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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动力(160610)

鹏华动力: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4年8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0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 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四年 八 月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2006 年12 月4日 中 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下 发的《关于 同意鹏 华动力 增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设 立的批 复 》 ( 证监 基金 字[2006]245 号 文 ) 核 准, 进 行募集 。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 , 本 基金 基 金合同 已于2007 年1 月9日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 于该 日 起正式 开始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运作 管理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承 担义 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请投 资 者根据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谨慎选 择适 合自 己的基 金产 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4 年 7 月 8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 未经 审计) 。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 金合 同生效 ............................................... 46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 47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 申购 、转换与赎回 ......................................... 48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 申购 与赎回 ............................................... 54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和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 统内 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 记 ........... 58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9 十二、基金的业绩 .......................................................... 70 十三、基金的财产 .......................................................... 71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 72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 配 ...................................................... 77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8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 82 十九、风险揭示 ............................................................ 87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8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90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00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1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1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13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3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第 5 号< 招 募说 明 书的内 容与 格式>》、 《 鹏华 动力增 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 合同) 及其 它有 关 的 规定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鹏华 动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 基 金”) 的投 资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人投 资 决策有 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 资人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 根据 自身 风险 承受能 力谨 慎选 择适 合自 己的基 金 产 品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





指鹏华 动力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


指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管 人 :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鹏 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合 同》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鹏华 动 力 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 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 《鹏 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 明书》 ,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 向社会公开发售时 对基金 情 况进行 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每 6 个 月更 新 1 次 , 并 于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新 内容 截至 每 6 个 月的最 后 1 日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鹏 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份额 发 售公告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五 次会 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 的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 资者 :


指年满 18 周岁 ,合 法持 有 现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居民身 份证、 军人 证件 等 有效身 份证 件的 中国 公民 , 以 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 他组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暂行 办 法》 规定 的条 件, 经 中 国 证 监会批 准投 资于 中国 证券 市 场, 并 取得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额度批 准的 中国 境外 基金 管 理机构 、保 险公 司、 证券 公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 构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的合 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的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转换 、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销售机 构 :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过 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 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 代理 发放 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 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机 构为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 机 构买卖鹏华动力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 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证监会书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 面确认 的日 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 产 清算完 毕, 中国 证监 会对 清 算结果 核准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 期 基金募 集期 限: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确认 的投 资人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 作 日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具 体时间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业务规 则:


指《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 记运作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 遵守 认购 :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间, 投资 人 通过场 内或 场外 申请 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资 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定 通过 场内 或场 外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条件通过场内或场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销售场 所:








指场外 销售 场所 和 场 内交 易场所 , 分 别简 称场 外和 场 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申 购和 赎回 的场 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利用 交易 所开 放式 基金 交易系 统办 理 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购、 赎回 和上 市交 易的 场所 发售:








指场外 认购 和场 内认 购 场外认 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场内认 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 会员单 位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场内申 购:


指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业务资 格 的会员 单位 和交 易所 开放 式基金 交易 系统 , 申 请购 买 本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场内赎 回:


指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业务资格 的会员 单位 和交 易所 开放 式基金 交易 系统 , 申 请卖 出 本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 日常交 易:


指场外 申购 和赎回、 转 换 等场外 基金 交易 , 以及 场 内申 购和赎 回和 上市 交易 等场 内基金 交易 上市交 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 式买 卖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 销售 机构 ( 网点) 之 间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 同会员 单位 (席 位) 之间 进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跨系统 转登 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间进 行转登 记的 行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 放式基 金份 额间 的转 换行 为 巨额赎 回 :


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8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基金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指定媒 体 :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 联 网 网站及 其他 媒体 不可抗 力:


指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 法抗 拒 、 无 法避 免 且 在本基 金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 后 发 生的, 使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无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 本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事件, 包括 但 不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 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 骚 乱、 火 灾 、 政府 征用 、 没 收、 法 律 法规 变化、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 发事件、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 常暂 停或停 止交 易等 情形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名 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华三 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3、设 立日 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 定代 表人 :何 如 5、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福华 三 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 中 心 43 层 6、电 话: (0755 )82021233








传 真: (0755 )82021155 7、联 系人 : 吕 奇志 8、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 权结 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 欧利 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 北融 信投 资发 展有 限公司 150 1%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9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何如先 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 高 级会 计师 , 国 籍: 中 国。 历任 中国 电子 器件 公 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 计师 兼财 务处 处长 、 总 会计 师 、 常 务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 党 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 行 行 长助理 、 副行 长、 党委 委 员、 副董 事长 、 行 长、 党 委副书 记 , 现 任国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邓召明 先生 , 董事 , 经 济 学博士 , 讲师 , 国 籍: 中 国。 历任 北京 理工 大学 管 理与经 济学 院讲师 、 中 国兵 器工 业总 公 司主任 科员 、 中 国证 监会 处 长、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副总经 理, 现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裁 、党 总支 书记 。 孙煜扬 先生 , 董事 , 经济 学博士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贵州 省政 府经 济体 制改 革委员 会 主 任科员 、 中共 深圳 市委 政 策研究 室副 处长 、 深圳 证 券结算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首任 行政 总监 、 香港 深 业 ( 集团 ) 有 限公 司助 理总 经理 、 香 港深 业控 股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中国 高新技术 产业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兼行 政总裁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总裁, 现任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周中国 先生 , 董事 , 会计 学硕士 研究 生 , 国 籍 : 中 国。 曾 任 深圳 市华 为技 术 有限公 司定 价中心 经理 助理 ;2000 年 7 月 起历 任国 信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资金 财务 总部 业务经 理、 外 派 财务经 理、 高级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2009 年 2 月至 今任 国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人力资 源总 部副 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 董事, 经济 和商 学学 士。 国籍: 意大 利。 曾在 安达 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 事风险 管理和 资产 管理 工作 ,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 总 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 席执行 官和 投资 总监 、东 方汇理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CAAM SGR ) 投资 副总 监、 农业 信贷另 类投 资集 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欧 利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 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 资 方 案部投 资总 监、Epsilon 资 产管理 股份 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 官, 现任 欧利盛 资本 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 森堡 ) 首 席执 行 官和总 经理 , 同时 兼任 欧 利盛 AI 资产管 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AI SGR )首 席执 行官 。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0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 , 董事, 经济 学和 商业 管理 博士, 国籍 :意 大利 。曾 任米兰 德 意志银 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 司 投资管 理部 债券 基金 和现 金头寸 管理 高 级经理 ,IMI Fideuram 资 产管理 股份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固定 收益 组合 和现 金管 理业务 负责 人 , 圣保罗 银行 投资 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 营销 策划 部负 责人 ,Capitalia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S.p.A. ) 产 品 和 销 售 部 负 责 人 ,Capitalia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 董事 总经 理,Unicredit Holding 财 务风 险管 理部 意大利 企业 法 人风险 管理 业务 负责 人, 欧利盛 资本 资产 管理 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 市 场官、 欧利 盛资 本股 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 堡) 董事 ,现 任意 大利联 合圣 保 罗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Intesa Sanpaolo S.p.A. )储 蓄、 投资和 养老 金产 品部 负责 人。 史际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博 士 , 国 籍: 中国 。 历任安 徽大 学讲 师 、 中 国 人民大 学副 教授 ,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 法学院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 专家 , 兼任中 国法 学会 经济法 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北京市 人大 常委 会和 法制 委员会 委员 、北 京市 人民 政府顾 问。 张元先 生, 独立 董事, 大 学本科 , 国 籍: 中 国。 曾 任新疆 军区 干事 、 秘 书、 编辑, 甘肃 省委研 究室 干事 、 副处 长 、 处 长 、 副 主任 , 中 央金 融工作 委员 会研 究室 主任 , 中 国银 监会 政 策法规 部( 研究 局) 主任 (局长 )等 职务 ;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 任 中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兼党委 书记 ;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 任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长 兼党 委副书 记。 高臻女 士 , 独 立董 事, 工 商管理 硕士 , 国籍 : 中 国 。 曾 任中 国进 出口 银行 副 处长 , 负 责 贷款管理 和运营, 项目涉 及制造业 、能源、 电信、 跨国并购 ;2007 年加入 曼 达林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现任 曼达 林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执行 合伙 人。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黄俞先 生 , 监 事会 主席 , 研究生 学历 , 国籍 : 中 国 。 曾 在中 农信 公司 、 正 大 财务公 司工 作,曾 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监 事, 现任 深圳市 北融 信投 资发 展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 事, 法 学学 士, 律 师, 国 籍: 意 大利。 曾在 意大 利 多家律 师事 务所担 任律 师, 先后 在法 国农业 信贷 集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 方汇 理资 产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 务部 、 产 品开 发部 , 欧 利盛 资本资 产管 理股 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治理 与股 权 部工作 ,现 在欧 利盛 资本 资产管 理股 份公 司运 营部 工作。 李国 阳先生, 监事,硕士研究 生,高级 会计师,国籍: 中国。曾 任深圳国投证券 有限 公司资 金财 务部 财务 科副 科长 、 审 计科 副经 理、 稽 核审计 部副 总经 理 、 第 二 证券交 易部 副总 经理 、 资 金财 务部 总经 理 , 国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资金财 务部 总经 理 、 公 司 副总 会 计师 兼资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1 金财务 部总 经理 、 上海 管 理总部 总经 理 、 首 席会 计 师兼资 金财 务部 总经 理 , 曾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监事 会 召集人 , 现任 国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兼 首席 会计师 、 资金 财 务总部 总经 理。 苏波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 士,国 籍: 中国 。历 任深 圳经济 特区 证券 公司 研究 所副所 长 、 投资部 经理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研 部研 究员 、客户 服务 主管 、西 部理 财中心 总经 理 、 渠道服 务二 部总 监助 理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技 术部 总经 理助 理 ;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机 构理 财部 总经 理。 刘慧红 女士 , 职工 监 事 , 本科学 历 , 国 籍: 中国 。 曾在中 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 平安 证 券公司 工作 ,1998 年 12 月 加盟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登 记结 算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公 司登记 结算 部执 行总 经理 。 于丹女 士 , 职 工监 事, 法 学硕士 , 国籍 : 中 国 。 历 任 北京市 金杜( 深圳) 律师 事务 所律师 ; 2011 年 7 月加 盟鹏 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监察 稽核部 法务 主管 。 3、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何如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同前。 邓召明 先生 ,董 事, 总裁 ,简历 同前 。 高阳先 生, 副总 裁, 特许 金融分 析师 (CFA ) , 经 济学硕 士 , 国籍 : 中 国。 历任中国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经理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博时 价值增 长基 金基 金经 理 、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基金 裕泽 基金 经理 、 基金裕 隆基 金经 理 、 股 票 投资部 总经 理 , 现 任鹏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胡湘先 生 , 副 总裁 , 经济 学硕士 , 国籍 : 中国 。 曾 就职于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理事会 投 资 部、境 外投 资部 ,历 任副 主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副 处长,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 , 现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毕 国强 先生 , 副总 裁, 特许 金融 分析 师(CFA ) ,工 商管 理硕 士(MBA ),国 籍: 加 拿大 。 历 任广 州文 冲船 厂经 营部船 舶科 科长 、 美国 景顺 集团(Invesco Ltd.) 加拿大 AIM Trimark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分 析师 , 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监管 部 四处调 研员 ,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高鹏先 生 , 督 察长 , 经济 学硕士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法 律 部 监察稽 核经 理,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经理 、 监 察稽 核部 总经 理 、 职工 监事 , 现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黄鑫先 生, 国籍 中国 ,管 理学硕 士,12 年证 券从 业 经验。 曾在 民生 证券 公司 证券投 资 部、 长城 证券 公司 研究 所 从事研 究工 作 。2004 年 10 月加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从 事行业 研究工 作, 曾任 公司 机构 理财部 理财 经理 助理 、 理 财经理 ;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1 月 担任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2 鹏华中 国 50 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2008 年 10 月至 2010 年 7 月 担任 鹏华盛 世创 新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经理,2010 年 7 月起至 今担 任鹏 华动 力增 长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 理,2014 年 1 月起 兼任 鹏 华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现 同时 担任 研 究部总 经理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员 。 黄 鑫先 生具 备基 金 从业资 格。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2007 年 1 月至 2009 年 1 月




















