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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岁增利A(000781)

国投岁增利: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国投瑞银岁增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4年 8月 19日证监许可[2014]863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 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集中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有:宏观经济周期变化、 财政与货币政策变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通货膨胀风险、债券发行人的信 用风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此外,还包括由于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期内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其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以 1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 1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在运作周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红 利再投资除外) ,也不上市交易,因此,在运作周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 因不能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本基金自每个运作周期结束之 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 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不主动参与股票、权证 投资。本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绪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23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九、基金的投资 ...........................................................................................................................................42 十、基金的财产 ...........................................................................................................................................50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51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6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5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68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1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1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2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3 二十三、备查文件 .....................................................................................................................................124





招募说明书 2





一、绪言 《国投瑞银岁增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 投瑞银岁增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岁增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3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岁增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岁增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投瑞银岁增利一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岁增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投瑞银岁增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 同年 8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募说明书 4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招募说明书 5 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运作周期:本基金以 1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1年后 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在运作周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 除外) ,也不上市交易 32、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运作周期结束之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 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 开放期时间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招募说明书 6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招募说明书 7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招募说明书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号 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 46层 法定代表人:钱蒙 设立日期:2002年 6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 传





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UBS AG)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钱蒙先生,董事长,中国籍,硕士,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党组成员、副总裁,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总裁助理,中国包装总公司党组 书记、总经理,国投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投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安徽省六安 市市委副书记,兴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总经理、经招募说明书 9 营部主任,国投机轻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机电轻纺业务部业务经 理,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工程师、副处长,国家计委干部、主任科员。


凌新源先生,董事,中国籍,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瑞士银行(香港)环球 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区主席。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 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总裁 助理,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总裁助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部副经理。 王彬女士,董事,中国籍,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兼董事会秘书。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信 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日成先生,董事,中国香港籍,英国 Sheffield 大学学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 管理公司中国区董事总经理。曾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业务经理、执行董 事,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对冲基金亚太区首席营运官,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台湾总经理, 香港瑞银财富管理部门主管,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总经理和首席营运官, 美林投资经理人公司亚太地区首席营运官,美国国际集团亚太地区的金融及营运领 域担任多个重要职务等。 刘纯亮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特 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会员,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 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会计,柏德豪 (BDO)关黄陈方国际会计师行会计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部科员,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负责人、督察长,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李哲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金融学硕士,现任当代金融家杂志社主编、中 信银行独立董事、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统信资产评估公司董事长、中 国证券报理论版主编、中国金融培训中心助教。 史克通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学士,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 级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公司经常性业务及 IPO、上市公司再融资及重大重组、 证券投资基金及私募基金的设立、投资等业务;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招募说明书 10 事。曾任职于山东鲁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硕士。现任北京海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 任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2、监事会成员 卢永燊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 理公司中国区财务部主管和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瑞银环球 资产管理公司泛亚地区财务部主管。以往在金融服务及电信行业担任多个财务部管 理职位。 展飞先生,监事,中国籍,硕士,现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总部负责人。 曾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战略发展部一级项目经理助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资产 运营部和信托资产管理部项目经理。 王明辉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全球风 险协会会员,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 计师(CIA)资格。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曾任职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 计总监。 冯伟女士,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监。曾任职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研人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刘纯亮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特 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会员,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 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会计,柏德豪 (BDO)关黄陈方国际会计师行会计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部科员,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负责人、督察长,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招募说明书 11 王书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兼任国投瑞银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董事。曾任职内蒙古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内蒙古自治 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哲盟分局,北京拓宇交通通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利安达信 隆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信托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经理。 包爱丽女士,副总经理,中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贝莱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核算部、共同 基金部业务主管,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监,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督察长。 张南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 湘财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执行主管,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 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刘凯先生,督察长,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尊荣集团证券投资项目经理,君安证券东门南营业部研究员, 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投资顾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李怡文女士,中国籍,芝加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3年证券行业从业经历,曾 任 Froley Revy Investment Company分析师、中国建设银行(香港)资产组合经理。 2008 年 6 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任高级研究员。2010 年 9 月 8日起任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12月 20日起 兼任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年 12月 11 日起兼任国 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 11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新机 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刘纯亮先生,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徐炜哲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招募说明书 12 孟亮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翔凯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何明女士:研究部副总监 LU RONGQIANG 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交易部总监 蔡玮菁女士:专户投资部负责人,投资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招募说明书 13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招募说明书 14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 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 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 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 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 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 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 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 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 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 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招募说明书 15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 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 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 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 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 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 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 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 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 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 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 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招募说明书 16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 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 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 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 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 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 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招募说明书 17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 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 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 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 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 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招募说明书 18 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 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 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 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招募说明书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伍拾伍万贰仟肆佰叁拾柒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 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 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 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 三类机构银行间债券、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 中国银行是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 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276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251 只,QDII 基金 25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 列。 招募说明书 20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 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 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工作程序 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 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 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3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 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 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招募说明书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 46层 法定代表人:钱蒙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2 传真:(0755)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曹丽丽、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人代表: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 46层


