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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债优先(150188)

转债分级: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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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 转债优先、转债进取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管 理人: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 册登 记人: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 市地 点: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上 市时 间:2014 年 8 月 25 日 公 告时 间:201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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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目


录 一、重 要声 明与 提示 ........................................................... 2 二、基 金概 览 ................................................................. 2 三、基 金的 募集 与上 市交 易 ..................................................... 5 四、持 有人 户数 、持 有人 结构及 前十 名持 有人 情况 ................................. 7 五、基 金主 要当 事人 简介 ....................................................... 8 六、基 金合 同摘 要 ............................................................ 12 七、基 金财 务状 况 ............................................................ 12 八、基 金 投 资组 合 ............................................................ 14 九、重 大事 件揭 示 ............................................................ 16 十、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 16 十一、 基金 托管 人承 诺 ........................................................ 17 十二、 备查 文件 目录 .......................................................... 17 附件: 基金 合同 摘要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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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2 一、重要声明 与提 示 招商可 转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金 ” ) 之转 债优 先、 转 债进取 上 市交易 公告 书 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第 1 号<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 和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的 规定 编制 , 本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 证 本上 市交 易 公告 书 (以 下简 称 “本 公 告书” ) 所载 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并 对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任 。 本基金 托管 人保 证 本 公告 中基金 财务 会计 资料 等内 容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 诺其中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中国证 监会 、证 券交 易所 对本基 金上 市交 易及 有关 事项的 意见 ,均 不表 明对 本基金 的 任何保 证。 本公告 书第 七节 “基 金财 务状况 ”未 经审 计。 凡本公 告 未 涉及 的有 关内 容, 请 投资 者详 细查 阅刊 登 在2014 年7 月4 日 《中国 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及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网 站 (www.cmfchina.com ) 上公告的 《 招商 可 转债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二、基金概览 1、基 金名 称: 招商 可转 债 分级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类 型: 债券 型 3、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4、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包括 招商可 转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之基 础份 额 ( 简称 “招 商可转 债份额 ” , 场内 简称 “转债 分级”, 基 金代 码 :161719) 、 招 商可 转债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之 稳健 收益 类份 额 (简称 “招 商转 债 A 份额 ” , 场 内简 称 “转 债优 先 ” , 基金 代码 : 150188 ) 与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积极收 益类 份额 (简称 “ 招商转 债 B 份 额 ” , 场内 简称 “ 转 债进 取 ” ,基 金代 码:150189 ) 。 其中 , 招商 转 债 A 份额 、 招商转 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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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3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配比 始终 保持 7 ∶3 的比 例不 变。 