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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祥(000674)

中海惠祥: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中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1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 2014 年 4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4]348 号 文准予注册募集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每 2 年为一分级运作周期, 按分 级运作周期滚动的方式运 作。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流动性、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特征划分为惠祥 A 份额和惠祥B 份额两级份额, 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惠祥 A 份额和惠祥B 份额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 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 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 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 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 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长期风 险收益特征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 基金、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的分级运作 周期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 惠祥A 份额为较低预期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但在本基金资产出现 极端损失情况下,惠祥 A 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 受损的风险,此时惠祥B 份额剩余资产可能为0,若惠祥B 份额获得 保本赔付差 2 额,将不再对惠祥 A 份额未获得的约定收益部分进行补足;惠祥 B 份额为中等 预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的基金份额,由于本基金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将优先 满足惠祥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的分配,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而仅能乃 至未能满足惠祥A 份额的约定收益与投资本金的情况下,则惠祥 B 份额可能面 临 投资本金亏损,若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惠祥 B 份额设置保本保障机制的,则惠 祥B 份额将获得保本赔付差额,表现为较低预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的基金份 额。 在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基金管理人仅针对惠祥 B 份额提供保本,中国投 融 资担保有限公司仅针对惠祥B 份额的保本提供保本保障。投资人投资于惠祥B 份额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惠祥 B 份额在极 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惠祥 B 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目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 金管理 人 .................................................... 10 四 、基 金托管 人 .................................................... 20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6 六 、基 金份额 的分 级 ................................................ 29 七 、基 金的募 集 .................................................... 37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43 九 、基 金份额 折算 .................................................. 45 十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47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 59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 66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67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4 十 五、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75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8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9 十 八、 惠祥 B 份额 的保 本 ............................................ 85 十 九、 惠祥 B 份额 的保 本保 障机制 .................................... 89 二 十、 分级运 作周 期到期 ............................................ 99 二 十一 、风险 揭示 ................................................. 107 二 十二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12 二 十三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115 二 十四 、基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31 二 十五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43 二 十六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 146 二 十七 、备查 文件 ................................................. 147


1 一、 绪言 《中海惠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募说明 书 ”或 “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 照《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以 及《 中海 惠祥分 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或“ 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投 资 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 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人:指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惠祥 B 份额持 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本基 金惠祥B 份额第一个保本周期由 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作为担保人, 为本基金 惠祥B 份额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惠祥 B 份额 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基 金合 同:指 《 中 海惠祥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中 海惠 祥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指《 中 海惠 祥分级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9、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中海 惠祥分 级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10、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1、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施


3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指导意见》 :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 《关于保 本基金的指 导意见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 指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4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分级运作周期: 指本基金每 2 年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第一个分级运作 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的,则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后的各分级运作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分级运作周期 起始之日起至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 对应日的,则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5、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第一个分级运作 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其后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6、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指分级运作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则到期日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7、 运作模式: 本基金的运作模式为分级运作模式, 每 2 年为一分级运作周 期,按分级运作周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38、 基金份额分级: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惠祥 A 份 额、惠祥 B 份额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两级份额在分 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仅在开放日(或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39、 惠祥 A 份额: 指 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惠祥 A 份额。 惠祥 A 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周期内每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第 4 次开放期不开放申购,只开放赎回) 40、 惠祥 B 份额: 指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惠祥 B 份额。 本基


5 金在扣除惠祥A 份额的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惠祥 B 份额享有, 亏损以惠 祥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惠祥 B 份额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周期内每 一年开放一次, 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之前一个工作日不开 放申购与赎回) 41、 惠祥 A 份额的开放期: 在 分级运作周期内, 惠祥 A 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 起始日起每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第 4 次开放期不开放申购, 只开放赎回) ;其中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惠祥 A 份额的前 3 个开放 期既开放赎回 也开放申购, 开放期为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 6 个月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及其 前一个工作日, 其中该对应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 该对应日为申购开 放日;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惠祥 A 份额的第 4 个开放期只开放赎回, 开放日为分 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除惠祥 A 份额的开放期以外的时间本基金 不接受惠祥A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42、惠祥 B 份额的开 放日: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惠祥 B 份额自分级 运作周 期起始日起每一年开放一次, 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之前一 个工作 日不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开放 日为 分级 运作周 期起始 日次 年的 对应日 (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 的前一个工作日, 但每个分级运作周期的到期日之前一个工作日不开放申购 和赎回。惠祥B 份额的开放日与惠祥 A 份额的第 2 次赎回开放日为同一日 43、 惠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 指分级运作周期内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 每6 个月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则为该日 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惠祥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其基金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44、 惠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 指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惠祥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若惠祥B 份额发生保本偿付,则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45、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的基础上, 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 惠祥 A 份额和惠祥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其中, 惠祥 A 份额、 惠祥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日不包括惠祥 A 份 额、惠祥 B 份额的开放 日(或开放期) 。基金份额参考净


6 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 值 46、惠祥B 份额的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为惠祥 B 份额提供保本的期限。 本基金惠祥B 份额的保本周期每 2 年为一个周期, 保本周期与分级运作周期为同 一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 保本周期起始日。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 保本周期即为惠祥 B 份额的当期保 本 周期 47、 惠祥 B 份额的保本 周期起始日: 惠祥 B 份 额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其后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保本周期起始日 与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同一日


48、 惠祥 B 份额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如该日为非 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保本周期到 期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日 49、 惠祥 B 份额的持有到期: 惠祥 B 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 其所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的惠祥B 份额至当期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50、 持有到期的惠祥 B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惠祥 B 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祥B 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惠祥B 份 额净值的乘积


51、 惠祥 B 份额的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惠祥 B 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惠祥 B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 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惠祥 B 份额持 有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惠祥 B 份额 持有人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祥 B 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惠祥 B 份 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该补足该差额 52、 惠祥B 份额的保本保障机制: 依据 《指导 意见》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担 保人为 本基金 惠祥 B 份额的 保本提 供不 可撤 销的连 带责任 保证 或者 由保本 义务


7 人为本 基金惠 祥 B 份 额承担 保本偿 付责 任, 或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其 他方 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惠祥 B 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 第一个保本周期由 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作为担保人, 为本基金惠祥 B 份额第 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 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53、 保证: 担保人为本基 金 惠祥B 份额 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 本基金 的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由担 保人为 本基 金惠 祥 B 份 额保本 提供 的 不可撤 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惠祥 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惠祥 B 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 个月 54、 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订的 《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保证合同(仅针对惠祥 B 份额) 》 55、 保本赔付差额: 持 有到期的惠祥 B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低于保本金额的差 额部分 56、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在本基金的每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进入本基金的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事宜进行公告, 下一 分级运作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分级运作周期届满 并进入 下一个 分级 运作 周期时 ,若本 基 金惠祥 B 份 额不符 合保 本 基金存 续条件 的, 则惠祥B 份额不再设置保本保障机制; 若本基金惠祥 B 份额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的,则惠祥 B 份额继续设置保本保障机制 57、 保本周期到期后惠祥 B 份额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本基金惠 祥B 份额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 则惠祥 B 份额不再设置保本保障机制; 若 本基金惠祥B 份额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 则惠祥 B 份额继续设置保本保障机 制 58、 过渡期: 指分级运 作周期到期后的次日起至下一运作周期起始日前一工 作日的期间,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基金 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赎 回以及申购等事 宜, 过渡期依次包括份额折算确认日、 惠祥 B 份额的开放期和惠 祥A 份额的申购期三个阶段 59、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祥 B 份额的投资金额: 惠祥 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8 有到期的惠祥B 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60、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惠祥 B 份额的投资金额: 惠祥 B 份额持有人在 过渡期 内进行 申购 并持 有到期 的惠祥 B 份 额 持有人 在过渡 期截 止日 所代表 的资 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包括在过渡期内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转换入惠祥B 份额,视为在过渡期内申购惠祥 B 份额,下同) 61、从 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 期 并持有 到期的 惠祥 B 份 额的 投资金 额: 惠祥B 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其惠祥 B 份额在过渡期截止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62、 认购保本金额: 惠 祥 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祥 B 份额的投资 金额


63、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惠祥 B 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惠祥 B 份额的投资金额


64、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惠祥 B 份额 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祥 B 份额的投资金额 65、 保本金额: 认购保本金额、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6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67、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6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6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7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71、 《 业务规 则》 :指 《 中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7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73、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74、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9 75、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6、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7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78、元:指人民币元 79、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8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8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价值 8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8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84、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85、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10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 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2004 年3 月18 日 法定代表人:黄鹏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46666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联系人:兰嵘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浩鸣先生, 董事长。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现任中海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总裁。 历任海洋石油开发工程设计公司经济师,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 务部保险处主管、 资产处处长, 中海石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海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成赤先生, 董事。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 现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资金管理部 总经理。 历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计划资金部融资处处长、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


11 司资金融资部副总监。 黄鹏先生, 董事。 复旦大学硕士。 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兼中海 恒信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上海市新长宁 (集团) 有限公司销 售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行长秘书,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 风控委员会委员, 中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 彭焰宝先生, 董事。 清华大学学士。 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历 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无锡证券)交易员、投资经理、投资部副总经理, 国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期间曾 兼任中 海优质 成长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 风险管 理部总 经理 兼风 控总监 ,国 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江志强先生, 董事。 东南大学硕士。 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历 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无锡证券) 上海海伦路证券营业部交易员、 证券投 资部投资主管、 上海邯郸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无锡县前东街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 无锡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无锡华夏 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副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 经理。 TAY SOO MENG (郑树明)先生,董事。新加坡国籍。 新加坡国立大学 学士。 现任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历任新加坡 Coopers & Lybrand 审 计师, 法国 兴业 资产 管 理集团 行政 及财 务部 门 主管、 董事 总经理 兼营运 总监(亚 太区, 日本除 外)、 董事 总经理 兼法国 兴业资 产 管理新 加坡 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李维森先生, 独立董事。 澳大利亚悉尼大学博士。 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经 济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副院长。 历任 山东社 会科学院 《东岳论丛》 编辑部编辑 , 澳大利亚麦角理大学经济学讲师。 陈道富先生, 独立董事。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硕士。 现任国务院发展 研 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曾任中关村证券公司总裁助理。


