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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天元(160133)

南方天元: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1 
 
 
 
 
 
 
 
南 方 天元 新 产业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上 市 交易 公 告书 
 
 
 
 
 
 
 
基金管理 人: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公告日期 :二○ 一 四年 八月 二十 日 
 
 
 上市交易公告书 
2 
 
 
目录 
一、 重要声明 与提示 ............................................................................ 3 
二、 基金概览 ........................................................................................ 3 
三、 基金的募 集与上 市 交易 ................................................................ 4 
四、 持有人户 数、持 有 人结构及 前十名 持 有人 ................................ 7 
五、 基金主要 当事人 简 介 .................................................................... 8 
六、 基金合同 摘要 .............................................................................. 11 
七、 基金财务 状况 .............................................................................. 11 
八、 基金投资 组合 .............................................................................. 12 
九、 重大事件 揭示 .............................................................................. 15 
十、 基金管理 人承诺 .......................................................................... 15 
十一、 基金托管 人承诺 .................................................................... 15 
十二、 基金上市 推荐人 意 见 ............................................................ 16 
十三、 备查文件 目录 ........................................................................ 16 
附件:基 金合同 摘 要 .............................................................................. 17 
 上市交易公告书 
3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以 下简 称 “ 本公 告” ) 依 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第 1 号 〈 上市 交 易 公告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 》 、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和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则 》 的规 定编 制, 南 方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本 基金” ) 管理人南方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的董 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 公告所 载资料不 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大 遗漏 , 并对 其内 容 的真实 性 、 准 确性 和完 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任 。 本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保 证本公 告中 基金 财务 会计 资料等 内容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诺 其中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中 国证 监会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对 南 方天 元新 产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交易及 有关 事 项的意 见 , 均 不表 明对 本 基金的 任何 保证 。 凡本 公 告 未涉 及的 有关 内容 , 请 投资者 详细 查阅 刊登 在 2014 年 7 月 14 日 《中国 证券 报 》 、2014 年 7 月 17 日 《证 券 时 报》 及 南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网 站 (www.nffund.com ) 上 公告 的 《 南方 天 元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二、 基金概览 1、基 金名称 : 南方 天元 新 产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简 称: 南方 天元 3、基 金代 码:160133 4、基 金份 额总 额:2,811,431,626.44 份 (截 止:2014 年8月18 日) 5、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7 元(截 止:2014 年8 月18 日 ) 6、本 次上 市交 易份额 :2,284,229,153 份( 截止 :2014年8月18日) 7、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8、上 市交 易日 期:2014 年8月25 日 9、基 金管 理人 :南方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10、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1 、 本次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 份额登 记机 构: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12、 历 史沿 革: 南 方天 元 新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 ) 由天元 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基金 转 型经2014 年5月8 日天 元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并获 中国 证监 会 证 券 基金机 构监 管部 《 关于 天 元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备案的 回函 》 ( 证券 基金 机 构监管 部部 函[2014] 341 号)备 案 。 依据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 金 管理人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申请原 天元 证券 投资 基金 退市并 转型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自2014上市交易公告书 4 年7月3 日起 ,原 《天 元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失 效, 《 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生 效。 南方 天元新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于2014 年7月17 日 开 始集 中 申购 , 并于2014 年7月25 日 结束 集 中申购 。 三、 基金的 集中申购 与上 市交 易 (一) 本次 基金 上市 前基金 集中 申购 情况 1、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的 备案 机构 和备 案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券 基金机 构 监管部 部 函[2014] 341 号 2、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2014 年7月3 日 3、基 金运 作方 式: 上市 开放 式 4、基 金合 同期 限: 不定 期 5、集 中申 购发 售日 期 :2014 年7 月17 日至2014 年7月25 日 6、集 中申 购发 售价 格 :1.000元 人民 币 7、集 中申 购 方 式: 场外 、 场内 集 中申 购 8、集 中申 购销 售机构 : (1) 场外销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南方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代销机 构: 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交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 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汉口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中国 银河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泰 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齐 鲁证券 有限 公司 、 中信 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中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申 银万 国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光 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 国 中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 信证 券 ( 浙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 中信证 券 (山 东 ) 有 限责 任公司 、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华融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 西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长江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世 纪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 国 联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渤 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国都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东吴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广州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华安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银 泰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浙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 宝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山 西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 华 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 中 山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 国 海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 原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西 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德 邦 证券有 限责 任公上市交易公告书 5 司、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 大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海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新 时代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瑞 银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 日信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天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五矿 证 券有限 公司 、 天相 投资 顾 问有限 公司 、 东 兴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邮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诺 亚正 行 ( 上 海)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 公司、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 上海 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北 京 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 浙 江同 花顺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万银 财 富 ( 北京 )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和 讯信息 科技有限 公司 、 浙江金观 诚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泛 华普益基 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 嘉实 财富 管 理有限 公司 、 深圳 市新 兰 德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 北 京恒 天明 泽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深圳 联合货 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排 名不 分先 后) (2) 场内 销售 机构 : 场内销售 机 构为 具有 基金 销 售业 务资 格 、 并经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认 可的 , 可 通过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 员单位 。 1)已 经具 有基 金销售 业 务 资格 的 深交 所会 员单 位, 具体名 单如 下:





爱 建证 券 、 安 信证 券 、 渤 海证 券 、 财达 证券 、 财富证 券 、 财 富里 昂 、 财 通证券 、 长城 证 券 、 长 江证 券 、 川 财证 券 、 大通 证券 、 大同 证券 、 德邦证 券 、 第一 创业 、 东 北证券 、 东 方证 券 、 东 海证 券 、 东 莞证 券 、 东吴 证券 、 东兴 证券 、 高华证 券 、 方正 证券 、 光 大证券 、 广 发证 券 、 广 州证 券 、 国 都证 券 、 国海 证券 、 国金 证券 、 国开证 券 、 国联 证券 、 国 盛证券 、 国 泰君 安 、 国 信证 券 、 国 元证 券 、 海通 证券 、 恒泰 长财 、 恒泰证 券 、 红塔 证券 、 宏 源证券 、 宏 信证 券、 华 安证 券 、 华 宝证 券 、 华创 证券 、 华福 证券 、 华林证 券 、 华龙 证券 、 华 融证券 、 华 泰联 合 、 华 泰证 券 、 华 西证 券 、 华鑫 证券 、 江海 证券 、 金元证 券 、 开源 证券 、 联 讯证券 、 民 生证 券 、 民 族证 券 、 南 京证 券 、 平安 证券 、 齐鲁 证券 、 日信证 券 、 瑞银 证券 、 山 西证券 、 上 海证 券 、 申 银万 国 、 世 纪证 券 、 首创 证券 、 天风 证券 、 天源证 券 、 万和 证券 、 万 联证券 、 西 部证 券 、 西 藏同 信 、 西 南证 券 、 厦门 证券 、 湘财 证券 、 新时代 证券 、 信 达证 券 、 兴业证 券 、 银河 证券 、 银泰 证券 、 英大 证 券 、 招 商证 券 、 浙 商证 券 、 中航 证券 、 中金 公司 、 中山证 券 、 中投 证券 、 中天 证券 、 中信 建 投 、 中 信浙 江 、 中 信万 通 、 中信 证券 、 中银 证券 、 中邮证 券 、 中原 证券( 排名 不分 先后 ,若 有变 动 ,以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网站 披露 为准 ) 。 2)本 基金 集中 申购 期结 束 前获得 基金 销 售 资格 同时 具备深 交所 会员 单位 资格 ,并经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 可的, 可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系统 办 理本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的证 券公司 也可 代理 场内 的基 金份额 集中 申购 。 具 体名 单 可在深 交所 网 站查询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不就此 事项 进行 公告 。 上市交易公告书 6 3)尚 未取 得基 金销售 资 格 ,但属 于深 交所 会员 的其 他机构 ,可 在本 基金 上市 交易后 , 代理投 资 人 通过 深交 所交 易系统 参与 本基 金的 上市 交易。 9、验 资机 构名 称: 普华 永 道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通 合伙 ) 10、集 中申 购 资 金总 额 及 入账情 况 本基金 最终 确认 的有 效净 申购金 额 为 4,942,534.69 元 人民币 , 折 合基 金份 额 4,942,534.69 份。 有效 申购 申请 确认 金 额产生 的银 行利 息共 计 1,040.75 元人 民币 , 折合 基金 份额 1,040.75 份, 尾差 部分 直接 归入 基 金财产 。 本次 集中 申购 有 效净申 购资 金已 于 2014 年 7 月 31 日全 额 划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的本 基金 托管 专户 。 本次集 中申 购有 效申 购户 数为 226 户, 按照 每份 基 金份额 1.00 元人 民币 计算 ,本次 集 中申购 有效 净申 购资 金及 其产生 的利 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共 计 4,943,575.44 份 , 已分别 计入 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 户, 归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有 。 其 中本 基金 管理 人 运用固 有资 金 集 中申购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为 0 份 ,占 本基 金总 份 额的比 例 为 0% ;本 基金管 理人从 业人 员 集中申 购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为 0 份 , 占本 基金 总 份额的 比例 为 0% ; 本基金 管理人 的高 级 管理人 员 、 基 金投 资和 研 究部门 负责 人集 中申 购持 有本基 金份 额总 量的 数量 区间 0 份 ; 本 基 金的基 金经 理持 有本 基金 份额总 量的 数量 区间 为 0 份。 (二) 原基 金天 元份 额折 算 经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经本 基金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确认, 基 金 份额折 算基 准日 (2014 年 7 月 31 日) 折 算前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0.935 元, 精确 到小数 点后 第 9 位为 0.935496017 元 ( 第 10 位 舍去) , 本 基金 管理 人 按照 1 :0.935496017 折算 比例将 原基 金天元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了 折算 , 折 算后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000 元 , 折 算后 基金 份额采 用截 位 法保留 到整 数位 ,所 产生 的误差 归入 基金 财产 ,折 算后的 原基 金天 元基 金份 额总额 由 30 亿 份调整 为 2,806,488,051 份 。原基 金天 元份 额折 算后 ,基金 份额 总额 与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 额数额 将发 生调 整, 但调 整后的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占 基金 份额 总额 的 比 例不发 生 变 化 。 基金管 理人 于 2014 年 8 月 2 日 在《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及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网站 发布 了 《 关 于南方 天元 新产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集 中申 购结 果和原 基金 天 元份额折 算结果的 公告》。 经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 变更登记 后,南 方天元基 金 份 额总额 变更 为 2,811,431,626.44 份。 (三)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 的 主要内 容 1、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深证 上 2014 【299 】号 2、上 市交 易日 期:2014 年8月25 日 3、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4、上 市交 易份 额 简 称: 南方 天元 5、交 易代 码:160133 6、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2,284,229,153 份( 截止 :2014年8月18日) 上市交易公告书 7 7、未上市 交易份额 的流通 规定: 未 上市交易 的份额 托管在场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 跨系统 转托管 至 场内 后,方 可上 市流 通 。 8、基金资 产净值的 披露: 基金管理 人每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 资产净 值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将 经过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传给 深交 所 , 深交所 于次 日通 过行 情系 统揭示 。 (四) 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赎回 本基金管理 人自 2014 年 8 月 25 日 开始办 理本基 金的日常申 购、赎 回业务 。具体业 务办理 规则 请见 相关 公告 。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 结构 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 持有 人户 数 截至 2014 年 8 月 18 日 , 场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户数 为38,528 户 , 平 均每 户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为59,288 份。 (二) 持有 人结 构 截至 2014 年 8 月 18 日,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持有 人结 构如下 : 场内个 人 投 资者 持 有 的基 金份额 为 995,876,804 份, 占场内 基金 总份 额的 43.5979% 。 机 构投资 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为 1,288,352,349 份 ,占 场 内基 金 总份 额 的 56.4021% 。 (三) 截至 2014 年 8 月 18 日 , 前十 名 场 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情 况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证券帐 户号 持有基 金份 额 占场内 基金 份额 的 比例(% ) 1 中国人寿保险(集 团)公司 0899041793 413,205,423.00 18.09% 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0899041784 279,059,632.00 12.22% 3 伦敦市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客户资金 0878000186 57,646,320.00 2.52% 4 中国财产再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 0899041946 47,906,145.00 2.10% 5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分 红-银保分红 0899042742 46,774,801.00 2.05% 6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0899041874 44,031,312.00 1.93% 上市交易公告书 8 7 中国再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0011569236 42,981,243.00 1.88% 8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0899024835 41,475,711.00 1.82% 9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0800015622 38,336,627.00 1.68% 10 中国人寿再 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 0899041847 35,562,255.00 1.56% 合计


