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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优势(000752)

博时优势: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博时 优势收益信用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 重 要提 示】 
 
1 、本基金根据2013 年5 月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关于 核准 博时 优势收益 信用
债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 批复》 (证 监许可[2013]730 号)和 2014 年8 月


日《关于 博 时 优势收益 信用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募集时间 安排 的确认函》 ( 基金部函[ 2014]1039 号) 的 核准,进 行募集。 2 、基金管理人保 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准 确、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 风险 。 3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认购(或 申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市场, 基 金净值会 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资者 在投资本 基金前, 需充 分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 特性, 并承 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 的 各类风险。 投 资本基金 可能遇到 的风险 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济、社 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 券市 场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 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由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 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 的积极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投资于 信 用评级在AA (含) 以下的信用 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 金 资产的80% , 如果企业债、 公司债等 信用品种 的发 债主体信用 恶化, 组合将 面临较高 的信用风 险。 本基 金可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当基 金所 投资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之债 务人出现 违约, 或在 交 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 约, 或由于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 价格下降 等, 可能造成 基金财产损 失。 此外, 受市场 规模及交 易活跃程度 的影响,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可能 无法在同 一价格水平 上进行较 大数量 的 买入或卖 出,存在一 定的流动 性风险, 从而对基 金收益造 成影 响。 本基金以1.00 元初始面值进 行募集, 在 市场波动 等因 素的影响下, 存 在 基金份 额净值跌 破1.00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本 基金属于 证券市场 中的 中等 收益、 中等 风险品 种, 预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高 于货币市 场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和 混合 型基金 。 4 、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为 中债 企业债总 指数收益 率×90%+ 银行活期 存款利率 (税 后) ×10% 。 但本基金的收益 水平有可 能不能达 到同 期的目标收 益率水平, 投 资者面临 获得 低于目标收 益率甚至 亏损的风 险。 5 、基金不同于 银行储蓄 与债券, 基金投资 者有可能 获得较高的 收益,也 有可能损 失本招募 说明 书 金。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者 在进行投 资决策前 , 请仔 细 阅读本基金 的 《招 募说明书 》 及 《基金 合同》 。 6 、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预 示其未 来表现。 7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8 、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人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 作出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 风险,由 投资 人自行负责 。 招募 说明 书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2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57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1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9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1 招募 说明 书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92 招募 说明 书 5-1 第 一 部分


绪言 《 博时优势 收益信用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下简 称“ 招 募说明书”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以 及《 博时优 势收益信 用债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或“ 《基金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博时优势收 益信用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是 根据本招 募 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 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 中 国证监会” )核准。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 文件。基 金 投资 者 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并 按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基 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 应详细查 阅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5-2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义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 优势收 益信用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博时 优势收益 信用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 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5 、托管协议: 指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订之《博 时 优势收 益信用债 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协议》及 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 何有 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 指《博时 优势收益 信用债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 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 新 7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博时 优势收益 信用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 售公 告》 8 、 法律法规 : 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及颁布 机关对 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招募 说明 书 5-3 16 、个人投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 机构投 资者:指 依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 金的、在 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 登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18 、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 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可 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发 售基金份 额,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2 、 销售机 构:指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 符合《销 售办法》 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 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 理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 务: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清 算和结算 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 人基 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 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 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 本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 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5 、 基金账 户:指登 记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其持 有的、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 的基 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26 、基 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记录 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 卖基 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27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基 金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28 、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 后,基金 财产清 算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29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招募 说明 书 5-4 31 、工作日: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 定时间受 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4 、开放日: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6 、 《业务规则》 :指 《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开 放式 基金业务规 则》 37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 内,投资 人 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的行 为 38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投资 人根据基 金 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的行 为 39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为 40 、 基金转 换: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售机构 的 操作 42 、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指 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 申 购 金额及扣 款 方式, 由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 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 回:指本 基金单 个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 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上 基金 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 益:指基 金投资 所得债券 利息、买 卖证券价 差、银行 存款利息 、已实 现的 其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 款 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招募 说明 书 5-5 47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49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50 、 指定媒 体:指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 他媒 体 51 、不可抗力:指基金 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招募 说明 书 5-6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 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沈 康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准 设立。 目前公 司股东为 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持 有 股份49% ; 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 持 有股份25% ;天津港 (集团) 有限公司 ,持有股 份6 %;璟安股 权投资有 限公司, 持 有股份 6 %; 上海盛业股 权投资基 金有限公 司,持有 股份6 % ;上海丰益股 权投资基 金有限公 司, 持有股份6 %;广 厦建设集 团有限 责任公司 ,持有股 份2% 。注册资本 为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 投资策 略和投资组 合的原则 。 公司下设三 大总部和 十二个直 属部门, 分别是: 权 益 投资总部、 固 定收益总 部、 市场 销 售总部以及 宏观策略 部、 交 易部、 产品规划 部、 互联 网金融部 、 董事长 办公室 、 总裁办 公室、 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 、信息技 术部、基 金运作部 、风 险管理部和 监察法律 部。 权益投资总 部 负责公 司所管理 资产的权 益投资管 理及 相关工作。 权益 投资总部 下设股票 投资 部(含各投资风 格小组) 、特 定资产管理 部、研究部 和国际组。股票 投资部负责 进行股票选 择和组合管 理。 特定资 产管理部 负责特定 资产的管 理 和客户咨询 服务。 研究 部负责完 成对宏 观经济、 投资策 略、 行业上市 公司及市 场的研究。 国 际组负责公 司海外投 资业务中 与权益类 资产管理和 研究相关 的工作。 固定 收益总部 负责公司 所管理资产 的固定收 益投资管 理及相关 工作。 固定收 益总部下 设现金 管理组、 公 募基金组 、 专户组、 国际 组和研究 组, 分别 负责各 类固定收益 资产的研 究和投资 工作。 市场 销售总部 负 责公司全国 范围内的 客户、 销售 和服务 工作。市场 销售总部 下设机构 与零售两 大业务线 和营 销服务部。 机构业务 线含战略 客户部、招募 说明 书 5-7 机构- 上海、 机构- 南方三大 区域和养 老金部、 券 商业 务部两个部 门。 战略客户 部负责 北方地 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 上海和机 构- 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 养老金业务 部负责养 老金业务 的研究、 拓 展和服务 等 工作。 券商业 务部负责 券商渠道 的开拓 和销售服务 。 零售 业务线含 零售- 北京 、 零售- 上海 、 零 售- 南方三 大区域 , 以及 客 户服务 中心。 其中, 零售三 大区域负 责公司全 国范围内 零售客户 的 渠道销售和 服务。 客户 服务中心 负责零 售客户的服 务和咨询 工作。营 销服务部 负责营销 策划 、总行渠道 维护和销 售支持等 工作。 宏观策略部 负责为投 委会审定 资产配置 计划提供 宏观 研究和策略 研究支持。 交 易部负责 执行 基金经理的 交易指令 并进行交 易分析和 交易监督。 产 品规划部负 责新产品 设计、 新产 品报批、 主管部门沟 通维护、 产 品维护以 及年金方 案设计等 工 作。 互联网金 融部负责 公司互联 网金融 战略规划的 设计和实 施, 公司互联 网金融的 平台建设 、 业务拓展和客 户运营, 推动 公司相关 业务在互联 网平台的 整合与创 新。 董事长办 公室专门 负责股东会、 董 事会、 监事会 及董事会 各专业委员 会各项会 务工作 ; 股东关 系管理与 董、 监 事的联络 、 沟通及 服务 ; 基金行 业政策、 公司治理、 战略 发展研究; 与 公司治理 及发展战 略等 相关的重大 信息披露 管理; 政府公 共关 系管理; 党务 工作; 博时 慈善基金 会的管 理及运营 等。 总裁办公室 负责公司 的战略规 划研究、 行政后勤支 持、 会 议及文件 管理、 公司文化 建设 、 品 牌传播、 对外媒体 宣传、 外事活动 管理、 档案管理及 工会工作 等。 人 力资源部 负责公司 的人员 招聘、 培 训发展 、 薪酬 福利、 绩效评估 、 员工沟通、 人 力资源信 息管理 工作。 财务 部负责 公 司 预算管理、 财 务核算、 成本控制 、 财务 分析等工作。 信息技术 部负责信 息系统 开发、 网络 运 行及维护、IT 系统安全 及数据备 份等工 作。 基金运作 部负责基 金会计和 基金注册 登记等业 务 。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 风险管理制 度与流程, 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与 绩效分析工 作, 确保公 司各类投 资风险 得到良好监 督与控制。 监察法律 部负责 对公司投 资决 策、 基金运作 、 内部管 理、 制度 执行等 方面进行监 察,并向 公司管理 层和有关 机构提供 独立 、客观、公 正的意见 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沈阳分 公司、郑 州分 公司和成都 分公司, 分别负责 对驻京 、 沪、 沈阳 、 郑 州和成都 人员日常 行政管理 和对赴京 、 沪 、 沈阳和 郑州处理 公务人员 给予协助 。 此外, 还设有 全资子公 司博时资 本管理 有限公司, 以 及境外子公 司博时基 金 (国际) 有限公 司。 截止到 2014 年 6 月 30 日, 公司总人数 389 人, 其中 研究员和基 金经理超 过 94% 拥有 硕士及以上 学位。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成员 招募 说明 书 5-8 杨鶤女士 , 硕士 , 董事 长, 深 圳市五届 人大代表 , 中 国 红十字会 第 九届理事 会常务理 事。 1983 年起历任中国银行 国际金融 研究所助 理研究员 ,香港中银 集团经济 研究部副 研究员, 招商银行证 券部总经 理, 深圳中 大投资管 理公司常 务 副总经理, 长 盛基金管 理公司副 总经理, 中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招商银行独立董 事,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2008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会董事长 。 现任公司董 事长, 兼 博时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董 事会主席 、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 桑自国先生 ,博士后 ,副董事 长。1993 年起历任山东证券投资 银行部副 总经理、 副总 经理、泰 安 营业部副 总经理, 中经信投 资公司总 经理 助理、中经 证券有限 公司筹备 组组长, 永汇信用担 保有限公 司董事长、 总 经理, 中国华 融资 产管理公司 投资事业 部总经理 助理、 副 总经理。 2011 年 5 月进入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 历 任投资投行 事业部副 总经理、 总经理。 2011 年 7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会 董 事。2013 年 8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会副董 事长。 吴姚东先生 ,博士, 北京大学 光华管理 学院 EMBA , 董事。1990 年至 1996 年曾任职 于湖北省鄂 城钢铁厂 ,历任团 委干部、 下属合资 公司 副总经理等 职。