12 WEIDONG WANG (王卫东) 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国籍。 芝加哥大学博士。 现 任 美国 德杰 律师 事 务 所 合伙人 。历 任Sidley Austin( 盛德 律师 事务 所)芝加 哥总 部律师 ,北京 大学 国家 发展研 究院国 际MBA 项 目访问 教授, 北京 德恒 律师事 务所 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张悦女士, 监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师。 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副 书记、 总稽核兼合规总监、 稽核审计部经理、 信托事务管理总部总经理 。 历任北 京石油交易部副经理,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计财部会计 、企管部企业管理岗, 中海石油总公司平湖生产项目计财部经理,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财部 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计划财务部经理。 Denis LEFRANC (陆 云 飞) 先生 ,监 事。 法国 国籍 。学 士。 现任 爱德 蒙得洛 希尔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执行总监。 历任法国期货市场监管委员会审计师, 法国兴业银行法律顾问、 资本市场及资产管理法务部门副主管, 法国兴业资产管 理集团法遵主管及法律顾问,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法国兴业 资产管理集团亚太区执行长,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副执行长, 爱 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副执行总监。 兰嵘女士, 职工监事。 学士。 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总经 理助理、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东海石油公司 (后变更为中海石油 (中国) 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工程师、 人事主管,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人事管理岗, 中海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兼风 控总监 。 贺俊女士, 职工监事。 学士。 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中心渠道及客 户服务总监。 历任上海市邮政储汇局稽核员, 中国银河证券上海四川北路营业部 柜员 、 场内交易员、 业 务部经理、 综合部经理、 交易部经理, 中海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客户服务经理、客户服务部副总监、客户服务总监。


13 3、高级管理人员 黄鹏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历任上海市新长宁(集团) 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行长秘书, 中海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 风控委员会委员。2007 年10月进入本公司工作, 曾任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助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2011 年10月至今任本公司总经理, 2013年2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 2013 年7月至今任中 海恒信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宋宇先生, 副总经理。 复旦大学数理统计专业学士, 经济师。 历任无锡市统 计局秘书,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 发行调研部副经理、 办公室主 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2004年3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本公司督察长。2010 年12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期间2011 年1月至2011年10月兼任本公司代理总 经理),2014年5月至今兼任本公司代理督察长。 俞忠华先生, 副总经理。 华东师范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 历任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 ) 国际业务部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原君安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瑞士联盟银行(UBS)上海代表 处副代表、 授权官员, 美国培基证券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副总裁, 霸菱亚 洲投资公司执行董事, 今日资本集团合伙人,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 总经理、 研究所常务副所长、 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证券投资部董事总经理、 研 究所所长。2012年3月进入本公司工作, 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2 年6月至今任 本公司副总经理兼投研中心总经理、 投资总监。2012年7月至2014 年3月任中海优 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2月至今任中海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4、拟任基金经理 江小震先生, 复旦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 历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 理、 中维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恒 康天安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部经理、 太平洋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 2009 年11 月进入本公司工作, 曾任固定收益小组负责人, 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 监。2010 年 7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中海货 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14 年 3 月至今任中海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至今任 中 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至今任中 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鹏先生,主任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俞忠华先生, 委员。 现任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研中心总经理、 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陆成来先生, 委员。 现 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 监、基金经理。 骆泽斌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许定晴女士,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基金经理。 陈明星先生, 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总监、基金经理。 江小震先生, 委员。 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基金经 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6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 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以最大程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己任。 (2)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3)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4)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5)制度建设是基础。 (6)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3、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健全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包括 公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


17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原则 。通 过科学 的内 控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 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财产、 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 效益原 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至 少 应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层 面 : 一 、 董 事 会 负 责 控 制 公司整体运营风险;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领导及政策 决定; 三、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业务风险进行日常管理; 四、 各职能部门负 责对各 自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通过执行制度进行控制。 (1) 董事 会应充 分重 视风险 控制 。通过 批准 公司的 风险 控制战 略、 制度和 工作计划, 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所需的必要系统、 运作制度 和控制环境, 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风险控制工 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 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险、 制定内部管理制 度、完善有关议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对风险的最终控制。 (2)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为公司 非常 设议事 机构 ,负责 对公 司业务 风险 控制进 行决策和协调,是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其具体职责主要有: 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的合法性、 合规 性, 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并界定相关人员的责任, 审议公司其他各项资 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3) 督察 长负责 对公 司和基 金的 内部控 制和 管理情 况进 行全面 监督 ,对公 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效性 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监察 稽核部 是公 司管理 层对 各项经 营管 理活动 (包 括风险 管理 活动) 进行合规控制的职能部门。 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 门在业务运作中的遵规 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到贯彻和 执行。


18 (5) 公司 各职能 部门 是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措 施的具 体执 行单位 ,应 在公司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 操作流 程及风险控制规定,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5、监督机构的合规检查作用 公 司 日 常 管 理 中 的 监 督 机 构 由 董 事 会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监 察稽核部组成, 其主要作用是对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制。 其中, 审 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工作报告和监察稽核报告, 检查公司合 规 运作情况和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合规运作的监督工作, 从而加强董事会 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监督; 督 察 长 是 董 事 会 常 设 的 执 行 监 督 职 能 的 岗 位 , 负 责 对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和 管 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效性和完 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董事长和 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 进 行 合规性检查的职能部门。 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的遵规守 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到贯 彻和执 行。 6、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 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 不正当关联交易 、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 法权益。 (4)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


19 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 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公司 依据自 身经 营特点 设立 顺序递 进、 权责统 一、 严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1)各 岗位 职责明 确, 有详细 的岗 位说明 书和 业务流 程, 各岗位 人员 在上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制衡; 3)公 司督 察长和 内部 监察稽 核部 门独立 于其 他部门 ,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公司 建立有 效的 人力资 源管 理制度 ,健 全激励 约束 机制, 确保 公司人 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公司 建立科 学严 密的风 险评 估体系 ,对 公司内 外部 风险进 行识 别、评 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 授权 控制贯 穿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始 终, 通过完 善法 人治理 结构 、明确 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9) 公司 建立完 善的 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 财 产与公 司资 产、不 同基 金的财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公司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投资和 交易、 交易和清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公司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7、基金管理人 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20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并 于 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 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 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 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是 中 国 第 一 批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的 国 内 商 业 银 行 , 经 验 丰 富 , 服 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2007 年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 SAS70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21 SAS70 审计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 突出, 获 “最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 颁发的 “最 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 障处 、 营运中心、 委托 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 外资产托管处、 综合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 基金托管 业务 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 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 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 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4 年 3 月31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198 只, 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平稳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裕隆证券投资基金、 景福证券投资基金、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 丰和价值证券投资 基金、 久嘉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 金、 长信利息收益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


22 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 四季 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 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 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牛创 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 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 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 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 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 收益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银 华内需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大成 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富 兰克林国海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LOF)、景 顺长 城能源 基建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邮核 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信用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富国汇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工 银瑞 信深证 红利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泰达 宏利领 先中 小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


23 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易方 达黄 金主题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中邮中 小盘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中 小板 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中 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 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交银施 罗德 深证 300 价值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富国 中证 5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长 信 内需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 (除日 本) 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逆向 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小板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金刚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 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建新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工银 瑞信信 用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大 成现金 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 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交银 施罗 德纯 债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鹏 华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 14 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


24 元惠 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 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安短融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 研究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 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稳利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 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投资级信用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双月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 万家市政纯债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 双债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 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


25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守 法经营 、规 范运 作、严 格监察,确保 业 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全 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托 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 进行监督和评价 。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 理处,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 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 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 基 金 出 现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 行 以 下 方 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26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曾智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或 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1 号楼F21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1 号楼F218 负责人:李想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27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成立日期:2004 年3 月18 日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琳 (三)担保人 名称: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成立日期:1993 年12 月4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00,000,000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融资性担保业务: 贷款担保、 票据 承兑担保、 贸易融资担保、 项 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债


28 券担保、 诉讼保全担保 、 投标担保、 预付款担 保、 工程履约担保、 尾 付款如约偿 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 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以 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 人员培训; 新技术、 新产品的开发、 生产和产品销售; 仓储服务; 组织、 主办会 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无锡市新区龙山路 4 号C 幢303 室 办公地址:无锡市梁溪路 28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张彩斌 电话:0510-85888988 传真:0510-85885275 联系人:华可天 经办注册会计师: 沈岩、华可天












































29 六 、基 金份 额的 分级 (一)基金份额 的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惠祥A份额、 惠祥B份额两级份额, 所募集的基金资产 合并运作。 1、分 级运作周期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每2 年为一分 级运作 周期, 按分级运 作周期 滚动的 方式运 作。 本基金的 第一个 分级运 作周期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至2个公 历年后 对应日 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则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 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后的各分级运作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分级 运作周期 起始日 起至2 个公历年 后对应 日止, 如该对应 日为非 工作日 或该公历年 不存在对应日, 则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 中如无特别指明,分级运作周期即为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例:本 基 金的 基金合 同 生效日为2013 年12 月19 日,则本 基金 第1个 运 作周期 的运作期间为2013 年12月19日至2015年12 月18日(2015年12月19 日为周六) ; 若 本基金第2个运 作周期 的起始日 为2016年1 月11 日,则 本基金 第2个 运 作周期的运 作期间为2016年1月11日至2018年1月11日,以此类推。 2、基金份额配比 本基金募 集设立 时,惠 祥A份额 、惠祥B份额 的 份额配比 将不超 过7:3 。本基 金基金合 同生效 后分级 运作周期 内的每 一个工 作日,经 登记机 构确认 后的惠祥A 份额、惠祥B份额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后 每个分级 运作周 期内, 惠祥A份额 自分 级运作 周期起 始日起 每6个月开放一次 赎回和申购, 但分级运作周期内第4个开放期不开放惠祥 A份额的申购;惠祥B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一年开放 一次 申购和赎回,


