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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医药(512230)

景顺医药: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景 顺 长 城 中证 医 药 卫 生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上 市 交易 公 告 书 
 
 
 
 
 
 
 
 
 
 
 
 
 
景 顺长 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一 四年 八月 十四 日 
 
 
 
 
 目


录 一 、 重 要声 明 与提 示 ........................................................................................................................ 1 二 、 基 金概 览 .................................................................................................................................... 2 三 、 基 金的 募 集与 上 市交 易 ............................................................................................................. 3 四 、 持 有人 户 数、 持 有人 结构 及 前 十名 持 有人 .............................................................................. 8 五 、 基 金主 要 当事 人 简介 ............................................................................................................... 10 六 、 基 金合 同 摘要 .......................................................................................................................... 20 七 、 基 金财 务 状况 .......................................................................................................................... 20 八 、 基 金投 资 组合 .......................................................................................................................... 21 九 、 重 大事 件 揭示 .......................................................................................................................... 25 十 、 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 ...................................................................................................................... 25 十 一 、 基金 托 管人 承 诺 .................................................................................................................. 25 十 二 、 基金 上 市推 荐 人意 见 ........................................................................................................... 26 十 三 、 备查 文 件目 录 ...................................................................................................................... 27 附 件 : 基金 合 同摘 要 ...................................................................................................................... 28 基 金 合 同内 容 摘要 .......................................................................................................................... 28 1 一 、重 要声 明与 提示 景 顺 长 城 中 证 医 药 卫 生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基 金 ” ) 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 〈上市 交易公告书 的内容与格式〉 》 和 《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的规定编制, 景 顺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 ) 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 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 诺其中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 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上市交 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二 ○ 一四 年 六 月 二十 日 《中国 证券 报 》 和景顺长 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igwfmc.com ) 上的 《 景 顺长城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2 二、 基 金概 览 (一) 基金场内 简称:景顺医药 。 (二) 基金代码 (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12230。 (三 )2014 年 8 月 12 日基金份额总额:627,868,210.00 份 (四 )2014 年 8 月 12 日基金份额净值:0.9949 元。 (五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627,868,210.00 份。 (六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 )上市交易日期:2014 年 8 月 19 日。 (八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九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十) 上市推荐人: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十 一) 申购赎回代办 券商 (以下简称 “ 一级 交易商 ” ): 长城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公 司、 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3 三 、基 金的 募集 与上 市交 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 、 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 和核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2014 年6 月3 日证监 许可【2014】543 号文 。 2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 、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 、发售日期: 本基金自 2014 年 6 月 23 日至 2014 年 7 月 11 日进行发售。 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14 年 7 月 9 日至 2014 年 7 月 11 日,如 证券交易 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做出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做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14 年 6 月 23 日至 2014 年 7 月 11 日, 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 2014 年 6 月 23 日至 2014 年 7 月 11 日。 5 、发售价格:1.00 元 人民币。 6 、 发售期限: 网下现金发售 15 个工作日, 网上现金发售 3 个工作日, 网下 股票认购 15 个工作日 。 7 、发售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8 、发售机构 (1 )网下现金及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浙江) 有 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 限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 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爱建证4 券有限责任公司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渤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财富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长江证券承 销保荐有限公司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川财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 德邦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莞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国都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航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源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 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瑞银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申银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太平洋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天源证券有限公司、 万和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 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 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 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 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中 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天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 司、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众成证券经纪有 限公司等。 (4 )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浙江) 有 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 限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 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选择 其它符合 要求的 机构代 理发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号 中 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 可[2014] 543 号 6 基金募集期间 自 2014 年 6 月 23 日 至 2014 年 7 月 11 日止 验资机构名称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 2014 年 7 月 17 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 4,578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元) 627,864,196.00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元) 4,014.00 募集份额(单位:份) 有效认购份额 627,864,196.00 利息结转的份额 4,014.00 合计 627,868,210.00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 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情 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 (单位: 份) 0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 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 0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的条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 2014 年 7 月 18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 年 7 月 18 日 注: 1、 上表中 “募集 资金” 、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 均包含所募集股票市 值。 2、本公 司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投资和 研究部 门负责人 持有本 基金份 额总量 的数量为 0;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为 0。 3、按照 有关法 律规定 ,本次基 金募集 期间所 发生的律 师费、 会计师 费、信 息披露费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 )基金上市交易 1 、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上证函[2014]73 号。 2 、上市交易日期:2014 年 8 月 19 日。 3 、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 、 本次上市交易的 基金份额场内简称: 景顺医药。 5 、 本次上市交易的 基金份额交易代码:512230 。 投资者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6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627,868,210.00 份。 7 、未上市交易份额 的 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 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 额均可7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8 四 、持 有人 户数 、持 有人 结构 及前 十名 持有 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14 年 8 月 12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4578 户,平均 每户持 有的基金份额为 137,149.02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14 年 8 月 12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74,718,124.00 份, 占基金总份额的 11.90% ;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553,150,086.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88.10% 。 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总量为 0 , 占该只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 ;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 量区间为 0 ;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 。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 2014 年 8 月 12 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如下表。 序 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场内总份额 比例(% ) 1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东方财富 集合资金 信托计 划 30,000,000.00 4.78% 2 章秋珍 14,000,000.00 2.23% 3 中融国际 信托有 限公司 -中 融聚益 1 号 10,001,925.00 1.59% 4 天安财产 保险股 份有限 公司 10,000,325.00 1.59% 5 谢尾英 5,000,323.00 0.80% 5 赵勤 5,000,000.00 0.80% 7 吴伟丹 4,999,000.00 0.80% 8 张汉军 4,000,000.00 0.64% 9 9 张召 4,000,000.00 0.64% 10 刘斌 4,000,000.00 0.64% 10