2002 年进入招商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历任国际业 务部分析师 、招商证券 武 汉营业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 作) 、招商 证券 (香 港) 公 司副总经 理 (主 持工作 ) 兼国际 业务 部董事、 总裁办公 室总经理 、 董事 总经 理,公司总 裁助理。2013 年 5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公司总 经理。现 任公司总 经理, 兼任 博时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 董事会副 主席 兼总裁 (CEO ) 、 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 司副董事长 兼总经理 。 孔德伟先生 ,硕士, 董事。2001 年起,历任瑞银集 团(香港分 行,日本 有限公司 )亚 太区 IT 主管、 首席营运 官、首席 财务官, 法国巴黎 银行(香港 )总裁办 公室董事 总经理, 瑞银集团( 香港)瑞 银企业管 理(上海 )董事总 经理 。2012 年 11 月加入招商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现任招 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总裁助 理, 协助 公司总裁管 理固定收 益总部、 证券 投资 部及国际业 务部(招 证国际) 。 王金宝先生 ,硕士, 董事。1988 年起在上海同 济大 学数学系工 作,任教 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 历任上 海澳门路 营业 部总经理 、 上海地 区总部副 总经理 (主 持工作) 、 证券投 资部总经 理、 投资部 总经理兼 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 股 票销售交 易部总经 理。 现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机 构业务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董事会董 事。 招募 说明 书 5-9 杨林峰先生, 硕士, 董 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家 纺 织工业部,1992 年起历任华 源集 团控股之上 市公司董 秘、 副总经理、 常 务副总经 理, 上海市国资 委直属上 海大盛资 产有限公 司战略投资 部副总经 理。现任 上海盛业 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 理。2013 年 8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会董 事。 何迪先生, 硕士,独 立董事。1971 年起,先后在北 京西城区半 导体器件 厂、北京 东城 区电子仪器 一厂、 中共 北京市委 党校、 社 科院美国 研 究所、 加州大 学伯克利 分校、 布 鲁津斯 学会、 标准 国际投资 管理公司 工作。1997 年 9 月至今 任瑞士 银行 投资银行 部副主席 。2008 年 1 月,何迪 先生建立 了资助、 支持中国 经济、社 会与国际关 系领域中 长期问题 研究的非 营利公益组 织 “博 源基金会” , 并担 任该基金 会总干事 。2012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 事。 李南峰先生 ,学士, 独立董事 。1969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 军酒泉卫 星基地、 四川 大学经济系、 中国人民 银行、 深 圳国际信 托投资公 司 、 华润深国投 信托有限 公司工作 , 历任 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金 融研究所 研究院、 深 圳特区人 行 办公室主任, 深圳国际 信托投资 公司副 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 、党委书记,华润 深国投信 托有限公司总 经理、副董 事长。1994 年至 2008 年曾兼任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董 事长。2010 年退休。2013 年 8 月起, 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 事。 骆小元女士,学 士,注册会 计师(非执 业) 、高级经 济师,独立董事 ,兼任中信 银行外 部监事。1982 年起,先后在北京 市委进出 口委员会 外经处、政 财部财政 科学研究 所、中国 注册会计师 协会工作, 历任中 国财政学 会会刊 《财 政 研究》 杂志副 主编、 编 辑部主任 , 中国 会计学会会刊《 会计研究》 、 中国注册会 计师协会会 刊《中国注册会 计师》编辑 部主任、考 试办公室主 任兼全国 注册会计 师考试委 员会委员 、 财 务部主任、 注 册中心主 任、 总会计 师等。 2009 年 3 月退休。 2 、基金管理人监 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 ,硕士, 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 工业管理学 院助教、 讲师、珠 海证 券有限公司 经理、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 部总经理。 现 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 监事。 彭毛字先生 ,学士, 监事。1982 年 8 月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 行农贷部 国营农业 信贷 处科员、 副处长, 中 国农业发 展银行开 发信贷部 扶贫 信贷处处长, 中 国农业银 行信贷管 理三 部扶贫贷款 管理处处 长, 中国农 业银行 总 行项目评 估 部副总经理、 金桥金融 咨询公司 副总经招募 说明 书 5-10 理。 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长城资产 管 理公司工作, 先后任评 估咨询部 副总经 理,债权管理部 (法律事务 部)副总经 理,南宁办 事 处副总经理(党 委委员) ,监 察审计部 (纪委办公 室)总经 理。2007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 疆长城金融 租赁有限 公司监事 会主席。 2011 年 1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 控股子公 司专职监事 (总经 理级) 。2011 年 7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赵兴利先生 , 硕 士, 监 事。 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 津港务局计 财处 。 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任 天津港贸 易公司财 务科科长 、天津港 货运公司会 计主管、 华夏人寿 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财 务部总经 理、天津 港财务有 限公司常 务副 总经理。2012 年 5 月筹备天津港(集 团)有限公 司金融事 业部,2011 年 11 月至今任天 津港(集团 )有限公 司金融事 业部副部 长。2013 年 3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会监事。 郑波先生, 博士,监 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总 公司、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 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 监事。 林琦先生, 硕士,监 事。1998 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 统集成公司 任软件工 程师、北 京万 豪力霸电子 科技公司 任技术经 理、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MIS 系统 分析员、 东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 技 术部副总经 理。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 理。2010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会监事。 赵卫平先生 ,硕士, 监事。1996 年起先后在山东国 际信托投资 公司、大 鹏证券公 司、 北 京证 券公司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工作 。现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交易 部总经 理。 2013 年 8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3 、公司高管人员 杨鶤女士, 简历同上 。 吴姚东先生 ,简历同 上。 王德英先生 ,硕士, 副总经理 。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 机公司 任 开发部经 理、 清华紫光股 份公司 CAD 与 信息事 业部任总 工程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历任行政管 理部副经 理, 电脑部 副经理 、 信息技术 部 总经理。 现任 公司副总 经理, 兼 任博时 基金(国际 )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 董事。 董良泓先生,CFA ,MBA , 副 总经理。1993 年起先 后在中国技 术进出口 总公司、 中 技招募 说明 书 5-11 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长 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 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任 社保股票 基金经理, 特定资产 高级投资 经理,研 究部总经理 兼特定资 产高级投 资经理、 社保 股票基金 经理、 特定资产 管理部总 经理。 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 兼高级投 资经理、 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 兼 任博时基金 ( 国际) 有 限公司董 事、 博 时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邵凯先生, 经济学硕 士,副总 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 开发投资 公司从 事投资管理 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 任债券组 合经理助 理、债券 组合经理、 社保 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固 定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社保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固 定收 益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 。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兼 社保组合投 资经理、 兼 任博时基 金 (国 际)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孙麒清女士 ,商法学 硕士,督 察长。曾 供职于广 东深 港律师事务 所。2002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监察 法律部法 律顾问、 监察 法律部总经 理。现任 公司督察 长。 4 、本基金基金经 理 杨永光先生, 硕 士。 1989 年至 1993 年在湖南大学电 气工程系学 习, 获学士学 位; 1999 年至 2002 年在广西大学金融 学专业学 习, 获硕士 学 位。 1993 年 9 月至 1995 年 3 月在桂林 电器科学研 究所仪表 室工作, 任助理工 程师;1995 年 6 月至 1997 年 1 月在深圳迈瑞医疗 仪器公司工 作, 任工程师;2001 年 10 月至 2011 年 3 月在国海证券 债券投资 部工作, 任高 级投资经理 。2011 年 3 月 14 日 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博时 天颐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2.2.29- 至今)兼上证 企债 3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2013.7.11- 至 今) 、博时稳 定价值债 券投资基 金(2014.2.13 —至今)的基金经 理。 5 、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 委 员 : 吴 姚 东 、 董 良 泓 、 邵 凯 、 邓 晓 峰 、 黄 健 斌 、 魏 凤 春 、 聂 挺 进 。 吴 姚 东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董 良 泓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邵 凯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邓 晓 峰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1996 年起先后在深圳市银业工贸有限公司、国泰 君 安 证 券 工 作 。2005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股 票 投 资 部 价 值 组 投 资 副 总 监 。 现 任 权 益 投 资 总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股招募 说明 书 5-12 票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股 票 投 资 部 价 值 组 投 资 总 监 、 博 时 主 题 行 业 股 票(LOF)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黄 健 斌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 中 银 国 际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部 工 作 。 2005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历 任 固 定 收 益 部 基 金 经 理 、 博 时 平 衡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经 理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现 任 固 定 收 益 总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魏 凤 春 先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1993 年 起 先 后 在 山 东 经 济 学 院 、 江 南 证 券 、 清 华 大 学 、 江 南 证 券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公 司 工 作 。2011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宏 观 策 略 部 总 经 理 兼 投 资 经 理 。 聂 挺 进 先 生 ,硕 士 。2004 年 起 在 招 商 局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2006 年加入博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兼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研 究 部 资 本 品 组 主 管 兼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投 资 经 理 、 裕 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兼 股 票 投 资 部 GARP 组投资总监、博时卓越品牌股票基金、博时价 值 增 长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6 、上述人员之间 均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 以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8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招募 说明 书 5-13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 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及 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 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 出,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应当对 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招募 说明 书 5-14 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 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 加计银行 同 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 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 、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 ; 5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禁 止从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何 第三者谋 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 为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证 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 说明 书 5-15 1 、风险管理的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 和 权威性, 负责 对公司各 部门风险 控 制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 )相互制约原 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 结构是一 个分工明 确、 相互牵 制 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 险 管理负最终 责任, 各个 业务部门 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 评 估和监控, 监 察部负责 监察公司 的 风险 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 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 )风险管理委 员会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 风险管 理委员会 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即 负责确保每 一个部门 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 识别、 评定 和 监控该部门 的风险, 负 责批准每 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直 接对董事 会负责; 按 季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 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 为每一个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招募 说明 书 5-16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门经 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负 责 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 程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险管 理系 统的开发、 执 行和维护 , 用于识 别、 监 控和降低风 险。 3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内控结 构,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结 构, 高管人员 关于内控 有明 确的分工, 确保 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 授权, 确保 监察活动 是独立 的, 并得到 高 管人员的支 持, 同时置 备操作手 册, 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 离、相互 制衡的 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 各项制度 , 做到基 金经理分 开, 投资 决 策分开, 基金 交易集中 , 形成不 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 )建立、健全 岗位责任 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 使每 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 的 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 各自工作 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 )建立风险分 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使用适 合的程序, 确 认和 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 的风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 序, 对风险 隐患进行 层 层汇报, 使各 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 掌握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 )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 部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警系 统 、 投资监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的 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 的风险管 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 风险控制 手段, 建 立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 、 行业及个股 的风险, 以 便公司及 时采取 有效的措 施, 对风险进行 分散、 控制 和规避, 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完整 的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使 员工明确 其职责所 在, 控制风险。 招募 说明 书 5-17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简称:中 国建设银 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拥有悠 久的经营 历史, 其前身 “中国人 民 建设银行 ”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名为“中国 建设银行” 。 中国建设银 行是中国四 大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由原 中国建设 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 , 承继了原 中国建设 银行的商 业银行业 务及相关的 资产和负 债。中国 建设银行( 股票 代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主板 上市, 是 中国四大 商业银行 中首家在 海外 公开上市的 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建设银 行又作为 第一家 H 股公司晋 身恒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 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建设 银行资产 总额 153,632.10 亿元, 较上年增长 9.95% ; 客户贷款和 垫款总额 85,900.57 亿元,增长 14.35% ;客户存款 总额 122,230.37 亿元,增 长 7.76% 。 营业收入 5,086.08 亿元, 较上年增长 10.39% , 其中, 利息净收 入增长 10.29% , 净利息收益 率(NIM) 为 2.74% ; 手续费及佣金 净收入 1,042.83 亿元, 增长 11.52% , 占营业 收入比重为 20.50% 。成本费用 开支得到 有效控制 , 成本收入比 为 29.65% 。实现利润总额招募 说明 书 5-18 2,798.06 亿元, 较上年增长 11.28% ; 净利润 2,151.22 亿元, 增长 11.12% 。 资产质量保持 稳定,不良 贷款率 0.99% ,拨备覆盖 率 268.22% ; 资本充足率 与核心一 级资本充 足率分别 为 13.34% 和 10.75% ,保持同业领先。 中国建设银 行在中国 内地设有 分支机构 14,650 个,服务于 306.54 万公司客户、2.91 亿个人客户, 与中国经 济战略性 行业的主 导企业和 大 量高端客户 保持密切 合作关系; 在香港、 新加坡、 法兰 克福、 约 翰内斯 堡、 东京、 大阪、 首 尔 、 纽约、 胡志 明市、 悉 尼、 墨尔 本、 台 北、卢森堡 设有海外 分行,拥 有建行亚 洲、建银 国际 、建行伦敦 、建行俄 罗斯、建 行迪拜、 建行欧洲、 建信基金 、建信租 赁、建信 信托、建 信人 寿等多家子 公司。