30 但分级运 作周期 到期日 之前一个 工作日 不开放 惠祥B份 额的申 购和赎 回。除开放 日 (或开放期) 外, 两 级份额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 , 且不上市交易 。 在惠 祥A份额 的单个 开放期 ,如果惠 祥A份 额没有 赎回或者 净赎回 份额极 小,则惠 祥A 份额、 惠祥B份额在该次开放期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7:3 的情形; 如果惠 祥A份额 的净赎 回份 额 较多,惠 祥A份 额、惠 祥B份额 在该次 开放期 后的份额 配比 可能会出现小于7:3 的情形。 3、分级运作周期内惠祥A份额的运作 (1 )收益率 惠祥A份 额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定 获取约 定收益 ,其收益 率将在 每个分 级运作 周期起始日及每个申购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惠祥 A 份额的年约定收益率 (单利) =1 年期 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前) +利差 利差的取值范围从0% (含) 至3% (含) , 由基金 管理人在惠祥A份额的认 (申) 购日前根据国内利率市场情况确定并提前进行公告。 惠祥 A 份 额的 年约定 收益率计 算按 照四舍 五 入的方法 保留 到以百 分 比计算 的小数点后第2 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1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和 公 告 的 利 差 设 定 惠 祥A 份额的首 次年约定收益率, 该收益率适用于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含) 到第1个惠祥A份额 的申购开 放日( 含)的 时间段; 在惠祥A份额 的每个申 购开放 日,基 金管理人将 根据该日 中国人 民银行 公布并执 行的金 融机构 人民币1 年期银 行定期 存款基准利 率和公告的利差重新设定惠祥A份额的年约定收益率, 该收益率即为惠祥A份额接 下来6个月的年约定收益率, 适用于该申购开放日 (不含) 到下个申购开放 日 (含, 若为分级运作周期最后一个开放期的, 则为该分级运作周期的到期日) 的时间段。 基金管理 人并不 承诺或 保证惠祥A份额 的约定 应得收益 ,即如 在本基 金资产 出现极端 损失情 况下, 惠祥A份 额仍可 能面临 无法取得 约定应 得收益 乃至投资本


31 金受损的风险。 例: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如果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3.00%, 利差 的取值为1.5%, 则惠祥A份额的年收益率 (单利) 为: 惠祥A份额的年收益率 (单 利)=3.00%+1.5% =4.50% (2 )分级运作周期内惠祥A份额的开放期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 惠祥A 份额自分级运作周 期起始日起 每6 个月开 放一次 , 接 受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第 4 次 开 放 期 不 开 放 申 购 , 只 开 放 赎 回 ) ;其中每个 分级运作周期内惠祥 A 份额的前3 个开放期既开放赎回也开放申购, 开放期为每 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 6 个月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 不存在对应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及其前一个工作日, 其中该对 应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 该对应日为申购开放日;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 内惠祥A 份额的第 4 个开放期只开放赎回, 开放日为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在分 级运作周期内除惠祥A 份额的开放期以外的时间本基金不接受惠祥A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申 请。 例如: 基金合同的生效日为2013年12 月19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 12 个月、18 个月 和24个 月的对日 分别为2014 年6月19日 (周四 )、2014 年12月19 日 (周五) 、2015 年6 月19日 (周五) 、2015 年12月18日 (周五) , 则惠祥A份额 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分别为2014年6月18日 (周三) 和2014年6 月19 日 (周四) 、 2014 年12 月18 日 (周四 )和2014年12 月19 日( 周五)、2015 年6月18 日(周四) 和2015年6 月19 日(周 五)、2015 年12 月18 日 (周五) ,其 中第四 个 开放期2015 年12月18 日(周五)不开放惠祥A份额的申购,只开放赎回。 (3 )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周期内, 在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 6 个月的对日 (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 为该日之前的最后 一个工 作日) , 惠祥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惠 祥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惠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与惠祥 A 份额的


32 前3 个开放期内申购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与惠祥 A 份额的第 4 个赎回开放日 为同一个工作日。 惠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 金 份额折算”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分级运作周期内惠祥B份额的运作 (1 )剩余收益 本基金在扣除惠祥A份额的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惠祥B份额享有, 亏 损以惠祥B份额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惠祥B份额承担。 在本基金 资产出 现极端 损失情况 下,惠 祥A份 额仍可能 面临无 法取得 约定应 得收益乃 至投资 本金受 损的风险 ,此时 惠祥B 份额剩余 资产可 能为0 ,若惠祥B份 额获得保本赔付差额,将不再对惠祥A份额未获得的约定收益部分进行补足。 (2 )分级运作周期内惠祥B份额的开放日 分级运作周期内,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次年的对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 为该日之前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 的前一个工作日开 放一次, 接受投资人对惠祥 B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惠祥 B 份额的开放日与惠祥 A 份额的第2 次赎回开放日为同一日。 但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不开 放申购和赎回。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的惠祥 A 份额的单独赎回日以及惠祥 A 份额 和惠祥B 份额的共同开放日, 如果对惠祥 A 份额的有效赎回申请、 惠祥 B 份额的 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 惠祥 A 份额的余额大于等于惠祥 B 份额余额的 三分之七倍,则惠祥 A 份额的申购开放日不开放申购。 (3 )基金份额折算 分级 运作周期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 惠祥B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惠祥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惠祥B份额数按折算 比例相应 增减。 惠祥B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折算日 与分级运 作周期 到期日 为同一个工 作日。 若惠祥 B 份额发生保本偿付, 则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惠祥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折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33 相关公告。 (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 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如下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惠祥 A 份额 和惠祥B 份额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分级 运作周 期内开 放日(或 开放期 ) 惠祥A份额和 惠祥B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计算


分级运作周期内, 在惠祥 A 份额、 惠祥 B 份额的开放日 (或开放期) 及分级 运作周期到期日计算惠祥 A 份额、惠祥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惠祥 A 份额的某一开放 日(T 日) ,设 a T 为自惠祥A 份额上一次申购开放日 (如 T 日为第一次申购开放日,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aT F 为 T 日惠祥A 份额 的份额余额, T b F 为T 日惠 祥 B 份额的份额余额, aT NAV 为T 日惠祥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r 为在惠祥A 份额上一次申购开放日 (如 T 日为第一次申购开放 日,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设定的惠祥 A 份额的年约定收益率。 (1 )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0×T 日惠祥A 份额 的份额余额+T 日全部惠祥 A 份额约定收益之和” ,则: 1.000 1 aT a r NAV T ?? ? ? ? ? ?? ??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max ,0 T aT aT bT bT NV NAV F NAV F ?? ?? ? ?? ??


34 上式关于 bT NAV 的计算过程中 aT NAV 以保留3 位小数的结果参与计算。 “T 日全部惠祥 A 份额约定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惠祥 A 份额约定收益= 1.000 aT a r FT ? ? ?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下同)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惠祥 A 份额上一次申购开放日次日 (如 T 日为第一次申购开放日,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 )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0×T 日惠祥 A 份额的份额 余额+T 日全部惠祥 A 份额约定收益之和 ”,则:












































0 bT NAV ? 惠祥 A 份额、 惠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惠祥A 份额和惠 祥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例: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设自惠祥A 份额上一次申购开 放日和折算日起的运作天数为 180 天, 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 365 天, 基金 资产净值为 21 亿元, 惠祥 A 份额、惠祥 B 份额的份额余额分别为 14 亿份和 6 亿份, 惠祥A 份额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惠祥 A 份额年收益率为4.50% , 即基金资 产净值大于 “1.000 ×T 日惠祥A 份额的份额余额+T 日全部惠祥 A 份额约定收益 之和” 。则惠祥A 份额、惠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惠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50% 1.000 1 180 365 ?? ? ? ? ?? ?? =1.022 (元) 惠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1 14 1 .022 6 ?? =1.115(元) 3、分级运作周期内非开放日惠祥 A 份额和惠 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周 期内的非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的基础上, 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惠祥 A 份额和惠祥 B 份额的 aT T aT F NV NAV ?


35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惠祥 A 份额、 惠祥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 惠祥A 份额、 惠祥 B 份额的开放日。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 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周期内, 在惠祥 A 份额的非开放日 (T 日) , 设 a T 为自惠祥A 份额上一次申购开放日次日(如 T 日之前惠祥A 份额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 值, aT F 为 T 日惠祥 A 份额 的份额余额, T b F 为 T 日惠祥 B 份额的份额余额, aT NAV 为T 日惠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 为在惠祥A 份额上一次申购开 放日 (如T 日之前惠祥 A 份额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设定的惠祥 A 份额的年收益率。 (1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0 元×T 日惠祥 A 份额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惠祥A 份额约定收益之和” ,则: 1.000 1 aT a r NAV T ?? ? ? ? ? ?? ??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max ,0 T aT aT bT bT NV NAV F NAV F ?? ?? ? ?? ?? “T 日全部惠祥 A 份额约定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惠祥 A 份额约定收益= 1.000 aT a r FT ? ? ?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下同)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惠祥 A 份额上一次申购开放日次日 (如 T 日之前惠祥A 份额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下同。 (2 )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小于 “1.000 元×T 日惠祥 A 份额的份 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惠祥 A 份额约定收益之和” ,则: aT T aT F NV NAV ? 0 bT NAV ? 惠祥 A 份额、惠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36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惠祥 A 份额和惠祥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 在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例: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设自惠祥 A 份额上一次申购开放日和折算 日起的运作天数为 90 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 365 天,基金 资产净值为 21 亿元,惠祥 A 份额、惠祥 B 份额的份额余额分别为 14 亿份和 6 亿份,惠祥 A 份额上一 次开 放日设 定 的惠祥 A 份额 年收益 率为 4.50%, 即基 金资 产净值大于 “1.000 元×T 日惠祥A 份额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惠祥A 份额约定收益之和” 。 则惠祥A 份额、惠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惠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4.50% 1.000 1 90 365 ?? ? ? ? ?? ?? =1.011(元) 惠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1 14 1.011 6 ?? =1.141(元) 4、 过渡期内惠祥 A 份额和惠祥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在过渡期内,惠祥 A 份 额 不 再 获 取 约 定 收 益 , 两 级 份 额 同 涨 同 跌 、 各 负 盈 亏 。 T 日惠祥 A 份额净值=T 日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 (T-1 日惠祥 A 份额资产净值/T-1 日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 日惠祥 A 份额数 T 日惠祥 B 份额净值=T 日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 (T-1 日惠祥 B 份额资产净值/T-1 日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 日惠祥 B 份额数 过渡期内, 惠祥 A 份额、 惠祥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 后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惠祥A 份额和惠 祥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7 七、 基 金的 募集 (一 )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4月2日证监许 可[2014]348号文准予注册募集并发售 。 (二 )基金类型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每2 年为一分级运作周期, 按分级运作周期滚动的方式运 作。 在本基金的每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进入本基金的过渡 期安排事宜进行公告, 下一分级运作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为准。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的次日起 (含) , 本基金将 安排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过 渡期。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以及申购等事宜。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流动性、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特征划分为惠祥 A 份额和惠祥B 份额两级份额, 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惠祥 A 份额和惠祥B 份额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惠祥A 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 每6 个月开放 一次 赎回和 (或) 申购 , 但分级运作周期内第 4 个开放期不开放惠祥 A 份额的申 购 , 惠祥B 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 每一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 但分级运 作周期到期日之前一个工作日不开放惠祥 B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除开放日 (或开