5、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6、 招商 可转 债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资 人可 通过 场外 或 场内两 种 方式对 招商 可转 债份额 进 行申购 与赎 回。 招商 转 债 A 份额 、 招商 转 债 B 份额 只上市 交易, 不接受 申购 与赎 回。 招商 可转债 份额 的场 外申 购与 赎回的 场所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管 理 人委托 的场 外代 销机 构, 投资者 可使 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场 外代 销机构 办理 场外 申购 、赎 回业务 。招商 可 转债 份额 的场内 申购 与 赎回的 场所 为具 有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且符 合深 圳证 券交易 所风 险控 制要 求的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会员 单位 ,投 资者 可使 用深圳 证券 账户 (即 投资 者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开 立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 户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通过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 7、份 额配 对转 换: 份额 配 对转换 是指 本基 金的 招商 可转债 份额 与招商 转债 A 份额、 招商转债 B 份额 之 间的 配 对转换 , 包括 分拆 和合 并 两个方 面 。 分 拆是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持有 的每 十份 招商 可转 债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申 请转 换成 七 份招商 转债 A 份额 与 三份 招商 转 债 B 份额 的行 为。 合 并是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每 七份 招商 转债 A 份额 与三 份招商 转债 B 份额 进 行配 对申 请 转换成 十份 招商 可转 债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的 行为 。 8、 定期 份额 折算 : 本基 金 的定期 份额 折算 包括 周期 性份额 折算 及年 度份 额折 算。 周期 性份额 折算 是指 在每 个基 金运作 期(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每 3 年 为一 个运 作期 ,含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当年 )结 束的 年份 进行的 份额 折算 。年 度份 额折算 指在 基金 运作 期内 的每个 会计 年 度(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6 个月的 除外 、运 作期 到期 当年除 外) 所进 行的 份额 折算。 周期性 份额 折算 :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每个 基金 运作 期(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每3 年为 一 个运作 期, 含基 金合 同生 效日当 年) 结束 年份 的 12 月 15 日 ( 遇节 假日 顺延) 。 本基 金将 分 别对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和招 商转债A 份 额、 招商 转债B 份额 进行 份额 折算 ,份 额折算 后招 商 转债A 份额 和招 商转 债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均 调 整为1.000 元。 其中 招商 可转债 份额 的场 外份 额经 折算后 的份 额数 采用 截尾 法保留 到小 数 点后两 位;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的场 内份 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数 ,以 及招 商转 债A 份额、 招商 转 债B 份 额折 算成 招商 可转 债份额 的场 内份 额数 均取 整计算 (最 小单 位为1 份) , 余额 计入 基 金财产 。在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场 内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将按照7:3 的比 例分 拆成 招商转 债 A 份 额、招 商转 债B 份额 。届 时,分 拆后 的招 商转 债 A 份额、 招商 转 债B 份 额与 招商可 转债 份 额的场 内份 额和 场外 份额 的净值 均 为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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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4 年度份 额折 算: 在本 基金 运作期 内的 每个 会计 年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六个 月的除 外, 运作期 到期 当年 除外 ) 的12 月 15 日 ( 遇节 假日 顺延 ) 。 每个 年度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本 基金 将对招 商转 债A 份额 和招 商可转 债份 额进 行应 得收 益的定 期份 额折 算。 折算 前的招 商可 转 债份额 持有 人 , 以 每 10 份 招商可 转债 份额 , 按7 份 招商转 债 A 的约 定收 益 , 获得新 增招 商 可转债 份额 的分 配。 折算 不改变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持 有人的 资产 净值 。折 算前 的招商 转 债 A 持有人 ,以 招商 转债A 的 约定收 益, 获得 新增 招商 可转债 份额 的份 额分 配。 折算不 改变 招 商转 债A 持 有人 的资 产净 值, 其 持有 的招 商转 债A 份额净 值折 算调 整 为1.000 元、 份额 数 量不变 , 相 应折 算增 加招 商可转 债份 额场 内份 额。 折算不 改变 招商 转 债B 持 有人的 资产 净 值, 其 持有 的招 商转 债 B 的份额 净值 及份 额数 量不 变。 持 有场 外招 商可 转债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按前 述折 算方 式获得 新增 场外 招商 可转 债份额 的分 配; 持有 场内 招商可 转债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按 前述折 算方 式获 得新 增场 内招商 可转 债份 额的 分配 。经过 上述 份 额折算 ,招 商转 债A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和招 商可转 债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将 相应 调 整。 