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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景气(200011)

长城景气: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 一 四年八 月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长城景气行 业龙头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经2009 年5 月11 日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证 监许可 【2009 】386 号文批 准发 起设 立。 基金 合同于2009 年6 月30 日正 式 生效。 重 要 提 示 (一 ) 基金 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二)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认购 (或 申购 )基 金时 应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三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四)本招 募说明 书所载 内容截止日 为2014年6月29 日,有关财 务数据 和净值 表现截止 日为2014年3月31 日 (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五) 本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情 况说明 中涉 及的 与托 管相 关的基 金信 息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复核。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2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3 八、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 50 九、基 金的 业绩 .............................................................. 64 十、 基 金的 财产 .............................................................. 65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5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70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1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5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6 十六、 风险 揭示 .............................................................. 80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2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4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7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07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7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8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09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管 理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管 理办法 》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长城 景气 行业 龙头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本 招 募说 明书 阐 述了 长城景 气 行业 龙头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的 投资目 标 、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 与投 资人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事 项,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 仔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 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做 出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规 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资 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 非文 义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长城 景气 行业 龙头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 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本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托管协 议 或 本托 管协 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景 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招募说 明书 指《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招募 说明 书 是基金 向社 会公 开发 售时 对 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每 6 个月 更新 1 次 , 并于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后 的 45 日 内公 告, 更新 内容 截 至每6 个月 的最后 1 日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法律法 规 指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基金 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五 次会 议通 过,自 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 , 并经2012 年12 月28 日 第 十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 颁布 、 同年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个人投 资者 指年 满18 周岁 , 合 法持 有 现 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可以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规定的 条件 , 经中 国证 监 会批准 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 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 机构、 保险 公司 、证 券公 司以及 其他 资产 管理 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合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 或 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 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委托代 为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记录投资人 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 的日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按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程 序终 止基 金合同 的日 期 基金募 集期 限 指 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确认 的投 资 人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日期 交易时 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具体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业务规 则 指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 运作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 共同遵 守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间,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 金 存 续期 内 ,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 理人购 回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的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的所 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变更 的操 作 巨额赎 回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 金 净赎回 申请(赎 回申 请份 额 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时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节 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 款及 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基金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 及其 他媒 体 不可抗 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 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 其 他自 然灾 害 、 战 争、 骚 乱、 火灾 、 政 府征 用 、 没 收、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所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 情 况 1 、名 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 、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 心 41 层 3、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 41 层 4 、法 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5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6、设 立日 期:2001 年 12 月27 日 7、电 话:0755-23982338