管 文浩 2009 年 1 月至 2010 年 9 月




















林 宇坤 2010 年 7 月至 本招 募说 明 书更新 截止 日


黄鑫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其它 基金情 况: 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1 月担任 鹏华 中 国 50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2008 年 10 月至 2010 年 7 月担任 鹏华 盛世 创新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 ; 2014 年 1 月起 兼任 鹏华 品 牌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和 职务 邓召明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裁、 党总支 书记 。 高阳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副 总裁 。 初冬女 士,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固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 社保基 金组 合投 资经 理及 鹏华丰 盛稳 固收 益债 券基 金、 鹏华 双债 增利 债券 基 金、 鹏华 双债 加 利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程世杰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基金 经 理 、 鹏华价 值精 选基 金基 金经 理 。 冀洪涛 先生 ,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机构 投资 部总 经理, 社保 基金 组合 投资 经理 。 王咏辉 先生 ,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量化 投资 部总 经理、 鹏华 中证 500 指数 (LOF ) 基金基 金经理 。 黄鑫先 生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研 究部 总经 理 、 鹏华 动 力增 长基 金基 金经 理、 鹏华 品 牌传承 混合 基金 基金 经理 。 阳先伟 先生 ,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执 行总经 理 , 鹏 华丰 收债 券 基金基 金经 理、鹏 华 双 债保 利债 券 基 金基金 经理 。 陈鹏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鹏华 中国 50 混合 基 金基金 经 理 。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募集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3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不从事 违反《证 券法》、 《基金 法》 及其 他 法律法 规的行 为,并 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行为 的发 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 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本基 金合 同其 他当 事人的 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所业 务 规则, 扰乱 市场 秩序 ; (9)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0) 其他 法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4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 的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遵 循以下 原则 :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基 金管理 人内 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家 法律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 金管理 人经营管 理的各个 环节, 不得留 有 制度上 的空 白或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适时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 随着有 关法律法 规的调整 和基金 管理人 经 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3、内 部控 制体系 (1)董事 会下设风 险控制 与合规审 计委员会 ,主要 负责制定 基金管理 人风险 控制战 略 和控制 政策 、协 调突 发重 大风险 等事 项。 (2)公司 督察长负 责对基 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 节合法 合规运作 进行监督 检查, 组织、 指 导基金 管理 人内 部监 察稽 核工作 ,并 可向 董事 会和 中国证 监会 直接 报告 。 (3)公司 定期召开 全体中 层及以上 管理人员 会议 对 各类风险 予以充分 的评估 和防 范 , 对业务 过程 中潜 在和 存在 的风险 进行 通报 、讨 论, 并及时 采取 防范 和控 制措 施。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5 (4)监察 稽核部负 责对基 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 风险控 制情况进 行检查, 定期不 定期对 业 务部门 内部 控制 制度 执行 情况和 遵循 国家 法律 、 法 规及其 他规 定的 执行 情况 进行检 查 , 并 适 时提出 整改 建议 并监 督整 改。 (5) 业务 部门 :对 本部 门 业 务范 围内 的业务 风 险负 有管控 和及 时报 告的 义务 。 (6)员工: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 制” 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 控制 职责 , 负责 把 公司的 风险 控制 理念 和措 施落实 到每 一个 业务 环节 当中 , 并 负有 把 业务过 程中 发现 的风 险隐 患或风 险问 题及 时进 行报 告、反 馈的 义务 。 4、内 部控 制措 施 (1)公司 通过 不断 健全法 人治理结 构,充分 发挥独 立董事和 监事会的 监督职 能,力 争 从源头 上杜 绝不 正当 关联 交易 、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 控制现 象的 发生 , 保护 投 资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2)管理 层牢固树 立了内 控优先的 风险管理 理念, 并着力培 养全体 员 工的 合 规及风险 防范意 识 , 营 造浓 厚的 风 险管理 文化 氛围 , 保证 全 体员工 及时 了解 国家 法律 法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使 合 规及 风险 意识 贯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 个岗位 和各 个环 节。 (3 ) 公司 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建立 了包 括岗 位自 控 、 相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制 衡、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监督 的、权 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三道 内控 防线 。 (4)建立 并不断完 善 内部 控制体系 及内部控 制制度 :自成立 来,公司 不断完 善 内控 组 织架构 、 控制 程序 、 控 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 , 建 立 健全 内 部控 制体 系 。 通 过 不断地 对内 部控 制制度 进行 修订 和更 新 ,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不断 走向完 善。 (5)建立 健全各项 管理制 度和业务 规章:公 司建立 了包括投 资管理制 度、基 金会计 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 监 察 稽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等 基 本管理 制度 以及 包括岗 位设 置 、 岗 位职 责 、 操 作流 程手 册在 内的 业 务流程 、 规章 等, 从基 本 管理制 度和 业务 流程上 进行 风险 控制 。 (6)建立 了岗位分 离、相 互制衡的 内控机制 :公司 在岗位设 置上采取 了严格 的分离 制 度, 实现 了基 金投 资与 交 易、 交易 与清 算、 公司 会 计与基 金会 计等 业务 岗位 的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相互 制衡机 制, 从岗 位设 置上 减少和 防范 操作 及操 守风 险。 (7)建立 健全了岗 位责任 制 :公司 通过健全 岗位责 任制使每 位员工都 能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8)构建 风险管理 系统: 公司通过 建立风险 评估、 预警、报 告、控制 以及监 督程序 , 并经过 适当 的控 制流 程 , 定期或 实时 对风 险进 行评 估、 预警 、 监督 , 从 而识 别、 评估 和预 警 与公司 管理 及基 金运 作有 关的风 险, 通过 明晰 的 报 告 渠道, 对风 险问 题进 行层 层 监督、 管理 、 控制, 使部 门和 管理 层即 时把握 风险 状况 并及 时、 快速作 出风 险控 制决 策。 (9)建立 自动化监 督控制 系统:公 司启用了 恒生交 易系统 以 及自行开 发的投 资指标 监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6 控系统 等计 算机 辅助 控制 系统, 对投 资比 例限 制、“ 禁止买 入 股 票名 单” 、 交 叉 交易等 方面 进 行电子 化控 制, 有效 地防 止了运 作风 险和 操守 风险 。 (10 ) 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 严 格实 施股 票库 制度 : 公司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 加强集 体决 策机制 , 各基 金的 行业 配 置比例 、 基金 经理 个股 投 资授权 、 基准 仓位 等由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决 定。 同时 , 公 司建 立了 严 格的股 票库 制度 、 禁止 和 限制投 资股 票制 度 , 并 由 研究小 组负 责维 护, 所有 股票 投资 必须 完 全从股 票库 中选 择 。 公 司 还建立 了契 约风 险评 估制 度, 定期 对各 基 金遵守 基金 合同 的情 况进 行评估 ,防 范契 约风 险。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 施和 维 持 内部 控制 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准 确; (3)本基 金管理人 承诺根 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 发展不 断完善内 部控制体 系和内 部控制 制 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 基本 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农 业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体系 的重要 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 北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制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 成 立。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 业银 行全部资产、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 员工。中国农业银行 网点 遍布中国城乡,成为 国内 网点最多、业务辐射 范围 最广,服务领 域最广,服务对象最 多, 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 国有 商业银行之一。在海 外, 中国农业银行 同样通 过自 己的 努力 赢得 了良好 的信 誉, 每年 位居 《财 富 》 世 界 500 强 企业 之 列。作 为一 家 城乡并举、联通国际 、功 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 业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一 贯秉 承以客户为中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7 心的经营理念,坚持 审慎 稳健经营、可持续发 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 市场 ,实施差异化 竞争策略,着力打造 “伴 你成长”服务品牌, 依托 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 大的电子化网 络和多 元化 的金 融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 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 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业 绩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球托 管人 》评 为中 国“ 最佳托 管银 行” 。2007 年 中国农 业银 行 通过了 美 国SAS70 内部 控 制审计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SAS70 审 计报 告, 表 明了独 立公 正第 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 托管 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 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 效性 的全面认可。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着 力 加 强 能 力 建 设 , 品 牌 声 誉 进 一 步 提 升 , 在 2010 年 首 届 “‘ 金牌理 财 ’TO P10 颁 奖盛典 ” 中 成绩突出, 获 “最 佳托管 银行 ”奖。2010 年再次 荣 获《首席财 务 官》杂 志颁 发的 “最 佳资 产托管 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更 名为 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托管处、保险资 产托 管处、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处、境外资产托管处 、综 合管理处、风 险管理 处, 拥有 先进 的安 全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系统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业银 行托管 业务部 现有员工 140 余 名,其 中 高级会计师 、高级 经济师 、高级工 程师、 律师 等专 家 10 余 名 ,服务 团队 成员 专业 水平 高、业 务素 质好 、服 务能 力强, 高级 管 理层均 有 20 年 以上 金融 从 业经验 和高 级技 术职 称, 精通国 内外 证券 市场 的运 作。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2013年12月31 日, 中国农业银 行托管 的封闭 式证券投资 基金和 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 金 共188只, 包括富 国天源 平 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华夏平稳 增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 成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创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 盛同 德 主题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内 需增 长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汉 盛证 券投 资 基金 、 裕 隆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 鸿 阳 证券投 资基 金、 丰和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 久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盛 成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 宝盈鸿 利收 益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价值 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债 券投资 基金 、 银河 稳健 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河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中信 全债 指数 增强 型债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 利息 收 益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盛 动态 精选 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顺 长城 内 需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增强 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信银 利精 选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 瑞强 势地 区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 基金 、 中 海分 红 增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优选 分红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银施 罗德 精选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 泰 达宏 利货 币 市场基 金 、 交 银施 罗德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8 基金、景 顺长城资 源垄断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大 成沪深3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 金、信诚 四季 红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 富兰克 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 货币 市场 基金 、 长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邮核 心优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 贰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成长 股票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盛中证1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 金、泰达 宏利首选 企业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东吴 价值成长 双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鹏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宝 盈策 略增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 牛创 新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创新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邮 核 心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复兴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天 成红 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双 利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 深化价 值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申 万巴 黎竞 争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优选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金元惠 理成 长动 力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天治稳 健双 盈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海 蓝筹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信利 丰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元 惠 理丰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 先锋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 、建信收 益增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银 华内需精 选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大成行业 轮动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施 罗德上 证180 公司 治理交 易型开 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上证180 公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 林国海 沪深30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 方中 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LOF)、景 顺长城 能源 基建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邮 核心 优 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工银 瑞 信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东 吴货 币市 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博 时创 业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招 商信 用添 利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易 方达消 费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 汇利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大 成景丰分 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兴全沪 深300指数 增 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工 银瑞信深 证红利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工银瑞信 深证 红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富 国可转 换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深证 成 长40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深 证成 长40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基金、 泰达 宏利 领先 中小 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信用 添利 债券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中 证新 兴产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四 季收益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安瑞 进 取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汇添富 社会 责任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消 费服务 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方 达 黄金主 题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中邮 中小 盘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浙商 聚潮 产业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领 先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 中小板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中 小 板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 南 方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 罗德先 进制 造股 票证 券投 资基金 、 上投 摩 根新兴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海 策 略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理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商安达 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 施罗德深 证300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9 价值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南方 中国 中 小盘股 票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交 银 施罗德 深证300 价值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富国 中证50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 、 长信 内 需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中证 内地 消费 主 题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海消费主 题精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长 盛同瑞中 证200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 金、 景顺长 城核 心竞 争力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添 富 信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大 保德 信 行业轮 动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亚 洲 (除 日本 ) 机 会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逆 向投 资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新 锐产 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菱信 中小 板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消费 品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鹏 华金 刚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 理财14 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 实 全球房 地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 理新 经 济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建 新社 会责 任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嘉 实理财宝7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兰克 林国海恒 久信用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大成月添 利理财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安信 目标 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富国7天理 财 宝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理 财21 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易 方达 中 债新综 合指 数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工 银瑞 信信 用纯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现 金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 景 顺长 城支 柱产 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月 月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量 化配 置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 方 央视财 经5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理 财21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民安 增 利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 家14 天理 财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安 纯 债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金 元惠理 惠利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南 方中证500 交易 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商 双债 增 强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品质 投资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海可 转换 债券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融 通标 普中国 可转 债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现 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市 场基 金 、 交 银施 罗 德荣祥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中 国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 海焦点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景顺 长城沪深300 等 权 重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聚 源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景安 短 融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研 究阿 尔法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新 华行业 轮换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富 国目 标收益 一年 期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汇添富 高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东 方利 群混 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南方稳 利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四季 金利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华夏永 福养 老理 财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 国证医 药卫 生行 业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定期 支付 双 息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大 保德 信 现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投 资级 信用 债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趋 势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华 润 元大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双 月红 一年 期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富 国国 有 企业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安 达信 用主 题轮 动 纯债债 券型 发起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景顺长 城沪深300 指数增 强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中邮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安信 永利 信用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信息 产业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祥 分级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 国海岁 岁恒 丰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景益 货币 市 场基金 、 万家 市政 纯债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 信 稳定 添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上 投摩根 双债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实 活期 宝货 币市场 基 金 。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 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 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 营、规范 运作、严 格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健 运行, 保 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有关 信 息 的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 时,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 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 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 进行 监督和评价。托管业 务部 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控 监督 工作 ,独 立行 使监督 稽核 职权 。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 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 流程,可以保证托管 业务 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 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 严格的复核、审核、 检查 制度,授权工作实行 集中 控制,业务印章按规 程保 管、存放、使 用,账户资料严格保 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封 闭管 理,实施音像 监控;业务信息由专 职信 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 防止人为事故 的发生 ,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规定的 投 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 种输 入监控系统,每日登 录监 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 投资运作,并 通过基 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警 示。对本 基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标、 资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以 书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3、书面报 告。对投 资比例 超标、清 算资金透 支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交易 等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1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直销机构 1、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福 华三 路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 :吕 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cn 2、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北京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9 号 金融 街中 心南 楼 502 房 电话: (010 )88082426 传真: (010 )88082018 联系人 :李 筠 3、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33 号801B 室 电话: (021 )68876878 传真: (021 )68876821 联系人 :李 化怡 4、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武汉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568 号新 世界 国 贸大 厦 I 座4312 室 联系电 话: (027 )85557881 传真: (027 )85557973 联系人 :祁 明兵 5、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州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新 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24 楼 07 单元 电话: (020 )38927993 传真: (020 )38010789 联系人 :周 樱 (二)代销机构: 1、场 外银 行代 销机 构 1)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2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刘 一宁 网址:www.95599.cn 2)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3)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 :刘 秀宇 网址:www.icbc.com.cn 4)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 :邓 炯鹏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3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 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 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8)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 辉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联系人 :唐 苑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9)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客服电 话:95595 ( 全国 ) 网址:www.cebbank.com