9、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 当 招 商可转 债份 额的 基金 净值 达到1.400 元后 , 本基 金 将分别 对 招商转 债A 份额 、招 商转 债 B 份 额和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进行 份额 折算 ,份 额折 算后本 基金 将 确保招 商转债 A 份额 和招 商转债 B 份 额的 比例 为 7:3 ,份 额折 算后 招商 转债 A 份额和 招商 转债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均调 整 为1 元。 当招商 转债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达 到 0.450 元后, 本基 金将 分别 对招 商转债 A 份额、 招商 转债B 份 额和 招商可 转债 份额 进行 份额 折算, 份额 折算 后本 基金 将确保 招商 转 债 A 份额 和招 商转债 B 份 额的比 例为 7:3 , 份额 折 算后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招商转 债A 份额 和招 商转 债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均 调整 为1 元。 9、 基金 份额 总额 : 截至 2014 年 8 月 18 日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为 1,369,172,734.07 份,其 中, 招商 可转 债份额 为 1,185,684,008.07 份, 招商转债 A 份额 为 128,442,108.00 份, 招商转债 B 份额 为 55,046,618.00 份。 10、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截至 2014 年 8 月 18 日, 招商可 转债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02 元, 招商 转债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为 1.002 元, 招商 转债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 为 1.002 元。 11 、 本次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 份额场 内简 称 及 其基 金代 码 : 转 债优 先 ( 基金 代码 : 150188), 转债进 取 ( 基金 代码 :150189 ) 。 12 、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转债优先 为 128,442,108.00 份;转债进取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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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5 55,046,618.00 份 (截 至 2014 年 8 月 18 日) 。 13、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14、上 市交 易日 期:2014 年 8 月 25 日 15、基 金管 理人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16、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7、本 次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机 构: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三 、 基 金 的 募 集与 上 市 交 易 (一)上市前基金募 集情 况 1、基 金募 集申 请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 【2013 】 1420 号 2、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2014 年 7 月 31 日 3、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4、基 金合 同期 限: 不定 期 5、发 售日 期:2014 年 7 月 7 日至 2014 年 7 月 25 日 6、发 售价 格:1.00 元人民币 7、发 售方 式: 场内 和场 外 8、发 售机 构: (1) 场内 发售 机构 : 本基金 的场 内发 售机 构为 具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 体名单 可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网 站查 询) 。 (2) 场外 发售 机构 : 1) 直销 机构 包括 本公 司 的 招商基 金电 子商 务网 上交 易平台 、 招 商基 金华 东机 构理财 中 心 、招 商基 金华 南机 构理 财中心 、招 商基 金 养 老金 及华北 机构 理财 中心 等。 2) 代 销机 构: 农业 银行 、 工商银 行、 招商 银行 、 招 商证券 、 申 银万 国证 券、 银河证 券、 财富证 券 、 长 江证 券、 中 航证券 、 华融 证券 、 华 安 证券 、 齐 鲁证 券、 东兴 证 券、 中山 证券、 东海证 券、 东吴 证券 、渤 海证券 、中 投证 券、 国金 证券、 国都 证券 、华 鑫证 券、新 时代 证 券、民 族证 券、 国泰 君安 证券、 东北 证券 、广 州证 券、万 联证 券、 天源 证券 、平安 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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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6 英大证 券、 第一 创业 证券 、中信 建投 证券 、宏 源证 券、光 大证 券、 华宝 证券 、中信 证券 、 海通证 券、 中信 证券 (山 东) 、 中信 证券 (浙 江) 、 兴业证 券、 国海 证券 (排 名不分 先 后 ) 。 9、验 资机 构名 称: 毕马 威 华振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10、募 集资 金总 额及 入账 情况 本基金 于 2014 年 7 月 7 日 起公开 募集 , 基 金募 集工 作 已于 2014 年 7 月 25 日顺 利结束 。 经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 所 验资 , 本 次募 集的 有效 认购资 金人 民 币 1,368,770,648.81 元,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的 有 效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转 份 额 人 民 币 402,085.26 , 共 计 人 民 币 1,369,172,734.07 元。 上述 资金及 利息 折合 1,369,172,734.07 份基 金份 额 。有 效 认购资 金人 民币 1,368,770,648.81 元 已 于 2014 年 7 月 31 日划 入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开 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此外 ,经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确 认,上 述有 效 认购资 金利 息转 份额 中对 应的应 收利 息人 民币 402,085.26 元将 于招商 可转 债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成立 之后 的下 一银行 季度 结息 日( 即 2014 年 9 月 20 日) 后结 转 入相关 账户 。