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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沪深300ETF联接(000051)

华夏沪深300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次)查看PDF公告

 
 
 
 
 
 
 
华夏沪深 300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接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4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 要提 示 
 
华 夏 沪 深3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09 年6 月18 日 证 监 许 可[2009]531 号 文 核 准 募
集,基金合同于2009 年7 月10 日正式生效。根据基 金 管理人2012 年12 月21日刊 登的《华夏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关于华夏沪 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 订基 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 告》 , 华夏沪深300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自2012 年12月25 日转为华夏沪深300交 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 金联接基金(以下 简
称“本 基金 ” ) , 并相 应修 订基金 合同 条款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 益 , 同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 中的 风险 包 括: 因整 体政 治 、 经 济、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 证 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 由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本 基金 为华夏沪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华 夏沪深 300ETF )的联接 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华
夏沪深 300ETF 紧密跟踪 标的指 数的 表现 ,因 此本 基金的 净值 会因 华夏 沪深 300ETF 净值波动 而 产
生波动。 本基 金 的 风险 与 收益高 于混 合基 金、 债 券 基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投 资有风 险 ,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时 , 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并充 分考 虑 自 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理 性判 断市场 ,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 金 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2014年7月10日 ,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 截止日为2014
年6月30 日。 (本 招募 说明 书中的 财务 资料 未经 审计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基 金的 募集 ......................................................................................................................................... 50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50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51 
九、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与转 托管 等业 务 ......................................................................................... 76 
十、基 金的 投资 ......................................................................................................................................... 76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84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85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86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90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91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3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3 
十八、 风险 揭示 ......................................................................................................................................... 97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00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02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4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5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7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7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28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 、绪 言 
《 华夏 沪 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 (以 下简 称 “ 本
招募说明书 ”)依 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证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及其他有 关
规定以 及 《 华夏 沪 深 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 (原《 华夏 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集 的。 本基 金 管 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 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之 间基 本权 利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其他 与本 基金 相 关的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关 系 的
任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作 为基 金 合 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 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应 详细 查 阅 基
金合同 。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本合同 、 《基 金合 同》 : 《华夏 沪 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本合同 的任 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充 。 与 基金 募集、 基 金合同 生效 等相 关的 内
容仅适 用于 原华 夏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对 变更后 的华 夏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不适 用。 
目标 ETF : 另一获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的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简 称 ETF),
该 ETF 和本基金 所跟 踪的 标的指 数相 同, 并且 , 该 ETF 的投资 目标 和本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类似 ,本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该 ETF 以求达到 投资 目标 。本
基金以 华夏 沪 深 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为目 标 ETF 。 
ETF 联接基 金: 是指将 绝大 多数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跟踪 同一 标的 指数 的目 标 ETF , 紧密跟踪
标的指 数表 现, 追求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 采用 开放 式运 作方 式
的基金 ,简 称联 接基 金。 
中国: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仅 为 《 基金合 同》 目的 不包 括香 港特别 行政 区、 澳门 特
别行政 区及 台湾 地区 )。 
法律法 规: 中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规范 性文 件。 
《基金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证券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及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 人 民币 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华夏沪 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招募说 明书 : 《华夏 沪 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托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的 《 华夏 沪深 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其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华夏 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业务 规则 》: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中国证 监会 :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银行监 管机 构 : 中国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 相关 文件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基金 销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理 本基 金发 售、 申
购、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理 机构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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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 
登记结 算业 务: 基金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 交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金份 额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易 确认 、 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等 。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或 其委托 的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办理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的机 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 受 《 基金 合同 》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 同 》 享 受权 利并 承 担义务 的法 律主 体,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国 合法 注册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政府 有关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
体和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可投 资于 中国 境内 合法 募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外 的基 金管 理机
构、保 险公 司、 证券 公司 以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 构。 
投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购 买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 总称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法 定机 构
验资并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认 之日 。 
募集期 :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存 续期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 
日/ 天: 公历日 。 
月: 公历月 。 
工作日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申 请日 。 
T+n 日: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 不包 含 T 日) 。 
认购: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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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申购: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基 金 管理人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赎回: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购 回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 
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开放 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日本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的情形 。 
基金账 户: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给 投资 者开立 的用 于记 录投 资者 持有的 由该 登记 结算
机构办 理登 记结 算的 开放 式基金 份 额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各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记录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交 易所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同 一基 金账 户下 的基 金份额 从某 一交 易账
户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行 为 。 
基金转 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的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申 请将 其所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某 一开 放式 基金
(转出 基金 ) 的全 部或 部 分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开放 式
基金( 转入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通过 有关 销 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 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 
基金收 益: 基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证 券投 资收 益、 证 券持 有期 间的 公
允价值 变动 、银 行存 款利 息以及 其他 收入 。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 和本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
金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资 产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过程 。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站 。 
不可抗 力: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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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 金管理 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 崔 雁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 董 事长 、 代总 经理 ,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现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
党委委 员 , 中共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员会 书记 , 兼任 华夏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曾 任 纺 织
部北京 纺织 机 械 研究 所工 程师、 室副 主任 , 中 信兴 业信托 投资 公司 纺织 处项 目经理 , 中 国国 际 信 托
投资公 司证 券部 项目 经理 ,中信 证券 北京 营业 部副 总经理 ,中 信证 券公 司董 事、襄 理、 副总 经 理 ,
中信控 股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裁 并兼 任中 信证 券董 事、 中 信信 托董 事、 信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中 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执行董 事、 总裁 。 
杨一夫 先生: 董事, 硕士 。 现 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 总裁 , 负 责总 部加 拿大 鲍 尔公司 在中 国的 投
资活动 , 兼任 三川 能源 开 发有限 公司 董事、 中国 投 资协会 常务 理事 。 曾任 国 际金融 公司 ( 世界 银行
组织成 员) 驻中 国的 首席 代表等 。 
胡祖 六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教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 济 学
家,达 沃斯 世界 经济 论坛 首席经 济学 家, 高盛 集团 大中华 区主 席、 合伙 人、 董事总 经理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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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刚先 生: 董事 ,博 士, 经济师 。现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 委员 会委 员、董 事总 经 理 、
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 委员 会主任委员、研究部 行政 负责人 ,兼任中信证 券( 山东) 、 中信期货、 前
海股权 交易 中心 、 青 岛蓝 海股权 交易 中心 、 厦 门两 岸股权 交易 中心 等公 司董 事 。 曾 任中 国地 质 机 械
仪器工 业总 公司 干部 , 曾 任职于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研 究咨 询部 、 资 产管 理部、 金融 产品 开 发 小
组、 金 融组、 研 究 部、 股 票销售 交易 部, 担任 经理 、 高级 经理、 部门 副总 经 理、 部 门总 经理、 部门
行政负 责人 等职 务。 
葛小波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 董 事总经 理、 计 划 财
务部行 政负 责人 , 兼 任华 夏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曾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高 级 经
理、上 市部 副主 任、 风险 控制部 执行 总经 理、 交易 部(现 交易 与衍 生产 品业 务部) 行政 负责 人。 
滕天鸣 先生 : 董事 , 硕士 。 曾任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机 构理 财部 总经 理 、 总经理 助理 、 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等。 
朱武祥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博 士生 导 师 、
系副主 任, 兼任 北京 建设 (香港 上市 ) 及 华夏 幸福 基业、 中海 油海 洋工 程、 荣信三 家内 地上 市 公 司
的独立 董事 ,中 国金 融学 会常务 理事 。 
贾建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兼任 东莞 银行 独立董 事。 曾任职
于北京工艺品进出口 公司 、美国纽约中国物产 有限 公司(外派工作 ) ,曾 担任 中国银行信托咨询 公
司副处 长、 处 长, 中 国银 行卢森 堡公 司副 总经 理 , 中国银 行意 大利 代表 处首 席代表 , 中银 集团 投 资
管理公 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中 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董事 会秘 书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 理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谢德仁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博 士生 导 师 ,
兼任 同方环境股份有 限公 司、北京双杰电气股 份有 限公司 、博彦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上市公司 ) 、
朗新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 独 立董事 , 中 国会 计学 会财 务成本 分会 第七 届理 事会 副会长 。 曾 任清 华大学
经济管 理学 院会 计学 讲师 、副教 授。 
吴志军 先生 :副 总经 理, 学士。 曾任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市场 总监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等 。 
林浩先 生: 副总 经理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 硕士 。 曾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等 。 
方瑞枝 女士 :督 察长 ,硕 士。曾 在中 国金 融出 版社 工作。 
李红源 先生: 监事 长, 硕 士, 研究 员级 高级 工程 师 。 现 任南 方工 业资 产管 理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经
理。 曾任 中国 北方 光学 电 子总公 司信 息部 职员, 中 国兵器 工业 总公 司教 育局 职员 、 主 任科 员 、 规 划
处副处 长、 计 划处 处长, 中国兵 器装 备集 团公 司发 展计划 部副 主任 、 经 济 运 营部副 主任 、 资本 运 营
部巡视 员兼 副主 任。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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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楚良 先生 : 监 事 , 硕士 , 高级 工程 师。 现任 山东 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总经理 (法 定 代 表
人) 、党 委副书记 ,兼 任山 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山 东高速环球融资租 赁
有限公 司法 定代 表人 、 执 行董事 兼总 经理 , 山 东高 速路桥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曾任 山东 省 交 通
厅政策 法规 处副 主任 科员 、 主任 科员 , 山 东省 交通 厅 外事 外经 处副 处长 , 山 东基建 股份 有限 公 司 董
事、副 总经 理, 山东 高速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经 理 。 
吕翔先 生: 监 事, 学 士 。 现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执 行总 经理 。 曾 任 国 家劳 动 部
综合计 划与 工资 司副 主任 科员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管 理部 执行 总经理 。 
康茜女 士: 监 事, 法 学和 金融学 双学 士 。 现 任华 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 律检 查委员 会委 员 、 法
律监察 部总 经理 ,兼 任华 夏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经 理 。 曾任 中国 工商 银行北 京分 行法 律 部 、
证券监 管部 门主 任科 员,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成 都分公 司总 经理 。 
刘文灿 先生: 监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 现 任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 部 总监 。 曾 任原 北 京
市二商 局干 部, 中国 国际 贸易促 进委 员会 干部 ,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经 理、 办公 室主 任、
稽核总 监等 。 
王芬华 女士: 监事, 经济 学学士 。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理 。 曾任 北 京
NTT DATA 人力 资源 部职 员,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助理 等。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张弘弢 先生 ,硕 士。2000 年 4 月加 入华 夏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研究 发展 部总经 理等, 现
任数量投资部副总经理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 基金 基金经理(2009
年 7 月 10 日起 任职) 、 恒 生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2012 年 8 月 9 日 起任 职) 、
恒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 8 月 21 日 起 任职) 、 华 夏沪 深 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 12 月 25 日 起任 职) 、 上 证 能源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 3 月 28 日起任 职) 、上 证医 药卫 生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3 月 28 日起 任职) 。 
方军先生,硕士。1999 年7 月 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曾任研究员,华 夏 成长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 理 助理 、 兴 华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和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助 理等, 现任
数量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上证50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4 年12 月30 日起 任职) 、
中小企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基 金经 理 (2006 年6 月8 日起 任职 ) 、 华夏 沪 深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经 理 (2009 年7 月10 日 起任职 ) 。 
3、本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股票 投资 )成员 
