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安 聚鑫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诺安聚鑫宝 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 合同摘 要
基金 管理人 : 诺安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托管人 : 江苏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一 、 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和 义务
1 、 根据 《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 依法募集资金 ,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2 )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 根据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 依照 《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 ) 销售基金份额 ;
(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 基金合同 》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 选择 、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费用 ;
(10 ) 依据 《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 在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范围内 ,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 为基金的利益 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4 )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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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在符合有关法律 、 法规的前提下 ,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6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 根据 《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 依法募集资金 ,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申购 、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 决策 ,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 , 分别记账 , 进行证券投资 ;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 基金合同 》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 编制季度 、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诺安 聚鑫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及时 、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 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 报表 、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 ,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基
金托管人违反 《 基金合同 》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 基金合同 》 不能
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义务 。
3 、 根据 《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诺安 聚鑫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但不限于 :
(1 ) 自 《 基金合同 》 生 效之日起 , 依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 ) 依 《 基金合同 》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 对基金财产 、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
(5 )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权利 。
4 、 根据 《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 以诚实信用 、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 配备足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 独 立核算 , 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 资金划拨 、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 除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 《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 及时办理清算 、 交割事宜 ;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 不得 向他人泄露 ; 诺安 聚鑫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8 ) 复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季度 、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行为 ,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 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
(18 )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 ,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承担赔偿责任 ,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义务 。
5 、 根据 《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诺安 聚鑫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 对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权利 。
6 、 根据 《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 ) 认 真阅读并遵守 《 基金合同 》 ;
(2 )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 交纳基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所规定的
费用 ;
(5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 基金合同 》 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8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 、 议事及表 决的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
( 一 ) 召开事由 诺安 聚鑫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 终止 《 基金合同 》 ,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 ) 变更基金类别 ;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 范围或策略 ;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 含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 下同 )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 法律法规 、 《 基金合同 》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 ) 调低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设置相应的销售服务 费率 , 或取消某基金份
额类别 ,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
(4 )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 基金合同 》 进行修改 ;
(5 ) 对 《 基金合同 》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 诺安 聚鑫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 二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 基金合同 》 另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 、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的 ,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
5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按照 《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 不得阻碍 、 干扰 。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 地点 、 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
( 三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 通知内容 、 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 , 在指定媒体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诺安 聚鑫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1 ) 会议召开的时间 、 地点和会议形式 ;
(2 )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 ,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
(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 、 现场开会 。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 基金合
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
(2 ) 经核对 ,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诺安 聚鑫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 含50% )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应当有代表1/3 以上 ( 含1/3 )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
加 , 方可召开 。
2 、 通讯开会 。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 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 含50% )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应当有代表1/3 以上 ( 含1/3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
加 , 方可召开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5 )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诺安 聚鑫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3 、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 经会议通知载明 , 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 或者采用网络 、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
( 五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 如 《 基金合同 》 的重大修
改 、 决定终止 《 基金合同 》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 与其他基金合
并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法律法规及 《 基金合
同 》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 、 议事程序
(1 )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 并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 含50% )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 委托人
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 在公证机诺安 聚鑫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 一般决议 ,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 以上 ( 含50% ) 通过方为有效 ; 除 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 特别决议 ,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 ( 含2/3 ) 通过方可做出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 、 终止 《 基金合同 》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 、 逐项表决 。
( 七 ) 计票
1 、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诺安 聚鑫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 重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 ,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 八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 、 公证机构 、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 九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 从 其 规 定 。
( 十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 召开条件 、 议事程序 、 表
决条件等规定 ,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 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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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 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 基金合并
1 、 基金合并概述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 ,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将决定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型基金合并 :
(1 ) 连续 50 个工作日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的 ;
(2 ) 连续 50 个工作日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8000 万元的 。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同类型基金 、 本基金被其
他同类型基金吸收合并等方式 。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同类型基金时 , 其他基金终
止 , 本基金存续 ; 本基金被其他同类型基金吸收合并时 , 其他基金存续 , 本基金
终止 。
2 、 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 ) 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的基金合并 。
① 合并方基金及合并基准日的确定 : 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基金的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合并方基金和合并基准日 。
② 公告 : 确定合并方基金及合并基准日后 , 基金管理人需至少提前 15 个工
作日发布基金合并公告 , 公布合并方基金 、 合 并基准日及相关业 务规则 。 为了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基准日前合理时间内视情况暂停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基金转换转入业务 , 并提前公告 。
③ 合并前持有人选择 : 发布合并公告后基金将至少预留 20 个工作日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此期间赎回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
分本基金份额 , 或将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已开通基金转
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 , 或行使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 投资
者亦可选择不进行任何操作 , 在本基金被合并后自动成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
④ 合并 : 在合并基准日 , 本基金将以基金资产 ( 证券 、 存款 、 现金等 ) 申购
合并方基金份额 , 申购价格为申购当日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
⑤ 合并后的日常运作 : 基金合并后 , 本基金合同终止 , 合并方基金存续 , 本诺安 聚鑫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基金资产和合并方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 合并基准日初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即成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合并后基金的申购赎回 、 投资管理 、
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及基金费用提取等按照合并方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
(2 ) 本基金作为合并方的基金合并
本基金作为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 需按照以下方案进行 :
① 合并基准日的确定 : 本基金作为合并方基金 的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定合并基准日 , 合并基准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 。
② 公告 : 确定合并基准日后 , 基金管理人需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合并公告 , 公布被合并方基金 、 合并基准日及 相关业务规则 。 为了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 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基准日前合理时间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
常申购和基金转换转入业务 , 并提前公告 。
③ 合并前持有人选择 : 发布合并公告后基金将至少预留 20 个工作日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此期间赎回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
分本基金份额 , 或将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已开通基金转
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 , 或行使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 投资
者亦可选择不进行任何操作 , 在本基金合并其他基金后继续作为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
④ 合并 : 在合并基准日 , 被合并方基金可以其基金资产 ( 证券 、 存款 、 现金
等 ) 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 申购价格为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
⑤ 合并后的日常运作 : 基金合并后 , 本基金存 续 , 被合并方基金基金 合同终
止 , 本基金资产和被合并方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 合并基准日初登记在册的被合并
方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合并后基金的申购赎回 、
投资管理 、 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及基金费用提取等按照本基金的相关规 定 执 行 。
3 、 基金合并导致本 基金终止并清 算时 , 由此 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 基金财产
承担 。
4 、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应就 基金合并事 宜协商一致 , 并按照 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具体实施 , 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
( 二 ) 《 基金合同 》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诺安 聚鑫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 ,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 关于 《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 表决通过之日 起 生
效 ,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
( 三 ) 《 基金合同 》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 基金合同 》 应当终止 :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 的 ;
4 、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55 个工作日低于5000 万元 的 ;
5 、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情形 ;
6 、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 四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 基金合同 》 终止情形出现时 ,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 制作清算报告 ;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诺安 聚鑫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 ,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 五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 六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 七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
( 八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
四 、 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 内容 、 履行和解释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 调解途径解决 。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 调解解决
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
争议处理期间 ,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 继续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 基金合同 》 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 同的方式 诺安 聚鑫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 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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