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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价值(460005)

华泰价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 泰 柏 瑞价 值 增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华泰 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〇 一四 年 八 月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华泰柏瑞价 值增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 ) 重 要 提示 华泰柏瑞价 值增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 基金” ) 根 据 2008 年 4 月 11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 ) 《 关于核准友邦华 泰价值增长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募 集的批复》 (证监许 可 【2008 】543 号) 和 2008 年 5 月 29 日 《关于友邦华泰 价 值增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募 集时间安 排的确认 函》 (基金部函 【2008 】214 号) 的核准, 进行募集。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于 2008 年 7 月 16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名称自 2010 年 4 月 30 日起,由“ 友邦 华泰 价 值增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更名 为“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为“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 ,基金代 码保持不变 。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更名 等的详细 内容 见我公司 2010 年 4 月 30 日刊登在中 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的 《友邦华 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股 东更名、 公司更名 及旗下基金 更名的公 告》。 华泰柏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基金 管理人” 或“ 管理人” 或“ 本公司” ) 保 证招募说 明 书的 内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但中 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 募 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市 场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在 投 资 本基 金前, 应全 面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特 性, 充分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 市 场,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价 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风 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非系 统性 风险、 由于 基金 投资人 连续 大 量 赎回 基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等 等。 投 资人 认购 本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和 基金 合同 。基 金管理 人建 议 投 资人根据自 身的风险 收益偏好 ,选择适 合自己的 基金 产品,并且 中长期持 有。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4 年 7 月 15 日,有关财务和业 绩表现数 据截 止日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财务和业绩表 现数据未 经 审计。 本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已 对 本次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的 投资组 合报 告 和 业绩表现进 行了复核 确认。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华泰柏瑞价 值增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 书 目 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管 理人 ............................................................................................................................. 9 四 基金托 管人 ........................................................................................................................... 16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 18 六 基金的 募集 ........................................................................................................................... 41 七 基金合 同的生效 ................................................................................................................... 44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 转换 ........................................................................................... 45 九 基金的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冻结 、质押及 其他 业务.................................................... 52 十 基金的 投资 ........................................................................................................................... 53 十二基金的 财产 ......................................................................................................................... 63 十三 基金 财产的估 值 ............................................................................................................... 64 十四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 69 十五 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70 十六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 73 十七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74 十八 基金 的风险揭 示 ............................................................................................................... 77 十九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80 二十 基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 82 二十一 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 95 二十二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 105 二十三 其 他应披露 事项 ......................................................................................................... 107 二十四 招 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08 二十五 备 查文件 ..................................................................................................................... 109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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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 则第 5 号< 招 募说明书的 内容与格 式> 》 等有关法 律 法规以及《 华泰柏瑞 价值增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 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 金是根据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 集 的。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 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基 金合同 是约 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 资人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合同。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本基金 合同和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募集, 并经 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核准,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和 收益 做 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 险。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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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 释义





本招募 说明书中 ,除非文 义另有所 指,下列 词语 或简称代表 如下含义 : 基金或本基 金: 指华泰柏瑞 价值增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或本合同: 指 《华泰 柏瑞价 值增长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及 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 指 《华泰 柏瑞价 值增长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及其定期更 新; 发售公告: 指 《友邦 华泰价 值增长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托管协议: 指 《华泰 柏瑞 价 值增长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 议》 及 其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 务委 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不时 做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 中国证监 会公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及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 中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及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 办法》: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及不 时作出的 修 订; 元: 指人民币元 ; 基金管理人 : 指华泰柏瑞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 根据基 金合同 及相关 文件合 法取得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 资人; 注册登记业 务: 指 本基金 登记、 存管、 清算和 交收业 务,具 体内容 包括 投 资 人基金 账户管 理、基 金份额 注册登 记、清 算及基 金交 易 确认、发放 红利、建 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等 ;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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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注册登记机 构: 指 办理本 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的 机构。 本基金 的注册 登记 机 构 为华泰 柏瑞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或接 受华泰 柏瑞基 金管 理 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 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 投资人: 指 个人投 资人、 机构投 资人、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人 和法 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 人; 个人投资人 : 指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有关法 律法规 可以投 资于证 券投 资 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人 : 指 在中国 境内合 法注册 登记或 经有权 政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 可以投 资于证 券投资 基金的 企业法 人、 事 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人 : 指 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证 券投资 管理办 法》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可以 投资于 在中国 境内依 法募集 的证 券 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 资人;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指 按照本 基金合 同第九 部分之 规定召 集、召 开并由 基金 份 额持有人或 其合法的 代理人进 行表决的 会议; 基金募集期 : 指 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 书中载 明,并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的 基金份额募集 期限,自 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 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结束 ,基金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募集 金 额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基金法 》向中 国证监 会办理 备案 手 续后,中国 证监会的 书面确认 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 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认购: 指 在基金 募集期 内,投 资人按 照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申请 购 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 在本基 金合同 生效后 的存续 期间, 投资人 申请购 买本 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 在本基 金合同 生效后 的存续 期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按基 金 合同规 定的条 件要求 基金管 理人购 回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基 金管理 人规定 的条件 ,申请 将其 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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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转托管: 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 持有的 同一基 金账户 内的某 一基 金 的基金份额 从一个交 易账户转 入另一交 易账户的 行为 ;


投资指令: 指 基金管 理人在 运用基 金财产 进行投 资时, 向基金 托管 人 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实 物券调拨 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 符合《 销售办 法》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 得 基 金代销 业务资 格并接 受基金 管理人 委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 认购、申购 、赎回和 其他基金 业务的机 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本基 金代销机 构; 基金销售网 点: 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中心及基 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 ; 指定媒体: 指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用 以进行 信息披 露的报 刊和互 联网 网 站; 基金账户: 指 注册登 记机构 为基金 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其 持有的 由该 注 册 登记机 构办理 注册登 记的基 金份额 余额及 其变动 情况 的 账户; 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投 资人开 立的记 录投资 人通过 该销售 机构 办 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 转托管 等业务 而引起 的开 放 式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 办理 基金 申购、赎 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 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日 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 工作日,n 指 自然数 ;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 利息、 其他合 法收入 及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 本和费用的 节约; 基金资产总 值: 指 基金持 有的各 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应收 申购 款 以及以其他 资产等形 式存在的 基金财产 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基金份额净 值: 指 以计算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以 计算日 基金份 额余额 所得 的 单位基金份 额的价值 ; 基金资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估基 金资产 和负债 的价值 ,以确 定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 过程; 法律法规: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地方 法规、 地方规 章、部 门规章 及其他 规范性 文件 以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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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及对于该等 法律法规 的不时修 改和补充 ; 不可抗力: 指 本合同 当事人 不能预 见、不 能避免 并不能 克服且 在本 合 同 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签署之 日后发 生的, 使本 合 同 当事人 无法全 部履行 或无法 部分履 行本合 同的任 何客 观 情 况,包 括但不 限于洪 水、地 震及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 疫 情、骚 乱、火 灾、政 府征用 、没收 、法律 法规变 化、 突 发 停电或 其他突 发事件 、证券 交易所 非正常 暂停或 停止 交 易。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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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 柏瑞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浦东新区 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 五道口 广场 1 号楼 17 层 设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 :齐亮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4]178 号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发 起设立基 金;中国 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 广场 1 号楼 17 层 联系人: 汪 莹白 联系电话:400-888-0001 ,(021 )38601777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股权结构: PineBridge Investments LLC 49% 、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49% 、苏州 新 区高新技术 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 2%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齐亮先生:董事长, 硕士,1994-1998 年 任国务院 发展研究中心情报中 心处长、副局 长,1998-2001 年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 公室副局 长 ,2001 年至 2004 年任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 姜治平先生 :董事, 硕士,曾 就职于CR&R 环保公 司、Unisys 优利系统 日本有限 公司, 1994 年-2002 年任纽 约银行 梅隆资产 管理公司 高级投 资组合经理 ,2003 年-2010 年任纽约 梅 隆资产管理公司亚太 区行政总裁,2010 年-2011 年 任纽约梅隆银行被动 投资及交易型开 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全球主管 ,2012 年3 月至今 任柏 瑞投资公司 行政总裁 。 吴祖芳先生:董事, 硕士,1992 年起至今历任华 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 门负责人、子 公司负责人 、总裁助 理、业务 总监、总 经济师、 副总 裁。 Rajeev Mittal 先 生: 董 事,学士 ,1992 年 加入美国 国际集团,2009 —2011 年担任 柏 瑞投资 (欧 洲分公司 ) 总经 理,新兴 市场投资 主管, 全球固定收 益研究团 队主管和 行政总裁 (欧洲分公司),2011 年至今担任柏瑞投资亚洲有 限公司业务行政总裁(亚洲,日本除 外)、总经 理、新兴 市场投资 总管,全 球固定收 益研 究团队主管 。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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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韩 勇先 生: 董事 ,博士 ,曾 任职 于君 安证 券有限 公司、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司和 中国 证 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华 安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2011 年 10 月加入华 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朱小平先生 :独立董 事,硕士 ,1983 至 今任中国 人民 大学商学院 教授。 陈念良先生 :独立董 事,1977 年至今任 香港陈应 达律 师事务所首 席合伙人 。 薛加玉先生 :独立董 事,博士 ,1988-1997 年 任江苏 巨龙水泥集 团有限公 司团委书 记、 财务处长、副总经济师,1997-1999 年 任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1999-2000 年任亚洲 控股有 限公司投 资银行部 总经理 ,2000-2001 年任北 京华创 投资管理 有 限公司执行 总裁,2001 年至今 任上海德 汇集团有 限公 司董事长、 总裁。 杨科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2001 年 至今任北 京市天 元律师事务 所律师。2010 年 至今 任该律师事 务所合伙 人 。 2 、监事会成员 严玉珍女士 :监事长 ,学士,1987 年1 月至1988 年9 月任罗兵 咸永道 (前 容永道会 计) 高级稽核员 ,1988 年 12 月至 1990 年 4 月 任香港电 讯(前大东 电报)管 理会计,1990 年 5 月至 1996 年 11 月任宝 达证券( 施罗德集 团)副财 务 总监,1996 年 12 月至 2007 年 9 月任 施罗德投资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财务董事 ,2007 年9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 交银施罗 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高级总 经理顾问 ,2008 年7 月至2012 年 9 月任施 罗德投资 管理 ( 香港) 有限 公司首席营 运官,2012 年9 月 至今任柏 瑞投资亚 洲有 限公司首席 财务官。 王桂芳女士:监事, 硕士,1996-2003 年 任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 南路营业部总 经理,2003-2006 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上 海总 部总经理,2006 年至今任 华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上海城市 中心营业 部总经理 。 柳军先生: 监事,硕 士,2000-2001 年 任上海汽 车集 团财务有限 公司财务 ,2001-2004 年 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高级 基金 核算 员,2004 年 7 月 加入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基 金事务部 总监、上 证红利 ETF 基金 经理助 理 。2009 年 6 月起 任华泰柏 瑞(原友 邦华泰)上证红利交 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基金经理 。2010 年 10 月起 担任指数投资 部副总 监 。2011 年1 月起 兼任 华泰 柏瑞上证 中小 盘 ETF 基金 、 华泰柏瑞 上证中小 盘 ETF 联接 基金 基金经理 。2012 年 5 月起担 任华泰柏 瑞沪 深 300ETF 基金 及华泰 柏瑞沪 深 300ETF 联接 基金 基金经理。 陈 培先 生:监 事, 硕 士。2001-2004 年,就 职于富 国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基金 会 计 等职。2004 年 6 月加 入华泰柏 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现任基金事 务部总监 。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韩 勇先 生: 总经 理,博 士 , 曾任 职于 君安 证券有 限公司 、华 夏证 券有 限公司 和中 国 证 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2011 年 10 月加入华泰柏 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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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王溯舸先生:副总经 理,硕士,1997-2000 年任深 圳特区证券公司总经 理助理、副总 经理,2001-2004 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受托资 产管理总部 总经理。 陈晖女士:督察长, 硕士,1993-1999 年 任江苏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代表处代表, 1999-2004 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 总部总经 理。


