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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宝利(167501)

安信宝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安信 宝利 分 级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四年 八 月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 重要提 示 安信宝利 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募集 申请 于 2013 年 5 月 16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 可[2013]673 号文 核准 。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 于 2013 年 7 月 24 日正 式生 效。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安信宝利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市 场, 基金净 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 根据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 险。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 包括 : 因 整体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因 素对 证券 市场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本基金 为 债 券型 基金 ,其 预期收 益及 风险 水平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但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 混合型 基金 , 属于中 低风 险水平 的投 资品 种 。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生之 日 起 2 年 内, 本基 金经 过 基金份 额分 级后 ,宝利 A 为低风 险、 收益 相对 稳定 的基金 份额 ; 在 封闭 期内 对宝利 B 实施 担保机 制, 宝 利 B 为 风险 适中、 收益 相对 较高 的基 金份额 。本 基金 投资 者在 投资本 基金 之 前,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并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的业绩 不构 成 对 本基 金业 绩表现 的保 证。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为 宝利 B 份 额提 供保 本的保 证, 并 由 基金 担保 人提 供不 可撤 销的连 带责 任保 证。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4 年 7 月 24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 截止日 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目


录....................................................................................................................................... 2 第一部 分


绪言 ....................................................................................................................... 3 第二部 分


释义 ....................................................................................................................... 4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10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8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3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分 级 ................................................................................................. 29 第七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35 第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6 第九部 分


宝利 A 的基 金 份额折 算 .................................................................................... 37 第十部 分


宝利 B 的保 本 及保证 ........................................................................................ 39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赎 回 ................................................................................... 48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上市交 易 ..................................................................................... 63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转 型后 的基金 转换 ................................................................................. 65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68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 77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78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79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84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86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89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90 第二十 二部 分


风险 揭示 ..................................................................................................... 96 第二十 三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102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104 第二十 五部 分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05 第二十 六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06 第二十 七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08 第二十 八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109 第二十 九部 分


备查 文件 ................................................................................................... 110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11 附件二 :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 135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 第一部 分


绪言 《 安信 宝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书” ) 依 照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管理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管 理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以及《 安信 宝利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安信宝利 分级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或“ 本 基金” ) 是 根据 本招 募说明 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 简称“ 中 国证监会” )核 准。基金 合 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 人 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本基 金基金 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应详 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4 第二部 分


释义 1 、基金 或本基 金:指 安信 宝利 分级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或 安 信宝 利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LOF )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安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担保 人: 指根 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为 基金 管理 人 对本基 金宝 利 B 持 有人 承 担的保 本 清偿义 务提 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保 证责 任的 担保 人 。 本 基金的 担保 人为 瀚华 担保 股份有 限 公 司 5 、基金 合同: 指《安信 宝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 基 金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安信 宝利 分 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7 、保证 合同: 指基金 管理 人与本基 金担 保人签 署的 《 安信宝利 分 级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保证 合同 》 8 、招 募说 明书 :指 《安信宝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9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安信 宝利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10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指 《 安信 宝利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之宝 利 B 份额 上市交 易 公告书 》 11、 基 金份 额分 级: 指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划分 为宝 利 A 、 宝利 B 两 级份 额, 两者 的 份额配 比原 则上 不超 过 7:3 12、宝 利 A:指 安信 宝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宝利 A 份 额。 宝利 A 根 据基金 合 同的规 定获 取约 定收 益, 并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每满 6 个月 开放 一次 ,接 受申购 与赎 回 13、 宝 利 B:指 安信 宝利 分 级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宝利 B 份 额。 本基 金在 扣 除宝 利 A 的应计 收益 后的 全部 剩余 收益归 宝 利 B 享有 , 亏损 以宝 利 B 的资 产净 值为 限 由宝 利 B 承担 ; 宝利 B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封闭运 作, 封闭 期 为 2 年 14、宝 利 A 的开 放日: 指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每 满 6 个 月的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15、 宝 利 A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 指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 起每 满 6 个月 的最 后一 个工作 日, 宝利 A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调 整为 1.000 元, 其基 金份 额数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增加 或减少 的行 为 16 、宝 利 B 的 封闭 期: 指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2 年后对 应日 止。 如该 对 应日为 非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5 工作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日 17、保 本周 期: 指宝 利 B 份额的 保本 期限 ,保 本周 期起止 日同 宝 利 B 的 封闭 期,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与宝 利 B 份 额 的封闭 期届 满日 相同 ,本 基金保 本周 期仅 一期 18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 期届满 日 : 指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后 2 年 的对 应日 。 如 该对 应 日为非 工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2 年期 届满 日与 宝 利 B 的封 闭期 届满日 相同 19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 期届满 时的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2 年 期届 满, 本基 金 将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转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的 行为 。 转换 后的 基金 名称变 更为 “ 安 信宝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20 、宝利 B 的保 本金 额: 指在宝 利 B 的封 闭期 届满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宝利 B 份额数 量乘 以宝 利 B 的 认 购价格 ,宝 利 B 的 认购 价 格为 1.00 元 21、宝 利 B 可赎 回金 额: 指根据 宝利 B 在 封闭 期届 满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的宝利 B 可赎回 金额 ,即 宝 利 B 于 封闭期 届满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乘 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宝 利 B 份额数 量 22、保 本: 指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宝 利 B 可赎 回金 额低于 宝 利 B 认 购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应补 足该 差额 ,并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内 (含 第 二十个 工作 日) 将该 差额 支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担保人 对此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责任 保 证 23、 保证 : 指 担保 人为 本 基金保 本提 供的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责任 保证 , 本 基金 由担保 人为 本基金 宝 利 B 保 本提 供不 可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 证。 保证范 围为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宝 利 B 可 赎 回金额 低于 宝 利 B 认购 金 额的差 额部 分 (该 差额 即 为保本 差额 ) , 保证期 限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起六 个月 24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25 、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 十 一 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26 、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 布、2013 年 12 月 17 日 修 订通过 , 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 修订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 27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28 、 《运 作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2012 年 6 月 19 日 修订 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29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30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31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32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33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34 、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指 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 ,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可 投 资 于中国 证券 市场 ,并 取得 中国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额度 批准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35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3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37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38 、 销 售机 构: 指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39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40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安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或接受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本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41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7 42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43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44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45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46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47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8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9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50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51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52 、 《 业务 规则 》 : 指 本 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相应 规则 ,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遵 守 53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4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5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56、上 市交 易: 投资 者通 过场内 会员 单位 以集 中竞 价的方 式买 卖本 基金 宝 利 B 份 额的 行为 57、持 有到 期: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保 本周 期内 一直 持有其 所认 购的 宝 利 B 份 额直至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的 行为 58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8 59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60 、 系 统内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 ( 网点 )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 交易 单元 ) 之 间进 行转 托 管的 行 为 61 、 跨 系统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62 、登 记系 统: 指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63 、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算 系 统 64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65 、 巨 额赎 回: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2 年 内, 在宝利 A 份 额的 单个 开放 日, 宝利A 基金 净赎回 金额 ( 宝利A 赎 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所 代表的 份额 净值 之和 ) 超过 本基金 上一 开 放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 , 在 单个开放 日,基金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10% 66 、元 :指 人民 币元 67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68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9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70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71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72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9 73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0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 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成立时 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 〔2011 〕189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35,000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联系人 :王阳 联系电 话:0755-82509999 公司的 股权 结构 如下 : 股东名 称 持股比例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52.71% 五矿资 本控 股有 限公 司 38.72% 中广核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8.5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牛冠兴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硕 士。 历任 武汉 市人 民银行 硚口 支行 信贷 员, 武汉市 工商 银行古 田办 事处 主任 , 武 汉市工 商银 行江 岸支 行行 长, 武汉 市工 商银行 副行 长, 招商 银行 总 行信贷 部总 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南 方证 券 行政接 管组 及广 东证 券托 管组组 长。 现任 安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中 国证 券业协 会副 会长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1 李军先 生, 董事 , 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深圳 市罗 湖工 业研究 所经 理, 深圳 证券 电脑公 司经 理,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人事 部助理 总监 、 西 南中 心主 任、 上 市审 查部 副总 监、 市场监 察部 副总 监、 会员 管理 部副总 监 , 中国科 技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托管 组组 长 。 现任 安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刘入领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博士 。 历 任国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现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研究 发展 中心总 经理 助理 、 人 力资 源部总 经理 助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战 略部 副 总 经理 ( 主持 工作 ) 、 总 裁 办公室 主任 、 理 财客 户部 总经理 ;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兼 办公 室主 任、 总裁助 理兼 营销 服务 中心 总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安信 期货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 总 裁助理 兼资 产管理 部总 经理 。 现 任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 兼任 安 信乾盛 财富 管理 (深 圳)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任珠峰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博士 。 历 任中 国五 金矿 产进出 口总 公司 财务 部科 员、 有 色部 经理、 上海 公司 副总 经理 , 英国 金属 矿产 有限 公司 小有色 、 铁 合金 及矿 产部 经理, 五矿 投资 发展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本运 营部总 经理 、 五 矿投 资发 展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 中国 五矿 集团公 司总 裁助 理、 中国 五矿集 团公 司金 融业 务中 心总经 理、 五矿 资本 控股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兼党委 书记 、五 矿集 团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 副董 事长 、五矿 资本 (香 港)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 隆茂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中 国外 贸金 融租 赁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五 矿国 际信托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五矿 证券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五 矿期货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工银安 盛人 寿保险 有限 公 司 副董事 长、 五矿 环保 科技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王晓东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历 任中 国五 金矿 产进出 口总 公司 财务 部科 员, 日 本五 金矿产 株式 会社 财务 部科 员, 中 国外 贸金 融租 赁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 国五 矿集团 公司 财务 总部副 总经 理 。 现 任中 国五 矿集团 公司 金融 业务 中心 副总经 理兼 五矿 资本 控股 有限公 司副 总 经理、 五矿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董 事、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董 事、 五矿 期货 有限 公司董 事、 五矿 环保科 技有 限公 司董 事、 五矿金 牛进 出口 贸易 (上 海) 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五 矿鑫扬 (浙 江)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李宏蕾 先生 ,董 事, 会计 硕士。 历任 深圳 华强 集团 有限公 司财 务结 算中 心投 融资经 理 , 中广核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信贷业 务高 级经 理、 总经 理部秘 书和 投资 银行 业务 高级经 理, 中国 广核集 团有 限公 司资 本运 营与产 权管 理部 资本 运营 主任 。 现 任中 广核 财务 有限 责任公 司投 资 银行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徐景安先 生, 独立董 事,1964 年 毕业于 复旦大 学新 闻学专业 。历 任中央 马列 主义研 究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2 院干部 , 中 共中 央政 策研 究 室干部 , 北 京军 区炮 兵政 治 部教员 , 国 家计 划委 员会 研 究室科 长, 国务院 经济 体制 改革 办公 室科长 , 国 家经 济体 制改 革委员 会处 长, 中国 经济 体制改 革研 究会 副所长 , 深圳 市经济 体制 改革委 员会 主任 , 深 圳市 士必达 国际 投资 公司 董事 长, 深圳 市徐 景 安投资 顾问 公司 董事 长。 现任深 圳市 景安 文化 传播 公司董 事长 。 郑斌先 生, 独立 董事 , 法 学硕士 。 历 任中 央组 织部 干部, 国家 国有 资产 管理 局综合 司副 处长, 北京 市正 平律 师事 务所主 任。 现任 北京 市金 诚同达 律师 事务 所高 级合 伙人。 庞继英 先 生 , 独 立董 事, 金融学 博士 , 高 级经 济师 。 历任 中央 纪律 检查 委员 会干部 , 国 家外汇 管理 局副 处长 、 处 长、 副 司长 , 中 国外 汇交 易中心 副总 裁、 总裁 , 中 国人民 银行 条法 司副司 长、 金融 稳定 局巡 视员, 中国 再保 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副 董事 长 。 现任国 家开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王晓荷 女士 , 监 事会 主席 ,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干部 。 现任 安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刘国威 先生 , 监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历任 五矿 集团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金部 副经理 、 经 理, 香 港企 荣财 务有 限公 司资金 部高 级经 理, 五矿 投资发 展有 限责 任公 司综 合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规划 发展 部总经 理 、 资本运 营部 总经 理, 中国 五矿集 团公 司金 融业 务中 心资本 运营 部总 经理兼 五矿 投资 发展 有限 责任公 司纪 委委 员 。 现 任中 国五矿 集团 公司 金融 业务 中心副 总经 理 兼五矿 资本 控股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五矿 资本 (香 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隆茂 投资有 限公 司董 事、 中国 外贸 金融租 赁有 限公司 董事 、 五矿证 券有 限公司 董事 、 工银安 盛人 寿保险 有限 公 司 监事。 姜志刚 先生 , 职工监 事 , 理学硕 士 。 历 任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深 圳软 件开 发中心 高级 程序员 , 深 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行 电脑 部项 目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中心主 机开 发工 程师 , 安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部 副总 经理 。 现 任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运 营部 总经 理, 兼任安 信乾 盛财 富管 理( 深圳) 有限 公司 监事 。 王卫峰先 生, 职工监 事, 工 商管理学 硕士 ,历任 吉林 省国际信 托公 司财务 人员 ,汉唐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 部财 务经理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监察 稽核 主 管, 浦 银安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部负 责人 。 现 任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监 察稽 核部 总经理 ,兼 任安 信乾 盛财 富管理 (深 圳) 有限 公司 董事。 张再新先 生, 职工监 事, 管 理学学士 ,历 任安信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计划财 务 部 会计, 现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3 任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工 会财 务委 员、 财务 部会计 。 3 、公 司高 管人 员 刘入领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经 济学 博士 。简 历同 上。 汪建先 生, 副总 经理 , 经 济学硕 士。 历任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 究所 研究员 , 衍 生产品 部一 级研 究员 、 董 事总经 理 , 资 产委托 管理 总部副 总经 理 。 现任 安信 基金管 理有 限 责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分 管投 资、研 究业 务, 兼任 安信 乾盛财 富管 理( 深圳 )有 限公司 董事 。 孙晓奇 先生 , 督 察长 , 经 济学硕 士。 历任 上海 石化 董事会 秘书 室高 级经 理, 上海证 券交 易所债 券基 金部 执行 经理 。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督 察长 , 兼 任安 信 乾盛 财富 管理 (深圳 )有 限公 司董 事。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庄园女 士 , 经 济学硕 士 。 历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资 部交 易员 , 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部 交易 员、 研究部 研究 员 , 中国 国际 金融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高级经 理 , 安 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证 券投 资部投 资经 理、 资产 管理 部高级 投资 经理 , 安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固 定收 益部 投资 经理 。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基金 经理。 2013 年 7 月 24 日 至今 ,任 安信 宝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4 年 5 月 29 日 至今 ,任 安信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 5 、基金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主任委 员: 刘入领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经 济学 博士 。简 历同 上。 委员: 汪建先 生, 副总 经理 ,经 济学硕 士。 简历 同上 。 姜诚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历 任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资 产委 托管 理总 部助 理研究 员、 研究员 、投 资经 理。 现任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部总 经理 兼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 李勇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历任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行 金融 市场 部交 易员 、 高 级 投资经 理。 现任 固定 收益 投资总 监, 兼任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4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或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5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覆盖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和各 级岗位 ,并 渗透到 各 项业务 过程 ,涵 盖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部 控制 手段 和 方法 ,建立合 理适 用的内 部控 制程序 , 并适时 调整 和不 断完 善, 维护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的 职责 保持相对 独立 ,公司 基金 资产、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分离。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6)防 火墙原 则:公 司投 资、交易 、研 究、评 估、 销售等业 务环 节,适 当分 离,以 达 到防范 风险 的目 的, 对因 业务需 要知 悉内 部信 息的 人员, 制定 严 格 的批 准程 序和监 督 措 施 。 2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本公 司在 董事 会下 设立了 合 规与风险 管理 委 员会 ,负 责 评价 公司 整体 合规 管理 和内控 风险 管理 并提 出建 议 。 公司经 理层 牢固 树立 内部 控制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 范意识 , 营 造一个 浓厚 的内 部控 制文 化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规章 制度 , 使 风险意 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环 节。 公司构 建有 效的 治理 结构 , 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和监 事会的 监督 职能 , 严 禁不 正当关 联交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6 易、利 益输 送和 内 部 人控 制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者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公司建 立合 规、 高 效、 健 全、 制 衡的内 部组 织架 构 , 建立决 策科 学、 运 营规 范、 管理 高 效的运 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 议事规 则, 高效 、严 谨的 业务执 行系 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各职能 部门 是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具 体实 施单 位。 各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根 据具体 情况 制订 本部 门的 业务管 理规 定 、 操 作流 程及 内部控 制规 定 , 加 强对 业务 风险的 控制 。 部门管 理层 定期 对部 门内 风险进 行评 估 , 确定 风险 管理战 略并 实施 , 监 控风 险管理 绩效 , 以 不断改 进风 险管 理能 力。 (2) 风险 评估 公司建 立科 学严 密的 风险 评估体 系 , 对 公司内 外部 风险进 行识 别 、 评估 和分 析, 及时 防 范和化 解风 险, 包括 定期 和 不定期 的风 险评 估、 开展 新 业务之 前的 风险 评估 以及 违规、 投诉、 危机事 件发 生后 的风 险评 估等。 (3) 控制 活动 公司设 立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防线 。 公司建 立科 学的 授权 制度 。 授权 控制 是内 部控 制活 动的基 本要 点, 它贯 穿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始 终 。 公 司建立 完善 的资产 分离 制度 , 基 金资 产与公 司资 产 、 不同 基金 的资产 和其 他 受 托资产 要实 行独 立运 作, 单独核 算。 公司 建立 科学 、 严格 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业务授 权、 业务 执行、 业务 记录 和业 务监 督严格 分离 , 投 资和 交易 、 交易 和清 算、 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 要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 重要 业务 部门 和岗 位实 行物理 隔离 。 公 司制 定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 变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 制和程 序。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适 当、 有效 的信 息沟通 机制 和渠 道, 保证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实 现公司 内部 信息 的沟 通和 共享 , 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顺 畅实施 。 公司 根据 组织 架构 和授权 制度 , 建立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内部控 制的 监督 完善 由公 司合规 与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等部 门在各 自 的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必要 时 ,公 司可 聘请 外部 专家 对内部 控制 进行 检查 和评 价。 公司根 据市 场环 境、 新的 金融工 具 、 新 的技术 应用 和新的 法律 法规 等情 况, 对原有 的 内 部控制 定期 进行 全面 检讨 ,审查 其合 法合 规性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 适时 改进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7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控 制制 度是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及 管理层 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8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赵 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 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170 人 , 平均 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安 心账 户资 金、 企业年 金基 金 、QFII 资产 、QDII 资 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公 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齐全 的托 管 产品体 系 , 同 时在国 内率 先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管 理等增 值服 务 , 可以 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 性 化的托 管服 务。 截 至 2014 年 6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380 只 。自 2003 年 以来, 本行连 续十年 获得 香港《 亚洲货 币》 、 英国《 全球托 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 球金融 》 、 内地 《 证券 时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等 境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44 项最佳 托管 银 行大奖 ; 是 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 服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的 持续 认可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9 和广泛 好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 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2005、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年 六次 顺 利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全 措施 是否 充分 的最 权威的SAS70 ( 审计 标准 第70 号 ) 审 阅后, 2013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 产 托管部 第七 次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审 阅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 控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表明 独立第 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 务在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方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 也 证明 中国工 商银 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 国际 大型托 管银 行 接轨, 达到 国际 先进 水平 。 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 经成为 年度 化、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 内 部审 计局 )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0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 慎性 原则 。各 项 业务经 营活 动必 须 防 范风 险,审 慎经 营, 保证 基金 资产和 其 他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 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 高层 检查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互 控防线 ” 、 “监控 防线” 三道 控制 防 线, 健 全绩效 考核 和激 励 机制, 树立 “ 以人为 本” 的内控 文化, 增 强 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定 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 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1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 演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 完善 组织 结构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 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 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和 有关基 金法 规的规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 基 金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基金 托管 协议或 有关 基金法 律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2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3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一) 场外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安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 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 -82509820 传真:0755 -82509920 联系人 :陈婕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8-088 公司网 站:www.essencefund.com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电 话: (010 )66107900 传真: (010 )66107914 联系人 :杨 菲 客户电 话:95588 公司网 站: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4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5)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7)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8)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5 网址:www. citics.com (9)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 杭 州市 中河 南路 11 号 万凯 庭院 商务 楼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6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0)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户服 务电 话: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1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5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2)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长 乐 路 989 号世纪 商贸 广 场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3)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4)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5)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6)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杭 州市 余杭 区仓 前 街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7)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 18 号 保利 大厦 E 座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8)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要求 ,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 金或变 更 上述代 销机 构, 并及 时公 告。 (二) 宝利 B 的场内 发 售 机构 宝利 B 的场 内发 售 机 构为 具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具 体名单 请 详见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http://www.szse.cn/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7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7 号投 资广 场 2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 太 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电话: (010 )58598839 传 真: (010 )5859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基金 担保人 名称: 瀚华 担保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北 部新 区财 富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1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东 塔 13F 法定代 表: 张国 祥 成立日 期:2009 年 8 月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0 亿元 经营范 围: 融资 性担 保、 履 约担保 、 财 产保 全担 保及 其他担 保和 再担 保业 务; 财务顾 问、 资产管 理、 投咨 询业 务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8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 (010 )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 (010 )85188298、( 0755)25026188 签章注 册会 计师 :张 小东 、陈立 群 联系人 :李 妍明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9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分 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 内,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划 分宝 利 A 、 宝利 B 两级份 额, 所募集 的基 金资 产合 并运 作。 (一) 基金 份额 配比 宝利 A、宝利 B 的份 额配 比原则 上不 超 过 7:3 。 本基金 募集 设立 时, 宝 利 A 、 宝利 B 的份 额配 比将 不超 过 7:3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内 ,宝 利 A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每 满 6 个 月开放 一 次, 宝 利 B 封 闭运 作并 上 市交易 。 在 宝利 A 的每 次 开放日 , 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宝利 A 进行 基 金份额 折算 ,宝 利 A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宝利 A 份额 数按折 算比 例相 应增 减。 为此, 在宝 利 A 的单 个开 放日, 如果 宝利 A 没 有赎 回或者 净赎 回 份额极 小, 宝利 A 、 宝利 B 在该 次开 放日 后的 份额 配比可 能会 出现 大于 7:3 的情形 ;如 果 宝利 A 的净 赎回 份额较 多 , 宝利 A 、 宝利 B 在该 次 开放日 后的 份额 配比 可能 会出现 小 于 7:3 的情形 。 (二) 宝 利 A 的 运作 1 、收 益率 宝利 A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获取 约定 收益 ,其 收益 率将在 每个 开放 日 前 第 2 个工作 日 设定一次 。 计算 公式 为: 宝利 A 的年 约定 收益率 ( 单利)=1.2 ×1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基准 利率+ 利差 宝利 A 的年 约定 收益率 计 算按照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第 2 位。 其中, 计算 宝利 A 的年 约 定收益 率的 1 年期 银行 定 期存 款 基准 利率 是指 基金 合同生 效 日前 第 2 个工 作日 或宝 利 A 每个 开放 日前 的第 2 个 工作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行 的金 融 机构人 民 币 1 年 期定 期存 款基准 年利 率。 利差 由 基 金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在宝 利 A 每个 开放 日前 公告 适 用该运 作期 宝利 A 的利 差 值, 利 差值 的范 围为 0.00% (含) 至 3.00% (含)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中公 告适 用宝 利 A 在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最 初 6 个月 的利差 。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前 第 2 个工作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届时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行 的 金融机 构人 民币 1 年期 银 行定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和公 告的利 差设 定宝 利 A 的 首 次年收 益率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0 该收益 率即 为宝 利 A 基 金 合同生 效后 最初 6 个月 的 年约定 收益 率, 适用 于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含) 到 第 1 个开 放日 ( 含)的 时间 段; 在宝 利 A 的每个 开放 日( 最 后 1 个 开放日 除外 ) 前第2 个工 作日 ,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该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布 并执 行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 1 年期 银行定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和 公告的 利差 重新 设定 宝利 A 的年 约定 收益 率, 该收 益率即 为宝 利 A 接下来 6 个 月的 年约 定 收益率 ,适 用于 该开 放日 (不含 )到 下个 开放 日( 含)的 时间 段; 在宝 利 A 的最后 1 个开 放 日前 第 2 个工 作日 ,基 金 管理人 将根 据该 日中 国人 民银行 公布 并 执行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 1 年期银 行定 期 存 款基 准利 率和公 告的 利差 重新 设定 宝利A 的年 约定 收益率 , 该 收益 率适 用于 该开放 日 ( 不含) 到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2 年期 届满 日 ( 含) 的 时间 段。 例 1 : 在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前 2 个 工作 日 , 如 果 1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 3.00% , 公告的 利差 为 0.8% 。 则宝 利 A 的年 约定 收益 率( 单 利)为 : 宝利 A 的年 收益 率(单 利 )=1.2×3.00%+0.8%=4.40% 2 、开 放日 宝利 A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 6 个 月开 放一次 ,接 受 投资者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2 年内 的最 后一 个开 放日 , 宝 利 A 只 开放 赎回 业务 , 不 开放 申购 业务 ) 。 宝利 A 的开 放 日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每 满 6 个 月的 最后 一个 工作日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 无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的, 开放 日为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形 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的下一 个工 作 日。 宝利 A 的 第一 次开 放日 为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6 个 月 满的日 期,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为该日 之前 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第二 次开 放日 为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至 12 个月 满的日 期, 如 该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为该 日之前 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以此 类推 。宝利 A 的最 后一个 开放 日 为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 期 届满日 的前 一个 工作 日。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 宝利 A 无法 按时在 最后 一个 开放 日开 放赎回 的, 份额 转换 基 准 日一并 顺延 。 3 、基 金份 额折 算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每满 6 个 月的最 后一 个 工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宝利 A 进 行基金 份额 折算 ,宝利 A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宝利 A 份额 数 量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增减。 宝利 A 的基 金份 额折算 基 准日与 开放 日为 同一 个工 作日。 宝利 A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具 体见 招 募说 明书 第九 部分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 告。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1 4 、规 模限 制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内 ,宝利 A 的 份额 余额原 则上 不得 超 过 7/3 倍宝利 B 的份额 余额 。 具 体规 模限 制及其 控制 措施 见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发布的 其他 相关 公告 。 (三) 宝利 B 的运 作 1 、宝 利 B 封 闭运 作, 封闭 期内不 接受 申购 赎回 。 宝利 B 的 封闭 期为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至 2 年后 对应日 止。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作 日, 则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2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3 个 月内 , 在符 合基 金 上市交 易条 件下 , 宝利 B 将申请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3 、本 基金 在扣 除宝利 A 的应计 收益 后的 全部 剩余 收益归 宝利 B 享有 ,亏 损 以宝利 B 的资产 净值 为限 由 宝利 B 承担。 极端 情况 下,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如果 出现 宝利 A 未 实现 约定收 益的 情形 ,则 宝 利 B 在 获得 保本 差额 后不 再 对宝 利 A 的 约定 收益进 行 补足。 (四) 基金 份额 发售 宝利 A 、 宝利 B 将分 别通 过各自 发售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独立 进行 公开 发售 。 (五)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式 如下 :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闭市后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内 ,T 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为宝利 A 和宝利 B 的份 额总额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2 年 期届 满转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T 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为 该 LOF 基金的份额 总额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如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六) 宝利 A 和宝利 B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宝利 A 的 开放 日计算 宝利 A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宝利 B 封 闭期届 满日 分别 计算 宝利 A 和 宝利 B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1 、宝利 A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2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截止宝利 A 的某 一开放 日 或者宝 利 B 封 闭期 届满 日 (T 日) , 设 为自 宝利 A 上 一次开 放 日 (如 T 日 为第 一次 开放 日, 则 为基 金成 立日) 至 T 日 的运 作 天 数, 为 T 日 闭市 后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 为 T 日宝利 A 的份 额余 额, 为 T 日 宝利 B 的 份额 余额 , 为 T 日 宝利 A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T 日 宝利 B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R 为在 宝利 A 上 一次 开放 日( 如 T 日为 第一 次开 放 日,则 为基 金成 立日 )设 定的宝利 A 的 年约定 收益 率。 (1 ) 如果 T 日闭 市后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大于 或等 于 “1.00 元 乘以 T 日基金 份额 折 算前 宝 利 A 的 份额 余额 加上 T 日 全部宝利 A 份额 应计收 益 之和” ,则 : “T 日全 部宝利 A 应 计收 益”计 算公 式如 下:


T 日 全部 宝利 A 应计 收益 = (下 同)


以上各 式中 ,运 作当 年实 际天数 指宝利 A 上一 次开 放日( 如 T 日为 第一 次开 放日, 则 为基金 成立 日) 所在 年度 的实际 天数 ,下 同。


(2) 如果 T 日 闭市 后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小 于“1.00 元乘以 T 日 基金 份额 折算 前 宝利 A 的 份额 余额 加 上 T 日全 部 宝利 A 应计 收益 之和” , 则: 2 、宝利 B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宝利 B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公式 如下 : 宝利 A 、 宝利 B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8 位 ,小 数点 后第 9 位四 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 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例 2: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2 年期 届满 日 (T 日) ,设 自宝 利 A 上 一次 开 放日起 的 运作天 数 为 180 天, 基金 运作当 年的 实际 天数 为 365 天, 基金 资产 净值 为 32 亿元, 宝利 A 、 宝利 B 的 份额 余额 分别 为 21 亿 份和 9 亿 份, 宝利 A 上一次 开放 日设 定的 宝 利 A 年收 益率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3 为 4.35% 。 T 日 全 部 宝 利 A 应 计 收 益 为 0.45049315 亿 元 ( 21 × 1.00 × 4.35% × 180/365=0.45049315),T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大于 “1.00 元乘 以 T 日 宝利 A 的份 额余额 加 上 T 日全部 宝利 A 份 额应计 收 益之和 ” , 则宝 利 A、宝 利 B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如下: 宝利 A 的基 金份 额净值=1.00 ×(1+4.35% ×180/365 )=1.02145205 (元 ) 宝利 B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32-1.02145205 ×21 )/9=1.17216744 (元 ) (七) 宝利 A 和 宝利 B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内 , 基金 管理人 在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基 础上 , 采 用 “ 虚 拟清算 ” 原 则分 别计 算并 公告宝利 A 和宝利 B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其 中, 宝利 A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计 算日 不包 括 宝利 A 的 开放 日。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是 对两 级基 金份额 价值 的 一个估 算, 并不 代 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获 得的 实际 价值。 1 、宝利 A 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计算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内 ,在 宝利 A 的 非开 放日(T 日) ,设 为自 宝利 A 上 一次开 放日 ( 如 T 日前 宝利 A 尚 未进 行开 放, 则 为 基金成 立日) 至 T 日 的运 作天数, 为 T 日 闭市 后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为 T 日宝利 A 的 份额 余额 , 为 T 日 宝利 B 的份 额余额 , 为 T 日宝利 A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 为 T 日 宝利 B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R 为 在 宝利 A 上 一次 开放 日( 如 T 日前 宝利 A 尚未 进行 开放, 则为 基金 成立 日) 设定的 宝利 A 的年约 定收 益率 。 (1) 如果 T 日 闭市 后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大 于或 等于 “1.00 元 乘以 T 日宝利 A 的 份额 余 额加 上 T 日全 部宝利 A 份 额应计 收益 之和 ” , 则: “T 日全 部宝利 A 份 额应 计收益 ”计 算公 式如 下:


T 日 全部 宝利 A 份额 应计 收益= ( ( 下同 )


