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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价值(410007)

华富价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富 价值增长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平安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2009 年 4 月 15 日证监 许可[2009]309 号文核准 募集。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招募说 明书的 内容真 实、 准确、完整。 本 招募说明 书 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集 的核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 作出实 质性判 断或保 证,也 不表明 投资于 本基金 没有风 险。 华富基金 郑重提 醒 您在 做出投 资决策 前应认 真阅读 本风险 提示函 和本 基 金的《基 金合同 》 、 《招 募说明 书》等 基金法 律文件 ,了解 本基金 的风 险收益特 征,并根 据自身 的投资 目的、 投资期 限、投 资经验 、资产 状况等 判断 本基金是 否和投资 人的风 险承受 能力相 适应。 本基金不 同于具 有稳定 收益和 低风险 的银行 存款和 国债, 本基金的 基 金资 产中股票 投资比 例的变 动范围 为 30% -80% ,属于 基金产 品中具 有较 高风险和 较高预期 收益的 灵活配 置混合 型基金 ,适合 有稳定 收入来 源、风 险承 受能力相 对较强、 并希望 分享中 国证券 市场长 期发展 成果的 投资者 。中国 资本 市场未来 发展前景 广阔, 但股市 投 资始 终伴随 风险, 股价波 动更是 无法避 免, 本基金至 少 30% 的资 产投资 于股票 市场, 基金份 额净值 必然会 随股市 行情变化 上 下波动 , 持有人购 买的基 金份额 净值因 此存在 下跌甚 至亏损 的可能 性。对 希望 通过短期 资金、借 贷资金 以及养 老资金 进行投 机快速 获得高 额收益 的投资 者可 能面临较 大的风险 。 华富基金 承诺以 恪尽职 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 金资 产,但不 保证本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本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和华富 基金的其 他基金 的业绩 不构成 对本基 金业绩 表现的 保证。 华富基 金提 醒投资人 基金投资 的 “ 买者自 负 ” 原则 ,在做 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 投资风 险,由 投资人 自行负 担。 证券投资 基金是 一种长 期投资 工具, 其主要 功能是 分散投 资, 降低 投 资单 一证券所 带来的 个别风 险。基 金不同 于银行 储蓄和 债券等 能够提 供固 定收益预 3 期的金融 工具, 投资人 购买基 金,既 可能按 其持有 份额分 享基金 投资 所产生的 收益,也 可能承 担基金 投资所 带来的 损失。 投资人应 当充分 了解基 金定期 定额投 资和零 存整取 等储蓄 方式的 区别 。 定 期定额投 资是引 导投资 人进行 长期投 资、平 均投资 成本的 一种简 单易 行的投资 方式。但 是定期 定额投 资并不 能规避 基金投 资所固 有的风 险,不 能保 证投资人 获得收益 , 也不 是替代 储蓄的 等效理 财方式 。 基金在投 资运作 过程中 可能面 临各种 风险, 既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 基金 自身的管 理风险 、技术 风险和 合规风 险等。 巨额赎 回风险 是开放 式基 金所特有 的一种风 险, 即当 单个交 易日基 金的净 赎回申 请超过 基金总 份额的百 分 之十时 , 投资人将 可能无 法及时 赎回持 有的全 部基金 份额。 投资有风 险,投 资人认 购(或 申购) 基金时 应认真 阅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 示其未 来表现 。 基金招募 说明书 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起 , 每 6 个月更 新一次 , 并于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 后的 45 日 内公告 ,更新 内容截 至每 6 个月的 最后 1 日。


本招募 说 明书(更新)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4 年 7 月 15 日, 有关财 务数 据 和净值表 现截止 日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 本 基金托 管人 平 安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于 2014 年 8 月 9 日 复核了 本次招 募说明 书更新 。


4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5 三、基金 管理人 ------------------------------------------------ 9 四、基金 托管人 ----------------------------------------------- 19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2 六、基金 的募集 ----------------------------------------------- 46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46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 46 九、基金 份 额的 登记 ------------------------------------------- 55 十、基金 的投资 ----------------------------------------------- 56 十一、基 金的业 绩 --------------------------------------------- 67 十二、基 金的财 产 --------------------------------------------- 69 十三、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69 十四、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75 十五、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76 十六、基 金的会 计和审 计 --------------------------------------- 78 十七、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78 十八、基 金的风 险揭示 ----------------------------------------- 83 十九、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84 二十、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87 二十一、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87 二十 二、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87 二十三、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89 二十四、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 式 --------------------------- 90 二十五、 备查文 件 --------------------------------------------- 90 附件一、 基金合 同摘要 ----------------------------------------- 92 附件二、 托管协 议摘要 ---------------------------------------- 113


5 一、绪言 本招募说 明书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 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法 》 (以下 简称 《 证券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其他有关 规定以 及 《华富 价值增 长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 合同 ” 或 “ 基金合 同 ” )编写 。 本招募说 明书阐 述了华 富价值 增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或 “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策 略、风 险、费 率等与 投资人 投资决策 有关的全 部必要 事项, 投资人 在做出 投资决 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 说明 书 不存在 任何虚 假记载 、 误导 性陈述或 者 重大 遗漏,并 对其真 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本 基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 料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有 委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 书中载 明的信 息, 或 对本招 募说明 书作任 何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基 金合 同是规定 基金当 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即 成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 金合同 。 二、释义 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列词 语或简 称具有 如下含 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 指华富 价值增 长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华富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平安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4 、基金合同 或本基 金合同 :指《 华富价 值增长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本 基金合 同的任 何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5 、托管协议 :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就本 基金签 订之《 华富价 值 增 长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 《华富 价值增 长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 说 明书》及 其定期 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指 《华富 价值增 长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法 律、行 政法规 、规范 性 文 件、司法 解释、 行政规 章以及 其他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 一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会 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 中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指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4、 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 指 中 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 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 人: 指受 基金合 同约束,根据基 金合同 享有权利 并 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体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16、个人投资人 :指年 满 18 周岁 ,合法 持有现 时有效 的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居民身份 证、军 人证件 等有效 身份证 件的中 国公民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其 他可以投 资基金 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人: 指 依法可 以投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在中华 人 民共 7 和国境内 合法注 册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 关政府 部门批 准设立 并存续 的企 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境外机 构投 资 人: 指 符合现 实有效 的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可 以 投资 于中国境 内证券 市场的 中国境 外的机 构投资 人 19、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人、机构投 资人和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人以 及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购买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其他投 资人的 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合法取 得基金份 额 的投 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 管理人 或代销 机构宣 传推介 基金, 发售 基 金份 额,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转 换、非 交易过 户、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销售机构: 指直销 机构和 代销机 构 23、直销机构: 指华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4、 代销 机构 :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代销 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管 理人签 订了基 金销售 服务代 理协议 ,代 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 构 25、基金销售网 点:指 直销机 构的直 销中心 及代销 机构的 代销网 点 26、 登记结算 业务 : 指基 金登记 、 存 管、过户 、 清算 和结算 业务,具 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 金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 、代理 发放红 利、建 立并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等 27、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 登记结 算业务 的机构。基金的 登记结算 机 构为 华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华富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委托 代为办 理登 记结算业 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 结算机 构为投 资人开 立的、记录其 持有的、基 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及 其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 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投 资人通过 该 销售 机构买卖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变 动及结 余情况 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 到法律 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规 定 的条 8 件,基金 管理人 向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完 毕,并 获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出 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 完毕, 清算结 果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予以 公 告的 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 自基金 份额发 售之日 起至发 售结束 之日止 的期间 , 最 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 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 不定期 期限 34、工作日: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 定时间 受理投 资人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业务 申请 的工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 日(不 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 为投资 人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38、交易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 接受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交易 的时间 段 39、 《业务规 则》 :指《 华富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 规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理 的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登记 结算方 面的业 务规 则,由基 金管理人 和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0、认购:指在 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据 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书 的 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的 条 件要 求将基金 份额兑 换为现 金的行 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照本基 金合同 和基金 管理人届 时 有效 公告规定 的条件 ,申请 将其持 有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一 基金的 基金 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且由同 一登记 结算机 构办理 登记结 算的其 他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本 基金的 不同销 售机构 之间实施 的 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销 售机构 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指 投资人 通过有 关销售 机构提 出申请, 约 定 每期 9 扣款日、 扣款金 额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扣 款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 成扣款 及基金 申购申 请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 开放日 ,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 赎回申请 份 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 额)超 过上一 开放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7、元:指人民 币元 48、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 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他 合法收 入及因 运用基 金财产 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 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 值: 指 基金拥 有的各 类有价 证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 金应 收申购款 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总 和 50、基金资产净 值: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51、基金份额净 值:指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基 金份额 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 评估基 金资产 和负债 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 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过程 53、 指定媒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以 进行信 息披露 的报刊、 互 联 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54、 不可抗力:指本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无法预 见、 无 法抗拒 、 无法避 免 且在 本基金合 同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签署 之日后 发生的 ,使本 基金 合同当事 人无法全 部或部 分履行 本基金 合同的 任何事 件,包 括但不 限于洪 水、 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 害、战 争、骚 乱、火 灾、政 府征用 、没收 、恐怖 袭击、 传染 病传播、 法律法规 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他 突发事 件、 证 券交易 所非正 常暂停或 停 止交易 。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嘴 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邮政编码 :200120


10 法定代表 人: 章 宏韬 设立日期 :2004 年 4 月 19 日 核准设立 机关: 中国证 监会 核准设立 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 监基金 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1.2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和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其 他 业务 联系人: 邵恒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 :华安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49% 、安徽 省信用 担保集 团有限 公 司 27% 、合肥兴 泰控股 集团 有 限公 司 24% 。 (二)主 要人员 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成员 章宏韬先 生,董 事长, 本科学 历,工 商管理 硕士 , 经济师 。历任 安徽 省农 村经济管 理干部 学院政 治处职 员, 安徽省 农村经 济委员 会调查 研究处 秘 书、 副 科 秘书, 安 徽证券交 易中心 综合部( 办 公室) 经理 助理、 副经理 ( 副主任 ) , 安徽省 证券公司 合肥蒙 城路营 业部总 经理, 华安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办公 室 副 主任、总 裁助理兼 办公室 主任 、 副总裁 ,现任 华安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副总 经理 ,兼任 华 安期货有 限责任 公司董 事。


李工先生 ,董事 ,本科 学历, 工商管 理硕士 。历任 合肥市 财政局 副科 长、 科长、副 局长, 合肥市 信托投 资公司 经理; 合肥市 政府副 秘书长 、合 肥市财政 局党组书 记, 合肥 市商业 银行董 事长、 党组书 记、 行长 ; 合肥 市政府 副 秘书长 , 办公厅主 任、党 组副书 记;肥 西县委 书记、 县人大 主任; 安徽省 农村 信用联合 社副理事 长、副 主任( 主持工 作) ;华安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董 事长、 党 委书记 。 现任华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党委书 记,兼 任华安 期货有 限责 任公司董 事。


11 董建平先 生,董 事,本 科学历 。历任 安徽省 公安厅 警卫局 参谋、 副科 长、 副处长, 安徽省 黄山市 公安局 警卫处 副处长 、处长 ,安徽 省公安 厅警 卫局办公 室副主任、 办公室 主任、 副 局长, 江 西省公 安厅警 卫局政 治委员 ( 正师 职) 。 现 任安徽省 信用担 保集团 有限公 司纪委 书记、 党委委 员。 刘庆年先 生,董 事,大 学本科 学历。 历任解 放军某 部排长 、指导 员, 副营 职干事, 合肥市 财政局 党组秘 书、合 肥高新 技术开 发区财 政局副 局长 (主持工 作) 、 合肥市 财政证 券公司 总经理 (法人 代表 ) ,国 元证券 寿春路 第二 营业部总 经理,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督察长 。 姚怀然先 生,董 事,学 士学位 、研究 生学历 。历任 中国人 民银行 安徽 省分 行金融管 理处主 任科员 ,安徽 省证券 公司营 业部经 理、总 办主任 、总 经理助理 兼证券投 资总部 总经理 ,华安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总 裁助理 兼证券 投资 总部总 经 理,华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长。 现任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上海 华富 利得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刘瑞中先 生,独 立董事 ,研究 生学历 。历任 安徽铜 陵财专 教师, 中国 经济 体制改革 研究所 助理研 究员、 信息部 主任 , 中国国 际期货 经纪有 限公 司任信息 部经理、 深圳公 司副总 经理, 北京商 品交易 所常务 副总裁 ,深圳 特区 证券公司 (现巨田 证券) 高级顾 问。 现 任北京 华创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总裁 ,深 圳神华期 货经纪有 限公司 独立董 事,冠 通期货 经纪有 限公司 独立董 事。 陈庆平先 生,独 立董事 ,工商 管理硕 士。历 任上海 金融专 科学校 讲师 、处 长, 申银证 券公司 哈尔 滨 营业部 总经理, 上海鑫 兆投资 管理咨 询有限 公 司顾问 , 宁波国际 银行上 海分行 行长, 上海金 融学院 客座教 授。 汪明华先 生,独 立董事 ,法律 研究生 学历。 历任安 徽省高 级人民 法院 审判 员、处长 、主任 ,合肥 市中级 人民法 院副院 长、省 高级法 院经济 庭、 民二庭庭 长等职。 现任安 徽承义 应用法 学研究 所所长 。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 会成员 王忠道先 生,监 事会主 席,本 科学历 。历任 上海财 经大学 金融理 论教 研室 助教,安 徽省财 政厅副 主任科 员,安 徽信托 投资公 司部门 经理、 安徽 省中小企 12 业信用担 保中心 副主任 、安徽 省皖煤 投资有 限公司 总经理 。现任 安徽 省信用担 保集团有 限责 任 公司总 经济师 。 梅鹏军先 生,监 事,金 融学博 士,高 级经济 师。先 后在安 徽省国 际经 济技 术合作公 司,安 徽省物 资局( 后更名 为安徽 省徽商 集团) 工作, 历任 合肥兴泰 控股集团 有限公 司投资 发展部 业务经 理,合 肥兴泰 控股集 团有限 公司 金融研究 所副所长 。现任 合肥兴 泰控股 集团有 限公司 金融研 究所所 长,安 徽大 学经济学 院金融硕 士研究 生兼职 导师。 李宏升先 生,监 事,本 科学历 。历任 国元证 券斜土 路营业 部交易 部经 理, 交通银行 托管部 基金会 计、基 金清算 。现任 华富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综 合管理部 总监。 岳红婷女 士,监 事,大 专学历 。历任 中国银 行安徽 分行综 合计划 处 、 外汇 信贷处任 科员, 中国银 行东方 信托投 资公司 上海总 部副经 理,安 徽省 证券公司 投资总部 副经理 ,华安 证券研 究所资 产管理 部经理 ,2002 年12 月参 与华富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筹建, 现任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机构理 财部总 监。 3 、基 金高级 管理人 员及督 察长 章宏韬先 生,董 事长, 简历同 上。 姚怀然先 生,总 经理, 简历同 上。 满志弘女 士,督 察长, 管理学 硕士,CPA。曾任 道勤控 股股份 有限公 司 财 务部总经 理,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监察稽 核部副 总监兼 董事会 秘书 , 上海华 富利得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监事 , 现任 华富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督察 长兼 监察稽核 部总监。 陈大毅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学位。曾先后 供职于 安徽省 证券公司 上 海自 忠路营业 部、 徐 家汇路 营业部 , 华 安证券 上海总 部, 华 安证券 网络经 纪公 司 (筹 ) 。 曾任华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助 理兼运 作保障 部总监 。现任 华富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上 海华富 利得 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4 、本 基金基 金经理 简介 郭晨先生 , 四川 大学技 术经济 及管理 专业硕士 、 研究 生学历 , 七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历 任平安 资产管理 有限责 任公司 投资绩 效分析 师、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13 任金融工 程研究 员,2009 年11 月进入华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任华富 中 证100 指数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2010 年12月27日至2012 年12月19 日担任 华富中证100 指数基 金基金经 理 ,2011 年12月9 日至2012 年12 月19日担任华富中小板 指数增 强型基金 基金经理 ,2012年7 月4 日 至2013 年8 月19 日担任华富竞 争力 优 选混合 型 基金基金 经理 , 2012 年12月19日 至2014 年2 月20日 担任华富策略精 选混合 型基金 基金经理 , 2012 年12 月19日起担任 华富价 值增长 混合型 基金基 金经理 。 本基金历 任基金 经理: 季雷先生 , 于2009年7 月15 日至2011 年1 月25 日担任华富价值 增长基 金基 金经 理。 韩玮先 生 ,于2009年8 月4 日至2011 年1 月24 日担任华富价 值增长 基金基 金经 理。 郭锋先生, 于2010年12 月27 日至2012 年12 月19 日担任华富价 值增长 基金 基金 经理。 5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成员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是负责 基金投 资决策 的最高 权力机 构, 由 公司分管 投 资业 务的领导 、涉及 投资和 研究的 部门的 业务负 责人以 及投资 决策委 员会 认可的其 他人员组 成。投 资决策 委员会 主席由 公司分 管投资 业务的 最高业 务领 导担任, 负责投决 会的召 集和主 持。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成员姓 名和职 务如下 : 龚炜先生 投研总监 兼基金 投资部 总监 胡伟先生 固定收益 部 总监 王光力先 生 研究发展 部总监 上述人员 之间不 存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 金管理 人的职 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14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0、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 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2、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职责。 (四)基 金管理 人的承 诺 1 、基金管理 人将遵 守《证 券法 》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等法 律法规 的相关 规定, 并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 法违规 行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不从 事下列 行为: (1 )将其固 有 财产 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事 证券投 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 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牟 取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5 ) 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有关 规定, 由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止的 其他行 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 额 持有人谋 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代 理人、 代表人 、受雇 人或任 何其他 第 三 人牟取不 当利益 ; (3 )不泄漏 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 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 金投资 计划等 信息;