房伟力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1997-2001 年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登 记结算公 司交收系统 开 发经 理,2001-2004 年 任 华 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基 金登 记及 结算 部门 总监 。2004-2008 年 5 月任华泰柏 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助理。 田 汉卿 女士 :副 总经 理。 曾在 美国 巴克莱 全球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BGI ) 担任 投资 经 理, 2012 年8 月加 入华泰柏 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2013 年8 月 起任华泰 柏瑞量化 指数增强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 理,2013 年9 月起任公 司副总经理 。 本科与 研究生毕 业于清 华大学, MBA 毕业于 美国加州 大学伯克 利分校哈 斯商 学院。 高山先生,副 总 经 理 , 博 士 。2001.5-2013.7 任职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 部,任处长;2013.7 起加入华 泰柏瑞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本科毕业于山 东大学经济管 理学 院,硕士毕 业于中国 人民银行 研究生部 ,博士毕 业于 财政部财政 科学研究 所研究生 部。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沈雪峰女士, 经济学硕 士。历任 :安徽省 国际信托 投 资公司投资 银行部、 股票自营 部投 资 经理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 究发展 部高 级研究员 ;亚 洲证券 资产 管理 总部副 总经 理 兼 固定 收益证 券管 理总 部副总 经理 、研究 所副 所长;华 富基 金管理 公司 资深 研究员 、基 金 经理、投研 部副总监 。后重新 加入华安 基金管理 公司 ,任基金经 理。2012 年 10 月加入华 泰柏瑞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2013 年 2 月起任 华泰柏 瑞价值增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 经理。 历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 : 汪晖先生,2008 年 7 月 16 日至 2013 年 2 月 22 日 担 任本基金基 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 理 韩勇先生 ; 成 员: 副总 经理 王溯舸 先生 ; 副 总经 田汉 卿女士 ; 投资 部总 监汪 晖先 生; 固 定收 益 部 总监董元星 先生; 基 金经理沈 涛先生。 列席人员: 督察长陈 晖女士; 投资决策 委员会主 席指 定的其他人 员。 上述人员之 间不存在 近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国 务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构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 购、赎回 、转换和 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 责 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建立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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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 基 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6 、编制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按 规定受理 申购和赎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件 的规定; 8 、办理与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9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0 、 保存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代表 基金签 订的重大 合同及 其 他相关资料 ; 11 、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 为; 12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现行有 效的相关法 律 、法规、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法规、 规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 定的 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 券法》、《基 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 规, 建立健 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 下列行为发 生: (1 )将其固有财 产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 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行 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 经营; (2 )违反基金合 同或托管 协议;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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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3 )故意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他基金 相关机构 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的资料 中弄虚作 假; (5 )拒绝、干扰 、阻挠或 严重影 响中国证 监会依法 监管; (6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 (7 )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 律、法规 、规章、基 金 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 漏 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 资计划等信 息; (8 )违反证券交易 场所业务 规则,利 用对敲、倒 仓 等手段操纵市 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 序; (9 )贬损同行, 以抬高自 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 德,损害 证券投资 基金人员 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以 及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行 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 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 之便为自 己及其 代理人、 受雇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 法律、法 规、规章、 基 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 金 投资计划等 信息; (4 )不从事损害 基 金财产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 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必须覆盖 公司各个部 门 和各级岗位, 并渗透到 各项业务过 程,涵盖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经营环 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 的内控手 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 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在精 简的基础 上设立能够 充 分满足经营运 作需要的 机构、部门 和 岗位 ,各机 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能 上保持 相对 独立。内 部控 制的检 查评 价部 门必须 独立 于 内部控制的 建立和执 行部门; (4 )相互制约 原则 。公司内 部部门和 岗位的设置 应 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消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点 ; (5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 资产、自 有资产、其 他 资产的运作应 当分离, 基金投资研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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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究 、决 策、执 行、 清算 、评估 等部 门和岗 位, 应当在物 理上 和制度 上适 当隔 离,以 达到 风 险防范的目 的; (6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 用科学化 的经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 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 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董 事 会 下 设 风 险 管 理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 全 面 负 责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 风 险 控 制 和 财 务 监 控 ,审 查公司 的内 控制 度,并 对重 大关联 交易 进行审计 ;董 事会下 设薪 酬、 考核与 资格 审 查 委员 会,对 董事 、总 经理、 督察 长、财 务总 监和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候选 人进行 资格 审 查 以确 保其具 有中 国证 监会所 要求 的任职 资格 ,制定董 事、 监事、 总经 理、 督察长 、财 务 总监、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及基 金经理的 薪酬/ 报酬计 划 或方案。 公 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领 导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确 定的内 部控 制战 略, 为了有 效贯 彻 公 司 董事 会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发 展战 略,设 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和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就基 金 投资和风险 控制等发 表专业意 见及建议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对董 事会 负责 ,主 要负 责对公 司内部 控制 的合 法合 规性、 有效 性 和 合理性进行 审查,发 现重大风 险事件时 向公司董 事长 和中国证监 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 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期 评估 公司 风险 状况 ,范围 包括所 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生 负面 影 响 的 内部 和外部 因素 ,评 估这些 因素 对公司 总体 经营目标 产生 影响的 程度 及可 能性, 并将 评 估报告报公 司董事会 及高层管 理人员。 (3 )控制活动 控 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制 、职 责分 离、 监察 稽核、 实物控 制、 业绩 评价 、严格 授权 、 资 产分离、危 机处理等 政策、程 序或措施 。 自 我控 制以 各岗 位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 础, 是内部 控制的 第一 道防 线。 在公司 内部 建 立 科 学、 严格的 岗位 分离 制度, 在相 关 部门 和相 关岗位之 间建 立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传 递和 信 息 沟通 制度, 后续 部门 及岗位 对前 一部门 及岗 位负有监 督责 任,使 相互 监督 制衡的 机制 成 为 内部 控制的 第二 道防 线。充 分发 挥督察 长和 法律监察 部对 各岗位 、各 部门 、各机 构、 各 项业务全面 监察稽核 作用,建 立内部控 制的第三 道防 线。 (4 )信息与沟通 公 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自 动化 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报 体系, 形成 了自 上而 下的信 息传 播 渠 道 和自 下而上 的信 息呈 报渠道 。通 过建立 有效 的信息交 流渠 道,保 证了 公司 员工及 各级 管 理人员可以 充分了解 与其职责 相关的信 息,并及 时送 达适当的人 员进行处 理。 (5 )内部监控 内 部监 控由 公司 风险管 理与 审计 委员 会、 督察长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法律监 察部 等 部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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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门 在各 自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本公 司设立 了独 立于各业 务部 门的法 律监 察部 ,其中 监察 稽 核 人员 履行内 部稽 核职 能,检 查、 评价公 司内 部控制制 度合 理性、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监 督 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况 ,揭 示公司 内部 管理及基 金运 作中的 风险 ,及 时提出 改进 意 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 理制度有 效地执行 。 3 、基金管理人关 于内部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 )本公司承诺 以上关于 内部控 制制度的 披露真实 、准确; (3 )本公司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 的变化及 公司的发 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制度。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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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叁亿陆 仟肆佰陆 拾万 陆仟叁佰叁 拾元整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业务部 总经理: 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王 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 )66594942 (二)基 金 托管部门 及主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 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 具有丰富的银 行 、证 券、基 金、 信托 从业经 验, 且具有 海外 工作、学 习或 培训经 历,60% 以上的 员工 具 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为给 客户提 供专 业化的托 管服 务,中 国银 行已 在境内 、外 分 行开展托管 业务。 作 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业 银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一对多、一对 一)、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 、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 构银行 间 债 券 、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信 托 计 划 、 企 业 年 金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股 权 基 金 、 私 募 基 金 、资 金托管 等 门 类齐 全 、产 品丰 富 的托 管产 品体系 。 在国 内,中 国银 行是 首家 开 展绩 效 评 估、 风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 增值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 中资托管银 行。 (三)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情况 截至2014 年6 月30 日,中国 银行已托 管276 只证 券 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金251 只, QDII 基金25 只,覆盖了股 票型、债 券型、混 合型、 货币型、指 数型等多 种类型的 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 户多元化 的投资理 财需求, 基金托管 规模 位居同业前 列。 (四)托管 业务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风 险管 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国 银行全 面风 险控 制工 作的组 成部 分 , 秉 承中 国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坚持 “规范 运作 、稳健经 营” 的原则 。中 国银 行托管 业务 部 风 险控 制工作 贯穿 业务 各环节 ,包 括风险 识别 ,风险评 估, 工作程 序设 计与 制度建 设, 风 险 检视 ,工作 程序 与制 度的执 行, 工作程 序与 制度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稽 核以及 风险 控 制工作的后 评价。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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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 会计会计师事务 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审阅工 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 内控 审阅准则的无保留 意见的审阅报 告。2013 年,中 国 银 行 同 时 获 得 了 基 于 “ISAE3402 ”和 “SSAE16 ” 双 准 则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制 度 完 善 , 内 控 措 施 严 密,能够有 效保证托 管资产的 安全。 (五)托管 人对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证券投 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 合同 约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 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 告。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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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机构和 代销 机构的销售 网点。 1 、直销机构: 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民生 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 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民生 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 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齐亮


电话:(021 )38784638


传真:(021 )50103016 联系人: 汪 莹白 客服电话:400-888-0001 ,(021 )38784638 公司网址:www.huatai-pb.com


2 、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传真: (010 )66594853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传真: (010 )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传真: (010 )85109219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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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陈 春林 传真: (010 )68858117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5 )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曹 榕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邓 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7 )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张 青 电话: (0755 )82088888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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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传真: (0755 )25841098 客服电话:95501 公司网址:www.sdb.com.cn 8 )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8 号 富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8 号 富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杨 宁 电话: (010 )65556612 传真: (010 )65550828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9 )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董 云巍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10 )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华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董 金 电话: (010 )85238441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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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传真: (010 )85238680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12 )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 浙 江省杭州 市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毛 真海/ 刘坚 电话:0571-87659546/87659234 传真:0571-87659188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址:www.czbank.com 13 )嘉兴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嘉兴市建 国南路 409 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建 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 :许洪明 联系人:陈 兢 电话:0573-82082676 传真:0573-82099678 客服电话:0573-96528 公司网址:www.bojx.com 14 )爱建证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1600 号 3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1600 号 32 层 法定代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戴 莉丽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服电话: (021 )63340678 公司网站:www.ajzq.com 15 )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凤 凰 大厦 1 栋 9 层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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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陈 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6 )渤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王 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17 )财富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郭 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客服电话: (0731 )84403319 公司网址:www.cfzq.com 18 )财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5 号嘉华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5 号嘉华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徐轶 青 电话: (0571 )87822359 传真: (0571 )87818329 客服电话:96336 (浙江),40086-96336 (全国)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19 )长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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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李 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客服网 址:www.95579.com 20 )德邦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福 山路 500 号 2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 山路 500 号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徐 可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21 )第一创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笋岗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笋岗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场 B 座 25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毛 诗莉 电话: (0755 )25831754 传真: (0755 )82485081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2 )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安 岩岩 电话: (0431 )85096517 传真: (0431 )85096795 客服电话:4006000686,( 0431 )85096733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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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公司网址:www.nesc.cn 23 )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胡 月茹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7888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24 )东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化君 联系人:梁 旭 电话: (0519 )88157761 传真: (0519 )88157761 客服电话: 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5 )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 州市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 州市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方 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客服电话: (0512 )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jq.com.cn 26 )东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汤 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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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传真: (010 )66555246 客服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27 )方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 2 段华侨 国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 2 段华侨 国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郭 军瑞 电话: (0731 )85832503 传真: (0731 )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28 )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周 洁瑾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9 )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30 )广州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 19 、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 19 、20 层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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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法定代表人 :刘东 联系人:林 洁茹 电话: (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服电话: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31 )国都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黄 静 电话:(010 )84183333 传真: (010 )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32 )国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 锡市县前 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 锡市县前 东街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沈 刚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3217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33 )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 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 敏棋 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 (021 )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34 )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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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十六层至 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十六层至 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齐 晓燕 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30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5 )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李 蔡 电话: (0551 )2207939 传真: (0551 )2645709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36 )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 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 (021 )23219100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 营业网点 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37 )恒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 和浩特市 新城区新 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 和浩特市 新城区新 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扬 子莹 电话: (0471 )4974437 客服电话: (0471 )4961259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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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38 )宏源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联系人:李 巍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39 )华宝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 球 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 球 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汪 明丽 电话: (021 )68778075 传真: (021 )68777723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40 )华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五四 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张 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1 )华龙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 兰 州市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李 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118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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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客服电话: (0931 )4890100 、4890619 、489061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42 )华融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华融 大厦 A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黄 恒 电话: (010 )58568235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服电话: (010 )58568118 ;或前往各营业网 点咨 询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43 )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华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孔 晓君 电话: (0755 )82569143 传真: (0755 )82492962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44 )华鑫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肇 家浜路 75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肇 家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程 学军 电话: (021 )64379456 传真: (021 )64333051 客服电话: 021 -32109999 、029-6891888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45 )南京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华东 联系人:李 铮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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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电话: (025 )52310585 传真: (025 )52310586 客服电话:400-828-5888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46 )平安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大中华国 际交 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 市福田 区金田路 大中华交 易广 场群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郑 舒丽 电话: (0755 )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47 )齐鲁证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吴 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48 )山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西国贸 中心 东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西国贸 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郭 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0351 )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49 )上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 藏中路 336 号华旭大 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 藏中路 336 号华旭大 厦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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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张 瑾 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 (021 )5351988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021 )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50 )申银万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世纪贸易广 场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 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李 清怡 电话: (021 )54041654 传真: (021 )5403884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ywg.com 51 )天相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林 爽 电话: (010 )66045529 传真: (010 )66045518 客服电话: (010 )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或 www.jjm.com.cn 52 )万联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 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 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罗 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 )3786500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53 )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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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张 煜 电话: (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81042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54 )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黄兴 中路 63 号中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黄兴 中路 63 号中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钟 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55 )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唐 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6 )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 省福 州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民 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 21 楼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夏 中苏 电话: (0591 )38281963 客服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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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57 )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 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 A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林 生迎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58 )浙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李 凌芳 电话: (021 )64718888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服电话: (0571 )967777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59 )中国民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5 号新盛大 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5 号新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李 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址:www.e5618.com 60 )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宋 明 电话: (010 )66568450 传真: (010 )66568990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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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1 )中航证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 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 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戴 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62 )中国中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益 田路与福 中路交界 处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刘 毅 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 (0755 )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63 )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权 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64 )中信证券(山东)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 融 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 融 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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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联系人:吴 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65 )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腾 艳 电话: (010 )60838888 传真: (010 )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66 )中信证券(浙江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588 号恒鑫 大厦主楼 19 、20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588 号恒鑫 大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李 珊 电话: (0571 )85776114 传真: (0571 )85783771 客服电话: (0571 )9659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67 )中银国际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李 丹 电话: (021 )68604866 传真: (021 )5037247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68 )中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 10 号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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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办公地址 :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程 月艳、耿 铭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65 客服电话: (0371 )967218 公司网址:www.ccnew.com 69)上海长 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555 号裕景 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70)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 国际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 茹 电话:021-58870011-6702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http://www.ehowbuy.com


