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生态环境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 运作办 法 》 及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 依法募集基金 ;
(2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 根据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 依照 《 基 金合同 》 收取基 金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 ) 销售基金份额 ;
(5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 依据 《 基 金合同 》 及有关 法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 ,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 基金合同 》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 选择 、 更 换基金销售机构 , 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
(9 ) 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费用 ;
(10 ) 依据 《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 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 在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范围内 ,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和转换 申
请 ;
(12 ) 依照 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 为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及转融通业务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 、 法规的前提下 , 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 运作办 法 》 及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 依法募集 基金 ,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申购 、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 、 决策 ,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 、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 , 分别记账 , 进行证券投资 ;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认 购 、 申购 、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 基金合同 》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的价格 ;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 编制季度 、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 严 格 按照 《 基金 法 》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 履 行 信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及时 、 足 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 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 、 报表 、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 ,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
(19 )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基
金托管人违反 《 基金合同 》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 基金合同 》 不能
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 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义务 。
( 二 ) 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的 基金托管人 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 运作办 法 》 及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 依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 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 )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 )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作 ,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 《 基
金合同 》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 对基金财产 、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 根据相关 市场规则 , 为基 金开设证券 账 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 交易资金
清算 ;
(5 )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 运作办 法 》 及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 以诚实信用 、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部门 ,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 配备 足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 、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 独立核算 , 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 资金划拨 、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 除依据 《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及本基金投资所 需的其他
账户 , 按照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 及时办理清算 、
交割事宜 ;
(7 )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 除 《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 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 复核 、 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
格 ;
(9 )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季度 、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行为 ,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 账册 、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 ;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
(18 )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 ,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承担赔偿责任 ,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 合同 》 约定的其他义务 。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 基金合同 》 的承认和接受 ,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 基金合同 》 取得基金份额 ,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 的当事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 》 当事人并不以在 《 基金合同 》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 运作办 法 》 及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 对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 运作办 法 》 及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 ) 认真阅读并遵守 《 基金合同 》 ;
(2 )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 缴纳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所规定的
费用 ;
(5 ) 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 内 ,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 基金合同 》 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 )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及其他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 一 )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 终止 《 基金合 同 》 , 法律法 规和中 国 证 监会另有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但法 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
(5 ) 提高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 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等
报酬和费率标准的除外 ;
(6 ) 变更基金类别 ;
(7 )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8 )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 范围 或策略 ,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 下同 )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
(13 ) 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 》 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
2 、 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 ) 调低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 法律 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 在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调低赎回费率 ;
(4 )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 , 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 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
(5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 基金合同 》 进行修改 ;
(6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7 ) 基金管理 人 、 登记机构 、 基金销售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申购 、 赎回 、 转换 、 基金交易 、 非交易过户 、 转托管等业
务规则 ;
(8 )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9 ) 按照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
( 二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 《 基金合 同 》 另有约定 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 、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 ,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 ,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 ,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 , 不得阻碍 、 干扰 。
6 、 基金份额持 有人会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 、 地点 、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
( 三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 通知内容 、 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体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 会议召开的时间 、 地点和会议形式 ;
(2 )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 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 , 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 、 送 达时间和地点 ;