2013 年,本集团的出色业绩 与良好表 现受到市 场与业界的 充分认可 ,先后荣 获国 内外 102 项奖项, 多项综 合排名进 一步提高 , 在英 国 《银行家》 杂志 “全 球银行 1000 强排 名”中位列第 5 ,较 上年上升 2 位;在 美国《福 布斯 》杂志发布 的“2013 年度全球上市公 司 2000 强排名”中, 位列 第 2 ,较上年 上升 13 位 。此外,本 集团还荣 获了国内 外重要机 构授予的包 括公司治 理、 中小企 业服务、 私 人银行、 现金管理、 托 管、 投行、 养 老金、 国 际 业务、电子 商务和企 业社会责 任等领域 的多个专 项奖 。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投资托管 业务部, 下 设综合处 、 基 金市场处、 证 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 、 理财信托股 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养 老金托管 处、 清算处、核 算处、监 督稽核处等 9 个 职能处室, 在 上海设有 投资托管 服务上海 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连续聘 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 所对托管 业务进行 内部 控制审计, 并已 经成为常 规化的内 控工 作手段。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资 托管业务 部总经理 , 曾就职 于中国建 设 银行江苏省 分行、 广东 省分行、 中 国建设银行 总行会计 部、 营运 管理部, 长 期从事计 划 财务、 会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工 作, 具 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 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行南通分 行、 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部, 长期从事 大 客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 务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 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青岛 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 部、 个人银行 业务部、 行长 办公室, 长期 从事零售业 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 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郑绍平,投 资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 投资部、 委托代理 部, 长期从事客 户服务、 信贷业务 管理等工 作,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招募 说明 书 5-19 黄秀莲, 投资托 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 会计部, 长期 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 工作,具 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 验。 (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建设银 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 营理念, 不断加强 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 制 , 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各 项职责, 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为资产 委托人提 供高质量 的托管服务。 经 过多年稳 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 大, 托管业务 品种不断 增加, 已形成包 括证券投 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 险资金 、 基本 养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 金等产品在 内的托管 业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管业 务品种最 齐全的商 业银行之 一。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 管 34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 国建设银 行专业高 效的托管 服务能力和 业务水平 , 赢得了 业内的高 度认同。中 国建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 2012 年连续四年被国际权 威杂志 《 全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 ;获和 讯网的中国 “最佳资产 托管银行”奖; 境内权威经 济媒体《每 日经济观察》 的“ 最佳 基金托管 银行 ” 奖 ; 中央国 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 “优 秀托管机 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 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 托 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 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 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健 运行, 保 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真实、 准确、 完 整 、 及时,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 负责全 行 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 对托 管 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检查指 导。 投资托 管业务部 专 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 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 ,具有独 立行 使监督稽核 工作职权 和能力。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 务部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 立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作 流程, 可 以保证托 管业务的 规范操 作 和 顺利进行; 业 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 格; 业 务管理严格 实行复核、 审核、 检 查制度, 授权工作 实 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 放、 使用 , 账户 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 ; 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 ,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 披露人 负责, 防止 泄 密; 业务实现 自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一)监督 方法 招募 说明 书 5-20 依照 《基金法 》 及其配 套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托管 业务综合系 统 —— 基金 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 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运 作基金的 投资比 例、 投资范 围 、 投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 监督, 并 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 中, 对基金 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 督。 (二)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 过基金监 督子系统 ,对各基 金投资 运作比例控 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 控, 发现投资比 例超标等 异常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发 出书 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 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 的 划款指 令后, 对涉及各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合法 合规性监 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 作监督情 况, 定 期编写基 金投资运 作监督报告 , 对各基 金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 立性和风 格显著性 等方面进 行评 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 4. 通过技术或非技 术手段发 现基金涉 嫌违规交 易, 电 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招募 说明 书 5-21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 分公司及 北京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北京分 公司及北 京直销中 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继源 博时一线通 : 95105568 (免长途 话费) (2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周明远 (3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陈晓君 2 、代销机构 (1 )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名称: 中国建设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1 号长安 兴融中心1 号楼


招募 说明 书 5-22 法定代表人 : 王洪章


联系人: 张静


电话: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2 )其他代销机 构详见 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 符 合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 并 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


普华永 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法人代表 : 杨绍信 招募 说明 书 5-23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 薛 竞、沈兆 杰 联系人:沈 兆杰 招募 说明 书 5-24 第 六 部分


基金 的 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募集 本基金,并 于2013 年5 月3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3]730 号文 核准募集。 一、基金 名称 博时优势收 益信用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二、基金 类型 债券型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 对象 与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 对象为 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人 。 募集期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 售时间见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五、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 机构的基 金销售网 点公开发 售, 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名 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以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的增 减或变更 销售机构 的相 关公告。 六 、 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 费用 1 、初始面值:人 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 份额采用 前 端收费 模式收取 基金 认购 费用 。 表:本基金 的认购费 率 结构 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40%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3 、认购份额的计 算 本 基金的 认 购份额的 计算公式 为: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 额/ (1 +认购费 率) 招募 说明 书 5-25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利息)/ 基 金份额初 始 面值 (2 )认购费用使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 额 —固定 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利息)/ 基 金份额初 始 面值 认购份额计 算结果均 按 照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 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 基 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 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 4 、计算举例 例 1:某 投资 人 投资 30 万元认购 本基金, 假设其认 购 资金的利息 为 30 元, 其对应 的认 购费率为 0.60% ,则其可得 到的认购 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300,000/ (1+0.60% ) =298,210.74 元 认购费用=300,000 -298,210.74 =1789.26 元 认购份额= (298,210.74+30 )/1.00 =298,240.74 份 即:投资 人 投资 30 万元认 购本基金,假 设其认购资 金的利息为 30 元,则其可 得到 298,240.74 份 的基金份额。 例 2 :某投资 人投 资 600 万元认购本 基金, 假设其认 购资金的利 息为 400 元, 其对应 的认购手续 费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认购份 额为 : 净认购金额 =6,000,000 -1,000 =5,999,000 元 认购份额= (5,999,000+400 )/1.00 =5,999,400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6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其认 购资 金的利息为 400 元,则其可得 到 的 5,999,400 份基金资产。 5 、募集期利息的 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 项在募集 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 金份 额归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 准。 七 、 投资者 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 购时间安 排、 投资 者认购应 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的 手续请详 细查阅本 基金 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招募 说明 书 5-26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 采取金额 认购的方 式。 (1 )投资者认购 时,需按 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 认购的金额 。 (2 )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 多次认 购基金份 额,已受理 的认购申 请不得撤 销。 3 、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对 认购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 成功 ,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 购申请。 认购的 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 为准。 对 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 额的确 认 情况, 投 资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 法权利 , 否 则, 由此产 生 的投资者任 何损失由 投资者自 行承担 。 4 、认购限制 首次单笔最 低 认购金 额不低于 100 元,追加购买 最低 金额为 100 元,详情请见当地 销 售机构公告 。 八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金 存入专门 账 户,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束 前, 任何人 不得动 用。 