71)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 二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88-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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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72)深圳众 禄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童 彩平 电话:(0755 )82080798 传真:(0755 )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jjmmw.com ;www.zlfund.cn 73) 北京展 恒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德胜 门外华严 北里 2 号 民建 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李 兆贺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74) 浙江同 花顺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翠柏 路 7 号杭 州电子商 务产 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 凌顺平


联系人: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75) 杭州数 米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海曙 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3588 号恒 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张 裕 电话:021-60897840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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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 http://www.fund123.cn/ 76) 中期时 代基金销 售(北 京)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侯 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公司网站:www.cifcofund.com 77) 和讯信 息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于 杨 电话:021-208357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78) 万银财 富(北京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 李招 弟 联系人:刘 媛 电话:(010 )59393923-819 客服电话: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79) 上海大 智慧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杨 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杨 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付 江 电话:(021 )20219988*31781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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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传真:(021 )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99 公司网址:www.gw.com.cn 80) 宜信普 泽投资顾 问(北京)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 : 沈伟桦 联系人: 刘梦 轩 客服电话:400 6099 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3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 本 基金,并及 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 柏瑞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浦东新区 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齐亮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 广场 1 号楼 17 层 电话:(021 )38601777 传真:(021 )38601799 联系人:陈 培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 市通力 律 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 市银城中 路 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 炯 电话:(021 )68818100 传真:(021 )68816880 经办律师: 秦悦民、 王利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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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联系人:单 峰 经办注册会 计师:薛 竞、单峰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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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并经 2008 年 4 月 11 日中国证监 会《关 于核准华泰 柏瑞价值 增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 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08 】543 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 式,股票 型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自 2008 年 6 月 11 日至 2008 年 7 月 10 日,本基金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中心和 中国 银行、华泰 证券等代 销机构的 销售网点 公开发售 。 投 资者 还可 在与 本公司 达成 网上 交易 的相 关协议 、接受 本公 司有 关服 务条款 后, 通 过 登 录本公司 网站 (www.huatai-pb.com ) 办理 开户、 认购等业务 ,有关基 金网上交 易的开通 范围和具体 业务规则 请登录本 公司网站 查询。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自 2008 年 6 月 11 日至 2008 年 7 月 10 日公 开发售。根 据 《运作办 法》 的规 定, 如 果本 基金在 上述 时间 段内未 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的法定 条件 、或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 况 需 要延 长基金 份额 发售 的时间 ,本 基金可 继续 销售,但 募集 期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最 长 不超过 3 个月。 同时也可 根据认购 和市场情 况提前结 束发售。 (五)募集对象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的 个人 投资 人、 机构 投资人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人和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最低 募集规模 不低于 2 亿份 。 (七)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初始 面值为 1 元。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方法 投 资人 认购 时间 安排、 投资 人认 购应 提交 的文件 和办理 的手 续, 由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相 关法律法规 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 ,在发售 公告中确 定并 披露。本基 金的实际 发售时间 为 2008 年 6 月 11 日至 2008 年 7 月 10 日。 2 、认购的方式及 确认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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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1 )本基金认购 采取金额 认购的 方式。 (2 )销售网点(包 括直销中 心和代销 网点)受理 申 请并不表示对 该申请是 否成功的确 认 ,而 仅代表 销售 网点 确实收 到了 认购申 请。 申请是否 有效 应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确 认 为准。投资 者可在本 基金合同 生效后到 各销售网 点查 询最终成交 确认情况 和认购的 份额。 (3 )基金投资人 在募集期 内可以 多次认购 ,认购一 经受理不得 撤销。 (4 )若投资者的认 购申请被 确认为无 效,基金管 理 人应当将投资 者已支付 的认购金额 本金退还投 资者。 3 、认购的限额 (1 )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 多次认购 ,对单一投 资 者在认购期间 累计认购 份额不设上 限。 (2 )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 另有规定, 代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 的网上交易系统每 个基金账户首 次最低认购 金额为 1000 元 人民币,单 笔认购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民币;直销中心 每个基金 账户首次 最低认 购金额为 5 万元人民 币,已在 直销中心 有认购本基 金记录的 投资人不 受首次认 购最低金 额的 限制,单笔 认购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各 代 销 机 构 对 最 低 认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4 、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取 金额认购 方式,认 购费率最 高不超过 认购 金额的 1.0 %。 认购金额( 元)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50 万 1.0% 50 万≤ 认购金额< 100 万 0.8% 100 万≤ 认购金额< 200 万 0.6% 200 万≤ 认购金额< 500 万 0.4% 认购金额≥500 万 1000 元/ 笔 投资者重复 认购,须 按每次认 购所对应 的费率档 次分 别计费。 认 购费 将用 于支 付募集 期间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注册登 记费 、销 售费 及市场 推广 等 支 出,不计入 基金资产 。 5 、认购份额的计 算 认 购本 基金 的认 购费用 采用 前端 收费 模式 ,即在 认购基 金时 缴纳 认购 费。投 资人 的 认 购 金额 包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购 金额 。有效 认购 资金在基 金募 集期间 所产 生的 利息折 成基 金 份额,归投 资人所有 ,投资人 的总认购 份额的计 算方 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 额/ (1 +认购费 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 金额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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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认购份额= (净认购 金额+认 购期利息 )/ 基金份额 初 始面值 净 认购 金额 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认 购 份 额 的计 算 结果 按 照四 舍 五入 方 法, 保 留小 数 点后 两 位, 由此 误 差产 生 的损 失 由基 金 财 产承担,产 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 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 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 得到的基 金份额计 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 (1 +1% )=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 -9,900.99 =99.01 元 认购份额= (9,900.99 +10 )/1.00 =9,910.99 份 即 投资 人投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基金 ,加 上认 购资 金在 认购 期内 获得的 利息 ,可 得到 9,910.99 份基金份额。 (九)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2 、有效认购资金在 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 息折成基金 份 额,归投资人 所有。利 息折算成基 金 份额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小 数点后两 位。 利息的 计算 和折 算的基 金份 额 的具体数额 以注册登 记机构的 计算结果 为 准。该 部分 份额享受免 除认购费 的优惠。 3 、基金合同生效 前,投资 者的认 购款项只 能存入商 业银行,不 得动用。 (十)募集结果 截至 2008 年 7 月 10 日, 基金募集 工作已顺 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 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 有 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406,224,705.76 元 人 民 币 , 折 合 基 金 份 额 406,224,705.76 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 资确认日 之前 产生的银行 利息共计 78,874.49 元人 民币,折合 基金份额 78,874.49 份。本次募集所有 资 金已于 2008 年 7 月 14 日全额划入本 基 金在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开立 的华泰柏 瑞价 值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 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 效认购户 数为 6,197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 额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 本次募集资 金及其产 生的利息 结转的基 金份额共 计 406,303,580.25 份,已分别计入 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归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有。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和 《 华泰柏 瑞价值增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 称“ 基金合同” )、 《华泰柏瑞 价值增长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的 有关规定 ,本基 金募集符合 有关条件 ,本基金 管理人 已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完 毕基金备 案手续, 并于 2008 年 7 月 16 日获确认,基金合 同自该日 起 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本基 金管理人 正式 开始管理本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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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具备 下列 条件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按 照规 定办 理验资 和基 金 备 案手续: 1 、基金募集份额 总额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 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人数 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具 备上 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募 集期限 届满 之 日 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 构验资, 自收到验 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 监会提交 验 资报告,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 、自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 之日起 ,基金备 案手续办 理完毕,基 金合同生 效; 2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 告。 3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已 于 2008 年 7 月 16 日正式生效。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不 能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的 , 则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1 、以其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 集行为 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 用; 2 、在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 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 纳的 认购款 项,并加 计银行同 期存 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 模 本合同存续 期内,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 形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 明原因和 报送解决 方案。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按 其规定办 理。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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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场所 本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委托的 代销 机构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 将 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发售 公告或 其 他 公告中列 明。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 增 减代 销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投资 者可以 在销 售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 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 金的申购 、赎回与 转换 。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开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 本基金的开 放日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 易所 同时开放交 易的工作 日 (基 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以销售 机 构公布时间 为准。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更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 将 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 间进行 相 应的调整 并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者 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或 者 转 换。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的,其 基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2 、申购与赎回的 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 购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 本基金的赎 回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 在确定申购开 始时间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由 基金管理 人最迟于申购 或赎回开 始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 则,即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价 格以受理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 申购和份 额赎回 的方式,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赎回基 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 人 按先进先出的 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 进行赎回处理 时,认/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 基金份额 先赎回,认/ 申 购确认日 期在后的 基金份额 后赎回, 以 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 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 以在当日 开放时间结 束 前撤销,在当 日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 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情 况 下可更改上述 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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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的原则实施 前 3 个工作日 予以公告 。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 、申购、赎回与 转换申请 的提出 基 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日 的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 或赎 回 的 申请。 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 额交 付申购款项 。 投资者提交 赎回或转 换申请时 ,其在销 售机构 (网点 ) 必须有足 够的基金 份额余 额。否 则投资者所 提交的赎 回或转换 申请无效 。 2 、申购、赎回与 转换申请 的确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时限 内对 基金投 资者申 购、 赎回 与 转 换申请 的有 效 性 进行确认。 3 、申购与赎回申 请的款项 支付 申 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式 ,若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 功,申 购款 项 将 退回投资者 账户。 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过注册 登记机 构按 规定 向投 资者支 付赎 回 款 项,赎回款项 在自受理 基金投资者 有效赎回 申请之日 起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时间 内划往投 资 者银 行账户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赎回 款项 的支付办 法按 本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定处理。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 、代销网点和基 金管理人 的网上 交易系统 每个账户 首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单笔 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2 、直销中心每个 账户首次 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 5 万元 人民币;已 在直销中 心有认购 本基 金记录的投 资人不受 首次申购 最低金额 的限制, 单笔 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3 、赎回与转换的 最低份额 为 5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发起的赎 回、基金 转换 或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至 另 一 个 交 易 账 户 等 业 务 , 导 致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500 份 时 , 余 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将 被 强 制 赎 回 。 具 体 处 理 结 果 以 注 册 登 记 中 心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4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 况,合理 调整对申购 金 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 理人 进行前 述调整必 须提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公 告。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份额、余 额以及赎 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扣 除申 购 费 用 后,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计 算, 各计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小 数 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产 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 所有。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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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日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金额, 净赎 回金 额为赎 回金 额扣除 赎回 费用的金 额,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 法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 有。 