(5 )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 、 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下 ,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3 、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人 , 还 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
(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 ,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 、 现场开会 。 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的 ,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 《 基金合
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
(2 ) 经核对 , 汇总到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 /2 ( 含 1 / 2 ) 。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应当有代表 1 /3 以上 ( 含 1 / 3 )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
加 , 方可召开 。
2 、 通讯开会 。 通讯开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 定通 知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 则为基 金管理人 )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 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 /2 ( 含 1 / 2 ) ;
参 加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基 金 份 额 低于 上 述规 定比 例
的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应当有代表 1 /3 以上 ( 含 1 / 3 )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
加 , 方可召开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基金登记注 册机构记录相符 ;
(5 )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 在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允许 的情况下 , 经 会议通知载明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 基 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 电
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 或者采用网络 、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 五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 如 《 基金合同 》 的重大修
改 、 决定终止 《 基金 合同 》 、 更换基 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 与其他基金合
并 、 法律法规及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 、 议事程序
(1 )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 并形成大会决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 由基金托管人授 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 、 委托人
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况下 ,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 一般决议 , 一般决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 特别决议 , 特别决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 决权的 2 / 3 以上 ( 含 2 / 3 ) 通过方可做出 。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 终止 《 基金合同 》 、 与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 、 逐项表决 。
( 七 ) 计票
1 、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出席大会的 ,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
(3 )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 重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
(4 )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 八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在 中国证监会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 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 、 公证机构 、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 召开条件 、 议事程序 、 表
决条件等规定 ,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 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
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 收益 、 公 允价值 变 动收 益和 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基 金 利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 配利 润与 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 三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 基金合同 》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2 、 本基金 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经 除 权 后的 该 基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再投资 ; 若投资者不选择 ,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 、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 资 产承担 ;
6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 中 应载 明截 止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 分配 利 润 、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 、 分配时间 、 分配数额及比例 、 分配方式等内容 。
( 五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 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 即 可供分 配 利润 计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 六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 由投 资者 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 基金
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 , 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
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4 、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 律师费 、 诉讼费 和仲裁费用 ;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 、 基金的证券 、 期货 交易 或结算 费用 ;
7 、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8 、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 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
9 、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约定 , 可以在基金财产 中列 支的其他
费用 。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5% 年费率计提 。 管 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 按月支付 。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 由 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 理 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 , 支付日期
顺延 。
2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 按月支付 。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 由 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托管 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 , 支付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 三 ) 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1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 、 《 基金合同 》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
4 、 其他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
( 四 )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按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
( 五 )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 法规执
行 。
五、 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从事或受益于生态环境主题的上市公司 , 通过精选个股和
风险控制 , 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
(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 包括中小板 、 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 债券 、 资产
支持证券 、 货币市场工具 、 权证 、 股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中投
资于生态环境主题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三 ) 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优势 , 运用科学严谨 、 规范化的资产
配置方法 , 灵活配置国内生态环境主题行业的上市公司股票和债券 , 谋求基金 资
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
1 、 大类资产配置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 , 本基金将主要考虑 : (1 ) 宏观经济指标 , 包括 GDP 增
长率 、 工业增加值 、PPI 、CPI 、 市场利率变化 、 进出口数据变化等 ; (2 ) 微观经
济指标 , 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 ; (3 ) 市场指标 , 包
括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 、 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
比较 、 市场资金的供求关系及其变化等 ; (4 ) 政策因素 , 包括财政政策 、 货币政
策 、 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
本基金将通过深入分析上述指标与因素 , 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 、 债 券 、
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 , 控制市场风险 , 提高配置效率 。
2 、 生态环境主题上市公司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 , 生态环境主题概念包含致力于有效利用自然资源 、 提升
人类生存环境质量的行业和上市公司 , 所涉及的环节不仅包括上游资源获取和产
生方面的有效利用和降低损耗 , 还包括输送 、 到 最终净化及循环利用的环保处理 。
本基金对生态环境主题上市公司股票的界定是 : 公司主营业务中从事与生态
环境主题相关的业务 , 或者直接或间接受益于生态环境投资主题所带来的较高回
报 。 相关股票具体如下 :
A 、 节能技术和装备 。 节能技术和装备主 要用 于改造传统行业 , 针对电力 、
钢铁 、 化工 、 煤炭 、 有色金属和建筑建材等行 业 , 如电力节能 、 煤炭节能 、 锅炉
窑炉 、 电机及拖动设备和余热余压利用设备等相关行业上市公司 ;
B 、 节能产品 、 节能建材和节 能服务 , 如家用 电器与办公设备 、 高效照明产
品 、 节能玻璃 、 保温材料和新能源汽车 、 新能 源及其对应的上游材料等相关行业
上市公司 ;
C 、 环保技术和设备 , 如大气治理 、 消除噪声设 备 、 监测仪器设备 、 水治理 、
废弃物管理和资源回收循环利用设备 、 合同能源管理等 , 还包括环保材料和环保
药剂等相关行业上市公司 ; D 、 环保服务及环保受益相关行业 , 如环境监 测 、 水务 、 减排 、 控制大气污
染 、 空气净化 、 土壤修复 、 消除噪声 、 处理废 弃物及处理废水 、 人体健康 、 医疗
服务等相关行业上市公司 ;