林浩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副 总经 理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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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琨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投 资总 监、 股票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 华 夏兴 华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华夏 盛世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王海雄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首 席投 资官 , 华 夏 经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华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华夏 回报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 夏回 报二 号 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孙彬先 生 : 华 夏行 业精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华夏 大盘 精 选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郑 煜女士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股票投 资部副 总经 理,华 夏收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郑 晓辉先 生: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股票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华夏优 势增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或 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 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 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 募 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 策略及限制等全
权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 违 反《证券法》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 采取有效措施,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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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 违 反《基金法》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 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 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 人 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 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利 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被代 理人 、 被代 表人 、 受 雇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 人谋取 不当 利 益 。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 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效 性原 则、 独 立性 原则 、 相 互制 约原 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 本 收
益原则 建立 了一 套比 较完 整的内 部控 制体 系。 该内 部 控制体 系由 一系 列业 务管 理制度 及相 应的 业 务
处理 、 控 制程 序组 成 , 具 体包括 控制 环境 、 风险 评 估、 控制 活动 、 信息 沟通 、 内 部监控 等 要素 。 公
司已经 通过 了 ISAE3402 ( 《鉴证 业务 国际 准则 第 3402 号》 ) 认 证, 获得 无保 留 意 见的 控制 设计 合理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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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及运 行有 效性 的报 告。 
1、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 制 文 化 。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 目 前有 独立 董事 3 名。 董事 会下 设审 计委 员 会等 专 门委 员会 。
公司管 理层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等专 业委 员会 。 
(2)公司 各部门之 间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既 互相合 作,又互 相核对和 制衡, 形成了合 理的 组
织结构 。 
(3)公司 坚持稳健 经营和 规范运作 ,重视员 工的 合 规守法意 识和 职业 道德的 培养 ,并 进行 持
续教育 。 
2 、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 对 于 不
可控风 险, 风险 评估 的目 的是决 定是 否承 担该 风险 或减少 相关 业务 ; 对 于可 控风险 , 风 险评 估 的 目
的是分 析如 何通 过制 度安 排来控 制风 险程 度。 风险 评 估还包 括各 业务 部门 对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 风
险进行 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度 ,以 及新 业务 设计 过程中 评估 相关 风险 并制 定风险 控制 制度 。 
3 、控 制活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 计、 技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业 务管 理 制 度
上,做 到了 业务 操作 流程 的科学 、合 理和 标准 化, 并要求 完整 的记 录、 保存 和严格 的 检 查、 复 核 ;
在岗位 责任 制度 上, 内部 岗位分 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 岗 位分 离设置 , 相 互检 查 、 相
互制约 。 
(1) 投资 控制 制度 
① 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 度 ,
建立和 完善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度 ,确 保各 投资 组合 享有公 平的 交易 执行 机会 。 
② 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立 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 防止越 权决 策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负责 制定 投
资原则 并审 定资 产配 置比 例 ; 基 金经 理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确 定的 范围 内, 负责 确 定与实 施投 资策 略、
建立和 调整 投资 组合 并下 达投资 指令 , 对 于超 过投 资权限 的操 作需 要经 过严 格的审 批程 序 ; 交易管
理部负 责交 易执 行。 
③ 警示 性控 制 。 按 照法 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 交 易 系统 在 投资 比例 达
到接近 限制 比例 前的 某一 数值时 自动 预警 。 
④ 禁止 性控 制。 根据 法律 、 法规 和公 司相关 规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 受 限制 的证 券 并禁 止从 事 受限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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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行 为。 交易 系统 通过 预先的 设定 , 对 上述 禁止 进行自 动提 示和 限制 。 
⑤ 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 交 易 管理部 对投 资行 为进 行一 线监 控 ; 风险 管理 部进 行 事中的 监控 ; 监察
稽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 况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 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 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查 监 督
制度。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 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司 对硬 件设 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据 传输 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 软
硬件的 维护 、数 据的 备份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作 管理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都 制定 了完善 的制 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训 制度 、 考 核 制度 、 薪 酬制 度等 人事管 理制度 , 确保 人力
资源的 有效 管理 。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 监 察制 度包 括违 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 和
处理制 度, 以及 对员 工行 为的监 察。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 指 定专 门人 员负 责反 洗钱和 反恐 融 资
合规管 理工 作; 各相 关部 门设立 了反 洗钱 岗位 , 配 备反洗 钱负 责人 员。 除建 立健全 反洗 钱组 织 体 系
外, 公司 还制 定了 《 反洗 钱工作 内部 控制 制度 》 及 相关业 务操 作规 程 , 确 保 依法切 实履 行金 融机 构
反洗钱 义务 。 
4 、信 息沟 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公
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 、内 部监控 
公司设 立了 独 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 门 , 通过 定 期或不 定期 检查 , 评价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合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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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督公 司各 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 , 确保 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 的 有
效运行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 赵 会军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 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170 人 , 平均 年龄 30 岁,95% 以 上员
工拥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高管 人员 均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级 技术 职称 。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 自 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 管服务 以来 ,秉
承“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 严密 科学 的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体 系、规 范的 管理 模 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 和专 业的 服务团 队, 严格 履行 资产 托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投资 者、 金融 资 产 管
理机构 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 优异 的市 场形 象 和影响 力 。 建 立了 国 内
托管银 行中 最丰 富、 最成 熟的产 品线 。 拥 有包 括证 券投资 基金 、 信 托资 产、 保险资 产、 社会 保 障 基
金、安 心账 户资 金、 企业 年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 金、 证券公 司集 合资 产 管
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 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同 时在 国内 率先 开 展绩效 评估、 风险 管 理
等增值 服务 ,可 以为 各类 客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 务。截至 2014 年 6 月, 中 国工商 银行 共托 管 证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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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 基金 380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 连续 十年 获得香 港《 亚洲 货币 》 、 英 国《全 球托 管人 》 、
香港 《财 资》 、 美 国 《环 球 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等境 内外 权威财 经媒 体评 选的
44 项 最佳 托管 银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 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 业务 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 地
位。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 与资产 托管 部“ 一手 抓业 务拓展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的做 法是 分不 开 的 。
资产托 管部 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同 时, 把加 强 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内 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机 制, 强化 业务 项目 全过程 风险 管理 作 为 重
要工作 来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年六 次顺 利通 过评 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是 否充 分的 最权 威 的 SAS70 (审 计标 准第 70 号 ) 审 阅后 ,2013 年 中国 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 第
七次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表明独 立第 三方 对 我
行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部控 制方 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也证 明中国 工商 银行 托 管 服
务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 国际大 型托 管银 行接 轨, 达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
成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 经营 、 规 范运 作的
经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 成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 理 科学化 、 监控 制度 化的 内 控体系 ;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险 , 保 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完 整; 维护 持有 人的 权益; 保障 资产 托管 业务 安全、 有效、 稳健 运 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 托管业 务内部风险控制组 织结构 由中国工商银行稽 核监察 部门(内控合 规
部、内部审计局 ) 、资 产托 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 及资 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 共同 组成。总行稽核监 察
部门负 责制 定全 行风 险管 理政策 , 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 监 督。 资 产托 管部 内 部 设
置专门 负责 稽核 监察 工作 的内部 风险 控制 处,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 核 监察 职权。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范 围内 实施 具 体 的
风险控 制措 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法 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监管 要求, 并贯穿于 托管 业
务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 
(2)完整 性原则。 托管业 务的各项 经营管理 活动都 必须有相 应的规范 程序和 监督制约 ;监 督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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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 全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 人员 。 
(3)及时 性原则。 托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须在 发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 先” 的
原则, 新设 机构 或新 增业 务品种 时, 必须 做到 已建 立相关 的规 章制 度 。 
(4)审慎 性原则。 各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证 基金资 产和其他 委托 资
产的安 全与 完整 。 
(5)有效 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需要 适时修 改完善, 并保 证
得到全 面落 实执 行, 不得 有任何 空间 、时 限及 人员 的例外 。 
(6)独立 性原则。 设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职责 的管理 部门; 直 接操作人 员和控 制人员必须 相对
独立, 适当 分离 ; 内 控制 度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须 独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 定和 执行部 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格 的隔离制 度。资 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 业务实 行严格分 离,建立 了明确 的岗位职 责、 科
学的业 务流 程、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员 行为 规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并采取 了良 好的 防 火 墙
隔离制 度, 能够 确保 资产 独立、 环境 独立 、人 员独 立、业 务制 度和 管理 独立 、网络 独立 。 
(2)高层 检查。主 管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 层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政策 和策略 的制定者 和管 理
者,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 告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 况,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 部在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 方 面
的进展 ,并 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内 部控 制措 施, 督促 职能管 理部 门改 进 。 
(3)人事 控制。 资产托 管 部严格落 实岗位 责任制, 建立“自 控防线” 、 “互控 防线” 、 “监 控防
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 绩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 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 控文 化, 增 强员 工的 责 任 心
和荣誉 感, 培 育团 队精 神 和核心 竞争 力。 并 通过 进 行定期 、 定向 的业 务与 职 业道德 培训 、 签订 承诺
书,使 员工 树立 风险 防范 与控制 理念 。 
(4)经营 控制。资 产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划、 编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各种 业务营 销活动、 处理 各
项事务 ,从 而有 效地 控制 和配置 组织 资源 ,达 到资 源利用 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 
(5)内部 风险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核监 察、风 险评估等 方式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 定期 或
不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 进行检 查、 监 控, 指 导业 务部门 进行 风险 识别 、 评 估, 制定 并实 施风 险 控
制措施 ,排 查风 险隐 患。 
(6)数据 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密 、数据 传输线路 的冗 余
备份、 监控 设施 的运 用和 保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 据安 全 。 
(7)应急 准备与响 应。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专 门的灾 难恢复中 心,制定 了基于 数据、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 的灾难 恢复 方案, 并组 织 员工定 期演 练 。 为 使演 练 更加接 近实 战 , 资 产托
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 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 间演 练发展到现在的“随 机演 练” 。从 演练结果看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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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 管部 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灾 难的 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恢 复业 务 。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产 托管部内 部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部门 ,配备 专 职稽核 监察人员 ,在总 经理的直 接领 导
下,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全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 想,确 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 康、稳 定地 发展 。 
(2)完善 组织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完 善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要从 上至下 每个员工 的共 同
参与, 只有 这样 , 风 险控 制制度 和措 施才 会全 面、 有效。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 风 险 控
制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 务部 门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责 范围 内的 风险负 责, 通过 建 立 纵
向双人 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部 组织 结构 ,形 成不 同部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组 织结 构 。 
(3)建立 健全规章 制度。 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 视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 坚持把 风险防范 和控 制
的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 责、 制 度建 设和 工作 流程 中。 经 过多 年努 力, 资产 托管部 已经 建立 了 一 整
套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 包 括: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稽核 监察 制度 、 信 息披露 制度 等, 覆 盖 所
有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之 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 
(4)内部 风险控制 始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 一,保 持与业务 发展同等 地位。 资产托管 业务 是
商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直将 建立 一个 系 统 、
高效的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为 工作 重点 。随 着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和 托管 业务 的快速 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 不断 出现 , 资 产托 管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 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 控 制
为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线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 人签署的《托管协议》 和 有关基金法规的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的投资 对象、 基金 资产 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 基 金资 产 的核算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费用 的支付 、 基 金申 购资 金的 到账和 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收 益分 配、 基金 的融 资条件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其中对 基金 投资 的 监 督
和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开始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托 管协 议 》 或 有关 基 金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 并以 书 面 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在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 金 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过失 致使 投资 者遭 受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纠正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吴 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网 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丰 靖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9)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 :梁 曦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10)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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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1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2)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谢 小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13)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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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4)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 :张 萍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888 