10) 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东风 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4 联系人 :李 静筠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1 )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2)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郭 伟 客服电 话:95558 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3)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点: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 联系人 :郑 鹏 网站:www.hxb.com.cn 14)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客户服 务电 话 : 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5)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宁 波 市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5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 胡技 勋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8 ( 上 海、北 京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6)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杭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毛 真海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7 传真: 0571-87659188 公司网 站:www.czbank.com 17)浙 江民 泰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温岭 市三 星大 道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江 建法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21 联系人 :刘 兴龙 网址: www.mintaibank.com 18)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中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客服电 话:40088-96400 公司网 址:www.njcb.com.cn 19)洛 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洛阳 洛龙 区开元 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李 亚洁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网址: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20)厦 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厦门 市思 明区 湖滨 北路 101 号 商业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联系人 :方 伟强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网址:http://www.xmccb.com 21)东 莞农 村 商 业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城区南 城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何 沛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客户服 务电 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场 外券 商代 销机 构 1)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联系电 话:010 -6656843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张 于爱


联系电 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3)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电 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7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5)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1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6)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 16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电 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联系电 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8 8)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港中 旅大 厦 5 、18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9)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0)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601-555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9 网址:www.dwzq.com.cn 12)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3) 湘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电 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联系电 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5)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 989 号 40 楼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0 联系电 话:021-33388215 联系人 :曹 晔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16)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联系人 :郭 熠 网址: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400-666-1618、95573 17)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c168.com.cn 18)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1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电 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 :王 霖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9)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办 公地 址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100007 )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0)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大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大厦 4 楼 电话: (0791 )86285337 传真:(0791)86289395 联系人 :徐 美云 网址:www.gsstock.com 21) 财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乔 骏 联系电 话:0571-87925129 客户服 务电 话:96336 ( 上 海地区 :962336 ) 网址:www.ctsec.com 22)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 大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3)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 1 号金 源 中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东莞 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 1 号金 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张 巧玲 联系电 话: 0769-22119426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2 公司网 址:www.dgzq.com.cn 24)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电 话:010-88085201 联系人 :李 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5)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26)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电 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300 联系人 :张 瑾 客服热 线:4008-918-918 公司网 站:www.962518.com 27)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电 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 :梁 旭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3 客服热 线: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 站:www.longone.com.cn 28)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王 霈霈 联系电 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9)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电 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 :刘 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 站:www.ebscn.com 30)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电 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郑 舒丽 客服电 话:95511 —8 网站:www.pingan.com 31)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4 电话:029-87416787


传真:029-87417012


客服热 线:95582


联系人 :冯 萍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2)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国 际 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33) 华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联系人 :甘 霖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34)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5)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5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36)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层 地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联系电 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 :郭 磊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84403343 网址:www.cfzq.com 37)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13、15、16、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8)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中 山二 路 18 号电 信广 场 36 、37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联系电 话:020-378650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9) 第一创 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 25 、26 层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6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崔 国良 客服电 话:0755-25832583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0)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李 珍 咨询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p.com.cn 41)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邮政编 码:510623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 林洁 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655 公司总 机:020-88836999 传真号 码:020-88836654 客服热 线: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42)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国联 大 厦 6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八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 702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电话:0510-82832919 传真:0510-82833124 联系人 :沈 刚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网址:www.glsc.com.cn 43)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 1楼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7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电话:0755 -83199511 传真:0755 -83199545 联系人 :袁 媛 咨询电 话:0755 -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44) 浙商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 :李 凌芳 客户服 务热 线: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5) 华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联系人 :王 叶平 联系电 话:0755-82707705 客服电 话:400-880-2888 公司网 站:www.chinalions.com 46)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锡林 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西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苏 江


电话:010- 88086830-652


网址:www.rxzq.com.cn


47)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 22-24 层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军瑞


联系电 话:010-573980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8)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 张 背北 联系电 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9) 华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28 -86137782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50)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昆明 市北 京 路 155 号附 1 号红 塔大 厦 9 楼 办公地 址: 昆明 市北 京 路 155 号附 1 号红 塔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电话:0871- 3577942 客户服 务电 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51)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9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 :卢 金文 客户服 务热 线: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52) 银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 林 四路 紫竹 七道 18 号光大 银行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道 18 号光大 银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颂 联系人 :林 文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3759 咨询电 话:0755-83710885 公司网 址:www.ytzq.net 53)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大 厦 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大 厦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 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4)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华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联系人 :戴 莉丽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63340678 网址:www.aizq.com 55)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0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 冉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服务热 线:4006-600109 公司网 站:www.gjzq.com.cn 56)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 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0985 客服热 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7)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东岗 路 638 号财 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联系人 :李 昕田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www.hlzqgs.com 58) 民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 余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 -85127622 服务热 线:400 -619 -8888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59)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1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邮政编 码:350003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 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6326 (福建 省外 请先 拨 0591)。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60)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 徐勇 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服务热 线:4008888993 公司网 站:www.dxzq.net 61)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国海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 3F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电 话:0755 -83709350 传真:0755 -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62)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办公 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办公 室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 竹 联系电 话 :0755-82545555 传真:0755-82545500 联系人 :赖 君伟 网址:www.wkzq.com.cn 63)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2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14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64)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马 俊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邮编:10008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公司网 址:www.xsdzq.cn 3、场 外第 三方 销售 机构 1)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高 莉莉 联系电 话:020-87599527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汤 素雅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3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3)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大厦903~906 室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 :蒋 章 网址:www.ehowbuy.com 4)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 周 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5)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6)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顺义 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 闫 振杰 联系人 :张 晶晶 传真:(+86-10) 6202 0088 转8802 客服 电话 :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4 7)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 :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8)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朝阳 区朝 外 大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莉 联系人 :赵 慧灵 联系电 话:021-68419822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住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华 强 北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 马令 海 联系人 :邓 洁 联系电 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 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10)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张 姚杰 网址:www.noah-fund.com 11) 万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路 27 号 盘古 大观3201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北 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观3201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5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毛 怀营 联系电 话:010-59393923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2)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昌庆 联系人 :罗 细安 联系电 话:010-67000988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3)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北 京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5 层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北 京经 济技术 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5 层512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永伟 联系人 :侯 仁凤 联系电 话:010-57756068 客服电 话:400 -786 -8868 网址: www.cht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或 变 更上述 代销 机构 ,并 及时 公告。 4、场 内代 销机 构: 具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且符 合风 险控制 要求 的深 交所 会员 单位可 以 办理本 基金 的场 内申 购 、 赎回业 务 。 具 体详 见基 金 管理人 于2006 年12 月5 日发布 的 《鹏 华 动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份 额发 售公 告 》及相 关业 务公 告。 (三)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联系人 :崔 巍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6 联系电 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 市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 街19 号富 凯 大厦B 座十 二层 负责人 :王 丽 联系电 话:010-65232180 65269781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 :苏 文静 经办律 师: 陈静 茹、 苏文 静 (五)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 峰、 魏佳亮


联系人 :魏 佳亮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与 基金合 同生 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 理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并经 中 国 证 监会证 监基 金字[2006]245 号文批 准 募 集 发售。 募集 期从 2006 年 12 月 8 日起到 12 月 28 日止 , 共募 集 11,014,840,003.30 份基金 份额 , 募集户 数 为 391,912 户。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存 续期间 为不 定期 。 (二)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07 年 1 月 9 日 正式 生效 。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 存续期 内,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达 不 到 200 人 , 或连 续 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人民 币 5000 万 元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说明 出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 并提 出解决 方案 。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7 七 、基 金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本基金 的日 常交 易包 括上 市交易 和申 购赎 回两 种方 式。 本 章仅 对有 关基 金的 上 市交易 的 相关事 宜予 以规 定 。 基 金 上市后 ,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 直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 登 记在 注 册登记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 登记 业务将 基金 份 额转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中 ,再 上市 交易 。 (一)上市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上市交易的时 间


本基金 已于 2007 年 3 月 9 日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投资 者可 在交 易日 的交易 时 间使用相应深圳证券 账户 通过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 员单位的营业网点报 盘买 入和卖出本基 金(具 体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于 2007 年 3 月 6 日发 布 的《 鹏 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


(三)上市交易的规 则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相 关规 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比 照封闭 式基 金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在深 圳交 易所 挂牌 交易 , 交 易行 情通 过行 情 发布系 统揭 示 。 行 情发 布 系统同 时揭 示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暂 停上 市、恢 复上 市按 照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 (七)终止上市的情 形和 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 自暂 停上 市之 日起 半 年内未 能消 除暂 停上 市原 因的;