1,046,979,469.00 45.84% 注:以 上信 息依 据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提供 的持有 人 信 息编 制。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名 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法 定代 表人 : 吴 万善 3、总裁 : 杨小 松 4、注 册资 本:1.5 亿 元人 民币 5、 住所 及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 区福 华一 路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31 、 32 、 33 层整层 6、设 立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 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7、工 商登 记注 册的 法人 营 业执照 文号 :440301103129537 8、经 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9、股 权结 构: 华泰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45% ;深 圳市 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30% ;厦 门 国际信 托有限 公司15% ;兴 业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10% 。 10、内 部组 织结 构及 职能 : 委员会 名称 职责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的 原则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研 究 制 定风 险 管理 政 策和制 度 , 提出 重 大风 险 的解决 方 案 ,指 导 和监 督 各职 能部门 开展 风 险 管理 工作 估值委 员会 负责公 司估 值原 则的 确定 及调整 ;对 特殊 品种 及特 殊情况 的估 值予 以确 定。 信息技 术治 理委 员会 负责公 司中 长期 信息 技术 的规划 及信 息技 术治 理工 作。 市场营 销 与 产品 委员 会 审议公 司营 销 、 宣 传 、 产 品设计 等方 案 ; 督 促并 指 导市场 体系 各部 门的 工作 ; 年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对年金 大类 资产 配置 进行 决策。 部门名 称 职能定 位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投资部 负责公 募股 票类 基金 产品 的投资 管理 研究部 负责宏 观策 略、 行业 与上 市公司 研究 专户投 资管 理部 负责年 金、 社保 及专 户产 品的权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管 理 固定收 益部 负责固 定收 益类 基金 产品 及资产 的投 资管 理 国际业 务部 负责国 际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与业务 合作 数量化 投资 部 负责数 量化 基金 、指 数基 金的投 资运 作及 数量 化投 资策略 、金 融工 程的 研究 产品开 发部 负责产 品开 发、 设计 、报 批及产 品管 理工 作 养老金 业务 部 负责企 业年 金基 金的 市场 开拓与 服务 机构业 务部 负责机 构直 销及 一对 一专 户产品 的业 务拓 展及 服务 工作 企划部 负责品 牌及 产品 推广 、营 销策划 、媒 体宣 传、 公共 关系维 护 市场管 理部 负 责 对 各营 销 中心 的 监督管 理 、 代销 渠 道总 部 的开发 及 维 护、 渠 道经 理 的培 训等