(15)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6)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北京、 上海 ) 、96528 (其 他地区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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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 道 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吴 海平 
网址:www.shrcb.com 
(18)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 :王 薇娜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19)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全 国 )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滕 克 
网址:www.qdccb.com 
(20)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 大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宏鸣 
电话:0551-62667635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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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51-62667684 
联系人 :叶 卓伟 
网址:www.hs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88 
(21)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 区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区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22)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23)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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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24)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 :翁 俊 
网址:www.nj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25) 临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 :吕 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26)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 海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 :林 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浙 江和上 海地 区) 、0577-96699(其 他地 区) 
(27)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 大厦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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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电话:027-82656867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 :黄 慧琼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58 ( 武 汉) 、400-609-6558(全 国 ) 
(28)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 :田 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29)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口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洛阳 银行 三楼 3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 :董 鹏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30)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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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 :何 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31)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 :王 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32)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中山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 :李 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33)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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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34)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 :许 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35)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 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36)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 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习 甜 
网址:licaike.hexun.com 
(37)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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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38)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39)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40)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41)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42)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 齐 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43)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44)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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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 广 州天 河区 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5 、18 、19 、36 、38、39、41 、42、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45)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46)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47)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 10 楼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3 、400-888-8001 或拨 打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48)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联系人 :李 清怡 
网址:www.syw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49)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 1199 弄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50)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联系人 :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51)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52)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 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53)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 :李 珊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48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54)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55)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651 、18902216382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56)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57)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 8 号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胡 天彤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58)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1 号 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59)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60)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61)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62)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63)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64)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 :胡 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65)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66)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67)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68)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 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69)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70)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 市 玄武 区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64032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71)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72)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 海 淀区 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 恺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73) 大同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 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74)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75)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6-7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广场 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76)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周 璐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77)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78)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79)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80)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6572 、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张 巧玲 、乔 芳 
网址:www.dgzq.com.cn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81)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5585287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 :陈 利民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82)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83)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军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84)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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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85)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86)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 :周 欣玲 
网址:www.gs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87)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10-52723273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李 慧灵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88)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89)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90)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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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92)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联系人 :杨 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93)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叶 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94)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95)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96)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97)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98) 财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 :0571-87818329 
联系人 :夏 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99)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 :陈 敏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100 )瑞 银证 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101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95532 
(102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李 珍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103 )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 路 118 弄东 方企 业园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104 )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法定代 表人 : 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105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张 背北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106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一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111 (四川 地区 ) 、400-660-0109 (全 国) 
(107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108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 路 166 号 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109 )厦 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 :卢 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110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商 务 广场 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 商务广 场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龙云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戴 莉丽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3340678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111 )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北街 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A 座 3 层、5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 :黄 恒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112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1410 、027-87618882 
基金管 理人 可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情 况变 化增 加或者 减少 代销 机构 , 并 及时公 告。 销 售 机
构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 点。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张 金锋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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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立华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杨 科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杨科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企业 天地 2 号楼 普 华永道 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 许 康玮 、洪 磊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许 康玮 、洪磊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本 基金 募集 申请 已经 中国证 监 会 2009 年 6 月 18 日证 监许 可[2009]531 号 文核准 。 
本 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 金, 基 金存 续 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按照 每份 基金份 额面 值 1.00 元人 民 币进行 募集 。 
本基金 于 2009 年 7 月 6 日至 2009 年 7 月 8 日 公开 募 集。 
本基金 募集 期共 募 集 24,771,957,170.09 份 基金 份额 , 有效认 购户 数 为 356,985 户。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于 2009 年 7 月 10 日正式 生效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一) 本基 金与 目 标 ETF 的联系 与区 别 
本基金 为华 夏沪 深 300ETF 的联接基金。 本基 金主 要投资 于华 夏沪 深 300ETF 以求达到投资 目
标,华 夏沪 深 300ETF 的标的指 数和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一 致, 投资 目标 相似 。 
在投资 方法 上, 本基 金为 目标 ETF 的联接基 金, 主 要通过 投资 于目 标 ETF 来跟踪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的目 标 ETF 主要采 用复制 法来 跟踪 标的 指数 。 
在交易 方式 上, 本基 金投 资者目 前只 能通 过场 外销 售机构 以现 金的 方式 申购 、 赎回 ; 本 基 金 的
目标 ETF 属于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目 标 ETF 的投资 者可 以在 二 级市场 上买 卖 ETF ,
也可以 根据 申购 赎回 清单 按照申 购、 赎回 对价 通过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申 购、 赎回 ETF 。 
本基金 与目 标 ETF 业绩表 现可能 出现 差异 ,可 能引 发差异 的因 素主 要包 括: 
1、 法律 法规 对投 资比 例的 要求 。 本 基金 作为 普通 的 开放式 基金 , 需将 不低 于 资金资 产净 值 5%
的资产 投资 于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目 标 ETF 不受上 述投 资比例 的限 制。 
2、申购赎回的影响。本 基 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 大 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 值 产生一定影响;
目标 ETF 根据申购 赎回 清 单按照 申购 、赎 回对 价办 理申购 、赎 回业 务, 申购 赎回对 基金 净值 的 影
响较小 。 
( 二)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1、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分 公司 、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 南京 分公 司、杭 州分 公 司 、
广州分 公司 ,设 在北 京、 上海、 广州 的投 资理 财中 心以及 电子 交易 平台 。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 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 北京 朝阳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24 号双 井乐 成中 心 B 座 1 层 102 (100022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广渠 门内大 街 35 号 (富 贵园 购 物中心 )首 层东 区 F1-3(100062 )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 北京 世纪 城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蓝靛 厂时雨 园 甲 2-4 号(100097 ) 
电话:010-88892832/33/35 
传真:010-88892830 
(8)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 88 号 紫竹 花园 一期 B 座 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9)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里 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 A 座一层 (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10) 北京 望 京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南湖东 园 122 楼 博泰 国际 商业广 场一 层 F-36 号(100102 ) 
电话:010-64743055/2505/0335/5375 
传真:010-64746885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11 )北 京朝 外大 街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12)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3)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 (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4) 上海 联洋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 柳路 115 号一层 (200135 ) 
电话:021-68547366/7566/7586 
传真:021-68547277 
(15) 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大 厦 1 号楼 18D (518026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6)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长 江 路 69 号 江苏保 险大 厦一 楼(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7)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8) 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华 穗 路 180 号( 君玥 公馆)A 座首 层(510623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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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0-38067290/7291 