五 、基 金主 要当 事人 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 赵如冰 3、总经理:许义明 4、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6、设立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301501134051 号 8、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 、 股 权 结构 : 长 城证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持有股 份 49% ; 景 顺资 产管 理 有 限 公司,持有股份 49% ;开滦( 集团) 有限责任公 司,持有股份 1% ;大连实德集团 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 。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本基金管理人公 司治理 结构完善,经营 运作规 范,能够切实维 护基金 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公司设立了两个专门机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整体运营风险的控制。 投 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 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设置如下部门:股票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国际投资部、量化及 ETF 投资部、 专户投资部、 研究部、 渠道销售部、 机构客户部、ETF 销售部、 市场服 务部、 产品开发部、 交 易管理部、 基金事务部 、 信息技术部、 人力资 源部、 财务 行政部、法律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办公室。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1 )股票 投资部 :负 责根据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制定的投资 原则进 行国 内股票 选择和组合的投资管理。 (2 )固定 收益部 :负 责根据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制定的投资 原则进 行国 内债券 选择和组合的投资 管理并完成固定收益的研究。 (3 ) 国际投资部: 主 要负责与 QDII、QFII 等国际业务相关的投资管理、 国 际合作和培训等业务。 11 (4 )量化及 ETF 投资 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以严 谨的量化投资流程为依托,负责各类主动和被动量化产品的投资管理。 (5 )专户 投资部 :负 责完成一对 一、一 对多 等特定客户 资产管 理产 品的投 资管理。 (6 )研究部:负责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 (7 )渠道销售部:负责公司产品在各银行、券商等渠道的销售。 (8 )机构 客户部 :负 责开发机构 客户, 并使 其认识并了 解我公 司在 企业年 金、社保等方面所提供的基金产品及服务。 (9 )ETF 销售部:负责公司 ETF 类产品的销售及服务。 (10 ) 市场服务部: 负 责公司市场营销策略、 计划制定及推广, 电子商务和 客户服务管理等工作。 (11 ) 产品开发部: 负 责基金产品及其他投资产品的设计、 开发、 报 批等工 作。 (12 )基金事务部:负责公司产品的注册登记、清算和估值核算等工作。 (13 ) 信息技术部: 负 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 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和维 护。 (14 ) 交易管理部: 负 责完成投资部下达的交易指令, 并进行事前的风险控 制。 (15 ) 人力资源部: 负责公司各项人力 资源管理工作, 包括招聘、 薪资福利、 绩效管理、培训、员工关系、从业资格管理、高管及基金经理资格管理等。 (16 )财务行政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17 ) 法律监察稽核部: 负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 察稽核, 并向公司管理层和监管机关提供独立、 客观、 公正的法律监 察稽核报告。 (18 ) 总经理办公室: 主要受总经理委托, 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并负责公司 日常办公秩序监督、 工作项目管理跟进等, 并负责基金风险的评估、 控制及管理。 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11 、人员情况: 截至 2014 年 8 月 14 日, 公司现有员工 185 人, 其中 130 人具有硕士及以上 学历。 12 12、信息披露负责人: 杨皞阳 电话:0755-82370388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 2014 年 8 月 14 日,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 37 只开放式 基金。 旗下管理的 开放式基金有景顺长城优选股票、 景顺长城货币、 景顺长城动 力 平 衡 混合 、 景顺 长 城内 需 增 长股 票 、景 顺 长城 鼎 益 股票 (LOF ) 、 景 顺 长 城 资 源 垄 断 股票 (LOF ) 、 景 顺 长 城新 兴 成长 股 票 、 景 顺 长城 内 需增 长 贰号 股 票 、 景 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股票、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 景顺长 城中小盘股票、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 景顺长城大中华股票(QDII)、 景顺长 城核心竞争力股票、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 重 ETF 及 其联接基金 、 景 顺 长 城 支 柱 产 业 股 票 、 景 顺 长 城 品 质 投 资 股 票 、 景 顺 长 城 沪 深 300 等权重 ETF 、 景顺长城四季金利 纯债债券 、 景顺长城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 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景顺长城景颐双利 债券、 景顺长城景益货币、景顺长城成长之星 股票 、景顺长城中证 500ETF 、景顺长城 优质成长 股票、 景顺长城优势企业股票、 景顺长城鑫月薪债券、 景顺长城中小板 创业板股票、 景顺长城中证医药卫生 ETF 、 景 顺长城中证 800 食品饮料 ETF、景 顺长城中证 TMT 150ETF 、景顺长城研究精选 股票 。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 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 争取 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聘任基金经理如下: 江科宏先生,经济学硕士,CFA。2007 年至 2010 年担任本公司风险管理经 理职务, 主要负责数量分析和金融工程工作, 并对基金管理过程中所承受的各类 风险以及取得的 绩效进行合理的评估;2011 年 2 月重新加入本公司,担任研究 员等职务; 自2012 年6 月起担任基金经理。 