(2) 基金 合同 终止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上 市;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 须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由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其 上 市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报 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终止 本基 金的 上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刊 登终 止上 市公 告。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8 (八)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 规 定 内容进 行调 整的 ,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 且此 项修改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并在本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八 、基 金 份额 的场 外申购 、转 换与赎 回 本章内 容仅 适用 于 本 基金 的场外 申购 、 转换 和赎 回 业务 。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中的 基金 份额可 直接 办理 场外 申购 、 转 换与 赎回 等 场 外基 金 业务 ;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可 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 登记业 务将 基金 份额 转登 记到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再 办理场 外申 购 、 转换与 赎回 等 场 外基 金 业 务。 (一)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 回业 务办理的场所 1、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设在深 圳、 北京 、上海 、 武汉和 广州 的直 销中 心 ( 具体地 址 及联系 方式 等详 见“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部分 相关 内容) ; 2、中 国农业 银 行的 指定 网 点以及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其他代 销机 构营 业网 点 ( 具体地 址 及联系 方式 等详 见“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部分 相关 内容) ; 3、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的基金 网上 交易 系统 。 (具 体业务 规则 与说 明参 见相 关公告 ) 。 具体销 售网 点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本 招募 说明 书或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等 公告 中列 明。 基 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 增 减基金 销售 机构 或办 理本 基金申 购 、 转 换与 赎回 的 场所 , 并 予以 公 告。 (二)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 回的 开放日及 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开放日 办理 申购 、 转换 和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由基金 管理 人与代 销机 构约 定并 按规 定公告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三) 场外申购限制 1、本 基金 对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不设 置最 高申 购金 额限制 。 2、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场 外申购 本基 金, 单笔 最低 申购金 额 为 1,000 元 。 通过我 公司 直销 中心 场外 申购本 基金 ,首 次最 低金 额为 50 万 元, 追加 申购 单 笔最低 金 额为 1 万元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购本 基金 暂不 受此 限制 ) 。 3、转 换的 最低 份额为 200 份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转 换。 4、 账户 最低 余额 为 30 份 基金份 额 , 若 某笔 转换 或 赎回将 导致 投资 者 在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单只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30 份时, 该笔 转换 或赎 回业 务应包 括账 户内 全部 基金 份额, 否则 ,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9 剩余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将被 强制赎 回。 5、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以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方 式申 购本基 金每 次最 低扣 款额 为 100 元 (含 ), 客户 在各 代销 机 构办理 定期 定 额 投资 业务 时应遵 循各 代销 机构 的相 关业务 规定。投 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网 上直销系统定期定额 投资 本基金的最低扣款限 额等 事项以其他相 关业务 公告 为准 。 6、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调 整场外申 购、转 换、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制 及相关 业 务规则 ,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并 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 回的 原则 1、本基金采用“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转换和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转换和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转换和赎回以份 额申请。 赎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申( 认) 购的 先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3、仅在转 出的基金 正常开 放赎回, 以及转入 的基金 正常开放 申购的前 提下, 方可实 现 投资者 的转 换申 请 。 基 金 转换后 ,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的持有 期将 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被 确认 之日 起重新 开始 计算 。 4、办理基 金转 换业 务时, 基金份额 持有人转 出、转 入基金份 额只能在 同一销 售机构 进 行, 且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 代理销 售机 构须 同时 具备 拟转出 基金 及拟 转入 基金 的合法 销售 代 理资格 ,并 开通 了相 应的 基金转 换业 务。 5、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申请 转出其账 户内鹏华 货币市 场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份额 ,转入 本 基金时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自动结 转投 资者 待支 付的 收益。 6、基金份 额在转换 成功之 日起,按 照注册登 记机构 最新的业 务规则计 算转入 部分基 金 份额的 持有 期间 ,并 按转 入基金 的费 率计 收管 理费 、托管 费等 相关 基金 费用 。 7、当 日的 申购 、转 换和 赎 回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 前 撤销 。 8、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 在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实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 业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 、 转换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 须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 否 则申 购申 请 无效而 不予 成交。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0 投资者 提交 转换 、 赎回 申 请时 , 其 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 额余额 , 否 则所提 交的 转换 、赎 回申 请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2 、申 购、 转换 与赎 回的 确 认与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收到 申购 、 转换 或 赎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 转 换或 赎 回申请 日(T 日) ,并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 进行确 认。 通常 情况 下,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 况。 3 、申 购、 转换 与赎 回款 项 支付的 方式 与时 间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该退 回款 项 产 生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转换以 份额 申请 , 投资 者 转换申 请成 功后 ,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将根 据转 换结 果对投 资者 的权益 做出 相应 转换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托 管人 按有 关规 定将 在 T+7 日 (包 括该 日) 内 支付赎 回 款项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 回的 数额和价格 1、 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 申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 上 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2、转 换份 额 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本 基金 的转 换所 得份 额份数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误差 部分 归入 基金 资产。 3、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述 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七) 场外申购份额、转换 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 式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以申 购金 额为 基数 采用比 例费 率计 算申 购费 用。 本 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 申购费 用 和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 ( 非养 老金 客户) 投资 5,000 元 申购 本基金 ,对 应费 率为 1.5%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28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 份额为 :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1 净申购 金额 =5,000/ (1+1.5% )=4,926.11 元 申购费 用=5,000 -4,926.11 =73.89 元 申购份 数=4,926.11/1.128 =4,367.12 份 即: 某 投资 者 (非 养老 金 客户) 投资 5,000 元 申购 本基金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28 元 ,则 可得 到 4,367.12 份基 金份 额。 2、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转换公 式如 下: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 金赎 回手 续费 =转 出份额 ×转 出净 值× 转出 基金赎 回手 续费 率 补差费 (外 扣) =( 转出 金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手续 费)× 补差 费率/ (1+ 补 差费率 )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手续费 +补 差费 转入金 额= 转出 金额 -转 换费用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入 基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如: 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鹏华 中 国 50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500,000 份 基金 份额一 年 后(未满 2 年)决 定转换为 鹏华动力 增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假设转 换当日转 出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638 元 , 转入基 金的 份额 净值 是 1.060 元, 对应 赎回 费率 为 0.30 % ,申 购 补差费 率 为0.2 %, 则可 得到的 转换 份额 为: 转出金 额=500,000 ×1.638 =819,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手 续费 =500,000 ×1.638 ×0.30 %=2,457 元 补差费 (外 扣) =(819,000-2,457)×0.2 %/ (1+0.2 %) =1,629.83 元 转换费 用=2,457+1,629.83 =4,086.83 元 转入金 额=819,000-4,086.83=814,913.17 元 转入份 额=814,913.17/1.060 =768,786.01 份 即: 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 500,000 份 鹏华 中国 50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一年 后 ( 未 满 2 年) 决定转 换为鹏 华 动力增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假设 转换当 日转出基 金份 额净值是 1.638 元 , 转 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6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转 换 份 额 为 768,786.01 份。 3、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以赎 回总 额为 基数 采用比 例费 率计 算赎 回费 用。 本 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 回总额 扣 减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2 例: 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 额一年 后(未满 2 年) 决 定赎 回, 对 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0.25%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 ,则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25% =28.70 元 赎回金 额=11,480 -28.70 =11,451.30 元 即: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一年 后( 未满 2 年) 赎 回,假 设 赎回当 日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 ,则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 为 11,451.30 元。 4、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5、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日发 行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八)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 回的 注册登记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 续,投 资者 自 T+2 日 后( 含该日 )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投资人 转换 基金 成功 之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权 益转 换的 注册登 记 手续, 投资 人 自 T+2 日 ( 含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或 就该 部分 基金份 额再 行 办理转 换业 务。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记 手 续。 注册登 记机 构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或 未明 确禁 止的 范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 登记 业 务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九)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申请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此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转入 申请按 同样 的方 式处 理 : (1) 不可 抗力 原因 导致 基 金 无法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 影响 或损 害其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时 。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3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1) 、 (2) 、 (3) 、 (5)项 暂 停申 购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如 果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基金 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 不承 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 利息 等损失。在拒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并按 规定公 告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 暂停转换、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转 出申 请 、 赎 回申 请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 导 致 基金 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可以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已接 受的 赎回 、 转换申 请基 金管理 人有 能力 足额 兑付 或全额 转换 的 , 基 金管 理 人足额 兑付 或全 部予 以转 换;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兑 付或 全部 予以 转换 , 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 已被接 受的 赎回 、 转换 申 请量占 已接 受的 赎回 、 转 换申 请总 量的 比 例分配 给赎 回 、 转 换申 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 付 ( 基金 间转 换 申请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不 能延期 办理 ) , 并以 后续 开 放日的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计 算赎 回 金额,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间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投 资者 在 申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 当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暂停 转换 、 赎回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转换 、赎 回业务 的办 理。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 全 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回 程 序执 行。 (2) 部 分 顺延 赎回 :当 基金管 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 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4 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 下,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回 。 选择 延 期赎回 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 未获赎 回的 部分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 并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如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 连续 2 日以 上(含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基 金的赎回 申请;已 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正 常支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在 2 日内 通过 指定媒 体、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网 站或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刊登 公告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转换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 第 2 个工 作日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 于 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九 、基 金份额 的场 内申购 与赎 回 本章内 容仅 适用 于 本 基金 通过深 交所 会员 单位 办理 的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 登 记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直 接办 理场 内申 购 、 赎回业 务 ; 登 记在 注册 登 记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可 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 登记业 务将 基金 份额 转登 记到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 再办理 场内 申 购、赎 回业 务。 (一)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 法律 、 法 规及 其它 有关 规 定禁止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除外 )以 及合格 的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5 (二)使用账户 投资者 通过 深交 所场 内申 购、 赎 回基 金份 额应 当使 用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开立 的人 民币 普通股 票账 户或 证券 投资 基金账 户 ( 账户 开立 的具 体 事项详 见本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 (三)场内申购和赎 回的 办理场所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且 符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风险 控制要 求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 位 (具 体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于2007 年3 月6 日 发布 的 《鹏 华动力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关于开 放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 深交所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办理单 位的 名单 ( 有可 能 进行调 整或 变更 ) 可在 深 交所网 站查 询,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不就 此事项 进行 公告 。 (四)场内申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场 内申 购赎 回开 放日为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工作日 。 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深 圳证券 交 易所交 易时 间。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时 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不在 开放 日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场 内申 购或 赎回 , 投资人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间 提出 申购 或者 赎回 申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赎回价 格为 下 次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赎 回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 2007 年 3 月 9 日 起开始 办理 场内 日常 申购 业务 。 3、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 2007 年 3 月 9 日 起开始 办理 场内 日常 赎回 业务 。 4、本基金 场内暂时 未开通 基金间的 转换业务 ,若届 时开通的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及时 公 告。 (五)场内申购和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 ” 原则 ,即 申 购和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以金 额申 报, 申报 单位 为一元 人 民币; 赎 回 以份 额申 报, 申报单 位为 一份 基金 份额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交易 结束 时间 前撤销 ,在 当日 的交 易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6 (六)场内申购和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需遵 循深 交所 场内申 购赎 回相 关业 务规 则,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 间内提 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业务 办理 单位 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应确 保账 户内 有足 够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赎 回申 请无效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以 交易 时间结 束前 收到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并在T+1 日 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通 常情 况下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人 可 在T+2 日到 场内 申购 、 赎 回业 务办 理单 位 或以其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效 ,申 购款 项本 金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由 此产 生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托 管人 按有 关规 定将 在T+7 日 (包 括该 日) 内 支付赎 回款 项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况下,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场 内赎回 将自 动撤 销。 (七)场内申购和赎 回的 数额限制 1、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场 内申购 本基 金 , 单 笔最 低 申购金 额 为1,000 元 , 最 高无限 制 。 2、基 金管 理人 、深 交所 或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不违 反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调 整上 述限 制 。 基金 管理人 要求 予以 调整 的, 必须在 调整 前3 个工作 日至 少在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的 申购 份额 由申购 金额 扣除 申购 费用 后除以 申 购申请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确定 。 基金 份额 份数 保 留到整 数位 , 小数 点后 部 分将以 现金 形式 直接退 还给 投资 人。 4、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由 赎回 份额乘 以赎 回申 请当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扣 除赎 回费 用后 确定 。