2 、申购费、赎回 费和转换 费 (1 )申购费 申购金额( 元)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 50 万 1.5% 50 万≤ 申购金额 <100 万 1.2% 100 万≤ 申购金额 <200 万 1.0% 200 万≤ 申购金额 <500 万 0.6% 申购金额 ≥ 500 万 1000 元/ 笔 在 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的 情况 下, 如果 投资 人多次 申购, 申购 费适 用单 笔申购 金额 所 对 应 的费 率。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人承 担, 主要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注册 登 记等各项费 用,不列 入基金财 产。 (2 )赎回费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 一年 0.50% 一年≤ 持有期< 两年 0.25% 持有期≥ 两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 赎回人承担, 其中不低于 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等 相关手续 费。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费 率和 赎回费 率, 调 整 后 的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在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列示。 费率 如发生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调整实施 2 个工 作日前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 告。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情 形 下根 据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针对 特定 地域 范围、 特定 行 业、特定职 业的投资 人以及以 特定交易 方式 ( 如网上 交易、电话 交易等) 等进行 基金交易 的 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 活动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促 销 活动范围内 的投资人 调低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 (3 )转换费 基金管理人 将另行公 告各基金 之间转换 费率。 3 、申购份额的计 算 申购本基金 的申购费 用采用前 端收费模 式 (即 申购基 金时缴纳申 购费) , 投资人 的申购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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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金额包括申 购费用和 净申购金 额 。申购 份额的计 算方 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 人投资 5 万元申 购本基金 ,假设申 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20 元,则可 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 +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20 =46826.12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5 万元 申购本基 金,其对 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0520 元,则其可得到:46826.12 份基金份额。 4 、赎回净额的计 算 投 资人 在赎 回本 基金时 缴纳 赎回 费, 投资 人的赎 回净额 为赎 回金 额扣 减赎回 费用 。 其 中,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赎回 费率 赎回净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 用 例:某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基金 份额,持有 时 间为八个月, 不到一年,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052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净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 1.0520 =10520 元 赎回费用=10520× 0.50% =52.60 元 赎回净额=10520-52.60 =10467.40 元 即: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 1 万 份基金份 额,假设 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520 元,则 其可得到的 赎回净额 为 10467.40 元。 5 、转换份额的计 算 转出金额 = 转出 基金份额× 转出 基金 T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转出基金赎 回费用= 转出金 额× 转 出基金赎 回费率 转入金额= 转出金额 - 转 出基金赎 回费用 转换费用= 转入金 额/ (1+ 转换 费率)× 转换费 率 净转入金额 = 转 入金额 - 转换费 用 净转入份额 = 净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6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基 金资产净 值/T 日发行在外 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发行在 外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 份 额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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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净值单位为 元,计算 结果保留 小数点后 四位,小 数点 后第五位四 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 算,并 在 T +1 日公告。遇 特殊情况 ,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或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 同意,基 金投资者 提出的申购 和 赎回申请,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 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 基金成 功后,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 +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 益并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投 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 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 3 、投资者 T 日赎回 基金成 功后,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 +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 益并办 理相应的注 册登记手 续。 4 、基金注册与过 户登记人 将在 T+1 日对投资者 T 日的基金转换 业务申请 进行有效 性确 认。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 投资者可 向销售机 构查 询基金转换 的成交情 况。 5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对上 述 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 施前 3 个工作 日予以公 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单个开放日 中,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指 基 金赎回份额 与转出份 额之和减 去基 金申购份额 与转入份 额之和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 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为 巨额赎回 。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受 全额 赎 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兑 付 投资者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 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兑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 资 者的 赎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变 现可 能使基 金资 产净值发 生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 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 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 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申 请赎回份 额占 当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的 比例 , 确 定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未受理部 分除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选 择 将 当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者外 ,延迟 至下 一开放日 办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开 放日 的 价格。转入 下一开放 日的赎回 申请不享 有赎回优 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3 )当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体予 以公告。 (4 ) 暂停接 受和延缓 支付:本 基金连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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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延 缓 期限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至少一种 指定 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和转 换及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受理 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 )发生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4 )基金财产规模 过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 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的情形 ; (5 )法律法规规 定或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或 暂停 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 时, 申购 款项 将退回 投资 者 账 户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受 申购 申请时 ,应 当依法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在 暂停 申 购 的情 形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办 理并 依法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上 予 以公告。 2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可以暂 停接受投 资 人 的赎回或转换 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支付 赎回款项 ;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 )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根据本 基金合同规 定 ,可以暂停接 受赎回与 转换申请的 情况; (4 )发生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的情 况; (5 )基金管理人 认为会有 损于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某笔 或某几笔 赎回或转 换; (6 )法律法规规 定或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及时公 告。 已 接 受 的赎 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足 额支付 ;如 暂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当 按单 个赎回 申请 人 已 被接 受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接 受的 赎回申 请总 量的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其余部 分在 后 续开放日予 以支付。 在 暂停 赎回 与转 换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与 转换 业务的 办理 并 按 照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上公告 。 3 、发生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中未予 载明的事项 , 但基金管理人 有正当理 由认为需要 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申 请的, 报经 中国证监 会必 要的审 核后 可以 暂停接 受投 资 人的申购、 赎回与转 换申请。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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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4 、暂停基金的申 购、赎回 与转换 ,基金管 理人应 按 规定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5 、暂停申购、赎回 或转换期 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 时,基金管理 人应按规 定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刊登基 金重新申 购、赎回 或转换的 公告,并 公告 最近一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2 )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一天但 少于两周, 暂 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赎回 或转换时,基 金管理人 将提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 指 定媒体,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赎回 或转换的公 告,并公 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 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 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 停 公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间 超过 两个月 时, 可对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暂 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赎回 或转换时 ,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 连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赎 回或转 换的 公告,并 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 基金 为基 金投 资者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务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 投 资 者 可通 过固定 的渠 道, 采用定 期定 额的方 式申 购本基金 基金 份额。 该定 期申 购计划 不受 最 低申购份额 限制,具 体以基金 管理人的 公告为准 。 (十一)基金转换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提 供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之间 的基 金转 换服务 。基 金转换 收取 一定的转 换费 用,相 关规 则及 转换费 率详 情 请见本公司 发布的相 关公告。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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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九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 、质押及其他 业务 (一)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 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 的符 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情况下 的非交易 过户。其 中: “ 继承”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 捐赠” 仅 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基 金 会 或 社会 团体的情形 ; “ 司法强制执行” 是 指 司 法机 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将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强 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在 任何 非交 易过 户的情 况下 ,接 受基 金份 额的主 体必须 是符 合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合 同 规定的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 者。 (二) 符 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照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的规定 办理,并 按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缴 纳过户费 用。 (三)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按照基金 管理人的 规定办 理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 的转 托管手 续。 具体 办理方 法参 照《业 务规 则》的有 关规 定以及 基金 代销 机 构的 相关 规 定。 (四)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 求的基金账 户或基金 份额的冻 结与 解 冻。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被 冻结 部分产生 的权 益(包 括现 金分 红和红 利再 投 资)一并冻 结。该业 务的具体 办理方式 以注册登 记机 构的相关规 定为准。 (五) 如相关法 律法规允 许基金管 理人办 理基金份 额 的质押业务 或其他基 金业务, 基金 管理人将制 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 务规则。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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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通 过 投 资 于 市 场 估 值 相 对 较 低 、 基 本 面 良 好 、 能 够 为 股 东 持 续 创 造 价 值 的 公 司 ,重 点关注 其中 基本 面有良 性变 化、市 场认 同度逐步 提高 的优质 个股 ,在 充分控 制投 资 组合风险的 前提下, 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 期稳定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 债 券 、权 证、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 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它 品种( 如期 权/ 备兑 权证 、股 指期 货、 融券 等) ,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 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60% — 95% ;现金、债 券资产( 含短 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 、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 基金资 产的 5% — 40% ,其中,基 金持有权 证的市 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基金保留 的 现金以及投 资于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 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三)投资理念 人 们的 群体 偏见 会经常 导致 资产 的市 场价 格与内 在价值 的偏 离。 通过 理性和 专业 的 研 究 分析 ,发掘 资产 市场 价格和 价值 之间的 差异 ,投资于 价值 低估的 股票 。但 仅仅是 较低 的 估 值不 足以构 成买 入的 充分理 由, 资产的 市场 价格有可 能长 期偏离 其内 在价 值。因 此公 司 基本面趋势和基本面趋势认同度被视为投资契机, 可帮助避免“ 价值陷阱” 和提高投资效 率。本基金以价值投资 方法为核心,结 合成长/ 趋势 投资方法,致力于获取相对稳定的资产 增值,从而 更好地分 享中国经 济的发展 成果。 (四)投资策略 1 、一级资产配置: 基于对宏 观经济和 投资环境的 分 析和预测,全 面评估证 券市场的系 统 性风 险和资 本市 场各 大类资 产的 中长期 预期 收益率, 确定 基金资 产在 股票 、债券 和现 金 之间的配置 比例,适 度控制系 统性风险 。 2 、股票投资:主要 通过积极 主动地精 选为股东持 续 创造价值的股 票来获取 超额收益, 重 点投 资于 基 本面 趋势 良好或 出现 良性转 折、 价格相对 低估 、基本 面趋 势认 同度逐 步或 加 速提高的优 质股票 , 辅以适度 的行业配 置调整来 优化 股 票的选择 和配置的 权重。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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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首 先, 按照 本基 金管理 人投 资管 理制 度要 求 ,在 我们认 知能 力范 围内 ,根据 系统 化 的 筛 选指 标和流 程, 选取 具有持 续经 营能力 的上 市公司 , 确定 初选股 票库 。然 后, 本 基金 通 过定量筛选和 定性分析 ,在 初选股 票库中综 合选择符 合价值增长标 准的投资 对象:1 、遵循 经典价值投 资策略, 采用价值 评估指标 ( 包括市盈 率 P/E 、市净率 P/B 、市息率 P/D 等) 挑 选 初选股票 库中价值 相对低估 的股票;2 、遵循合 理价 格增长策 略(GARP ),筛选(PEG) 指标较低、 具备持续 增长潜力 但估值合 理的优质 股票 ;3 、考察公司毛 利率 (Gross Margin ) 和净资产回报 率(ROE ) 水平,关 注盈利能力 和股 东回报率高于 市场平均 水平的股票 ,以 实现价值投资基础上的增值优选。 在定量筛选的基础上,分析师进行深入分析和调查研 究 ,借 鉴外方 股东 的股 票分类 和评 估标准 ,对 股票进行 深入 的分类 和评 估。 根据企 业的 生 命 周期 特性, 对股 票进 行分类 ;评 估公司 的行 业特征、 经营 状况、 财务 数据 、业绩 驱动 因 素 等, 构建股 票财 务分 析预测 模型 ,形成 标准 化的分析 报告 。在系 统中 获得 较高评 级的 股 票 构成 本基金 的精 选股 票库 。 最后 , 本基 金通 过对精选 股票 库的公 司在 盈利 、经营 、治 理 等 方面 的深入 分析 ,立 足于优 选具 有 较强 内涵 式业绩增 长能 力、持 续为 股东 创造价 值之 能 力 突出 的公司 ,从 基本 面趋势 、估 值以及 企基 本面趋势 认同 度三方 面进 行综 合评估 ,捕 捉 基 本面 趋势良 好或 出现 良性转 折、 价格相 对低 估、基本 面趋 势认同 度逐 步或 加速提 高的 个 股进行重点 投资 。 行 业配 置优 化: 在自上 而下 进行 宏观 经济 、产业 政策分 析等 基础 上, 综合分 析各 行 业 景 气状 况和趋 势, 对股 票组合 的行 业分布 进行 适度调整 ,从 行业配 置的 角度 优化投 资。 行 业配置优化 只是在精 选股票基 础上的辅 助策略 。 3 、债券投资: 本基 金债券投 资以降低 组合总体波 动 性从而改善组 合风险构 成为目的, 采 取自 上而下 的投 资策 略;通 过对 宏观经 济和 金融市场 运行 趋势深 入研 究和 分析, 把握 货 币 政策 和财政 政策 取向 ,对未 来利 率变动 趋势 和债券市 场投 资环境 做出 科学 、合理 判断 ; 主 要关 注指标 包括 国民 生产总 值、 固定资 产投 资、物价 指数 、货币 供应 量、 信贷投 放和 汇 率变动等宏 观经济指 标。 本 基金 债券 投资 采用主 动性 投资 策略 ,主 要包括 久期管 理、 期限 结构 配置、 个券 信 用 风 险管 理等策 略, 通过 持有国 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可 转债( 含分 离 债) 、短 期融资券 、回购以 及资产证 券化产品 和其他 固定收益类 证券,确 定和构造 能够提供 稳 定收 益、流 动性 较高 的债券 组合 ,在获 取较 高 的利息 收入 的同时 兼顾 资本 利得。 具体 策 略如下: (1 )久期管理是根 据对宏观 经济发展 状况、债券 市 场运行特点等 因素的分 析确定组合 的整体久期 ,有效地 控制整体 债券资产 利率风险 。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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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2 )期限结构配置 是在确定 组合久期 后,针对收 益 率曲线形态特 征确定合 理的组合期 限 结构 ,包括 采用 集中 策略、 两端 策略和 梯形 策略等, 在长 期、中 期和 短期 债券间 进行 动 态调整,从 不同期限 债券的相 对价格变 化中获得 收益 。 (3 )个券信用风险 管理是指 本基金将 依靠公司的 行 业与企业研究 力量,根 据发债主体 的各方面经 营状况进 行评估, 确定发行 人信用状 况, 以此作为品 种选择的 基本依据 。 4 、权证投资:本基 金将权证 看作是辅 助性投资工 具 ,其投资原则 为优化基 金资产的风 险 收益 特征, 有利 于基 金资产 增值 ,有利 于加 强基金风 险控 制。本 基金 在权 证投资 中将 在 权 证理 论定价 模型 的基 础上, 综合 考虑权 证标 的证券的 基本 面趋势 、权 证的 市场供 求关 系 以 及交 易制度 设计 等多 种因素 ,对 权证进 行合 理定价。 本基 金权证 投资 主要 运用的 投资 策 略 分为 两类: 方向 型投 资以及 套利 型投资 ,具 体而言, 包括 替代正 股的 杠杆 交易策 略、 保 底套利组合 投资策略 等。 (五)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等的有 关规定;