招募 说明 书 5-27 第 七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 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 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 募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金 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 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 购人数不 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 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 构验资 , 自收到 验 资报告之日 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 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 案条件的, 自 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 则《基金合 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 对 《基金合同》 生 效事宜予 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 ,在基金 募集行为 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 二、基金合 同不能生 效时募集 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 限届满, 未满足募 集生效条 件,基 金 管理 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 1 、以其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 集行为 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 用; 2 、在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 资者已缴 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 ;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 销售机 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 用应 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 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 并报送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招募 说明 书 5-28 第 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其他 相关 公告中列明。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 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 者应当 在 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 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人 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赎 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 、申购、赎回开 始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在 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赎 回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在 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基金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 回开放日 前 2 日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申购 与赎 回的开始时 间。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投资 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 提 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 请 且登记 机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首次购买基金 份额的最 低金额 为 100 元,追加购 买最低金额 为 100 元;


2 、 每个交易账户最 低持有 基金份额 余额为 100 份, 若某笔赎回 导致单个 交易账户 的基 金份额余额 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 分基金 份额必须 一 同赎回;


3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规 定和市场 情况,调 整申购金额 、赎回份 额和账户 最低 持有余额的 数量限制, 基 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在调整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招募 说明 书 5-29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 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额 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 4 、赎回遵循“先 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 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 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 在申 购本基金 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 备足 申购资金 , 投资 人 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 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 2 、申购和赎回的 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必须 在规定时 间内 全额 交付 申购款项。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 金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 赎回款项 。 在发 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 关条 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 (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 销 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 情况。 基金 销售机构 对 申购、 赎回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申请一 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 申购、 赎回 申 请。 申购、 赎 回申请的 确认以 登 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 为准。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依法对上 述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必须在 调整实施 日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1 、本基金基金份 额 申购费 率最高 不超过 5 %,投资 人可以多次 申购本基 金,申购 费率招募 说明 书 5-30 按每笔申购 申请单独 计算。 本基金基金 份额采用 前 端收费 模 式收取 基金申购 费用 。 表:本基金 份额的申 购费率 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50%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投资 人 承 担, 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 市场推广、 销 售、 登记等 各项费用 , 不列入基金 财产。 2 、本基金 基金份额赎 回费率最高 不超过 5% 。所收 取的赎回费,基 金管理人将 其总额 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 其余用 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 他必 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 率见下表 : 表:本基金 份额的赎 回费率结 构 持有期(Y ) 赎回费率 Y <1 年 1.20% 1 年≤Y <2 年 0.70% Y ≥2 年 0 来源:博时 基金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 内调整申购 费率和赎 回费率。 费率 如发生变更, 基 金管理人 应在调整 实施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 方式 (1 )适用比例费 率时,申 购份额 的计算公 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招募 说明 书 5-31 申购份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2 )适用固定费 用 时,申 购份额 的计算公 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固定 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申购份额的 计算结果 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 数 点后两位, 由 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 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 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 所有。 例 1 :假定 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56 元,某投资 人 本次申购本 基金 份额 50 万元, 对 应的本次申 购费率为 0.80% ,该投资 人可得到 的基金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 (1+0.80% )=496,031.75 元 申购费用=500,000-496,031.75 =3,968.25 元 申购份额=496,031.75/1.056 =469,727.04 份 即: 投资 人投资 50 万元申购本 基金 份额 , 假定申 购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6 元, 可 得到 469,727.04 份基金份额。 例 2 :假定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056 元,某投资 人 本次申购本 基金 份额 500 万元, 对应的本次 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该投资 人 可得 到的 基金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 =5,000,000 -1,000 =4,999,000 元 申购份额=4,999,000/1.056 =4,733,901.52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5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份额, 假 定申购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6 元, 可得到 4,733,901.52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 总金额 ? 赎 回费用 例: 某投资 人赎回 1 万份 本基 金份额 , 持有 2 年零 6 个月, 对 应的赎回 费率为 0%,假 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 到的 赎回金额为 :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招募 说明 书 5-32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 人 赎回 1 万份 本 基金 份额 ,持 有 2 年零 6 个月,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12,500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计算公 式为 计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发售 在外 的基金 份 额总数。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T 日 基金资产 净值/T 日 发行在外 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净 值单位为 元, 计算 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T 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算 , 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 国证监会 同意,可 以适 当延迟计算 或公 告。 4 、 申购份额余额 的处理 方式: 申 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 申 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 计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 后 两位, 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5 、赎回金额的 处理方式 : 赎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 赎 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述 计算 结果均按 四 舍五入 ,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两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6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合 同》的相 关约定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 基金管理 人最 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公告。 7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 情况 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针 对以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 易、 电话交易 等) 进行 基金交易 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 活 动期间, 按监 管部门要 求履行相 关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 金赎 回费率。 八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 、经基金销售 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 人 提出 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时 间之前可以 撤销。 2 、 投资人 申购基金 成功后, 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 登记手 续, 投 资 人自 T+2 日(含该 日)后有 权赎回该 部分基金 份额 。 3 、投资人 赎回基 金成功后 ,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 招募 说明 书 5-33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对上 述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但 不得 实质影响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并最 迟于开始 实施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 、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 基 金销售机 构或登记 机 构的异常情 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 统、 基金登记系 统或基金 会计系统 无法正常 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 同约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 资人 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 定 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赎 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赎 回。 5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 生上 述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招募 说明 书 5-34 赎回申请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未支付 部分可延 期支 付。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 处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 公告。 十 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 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 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 占 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 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3 、巨额赎回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 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 招募 说明 书 5-35 十 二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 的,基金 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 、 如发生暂停的 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 新 开放日, 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 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 、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暂停 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最迟于 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 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 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时间, 届 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 新开 放的公告。 十 三 、基金转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以收 取 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 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 的 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 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 五 、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 六 、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申购 金额, 每期 申购 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 七 、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招募 说明 书 5-36 第 九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 的前提下 ,本基金 力争获取 高于业绩 比较 基准的投资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国家债 券、 金融债券、 次 级债券、 中央银行 票据、 企 业债券、 公司 债券、 中期票 据、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短期融资券 及超级短 期融资券、 可 分离交易 债券的纯 债、 资产支持证 券、 回购和银 行定期存 款等金融工 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固 定收益类 证券 (但须符 合中 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 接从二级 市场买入 股票、权 证等权益 类证 券,不参与 一级市场 的新股申 购、 增发新股、可转 换债券以及 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纯 债 部分除外) ,也不 投资二级市 场的可转 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本基金投资于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比例合计不高于 基金资产的 30% ,其中 ,本基金持 有单只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 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投 资于信 用评级 在 AA (含) 以 下的信用 债的比例 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 的 80% 。本基金持有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所指的信 用债包括: 金融债券( 不含政策性金 融债) 、次级债券 、企业债券 、公 司债券、 中期 票据、 中 小企业 私 募债券、 短期融资 券 及超级短期 融资券、 可 分离交易 债券的 纯债、 资产支持 证券等除 国债 、 政策性 金融债 和 中央 银行票据之 外的、 非国家 信用的固 定收 益类债券。 