北京分 公司 负责所辖 片 区 的渠 道 、机构 销 售 业务 及 政府 部 门、监 管 机 构、 行 业协 会 的公 共关系 维护 和相 关接 待及 后勤服 务工 作 上海分 公司 合肥分 公司 成都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电子商 务部 负责基 金产 品的 网上 销售 及公司 网站 建设 客户服 务部 为基金 持有 人提 供专 业服 务及投 资理 财资 讯服 务 合肥理 财中 心


CALL-CENTER 客户 营销 及 服务中 心 监察稽 核部 负责合 规及 运作 风险 的全 面管理 风险管 理部 负责投 资风 险识 别、 评估 、控制 、应 急处 理及 业绩 归因分 析 交易管 理部 负责执 行基 金、 组合 交易 指令, 实施 一线 风险 监控 信息 技 术部 负责信 息技 术平 台建 设, 保障业 务开 展 运作保 障部 负责投 资交 易与 产品 销售 的后台 清算 、核 算及 投资 运作的 定期 信息 披露 人力资 源部 负责人 力资 源管 理与 服务 ,使公 司获 取并 保持 人力 资源竞 争优 势 综合管 理部 负 责 办 公管 理 、财 务 管理、 后 勤 保障 及 公司 社 会公益 事 业 建设 , 党务 及 共青 团、工 会工 作 基建办 负责公 司办 公大 楼的 基建 工作