传真:020-38067232 
(19) 广州 天河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 北路 579-B 号协 和新 世界 一层 (510630 ) 
电话:020-38460001/1058/1152 
传真:020-38461077 
(20)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上 交易 系统 或移
动客户 端 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具体 业务 办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询。 本
公司 网 址:www.ChinaAMC.com 。 
2、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五、 相关 服务 机 构 ”中 “ (一 ) 销
售机构 ”的 相关 描述 。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通常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日(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暂停 申 购 、
赎回 等业务 时除外 ) , 投资 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 申购 和赎回申请。具体业 务 办 理时间以销售机构 公
布时间 为准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申购 、 赎 回
时间进 行调 整, 但此 项调 整应在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于 2009 年 7 月 31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赎回 业务, 于 2009 年 8 月 7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及 基金 转换 等业 务。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 申 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的原则 ,即 按照 投资 者认 购、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赎 回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4、投资者办理申购、赎 回 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 和 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 
5、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 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 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
上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 通 过直 销机 构办 理 本基 金的 申购 业务 , 每 次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通过 代 销机 构 办 理本 基金 的申购 业务 , 每 次最 低申 购金额 为 1,000.00 元 (含 申购费 , 定 期定 额 不 受
此限制 )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 于 100 份 基金 份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构 (网点 )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不 足 100 份的 ,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 全 部
赎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请遵 循各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 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 的金额和赎回的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构 提 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 回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登记 结 算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 投资 者应 向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 询
申购与 赎回 的成 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接收 到申 购 申
请。申 购的 确认 以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 司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 功 或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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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投资 者 T 日赎 回申 请成 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构 在 T
+7 日 ( 包 括该 日 ) 内将 赎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时 , 款 项 的 支
付办法 参照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提前 公告 。 
( 七)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 人 承担,用于市场推广、 销 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 用 。投资者在申购
本基金 时需 交纳 前端 申购 费,费 率按 申购 金额 递减 ,具体 如下 :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2% 
100 万 元以 上 ( 含 100 万元 )-500 万 元以 下 0.9% 
500 万 元以 上 ( 含 500 万元 )-1000 万 元以 下 0.6% 
1000 万元 以上 (含 1000 万元 ) 每笔 1,000.00 元 
2、 本 基金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 承担, 在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 回时 份额 持有不 满 1 年的 ,
收取 0.5% 的 赎回 费 , 持有 满 1 年 以上 ( 含 1 年 ) 的 , 赎 回费 为 0 。 其 中, 须依 法扣除 所收 取赎 回 费
总额 的 25% 归入 基金 资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结算 费、销 售手 续费 等各 项费 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 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
新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2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 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对 特定 交 易方式 ( 如网上 交易、 移 动客户 端交 易 ) 等 进行 基 金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 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手 续后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 基金 赎回 费率 。 
( 八)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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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前 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产 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一 : 假 定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30 元。 若三 笔申购 金额 分别 为 1,000 元、100 万元 、500
万元, 则各 笔申 购负 担的 前端申 购费 用和 获得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1.2% 0.9% 0.6%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88.14 991,080.28 4,970,178.93 
前端申 购费 (d=a-c ) 11.86 8,919.72 29,821.07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e ) 1.230 1.230 1.230 
申购份 额(f=c/e ) 803.37 805,756.33 4,040,795.88 
若申购 金额 为 1000 万元 , 则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 用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净申购金 额 (c=a-b) 9,999,000.00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d) 1.230 申购份 额(e=c/d ) 8,129,268.29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当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用 例 二: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赎 回 10,000.00 份 基金 份 额,持 有期 限半 年, 该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25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金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 %=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62.50 =12,437.50 元 例 三 :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 T 日赎 回 10,000.00 份 基金 份 额, 持有 2 年 , 该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225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元,则 其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00× 1.225=12,250.00 元 3、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计算 公式 为 计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 算 或 公告。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九)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结算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记 结算 手续 ,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起 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记 结算 手 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结 算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 质 影 响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并 最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 3、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 4、本 基金 的目 标 ETF 暂停估值 。 5、 本基 金的目 标 ETF 暂停申购 或二 级市 场交 易停 牌, 且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 必要暂 停本 基金 申 购的。 6、因基金收益分配、或 基 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 些 证券即将上市或进行权 益 分派等原因,使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短期 内继 续接受 申购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已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 8、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 9、个别投资者的申购、 赎 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 的 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 加 ,或使得基金管 理人无 法顺 利实 施投 资策 略,继 续接 受其 申购 可能 对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产 生损 害 。 10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 述 1 到 8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 十一 )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者 延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 2、证 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 4、本 基金 的目 标 ETF 暂停估值 。 5、 本基 金的目 标 ETF 暂停赎回 或二 级市 场交 易停 牌, 且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 必要暂 停本 基金 赎 回的。 6、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 原因而 出 现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付 出现 困难 。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 管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 期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赎 回申 请人 已 被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照 发 生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同时, 在出 现上 述 第 6 的 情形时 , 对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延 缓期 限 不 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 分 予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赎 回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公告 。 ( 十二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即 认 为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 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 顺 延 赎回。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1)全额赎回:当基金 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 资 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 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 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予 以办理 。对 于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 请 , 应当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 比例,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额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办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外 , 延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 的 赎 回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 并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的 限 制。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2 日 内通过 指定 媒体 或代销 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 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 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本基金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 (含 2 日)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 管 理人 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 受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延 缓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十三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 放日在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 或 赎回的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始 办 理申购 或赎 回的 开 放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 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 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十四 )基金 份额 的 转换 1、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进行 申请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 ”法,即基金的转换 价 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 日 转 出、转入基金的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4) 投资 者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后 ,T+1 日可 获得 确认 。 (5)除另有规定外,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单笔转出申 请 遵循转出基金有关赎回 份 额的限制,单笔 转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 低申购 限额 限制 。 (6)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 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 相 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 人 可根据基金资产 组合情 况, 决 定全 额转 出 或部分 转出, 并且 对于 基 金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 将 采 取相同 的比 例确 认 ; 在 转出申 请得 到部 分确 认的 情况下 , 未 确认 的转 出申 请 可根据 投资 者事 先的 选择 和代销 机构 的相 关 规 定予以 顺延 或撤 销基 金转 换。 (7)投资者办理基金转 换 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 处 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 金 必须处于可申购 状态。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可能 开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投资 者 应 参 照各代 销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 场 情况调整转换的程序及 有 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 整 生效前2个工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2、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 其 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 赎 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 要暂停接受该基 金份额 的转 出申 请。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申请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一 种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体 上刊 登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的公 告。 3、转 换费 (1) 基金 转换 费: 无。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2)转出基金费用:按 转 出基金赎回时应收的赎 回 费收取,如该部分基金 采 用后端收费模式 购买, 除收 取赎 回费 外, 还 需收 取赎 回时 应收 的后 端申购 费。 转换 金额 指 扣 除赎回 费与 后端 申 购 费 (若有 )后 的余 额 。 (3) 转入 基金 费用 :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用 根 据适 用的 转换情 形收 取, 详细 如下 : ①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端 收 费 基金基 金份 额, 且转 出基 金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均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购 费 率 最高档 ,最 低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一。 ②从 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 端(固 定费用 )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端 收 费 基金基 金份 额, 且转 出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如果 转入 基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比转 出基 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最 高档 高 , 则 收取的 申购 费用 为转 入基 金适用 的固 定费 用; 反之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二。 ③从 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端 收 费 基金基 金份 额, 且转 出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 入 的 基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始 计算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三。 ④从 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收 取 申 购费用 的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四。 ⑤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端 收 费 基金基 金份 额, 且转 出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费 率。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购 费 率 最高档 ,最 低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五。 ⑥从 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端 收 费 基金基 金份 额, 且转 出基 金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均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最低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六。 ⑦从 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端 收 费 基金基 金份 额, 且转 出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 入 的 基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始 计算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七。 ⑧从 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收 取 申 购费用 的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八。 ⑨从 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端 收 费 基金基 金份 额, 且转 入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购 费 率 最高档 ,最 低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九。 ⑩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端 收 费 基金基 金份 额, 且转 入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如果 转入 基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比转 出基 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最 高档 高 , 则 收取的 申购 费用 为转 入基 金适用 的固 定费 用; 反之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 为 0。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端 收 费 基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后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 入 的 基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始 计算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一 。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收 取 申 购费用 的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二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其 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取方 式:收 取的 申 购费率= 转入基金 的申购 费 率-转出基 金的销 售服务 费率×转出 基金 的持有 时间 (单 位为 年) , 最低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三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其 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取方 式:收 取的申 购费用= 固定费用 -转换 金 额×转出基 金的销 售服务 费率×转出 基金 的持有 时间 (单 位为 年) , 最低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四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其 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的基 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时,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的持 有 期 将 自转入 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起 重新 开始 计算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五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其 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六 。 ? 