法定代表人:钱蒙


联系人:冯伟


电话:(0755)83575836 招募说明书 22 传真:(0755)8291253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 (010)58153000 、( 0755)25028288 传真: (010)85188298 、( 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王华 联系人:李妍明 招募说明书 23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4年 8月 19 日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63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 1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1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 日止。在运作周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也不上市 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 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年 8月 1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 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即 2014 年 8 月 1日至 2015年 7月 31 日;假设 第一个开放期为 10 个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 2015 年 8 月 1 日至 2015 年 8 月 14日的 10个工作日;第二个运作周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1年, 即 2015 年 8月 15日至 2016年 8月 14日。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招募说明书 24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C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率 招募说明书 25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 A类基金 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面向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认 购费率,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基金将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24%


100万元≤M<500万元


0.12%


500万元≤M


1000元/笔





对于其他投资者,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 万元≤M<500万元


0.30%


500万元≤M


1000元/笔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对于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招募说明书 26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者,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 1: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类份额,适用的 认购费率为 0.60%,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60% ÷(1+0.60%)=59.64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59.64=9,940.36元 认购份额=(9,940.36+10)÷ 1.00=9,950.36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 得的利息 10元,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9,950.36份。 例 2:某养老金客户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适用的认购费率为 0.24%,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元,则其可得到 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24%÷(1+0.24%)=23.94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23.94=9,976.06元 认购份额=(9,976.06+10)÷ 1.00=9,986.06 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加 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10元,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确认的基金份额 为 9986.06 份。





(2)对于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3: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C类份额10,000 元,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 的利息 10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可得到 10,010.00 份基金份额。 4、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招募说明书 27 5、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基金认购申请的受理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十一)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认购 A 类 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首次认购 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 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持有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招募说明书 28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本基金将转型为“国 投瑞银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不再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1、某个开放期届满时,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的; 2、某个开放期届满时,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 招募说明书 29 由上述情形导致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中“基金转型”相关规定转型为开放式基金的,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本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 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如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 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次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 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招募说明书 31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不成功。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 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招募说明书 32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在国投瑞银网上直销首次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在国投瑞银网上直销首次申购 C 类 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元。 2、对于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0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 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运 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招募说明书 33 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前一日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基金申购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本基金面向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 购费率,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基金将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招募说明书 34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24%


100万元≤M<500万元


0.12%


500万元≤M


1000元/笔





对于其他投资者,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 万元≤M<500万元


0.30% 500万元≤M


1000元/笔


2、基金赎回费率 本基金 A类和 C 类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费率水平如下: 其中, “持有时间少于一个运作周期”指在同一开放期中申购后又赎回的情形。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 惠,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对于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注:对于申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者, 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少于一个运作周期 0.50% 持有时间满一个运作周期,但不足两个运作周期 0.10% 持有时间满两个运作周期或以上 0 招募说明书 35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4: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类份额,适用的 申购费率为 0.60%,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60%÷(1+0.60%)=59.64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59.64=9940.36元 申购份额=9940.36÷1.050=9467.01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元,则其可得到 9467.01份 A类基金份额。 例 5:某养老金客户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适用的申购费率为 0.24%,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元,则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24%÷(1+0.24%)=23.94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23.94=9976.06元 申购份额=9976.06÷1.050=9501.01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元,则其可得到 9501.01份 A类基金份额。