11、 人员 情况 : 截止到 2014 年 7 月底,共有员工 417 人(不含子公司 ),博士 19 人,硕士 231 人,本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149 人,其他18 人 12、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鲍 文革


咨询电 话:400-889-8899 13、基 金管 理业 务情 况简 介: 截至2014 年 7 月底,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共 管理 53 只 开放 式基 金及 多 只 专户 产 品、 社 保投 资组 合和 企业 年金投 资组 合, 管理 总资 产规模 约 2800 亿元 人民 币 ,旗下 管理 的 开放式 基金 有南 方稳 健 、 南方宝 元 、 南 方避 险 、 南 方 现金 、 南 方积 配 、 南 方高 增 、 南 方多 利、 南稳贰号、南方绩优、南 方隆元、南方成份、南方 价值、南方盛元、南方恒 元、南方 300 联接、南方 500、深成 ETF 、南 方深 成、 南方 全球 、 南方策 略、 小 康 ETF 、 南 方小康 、南 方 广利、 南方 金砖 、南 方成 长、南 方 50 债、 南方 保 本、380ETF 、南 方 380 、 南方中 国、 南方 消费 、 南 方金 利、 南方 润 元、 南方 理财14 天 、 南方 金粮油 、 南方 理财60 天 、 南方安 心、南 方理财 30 天、500ETF 、300ETF 、 南方 永利 、南 方中 票、南 方稳 利 、 南方 丰元 、南方 聚利 、 南方医 保 、 南 方现 金通 、 南方新 优享 、 南方 通利 、 中国梦 基金 、 南方 薪金 宝 、 南 方天 元、 南 方启元 ;以 及多 个 专 户产 品、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委 托投资 组合 和企 业年 金投 资组合 。 7、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介 蒋朋宸 先生 , 北大 生物 化 学硕士 、 美国 哥伦 比亚 大 学金融 工程 学硕 士 , 具 有 基金从 业资 格。曾 担任 鹏华 基金 公司 基金管 理部 分析 师,2005 年加入 南方 基金 ,2008 年 4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 南方 盛元 基金 经理;2008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 ,任 南方 隆元 基 金经理 ;2010 年 12 月至 2014 年 7 月, 任基金 天元 基金 经理 ;2009 年 2 月 至今 ,任 南方 宝 元债券 基金 经 理, 2014 年 7 月至 今, 任 南方天 元 基 金经 理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赵 会军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4 年 3 月 末, 中 国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 175 人 ,平 均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 以上学 历, 高管 人员 均拥 有研究 生以 上学 历或 高级 技术职 称。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上市交易公告书 11 来,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 的营 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安 心账 户资 金、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 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 银行 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 内率 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 险管 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 为各 类 客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4 年 3 月 ,中 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372 只 。自 2003 年以 来,本行 连续十 年获得香 港《亚洲 货币》 、 英国《 全 球托管人》 、香港 《财资》 、美国《 环球 金融》 、 内 地 《证 券时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等 境内 外 权威财 经媒 体评 选 的41 项 最佳托 管银 行 大奖 ; 是 获得 奖项 最多 的 国内托 管银 行 , 优 良的 服 务品质 获得 国内 外金 融领 域的持 续认 可和 广泛好 评。 (三) 验资 机构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人 :陈 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陈熹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本基金 集中 申购 期 间 , 各 基 金销售 机构 根据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设 定的 费率 或佣 金比例 收 取 集中 申购 费。


本基金 集中 申购 结束 后至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财 务事 项发 生。


南方天 元新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4 年 8 月 18 日资 产负 债表 如下 :








产 期





末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期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2 资


产 :


负债:


银行存款 1,047,744,710.30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2,797,598.37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563,325.64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1,482,143,143.66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其中:股票投资 1,052,459,548.66 应付证券清算款 11,195,796.75








基金投资


应付赎回款











债券投资 429,683,595 应付管理人报酬 2,078,808.79








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


应付托管费 346,468.14 衍生金融资产


应付销售服务费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00,000,000 应付交易费用 1,158,815.95 应收证券清算款 2,580,676.86 应付税费