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11,556 户。 11、 本基 金募 集备 案情 况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及《招商 可转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 招商 可转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的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募集 符合 有关 条件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 案手续 ,并 于 2014 年 7 月 31 日获 书面 确认 ,基 金 合同自 该日 起正 式生 效。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开始正 式管 理本 基金 。 12、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1,369,172,734.07 份 13、本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从业人 员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 情况: 份额级 别 招商转债 A 份额 招商转债 B 份额 招商 可 转债 份额 募集期 间基 金管 理人 运 用固有 资金 认购 本基 金 情况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单位 :份 ) - - - 占基金 总份 额比 例 - - - 其他需 要说 明的 事项 - - - 募集期 间基 金管 理人 的 从业人 员认 购本 基金 情 况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单位 :份 ) - - - 占基金 总份 额比 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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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7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投资 和研 究部 门负责 人 、 基金 经理 未持 有本基 金 。 (二) 本基金上市交 易的 主要内容 1、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深证 上【2014 】300 号 2、上 市交 易日 期:2014 年 8 月 25 日 3、 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投资 者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各 会员 单位证 券营业 部均 可参 与基 金交 易。 4、基 金简 称: 招商 转债 A 份额 、 招商 转债 B 份额 基金场 内简 称: 转债 优先 、转债 进取 5、交 易 代 码: 转债 优先 :150188 、转 债进 取 :150189 6、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 转债 优先 :128,442,108.00 份、 转债 进取 :55,046,618.00 份 7、 未上 市交 易份 额的 流通 规定 : 对 于托 管在 场内 的 招商可 转债 份额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在符合 相关 办理 条件 的前 提下, 将其 分拆 为转债 优先 和转 债进 取 即 可上 市流 通;对 于托 管 在场外 的招商 可 转债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符合 相关办 理条 件的 前提 下, 将其跨 系统 转 托管至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场 内后分 拆为 转债 优先 和转 债进取 即可 上市 流通 。 8、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披露 : 在 招商 转债 A 份额 、招商 转债 B 份额 上 市交 易前 或 者开始 办理招商 可 转债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招商 可转债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累计净 值、 招商 转债 A 份额 与招商 转债 B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四 、 持 有 人 户 数、 持 有 人 结 构 及前 十 名 持 有 人 情况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14 年 8 月 18 日, 场外招商 可 转债 份额 持有 人户数 为 10,228 户, 平均 每户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为 115,925.30 份;场 内招商 可 转债 份额 持 有人 户数 为 0 户 ,平 均 每户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为 0 份; 转 债优 先 为 1,328 户 , 平 均每 户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为 96,718.45 份; 转 债进 取 为 1,328 户 ,平 均每 户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为 41,450.77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14 年 8 月 18 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 本 次上 市 交 易 的 转债优先 基 金份 额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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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8 5,778,944.00 份 , 占本次 转 债优先 上市 交易 基金 份额 比例 为 4.50% ; 个人 资者 持 有的 本 次上 市交易 的 转 债优 先 基 金份 额 为 122,663,164.00 份, 占 本次 转债 优先 上市 交易 基金份 额比 例 为 95.50% 。 机构投 资者 持有 的 本 次上 市交易的 转 债进 取 基 金份 额 为 2,476,689.00 份 ,占 本次转债 进取 上 市交 易基 金份 额比 例为 4.50% ;个 人资 者持 有的 本 次上 市交 易的 转债 进取 基 金份 额 为 52,569,929.00 份 ,占 本次 转债 进取 上市 交易 基金 份额比 例 为 95.50% 。 (三)前十名场内基 金份 额持有人情况(截至 2014 年 8 月 18 日) 序 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持有转 债优 先 占 转债 优先 的比例(%) 持有转 债进 取 占转债 进 取的比 例 (%) 1 刘雯芳


