 110418 11 农发 18 500,000 49,880,000.00 0.69 4 130227 13 国开 27 400,000 40,000,000.00 0.56 5 140320 14 进出 20 300,000 30,114,000.00 0.4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 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在本 报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 (2 )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89,767.6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779,867.99 5 应收申 购款 1,711,785.5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合计 12,381,421.19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551 尚荣医 疗 383,954,670.64 5.34 重大事 项停 牌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 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6.7.21-2006.12.31 57.62% 1.22% 48.71% 1.28% 8.91% -0.06% 2007 年 120.07% 2.10% 150.20% 2.18% -30.13% -0.08% 2008 年 -52.49% 2.61% -63.85% 2.89% 11.36% -0.28% 2009 年 82.49% 1.75% 90.72% 1.95% -8.23% -0.20% 2010 年 19.11% 0.96% -11.77% 1.50% 30.88% -0.54% 2011 年 -20.24% 0.92% -23.82% 1.23% 3.58% -0.31% 2012 年 2.32% 0.86% 7.30% 1.22% -4.98% -0.36% 2013 年 -5.37% 1.09% -7.14% 1.32% 1.77% -0.23% 2014 年上 半年 1.86% 1.32% -6.69% 0.99% 8.55% 0.33%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 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 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的变动比 较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图:嘉 实主 题混合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2006 年7 月21 日至2014 年6月30 日) 注: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本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6 个月内 为建 仓期 。建 仓 期结束 时本 基金 的 各项投 资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第十 四条 ( (二 ) 投 资范 围、 ( 八)2.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约定 : (1 ) 资产配 置范 围为 : 股 票资 产 30% ~95% , 债 券0 ~70% , 权证0~3% ,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2 ) 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 其 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0%;( 3)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和,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4 )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 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 资产净值的千分 之五; (5 )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3%;( 6 ) 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其他 限制 。 十 三 、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十 四 、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 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的应收款项和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 基金资 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基金 财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4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非 因 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十 五 、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开 放 式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 定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 股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 的收盘 价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且处 于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的有 关规 定确 定 公允价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净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 应收利 息(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 日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 日的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有交 易的 最近 交易 日 所采用 的净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 ) 未 上市 债券 采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4 ) 在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允价值 。 (5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估 值 (1 )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 认沽/ 认 购权 证的 估 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 购权 证按 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未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 购权 证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1-4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 方法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的 基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6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完 成估 值 后,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 式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 间、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 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四 位 ( 含第 四位 ) 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5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理 。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 六 、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 、 基金 收益 包括 : 基金 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差价、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 及其他 收入 。 2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 、 基金 净收 益为 基金 收益 扣除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在基 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用 等项 目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 方式, 投资 者可 选择 将获 取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 投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 先未做 出选 择的 ,默 认的 分红方 式 为 现金 红利 ;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份 基 金份额 的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 、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红 条 件的情 况下 , 基金 可以 进 行收益 分配 ; 本基 金收 益 每季度 至少 分 配一次,每季度不超过三 次,每年不超过十二次。 在每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 占基金份额面值的 比例超 过中 国人 民银 行执 行的三 年期 居民 定期 储蓄 存款利 率( 税后 )水 平 的 120% 时, 基金 应 当分配 收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满 三个 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若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 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上述 标准时,基金管理人将相 应调整,并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公告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 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及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 (四)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 规的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 收 益分 配 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果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 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 利按 分红 实施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 金份 额。 十 七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十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十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3 、 本 条第 ( 一) 款 第 3 ) 至第 7 ) 项 所列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规 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4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本条第 (一 )款 约定 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等不 列入 基金费 用。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5 、基 金费 用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二)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 八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 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完 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 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 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独 立的 、 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 资格的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 对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后两 日内 公告。 十 九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 自公 司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公告的十五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二)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 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 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相关内容进行复 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 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九十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度 报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2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 编制 完 成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3 、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十五 个工 作日 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 或者年度 报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 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十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 基金 变更 、增 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 基金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21 、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 、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 、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7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 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的住所,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 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印 件。 二 十、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 金收益 水平 变化 而产 生风 险,主 要包 括: 1 、 政 策风 险。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产 生风 险。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经 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 证 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 投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 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 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 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 票,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市 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 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 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 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 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 险,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 5 、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现金 可能 因为 通 货膨胀 的影 响 而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 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 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 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 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 金可能因为基金管 理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 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和 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 国内发展历史不长,应对 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 之中国股票市场波 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 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 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 较大数额的基金赎 回申请 ,则 使基 金资 产变 现困难 ,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四)主题选择风险 主题判断失误所带来的风 险。