15 (4 )不以任 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或 个人进 行证券 交易。 (五)基 金管理 人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 述 为了保证 公司规 范运作 , 有效 地防范 和化解 管理风 险、 经 营风险以 及 操作 风险,确 保基金 财务和 公司财 务以及 其他信 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 而最大程 度地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本 公司建 立了科 学合理 、控制 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 控制制 度。内 部控制 制度是 公司为 实现内 部控制 目标而 建立 的一系列 组织机制 、 管理 方法、 操 作程序 与控制 措施的 总称。 它由章 程、 内部 控 制大纲 、 基本管理 制度、 部门业 务规章 等部 分 组成。 公司内部 控制大 纲是对 公司章 程规定 的内控 原则的 细化和 展开, 是 对 各项 基本管理 制度的 总揽和 指导, 包括内控 目标、 内控原 则、 控 制环境、 风 险评估 、 控制体系 、控制 活动、 信息沟 通和内 部监控 等内容 。公司 基本管 理制 度包括风 险控制制 度、投 资管理 制度、 基金会 计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集 中交 易制度、 资料档案 管理制 度、信 息技术 管理制 度、公 司财务 制度、 监察稽 核制 度、人事 管理制度 、业绩 评估考 核制度 、紧急 应变制 度和基 金销售 管理制 度等 。部门业 务规章是 在基本 管理制 度的基 础上, 对各部 门的主 要职责 、岗位 设置 、岗位责 任、操作 守则等 进行了 具体规 定 。 (1 )风险控 制制度 风险控制 制度由 风险控 制的目 标和原 则、 风 险控制 的机构 设置、 风 险 类型 的界定、 风险控 制的措 施、风 险控制 的制度 、风险 控制制 度的监 督与 评价等部 分组成。 风险控制 的具体 制度主 要包括 投资风 险管理 制度、 交易风 险管理 制度 、 财 务风险控 制制度 以及岗 位分离 制度、 防火墙 制度、 岗位职 责、反 馈制 度、保密 制度、员 工行为 准则等 程序性 风险管 理制度 。 (2 )投资管 理制度 基金投资 管理制 度包括 基金投 资管理 的原则 、组织 结构、 投资禁 止制 度、 投资策略 、投资 研究、 投资决 策、投 资执行 、投资 的风险 管理等 方面 内容,适 用于基金 投资的 全过程 。


16 (3 )监察稽 核制度 公司设立 督察长 , 组织 、 指导 监察稽 核工作 , 督察 长由总 经理提名 ,经董 事会聘任 ,对董 事会负 责,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督 察长有 权参加 或者 列席公司 董事会以 及公司 业务、 投资决 策、风 险管理 等相关 会议, 有权调 阅公 司相关文 件、档案 ,就内 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 况独立 地履行 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 能。督察 长应当 定期和 不定期 向董事 会报告 公司内 部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会应 当对督察 长的报 告进行 审议。 公司设立 监察稽 核部门 , 具体 执行监 察稽核 工作。 公司配 备了充足 合 格的 监察稽核 人员, 明确规 定了监 察稽核 部门及 内部各 岗位的 职责和 工作 流程。 监察稽核 制度包 括监察 稽核体 系、 监 察稽核 工作内 容、 监 察稽核方 法 和程 序等。通 过这些 制度的 建立, 监督公 司各业 务部门 和人员 遵守法 律、 法规和规 章的有关 情况; 评估公 司各业 务部门 和人员 执行公 司内部 控制制 度、 各项管理 制度和业 务规章 的情况 。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 包括公 司的各 项业务 、 各 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 涵盖到 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 控手段 和方法 ,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 , 维护内控 制度的 有效执 行; (3 )独立性 原则: 公司各 机构、 部门和 岗 位职 责应当 保持相 对独立 , 公 司基金资 产、自 有资产 、其他 资产的 运作应 当分离 ; (4 )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 内部部 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当 权责分 明、相 互 制 衡; (5 )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管 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 提 高经济效 益,以 合理的 控制成 本达到 最佳的 内部控 制效果 。 3 、内部控制 的组织 架构 (1 )风险管 理委员 会:风 险管理 委员会 是董事 会下设 负责根 据董事 会 的 授权对公 司的风 险管理 制度进 行审查 并提供 咨询和 建议的 专门委 员会 ,其工作 重点包括 :审议 公司的 风险管 理制度 ,对公 司存在 的风险 隐患和 可能 出现的风 17 险问题进 行研究 、预测 和评估 ,对重 大突发 性风险 事件提 出指导 意见 。 (2 )投资决 策委员 会:投 资决策 委员会 为公司 非常设 投资决 策机构 。 投 资决策委 员会具 体职责 为:分 析判断 宏观经 济形势 和市场 走势, 制定 基金重大 投资决策 和投资 授权; 对投资 决策的 执行情 况进行 监控; 对基金 经理 进行的交 易行为进 行监督 管理; 考核基 金经理 的业绩 ; (3 )督察长 :督察 长组织 、指导 公司的 监察稽 核工作 ,监督 检查基 金 及 公司运作 的合法 合规情 况和公 司的内 部风险 控制情 况; 督察 长履行职 责 的范围 , 应涵盖基 金及公 司运作 的所有 业务环 节;有 权参加 或者列 席公司 董事 会以及公 司业务、 投资决 策、风 险管理 等相 关 会议, 有权调 阅公司 相关文 件、 档案,对 基金运作 、内部 管理、 制度执 行及遵 规守法 情况进 行内部 监察、 稽核 ;定期独 立出具稽 核报告 ,报送 中国证 监会和 董事长 ; (4 )风险控 制委员 会:风 险控制 委员会 对识别 、防范 、控制 基金运 作 各 个环节的 风险全 面负责 ,尤其 重点关 注基金 投资组 合的风 险状况 ,对 基金投资 运作的风 险进行 测量和 监控, 对投资 组合计 划提出 风险防 范措施 。同 时,负责 审核公司 的风险 控制制 度和风 险管理 流程, 确 保对公 司整体 风险的 评 估、 识别 、 监控与管 理; (5 ) 监察稽 核部: 公司设 立监察 稽核部 并保证 其工作 的独立性 和权威 性, 充分发挥 其职能 作用。 监察稽 核部监 督公司 各业务 部门和 人员严 格遵 守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 公司内 部各项 规章制 度,对 公司各 类规章 制度及 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的完 备性、 合理性 、有效 性进行 评估, 组织各 部门对 存在的 风险 隐患或出 现的风险 问题进 行讨论 、研究 ,提出 解决方 案,并 监督整 改; (6 ) 业务部 门: 对 本部门 业务范 围内的 风险负 有管控 和及时报 告的义 务; (7 )员工: 依照公 司 “ 风险控 制落实 到人 ” 的理 念,每 个员工 均负有 一 线 风险控制 职责, 负 责把公 司的风 险控制 理念和 措施落 实到每 一个业务 环 节当中 , 并负有把 业务过 程中发 现的风 险隐患 或风险 问题及 时进行 报告、 反馈 的 义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本基金管 理人高 度重视 内部控 制和风 险管理 的重要 性, 强 调要让风 险 控制 渗透到公 司的每 一项业 务和公 司的文 化中去 ,要求 所有员 工以他 们的 能力、诚 18 信和职业 道德来 控制、 管理风 险。本 基金管 理人采 取的主 要措施 包括 : (1 )建立了 比较完 善的内 部控制 和风险 管理系 统。由 风险控 制委员 会 组 织、监察 稽核部 执行, 通过与 董事会 到管理 层到每 个员工 不断的 沟通 和交流, 识别 和评 估从治 理结构 到一线 业务操 作等公 司所有 方面、 所有业 务流 程中公司 运作和基 金管理 的风险 点和风 险程度 ,明确 划分风 险责任 ,并制 定相 应的风险 控制措施 。本基 金管理 人 强调 在内部 控制和 风险管 理中, 要全员 参与 ,责任明 确和合理 分工, 让所有 的员工 对风险 管理都 有清晰 的意识 ,清楚 知道 他们在风 险控制中 的地位 和责任 。在风 险识别 和风险 评估的 基础上 ,监察 稽核 部建立了 覆盖公司 所有业 务的稽 核检查 项目表 ,该表 为从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内部规 章等方面 确保公 司运作 和基金 管理合 规和风 险控制 提供了 检查和 监督 的手段; (2 ) 完善监 察稽核 工作流 程,加 强日常 稽核工 作,促 进风险 管理的 数 量 化和自动 化, 提高 风险管 理的时 效和频 率。 公 司专门 建立了 华富风险 控 制系统 , 能对基金 投资风 险和业 绩评估 做到动 态更新 。同时 监察稽 核部通 过 质 询、评估 和报告等 工作流 程,以 建立一 种机制 ,使任 何内控 工作和 外部审 计中 发现的问 题能够得 到及时 的解决 ; (3 )对 风险 实行动 态的监 控和管 理。一 方面, 周期性 根据公 司的业 务 发 展和内部 审核、 稽查的 情况进 行评估 和调整 ;另一 方面, 在变化 的环 境中,不 断识别、 评估新 的风险, 尤其强 调对新 产品和 新业务 的风险 分析、 评 估 和控制 , 强调新的 法律法 规对风 险管理 的要求 。为确 保公司 运作和 基金管 理能 够符合最 新颁布的 法律法 规要求 ,本基 金管理 人还在 组织机 制上进 行了设 计, 由监察稽 核部的内 控人员 和法律 事务人 员分工 合作, 保证对 与基金 有关的 法律 法规进行 实时 跟踪 、全面 收集、 准确分 解并及 时落实 。 5 、基金管理 人内部 控制制 度声明 书 基金管理 人关于 内部控 制制度 的声明 如下: (1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以 上关于 内部控 制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2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根 据市场 变化和 公司业 务发展 不断完 善内部 控 制 制度。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况 名称:平 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广 东省深 圳市罗 湖区深 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罗湖 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成立日期 :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文及文 号:中 国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 方琦 联系电话 :(0755) 2216 8073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简称 : 平 安银行 , 股票 简称 : 平安 银行,股 票代 码:000001 )是原深圳发展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以吸 收合并 原平安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的方 式完成 两行整 合并更 名后的 银行, 是总部 设在深 圳的全 国性 股份制商 业银行。 中国平 安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 “中国 平安 ”)及其 控股子公 司持有 平安银 行股份 共计 约 26.84 亿股, 占比 约52.38% , 为 平安银行 的 控股股 东。 截至2013 年底, 平安 银行资 产总 额 18,917.41 亿元, 较年初增 长17.75% ; 存款总 额12,170.02 亿元, 较年初增 长19.18% ; 贷款总额 (含贴 现)8,472.89 亿元, 较年 初增 长17.55% ; 在拨备大幅增长的 情况下,实现归属 母公 司股东净 利润152.31 亿元, 同比增 长13.64% 。 截至2013 年底, 按照中国 银监 会 《商业 银行资本 管理办 法(试 行)》 ,平安 银行资 本充足 率 9.90%、一级资 本充足率 8.56% 、 核心一级资本 充足 率8.56% ; 按照中国银监会 《 商业银行 资本 充足率管 理办法》 及相关 规定计 算 ,资 本充足 率11.04% 、核心资本充足 率9.41% 。