本基金投资的金 融债券(不 含政策性金 融债) 、次级 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 票据、 可分离交 易债券的 纯债和资 产支持证 券等信用 债的信用评 级依照国 内评级机 构或者由 以下三家国 际评级机 构- 标 准普尔公 司 (Standard & Poor ’ s)、 穆迪投资 者服务公 司 (Moody ’ s )和惠誉国 际信用评 级有限公 司(Fitch Ratings )出 具的债券信 用评级。 本 基金 投资的 短期 融资 券等信 用债 的信用 评级 依照 国内 评级 机构或 者由 以下 三家国 际 评级机构- 标准普尔 公司(Standard & Poor ’s) 、穆 迪投资者服 务公司(Moody ’s)和惠 誉国际信用 评级有限 公司(Fitch Ratings )出具主体信用评级。 招募 说明 书 5-37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 自上而下 和自下而 上相结合、 定性分析 和 定量分析相 补充的方 法, 确定资 产 在非信用类 固定收益 类证券和 信用类固 定收益类 证券 之间的配置 比 例。 充分发 挥基金管 理人 长期积累的 信用研究 成果, 利用 自主开发 的信用分 析 系统, 深入挖 掘价值被 低估的标 的券种, 以获取最大 化的信用 溢价。 本基 金采用 的投资策 略包 括: 期限结构 策略、 信 用策略、 互换策 略、息差策 略等。在 谨慎投资 的前提下 ,力争获 取高 于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 资收益。 在以上战略 性资产配 置的基础 上, 本基金 通过自上 而 下和自下而 上相结合、 定性分析 和 定量分析相 补充的方 法, 进行前 瞻性的决 策。 一方 面, 本基金将分 析众多的 宏观经济 变量 (包 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M2 的绝对 水平和增 长率 、 利率水平与 走势等) , 并关注国 家财 政、 税收、 货 币、 汇率 政策和其 它证券市 场政策等 。 另一方面, 本 基金将对 债券市 场整体收 益率曲线变 化进行深 入细致分 析, 从而对市 场走势和 波动特征进 行判断。 在此 基础上, 确定 资产在非信 用类固定 收益类证 券 (现金、 国家债券 、 中央银行票 据等) 和信 用类固定 收益类 证券之间的 配置比例 。 灵活应用各 种期限结 构策略、 信 用策略、 互换策略 、 息差策略, 在 合理管理 并控制组 合 风险的前提 下,最大 化组合收 益。 1 、期限结构策 略。通过 预测收益 率曲线的 形状和变 化趋势,对 各类型债 券进行久 期配 置; 当收益率曲 线走势难 以判断时, 参 考基准指 数的 样本券久期 构建组合 久期, 确保组 合 收 益超过基准 收益。 具体 来看, 又分 为跟踪收 益率曲线 的骑乘策略 和基于收 益率曲线 变化的子 弹策略、杠 铃策略及 梯式策略 。 (1 )骑乘策略 是当收益 率曲线比 较陡峭时 ,也即相 邻期限利差 较大时, 买入期限 位于 收益率曲线 陡峭处的 债券,通 过债券的 收益率的 下滑 ,进而获得 资本利得 收益。 (2 )子弹策略 是使投资 组合中债 券久期集 中于收益 率曲线的一 点,适用 于收益率 曲线 较陡时; 杠铃 策略是使 投资组合 中债券的 久期集中 在 收益率曲线 的两端, 适 用于收益 率曲线 两头下降较 中间下降 更多的蝶 式变动; 梯式 策略是使 投资组合中 的债券久 期均匀分 别于收益 率曲线,适 用于收 益 率曲线水 平移动。 2 、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 益率等于 基准收益 率加信用 利差,信用 利差收益 主要受两 个方 面的影响, 一 是该信用 债对应信 用水平的 市场平均 信 用利差曲线 走势; 二是 该信用债 本身的 信用变化。 基于这两 方面的因 素,本基 金分别采 用以 下的分析策 略: (1 )基于信用 利差曲线 变化策略 :一是分 析经济周 期和相关市 场变化对 信用利差 曲线 的影响, 二是 分析信用 债市场容 量、 结构 、 流动性 等 变化趋势对 信用利差 曲线的影 响, 最好 综合各种因 素, 分析信 用利差曲 线整体及 分行业走 势, 确定信用债 券总的及 分行业投 资比例。 招募 说明 书 5-38 (2 )基于信用 债信用变 化策略: 发行 人信 用发生变 化后,本基 金将采用 变化后债 券信 用级别所对 应的信用 利差曲线 对公司债、 企业债定 价 。 影响信用债 信用风险 的因素分 为行业 风险、 公司风 险、 现金 流风险、 资产负债 风险和其 他 风险等五个 方面。 基金 管理人主 要依靠 内部评级系 统分析信 用债的相 对信用水 平、违约 风险 及理论信用 利差。 3 、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 在利息、 违约风险 、久期、 流动性、税 收和衍生 条款等方 面存 在差别,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同时买 入和卖出 具有相近 特 性的两个或 两个以上 券种, 赚取 收益级 差。互换策 略分为两 种: (1 )替代互换 。判断未 来利差曲 线走势, 比较期限 相近的债券 的利差水 平 ,选择 利差 较高的品种, 进 行价值置 换。 由于利差 水平受流 动性 和信用水平 的影响, 因此 该策略也 可扩 展到新老券 置换、 流动性 和信用的 置换, 即在相 同收 益率下买入 近期发行 的债券, 或是 流动 性更好的债 券,或在 相同外部 信用级别 和收益率 下, 买入内部信 用评级更 高的债券 。 (2 )市场间利 差互换。 一般在公 司信用债 和国家信 用债之间进 行。如果 预期信用 利差 扩大, 则用国家 信用债替 换公司信 用债; 如果预 期信 用利差缩小, 则 用公司信 用债替换 国家 信用债。 4 、息差策略。 通过正回 购,融资 买入收益 率高于回 购成本的债 券,从而 获得杠杆 放大 收益。 针对中小企 业私募 债 券, 本基金以 持有到期, 获 得本 金和票息收 入为主要 投资策略, 同 时, 密切关注 债券的信 用风险变 化, 力争 在控制风 险 的前提下, 获 得较高收 益。 基金 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审慎原 则, 制定 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 风 险控制制 度和 信用风险、 流 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 并经董 事会批准 , 以防范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险等 各种风 险。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 员会是本 基金的最 高决策机 构, 定期或遇 重大事件时 就投资管 理业务的 重大 问题进行讨 论, 并对本 基金投 资做方向 性指导。 基 金 经理、 研究员 、 交易员 等各司其 责, 相 互制衡。具 体的投资 流程为: 1 、投资决策委员 会定期召 开会议 ,确定本 基金的总 投资思路和 投资原则 ; 2 、研究部宏观 策略分析 师基于自 上而下的 研究为本 基金提供总 的资产配 置建议; 研究 部行业研究 员为行业 研究与分 析提供支 持; 固定收益 总 部数量及 信用分析 员为固定 收益类投 资决策提供 依据; 3 、固定收益 总 部定期召 开投资例 会,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决 定,结合 市场和个 券的 变化,制定 具体的投 资策略; 招募 说明 书 5-39 4 、基金经理依 据投委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 的 决定,参 考研究员的 投资建议 ,结合风 险控 制和业绩评 估的反馈 意见,根 据市场情 况,制定 并实 施具体的投 资组合方 案; 5 、基金经理向交 易员下达 指令, 交易员执 行后向基 金经理反馈 ; 6 、监察法律部对 投资的全 过程进 行合规风 险监控; 7 、 风险管理部 通过行使 风险管理 职能, 测算、 分 析和 监控投资风 险, 根据风险 限额管理 政策防范超 预期风险 ; 8 、风险管理部 对基金投 资进行风 险调整业 绩评估, 定期与基金 经理讨论 收益和风 险预 算。 五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 本基金对债券 资产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金投资于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比例合计 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 30% 。其中,本 基金持有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在 AA (含)以下的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 如果出现信 用等级变 动等原因 导致本 基金持 有的信用评 级在 AA (含 ) 以下的 信用 债的比例低 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时, 本基金将 在 30 个交易日之内进行 调整。 如 遇流动 性问题等不 可抗力影 响, 本基金 无法在规 定时期内 调 整完毕, 由基 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 协商解 决; (3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4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招募 说明 书 5-40 (9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0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券 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展期 ; (11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 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 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 )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 规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六 、 业绩比较基准 招募 说明 书 5-41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 中债 企业债总 指数收益 率 ×90%+ 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 (税 后) ×10% 。 本基金选择 以上复合 指数作为 业绩比较 基准的原 因如 下: 首先, 从 指 数的权威 性和代表 性看, 中 债企业债 总指数是 由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编 制并于 2006 年 11 月 20 日 对外发布的, 已经得到 了投资者 的广泛 认同, 具有 较 强的权威性 和代表性; 其次, 从 发布主 体看,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是全 国债券市 场内提供国 债、 金融债、 企业 债和其他 固定收益证 券的登记、 托 管、 交易结算 等服务的 国有 独资金融机 构, 是财政部 唯一授权 主持 建立、 运营全 国国债托 管系统的 机构, 是中 国人民银 行 指定的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登记、 托管、 结算机构 和商业银 行柜台记 账式国债 交易的一 级托管人。 因此, 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有较强的 数据优势, 包 括银行间 债券市场 结算数据、 交易 所债券的 成交数据、 债 券柜台的双 边报价、 银 行间债券 市场的双 边报价及 市 场成员收益 率的估值 数据, 能够 客观并 专业地编制 指数; 最后, 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 信用评级 在 AA (含) 以下的信 用债券 ,即投资 的主要标的 是信用债 券, 因此中 债企业债 总指数与 本 基金的投资 标的与投 资理念相 一致。 本 基金的债券 投资比例 不低于 80% ,因此 ,取 90% 作为业绩比较 基准中债 券投资所 代表的权 重。本基金 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因此 , 取其余的 10% 乘以银行活期 存款利率( 税 后),作 为该部分资产所 对应的权重 。因此,本 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确定为“ 中债企业 债总指数 收益 率×90% +银行活期 存款利率 (税后) ×10% ”。 如果今后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停止计 算编 制该指数或 更改指数 名称, 或者法 律法规发生 变化, 或者有 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 普遍 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 推出, 或者是 市场 上出现更加 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 基准的指 数时 , 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市 场发展状 况及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 投资策略, 调整本基 金的业绩 比 较基准。 业绩 基准的变 更须经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 并在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 列示, 而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预 期收益和 预期 风险 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但低 于混合型 基金、 股 票型基金, 属于 中等 风险/ 收益的 产品。 招募 说明 书 5-42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 金 开立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以及投 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 用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 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 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 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招募 说明 书 5-43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债券和 银行存款 本息、应 收款项、 其它 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以 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无交 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 的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招募 说明 书 5-44 5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金 管 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 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失 按 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 错、 数据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 、招募 说明 书 5-45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因估值错 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受 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 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未 发生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 、估值错误处理 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查明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 误 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 (3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下 :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招募 说明 书 5-46 (2 )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招募 说明 书 5-47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的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 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 提下, 若 基金在每 季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收盘后每 份基 金份额的可 供分配利 润高于 0.02 元( 含) , 则次季度 第 一个月至少 进行收益 分配 1 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 例不低于收 益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配 利 润的 50% ;本基金每年收益 分配次数 最多为 12 次;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 配; 2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 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 、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人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人 的现金招募 说明 书 5-48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 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招募 说明 书 5-49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 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 费、律师 费和 诉讼费 ;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6 、基金的证券交 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 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 用、 银行 账户维 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7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 基金 托 管人根据 与 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 的财务 数 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 内、按照 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 , 基金 管 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 节假日、 休息日等 , 支付日 期 顺延。 费用自 动扣划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 据不符, 及时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 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招募 说明 书 5-50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 基金 托 管人根据 与 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 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 内、按 照 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 , 基金 管 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 节假日、 休息日等 , 支付日 期 顺延。 费用自 动扣划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 据不符, 及时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3 -9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3 、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 根据基金 发 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 管费率等相 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 等费率, 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等费 率,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 2 个工作 日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 行。招募 说明 书 5-51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 2 、 基金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 月,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 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招募 说明 书 5-52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 照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时 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 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 说明 基金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 投 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 购、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内容。 