赎回 金额 计量 单位 为人 民币元 ,赎 回金 额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八)场内申购份额 和赎 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手 续费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内申 购份 额保 留到 整数 位, 计 算所 得整 数位 后小 数 部分的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至投 资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7 者资金 账户 。 例1: 某投 资 者 通过 场内 投资 1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 为 1.5%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25 元 , 则其 申购 手续 费、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及 返还 的资金 余额 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 +1.5% )=9,852.22 元 申购手 续费 =10,000 -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025 =9,611.92 份 因场内 申购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份 , 故 投资 者申 购所 得 份额 为 9,611 份 , 整数 位 后小数 部分 的申购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给投 资者 。具 体计 算公 式为: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611× 1 .025=9,851.28 元 退款金 额=10,000 -9,851.28 -147.78 =0.94 元 即: 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 从场内 申购 本基 金 ,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25 元, 则其可 得到 基金 份 额9,611 份, 退款0.94 元。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赎回总 金额 、 净赎 回金 额 按四舍 五入 的原 则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例: 某 投资 者从 深交 所场 内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份 额 , 赎 回费 率为0.5% , 假设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48 元 ,则 其可 得净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 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 0.5% =57.40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57.40 =11,422.60 元 即:投 资者 从深 交所 场内 赎回本 基 金 10,000 份基 金 份额,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148 元 ,则 可得 到的 净赎回 金额 为 11,422.60 元。 3、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基金 份 额净值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4、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计算 日发 行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九)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结 算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业务 , 按照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理 。 (十) 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场 内申购 、 赎回 业务 应 遵 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8 有限责 任公 司 的 有关 业务 规则。若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对 场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规则 有新的 规定,将 按新 规定 执 行。 (十一 ) 有关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场内 申购 和赎 回 业 务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参见 本招 募说 明 书 第 九 章中关于 “ 拒 绝或 暂停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业务 ”的相关内容以及深交 所有 关规定,并据 此执行 。 十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和 基金 份额的 登记 、系统 内转 托管和 跨系 统转登 记 (一)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 行而产 生的 非交 易过 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必 须是 合格 的个 人投 资者或 机构 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 制 执 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 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自 申请 受理 日 起 2 个 月内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规定 的 标准收 费 。 具 体条 件、 程 序及收 费标 准以 《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结 算业 务指 南》 为准。 (二)基金份额的登 记 1、本基金 的份额采 用分系 统登记的 原则。场 外认购 或申购买 入的基金 份额登 记在注 册 登记系 统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下 ; 场 内认 购 、 申 购 或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持 有人 证券 账户下 。 2、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中的基 金份额既 可 在深 交所 上市 交易,也 可直接 申请场内 赎回。 3、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 的基金 份额 可申请 场外 赎 回。 (三)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持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 网点 ) 之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基金份 额登记在 注册登 记系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变更办 理基金赎 回业务 的销售 机 构(网 点)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3、基金份 额登记在 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在变 更办理上 市交易 或场内 赎 回 的会 员单 位( 席位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统 内转 托管 。 (四)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 转登记是 指持有 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 之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9 间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 2、本 基金 跨系 统转 登记 的 具体业 务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办理 。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精选 具有 高成 长性 和持续 盈利 增长 潜力 的上 市公司 中价 值相 对低 估的 股票 , 进 行 积极主 动的 投资 管理 , 在 有效控 制投 资风 险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 求长期 、 稳定 的 资本增 值。 (二) 投资方向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的各 类股 票、 债券 、 央行票 据 、 权 证、 资产 证 券化产 品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若 有投 资 需要可 参与 有价 值的 新股 配售和 增发 。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股票投 资方 向: 本基 金股 票 的主要 投资 方向 为具 有高 成长性 和持 续盈 利增 长潜 力的上 市 公司中 价值 相对 低估 的增 长型股 票, 本基 金对 这部 分 股票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本 基金股 票资 产 的80%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30% ~95% ,债 券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0% ~65%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 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1 年期以 内政 府 债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采取 “ 自上 而下 ” 和 “ 自下 而上 ” 相结 合的 主动投 资管 理策 略 , 主 要 分为三 个 层次:第 一层次是 “自上 而下 ”地 进行战 略性资产 配置和动 态资产配 置,以 控制或规 避 市 场的系统 性风险; 第二层 次是“自 下而上” 的选股 策略。在 有效控制 个股投 资风险的 前 提 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 求尽可 能高 的投 资回 报 。 第三层 次为 “ 自上 而下 ” 和 “ 自下 而上 ” 相结合 的行 业配 置策 略 。 同时 , 本 基金 投资 策略 将 兼顾 “动 力 ” 和 “增 长 ” 两 方面 。 其 中 “动力 ” 包含本 基金在资 产配置方 面的考虑 ,指本 基金将通 过动态资 产配置 策略,灵 活 地 配置股票 、债券这 两大 类 资产之间 的投资比 例。而 “增长 ” 则指本 基金管理 人在个股 选 择 方面将以 高 成 长 性 和持 续盈 利 增 长 潜 力 的 上 市公 司中 价 值 相 对 低 估 的 股票 作为 主 要 的 股 票 投资对 象。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2) 宏观 经济 环境 、国 家 政策和 市场 周期 分析 ; (3) 上市 公司 的 成 长性 、 盈利能 力和 资产 质量 。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0 2、战 略性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根据 宏观 经济 、 政 策环 境、 利率 走 势 、 市 场技术 指标 、 市场 资金 构 成及流 动 性情况 分析 来全 面评 估证 券市场 现阶 段的 系统 性风 险和预 测中 长期 预期 收益 率,在 此基 础 上, 制定 本基 金在 股票 、 债券和 现金 等大 类资 产之 间的中 长期 配置 比例 、 调 整原则 和调 整范 围。 本基金 战略 性资 产配 置由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决定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最 终确 定股 票、 债券 和 现金等 大类 资产 之间 的中 长期配 置比 例。 3、动 态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股票 市场 和债券 市场 未来 走势 的判 断以及 重大 政策 变动 的预 测, 力 争 把 握投资 时机 , 审 时度 势地 根 据市场 变化 动态 地调 整基 金投资 组合 中股 票和 债券 这两大 类资 产 之间在 相对 较短 的一 段时 期内的 配置 比例 ,在 有效 控制风 险的 同时 获取 更高 的投资 收益 。 基于基 金投 资中 时机 选择 的重要 性 , 我 公司 还 自 行 开发了 动态 资产 配置 的量 化模型 , 以 此作为 制定 动态 资产 配置 决策的 辅助 性工 具。 我公 司 的动 态 资产 配置 的量 化模 型是基 于股 票 价格将 围绕 着股 票价 值中 枢上下 波动 的特 征而 构建 的。 更具 体来 说 , 就 是在 股 票价格 表现 出 超涨或 超跌 时, 我们 预期 , 该股票 以后 的价 格 走 势将 会趋向 于价 值回 归。 股票 是 一种高 风险 、 高收益 的资 产 , 相 对于 股 票而言 , 债券 则是 一 种 低 风险 、 低 收益 的资 产。 当 股票市 场处 于超 跌状态 时 , 我 们预 期股 票 市场的 价格 走势 将趋 向于 上升 , 所 以在 该阶 段可 以 按照一 定的 原则 增持股 票 , 减 持债 券, 以 求在有 效控 制投 资风 险的 同时获 得更 多的 股票 收益 ; 当 股票 市场 处 于超涨 状态 时 , 我 们预 期 股票市 场的 价格 走势 将趋 向于下 跌 , 所 以在 该阶 段 可以按 照一 定的 原则减 持股 票, 增持 债券 ,以规 避股 票价 格下 跌的 风险, 力争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因 此 , 我们可 以通 过判 断市 场的 超涨或 超跌 状态 以及 基金 投资组 合中 具有 较高 风险 的资产 部分 ( 即 股票) 的收 益风 险特 征来 动 态调整 基金 投资 组 合 中股 票和债 券这 两大 类资 产之 间在相 对较 短 一段时 期内 的配 置比 例。 4、股 票投 资方 法 (1) 个股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将深 度挖 掘 具 有高 成长性 和持 续盈 利增 长潜 力的上 市公 司 中 价值 相对 低估的 股 票,以 此作 为股 票投 资部 分的主 要投 资对 象。 这里 所说的 “价 值相 对低 估 ” 指的是 上市 公 司的高 成长 性以 及 盈 利增 长速度 由于 尚未 被投 资者 所充分 认识 以 至 于没 有在 股价上 充分 反 映出来 , 也就 是说 公司 的 盈利增 长速 度快 于股 价的 反映速 度 , 股 价对 公司 的 盈利增 长的 反映 存在着 明显 的滞 后 。 除 此 以外 , 本 基金 还将 高 度 重 视和跟 踪那 些过 去基 本面 情况差 但现 在已 有明显 好转 的上 市公 司股 票, 深入 分析 其基 本 面 发 生转变 的根 本性 原因 , 同 时采用 多种 价值 评估办 法多 角度 地对 其进 行投资 价值 分析 , 甄 选 出 那些基 本面 已得 到改 善 , 同时具 有潜 在高 盈利增 长趋 势的 个股 作为 投资对 象 。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1 (2) 股票 备选 库的 构建 方 法 根据前 面阐 述的 个股 选择 策略,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从 两 条路径 甄选 股票 进而 构建 股票备 选 库。 第 一条 路径 就是 首先 通 过股票 的历 史财 务数 据和 股票的 市场 表现 甄选 出成 长性良 好的 股 票, 然后 在此 基础 上通 过 研究员 从影 响股 票所 属上 市公司 的成 长性 、 盈利 性 以及投 资价 值的 各个方 面进 行综 合评 估, 甄 选出具 有高 成长 性和 持续 盈利增 长潜 力的 上市 公司 股票进 入股 票 备选库 ; 第二 条路 径就 是 通过研 究员 对基 本面 已有 改善的 个股 的深 入分 析 , 从那些 过去 基本 面情况差但现在已有 明显 好转的上市公司中发 掘具 有潜在盈利增长预期 的个 股进入股票备 选库。 对于 新股 ,我 们将 根据研 究员 提供 的有 关研 究报告 ,单 独考 虑是 否纳 入股票 备 选 库 。 1)股 票备 选库 中来 自于 第 一条路 径的 股票 的甄 选办 法: ? 剔除 ST 等 限制 和禁 止基 金 投资的 股票 名单 上的 股票 以及过 去两 年 0 ? EPS 的股 票; ? 基于股 票的 历史 财务 数据 和市场 表现 ,同 时借 助我 公司的 股票 成长 性评 估系 统将 沪深两 市的 所 有 A 股 ( 将在 上一步 骤中 剔除 的股 票除 外) 从高 到低 进行 成长 性排 名, 并选取 前500 支 股票 构成 本基金 重点 关注 的股 票。 其 中成长 性评 估系 统中 成长 性排 名的方 法是 借鉴 新华 富 时600 成 长指 数中 的有 关成 长性排 名的 方法 构建 的, 但 构建 中所选 取的 指标 却是 不尽 相同 的 7 个 指标 , 包 括 4 个 价值因 子指 标 和 3 个 成长 因子 指标 。 价 值因 子指 标分 别 是净资 产与 市值 比率 (B/P ) 、 每 股盈 利/ 每股 市价 (E/P ) 、 年现金 流/ 市值 (cashflow-to-price )以 及销 售收 入/市值 (S/P ) ; 成长因 子分 别 是 ROE ?(1- 红 利支付 率) 、过 去 2 年每 股 收益复 合增 长率 以及 过 去 2 年主营 业务 收入 复合 增长 率。 在上述 几个 步骤 的基 础上 , 行业研 究小 组的 研究 员从 影响股 票所 属上 市公 司的 成长性 和 盈利性的 各个方面 进行综 合评估, 其中“未 来两年 的预期主 营业务收 入复合 增长率 ”以及 “未来 两年 的预 期每 股收 益复合 增长 率 ” 将 是研 究 员评估 股票 的 “成 长性 潜 力 ” 的主 要考 量指标 。 根据 综合 评估 的 结果 , 行 业研 究小 组将 筛 选出具 有高 成长 性和 持续 盈利增 长潜 力的 上市公 司中 价值 相对 低估 的股票 构成 股票 备选 库的 一部分 。 研究员 的综 合评 估主 要包 括以下 几个 方面 : ? 收益预 期和 趋势 分析 : 研 究员对 股票 的收 益增 长预 期、 收益 预期 的调 整的 精 准评估 以及收 益预 期的 趋势 分析 ,是能 否筛 选出 具有 良好 成长性 股票 的关 键一 步。 ? 股票估 值: 对成 长类 股票 估值的 目的 是衡 量股 价中 所反映 出的 市场 预期 的合 理程 度。 适合 成长 股的 估值 方 法中常 见的 主要 有两 种 : 一种是 根据 隐含 增长 率评 估成长 股内在 价值 的本 杰明 · 格 雷厄姆 (Benjamin Graham )方法 ,另 一种 是根 据价 格增 长合理 性进 行估 值 的 PEG 方法;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2 ? 行业评 估 : 主 要了 解股 票 所属公 司的 行业 前景 以及 在竞争 市场 中的 地位 , 以 便所筛 选出来 的股 票具 有行 业竞 争优势 和领 先地 位的 特征 。 主要方 法是 考察 未来 两年 行业 和个股 的预 期年 收益 增长 率、行 业集 中度 、股 票在 所属行 业内 的竞 争对 手等 ; ? 公司业 务模 式 、 业 务计 划 分析 : 主 要是 评估 可能 影 响公司 发展 和成 功的 业务 计划质 量。 评估 主要 包括 如下 几 个方面 : 品牌 认知 、 进入 壁垒分 析 、 分 销模 式 、 产 品使用 周期/ 产品 价格 、 原料 供 应/供 应厂 商 、 可 预期 收 入流 、 客 户数 量 、 产 品周 期、 产 品和市 场的 多样 性分 析、 公司的 增长 原因 分析(如 : 是正常 增长 还是 通过 收购 实现 增长) ; ? 公司管 理层 素质 分析 : 主 要包括 公司 高管 和公 司董 事会成 员素 质分 析 、 账 目 明晰情 况以及 收益 增长 的稳 定性 分析、 公司 高管 持股 状况 分析等 ; ? 公司财 务健 康状 况分 析 : 根据公 司负 债程 度的 高低 , 要 对不 同类 型的 公司 采 取不同 的方法 和量 化指 标来 进行 财务健 康状 况的 评估 , 以 便 确保所 筛选 出来 的公 司的 财务 状况健 康; ? 公司赢 利能 力的 趋势 分析 : 结 合公 司过 去业 绩的 历 史数据 , 对股 票的 赢利 趋 势、 收 益前景 进行 分析 , 筛选 出那 些能够 达到 、 最好 是能 够突 破市场 收益 增 长 预期 的股 票。 这是成 长型 投资 成功 的关 键步骤 。对 于公 司赢 利能 力的趋 势分 析, 我们 主要 基于 : 销售收 入增 长趋 势分 析、 利润率 趋势 分析 、现 金流 趋势分 析等 几个 方面 进行 分 析 。 2)股 票备 选库 中来 自于 第 二条路 径的 股票 的甄 选办 法 行业研究员会高度重视和 跟踪那些过去基本面情况 差但现在已有明显好转的 上市公司 股票 , 深 入分 析其 基本 面 发生转 变的 根本 性原 因 , 同时采 用多 种价 值评 估办 法多角 度地 对其 进行投 资价 值分 析 , 甄 选 出那些 基本 面已 得到 改善 , 同 时具 有潜 在高 盈利 增 长趋势 的个 股纳 入股票 备选 库。 对进入 股票 备选 库中 的股 票, 行业 研究 员进 行 定 期 跟踪和 维 护 。 至少 每半 年 一次对 公司 进行深 度调 研或 访谈 并提 交调研 简报 ;伴 随着 股票 盈利预 测的 调整 和股 票市 场表现 的变 化 , 股票备 选库 中的 股票 也将 随之进 行调 整。 (3) 行业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的行 业配 置将 以经 济周期 的不 同阶 段, 不同 行 业或产 业的 发展 所呈 现出 的差异 性 以及不 同行 业分 享经 济增 长所呈 现出 的差 异性 作为 配置的 出发 点。 在非 均衡 高 速发展 的中 国 经济中 , 市场 需求 、 技 术 进步 、 政 策变 动、 行业 整 合等因 素均 对各 行业 带来 了不同 的机 遇和 挑战 , 行 业的 周期 性成 长 和结构 性分 化是 中长 期现 象, 在股 票市 场上 就表 现 为行业 投资 收益 的中长 期轮 动 , 把 握各 行 业发展 趋势 和 市 场波 动特 征, 并对 行业 资产 进行 科 学配置 , 是基 金 控制风 险、 获取 稳定 收益 的有效 方法 。 本基金 的行 业配 置以 行业 景气预 测为 基础 , 结 合 对 产业政 策 、 行 业相 关特 征 指标和 财务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3 指标的 分析 , 对行 业进 行 综合评 价 , 在 此基 础 上 进 行行业 配置 , 其中 , 对 行 业景气 度的 精准 判断是 行业 配置 决策 是否 正确的 关键 性因 素。 行业 研 究小组 将定 期提 交行 业景 气预测 报告 和 行业配 置建 议 。 基 金经 理 小组 在 股票 备选 库的 基础 上, 通过 对个 股的 风险 收 益特征 、 市场 状 况的分 析 , 结 合对 个股 的 价格趋 势和 市场 时机 的判 断, 再 结 合行 业研 究小 组 的行业 评估 报告 和行业 配置 建议 , 确定 各行 业配置 比例 和个 股权 重 , 完 成股票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 再 通过BARRA AEGIS 风险 管理 系统 的优 化分析 以及 基金 经理 小组 的 判断 对组 合进 行进 一步 的调整 优化 。 5、债 券投 资方 法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的主 要目 的是规 避股 票投 资部 分的 系统性 风险 , 在 股票 市场 处 于上升 阶 段时, 加大 股票 部分 的投 资 比例, 减少 债券 部分 的投 资 比例; 而在 股票 市场 处于 下 跌阶段 时, 相应地 减少 股票 部分 的投 资比例 , 同时 加大 债券 部 分的投 资比 例 。 在 股票 和 债券这 两大 类资 产之间 的灵 活配 置中 , 债 券 部分所 起的 作用 主要 是为 了保证 本基 金投 资的 安全 性和基 金资 产 的高流 动性 , 以便 在股 市 下跌时 通过 减少 股 票 投资 部分仓 位 、 加 大债 券投 资 部分仓 位而 规避 股市的 系统 性风 险 , 在 股市 快速上 升时 能及 时地 获得 资金 , 迅 速地 加大 股票 部分 的投资 比例 。 鉴于上 述考 虑 , 本 基金 在 甄选个 券构 建债 券投 资组 合时 , 将 会把 个券 的流 动 性和久 期作 为重 要的参 考指 标。 本基金 在债 券投 资的 过程 中, 将综 合运 用多 种 投 资 策略 , 包 括久 期策 略、 收 益率曲 线策 略、 流动 性策 略、 相对 价 值挖掘 策略 以及 跨市 场 、 跨品种 套利 策略 等 , 以 使 债券投 资组 合能 起到保 证本 基金 投资 的安 全性和 基金 资产 的高 流动 性。 6、权 证投 资方 法 本基金 将权 证看 作是 辅助 性投资 工具 , 其权 证的 投 资原则 为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增 值 , 有 利 于加强 基金 风险 控制 。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 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 行研究,同时综合考虑权 证定价模 型、 市场 供求 关系 、 交 易 制度设 计等 多种 因素 对权 证进行 定价 , 主要 运用 的 投资策 略为 : 杠 杆交易策 略、对冲 保底组 合投资策 略、保底 套利组 合投资策 略、买入 跨式投 资策略、Delta 对冲策 略等 。 7、投 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的投 资主 要参 照以 下流程 进行 运作 , 在有 效 控制投 资风 险的 前提 下 ,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求 长期 、稳 定的 资本增 值 : ? 行业研 究小 组研 究人 员通 过自身 研究 以及 借助 外部 研究机 构的 研究 成果 ,形 成宏 观、策 略方 面的 研究 报告 ,为基 金资 产配 置提 供决 策支持 。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首先 确定 基金投 资的 战略 性资 产配 置比例 。 ? 基金经 理根 据市 场短 期因 素的影 响在 战略 性资 产配 置预先 设定 的投 资比 例范 围内 确定股 票、 债券 之间 的大 类资产 配置 比例 。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4 ? 行业研 究员 通过 个股 的财 务评级 、 所处 行业 的定 位 分析 、 市 场和 经济 环境 分 析等途 径, 对上 市公 司成 长性 和 盈利性 以及 投资 价值 的各 个方面 进行 综合 评估 , 自 下而上 地筛选 出具 有高 成长 性和 持续盈 利增 长潜 力的 上市 公司。 ? 研究部 定期 或不 定期 的提 交动态 资产 配置 的数 量化 分析报 告, 同时 借助 公司 的 股票 成长性 评估 系统 定期 呈交 有关股 票成 长性 的数 量化 分析报 告, 作为 决策 支持 。 ? 行业研 究小 组构 建和 维护 股票备 选库 。 ? 本基金 的行 业配 置以 行业 景气预 测为 基础 , 结合 对 产业政 策 、 行 业相 关特 征 指标和 财务指 标的 分析 , 对行 业 进行综 合评 价 , 行 业研 究 小组将 定期 提交 行业 景气 预测报 告和行 业配 置建 议。 ? 基金经 理及 助理 依据 股票 备选库 以及 行业 研究 员的 投资建 议报 告, 再结 合自 己 对市 场时机 的判 断 , 确 定行 业配 置比例 以及 个股 权重 , 构建 股票投 资组 合 , 再 通过Barra Aegis 风险 管理 系统 的优 化分析 以及 基金 经理 小组 的判断 对组 合作 进一 步的 调整 优化。 ? 固定收 益小 组与 基金 经理 在充分 考虑 基金 投资 的安 全性和 基金 资产 的高 流动 性的 前提下 , 构 建债 券组 合 。 ? 交易室 按有 关交 易规 则执 行交易 指令 ,并 将有 关信 息反馈 给基 金经 理。 ? 行业研 究小 组对 股票 备选 库中的 股票 进行 分析 和跟 踪, 并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基 金 经理 提交投 资建 议报 告。 分析 和跟踪 的重 点主 要是 投资 品种的 市场 价格 是否 被低 估。 ? 研究部 负责 对基 金持 仓的 品种进 行风 险监 控、 风险 预警以 及投 资业 绩评 估。 ? 金融工 程师 定期 为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理 提供 基金 业绩 评估 报告 , 基金经 理对于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和 风险 管理 人员 认为 具有较 大风 险的 投资 品种 拟定 改进方 案, 并必 须在 规定 的时间 内调 整投 资组 合。 ? 监察稽 核部 对投 资流 程 的 合法合 规性 进行 监控 。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 70% +中 证综 合债 指数 收益 率× 30% 在合理 的市 场化 利率 基准 推出 等 客观 情况 的影 响 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投 资目 标和投 资 策略 , 确 定变 更业 绩比 较 基准 , 此 项变 更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应 及时 公告 。 本 公司 于 2009 年 5 月 22 日 公布了 《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修 改旗 下动 力增 长基 金基金 合同 中 “ 业绩 比较 基准” 定义 的公 告 》 , 自 2009 年 5 月 22 日 起,将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修 改为 上 述基准 。 沪深 300 指数 是由 上海 和 深圳证 券市 场中 选取 300 只 A 股作 为样 本编 制而 成 的成份 股 指数 , 该 指数 市场 代表 性 强, 指数 编制 方法 透明 、 样本股 票调 整规 则清 晰 , 因 此本 基金 选择 沪深 300 指 数作 为股 票投 资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5 中证综 合债 指数 的选 样债 券的信 用类 别覆 盖全 面 , 期限构 成宽 泛 , 能 较好 地 反映我 国债 券市场 的整 体价 格变 动趋 势,因 此选 择该 指数 作为 衡量基 金债 券投 资部 分的 业绩比 较 基 准 。 本基金 充分 考虑 本基 金各 资产投 资比 例要 求从 而构 建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 (五)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 (偏 股 型) 基金 , 其预 期风 险和 收益高 于货 币型 基金 、 债 券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类 中的 偏债 型基 金,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为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中 等风 险品种 。 (六) 基金的投资限制及禁 止行 为 1、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低 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十 ;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 三; (3)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百分 之 十 ;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百 分之 十; (5)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四十; (6) 本基金 股票 、债 券 等 的 投资比 例应 符合 下述 要求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30% ~95% ,债 券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0% ~65% (7)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百分 之五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8)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9)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千 分之 五; (10)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限 制; (11)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6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或 者债券 ;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投 资限 制或 禁止 行为 的,本 基金 可不 受上 述限 制。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管理 ; 2、有 利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和增 值;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股东 权力 ,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利 益 。 (八)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未经审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已于 2014 年 7 月 16 日复核 了本 报 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 保 证复 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截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未 经审计 )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748,281,813.48 82.51 其中: 股票