传 真:0755-23982328 8 、联 系人 : 袁 江天 9 、 管理 基金情 况:目 前管 理久嘉证 券投 资基金 、长 城久恒平 衡型 证券投 资基 金、长 城久泰 沪 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消费 增值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城安 心回 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久 富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长城 品牌优 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长 城稳 健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长城 双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景气 行业 龙头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中小 盘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积极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兆中 小板 3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优化升 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 长城岁 岁金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利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增 强收 益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医疗 保健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淘 金一年 期理 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工资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等 二十 二 只基 金。 10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11 、 注册 资本 :壹 亿伍 仟 万 元 12 、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占总股 本比 例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7.059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 中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17.647 % 北方国 际信 托 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 合计 100%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二)基金管理人主 要人 员情况








1 、董 事、 监事及 高 管人员 介绍 (1)董事 杨光裕 先生 , 中 共党 员, 硕士研 究生 毕业 。 历 任江 西省审 计厅 办公 室主 任, 长城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现 任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何伟先 生, 中共 党员 , 硕 士研究 生。 曾任 职于 北京 兵器工 业部 计算 机所 、 深 圳蛇口 工 业 区电 子开 发公 司、 深圳 蛇口百 佳超 市有 限公 司等 公司,1993 年 2 月起 历任 君安证 券 有 限公司 投资 二部 经理 、 总 裁办主 任 、 公 司总裁 助理 兼资产 管理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 营 业 部 总经理 ,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 华 富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拟任总 经理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助理 、 公司副 总裁 。 现 任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总 裁、党 委副书 记 。 范小新 先生 ,中 共党 员, 经济学 博士 ,高 级经 济师 。1986 年 7 月参 加工 作, 历任 重 庆市对 外经 济贸 易委 员会 副处长 , 西 南技 术进 出口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重 庆对 外经贸 委美 国 公司筹 备组 组长 , 中 国机 电产品 进出 口商 会法 律部 副主任 , 华 能资 本服 务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工作部 副经 理。 现任 长城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副 总经 理、 董 事会 秘书、 党委 委员 、 纪委 书 记 。 梁宇峰 先生 , 中共党 员 , 复旦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历 任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发 展 总部经 理助 理、 办公 室主 任助理 、研 究所 副所 长 、 所长,2012 年 2 月起 兼任 机构业 务 总 部总经 理, 现任 东方 证券 机构业 务总 部总 经理 。 姬宏俊 先生 , 中 共党 员, 研究生 学历 , 工 商管 理硕 士。 历 任河 南省 计划 委员 会老干 部 处副处 长 、 投 资处副 处长 , 发 展计 划委 员会财 政金 融处副 处长 , 国家开 发银 行河南 省 分 行 信贷一 处副 处长 。现 任中 原信托 有限 公 司 副总 裁。 金树良 先生 ,中 共党 员, 研究生 学历 。1989 年 2 月 参加工 作, 曾任 职于 北京 大学 经 济学院 国际 经济 系。1992 年 7 月起 历任 海南 省证 券 公司副 总裁 、北 京华 宇世 纪投资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昆 仑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总裁 、 北 方国 际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 及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 、 渤 海财 产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及 总 经 理、北 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现任 北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经 济 师 。 王连洲先 生,山 东人 ,1964 年从山 东财 经学院 财政 金融专业 本科 毕业, 分配 中国人 民银行 总行 印制 管理 局工 作。1983 年 调任 全国 人大 财经委 员会 , 历 任办 公室 财金组 组长 、 办公室 副主 任、 经 济法 室 副主任 、 研究 室负 责人、 巡视员, 是中 国 《证 券法 》 、 《信托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起草 工作的 主要 组织 者和 参与 者,2000 年退 休。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谢志华 先生 , 中 共党 员, 经济学 博士 。 历 任湖 南国 营大通 湖农 场教 师、 湘西 自治州 商 业学校教 师、 北京商 学院 (现北京 工商 大学) 副院 长、北京 工商 大学校 长助 理。2003 年 至今任 北京 工商 大学 副校 长。 刘杉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中 华工 商时 报社 海外 部编辑 、 副 主任 、 中 华工 商时报 财 经新闻 部主 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深 圳分 行金 融早 报社 总编辑 ,中 华工 商时 报社 总编辑 助 理 , 现任中 华工 商时 报社 副总 编辑, 兼任 北京 工商 大学 教授、 中国 人民 大学 信托 与基金 研究 所 研究员 。 鄢维民 先生 , 经济学 学士 。 历 任江 西省 社会科 学院 经济研 究所 发展 室副 主任 , 深 圳 市 体改委 宏观 调控 处、 企业 处副处 长 , 深 圳市证 券管 理办公 室公 司审 查处 处长 , 招 银证 券 公 司副总 经理 。 现 任深 圳市 证券业 协会 常务 副会 长兼 秘书长 、 深 圳上 市公 司协 会副会 长兼 秘 书长。 熊科金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中国 银行 江西 信托 投资公 司证 券业 务部 负责 人,中 国 东方信 托投 资公 司南 昌证 券营业 部总 经理 、公 司证 券总部 负责 人, 华夏 证券 有限公 司江 西 管理总 部总 经理 ,中 国银 河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 部负责 人、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筹 备 组负责 人 , 银 河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总 经 理。2011 年7 月进 入长 城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现任 公司 董事 、 总 经理。 (2) 监事 吴礼信先生,中共党员, 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非执业) 。历任 安徽省地 矿局三 二六地 质队 会计 主管 , 深 圳中达 信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一部 部长 , 大 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计 财综合 部经 理, 大鹏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资 金结 算部 副总经 理, 第一 创业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3 年进入长城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任财务部总经理 ,现任长城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总 监,并 担任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曾广炜 先生 ,高 级会 计师 ,1992 年 7 月参 加工 作, 曾任职 于中 国燕 兴天 津公 司、 天 津开发 区总 公司 、天 津滨 海新兴 产业 公司 ,2003 年 1 月 起历 任北 方国 际信 托股份 有限 公 司信托 业务 四部 副总 经理 、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财务中 心总 经理 、风 险控 制部总 经 理 , 现任北 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风险 控制部 总经 理。 