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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现金宝(000710)

交银现金宝: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 币市 场 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交 银 施罗 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信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零 一 四年 八 月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2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6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1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5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 金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交银 施罗德 现金宝 货币市场 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 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 指 《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交银施 罗德 现 金宝 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 《招募说明书》 :指《 交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交 银施罗 德 现金 宝 货币市 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 其后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订 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5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或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6 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7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 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逐日 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 4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 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 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 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和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5、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 现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力求本金 安全性 和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 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金额限制、 费率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9 水平等 ,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 但应在该等调整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0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 构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 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二、基金 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1 1、 投资 人认购 时,需 按销售机 构规定 的方式 全额缴款 。 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 构受理不得撤销。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2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可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终止 本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9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9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3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4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 的业务发展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 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5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 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正式受理的不得撤销 ; 4、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本基金的 最高限 额和本 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 (包括该 日 )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6 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 保留 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本基金 的总规 模上限 、当日申 购金额 上限, 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当 日申购 金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 募说明书。 6、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赎回 份额 、 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 和基金总规模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 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 份额 1.00 元。本基金申购份额及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7 产净值。 4、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或累 计未分 配净收 益小于零 的情形 ,为保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 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新 的申购 申请被 确认成功 ,使本 基金总 规模超过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本 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 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 额上限时 , 或使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单个投资人累计 持有份额上限时 , 或使 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投资人 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8、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基金销 售支付 结算机 构 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4 、6、8、9 项暂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对于上述第 7 项拒绝申购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8 产净值。 4、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或累 计未分 配净收 益小于零 的情形 ,为保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 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基金销 售支付 结算机 构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 系统、 基金注册 登记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本基 金的资 产组合 中的重要 部分发 生暂停 交易或其 他重大 事件, 继续接 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确认并支付。 若出现上 述 第 5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9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 不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0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和基金账户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 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 转让业务 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 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1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 钱文挥 设立日期: 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61055050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 议》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 和《托 管协议 》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 督和处 理;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2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 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 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 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3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4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信银行” ) 住所: 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 [1987]1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托管 协 议》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5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6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7 (3 ) 依法 并按照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 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和登记 机构的 相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8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 《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但因涉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的除外 ;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和提高 销售服 务费, 但法律 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并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9 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和 其他应 由本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 调低基金 的销售 服务费 率或 在 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变更或 增加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允许的 范围内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 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基金 合同生 效后的 存续期内 ,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的 ,本基 金 可与 其他基 金合并或终止本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9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9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0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1 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2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基金 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金 可采用 网络、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 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法 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3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4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5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6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 表决通过,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7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 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 表决通过,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 值 ;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8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9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0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份额 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 间 和相关 业务规 则 进行 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 及法律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1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2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本金安全性和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 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 短期融资券 (包括超级短期融资券)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定期 存款、 大额存单 ,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债券回购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和 中期票据,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中央 银行票据 ,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及相关衍生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 在不改变基 金投资目标、 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 货币市场基金的, 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 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 投资于其他货币市场基金, 此项变动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 规或相关规定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保持组合高度流动性的前提下, 结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 金融 市场运行、 资金流动格局、 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形态等各方面的分析, 合理安 排 组合期限结构, 积极选择投资工具, 采取主动性的投资策略和精细化的操作手法。 