具有 7 年证券、 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二)基金托管人 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13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陆拾万陆仟叁佰叁拾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 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66594942 2、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 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银行 间债券、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 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产品体系 。 在国 内, 中国银行是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3、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4 年6 月 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276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 金251 只,QDII 基金 25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 型、 指数型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居 同业前列。 4、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 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 风险检视, 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 工作程序与制度14 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聘请 外部 会计会 计 师事务所 开展 托管业 务 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 流内控 审阅准 则的无保 留意见 的审阅 报告。2013 年,中 国 银行同时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5、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 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 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三)上市推荐 人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一级交易商 (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 公) 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深 南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 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15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网址:www.gf.com.cn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 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转6161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66 网址:www.gtja.com (5)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电话: (010)85130588 16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雷宇钦 电话:0591-38507679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17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1)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 李珊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1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法人代表: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1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 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18 网址:www.guosen.com.cn (1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邵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1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 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 -60838888 传真:010 -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9 (1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注册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 (1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1 号楼第20层( 266061) 办公地址: 青岛 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1 号楼第20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五)基金验资机构 法定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陈熹 20 六 、基 金合 同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 、基 金财 务状 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合同 生效前 所发生 的信息披 露费、 律师费 和会计师 费以及 其他费 用不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 2014 年 8 月 12 日 的资产负债表 如下: 资 产 本报告期末 2014 年8 月12 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624,573,475.79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73,122.72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其中:股票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307,052.60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资产 - 资 产总 计 624,953,651.11 负 债和 所有者 权益 本报告期末 2014 年8 月12 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2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102,684.43 应付托管费 20,536.88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122,745.44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其他负债 40,858.09