张令先 生 , 中 共党 员 , 研 究生学 历 。 历 任中 国纺 织 机械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会 计、 副科 长、 科 长、 副总 会计 师、 上海浦 发银 行信 托证 券部 科长、 副总 经理 、 东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资金 财务 管理 总部 总经 理,现 任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稽核 总部 总经 理。 黄魁粉 女士 , 中共 党员 , 工商管 理硕 士 。2002 年 7 月进 入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 曾 在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信托投 资部 、 信托 综合 部 、 风 险与 合规 管理 部 、 信 托理财 服务 中心 工作 。 现 任中原 信托 有 限公司 固有 业务 部总 经理 。 袁江天 先生 , 管理 学博 士, 曾就职 于广 西国 际信 托投 资公司 投资 管理 部 、 国 海 ( 广西 )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证券 营业 部、 总 裁 办、 北 方国 际信 托投 资股 份有限 公司 博 士后工 作站 ,现 任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兼综 合管 理部 总经 理。 王燕女 士, 中共 党员 ,江 西财经 大学 会计 学硕 士。2007 年 5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曾 在运 行保 障部 登记结 算室 从事 基金 清算 工作。2010 年 8 月进 入综 合管理 部 从 事财务 会计 工作 ,现 任公 司财务 经理 。 张静女士,中共党员,2005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法 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监察 稽核 员,2007 年 5 月进入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核 部法 务主 管。 (3 ) 高级 管理 人员 杨光裕 先生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简历 同上。 熊科金 先生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总 经理 ,简历 同上 。 彭洪波 先生 ,武 汉大 学( 武汉测 绘科 技大 学) 工 学 学士, 中南 财经 政法 大学 经济学 硕 士。曾 就职 于长 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历 任深 圳东 园路营 业部 电脑 部经 理, 公司电 子商 务 筹备组 项目 经理 , 公司 审 计部技 术主 审 。2002 年3 月进入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监 察稽核 部业 务主 管、 部门 副总经 理、 部门 总经 理、 公司督 察长 兼监 察稽 核部 总经理 、公 司 总经理 助理 兼运 行保 障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兼运 行保 障部 总经 理。 桑煜先 生, 中共 党员 ,经 济学学 士。 曾任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山 东省 分行 、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 基金 托管 部。2002 年 8 月 进入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市场 开发 部业务 主管 、 运行保 障部 副总 经理 、运 行保障 部总 经理 、市 场开 发部总 经理 、综 合管 理部 总经理 、公 司 总经理 助理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兼市 场开 发部 总经 理。 杨建华 先生 ,中 共党 员, 北京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曾 就职于 大庆 石油 管理 局、 华为技 术 有限公 司、 深圳 和君 创业 有限公 司、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2001 年 10 月 进入长 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任 基金经 理助 理、 “长 城安 心 回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长城 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现任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投资总 监兼 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 长城 久泰 沪深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久富 核心 成 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 “ 长城 品牌 优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车君女 士, 中共 党员 , 经 济学硕 士。 曾任 职于 深圳 本鲁克 斯实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1993 年起先 后在 中国 证监 会深 圳监管 局市 场处 、机 构监 管处、 审理 执行 处、 稽查 一处、 机构 监 管二处 、党 办等 部门 工作 ,历任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正处 级调 研员等 职务 。 现任公 司督 察长 兼监 察稽 核部总 经理 。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历 蒋劲刚 先生 , 天津 大学 材 料系工 学学 士 、 天 津大 学 管理学 院工 学硕 士 。 中 国 籍。 曾就 职 于深圳 市华 为技 术有 限公 司、 海南 富岛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2001 年10 月进 入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历任 运行 保障 部 交易室 交易 员 、 交 易主 管 、 研 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机 构理财 部投 资经 理。自2010 年1月22日至2012 年3月6日 担任长 城消费 增值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的基金经 理, 自2010 年11 月18 日起 任本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自2012 年3月6日 起兼 任久 嘉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 经理。 赵波先生 ,伦敦大 学皇家 霍洛威学 院学士、 伦敦城 市大学卡 斯商学院 硕士。 具有6年证 券从业 经历 。 曾就 职于 中 银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2011 年 进入 长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曾 任行业 研究 员、 “长 城品 牌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经 理助 理, 自2014 年4 月至今 任 “长 城景气 行业 龙头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长城景 气行 业龙 头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历任 基金 经理 如下 : 徐 九龙 先 生自2009 年6月30 日 该基 金合 同生 效 至2010 年11 月17 日担 任基 金经理 。 3、本 公司 公募 基金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下 : 熊科金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杨建华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执 行委 员 、 公司 副总 经理 、 投资 总监 兼基 金管 理部总 经 理 、基 金经 理 。 秦玲萍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 钟光正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副总 经理 ,基 金经 理。 徐九龙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 基金 经理 。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认购 和申 购费 用 、 基 金 赎回手 续费 用和 管理 费以 及法律 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 金的除 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更 换登记 结算 机构 , 获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登记结 算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选择、更 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销售 代理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 行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 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 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 益 ; (16)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 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运作 管理 办法 》 、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 的行 为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为 的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性 行 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健全、 完善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度是 规范 公司 行为 , 有 效 防范经 营风 险, 实现 公司 持 续、 稳健发 展的 主要 保证 , 也 是公司 经营 管理 水平 的重 要标志 。 