以上各 式中 , 运作 当年 实 际天数 指宝利 A 上一次 开 放日 (如 T 日前 宝利 A 尚 未进行 开 放,则 为基 金成 立日 )所 在年度 的实 际天 数, 下同 。 (2) 如果 T 日 闭市 后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小于 “1.00 元 乘以 T 日宝利 A 的份 额余 额加上 T 日 全部 宝利 A 份额 应计 收益之 和” ,则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4 2 、宝利 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计 算 宝利 B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公式 如下 : 上式中 ,在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2 年内 的宝 利 A 非开放 日, 为宝 利 A 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在宝 利 A 的开放 日, 为宝 利 A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宝利 A 、 宝利 B 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T 日的 宝利 A 和 宝利 B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在 当天 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 如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例 3: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2 年内, 设自 宝 利 A 上一 次开 放日 起的 运 作天数 为 40 天 , 基 金运 作当 年的 实 际天数 为 365 天, 基 金资 产净值 为 23 亿 元, 宝利 A 、 宝利 B 的 份额余 额分 别 为 14 亿份 和 6 亿份, 宝利 A 上一 次 开放日 设定 的宝 利 A 年 收 益率 为 4.50% 。 T 日 全部 宝利 A 应计 收益 为 0.0690411 亿 元 (14 ×1.00 ×4.50% ×40/365=0.0690411),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大 于 “1.00 元乘 以 T 日宝利 A 的 份额 余额加 上 T 日 全部 宝利 A 份额应 计收 益 之和” , 则 宝利 A 、宝 利 B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如下: 宝利 A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1.00×(1+4.50% ×40/365 )=1.005 ( 元) 宝利 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23-1.005 ×14 )/6=1.488 ( 元)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 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 转换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 , 本 基金 将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 , 宝利 A 、 宝利 B 的基金 份额 将以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基 准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 基 金(LOF )份额,并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时 的基 金转 换 , 见 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十 三 部分 及基金 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5 第七部 分


基金的募集 本 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募集 申请 于 2013 年 5 月 16 日经 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673 号文 核准 。 本基金 的运 作方 式为 契约 型, 存 续期 为不 定期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内 ,宝利 A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每满 6 个 月开放 一 次,宝 利 B 封闭 运 作并 上 市交易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2 年期 届满 ,本 基 金转换 为上 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 。 本基金 宝 利 A 、宝 利 B 在 募集期 间每 份基 金份 额的 初始面 值均 为人 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募集期从 2013 年 6 月 24 日起 至 2013 年 7 月 19 日 , 宝利 A 和宝 利 B 独 立募集 。 其中, 宝 利 A 的募 集起 讫 为 2013 年 7 月 8 日至 2013 年 7 月 19 日, 宝 利 B 的募集 起讫 为 2013 年 6 月 24 日至 2013 年 7 月 12 日。 经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验 资, 宝利 A 的净 认购 金额 为 1,923,134,993.17 元 ,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共 计 ? ?? ? ???? ?? 元 ; 宝 利 ?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999,999987.63 元, 有效 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共 计 ?? ? ? ?? ???? 元。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1.00 元 人 民 币 计 算 ,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资 金 及 其 利 息 结 转 的 份 额 共 计 2,923,915,682.14 份 基金 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16,034 户 。 其 中, 宝利 A 为 1,923,767,949.20 份基金 份额 ,宝 利 B 为 1,000,147,732.94 份 基金 份额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6 第八部 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3 年 7 月 24 日 正式 生效。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 日起 , 本 基金管 理 人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7 第九部 分


宝利 A 的基金 份额折算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 内, 宝 利 A 将按 以 下规则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 内, 宝利 A 的 基金 份额折 算基 准 日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每 满 6 个月 的最 后一 个工作 日。 宝利 A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与 其开 放日 为同 一个 工作日 。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的 具 体计算 见招 募说 明书 第六 部分中 “宝利 A 的运作 ” 的相关 内容 。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宝利 A 所 有份额 。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每 满 6 个 月折 算一 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 日终 ,宝利 A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折 算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 的宝利 A 的 份额 数按照 折 算比例 相应 增减 。 宝利 A 的基 金份 额折算 公 式如下 : 宝利 A 的折 算比 例=折 算 日折算 前宝利 A 的基 金 份 额净值 /1.000 宝利 A 经折 算后 的份额 数 =折算 前宝利 A 的份额 数 ×宝利 A 的 折算 比例 宝利 A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采用四 舍五 入的 方式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宝利 A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宝利 A 的折 算比例 的 具体计 算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 间的 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8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宝利 B 的 上市 交易 等业 务, 具体见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 公告 1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案须 最 迟于实 施日 前 2 日 在指 定 媒体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9 第十部 分