38 放期)外,两级份额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 。 (四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 募集方式 和募集场所 惠祥 A 份额、 惠祥 B 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名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增 加 销 售 机 构 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可参与惠祥A份额或惠祥B份额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 也可同时参与 惠祥A份 额和惠 祥B 份额 的认购。 基金发 售结束 后,基金 管理人 将以惠 祥B份额的 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 按照不超过7:3的份额配置比例对惠祥A份额的有效认购申 请进行确认。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 。 (八) 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 2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 50 亿元 (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折算


39 的份额, 下同) , 其中, 惠祥 A 份额的发售规模上限为 35 亿元, 惠祥 B 份额的发 售规模上限为 15 亿元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惠祥 B 份 额最终被确 认的发售规模为基准, 在不超过7/3 倍惠祥B 份额最终被确认的发售规模范围内, 对惠祥A 份额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九)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认购费用 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基金份额初 始面值: 惠祥A 份额和惠祥 B 份额初始面值均为 1.00 元, 按 初始面值发售 。 2、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惠祥A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惠祥 B 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惠祥 B 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与除 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是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定的 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 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 他社会保险基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 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惠祥 B 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 (M) 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500万元 0.4% 500万元≤M<1000万元 0.2%


40 M≥1000万元 1000元/笔 养老金客 户等 特定投 资 群体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的 直销中心 认购惠 祥 B 份额的 认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 (M) 费率 M<100万元 0.24% 100万元≤M<500万元 0.12% 500万元≤M<1000万元 0.04% M≥1000万元 1000元/笔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惠祥A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3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惠祥 A 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 的利息为10 元,则其 可得到的惠祥A 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00 份 (2 )惠祥B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惠祥B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1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认购惠祥B 份额,其适用的 认购费率为0.6%,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 元,则其 可得到的惠 祥B 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 ,000/(1+0.6%)=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10 )/1.00=99,413.58 份 (十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 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 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 的方式 及确认 (1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募集期内,投资 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 已 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2 )认购确认 对于 T 日 (此处, 特指 发售募集期内的工作日) 交 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 在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 (同上) 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但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


42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投资人 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认购数量限制 (1 )惠祥A 份额的认购限制 惠祥 A 份额在代销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 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基金管 理人 直销中心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 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惠祥B 份额的认购限制 惠祥 B 份额在代销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 额为人民币50,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基金 管理人 直销中心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本基金对 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 和单个账户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进行限制。 (十一)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惠祥 A 份额、 惠祥B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将各自折算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应当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 用。


43 八、 基金 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4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本基金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3000 万元 时,基金合同终止,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5 九 、基 金份 额折 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惠祥 A 份额、 惠祥B 份额将按以下规 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惠祥A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 1、 折算日 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 惠祥A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 分级 运作周期起始日 每 6 个月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 应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惠祥A 份额的基金份额 折算日与 惠祥A 份额的 前3 个开放期内申购开 放日为 同一个工作日,与惠祥 A 份额的第4 个赎回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惠祥A份额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分级运作周期内每6个月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 惠祥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折算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惠祥A份额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惠祥A份额的基金份额 折算公式如下: 惠祥A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惠祥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惠祥A份 额经折 算后的 份额数= 折算前 惠祥A 份额的份 额数× 惠祥A 份额的折 算比例 惠祥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惠祥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惠祥A 份额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6 (二)惠祥B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 1、 折算日 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 惠祥B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 分级 运作周期到期日 。 若惠祥B 份额发生保本偿付,则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惠祥B份额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每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 终, 惠祥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调 整 为1.000 元, 折算 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惠祥B份额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惠祥B份额的基金份 额折算公式如下: 惠祥B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惠祥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惠祥B份 额经折 算后的 份额数= 折算前 惠祥B 份额的份 额数× 惠祥B 份额的折 算比例 惠祥B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若惠祥 B 份额发生保本偿付,则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惠祥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惠祥B 份额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 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47 十、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一)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或开放期) 及时间 惠祥 A 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 6 个月开放一次,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和申购, 但分级运作周期内第 4 个开放期不开放惠祥 A 份额的申购; 惠祥B 份额 自分级 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一年开放 一次 申购和赎回, 但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之 前一个工作日不开放惠祥 B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 惠祥A 份额自分级运作周 期起始日起每6 个月开 放一次 , 接 受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第 4 次 开 放 期 不 开 放 申 购 , 只 开 放 赎 回 ) ;其中每个 分级运作周期内 惠祥 A 份额的前3 个开放期既开放赎回也开放申购, 开放期为每 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 6 个月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 不存在对应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及其前一个工作日, 其中该对 应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 该对应日为申购开放日; 每个分 级运作周期 内 惠祥 A 份额的第 4 个开放期只开放赎回, 开放日为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在分 级运作周期内除 惠祥A 份额的开放期以外的时间本基金不接受 惠祥A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申请。 惠祥 B 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一年开放一次, 开放日为分级运作周 期起始日 次年的对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 为该 日之前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 的前一个工作日, 接受投资人对惠祥 B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惠祥B 份额的开放日与惠祥 A 份额的第 2 次赎回开放日为同一日。 但分级 运作周期到期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的惠祥


48 A 份额的单独赎回日以及惠祥 A 份额和惠祥 B 份额的共同开放日,如果对惠祥 A 份额的有 效赎回 申请、 惠祥 B 份 额的有 效申 购与赎回 申请进 行确认 后,惠祥 A 份额的余额大于等于惠祥 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 则惠祥 A 份额的申购开放日 不开放申购。 投资人在开放日 (或开放期)办理惠祥 A 份额、惠祥B 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惠祥A 份额赎回 ( 分级运作期内 惠祥A 份额的第4 个赎回开放日除外 ) 采用 “未知价” 原则, 即 惠祥A 份额的赎回价格以 惠祥A 份额的赎回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惠祥A 份额申购及分级运作期内 惠祥 A 份额的第4 个赎回开放日的份额赎回 采用 “确定价” 原则 , 即 惠祥A 份额申购价格 和惠祥A 份额的第 4 个赎回开放日的赎回价格 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惠祥 B 份额 采用“未 知价 ” 原则, 即 惠祥 B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价 格以受 理申请 当日惠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惠祥 A 份额赎回 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惠祥B 份额赎回遵循 “后进先出” 的原则, 即对 惠祥B 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惠祥B 份额 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申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 惠祥B 份额 后赎回,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 惠祥B 份额先赎回, 以 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 但若 本基金依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不再设置保本保障 机制,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 惠祥B 份额 时,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


49 则,即对该 惠祥B 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惠祥B 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 惠祥B 份额先赎回,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 惠祥 B 份额 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5 )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对上述 原则进 行调整 。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 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前3 个惠祥A 份额的开放 日提出的对惠祥A 份额 的有效 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惠祥B 份额的开放日提出的对惠祥B 份额的有效申购 与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50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惠祥 A 份额的单独开放日以及惠祥 A 份额与惠祥B 份额的共同开放日, 如果对惠祥 A 份额的有效赎回申请、 惠祥 B 份额的有效申购 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 惠祥 A 份额的余额大于等于惠祥 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 倍, 则惠祥A 份额的申购开放日不开放申购, 并按照惠祥 A 的份额余额等于惠祥 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超出部分以现金形式返还投资人。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惠祥 A 份额的单独开放日以及惠祥 A 份额与惠祥B 份额的共同开放日, 如果对惠祥 A 份额的有效赎回申请、 惠祥 B 份额的有效申购 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惠祥 A 份额的余额小于惠祥 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 则惠祥A 份额进入申购 开放日,并对惠祥 A 份额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处理: 1)在对惠祥 A 份额的 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惠祥 A 份额余额小 于等于 惠祥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对惠祥 A 份额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 在对惠祥 A 份额的 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惠祥 A 的份额余额 大于 惠 祥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 则对 惠祥A 份额的有效申购申请在经确认后的 惠祥 A 份额余额不超过 7/3 倍惠祥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 按当日申请比例进行成交确 认。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的 惠祥 A 份额的第 4 个 赎回开放日提出的对于 惠祥 A 份额的有效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第 4 个申购开放日不开放申购申请; 惠 祥B 份额第 2 个开放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惠祥A 份额的申购限制 惠祥 A 份额 在 代销机 构 或基金 管理 人网上 交 易系统 的 首次 单笔最 低 申购金 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基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 低 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各销售机 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1 (2 )惠祥B 份额的申购限制 惠祥 B 份额 在 代销机 构 或基金 管理 人网上 交 易系统 的 首次 单笔最 低 申购金 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基金 管理人 直销 中心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 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各销售 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 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惠祥 A 份额或惠祥 B 份额 赎回,单 笔赎回不得少于10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 账户的 惠祥 A 份额 或惠祥 B 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 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 )投 资人可 多次申 购,对单 个投资 人累计 持有份额 不设上 限限制 。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 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6、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惠祥 A 份额的赎 回价格以惠祥 A 份额的 赎回开放日(分级运作期内惠 祥A 份额的第 4 个赎回开放日除外)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分级运作 期内惠祥 A 份额的第 4 个赎回开放日的赎回价格 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惠祥 A 份额的申购价格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惠祥 B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惠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 惠祥A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惠祥 B 份额申 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惠祥 B 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 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52 惠祥 B 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申购金额 (M) 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500万元 0.5% 500万元≤M<1000万元 0.3% M≥1000万元 1000元/笔 养老金客 户等 特定投 资 群体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的 直销中心 申购惠 祥 B 份额的 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申购金额 (M) 费率 M<100万元 0.32% 100万元≤M<500万元 0.15% 500万元≤M<1000万元 0.06% M≥1000万元 1000元/笔 (3 )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惠祥 A 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持有惠祥 B 份额不满 2 年的 ,惠祥 B 份额的 赎回费率为 1.5%;持有惠祥 B 份额满 2 年的,惠祥 B 份额的赎回费为 0 。对于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惠祥 B 份额,赎回费都为 0。 (4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基 金合同 》的相 关约定调 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5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背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 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53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7、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惠祥 A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在惠祥A 份额的申购开放日,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 惠祥A 份额, 则其可得到的 惠祥 A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0=10,000.00 份 2)惠祥 B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计算公式为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惠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时,计算公式为 :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惠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在惠祥B 份额的第 1 个开放日, 某投资者 (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100,000 元申购 惠祥 B 份额 ,申购费率为 0.8%,申购当日惠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惠祥B 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0.8%)=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20=97261.13 份