截至2013 年底, 平安 银行拥 有分 行38 家, 各类 网点528 家, 基本 形 成对 东北、华 北、华 东、华 南、中 部、西 南和西 北地区 的全面 覆盖; 在香 港设有代 20 表处,并 与境内 外众多 国家和 地区 逾 2000 家银行建立 了代理 行关系 。 平安银行 总行设 资产托 管事业 部, 下设 市场拓 展处、 创 新发展 处、 估 值核 算处、 资金清 算处、 规 划发展 处、IT 系统支持 处、 督察 合规 处7 个处 室, 现有 员工42 人。 2 、主要人员 情况 陈正涛, 男, 中 共党员 ,经济 学硕士 、高级 经济师 、高级 理财规 划师、 国 际 注册私人 银行家 , 具 备 《 中国证 券业执 业证书 》 。 长期从 事商业 银行工 作, 具有 本外币资 金清算 , 银行 经营管 理及基 金托管 业务的 经营管 理经验。1985 年 7 月 至 1993 年 2 月在武 汉金融 高等专 科学校 任教;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招 商银行武 汉分行 任客户 经理;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在 招行武 汉 分行武昌 支行任计 划信贷 部经理、 行长助 理; 1999 年 3 月-2000 年 1 月在 招行 武汉分行 青山支行 任行长 助理;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 招行武 汉分行 公 司银行部 任 副总经 理;2001 年 8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招 行武汉 分行解 放公园支 行 任行长 ; 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招 行武汉 分行机 构业务 部任总 经理;2005 年 5 月 至 2007 年 6 月在招 行武汉 分行硚 口支行 任行长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在 招行武汉 分行同 业银行 部任总 经理; 自 2008 年 2 月加盟 平安银行 先后 任公司业 务部总经 理助理 、产品 及交易 银行部 副总经 理,一 直负责 公司银 行产 品开发与 管理,全 面掌握 银行产 品包括 托管业 务产品 的运作 、营销 和管理 ,尤 其是对商 业银行有 关的各 项监管 政策比 较熟悉 。2011 年 12 月任平安银 行资产 托管部副 总 经理;2013 年 5 月 起任平 安银行 资产托 管事业 部工作 副总裁 (主持 工作) 。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 营情况 2008 年 8 月 6 日获得中国证监 会、 银监会 核准开 办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业 务。 (二)基 金托管 人的内 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 托管人 , 平安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严 格遵守 国家有 关托管业 务 的法 律法规、 行业监 管要求, 自觉形 成守法 经营、 规范运 作的经 营理念和 经 营风格 ;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完 整,确 保有关 信息的 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确 保内部 控制和 风险管 理体系 的有效 性; 防范和化 21 解经营风 险,确 保业务 的安全 、稳健 运行, 促进经 营目标 的实现 。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 构 平安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设有总行 独立 一级部 门资产 托管部 , 是全行 资 产托 管业务的 管理和 运营部 门,专 门配备 了专职 内部监 察稽核 人员负 责托 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 和风险 管理工 作,具 有独立 行使监 督稽核 工作的 职权和 能力 。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 措施 资产托管 部具备 系统、 完善的 制度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理 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 操作流 程,可 以保证 托管业 务的规 范操作 和顺利 进行 ;业务人 员 全部具 备从业 资格; 业务管 理严格 实行复 核、审 核、检 查制度 ,授 权工作实 行集中控 制,业 务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格有 效;业 务操作 区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实 施 音像 监控; 业务 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 露人负 责,防 止泄密 ;业务 实现自 动化操 作,防 止人为 事故 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 独立。 (三)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运作 基金进 行监督 的方法 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监督所 托管基金 的 投资 运作。利 用行业 普遍使 用的 “ 资产 托管业 务系统 ——监 控子系 统 ” ,严 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 规以及 基金合 同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 运作基 金的投 资比例、 投 资范围 、 投资组合 等情况 进行监 督,并 定期编 写基金 投资运 作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证监 会。在日 常为基 金投资 运作所 提供的 基金清 算和核 算服务 环节中 ,对 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 投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对各基 金费用 的提取 与开支 情况进行 检 查监督 。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 日按时 通过监 控子系 统,对 各基金 投资运 作比例 控制指 标 进 行例行监 控,发 现投资 比例超 标等异 常情况 ,向基 金管理 人发出 书面 通知,与 基金管理 人进行 情况核 实,督 促其纠 正,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2 )收到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后,对 涉及各 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 对 象及交易 对手等 内容进 行合法 合规性 监督。 (3 )根据基 金投资 运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资 运作监 督报告 , 对 22 各基金投 资运作 的合法 合规性 、投资 独立性 和风格 显著性 等方 面 进行 评价,报 送中国证 监会。 (4 )通过技 术或非 技术手 段发现 基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要 求 管 理人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并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 : 名称: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直销中 心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联系人: 李晔 咨询电话 :400-700 -8001 ,021 -50619688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www.hffund.com 2 、代销机构 : (1 ) 平安 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 圳市 罗 湖区 深 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联系人: 张莉 联系电话 : 021-38637673 客户服务 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2 )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王 洪章 客服 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23 (3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联系电话 : (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杨菲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4 )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址 :www.cmbchina.com (5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 海市 浦 东新区 银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陈铭铭 客户服务 热线:95559 公司网址 :www.bankcomm.com (6 )中国邮 政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宣 武门西 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宣武 门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安东


24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客服电话 :11185 网址:www.psbc.com (7 )中国光 大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外 大街 6 号光大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唐 双宁 联系人: 李伟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8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 海市中 山东一 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朱萍 客户服务 热线: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9 )北京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街 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话 :95526 公司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25 住所:北 京市东 城区朝 阳门北 大街 8 号富华 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 富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常 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联系人: 郭伟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bank.ecitic.com (11 )上海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 海市中 山东二 路 585 号 法定代表 人: 范 一飞 联系人: 张浩 联系电话 :021-63370888 传真:021-63370777 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户服务 电话:021-962888 (12 )渤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天 津市河 西区马 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3 )华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东 城区建 国门内 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建 电话: (010 )85238425


26 传真: (010 )85238680 联系人: 马旭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4 )深圳农村 商业银 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市罗 湖区深 南东 路 3038 号合作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伟 联系电话 : (0755)25188269


传真: (0755 )25188785


联系人: 王璇 网站: www.4001961200.com 客户服务 电话:400-196-1200 (15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 8 号 中融碧 玉蓝天 大厦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 8 号 中融碧 玉蓝天 大厦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 人:胡 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021-38576666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6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 京市东 城区建 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牛峰 电话:010-85108223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 :95599


27 公司网址 : www.abchina.com (17 )徽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合 肥市安 庆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址 :合肥 市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联系电话 :0551-62667635 传真电话 :0551-62667684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内可直 拨 96588 ) 公司网址: www.hsbank.com.cn (18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政务 文化新 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甘霖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 热线:0551-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址 :www.hazq.com (19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168 号上海银 行大 厦29 楼 法定代表 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 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 :www.gtja.com.cn (20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28 住所:上 海市静 安区新 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 热线: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21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 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 热线: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22 )东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 吴宇 客服热线 :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3 )中信建投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朝 阳区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29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址 :www.csc108.com (24 )东海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延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刘 化军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 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址 :www.longone.com.cn (25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 浦东 新区民 生路 1199 弄证大五 道口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26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 热线:400-888-8888


30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27 )国信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罗 湖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信证券 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户服务 热线: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28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 深圳市 福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 ( 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s.ecitic.com (29 )中信证券 (浙江 )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银 座 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银 座 22 层 法定代表 人:沈 强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客服电话 :0571-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30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31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 电话:95548 公司网址 :www.citicssd.com (31 )平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广 东省深 圳市福 田区金 田路大 中华国 际交易 广场 8 层 法定代表 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0755 -22626391 客户服务 电话 :95511-8 公司网址 :www.pingan.com (32 )长城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区报业 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 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89 客户服务 热线:400-666-6888 、0755-33680000 公司网站 :www.cgws.com.cn (33 )新时代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海 淀区北 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 海淀 区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 人: 刘 汝军 电话:010-83561070 联系人: 宋旸 客户服务 电话:400-698-9898


32 网址:www.xsdzq.cn (34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联系人: 陈剑虹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 :www.essences.com.cn (35 )申银万国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长乐 路 989 号 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乐 路 989 号 45 楼 法定代表 人:储 晓明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 服务 电话:400-889-5523 、95523 电话委托 :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36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 福 田区 益 田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 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37 )厦门证券 有限公 司 住所:厦 门市莲 前西 路 2 号莲 富大 厦 17 楼 法定代表 人:傅 毅辉


33 联系人: 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户服务 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38 )南京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江 苏省南 京市玄 武区大 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华东 联系人: 徐翔 电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20066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39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吉 林省长 春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 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40 )中国 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益 田路与 福中路 交界处 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与福 中路交 界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34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 电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1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住所:黑 龙江省 哈尔滨 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 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2)爱建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 上 海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4 楼 法定代表 人: 宫 龙云 联系人: 戴莉丽 电话:021-32229888 网站:www.ajzq.com 客户服务 电话:021-63340678 (43)万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广 州市 天 河区珠 江东 路 11 号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站:www.wlzq.com.cn (44)红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35 住所: 云 南省昆 明市北 京路 155 号红 塔大 厦 9 楼 法定代表 人: 况 雨林 电话:0871-3577930 传真:0871-3578827 客服热线 :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45)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办 公地址 ) : 北京市 西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 :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6)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福 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宗锐


联系电话 :0591-87383600 传


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 电话:0591-96326 网站:www.hfzq.com.cn (47) 齐鲁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济南 市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 市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36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8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辽 宁省大 连市沙 河口区 会展 路 129 号大连国 际金融 中心 A 座- 大 连期 货大厦 38 、39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49 )民生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 京市东 城区建 国门内 大街 28 号 民生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融 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公司网址 :www.mszq.com (50)世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卢 长才 联系人: 袁媛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51) 天风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37 住所:湖 北省武 汉市东 湖新技 术开发 区关东 园路 2 号高科 大厦四 楼 法定代表 人: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刘鑫 客户服务 电话: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52 )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山 西省太 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 贸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郭熠 客户服务 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53 )国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 苏 省无锡 市太湖 新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江苏 省无锡 市太湖 新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厦 702 法定代表 人: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沈刚 客户服务 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54 ) 国都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北 京市东 城区东 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 投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联系人: 黄静


38 电话:010-84183333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5 ) 华泰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江 苏省南 京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万善 联系电话 :025-83290979 客户服务 电话:95597 联系人: 万鸣 网址:www.htsc.com.cn (56 )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益 田路 6009 号新世 界 商务 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良 联系人: 刘军 电话:0755-83734659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57 ) 中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古 大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古 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 人:赵 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公司网址 :www.e5618.com (58 ) 华龙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39 住所:甘 肃省兰 州市 东 岗西 路 638 号财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59 ) 日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呼和 浩特市 新城区 锡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表 人:孔 佑杰 联系人 : 陈文彬 电话:010-83991716 传真:010-66412537 客户服务 电话:400-660-9839 公司网站 :www.rxzq.com.cn (60)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 上 海世纪 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 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世纪 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 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汪明丽 电话:021-68778075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61)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范 力 联系人: 方晓丹 联系电话 :0512-65581136


40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公司网站 :www.dwjq.com.cn (62)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广 西桂林 市辅星 路13 号 办公地址 : 广西 南宁市 滨湖 路46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63 )西南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633 联系人: 张煜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址 :www.swsc.com.cn (64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北京 西路88 号 (江信 国际金 融大厦 )


法定代表 人:曾 小普 联系人: 陈明 联系电话 :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1305 客服 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址 :www.gsstock.com (65 )杭州数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杭 州市余 杭区仓 前街道 海曙东 路 2 号


41 办公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滨江 区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生 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 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66 )北京展恒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顺 义区后 杀峪镇 安富 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德胜 门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6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焦琳 电话:010-85189120-8023 传真:010-85189120-8017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址 :www.myfp.cn (67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上 海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 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68 )深圳众禄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罗 湖区深 南东 路5047 号发展银行 大厦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42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址 : www.jjmmw.com (69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周轶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85 (70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高 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大 道 555 号裕景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公司网站 : www.erichfund.com (71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5 号3C 座10 楼 法人 代表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邮政编码 :200235 (72 )上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989 号中 达大 厦2 楼


43 法定代表 人:盛 大 联系人: 叶志杰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73 )万银财富 (北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古 大观3201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客服电话 :400-808-0069 联系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公司网址 :www.wy-fund.com (74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住所:上 海杨浦 区秦皇 岛路32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魏可妤 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75 )中期时代 基金销 售(北 京)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朝 阳区建 国门外 光华 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门外光 华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 人:路 瑶 联系电话 : (010)65807865 传真: (010)65807864 联系人: 侯英建 客户服务 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44 (76 )北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南 礼士 路66 号建威 大厦1208 室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人: 孙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公司网址 :www.zcvc.com.cn (77 )北京钱景 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北 京市海 淀区丹 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争 客户服务 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78 )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阜 成门大 街 2 号 万通新 世界广 场 A 座22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阜成 门大 街 2 号万 通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法定 代表 人:吴 雪秀 联系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联系人: 段京璐 客户服务 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79 )中国国际 期货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朝 阳区建 国门外 光华 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 45 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麦子 店西 路 3 号新 恒基国 际大 厦15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兵 联系电话 :010-59539864 传真:010-59539806 联系人: 赵森 客户服务 电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二) 登 记结算 机构 名称: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嘴 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 人: 章 宏韬 联系人: 陈大毅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书 的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 海市通 力律师 事务所 住所:上 海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 、 黎明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 天 健会计 师事务 所(特 殊普通 合伙) 主要经营 场所 : 杭州市 西溪 路 128 号 9 楼 执行事务 合伙人 :胡少 先


46 电话: 021-62281910


传真: 021-62286290 联系人: 曹小勤 经办注册 会计师 :曹小 勤、林晶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 息披 露办法》 等有关 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经 2009 年 4 月 15 日中国 证监 会证监许 可【2009 】309 号文件核准募集。 募集期 从 2009 年 5 月 25 日 到 2009 年 7 月 10 日 止, 共募 集了679,121,902.68 份, 有效认购户数 为8452 户。 本基 金的类 型 为 混合型 ,基金 存续期 为不定 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合 同已于2009 年7 月15 日正 式 生效 。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的存续 期内,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 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连 续 20 个工作 日达不 到 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向 中国证 监会说 明出现 上述情 况的原 因并提出 解 决方案 。 八、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所 本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 理人的 直销中 心和基 金管理 人委托 的代 销机 构。投资 者可以 在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营 业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 办理基 金的申 购与赎 回。具 体的销 售网点 将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 相关公 告中列 明。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情况 变更或 增减代 销机 构,并予 47 以公告。 若 基金管 理人或 其指定 的代销 机构开 通电话 、 传真 或网上等 交 易方式 , 投资人可 以通过 上述方 式进行 申购与 赎回, 具体办 法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告。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开 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 投资人在 开放日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的 正常交 易日的 交易时 间, 但 基金管 理人根据 法 律法规 、 中国证监 会的要 求或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公告 暂停申 购、赎 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若出 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场 、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间 变 更或 其他特殊 情况, 基 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时 间进行相 应 的调整 , 但应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2 、申购与赎 回开始 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基 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不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体业 务办理 时间在 申购开 始公 告 中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 业务 办理时间 在赎回 开始公 告中规 定。 在确定申 购开始 与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在申购 、 赎回开 放 日前 依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申购 与赎回 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 购、赎回 或者转 换。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申 请的, 其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为下一 开放日 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3 、本基金已 于 2009 年 8 月 14 日 开始办 理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原 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 回价格以 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 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 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 ” 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 份额申 请 ; 3 、赎回遵循 “ 先 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 资人认 购、申 购的先 后次序 进 行 顺序赎回 ;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48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 实际情 况依法 对上述 原则进 行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 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 人必 须根据 销售机 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 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的 申请。 投资人在 提交申 购申请 时须按 销售机 构规定 的方式 备足申 购资金, 投 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须持 有足够 的基金 份额余 额,否 则所提 交的申 购、 赎回申请 无效。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以 交易时 间结束 前受理 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当 天作为 申购 或 赎回申请 日 (T 日 ) , 在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记 结算机 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 或以销 售机构 规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 确认情 况。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申购采用 全额缴 款方式 , 若申 购资金 在规定 时间内 未全额 到账则申 购 不成 功。若申 购不成 功或无 效,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管理 人指定 的代销 机构 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 申购款 项本金 退还给 投资人 。 投资人赎 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 回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 回时, 款项的 支付办 法参照 基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数 额限制 1 、代销网点 每个基 金账户 单笔申 购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 购 费) ; 直销 机构每 个基金 账户首 次最低 申购金 额为 100,000 元人民币 (含 申购费 ) , 已在直销 机构有 申购本 基金记 录的投 资人不 受首次 申购最 低金额 的限 制,单笔 申购最低 金额 为 10,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 费) ; 2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 构赎回 时, 每 次赎回 申请不 得低于 1,000 份基 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时或赎 回后在 销售机 构(网 点)单 个交 易账户保 49 留的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1,000 份的,余 额部分 基金份 额在赎 回时需 同 时全部赎 回。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 述 规定申购 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费 用及其 用途 1 、申购费 本基金的 申购金 额包括 申购费 用和净 申购金 额。其 中, 净申购金 额=申 购金额/ (1 +申 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 购金额/T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申购费率 如下表 所示: 申购金额 (含认 购 费)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50 万元 1.5% 50≤ 申购金额<200 万元 1.0% 200≤ 申购金额<500 万元 0.4% 申购金额 ≥ 5 0 0 万 元 每笔 1000 元 2 、赎回费 本基金的 赎回金 额为赎 回总额 扣减赎 回费用 。其中 , 赎回总额 =赎回 份数×T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 总额- 赎回费 用 赎回费率 如下表 所示: 持有基金 份额期 限 赎回费率