宝利 B 的保本 及保证 一、基金的保本 1 、保本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宝利 B 的可赎 回金 额低 于宝利 B 的保本 金 额,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补足 该差额 , 并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 内 ( 含第二 十个 工 作 日,下 同)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宝利 B 的 保本 金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宝利 B 份额数 量×1.00 ; 2 、保 本周 期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 为 2 年 ,同宝 利 B 份 额封 闭期 ,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仅一 期。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至 2 个 公历 年后的 对应 日止 。 如果 该对 应日为 非 工作日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顺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3 、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 登 记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的 宝利 B , 包 括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宝 利 B 份额 和通 过 二级市 场上 市交 易获 得的 宝利 B 份 额。 4 、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 在保 本期 到期 日, 本 基金宝利 B 基金 份 额净 值 等于或 高于 1.000 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或在二 级市 场买 入 , 但在 基金保本 周 期到 期日 前 ( 包括该 日) 卖出的 本基金 宝利 B 份额 ; (3) 在保 本 周 期内 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 终 止的情 形; (4)在 保本 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5 )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 不包 括该 日) , 宝利 B 份额 发 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少 ; (6)未经 担保 人 书面 同意 修改基金 合同 条款, 且可能 加重担 保人 保证责 任 的 ,根据 法 律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 (7) 保证 期间 ,宝利 B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主 张权 利; (8)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 致 本基金 投资 亏损; 或因 不 可抗力 事件 直接导 致基 金管理 人 无法按 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务 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基金 管理 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40 5 、保 本基 金到 期的 处理 方 案 (1)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 的存续 形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本 基金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于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次日 转型 为非保 本 、 非分级 的 “ 安信 宝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 上述 变更 无须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提前 在临 时公 告或 更新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中 予以说 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 律法 规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终 止。 (2)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处 理 规则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宝利 A 和宝利 B 将根 据各 自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转换 为“ 安信 宝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 (3)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公 告 保本周 期届 满, 本基 金转 型为 “ 安信 宝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 基金管理 人 将在临 时公 告或 在 “安 信 宝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 公告相 关规 则。 (4)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保 本 条款 1 )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无 论 是登记 在证 券结 算系 统或 是注册 登记 系统 的宝利 B 份额都 适 用保本 条款 。 2 )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若宝利 B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的 可赎回 金额 低于 宝利 B 的保 本金 额, 则基金 管理 人应 补足 该差 额,并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二十 个工 作日 内( 含第 二十个 工作 日 , 下同)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5)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赔 付 1 )在发 生保本 赔付的 情况 下,基金 管理 人在保 本周 期到期日 后二 十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履行 保本 差额 的支付 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全 额履 行保 本差 额支 付义务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五 个工 作日 内向 担保 人发出 书面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 ( 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本 差额 、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偿 付的 金 额 、 需 担 保 人支 付 的 代 偿款 项 以 及 基 金管 理 人 指 定 的 本 基 金 在 基金 托 管 人 处开 立 的 账 户信 息) 并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赔付 款到 账日 期。 担保 人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的 书面通 知后 五个 工作日 内, 将需 代偿 的金 额划入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定账户 中。 2 )在基 金管理 人不能 全额 履行保本 差额 支付义 务、 由担保人 代偿 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查 收资 金是 否到 账。如 未按 时到 账,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履行 催付 职责 。资金 到账 后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41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 3 )发 生赔 付的 具体 操作 细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 二、保本的保证 1 、本 节所 述基 金保 本的 保 证责任 适用 于本 保本 周期 。 2 、本基 金由担 保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 保本 义务提 供不 可撤销的 连带 责任保 证; 保证的 范 围为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宝利 B 可 赎回 金额 低于 宝利 B 的保本 金额 的 差额部 分。 担保 人保 证期 间为基 金本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日 起六 个月 。 担 保人 承担保 证责 任的 最高限 额不 超过 按基 金合 同生效 日确 认的 宝利 B 份 额所计 算的 保本 金额 。 3 、保本 周期内 , 基金 担保 人出现足 以影 响其担 保能 力情形的 ,应 在该情 形发 生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通 知基 金管 理人以 及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接到 通知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应将上 述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并 提出 处理 办法 , 包括 但不限 于加 强对 基金 担保 人能力 或偿付 能力的 持续 监督 、 在确 信基 金担保 人丧 失担 保能 力或 偿付能 力的 情形 下及 时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上述 情形 。 因 基金 担保人 歇业 、 停 业、 被吊 销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宣告 破产 或其 他已 丧失继 续履 行担 保责 任能 力或偿 付能 力的 情况 ; 或 者因 基 金担 保人 发生合 并或 分立 , 由合 并或 分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继 担保 人 的 权利 和义 务的情 况下 更 换 担保 人 ; 或者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在原 有 基金 担保 人 之 外增 加新 的 基金 担保 人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4 、如 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宝利 B 可 赎回 金额 低于 宝利 B 的保 本 金 额, 且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全额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五 个工 作日 内, 向 担保 人发 出书 面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 应当载 明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的 本基 金保 本差 额总 额、 基 金管 理人 已自 行偿 付的金 额、 需担 保人 支付 的代偿 金额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定账 户信 息)。 担保 人将 在收 到基 金管理 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 后的五 个工 作日 内, 将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载 明的代 偿金 额划 入本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定账 户中, 由基 金管 理人 将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担 保人 将代 偿金 额全 额划入 本基 金基 金管理 人的 指定 账户 后即 为全部 履行 了 保 证责 任 , 担 保人无 须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一 进行 清 偿。代 偿款 的分 配与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担保 人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5 、除 本部 分第 9 款保 本周 期内更 换担 保人 中所 指的 “自新 《保 证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原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保 证责 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由 继任 的担 保人 承担 ” 以及下 列除 外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42 责任情 形外 ,担 保人 不得 免除保 证责 任: (1) 在保 本期 到期 日, 本 基金宝利 B 基金 份 额净 值 等于或 高于 1.000 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或在二 级市 场买 入 , 但在 基金保 本 周 期到 期日 前 ( 包括该 日) 卖出的 本基金 宝利 B 份额 ; (3) 在保 本 周 期内 发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基 金合 同 终 止的情 形; (4)在 保本 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5 )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 不包 括该 日) , 宝利 B 份额 发 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少 ; (6)未经 担保 人 书面 同意 修改基金 合同 条款, 且可能 加重担 保人 保证责 任 的 ,根据 法 律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 (7) 保证 期间 ,宝利 B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主 张权 利; (8)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 致 本基金 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抗力 事件 直接导 致基 金管理 人 无法按 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务 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基金 管理 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6 、保本 周期到 期后, 本基 金转型为 变更 为非保 本、 非分级的 债券 型基金 ,基 金名称 相 应变更 为“ 安信 宝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担 保人 不再 为该 基金 承担保 证 责 任 。 7 、保 证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从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 列支 。 8 、更 换担 保人 的情 形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基金 担保 人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通过 。但 因基金 担保 人歇 业 、 停业、 被吊 销企 业法 人营 业执照 、 宣 告破 产或 其他 已丧失 继续 履行 担保 责任 能力或 偿付 能力 的情况 , 或 者因 基金 担保 人 发生 合并 或分 立, 由合 并或分 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织 承继 担保 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的情 况下 更换 基 金担 保人 , 或者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在原有 基金 担 保人 之 外增 加新 的 基 金担 保人 ,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9 、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 的程序 (1) 提名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提 名新 担保 人, 被提 名的新 担保 人应 当符 合保 本基金 担保 人的资 质条 件, 且同 意为 本基金 宝利 B 份额 的 保本 提供担 保, 并且 担保 人的 更换必 须符 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决议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43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中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章 节中 约定 的程 序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被 提名 的新 担保人 形成 决议 。更 换担 保人的 决议 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宝利 B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表 决 通过。 (3)核 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更 换担 保人的 决议 须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 (4)担 保义务 的承继 :基 金管理人 应自 更换担 保人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与新 担保 人签 署 《 保证合 同》 。 自 新 《保 证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原 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基 金担 保责 任相 关的 权利义 务将 由继 任的 担保 人承担 。 在 新的 担保人 接任 之前 ,原 担保 人应继 续承 担担 保责 任。 (5)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 自新《 保证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6)交 接。原 担保人 职责 终止的, 原担 保人应 妥善 保管保本 周期 内保证 业务 资料, 及 时向基 金管 理人 和新 任担 保人办 理保 证业 务资 料的 交接手 续 , 基 金管 理人 和新 任担保 人应 及 时接收 。 三、担保人情况 (一) 担保 人基 本情 况 为确保 履行 保本 条款 ,保 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本基金 宝利 B 份额 保 本周 期由瀚 华 担保股 份有 限公 司作 为担 保人。 1 、担 保人 概况 担保人 名称 : 瀚 华担 保股 份有限 公司 (在 本部 分简 称为 “ 瀚华 担保 ”) 住所: 重庆 市北 部新 区财 富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1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东 塔 13F 法定代 表人 : 张 国祥 成立日 期 :2009 年 8 月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0 亿元 联系人 : 刘 菊芳 联系电 话:010-5776666 传真:010-57766600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44 经营范 围: 融资 性担 保、 履 约担保 、 财 产保 全担 保及 其他担 保和 再担 保业 务; 财务顾 问、 资产管 理、 投咨 询业 务。 2 、担 保人 简介 瀚华担 保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中华全 国工 商业 联合 会支 持和指 导下 , 经重 庆市 人民 政府金 融 办 公 室 批 准 ,由 瀚 华 金 控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设 立 的全 国 性 大 型 商业 担 保 机 构, 注 册 资 本金 30 亿 元, 持有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融资 性担 保机 构经 营许可 证》 , 机 构编 码为 渝 062002L ,获 评信贷 市 场 AAA- 、 资本 市场 AA 信 用评 级, 是全 国十大 最具 影响 力担 保机 构之一 , 中国 万 亿担保 规模 上榜 机 构 30 强。 瀚华担 保已 设立 重庆 、 北 京、 辽 宁、 四川 、 江 苏、 陕西、 大连 、 天 津、 山东 、 贵州 、 苏 州、 湖 北、 广西 、 云 南、 吉林、 安徽 、 上 海、 甘肃 、 深圳 、 河 北、 黑龙 江等 21 家经 营机 构, 经当地 融资 性担 保机 构监 管批准 ,全 部持 有融 资性 担保机 构经 营许 可证 。 瀚华担 保遵 循现 代企 业管 理规范 运作 , 并始终 以市 场需求 为导 向 , 与时 俱进 , 注 重各 类 金融创 新产 品设 计; 凭借 多层次 的反 担保 组合 和科 学的客 户资 信评 估体 系, 有效阻 断客 户风 险; 通 过与 政府 和监 管部 门的沟 通 , 宏观 经济 的研 究和行 业分 析, 有效 规避 市场风 险; 通过 过程控 制、 团队 建设 、激 励机制 和资 金补 偿机 制等 ,有效 控制 经营 风险 。 (二) 担保 人对 外承 担保 证责任 的情 况 1 、 融 资担 保, 包 括短 期贷 款担保 、 中 长期 贷款 担保 、 银行 承兑 汇票 担保 、 信 用证担 保、 融资租 赁担 保、 委托 贷款 担保; 2 、金融 产品担 保,包 括债 券担保、 信托 计划担 保、 保本基金 担保 、资产 证券 化担保 、 集合票 据担 保; 3 、履约 担保, 包括工 程履 约担保、 合同 履约担 保、 票据履约 担保 、设备 租赁 担保、 赊 销信用 担保 、诉 讼保 全担 保。 四、保证合同 为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 依照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 担保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关 于保 本基 金的指 导意 见》 等法 律法 规及其 他规 范性 文件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担保 人在 平等 自愿 、 诚 实信用 、 充分 保护基 金投 资者及 相关 当 事 人的合 法权益 的原则 基础 上,特 订立《 安信 宝 利分 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保 证合同》 。担保 人就安信 宝利 分级 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之宝 利 B 的 保本 周 期 内基 金管理 人对 保本周期 到期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45 日 基金 投资 人持 有的 宝 利B 所承 担保 本 义 务的 履行 提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 担 保人 保 证责任 的承 担以 保证 合同 为准。 保证 合同 中涉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主要 内容 如 下: (一) 保证 的范 围和 最高 限额 1 、 本 基金 保本 周期为 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基金 投资 人 持 有的宝利 B 份额 提供 的保 本金额 为: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投资 人 持有 的宝利 B 类份 额数 乘以宝利 B 份额 初始 面值 (即 1.00 元 ) 。 2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 范围为 :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宝利 B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宝利 B 份额 数 乘以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宝 利B 基 金份 额净 值低 于宝 利 B 基金 份 额初 始面 值 的 差额部 分 。 3 、保 证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 金额最 高不 超 过10 亿元 人 民币。 4 、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为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2 年后 的对 应日 ,如 该对 应日为 非 工作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日 。 (二) 保证 期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期到 期日起 六个 月。 (三) 保证 的方 式 在保证 期间 ,担 保人 在保 证范围 内承 担不 可撤 销的 连带保 证责 任。 (四) 除外 责任 下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 、在 保本 期到 期日 ,本基金 宝利 B 基金 份额 净值 等 于或高于 1.000 元;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或 在二级市 场买 入 ,但 在基 金保本 周 期到 期日前 (包 括该日 ) 卖出的 本基金 宝利 B 份额 ; 3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形 ; 4 、在保 本 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情形, 担保 人不同 意 继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5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宝利 B 份额 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6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 改基金合 同 条 款, 且 可能 加重担保 人保 证责任 的 , 根据法 律 法规要 求进 行修 改的 除外 ; 7 、保 证期 间, 宝利 B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未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主张 权利 ; 8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本 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 接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 或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其他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免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46 于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 (五) 责任 分担 及清 偿程 序 1 、如 果保 本 周 期到 期日 , 本基金 宝利 B 基金 份 额净 值低于 1.000 元 ,且 基金 管理人 未 能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全 额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保 本 周 期到 期日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向 担保 人发 出书 面《 履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宝利 B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的本 基金 宝利 B 保本 赔付 差额 总额、 基金 管理人 已自 行偿 付的 金额 、 需担保 人 支 付的代 偿款 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指定 账户 信息)。 2 、担 保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 理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后的 5 个工 作 日内, 将 《 履 行 保 证 责任 通 知 书 》载 明 的 代 偿 款项 划 入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基 金托 管 人 处 开立 的 指定 账户 中, 由 基金 管理 人将 该代 偿款项 支付 给宝利 B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担 保人 将上 述代偿 金额 全额 划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指 定账 户中 后即为 全部 履行 了保 证责 任, 担保 人无 须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 一进 行代偿 。 代 偿款 项的 分配 与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担保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3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 本 周期 到期 日后20 个 工作 日(含 第 20 个工 作日 )内 将保本 赔付差 额支 付给 宝利 B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4 、如 果保 本 周 期到 期日 本 基金宝利 B 基金 份额 份额 净值低 于 1.000 元, 且 基 金管理 人 及担保 人未 履行 基金 合同 及本合 同上 述条 款中 约定 的保本 义务 及保 证责 任的 , 自保本 周期 到 期日后 第 21 个工 作日 起, 宝利 B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根据 基金 合同 第二 十 五 部分 “ 争议 的 处理 和 适用 的法 律 ” 约定 , 直 接向 基金 管理人 或担 保人请 求解 决保 本赔 付差 额支付 事宜 , 但 宝利B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 接向担 保人 追偿 的, 仅得 在保证 期间 内提 出。 (六) 追偿 权、 追偿 程序 和还款 方式 1 、担保 人履行 了保证 责任 后,即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归还担 保人 为履行 保证 责任支 付 的全部 款项 ( 包括但 不限 于担保 人按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 所 载明金 额支 付的实 际代 偿 款 项、 宝利 B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接 向担 保人 要求 代偿 的金额 、 宝利 B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通过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向 担 保人 要 求代 偿的 金额 及担 保人为 履行 保证 责任 支付 的其他 金额 , 前 述款项 重叠 部分 不重 复计 算) 和自 支付 之日 起的 利息 以 及担 保人 为履 行保 证责 任而支 出的 其 他费用 和损 失 , 包括 但不 限于担 保人 为代 偿追 偿产 生的律 师费 、 调 查取 证费 、 诉讼 费、 保全 费、评 估费 、拍 卖费 、公 证费、 差旅 费、 抵押 物或 质押物 的处 置费 等。 基金管 理人 在收 到 担 保人 出具的 书面 追偿 通知 书后 十五日 (含 )内 归还 全部 代偿资 金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47 代偿资 金占 用费 的, 代偿 资金占 用费 按 照 6 个 月内 同期银 行贷 款基 准利 率执 行; 超 过十 五日 的每日 按代 偿金 额的 万分 之五计 算代 偿资 金占 用费 直到收 回全 部代 偿资 金 、 代 偿资金 占用 费 和因追 偿而 产生 的合 理费 用之日 止。 2 、基金 管理人 应自担 保人 履行保证 责任 之日起 一个 月内,向 担保 人提交 担保 人认可 的 还款计 划 , 在 还款计 划中 载明还 款时 间 、 还款 方式 , 并 按担 保人 认可的 还款 计划归 还担 保 人 为履行 保证 责任 支付 的全 部款项 和自 支付 之日 起的 利息以 及担 保人 的其 他合理 费用 和损 失 。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按本 条约 定提交 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 计划, 或未 按还 款计 划履 行还款 义务 的 , 担保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立即 支付 上述 款项 及其 他费用 ,并 赔偿 给担 保人 造成的 损失 。 (七) 担保 费的 收取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 定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2 、担 保费 收取 方式 :担 保 费从基 金管 理人 收取 的本 基金管 理费 中列 支, 按本 条第 3 款 公式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基金管 理人 从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起 , 于 每月 前10 个工 作日 内向 担保 人 支付上 一月 担保 费 , 并 于保 本期到 期日 后 10 个 工作 日 内向担 保人 支付最 后一 个月 担保 费。 担保人 收到 款项 后 的10 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合法 发票 。 3 、 每日 担保 费计 算公 式 : 每日担 保费=担 保费 计提 日 前一日 宝利 B 基 金资 产净 值 ×0.3% ×1/当 年日 历天 数。 (八) 适用 法律 及争 议解 决方式 保证合 同 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 发生 争议 时, 各方应 通过 协商 解 决 ;协 商不成 的 , 任何一 方均 可向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提起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且 仲裁裁 决为 终 局,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等解 决争 议的费 用 由 败诉 方承 担。 (九) 其他 条款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公 告保 证合同 。 2 、保证 合同 自 基金管 理人 、担保人 双方 法定代 表人 (或其授 权代 理人) 签字 (或加 盖 人名章 )并 加盖 公司 公章 后成立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生效 。 3 、 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后, 基金 管理 人、 担 保 人 双方全 面履 行了 本合 同规 定的义 务, 且基金 管理 人全 面履 行了 其在基 金合 同 项 下的 义务 的,保证 合 同终 止。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48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内, 投资 者可 在宝利 A 的开 放日 对 宝利 A 进 行申购 与 赎回;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2 年期 届满 , 本 基金 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投资 者可通 过场 外或 场内 两种 方式对 本基 金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一、宝利 A 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 宝利 A 自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每满 6 个月 开放一 次, 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与赎 回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2 年 内的 最后 一个 开放日 ,宝 利 A 只开放 赎 回业务 ,不 开放 申购 业务 ) 。 本基金 办理 宝利 A 的申 购 与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每满 6 个月 的 最 后一 个 工作日 ,开 放日 的具 体计 算见基 金合 同第 四部 分“ 宝利 A 的运 作” 的相 关内 容。因 不可 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时 开放 宝利 A 的 申购 与赎回 的, 开放 日为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 形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的下 一个工 作日 。 宝利 A 的开 放日 以及 开放 日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具体事 宜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 相关公 告。 宝利 A 的第 一个 开放 日 为 2014 年 1 月 23 日。 宝利 A 的第 二个 开放 日为 2014 年 7 月 23 日。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账户 投资者 办理 宝利 A 的 申购 、赎回 应使 用经 登记 机构 及基金 管理 人认 可的 账户 (账户 开 立、使 用的 具体 事宜 见相 关业务 公告 )。 ( 三)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宝利 A 的销 售机 构包括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宝利 A 的 申购 与赎 回。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予以 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确定 价” 原则 ,即 宝利 A 的 申购 、赎 回价格 以 人民 币 1.000 元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49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基金 管理 人、登 记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可根 据基金 运作 的实际情 况并 在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 前提 下调 整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宝利 A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投 资者 在提 交 宝利 A 赎回申 请时 , 必 须有 足够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 的申购 、 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 不予成 交。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时间 在每个 开放 日 (T 日) 的下 一个工 作日 (T+1 日) , 宝利 A 的 登记 机构 对投资 者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进行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和成 交确 认。 在 T +2 日 后 ( 包括 该日 )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 成交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法 对上 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时间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日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成 交 确认原 则 在每一 个开 放日 ,本 基金 以 宝利 B 的份 额余 额为 基 准,在 不超 过 7/3 倍 宝利 B 的份 额 余额范 围内 对宝利 A 的 申 购进行 确认 。 在每一 个开 放日 ,所 有经 确认有 效的 宝利 A 的赎 回 申请全 部予 以成 交确 认。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时 , 按照 本部 分 “一 、 宝利 A 的 申购 与赎 回 ” 对巨 额 赎回的 有 关规定 执行 。 对于宝利 A 的申 购申请 , 如果对 宝利 A 的 全部有 效 申购申 请进 行确 认后 , 宝利 A 的份 额余额 小于 或等于 7/3 倍 宝利 B 的 份额 余额 ,则 所 有经确 认有 效的 宝利 A 的 申购申 请全 部 予以成 交确 认 ; 如 果对 宝利 A 的 全部 有效 申购申 请 进行确 认后 , 宝利 A 的份 额余额 大 于 7/3 倍 宝利 B 的 份额 余额 ,则 在经确 认后 的宝利 A 份额 余额不 超过 7/3 倍 宝利 B 的份额 余额 范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50 围内, 对全 部有 效申 购申 请按比 例进 行成 交确 认。 宝利 A 每次 开放 日的 申购 与赎回 申请 确认 办法 及确 认结果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宝利 A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 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宝利 A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宝利 A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 认结果 为准 。 4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由 此产 生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投资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登 记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 销售 机构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 赎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时 ,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按 照基 金合 同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 限制 1 、 宝利 A 在代 销机 构 或 基 金管理 人网 上直 销 的 单笔 最低申 购金 额 均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追加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均 为人 民币 1000 元。 各销售 机构 对最 低申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2 、 宝利 A 在基 金管 理人 直 销中 心 的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为人 民 币 50,000 元, 追 加申购 的 单笔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0 元。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 全部或 部分 宝 利 A 份额 赎 回, 单 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100 份。 某 笔赎回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某 一销 售机 构全 部交 易账户 的宝 利 A 份额 余额 少于 100 份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 将 该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在该 销 售 机 构托 管 的 该 类 基金 剩 余 份 额一 次 性 全 部赎 回。各 销售 机构 对赎 回份 额限制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4 、投资 人可多 次申购 ,对 单个投资 人累 计持有 份额 不设上限 限制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 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合 理调 整对申 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前 述调 整须 按照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七) 申购 与赎 回费 用 1 、宝 利 A 不 收取 申购 费 用 和赎 回费 用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基 金合同的 相关 约定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应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51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八)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 、宝 利A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宝利A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1.00 例 7: 在宝 利 A 的 开放 日 ,某投 资者 投资 10,000 元 申购宝 利 A , 则其 可得 到 的宝 利 A 份额计 算如 下: 申购份 额=10,000/1.00 =10,000 份 2 、宝利 A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金 额计 算方 式: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1.00 例 8: 在宝 利 A 的开 放日 ,某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 宝利 A ,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计 算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 ×1.00 =10,000 元 3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具 体计算 方式 见 招 募说 明书 第六 部 分。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宝利A 的申 购份 额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 。 宝利 A 的 申购 份 额计算 结 果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 产。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宝利 A 的 赎回 金额 按实 际 确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乘 以 1.00, 赎回 金额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 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九) 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 登记 宝利 A 申购 与赎 回的登 记 业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 投资者 申购 宝利 A 成功 后, 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赎回 宝利 A 成功 后, 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 记手续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可依 法对 上述 相关 规定予 以调 整 ,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52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对 宝利 A 的申 购 申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3)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4)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5) 根据 申购 规则 和程 序 导致部 分或 全部 申购 申请 没有得 到成 交确 认;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7)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 (1) 到 (6) 项 暂停申 购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十一 )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 除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 拒 绝接 受或 暂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宝利 A 的赎 回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证 券交易 场所 在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 ,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宝利 A 在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出 现困 难 ( 具体 处理 方式详 见 下文“2、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成功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将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的, 可延 期支 付部 分赎 回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 照发 生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在 后续 工作 日予 以支 付。 2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53 单个开 放日 ,经 过赎 回申 请的成 交确 认后 ,宝利 A 的净赎 回金 额超 过本 基金 前一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时 ,即 认为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支付 全部赎 回 款项或 延缓 支 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1)支 付全部 赎回款 项: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资 者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延 缓支付 部分赎 回款 项: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对 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 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 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 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办 理的 赎回份 额。 (3)巨 额赎回 的公告 : 当 发生巨额 赎回 并顺延 办理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 真或者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同 时在 指定 报刊 及其 他相关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 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 换后 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场 外销 售机 构包 括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基 金代 销机 构 , 场 外申购 的 基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中 ; 本基 金的 场内 销售 机构为 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 的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会 员单 位, 场内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中。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 赎 回自 转 换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之 日起 不超 过 30 日内 开 始办理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开始 办理 申购赎 回的 具体 日期 前 2 日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54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收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 基金 管理 人、登 记 机构或 证券 交易 所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4 、场外 赎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 按照投 资者 持有份额 登记 日期 的 先后 次序进 行 顺序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 登记 机构 或证 券交易 所 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情 况下 ,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 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有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 包括该 日 ) 内 支付 赎回 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 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55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投 资人 通过 代销 网点 或 基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首次 申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 网上 直销 单笔 交 易上限 及单 日累 计交 易上 限请参 照网 上 直销说 明 各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金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的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规 定 为 准 。 2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首次 申购 的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50,00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最 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000 元。 3 、投资 人将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当期分 配的 基金收 益转 为基金份 额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 的限制 。 4 、投资 人可多 次申购 ,对 单个投资 人累 计持有 份额 不设上限 限制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 、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 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 算,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2 、本基 金申购 费率按 照申 购金额递 减, 即申购 金额 越大,所 适用 的申购 费率 越低。 本 基金的 场外 申购 费率 如下 表所示 :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500 万 0.40% 500 万≤M <1000 万 0.20% 1000 万≤M 1000 元/ 笔 场内申 购费 率由 基金 代销 机构参 照场 外申 购费 率执 行。 投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承 担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3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率 按照 持有时间 递减 ,即相 关基 金份额持 有时 间越长 ,所 适用的 赎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56 回费率 越低 。本 基金 的场 外赎回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时 间(T ) 赎回费 率 T <365 天 0.10% 365 天≤T <730 天 0.05% 730 天≤T 0.00%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 届满转 为 LOF 基金后,本 基金场 内赎 回费 率为 固 定 0.10% 。 本基金 由原 有宝 利 A 、宝 利 B 份额 转入 的场 外份 额 不收取 赎回 费 ;由 原宝利 B 份 额转 入的 场 内份 额赎 回费 率 为 0.10% 。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扣除用 于市 场推广 、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手续 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归 入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基 金合同的 相关 约定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2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 媒体公 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相关 手续 后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率 。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 购费 用= 固 定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9 : 某 投资 者通 过场外 投 资 1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 对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0.80% , 假 定申 购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1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 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 (1+0.80% )=9,920.63 (元 ) 申购费 用=10,000-9,920.63=79.37 ( 元) 申购份 额=9,920.63/1.010=9,822.41 (份 ) 例 10 :某 投资 者通 过场 内 投资 15,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 为 0.80% ,假定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57 申购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3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5,000/(1+0.80%)=14,880.95 ( 元) 申购费 用=15,000-14,880.95=119.05 ( 元) 申购份 额=14,880.95/1.035=14,377.73 ( 份) 因场内 份额 采用 截 尾 的方 法保留 到整 数位 ,所 以投 资者申 购所 得份 额为 14,377 份, 不 足 1 份 部分 的申 购资 金零 头返还 给投 资者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14,377 ×1.035=14,880.20 ( 元) 退款金 额=15,000-14,880.20-119.05=0.75 ( 元) 2 、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计 算公式 为: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用 例 11 :某 投资者 通过 场外 赎回本 基 金 10,000 份 ,假 定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10 元,持 有期 限 为 25 天,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 为 0.10% , 则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110=11,100 ( 元) 赎回费 用=11,100 ×0.10%=11.10 (元 ) 净赎回 金额=11,100-11.1=11,088.90 (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闭市后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 额 数量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算 ,其 中,通 过场 外方式申 购的 ,申购 份额 计算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 通 过场内 方式 申购的 , 申购 份 额计算 结果 采用 截尾 的方 法保 留 到整 数位 , 计算 所得 整数位 后小 数部 分的 份额 对应的 资金 返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58 还至投 资者 资金 账户 。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 金额单 位为元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 四舍 五入 ,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本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业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办 理 。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 额。 投资 者申购 场 内份 额成功 后, T+2 日(含 该日 )可 在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卖 出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 记手续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可依 法对 上述 相关 规定予 以调 整 ,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 、3、5、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 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 暂停 申 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59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并 以后 续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的 10% ,即 认 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 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0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一天但 少于 两周, 暂停 结束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 4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 超 过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两 周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 个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 (本 基金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 2 年 内 , 为宝 利 A )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本基金 暂不 开通 转换 业务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1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一)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2 年内 的转 托管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 内, 宝利 A 份额 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将 持有 的宝利 A 份额 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同 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理 宝利 A 赎 回业 务的 销售机 构( 网 点)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 宝利 A 的 基金 份额 的系统 内 转托管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 务规 则》 的有关 规定 以及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业务 规则 。 宝利 B 的 转托 管与 以下 “ 本基金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的转 托管 ”相 同 。 (二)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外 转入 或申 购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登 记 系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下; 场内 转入、 申购或 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证 券账 户 下 。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既 可 以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也可 以直 接申 请场 内赎回 。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申 请场 外赎 回。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 、系 统内 转托 管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2 (1)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位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 (2)基 金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 办理 基金赎 回业 务的销 售 机构( 网点 )时 ,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 (3)基 金份额 登记 在 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 变更 办理上 市交 易或场 内 赎回的 会员 单位 ( 席位 ) 时 ,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系统 内转 托管 。 具体 办 理方法 参照 《 业 务规则 》的 有关 规定 以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则 。 2 、跨 系统 转托 管 (1)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和 证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2)本 基金跨 系统转 托管 的具体业 务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规 定 办理。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本基金 暂不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按照我 国法 律法 规、 监管 规章以 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来 决定 是否 冻结 。 在 国家有 权机 关作 出决定 之前 ,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先行 一并 冻结 。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益 分配 与 支 付。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3 第十二 部分