为 此, 公司 建立 高效运 行、 控 制严密 、科 学合 理、 切实 有效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1 、风 险控 制的 目标 公司风 险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是建立 一个 决策 科学 、运 营规范 、管 理高 效和 持续 、稳 定 、 健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实体 。具体 目标 是: (1)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 行业规 章和 公司 各项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建立 符合 现代 企业 制 度要求 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 形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 行机 制和监 督机 制;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3) 不断 提高 基金 管理 的 效率和 效益 , 在有 效控 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 努 力实 现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最大 化; (4) 努力 将各 种风 险控 制 在规定 的范 围内 , 保 障公 司 发展战 略和 经营 目标 的全 面实施 , 维护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5)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塞漏 洞、 消 除隐 患、 保 证业务 稳健 运行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 。 2 、建 立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原 则 公司按 照 合 法、 合规 、 稳 健的要 求, 制定 明确 的经 营方针 , 建 立合 理的 经营 机制。 在 建立风 险控 制制 度时 应严 格遵循 以下 原则 : (1 )全 面性原 则:风 险控 制制度应 覆盖 公司的 各项 业务、各 个部 门和各 级人 员,并 渗透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2 )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风 险控制 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风 险 , 公 司组织 体系 的构成 、 内部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点 ; (3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风 险控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 应当独立 于风 险控制 的建 立和执 行部门 ;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 合 规审 查委 员会 、 督 察 长和监 察稽 核部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 权威 性 ,负 责对 公司 各部 门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 和检查 ; (4 )有 效性原 则:风 险控 制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和监 管部 门的规 章, 具有高 度的权 威性 ,成 为所 有员 工严格 遵守 的行 动指 南; 执行风 险控 制制 度不 能存 在任何 例 外 , 公司任 何员 工不 得拥 有超 越制度 或违 反规 章的 权力 ; (5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风 险控制应 随着 公司经 营战 略、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 和 完 善 ; (6 )防 火墙原 则:公 司基 金投资、 研究 策划、 市场 开发等相 关部 门,应 当在 空间上 和制度 上适 当分 离, 以达 到风险 防范 的 目 的。 对因 业务需 要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 应 制 定 严格的 批准 程序 。 3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 确立 加强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指 导思 想, 确定 风险 控制的 目标 和原 则; (2 ) 建立 层次 分明 、权 责 明确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 (3 ) 建立 公司 风险 控制 程 序; (4 ) 对公 司内 部风 险进 行 全面、 系统 的评 估, 制定 风险控 制计 划; (5 ) 确定 公司 风险 控制 的 路径和 措施 ; (6 )保 障风险 控制制 度的 持续性和 有效 性,制 定可 行的风险 控制 制度的 评价 和检查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机制。 4 、风 险控 制体 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设 置内 部机 构, 并在 此基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严密有 效 的多级 风险 防范 体系 : (1 )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 下设 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内部 控制的 监督 、 审 查和 公司 的审计 工 作。 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有效 性进 行评 价,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和基 金业 务运 作的合 法合 规 性进行 监督 检查 , 协 助董 事会建 立并 有效 维持 公司 内部控 制系 统, 对公 司经 营中的 风险 进 行研究 、 分 析和 评估 , 并 提出风 险防 范措 施和 建议 , 保证 公司 的规 范健 康发 展。 风 险控 制 与审计 委员 会的 基本 职能 为: ①协助 董事 会建 立科 学合 理、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和制 度 体 系 。 ②审 查 、 评价 公司基 金投 资管理 制度 、 市场营 销管 理制度 、 风险 管理制 度等 各项 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合法 合规 性、 合理性 和有 效性 。 ③检查 和评 价公 司管 理和 资产经 营、 基金 管理 和资 产经营 中对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部 门规 章以 及基 金合同 的遵 守和 执行 情况 ,并出 具评 估意 见或 改正 方案; ④定期 或不 定期 听取 公司 主要经 营管 理人 员关 于风 险管理 工作 的汇 报; ⑤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并 提出改 进意 见; ⑥评估 公司 管理 和基 金管 理中存 在或 潜在 的风 险 , 检 查和评 价公 司各 项业 务风 险控 制 工作的 有效 性, 并提 出改 进意见 ; ⑦检查 公司 会计 政策 、财 务 状况 和财 务报 告程 序, 与外部 审计 机构 进行 交流 ; ⑧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工 作进 行考 核; ⑨董事 会安 排的 其他 事项 。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察 长作 为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 员会 的执行 机构 ,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 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风险 控制与 审计 委员 会的 授权 进行工 作。 (2 )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 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 行的预 防和控 制。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 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 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 投资策 略, 对基 金的 总体投 资情 况提出 指导 性意 见, 从而 达到分 散投 资风 险, 提高 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性的 目的 。其 在风 险控 制中主 要职 责为 : ①研究 并确 立公 司的 基金 投资理 念和 投资 方向 ; ②决定 基金 资产 在现 金、 债券和 股票 中的 分配 比例 ;


③审核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投 资组合 方案 ,对 其运 作过 程中的 风险 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④批准 基金 经理 拟订 的投 资原则 ,对 基金 经理 做出 投资授 权; ⑤对超 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执行委 员及 基金 经理 权限 的投资 项目 作出 决定 。 监察稽 核部 在总 经理 的领 导下 , 独 立于 公司各 业务 部门和 各分 支机 构,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中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其 在风 险控 制中 主要 职责是 : ①根据 各项 风险 的产 生环 节, 和相 关的 业务 部门 一 起, 共同 制定 对风 险的 事 前防范 和 事后审 查方 案; ②就各 部门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评 价、 报告 及建 议职 能 ; ③调查 公司 内部 的违 规案 件,协 助监 管机 构处 理相 关事宜 ; ④对基 金运 作和 公司 内部 管理进 行日 常监 督与 稽核 ,并向 总经 理汇 报。 (3 )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公司 各部 门对自 身业 务工 作中 的风 险进行 的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 公司各部 门根据 经营计 划 、业务规 则及本 部门 具体 情况制定 本部门 的工 作流 程及风 险控制 措施 ,达 到: ①一线 岗位 双人 双职 双责 , 互相监 督; 直 接与 交易、 资金、 电 脑系 统、 重 要空 白 支票、 业务用 章接 触的 岗位 , 实 行双人 负责 ; 属 于单 人、 单 岗处理 的业 务, 强化 后续 的监督 机制 ; ② 相关 部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 制衡 。