50 小于 1 年 0.5% 大于等 于 1 年, 小于 2 年 0.25% 大于等 于 2 年 0 3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 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 特 殊 情况,经 中国证 监会同 意,可 以适当 延迟计 算或公 告。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 式:申 购的有 效份额 为净申 购金额 除以当 日 的 基金份额 净值, 有效份 额单位 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 均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误 差产生 的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 5 、赎 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按 实际确 认的有 效赎回 份额乘 以 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并扣除 相应的 费用, 赎回金 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 算结 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误 差产生 的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产承 担。 6 、本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 此误差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 7 、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用由投 资人承 担, 并 应在投 资人申 购基金份 额时收 取, 不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 广、销 售、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用。 8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归基金财 产,75% 用 于支付 注册登 记费和 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9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 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 最 迟应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实 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体 上公告 。 10、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 定的情形 下 根据 市场情制 定基金 促销计 划,针 对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交 易、电 话交 易等) 等 进行基金 交易的 投资人 定期或 不定期 地开展 基金促 销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期 间,按相 关监管 部门要 求履行 必要手 续后, 基金管 理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 金赎回 费率。 (七)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51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 3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可 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到 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 他 可能对基 金业绩 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 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理。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 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 3 、连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4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当 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已接受 的 赎回 申请,基 金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支 付,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 请总量 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并 以后续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依据 计算赎 回金额 。若连 续两个 或两 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 巨额赎 回, 延期支 付最长 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 在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投资人在 申请赎 回时可 事先选 择将当 日可能 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赎 回业务 的办理 并 予以 公告 。


52 (九) 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 份额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请 份额总数 加 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是 发 生了巨额 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基金 当时的 资产组合 状 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1 ) 全额赎 回: 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 按正常赎 回程序 执行。 (2 ) 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 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 或 认为因支 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而进行 的财产 变现可 能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 量占赎 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于未 能赎回部 分,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 选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赎 回,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 推,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如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3 ) 暂停赎 回: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如 基金管 理 人 认为有必 要,可 暂停接 受基金 的赎回 申请; 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并 应当在 指定媒 体上进 行公告 。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延期 赎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 或者 招募说明 书规定 的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说 明有关处 53 理方法, 同时在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公 告。 (十) 暂 停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和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 的,基 金管理 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 内在指 定媒体 上刊登 暂停公 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理 人应于 重新开 放日, 在指定 媒 体 上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 额净值 。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 申 购或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4 、如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期 间,基 金管理 人应 每 2 周至 少 刊 登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 媒体上 连续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告 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十一) 基金转 换 1 、转换业务 的开通 时间 本基金管 理人已于 2009 年 8 月 14 日起开通本基金 与本基 金管理人 旗 下其 他基金的 转换业 务。 2 、转换费用 本基金的 转换费 用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用于支 付有关 手续费和 注 册登 记费: (1 )投资者 进行基 金转换 时,转 换费率 将按照 转出基 金的赎 回费用 加 上 转出与转 入基金 申购费 用补差 的标准 收取。 当转出 基金申 购费率 低于 转入基金 申购费率 时,费 用补差 为按照 转出基 金金额 计算的 申购费 用差额 ;当 转出基金 申购费率 高于转 入基金 申购费 率时, 不收取 费用补 差。





(2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场 情况在 不违背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前提 下调整 上述收 费方式 和费率 水平, 但必须 最迟于 新的收 费办 法实施日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一 种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上 公告。


3 、 业务规 则


54 (1 )基金转 换只能 在同一 销售机 构进行 。转换 的两只 基金必 须都是 该 销 售机构代 理的同 一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在同 一 注册登 记机构 处注册登 记 的基金 。


(2 )基金投 资者必 须根据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代 销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 放日的业 务办理 时间提 出转换 的申请。 提 交基金 转换申 请时, 帐 户中 必须有足 够可用的 转出基 金份额 余额。


(3 )基金转 换采取 未知价 法,即 以申请 受理当 日各转 出、转 入基金 的 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 础进行 计算( 货币市 场基金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固 定价 1.0000 元) 。 基金转 换以份额 为单位 进行申 请, 申 请转换 份额精 确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第 3 位四舍五 入,由 此产生 的误差 在基金 资产中 列支。 转出基 金份额 必 须是可用 份额,并 遵循“ 先进先 出”的 原则。


(4 ) 转入的 基金份 额的持 有期将 自转入 的基金 份额被 确认之 日起重 新 开 始计算 。 基 金转出 视为赎 回,转 入视为 申购。 投资者 办理基 金转换 业 务时,转 出方的基 金必须 处于可 赎回状 态,转 入方的 基金必 须处于 可申购 状态 。


(5 )基金管 理人应 以在规 定的基 金业务 办理时 间段内 收到基 金转换 申 请 的当天作 为基金 转换的 申请日 (T 日 ) 。 投资者 申请基 金转换 成功后 ,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 +1 工作 日为投 资者办 理减少 转出基 金份额 、 增加转 入基 金份额的 权益登记 手续。 投资者 可自 T +2 日 起向业 务办理 网点查 询转换 业务的 确认情 况,并有 权转换 或赎回 该部分 基金份 额。


基金 分红 时再投 资的份 额可在 权益登 记日 的 T +2 日提交 基金转 换申请 。


(6 ) 单笔转 换份额 不低 于 1000 份, 基金持 有人可 将其全 部或部分 基 金份 额转换成 其他基 金,单 笔转换 申请不 受转入 基金最 低申购 限额限 制。 4 、暂停基金 转换的 情形及 处理 出现下列 情况之 一时, 本基金 管理人 可以暂 停部分 基金或 全部基金 的 基金 转换业务 : (1 )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致 转出基 金与转 入基金 的任何 一方无法 正常运 作。 (2 ) 证券交 易场所 在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 (3 ) 因市场 剧烈波 动或其 他原因 而出现 连续巨 额赎回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 55 有必要暂 停接受 该基金 份额转 出申请 。 (4 ) 法律、 法规规 定的其 他情形 或其他 在《基 金合同 》 、 《招 募说明 书 》 已载明或 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特殊情 形。 (十二) 基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 交易过 户是指 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受 理继承 、 捐赠 和司法强 制 执行 而产生的 非交易 过户以 及登记 结算机 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 易过户 。 无论在上 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必 须是依 法可以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 承;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法 持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 体;司 法强制 执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强制划 转给其 他自然 人、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 金登记 结算机 构要求 提供的 相关资 料,对 于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 登记结 算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按基 金登记 结算机 构规定 的标 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办理 已持有 基金份 额在不 同销售 机构之 间的转 托管 , 基 金销售机 构可以 按照规 定的标 准收取 转托管 费。 (十四)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本基金管 理人已 于2009 年8 月14 日 起开通 该基金 定期定 额投资 业务 。 (十五) 基金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 结算机 构只受 理国家 有权机 关依法 要求的 基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 冻,以及 登记结 算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他 情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基金 份额冻结 的,与 基金份 额相关 的权利 义务一 并冻结 。 九、基金份额的登 记 (一) 本 基金的 登记结 算业务 指基金 登记、存管、清算和 结算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 投资人 基金账 户建立 和管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 、代理 发放红 利、建 立并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等 。


56 (二) 本 基金的 登记结 算业务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管理人 委托的其 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负责 办理。 基金管 理人委 托其他 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登记 结算 业务的, 应与代理 人签订 委托代 理协议 ,以明 确基金 管理人 和代理 机构在 登记 结算业务 中的权利 义务,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三) 登 记结算 机构享 有如下 权利: 1 、建立和管 理投资 人基金 账户; 2 、取得登记 结算费 ; 3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开 户资料 、交易 资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等 ; 4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制 定和调 整登记 结算业 务的相 关规则 ; 5 、法律法规 规定的 其他权 利。 (四) 登 记结算 机构承 担如下 义务: 1 、配备足够 的专业 人员办 理本基 金的登 记结算 业务; 2 、严格按照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条 件办 理基金 的登记 结算业 务 ; 3 、保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及相 关的申 购、赎 回业务 记录 15 年 以上 ; 4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基 金账户 信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 务 对投资人 或基金 带来的 损失, 须承担 相应的 赔偿责 任,但 司法强 制检 查情形除 外; 5 、按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人办理 非交易 过户等 业务, 并 提 供其他必 要服务 ; 6 、接受基金 管理人 的监督 ; 7 、法律法规 规定的 其他义 务。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通 过投资 于价值 相对低 估且能 为股东 创造持 续稳定 回报的 公司 , 在 控制风险 的前提 下,力 争实现 基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定 增值。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内依法发 行 上市 57 的股票、 债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以及经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本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30%-80% ; 债 券、 现 金、 货币 市 场工 具以及国 家证券 监管机 构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它金融 工具占 基金资 产的 5%-70% ; 权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 , 基金保 留的现 金以及投 资于 到期日一 年期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 比例 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三)投 资策略 本基金采 用较为 灵活的 投资策 略。 在 资产配 置中, 本基金 采用自上 而 下的 方式, 通过 分析证 券市场 投资环 境, 预 测股票 市场和 债券市 场未来收 益 和风险 , 确定资产 配置方 案;在 股票选 择中, 本基金 采用定 量分析 、定性 分析 和实地调 研等方法 ,自下 而上, 精选个 股。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依 据证券 市场投 资环境 评估体 系, 对 该体系 中的宏 观经济相 关 因素 和市场趋 势相关 因素进 行情景 分析和 定量评 估, 确定 证券市 场投资 环 境。 其中 , 宏观经济 相关因 素包括 宏观经 济变量 、宏观 经济政 策、全 球宏观 经济 和国际金 融市场等 因 素。 市场趋 势相关 因素包 括市场 风险溢 价水平 、上市 公司 盈利预期 和市场信 心等因 素。 在此基础 上, 本 基金预 测股票 市场和 债券市 场未来 收益和 风险, 合 理 确定 基金在股 票、债 券和现 金等资 产之间 的投资 比例, 并随着 证券市 场投 资环境的 变化及各 类资产 风险收 益特征 的相对 变化, 灵活动 态地调 整股票 、债 券和货币 市场工具 的投资 比例, 以获得 长期合 理的投 资回报 。 2 、股票投资 策略 在股票投 资中, 本基金 主要投 资于价 值相对 低估, 且能为 股东创造 持 续稳 健回报的 上市公 司。本 基金通 过构建 “ 总 股票池 ——价 值股票 池 —— 核 心股票 池 ” 来逐级筛 选股票 ,并最 终确定 本基金 股票投 资组合 。 本基金以 基金管 理人总 股票池 为本基 金总股 票池。 基金管 理人总股 票 池根 据上市公 司过去 两年净 资产收 益率、 现 金流/ 净利润 等指标, 从全 部 A 股中剔除 58 明显不具 备投资 价值的 股票, 同时剔 除 st 类股票 和财务 指标虚 假的上 市公司。 在总股票 池的基 础上, 本基金 采取市 盈率、 市净率 等指标 定量筛选 和 行业 景气程度 分析等 定性评 估的方 法, 挑选 价值相 对低估 的股票 , 构建价 值 股票池 。 在价值股 票池的 基础上 , 本基 金采取 净资产 收益率 和主营 业务收益 率 等指 标定量筛 选和行 业生命 周期分 析、公 司治理 分析、 行业和 公司竞 争力 分析等定 性评估的 方式, 在估值 水 平较 低的股 票中, 挑选能 为股东 创造持 续稳 定回报的 上市公司 ,并构 建核心 股票池 。 本基金还 关注, 虽然没 有良好 的历史 增长性 , 但因 某些因 素致使基 本 面发 生重大好 转,未 来业绩 将出现 突发性 成长或 被严重 低估, 并长期 保持 稳定增长 的公司。 基金经理 根据本 基金的 投资决 策程序 ,审慎 精选, 权衡风 险收益 特征 后, 构建股票 投资组 合,并 动态调 整。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 采用久 期控制 下的主 动性投 资策略,主要包 括: 久期 控制、期限 结构配置 、市场 转换、 相对价 值判断 和信用 风险评 估等管 理手段 。在 有效控制 整体资产 风险的 基础上 ,根据 对宏观 经济发 展状况 、金 融 市场运 行特 点等因素 的分析确 定组合 整体框 架,对 债券市 场、收 益率曲 线以及 各种债 券品 种价格的 变化进行 预测, 相机而 动、积 极调整 。 4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 权证投 资将以 保值为 主要投 资策略 ,充分 利用来 达到控 制风 险、 实现保值 和锁定 收益等 目的。 (四)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 较基准 : 沪 深 300 指数收 益率× 60%+ 中证 全债指数 收 益率 × 40% 。 沪深 300 指数和 中证全 债指数 具有广 泛的市 场代表 性和较 高的透 明度 , 选 用该业绩 标准能 够较为 忠实反 映本基 金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同时也 能比 较贴切地 体现和衡 量本基 金的投 资目标 、投资 策略以 及投 资 业绩。 如果今后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化, 或者有 更权威 的、 更 能为市 场普遍接 受 的业 59 绩比较基 准推出, 或者是 市场上 出现更 加适合 用于本 基金的 业绩基准 的 指数时 , 本基金可 以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 (五)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 于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一般情 况, 其 风险和收 益 高于 货币市场 基金和 债券型 基金, 低于股 票型基 金。 (六)投 资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和本基 金管理 人内部 相关制 度的有 关 规 定; 2 、 宏观经济、 产 业状况、上市公 司基本 面及相 关政策 等可能的 影响因 素; 3 、可投资品 种的预 期风险 、预期 收益水 平。 (七) 投 资决策 程序 本基金管 理人建 立了规 范的投 资管理 流程和 严格的 风险管 理体系, 贯 彻于 投资研究 、投资 决策、 组合构 建、交 易执行 、风险 管理及 绩效评 估的 全过程。 1 .投资研究 研究部独 立开展 研究工 作, 在 借鉴外 部研究 成果的 基础上 , 开展证 券 市场 投资环境 、行业 及上市 公司分 析等, 为投资 决策委 员会及 基金经 理提 供投资决 策支持平 台。 2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是负责 基金投 资决策 的最高 权力机 构, 决 定整体投 资 策略 和资产配 置方案 。基金 经理在 整体投 资策略 和资产 配置方 案的指 导下 ,根据基 金合同关 于投 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 资策略 及投资 限制等 规定, 制定 相应投资 计划,提 交投资 决策委 员会审 批。 3 .投资组合 构建 基金经理 根据投 资决策 委员会 的决议 , 在权 限范围 内, 评 估证券的 投 资价 值,选择 证券构 建基金 投资组 合,并 根据市 场变化 对投资 组合进 行日 常管理。 4 .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 根据基 金投资 组合方 案, 向 集中交 易室下 达交易 指令; 集 中 交易 60 室执行基 金经理 的交易 指令, 并及时 反馈交 易情况 。 5 .风险分析 及绩效 评估 金融工程 小组是 公司投 资风险 管理策 略的具 体执行 机构, 对投资运 作 中各 种风险因 素进行 及时检 测与评 估,并 对基金 投资组 合进行 绩效评 估 。 (八)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 投资策 略上兼 顾投资 原则以 及开放 式基金 的固有 特点, 通 过 分散 投资降低 基金财 产的非 系统性 风险, 保持基 金组合 良好的 流动性 。基 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 循以下 限制: (1 )本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2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 过该权 证 的 10 %; (5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6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30%-80% ; 债券、现 金、货 币市场 工具以 及国家 证券监 管机构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它金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 的 5%-70% ; 权 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 ,基金保留 的现金以 及投资 于到期 日一年 期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 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7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8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9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61 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的 10 %; (10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 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12 ) 基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 不超过本 基 金的 总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 公司本 次发行股 票 的总量 ; (13 ) 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金 额, 不 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