54 (2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惠祥 A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分级运作期内 惠祥A 份额的第4 个赎回开放日, 惠祥A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公式为 :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0 除分级运作期内 惠祥A 份额的第4 个赎回开放日外, 惠祥A 份额赎回金额的 计算 公式为 :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惠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惠祥 A 份额的赎回开放日(非 分级运作期内 惠祥 A 份额的 第4 个赎回开放日 ) 赎回惠祥A 份额10,000 份, 赎回当日惠祥 A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022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 ×1.022=10,220.00 元


2)惠祥 B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惠祥 B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惠祥 B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在 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惠祥B 份额的第1 个开放日赎回惠祥 B 份额 10,000 份,则 赎回费率为 1.5%,赎回当日惠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05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1.50%=157.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157.50=10,342.50 元 8、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55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开放日 (或开放 期) ,惠祥 A 份额、惠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分级运作 周期的非开放日(或开放期) ,惠祥 A 份额、 惠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惠祥 A 份额、 惠祥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或 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9、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对惠祥 A 份额、 惠祥 B 份额 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根据申购规则和 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6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基 金在开 放日发 生巨额赎 回,导 致本基 金的现金 支付出 现困难 ,基金 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若在 惠祥A份额 的单个 赎回开放 日(分 级运作 周期内惠 祥A份 额的第4 个赎回 开放日除 外) , 经过赎 回申请的 成交确 认后, 惠祥A份 额的赎 回申请 ( 惠祥A 份额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10% 时的情 形, 即认为是 发生了 巨额赎 回;若在 惠祥A 份额的 第4个赎 回开 放日, 经过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惠祥A份额的赎回金额合计 ( 惠祥A份额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所对应的金额) 超过本基金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 时;若在 惠祥A 份额及 惠祥B份 额的共 同开放 日,经过 申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成 交 确 认 后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 惠祥A 份 额 、 惠祥B 份额赎回 申请份 额(包 括惠祥A 份额自 动赎回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 扣除惠祥B份 额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的情形,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11、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回 情况的 ,基金 管理人当 日应立 即向中 国证监


57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及 惠祥A 份额及惠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 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及惠祥A 份额及惠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过渡期内的申购与赎回 在本基金的每一个分 级运作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进入本基金的过渡 期安排事宜进行公告。 若本基金惠祥 B 份额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 则惠祥 B 份额不再设置保 本保障机制; 若本基金惠祥 B 份额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 则惠祥 B 份额继续 设置保本保障机制。 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 进行过渡期操作。 本基金的过渡期为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次日起至下一 分级运作 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过渡期包括份额折算确认日、 惠祥B 份额的开放期和惠祥 A 份额的申购期三个阶段。 过渡期内的申购与赎回的具体规 则及相关事宜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 分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58 (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59 十 一、 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 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 债券、 可转换债券、 中 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权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 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三 )投资策略 1、一级资产配置 一级资产配置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 本基金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 财政货币政策分析判断, 采取自上而下 的分析方法, 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和金融工具的收益及风险特征, 动态确定基金 资产在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 (1 )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1)久期配置


久期配置策略是对组合进行合理的久期控制,以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 理。 本基金基于对宏观经济指标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 判断宏观经济所处的经 济周期, 由此预测利率变动的方向和趋势。 根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观经济周期的


60 属性, 即货币市场顺周期、 债券市场逆周期的特点, 确定债券资产配置的基本方 向和特征;同时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最终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配置。 2)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通过研究收 益率曲线形态,采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 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收益进行分析, 在子弹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案。 子弹组合 ,即 ,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 ,即 ,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 ,即 ,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债券类别配置 在宏观分析和久期及期限结构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 种的信用风险、 市场流动性、 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 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 量分析为依据, 同时兼顾其基本面分析, 综合 分析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 在 信用利差 水平较 高时持 有公司债 (企业 债) 、 中小企业 私募债 、资产 支持证券等 信用品种, 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国债、 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 从而确定整 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2 )个券的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除外) 个券的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对价值原则: 同等风险中收益率较高的品种, 同等收益率风险较低的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1)利率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 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 是在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 配置策略基础上, 在合理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 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 通过采取 利差套利策略、相对价值策略等决定投资品种。 2)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除外) 本基金对企业债、 公司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品种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 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基金在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


61 置策略基础上, 运用数量化分析方法对信用品种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 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 对利差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 自下而上投资策略 指本基金运用行业和公司基本面研究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 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 配置。 本基金将借助公司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 并综合参考外 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 主要包括经营 历史、 行业地位、 竞争 实力、 公司治理、 股东 或地方政府的实力以及支持力度等; 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 综合考虑信用等级、 期限、 流动性、 市场分割、 息票率、 税赋特点、 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以确定信用品种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 及其信用利差水平, 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 信用利差收益相对较大的优质品 种。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主要基于信用品种投 资略, 在此基础上 重点分析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首先, 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 研究 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 以确定行业总体信 用风险的变动情况, 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 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 其 次, 对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 发展前景、 公司治理、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 合分析; 最后, 结合私 募债的票面利率、 剩余期限、 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 综合评价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 置。 (3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相关特性, 其投资 风险和收益介于债券和股票 之间。 在进行可转换债券筛选时, 本基金将首先对可转换债券自身的内在债券价 值(如票 面利息 、利息 补偿及无 条件回 售价格 ) 、保护 条款的 适用范 围、流动性 等方面进行研究; 然后对可转换债券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形成对基础 股票的价值评估; 最后将可转换债券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 分结合在一起以确定投资的可转换债券品种。


62 (4 )其它交易策略 1)杠杆 放大策 略:即 以组合现 有债券 为基础 ,利用回 购等方 式融入 低成本 资金, 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 作方式。 2)公司 债跨市 场套利 :公司债 将在银 行间市 场和交易 所市场 同时挂 牌,根 据以往的经验, 两个市场的品种将出现差价套利交易的机会。 本基金将利用两个 市场相同公司债券交易价格的差异, 锁定其中的收益进行跨市场套利, 增加基金 资产收益。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主要采用定量与定性的方式精选股票。 定量方式主要通过各 指标分析 判断企业未来的分红能力及意愿, 从而精选出现金股息率高、 分红潜力 强的优质上市公司; 定性方式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 综合考察评估公司的核 心竞争优势, 重点投资具有较高进入壁垒、 在行业中具备比较优势的公司, 并坚 决规避那些公司治理混乱、 管理效率低下的公司, 以确保最大程度地规避投资风 险。


(四) 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债券市场、证券市场的影响; (3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政策; (4 )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决策程序 为明确投资各环节的业务职责, 防范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规范的投资 流程。


(1 )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股票/债券资产投资比例, 形成基金 投资的投资决议。


(2 )研 究部和 金融工 程部提出 个券、 个股选 择、数量 化投资 建议, 为基金 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考依据。 (3 )基 金经理 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的 决议, 结合研究 部和金 融工程 部提出 的建议,构建投资组合。 (4 )交 易部依 据基金 经理的指 令,执 行交易 ,交易进 行过程 中,交 易员及


63 时反馈市场信息。 (5 )风 险管理 部对基 金投资组 合的风 险进行 跟踪、评 估、控 制,对 投资组 合的绩效进行分析。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投资于 债 券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产的 80% , 权益类 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 基金与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其 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的债券 回购融 入的资金 余额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本 基金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 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8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9 )本 基金不 得违反 基金合同 中有关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比 例的规 定;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 持有 单只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64 10% ; (11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65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强调基金资产的稳 定增值, 为此, 本基金选取中证全债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 跨市场债券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 的基金 品种, 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 惠祥 A 份额为较低预期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 基金份额; 惠祥B 份额为中等预期风险、 中等预期收益的基金份额。 若在分级运 作周期内惠祥B 份额设置保本保障机制的, 则惠祥 B 份额为较低预期风险、 中等 预期收益的基金份额。


66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金财 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67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68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 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4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估 值。如 使用的 估值 技 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69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个分 级运作周 期内的 非开放 日(或开 放期) , 计算 基金资 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惠祥 A 份额及惠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保留到 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个分 级运作周 期内的 开放日 (或开放 期) , 计算基 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惠祥 A 份额及惠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保留到小数点 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并按规定公告。 分级运作周期届满后的过渡期内的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 、 惠祥 A 份额 及惠祥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周期内的非开放日 (或开放期)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惠祥 A 份额和 惠祥 B 份 额基金 份额 参考净值 等 结果 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 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开放日 (或开放 期)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净值、惠祥 A 份 额、惠祥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折算比例 (如有) 等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 过渡期内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 将基金份额净值、 惠祥 A 份额、 惠祥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 (包括惠祥 A 份额和惠祥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下同) 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


70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 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71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72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个分 级运作周 期内的 非开放 日(或开 放期) ,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计算 并公告惠祥A 份额和惠祥 B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 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惠祥 A 份额与惠祥B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开放日 (或开放期) 以及分级 运作周 期届满后的过渡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净值、惠祥 A 份额、 惠祥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73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4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本基金存续期间 ,不进行收益分配。





75 十 五、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 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7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76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 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惠祥A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 惠祥B 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 惠祥A 份额销售 服务费按前一日 惠祥A 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 提。 销售服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0.35%÷ 当年天数


H 为 惠祥A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惠祥A 份额 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惠祥 A 份额数的乘积 基金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后 ,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77 行 。