应收利息 10,983,369.64 应付利息


应收股利


应付利润


应收申购款


其他负债 1,043,100.43 其他资产 86 负 债合计 15,822,990.06





所 有者权益 :








实收基金 3,005,284,443.06





未分配利润 -174,294,522.65





所 有者权益 合计 2,830,989,920.41











资 产合计: 2,846,812,910.47 负 债与持有 人权益 总计: 2,846,812,910.47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 2014 年 8 月 18 日, 南方天 元新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如 下: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052,459,548.66 36.97 其中:股票


1,052,459,548.66 36.97 2 固定收益投资


429,683,595.00 15.09 其中:债券


429,683,595.00 15.0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00,000,000.00 10.5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50,542,308.67 36.90 7 其他资产


14,127,458.14 0.50 8 合计





2,846,812,910.47





100.00 上市交易公告书 13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9,824,454.10 1.05 B 采矿业 80,633,082.51 2.85 C 制造业 489,786,681.32 17.3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697.46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98,907,136.06 3.4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48.70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2,624,568.66 1.86 J 金融业 198,952,183.99 7.03 K 房地产业 63,860,809.47 2.2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728,648.65 0.1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754,000.00 0.3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3,428,100.46 0.4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958,937.28 0.46 S 综合 - - 合计 1,052,459,548.66 37.18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1,499,905 65,545,848.50 2.32 2 600690 青岛海尔 3,799,671 61,592,666.91 2.18 3 002594 比亚迪 1,069,210 55,064,315.00 1.95 4 600511 国药股份 2,044,484 51,112,100.00 1.81 5 002557 洽洽食品 2,642,020 49,062,311.40 1.73 6 600583 海油工程 6,039,540 45,779,713.20 1.62 7 601607 上海医药 3,324,626 43,286,630.52 1.53 8 600240 华业地产 7,781,756 42,410,570.20 1.50 9 601601 中国太保 1,999,961 40,799,204.40 1.44 10 601336 新华保险 1,364,298 33,711,803.58 1.19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上市交易公告书 14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92,537,000.00 13.8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92,537,000.00 13.8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30,342,000.00 1.07 7 可转债 6,804,595.00 0.24 8 其他 - - 9 合计 429,683,595.00 15.18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20204 12 国开04 2,000,000 199,280,000.00 7.04 2 140202 14 国开02 900,000 93,222,000.00 3.29 3 140207 14 国开07 500,000 50,115,000.00 1.77 4 110418 11 农发18 500,000 49,920,000.00 1.76 5 1182258 11 中石油 MTN4 300,000 30,342,000.00 1.07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无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无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无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十)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63,325.6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580,676.8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983,369.64 上市交易公告书 1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86.00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127,458.14 2.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 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 细 无 3.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 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 说明 无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 至 上 市交 易 期 间 发 生 了 如 下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较 大 影 响的 重 大 事 件: (一)2014 年 7 月 14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发 布 《 南方 天元新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和《 南方 天元 新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集中 申购 期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 (二)2014 年 8 月 2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发 布《 关于 南方天 元新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集中 申购 结果 和原 基金 天元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告》。 (三)2014 年 8 月 4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发 布《 关于 南方天 元新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开通 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 的公告》。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上市 交易之 后 履 行管 理人 职责 做出承 诺: (一)严 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的 规定,以 诚实信 用、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 (二 ) 真 实、 准确 、 完 整和 及时地 披露 定期 报告 等有 关信息 披露 文件 , 披露 所 有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信息, 并接 受中 国证 监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监督 管理。 (三) 在知 悉可 能对 基金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任何 公共 传播 媒介中 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后 ,将 及时 予以 公开 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 管人 就基 金上 市交 易后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做出 承诺: 上市交易公告书 16 (一 ) 严 格遵 守 《证 券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本基金 《 基 金合同 》 、 《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托管 基金 资产 。 (二 ) 根 据 《证 券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及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的 规定 ,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 证券 基 金法》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的 规定 , 将 及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 托管 人 将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 无上 市推 荐人 。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所 , 投资 人 可在 办公 时 间免费 查 阅 。 (一)中 国证 监会 就 本 基金 转型予 以备 案的 相关 文件 ( 二) 《南 方天 元新 产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基金合 同》 ( 三) 《南 方天 元新 产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