2,450,048.00


1.91%


1,050,020.00


1.91% 2 陈学东


2,100,041.00


1.64%





900,017.00


1.64% 3 陈东明


1,890,084.00


1.47%





810,036.00


1.47% 4 葛珠珍


1,750,153.00


1.36%





750,065.00


1.36% 5 上海铁 新地 理信 息有 限公 司 1,400,122.00 1.09% 600,052.00 1.09% 6 梅杰


1,190,173.00


0.93%





510,074.00


0.93% 7 李冬娟


1,190,023.00


0.93%





510,010.00


0.93% 8 吴江电 子仪 器厂


1,085,158.00


0.84%





465,067.00


0.84% 9 深圳市 金中 钢工 贸有 限公 司 1,050,020.00 0.82% 450,009.00 0.82% 10 王广府





910,141.00


0.71%





390,061.00


0.71% 合 计 15,015,963.00 11.70% 6,435,411.00 11.70% 注: 以 上信 息依 据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提供 的持 有人 信息 编制。


五 、 基 金 主 要 当事 人 简 介 (一) 基金管理人 1、公 司概 况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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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9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总经理 :许 小松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7 日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28 楼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 亿元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28 楼 设立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工商登 记注 册的 法人 营业 执照文 号:100000400009761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 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3196351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曾 倩 2、股 东及 其出 资比 例 管理人 股东 名称 占注册 资本 比例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55.0%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5.0% 3、内 部组 织结 构及 职能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公 司根 据经 营运 作需要 设置 董事 会办 公室 、投资 管 理一部 、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交易 部、 研究 部、 投资 管理二 部、 投资 管理 三部 、投资 管理 四 部、全 球量 化投 资部 、渠 道管理 部、 市场 部、 互联 网 金融 部、 产品 研发 部、 国际业 务部 、 机构理 财部 、信 息技 术部 、基金 核算 部、 基金 事务 部、法 律合 规部 、风 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办公室 、 人 力资 源部、 财 务部 等23 个职 能部 门, 并 设有北 京 分 公司 、 上海 分 公司 、 成都 分 公司 等 分支 机构 。 各部门 主要 职能 如下 : 董事会 办公 室: 负责 公司 董事会 相关 工作 。 投资管 理一 部: 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制定 的原 则进 行投资 股票 投资 。 固定收 益投 资部 :负 责固 定收益 产品 的投 资。 交易部 :负 责公 司所 有产 品的交 易管 理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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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10 研究部 :负 责宏 观、 策略 、行业 和公 司研 究。 投资管 理二 部: 负责 专户 产品的 投资 。 投资管 理三 部: 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制定 的原 则进 行投 资 股票 投资 。 投资管 理四 部: 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制定 的原 则进 行投资 股票 投资 。 全球量 化投 资部 :负 责量 化产品 和指 数产 品的 投资 。 渠道管 理部 :负 责基 金的 渠道销 售工 作。 市场部 :负 责营 销策 划、 客户服 务、 市场 推广 等工 作。 互联网 金融 部: 负责 互联 网金融 平台 的搭 建、 对接 与产品 的销 售等 工作 。 产品研 发部 :负 责产 品研 发、申 报等 工作 。 国际业 务部 :负 责海 外基 金产品 的投 资研 究。 机构理 财部 :负 责机 构销 售业务 。 信息技 术部 :负 责公 司电 脑信息 技术 的开 发、 维护 及基金 后台 运作 支持 工作 。 基金核 算部 :负 责公 司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估值 。 基金事 务部 :负 责公 司基 金的注 册登 记、 资金 清算 。 法律合 规部 :负 责对 公司 和基金 运作 合规 性监 察、 稽核审 计、 法务 支持 及日 常信息 披 露事宜 。 风险管 理部 :负 责对 公司 日常营 运进 行风 险管 理及 风险检 查; 负责 投资 业绩 评价。 总经理 办公 室: 负责 文档 、印鉴 管理 ,公 司品 牌建 设、市 场调 研以 及其 他行 政工 作 。 人力资 源部 :负 责公 司人 力资源 管理 工作 。 财务部 :负 责公 司财 务管 理、会 计核 算等 相关 工作 。 各分公 司: 负责 所辖 区域 内销售 渠道 的开 发、 维护 。 4、人 员情 况 截至2014 年 8 月 12 日, 公司共 有员 工253 人, 其中 231 人通 过中 国证 券业 协会组 织 的证 券 从业 资格 考试 ,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 5、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及咨 询 电话: 欧志明 , (0755 )83196401 。 6、基 金管 理业 务情 况 本基金 管理 公司 目前 管 理40 只 基金, 其中 封闭 式基 金 1 只 : 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开放 式基 金 39 只。 7、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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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11 孙海波 ,男 ,中 国国 籍, 经济学 硕士 。曾 任职 于南 开大学 计算 中心 及泰 康人 寿保险 股 份有限 公司 ; 1999 年 加入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曾任职 于投 行部 、 债 券投 资部及 自营 部; 2004 年起 先后 任职 于万 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原天 同基金)及 中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现 华夏基 金 ) 的 投资 管理 部 , 均 从事 证券 投资 相关 工 作;2007 年加 入中 国中 投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 担 任证 券投 资部 副 总经理 , 全面 负责 公司 证 券投资 业务 ;2012 年加 入 招商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 现任 副总 监。 曾任 招商 理财 7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2 年 12 月 7 日至 2014 年 3 月 11 日), 现任 招商 安心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2 年 8 月 30 日至 今)、 招商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2 年 12 月 6 日 至今 )、 招商安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3 年10 月19 日至 今 ) 、 招 商可转 债分 级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4 年7 月 31 日 至今 ) 。 (二) 基金托管人 1、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农 业银行 ”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贸中 心东 座九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设立日 期: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 【2009 】13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3 号 电话: (010 )63201510 传真: (010 )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业银 行托管 业务部 现有员工140 余名 ,其中 高 级会计师、 高级经 济师、 高级工程 师、 律师 等专 家10 余名 , 服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 业 务素 质好 、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 管理 层 均有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经 验和高 级技 术职 称, 精通 国内外 证券 市场 的运 作。 3、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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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12 截止2014 年6 月30 日, 中国 农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共213 只。 (三)基金验资机 构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华 电话:(0755 )2547 1000 传真:(0755 )8266 893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国蓓 、黄小 熠 联系人: 蔡正 轩 六 、 基 金 合 同 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 七 、 基 金 财 务 状况 (一) 基金募集期间 费用 本次基 金募 集期 间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律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 不从基 金 资产中 支付 。 (二) 基金上市前重 要财 务事项 本基金 发售 后至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 事项发 生。 (三) 基金资产负债 表 截至公 告前 两个 工作 日 即2014 年 8 月 18 日, 本基 金的资 产负 债表 如下 : 资 产负 债表 会计主 体: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报告截 止日 :2014 年8 月18 日





















