3,748,281,813.48 82.5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52,214,536.70 3.35 其中: 债券


152,214,536.70 3.35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88,701,024.35 6.3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52,408,272.33 7.76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7 7 其他资 产


1,239,730.87 0.03 8 合计





4,542,845,377.73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业 83,515,712.64 1.85 B 采矿业 80,416,872.24 1.78 C 制造业 2,875,996,159.93 63.59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76,697,742.36 1.70 E 建筑业 17,954,365.59 0.4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14,222,624.09 4.7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136,698,495.08 3.02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32,008,096.55 2.92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30,771,745.00 2.89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748,281,813.48 82.88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250 联化科 技 23,365,206 331,785,925.20 7.34 2 002701 奥瑞金 12,000,000 242,040,000.00 5.35 3 600887 伊利股 份 7,000,000 231,840,000.00 5.13 4 000848 承德露 露 11,312,343 224,776,255.41 4.97 5 000513 丽珠集 团 4,516,731 213,325,205.13 4.72 6 000915 山大华 特 7,810,034 208,684,108.48 4.61 7 000963 华东医 药 3,200,000 172,800,000.00 3.82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8 8 000651 格力电 器 5,000,000 147,250,000.00 3.26 9 600535 天士力 3,602,233 139,658,573.41 3.09 10 300012 华测检 测 6,738,545 132,008,096.55 2.92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52,214,536.70 3.37 8 其他 - - 9 合计 152,214,536.70 3.37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13001 中行转 债 1,006,730 102,475,046.70 2.27 2 113002 工行转 债 288,090 30,364,686.00 0.67 3 113003 重工转 债 114,820 13,038,959.20 0.29 4 110023 民生转 债 62,060 5,759,168.00 0.13 5 128002 东华转 债 3,360 576,676.80 0.01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尚未 包含 股指 期货 投资 。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9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尚未 包含 股指 期货 投资 。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尚未 包含 国债 期货 投资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尚未 包含 国债 期货 投资 。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尚未 包含 国债 期货 投资 。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 名证券 中没 有发 行主 体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的 、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股 票。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77,289.4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57,858.69 5 应收申 购款 104,582.7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39,730.87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1 中行转 债 102,475,046.70 2.27 2 113002 工行转 债 30,364,686.00 0.67 3 113003 重工转 债 13,038,959.20 0.29 4 110023 民生转 债 5,759,168.00 0.13 5 128002 东华转 债 576,676.80 0.01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0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投 资组合 报告 中数 字分 项之 和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 尾差。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1、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以 来的投资 业绩与同 期基准 的比较如 下表所示 (本报 告中所 列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成立时 间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率 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4 1-3 2-4 2007 年 1 月 9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12.70% 2.01% 82.70% 1.54% 30.00% 0.47%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54.40% 2.55% -51.30% 2.12% -3.10% 0.43%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79.24% 1.80% 61.23% 1.45% 18.01% 0.35%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3.51% 1.34% -7.67% 1.11% 4.16% 0.23%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2.40% 1.02% -16.55% 0.91% -5.85% 0.11%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9.28% 0.95% 6.80% 0.89% 2.48% 0.06%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5.41% 1.07% -5.08% 0.98% 10.49% 0.09%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3.39% 1.07% -3.36% 0.73% -0.03% 0.3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44.85% 1.62% 8.30% 1.33% 36.55% 0.29% 2、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变动 情况 , 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动 进行比 较 :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1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注 1: 业绩 比较 基准 :截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新华 富 时 600 成长 指数 ?70% +新 华 巴克莱 资本 债券 指数 ?30% 。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本 基金业 绩 比较基 准 修 改为 “新 华富 时 600 成长 指数 收益 率× 70% +中 证综 合债 指数 收益 率× 30% ” 。 自 2009 年 5 月 22 日起 ,本 基金比 较基 准修 改为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70% + 中证综 合债 指 数收益 率× 30% ” 。上 述列 图为本 基金 净值 变动 情况 与各期 间 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比较情 况。 注 2: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 2007 年 1 月 9 日 生效 。 注 3: 基金 业绩 截止 日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 成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2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及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固 有财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值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 易日 的 收盘 价 估值 ;如 果 估值 日 无交 易,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将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3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值 ;