具体包括: 1、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3 深入分析国家货币政策、 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 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 流动性的变化, 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 策略。 2、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 采取相应的投资管理策略。 货币市场收益率曲 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 反映市场对较短期限经济状况的判 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 3、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通过对组合资产剩余期限的设计 、 跟踪、 调整, 达到保持合理的现金流, 锁 定组合剩余期限,以满足可能的、突发的现金需求,同时保持组合的稳定收益; 特别在债券投资中,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情况, 投资一定剩余期限的品种, 稳定收 益,锁定风险,满足组合目标期限。 4、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 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 收 益性和流动性, 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 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5、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满足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资金需求前提下, 通过基金资产安排 (包括 现金库 存 、资产 变现、 剩余期限 管理或 以其他 措施) , 在保持 基金资 产高流动性 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 6、无风险套利策略 无风险套利策略包括: 跨市场套利策略: 根据各细分短期金融工具的流动性和收益特征, 动态调整 基金资产在各个细分市场之间的配置比例。 如, 当交易所市场回购利率高于银行 间市场回购利率时, 可增加交易所市场回购的配置比例; 另外, 还包括一级市场 发行定价和二级市场流通成交价之间的无风险套利机会。 跨品种套利策略: 根据各细分市场中不同品种的风险参数、 流动性补偿和收 益特征,动态调整不同期限结构品种的配置比例。 7、 滚动配置策略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4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 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 以提高基金资产 的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 8、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 品的动向, 一旦监管机构允许 货币市场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将 在 届 时 相 应 法 律 法 规 的 框 架 内, 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 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 在充分考 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权证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 定期存 款 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但 市场条 件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流通受限证券; (8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公司发 行的短 期融资 券及短期 企业债 券的比 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如果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5 基金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 则 不受该比例限制; (5 )除 发生巨 额赎回 的情形外 ,本基 金投资 组合中, 债券正 回购的 资金余 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6 )存 款银行 仅限于 有基金托 管资格 、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以 及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其中, 存放 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 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通过 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 , 且 信 用 评 级 不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AA 级 或 相 当 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全部卖 出; (10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 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 级别; 2)根据 有关规 定予以 豁免信用 评级的 短期融 资券,其 发行人 最近三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 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6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3)同一 发行人 同时具 有国内信 用评级 和国际 信用评级 的,以 国内信 用级别 为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规定的时间期限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7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 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因此采用活 期存款利率 (税后)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如 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 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 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 或者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 ,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 长期风险收益 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 易保证金 、证券 清算款 、买断式 回购履 约金) 、 一年以 内(含 一年) 的 银行定期 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 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 期 限 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或中国证监会 、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正回购、 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 银行存款、 清算 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 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 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 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8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 年以内 (含一 年)的 银 行定期 存款、 大额存单 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日 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 的通知期计算; (3 )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限是 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日 为止所 剩余的 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逆回 购)的 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中 央银行票 据到期 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返售 债券的 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9 )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基于 审慎原则 ,根据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9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50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 、 票据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照实际利率和 摊余成本逐日 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 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 重新评 估,即 “影子定 价” 。 当“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偏离度的绝对值 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 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 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51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52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 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 估值错误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53 (1 )基 金 估值 出现错 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予以公布。 八、特 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2、3、4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54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 数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5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 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56 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57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每 日分配 、按 日 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 因去尾形成的 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时 ,每 日 收益支付 方式只 采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 个工作 日 起 ,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 当 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 下一个工作日 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58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 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 例行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当天 实现 的 收 益 进 行 收 益 结 转( 如遇 节假日 可 顺延) ,每日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 十八部分 。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59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60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 全国性 报刊( 以下简 称“指定 报刊” ) 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 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 议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61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其中, 当日基金份 额总额包括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62 截至上一工作日( 包括节假日) 未结转份额(若有) 。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六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63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 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 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64 (七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资产净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 率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65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66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在 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67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方案 1、基金合并概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可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终止本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9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9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68 吸收合并等方式。