关 键部门 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要 业务 凭据顺 畅传 递的 渠道 , 各 部门和 岗位 分别 在自 己的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各自 的职 责, 将 风险 控 制在最 小范 围内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其前 身 “中 国人 民建设 银行 ” 于1954 年成 立, 1996 年易名 为 “中 国建 设银 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是 中国 四 大商业 银行 之一 。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由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2004 年9 月 分立 而成 立 , 承 继了 原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商业银 行业 务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中国建 设银 行( 股票 代码 :939) 于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港 联合 交易所 主板 上市 , 是 中国 四大商 业银 行中 首家 在海 外公开 上市 的银 行。2006 年 9 月11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 家 H 股公 司晋身 恒生 指数 。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 建设银 行 A 股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3 年12 月31 日 , 中国建 设银 行资 产总额153,632.10 亿元 , 较 上年 增 长9.95%; 客户贷 款和 垫款 总额 85,900.57 亿 元, 增长 14.35% ;客户 存款 总额 122,230.37 亿元 ,增 长7.76% 。 营 业收 入5,086.08 亿 元 , 较 上年 增长10.39% , 其 中,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 10.29% , 净利息 收益 率(NIM) 为 2.74%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 收入1,042.83 亿 元, 增长11.52% ,占 营 业 收入比 重 为 20.50% 。成 本 费用开 支得 到有 效控 制, 成本收 入比 为 29.65% 。 实 现利润 总额 2,798.06 亿元 , 较 上年 增 长 11.28% ; 净 利 润2,151.22 亿 元, 增 长11.12% 。 资 产质量 保持 稳定 , 不 良贷 款 率0.99% , 拨备覆 盖 率268.22% ; 资本 充足率 与核 心一 级资 本充 足率分 别为 13.34% 和10.75% , 保持 同 业领先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分 支机 构 14,650 个, 服务于306.54 万 公司 客户 、2.91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亿个人 客户 ,与 中国 经济 战略性 行业 的主 导企 业和 大量高 端客 户保 持密 切合 作关系 ;在 香 港、新 加坡 、法 兰克 福、 约翰内 斯堡 、东 京、 大阪 、首尔 、纽 约、 胡志 明市 、悉尼 、墨 尔 本、台 北、 卢森 堡设 有海 外分行 ,拥 有建 行亚 洲、 建银国 际、 建行 伦敦 、建 行俄罗 斯、 建 行迪拜 、建 行欧 洲、 建信 基金、 建信 租赁 、建 信信 托、建 信人 寿等 多家 子公 司。 2013 年, 本 集团 的出 色业 绩与良 好表 现受 到市 场与 业界的 充分 认可 , 先 后荣 获国内 外 102 项 奖项 ,多 项综 合排 名进一 步提 高, 在英 国《 银行家 》杂 志“ 全球 银 行1000 强排 名 ” 中位列 第5 , 较 上年 上升2 位; 在 美国 《福 布斯》 杂志 发布的 “2013 年 度全 球上 市公 司 2000 强排名 ” 中 , 位 列第2 , 较 上年上 升 13 位 。 此 外 , 本 集团还 荣获 了国 内外 重要 机构授 予的 包括公 司治 理、 中小 企业 服务、 私人 银行 、现 金管 理、托 管、 投行 、养 老金 、国际 业务 、 电子商 务和 企业 社会 责 任 等领域 的多 个专 项奖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 处、 理 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 老金 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 算处、 监督稽 核处 等 9 个职 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 投资托 管服 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共 有员 工220 余 人。 自 2007 年 起, 托管部 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控 制审 计, 并已 经成 为常规 化的 内 控工作 手段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新丰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营运 管理 部, 长期 从事 计划财 务、 会计 结算 、 营 运管理 等工 作,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纪伟,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计划 财务 部、 信贷 经营 部、公 司业 务部 ,长 期从 事大客 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作 ,具 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张军红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行零 售业 务部 、个 人银 行业务 部、 行长 办公 室, 长期从 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业 务管 理 等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 委 托代理 部, 长 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黄秀莲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长 期从事 托 管业务 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 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 实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量 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稳 步发 展,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断 扩大 ,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断 增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社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老 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是目前 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 已托管349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赢得 了 业内的 高度 认同 。中 国建 设银行 自 2009 年至 2012 年连续 四年 被国 际权 威杂 志《全 球托 管 人》 评为 “中 国最 佳托 管 银行” ; 获 和讯 网的 中国 “ 最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 奖 ; 境内权 威经 济 媒体 《每 日经 济观 察》 的 “ 最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奖;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优 秀托管 机构 ”奖 。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 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备 了专 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 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 授 权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 方法 和程序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自行开 发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及 基金 合 同规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督 ,并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 开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 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发 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实, 督促 其纠 正, 并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 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情况 ,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 黄 念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网站:www.cc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10-662756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佺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传真:(010)85108223 联系人 :逄慧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4) 交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宋 亚平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7) 中国光 大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唐 双宁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客服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8) 华夏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电话:010-85237356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姜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 