E 、 清洁生 产技术和清洁 产品 , 包括清 洁生产 技术与设备 , 新能 源 、 清洁能
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及节能技术与设备 , 生态标志食品和绿色食品等相关行业
上市公司 ;
F 、 资源回收 及循环利用 产业 , 如 矿产资源综 合利用 、 固废 利用 、 再制 作 、
再生资源以及水资源节约与利用等相关行业上市公司 ;
G 、 与有效利用土地等自然资源 、 形成生态与经 济良性循环主题相关的行业 ,
例如土地流转 、 生态农业等行业上市公司 ;
H 、 城市园林等相关 行业上市公司 。
如 果 未 来 由 于 技 术 进 步 或 政 策 变 化 导 致 本 基 金生 态 环 境 主 题 上 市 公 司 相 关
业务的覆盖范围发生变动 , 基金管理人有权适时对上述定义进行补充和修订 。
3 、 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定 性 与 定 量 分 析 , 充 分 发 挥 基 金管 理 人 研 究 团 队 和 投 资 团 队
“ 自下而上 ” 的主动选股能力 , 选择生态环境 主题概念的 、 具有长期持续增长能
力的公司 。
本基金筛选股票的程序为 :
第一 , 将将样本空间中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在后 20% 的股票剔除 。 第
二 , 根据本基金对生态环境主题上市公司的界定挑选基金备选股票池 。 第三 , 对
备选生态环境主题相关上市公司 , 具体 从公司基本状况和股票估值两个方面进行
筛选 。
1 ) 公司基本状况分析
A . 经营状况分析
对于生态环境产业链上的上市公司 , 将重点关注 : 环保标准 ( 环保相关政策
情况 ) 、 业绩成长性 、 技术密集 、 附 加值 、 成 长空间 。 主要通过分 析公司的研发
能力 、 经营模式 、 公司治理 、 行业整合等多方面的运营管理能力 , 判断公司的核
心价值与成长能力 , 选择具有良好经营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
B . 财务状况分析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 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 、 持续经营能
力 、 杠杆水平以及现金流管理水平 , 选择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
2 ) 股票估值分 析
通 过 对 内 在 价 值 、 相 对 价 值 、 收 购 价 值 等 方 面的 研 究 , 考 察 市 盈 增 长 比 率
(PEG ) 、 市盈率 (P/E ) 、 市净率 (P/B ) 、 企业 价值/ 息税前利润 (EV/EBIT ) 、 自由
现金流贴现 (DCF ) 等一系列估值指标 , 给出 股票综合评级 , 从中选择估值水平
相对合理的公司 。
本基金将结合公司状况以及股票估值分析的基本结论 , 选择具有竞争优势且
估值具有吸引力的股票 , 组建并动态调整生态环境主题优选股票库 。 基金经理将
按照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 , 审慎精选 , 权衡 风险收益特征后 , 根据市场波动情
况构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
4 、 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 债 券 投 资 采 取 稳 健 的 投 资 管 理 方 式 , 获 得 与 风 险 相 匹 配 的 投 资 收
益 , 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
本基金通过分析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方向 , 综合考虑不同
券种收益率水平 、 信用风险 、 流动性等因素 , 构造债券投资组合 。 在实际的投资
运作中 , 本基金将运用久期控制策略 、 收益率曲线策略策略 、 类别选择策略 、 个
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 , 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
5 、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 ,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
本着谨慎原则 , 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 利 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 , 交易成本低
等特点 , 在市场向下带动净值走低时 , 通过股指期货快速降低投资组合的仓位 ,
从而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 , 避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
性 ; 并在市场快速向上基金难以及时提高仓位时 , 通过股指期货快速提高投资组
合的仓位 , 从而提高基金资产收益 。
6 、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是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
其合理估值水平 ,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 , 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 通过资产配置 、 品种与 类属选择 ,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
( 四 ) 投资限制
1 、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其中投资于生态环境
主题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 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金额 ,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 ,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 ,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
(1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证券指股票 、 债券 (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持 证券 、 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不含质
押式回购 ) 等 ;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8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 合计 ( 轧
差计算 ) 应当符合 《 基金合同 》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9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 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 期货 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
从其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但须提前公告 ,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 承销证券 ;
(2 )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 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 从事内幕交易 、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 , 如适用于本基金 ,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 五 )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 50%*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收益率+50%* 中证综合债指数
收益率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 根据联合国环境与经济综合
核算体系对于环保产业的界定方法 , 将符合资源管理 、 清洁技术和产品 、 污染管
理的公司纳入环保产业主题 , 采用等权重加权方式 , 反映上海和深圳市场环 保产
业公司表现的指数 。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 0%-95% 的股票等权益类资
产 , 其余资产主要投资于债券 、 货币市场工具 、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 。 因此 , “50%* 中证环保 指数收益 率+50%* 中证综合债 指数收益 率 ” 是适合
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 或者有更权威的 、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 本
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如 果 本 基 金 业 绩比 较 基准 所 参 照 的 指 数 在 未 来 不 再 发 布
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 经 基金托管人同
意 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 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
基准的参照指数 。
( 六 )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 具有较高风险 、 较高预 期收益的特征 , 其风险和预期
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 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 七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相关权利 ,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
2 、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 不参与所投资上 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3 、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
4 、 不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身 、 雇 员 、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 八 ) 基金的融资 、 融券和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 待基金参
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 , 可以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 , 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
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
业务 ,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 届时 基金参与融资融券 、 转融 通等业务
的风险控制原则 、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 费用收支 、 信息披露 、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
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 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 一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 二 )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过网站 、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 ,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 将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 一 ) 《 基金合同 》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 关于 《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后生
效 ,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 二 ) 《 基金合同 》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 《 基金合同 》 应当终止 :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情形 ;
4 、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成 : 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 基金合同 》 终止情形出现时 ,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 制作清算报告 ; (5 )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 四 )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 五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 六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 七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同意 , 因 《 基金合同 》 而产生的或与 《 基金合同 》 有关的一切争
议 ,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 仲裁地
点为北京 。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 仲裁费用和律师费
由败诉方承担 。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继续履行 。
《 基金合同 》 受中国法律管辖 。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金合同 》 正本一式六份 ,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 ,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 基金合 同 》 可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