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时, 其他基金应是与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 基金。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基金存续; 本基金被其他 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 )合并预公告 根据涉及 合并的 其他基 金(以下 简称“ 其他基 金” )的 基金合 同约定 ,其他 基金的合并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发布本基金 拟与被合并基金进行合并的预公告, 公告应包括本次基金合并方案, 同时需披露 其他基金的名称以及其他基金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合并事项的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当尽快召开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与本基金进 行合并的事 项。 (2 )基金合并公告 1)若其 他基金 的基金 合同约定 ,与本 基金合 并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或者与本基金合并的事项已经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且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的, 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具体合并事宜,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公告, 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修正案, 明确实 施安排,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 管理人 应在合 并实施前 至少提 前二十 个工作日 就基金 合并相 关事宜 进行提示性公告。 3)为了 保障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基 金管理人 可在合 并预公 告发 出 后或合并实施前 (若无需发布合并预公告的) 的合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 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3、 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有关基金 合并的 公告中 ,说明对 现有基 金份额 的处理 方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 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 的指定期限内 (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 以下简称 “指定期限” )可行使选择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1) 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69 2) 将其 持有的 本基金 份额转换 为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可接受 转换转 入的其 他基金份额 ; 3) 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4)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就其持 有的本 基金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 额选择 行使上 述任意一项选择权。 (4 ) 除以下 (5) 所述 情形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 而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份额的, 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 应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 下同)等交易费用。 (5 ) 在指定期限内, 本基金可以开放申购及/ 或转换转入业务, 但对该等申 购及/ 或转换转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 )指 定期限 届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没有作 出选择的 ,视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4、本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决定本基 金按照 法律法 规、业务 规则及 有权机 关要求 等以基金资产 (证券、 存款、 现金等) 或现金资产等形式与其他基金的资产进行 合并, 或接受其他基金按照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及有权机关要求等以基金资产 (证 券、 存款、 现金等) 或 现金资产等形式与本基金的资产进行合并。 具体操作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基金合并方案及相关公告为准。 5、基金 合并导 致本基 金 终止并 清算时 ,由此 产生的清 算费用 由本基 金财产 承担。 6、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 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 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变。 其他基金资产和本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其他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不受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赎回按照本基金的相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 本基金合同终止,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 其他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资产和其他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本基金的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70 基金份额持有人即成为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赎回 按照其他基金的相关规定进行。 7、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就基金 合并事 宜协商一 致,并 按照本 基金合 同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8、基金 合并完 成后,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 规定就 合并后 的基金情况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可 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入其他基金资产中。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 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71 第 二十 部分


违约责 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 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 4、计算 机系统 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 故障、 电力故障 、计算 机病毒 攻击及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72 第 二十 一部 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律 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73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74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75 第 二十 四部 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 议》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议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76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77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78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 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79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80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81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 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和登记 机构的 相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 《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但因涉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的除外;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和提高 销售服 务费, 但法律 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并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外;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82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 其他应 由本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低基金 的销售 服务费 率或在 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允许的 范围内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基金 合同生 效后的 存续期内 ,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的 ,本基 金 可与 其他基 金合并或终止本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 续 9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9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83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 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84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85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 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金 可采用 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 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其他方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86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法 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87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88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每 日分配 、按日 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89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时 ,每日 收益支付 方式只 采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 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三)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 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当天实 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 节假日可顺延) ,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 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90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91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 次 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 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92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在力求本金安全性和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 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包括超级短期融资券)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债券回购,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和中期票据,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中央 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及相关衍生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未来若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 在不改变基 金投资目标、 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 货币市场基金的, 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 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投资于其他货币市场基金, 此项变动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 规或相关规定。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保持组合高度流动性的前提下, 结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 金融 市场运行、 资金流动格局、 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形态等各方面的分析, 合理安排 组合期限结构, 积极选择投资工具, 采取主动性的投资策略和精细化的操作手法。 具体包括: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93 1、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深入分析国家货币政策、 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 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 流动性的变化, 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 策略。 