中国民 生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 董 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信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丰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1) 北京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联系人 : 谢 小华 客服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徐 伟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13) 平安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芮蕊 电话:0755-25879756 传真:0755-25879196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4) 上海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宁 黎明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 :张 萍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15)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 区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 区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伟 联系人 : 宋 永成 联系电 话:0755-25188266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公司网 站:www.961200.net (16)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 何 茂才 电话:0769-22321089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7)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包头 市钢 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张 晶、 刘芳 联系电 话: (0472 )5109729 传真: (0472 )5176541 客服电 话 : 内 蒙古 地区 : 0472-96016 ; 北 京地 区: 010-96016 ; 宁 波地 区 : 0574-967210 ; 深圳地 区:0755-967210 ; 成都地 区:028-65558555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18) 国元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电话:0551-2257012 联系人 :祝 丽萍 客服电 话: 全国 统一 热 线4008888777 ,安 徽省 内热 线 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19) 渤海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站:www.bhzq.com (20) 长城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1) 东方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2) 广州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 17 楼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3) 国都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 :黄 静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4) 国盛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联系人 :陈 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25) 国泰君 安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26) 国信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7) 海通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淮海 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客服电 话: 4008888001 、95553 网站:www.htsec.com (28) 中航证券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8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9)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3290845 联系人 : 肖 亦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0) 平安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宇翔 联系人 :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16168 网址:www.pingan.com (31) 申银万 国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汪 建熙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32) 世纪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1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1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方文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33) 长江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4) 招商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5) 中国 银 河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 :田嶶 咨询电 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6) 中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电话:010 -85130577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108.com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37) 齐鲁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炜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8) 中信万 通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39) 安信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公司网 站:www.essence.com.cn (40) 光大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 李 芳芳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41) 恒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 张 同亮 客服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2)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3) 西部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地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陕西 信托 大 厦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06172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热 线:029 —87419999 联系人 : 崔 轶梅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4) 东海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59 号 投资 广场1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区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广 场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50586660-8853 传真:021-50586660-8881 联系人 :程 学军 客服电 话:021-52574550 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网址:www.longone.com.cn (45) 日信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 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联系电 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46) 华宝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袁月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00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7) 民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生 金融 中 心A 座16-18 座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电话:010-85127622 联系人 :赵 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8)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第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 :陈 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站:www.cs.ecitic.com