78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9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 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80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和惠祥 A 份额、 惠祥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 考)净值 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 惠祥 A 份额、 惠祥B 份额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以及惠祥 A 份额和惠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在开始办理 惠祥 A 份额、 惠祥B 份额赎回 和 (或) 申购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81 在每个 工作 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前一工 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惠祥A 份额和惠祥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值 、 惠祥A 份额和惠祥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 惠祥 A 份额和惠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 计(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届满后的过渡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工作日次日 公告前一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及惠祥A 份额和惠祥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82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83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惠祥A 份额的年约定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6)惠祥A 份额、惠祥B 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7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信息 (包括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 惠祥 A 份 额和惠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惠祥 A 份额和惠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84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85 十 八、 惠祥B 份 额的 保本 (一)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惠祥B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祥B份额 与到期日 惠祥B 份额净 值的乘积 低于其 认购保 本金额, 则基金 管理人 应补足该差 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托管人对于保本赔付差额的计算及支付不承担复核义务。 本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 后各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如惠祥B 份额持 有人过 渡期申 购、或从 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当期 保本周 期并持 有到期的 惠祥B 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 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 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 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 。 惠祥B份 额持有 人在保 本周期内 申购, 或在当 期保本周 期到期 日前赎 回或转 换转出的 惠祥B 份额或 者发生《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不适用 保本条 款情形的, 相应 惠祥B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认购保本金额为惠祥 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祥 B 份额的投资金 额, 即惠祥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祥 B 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 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渡期申 购保 本金额 为 惠祥 B 份 额持 有人过 渡期申购 并持 有到期 的 惠祥 B 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惠祥 B 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惠祥 B 份额在过渡期截止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惠祥B 份额的保本金额为惠祥B 份额持 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惠祥 B 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 惠祥B 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惠祥B 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到期的,其惠祥 B 份额在过渡期截止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 赎回的情况, 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若惠祥B份额获得保本赔付差额, 将不再对惠祥A份额未获得的约定收益部分 进行补足。 保本周期届满后, 若本基金惠祥B份额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 则惠祥B 份额不再设置保本保障机制 。


86


(二)保本周期 本基金惠祥 B 份额的保本周期每2 年为一个周期, 保本周期与分级 运作周期 为同一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 保本周期起始日。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 保本周期即为惠祥 B 份额的当期保 本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 日起至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的, 则保本周期到期日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 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三)保本案例 若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惠祥B 份额 (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并 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认购费率为 0.6%。假定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 元, 则: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3)/1.00=9,943.36 份 1、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惠祥 B 份额净值为 0.90 元。 认购保本金额=9,940.36+59.64+3 =10,003.00 元 可赎回金额=0.90×9,943.36=8,949.02 元 即:可赎回金额<认购保本金额 保本赔付差额=10,003.00-8,949.02=1053.98 元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惠祥 B 份额, 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认购保本 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 10,003.00 元。 2、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惠祥 B 份额资产净值为 1.20 元。 认购保本金额=9,940.36+59.64+3 =10,003.00 元 可赎回金额=1.20×9,943.36=11,932.03 元 即:可赎回金额>认购保本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惠祥 B 份额, 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可赎回金


87 额向该投资者支付 11,932.03 元。 (四)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1、对于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惠祥 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 惠祥B 份额。 2、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保本周期而言,惠祥 B 份额持有 人在本 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惠祥 B 份额、 惠祥 B 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 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祥 B 份额。 (五)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 惠祥 B 份额持有人 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惠祥B 份额与到期日 惠祥B 份额净值 的乘积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或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 本周期的 惠祥 B 份额的保本金额; 2、 惠祥 B 份额持有人 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 但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 惠祥 B 份额; 3、 惠祥B 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的 惠祥B 份额; 4、在 惠祥 B 份额保本 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 情形;


5、在 惠祥B 份额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 形式的净值减少; 6、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 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若 惠祥 B 份额持有 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担保人提供的当期保本 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当期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 基金管理人按照约 定确认的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之外的其他部分基金份额。 8、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而修改 《基金 合同》 条款,可 能加重 担保人 保证责


88 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修改除外。 9、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 的情 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89 十 九、 惠祥B 份 额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为确保履 行保本 条款, 保障 惠祥B份额 持有人 利益,基 金管理 人通过 与担保 人签订保 证合同 或与保 本义务人 签订风 险买断 合同,由 担保人 为本基 金 惠祥B份 额的保本 提供不 可撤销 的连带责 任保证 或者由 保本义务 人为本 基金 惠祥B份额承 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 惠祥 B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一、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 )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 北路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成立日期:1993 年12 月4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00,000,000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融资性担保业务: 贷款担保、 票据承兑担保、 贸易融资担保、 项 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债 券担保、 诉讼保全担保、 投标担保、 预付款担保、 工程履约担保、 尾付款如约偿 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 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以 自有资金投资 。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 人员培训; 新技术、 新 产品的开发、 生产和产 品销售; 仓储服务; 组 织、 主办会 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投保 ” )的前身为中国经济 技术投 资担保有限公司, 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 于 1993 年12 月4 日 在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 中 投 保 由 财 政 部 和 原 国 家 经 贸 委 共 同 发 起 组 建 , 初 始 注 册 资 本 金 5 亿元, 2000 年中 投保注 册资 本增至 6.65 亿元 。2006 年, 经国务 院批 准,中 投保 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注册资本增至 30 亿元。2010 年9 月 2 日, 中投保 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 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 变更为中外合资


90 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 35.21 亿元,后经资本公积金转增,于 2012 年 8 月 6 日将注册资 本金增至 45 亿元人民币。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47.20 建银国际金鼎投资(天津)有限公司 17.30 CITIC Capital Guaranty investments Limited 11.23 CDH Guardian (China) Limited 10.63 Tetrad Ventures Pte Ltd 7.68 金石投资有限公司 4.23 国投创新(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1.73 合 计 100 2013 年, 公司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联合资信评估有 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 AA+ 。 2014 年 4 月末,中投 保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 1086.92 亿元。截 至 2014 年 5 月, 中投 保为23 只保本基金提供担保, 实际基金担保责任金额合计 177.46 亿 元人民币。 (2 )主债权 主债权为 惠祥 B 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合同》 在 本基金 惠祥 B 份额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 向其支付该类份额保本赔付差额的 权利。主债权相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又称为“主债务”。 (3 )保证范围 担保人为 本基 金 惠祥 B 份额第 一个 保本周 期 的保本提 供不 可撤销 的 连带责 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范围为: 在惠祥B 份额保本周期到期日, 惠祥B 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 惠祥B 份 额与惠祥B 份额保本周 期到期日基 金 惠祥 B 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可赎回金额” ) 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 部分 (该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保证期限为惠祥B 份额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 (4 )保证范围最高限额


91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确认的 惠祥 B 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2、 第一 个保本 周期后 各保本周 期的 担 保人或 保本义务 人及其 保本保 障范围 和额度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 的额度, 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 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 断合同确定。 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 周期后 各保本 周期的保 本保障 范围为 : 惠祥B 份额持 有人过 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惠祥B份额的保本金额。 二、保证合同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担 保 人 为 本 基 金 惠祥B 份 额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签 署 《中海惠 祥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保 证合同 (仅针对 惠祥B 份额) 》 (以下简称 “保证合 同” ) 。担保人 就本基金 的第一 个保本 周期内基 金管理 人对 惠祥B份额持 有人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 惠祥B份 额所承 担保本 义务的履 行提供 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 任保证。 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 《保证合同》 为准。 如无特殊说明 , 保本周期 均指第一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中涉及 惠祥B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主债权、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主债权为 惠祥 B 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在 本基金 惠祥 B 份额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 作日内向其支付该类份额保本赔付 差额的权利。主债权相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又称为“主债务”。 (2 )本基金为 惠祥 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惠祥 B 份额提供 的保本 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为: 惠祥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惠祥B 份额的 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3 )担保人承担保 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在惠祥 B 份额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惠祥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惠祥B 份额与惠祥B 份额保本周期到 期日基金 惠祥B 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可赎回金额” ) 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 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4 )惠祥 B 份额持有 人在惠祥 B 份额保本周 期内 申购或转换转入,以及 在 惠祥B 份额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 且担保


92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确认的 惠祥B 份额所 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 (5 )惠祥 B 份额 保本 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 惠祥 B 份额保本周期 ( 如无特 别指明, 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 惠祥B 份额 第一个保本周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 基金 惠祥 B 份额的保本周期为 二年,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二个公历年后 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惠祥 B 份额保本周 期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 本 基金惠祥B 份额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在惠祥 B 份额保 本周期到期日,按 惠祥 B 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 持有到期 的 惠祥 B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不低于惠祥B 份额认购保本金额; (2 )惠祥 B 份额持有 人认购,但在 惠祥 B 份额 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 该日)赎回或转换 转出的惠祥B 份额; (3 )惠祥 B 份额持有人在惠祥 B 份额 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 惠祥 B 份额; (4 )在惠祥 B 份额保 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 的情形; (5 )在惠祥 B 份额保 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惠祥 B 份额保 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 任何形式的净值减 少; (7 )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致基 金投资 亏损; 或因不可 抗力事 件直接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 )未经 担保 人 书面 同意修改 《基金 合同》 条款,可 能 加重 担保人 保证责 任 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93 (9 )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 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 5、 责任分担及 清偿程序 (1 )惠祥 B 份额持有 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 担保人索 偿的权 利并办 理相关的 手续( 包括但 不限于向 担保人 发送《 履行 保证责 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惠祥 B 份额保本周期到期日 惠祥 B 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惠祥B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 未能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惠祥B 份额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 担保人 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 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 惠祥B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 赔付 差额总额、 基金 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金额以 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的 指定账户 信息)。 (2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 工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 代偿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 立的指定 账户 中,由基 金管理 人将该 代偿金额 支付给 惠祥 B 份额持有 人。 担保人将上述 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 指定账户 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 惠祥B 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金额 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 惠祥B 份额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 个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 惠祥 B 份额持有人。 (4 )如果惠祥 B 份额 保本周期到期日 惠祥 B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惠祥B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 《基金 合同》 及本 《保证合同》 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本周期 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 起, 惠祥 B 份额持有人 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 二十六部 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 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 惠祥B 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 仅得在保证期间 内提出。 6 、追偿权、 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 )担 保人 履 行了保 证责任后 ,即有 权要求 基金管理 人归还 担保人 为履行 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 明金额支付的实际 代偿款项、惠祥B 份额 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