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 份额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内,在 宝利 B 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规 定的上 市 条件情 况下 ,宝利 B 将申 请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宝利 B 上 市后 ,登 记在证 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中 的宝利 B 可直 接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的 宝利 B 可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将 基金 份额 转托 管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再 上市交 易。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 , 本 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约 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规则 转 换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份额,转换 后的 基金 份 额将继 续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 基金上 市后 ,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直 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系 统 中 的 基金 份 额 可 通 过办 理 跨 系 统转 托 管 业 务 将基 金 份 额 转托 管 在 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中, 再上 市交 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 , 本 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约 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规则 转 换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份额后, 本基 金将 自转 换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之日起 30 日内继 续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时间 后,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在上 市 前 3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宝利 B 于 2013 年 10 月 21 日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 、宝利 B 上 市首 日的 开盘 参考价 为其 前一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2 、 本 基金 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 本 基金 上市首 日的 开盘 参考 价为 前一个 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4 、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4 5 、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6 、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相 关规 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2 年 内, 指宝利 B )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相关 规则 及有 关规 定执行 。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 揭示 本基金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2 年 内, 指宝利 B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交 易, 交易行 情通 过行 情发 布系 统揭示 。 行 情发 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内, 为宝利 B 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 牌与 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2 年 内, 指宝利 B ) 的 停复 牌与 暂停 、 终止上 市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规 定执 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 规则等 相关规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的 , 本 基金基 金 合 同 相 应予 以 修 改,且 此 项 修 改 无须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5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转型后 的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 金存 续形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 本基 金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自动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 基 金名 称变 更为 “ 安信 宝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 宝 利 A 、 宝 利 B 的 基金 份额 将以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份 额,并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业 务。 本基金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基 金份 额仍将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 易 。 二、基金转型时宝利 A 的 处理方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日 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后 2 年 的对 应日 。 如该对 应 日为非 工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2 年期 届满 日与 宝 利 B 的封 闭期 届满日 为同 一日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日 前,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前公 告并 提示 宝利 A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选 择在 2 年 内最后 一个 开放 日赎 回宝利 A 基金 份额 或默 认届 满 日自动 转换 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份额。 三、基金转型时的 份 额转 换规则 1 、份 额转 换基 准日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日 ,即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后 的对应 日 , 如该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因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法 按时 在最 后一个 开放 日开 放宝 利 A 的赎回 的, 份额 转换 基准 日一并 顺延 。 2 、份 额转 换方 式 在 份 额 转 换 基 准 日 , 本 基 金 转 换 成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为 1.000 元。 在份额 转换 基准 日日 终, 以份额 转换 后 1.000 元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 宝利 A、 宝利 B 按照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换 成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份 额。 份额转 换 计 算公 式: 宝利A 份额 (或 宝利 B 份额 )的 转换 比率 =份 额转 换基准 日宝利 A(或 宝利 B )的基 金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6 份额净 值/1.000 宝利 A (或 宝利 B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转换 后上 市开放 式基 金(LOF )份额=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转 换前 宝利A(或 宝利 B )的 份额 数×宝利 A 份额 (或 宝利 B 份额 ) 的转 换比率 在进行 份额 转换 时, 宝利A、 宝利 B 的场 外份 额将 转 换成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场外 份额 , 且 均登 记在 注册 登 记系统 下 ; 宝利 B 的场 内 份额将 转换 成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场 内份额 ,仍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下。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转换 时, 宝利A (或 宝利 B ) 的转 换 比率、 宝利 A (或 宝利 B)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转 换后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 份额的 具体计 算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 公告。 3 、份 额转 换后 的基 金运 作 宝利 A 、宝利 B 的 份额 全 部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份额之 日起 30 日 内,本 基 金将上 市交 易 , 并接 受场 外与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 份 额转换 后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 开 始办 理申 购 与赎回 的具 体日 期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4 、份 额转 换的 公告 (1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 期届 满时 , 本基 金 将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基金管 理人 将依 照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就 本基 金进 行基 金 转换 的相 关事 宜进 行公告 ,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在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2 年期 届满 日 前 30 个 工作日 , 基 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就本 基 金进行 基金 转换 的相 关事 宜进行 提示 性公 告。 (3) 宝利 A 、宝利 B 进行 份额转 换结 束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基金份额转换期 间的 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宝 利 B 的 上市 交易 等业 务, 具体见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7 五、基金转型后基金 的投 资管理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 , 本 基金 转换 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本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管 理程 序等 将保 持不 变。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8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适度 承担 信用 风险 的情 况下, 力争 实现 基金 财产 当期稳 定的 超越 基准 的投 资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国债、 央行 票据、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 债、 公 司债 、 企 业债 、 中 期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可 转换债 券 (含 可分离 交易 的可转 换债 券 ) 、 债券 回 购和银 行存 款等 金融 工 具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但可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的 申购 或增发 , 以 及可 持有 因可 转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因所持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和因投 资可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而产 生的 权证 等。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其投 资比例 遵循 届时 有效 法律 法规或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各类资产投 资比例为: 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现金或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主 要将 采用信 用策 略, 同时 辅以 利率策 略、 收益 率策 略、 回购策 略 、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等 积极投 资策 略, 在适 度控 制风险 的基 础上 , 通 过信 用分析 和对 信用 利差趋 势的 判断 ,为 投资 者实现 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资 收益 。 1 、品 种配 置策略 本基金 投资 的债 券品 种包 括企业 债、 公司 债、 短期 融资券 、 中 期票 据、 国债 等, 不 同类 型的债 券品种 在 收益 率、 流动性 和风 险上 存在 差异 。 本 基金 基于 宏观经 济研 究、 货币 政策 研 究、 利 率研 究和 证券 市场 政策分 析等 宏观 基本 面研 究 , 综 合信 用分 析、 流动 性分析 、 预 期收 益 及市 场结 构等 因素 的 分 析结果 决定 投资 组合 的品 种配置 策略 , 以 达到 基金 资产在 收益 性 、 流动性 和信 用风 险补 偿间 的最佳 平衡 点。 2 、信 用策 略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9 在基金 投资 过程 中, 个券 的信用 风险 管理 的主 要依 据该券 的内 外评 级结 果。 信用评 级包 括主体 信用 评级 、 债 项信 用评级 和评 级展 望, 评级 对象包 括除 国债 、 央 行票 据和政 策性 金 融 债之外 的其 他各 类债 券。 在投资 过程 中 , 基金 管理 人对债 券的 主体 信用 评级 主要包 括经 营历 史、 行业 地位 、 竞 争 实力、 管理 水平 、投 资计 划、股 东实 力、 财务 报表 等。 本 基金 采取 内外 部评 级结合 的方 法 , 参考外 部评 级筛 选出 符合 要求的 信用 债券 建立 研究 库 。 根 据内 部评 级办 法, 运 用定性 和定 量 分析相 结合 的方 法对 研究 库 中的 信用 债券 进行 综合 评估 , 建立 信用 债券 的 投 资库 。 在具体 操作 方面 , 本 基金 通过净 资产 收益 率、 资产 负债率 、 流 动比 率、 速动 比率等 财务 指标对 债券 发行 人的 盈利 能力、 资本 结构 、 偿 债能 力进行 综合 评分 , 对 发行 人股东 类型 、 主 承销商 、担 保人 属性 、授 信额度 等方 面进 行定 性分 析。 此外 , 本 基金 对债券 发行 人的财 务数 据 、 公司 公告 、 行 业发 展趋 势等信 息进 行动态 更 新 和持续 跟踪 ,并 分析 上述 因素对 债券 信用 风险 的影 响。 寻 找引 起信 用水 平变 化的主 要因 素 , 密切关 注可 能调 整信 用评 级的债 券 。 同 时 , 建立 相 应预警 指标 , 对信用 债券 投资库 进行 动态 调整和 维护 。在 投资 操作 中,适 时调 整投 资组 合, 降低信 用债 券投 资的 信用 风险。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内, 本基 金 持 有的 债券 其信用 级别 不低 于 AA- 级; 本基 金持 有债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 全部 卖出 。 3 、利 率策 略 利率是影响债券投 资收 益的 重 要 指 标 , 利 率 研究 是本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前 最重 要的 研 究 工 作。 本基 金将 深入研 究宏 观经济 运行 的可 能情 景, 预测财 政政 策 、 货币 政策 等宏观 经济 政 策 取向, 分析 金融 市场 资金 供 求状况 变化 趋势 。 在 此基 础 上 , 预 测金 融市 场利 率水 平 变动趋 势, 以及金 融市 场收 益率 曲线 斜度变 化趋 势, 为本 基金 的 债券 投资 提供 策略 支持 。 4 、回 购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精确 的投 资收 益测算 基础 上, 积极 采取 回购杠 杆操 作, 在有 效控 制风险 的条 件下为 基金 资产 增加 收益 。 在银 行间 和交 易所 市场, 本基金 将在 适当 时点 和 相 关规定 的范 围 内积极 进行 债券 融资 回购 ,以增 加组 合收 益率 。 5 、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可 转债 的投 资采 取基本 面分 析和 量化 分析 相结合 的方 法 。 本 基金 管理 人行业 研 究 员 对 可 转 债发 行 人 的 公司 基 本 情 况 进行 深 入 研 究, 对 公 司 的 盈利 和 成 长 能力 进 行 充 分论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70 证。 在对 可转 债的价 值评 估方面 , 由于 可转换 债券 内含权 利价 值 , 本基 金将 利用期 权定 价 模 型等数 量化 方法 对可 转债 的价值 进行 估算 ,选 择价 值低估 的可 转换 债券 进行 投资。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持 续研 究和 密切 跟踪国 内资 产支 持证 券品 种的发 展 , 对 普通 的和 创新 性的资 产 支持证 券品 种进 行深 入分 析, 制定 周密 的投资 策略 。 在 具体 投资 过程中 , 重 点关注 基础 资产 的类型 和资 产池 的质量 , 特别加 强对 未来 现金 流稳 定性的 分析 。 在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价值 评估 方面综 合运 用定 性基 本面 分析和 定量 分析 。 此 外, 流 动性风 险是 资产 支持 证券 配置过 程中 需 要考虑 的重 要因 素, 为此 本基金 将严 格 控 制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总 量规 模, 不片 面追求 收益 率水 平,实 现资 产支 持证 券对 基金资 产的 最优 贡献 。 7 、新 股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参与 首发 新股 和增 发新股 , 目 的是 在严 格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 选 取具 有良好 成长 性 或 价 值 被 低估 的 股 票 进行 投 资 , 以 期增 加 投 资 组合 的 收 益 。 本基 金 将 研 究首 次 发 行 股票 (IPO ) 及 增发 新股 的上 市 公司基 本面 因素 , 根 据股 票市场 整体 定价 水平 , 估 计上市 公司 的 成长能 力和 新股 上市 交易 的合理 价格 , 并 参考 一级 市场资 金供 求关 系, 制定 相应的 新股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将 根据 市场 形势和 投资 运作 需求 ,择 机卖出 所持 有的 股票 。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 程 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宏 观经济 发展趋 势、 微观经济 运行 趋势和 证券 市场走势 ,货 币政策 和财 政政策 的 执行情 况。 2 、投 资决 策机 制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基 金投 资行为 必须 经过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授 权, 投 资相 关人 员必 须严 格按照 该委 员会 制定 的原 则和决 策从 事投 资活 动。 投资总 监主 要职 责是参 加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制定 投资 研究 业务 规则 并监督 投资 部门 和研 究部 门的日 常管 理 、 审批基 金经 理超 权限 投资 等。 基金 经理 在遵 循上 述要 求的前 提下 负责 具体 执行 和优化 投资 组 合构建 。 3 、投 资流 程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71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 或不定 期召 开会 议, 确定 本基金 的总 投资 战略 与投 资原则 ; (2)宏 观经济 研究员 把握 国内外宏 观经 济走势 ,跟 踪国内外 财政 、金融 、货 币政策 和 流动性 变化 , 为 投资 决策 提供宏 观策 略支 持; 固定 收益研 究员 基于 自上 而下 的研究 为本 基金 提供债 券市 场 、 货币 市场 等子市 场的 利率 走势 预测 及总的 资产 配置 建议 等。 (3) 固定 收益 部根 据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的决 定, 制定 具体的 投资 策略 ; (4)基 金经理 依据投 资决 策委员会 的决 定,参 考研 究员的投 资建 议,结 合风 险控制 和 业绩评 估的 反馈 意见 ,根 据市场 情况 ,制 定并 实施 具体的 投资 组合 方案 ; (5) 基金 经理 向交 易员 下 达指令 ,交 易员 执行 后向 基金经 理反 馈; (6) 监察 稽核 部对 投资 的 全过程 进行 风险 监控 ; (7)风 险管理 组重点 控制 基金投资 组合 的 信用 风险 和 流动性 风险 ,定期 进行 基金绩 效 评估, 并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交 综合 评估 意见 和改 进方案 。 五、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6)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本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 AA- 以上( 含 AA-) 的资产支 持证 券 ; 基金 分级运 作期届 满后 , 本基 金应 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72 (9)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展期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其信用 级别 不低 于 AA- 级; 本基 金持 有债 券期 间, 如 果其信 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 20 个 工作 日内 全部 卖出; 基金 分 级运作 期届 满后 不受 此限 制; (11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 综合 指数 。 中债综 合指 数由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 制并发 布 , 指 数的 样本 券包 括了地 方 政府债 、 中 小非 金融 企业 集合票 据、 中期 票据 、 证 券公司 债、 政府 支持 债券 、 政策 性银 行债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73 券、 央 行票据 、 商业 银行 债券、 记账式 国债、 超短 期融资 券、 公 司债 券等 债 券, 以债 券托 管 量市值 作为 样本 券的 权重 因子, 每日 计算 债券 市场 整体表 现, 能够 综合 反映 了债券 市场 整体 价格和 回报 情况 。 中 债综 合指数 合理 、 透 明、 公开 , 具有 较好 的市 场接 受度 , 是目 前市 场上 较为权 威的 反映 债券 市场 整体走 势的 基准 指数 之一 , 可以较 好的 体现 本基 金的 投资特 征与 目 标客户 群的 风险 收益 偏好 。为此 ,本 基金 选取 中债 综合指 数作 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 以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 而无 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中低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基 金品种 , 其 长期 平均 风险 水平和 预期 收益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和混 合型基 金,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从投资 者具 体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来 看, 由于 基金 收益 分配的 安排 和对 宝 利 B 实 行保本 机 制,宝 利 A 具 有低 风险 、 预期收 益适 中的 特征 ;宝 利 B 具有 风险 适中 、预 期 收益较 高的 特 征。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本基金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董 事保 证 本 报告 所载 资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述 或 重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 复 核了 本报 告中的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告 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来源于 《安 信宝利 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第 2 季度 报 告 》 。 本投 资组 合报 告中 所 列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74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768,809,026.83 94.16 其中: 债券 2,768,809,026.83 94.16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2,820,875.93 2.48 8 其他各 项资 产 98,841,415.83 3.36 9 合计 2,940,471,318.59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0,090,000.00 1.4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0,090,000.00 1.49 4 企业债 券 2,143,133,757.56 158.5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60,540,000.00 4.48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75 6 中期票 据 535,785,000.00 39.64 7 可转债 9,260,269.27 0.69 8 其他 - - 9 合计 2,768,809,026.83 204.84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2266 13 中信03 1,300,820 130,199,073.80 9.63 2 10135401 6 13 陕交 建MTN002 1,000,000 101,740,000.00 7.53 3 122033 09 富力 债 999,480 100,507,708.80 7.44 4 122830 11 沈国 资 848,210 86,856,704.00 6.43 5 124408 13 宛城 投 800,000 81,248,000.00 6.01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合 约。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不 参与股 指期 货交 易。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76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 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等 ,本基 金暂 不 参与国 债期 货交 易。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有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不存在 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证 券库 , 本 基金 管理人 从制 度 和流程 上要 求证 券必 须先 入库再 买入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1,645.5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7,743,615.0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1,086,155.27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8,841,415.83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77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及 其更 新。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3 年 7 月 24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截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及其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 率比较表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3.07.24 -2013.12.31 0.10% 0.07% -3.93% 0.09% 4.03% -0.02% 2014.1.1-2014.6.30 5.85% 0.24% 4.07% 0.08% 1.78% 0.16%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78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79 第十七部 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 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 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80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内,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的 基础 上, 按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采 用“ 虚拟 清算 ”原则 计算 并公 告宝利 A 和宝利 B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是 对两 级基 金份 额净值 的一 个估 算, 并不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获 得的实 际价 值 。 宝利 A 和宝 利 B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81 宝利 A 的每 个开 放日 及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2 年 期届 满 日,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对宝利 A 和宝 利 B 分别 进行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 宝利 A 和宝 利 B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各 自保 留小 数点 后 8 位 ,小 数点 后 第 9 位四 舍五 入。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两 级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并 按规 定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82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 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 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83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2 年 内,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的基 础上 ,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定 采用 “虚 拟清 算” 原则计 算并 公告 宝利 A 和 宝利 B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是对 两类 基金 份额 价值的 一个 估算 , 并 不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获得 的实际 价值 。 宝 利 A 和 宝利 B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的计 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 入 。 在每个 开放 日, 基金 管理 人还要 将宝 利 A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2 年期 届 满时, 基金 管理 人还 要将 宝利 A 和宝利 B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84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一)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2 年内 的收 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 内, 本基 金的 收益 分配原 则如 下: 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2 年内 ,本 基金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后的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 , 本 基金 转换 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本基 金 的收益 分配 原则 如下 :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 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20%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场外转 入或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投 资者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的不 同交 易账 户可 选择 不同的 分红 方式 , 如 投资 者在某 一销 售机 构交易 账户 不选 择收 益分 配方式 ,则 按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处 理; 场内转 入、 申购 和上 市交 易的基 金份 额的 分红 方式 为现金 分红 , 投 资者 不能 选择其 他的 分红方 式 , 具 体收 益分 配程 序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 相关 规定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85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 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86 第十九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上 市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内或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本基 金的 管理费 均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7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7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 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内或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 均 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0%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 的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0.20%÷ 当年 天数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87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前 2 个 工作 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 支付 销售机构佣金、基金 的营 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费 等。 在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2 年内,本 基金 的基金 销售 服务费均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0% 年费 率计 提。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0.5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 中 一次性 支取 , 由基金 管理 人按相 关合 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销 售机 构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休 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2 年 期届 满 自动 转换 为“ 安信 宝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后, 不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4 -10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88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89 第二十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90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基金法》、 《运作 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 披 露的信 息 资 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 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91 1 、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 的 法 律文 件。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并登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 金合 同生效公 告。 (四)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本基金获 准在 证券交 易所 上市交易 后, 基金管 理人 最迟在上 市前 3 个 工作日 在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宝利 A 的首 次开 放日 或者 宝利 B 上市 交易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以及 宝利 A 和宝利 B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 在 宝利 A 的首 次开 放或 者 宝利 B 上 市交 易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交 易日 的次日 ,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基金份 额净 值、 宝利 A 和 宝利 B 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以 及各 自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参 考净 值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92 个市场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以及 宝利 A 和宝利 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 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 、宝利 A 和宝利 B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以 及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累计参 考净 值 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 , 本 基金 转换 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 额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 内, 基金定 期报 告 应该公 告宝 利 A 的 年收 益 率、宝 利 A 和宝利 B 的份 额配 比。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 八)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93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或担 保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宝利 A 开始 办理申 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94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宝利 A 的收 益率 设定 及其调 整 ; 27、宝 利A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 28、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 期届 满时 的基 金转 换;