(14 ) 如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投 资组合 比例限 制进行 变更的 , 以变更 后 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 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 支 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 资组合 比 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除投 资资产 配置比 例外,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资比 例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开 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 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者债 券;


62 (6 )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 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 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8 )依照法 律法规 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他 活动; (9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 金 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 制。 (九)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行 使股东 权利的 处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代表基 金独立 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 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司 的经营 管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 的安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 第 三人牟取 任何不 当利益 。 (十)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 以按照 国家的 有关规 定进行 融资、 融券。 (十一)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 人 —— 华富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的董 事会及 董事 保 证本报 告所 载 资料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 重大遗 漏,并 对其内 容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担个 别及连 带责任 。 基金托管 人 平安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规定复 核了本 报告 中 的财务指 标、 净 值表现、 投资组 合报告 等内容 , 保证 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 假记载 、 误导性陈 述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截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 财务资料 未 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 资产的 比 63 例(% ) 1 权益投资 113,055,947.46 72.07 其中:股 票


113,055,947.46 72.07 2 固定收益 投资


4,496,990.00 2.87 其中:债 券


4,496,990.00 2.87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15,000,000.00 9.56 其中:买 断式回 购的买 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付金 合计


23,638,915.27 15.07 6 其他资产


675,988.21 0.43 7 合计





156,867,840.94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 牧、渔 业 - - B 采矿业 1,516,800.00 0.99 C 制造业 64,014,777.63 41.66 D 电力、热 力、燃 气及水 生产和 供 应业 2,134,800.00 1.39 E 建筑业 2,258,400.00 1.47 F 批发和零 售业 2,999,146.50 1.95 G 交通运输 、仓储 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餐 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 和信息 技术服 务 业 31,507,617.43 20.51


64 J 金融业 1,508,600.00 0.98 K 房地产业 2,997,000.00 1.95 L 租赁和商 务服务 业 - - M 科学研究 和技术 服务业 - - N 水利、环 境和公 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 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 会工作 4,118,805.90 2.68 R 文化、体 育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3,055,947.46 73.58


3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股 票投 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 (%) 1 002312 三泰电子 339,919 6,924,150.03 4.51 2 300226 上海钢联 169,000 6,293,560.00 4.10 3 300295 三六五网 55,010 5,567,562.10 3.62 4 002520 日发精机 160,000 3,360,000.00 2.19 5 300183 东软载波 89,982 3,239,352.00 2.11 6 600585 海螺水泥 205,411 3,229,060.92 2.10 7 300021 大禹节水 269,967 3,228,805.32 2.10 8 002364 中恒电气 179,970 3,205,265.70 2.09 9 300150 世纪瑞尔 190,000 3,009,600.00 1.96


65 10 002597 金禾实业 220,000 2,910,600.00 1.89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融 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4,496,990.00 2.93 8 其他 - - 9 合计 4,496,990.00 2.93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名 的前五 名债券 投 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 公允价值 (元 )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 1 113003 重工转债 30,000 3,406,800.00 2.22 2 128001 泰尔转债 10,000 1,090,190.00 0.71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名 的前十 名资产 支 持证券投 资 明 细


注: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名 的前五 名权证 投 资 明细


66 注:本基 金本报 告期末 未持有 权证。 8 、报告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 货交易 情况说 明 本报告期 内本基 金无股 指期货 投资。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国债期 货交易 情况说 明 注:本基 金本报 告期内 未投资 国债期 货。 10、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1 ) 本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证 券的发 行主体 本期未 出现被 监管部门 立案调 查, 或在报告 编制日 前一年 内受到 公开谴 责、处 罚的情 形。





2 ) 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 票中, 没有投 资于超 出基金 合同规定 备选 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 3 )其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 1 存出保证 金 657,498.00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501.07 5 应收申购 款 8,989.14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75,988.21 4 )报告期末 持有的 处于转 股期的 可转换 债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67 1 113003 重工转债 3,406,800.00 2.22 2 128001 泰尔转债 1,090,190.00 0.71 5 )报告期末 前十名 股票中 存在流 通受限 情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300295 三六五 网 5,567,562.10 3.62 重大事项停牌 6 )投资组合 报告附 注的其 他文字 描述部 分 由于计算 中四舍 五入的 原因, 本报告 分项之 和与合 计项之 间可能 存在 尾 差。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 金财 产,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的 过往 业 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 有风险 ,投资 者在做 出投资 决策前 应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一) 基 金份额 净值增 长率及 其与同 期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7.15- 2009.12.31 -1.04% 1.65% 2.79% 1.31% -3.83% 0.34% 2010.1.1-2 010.12.31 -7.33% 1.38% -5.89% 0.95% -1.44% 0.43% 2011.1.1-2 011.12.31 -23.86% 1.08% -13.48% 0.78% 10.38% 0.30% 2012.1.1-2 4.07% 1.06% 6.44% 0.76% -2.37% 0.30%


68 012.12.31 2013.1.1-2 013.12.31 26.72% 1.42% -4.54% 0.84% 31.26% 0.58% 2014.1.1-2 014.6.30 2.32% 1.21% -2.02% 0.62% 4.34% 0.59% 2009.7.15- 2014.6.30 -5.77% 1.28% -16.67% 0.88% 10.90% 0.40% (二)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以来本 基金份额 累计 净值增 长率变 动及其与 同 期业 绩比较基 准收益 率变动 的比较 :


69 十 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 总值是 指基金 拥有的 各类有 价证券 、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 收申 购款以及 其他资 产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户 本基金财 产以基 金名义 开立银 行存款 账户, 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开 立 证券 交易清算 资金的 结算备 付金账 户,以 基金托 管人和 本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 ,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 立银行 间债券 托管账 户。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和 登记结 算机构 自有的 财产 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 财产账 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处分 基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代销机 构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 基金财 产的管 理、运 用或 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 的财产 和收益 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 收取管 理费、 托管费 以及其 他基金 合同约 定的费 用。基 金财 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固有 财产的 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债权 债务,不 得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以 其自有 资产承 担法 律责任, 其债权人 不得对 基金财 产行使 请求冻 结、扣 押和其 他权利 。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因依 法解散 、 被依 法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 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财 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 被 处 分。非因 基金财 产本身 承担的 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 产强制 执行。 十 三、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 金相关 的证券 交易场 所的正 常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 70 律法规规 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的 非营业 日。 (二) 估 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 (包 括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日在 证 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 有 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价估 值。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 (3 )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 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 交 易市价 ,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交易 所上市 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 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 挂 牌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 无交易 的,以 最近一 日的 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3 )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 按 71 交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票 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非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 关规定 确定公 允价值 。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 别 估值。 5 、如有确凿 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 ,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6 、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 查明原 因,双 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基 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因 此,就 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 仍无 法达成一 致 的意见 , 按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予 以公布 。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 权 证、 债 券和银 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 项、 其它 投 资等 资产。 (四)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 个开放 日闭市 后,基 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 金 份额的余 额数量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五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 日计算 基金资 产净值 及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按规定 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开放 日 对 基金资产 估值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结 果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无 72 误后,由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 进行。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将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 确保基金 资 产估 值的准确 性、及 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 4 位以内 (含 第 4 位 )发生差 错时,视 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 本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应 按照以 下约定 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结算机 构、 或代销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造 成差错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 受损 失的,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于 该差错 遭受损 失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 按下述 “ 差错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承 担赔偿 责任。 上述差错 的主要 类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 差错、 数 据传输 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 、系统 故障差 错、下 达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术 原因引 起的 差错,若 系同行业 现有技 术水平 不能预 见、不 能避免 、不能 克服, 则属不 可抗 力,按照 下述规定 执行。 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造成 投资人 的交易 资料灭 失或被 错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 差错,因 不可抗 力原因 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不 对其他 当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但因 该差错取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仍应负 有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 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 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 调 各方,及 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 差错发 生的费 用由差 错责任 方承担 ;由 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 已产生 的差错 ,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的,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赔偿 责任;若 差错责 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 任。差 错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保差 错已得 到更正 。 (2 ) 差错的 责任方 对有关 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 责 , 并且仅对 差错的 有关直 接当事 人负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73 (3 ) 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 但 差错责任 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如果由 于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 受损 方 ” ) , 则差错责 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额 加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 实际损 失的差 额部分 支付给 差错责 任方。 (4 ) 差错调 整采用 尽量恢 复至假 设未发 生差错 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5 ) 差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财 产 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 为基金 的利益 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果因 基金 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基 金的利 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基金 管理人和 托管人 之外的 第三方 造成基 金财产 的损失 ,并拒 绝进行 赔偿 时,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向 差错方 追偿; 追偿过 程中产 生的有 关费用 ,应列 入基 金费用, 从基金资 产中支 付。 (6 ) 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 规定对 受损方 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 律 法规、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 行或依 据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对受 损方承 担 了赔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 有权向 出现过 错的当 事人进 行追 索,并有 权要求其 赔偿或 补偿由 此发生 的费用 和遭受 的损失 。 (7 ) 按法律 法规规 定的其 他原则 处理差 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 现后, 有关的 当事人 应当及 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 程序如 下: (1 ) 查明差 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 因 确定差错 的责任 方; (2 ) 根据差 错处理 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错 造成的 损失进 行 评 估; (3 ) 根据差 错处理 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 和 赔偿损失 ; (4 ) 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结算机 构 交易 数据的 , 由 74 基金登记 结算机 构进行 更正, 并就差 错的更 正向有 关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 错处理 的原则 和方法 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的 措施防 止损失 进一步 扩大。 (2 )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报 基 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 ) 因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 给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失 的 , 应由基金 管理人 先行赔 付,基 金管理 人按差 错情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偿。 (4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 于各自 技术系 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 算 尾差,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结果 为准。 (5 )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 业 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 它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 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 算,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 于每 个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 资产净 值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 以公布 。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估 值方法 的第 5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 的 误差不作 为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 错 误,或国 家会计 政策变 更、市 场规则 变更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已 75 经采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 措施消 除由此 造成的 影响。 十 四、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收益 的构成 1 、买卖证券 差价; 2 、基金投资 所得红 利、股 息、债 券利息 ; 3 、银行存款 利息; 4 、已实现的 其他合 法收入 ; 5 、持有期间 产生的 公允价 值变动 。 因运用基 金财产 带来的 成本或 费用的 节约应 计入收 益。 (二) 收 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 益分配 应遵循 下列原 则: 1 、本基金的 每份基 金份额 享有同 等分配 权; 2 、若基金合 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进 行收益 分配; 3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 为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人 可 选 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红 利按除 息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再投 资;若投 资人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式 是现金 分红; 4 、收益分配 时所发 生的银 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由投 资人自 行承担 。 当 投资人的 现金红 利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以支 付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 可将投 资人的 现金红 利按除 息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 5 .本基金收 益每年 最多分 配 6 次 ,每次 基金收 益分配 比例不 低于期 末 可 供分配利 润的 50% ;期末 可供分 配利润 指期末 资产负 债表中 未分配 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的 孰低数 。 6 .基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指 基金收 益分配 基 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 额收益 分配金 额后不 能低于 面值 ;


76 7 、本基金红 利发放 日距离 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 期末可 供分配 利润计 算 截 至日)的 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8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三)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至 少应载 明基金 期末可 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益 分 配对 象、分配 原则、 分配时 间、分 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 方式、 支付方 式等 内容。 (四)收 益分配 的时间 和程序 1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 人拟订 ,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2 、在收益分 配方案 公布后 ,基金 管理人 依据具 体方案 的规定 就支付 的 现 金红利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按 照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及时进 行分红资 金的划 付。 十 五、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基金财产 拨划支 付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的基金 信息披 露费用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有关的 会计师 费和律 师费;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 费用; 8 、依法可以 在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 其他费 用。 (二) 上 述基金 费用由 基金管 理人在 法律规 定的范 围内参 照公允的 市 场价 格确定,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时 从其规 定。 (三) 基 金费用 计提方 法、计 提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在通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年费 率计提 。 计 77 算方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发送 基 金管 理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 金管理 人,若 遇法定 节假日 、休息 日,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托 管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发送 基 金托 管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 金托管 人,若 遇法定 节假日 、休息 日,支 付日期 顺延 。 3 、除管理费 和托管 费之外 的基金 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 根据其 他有关 法 规 及相应协 议的规 定,按 费用支 出金 额 支付, 列入或 摊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四) 不 列入基 金费用 的项目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 基金财产 的损失 ,以及 处理与 基金运 作无关 的事项 发生的 费用等 不列 入基金费 用。基金 合同生 效前所 发生的 信息披 露费、 律师费 和会计 师费以 及其 他费用不 从基金财 产中支 付。 (五)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根 据基金 发展情 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 率和 基金托管 费率。 基金管 理人必 须最迟 于新的 费率实 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上刊 登公告。 (六) 基 金税收 基金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根据国 家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履行纳 税义务 。