单 位 : 人民 币元 资产 本报告 期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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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13 2014 年 8 月 18 日 资 产 :








银 行存 款


885,306,779.16





























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交 易性 金融 资产 81,757,442.30





其 中: 股票 投资


-














债券 投资






































81,757,442.30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




















贵金 属投资









































-











衍 生金 融资 产









































-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10,000,000.00





应 收证 券清 算款


122,400,000.00





应 收利 息


2,430,562.23





应 收股 利


-





应 收申 购款









































-











其 他资 产


402,969.74





资 产合 计


1,402,297,753.43 负债和 所有 者权 益


负债:








短 期借 款









































-











交 易性 金融 负债









































-











衍 生金 融负 债









































-











卖 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款









































-











应 付证 券清 算款


30,302,769.81





























应 付赎 回款









































-











应 付管 理人 报酬


540,575.60





应 付托 管费


135,143.91





应 付销 售服 务费






































-











应 付交 易费 用


-
































应 付税 费









































-











应 付利 息









































-











应 付利 润









































-











其 他负 债


20,974.10





负 债合 计


30,999,463.42 所有者 权益 :








实 收基 金





























1,369,172,734.07








未 分配 利润


2,125,555.94





所 有者 权益 合计


1,371,298,290.01





负 债与 持有 人权 益总 计 1,402,297,75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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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14 注: 截 至2014 年8 月18 日,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净 值1.002 元 、 转 债优先 份额 净 值 1.002 元、 转债进取 份 额 净 值 1.002 元 ,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1,185,684,008.07 份 、 转 债 优 先 份 额 128,442,108.00 份 、转 债 进取份额 55,046,618.00 份。 八 、 基 金 投 资 组合 截至公 告前 两个 工作 日即2014 年8 月18 日 (以 下 称“报 告期 末” ) ,本 基金 的投资 组 合如下 : (一)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81,757,442.30 5.83 其中: 债券


81,757,442.30 5.83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10,000,000.00 22.1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85,306,779.16 63.13 7 其他资 产


125,233,531.97 8.93 8 合计





1,402,297,753.43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29,955,000.00








2.18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11,993,587.20








0.87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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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15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39,808,855.10








2.90


8 其他


-


-


9 合计


81,757,442.30








5.96


(五)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9414 14 国债 14 300,000 29,955,000.00