对于 多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份 额转 出情 况的 补充说 明 上述为 处理 申 ( 认) 购时 间不同 的多 笔基 金份 额转 出的情 况, 对转 出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 金 的 持有时 间规 定如 下: (i ) 对于 货币 型基金 (目前 包括华 夏现金 增利货 币、 华夏货 币、华 夏财富 宝货 币 、华 夏薪金 宝货币 )和 不收 取赎 回费 用的债 券型 基金 (目 前包 括华夏 债 券 C ) ,每 当有 基 金新增 份额 时, 均 调 整持有 时间 ,计 算方 法如 下: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 原 持有 时间× 原 份额/ ( 原份 额+ 新 增份额 ) (ii ) 对于 除上 述 (i ) 中 五只基 金外 的不 收取 申购 费用的 基金 , 其 持有 时间 为本次 转出 委托 中 多笔份 额的 加权 平均 持有 时间 。 (4) 上述 费用 另有 优惠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转换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4、业 务举 例 例一: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 该 日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 赎回 费率 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 金适用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为 2.0% ,该 日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 计 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 金适用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为 1.2% ,该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日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 二: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 该日 甲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 甲 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档 为 1.5% , 赎 回 费率 为 0.5% 。 (1)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基 金前 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基 金前 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00.00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三: 假定 投资 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基 金甲 1,000 份, 转入 后端 收费 基 金乙,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 认成 功 。 甲 基金 适用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若投资 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在 1 年 之内 ,适用 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2% , 且 乙基 金不 收取赎 回费 , 该 日乙 基金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乙 。 T 日甲 、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 。甲 基 金赎回 费率 为 0.5%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5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固定 费用 , 该日 甲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 甲 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档 为 1.2% , 赎 回 费率 为 0.5% 。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乙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乙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最 高档 为 1.5% , 该 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丙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丙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最 高档 为 1.0% , 该 日 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该日 甲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 基金 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500 元, 乙基金 适用 的申 购费用 为 1,000 元,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 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 ) 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基 金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1,000 元 , 丙 基金 适用 的 申购费 用 为 500 元, 该日 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七: 假定 投资 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基 金甲 10,000,000 份, 转入 后端 收费基 金乙 , 甲 基金 申购 费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该日 甲、 乙基金 基金 份 额 净 值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认 成功 。 甲基 金适 用 赎回费 率 为 0.5%。则 转出基 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 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在 1 年 之内 ,适用 后端 申 购 费率 为 1.2% , 且 乙基 金不 收取赎 回费 , 该 日乙 基金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141,581.03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 费用基 金乙 , 甲 基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T 日甲 、 乙基 金基 金 份额净 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 。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5% 。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持 有期 为半 年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 端收费 模式 ) , 转 出时适 用甲 基金 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8% , 该日 甲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金 前端 申购 费 率 最高档 为 1.5% , 赎回 费率 为 0.5% 。申 购日 甲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 金适用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为 2.0% ,该 日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1+K)) 1,168.71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 金适用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为 1.2% ,该 日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1+K))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持 有期 为半年 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端 收费 模式 ) ,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8% , 该 日甲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 基金 前端 申购 费 率最高 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申购 日甲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1 )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基 金前 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 ) 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基 金前 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 基金转 换申 请, 转出 持有 期为 3 年的 后端 收费基 金 甲 1,000 份 , 转入 后端收 费基 金乙 , 转出 时 适用甲 基金 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0% , 该日 甲、 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300、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 这笔 转换 确认 成 功。 申 购当 日甲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 适用赎 回费 率 为 0.5% 。 则 转出 基 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投资 者 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 则 赎回 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2 年 半,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为 1.2%, 且 乙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5% , 该 日乙 基金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 则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1+T))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3 年 的后 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转 入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金 乙 。T 日 甲 、 乙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 。 申购 当日 甲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00 元 ,赎 回费 率为 0.5% ,转 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0%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146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前端 收费基 金乙 。T 日甲 、 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200 、1.300 元。 甲基 金 销售服 务费 率 为 0.3% , 不收取 赎回 费。 乙基 金适 用申购 费率 为 2.0% 。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 金额 (I=E/(1+H)) 1,177.86 转入基 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K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5 天 的不 收取申 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 前 端收费 基金 乙。 T 日 甲、 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200 、 1.300 元。 甲基 金销 售服务 费率 为 0.3% , 不收取 赎回 费。 乙基 金适 用固定 申购 费 500 元 。则 转出基 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及 份额 计 算 如 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500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6.85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93.15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63.96 例十五 :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 基金转 换申 请, 转出 持有 的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 后端收 费基 金乙 ,该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200 、1.500 元。 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认 成功 。 甲 基金 不收 取赎回 费。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 额计算 如下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 则 赎回 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3 年 半,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为 1.0% , 且乙 基金 赎回 费率为 0.5%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 额计 算 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后端申 购费 (P=J*H*O/(1+O))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乙 。 T 日 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 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1% 。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九 、基 金份额 的非 交易过 户 与 转托管 等业 务 ( 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则 从 某 一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 司 法强 制执 行和经 登记 结算 机构 认可 的 、 符 合法 律 法 规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 中, “继承 ”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由 其 合 法 的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 社 会团体 的情 形; “司 法执 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者的 条件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 提 供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二)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 其基金 份额 在不 同交 易账 户间的 转托 管手 续,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以 按 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基金 管理人 及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则。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具体 公告 或更 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中确 定。 ( 四)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 认可的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部 分产 生的 权 益 按 照我国 法律 法规 、监 管规 章以及 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来决 定是 否冻 结。 ( 五) 未来 , 若 条件 允许 , 在不 损害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下 , 本 基金 可在 交易 所交易 、 进行场内 申购、 赎回 ,不 需召 开持 有人大 会。 十 、基 金的投 资 ( 一) 投资 目标 采用指 数化 投资 方式 , 追 求对标 的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 获得 与标 的指 数收 益相 似的回 报及 适 当 的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其他收 益。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 为更 好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基 金还 可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债券 、 权 证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的 (如股票指数期货等 金融 产品)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正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 已 申购但 尚未 确认 的目 标 ETF 份额可计 入在 内) 。 基 金持 有现 金以 及到 期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5% 。 ( 三) 投资 理念 未来, 我国 将继 续保 持平 稳较快 发展 , 中 国经 济以 及资本 市场 仍然 面临 良好 的发展 前景 , 而 指 数化投 资可 以以 最低 的成 本和较 低的 风险 获取 市场 平均水 平的 长期 回报 。 标的指 数具 有良 好的 市场 代表性 、流 动性 与蓝 筹特 征,通 过 投 资于 目标 ETF 基金份 额、 标 的 指数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 等, 以 有效 控制 基金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从而 满足投 资者 多样 化 的 投 资需求 ,并 力争 在长 期内 为投资 者带 来较 好的 投资 回报。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交易 所买 卖或申 购赎 回的 方式 投资 于目标 ETF 的份额。根 据 投资者 申购 、 赎 回的现 金流 情况 ,本 基金 将综合 目标 ETF 的流动性 、折溢 价率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流 动性 等因 素 分 析,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监控 和调整 , 密 切跟 踪标 的指 数。 基 金也 可以 通过 买入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来 跟 踪 标的指 数。 基 金还 可适 度 参与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交 易和申 购、 赎 回之 间的 套 利, 以增 强基 金收 益。 在目 标 ETF 上市之前 ,本 基金可 以股 票和 现金 特殊 申购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 金还 将投 资于 期权、 期货 以及 其他 与标 的指数 或标 的 指 数 成份股 相关 的金 融产 品, 投资目 标是 更 紧 密地 跟踪 标的指 数。 基金 拟投 资于 新的金 融产 品的 , 需 将 有关投 资方 案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公告 。 未来, 随着 证券 市场 的发 展、 金 融工 具的 丰富 和交 易方式 的创 新等 , 基 金还 将积极 寻求 其 他 投 资机会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更新和 丰富 基金 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的风 险控 制目 标是 追求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不 超 过 0.35% , 年 跟踪 误差不 超 过 4% 。 ( 五) 投资 管理 体制 基金管 理人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制。 基 金经 理负 责基 金的 日常投 资运 作 , 基 金投资 的重 大事 项需 向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报 告。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 六) 投资 程序 研究、 决策、 组合 构建 、 交 易、 评 估、 组 合维 护的 有机 配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 投资管 理程 序 。 严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 可以 保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 执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 生。 1、 研究:基金经理、研 究 人员 依托公司整体研究 平 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 券 商等外部研究力 量的研 究成 果开 展指 数跟 踪、 成 份股 公司 行为 等相 关信息 的搜 集与 分析 、 流 动性分 析、 误差 及 其 归 因分析 等工 作, 撰写 研究 报告, 作为 基金 投资 决策 的重要 依据 。 2、 投资决策:投资决策 委 员会依据研究报告,定 期 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 开 投资决策会议, 决策相 关事 项。 基金 经理 根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议,每 日进 行基 金投 资管 理的日 常 决 策。 3、 组合构建:根据标的 指 数,结合研究报告,基 金 经理构建组合。在追求 跟 踪误差和偏离度 最小化 的前 提下 ,基 金经 理将采 取适 当的 方法 ,以 降低买 入成 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4、 交 易执 行: 交易 管理 部 负责具 体执 行交 易, 同时 履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 5、 投资绩效评估:风险 管 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 金 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 提 供相关报告。绩 效评估 能够 确认 组合 是否 实现了 投资 预期 、 组 合误 差的来 源及 投资 策略 成功 与否, 基金 经理 可 以 据 此检讨 投资 策略 ,进 而调 整投资 组合 。 6、 组合监控与调整:基 金 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 动 ,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 况 、流动性 状况、 基金申 购和 赎回 的现 金流 量情况 以及 组合 投资 绩效 评估的 结果 ,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监 控和 调整 , 密 切 跟踪标 的指 数。 ( 七) 投资 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债 券 。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 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修 改或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相 应 调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整投资 禁止 行为 的规 定, 不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 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 额 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 ,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 不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 的 比 例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遵从 其规 定 。 (3)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 金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比 例的 约定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 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修 改或 取消上 述限 制的 ,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本 基 金 可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 的规定 ,不 受上 述限 制。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流 动性限 制、 目标 ETF 暂停 申购赎 回、 目标 ETF 未上 市或二 级市 场交 易停 牌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致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到 标准 。 但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 八)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沪 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95% +1% (指 年收 益率 , 评 价时应 按期 间 折 算) 。 沪深 300 指数 是中证指数 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 准并结合中国市场的实际 情况编制的沪 深 两市统 一指 数, 其流 动性 高, 可 投资 性强 , 综 合反 映了中 国证 券市 场最 具市 场影响 力的 一批 优 质 企 业的整 体状 况, 适合 作为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如果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变 更或停 止沪 深 300 指 数的 编制及 发布 、 或 沪 深 300 指 数由其 他指 数 替 代、 或 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发生重 大变 更等 原因 导致 沪深 300 指 数不 宜继 续作 为标的 指数 , 或 市 场 有 其他更 适合 投资 的指 数,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变更 本基 金的 标 的 指 数,相 应更 换基 金名 称和 业绩比 较基 准, 并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及时 公告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推 出 , 或 者是市 场上 出 现 更加 适合 用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 准的 指数时 ,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 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若基金 变更 投资 比例 范围 约定, 基金 管理 人可 相应 变更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权重构 成, 无 需 召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取得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九)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基金 ,风 险与收 益高 于混 合基 金、 债券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 金管 理 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 4、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 益 。 (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 十二 )目标 ETF 发生相 关变更 情形 的处 理方 式 目标 ETF 出现下 述情 形之 一的, 本基 金可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由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 更为直 接投 资该 标的 指数 的指数 基金 ;若 届时 本基 金管理 人已 有以 该指 数作 为标的 指数 的指 数基 金, 则 本基 金将 本着 维护 投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履行适 当 的 程序 后可 选取 其他合 适的 指数 作 为 标 的指数 。相 应地 ,基 金合 同中将 删除 关于 目 标 ETF 的表述 部分 ,或 将变 更标 的指数 ,届 时将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1、目 标 ETF 交易方式 发 生重大 变更 致使 本基 金的 投资策 略难 以实 现。 2、目 标 ETF 终止上市 。 3、目 标 ETF 基金合同 终 止。 4、目 标 ETF 与其他基 金 进行合 并。 5、目 标 ETF 的基金管 理 人发生 变更 。 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 。 (十三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 并 对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 2014 年 7 月 17 日复 核了 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 大 遗 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序 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659,716,396.71 4.05 其中: 股票 659,716,396.71 4.05 2 基金投 资 14,764,531,675.62 90.55 3 固定收 益投 资 662,738,853.97 4.06 其中: 债券 662,738,853.97 4.06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0,000,000.00 0.3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53,125,620.09 0.94 8 其他各 项资 产 15,559,518.23 0.10 9 合计 16,305,672,064.62 100.00 2、 报 告期 末投 资目 标基 金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 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1 华夏沪 深 300ETF 股票型 交易型 开放 式 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14,764,531,675.62 90.92 3、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2,096,956.20 0.01 B 采矿业 41,558,314.75 0.26 C 制造业 250,717,518.35 1.54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23,246,678.09 0.14 E 建筑业 23,266,627.00 0.14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8,648,864.14 0.1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6,230,572.08 0.1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0,806,409.85 0.19 J 金融业 203,618,442.24 1.25 K 房地产 业 29,202,083.28 0.1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5,607,197.42 0.0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5,962,305.39 0.04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6,014,169.40 0.04 S 综合 2,740,258.52 0.02 合计 659,716,396.71 4.06 4、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036 招商银 行 2,584,090 26,461,081.60 0.16 2 601318 中国平 安 634,086 24,944,943.24 0.15 3 600016 民生银 行 3,733,976 23,187,990.96 0.14 4 601166 兴业银 行 1,514,416 15,189,592.48 0.09 5 600000 浦发银 行 1,485,907 13,447,458.35 0.08 6 601288 农业银 行 3,901,600 9,832,032.00 0.06 7 000651 格力电 器 330,342 9,728,571.90 0.06 8 600837 海通证 券 984,011 9,003,700.65 0.06 9 000002 万