78 十 六、基金的 会计 和审计 (一)基 金的会 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 2 、本基金的 会计年 度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基 金 募 集所在的 会计年 度,基 金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 月,可 以并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 算以人 民币为 记账本 位币, 以人民 币元为 记账单 位 ;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的会计 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 证并进 行日常 的会计 核算, 按 照 有关规定 编制基 金会计 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定期 与基金 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 核 对并书面 确认。 (二)基 金的审 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 册 会计师对 本基金 年度财 务报表 及其他 规定事 项进行 审计。 会计师 事务 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独 立。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时 ,应事 先征得 基金管 理人同 意 。 3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 经 基金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可以 更换 。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基金管 理人应 当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十 七、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其他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 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实 性、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包括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 79 人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其 他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按 规定 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 信息披 露事项 在规定 时间内 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全国 性报 刊(以下 简称 “ 指定报 刊 ” ) 和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 (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 等媒介披 露。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承诺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 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恭 维性或 推荐性 的 文 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应采用 中文文 本。 如 同时采 用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 保证两 种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种文 本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 采用阿 拉伯数 字; 除 特别说 明外, 货币单位 为 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一) 招 募说明 书 招募说明 书是基 金向社 会公开 发售时 对基金 情况进 行说明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 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编制 并在基 金 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 登载在 指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募说 明书 并登载在 网站上, 将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摘要登 载在指 定报刊 上。基 金管理 人将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新 内容提供 书 面说明 。 更新后 的 招募说 明书公 告内容 的截止 日为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二) 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


80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 前, 将 基金合 同摘要 登载在指 定 报刊 和网站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将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登 载在 各自网站 上。 (三) 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将按 照 《基 金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 份额 发售的具 体事宜 编制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并 在披露 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 (四) 基 金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将在 基金合 同生效 的次日 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 登载基 金合 同 生效公告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中将说 明 基金 募集情 况。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公 告、基 金份额 累计净 值公 告 1 、本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理人 将至少 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2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 的 次日,通 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 售网点 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 3 、基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年 度和年 度最后 一个市 场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上 述市场 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 净值登 载在指 定报刊 和网站 上。 (六)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 上 载明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的计 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并 保证 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 份额发 售网点 查阅或 者复制 前述信 息资料 。 (七)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基 金季度 报告 1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编 制完成 基金年 度报 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报 告摘要 登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需 经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审 计后, 方可 披露; 2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 年 度报 81 告, 并将半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在 网站上 , 将半 年度报 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 报刊上 ; 3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完 成 基金 季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载 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 ; 4 、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 年度报 告。 5 、基金定期 报告应 当按有 关规定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管 理人主 要 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备 案。 (八) 临 时报告 与公告 在基金运 作过程 中发生 如下可 能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权益或 者基金 份 额的 价格产生 重大影 响的事 件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报告 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备 案: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及 决议;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 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 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负 责人发 生变动 ; 9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 的主要 业务人 员在一年 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 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 金财产 、基金 托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监 管部门 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 到严 重行政处 罚,基 金托管 人及其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人 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82 14、 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 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 管费等 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 方式和 费率发 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 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 0 、5% ; 18、 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 务所; 19、 基金变更、 增加或 减少代 销机构 ; 20、 基金更换登 记结算 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 办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金申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费 方式发 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 期支付 ; 24、 本基金连续 发生巨 额赎回 并暂停 接受赎 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 接受申 购、赎 回申请 后重新 接受申 购、赎 回; 26、 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 项。 (九) 澄 清公告 在本基金 合同存 续期限 内, 任 何公共 媒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 市场上流 传 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份 额价格 产生误 导性影 响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相 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对 该消息 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十)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十一)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信息 (十二) 信息披 露文件 的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招募说 明书或 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书 、 年度报 告 、 半 年度报告 、季度 报告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公告等 文本文 件在编 制完成 后, 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所在 地、 基金 托管人 所在地 , 供公 众查阅 。 投资 人在支付 工 本费后 , 可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 述文件 复制件 或复印 件。 投资人也 可在基 金管理 人指定 的网站 上进行 查阅。 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事项 将在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本基金的 信息披 露将严 格按照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进行。


83 十 八、基金的风险 揭示 风险揭示 , 即识 别市场 变化和 交易过 程中的 各种潜 在风险 因素, 并 量 化成 各种风险 指标。 本基金 面临的 风险主 要包括 :市场 风险、 管理风 险、 流动性风 险、信用 风险以 及其它 风险等 。





(一)市 场风险 1 、因市场影 响而使 投资人 无法达 到预期 的获利 水平。 市场价 格因经 济 因 素的变动 而趋向 不利的 风险, 而市场 价格可 包括利 率、汇 率及期 货等 的价格; 2 、股价风险 。股票 价格变 动随 公 司因素 、市场 因素、 政治因 素、经 济 因 素的变化 而变化 ,其价 格的波 动往往 十分剧 烈,对 投资于 股票市 场基 金的价值 有着极大 的影响 ; 3 、利率风险 。债券 的价格 与市场 利率呈 反向变 动,市 场利率 下跌时 , 债 券价格通 常会上 涨;反 之,市 场利率 上扬, 债券价 格则会 下滑。 (二)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 理运作 过程中 , 基金 管理人 的研究 水平、 投资管 理水平直 接 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对经 济形势 和证券 市场判 断不准 确、 获取的信 息不全、 投资操 作出现 失误, 都会影 响基金 的收益 水平。 基金托 管人 的管理水 基金风险分 类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利率 风险 汇率风险 债券价格风 险 商品价格风 险 金融工具价 格 风险 现金流风险 机会成本 集中度风险 违约风险 集中度风险 结算风险 抵押品风险 其它风险 操作风险 技术风险 突发事件风 险 政策风险 市场风险 判断不准 信息不全 操作失误 管理风险


84 平对基金 收益水 平也存 在影响 。 (三)流 动性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主要 包括两 层含义 ,一是 开放式 基金要 随时应 对投资 人的 赎 回,如果 基金资 产不能 迅速转 变成现 金,或 者变现 为现金 时使资 金净 值产生不 利的影响 ,都会 影响基 金运作 和收益 水平。 尤其是 在发生 巨额赎 回时 ,如果基 金资产变 现能力 差,可 能会产 生基金 仓位调 整的困 难,导 致流动 性风 险,从而 可能影响 基金份 额净值 。二是 基金管 理人难 以在合 理的时 间内以 公允 价格将其 投资组合 变现而 引起资 产损失 或交易 成本的 不确定 性。 (四)信 用风险 本基金所 遭遇的 信用风 险主要 包括债 券发行 人出现 违约、 拒绝支付 到 期本 息,或由 于债券 发行人 信用质 量降低 导致债 券价格 下降,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以及基金 所投资 股票的 上市公 司因造 假或者 信息披 露不真 实等导 致股 票价格下 降,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 (五)其 他风险 包括操作 或技术 风险、波动度 风险、再投资 风险、通货膨 胀风险、政 治或 法律风险 、行业 风险、 突发事 件风险 等。 (六)特 定风险 揭示 本基金为 灵活配 置混合 型基金 , 资产 配置比 例可灵 活调整 , 股票投 资 比例 在 30% ~80% 之 间变动 。在灵 活调整 资产配 置时, 基金经 理的判 断可 能与市场 的实际表 现有一 定偏离 ,在市 场上涨 的时候 股票配 置比例 过低或 在市 场下跌时 股票配置 比例过 高,从 而带来 对基金 收益不 利影响 的风险 。 十 九、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 、基金合同 变更内 容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的 ,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基 金合同 变更的 内容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同意。 (1 )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85 (2 ) 变更基 金类别 ; (3 )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 资策略 ; (4 )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 序; (5 ) 更换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6 ) 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 据适用 的相关 规 定 提高该等 报酬标 准的除 外; (7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8 )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其 他事项 ; (9 )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 形。 但出现下 列情况 时, 可 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由 基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变 更后公 布,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1 ) 调低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 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承 担的费 用; (2 ) 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变 更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 赎回费率 ; (3 )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 同进行 修改; (4 ) 对基金 合同的 修改不 涉及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 化; (5 )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 (6 ) 按照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其 他情形。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应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或 备案,并 于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出具无 异议意 见后生 效执行 ,并自 生效 之日起 2 日内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 体公告 。 (二) 本 基金合 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本 基金合 同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 人因解 散、破 产、撤 销等事 由,不 能继续 担任基 金管理 人 的 职务,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适 当的基 金管理 公司承 接其原 有权利 义务 ; 3 、基金托管 人因解 散、破 产 、撤 销等事 由,不 能继续 担任基 金托管 人 的 86 职务,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适 当的托 管机构 承接其 原有权 利义务 ;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 基金合 同终止 时,成 立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在中 国 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2 ) 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 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 要的工 作人员 。 (3 ) 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 。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依 法 进行 必要的 民事活 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基金合同 终止, 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 对基金财 产 进行 清算。基 金财产 清算程 序主要 包括: (1 ) 基金合 同终止 后,发 布基金 财产清 算公告 ; (2 ) 基金合 同终止 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 组统一 接管基 金财产 ; (3 ) 对基金 财产进 行清理 和确认 ; (4 )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价 和变现 ; (5 )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审计; (6 )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7 ) 将基金 财产清 算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8 ) 参加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民事 诉讼; (9 ) 公布基 金财产 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 余财产 进行分 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在进行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 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组 优先从 基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 偿:


87 (1 ) 支付清 算费用 ; (2 ) 交纳所 欠税款 ; (3 ) 清偿基 金债务 ; (4 )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配 。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 (1)-(3 ) 项 规定清 偿前, 不分配 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 金合同 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 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重 大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 务所审 计,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二十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见 附件一 。 二十 一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 要 基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见附 件二。 二十 二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供一系 列的服 务。 基 金管理人 有 权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变 化,增 加或变 更服务 项目及 内容 。主要服 务内容如 下: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投资交 易确认 服务 注册登记 机构保 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上列 明的所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基金投资 记录。 基金管理 人直销 中心应 根据在 基金管 理人直 销中心 进行交 易的投 资人 的 88 要求提交 成交确 认单。 基金代销 机构应 根据在 其网点 进行交 易的投 资人的 要求提 交成交 确认 单。 (二) 资 料寄送


1 、 基金 投资人 对账单 : 基金管理 人将向 发生交 易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书面 或电子 文件形 式定 期 或不定期 寄送对 账单。


2 、 其他 相关的 信息资 料。 (三) 多 种收费 方式选 择


基金管理 人在合 适时机 将为基 金投资 人提供 多种收 费方式 购买本 基金 , 满 足基金投 资人多 样化的 投资需 求,具 体实施 办法见 有关公 告。


(四) 基 金电子 交易服 务


基金管理 将为基 金投资 人提供 基金电 子交易 服务。 (五) 资 讯服务 1 、客户服务 电话 投资人拨 打客户 服务电 话可通 过自动 语音或 人工座 席获得 基金信 息查 询、 账户信息 查询、 传真对 账单、 建议投 诉等全 面的服 务。 客户服务 电话:400-700-8001


021-50619688 客户服务 传真:021 -68415680 2 、公司网站: 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为投资 人提供 了账户 查询、 基 金信息 查询、 投 诉建议 、 在 线咨询等 服务栏 目,力 争为投 资人提 供全方 位的专 业服务 。


(六) 投 诉处理 投资人可 以通过 呼叫中 心或公 司网站,以电子 邮件、 信 件、 传真来 访 等形 式,进行 投诉, 所有渠 道的投 诉设有 专人登 记,专 人处理 ;普通 投诉 一个工作 日内答复 ,重大 投诉五 个工作 日内答 复。若 规定时 间内无 法处理 完毕 的,应及 时答复进 展状况 。


89 二十 三 、其他应披 露事项 1 、 2014 年 01 月 20 日, 《华富价 值增长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4 季 度报告 》 2 、 2014 年 02 月 14 日, 《华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持有 的 股票 停牌后估 值方法 变更的 提示性 公告( 天源迪 科) 》 3 、 2014 年 02 月 15 日, 《华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持有 的 股票 停牌后估 值方法 变更的 提示性 公告( 汉威电 子) 》 4 、 2014 年 02 月 26 日, 《华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增加 中 期时 代基金销 售(北 京)有 限公司 为代销 机构的 公告》 5 、 2014 年 02 月 26 日, 《华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开放 式 基金 参加中期 时代基 金销售 (北京 )有限 公司基 金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6 、 2014 年 02 月 28 日, 《华富 价值增 长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更 新(2014 年第 1 号 ) 》 及摘要 7 、 2014 年 03 月 04 日, 《华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 旗下 基金增加 北 京增 财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为 代销机 构的公 告》 8 、 2014 年 03 月 04 日, 《华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开放 式 基金 参加北京 增财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基金 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9 、 2014 年 03 月 21 日, 《华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持有 的 停牌 股票恢复 市价估 值方法 的提示 性公告 (天源 迪科 ) 》 10、 2014 年 03 月 26 日, 《华 富价值 增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3 年年度报 告》及 摘要 11 、2014 年 03 月 28 日, 《 华富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开放 式基 金继续参 加中国 工商银 行个人 电子银 行基 金 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12、2014 年 04 月 17 日, 《华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增 加 北京 钱景财富 基金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为代 销机构 的公告 》 13、2014 年 04 月 17 日, 《华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开 放 式基 金参加北 京钱景 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基金 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14、 2014 年 04 月 22 日, 《华 富价值 增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4 90 年第 1 季 度报告 》 15、2014 年 04 月 30 日, 《华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增 加 一路 财富(北 京)信 息科技 有限公 司为代 销机构 的公告 》 16、2014 年 04 月 30 日, 《华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开 放 式基 金参加一 路财富 (北京 )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基金申 购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17、2014 年 05 月 16 日, 《华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持 有 的停 牌股票恢 复市价 估值方 法的提 示性公 告(汉 威电子 ) 》 18、2014 年 05 月 20 日, 《华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增 加 中国 国际期货 有限公 司为代 销机构 的公告 》 19、2014 年 05 月 20 日, 《华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开 放 式基 金参加中 国国际 期货有 限公司 基金申 购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2014 年 06 月 12 日, 《华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公司 董事、 监 事、 高级管理 人员以 及其他 从业人 员在子 公司兼 职情况 的公告 》 21、2014 年 06 月 28 日, 《华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 部分开 放 式基 金参加华 夏银行 手机银 行交易 渠道基 金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 22、2014 年 07 月 09 日, 《华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持 有 的停 牌股票恢 复市价 估值方 法的提 示性公 告(三 六五网 ) 》 二十 四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说 明书存 放在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代销 机构的办 公 场所 和营业场 所,基 金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 时 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的复制 件或复 印件。 投 资人也 可在基 金管理 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 行查阅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保证 文本的 内容与 公告的 内容完 全一致 。 二十 五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等文本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销售机 构的办公 场 所和 营业场所 ,在办 公时间 内可供 免费查 阅。


(一) 中 国证监 会核准 华富价 值增长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募 集的 文件


91 (二) 《华富 价值增 长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华富 价值增 长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议 》