③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行 估值 ;


④ 非 公开 发行 的且 在发 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按本 项第 (1)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 牌交易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 值; 如果 估 值 日无 交 易,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 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2 )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易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 交 易的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 债券 收盘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含 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 的 净价 估 值; 如果 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将 参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近 交 易日 收 盘价 ,确 定 公允 价 值进 行估 值。


(3)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的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 )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6)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4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按本 项第 (1) -(6)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综 合 考 虑市 场 成交 价、 市 场报 价 、流 动 性、 收益 率 曲线 等 多种 因 素基 础上 形 成的 债 券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办 法: (1 )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 从 持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日 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 证按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 易所 挂牌 的 该权 证 的收 盘 价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 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 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 配股权 , 以及 停止 交易 、 但未行 权的 权证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3)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 -(3)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5、根据中 国证监会 《关于 进一步规 范证券投 资基金 估值业务 的指导意 见》规 定 ,本 基 金管理 人进 一步 明确 了本 基金持 有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具体 内容 详见 本基 金管 理人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 刊登 的《 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进一 步规范 旗下 基金 估值 业务 的公告》。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 结果 以书面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 负 责进 行 复核 。基 金 管理 人 应于 每 个工 作日 交 易结 束 后将 当 日的 净值 计 算结 果 发送 给基 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 值 计算 结 果复 核确 认 后发 送 给基 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 理人 依据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5 本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 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 下约 定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 投资者 自 身 的过 错造 成 差错 , 导致 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 失 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 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方 ”) 按下 述 “ 差错 处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 故障 差 错、 下达 指 令差 错 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 因引 起 的差 错 ,若 系同 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 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因 出 现差 错的 当 事人 不 对其 他 当事 人承 担 赔偿 责 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 得 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 更 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 生的 费 用由 差 错责 任方 承 担; 由 于差 错 责任 方未 及 时更 正 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 当 事人 造成 损 失的 , 由差 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 差 错责 任 方已 经积 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人 有足 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 其 应当 承 担相 应赔 偿 责任 。 差错 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得 到更 正;


(2 )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 对 差错 负 责。 如果 由 于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 不返 还 或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 造 成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 损失 ,则 差 错责 任 方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 的赔 偿 金额 的 范围 内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 享有 要 求交 付 不当 得利 的 权利 ; 如果 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已 经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利 返还 给 受损 方 ,则 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 获得 的 赔偿 额加 上 已经 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的行 为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为基 金的 利 益向 基 金管 理 人追 偿, 如 果因 基 金托 管 人的 行为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失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6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的 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基 金管 理 人和 托管 人 之外 的 第三 方造 成 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并 拒绝 进 行赔 偿 时,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向 差错 方追 偿 ;追 偿 过程 中产 生的有 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 其他 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自 行或 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 裁 裁决 对 受损 方承 担 了赔 偿 责任 ,则 基 金 管理 人 有权 向有 责 任的 当 事人 进 行追 索, 并 有权 要 求其 赔 偿或 补偿 由 此发 生 的费 用和 遭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3 位以 内 (含 第3位 )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金 份 额净值 错 误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 错误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 基金 管理 公 司 应 当 及时 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 错误偏 差 达 到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公告 、 通报 基金 托 管 人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 当发 生净 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处理 , 由此 给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造成 损 失 的, 应由 基 金管 理人 先 行赔 付 , 基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根 据 实 际情 况界 定 双方 承担 的 责 任, 经确 认 后按 以下 条 款进 行 赔 偿:


①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尚 不 能达 成一 致 时, 按基 金 会 计责 任方 的 建议 执行 , 由此 给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 基金托 管 人 未 对 计算 过程 提 出疑 义或 要 求 基金 管理 人 书面 说明 , 份 额净 值出 错 且造 成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应根 据 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对 投资 者 或基 金支 付 赔 偿金 ,就 实 际向 投资 者 或基 金 支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7 付的赔 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理人 承担50% ,基 金托 管 人承担50% ;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能 达成 一 致时 ,为 避 免 不能 按时 公 布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 计 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④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


(3)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 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而 造成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 免 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七)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时 ;


3 、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 如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3)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 (7 ) 项 或 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 (4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 卖证 券差 价; 2、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 行存 款利 息; 4、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8 (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3、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4、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本基金 的收益分 配比例 按照有关 规定制订 。在符 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益 可进 行分 配, 本基 金收益 每年 最多 分配 12 次 ,每年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低于 当年 可 分配收 益 的 70% ; 6、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为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人可 选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 人不选 择 , 本 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 投 资者 办理 开 户手续 时选 择的 分红 方式 无效 , 投 资者 须 另行办 理选 择分 红方 式的 相关业 务。 场内认 购 、 申 购和 上市 交 易的基 金份 额的 分红 方式 为现金 红利 , 投资 人不 能 选择其 他的 分红方 式, 具体 权益 分配 程 序 等有 关事 项遵循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 相关 规定 ; 7、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 前提 下,本基 金收益 每年至少 分配一次 ,但若 基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则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 分 配数 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 序 1、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 在分 配方案 公布 后(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9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按 费用 的实 际支 出金 额支付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1.5%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 遇 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 .25%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本条第 1 款第 (3) 至第(8)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章及 相关 协议的 规定 ,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额 支付 ,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金 费 用 。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80 1、申 购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等 各项 费用。 本基金 采取 金额 申购 的方 式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括 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以 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 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 并 按规 定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非养 老金 客户 指除 养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柜 台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 特定 申购 费率 如下表 : 申购金额 M (元) 特定 申购费率 M<50 万 0.6 % 50 万≤M <250 万 0.6 % 250 万≤M <500 万 0.6%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场外 、场内 的申 购费 率 相 同) 如下表 : 申购金额 M (元) 申购费率 M<50 万 1.5 % 50 万≤M <250 万 1.2 % 250 万≤M <500 万 0.8%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场 外、 场内 申购 计算 公 式: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内申购 份额保留 到整数 位,计算 所得整数 位后小 数部分的 份额对应 的资金 返还至投 资 者资金 账户 。 2、转 换费 本基金 目前 仅可 办理 场外 转换业 务, 场内 暂未 开通 基金间 转换 业务 。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81 具体转 换费 率、 计算 公式 及转换 业务 规则 等相 关规 定请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的相关 公告 。 3、赎 回费 本基金 的场 外赎 回费 率按 持有年 限逐 年递 减, 具体 费率 如 下: 持有年限(Y) 场外赎回费率 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 ≥2 年 0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费 率为 固定 值 0.5% 。 场外、 场内 赎回 计算 公式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申请 人承 担,赎 回费 总额 的25% 归 基金财 产,75% 用于 支付 注 册登记 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相关 法律 、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强制 规定 以及 不违 反基金 合 同约定 的前 提下 ,在 本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上述费 率及/或 收取 方式 , 无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并应 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 前 3 个 工作日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调整 后的 上述 费率 还将在 最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5、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上述 基 金申 购费 率 、 基金转 换费 率 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三)其他费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 入的其 他费 用根 据相 关法 律及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列支。 (四)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律师 费 、 会计师 费、 信息 披露 费以 及其他 费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降 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3 个工 作日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82 (六)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首次 募 集的会 计 年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年 度;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 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按 照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书面确 认 。 ( 二) 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 册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经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 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基金管理人应 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83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 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 申请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3日前 ,将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应当 最 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容 。本基金 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在每6 个 月结束之 日起45日 内,更 新招募说 明 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管理 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 基金合 同是界 定基金 合 同当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明 确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 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 件。


(3) 基金托 管协议 是界定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84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 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


4、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3 个工 作 日在指 定报 刊及 网站 上公 告。


5、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基金份额 获准在深 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上 市交易的3 个工作 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6、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7、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90 日内 ,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 的 财务 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60日 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本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编 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公 开披露 的第2个工 作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本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8、临 时报 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事 件,有 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2 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 书,予 以公告 ,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85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长 、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销售 代理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5)基 金变 更业 绩 比 较基 准;


(26)基 金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或 终止 上市 ;


(27)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9、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86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召集 人 应当至 少提 前3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时 间、 会议 形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方 式等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 基金 管理 人 、 本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的 ,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 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 出具书 面文 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10 年。