2、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 采取相应的投资管理策略。 货币市场收益率曲 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 反映市场对较短期限经济状况的判 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 3、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通过对组合资产剩余期限的设计、 跟踪、 调整, 达到保持合理的现金流, 锁 定组合剩余期限,以满足可能的、突发的现金需求,同时保持组合的稳定收益; 特别在债券投资中,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情况, 投资一定剩余期限的品种, 稳定收 益,锁定风险,满足组合目标期限。 4、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 根据各类短期金 融工具的市场规模、 收 益性和流动性, 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 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5、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满足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资金需求前提下, 通过基金资产安排 (包括 现金库存 、资产 变现、 剩余期限 管理或 以其他 措施) , 在保持 基金资 产高流动性 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 6、无风险套利策略 无风险套利策略包括: 跨市场套利策略: 根据各细分短期金融工具的流动性和收益特征, 动态调整 基金资产在各个细分市场之间的配置比例。 如, 当交易所市场回购利率高于银行 间市场 回购利率时, 可增加交易所市场回购的配置比例; 另外, 还包括一级市场 发行定价和二级市场流通成交价之间的无风险套利机会。 跨品种套利策略: 根据各细分市场中不同品种的风险参数、 流动性补偿和收 益特征,动态调整不同期限结构品种的配置比例。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94 7、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 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 以提高基金资产 的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 8、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 品的动向, 一旦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 后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将 在 届 时 相 应 法 律 法 规 的 框 架 内, 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 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 在充分考 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 )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权证、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但 市场条 件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 券; (7 )流通受限证券; (8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公司发 行的短 期融资 券及短期 企业债 券的比 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95 (4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如果 基金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则 不受该比例限制; (5 )除 发生巨 额赎回 的情形外 ,本基 金投资 组合中, 债券正 回购的 资金余 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6 )存 款银行 仅限于 有基金托 管资格 、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以 及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其中, 存放 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 存 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 , 且 信 用 评 级 不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AA 级 或 相 当 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全部卖 出; (10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 级别; 2)根据 有关规 定予以 豁免信用 评级的 短期融 资券,其 发行人 最近三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96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3)同一 发行人 同时具 有国内信 用评级 和国际 信用评级 的,以 国内信 用级别 为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规定的时间期限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97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 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因此采用活 期存款利率 (税后)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如 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 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 始生 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 或者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和 摊余成本逐日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 的债券和 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 重新评 估,即 “影子定 价” 。 当“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 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 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98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外公布。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99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其中, 当日基金份 额总额包括 截至上一工作日( 包括节假日) 未结转份额(若有) 。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2、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 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 、基 金合同 变更 、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以 及基 金财产 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00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01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基金合并方案 1、基金合并概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可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终止本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9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9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等方式。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时, 其他基金应是与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基金。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基金存续; 本基金被其他 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 )合并预公告 根据涉及 合并的 其他基 金(以下 简称“ 其他基 金” ) 的 基金合 同约定 ,其他 基金的合并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发布本基金 拟与被合并基金进行合并的预公告, 公告应包括本次基金合并方案, 同时需披露 其他基金的名称以及其他基金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合并事项的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当尽快召开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与本基金进 行合并的事项。 (2 )基金合并公告 1)若其 他基金 的基金 合同约定 ,与本 基金合 并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或者与本基金合并的事项已经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且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的, 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具体 合并事宜,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公告, 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修正案, 明确实 施安排,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02 2)基金 管理人 应在合 并实施前 至少提 前二十 个工作日 就基金 合并相 关事宜 进行提示性公告。 3)为了 保障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基 金管理人 可在合 并预公 告发出 后或合并实施前 (若无需发布合并预公告的) 的合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 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3、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有关基金 合并的 公告中 ,说明对 现有基 金份额 的处理 方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 体起止时间, 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 的指定期限内 (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 以下简称 “指定期限” )可行使选择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1) 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2) 将其 持有的 本基金 份额转换 为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可接受 转换转 入的其 他基金份额; 3) 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4)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就其持 有的本 基金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 额选择 行使上 述任意一项选择权。 (4 ) 除以下 (5) 所述 情形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 而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份额的, 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 应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 下同)等交易费用。 (5 ) 在指定期限内, 本基金可以开放申购及/ 或转换转入业务, 但对该等申 购及/ 或转换转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 )指 定期限 届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没有作 出选择的 ,视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4、本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决定本基 金按照 法律法 规、业务 规则及 有权机 关要求 等以基金资产 (证券、 存款、 现金等) 或现金资产等形式与其他基金的资产进行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03 合并, 或接受其他基金按照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及有权机关要求等以基金资产 (证 券、 存款、 现金等) 或 现金资产等形式与本基金的资产进行合并。 具体操作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基金合并方案及相关公告为准。 5、基金 合并导 致本基 金终止并 清算时 ,由此 产生的清 算费用 由本基 金财产 承担。 6、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 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 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变。 其他基金资产和本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 其他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不受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赎回按照本基金的相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 本基金合同终止,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 其他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资产和其他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即成为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赎回 按照其他基金的相关规定进行。 7、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就基金 合并事 宜协商一 致,并 按照本 基金合 同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8、基金 合并完 成后,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 规定就 合并后 的基金情况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 可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入其他基金资产中。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 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 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律 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交 银施罗德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0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本页无正 文, 为 《 交银施罗 德 现金 宝 货币市场 基金基 金 合同》 的 签字 盖章页。 基金管 理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公章) 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中信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公章 ) 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签订地 点:北京 签 订 日:二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