29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2 年 期届 满 , 本 基金 转 换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的上 市交易 以及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30 、保 本周 期内 , 基 金担 保人 出 现足 以影 响其 履行 担保责 任能 力或 偿付 能力 的情形 ; 31 、 保 本周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在原 有 基金 担保 人 之 外增 加新 的 基金 担 保人; 32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日终 ,宝 利 B 基 金份 额净 值低 于 1.000 元, 本基 金宝 利 B 份 额发 生保本 赔付 的情 形; 3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九)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95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96 第二十 二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证券投 资 基 金是 一种 通过 组合投 资方 式分 散投 资风 险的理 财工 具 , 但 投资 基金 并不类 同 于投资 银行 储蓄 和政 府债 券等无 风险 金融 工具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根 据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分 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同时 也要 承担 基金 投资 损失的 风险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类 风险 , 既 包括 市 场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信用 风险等 , 也包括 管理 风 险 、操 作 风 险和合 规风 险等 。此 外 本 基金定 期开 放宝 利 A 的申 购赎回 ,因 此 本基金 还面 临巨 额赎 回风 险。 基金根 据投 资类 型一 般 可 以分为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场 基金 等类型 。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具有不 同的 预期 收益 和风 险特征 , 通常 基金的 收益 预期越 高 , 投 资 人承担 的风 险也 越大 。 本 基金为 分级 债券 型基 金, 其长期 平均 风险 水平 和预 期收益 率低 于股 票型基 金和 混合 型基 金, 但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属 于中低 风险 和收 益水 平的 投资品 种 。 由 于 收益分 配特 征不 同, 宝利 A 具有 低风 险、 稳定 收益 的特定 ;同 时对 宝利 B 实 行保本 ,宝 利 B 具 有中 低风 险、 预期 收 益 率高 的特 点。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 的 等 效理 财方 式。 如 果本 基金 发生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情 形,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宝 利 B 存在无 法获 得保 本保 障的 可能性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 的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法 律文 件, 了解 本基 金的 预 期收 益与 风 险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本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人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应 。 投资本 基金 面临 的风 险主 要有: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 区域 发展政 策 等 国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 券市 场产生 一定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97 的影响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资本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重 要组成 部分 , 在 宏观 经济 运行中 发挥 着重 要的 功能 。 证券 市场 是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增 长具 有 周 期性 特征 。 对 经济 增长 和经济 周期 的预期 变化 , 以 及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实 际 状 况将对 证券 市场 的 资 产价 值 产生 重要 影响 , 从而 对基 金投资 形成 风 险。 3 、利率 风险。 利率直 接影 响着债券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影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 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在利 率上 升时 , 基 金 持有的 债券 价格 下降, 如基 金组 合久 期较 长,则 将造 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4 、通货 膨胀风 险 。 如 果发 生通货膨 胀, 基金投 资于 证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货 膨 胀抵消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5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 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 互为 消长 。 具 体为 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 的固 定收 益证 券所 得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时, 将 获得 比以 前较 少的 收益率 , 这 将对 基金的 净值 增长 率产 生影 响。 6 、债券 回购风 险。债 券回 购为提升 整体 基金组 合收 益提供了 可能 ,但也 存在 一定的 风 险。 债 券回 购的 主要 风险 包括信 用风 险、 投资 风险 及波动 性加 大的 风险 , 其 中, 信 用风 险指 回购交 易中 交易 对手 在回 购到期 时, 不能 偿还 全部 或部分 证券 或价 款, 造成 基金净 值损 失的 风险; 投资 风险 是指 在进 行回购 操作 时, 回购 利率 大于债 券投 资收 益而 导致 的风险 以及 由于 回购操 作导 致投 资总 量放 大, 致 使整 个组 合风 险放 大的风 险; 而波 动性 加大 的风险 是指 在进 行回购 操作 时, 在对 基金 组合收 益进 行放 大的 同时 , 也对 基金 组合 的波 动性 (标准 差) 进行 了放大 , 即 基金 组合 的风 险将会 加大 。 回 购比 例越 高, 风 险暴 露程 度也 就越 高, 对 基金 净值 造成损 失的 可能 性也 就越 大。 (二)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发行 人 因经 营情 况恶 化等 因素 发生违约, 或 债券 发行 人拒绝 履行 还 本付息 义务 , 或 由于 债券 发行人 或债 券本 身信 用等 级 降低 导致 债券 价格 波动 等 风险 。 信 用风 险也包 括证 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而 产生 的证 券交 割风 险。 (三) 债券 市场 流动 性风 险 由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深度 和 宽度 相对 较低 , 交 易相 对较不 活跃 , 可 能增 大银 行间债 券变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98 现难度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变现 能力 的风 险。 (四)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可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五) 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在本基 金 的 各种 交易 行为 或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人 、 注 册登 记机构 、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所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 等。 (六) 合规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因违反 国家 法律 、 法 规 、 监管部 门 的 规定 以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 而给 基金 财产 带来 损失 的 风险 。 (七)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1 、特 定投 资对 象风 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在 具体投 资管 理中 , 本 基金 投资于 以债 券类 为主 的规 定收益 类资 产, 不 参与 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类 资产 的投 资。 因此 , 本基 金可 能因 投资 债 券 类资产 而面 临较 高的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 2 、宝 利 A 的 特有 风险 (1) 流动 性风 险 宝利 A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每 满 6 个月 的最 后一 个工作 日开 放一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只能 在开 放日 赎回 宝利 A , 在非 开放 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不能 赎回 宝利 A 而出 现流 动 性风险 。另 外, 因不 可抗 力等原 因, 宝利 A 的 开放 日可能 延后 ,导 致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不 能 按期赎 回而 出现 风险 。 (2) 利率 风险 在宝 利 A 的 每次 开放 日 前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 本基 金 将根据 届时 执行 的 1 年 期 银行定 期 存款利 率设 定 该 开放 日次 日起适用 宝利 A 的年 约定 收益率 。如 果 该 开放 日前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利率 下调 ,宝利 A 的年 约定 收 益率 将相 应向 下进 行调整 ;如 果 利 率上 调没 有发生 在该 工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99 作 日, 宝利 A 的年 约定 收 益率并 不会 立即 进行 相应 调整, 而是 在下 一个 开放 日 前的 第 2 个 工作日 再根 据实 际情 况作 出调整 ,从 而出 现利 率风 险。 (3)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 带来的 风险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内 , 本 基金 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 对 于宝 利 A ,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 2 年 内每 满 6 个 月 的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对 宝利 A 实施基 金份 额折 算 。 宝利 A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如果出 现新 增份 额的 情形 ,投资 者可 通 过赎回 折算 后的 新增 份额 的方式 获取 投资 报酬 , 但是 投资 者 赎回 折算 后的 新增 份额以 获取 投 资回报 的方 式并 不等 同于 基金收 益分 配, 投资 者可 能须承 担相 应的 交易 成本 , 还可 能面 临基 金份额 赎回 的价 格波 动风 险。 (4) 极端 情形 下的 损失 风 险


宝利 A 具有 低风 险、 收益 相对稳 定的 特征 ,但 是, 本基金 为宝 利 A 设置 的收 益率并 非 保证收 益, 在极 端情 况下 ,如果 基金 在短 期内 发生 大幅度 的投 资亏 损, 宝利 A 可能 不能 获 得收益 甚至 可能 面临 投资 受损的 风险 。 (5) 基金 转型 后风 险收 益 特征变 化风 险


本基金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基 金类 型为 债 券型 。 在 基金转 型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选择 将其 持 有 的宝 利 A 赎 回。 投资 者不 选择 的,其 持有 的 宝利 A 将被 默认 为转入“ 安 信宝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份额。 宝利 A 的 基金 份额 转入本 基金 转型 后的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 份额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将 面临风 险收 益特 征变 化的 风险。 3 、宝 利 B 的 特有 风险 (1) 杠杆 机制 风险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内, 本基 金在 扣除 宝利 A 的 应计 收益 分配 后的 全 部剩余 收 益将归 宝利 B 享有 , 亏损 以宝利 B 的资 产净 值为 限 由宝利 B 承担 , 因此 , 宝利 B 在可 能获 取放大 的基 金资 产增 值收 益预期 的同 时, 也将 承担 基金投 资的 全部 亏损 。 虽 然本基 金对 宝利 B 实 行保 本机 制 , 但 若在 封闭期 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场 内交 易卖 出宝 利 B , 或 若在 保本 周 期内本 基金 出现 担保 人无 法履行 担保 责任 的情 况, 宝利 B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 可能遭 受损 失 。 (2) 利率 风险 在宝 利 A 的 每次 开放 日 前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 本基 金 将根据 届时 执行 的 1 年 期 银行存 款 利率重 新设 定宝利 A 的 年 收益率 。如 果 该 开放 日前 的第 2 个工 作日 的利 率上 调,宝 利 A 的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00 年收益 率将 相应 向上 作出 调整, 宝 利 B 的资 产分 配 份额将 减少 ,从 而出 现利 率风险 。 (3) 份额 配比 变化 风险 本基金 的宝 利 A 、 宝利 B 的份额 配比 最高 为 7 ∶3, 由于宝 利 A 、 宝利 B 将独 立发售 , 两级份 额在基 金募集 设立 时的具 体份额 配比可 能低 于 7∶3 ,存在 不确 定性。 本基金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2 年内 , 宝 利 B 封闭运 作, 宝利 A 则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每 满 6 个月开 放一 次。 由于宝 利 A 每次 开放 后的 基金份 额余 额是 不确 定的 ,在宝 利 A 每次 开放 结束 后,宝 利 A 、 宝利 B 的份 额配 比可 能发 生变化 。两 级份 额配 比的 不确定 性及 其变 化将 引起 宝利 B 的杠 杆 率变化 ,出 现份 额配 比变 化风险 。 (4) 杠杆 率变 动风 险 由于宝 利 B 内含 杠杆 机制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波 动将 以一定 的杠 杆倍 数反 映到 宝利 B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波 动上 ,但是 ,宝 利 B 的预 期收 益杠杆 率并 不是 固定 的, 在两级 份额配 比保持 不变 的情 况下 , 宝 利 B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越高 , 杠 杆率 越低 , 收益 放大效 应越 弱, 从而产 生杠 杆率 变动 风险 。 (5) 上市 交易 风险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内, 宝利 B 封 闭期 内上 市交易 。宝 利 B 上市 交易 后可能 因 信息披 露导 致基 金停 牌, 投资者 在停 牌期 间不 能买 卖宝 利 B , 从而 产生 风险 ;宝 利 B 上市 后也可 能因 交易 对手 不足 产生流 动性 风险 。 (6) 折、 溢价 交易 风险