94 惠祥 B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向担 保人要 求代偿 的金额及担 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和自支付 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 生的律师费、 调查取证费、 通讯费、 诉讼费、 保全费、 评估费、 拍卖 费、 公证费、 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 )基 金管理 人应自 担保人履 行保证 责任之 日起一个 月内, 向担保 人提交 担保人认可的还 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担保人认 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 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 还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 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上 述保 证合同 的全 文详见 基金 合同的 附件 。投资 人购 买惠祥 B 份 额的行 为 视为 其 对《保 证合 同》的 承认 、接受 和同 意。 在本基金 惠祥B 份额第 一个保本 周期结 束后, 基金管理 人将根 据第一 个保本 周期结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 保障机制、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披露各保本周期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 容及全文。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担任保本 义务人的,与 基金管理 人另行签署保 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 。 惠祥B 份 额 持有 人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行为视为同意和接受届时按 基 金合 同约定 披露 的有效 保证 合同或 风险 买断合 同的 约定。 三、担保费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担保人为本基金惠祥B 份额提供保证收取的担 保费不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担 保费的费率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协商确定。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担 保 人 协 商 确 定 的 担 保 费 的 年 费 率 为 3‰ 。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前一日惠祥B份额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前一日惠祥 B份额数 ×3‰/当年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 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 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95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按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五个工作 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担保费可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 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情形 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在 接到通 知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应将 上述情况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并提出处 理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 督、 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当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 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 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 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或终止基金合同、 或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在接到 担保人 或保本义 务人上 述通知 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上述情形。 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和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1、更换担保人 (1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 惠祥 B 份额10%以上的惠祥 B 份额持有人有 权提名新担保人,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 资质条件, 且同 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证。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惠祥B 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 议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 的程序规定, 但更换担保人的决议仅需经参加大会的 惠祥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96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 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④保证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并将该保证合 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新保证合同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自新保证合同生 效之日起,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 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 (2 )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 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 由更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 此项担保人更 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 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 )本基金变更担保人的,应当另行与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2、更换保本义务人 (1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 惠祥 B 份额10%以上的惠祥 B 份额持有人有 权提名新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的资 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惠祥B 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 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程序规定, 但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仅需经参加大会的 惠祥 B 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 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④保本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7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 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新风险买断合同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 生效。 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 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本责 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 原 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责任。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 (2 )当 期保本 周期结 束后,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更换下一 个保本 周期的 保本义 务人, 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 此项保本义务 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 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 ) 本基金变更保本义务人的, 应当另行与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1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 惠祥 B 份额10%以上的惠祥 B 份额持有人有 权提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 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 保障。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惠祥B 份额持 有人, 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 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程序规定, 且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惠祥 B 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④保本保障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 与新保本 义务人 签署风 险买断合同 或与新担 保 人 签 署 保 证 合 同 , 并 将 该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或 保 证 合 同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98 备, 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在新的保本义务人 或担保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当 期保本 周期结 束后,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更换下一 个保本 周期的 保本保 障机制, 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 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有关资质 情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 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 )本 基金变 更保本 保障机制 的,应 当另行 与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签署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99 二 十、 分级 运作 周期 到期 (一)分级 运作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在本基金的每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进入本基金的过渡 期安排事宜进行公告, 下一分级运作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为准。 分级运作周期届满, 若 本基金 惠祥B 份额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 则 惠 祥B 份额不再设置保本保障机制; 若本基金 惠祥B 份额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 则 惠祥 B 份额继续设置保本保障机制。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过渡期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的次日起 (含) , 本基金将 安排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过 渡期。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以及申购等事宜。 1、过渡期内惠祥 A 份额、惠祥B 份额的份额配比 在过渡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上限和两类份额配比进行规模控 制;其中,过渡期内 惠祥 A 份额、 惠祥 B 份 额的份额配比不超过 7∶3,两级基 金份额上限详见相关公告, 规模控制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比例确认、 不进行 或提前终止某一类份额的 过渡期申购、减少某一类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等。 2、过渡期的时间安排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的次日起 (含) , 本基金将 安排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过 渡期, 过渡期依次包括份额折算确认日、 惠祥 B 份额的开放期和惠祥 A 份额的申 购期三个阶段。 其中过渡期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份额折算确认日, 登记机构及基金 管理人将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折算后的 惠祥 A 份额和惠祥 B 份 额的登记确 认, 份额折算确认日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自过渡期的第二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


100 入 惠祥 B 份额的开放期,开放期的具体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惠祥 B 份额的开放期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将以 惠祥B 份额的开放期结束后的 惠祥B 份额余额为基准, 决定是否开放 惠祥 A 份额的申购。 如果在 惠祥A 份额申 购期开始前, 惠祥 A 份额的份额余额小于 7/3 倍的惠祥B 份额开放期末的份额余 额, 则开放 惠祥A 份额的过渡期申购; 如果在 惠祥A 份额申购期开始前, 惠祥A 份额的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 7/3 倍的 惠祥B 份额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 则不 再开放 惠祥 A 份额的过渡期申购, 并按 惠祥 A 份额和惠祥B 份额两级份额配比不 超过 7:3 的原则,对全部 惠祥 A 份额按比例进行确认,超出部分以现金形式返 还投资者。 过渡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本基金进 入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 本基金过 渡期内不开放 惠祥 A 份额的赎回 (惠祥A 份额的赎回只能在分级运作周期的赎回 开放日进行) 。 3、过渡期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则 (1 ) 基金份额赎回、 申购均采用 “未知价 ” 原则, 即赎回、 申购 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 金份额 根据“ 金额申购 、份额 赎回” 的原则, 申购以 金额申 请,赎 回以份额申请; (3 )基 金份额 的当日 的申购与 赎回申 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 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4 )惠祥 A 份额在代 销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的单笔最低申购金 额为人民币1,0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 低 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101 惠祥 B 份额的申购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的 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人民币10,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惠祥 A 份额或惠祥B 份额 赎回, 单笔赎回 不得少于10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 惠祥 A 份额或惠祥 B 份额 余额少于 1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 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过渡期申购的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过渡期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 )本基金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 惠祥A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惠祥 B 份额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惠祥 B 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 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惠祥 B 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申购金额 (M) 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500万元 0.5%


102 500万元≤M<1000万元 0.3% M≥1000万元 1000元/笔 养老金客 户等 特定投 资 群体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的 直销中心 申购惠 祥 B 份额的 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申购金额 (M) 费率 M<100万元 0.32% 100万元≤M<500万元 0.15% 500万元≤M<1000万元 0.06% M≥1000万元 1000元/笔 (2 )在过渡期的惠祥 B 份额的开放期内进行惠祥 B 份额的赎回,不 收取赎 回费用。 (3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 内调整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4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并进行公告。 6、过渡期内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在过渡期内, 基金投资者必须在 惠祥 B 份额的开放期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和赎回申请,必须在 惠祥A 份额的申购期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申请。 投资者在 申购时 须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 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有效。


103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过渡期的 惠祥 B 份额的开放期内, 对于 惠祥B 份额赎回申请, 所有经确认有 效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过渡期的 惠祥 B 份额的开放期内, 对于 惠祥B 份额申购申请, 如果对 惠祥B 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惠祥 B 份额的份额余额大于 惠祥B 份额的 份额上限, 则在经确认后的 惠祥B 份额余额不超过其份额上限的范围内, 对全部 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如果对 惠祥B 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 确认后, 惠祥B 份额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其份额上限, 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 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惠祥B 份额的具体份额上限数额见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过渡期 惠祥 A 份额申购期内,对于惠祥 A 份额申购申请,本基金以 惠祥 B 份额的份额余额为基准, 在不超过 惠祥B 份额的份额余额范围的 7/3 倍内对惠祥 A 份额的申购进行份额限制。 在每一个工作日, 如果对 惠祥A 份额的全部有效申 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惠祥A 份额的份额余额大 于7/3 倍的惠祥B 份额 的份额余额, 则按 惠祥 A 份额和 惠祥B 份额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 7:3 的原则, 对当日全部有效 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并提前结束 惠祥A 份额的过渡期申购; 如果对 惠 祥 A 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惠祥 A 份额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 7/3 倍的 惠祥B 份额的份额余额, 则 对当日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如果在 惠祥A 份额申购期开始前, 惠祥A 份额的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 7/3 倍的惠祥 B 份额申购期末的份额余额,则不再开放 惠祥 A 份额的过渡期申购 ,并按 惠祥 A 份额和 惠祥 B 份额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 7:3 的原则,对全部惠祥 A 份额按比例 进行确认,超出部分以现金形式返还投资者。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惠祥 A 份额、惠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104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计算公式为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计算公式为 :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惠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过渡期内惠祥 A 份额不开放赎回, 惠祥 B 份额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惠祥 A 份额、 惠祥 B 份额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105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除第(4)项 之外的暂 停申购 情形之 一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过渡期相应顺延。 9、惠祥 B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惠祥 B 份额在单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过渡期相 应顺延。 若在惠祥 B 份额的单个开放日, 经过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惠祥 B 份额的


106 净赎回申请 (惠祥 B 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 除惠祥B 份额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本基 金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10、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回 情况的 ,基金 管理人当 日应立 即向中 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及 惠祥A 份额及惠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 2 周 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及惠祥A 份额及惠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1、过渡期的基金运作安排 (1 )过 渡期内 ,基金 管理人停 收管理 费,基 金托管人 停收托 管费, 销售机 构停收销售服务费; (2 )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为惠祥 A 份 额约定年收益率起算日,即第 二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107 二 十一、 风 险揭 示 (一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组合主要由固定收益证券组 成, 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的各项宏观政策 ,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 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着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 各行 业和 证 券市场 的收益 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主要投资于 上市公司的股票与 债券, 收益水平也会随 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 风险。 市场利 率的波动 会 导致 证券市 场的价格 和收益 率的变 动,同 时影响上市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进而对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产生风 险。 4、 通货 膨胀风 险。如 果发生通 货膨胀 ,基金 投资于证 券所获 得的收 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并产生风险。 5、 信用 风险 。 信用风 险主要指 信用证 券发行 主体信用 状况恶 化,导 致信用 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 包括证券交 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 可能会导 致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产生风险。 6、 再投 资风险 。 再投 资获得的 收益又 被称做 利息的利 息,这 一收益 取决于 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 资收益 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 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 断, 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离业绩基准