科A 1,082,200 8,949,794.00 0.06 10 601818 光大银 行 3,359,558 8,533,277.32 0.05 5、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662,254,000.00 4.0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662,254,000.00 4.08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484,853.97 0.00 8 其他 - - 9 合计 662,738,853.97 4.08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 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40204 14国开04 2,400,000 241,080,000.00 1.48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2 140207 14国开07 1,800,000 180,648,000.00 1.11 3 130243 13国开43 1,300,000 130,143,000.00 0.80 4 130249 13国开49 600,000 60,378,000.00 0.37 5 110247 11国开47 500,000 50,005,000.00 0.31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9、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1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12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 资决策 程序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未 发现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 处 罚 的 情 形。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343,893.2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3,326,551.07 5 应收申 购款 1,889,073.9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559,518.23 (4)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27002 徐工转 债 289,593.97 0.00 2 113006 深燃转 债 195,260.00 0.00 (5)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 金 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 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计入 费用 后实 际 收益水 平要 低 于 所列数 字。 阶





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 ③ ②-④ 2009 年 7 月 10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0.20% 1.60% 5.50% 2.06% -5.70% -0.46%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1.52% 1.51% -10.89% 1.50% -0.63% 0.01%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3.44% 1.24% -22.76% 1.23% -0.68% 0.01%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9.47% 1.22% 8.18% 1.22% 1.29% 0.00%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5.00% 1.33% -6.26% 1.32% 1.26% 0.01%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5.55% 0.99% -6.23% 0.99% 0.68% 0.00%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 基金 款 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以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 以 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银行 间债 券托管 账户 并报 中 国 人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构和 基金 登记 结 算 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 的 管 理、 运 用或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登 记 结 算机 构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 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基 金 管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理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 务不得 相互 抵消 。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价值, 依据 经基 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 而计 算出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计算 基金 申购 与赎回 价格 的基 础。 ( 二) 估值 日 本 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 面 形 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 方法、时间、程序 进 行复核 ,复 核无 误后 在基 金管理 人传 真的 书面 估值 结果上 加盖 业务 公章 返回 给基金 管理 人; 月 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 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目 标 ETF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标 ETF 按照估值 日目 标 ETF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估 值。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上 述基金 份额 净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 , 按 最能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2、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 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 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 大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 确 定公允 价 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3、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 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 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 价 )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 近 一日 的市 价 ( 收 盘价 )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 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 公允价 值。 4、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 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根据《基金法 》 ,基金管 理 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 计 价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错误实 际发 生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当错 误 达 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估 值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公 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因基 金估值 错 误给投资 者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合同 的当 事人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结 算机 构、 或代理 销售 机 构 、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 遭 受 损失的 当事 人 ( “ 受 损方 ”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据传 输差 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 故 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 水平无 法预 见 、 无 法 避 免、无 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力 原 因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 因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仍应 负有 返 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差 错,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失 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 能 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 损 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 责,并且仅对差 错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 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损方 ” ) ,则差 错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 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 际 损失的 差 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 行 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 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时,基金托管人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 成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并 拒 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 、 行 政法规 、 《基 金 合 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 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基 金 管 理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 损 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 法 ,需 要修改基金登记结 算 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 进行更 正 。 (5)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停估值或 暂停 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 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 理 。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 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 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 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 由 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证 券投 资收 益、 证券 持有期 间的 公 允 价 值变动 、银 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他 收入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为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次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20% , 基 金红 利发 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 即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 至日) 的时 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分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按分 红权 益再 投资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具 体以 届时 的基 金分红 公告 为准 ) 进 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 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遵守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结算 机 构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有 关业务 规则 进 行 调整, 并及 时公 告。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 对象、 分配 时间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内 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按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应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 当 投资 者 的现金 红利 小 于 一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 金 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 资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 基金 份额 (具体以届时的 基金 分红公告为准 ) 。红 利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再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十五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 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2、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扣 除基 金资 产中目 标 ETF 份额所对 应 资产净 值后 剩 余 部分 的 0.5%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扣除 基金 资产 中目 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 产净 值后 剩余部 分 , 若 为负 数, 则 E 取 0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 管理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扣 除基 金资 产中目 标 ETF 份额所对 应 资产净 值后 剩 余 部分 的 0.1%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1%÷ 当年 天数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扣除 基金 资产 中目 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 产净 值后 剩余部 分 , 若 为负 数, 则 E 取 0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 托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取。 若遇 法 定 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3) 本条 第 ( 一) 款第 1 项中第 (3 )至第 (7 ) 项 费用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的 损 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 (3)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验资 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 息披 露 费 用 等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 展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基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但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证 监 会 的要求 提高 管理 费、 托 管 费的情 形除 外; 调 低基 金 管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 实施 日 前 2 日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告 。 (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1、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 费 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 、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 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中的 “ (七 )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 与“ (八) 申购 份额 与 赎 回 金额的 计算 方式 ” 中 的相 关规定 。 2、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 水 平、计算公式、收取方 式 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 募 说明书 “八、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中的 “ (十 四) 基金 份额的 转换 ”中 的相 关规 定。 ( 三)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 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 认 。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 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 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1、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站上;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 协 议登载 在网 站上 。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 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2)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书 的 当 日登载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登载 《 基 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 告 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 份额销售 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 值 登 载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 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 信 息 资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 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季 度 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下 列 事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及决 议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 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 (9)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 十 。 (10)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1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 (1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4)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5)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6)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 (17)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8)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19) 更换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 (20)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 (21)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 (22)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3)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 。 (24) 本基 金重 新开 始办 理申购 、赎 回 。 (25) 基金 份额 的拆 分 。 (26)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 予 以 公告。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时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 集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 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 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 准 则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 募 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 并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公 共媒 体 披 露 信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 露信 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一 信息 的内 容 应 当 一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众查 阅 、 复 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 十 八、 风险揭 示 (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1) 联接 基金 风险 本基金 为 ETF 联接基 金, 基金资 产主 要投 资于 目标 ETF , 在多数情 况下 将维 持 较高的 目标 ETF 投资比 例, 基金 净值 可能 会随目标 ETF 的净值波 动 而波动 ,目标 ETF 的相关 风险可 能直 接或 间接 成为本 基金 的风 险。 (2) 跟踪 偏离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目标 ETF 基金份额, 追求 跟踪 标 的指数 ,获 得与 指数 收益 相似的 回报 。以 下因素 可能 会影 响到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与跟 踪基 准之 间产生 偏离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①目标 ETF 与标的指 数的 偏离。 ② 基金 买卖 目 标 ETF 时所产生的 价格 差异 、交 易成 本和交 易冲 击。 ③ 基金 调整 资产 配置 结构 时所产 生的 跟踪 误差 。 ④ 基金 申购 、赎 回因 素所 产生的 跟踪 误差 。 ⑤ 基金 现金 资产 拖累 所产 生的跟 踪误 差。 ⑥ 基金 的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所产生 的跟 踪误 差。 ⑦ 其他 因素 所产 生的 偏差 。 (3) 与目 标 ETF 业绩差 异的风 险 本基金 为目 标 ETF 的联接 基金, 但由 于投 资方 法、 交易方 式等 方面 与目 标 ETF 不同,本基金 的业绩 表现 与目 标 ETF 的业绩表 现可 能出 现差 异。 (4) 其他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风险 如目标 ETF 基金份 额二 级 市场交 易价 格折 溢价 的风 险、目 标 ETF 参考 IOPV 决策 和 IOPV 计 算错误 的风 险、 目 标 ETF 退市风 险、 申购 赎回 失败 风险等 等。 2、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市场风险 可以分 为股 票投 资风 险和 债券投 资风 险。 股票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 政 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 化 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 影 响,导致市场价 格水平 波动 的风 险。 (2) 宏观 经济 运行 周期 性 波动, 对股 票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影 响的 风险 。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 况 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 场 、技术、竞争、管理、 财 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股票 价格 变动 的风 险。 债券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 市场 平均 利率 水平 变 化导致 债券 价格 变化 的风 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 、 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 差 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 属 债券价格变化的 风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 违 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 质 量降低导致债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 3、流 动性 风险 在目标 ETF 暂停交易或 者 暂停申 购、 赎回 或个 股流 动性不 足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能 无 法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迅速、 低成 本地 调整 基金 投资组 合,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成 不利 影响 。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 管理 现 金 头 寸时, 有可 能存 在现 金不 足的风 险 或 现金 过多 所导 致 的收 益下 降风 险。 4、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或 违 反 操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 计部门 欺诈 、交 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响 交 易 的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 者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 技 术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公司、 登记 结算 机构 、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5、政 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使 基金或 投资 者 利 益受到 影响 的风 险, 例如 , 监管机 构基 金估 值政 策的 修改导 致基 金估 值方 法的 调整而 引起 基金 净 值 波动 的 风险 、 相 关法 规的 修 改导致 基金 投资 范围 变化 基金管 理人 为调 整投 资组 合而引 起基 金净 值 波 动的风 险等 。 6、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 产 的 损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竞争 、代 理机 构违 约等 超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 险 ,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 二)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 政 府、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 须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 理 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 金 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 但 是,本基金并不 是代销 机 构 的存 款或 负债 ,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构 担保 或者背 书, 代销 机构 并不 能保证 其收 益或 本 金 安 全。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本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 提 醒 投 资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 投 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十 九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 金 管理 人 。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4)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程 序 。 (8) 终止 《基 金合 同》 。 (9)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 人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 变 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资产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 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 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 式 。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 机 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 规 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收 益分 配、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 (6)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 (7)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 后方可执行,自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于 《 基金 合同》 终止 并报 中 国 证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沪 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 “ 六、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 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 违反了《基金合 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 的 利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办 理基 金登 记结 算业务 并获 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前 提 下,制订和调整《业务 规 则》 ,决定 和调整 除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 财 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 (16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 (1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3、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 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 售与 服务代理协议及国 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 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 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的 价 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 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 够 按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 件 下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 人 ; (20)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 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 承 担 责任; 但因 第三 方责 任导 致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基 金管理 人首 先承 担 了 责 任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向 第三 方追 偿;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 案 条件, 《基 金合同》不能 生 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 基 金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定 期或 不定 期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入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 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 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 司和深圳分公司 开设证 券账 户;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开 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 负责基金投资债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券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3、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 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 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 不 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算 , 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 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 金 份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 构 ,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 任 而 免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 者 自 取 得依据 《基 金合 同》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 至 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 基金 合同 》 上 书 面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 《 业务 规则 》以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 程 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 机构处获得的不 当得利 ;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7) 法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义 务。 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5)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9)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0)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 项 。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资产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 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 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 机 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 规 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收 益分 配、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7)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 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基 金托 管人 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 独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开前 30 天 ,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时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 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 议 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 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 的 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 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 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 地 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结果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 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 理人或 托管 人不 派 代 表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 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 规 、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2)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 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 系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按 规定 进行 公告 ; (2 ) 大 会召集 人按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管 理人 (分 别或 共同地 称为 “ 监 督人 ”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会议召集人按规定 收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 面 表决意见;并在监督人 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统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如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 通知 拒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5) 上述 第 (4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见 的 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6)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 中 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 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 书 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 《 基 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 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 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七 ) 条 规定 程序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 由 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理 人授 权出 席 会 议 的代表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其 出 席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 席 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 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 证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 事项。 (2) 通讯 开会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监 督人 和公 证机 关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 并 形成 决议 。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但 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构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 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 应 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托 管人 、 终 止 《基 金合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 定 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 符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 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应当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但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 人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 的 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 新清 点结 果。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监督 人派出 的授 权 代 表 的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拒派代 表对 书面 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九) 关于 本基 金所 持目 标 ETF 份额行使 表决 权的 方式 鉴于本 基金 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 金,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凭所 持有 的本基 金份 额 行 使与目 标 ETF 相关的 持有 人权利 , 如 目标 ETF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权、 参加 目标 ETF 持有人 大会 的表 决权。 计算 参会 份额 和计 票时,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参会 份额 数和 票数 按权益 登记 日本 基 金 所 持有的 目标 ETF 的基金份 额、该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本 基金份 额占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比例 折 算 。本 基 金 持有人 ,如 经基 金管 理人 确认其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的 联接基 金份 额所 对应 的目 标 ETF 份额不少 于 目 标 ETF 总份额的 10% 的 , 可对目 标 ETF 行使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权。 如目标 ETF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亲 自出 席/ 出具 书面 表 决 意 见或以代 理投票 授权委托 书委派代 表出席/ 出具书面 表决意见 ,并有 权按照所 持有的本 基金基 金 份额对 应的 目 标 ETF 份额参与投 票表 决。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应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代表 本基 金的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目标 ETF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身份 行使 表决权 , 但 可接 受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委 托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代 理人 的身 份出 席目 标 ETF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并 参与 表决 。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于 《 基金 合同》 终止 并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一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友 好 协 商 未能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 地 点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金 合同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资 者可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网 站查询 ”。 二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沪 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托管 协议》 。 “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成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文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 一) 基金 募集 ; (二) 基金 销售; (三) 资产管 理; ( 四)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的其 他 业 务。 存续期 间:100 年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140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 :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 号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 民 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 能的决定》 (国发 [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理 资金清 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 务及担 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承 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 代付业务;代理证券 投资 基金清算业务(银证 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代 理政策 性银 行、 外国 政府 和国际 金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保管 箱服 务; 发行 金融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 券 、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 金账户 管理 服务 ; 开 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资 信 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 贷款承 诺; 企业、 个人 财务顾 问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币 兑换 ; 出 口托收 及进 口代 收 ; 外 汇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 有 价 证券 ; 自 营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 银行卡 业务 ; 电话 银行 、 网上银 行 、 手 机银 行业 务;办 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 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 为更 好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基 金还 可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债券 、 权 证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的 (如 股票指数期货等 金融 产品) , 基 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正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 已 申购但 尚未 确认 的目 标 ETF 份额可计 入在 内) 。 基 金持 有现 金以 及到 期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合理 的期 限 内 调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 符合上 述比 例限 定。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 据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 时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①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报 的股 票 数 量 不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②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买 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 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5% , 基金 持 有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同 一权 证的 比 例 不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③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④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修 改或 取消上 述限 制的 ,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本 基 金 可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 的规定 ,不 受上 述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和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法规 允许 的 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流 动性限 制、 目标 ETF 暂停 申购赎 回、 目标 ETF 未上 市或二 级市 场交 易停 牌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致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到 标准 。