2 、投资分析团队对 于宏观经 济走势、 宏观经济政 策 取向、行业增 长速度等 经济数据的 量化分析的 报告和建 议; 3 、投资分析团队 对于企业 和债券 基础分析 的报告和 建议; 4 、投资风险管理 人员对于 投资组 合风险评 估的报告 和建议。 (六)投资决策机制 1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审定 基金经理 的整体投资 策 略和原则;审 定基金经 理季度资产 配置和调整 计划;审 定基金季 度投资检 讨报告; 决定 基金禁止的 投资事项 等。 2 、基金经理:在投 资决策委 员会的授 权范围内, 根 据基金的投资 政策实施 投资管理, 确 定具 体的投 资品 种、 数量、 策略 ,构建 优化 和调整投 资组 合,进 行投 资组 合的日 常分 析 和管理。


3 、 基 金 经理 助 理/ 投 资 分析 员: 通 过内 部 调研 和参 考外 部 研 究报 告, 编 写有 关 公司 分 析、行业分 析、宏观 分析、市 场分析的 各类报告 ,提 交基金经理 ,作为投 资决策的 依据。 (七)投资程序 1 、研究部、投资管 理部和集 中交易室 通过自身研 究 及借助外部研 究机构形 成有关上市 公 司分 析、行 业分 析、 宏观分 析、 市场分 析以 及数据模 拟的 各类报 告, 为本 基金的 投资 管 理提供决策 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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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见。 3 、基金经理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的决 议,参考上 述 报告,并结合 自身对证 券市场和上 市公司的分 析判断, 形成基金 投资计划 。 4 、集中交易室依据 基金经理 的指令, 制定交易策 略 ,统一执行证 券投资组 合计划,进 行具体品种 的交易。 5 、法律监察部对 投资组合 计划的 执行过程 进行监控 。 6 、基金管理人在确 保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 下 有权根据环境 变化和实 际需要对上 述投资程序 做出调整 。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沪 深 300 指数× 80%+ 上证 国债指数× 20% 如 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停止 计算 编制 该指 数或 更改指 数名称 、或 有更 权威 的、更 能为 市 场 普 遍接 受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出 ,本 基金管 理人 有权对此 基准 进行调 整。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变 更 须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前 3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并在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 本 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在考 虑了 基金 股票 组合的 投资标 的、 构建 流程 以及市 场上 各 个 股票指数的 编制方法 和历史情 况后,选 定被市场 广泛 认同的沪深 300 指数作为 本基金股 票 组合的业绩 基准;债 券组合的 业绩基准 则采用了 市场 上通用的上 证国债指 数。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 属主 动管 理的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为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 较高 风险较 高收 益 品 种 ,其 预期风 险收 益水 平高于 混合 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 及货 币市场 基金 。本 基金力 争通 过 主动投资追 求适度风 险水平下 的较高收 益。 (十)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禁止用本基金 财产从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基 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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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6 )买卖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 股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由 国 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2 、基金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有 一 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不得 违反本合 同关于 投资范围 和投资比 例的约定; (4 )本基金投资权 证,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的总金 额 ,不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5%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 证的比例不超 过该权证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其它 权证的有关比 例限 制,遵从法 规或监管 部门的相 关规定; (5 )基金保留的现 金以及投 资于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6 )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报 的 金额不超过基 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7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限制 。 3 、若将来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定发生 修 改或变更,致 使本款前 述约定的投 资禁 止 行为和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被 修改或 取消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本 基金 可 相应调整禁 止行为和 投资限制 规定。 (十一)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 投资不符 合基金 合同约 定的投资 比例规 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 整。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时,从 其规定。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 资证券产生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投 资上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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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2 、有利于基金资 产的安全 与增值 。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 基金独立行 使 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 益。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投资组合报 告截止日 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 1 、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166,869,190.83 69.60 其中:股票


166,869,190.83 69.60 2 固定收益投 资


10,037,000.00 4.19 其中:债券


10,037,000.00 4.19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40,000,000.00 16.68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5,851,452.30 2.44 7 其他资产


17,006,300.60 7.09 8 合计





239,763,943.73





100.00 2 、 报告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0,801,327.41 42.98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7,173,720.00 3.06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 术服务业 4,221,522.56 1.80 J 金融业 1,242,600.00 0.53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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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21,571,918.48 9.20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3,831,360.70 1.63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 理业 265,800.00 0.11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27,760,941.68 11.84 S 综合 - - 合计 166,869,190.83 71.15 3 、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300133 华策影视 500,700 15,997,365.00 6.82 2 300024 机器人 506,000 14,876,400.00 6.34 3 002400 省广股份 449,956 11,059,918.48 4.72 4 300274 阳光电源 639,626 10,560,225.26 4.50 5 600872 中炬高新 860,000 9,176,200.00 3.91 6 002023 海 特高新 450,000 8,595,000.00 3.66 7 300058 蓝色光标 300,000 7,962,000.00 3.39 8 002008 大族激光 429,994 7,456,095.96 3.18 9 000963 华东医药 114,180 6,165,720.00 2.63 10 002005 德豪润达 650,000 5,440,500.00 2.32 4 、 报告期末按 债券品种 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37,000.00 4.28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10,037,000.00 4.2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0,037,000.00 4.28


5 、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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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1 140429 14 农发 29 100,000 10,037,000.00 4.28 6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 7 、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权证。 8 、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1 )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没 有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的,也没有 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的。 2 ) 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股 票中,没 有投资于 超出基金 合同 规定备选股 票库之外 的。 3 ) 其他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9,802.20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16,093,734.0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6,053.39 5 应收申购款 656,710.9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006,300.60 4 ) 报告期末持 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 券。 5 ) 报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 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不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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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 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


下 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包 括持 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金 的各项 费用 ,计 入费 用后实 际收 益 水 平要低于所 列数字。 基金的业 绩报告截 止日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 1 、 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 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基金合同生 效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7.65% 1.64% -28.72% 2.41% 21.07% -0.77% 2009 年 75.36% 1.92% 73.60% 1.64% 1.76% 0.28% 2010 年 21.98% 1.41% -9.12% 1.26% 31.10% 0.15% 2011 年 -26.20% 1.15% -19.67% 1.04% -6.53% 0.11% 2012 年 -1.75% 1.07% 7.04% 1.02% -8.79% 0.05% 2013 年 22.18% 1.42% -5.30% 1.11% 27.48% 0.31% 过去六个月 -5.23% 1.37% -5.27% 0.83% 0.04% 0.54% 基金合同生 效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65.83% 1.44% -13.26% 1.35% 79.09% 0.09% 2 、 基金的收益 分配情况 期间 每 10 份基金份额分 红数 备注 2009 年 3.10 2009 年 11 月 2 日实施 2010 年 2.00








2010 年 12 月 28 日实施 2011 年 -


2012 年 -


2013 年 -


2014 年 1 月 1 号至 2014 年 6 月 30 号 - - 合计 5.10


3 、 图示自基金合 同生效以 来基金份 额净值的 变动情况 , 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的变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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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动的比较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增 长率与业 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历史 走势对比图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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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 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包 括基 金所 持有 的各 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 收 款 项和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 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金 的管 理人 和托管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开立 基金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及其 他 与 基 金运 作有关 的专 用账 户,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自有的 财产 账 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 账户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并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 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因基金财 产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 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 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 撤 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范围。 4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 自 身的法律责任 ,基金财 产的债权不 得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固有 财产的 债务 相抵销; 不同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不得 相 互抵销。非 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强制执 行。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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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十三 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了 准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相 关金融 资产 和金 融负 债的公 允价 值 。 开放式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应按基 金估值后 确定 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 生效 后, 每个交易 日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 的金融资 产和金融 负债。 (四)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 票的估值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日 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以最近 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2 )未上市股票 的估值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上 市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交易 所挂 牌 的 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以 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的 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3 )有明确锁定 期股票的 估值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 同 一 股 票的 收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 行且 处于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的有 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2 、固定收益证券 的估值办 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净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 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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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2 )证券交易所市 场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 值 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 自 债 券计 息 起 始日 或 上 一起 息 日 至 估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 化,按 有交 易的 最近交 易日 所 采 用的 净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 允价格。


(3 )未上市债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的 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5 )交易所以大宗 交易方式 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券 ,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 后续计量。


(6 )同一债券同 时在两个 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3 、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 估值: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类同权证 处理方式 的, 采用估值技 术进行估 值。


(2 )认沽/ 认购权 证的估值 :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 日止,上市交易的认 沽/ 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 采用估值 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 的配股权, 停止交易 、但未行 权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


4 、其他资产的估 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 照国家有 关规定或 行业约定 进行估值 。


5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采 用上述 1-4 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 行估值, 均应 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 金管理人 有充 足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方 法对 基 金 财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 人可 在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价 、市 场 报 价、 流动性 、收 益率 曲线等 多种 因素的 基础 上与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6 、国家有最新规 定的,按 其规定 进行估值 。 (五)估值程序 基 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进 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 成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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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估值后,将 估值结果 以书面形 式报给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估值 方 法 、时 间、程 序进 行复 核,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签章 返回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 对外公布。 月末、年 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 计账 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 经基 金管 理人与 托管人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 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交易所 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 时;