108 的风险。 对主要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理) 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本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 控制度建立 等方面不完善,也构成了本基金的管理风险。 (三)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 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四)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惠祥 A 份额的特有风险 (1 )流动性风险 惠祥 A 份额自运作周期起始之日起每 6 个月开放一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 在赎回开放日赎回惠祥 A 份额, 在非开放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赎回惠祥 A 份额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另外,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 惠祥 A 份额的开放日可能延 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 )利率风险 在惠祥 A 份额的每次申购开放日,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定期 存款基准利率和公告的利差设定惠祥 A 份额的年约定收益率。 如果申购开放日利 率下调, 惠祥A 份额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下进行调整; 如果在非开放日出现利率 上调, 惠祥A 份额的年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调整, 而是等到下一个申购开 放日再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 )开放日的巨额赎回风险 在惠祥 A 份额的每次赎回开放日,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本基金可根据具 体情况进 行延期 支付, 惠祥 A 份 额的持 有人 将因此而 承担延 期支付 所导致的风 险。 (4 )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109 惠祥 A 份额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但是, 本基金为惠祥 A 份额 设置的收 益率并 非保证 收益,基 金管理 人并不 承诺或保 证惠祥 A 的 约定应得收 益, 在极端情况下, 如果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 惠祥 A 份额可能 不能获得约定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此时惠祥 B 份额剩余资产 可能为0, 若惠祥 B 份额获得保本赔付差额, 将不再对惠祥 A 份额未获得的约定 收益部分进行补足。 在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基金管理人仅针对惠祥 B 份额提供 保本,中国投 融资担保 有限公司仅针对惠祥 B 份额的保本提供保本保障。 (5 )强制赎回风险 任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次年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 公历年 不存在对应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的前一个工作日为惠祥 A 份额 与惠祥B 份额的共同开放日, 如果对惠祥 A 份额的有效赎回申请、 惠祥 B 份额的 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 惠祥 A 份额的余额大于等于惠祥 B 份额余额的 三分之七倍, 则惠祥 A 份额的申购开放日不开放申购, 并按照惠祥 A 的份额余额 等于惠祥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超出部分以现金形式返还投资人, 惠祥A 份额持有人有可能面临既有份额被强制按比例赎回的风险。 2、惠祥 B 份额的特有风险 (1 )杠杆机制风险 在运作周期内, 本基金在扣除惠祥 A 份额的约定收益分配 后的全部剩余收益 将归惠祥B 份额享有, 亏损以惠祥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惠祥 B 份额承担, 因 此, 惠祥B 额份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 也将以 B 自身 净值为限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且优先分配惠祥 A 份额的约定收益和本金, 极 端情况下, 惠祥B 份额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若惠祥 B 份额符合保本条件并 获得保本赔付差额,将不再对惠祥 A 份额未获得的约定收益部分进行补足。 (2 )利率风险 在惠祥 A 份额的每次申购开放日,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存款 利率和公 告的利 差重新 设定惠祥 A 份额 的年 收益率, 如果届 时的利 率和利差 上


110 调, 惠祥A 份额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上做出调整, 惠祥 B 份额的资产分配份额将 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 )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惠祥 A 份额、 惠祥B 份额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由于惠祥 A 份额、 惠祥B 份额将独立发售, 两级份额在基金募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比可 能低于7:3, 存在不确定性; 本基金成立后, 惠祥 B 份额在运作周期内每一年开 放一次, 惠祥A 份额则在运作周期内每 6 个月开放一次。 由于惠祥 A 份额、 惠祥 B 份额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是不确定的, 两级份额配比的不确定性及其变化将 引起惠祥B 份额的杠杆率变化,出现份额配比 变化风险。 (4 )杠杆率变动风险 惠祥 B 份额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 由于惠祥 B 份额内含杠杆 机制, 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惠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波动上 ,但是 ,惠 祥 B 份额 的预期 收益 杠杆率并 不是固 定的, 取决于惠 祥 A 份额和惠祥B 份额的资产净值比, 惠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越高, 杠杆率越低, 收益放大效应越弱,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 )担保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周期到期 日不能偿付惠祥B 份额的本金, 由此产生担保风险。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在 保本期 内本基金更换管理人, 而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或发生不可抗 力事件, 导致本基金亏损或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或在保本期内担保人因经 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期到期日担保人的资产状况、 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 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 (6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风险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如发生 《基金合同》 约 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投资者持有到期的惠祥 B 份额亦存在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7 )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111 惠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如果不再设置保本保障机制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将面 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3、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 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 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 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五)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3、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112 二 十二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完成备案手续 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3000 万元时;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113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现; (4) 编制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公告基金清算 报告; (9)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分级运作周期内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惠祥 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 由惠祥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过渡期内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 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114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29 二 十三 、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惠祥 A 份额、 惠祥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类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 基金认 购、申 购、赎回 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


116 用; 5)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117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 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 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惠祥 A 份额和惠祥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以及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 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118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19 27)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 惠祥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保本义务;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合 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 资金清 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20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惠祥 A 份 额和惠祥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121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 项应分别由 惠祥A 份额、 惠祥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惠祥A 份额、 惠祥 B 份 额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每 一份基 金份额在 其份额 类别内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但因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5)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 调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及销售服务费 ; 7)变更基金类别;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 惠祥 A 份额和惠祥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 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10% (含10%)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22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 3) 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 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 或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更换下 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3 )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本基金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3000 万元时,基金合同终止,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大会审议。 2、会议 召集人 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 金托管 人 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单独或合计持有 惠祥 A 份额和惠祥 B 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 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10%(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惠祥 A 份额和惠祥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10%(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123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5 )单独或合计持有惠祥 A 份额和惠祥 B 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 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10%(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惠祥 A 份额和 惠祥 B 份额 各自基金 份额分 别合计 不少于该 级基金 总份额 的 10%(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124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 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 有 效的惠祥A 份额和惠祥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 基金总份 额的二 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权 益登记 日代表 的有效的惠 祥A 份额和惠祥 B 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惠祥A 份额和惠祥B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125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惠祥 A 份额和 惠祥 B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分别 不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 该级 基金总份 额的 二 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 。若本 人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 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惠祥A 份额和惠祥B 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 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分别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惠祥A 份额和惠祥B 份 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 4)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 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情 况下,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在 会议召 开方式 上,本基 金亦可 采用其 他非现场 方式或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12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惠祥 A 份额和惠祥 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该级基金份额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 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惠祥 A 份额和惠祥 B 份 额各自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该级基金份额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


127 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 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128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 件、议 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0、 本基金合同关于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和保本保障机制的 变更程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自完 成备案 手续 后 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29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3000 万元时;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现; 4) 编制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公告基金清算 报告; 9)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30 分级运作周期内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惠祥 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 由惠祥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过渡期内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 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31 二 十四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 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黄鹏 成立日期:2004 年3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6666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涉 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 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 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 售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132 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 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证 券投资 托管业 务;代 理开放式 基金业 务;电 话银行、手 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 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 债券、 可转换债券、 中 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 ,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权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 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


133 融资 、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 基金 投资于 债 券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的 80%, 权益 类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 基金与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基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的债券 回购融 入的资金 余额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本 基金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 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9 )本 基金不 得违反 基金合同 中有关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比 例的规 定;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1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34 20% ;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1-4 项以及 6-11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 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 本协 议第十 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 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 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 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 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135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选择存款银行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与 存款银 行建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 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金 银行存 款业务 的监督与 核查, 严格审 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 惠祥A 份额、 惠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7、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136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 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制定相 关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流动性风险控 制预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 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 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至少提 前一个 交易日 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 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 )基 金托管 人在监 督基金管 理人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过程 中,如 认为因 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 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 改, 并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 执行其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金投 资的流 通受限 证券登记 存管在 本基金 名下, 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未按照本 协议的 约定向 基金托管 人报送 相关数 据或者 报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 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


137 损失。 8、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次投 资中期 票据或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前, 与基金 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9、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令 或实际 投资运 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惠祥A 份额、 惠祥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138 (参考) 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本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 未经 基金管理 人依据 合法程 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的 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失的,


139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募集 期间的 资金应存 于基金 管理人 在 具有托 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开 设的 基金 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止 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未 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 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 金托管 人应以 本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设 本基金 的资金 账户 ,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条 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 通过基 金托管 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140 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事其 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 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 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的 其他账 户,可 以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 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本基金签署与


141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惠祥 A 份额、 惠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的计 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 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惠祥 A 份额、 惠祥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保 存期 限 为 15


142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 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43 二十 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敦 促基金登记机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 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 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 账户资料: 基金投资者开户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T+2 日后) , 可 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 基金成立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账户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2、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 作日后 (T+2 日后 ) ,可 以到 销售网点 查询和 打印该 项交易的 确认资 料。基 金成立后的 30 个工作 日内, 基金 管理人将 向定制 纸质对 账单的投 资者寄 送包含 基金认购确 认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3、 每季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 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 定制 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 邮寄该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 内,向 所有 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寄送年度对账单 。 4、对于 未主动 定制对 账单服务 的投资 者, 基 金管理人 将统一 提供电 子对账 单 (包含电子邮件或短信形式, 按账户资料完善程度, 优先提供电子邮件对账单) 。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


144 账户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基金产品与传真服务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 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 400-888-9788 或021-38789788 享受 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 项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修改、 交 易密码修改、 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zhfund.com 办理“ 网上开户”和“网上交易 ”业务,适 用银行卡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zhfund.com 网上交易平台。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易业 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zhfund.com 和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 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 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登录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 手机短信、 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 可定制的信 息包 括: 电 子 对 账 单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 分 红 公 告 、 公 司 公 告 等 。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 据 实际业务 需要, 调整定 制信息的条 件、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 基金管理人网站 留言栏目、 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145 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 电子邮件投诉、 信函投诉、 网站留言是主要投诉受理渠 道,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部负责管理投诉电话、 投诉邮箱。 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 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 的 2 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回复。 对于非工作 日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部邮箱:service@zhfund.com


146 二十 六、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 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zhfund.com ) 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147 二十 七、 备 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会 准予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募集的文件 2、 《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法律意见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查阅 备查文件。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 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