负 债合 计 286,824.84 所 有者 权益:


实收基金 627,868,210.00 未分配利润 -3,201,383.73


所 有者 权益合 计 624,666,826.27


负 债和 所有者 权益 总计 624,953,651.11


注:1、截至 2014 年 8 月 12 日,基金份额 净值 0.9949 元,基金 份额总额














627,868,210.00 份。 2 、 本报告期自2014 年7 月18 日 起至2014 年8 月12 日止。 本基金合同于 2014





年7 月 18 日生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半年。 八 、基 金投 资组 合 截至 2014 年 8 月 12 日, 景顺长城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 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 基金 总资产 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22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24,573,475.79 99.94 6 其他各项资产 380,175.32


0.06 7 合计 624,953,651.11 100.00 ( 二)期末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期末 指数投资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 合








截至 2014 年 8 月12 日,本基金未持有 指数投资的股票。


2、期末积极 投资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 2014 年 8 月12 日,本基金未持有 积极投资的股票。 (三) 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1 、期末指数投资按公 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 资明细








截至 2014 年 8 月12 日,本基金未持有指数投资的股票。 2、 期末 积极 投资按 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 股票 投 资明细 截至 2014 年 8 月12 日,本基金未持有 积极投资的股票。 (四) 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 2014 年 8 月 12 日, 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 五)期末 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截至 2014 年 8 月 12 日, 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 六) 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截至 2014 年 8 月 12 日, 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 2014 年 8 月 12 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 八)期末 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截至 2014 年 8 月 12 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截至 2014 年 8 月 12 日,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23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 要选 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 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截至 2014 年 8 月 12 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截至 2014 年 8 月 12 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 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截至 2014 年 8 月 12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 2 、截至 2014 年 8 月 12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 3 、其他 各项资产构成如下: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3,122.7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307,052.60 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 380,175.32 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 2014 年 8 月 12 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 2014 年 8 月 12 日,本基金 未持有指数投资的股票。 2 )期末积极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 2014 年 8 月 12 日,本基金 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 述部分 24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25 九 、重 大事 件揭 示 本 基 金 自 合 同 生 效 至 本 公 告 书 公 告 前 未 发 生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较 大 影 响 的重大事件。 十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 真实、 准确、 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 在知悉可能对基 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 一、 基金 托管 人承 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 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 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 管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 基金费用的支付、 基 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 割、 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 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26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 、 基金 上市 推荐 人意 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 、 本 基 金 上 市符 合 《基 金 法 》 、 《 上 海 证 券交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规 则 》 规定的相关条件; 2 、基金上市文件真 实 、准确、完整,符合相 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 载的资 料均经过核实。 27 十 三、 备查 文件 目录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 景顺长城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募集的文件 (二) 景顺长城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景顺长城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将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并选择适合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8 月 14 日 28 附 件: 基金 合同 摘要 景 顺长 城中 证医 药卫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29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和办理融资、 融券、转融通以及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等相关业务;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 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收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价格、 申购对 价、赎 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编制申购赎 回清单 ; 30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 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投资人申购或赎回之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应收对价 ;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31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 的认购款项、 股票连同认购款项 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32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对 价的现金部分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 对价的现金部分 ;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33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 人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34 (1 )认真阅读并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款 项和认购 股票、 应付申 购对价和 赎回对 价及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销售机 构和登 记结算 机构的相 关交易 及业务 规则;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 并保 证其真实性;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联接基金持有 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 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 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35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联接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终止基金上市,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36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相关 证券交 易所或 者登记结 算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则发生变动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的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证券 交易所 、代销 机构和 登记结算机构在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交易、转托管、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 (7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的情况 下,调 整基金 的申购赎 回方式 (如增 加场外 申赎)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 (8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的情况 下,调 整基金 份额净值 、申购 赎回清 单的计 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 (9 )按 照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 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37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38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39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经 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 以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 行, 且除书面授权外, 基金 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大会通知中规定的方式, 通过电话、 网 络等方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40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41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 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42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 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3、 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多分配 12 次, 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数 额的确定原则为: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 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于 本基金 的性质 和特点, 本基金 收益分 配不须以 弥补亏 损为前 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收益评价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43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 在收益评价日, 基金 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 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 始日重新 计算) ;标的 指数同期 增长率 为收益 评价日标 的指数 收盘值 与基金上市 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 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即: % 100 * 1 - ? ? ? ? ? ? ? 