宝利 B 上市 交易 后, 受市 场供求 关系 等的 影响 ,宝 利 B 的 上市 交易 价格 与其 基金份 额 参考净 值之 间可 能发 生偏 离从而 出现 折、 溢价 交易 的风险 。 (7)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 带来的 风险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内, 本基 金将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宝 利 B 上 市交 易 后,投 资 者可通 过买 卖基 金份 额的 方式获 取投 资回 报, 但是, 投资者 通过 变现 基金 份额 以获取 投资 回 报可能 须承 担相 应的 交易 成本, 还可 能面 临基 金份 额价格 波动 及折 价交 易等 风险。 (8) 保证 风险 本基金 对宝 利 B 通过 引入 基金 担 保人 实施 保本 机制 ,但可 能由 于下 列原 因导 致保本 周 期到期 而不 能赔 付宝 利 B 的保本 差额 的情 况 , 从而 产生保 证风 险。 这些 情况 包括但 不限 于: 本基金 在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 而 基金 担保 人不同 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发 生不 可抗 力事件 ,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履 行保 本义 务, 同时 基金担 保人 也无 法履 行保 证责任 ; 在保 本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01 周期内 基金 担保 人因 经营 风险丧 失保 证能 力或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基金 担保 人的 资产状 况 、 财 务 状况以 及偿 付能 力发 生不 利变化 ,无 法履 行保 证责 任等。 (9) 基金 转型 后风 险收 益 特征变 化风 险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 基金类 型 为债券 型 。在 基金 转型 时 ,所 有宝 利 B 将自 动转 入 本基金 转型 后的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份额。 在基 金份 额转 换后 ,宝 利 B 将 不再 内含 杠杆 机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基金 份 额将面 临风 险收 益特 征变 化的风 险。