(四) 法 律意见 书


(五) 基 金管理 人业务 资格批 件、营 业 执照


(六) 基 金托管 人业务 资格批 件和营 业执照


(七) 中 国证监 会要求 的其他 文件


92 附件一 、 基金合同 摘要 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嘴 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 人: 章 宏韬 成立时间 :2004 年 4 月 19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1.2 亿元 存续期间 :持 续 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 名称:平安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平安 银行) 住所:深 圳市 罗 湖区 深 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 市 罗湖 区 深南 东路 5047 号 邮政编码 :518001 法定代表 人: 孙 建一 成立时间 :1987 年 12 月 22 日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证监 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围 : 办理人 民币存 、 贷、 结算、 汇 兑业务 ; 人民 币票据承 兑和贴 现; 各项信托 业务; 经监管机 构批准 发行和 买卖人 民币有 价证券 ; 外汇 存 款、 汇款 ; 境内境外 借款; 在境内境 外发行 或代理 发行外 币有价 证券; 贸易、 非 贸 易结算 ; 外币票据 的承兑 和贴现 ;外汇 放 款; 代客买 卖外汇 及外币 有价证 券, 自营外汇 买卖;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保险兼 业代理 业务; 黄金进 口业 务; 经有 关监管机 构批准 或允许 的其他 业务 。 ( 《保 险兼业 代理业 务许可 证》 有效 期至 2015 93 年 5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上 市)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万元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投资人自 依基金 合同、 招募说 明书取 得基金 份额即 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和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直至 其不再 持有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完 全承认 和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基 金合同当 事 人并不 以在基 金合同 上书面 签章或 签字为 必要条 件。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 根据《基 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独 立运用基 金财产 ; 2 、依照基金 合同获 得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 其 他收入; 3 、发售基金 份额; 4 、依照有关 规定行 使因基 金财产 投资于 证券所 产生的 权利; 5 、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 、 赎 回、转换 、非交 易过户 、转托 管等业 务的规 则,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决定和 调整基 金的除 调高托 管费率 和管理 费率之 外的相 关费 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 6 、根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对于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了 本基金合 同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的行 为,对 基金财 产、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及 时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关当 事人的利 益; 7 、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 停受理 申购和 赎回申 请; 8 、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 前提下,为基金 的利益 依法为 基金进 行融资、 融 券; 9 、自行担任 或选择 、更换 登记结 算机构 ,获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并 94 对登记结 算机构 的代理 行为进 行必要 的监督 和检查 ; 10、 选择、 更 换代销机 构, 并依据 基金销 售服务 代理协 议和有关 法律法 规, 对其行为 进行必 要的监 督和检 查; 11 、 选择、 更 换律师 、 审 计师 、 证券 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 外部 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 时,提 名新的 基金托 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权利。 (五)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 根据《基 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管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 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 式管理 和运作 基金财 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 不得 为自己及 任 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 8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格 ; 9 、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法 律文件 的规定 ; 10、 按规定受理 申购和 赎回申 请,及 时、足 额支付 赎回款 项; 11 、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95 12、 编制中期和 年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 及 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 不 得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 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 15、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分配收益 ; 16、 依据《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7、 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8、 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 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20、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 益,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 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 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 应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偿 ; 22、 按规定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 报告中国 证 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管 人; 24、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 金及其 他基金 当事人 利益的 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 规为基 金的利 益对被 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 的利 益行使因 基金财 产投资 于证券 所产生 的权利 ,不谋 求对上 市公司 的控 股和直接 管理;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他 义务。


96 (六) 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 根据《基 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 的 其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 资运作 ; 3 、自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依 法保管 基金资 产; 4 、在基金管 理人更 换时, 提名新 任基金 管理人 ; 5 、根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于 基金管 理人违 反 本 基金合同 或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行为 ,对基 金资产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 应及时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并 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 6 、依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定取 得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资料 ;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权利 。 (七) 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 根据《基 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托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 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务 的专职 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 托管事 宜; 3 、 对所托管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 户, 确 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 立; 4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 不得 为自己及 任 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 保管由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 7 、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 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前应 予保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8 、对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中期和 年度基 金报告 出具意 见,说 明基金 管 理 人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作 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合 同的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人有 97 未执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 金托管 人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施; 9 、保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0 、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 定,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宜 ; 11 、 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 册并与 基金管 理人核 对; 15、 依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或 有关规 定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基金 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 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7、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 产损失,应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 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 18、 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 应 为基金向 基 金管 理人追偿 ; 19、 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 理、估价、变 现和 分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 报告中国 证 监会 和银行业 监督管 理机构 ,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 金及其 他基金 当事人 利益的 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24、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义务。 (八)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根据《基 金 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为 :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 益;


98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 的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 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8 、对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发售 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 行 为依法提 起诉讼 ;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权利 。 每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合法 权益。 (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根据《基 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为 : 1 、遵守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2 、交纳基金 认购、 申购款 项及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 费用; 3 、在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 者基金 合同终 止的有 限 责 任;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及 其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权 益的活 动; 5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 、返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 原因, 自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管理人 的 代 理人、基 金托管 人、代 销机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处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7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其 他义务 。 (十) 本 基金合 同当事 各方的 权利义 务以本 基金合 同为依 据, 不因 基 金财 产账户名 称而有 所改变 。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集 、议事 及表决 的程序 和规则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 法授 权代表共 同组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每 一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投 票权。 (二) 召 开事由


99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 经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或 持 有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下同)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基 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 份额计 算,下 同)提 议时,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 ) 终止基 金合同 ; (2 )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3 ) 变更基 金类别 ; (4 )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 资策略 ; (5 )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 序; (6 ) 更换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7 ) 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 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 外; (8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9 )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形 。 2 、出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基 金 合同,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 ) 调低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 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承 担的费 用; (2 ) 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变 更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 赎回费率 ; (3 )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 同进行 修改; (4 ) 对基金 合同的 修改不 涉及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 化; (5 )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 (6 ) 按照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其 他情形。 (三) 召 集人和 召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 管 理人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规 定召 集 或者不 能召集 时,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2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 理 100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 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基 金托管 人仍认 为有必 要 召开的, 应当自行 召集。 3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为 就同一 事项有 必要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 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 要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 应当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得阻 碍、干 扰。 (四)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 (以下 简称 “ 召集 人 ” )负责 选择确 定 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 记日。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须于 会议召开 日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知须 至少 载明以下 内容: (1 ) 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 点和出 席方式 ; (2 ) 会议拟 审议的 主要事 项; (3 ) 会议形 式; (4 ) 议事程 序;


101 (5 ) 有权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权益登 记日; (6 ) 代理投 票的授 权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 等)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7 ) 表决方 式; (8 ) 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 、电话 ; (9 ) 出席会 议者必 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10 )召集人需 要通知 的其他 事项。 2 、采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 召集人 决定通 讯方式 和 书 面表决方 式,并 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委 托的 公 证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 和联系 人、书 面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 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 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则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 影响计 票和表 决结果 。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方式 (1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召开 方式包 括现场 开会和 通讯方 式开会 。 (2 ) 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通 过授权 委托书 委派其 代 理 人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出 席, 如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派代表 出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3 ) 通讯方 式开会 指按照 本基金 合同的 相关规 定以通 讯的书 面方式 进 行 表决。 (4 ) 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召 集人确 定,但 决定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基 金 管 理人更换 或基金 托管人 更换、 终止基 金合同 的事宜 必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02 2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条 件 (1 ) 现场开 会方式 在同时 符 合以下 条件时 ,现场 会议方 可举行 : ① 对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 的统计 显示, 全部有 效凭证 所 对 应的基金 份额应 占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 ② 到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身份证 明及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代理人 身 份 证明、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授权委 托代理 手续完 备,到 会者 出具的相 关文件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及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 人持有 的注册 登记资 料相符 。 (2 ) 通讯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会议方 可举行 : ① 召集人按 本基金 合同规 定公布 会议通 知 后,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续 公 布 相关提示 性公告 ; ② 召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 通知基 金托管 人或/ 和 基金管 理人( 分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③ 召集人在 监督人 和公证 机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收 取 和 统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书面表 决意见 ,如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经 通知拒不 到场监督 的,不 影响表 决效力 ; ④ 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和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占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⑤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理人提 交的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授权委 托书等 文件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与登 记结算 机构记 录相符 。 (六) 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 权 (1 ) 议事内 容为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事由所 涉 及 的内容。 (2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益 登记日 本基金 总 份 103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在大 会召集 人发出 会议通 知前就 召 开事由向 大会召集 人提交 需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案 。 (3 ) 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的 提案, 大会召 集人应 当按照 以下原 则 对 提案进行 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案涉及 事项与 基金有 直接 关 系,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 不符合 上述要 求的, 不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 不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当在 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进 行解释 和说明 。 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 做出 决定。如 将其提 案进行 分拆或 合并表 决,需 征得原 提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会 主持人 可以就 程序性 问题提 请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做 出决定, 并按照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定的程 序进行 审议。 (4 ) 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提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未 获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 提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其 时间间 隔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5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集 人发出 召开会 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 要 对 原有提案 进行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前 30 日 及时公 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 应当顺 延并保 证至少 与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2 、议 事程序 (1 )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 持人按 照规定 程序宣 布会议议 事 程序 及注意事 项,确 定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经 合法执 业的律 师见证 后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由召 集人授 权代表 主持。 基金管 理人为 召集人 的, 其 授权代表 未 能主 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主 持;如 果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104 授权代表 均未能 主持大 会,则 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 50% 以 上多数 选举产 生一名 代表作 为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 的签名 册 。签 名册载 明参加 会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 身份 证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数量、 委托人姓 名(或单 位名称 )等事 项。 (2 )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表 决开会 的方式 下,首 先由召 集人提 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所 通 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作 日在公 证机关 及监督 人的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并形 成决议 。如监 督人经 通知但 拒绝到 场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监督 下形成的 决议有 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七) 决 议形成 的条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一基金 份额享 有平等 的表决 权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 须经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 方为有 效, 除下 列 (2 ) 所规 定的须 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 以一般 决议的 方式通 过; (2 ) 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 须经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 权 的三 分之二以 上(含 三分之 二)通 过方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 管人、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终 止基金 合同必 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应 当依法 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并予 以公告 。 4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除 非在计 票时有 充分的 相反证 据证明 , 否 则表面符 合法律 法规和 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即视 为有效 的表 决,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份 105 额持有人 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总 数。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 案或同 一项提 案内并 列的各 项议题 应 当 分开审议 、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 推举两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授 权的一 名监督 员共同担 任 监票人 ; 但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未出席 ,则大 会主持 人可 自行选举 三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担任 监票人 。 (2 ) 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 点,由 大会主 持 人 当场公布 计票结 果。 (3 ) 如大会 主 持人 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 有异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行 重 新 清点;如 大会主 持人未 进行重 新清点 ,而出 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人 对大会主 持人宣 布的表 决结果 有异议 ,其有 权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人 应当立 即重新 清点并 公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新清点 仅 限一次 。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 式开会 的情况 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名 监 票人 在监督人 派出的 授权代 表的监 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予以 公证;如 监督人 经通知 但拒绝 到场监 督,则 大会召 集人可 自行授 权 3 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 公证。 (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案 后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 过的一 般决议 和特别 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 过 106 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 核准或 者出具 无异议 意见之 日起生 效。关 于本章 第( 二)条所 规定的第 (1 )- (8 ) 项召开 事由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 可执行 , 关于 本章第 ( 二) 条 所规定 的第 (9 ) 、 (10) 项召开 事由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出具无 异议意 见后方 可执 行。 2 、 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 约束力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应自 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 体公告 。 如 果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 决,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 全文、公 证机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同 公告。 (十)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三、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更换 条件和 程序 (一) 基 金管理 人的更 换 1 、基金管理 人的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管理 人职责 终止: (1 ) 基金管 理人被 依法取 消基金 管理资 格; (2 ) 基金管 理人依 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 (3 ) 基金管 理人被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解任; (4 )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情 形。 2 、基金管理 人的更 换程序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必须依 照如下 程序进 行: (1 ) 提名: 新任基 金管理 人由基 金托管 人或者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名; (2 )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在原基 金管理 人职责 终止 后 6 个月 内 对 被提名的 新任基 金管理 人形成 决议, 新任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符合法 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资 格条件 ; (3 ) 核准: 新任基 金管理 人产生 之前, 由中国 证监会 指定临 时基金 管 理 107 人;更换 基金管 理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应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生效后方 可执行; (4 ) 交接: 原基 金管理 人职责 终止的,应当妥 善保管 基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办理 基金管 理业务 的移交 手续, 新任基 金管理 人或临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及 时接收, 并与基 金托管 人核对 基金资 产总值 ; (5 ) 审计: 原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 法规规 定聘请 会 计 师事务所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审计 ,并将 审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审计 费用在 基金财 产中列 支; (6 ) 公告: 基金管 理人更 换后 , 由基金 托管人 在新任 基金管 理人获 得 中 国证监会 核准 后 2 日内 公告; (7 ) 基金名 称变更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 新任基 金管理 人 要 求,应按 其要求 替换或 删除基 金名称 中与原 任基金 管理人 有关的 名称 字样。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 1 、基金托管 人的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1 ) 基金托 管人被 依法取 消基金 托管资 格; (2 ) 基金托 管人依 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布破产 ; (3 ) 基金托 管人被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解任; (4 )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情 形。 2 、基金托管 人的更 换程序 (1 ) 提名: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由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名; (2 )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在原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后 6 个月 内 对 被提名的 新任基 金托管 人形成 决议, 新任基 金托管 人应当 符合法 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资 格条件 ; (3 ) 核准: 新任基 金托管 人产生 之前, 由中国 证监会 指定临 时基金 托 管 人,更换 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应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生效后方 可执行;


108 (4 ) 交接: 原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 基金财 产和基 金 托 管业务资 料,及 时办理 基金财 产和托 管业务 移交手 续,新 任基金 托管 人或 临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 及时接 收,并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基 金资产 总值; (5 ) 审计: 原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 法规规 定聘请 会 计 师事务所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审计 ,并将 审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审计 费用从 基金财 产中列 支; (6 ) 公告: 基金托 管人更 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新任 基金托 管人获 得 中 国证监会 核准 后 2 日内 公告。 (三)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 1 、提名:如 果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时更 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名新的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分别 按上述 程序进 行; 3 、公告:新 任基金 管理人 和新任 基金托 管人应 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获 得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上 联合公告 。 (四) 新 基金管 理人接 收基金 管理业 务或新 基金托 管人接 收基金财 产 和基 金托管业 务前, 原基金 管理人 或原基 金托管 人应继 续履行 相关职 责, 并保证不 做出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造成损 害的行 为。 四、 基金 的托管 基金财产 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基金管 理人应 与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有关 规定订 立《华 富价值 增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协 议》 。 订 立托 管 协议的 目的是 明确基 金托管 人与基 金管理 人之间在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 记、基 金财产 的保管 、基金 财产的 管理和 运作及 相互监 督等 相关事宜 中的权利 义务及 职责, 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 法权益 。 五、 基金 合同的 变更与 终止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 、基金合同 变更内 容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的 ,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基 金合同 变更的 内容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109 同意。 (1 )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2 ) 变更基 金类别 ; (3 )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 资策略 ; (4 )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 序 ; (5 ) 更换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6 ) 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 据适用 的相关 规 定 提高该等 报酬标 准的除 外; (7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8 )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其 他事项 ; (9 )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 形。 但出现下 列情况 时, 可 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由 基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变 更后公 布,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1 ) 调低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 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承 担的费 用; (2 ) 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变 更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 赎回 费率 ; (3 )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 同进行 修改; (4 ) 对基金 合同的 修改不 涉及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 化; (5 )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 (6 ) 按照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其 他情形。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应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或 备案,并 于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出具无 异议意 见后生 效执行 ,并自 生效 之日起 2 日内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 体公告 。 (二) 本 基金合 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本 基金合 同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 人因解 散、破 产、撤 销等事 由,不 能继续 担任基 金管理 人 的 110 职务,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适 当的基 金管理 公司承 接其原 有权利 义务 ; 3 、基金托管 人因解 散、破 产、撤 销等事 由,不 能继续 担任基 金托管 人 的 职务,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适 当的托 管机构 承接其 原有权 利义务 ;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情况。 六、 基金 份额的 登记 (一) 本 基金的 登记结 算业务 指基金 登记、存管、清算和 结算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 投资人 基金账 户建立 和管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 、代理 发放红 利、建 立并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等 。 (二) 本 基金的 登记结 算业务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管理人 委托的其 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负责 办理。 基金管 理人委 托其他 机构办 理本基 金登记 结算 业务的, 应与代理 人签订 委托代 理协议 ,以明 确基金 管理人 和代理 机构在 登记 结算业务 中的权利 义务,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三) 登 记结算 机构享 有如下 权利: 1 、建立和管 理投资 人基金 账户; 2 、取得登记 结算费 ; 3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开 户资料 、交易 资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等 ; 4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制 定和调 整登记 结算业 务的相 关规则 ; 5 、法律法规 规定的 其他权 利。 (四) 登 记结算 机构承 担如下 义务: 1 、配备足够 的专业 人员办 理本基 金的登 记结算 业务; 2 、严格按照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 理基金 的登记 结算业 务 ; 3 、保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及相 关的申 购、赎 回业务 记录 15 年 以上 ; 4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基 金账户 信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 务 对投资人 或基金 带来的 损失, 须承担 相应的 赔偿责 任,但 司法强 制检 查情形除 外; 5 、按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人办理 非交易 过户等 业务, 并 提 供其他必 要服务 ; 6 、接受基金 管理人 的监督 ;