(49) 天源证 券经 纪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 6 楼 法人代 表: 林小 明 联系人 :王 斌 联系电 话:0755-33331188-8801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公司网 站:www.tyzq.com.cn (50)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之锁 联系人 :梁 宇 联系电 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公司网 站:www.hrsec.com.cn (51) 华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慎修 联系人 :杨 玲 电话:0755-83025430 传真:0755-83025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52)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国海 大厦 电话:0755-83702462 传真:0755-83700205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 张 亦潇 客服电 话:95563 公司网 站:www.ghzq.com.cn (53)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丁 思聪 传真:0571-8606516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54) 民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联系人 :赵 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 -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5) 大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 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世 贸中 心 A 座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客户服 务热 线: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56)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公司网 站:www.dxzq.net.cn (57)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8)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39、41 、42 、43 、 44 楼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www.gf.com.cn (59 )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站:www.swsc.com.cn (60)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61)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联系电 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62)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8 楼 8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张 姚杰 联系电 话:021-38509636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63)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 高 莉莉 联系电 话:020-87599121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64) 万银财 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盘古 大 观 A 座 3201 法定 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刘 媛 联系电 话:010-59393923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公司网 站:www.wy-fund.com (65)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 琳 联系电 话:010-85189120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公司网 站:www.myfund.com (66)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昌庆 联系人 :孙 晋峰 联系电 话:010-67000988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公司网 站:www.zcvc.com.cn (67)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阿婷 联系电 话:0755-82721106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licaike.hexun.com (68)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 文斌 联系人 :金侃 联系电 话: 021-58870011-670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并 另行 公告 。销 售机 构可以 根 据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售 城市 、网 点, 并另 行公告 。 (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联系人 : 张 真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 北 京国 枫凯文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一 号 A 座 12 层 负责人 :张 利国 经办律 师: 刘洪 蛟、 李雅 婷 电话:0755-23993388 传真:0755-86186205 联系人 : 李 雅婷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办公 地址 ) : 北京 市 东城区 东长 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安 永大 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签章注 册会 计师 : 昌 华、 周刚 联系人 :李 妍明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09 年 5 月 11 日证监 许可 【2009 】386 号 文核准 , 由管理 人依 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有 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募集 , 募 集期 自2009 年6 月1 日到2009 年6 月26 日, 共募 集1,964,631,732.69 份基金 份额 ,募 集户 数 为24,997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09 年6月30日 正式 生效 。 (三)基金的运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不定期 。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合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 。 七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 明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上 述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具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告 。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招募 说明 书 中载明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最迟于 开始 日前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其 基金 份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每笔 申购 申请 不得 低 于1,000 元(含 申购 费)。 本基金 定期 定额 业务 不受 此最低 申 购金额 限制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笔赎 回申 请 不受 限制 。 投 资者 每个 交易 账 户不设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限制。 3、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的 申购的 金额和 赎回 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3 个工 作日 至少 在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 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4.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投资 者实 质利 益的 前提 下调整 上 述原则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3个 工作 日 前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 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 购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或 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果 为 准 。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不 高于1.5% ,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 递减 ,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 内 如果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费 率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200 万元 1.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5 %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归 基金 管理 人及代 销机 构所 有, 主要 用于本 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等各 项费用 。 