本组合通过基金管理 人研究平台中研究流程的 相关规定最大 限度的 提高 对相 关因 素的 把握, 以及 对公 司业 绩和 关键触 发因 素判 断的 准确 率。 (五)其他风险 1 、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 因基金业务 快速发展 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 备 、内控制度建 立等方面 不 完善而产生 的 风险; 3 、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4 、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 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二十 一 、差错 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 理销售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 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 损方 ” )按下 述 “ 差 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 。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水 平无 法预 见、 无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 属不可 抗力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 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 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 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 负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二)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予 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 的责 任,有权根据 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 则处理基金估值差 错。 (1 ) 基金 管理 人对 估值 差 错承担 责任 。 如 基金 管理 人的估 值结 果与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结果 不 一致,且基金托管人的估 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 人对此估值差错不承担责 任;若基金托管人 的估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 基金托 管人 应承 担部 分未 正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 (2 ) 差 错已 发生 ,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 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 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差错,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 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 的损失有差错责任方和未 更正方根据各自的 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3 )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对 差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4 )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应 对 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5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6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估 值错误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 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 托管人复核错误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责任方 ;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方 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要 求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更 正,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第 十三 条 第(四 )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的 第 1 项中 的第 (4 ) 小项条 款、 第 2 项中 的第 (5 ) 小项 条 款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处 理。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4 ) 其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2 、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中国 证监 会 核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3 、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 者基 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或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 的 , 可不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修改 后公 布,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出现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基 金合 同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六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 在 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在成 立后 五个工 作日 内应 当公 告。 3) 基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6 ) 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财 产 的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至(3 )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公告 ; 清 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的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并公 告。 6 、清 算帐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帐 册及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 以 上。 二十 三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依 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管理 基金财 产;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4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获得 基金 管 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 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 合理费用以及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其它 费用 ; (5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法 律法 规 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 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其 它必 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 (7 )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对基 金代销 机构 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 )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 更 换基 金 注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 办 理 基金注 册登 记 业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9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 按照法 律法规 ,代 表基金对 被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利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投资于 其它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6 ) 选择、 更换律 师、 审计师、 证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并确 定有 关费率 ; (17 )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制订 、修 改并公布 有关基 金募 集、 认购、申 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18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其它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它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 )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 以诚 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 理和 运 用 基金 财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产; (3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帐,进行证券投 资; (6 )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8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 (11 )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算 开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2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除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帐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7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21 ) 基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 理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基 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的,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如 认为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了法 律法 规 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 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其 它必 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 (7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帐户 和证 券帐 户; (4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帐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中期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各重 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6 ) 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7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19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0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 理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取 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合 法权 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 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 )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共同 组成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每一基 金份 额 拥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2 、有 以下 事由 情形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 的除外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 变更 基 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8 )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合 并; (9 )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基 金 合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 、以 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分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 、召 集方 式 (1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 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十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 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召开。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三 十日 报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 案。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5 、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天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公告 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 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将至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 投票 委托 书送 达时 间 和地点 ; (4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 权益 登记 日; (6 ) 如采 用通 讯表 决方 式 , 则载 明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面表 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等内容 。 6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 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权代表应 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 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 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和提前终止 基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 经 核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两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权益 登 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 (4 )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其 它代表 , 同 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 )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 定并公 告重 新表 决的 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 ,且 确定 有权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 第 ( 四 ) 款 第 2 项条 款规 定的基 金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范 围内 的事项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 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 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b 、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 决定 。 