3 、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进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净 值予 以 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 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资产的估 值导致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四 位(含第四位 )内发生 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将 采取 必要 、适 当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 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当 计 价错 误 达到 或 超 过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公 告,并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按 其规 定处理。 2 、差错类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注 册登 记机 构、代 理销 售 机 构 或投 资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受 损失 的,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差错遭受 损失的当 事人(“ 受损方” )按下 述“ 差 错处 理原则” 给 予赔偿。 上 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包 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差 错、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 错 、 系 统故 障差错 、下 达指 令差错 等; 对于因 技术 原因引起 的差 错,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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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 拒,则属 不可抗力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成 投资 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或 被错误 处理 或造 成其 他差错 ,因 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事 人承 担赔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3 、差错处理原则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资 人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 予以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对 不应 由其承担 的责 任,有 权根 据过 错原则 ,向 过 错人追偿。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应将按 照以下约 定的 原则处理基 金估值差 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费 用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由 于差 错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 差 错,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由 差错 责任方 承担 ;若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 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由此造 成或 扩大的 损失 由差 错责任 方和 未 更 正方 根据各 自的 过错 程度分 别各 自承担 相应 的赔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 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差 错已得到 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 对可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 损 失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因差错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返 还 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 应 对差 错负责 ,如 果由 于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 事 人的 利益损 失, 则差 错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 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 此 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 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 给差 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 )如果因基金管 理人过错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 基金托管 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 管 理人 追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 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除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人 之外 的第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向差 错方追偿 ; (6 )如果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损方进 行 赔偿,并且依 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 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 受损 方 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有权向出 现过 错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 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 (7 )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4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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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1 )查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当事 人,根据 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 差错责任 方; (2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九)特殊 情形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 本条第 (四) 款有关估 值方法规 定 的第 5 项条款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交 易所及登记 结 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 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响。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 规范证券投资 基金 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公告[2008]38 号) 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以及基金 合同、招 募说明书 的规定, 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对旗下基金已持有 的长期 停牌股票, 采用《中 国证券业 协会基金 估值小组关 于停牌股 票估值的 参考方法 》中的“ 指数收 益法” 进行 估值。


2008 年 9 月 16 日,基金管理人发 布《关于 旗下基 金资产估值 方法调整 的公告》 ,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对本基金持 有的长期 停牌股 票等没有市 价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将根据 “ 中国证监 会 《关于 进一步规 范证券投 资基金估 值业务 的指导意见》” 规定 的原则确 定其公允 价值,并参考《中国证 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中的“ 指数收 益法” 进行 估值,指 数选用 证券交易 所公开发 布的行业 分类指数。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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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 利息、买卖证 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 收入。 2 、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或 费用的节 约应计入 收益。 3 、基金净收益为基 金收益扣 除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 规 定可以在基金 收益中扣 除的费用等 项目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 用现金方 式或红利 再投资方式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 配方式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事先 未做出选 择的,默 认的 分红方式为 现金红利 ; 2 、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 3 、基金当期收益 先弥补前 期亏损 后,方可 进行当期 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分配 后每份基 金份额 的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 5 、如果基金当期 出现净亏 损,则 不进行收 益分配; 6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基 金收益分 配每年至多 6 次; 7 、 全年 基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年 度基 金已实 现净 收益的 10%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 满三个月, 收益可不 分配; 8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的 范 围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 、分配方 式及有关 手续费等 内容 。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基 金管 理人 拟定 ,并 由基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基金管 理人 按 法 律法规的规 定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 红利再投 资方式 免收再投 资的费用 。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 银行转账等手 续费用由基金 份 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所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付 前述 银行转 账等 手续费用 ,注 册登记 机构 自动 将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按 分红实施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份额。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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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运作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 (3 ) 因基金 的证券交 易或结算 而产生的 费用 ( 包括但 不限于经手 费、印花 税、证管 费、 过户费、手 续费、券 商佣金、 权证交易 的结算费 及其 他类似性质 的费用等 ); (4 )基金合同生 效以后的 信息披 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费用; (6 )基金合同生 效以后的 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7 )基金的资金 汇划费用 ; (8 )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可以列入 的其他费 用。 2 、基金运作费用 的 计提方 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管 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在通常情况下,基金 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理 费划 付 指 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首日 起 10 个 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 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 等,支付 日期顺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降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如降 低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须于 新 的 费率开始实 施 3 个工作日 前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体公 告。 (2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在通常情况下,基金 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管 费划 付 指 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首日 起 10 个 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 等,支付 日期顺延 。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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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3 、本条第 1 款第 (3 ) 至第 (8 ) 项费用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 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金 额支 付,列入 当期 基金费 用。 基金 募集过 程中 所 发 生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从基 金认 购费用 中列 支,招募 说明 书、发 售公 告等 信息披 露费 用 根据相关法 律及中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列 支。 4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根据基 金规模等因 素 协商酌情调低 基金管理 费率、托管 费 率,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如 降低 基金管理 费率 、托管 费率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 须于新的费 率开始实 施 3 个工作日 前在 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体公告 。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认购费 本基金认购 费率按认 购金额的 大小分为 不同档次 ,最 高不超过 1.0% ,如下表 所示: 认购金额( 元)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50 万 1.0% 50 万≤ 认购金额< 100 万 0.8% 100 万≤ 认购金额< 200 万 0.6% 200 万≤ 认购金额< 500 万 0.4% 认购金额≥500 万 1000 元/ 笔 认 购费 将用 于支 付募集 期间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注册登 记费 、销 售费 及市场 推广 等 支 出,不计入 基金资产 。 2 、申购费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投 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资 产,用 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 注 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本 基金采 用前 端收费 的形 式收取申 购费 用,申 购费 率按 申购金 额的 大 小分为不同 档次,最 高不超过 1.5% ,具体 如下表所 示: 申购金额( 元)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 50 万 1.5% 50 万≤ 申购金额 <100 万 1.2% 100 万≤ 申购金额 <200 万 1.0% 200 万≤ 申购金额 <500 万 0.6% 申购金额 ≥500 万 1000 元/ 笔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 促销 计划 ,在基 金促 销 活 动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对 促销 活动 范围内 的投 资 人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3 、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其中不 低 于 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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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余 部分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等 相关 手续费 。赎 回费率随 投资 人持有 本基 金的 时间的 增加 而 递减,投资 人持有本 基金一年 以内的, 赎回费率为 0.5% ,投资人持有 本基金一 年到两年 之 间的赎回费 率为 0.25% ,投资人持有 本基金两 年以上 的赎回费为 零。





如下表所示 :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 一年 0.50% 一年≤ 持有期< 两年 0.25% 持有期≥ 两年 0 4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基 金转换费 率由 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 5 、投资人通过网上 交易方式 办理基金 申购或转换 , 适用网上交易 费率,详 见基金管理 人网站的具 体规定。 6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 率。上述费率 如发生变 更,基金管 理人应最 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种中 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调整 后的 上述费率 还将 在最新 的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 列示。 7 、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违 背法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定的 情 形下 根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针 对特 定地 域范围 、特 定 行 业 、 特 定 职业 的 投 资人 以 及 以 特定 交 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 易 、 电 话交 易 等) 等 进 行 基金 交 易 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 活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资产 的 损 失 ,以 及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 用等不列 入基 金费用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前 的 律师费、会 计师费和 信息披露 费用等不 得从基金 资产 中列支。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依照国家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履行纳 税义务。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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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 3 、会计核算制度 按国家有 关的会 计核算制 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 任人为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 行 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 有关法律法 规 规定 编制基 金会 计报 表,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 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 独 立的、具有从 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等 对基金年 度财务报 表及 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 , 须经基金托管 人同意。 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应在 2 日 内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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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息 通过 至 少 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 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 投 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 者复 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基 金托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招 募 说明 书、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 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登载在各 自公司网 站上。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 并 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 上。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 的招募 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三)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 在指定媒 体和 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公 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 公 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 回之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前述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五)定期 报告 基 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颁布 的有 关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 披 露内 容与格 式的 相关 文件的 规定 单独编 制, 由基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 相关 内 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 1 、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 度报 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于 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 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 2 、基金半年度报 告: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 完成基 金半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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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 网站上, 将半 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上。 3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 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 编 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六)临时 报告与公 告 基 金发 生重 大事 件,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两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予 以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 备案。 前 款所 称重 大事 件,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 影 响的事件, 包括: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 重 行 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 、减少基 金代销机 构; 20 、基金更换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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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 、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6 、基 金份额上市交 易; 27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七)公开 澄清 在 基金 合同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金 份 额 价 格产 生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八)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住 所,投资者 可免费查 阅。投资 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 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投 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 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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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十八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 资风险包 括投资组 合风险、 管理风险 、投 资合规性风 险和其它 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风 险主要包 括系统性 风险、非 系统性风 险以 及流动性风 险。 1 、系统性风险 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种 影响 市场 整体 的因 素如经 济因素 、政 治因 素、 投资心 理和 交 易 监 管制 度等的 影响 而引 起波动 ,从 而导致 基金 收益水平 变化 ,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的 风险 。 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货币 政策、财 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 国 家宏观经济政 策的变化 导致证券市 场价格波动 ,影响基 金收益而 产生风险 ; 2) 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 行 状况 的影响 ,也 呈现 周期性 变化 ,基金 投资 于债券与 上市 公司的 股票 ,收 益水平 也会 随 之发生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3)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同 时直接 影响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水平 。基金投 资于 股票和 债券 ,收 益水平 会受 到 利率变化的 影响,从 而产生风 险; 4) 购买力风险: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 果发生通货膨胀, 现金的购买 力会下降 ,从而影 响基金的 实际收益 。 2 、非系统性风险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持 有 的 单 个 证 券 的 特 有 风 险 , 包 括 企 业 的 信 用 风 险 、 经 营 风 险 、财 务风险 等。 上市 公司的 经营 状况受 到多 种因素影 响, 如管理 能力 、财 务状况 、市 场 前 景、 行业竞 争能 力、 技术更 新、 研究开 发、 人员素质 等, 都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投 资股 票和 债券的 发行 人经营 不善 ,导致其 股票 价格下 跌、 股息 、红利 减少 , 或者存在所 投资的企 业债券发 行人无法 按时偿付 本息 ,从而使基 金投资收 益下降。 3 、流动性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是指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基金不 能以适 当价 格及 时进 行证券 交易 的 风 险 ,或 基金无 法应 付赎 回支付 的要 求所引 起的 违约风险 。本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一方 面来 自 于 投资 人可能 的巨 额赎 回,另 一方 面来自 于其 投资组合 中个 别投资 品种 持仓 过于集 中带 来 的变现困难 。 1) 巨额赎回 本 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金 ,在 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程 中,可 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的 情形 。 由 于 我国 证券市 场的 波动 性较大 ,在 市场价 格下 跌时会出 现交 易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形, 此时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困 难 , 从 而 产 生 流 动 性 风 险 , 甚 至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净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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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值。 2) 持股过于 集中 本基金“ 自 下 而上” 的 股 票组 合 构 建 方 法容 易 造 成 对某一 行 业 或 企 业 持 仓过 于 集 中 的情 况,这也会 带来一定 的资产变 现困难, 加大了流 动性 风险。 (二)管理风险 基 金 的 管 理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经 验、判 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对 信息的占 有以 及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 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另一方 面,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手段 和管 理 技术等因素 的变化也 会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基金的管理 风险包括 以下几种 具体风险 : (1 )交易风险 由 于交 易权 限或 业务流 程设 置不 当导 致交 易执行 流程不 畅通 ,交 易指 令的执 行产 生 偏 差或 错 误;或 者由 于故 意或重 大过 失未能 及时 准确执行 交易 指令, 事后 也未 能及时 通知 相 关人员或部 门;或者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未 能履 约导致基金 利益的直 接损失。 (2 )系统故障风 险 当 计算 机系 统、 通信网 络等 技术 保障 系统 出现异 常情况 ,可 能导 致基 金日常 的申 购 赎 回 无法 按正常 时限 完成 、注册 登记 系统瘫 痪、 核算系统 无法 按正常 时限 产生 净值、 基金 的 投资交易指 令无法及 时传输等 风险。 (3 )交易结算风 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 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 行对一 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 使得基金在 投资交易 中蒙受损 失的可能 性。 (5 )会计核算风 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 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 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 通常是 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 单、登账、编 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 由于客 观原因与非 主观故意 所造成的 行为过失, 从 而对基金 收 益造成影响 的风险。 (三)投资合规性风险 投 资合 规性 风险 是指因 公司 及员 工违 反法 律法规 、行业 准则 、职 业操 守和职 业道 德 而 可 能引 起法律 制裁 、重 大财务 损失 或者声 誉损 失的风险 ,主 要合规 性风 险包 括如下 具体 风 险: (1 )法律风险 法 律风 险是 指基 金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从而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带 来 损 失的风险。 (2 )道德风险 道 德风 险是 指员 工违背 职业 道德 、法 规和 公司制 度,通 过内 幕信 息、 利用工 作程 序 中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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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的漏洞或其 他不法手 段谋取不 正当利益 所带来的 风险 。 (四)其他风险 基 金面 临的 其它 风险包 括因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代 销 机 构等无法正 常工作, 从而影响 基金的申 购、赎回 按正 常时限完成 的风险 。 (五)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是在 投资 风格 上的 风险 暴露。 由于本 基金 的主 要投 资策略 是价 值 投 资,即要求所选股票 内在价值相对低估, 利用 P/E 、P/B 、PEG 等 量化指标对股票进行初 选 , 同 时 注 重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对 股 价 的 内 在 驱 动 力 , 策 略 上 属 于 增 强 型 的 价 值 投 资 策 略 。在 这种情 况下 ,如 果本基 金持 有的价 值型 股票较多 ,而 忽略了 成长 型投 资,则 有可 能 与基准产生 一定的偏 离,导致 一定的跟 踪误差, 即相 对风险。 价 值型 基金 的风 格偏离 风险 直接 来源 于市 场的非 理性行 为。 行为 金融 学认为 ,现 实 世 界 中的 投资者 并非 理性 人,价 值只 能 在一 定程 度上决定 资产 的价格 ,价 格偏 离价值 的程 度 往 往会 超出绝 大多 数人 的预计 。因 此基金 管理 人必须时 刻关 注价格 偏离 价值 所带来 的投 资 风 险 。 从 投 资 管 理 的 角 度 讲 , 这 种 偏 离 风 险 可 以 从 证 券 市 场 的 风 格 轮 换 来 解 释 , 也 就 是 说 ,市 场上由 于经 济周 期、投 资者 的构成 等因 素不断变 化, 投资风 格会 经常 发生变 化, 如 果 投资 组合集 中于 某一 种风格 的资 产,则 在短 期内可能 会出 现业绩 表现 相对 较差的 情况 。 对此,基金 管理人将 通过控制 基金股票 资产的风 格偏 离度来控制 风格风险 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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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涉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 本合同约定 应 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同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报 中 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3 、但如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并 属于本基金 合 同必须遵照进 行修改的 情形,或者 基 金合 同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 变化或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 可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而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 意修改后公 布,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 2 、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被中 国证监会 责令终止 的; 3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 内 没有新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 接的; 4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 止后,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有权 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行 使请求给付 报酬、从 基金资产 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对 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 组 (1 )自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前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 管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 行保护基 金财产安 全的职责 。 (2 )基金财产清算 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 、 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发 生后,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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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2 )基金财产清 算组根据 基金财 产的情况 确定清算 期限; (3 )基金财产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 进行评估 和变现 ; (5 )制作清算报 告; (6 )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8 )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4 、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优 先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5 、基金剩余财产 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 )支付清算费 用; (2 )交纳所欠税 款; (3 )清偿基金债 务; (4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 (2 )、(3 )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配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6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由基 金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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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份额销售 机 构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 法 规、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2 )缴纳基金认 购、申购 款项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 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及 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 动; (5 )执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 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自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 得的不当 得利; (7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义务 。 3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1 )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 立管理运 用基金财 产;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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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托管 、基金转 换、非交 易过户、 冻结、收 益分 配等方面的 业务规则 ; (4 )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决定本基金 的 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 金 管理 费,收 取认 购费 、申购 费、 赎回费 及其 他事先核 准或 公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 规定的其他 费用; (5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销售 基金份额 ; (6 )在本合同的有 效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理 原 则以及不妨碍 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 法 律法 规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的 基础 上,基 金管 理人有权 对 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本 合同的 情况 进 行 必要 的监督 。如 认为 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应及 时呈 报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以及采 取其 他 必要措施以 保护本基 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利益 ; (7 )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选 择适当的 基金代销机 构 并有权依照代 销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 销机构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或选 择、更换基 金 注册登记代理 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 登 记业 务,并 按照 基金 合同规 定、 相关协 议对 基金注册 登记 代理机 构进 行必 要的监 督和 检 查; (9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 购和赎回的 申请; (10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依法为 基金进行 融资、 融 券; (11 )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制订 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 ; (12 )按照 法律法 规,代 表基金 对被投 资企业行 使股 东权利 ,代表 基金行使 因投资 于 其他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 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5 )选择 、更换 律师事 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构 并 确定有关 费率; (16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4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券 监 督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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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3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4 )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管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投资 ; (6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7 )除依据《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 外,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 金的财务 会计报告 ; (9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 (10 )编制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开 放式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 ,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13 )严格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 等。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5 )按规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6 )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册 、报 表、代 表基金 签订的重 大合同 及 其他相关资 料; (17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8 )以基 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 配;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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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20 )因违 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应 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1 )基金 托管人 违反基 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 基 金托管人追 偿; (22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义务。 5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1 )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费 ; (3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作 ; (4 )在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时, 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 人;