但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 前 2 个 工作 日 正式向 基金 托 管 人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 变动 规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 于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 督。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 监督: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债 券 ;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修 改或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可 相应 调 整 投资禁 止行 为的 规定 ,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互 提 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其 更新, 加盖 公章 并 书 面 提交, 并确 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有责 任保 管真 实 、 完 整、 全 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并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名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 的变更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 运作中 严格 遵循 了 监 督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行 关联 交易 ,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 关联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 理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若 基 金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对 于 交 易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 则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 同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 行监 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 合同》的 约定对于基金 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并 按 照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审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在该 名单中 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名 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定期或 不定 期对 银行 间市 场现券 及回 购交 易对 手 的名单 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手 时须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申 请, 基 金 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对 名单 进行 更新。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管 人书 面确 认 后 , 被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时 提 醒 基 金管理 人撤 销交 易, 经提 醒后基 金管 理人 仍执 行交 易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 责 任,发 生此 种情 形时 ,托 管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 定的该 交易 对 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进 行交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有 利于 信 用 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 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 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 对 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 银行、中国建设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 情 况 调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 制交 易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与 核心交 易对 手以 外 的 交 易对手 进行 交易 时, 由于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 关 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 了上述 监督 流程 , 则 对于 由于交 易对 手资 信 风 险 引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 付能力 等涉 及 到 存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 风险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国 建设 银 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基金 投资 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外 的银 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 险 而造成 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 在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 督流程 , 则 对于 由于 存款 银行信 用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 券,应遵守《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2)流通受限证券,包 括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 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 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 交易 证券 , 不 包括 由 于发布 重大 消息 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 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基 金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保 证 基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 作日内 , 以 书面 或 其 他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 上述资 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 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 面信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 发行 证券 数 量、 发行 价格 、 锁定 期, 基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 、 总成本 、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资 金划 付 时间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上述 信息 的真 实 、 完 整 , 并 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 前将上 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 金 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 规 、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 制制度、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 督,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上述 资 料 可 能导致 基金 出现 风险 的, 有 权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就该 风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 进 行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 保留 查 看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 报 告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 切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没有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导致 基金 出 现 风 险,基 金托 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任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及其 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基金 托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 后 应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有 义 务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赔偿 因其 违反《 基金 合同 》而 致使 投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 应 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托 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 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管 人 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基 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基 金 托 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 无 故延 迟执行基金管理人 划款指 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议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 后 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 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 在 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 所 遭 受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 构 , 同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 理 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 管 基 金财产。未经基金管 理 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 运用、处分、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 的 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 账 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 的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与 独立 。 5、对于因基金认(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 的 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的, 基金 托管 人 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有 关当 事 人 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管 资 格 的商业 银行 开设 的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募集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基 金 募 集期满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等有关 规定 后, 由基 金管 理 人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 效。 验资 完成 ,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中, 基 金 托 管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效 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款 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 该 资 产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 托管 人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 表 所托管 的基 金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 得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银 行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 的 活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 、 《 人 民 币 利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行 规定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金 联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 立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 得 出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 以 外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拆 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基 金的 债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 的 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 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 回购主协议,正 本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 他 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 如 果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 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也 可 存 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或 票 据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 于 基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 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 一 方 持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 在 合 同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人 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方 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合 同 原 件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 部门 15 年 以上 。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该计 算日 基金 总份 额后 的数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 《 基 金合同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 其 他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 日 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加 密传 真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 算结果 复核 后, 签名 、 盖 章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传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 以 公 布。 根据《基金法 》 ,基金管 理 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 此 , 本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是 基金管 理人 , 就与 本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 家 最 新 规定估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 问 题,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金 管理 人,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应按 照目 前相 关规 则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的 形式 。 保 管 期 限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 。 其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等涉 及 到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后 十个 工作 日 内 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 遵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法 规 规 定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 解 决 的,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 点 在 北 京,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 关各 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 续 忠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十六、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内 容 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二十 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 ) 资料 发 送 1、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 不定期 发 送 对 账 单 , 但 由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详 实填 写 或 更 新 客 户 资 料 (含姓 名、 手机 号码 、电 子邮箱 、邮寄 地址 、 邮政 编码 等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送 出的 除外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 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开 放 式 基金运 作情 况回 顾、 客户 服务问 答等 。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登记结 算机 构 将 其 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 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具体以届 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 准) 。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 购 费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即 投资 者可 通过 固定的 销售 机 构 , 采用定 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份 额。 定期 定额 投资 不受日 常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定 期定 额具 体 实 施 时间和 业务 规则 详见 我公 司发布 在指 定信 息披 露媒 体及公 司网 站 的 公告 。 (四) 基金 转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并开 通基 金转换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转换 业 务 。 基金转 换需 遵守 转入 基金 、 转出 基金 有 关 基金 申购 赎回的 业务 规则 。 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的投 资 者 可 获得一 定的 费率 优惠 , 具 体 业务规 则和 办理 时间 详见 我公司 发布 在指 定信 息披 露媒体 及公 司网 站 的 公告。 (五)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国 农业 银行 金穗 借记 卡、 中 国工 商银 行借 记卡、 中国银 行借 记卡 、 招 商银行储 蓄卡 、 交通银行 太平洋借 记卡、 兴业银行 借记卡、 民生银 行借记卡 、 浦发银 行东方 卡/ 活期账 户一 本通 、 广发 银 行借记 卡 、 上 海银 行借 记 卡、 平安 银行 借记 卡 、 中 国 邮政储 蓄银 行借 记卡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开通 天天 盈账户 、 支 付宝 基金 专户 等第三 方支 付账 户 的个 人 投 资 者 , 以及 在 华 夏 基 金 投 资 理 财 中 心 开 户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在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ChinaAMC.com ) 或本公 司移 动客 户端 , 与 本公司 达成 电子 交易 的相 关协议 , 接 受本 公司 有 关服务 条款 并办 理相 关手 续后, 即可 办理 基金 账户 开立、 基金 申购 、 赎 回、 转换、 资料 变更 、 分 红 方式变 更、 信息 查询 等各 项业务 ,具 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业务 规 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站 查询 。 (六)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站订制电子邮件服 务,可 自动 获得 相应 服务 。未预 留相 关资 料的 投资 者可办 理资 料变 更后 获得 此项服 务。 (七) 呼叫 中心 1、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 、每天 24 小 时的自 动语 音服 务, 客户 可通过 电话 查询 最新 公告 信息、 基金 份 额 净值、 基金 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2、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的 人工 服务 。周一 至周 五的 人工 电话 服务时 间 为 8 :30~21 :00 ,周六 至周 日 的 人工电 话服 务时 间 为 8:30~17 :00 ,法定 节 假日 除 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八)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 询服 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 基金 账户 查询 ”,查 询 基金账 户情 况、 更改 个人 信息、 订制 个 性 化 服务。 2、在 线客 服 投资者 可点 击本 公司 网站 “ 在线 客服 ”, 进行 咨询 。 周一至 周五 的 在 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间 为8 : 30~21 :00 , 周六 至周 日的 在线客 服人 工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定 节 假日 除外。 3、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 人 最 新动态 、热 点问 题等 。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九)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叫 中 心语 音留 言、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线客 服、 书 信 、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投 资者 还 可 以 通过代 销机 构的 服务 电话 对该代 销机 构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二十 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2014 年2 月7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公 告。 (二)2014年2月22 日 发布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暂停开放式基金网上 下 单转账支付业务 的公告 。 (三) 2014 年3 月26 日发 布 华夏沪 深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2013 年年 度报 告及摘 要。 (四) 2014 年4 月1日 发布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 中国工 商银 行 个 人电子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五)2014年4月22 日 发布 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2014年第1季 度报告 。 (六)2014年5月16 日 发布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新 增杭州数米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参加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申 购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七)2014年5月23 日 发布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新 增上海好买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参加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申 购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八)2014 年5 月29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深圳 分公 司经 营场 所变 更的公 告。 (九)2014年7月19 日 发布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 从业人 员在 子公 司兼 职等 情况的 公告 。 (十)2014年7月19 日 发布 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2014年第2季 度报告 。 (十 一 )2014 年8月21 日发布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告 。 二十 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 代销 机构 的住所 , 投 资 者 可 免费查 阅。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华夏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二十 五 、备查 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募 集的文 件 。 2、 《华 夏沪 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 《华 夏沪 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 资者可 到基金 管理人 和/ 或 基金托 管人的 办公场 所、 营业场 所及网 站免费 查阅 备查文 件。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投资 者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四 年 八月 二十 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