如 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 议。 4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 额 10% 或以 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六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 议事 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 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报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 的方 式下,首先由召集人 在会议通知中公布 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 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 员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并形 成决 议, 报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 8 、表 决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二 ) 通过。 2 )一 般决 议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含百分之 五十) 通过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 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 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表 决 。 9 、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为召 集人 授权 出席 大会的 代表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 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 托管人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指定)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担任 监票 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果 会议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 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新 清点 仅限 一次 。 4 ) 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担 任召 集人 的情 形下 , 如果 在计 票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 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 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共同担 任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10、 生效 与公 告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照 《基 金法 》 有 关 规定 表决通 过的 事项 , 召集 人 应当自 通过 之 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等项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 (2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 定。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当 自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备案 后2 日 内,由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 集人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公 告。 (4 )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五)基金合同的变 更和 终止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以下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 事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a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b )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c)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d ) 其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2 )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自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3 )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 合同必 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或者 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系发生变化 或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修改后公 布,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 在 六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4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当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a )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起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 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规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全 的职 责。 (b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 业 务资格 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c)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六)争议的处理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 间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好 协 商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 式解决 的 , 则 任何 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 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 裁时该会 的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七)基金合同的存 放及 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基金合同条 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 本为准。 投资者也可在支 付一定工本费后获得本基 金合同复印件或复 制件, 但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 二十 四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 人 ” )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23 楼 0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成立时 间: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 〔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基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 人 ”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家 工商 行政 管理 总局 批准设 立文 号:1000001000134 ( 营业 执照 号码 )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叁亿 陆仟肆 佰陆 拾万 陆仟 叁佰 叁拾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 汇汇款 ; 外 汇兑 换; 国际 结算;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 汇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 汇借款 ; 外 汇担 保; 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 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 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 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 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 支机构经营与当地 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 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 理发行当地货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 核查 1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建立 相关 的 技术系 统,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 )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2 )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3 ) 对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 为 对基 金禁 止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4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其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库, 基金托 管人 对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 督;基金 托管人对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 式(如见券付款、见款付 券)的控制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监 督; (5 ) 基 金如 投资 银行存 款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事 先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 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6 )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3 、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 一) 、 (二 ) 项的 监督 和核 查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法律法 规的 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 理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基金 托 管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应当拒绝执 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于 : 在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三)基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托 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基 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本托 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3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 理人的合法合 规指令或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外 ,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证和 入账 (1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定 期限 内 聘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进行验 资, 并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 告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 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基金银 行账 户 中,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 验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基 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 印鉴 , 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 金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3 ) 本 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理 应符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票据法 》 、 《 人民 币结 算 银行账 户管 理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办法》 、《 现金 管理 条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理 的通 知》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 的指定 营业 网 点开立 存款 账户 ,并 负责 该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 行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 派 专人协 助办 理开 户事 宜。 在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 关信息 变更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 变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并 对基金 托管 人给 予积 极配 合和协 助。 5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 本基金 ,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 ) 本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另 一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 的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 用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 管的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全 部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 证券投 资所 涉及 的 资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 金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行 。 (4 )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效 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使 用的 ,若 无相关 规 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使 用 的规定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 的交易 资格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托管 账户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债 券和 资金 的清 算。在 上述 手续 办 理完毕 之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 管库, 但要 与 非本基 金的 其 他 有价 凭证 分开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基金 托管 人对托 管人 以外 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有 关重 大合同 后应 在收到合 同正 本后30 日内 将一份正 本的 原件 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 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 金财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 计算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 份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对基 金财 产估 值 。