2.18 2 110023 民生转 债 270,000


25,099,200.00


1.83 3 124656 14 永 国投 116,760


11,993,587.20


0.87 4 110027 东方转 债 61,110


6,859,597.50


0.50 5 110018 国电转 债 60,000


6,498,000.00


0.47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七)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 五名贵金 属 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 八)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 九)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报告 期末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有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不 存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本基 金管 理人从 制 度和流 程上 要求 股票 必须 先入库 再买 入。 3、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22,400,000.0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430,562.23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402,96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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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16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5,233,531.97 ( 十) 报告期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23 民生转 债 25,099,200.00 1.83 2 110018 国电转 债 6,498,000.00 0.47 3 110017 中海转 债 1,352,057.60 0.10 (十 一 )报告期末前 十名 股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九 、 重 大 事 件 揭示 本基金 自合 同生 效至 上市 交易期 间未 发生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较大 影响 的重 大事 件 。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本基金 管理 人就 本基 金上 市交易 之后 履行 管理 人职 责做出 如下 承诺 : 1、 严 格遵 守 《基 金法 》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2、 真 实、 准 确、 完整 和及 时地披 露定 期报 告等 有关 信息披 露文 件, 披露 所有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重大 影响 的信 息,并 接受 中国 证监 会、 证券交 易所 的监 督管 理。 3、 在知 悉可 能对 基金 价格 产生误 导性 影响 或引 起较 大波动 的任 何公 共传 播媒 介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后, 将及 时予 以公 开澄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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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17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人 承 诺 基金托 管人 就基 金上 市交 易后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做出 承诺: 1、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及 其他证 券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 部,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2、 根 据 《基 金法 》 及 其他 证券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 围、 基金 资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管理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托管 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等 行为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3、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行为 违反 《基 金法 》 及其 他证 券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将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4、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将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二 、 备 查 文 件目 录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销售 代理 人申请 查 阅以下 文件 : 1、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招商 可转 债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集 的文 件 2、 《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 《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 议》 4、 《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代 销协 议》 5、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 6、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章 程 7、 中国农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8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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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18 附 件 : 基 金 合 同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 其权利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融券 及 转融 通业 务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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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19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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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20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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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21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核 、审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包括招商 可转债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 值、招 商转 债 A 份额与 招 商转 债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 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照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依法 转让 其 持有的 招商 转 债 A 份额 与 招商转 债 B 份 额,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 请赎回 其持 有的 招商 可转 债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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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22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 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共同组 成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审 议事项应 分别由招 商可转 债份额、 招商转 债 A 份 额 与招商转 债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独 立进行 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在 其对应 的份 额 级别内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2、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 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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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23 (11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招 商可转 债份 额、 招商 转 债 A 份 额与 招商 转债 B 份额 各自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2)对 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3、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4、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 (1 ) 除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 开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招商 可转债 份额 、 招商 转 债 A 份额与 招商 转 债 B 份额 各 自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或 在规 定时 间内未 能作 出 书面答 复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招商 可转 债 份 额、 招商 转债 A 份 额与 招商 转债 B 份额各 自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5)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招 商 可转债 份额 、招 商转 债 A 份额与 招商 转 债 B 份额 各 自基金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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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24 额 10%以 上(含 10%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 召集的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 单独 或 合计代 表招 商可 转债份 额、 招商 转债A 份 额与招 商转 债 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5、通 知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40 日 , 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构 允许 的情 况下 , 也可 以采用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或者授 权他 人表 决。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6、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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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25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利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 的招商 可 转债份 额、 招商 转债 A 份 额与招 商转 债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各自 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2)通讯 开会。