额净值 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 值 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 基金净值增长率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100 * 1 - ? ? ? ? ? ? ? 数收盘值 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 盘值 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截 至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减 去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增 长 率 的 差 额 超 过 1%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 金收益 评价日 核定的基 金净值 增长率 超过标的 指数同 期增长 率达到 1% 以上时, 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 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44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 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和诉讼费; 8、因基 金的证 券、期 货交易或 结算而 产生的 费用(包 括但不 限于经 手费、 印花税、 证管费、 过户费、 手续费、 经纪商佣金、 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 性质的费用等) ; 9、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10、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45 托管人 核对后 ,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可与指数许可方签订书面协议, 约定指数许可使用的费用及支付 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万分之 3 (叁个 基点) 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 按季支付 。 计算方 法如下: H=E× 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约定了每季指数许可使用费的下限, 则该下限 超出正常指数许可使用费的部分 (即: 每季指 数许可使用费下限-该季指数许可 使用费) 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许可使用协议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对计提方 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46 4、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力争使 日均 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2%。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此外,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 (包含中 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衍生工具(股指期货等) 、 债券资产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 转债、央 行票据 、中期 票据、短 期融资 券等)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银行 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现金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47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证医药卫生指数为标的指数, 采用完全复制法, 即以完全按照标 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为原则, 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 资。 股票在投资组合中的权重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 相应调整。 在因特殊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成份股停牌、 流动性不足、 法律法规限 制、 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导致无 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结合经验判断, 综合考虑 相关性、 估值、 流动性 等因素挑 选标的指数中其他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替代 或者采用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 之内, 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使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2%。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 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 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四)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 或者上述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代替,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 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 基金投资 无实质 性影响 (包括但 不限于 编制机 构变更、 指数更 名等)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 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48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指数化投资, 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 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 等行为时, 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会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 误差的有效控制,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标的指数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 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 分 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 减少流动性冲击, 尽量 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的影响, 适时进行 投资组合调整。 3、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 :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 复牌等) ,以及 成份股 公司其他 重大信 息,分 析这些信 息对指 数的影 响,并根据 这些信息确定基金投资组合每日交易策略。 4、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 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 本基金 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5、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 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 分析其对组合的影49 响,制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6、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 的偏离度, 每月末、 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 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 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 并优化 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同时设置风险隐患预警机制, 及时控制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


本基金力 争使 日均跟 踪 偏离度的 绝对 值不超 过 0.2%,年 化跟 踪误 差不超过 2% 。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 范围,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投 资范围 主要为标 的指数 成份股 及备选成 份股, 投 资于 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4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2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2.1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2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 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 12.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2.4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2.5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6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51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等业务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和转融通。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 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 转融通等业 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 相关事 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款 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52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三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53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 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 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 可收回。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54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 《基金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之间 因 《基 金合同 》 产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 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 容之外,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仍应履行 《基 金合同》 的其他规定。 九、基金 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