(2)对于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6: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C类份额1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40=9,615.38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40元,则其可得到 9,615.38份基金份额。在 C 类基金份额存续期间,本 基金从 C 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招募说明书 36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赎回 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7: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少于一个运作周 期,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50%=52.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52.50=10,447.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少于一个运作周期,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47.50 元。 例 8: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满一个运作周期, 但不足两个运作周期,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10%=10.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0=10,489.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满一个运作周期, 但不足两个运作周期,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10,489.50 元。 例 9: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满两个运作周期, 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 额=10,000×1.05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10,500.00元 招募说明书 37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满两个运作周期,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0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与 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相同。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其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招募说明书 38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招募说明书 39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若下一个开 放日不在本开放期内而将跨越下一个运作周期,则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在本开放期最 后一个开放日全部受理,赎回价格依据该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发生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长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 但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两周(含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 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 40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 与运作周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在开放期内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 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招募说明书 41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明书 42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投资者实 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公司债券 部分、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等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本基金不主动参与股票、权证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运作周期 内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分析方法,确定债券投资组合,并管理组合风 险。 1、基本价值评估 债券基本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均衡收益率曲线(Equilibrium Yield Curves )。 均衡收益率曲线是指,当所有相关的风险都得到补偿时,收益率曲线的合理位 置。风险补偿包括五个方面:资金的时间价值(补偿) 、通货膨胀补偿、期限补偿、 流动性补偿及信用风险补偿。通过对这五个部分风险补偿的计量分析,得到均衡收 益率曲线及其预期变化。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差异是估算各种剩余 期限的个券及组合预期回报的基础。 本基金基于均衡收益率曲线,计算不同资产类别、不同剩余期限债券品种的预招募说明书 43 期超额回报,并对预期超额回报进行排序,得到投资评级。在此基础上,卖出内部 收益率低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买入内部收益率高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选 择策略。在不同的时期,采用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相同,具体采 用何种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1)久期策略 久期策略是指,根据基本价值评估、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并考虑在运作 周期中所处阶段,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本基金将在预期市场利率下行时,适 当拉长债券组合的久期水平,在预期市场利率上行时,适当缩短债券组合的久期水 平,以此提高债券组合的收益水平。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首先评估均衡收益率水平,以及均衡收益率曲线合理形 态,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评估不同剩余期限下的价 值偏离程度,在满足既定的组合久期要求下,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益率大小进 行配置,由此形成子弹型、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的期限配置策略。 (3)类别选择策略 类别选择策略是指在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各类型信用债等债券类别间的 配置。债券类别间估值比较基于各类别债券市场基本因素的数量化分析(包括利差 波动、信用转移概率、流动性溢价等数量分析) ,在遵循价格/内在价值原则下,根 据类别资产间的利差合理性进行债券类别选择。 在各类型信用债券之间,本基金将基于不同类型信用债券信用利差水平的变化 特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素, 建立不同类型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利差变动预测模型,并进行估值分析,由此 在各类型信用债券之间进行优化配置。同时,在市场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 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等市场信用债券的到 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市场规模等情况,相机调整不同市场中信用债券所占 的投资比例。 招募说明书 44 (4)个券选择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是指,在价格/内在价值分析基础上,通过自下而上的债券分析流 程,鉴别出价值被市场误估的债券,择机投资低估债券,抛出高估债券。 在进行各类型信用债券的个券选择时,本基金将根据信用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 平,在综合考虑个券信用等级、剩余期限、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 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个券内在价值分析,从中重点选择具备以下 特征的个券:价值被低估、预期信用等级将提升、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 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权和债权突出、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发行人财务状况、个券增信措施等 因素,以及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影响,在充分考虑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 进行投资决策。 (5)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债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采 用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审慎筛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 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以及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的品种,并以合理的价格买 入,争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但应自转换后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若因市场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卖出的,应自该等情形消除之 日起的 5个交易日内卖出。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 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以数 量化模型确定其内在价值。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 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在国债期货投资时,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宜可交割券 的关系,选择定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其次,考虑国债期货各合约的流动性情况,招募说明书 45 最终确定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 4、组合构建及调整 本公司设有固定收益部,结合各成员债券研究和投资管理经验,评估债券价格 与内在价值偏离幅度是否可靠,据此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固定收益部定期开会讨论债券策略组合,买入低估债券,卖出高估债券。同时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评估组合调整对组合久期、类别权重等的影响。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与金融创新的深入,以及日后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 投资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出现时,本基金将基于审慎的原则,对这些新品种予以 评估,在满足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基金投资品种的范围和投资比例。 (四)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依据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 析; 2、管理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定期就投资管理重大问题进 行讨论,确定基金投资策略。投资团队包括分析师、基金经理和交易员,他们独立 工作,责任明确,相互间密切合作。 (1)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或不定期召开,决定基金投资管理战略、资产分配等 重大事项,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 (2)债券策略组投资决策会议定期召开,确定近期资产组合的配置安排,包括 基金久期配置、券种配置等。同时,检讨投资业绩,提出近期投资计划。 (3)基金经理在其授权范围内,根据例会确定的资产配置策略,充分参考分析 师组合,进行具体的个券配置。 (4)基金经理下达投资交易指令,由交易室完成交易。 (5)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基金内部业绩和风险评估,提交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招募说明书 46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运作周期起始日对应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 其中,“本运作周期起始日对应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采用该运作周 期起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产品,每个运作周期为 1年,期间投资者不能 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以与运作周期区间长度相一致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 款利率(税后)+1%”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产品特性,能够使本基金投 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合理衡量本基金的业绩表 现。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风险与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 的前 3 个月和后 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 本基金在运作周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招募说明书 47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2)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5)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关于债券资 产的投资比例,即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个月和后 3个月 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运作周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招募说明书 48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招募说明书 49 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招募说明书 50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明书 51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招募说明书 52 (1)送股、转增股、配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或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进 行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 付利息。 9、 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10、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招募说明书 53 (四)估值程序 1、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招募说明书 54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招募说明书 55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56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类基金份额每年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6次,每类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 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招募说明书 57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 58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招募说明书 59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 式如下: H=E×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费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招募说明书 60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 6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6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报备 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 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招募说明书 63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一日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招募说明书 6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运作周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招募说明书 65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放期安排;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招募说明书 66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 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基金管理 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招募说明书 67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招募说明书 68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 损。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有:财政与 货币政策变化、宏观经济周期变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通货膨胀风险、债券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公司经营风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基金的证券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从而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潜在的损失风险。 