( 七)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 有关 销售 机 构及其 网点 , 供公 众查 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 将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 所,供 公 众 查阅 、复 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87 十 九、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 (偏 股 型) 基金 , 其预 期风 险和 收益高 于货 币型 基金 、 债 券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中 的偏 债型 基金 , 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为 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 中等 风险 品种 。 面 临的 主 要风险 有市 场风 险 、 投 资 风险 、 管 理风 险、 流动 性 风险 、 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 技术风 险 、 上 市 交易的 风险 及其 他风 险等 。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政 治 、 经济 、 投 资心 理以 及交 易 制度等 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 从 而 对本基 金投 资产 生潜 在风 险,主 要包 括: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及股 权 分置改 革与 非流通 股流 通政 策 等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 市场受宏 观经济运行的影 响,而经 济运行具有周期 性的特点 ,随着宏观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产 生影 响。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 响着债 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响 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 并在 一 定 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 盈利水 平 。 上 述 变化都 将直 接影 响本 基金 的收益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 或 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 深入 研究 和 投 资多 样化 来 规避 和 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的 利 润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6、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日趋提 高, 我国 上市 公司 的 发展必 然会 面临 来自 于国 际市场 具 有同类 技术 、 同类 产品 上 市公司 的强 有力 竞争 , 有 些上市 公司 可能 会因 这种 竞争而 导致 业绩 下滑, 由此 可能 会导 致公 司股票 的价 格下 降, 从而 影响本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二)投资风险 本基金 会受 到所 投资 证券 的市场 表现 的影 响 。 尽 管 债券尤 其是 国债 的表 现相 对稳定 , 但 同样会 受到 诸如 宏观 经济 环境 、 货 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以及市 场本 身的 影响 从而 造成债 券价 格 变动 , 企 业债 和金 融债 的 投资还 会受 到债 券本 身信 用评级 变化 的影 响 , 这 些 都会给 投资 者带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88 来收益 变动 的 风 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结 构 、 经验 、 判 断、 决策 、 投 资 心理 、 技 能 等都会 影响 其对 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走势 的判 断从 而影响 本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 由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国内 尚处 于发 展阶 段 , 应对基 金赎 回的 经验 不足 , 加 之中 国股 票 市场 系 统性 风险 较大 , 在 市场下 跌时 经常 出现 交易 量急剧 减少 的情 况 , 如 果 在这时 出现 较大 数额的 基金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则 使基 金资 产变 现困 难,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五)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 通过在 股票 、 债券 和现 金 等各大 类资 产之 间进 行战 略性资 产配 置与动 态资 产配 置来 降低 风险 , 提 高收 益。 如果 债 券市场 和股 票市 场同 时出 现整体 下跌 , 本 基金的 净值 表现 将受 到影 响。 基金 虽然 采用 自上 而 下进行 资产 配置 的投 资策 略, 但并 不能 完 全抵御 两个 市场 同时 下跌 的风险 。 ( 六)技术风险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 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 致基金 日常 的申 购赎 回无 法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 注 册 登记系 统瘫 痪 、 核 算系 统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产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 易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 险。 ( 七)上市交易的风 险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且 符合上 市交 易条 件后 ,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交易 。 由于 上市期 间可 能因 信息 披露 导致基 金停 牌 , 投 资人 在 停牌期 间不 能买 卖基 金, 产 生风险 ; 同时 , 可能因 上市 后交 易对 手不 足导致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 ; 另外 , 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份额 转向 场外 交易后 导致 场内 的基 金份 额或持 有人 数不 满足 上市 条件时 , 本 基金 存在 暂停 上 市或终 止上 市 的可能 。 ( 八)其他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 可能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等机 构无 法正 常工作 , 从而有 影响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二 十、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 本基金终止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89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 金合 并、 撤销 ; (5)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本基金 终止 后, 须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对基金 进行 清算 。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 立 基金清 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清算 公告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7)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8)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9)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90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3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 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 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91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认购 和申 购费 用、 基金 赎回手 续费 用和 管理 费以 及法律 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9) 选择 、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并 对注 册登 记机 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 (10 ) 选 择、 更换 销售 代 理机构 , 并依 据销 售代 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4、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 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92 投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采取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国 务 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5、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93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6、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 基金 合同 》和《 托 管协议 》)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 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94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共同 组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2、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 下 同)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a.终止 基金 合同 ; b.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c.变更 基金 类别 ; d.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e.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事 程序 ; f.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g.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h.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i.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基 金合 同,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a.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95 b.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 转 换费率 等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c.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或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 改 ; d.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e.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f.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开会时 间 、 地 点、 方式 和 权益登 记日 由基 金管 理人 选择确 定 。 基 金管 理人 未 按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自 行 召集并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 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以下 简称 “召集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天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a.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b.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96 c.会议 形式 ; d.议事 程序 ; e.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f.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g.表决 方式 ; h.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i.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j.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a.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b.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出 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c.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d.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但决 定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 、 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或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终 止基 金合 同的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a.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日 基 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50 %, 下同 ); 2)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会 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料 相符 。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97 b.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 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参 加收 取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4)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与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相 符; 5)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表 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6、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a.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以及召 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b.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就召 开事由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 决 的提 案。 c.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d.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98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前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a.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的, 其 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 额50% 以上 多数 选举产 生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或 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 b.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a.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b 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 通 过 ; b.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涉 及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终止 基 金合同 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者备 案,并 予 以公告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计 票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99 (1) 现场 开会 a.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b.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c.如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 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会议 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 布 的表决 结果 有 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基金 管理 人拒 绝按 照上 述规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的计 票程 序进 行监 督或配 合 ,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指 派授 权代表 完成 计票 程序 ; 如 基 金托管 人拒 绝按 照上 述规 定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的 计票 程序 进行监 督或 配合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指派 授权 代表 完成计 票程 序 ; 如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仍 拒绝 派代 表监 督计票 的, 不影 响大 会会 议决议 的 效 力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执 行 。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3 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4)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取消 上述 相关 限制 或变更 上述 相关 规定 的, 按照变 更 后的规 定执 行。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 的事 由、程序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00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4) 基 金合 并、 撤销 ; (5)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本基金 终止 后 , 须 按法 律 、 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对 基 金进行 清算 。 清算 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予以 公告 后本 基金 合同终 止。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 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销售 代 理人和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查阅 , 并 同时 刊登 在基 金管 理 人的网 站 , 供 投资 者查 阅 。 投 资者 也可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在 合理 的时 间内获 得基 金合 同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但 内容 应以 基 金合同 正本 为 准。 二 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华 三路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 中 心43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华三 路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 会中心43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成立日 期:1998 年12 月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3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01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募集 基金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联系电 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经营范围 : 吸收公 众存款 ;发放短 期、中期 、长期 贷款;办 理国内外 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 府债券 、 金融 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 卖 、 代 理买 卖外 汇; 结汇 、 售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汇 兑业 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国 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 承诺 ; 组 织或 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 外 汇 汇款 ; 外 汇借 款; 发行 、 代理发 行 、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外汇 票据 承 兑和贴 现 ; 自 营 、 代 客外 汇 买卖 ; 外 币兑 换 ; 外 汇担 保 ;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 证业 务 ;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 证 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 业务 ;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业 投资 基 金托管 业务 ;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理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 电 话银 行 、 手 机银 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金融 衍生 产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为: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的各 类股 票、 债券 、 央行票 据 、 权 证、 资产 证 券化产 品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若 有投 资 需要可 参与 有价 值的 新股 配售和 增发 。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02 工具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股票的 主要 投资 方向 : 本 基 金股票 的主 要投 资方 向为 具有高 成长 性和 持续 盈利 增长潜 力 的上市 公司 中价 值相 对低 估的股 票, 本基 金对 这部 分 股票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本 基金股 票资 产 的 80%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30% ~95% ,债 券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0% ~65%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 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1 年期以 内政 府 债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2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 过分 散投 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十;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 三; (3)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百分之 十 ;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百 分之 十; (5) 进 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 分之 四十; (6) 本基金 股票 、债 券 等 的 投资比 例应 符合 下述 要求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30% ~95% ,债 券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0% ~65% ; (7)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百分 之五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8) 基 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9) 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千分 之五; (10)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限 制; (11)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3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协议 第十五 条第九 项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 督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03 和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名 单、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 单。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已 成 交的关 联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发 生 , 只 能 进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基 金托 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 , 应 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其 后据 此 执行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对 交易对 手 的 资信 控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的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 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必 要的协 助 。 基 金托 管人 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 5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 金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 收入确 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托 管银 行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将 在发 现 后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6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 投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中违反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应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 及时改 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7 、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 基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基 金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8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04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3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但 应给 予必要 的协 助 。 (7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间 的资金 应存于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 托管人的 营业机构 开立的 “基金 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终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05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师 事 务 所进 行 验 资 , 出 具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由 参 加验 资 的2 名或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可 以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资 金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 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人 按照相关 规定负 责处理 , 账户资 产的 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展需 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2 )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银行 间市 场凭证 等的 保管 按照 实物 证券相 关规 定办 理。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06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保管 原件 。 在 基金 运作 中 签订的 与 基金相 关的 重大 合同 由基 金管理 人保 管 , 基 金管 理 人应根 据基 金托 管人 的要 求, 定期 或不 定 期的将 该重 大合 同的 名称 、 种 类等 提供 予基 金托 管 人。 上述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后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净 值 除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五 入,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 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 (2) 估值 方法 1) 、 股票 估值 方法 :





①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果 估值 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②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A.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B.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值 ; C.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行 估值 ;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07 D.非 公开 发行 的且 在发 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③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① -②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 但 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①- ②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④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①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交易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果 估值 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②在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 交易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 价估值 ; 如果 估值 日无 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将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③首次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④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式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⑤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 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⑥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⑦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① -⑥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 但 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①-⑥ 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 合 考虑市 场成 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 基础 上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⑧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办法 : ①基金持 有的 权证 , 从 持 有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止 , 上市 交易 的权 证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08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②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权 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 以 及停 止交易 、 但 未行权 的 权 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④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① -③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 但 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①-③ 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⑤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其他 有价 证券 等资 产 按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 (3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③小 项、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⑦ 小 项或权证 估值方 法的 第④ 小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3、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3 位以 内 ( 含第3位 ) 发生差 错时 ,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0.25% 时 ,基 金 管理公 司应 当 及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 错误 偏差 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 基 金管 理人 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2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 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且 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份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金 ,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其 中基 金管 理人 承担50% ,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50%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09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 进 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3 )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 果行 业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4、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者 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属于 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会 导 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5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5、 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如 不能妥 善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规承 担 责 任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资料 , 由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建 立并 保管 。 在 基 金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 报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 得无 故 拒绝或 延误 提供 。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10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 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 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十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服务 内容 , 由基 金 管理人 在 正常情 况下 向投 资者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业 务情况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 场的变 化, 不断 完善 并增 加和修 改服 务项 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 上交 易服务 为丰富 投资 者的 交易 方式 和渠道 ,基 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提 供多 种形 式的 交易 服务。 在营销 渠 道 创新 方面 , 本 基金管 理人 大力 发展 基金 电子商 务 , 并 已开 通基 金 网上交 易系 统 ,投 资者 可登 陆本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www.phfund.com ) ,更 加方 便、 快捷 地办 理基 金 交易及 信息 查询 等已 开通 的各项 基金 网上 交易 业务 。 同 时 , 投 资者 可关 注鹏 华 基金官 方微 信 帐号 (微 信号:penghuajijin) , 快速 实现 净值 查询 功 能, 绑定 个人 账户 之后 , 还可实 现账 户 查询功 能和 交易 功能 。 基 金管理 人也 将不 断努 力完 善现有 技术 系统 和销 售渠 道, 为投 资者 提 供更加 多样 化的 交易 方式 和手段 。 (二)交易资料的寄 送服 务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11 基金管 理人 将向 发生 交易 且基金 管理 人持 有 其 真实 、 准 确 、 完 整联 系方 式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以 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定期 或不 定期 寄送 新开 户欢迎 信 、 交 易对 账单 、 《 鹏友会 》 等 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0755-82353668 )等 渠道 提交 信息 定 制申请 ,在 申请 获基 金管 理人确 认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手 机短 信、E-MAIL 等方式为 客户 发送所 定 制 的信 息 。 手 机 短信可 定制 的 信息包 括 : 月 度短 信账 单 、 公 司最 新公 告 、 持 有基 金周末 净值 等 ; 邮 件定 制 的信息 包括 : 鹏 友会周 刊 、 电 子对 账单 等 信息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业务发 展需 要和 实际 情况 , 适 时调 整发 送 的定制 信息 内容 。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登 录本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进行 信息 查询 , 通过输 入基 金账 户号 ( 或证 件号码 ) 和查询 密码 进入 查询 账户 , 享 有交 易查 询 、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 对账 单打 印、 理财 刊物 查 阅等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在 线客 服 、 短信接 收平 台等 网络 通讯 工具进 行业 务咨 询 , 基 金 管理人 在工 作时间 内有 专人 在线 提供 咨询服 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400-6788-999、0755-82353668 ) 自动 语音 系统提 供每 周 7× 24 小时 基 金账户 余额、 交易 情况 、基 金产 品信息 与服 务等 信息 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坐 席提 供工 作日 8 :30 -21 :00 的座 席服务 ( 重大 法定 节假 日 除外 )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业务咨 询 、 信 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项 服 务 。 (六)客户投诉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直销 和销 售机构 网点 柜台 、 基金 管 理人设 置的 投诉 专线 、 呼 叫中心 人工 热线、 书信 、电 子邮 件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电话 、 电 子邮 件、 书信 、 网 络在线 是主 要投 诉受 理渠 道, 基金 管理 人设 专人 负 责管理 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信箱 、网络服务。 现场投诉和 意见簿投诉是 补充投诉渠 道,由 各销售 机构 受理 后反 馈给 本基金 管理 人跟 进处 理。 (七)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 改进 客户 服务 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客 户专 家团” 机制 , 邀请 客户 对客 户服务 工 作提出 意见 和建 议。 二 十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 的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将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内 容与 格式 进行 披露 , 并至 少在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12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 华 动力 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2013 年 第 4 季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4 年1 月2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4 年1 月24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4 年1 月3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4 年 2 月8 日 鹏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4 年2 月20 日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4 年2 月27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4 年3 月25 日 鹏 华 动力 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2013 年 年度报 告摘 要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4 年3 月27 日 鹏 华 动力 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2014 年 第 1 季 度报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4 年4 月22 日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4 年4 月26 日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4 年4 月29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4 年4 月29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4 年5 月14 日 骅威股 份股 票停 牌后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4 年 6 月6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司 董事 、 监事 、 高 级管 理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在 子 公 兼 职 及 领 薪 情 况 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4 年6 月14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4 年6 月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4 年 7 月1 日 鹏华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与交通 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2014 年 7 月1 日



































鹏华 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13 银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公 告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4 年 7 月2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4 年 7 月4 日 上述披 露事 项的 披露 期间 自 2014 年1 月9 日至 2014 年7 月8 日止 。














二 十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代 销机 构 等 的办 公 场所 , 投 资 者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在合 理时间 内获 取本 招募 说明 书复制 件或 复 印件, 但应 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投资 者也 可以 直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 十六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鹏华 动 力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募集的文 件 2、 《鹏 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合同 》 3、 《鹏 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注册与登 记过 户委 托代 理协 议》 4、 《鹏 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托管协议 》 5、法 律意 见书 6、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 1、 存放 地点: 《 基金 合同 》 、 《托管 协议》 存放 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 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2、查 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4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