《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招募 说明 书 5-53 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 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 、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 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将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体上。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 登载 《基 金合同 》 生效 公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 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基 金份 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 媒体上。 (五)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 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 媒体上。 招募 说明 书 5-54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 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 式。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 有关 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金合 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 10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招募 说明 书 5-55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 续期限内 ,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 (十)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 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后 2 个 交易日内, 在 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 披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 息。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告 、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 明书等文 件中披露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 (十一)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招募 说明 书 5-56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媒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 上披露同 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招募 说明 书 5-57 第十六部分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 金的主要 风险有: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各 种因素的 影响,导 致基金收 益水 平变化而产 生风险, 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因 国家宏观 政策(如 货币政策、 财 政政策、行业 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化 , 证券市场的收 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 化。 本基金 主要投资 于债券, 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 变化 ,从而产生 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 波动会导 致证券市 场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 动。 (4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 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 资 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 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 值。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对 固 定收益证券利 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 利率上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险 (即利率 风险 )互为消长 。 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 要指债券 、 资产 支持证券 等信用证 券发行 主体信用状 况恶化, 导致信 用评级 下降甚至到 期不能履 行合约进 行兑付的 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 包括证券 交易对手 因违约而 产生的证券 交割风险 。 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 是指因证 券市场交 易量不足 , 导致 证券不 能迅速、 低 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 。 流 动性风险还 包括基金 出现巨额 赎回,致 使没有足 够的 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 引致的风 险。 4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 指基金运 作过程中 , 因内 部控制存 在缺陷 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 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 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 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5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的 研究水平 、 投资 管理水平直 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如果基金管 理人对经 济形势和 证券市场 判断不准 确、 获取的信息 不充分、 投资操 作出现失 误 等,都会影 响基金的 收益水平 。 6 、合规风险 招募 说明 书 5-58 合规风险指 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 违 反国家法 律、 法规的规定 , 或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有关规定的 风险。 7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投资 风险 本基金所投 资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之债 务人出现 违约 ,或在交易 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 约, 或由于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价格 下降 , 可能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此外, 受 市 场规模及交 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 ,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可 能无法在同 一价格水 平上进行 较大数量 的买入或卖 出,存在 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 ,从而对 基金 收益造成影 响。 8 、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对 债券资产 的 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因此,本基金需要 承担由于市 场利率波动 造成的风 险。 此外 ,本基金 投资于信 用评 级在 AA (含)以 下的的信 用债券的 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投资比例较 高。 如果 企业债、公司债 等信用品种的 发债 主体信用恶 化, 组合 将面临较 高的信用 风险。 如果债 券市场出现 整体 下跌 , 本基金 将无法完 全避免债券 市场系统 性风险。 二、声明 1 、投资者 投资于 本基金, 须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 接办理本 基金的销 售外,本基 金 还通过 中国建设 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等基金代销 机构代理 销售,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代 销机 构都不能保 证其收益 或本金安 全 。招募 说明 书 5-59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 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关 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出具无 异 议意见后方 可执行, 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 内在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 出现《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 基金;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招募 说明 书 5-60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 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招募 说明 书 5-61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 同》 取 得的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 《 基金合同 》 的当 事人,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以 在 《基 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 限于: (1 )认真阅读并 遵守《基 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险 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 息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和 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 购、申购 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招募 说明 书 5-62 (5 )在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 (6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决 定; (8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获 得的不当 得利; (9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义 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基 金; (2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份 额; (5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8 )选择、更换 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销 售机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 )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 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 资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 提下,为 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 基金进行 融资 融券 以及通 过证 券 金融公司 办理转融 通业务 ;


(14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 其他招募 说明 书 5-63 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 规的前提 下,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 换和非交易 过户的业 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 (8 )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履 行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投资 意向等。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 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招募 说明 书 5-64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 投资 者能够按 照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时间和方 式, 随时 查 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 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 时,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应当 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 务的 行为承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 金 管理 人承担 全部募 集费 用,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 三 )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 义务 招募 说明 书 5-65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金 合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费 用; (3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券 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 )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招募 说明 书 5-66 (9 )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 (10 )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 行监 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承 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 一 ) 召开 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5-67 (2 )更换基金管 理人; (3 )更换基金托 管人; (4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6 )变更基金类 别;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9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 或变更收费 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6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银行 承兑汇票 、 非公开定 向债务融 资工 具(PPN ),基 金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后, 可将银 行承兑 汇票 、 非公开 定向 债 务融 资工具 (PPN ) 纳入 本基金投 资范围; (7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招募 说明 书 5-68 形。 ( 二 ) 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面 告 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 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会议的 召集 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 三 )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 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会 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方式; 招募 说明 书 5-69 (3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 等)、送达 时间和地 点; (5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 通知的其 他事项 。 2 、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 四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 等方式 召开, 会议的 召开方式 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进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招募 说明 书 5-70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 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4 ) 上述第(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 意见的代理 人, 同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注 册机构记 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议通 知载明, 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可采用其他 非书面方 式授权其 代理人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在 会议召开 方式 上, 本 基金 亦 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 方式 或者以 现场方 式与 非现场 方式 相结 合的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会议 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 程序 进行。 ( 五 ) 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招募 说明 书 5-71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 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 人作为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 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 持有 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 (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首先 由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 方可做出 。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 七 )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招募 说明 书 5-72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 果。 ( 八 ) 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 讯方式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时 ,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机构 、 公证 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 束力。 (九) 本部分 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等 规 定, 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 规的部分, 如 将来法律 法规 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 改 和调整, 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招募 说明 书 5-73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 一 ) 《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 意后变 更并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 、关 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 出具无 异 议意见 后方 可执行, 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 内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 《基 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 三 ) 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 时,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招募 说明 书 5-74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 五 ) 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 六 ) 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 七 ) 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履行和 解释或与 基金 合同有 关的 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 途径解决 。 不愿或 者不能通 过 协商、 调解解 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 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终 局 的, 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招募 说明 书 5-75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杨 鶤 成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 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简称:中 国建设银 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公 众存款 ; 发放短 期、 中 期、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外结 算; 办 理票据承招募 说明 书 5-76 兑与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 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经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资 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 , 以便 基 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 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 符合 《基金合 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 的约 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国家债 券、 金融债券、 次 级债券、 中央银行 票据、 企 业债券、 公司 债券、 中期票 据、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 短期融资券 及超级短 期融资券、 可 分离交易 债券的纯 债、 资产支持证 券、 回购和银 行定期存 款等金融工 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固 定收益类 证券 (但须符 合中 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 接从二级 市场买入 股票、权 证等权益 类证 券,不参与 一级市场 的新股申 购、 增发新股、可转 换债券以及 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纯 债 部分除外) ,也不 投资二级市 场的可转 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本基金投资于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比例合计不高于 基金资产的 30% ,其中 ,本基金持 有单只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 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投 资于信 用评级 在 AA (含) 以 下的信用 债的比例 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 的 80% 。本基金持有 现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所指的信 用债包括: 金融债券( 不含政策性金 融债) 、次级债券 、企业债券 、公 司债券、 中期 票据、 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短期融资 券 及超级短期 融资券、 可 分离交易 债券的 纯债、 资产支持 证券等除 国债、 政策性 金融债和 中央 银行票据之 外的、 非国家 信用的固 定收 益类债券。 (二)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 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 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 限进 行监督: 招募 说明 书 5-77 (1 ) 本基金对债券 资产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金投资于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比例合计 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 30% 。其中,本 基金持有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在 AA (含)以下的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 如果出现信 用等级变 动等原因 导致本 基金持 有的信用评 级在 AA (含 ) 以下的 信用 债的比例低 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时, 本基金将 在 30 个交易日之内进行 调整。 如 遇流动 性问题等不 可抗力影 响, 本基金 无法在规 定时期内 调 整完毕, 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 商解决; (3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4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6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7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8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 (9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 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 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三)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本托 管协议第 十 五条第九款 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基 金托管人 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 和关联交 易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规有 关 基金禁止从 事关联交 易的规定, 基金管招募 说明 书 5-78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 系的股东、 与本 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 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 关联方发 行的证券 名单。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 责任确保 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 性、准确 性、完整 性,并负 责及时将 更新 后的名单发 送给对方 。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措 施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如基金托 管人采取 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 阻止关联 交 易发生时, 基 金托管人 有权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对 于基金管 理人已成 交的关联 交易,基 金托 管人事前无 法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 后结算,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损 失,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四)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参 与 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 准的、 经慎重 选择的、 本基 金适用的 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 基金管 理人 应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 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 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 管理 人是否按事 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进 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对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 进行更新, 新 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 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 式的, 应向 基金托管 人 说明理由, 并 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 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 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并 负 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 纠纷,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任何法 律责任及 损失。 若未履约 的交易对 手在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时 间前仍未 承担违约 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 责任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对相 应损失先 行 予以承担, 然 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 履行 情况进行监 督。 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 发现 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 定 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 方式 进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 醒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 失和 责任。 (五)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是 否 符合比例限 制进行事 后监督, 如 发 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乙 方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因 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导致 的信用风 险、 流动性风险,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 何责任。 如因 基金管理 人原因导 致基金出 现损失致 使 基金托管人 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应赔 偿基金托 管人由此 遭受的损 失。 (六)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 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 支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 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 七)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 话提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招募 说明 书 5-79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 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人收 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 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八)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 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管人 发出的书 面 提示,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 告的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合 提供 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九) 若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 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十)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 督、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 券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 清 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 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 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应 及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 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说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 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 完 整性和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 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 督, 情节招募 说明 书 5-80 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 管理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 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5. 基 金托管人 按照《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 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 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基金 托 管人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 不得自行运 用、 处分、 分配本基 金的任 何 资产 (不包 含基金 托管 人依据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结 算数据 完成 场内交 易交 收、托管资 产开户银 行扣收结 算费和账 户维护费 等费 用) 。 6. 对 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 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 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 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 7. 除 依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外,基 金托管 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 产。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基 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 资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托 管人的营 业机构开 立的“基 金 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 管理。 2. 基 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 停止募 集时,募 集的基金 份额总 额、基金 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为本基 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 账户 , 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 聘 请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 验 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 3. 若 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 达到基金 备案的条 件,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 等 事宜。 (三)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 金托管人 可以本基 金的名 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 立基金 的银行账 户,并根 据基金管 理招募 说明 书 5-81 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 付。本基 金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 2. 基 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 账户 ;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 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的有关 规定。 4. 在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条件 下,基金 托管人可 以通过 基金托管 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 金 资产的支付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 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 本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 仅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 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卡 的保管由 基金托 管人负责 , 账户资 产的管理 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名 义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 立结 算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表 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结算互 保基 金、 交收价差资 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监 会 或其 他 监管 机构 在 本托 管协 议 订立 日之 后 允许 基 金从 事 其他 投资 品 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 关于账 户开立、使 用的规定 执行。