(5 )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6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6 、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 (1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 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4 )除依据《基金 法》、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 外,不得以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 )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 立; (6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7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8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9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0 )办理与 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 (11 )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中期和 年度基金 报告的 相关内容出 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 人 在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基 金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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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 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 取了 适当的措施 ; (12 )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16 )按照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7 )按照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18 )因违 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 财产损 失,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9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20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 成。 2 、有以下情形之 一时,应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 同; (2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4 )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基金类 别; (6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7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议 事程序; (8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 并;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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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9 )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 , 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 其他事项 ; (10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 事项。 3 、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本 基 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 (6 )除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规定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以外的其 他情形。 4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不能 召集时, 由基金托 管人 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3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 金托 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 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 代表基金份 额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 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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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5 、通知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集人应当 于会议召 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 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不得 就未 经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将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方 式及会议 形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主要事 项、议 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 ; (3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的内容 要求、送 达时间和 地点; (4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电话 ; (5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登记 日; (6 )如采用通讯表 决方式, 还应载明 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交 和收 取方式 、投 票表决的 截止 日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地 址等 内 容。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 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 权 代表 应当出 席,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或托管 人拒 不派代表 出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通讯 方 式 开会 指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规定 以通讯 的书 面方式进 行表 决。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召集 人 确 定,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或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和终 止基金 合同 事 宜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 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议 程: (1 )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和受托 出 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和 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 符合法律 法规、本 基金 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2 )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 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 以上。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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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1 ) 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规定公 布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 告; (2 )召集人按照 会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3 )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 代 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其他代表,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和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和 授 权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 布前已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如 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上 述的 条件 ,则 召集 人可另 行确定 会议 召开 时间 ,并于 会议 召 开 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 ,且确定 有权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 记日应保 持不变。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 即 视为 有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的视 为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7 、议事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 提案权 1 ) 议事内容 限为本条 前述第 2 款规 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事由范 围内的事 项。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单独 或合并持 有权利登 记日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集 人发 出会议 通知 前向大会 召集 人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交的提 案,大会 召集人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a 、关联性。大会召 集人对于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提案 涉 及事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 超 出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对 于 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 b 、程序 性。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提 案涉及的程序 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 将 其提 案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决 ,需 征得原 提案 人同意; 原提 案人不 同意 变更 的,大 会主 持 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 的程序进行 审 议。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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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4 ) 单独或合并持 有权利登 记日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或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 决 的提 案,未 获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行表决 。 (2 )议事程序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授权 的代表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并 形 成 大会 决议, 报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生 效。在通 讯表 决开会 的方 式 下 ,首先 由召 集 人在会议通知 中公布提 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第 2 个工作日由召 集人在大 会聘请的 公 证机 关的公 证员 监督 下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后 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8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 金份额享 有平等的 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别 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 上通过。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或 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以 特别 决 议 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 视 为有 效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 项 表决。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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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9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为召 集人授权出 席 大会的代表,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如果基金管 理 人为 召集人 ,则 监督 员由基 金托 管人担 任; 如基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监 督员由 基金 托 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中推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 行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 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如果 大 会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 会主 持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表决 结果 后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 持人应当立 即重新清 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 结果。重 新清 点仅限一次 。 4 )在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担任召 集人的情形 下 ,如果在计票 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或 者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配合 的,则 参加 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 权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 )通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计 票方式可 采取如下 方式 : 由大会召集 人在聘请 的公证机 关的公证 员监督下 进行 计票。 10 、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按 照《基金 法》有关法 律 法规规定表决 通过的事 项,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 备 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 项自 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 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 生效 。 (2 )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 份 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均有 法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的决定。 (3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当自中 国证监会 核 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 后 2 日内,由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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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人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 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 告。 (4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 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 机关、公 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 告。 11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 序以及基金财 产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 定 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2 )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 效。 (3 )但如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于本基 金 合同必须遵照 进行修改 的情形,或 者 基金 合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关 系发 生变化 或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 而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同意修改后 公布,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 、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终 止; (2 )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 为,被 中国证监 会责令终 止的;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在六个 月 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情形 。 基金合同终 止后,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有权 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行 使请求给付 报酬、从 基金资产 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3 、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合同终 止,应当 按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组 1 ) 自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 管理人组织 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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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在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 议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 护基金财 产安全的 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 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 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统 一接管基金 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 组根据基 金财产 的情况确 定清算期 限; 3 )基金财产清算 组对基金 财产进 行清理和 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 行评估和 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 6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 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优 先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5 )基金剩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 2 )交纳所欠税款 ; 3 )清偿基金债务 ; 4 )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2 )、3 ) 项规定清 偿前,不 分配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 (6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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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经 会计 师 事 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并 公告。 (7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基金合同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 国法律并 从其解释 。 2 、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之间 因本基金 合同产生的 或 与本基金合同 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 好 协商解决 ,但若 自一方 书面提出 协商解 决争议 之日起 60 日 内 争议 未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根据提 交仲 裁 时该会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 仲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 有约束力 。 3 、除争议所涉内 容之外, 本基金 合同的其 他部分应 当由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 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式 本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六 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构 一式二 份外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各持有 二 份,每份 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 力。 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的办 公场 所 和 营 业场 所查阅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基金 合同复制 件或 复印件 ,但 内容 应以本 基金 合 同正本为准 。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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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或简称“ 管理人” ) 名称:华泰 柏瑞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浦东新区 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 五道口 广场 1 号楼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齐亮 成立时间:


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 金字 【2004 】17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 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 金、基金 管理及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或简称“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 伍佰叁拾 捌亿叁仟 玖佰壹拾 陆万贰仟 零玖 元 经营范围: 吸 收 人民 币 存款 ;发 放 短 期 、中 期和 长 期贷 款; 办理 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外 汇借款 ;外 汇担 保;结 汇、 售汇; 发行 和代理发 行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买 卖 和 代理 买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自 营外 汇买卖; 代客 外汇买 卖; 外汇 信用卡 的发 行 和 代理 国外信 用卡 的发 行及付 款; 资信调 查、 咨询、见 证业 务;组 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 贵金 属 买卖 ;海 外分 支机构 经营 与当地 法律 许可的一 切银 行业务 ;在 港澳 地区的 分行 依 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 货币;经 中国 人民银行批 准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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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 业务监督、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投资 的监督和 核查自本 《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主要包 括以下方 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 对象进行 监督。基金 的 投资范围和 投 资对象应 符合法律法 规以及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将 拟投资 的符合价值 增长选股 标准的股 票库、债 券库等各投 资品种的 具体范围 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前 提下,根 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对各 投资品种的 具体范围 予以更新 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根据上 述投资范 围对 基金的投资 进行监督 ; 2 )对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监督 内容包括但 不 限于:《基金 合同》约 定的基金投 资 资产 配置比 例、 单一 投资类 别比 例限制 、融 资限制、 股票 申购限 制、 基金 投资比 例符 合 法律法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时间要求 、法律 法规允许的 基金投资 比例调整 期限等;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定; 3 )对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 监督。为 对基金禁止 从 事的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股东 或与 本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单; 4 )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其银 行间债券市 场 交易的交易对 手库,交 易对手库由 银 行间 交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较 好、 实力雄 厚、 信用等级 高的 交易对 手组 成。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根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及时 对交 易对手 库予 以更新和 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手 应符 合交易对 手库 的范围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 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 合交 易对手库进 行监督;