111 7 、法律法规 规定的 其他义 务。 七、 违约 责任 (一)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在履行 各自职 责的过 程中, 违 反 《基金 法》 规定或者 本基金 合同约 定,给 基金财 产或者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 损害 的,应当 分别对各 自的行 为依法 承担赔 偿责任 ;因共 同行为 给基金 财产或 者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害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偿 责任。 但是发 生下列 情况的 ,当 事人可以 免责: 1 、不可抗力 ; 2 、基金管理 人和/ 或基金 托管人 按照当 时有效的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作为 或不作 为而造 成的损 失等; 3 、基金管理 人由于 按照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投资原 则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 权 而造成的 损失等 。 (二) 基金 合同当 事人违 反基金 合同, 给 其 他当 事人造 成经济 损失的 , 应 当承担赔 偿责任 。在发 生一方 或多方 违约的 情况下 ,基金 合同能 继续 履行的, 应当继续 履行。 (三) 本 基金合 同一方 当事人 造成违 约后, 其他当 事人应 当采取适 当 措施 防止损失 的扩大 ;没有 采取适 当措施 致使损 失扩大 的,不 得就扩 大的 损失要求 赔偿。守 约方因 防止损 失扩大 而支出 的合理 费用由 违约方 承担。 (四) 因 一方当 事人违 约而导 致其他 当事人 损失的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应先 于其他受 损方获 得赔偿 。 (五) 由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可控 制的因 素导致 业务出 现差 错,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但 是未能发 现错误 的,由 此造成 基金财 产或投 资人损 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八、 争议 的处理 对于因基 金合同 的订立、内容、 履 行和解 释或与 基金合 同有关 的争议 , 基 金合同当 事人应 尽量通 过协商 、调解 途径解 决。不 愿或者 不能通 过协 商、调解 112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上 海分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上 海分会 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仲 裁地点为 上海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各 方当事 人均有 约束力 ,仲 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 期间,基金合 同当事 人应恪 守各自 的职责 , 继续 忠实、 勤 勉 、 尽 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本基金合 同受中 国法律 管辖。 九、 基金 合同的 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当 事人之 间、 基 金与基 金当事 人之间 权利义务 关 系的 法律文件 。 (一) 本 基金合 同经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加盖 公章以 及双方法 定 代表 人或法定 代表人 授权的 代理人 签字, 在 基金募 集结束 , 基金 备案手续 办 理完毕 , 并获中国 证监会 书面确 认后生 效。基 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 生效之 日起 至该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之日 止。 (二 ) 本 基金合 同自生 效之日 起对包 括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在内的 基金合 同各方 当事人 具有同 等的法 律约束 力。 (三) 本 基金合 同正本 一式八 份, 除 中国证 监会和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 构各 持两份外,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各 持有两 份。 每 份均具 有同等的 法 律效力 。 (四) 本 基金合 同可印 制成册 , 供投 资人在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 、 代 销机构和 登记结 算机构 办公场 所查阅 ,但其 效力应 以基金 合同正 本为 准。 十、 其它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 尽事宜 , 由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各方按 有关法 律法规和 规 定协 商解决。


113 附件二 、 托管协议 摘要 一、 基金 托管协 议当事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 人: 章 宏韬 成立日期 :2004 年 4 月 19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1.2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和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其 他 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 名称:平安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平 安 银行)


114 住所:深 圳市 罗 湖区 深 南东 路 5047 号 邮政编码 :518001 法定代表 人: 孙 建一 成立时间 :1987 年 12 月 22 日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证监 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围 : 办理人 民币存 、 贷、 结算、 汇 兑业务 ; 人民 币票据承 兑和贴 现; 各项信托 业务; 经监管机 构批准 发行和 买卖人 民币有 价证券 ; 外汇 存 款、 汇款 ; 境内境外 借款; 在境内境 外发行 或代理 发行外 币有价 证券; 贸易、 非 贸 易结算 ; 外币票据 的承兑 和贴现 ;外汇 放款; 代客买 卖外汇 及外币 有价证 券, 自营外汇 买卖;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保险兼 业代理 业务; 黄金进 口 业 务; 经有 关监管机 构批准 或允许 的其他 业务 。 ( 《保 险兼业 代理业 务许可 证》 有效 期至 2015 年 5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上 市)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万元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 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合 同明确 约定基 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 选择标准 的,基金 管理人 应按照 基金托 管人要 求的格 式提供 投资品 种池和 交易 对手库, 以便基金 托管人 运用相 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 实际投 资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 准 的约 定进行 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 事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内依法发 行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以及经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本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30%-80% ; 债 券、 现 金、 货币 市 场工 具以及国 家证券 监管机 构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它金融 工具占 基金资 产的 5%-70% ; 权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 , 基金保 留的现 金以及投 资于 到期日一 115 年期以 内 的政府 债券的 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 金投 资、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 托管人 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的股票 , 其市 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2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的 同一权 证,不 得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5 、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6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股票 投资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为 30%-80% ;债 券、现金 、货币 市场工 具以及 国家证 券监管 机构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 产的 5%-70% ; 权证 投资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3% , 基 金保留的 现金以及 投资于 到期日 一年期 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比 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7 、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8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 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9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 同 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 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 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基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 购, 本 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基 金 的总 116 资产,本 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超 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14、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 述投资 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更后 的 规定 为准。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 支 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除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外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比例的 监督与检 查 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开 始。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约 定。 (三)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本 托管 协议第十 六条第 九款基 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通 过事 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和 关联交 易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关联 交易的 规定,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事先相 互提 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 与本机 构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联方 发行的证 券名单。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有 责任确 保关联 交易名单 的 真实性 、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 责及时 将更新 后的名 单发送 给对方 。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与关联 交易名 单中列 示的关 联方进 行法 律 法规禁止 基金从 事的关 联交易 时,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提醒 基金管 理人 采取必要 措施阻止 该关联 交易的 发生, 如基金 托管人 采取必 要措施 后仍无 法阻 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对 于基金 管理人 已成 交的关联 交易,基 金托管 人事前 无法阻 止该关 联交易 的发生 ,只能 进行事 后结 算,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由 此造成 的损失 ,并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四)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 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 债券市 场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金 投资运 作之 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合 法律法 规及行 业标准 的、经 慎重选 择的、 本基金 适用 的银行间 117 债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 ,并约 定各交 易对手 所适用 的交易 结算方 式。 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 按照交 易对手 名单的 范围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选择 交易对 手。 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 金管理 人是否 按事前 提供的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每半年 对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及 结算方 式进 行更新, 新名单确 定前已 与本次 剔除的 交易对 手所进 行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仍 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 算。如 基金管 理人根 据市场 情况需 要临时 调整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 手名单及 结算方 式的, 应向基 金托管 人说明 理由, 并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 内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对交易 对手的 资信控 制, 按 银行间 债券市 场的交易 规 则进 行交易, 并负责 解决因 交易对 手不履 行合同 而造成 的纠纷 及损失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 的任何 法律责 任及损 失。若 未履约 的交易 对手在 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 人确定 的时间 前仍未 承担违 约责任 及其他 相关法 律责任 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 相应损 失先行 予以承 担,然 后再向 相关交 易对手 追偿。 基金 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 间债券 市场成 交单对 合同履 行情况 进行监 督。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没有 按照事 先约定 的交易 对手或 交易方 式进行 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造 成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五) 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基 金管理 人应事 先根据 中国证监 会 相关 规定,与 基金托 管人就 相关事 项签订 补充协 议,明 确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的 比例。基 金管理 人应制 订严格 的投资 决策流 程和风 险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性风 险、法律 风险和 操作风 险等各 种风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相关 制度、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以 及相关 投资额 度和比 例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六)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 中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 和核查 。 (七)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上述事 项及投 资指令 或实际投 资 运作 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规 定,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 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基金 118 管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在 下一工 作日前 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 式给基 金托 管人发出 回函,就 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 正。在 上述规 定期限 内,基 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八) 基 金管理 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对 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的 书面提 示, 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 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事 项,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提供相 关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 (九) 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依据交 易程序 已经生 效的指令 违 反法 律、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此造 成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十)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 应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 会,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 根据本 托管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 取拖延 、 欺诈等手 段妨碍 对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 基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三、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 托管职 责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 项包 括基金托 管人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理清 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 和监督 基金投 资运作 等行为 。 (二) 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 自挪用 基金财 产、 未 对基金财 产 实行 分账管理 、未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泄 露基 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时改 119 正。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包 括但 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 核查托 管财产 的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 管理人 并改正 。 (三) 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 应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 会,同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 本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欺 诈等手段 妨碍对 方进行 有效监 督,情 节严重 或经基 金管理 人提出 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 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 财产的 保管 (一) 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 完整与独 立。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照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 保 管基金财 产,如 有特殊 情况双 方可另 行协商 解决。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 的 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 事 人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账日 基金财 产没有 到达基 金账 户的,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失 的,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关 当事人 追偿基 金财产 的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 托 管基金财 产。 (二) 基 金募集 期间及 募集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 金应存 于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 托管人 的营业 机 构 开立的 “ 基金 募集专 户 ” 。该 账户由 基金管理 人开立 并管理 。


120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 金停 止募集 时,募 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 集 金 额、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规 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将 属于基 金财产 的全部 资金划 入基金 托管人 开立的 基金银 行账 户,同时 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出 具验资报 告。出 具的验 资报告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 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 合同生 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 人 按规定办 理退款 等事宜 。 (三) 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可以 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 立基金 的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 理人合 法合规 的指令 办理资 金收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和使用 。 2 、基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任 何其他 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 动。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的 有关规 定 。 4 、在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人 专 用 账户办理 基金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 开立基 金托管 人与基 金联名 的证券 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仅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出 借或未 经对方 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 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 户卡的 保管由 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 资 产的管理 和运用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4 、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 义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 开 立结算备 付金账 户,并 代表所 托管的 基金完 成与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121 司的一级 法人清 算工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以 积极协 助。结 算备付 金、 结算互保 基金、 交收 价差资 金等的 收取按 照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的 规 定执行 。 5 、若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 管机构 在本托 管协议 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 事 其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业 务,涉 及相关 账户的 开立、 使用的 ,若无 相关 规定,则 基金托管 人比照 上述关 于账户 开立、 使用的 规定执 行。 (五) 债 券托管 专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中 国人民 银行、 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 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关 规定, 在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开立债 券托 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 银行间 市场债 券的结 算。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代表基 金 签订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 券回购 主协议 。 (六) 其 他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以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由 基金托 管人负 责开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定 使用并 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办理。 (七) 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有 价凭证 等的保 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证券 等有价 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 人的保管 库,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据营 业中心 的代保 管库, 保管 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 持有。 实物证 券等有 价凭证 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 理。基 金托管 人对由 基金托 管人以 外机构 实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 (八) 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签署,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由基金管 理 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重 大合同 的原件 分别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定 外,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 同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 年度审 计合同 、基金 信息披 露协议 及基 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 的重大 合同,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 122 一份正本 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重 大合同 签署后 及时以 加密方 式将 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 金托管 人,并 在三十 个工作 日内将 正本送 达基金 托管人 处。 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一)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复核与 完成的 时间及 程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后 的金额 。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 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 金资产 净值及 基金份 额净值 ,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核,按 规定公 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开 放日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后 , 将基 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 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外 公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基 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 金 管理人承 担。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意 见的,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予 以公布 。 (二) 基 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规定的 会计制 度执行 。 (三) 基 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基金会 计核算 并编制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基金管理 人 独立 地设置、 记录和 保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 册。若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的 处理方 法为准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 错账的 原因而 影响到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和公告 的,以 基金 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 (四) 基 金财务 报表与 报告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123 基金财务 报表由 基金管 理人编 制,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财 务报表 后,进 行独立 的复 核。 核对不符 时,应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共同查 出原因 ,进行 调 整, 直至 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 3 、财务报表 的编制 与复核 时间安 排 (1 )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月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月 度报表 的编制; 在 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 成基金 季度报 告的编 制; 在上半 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告 的编制 ;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完 成 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 制。基 金年度 报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 合同 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2 )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完成 报表编 制, 将 有关报 表提供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在 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 方的报 表存在 不符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 明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 国家有 关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 人应留 足充分 的时间 ,便于 基金托 管人复 核相关 报表及 报告 。 (五) 基 金管理 人应每 周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的基 础 数据 和编制结 果。 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 括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名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 额。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由基 金登记 结算机 构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编制和保 管,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分别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存 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 管,则 按相 关 法规承 担责任 。 在基金托 管人要 求或编 制半年 报和年 报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将有关资 料 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 得无故拒 绝或延 误提供 , 并保 证其的 真实性 、 准确性 和 完整性 。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将所保 管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用 于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并 应遵守 保密义 务。


124 七、 争议 解决方 式 对于因基 金合同 的订立、内容、 履 行和解 释或与 基金合 同有关 的争议 , 基 金合同当 事人应 尽量通 过协商 、调解 途径解 决。不 愿或者 不能通 过协 商、调解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上 海分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上 海分会 届时有 效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仲 裁地点为 上海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各 方当事 人均有 约束力 ,仲 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 期间,基金合 同当事 人应恪 守各自 的职责 , 继续 忠实、 勤 勉 、 尽 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本基金合 同受中 国法律 管辖。 八、 托管 协议的 变更与 终止 (一) 托 管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经协 商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行修 改。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变更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生 效。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终 止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或由其 他基金 托管人 接管基 金 资 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或由其 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 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 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