( 四) 《南 方天 元新 产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 ( 五) 法律 意见 书 ( 六) 《南 方天 元新 产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结算 服务协 议 》 ( 七) 基金 管 理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八)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四 年 八月 二十 日 上市交易公告书 17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 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集中 申购 、 申购 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2)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上市交易公告书 18 用; (3) 销售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6)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7)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8)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1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及转 融 通 ;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集中 申购 、 申 购、赎 回 、 转换和 非交 易过 户 、 定 投 等 业务 规则 , 在法 律法 规 和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定 和调 整基 金的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 托 管费率 之外 的基金 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 (16)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集中 申购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上市交易公告书 19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集中 申购 、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 合 《 基金 合同 》 等 法律 文 件的规 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 算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 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 人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上市交易公告书 20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 人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 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 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上市交易公告书 21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和 《 托管 协议 》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为准。 一、召 开事 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 并; (8)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 或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 上市交易公告书 22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 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因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 除 外 ; (1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3)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4)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者 在 对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 及对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 情况下 , 增 设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类别 ; (7)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 及对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销 售机构 、登 记机 构调 整有 关基金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8)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 收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 起上市交易公告书 23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 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表 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 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 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上市交易公告书 24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 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到 会者在权 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 以 召集人 通知的 非 现场方 式 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或系 统 。 通讯 开会 应 以 召 集人通 知的 非 现场方 式 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表决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本 人直接出 具 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 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 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 三 分之 一以上 ( 含三 分之 一 ) 基 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 上市交易公告书 25 3、在不与 法律法规 冲突的 前提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络 、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 决, 具 体 方式 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授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 表决 的 ,授权方 式可以采 用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 议,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上市交易公告书 26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 、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 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 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 人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 七、计 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完 成备 案手 续 之 日起 生效。 上市交易公告书 2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 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金 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份 额 该次可供分配 利润 的10% ,若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登记 在登 记系 统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的 基金份 额,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 或将现 金红 利 按 除权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 资人 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 证券 账户下 的基 金份 额, 只能 选 择现金 分红 的 方式, 具体 权益 分配 程序 等 有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的相关 规定 ; 3、 基金 收益 分 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上市交易公告书 28 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 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 -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上市交易公告书 29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 理费率 、 托 管费率 ,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除 根据 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以 外 , 提高 上述费 率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前 根据 《信 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 范围 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含普通 股和 优先 股 ) 、 债 券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和 上 市交易 的国 债、 央行票 据 、 金 融债 券、 企 业债券 、 公司 债券 、 中 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超 短 期融资 券 、 次 级 债券、 政府 支持 机构 债、 政府支 持债 券、 地方 政府 债、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 可转换债 券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 债券) 、 债券回购 、银行存 款(包 括协 议存 款 、 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 行存款)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 货 以及 经中国证 监 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未来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投资 同业 存单 的, 本 基金 可参 与同 业存 单的投 资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具体 投资 比例 限制 按 届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构 的规 定 执行。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80%-95% , 其 中对 新产 业股 票 的投资 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债券 、 债 券回 购、 银 行 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 股 指期 货、 国债期 货 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20% 。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二)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上市交易公告书 30 (1)本基金 股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范围 为 80%-95%, 其中 投资于 新产业的 股票 不 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 80% 。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 币市场工具 、 权证、股指 期 货、国 债期 货以 及经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20% ; (2)本基 金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 和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5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 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票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 (16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的卖 出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 20% ; 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 和 买入、卖 出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合 计(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约 定 ; 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7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上市交易公告书 31 15%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债券总 市值 的 30%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市 值和 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在 任何 交 易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 的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18)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12 ) 项 另 有约 定外, 因 证券/期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 相 关限 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如 法律 、 行 政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 相 关限制 。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 卖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及其 控股 股东 、 实际 控 制人或 者与 其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的 规定 , 并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上市交易公告书 32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销售 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七 、基金合同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后 方可 执行 , 自 决议生 效 后 2 个 工作 日 内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 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上市交易公告书 33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