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 后计算得出当日的 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 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传真后 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 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 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 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3)当 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能 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价 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 基金合 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 法、 程序 以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正 。 (5 )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三位内 发生 差 错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处 理。 (6 )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 公布的 任何 基金 净值 数据 错误 ,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实 际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应对 此承担 责任 。 若基 金托管 人计算 的净 值数据 正确, 则基金 托管 人对该 损失不 承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人 的净 值数据 也不正 确,则 基金 托管人 也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行 复核 义 务的责 任。 如果上 述错误 造成 了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不当得 利,且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已各 自承担 了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理 人应负 责向 不当得 利之主 体主张 返还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不当得 利。如 果返还 金额 不足以 弥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已 承担 的赔偿 金额, 则双方 按照 各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额 进行 分配 。 (7 )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虽然已 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8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存在 差异 , 且双 方 经协商 未能 达 成一致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按照其 对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将 相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基 金会 计核 算 (1 )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 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原 则,分 别独 立地设 置、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全 套账册 ,对 双方各 自的账 册定期 进行 核对, 互相监 督,以 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 全。 若双方 对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 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 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 应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 )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 终了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 招募说 明书 在本 基金 《 基 金合同 》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 更新并 公告 一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45 日 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0 个工 作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 半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4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于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60 日内 予以 公告 ;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 会计年 度终 了后90 日内 予 以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 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 到后应 立即进 行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 关报 告提 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基 金 托管 人应在 收 到后5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 复 核, 并将 复 核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半 年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1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1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之间的 上述 文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行 。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 查明原 因,进 行调整 ,调 整以双 方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为 准;若 双方 无法达 成一致 以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务处理 为准。 核对 无误后 ,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管理 人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托管 业 务部 门公 章或者 出具加 盖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各 自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不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日 之前就 相关 报表达 成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案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分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2 )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 每 月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结束 后5 个 工作 日 内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相关的 名册 生成 后5 个工 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 基 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职责。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 的合理 费用 给予 补偿 。 (六)争议解决方式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商 解 决。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 内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则任 何一 方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根 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 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七)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不得 与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 当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 发生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 照《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 清算。 二十 五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 务 ,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资料寄送 1、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 基金 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寄送 开户 确认书 和交 易对 帐单 。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年第1-3 季 度结束 后向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且在 季度 内有 交易 的投 资者寄 送季 度 对账单 , 在 每年 第4 季 度结 束后向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且 季度内 有交 易或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仍持 有份 额 的投资 者寄 送年 度对 账单 ;每月 向定 制电 子对 帐单 服务的 份额 持有 人发 送电 子对帐 单。 3 、 由 于投 资者 提供 的邮寄 地址、 手机 号码、 电子 邮 箱不详 、 错 误、 未 及时 变 更或邮 局投 递 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 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 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 述原因无法正常收 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 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 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 、核对、变更您的 预留联 系方 式。 (二)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 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 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 分配所得的红 利将按 照 除 息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本基 金份 额,并 免收 申购 费用 。 (三)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从 2006 年 9 月 25 日开 始正 式推 出本 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可 与中 国 银行等 代销 机构 就本 基金 申请开 办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约定 每期 固定 申购 金额 。 (四)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值短 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基金 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 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800 ( 免 长 途 电 话 费 ) 、( 010 )85712266 , 或 传真 (010 ) 65182266 , 也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五)在线服务 通过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获 得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 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 和基金信息查 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 基 金管 理人 的 各类 信息 , 包 括基 金 的法律 文件 、 业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动态 等资 料。 3、网 上交 易 和 电话 交易 服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通过 直销 网上 交 易办理 认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 、 定 期定 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 定期定额转换、查询等业 务。网上交易投资者开通 电话交易后可以通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过电话交易赎回、转换所 持基金份额,持工行借记 卡、建行 龙卡储蓄卡、农 行金穗卡、广发银 行理财通卡、招行借记卡 、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 浦发银行东方卡 等可以通 过电话交易系统购 买基金 。具 体参 见相 关公 告。 (六) 咨询 服务 1 、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 的交易 情况 、 基金 账户 余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信 息, 可拨 打基 金管理 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 话 400-600-8800 (免 长途 电话费 ) 、 (010 ) 85712266,或 传真 (010 )65182266 。 2 、网站 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 六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自 2014 年 1 月 21 日至 2014 年 7 月 21 日 , 本 基金 的临时 报告 刊登 于 《 中国 证券报 》 、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嘉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降低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金网 上直销 申购、 赎 回及最低 账面份 额的 单笔最低 要求的 公告 2014 年 2 月 26 日 含本基 金 2 嘉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北京高 华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终止代 理销售 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 金的 公告


2014 年 4 月 15 日 含本基金 3 关于调整 嘉实旗 下部分 开 放式基金 的日常 转换 费率的公 告 2014 年 4 月 16 日 含本基 金 4 关于增加 苏州银 行为嘉 实 旗下基金 代销机 构并 开展定投 业务的 公告 2014 年 4 月 17 日 含本基 金 5 关于增加 和讯信 息科技 为 嘉实旗下 基金代 销机 构并开展 定投业 务的公 告 2014 年 4 月 28 日 含本基 金 6 关于增加 上海银 行为嘉 实 旗下基金 代销机 构并 开展定投 业务的 公告 2014 年 5 月 5 日 含本基 金 7 关于增加 温州龙 湾农商 银 行为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构并 开展定 投业务 及 参与温州 龙湾农 商银 行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4 年 5 月 12 日 含本基 金 8 关于增加 吉林银 行为嘉 实 旗下基金 代销机 构并 开展定投 业务的 公告 2014 年 5 月 22 日 含本基 金 9 关于增加 瑞丰银 行为嘉 实 旗下基金 代销机 构并 开展定投 业务及 参与瑞 丰 银行费率 优惠活 动的 的公告 2014 年 6 月 16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10 关于增加 邮储银 行为嘉 实 旗下基金 代销机 构并 开展定投 业务及 参与邮 储 银行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 年 6 月 30 日 含本基 金 11 嘉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对交通 银行太 平洋 借记卡持 卡人开 通嘉实 直 销网上交 易电子 支付 业务的公 告 2014 年 7 月 1 日 含本基 金 12 嘉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在交 通银行参 加申购 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2014 年 7 月 3 日 含本基 金 二十 七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 资者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 所提供的文本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十 八 、备查 文件 1.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嘉实 主 题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2. 《嘉 实主题 精选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嘉 实主题 精选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律 意见书 ; 5. 基金 管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基金 托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8. 中国 证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4年9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