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 会 议通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 开 会 应以书 面方 式或 会议 通知 等相关 公告 中指 定的 其他 形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 基 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 表 决效力 ; 3)本人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 招商可 转债 份额 、招 商转 债 A 份额 与招 商转 债 B 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各 自基金 份额 的 50%(含 50%); 4)上述 第 3)项中 直接出 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表决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招商 可转债 份额 、 招 商转 债 A 份额与 招 商转 债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 额的持 有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招商可 转债 份 额、招 商转 债 A 份额与 招 商转 债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 额的持 有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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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26 金合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 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9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招商 可转 债份额 、招 商转 债 A 份 额 与招商 转债 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8、表 决 招商可 转债 份额 、 招 商转 债 A 份 额与 招商 转 债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基 金 份 额在其 对应 份额 级别 内享 有平等 的表 决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招商 可转 债份额 、 招商 转 债A 份 额 与招商 转 债B 份 额的 各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为 有效 ; 除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 过 。 (2 ) 特 别决 议 , 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招 商可 转债份 额 、 招 商转 债A 份 额与招 商 转债B 份额 的各 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与 其他基 金的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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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27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 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 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9、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面 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10、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完 成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手续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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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28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11 、 本 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三)基金收益与分 配 1、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2、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3、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包 括 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 招商 转债 A 份额 、 招商转 债 B 份额 )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并 经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如 果终 止招 商转 债 A 份额 与招商 转债 B 份额 的运 作 ,本基 金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调整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四)基金费用与税 收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诉 讼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基金 上市 费用 ;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8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80% ÷当 年天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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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29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按 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2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3) -(9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的 相 关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的投资 1、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是在 保持 资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通 过积极 主动 的投 资管 理, 合理配 置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和权 益类 资产 ,充 分利 用可转 换债 券兼 具权 益类 证券与 固定 收 益类证 券的 特性 ,追 求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 健增 值。 2、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债 、 央 行票 据 、 地 方 政府债 、 金融债 、企 业债 、短 期融 资券、 公司 债、 中期 票据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可转 换公司 债(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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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30 可分离 交易 公司 债) 、 资 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 但可 以参 与 A 股 股 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它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的 新股 申购 或增 发新 股,并 可持 有 因可转 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因 所持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以 及因 投资 可分 离债 券而产 生的 权 证等,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 其他 非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因上 述原 因持有 的股 票和 权证 等资 产, 本 基金 应在 其可 交易 之 日起 的 6 个 月内卖 出。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 中 , 投资 于 可转换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投资 于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的比 例不 超 过基金 资 产 20% 。同 时本 基金还 应保 留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如由于 可转 债市 场规 模发 生变化 或其 他市 场因 素, 导 致本基 金不 能满 足上 述投 资组合 比 例要求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实 际情 况予 以调 节。 3、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 券的比 例不低 于 非 现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等权 益类资 产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20% 。 如由于 可转 债市 场规 模发 生变化 或其 他市 场因 素, 导致本 基金 不能 满足 上述 投资组 合比 例 要求,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实际 情况 予以 调节 ; 2)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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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31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本基 金资 产持 有单 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 其 市 值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4)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 10% ; 15)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6)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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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32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六)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 和确认 1、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有价 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及 其 他资产 总和 。 2、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3、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和 终止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方可 执行, 自 决议生 效 后 两日 内 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八)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 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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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1-33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基 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争议处理 期间,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守各 自的职 责,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九)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