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 关规定, 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银行 间市场登 记结算机 构 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 持 有人账户 和资金 结算账户, 并 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 代表本基 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因 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 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开立 。新账户 按有关规 定使用并 管理 。 2.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 相 关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 理。 招募 说明 书 5-82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银 行 存款开 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 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 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共 同办理。 基金 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 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资产不 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理人 负 责。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 代表本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年 度审计合 同、 基金信息 披露协议 及基金投 资业务中 产生的重 大 合同, 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 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 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 将 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 处。 重大合 同的保 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 核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复核与完 成的时间 及程 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 的金额 。 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 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 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但 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 基 金管 理人对外公 布。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 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债券和 银行存款 本息、应 收款项、 其它 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 以其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 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招募 说明 书 5-83 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的 收 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 3) 交 易所 上市 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 债券 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 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的 ,按债 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5)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立 即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 一致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招募 说明 书 5-84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6) 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 份 额净值错 误处理。 (三)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的处 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 误; 基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 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当发生净 值计算错 误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处 理, 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 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 赔付,基 金管理人 按差 错情形,有 权向其他 当事人追 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失需 要 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实际 情况界定 双方承担 的责 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 条款进行 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尚不能 达成一致 时, 按基 金 管理人 的 建议执行 , 由 此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基 金财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 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 疑义或要 求基金管 理人书面 说明 ,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 成基金份 额持 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 资者或基 金 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 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 额,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 理费 和托管费的 比例各自 承担相应 的责任。 (3) 如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结果, 虽 然多次重 新计算 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 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 净 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 结果对 外公布,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 息错误(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 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财产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 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 不可 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 但是 未能发现该 错误而造 成的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 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招募 说明 书 5-85 4.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自 技术系统 设置而 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差 , 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 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如 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 法, 双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的 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 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 额净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他情形 。 (五)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六)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 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 管本基金 的全套账 册。 若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以基 金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若当 日核 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 因而 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金管 理人 的账册为准 。 (七)基金 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基金 托管人复 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基 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 金财务报 表后 ,进行独立 的复核。 核对不符 时,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共同查 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 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 3. 财务报表的编制 与复核时 间安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月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月 度报表的编 制;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的 编制;在 上 半年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告的编 制; 在 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完 成基金 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 金合同》生 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 告。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招募 说明 书 5-86 核过程中, 发现 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 符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 进 行调 整,调整以 国家有关 规定为准 。 基金管理人 应留足充 分的时间 ,便于基 金托管人 复核 相关报表及 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 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 业绩比较 基准的基 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登记 机构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编制 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分 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 保管, 则按 相关法规 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证 其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基金 托管协议 的变 更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 生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 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其 他基金 托管人接管 基金资产 ;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其 他基金 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 权; 招募 说明 书 5-87 4. 发生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事 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自出 现《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 证 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 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统一接管 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算 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7. 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8. 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并 由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招募 说明 书 5-88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9. 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 说明 书 5-89 第 二 十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 。主 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 务 1 、 正常开放期, 每次 交易结束 后, 投资者 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 及时通过 销售机构 的网 点查询和打 印交易确 认单,或 在 T+1 个工 作日后通 过 基金管理 人客服 电 话、网上 服务手段 查询交易确 认情况。 基金管理 人不向投 资者寄送 交易 确认单。 2 、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有交易 的投资者 寄送 纸质 对账 单; 每年 度结束后 15 个工 作日内 ,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 投资者寄 送 纸质对 账单。 3 、 每月结束后 ,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订阅电 子邮件对 账 单的投资者 发送电子 邮件对账 单。 投资者可以 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 (http://www.bosera.com ) “ 博时快 e 通” 系统 网上自 助订阅; 或 发送 “ 订阅电子 对账单 ” 邮件到 客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可直接拨打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话 费)订阅。 二 、网上 理财 服务 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投资者 可获得如 下服务: 1 、 自助开户交易: 投 资者 使用 建设银行、 农业银行 、 中国银行 、 工商 银行、 交通 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浦发银 行、民生 银行、邮 储银 行、中信银 行 、光大 银行、平 安银行、 广发银行 的 借记卡或 招商银行 i 理财 账户、 汇付 天下 天 天盈账户、 支付宝理财 专户均 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自 助开户并 进行网上 交易。 2 、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 以通过 基 金管理人 网站查询 所持有基金 的基金份 额、交易 记录 等信息,同 时可以修 改联络信 息等基本 资料。 3 、信息咨询服务 : 投资者 可 以利 用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获取基金和 基金管理 人各类信 息, 包括基金法 律文件、 基金管理 人最新动 态、热点 问题 等。 4 、 在线客 服: 投 资者 可 以点击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首页“ 在线客 服” , 与客服 代表进 行在 线咨询互动 。也 可以 在“您问 我答 ”栏 目中,直 接提 出有关本基 金的问题 和建议 。 三 、 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向订制短 信服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相 应短信服务 。 四 、 电子邮件 服务 招募 说明 书 5-90 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者 提供电子 邮件方式 的业务咨 询、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 净值 等服 务。 五 、 手机理财 服务 投资者通过 手机访问 博时 WAP 网站 (http://wap.bosera.com )、 博时移动 版直销网 上 交易系统(http://m.bosera.com )和博时 App 版直 销网上交易 系统 ,可 以使用 基 金理财所 需的基金交 易、理财 查询、账 户管理、 信息 资讯 等功 能和服务 。 六 、 信息订阅 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博时 网站 博时 快 e 通 、客 服中心提 交信息订制 的申请, 基金管理 人 将 以电子邮件 、手机短 信的形式 定期为投 资者发送 所订 制的信息。 七 、 电话 理财 服务 投资者拨打 博时一线通:95105568 (免长途 话费) 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 式 综合 服务: 1 、 自助 语音服务: 基金 管理人 自 助语音 系 统提供 7 ×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 投 资者可 以自助查询 账户余额、 交易情 况、 基金净 值等信息 , 也可以进行 直销交易、 密码修 改、 传真 索取等操作 。 2 、电话交易服 务:基金 管理人 直 销投资者 可 通过博 时一线通电 话交易平 台 在线办 理基 金的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变更分 红方式 、 撤单 等直销交易 业务, 其中已开 通协议支 付 账户的投资 者还可以 在线完成 认/ 申购款项 的自动划 付 。 3 、人工电话服务 : 投资 者 可以获 得 业务咨 询、信息 查询、资料 修改、投 诉受理 、 信息 订制、电话 交易人工 服务、账 户诊断 等 服务 。 4 、电话留言服务 :非人 工 服务时 间或线路 繁忙时, 投资者可进 行电话留 言。 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地址及电 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招募 说明 书 5-91 第二十 一 部分


招 募说 明书 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存 放在基金管 理人的办 公场所, 投资 者 可在办 公时间查 阅; 投资者 在支 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 复印件。 对 投资者按 此 种方式所获 得的文 件 及其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 投资者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 书。招募 说明 书 5-92 第二十 二 部分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的办公 场所,在 办公 时间可供免 费查阅。 (一)中国 证监会批 准 博时 优 势收益信 用债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 件 (二)《博时 优势收 益信用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三 )《博时 优势收 益信用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四 )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 五 )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 六 )关于 申请募集 博时 优势 收益信用 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之 法律意见 书 (七)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招募 说明 书 5-93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4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