另外, 本基 金转 型后 ,原 有宝 利 B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转 换后 的基 金份 额,可 能 会因其 业务 办理 所在 证券 公司的 业务 资格 等方 面的 原因 , 不 能顺 利赎回 。 此 时, 投资 者可 选 择卖出 或者 通过 转托 管业 务转入 具有 基金 代销 资格 的证券 公司 后赎 回基 金份 额。 (八)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二、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基 金投资者 自愿 投资于 本 基 金,须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基 金代 销机构 代理 销售, 但 是, 基金 资产 并不是 代销 机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基 金代 销机 构担 保收 益, 代销 机构 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02 第二十 三 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和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 自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 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03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一)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2 年内 清算 的基 金清算 财产 分配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 内, 如果 发生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情形 , 则 依据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将 优先 满足宝利 A 的 本金 及应 计 收益分 配, 剩余 部分 (如 有)由 宝利 B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二)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后的基金清 算财 产分 配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 如果 发生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情形 ,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04 第二十 四 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见 附 件 1。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05 第二十 五 部分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 议内 容摘 要见 附 件 2。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06 第二十 六 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 可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 的寄 送服务 1 、 每次 交易 结束 后, 投资 者可 在 T+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销售 机构 的网 点查 询和 打印交 易 确认单 ,或 在 T+2 个 工作 日后通 过电 话、 网上 服务 手段查 询交 易确 认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不 向投资 者寄 送交 易确 认单 。 2 、 每季 度结 束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 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的投 资者 寄送 纸质 对账单 ; 每年度 结束 后 15 个 工作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向 所有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寄送 纸质对 账单 。 3 、 每月 结束 后, 基 金管 理 人向所 有订 阅电 子邮 件对 账单的 投资 者发 送电 子邮 件对账 单 。 投 资 者可 以登 录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www.essencefund.com ) 自 助 订 阅; 或发 送“ 订 阅电 子 对 账 单 ” 邮 件 到 客 服 邮 箱 service@essencefund.com ; 也 可 直 接 拨 打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热 线 4008-088-088(免 长途 话费 )订阅 。 二、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投资 的服务 。 通 过定 期投 资计 划, 投 资者 可以定 期申 购基 金份 额, 具体实 施时 间、 方法 另行 公告。 三、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投 资 者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自助 开户交 易:投 资者 持有建设 银行 、农业 银行 等银行的 借记 卡可以 在 基 金管理 人 网站上 自助 开户 并进 行网 上交易 业务 。 2 、查询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查询 所持有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交易记 录 等信息 ,同 时可 以修 改联 络信息 等基 本资 料。 3 、信息 咨询服 务:投 资者 可以利用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获取基金 和基 金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金 管理人 最新 动态 、热 点问 题等。 4 、 在 线客 服: 投 资者 可以 点击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首页 “在线 客服 ” , 与 客服 代表 进行在 线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07 咨询互 动。 四、短信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订 制短 信服 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相应短 信服 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电子邮 件方 式的 业务 咨询 、投诉 受理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服 务 。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 客 服中 心提 交信 息订制 的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 将以 电子 邮件、 手机 短信 的形 式定 期为投 资者 发送 所订 制的 信息。 七、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者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 全 国统一 客服 热线 :4008-088-088 (免 长途 话费 ) 可 享 有如下 服 务: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客服 中 心自助 语音 系统 提供 7×24 小时 的全 天候 服务 ,投 资者可 以 自助查 询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金 净 值 等信 息。 2 、人工 电话服 务:客 服代 表可以为 投资 者提供 业务 咨询、信 息查 询、资 料修 改、投 诉 受理、 信息 订制 等服 务。 3 、电 话留 言服 务: 非人 工 服务时 间或 线路 繁忙 时, 投资者 可进 行电 话留 言。 服务联 系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 地址 及电子 信箱 网址:www.essence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08 第二十 七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序号 标题 日期 1 安信宝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之 宝 利 A 基金 份 额折算 及申购 与赎 回结 果的 公告 2014-1-25 2 关于安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任职 务情况 的公 告 2014-2-20 3 安信宝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2014 年第 1 号 2014-3-5 4 安信宝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年 度报 告 摘要 2014-3-29 5 安信宝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 1 季 度 季报 2014-4-21 6 关于安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任职 务情况 的公 告 2014-5-9 7 安信宝 利 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 2 季 度 报告 2014-7-18 8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安信 宝利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之 宝 利 A 份额 第 二次开 放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公告 2014-7-21 9 关于安 信宝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宝 利 A 份 额第三 个运作 期利 差和 年约 定收 益率的 公告 2014-7-21 10 关于安 信宝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宝 利 A 份 额开放 申购与 赎回 期间 宝 利 B 份 额(150137 )的 风险 提示 公告 2014-7-21 11 关于安 信宝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宝 利 A 份 额折算 的公告 2014-7-21 12 关于安 信宝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宝 利 B 份额 (150137 ) 暂停 交易 公告 2014-7-23 13 关于安 信宝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A 份额新 增 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服 务机构 的公 告 2014-7-23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09 第二十 八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的 住所 , 投 资人 可在 办公时 间查 阅; 投资 人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对投 资人 按此 种方 式所 获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投 资人 还可以 直接 登 录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www.essencefund.com ) 查阅 和下载 招募 说 明书。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10 第二十 九 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安 信 宝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安信 宝 利分 级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安信 宝 利分 级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安信 宝利分 级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2014 年 8 月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11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和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金投资 者持有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者自 依 据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 签字为 必要 条件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 内,宝利 A 、 宝利 B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份 基金份 额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在各 自份 额级 别内 具有 同等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 金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 届满 , 本基 金转 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后 ,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 等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 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12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13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14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15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按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 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16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2 年 内,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审议 事项 应分 别由宝利 A 、 宝利 B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独 立进 行表 决。 宝利 A 、 宝利 B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份基金 份额 在各 自份 额级 别内拥 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2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 届满 ,本 基金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自 动转 换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本基 金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 届满 转换 为上 市 开放式 基 金(LOF )除外;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销 售服务 费 的 报酬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 法 规的要 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和 费用 的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17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本基金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2 年内 ,依 据基 金合同 享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提 议 权、 自 行召 集权 、 提 案权、 会议表 决权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提 名权 的单独 或合 计 持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类 似表 述均指 “单 独 或合计 持有 宝利 A 、 宝利 B 各自 的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其 类似 表述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销售 服务 费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 重大 变化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 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18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19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 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 本基 金基 金 合同生 效后 2 年内, 指 “ 有效 的宝 利A 和 宝利B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分 别合计 不少 于该 级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 同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20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 2 年内 ,指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持 有 的 宝利 A 和 宝利 B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分 别合计 不小 于 在权益 登记 日该 级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 )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本基 金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2 年 内, 指 “出 席大 会的 宝利A 和 宝利 B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 选 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21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 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每份 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 权。 但在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2 年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审 议事 项应 分别 由宝 利 A、 宝 利B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独 立进 行 表决, 且宝 利A、 宝利B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在 其对 应的 基金 份额级 别内 享 有平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2 年 内,指 “参 加大 会的 宝 利 A 和宝 利 B 各 自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 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内 ,指 “参 加 大会的 宝 利 A 和宝 利 B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 三分之 二 ) ” )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 本基 金在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2 年 期届 满时 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除外)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 决议 通过 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2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 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 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2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三、宝利 B 的保本和保证 (一) 基金 的保 本 1 、保本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宝利 B 的可赎 回金 额低 于宝利 B 的保本 金 额,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补足 该差额 , 并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 内 ( 含第二 十个 工 作 日,下 同)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宝利 B 的 保本 金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宝利 B 份额数 量×1.00 ; 2 、保 本周 期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 为 2 年 ,同宝 利 B 份 额封 闭期 ,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仅一 期。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至 2 个 公历 年 后的 对应 日止 。 如果 该对 应日为 非 工作日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顺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3 、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 登 记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的 宝利 B , 包 括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宝 利 B 份额 和通 过 二级市 场上 市交 易获 得的 宝利 B 份 额。 4 、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 在保 本期 到期 日, 本 基金宝利 B 基金 份 额净 值 等于或 高于 1.000 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或在二 级市 场买 入 , 但在 基金保 本 周 期到 期日 前 ( 包括该 日) 卖出的 本基金 宝利 B 份额 ; (3) 在保 本 周 期内 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 终 止的情 形; (4)在 保本 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5 )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 不包 括该 日) , 宝利 B 份额 发 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少 ; (6)未经 担保 人 书面 同意 修改基金 合同 条款, 且可能 加重担 保人 保证责 任 的 ,根据 法 律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 (7) 保证 期间 ,宝利 B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主 张权 利;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24 (8)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 致 本基金 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抗力 事件 直接导 致基 金管理 人 无法按 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务 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基金 管理 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5 、保 本基 金到 期的 处理 方 案 (1)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 的存续 形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本 基金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于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次日 转型 为非保 本 、 非分级 的 “ 安信 宝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 上述 变更 无须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提前 在临 时公 告或 更新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中 予以说 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 律法 规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终 止。 (2)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处 理 规则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宝利 A 和宝利 B 将根 据各 自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转换 为“ 安信 宝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 (3)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公 告 保本周 期届 满, 本基 金转 型为 “ 安信 宝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 基金管理 人 将在临 时公 告或 在 “安 信 宝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 公告相 关规 则。 (4)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保 本 条款 1 )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无 论 是登记 在证 券结 算系 统或 是注册 登记 系统 的宝利 B 份额都 适 用保本 条款 。 2 )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若宝利 B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的 可赎回 金额 低于 宝利 B 的 保本金 额, 则基金 管理 人应 补足 该差 额,并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二十 个工 作日 内( 含第 二十个 工作 日 , 下同)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5)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赔 付 1 )在发 生保本 赔付的 情况 下,基金 管理 人在保 本周 期到期日 后二 十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履行 保本 差额 的支付 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全 额履 行保 本差 额支 付义务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五 个工 作日 内向 担保 人发出 书面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 ( 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本 差额 、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偿 付的 金 额 、 需 担 保 人支 付 的 代 偿款 项 以 及 基 金管 理 人 指 定的 本 基 金 在 基金 托 管 人 处开 立 的 账 户信 息) 并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赔付 款到 账日 期。 担保 人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的 书面通 知后 五个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25 工作日 内, 将需 代偿 的金 额划入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定账户 中。 2 )在基 金管理 人不能 全额 履行保本 差额 支付义 务、 由担保人 代偿 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查 收资 金是 否到 账。如 未按 时到 账,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履行 催付 职责 。资金 到账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 3 )发 生赔 付的 具体 操作 细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 (二) 保本 的保 证 1 、本 节所 述基 金保 本的 保 证责任 适用 于本 保本 周期 。 2 、本基 金由担 保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 保本 义务提 供不 可撤销的 连带 责任保 证; 保证的 范 围为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宝利 B 可 赎回 金额 低于 宝利 B 的保本 金额 的 差额部 分。 担保 人保 证期 间为基 金本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日 起六 个月 。 担 保人 承担保 证责 任的 最高限 额不 超过 按基 金合 同生效 日确 认的 宝利 B 份 额所计 算的 保本 金额 。 3 、保本 周期内 , 基金 担保 人出现足 以影 响其担 保能 力情形的 ,应 在该情 形发 生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通 知基 金管 理人以 及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接到 通知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应将上 述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并 提出 处理 办法 , 包括 但不限 于加 强对 基金 担保 人能力 或偿 付 能力的 持续 监督 、 在确 信基 金担保 人丧 失担 保能 力或 偿付能 力的 情形 下及 时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上述 情形 。 因 基金 担保 人 歇业 、 停 业、 被吊 销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宣告 破产 或其 他已 丧失继 续履 行担 保责 任能 力或偿 付能 力的 情况 ; 或 者因 基 金担 保人 发生合 并或 分立 , 由合 并或 分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继 担保 人 的 权利 和义 务的情 况下 更 换 担保 人 ; 或者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在原 有 基金 担保 人 之 外增 加新 的 基金 担保 人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4 、 如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宝利 B 可赎 回金 额低 于宝利 B 的 保本 金额, 且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全额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五 个工 作日 内, 向 担保 人发 出书 面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 应当载 明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的 本基 金保 本差 额总 额、 基 金管 理人 已自 行偿 付的金 额、 需担 保人 支付 的代偿 金额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定账 户信 息)。 担保 人将 在收 到基 金管理 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 后的五 个工 作日 内, 将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载 明的代 偿金 额划 入本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定账 户中, 由基 金管 理人 将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担 保人 将代 偿金 额全 额划入 本基 金基 金管理 人的 指定 账户 后即 为全部 履行 了保 证责 任 , 担 保人无 须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一 进行 清 偿。代 偿款 的分 配与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担保 人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26 5 、除 本部 分第 9 款保 本 周 期内更 换担 保人 中所 指的 “自新 《保 证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原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保 证责 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由 继任 的担 保人 承担 ” 以及下 列除 外 责任情 形外 ,担 保人 不得 免除保 证责 任: (1) 在保 本期 到期 日, 本 基金宝利 B 基金 份 额净 值 等于或 高于 1.000 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或在二 级市 场买 入 , 但在 基金保 本 周 期到 期日 前 ( 包括该 日) 卖出的 本基金 宝利 B 份额 ; (3) 在保 本 周 期内 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 终 止的情 形; (4)在 保本 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5 )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 不包 括该 日) , 宝利 B 份额 发 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少 ; (6)未经 担保 人 书面 同意 修改基金 合同 条款, 且可能 加重担 保人 保证责 任 的 ,根据 法 律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 (7) 保证 期间 ,宝利 B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主 张权 利; (8)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 致 本基金 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抗力 事件 直接导 致基 金管理 人 无法按 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务 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基金 管理 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6 、保本 周期到 期后, 本基 金转型为 变更 为非保 本、 非分级的 债券 型基金 ,基 金名称 相 应变更 为“ 安 信 宝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担 保人 不再 为该 基金 承担保 证 责 任 。 7 、保 证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从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 列支 。 8 、更 换担 保人 的情 形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基金 担保 人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通过 。但 因基金 保 证人歇 业 、 停业、 被吊 销企 业法 人营 业执照 、 宣 告破 产或 其他 已丧失 继续 履行 担保 责任 能力或 偿付 能力 的情况 , 或 者因 基金 担保 人 发生 合并 或分 立, 由合 并或分 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织 承继 担保 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的情 况下 更换 基 金担 保人 , 或者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在原有 基金 担 保人 之 外增 加新 的 基 金担 保人 ,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9 、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 的程序 (1) 提名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提 名新 担保 人, 被提 名的新 担保 人应 当符 合保 本基金 担保 人的资 质条 件, 且同 意为 宝利 B 份额 的保 本提 供担 保,并 且担 保人 的更 换必 须符合 基金 份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27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 决议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中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章 节中 约定 的程 序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被 提名 的新 担保人 形成 决。 更换 担保 人的决 议需 经参 加大 会的 宝利 B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表决 通 过。 (3)核 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更 换担 保人的 决议 须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 方可 执 行。 (4)担 保义务 的承继 :基 金管理人 应自 更换担 保人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与新 担保 人签 署 《 保证合 同》 。 自 新 《保 证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原 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基 金担 保责 任相 关的 权利义 务将 由继 任的 担保 人承担 。 在 新的 担保人 接任 之前 ,原 担保 人应继 续承 担担 保责 任。 (5)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 自新《 保证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6)交 接。原 担保人 职责 终止的, 原担 保人应 妥善 保管保本 周期 内保证 业务 资料, 及 时向基 金管 理人 和新 任担 保人办 理保 证业 务资 料的 交接手 续 , 基 金管 理人 和新 任担保 人应 及 时接收 。 (三) 担保 人情 况 1 、担 保人 基本 情况 为确保 履行 保本 条款 ,保 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本基金 宝利 B 份额 保 本周 期由瀚 华 担保股 份有 限公 司作 为担 保人。 (1) 担保 人概 况 担保人 名称 : 瀚 华担 保股 份有限 公司 (在 本部 分简 称为 “ 瀚华 担保 ”) 住所: 重庆 市北 部新 区财 富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1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东 塔 13F 法定代 表人 : 张 国祥 成立日 期:2009 年 8 月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0 亿元 联系人 : 刘 菊芳 联系电 话:010-5776666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28 传真:010-57766600 经营范 围: 融资 性担 保、 履 约担保 、 财 产保 全担 保及 其他担 保和 再担 保业 务; 财务顾 问、 资产管 理、 投咨 询业 务。 (2) 担保 人简 介 瀚华担 保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中华全 国工 商业 联合 会支 持和指 导下 , 经重 庆市 人民 政府金 融 办 公 室 批 准 ,由 瀚 华 金 控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设 立 的全 国 性 大 型 商业 担 保 机 构, 注 册 资 本金 30 亿 元, 持有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融资 性担 保机 构经 营许可 证》 , 机 构编 码为 渝 062002L ,获 评信贷 市 场 AAA- 、 资本 市场 AA 信 用评 级, 是全 国十大 最具 影响 力担 保机 构之一 , 中国 万 亿担保 规模 上榜 机 构 30 强。 瀚华担 保已 设立 重庆 、 北 京、 辽 宁、 四川 、 江 苏、 陕西、 大连 、 天 津、 山东 、 贵州 、 苏 州、 湖 北、 广西 、 云 南、 吉林、 安徽 、 上 海、 甘肃 、 深圳 、 河 北、 黑龙 江等 21 家经 营机 构, 经当地 融资 性担 保机 构监 管批准 ,全 部持 有融 资性 担保机 构经 营许 可证 。 瀚华担 保遵 循现 代企 业管 理规范 运作 , 并始终 以市 场需求 为导 向 , 与时 俱进 , 注 重各 类 金融创 新产 品设 计; 凭借 多层次 的反 担保 组合 和科 学的客 户资 信评 估体 系, 有效阻 断客 户风 险; 通 过与 政府 和监 管部 门的沟 通, 宏观 经济 的研 究和行 业分 析, 有效 规避 市场风 险; 通过 过程控 制、 团队 建设 、激 励机制 和资 金补 偿机 制等 ,有效 控制 经营 风险 。 2 、担 保人 对外 承担 保证 责 任的情 况 (1)融 资担保 ,包括 短期 贷款担保 、中 长期贷 款担 保、银行 承兑 汇票担 保、 信用证 担 保、融 资租 赁担 保、 委托 贷款担 保; (2) 金融 产品 担保, 包括 债券担 保、 信托 计划 担保 、 保本 基金 担保 、 资 产证 券化担 保、 集合票 据担 保; (3)履 约担保 ,包括 工程 履约担保 、合 同履约 担保 、票据履 约担 保、设 备租 赁担保 、 赊销信 用担 保、 诉讼 保全 担保。 (四) 保证 合同 为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担保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关 于保 本基 金的指 导意 见》 等法 律法 规及其 他规 范性 文件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担保 人在 平等 自愿 、 诚 实信用 、 充分 保护基 金投 资者及 相关 当 事 人的合 法权益 的原则 基础 上,特 订立《 安信 宝 利分 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保 证合同》 。担保 人就安 信 宝 利分 级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之宝利 B 的 保本 周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保本周 期到 期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29 日 基金 投资 人持 有的 宝 利 B 所 承担 保本 义务 的履 行 提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担保 人 保证责 任的 承担 以 保 证合 同 为准 。 保 证合 同中 涉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主 要内容 如下 : 1 、保 证的 范围 和最 高限 额 (1) 本基 金保 本 周 期为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基 金投 资人 持有的 宝利 B 份额 提供 的 保本金 额 为: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投资 人 持有 的宝利 B 类份 额数乘 以宝利 B 份额 初始 面值( 即 1.00 元) 。 (2)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 任 的 范围 为 :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宝利 B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宝利 B 份额 数乘以 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宝利 B 基 金份 额净 值低 于 宝利 B 基金 份 额初 始面 值 的差额 部分 。 (3) 保证 人承 担保 证责 任 的金额 最高 不超 过 10 亿 元 人民币 。 (4) 本基 金保 本 周 期到 期 日 为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至 2 年后 的对 应日 ,如 该 对应日 为 非工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2 、保 证期 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期到 期日起 六个 月。 3 、保 证的 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担 保人 在保 证范围 内承 担不 可撤 销的 连带保 证责 任。 4 、除 外责 任 下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 在保本 期到 期日 ,本基金 宝利 B 基金 份额 净值 等 于或高于 1.000 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或在 二级 市场 买入 ,但在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包括 该日 ) 卖出的 本基金 宝利 B 份额 ; (3) 在保本 周期 内发 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形 ;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的情 形,担 保人 不同 意 继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5)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宝利 B 份额 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6) 未经 担 保人 书面 同意修 改 基金 合同 条款 , 且可能 加 重担 保人 保证 责任 的 ,根 据法 律 法规要 求进 行修 改的 除外 ; (7) 保证期 间, 宝利 B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未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主张 权利 ; (8) 因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致 本 基金 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 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30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 或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其他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免 于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 5 、责 任分 担及 清偿 程序 (1) 如果保 本 周 期到 期日 , 本基金 宝利 B 基金 份 额净 值低于 1.000 元, 且 基 金 管理人 未 能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全 额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保 本 周 期到 期日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向 担保 人发 出书 面《 履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宝利 B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支付 的本 基金 宝利 B 保本 赔付 差 额总 额、 基 金管理 人已 自行 偿付 的金 额 、需 担保 人 支付的 代偿 款项 以 及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指 定账 户信息) 。 (2) 担保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 理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后 的 5 个工 作 日内, 将 《 履 行 保 证 责任 通 知 书 》载 明 的 代 偿 款项 划 入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基 金托 管 人 处 开立 的 指定 账户 中,由 基金 管理 人将 该代 偿款项 支付 给宝利 B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担 保人 将上 述代偿 金额 全 额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的 指定 账户 中后即 为全 部履 行了 保证 责任 , 担 保人 无 须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逐一 进行代 偿。 代偿 款项 的分 配与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担 保人 对此 不承担 责任 。 (3)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 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20 个工 作 日(含 第 20 个 工作 日) 内 将保本 赔付差 额支 付给 宝利 B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4) 如果保 本 周 期到 期日 本 基金宝利 B 基金 份额 份额 净值低 于 1.000 元 ,且 基 金管理 人 及担保 人未 履行 基金 合同 及本合 同上 述条 款中 约定 的保本 义务 及保 证责 任的 , 自保本 周期到 期日后 第 21 个 工作 日起 , 宝利 B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根据 基金 合同 第二 十 五 部分 “ 争议 的 处理 和 适用 的法 律 ” 约定 , 直 接向 基 金 管理人 或担 保人请 求解 决保 本赔 付差 额支付 事宜 , 但 宝利 B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直 接向担 保人 追偿 的, 仅得 在保证 期间 内提 出。 6 、追 偿权 、追偿 程 序和 还 款方式 (1) 担 保人 履行 了保 证责任后 ,即 有权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归还 担保 人为 履行保 证责 任支 付 的全部 款项 ( 包括但 不限 于担保 人按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 所 载明金 额支 付的实 际代 偿 款 项、宝利 B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接 向担 保人 要求 代偿 的金额 、宝利 B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通过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向 担保人 要求 代偿 的金 额 及 担保人 为履 行保 证责 任支 付的其 他金 额 , 前述款 项重 叠部 分不 重复 计算 ) 和 自支 付之 日起 的利 息以 及 担保 人 为 履行 保证 责任而 支出 的 其他费 用和 损失 , 包 括但 不限于 担保 人为 代偿 追偿 产生的 律师 费、 调查 取证 费、 诉 讼费 、 保 全费、 评估 费、 拍卖 费、 公证费 、差 旅费 、抵 押物 或质押 物的 处置 费等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31 基金管 理人 在收 到 担 保人 出具的 书面 追偿 通知 书后 十五日 (含 )内 归还 全部 代偿资 金 、 代偿资 金占 用费 的, 代偿 资金占 用费 按 照 6 个 月内 同期银 行贷 款基 准利 率执 行; 超 过十 五日 的每日 按代 偿金 额的 万分 之五计 算代 偿资 金占 用费 直到收 回全 部代 偿资 金 、 代 偿资金 占用 费 和因追 偿而 产生 的合 理费 用之日 止。 (2) 基 金管 理人 应自 担保人履 行保 证责 任之 日起一 个月 内, 向担 保人 提交担 保人 认可 的 还款计 划 , 在 还款计 划中 载明还 款时 间 、 还款 方式 , 并 按担 保人 认可的 还款 计划归 还担 保 人 为履行 保证 责任 支付 的全 部款项 和自 支付 之日 起的 利息以 及担 保人 的其 他合理 费用 和损 失 。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按本 条约 定提交 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 计划, 或未 按还 款计 划履 行还款 义务 的 , 担保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立即 支付 上述 款项 及其 他费用 ,并 赔偿 给担 保人 造成的 损失 。 7 、担 保费 的收 取 (1)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 定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2) 担保费 收取 方式 :担 保 费从基 金管 理人 收取 的本 基金管 理费 中列 支, 按本 条第 3 款 公式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基金管 理人 从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起 , 于 每月 前 10 个工 作日 内向 担保 人 支付上 一月 担保 费 , 并 于保 本期到 期日 后 10 个 工作 日 内向担 保人 支付最 后一 个月 担保 费。 担保人 收到 款项 后 的 10 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合法 发票 。 (3) 每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 : 每日担 保费= 担保 费计 提日 前一日 宝利 B 基金 资产 净 值 ×0.3% ×1/ 当年 日历 天数 。 8 、适 用法 律及 争议 解决 方 式 保证合 同 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 发生 争议 时, 各方应 通过 协商 解决 ;协 商不成 的 , 任何一 方均 可向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提起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且 仲裁裁 决为 终 局,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等解 决争 议的费 用 由 败诉 方承 担。 9 、其 他条 款 (1) 基金管 理人 应向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公 告保 证合同 。 (2) 保 证合 同 自 基金 管理人、 担保 人双 方法 定代表 人 ( 或其 授权 代理 人)签 字( 或加 盖 人名章 )并 加盖 公司 公章 后成立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生效 。 (3)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后, 基 金管 理人 、 担 保人 双方全 面履 行了 本合 同规 定的义 务, 且基金 管理 人全 面履 行了 其在基 金合 同 项 下的 义务 的,保证 合 同终 止。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32 四、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 自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33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2 年内 清算 的基 金清 算财产 分配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 内, 如果 发生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情形 , 则 依据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将 优先 满足宝利 A 的 本金 及应 计 收益分 配, 剩余 部分 (如 有)由 宝利 B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2 、本 基金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 式基金 (LOF )后的基金 清算财 产分 配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 如果 发生 基 金 财产清 算的 情形 ,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五、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34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35 附 件二 :托管 协议 内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 36 层 法定代 表人 : 牛 冠兴 成立时 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1 〕1895 号 注册资 本:35,000 万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电话:0755-82509999


传真:0755-82799292


联系人 :王 阳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36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 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国 债、 央行 票据 、地 方政府 债 、 金融债 、 公 司债、 企业 债 、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转 换 债券 ( 含可 分离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 债券 回购和 银行 存款 等金 融工 具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品种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但可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的 申购 或增发 , 以 及可 持有 因可 转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因所持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和因投 资可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而产 生的 权证 等。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其投 资比例 遵循 届 时 有效 法律 法规或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37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 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 )债券 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 的 80%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 由基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7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 由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8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AA- 以上( 含 AA-)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分 级运作 期届满 后 , 本 基金 应投 资 于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展 期;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其 信用级 别不 低 于 AA- 级; 本基金 持有 债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20 个工 作日 内全 部卖 出; 基 金分 级 运作期 届满 后不 受此 限制 ;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 置 外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38 始。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 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 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39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 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 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在 银行 间市场 进行现券 买卖 和回购 交易 时,需按 交易 对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及 时 提 醒基 金 管 理 人 与交 易 对 手 重新 确 定 交 易方 式,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核心交 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 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 与核 心交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40 易 对 手 以 外 的交 易 对 手 进行 交 易 时 , 由于 交 易 对 手资 信 风 险 引 起的 损 失 先 由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 审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 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 核核 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 明。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 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有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41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 关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资 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两 级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计 算 、宝 利 A 的年 收益率 计算 、 宝利 A 和 宝利 B 的份 额配 比、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时 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 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 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42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两级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 宝 利 A 的 年收 益率 、 宝 利 A 和宝 利 B 的 份额 配比 ,根 据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43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基金 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 开 立并管 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等有关 规定 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 划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44 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 公 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 ,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45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产 净值 是指基 金资 产总值减 去负 债后的 价值 。本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2 年 内,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合同约 定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 及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宝 利 A 和 宝利 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以及 各 自 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参考 净值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基 金管 理人按 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该计 算日 基 金份额 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及其 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 并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以 双方认 可的 方 式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46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 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 首次 公 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47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6)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 而引 起 的 投 资者 或 基 金 的损 失,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48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 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 内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49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 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宝利 A 的开 放 日、 宝 利 B 封 闭期届 满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 内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本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的 登 记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关 规则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益登 记日、 宝利 A 的 开 放日、 宝 利 B 封闭期 届满 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 协商可 以解 决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 裁的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50 地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或 备 案 后 生 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