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 的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证券市场也呈现周期性 变化特征。本基金集中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各类型债券市场价格的走势变化,从而影响基金 投资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 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招募说明书 69 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 风险。在本基金开放期内,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 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二)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完全、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除每个开放期的前 3个月和后 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外,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因此无法完全规避市场利率风险,以及 发债主体特别是企业债、公司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2)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以 1年为一个运作周期,自每个运作周期结 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在运作周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也不上市交易。因此,在运作周 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在某个开放期期满时,如果出现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终止基金合同,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由于 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 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 产面临损失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 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 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 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 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 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受损。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损。 招募说明书 7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转型 1、基金转型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本基金将转型为“国 投瑞银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不再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1)某个开放期届满时,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的; (2)某个开放期届满时,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 由上述情形导致本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的,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转型后的名称 本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投瑞银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开放申购与赎回以及基金收益分配 等相关内容也将相应修改如下,相关变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转型后的投资 (1)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公司债券部分、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地方 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本基金不主动参与股票、 权证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基金的投资限制 招募说明书 72 本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的投资限制如下: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2)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5)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关于债券资招募说明书 73 产的投资比例,即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74 (4)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是当前较为权威 的债券市场基准指数之一,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 走势,因此,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转型后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类基金份额每年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6次,每类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转型后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时间 本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 投资人在开放日内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招募说明书 75 回时除外。 6、基金转型后的巨额赎回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暂停赎回: 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7、基金转型后基金份额净值的信息披露 招募说明书 76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或根据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完成。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登记结算公司的最低结算备 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未结事项占用资金,该资产可由基金管理人垫付后先行分 配投资者,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并完成变现收 回后返还基金管理人。 由于登记结算公司最低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制度及基金托管人清算规则的影响, 以下作为清算未结事项: (1)证券账户销户; (2)托管资金账户销户; (3)开立的其它交易结算账户销户、席位退租清理等事项;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招募说明书 78 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79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招募说明书 80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招募说明书 81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招募说明书 82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招募说明书 83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招募说明书 84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招募说明书 85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运作周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转换)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86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收费方式;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且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本基金将转型为 “国投瑞银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不再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1)某个开放期届满时,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的; 2)某个开放期届满时,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 由上述情形导致本基金根据本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中“基金转型”相关规定转型为开放式基金的,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2)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招募说明书 87 (3)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6)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招募说明书 88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及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招募说明书 89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 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5、议事内容与程序 招募说明书 90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招募说明书 91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招募说明书 92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招募说明书 93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类基金份额每年收益分配 次数最多为 6次,每类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基 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 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招募说明书 94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 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 式如下: H=E×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费等。 上述 “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招募说明书 96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投资者实 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公司债券 部分、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等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本基金不主动参与股票、权证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运作周期 内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 前 3个月和后 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本基金在运作周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招募说明书 97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2)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5)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关于债券资 产的投资比例,即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个月和后 3个月 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招募说明书 98 17)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运作周期内,本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总值 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一日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转型 (1)基金转型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本基金将转型为“国 投瑞银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不再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1)某个开放期届满时,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的; 2)某个开放期届满时,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 由上述情形导致本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的,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转型后的名称 本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投瑞银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开放申购与赎回以及基金收益分配 等相关内容也将相应修改如下,相关变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转型后的投资 1)基金的投资范围 招募说明书 100 本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公司债券部分、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地方 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本基金不主动参与股票、 权证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基金的投资限制 本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的投资限制如下: a)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b)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招募说明书 101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j)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k)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l)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m)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n)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o)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关于债券资产 的投资比例,即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p)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q)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r)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a)承销证券; 招募说明书 102 b)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c)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f)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g)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4)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是当前较为权威 的债券市场基准指数之一,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 走势,因此,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转型后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类基金份额每年收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6次,每类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招募说明书 103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 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转型后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时间 本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 投资人在开放日内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6)基金转型后的巨额赎回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a)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b)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招募说明书 104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c) 暂停赎回: 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7)基金转型后基金份额净值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2、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3、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招募说明书 105 4、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或根据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完成。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登记结算公司的最低结算 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未结事项占用资金,该资产可由基金管理人垫付后先行 分配投资者,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并完成变现 收回后返还基金管理人。 由于登记结算公司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制度及基金托管人清算规则的影 响,以下作为清算未结事项:


1)证券账户销户;


2)托管资金账户销户;


3)开立的其它交易结算账户销户、席位退租清理等事项; 招募说明书 106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10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钱蒙 成立时间:2002年 6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年 10月 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捌佰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拾捌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 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招募说明书 108 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 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 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公司债券 部分、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等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本基金不主动参与股票、权证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运作周期 内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公司债券部分、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地方 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本基金不主动参与股票、 权证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招募说明书 109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 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 前 3个月和后 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本基金在运作周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招募说明书 110 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2)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5)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关于债券资 产的投资比例,即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个月和后 3个月 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运作周期内,本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本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的投资限制如下: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招募说明书 111 (2)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2)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5)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关于债券资 产的投资比例,即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招募说明书 112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开始。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 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招募说明书 113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 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 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 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招募说明书 114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 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 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 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 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 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 料。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招募说明书 115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 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 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 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 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招募说明书 116 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 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 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 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 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 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除本协议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招募说明书 117 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 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 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 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 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 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 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招募说明书 118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 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 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 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 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 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招募说明书 119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 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 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 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招募说明书 120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 的财产进行清算。 招募说明书 12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 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00—21:00,周六、周日 9:00—17:00(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服热线:4008806868(免长途) (二)网上交易和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持有指定银行卡,可通过国投瑞银网上交易平台完成在线开户和交 易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通过国投瑞银网站的“账户查询”平台完成基金账户 的查询业务。 国投瑞银网址:www.ubssdic.com (三)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 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在48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当日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ubssdic.com 招募说明书 122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招募说明书 12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招募 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 124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国投瑞银岁增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投瑞银岁增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投瑞银岁增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国投瑞银岁增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之法律意 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