5 )基金托管人对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按如下约定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在银行间 市场交易 的交易方 式主要包 括以 下几种: ①银行间现 券买卖, 买入时实 行见券付 款、卖出 时实 行见款付券 ; ②银行间回 购交易, 正回购时 实行见款 押券,逆 回购 时实行先押 券后付款 ; ③ 如遇 特殊 情况 无法按 照以 上方 式执 行交 易,基 金经理 需报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总 监 或投资总监 授权的 人 员批准。 6 )基金如投资银行 存款,基 金管理人 应根据法律 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事 先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款 银行 的名单 ,基 金管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及时 对 存 款银 行的名 单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并及时 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据 以对基 金投 资 银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 上述名单 进行监督 ; 7 )对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基金投资 的其他方面 进行监督 。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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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2 )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 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 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 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 查。 (3 ) 基金托管人在 上述第 (1)、(2 ) 项的 监督和 核查中发现 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合 同》 及 本协议的 约定,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基 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在限 期 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托 管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4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 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 规 定,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法 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 合 同》、本协 议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 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5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 监 督和核查,包 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 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 证,并 就违 法违 规问题 进行 改 正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 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 2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 务核查 (1 )在本协议的有 效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理 原 则以及不妨碍 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 法 律法 规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的 基础 上,基 金管 理人有权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的 情况 进 行 必要 的核查 ,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托 管人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 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 运作等行为 。 (2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 有关规定 时,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基金 托 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管理 人发 出回函 。在 限期 内,基 金管 理 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 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 告中 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 正。 (三)基金 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固有财产。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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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2 )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 理人的合法合 规指令或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 议另有规 定,不得 自行运用 、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 )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除依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 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 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2 、《基金合同》 生效前募 集资 金 的验资和 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管 理人宣布 停止募集时 , 募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 等有关规定 的,由基 金管理人 在法 定 期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 进行验 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 (2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 划 入在基金托管 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 户中,并 确保划入 的资金与 验资确认 金额 相一致。 3 、基金的银行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 本基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银 行 账户。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 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包 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付基金收 益、收取 申购款, 均需通过 本基金的 银行 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 的管理应 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 国 票据法》、《 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 、 《现金 管理条例 》 、 《 人民币利 率管理 规定》 、 《 关于大额 现金支付 管理的通 知》、《支 付结算办 法》以及 其他有关 规定。 4 、基金进行定期 存款投资 的账户 开设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行 的指 定 营 业 网点 开立存 款账 户, 并负责 该账 户的日 常管 理以及银 行预 留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 理 人应 派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事 宜。 在上述 账户 开立和账 户相 关信息 变更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 人 应提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开 户或 账户变 更所 需的相关 资料 ,并对 基金 托管 人给予 积极 配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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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合和协助。 5 、基金证券账户 和资金账 户的开 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 当代表本 基金,以 基金托管人 和 本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设证券账 户。 (2 )本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本 基金 的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用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 自身法人 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 户 ,用 于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托 管的 包括本 基金 在内的全 部基 金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证 券投 资 所 涉及 的资金 结算 业务 。结算 备付 金的收 取按 照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 行。 (4 )在本托管协议 生效日之 后,本基 金被允许从 事 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 务的,涉及 相 关账 户的开 设、 使用 的,若 无相 关规定 ,则 基金托管 人应 当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于 账户 开 设、使用的 规定。 6 、债券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负 责以基金 的名义 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拆 借 市场 的交易 资格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易 ;基 金托管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 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 券和资金的 清算。在 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 之后,由 基金 托管人负责 向中国人 民银行 报 备。 7 、基金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 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8 、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证 的保管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有 关重大合 同后 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 正 本 的原 件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金 有 关 的重 大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 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重大 合同由 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按 规定各自 保管至少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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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1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 的 价值。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该基金 份额总数 后的价值 。 (2 )基金管理人应 每开放日 对基金财 产估值。估 值 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证券 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 法》 及 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 定。用 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结 束后 计 算 得出 当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在盖章 后以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 在 收到 上述传 真后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进行复 核, 并在盖章 后以 传真方 式将 复核 结果传 送给 基 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 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 方 法不能客观反 映基金财 产公允价值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基 金托 管人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 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 《 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 以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双 方应 及时进 行协 商 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 估值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 后 四位内发生差 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 净 值估 值错误 。当 基金 份额净 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并采 取合 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当 计 价错 误 达 到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对 前 述 内 容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处 理。 (6 )由于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净值数 据 错误,导致该 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额 持 有人 的实际 损失 ,基 金管理 人应 对此承 担责 任。若基 金托 管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正 确, 则 基 金托 管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算的 净值 数据也 不正 确, 则基金 托管 人 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核 义务 的责任 。如 果上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不 当得利 ,且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 向 不当 得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不 当得 利。如 果返 还金额不 足以 弥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 则双方按 照各自赔 偿金额的 比例 对返还金额 进行分配 。 (7 )由于证券交易 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 错误,或由于 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 该 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 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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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8 )如果基金托管 人的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理人的 计 算结果存在差 异,且双 方经协商未 能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照 其对基 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基 金托 管 人可以将相 关情况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 、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应 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 一 记账方法 和会 计 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登 记和保 管基 金的全套 账册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 财产 的安全 。若 双方对会 计处 理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 理人的处理 方法为准 。 (2 )会计数据和 财务指标 的核对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财 务指标 进行 核对 。如 发现存 在不 符 , 双方应及时 查明原因 并纠正。 (3 )基金财务报 表和定期 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基 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分 别独立 编制 。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 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招募 说明书在《 基 金合同》生效 后每六个 月更新 并公 告一 次,于该等 期间届满 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 告应在 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 编 制完毕并于 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予以 公告;半年 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会 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 60 日 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 告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会 计年度终 了后 90 日内予 以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 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表 完成 当日 ,将 报表 盖章后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 人 在 收到 后应立 即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季度 报告 完 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 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半年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 核,并 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基金 托 管人 在复 核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 共 同查 明原因 ,进 行调 整,调 整以 双方认 可的 账务处理 方式 为准; 若双 方无 法达成 一致 以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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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基 金管 理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核对 无误后 ,基 金托管人 在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上 加盖 托 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盖 托管 业务部 门公 章的复核 意见 书,双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如 果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 布公告, 基金托管 人有 权就相关情 况报证监 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 管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 )基金募集期 结束时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 )基金权益登 记日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4 )每半年度最 后一个交 易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提供 对 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个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半 年度 结 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定 期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对于基 金 募集期结束时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 基 金权 益登 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以 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 在相关的 名册生成 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妥 善 保 存 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发 现后 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他 用途 ,并应遵 守保 密义务 ,但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六)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协议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2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之间因本 协议产生的 或 与本协议有关 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 若自一方 书面提出 协商解决 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 商方式 解决的, 则 任 何一 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根 据提 交仲裁 时该 会 现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局 的, 对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 力。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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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3 、除争议所涉的 内容之外 ,本协 议的当事 人仍应履 行本协议的 其他规定 。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托管协议的变 更 本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协 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行 变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 得 与《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有任何 冲突。变 更后的新 协议 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 2 、托管协议的终 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 当终止: (1 )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人 解散、依 法被撤 销、破产 或本基金 更换基金托 管人; (3 )基金管理人 解散、依 法被撤 销、破产 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 人; (4 )发生《基金 法》、《 运作办 法》或其 他法律法 规规定的终 止事项。 3 、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组 1 )自《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发生 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 管理人组 织成立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 产清算组 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协 议的规定 继续履行 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 的职 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 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 )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 发生后,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 组根据基 金财产 的情况确 定清算期 限; 3 )基金财产清算 组对基金 财产进 行清理和 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 行评估和 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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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6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 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优 先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4 )基金剩余财 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 2 )交纳所欠税款 ; 3 )清偿基金债务 ; 4 )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 未 按前款 1 )、2 )、3 ) 项规定清 偿前,不 分配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 (5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6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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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金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容, 基金 管 理 人将根据基 金持有人 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 化,有权 增加 或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 (一)资料寄送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单 , 或 通 过 电 话、网上服 务手段查 询交易确 认情况。 基金管理 人不 向投资者寄 送交易确 认单。 在 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确 的邮 寄地 址和 邮政 编码的 前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将负责 寄送 以 下 资料: 1 、基金账户确认 书 在 开户 确认 后为 投资人 寄送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在 基金募 集期 间开 户的 ,于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的 15 个工作日 内,以 书面或电 子文件形 式寄送 ;存续期内 ,每个月 结束后 的 15 个工 作日内,以 书面或电 子文件形 式寄送。 2 、基金交易对账 单 基金交易对 账单包括 季度对账 单与年度 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 在 每年一 、二、三 季度 结束 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当 季有交易 的基金持 有人 以书面或电 子文件形 式寄送 , 若投资 者在季度 期内无 交易发生, 基金管理 人不邮 寄该季度 的 对账单; 年度对账单 在每年度 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对年度 有基金交易 或者最后 一个交易 日仍 持有基金份 额的基金 持有人以 书面或电 子文件形 式寄 送。 3 、其他相关的信 息资料 指 随 基 金 交 易 对 账 单 不 定 期 寄 送 的 基 金 资 讯 材 料 , 如 基 金 新 产 品 或 新 服 务 的 相 关 材 料、基金经 理报告、 客户咨询 问答等。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本 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 定额投 资的服 务, 即投 资人 可通过 固定 的 渠 道 ,采 用定期 定额 的方 式申购 基金 单位。 定期 定额投资 不受 最低申 购金 额 限 制,具 体实 施 情况和业务 规则详情 请见本公 司发布的 相关公告 。 (三)资讯服务 在 从销售机 构获取准 确的基 金持有人 账户信 息(邮政地 址、邮政 编码、手 机、EMAIL 等)的前提 下,基金 管理人将 提供以下 服务: 1、手机短信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可为 投资者 提供 个性 化的 手机 短信息 服务, 如基 金公 告信 息、 基 金分 红 或 公司各种活 动提示等 信息。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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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2、电子邮件 服务 投 资人 在申 请开 立本公 司基 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自 动获 得电子 邮件 公 共 信 息服 务,内 容包 括基 金资讯 信息 、基金 分红 提示信息 、定 期基金 报告 和临 时公告 及各 种 基 金理 财刊物 等。 未预 留相关 资 料 的投资 人可 致电电话 呼叫 中心人 工坐 席或 上网修 改自 己 的相关资料 获得此项 服务。 (四)服务方式 1、呼叫中心 呼叫中心自 动语音系 统提供每 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 的自动语音 查询服务 ,客户可 通过 电 话收 听最新 公告 信息 、基金 份额 净值信 息, 并可自助 查询 基金账 户余 额信 息等。 同时 , 呼叫中心提 供工作日 9:00-17 :30 的 人工服务 。 呼叫中心电 话:400-888 -0001 ( 免长途费 ) , 或 021-38784638,按 “ 0 ” 可转 人工坐席 。 传真:021-50103016 2、网上客户 服务 网 上客 户服 务为 投资人 提供 查询 服务 、资 讯服务 以及 与 基金 管理 人一 对一的 相互 交 流 平 台。 登录网 站后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输入 账号 及密码查 询个 人账户 资料 ,包 括基金 持有 情 况 、基 金交易 明细 、基 金分红 实施 情况等 ;并 享受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各 种理 财资讯 服务 ; 投资人还可 以查询热 点问题及 其解答, 并一对一 的向 基金管理人 提交投诉 和建议。 公司网址:www.huatai-pb.com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网 上投 诉栏目 、呼叫 中心 自动 语音 留言、 呼叫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投资人 还可以通 过代销机 构的服务 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提供的 服务进行 投诉。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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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本基金及基金 管理人的 有关公 告(自 2014 年 1 月 16 日至 2014 年 7 月 15 日), 下列公告刊 登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和基金管理 人公司网 站: 公告内容 披露时间 华泰柏瑞价 值增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4-04-22 华泰柏瑞价 值增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3 年 年度 报告 2014-03-26 华泰柏瑞价 值增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3 年 年度 报告 摘要 2014-03-26 华泰柏瑞价 值增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2014-02-28 华泰柏瑞价 值增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 2014 年第 1 号 2014-02-28 华泰柏瑞价 值增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4-01-20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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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基金代 销机 构住 所, 投资者 可在 营 业 时 间免 费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保 证其 所提供 的文 本 的内容与所 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 致。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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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一)中国 证监会核 准华泰柏 瑞价值增 长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募 集的文件 ; (二) 《华泰 柏瑞价值 增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华泰 柏瑞价值 增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四)法律 意见书; (五)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六)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七)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备 查文 件存 放地 点为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投资 者 如 需了 解详细 的信 息 , 可在营业时 间前往相 应场所免 费查 阅, 也可按工 本费 购买复印件 。


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二〇一 四年 八月 二十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