2、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持有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 % 1 年(含)-2 年 0.25 % 2 年(含)以上 0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 费 用 由 赎回 基 金 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承 担,赎 回 费 总 额的 25 % 归基 金财 产 , 75 %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交 易等)进 行基 金交 易 的投资 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促 销活 动范 围 内的投 资者 调整 基金 申购 费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 对于 500 万元 ( 含) 以 上的 申购, 净申购 金 额=申 购金 额- 固定 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投 资者 申购 长城 景气 行业龙 头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6,000.00 元,T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200 元, 其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6,000.00/ (1+1.5%)=5,911.33 元 申购费 用=6,000.00 -5,911.33 =88.67 元 申购份 额=5,911.33/1.200 =4,926.11 份 即投资 者缴 纳申 购款6,000.00 元 ,获 得4,926.11 份长城 景气 行业 龙头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假 定T 日 长城景 气行 业 龙头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1.200 元,投 资者 赎回 其持 有 的10,000 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 期 10 个月 ,则 : 赎回总 额=10,000 ×1.200 =12,000.00 元 赎回费 用=12,000.00 ×0.5% =60.00 元 赎回金 额=12,000.00 -60 =11,940.0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其 持有 的 10,000 份长 城景 气行 业龙 头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获得 赎回 金 额11,940.00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 式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收市 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 数 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 的误差 在基 金财产 中 列支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 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5、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申 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连续 两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 付最 长 不得 超 过20 个工作 日 ,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投 资 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 分予 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 予以 公 告 。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 理。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日以 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通过 邮 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一)其它暂停申 购和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 为了 更好 的保 护投 资人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出现 可能有 损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在 指定 媒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体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 发 生 《基 金合 同》 或招 募说明 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日但 少于2 周, 暂停 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 停公告 1 次。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 换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按规 定申 请将 所持 有的本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并在 同一 注册 登记 人登记 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基金 转换 收取 相应 费用, 费用 详 情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十三部 分“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本 基金 与长城 久恒 平衡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长 城久 泰沪深 3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城货 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消 费增值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长 城安 心 回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品牌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城稳 健增 利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双动 力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中小盘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长 城 积极增 利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优化 升级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保 本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 久利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医疗 保健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之间 的 基金转 换业 务。 (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定期 定额 投资 ” 是 指投 资者可 通过 本基 金的 销售 机构提 交申 请, 约定 每月 扣款时 间、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指定的 销售 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资 金账户 内自 动 完成扣 款和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种 长期 投资 方式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通过 建设 银行、 招商 银行 、农 业银 行、交 通银 行、 工商 银行 、 华夏 银 行、 中 国银 行、 光大 银行 、上海 银行 、中 信银 行、 北京银 行、 民生 银行 、浦 发银行 、平安 银行 、 深圳 农村 商业 银行 、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 包 商银行 、 中 信建 投证 券、 国泰君 安证 券、 申银万 国证 券、 海通 证券 、长城 证券 、银 河证 券、 招商证 券、 国盛 证券 、 国 信证券 、华泰 证券、 平安 证券 、 齐 鲁证 券、广 州证 券、 世纪 证券 、安信 证券 、 长 江证 券、 中信证 券、 恒 泰证券 、中 信万 通证 券、 日信证 券、 华宝 证券 、民 生证券 、天 源证 券 、 华融 证券 、 华西 证 券、 国海 证券 、 中 信证 券 (浙 江) 、 信 达证 券、 广发 证券 、 西 南证 券、 深圳 众 禄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诺 亚正 行( 上海)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 公司 、 上海 天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万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售 有限 公 司 、北 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司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等 机构为 投资 者提 供本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的 服务 ,详 情请查 阅相 关公 告。 (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注 册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八 、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本基金 在合 理的 资产 配置 基础上 ,通 过投 资于 景气 行业或 预期 景气 度向 好的 行业中 的 龙头上 市公 司, 实现 基金 资产的 持续 稳定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 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 金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30-80% ; 债券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0-70% ;权 证投 资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范 围为0-3% ;现金 以及 到期日 在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 金 80% 以上 的股 票资 产投资 于景 气 行 业或 预期 景气度 向好 的行 业中 的龙 头企业 。 本基金 不超 过 20 % 的股 票 资产投 资于 景气 行业 龙头 以外的 其他 企业 , 获取 其 他企业 的成 长 收益。 景气 行业 龙头 以外 的其他 企业 具体 包括 :景 气行业 中的 非龙 头企 业和 非景气 行业 中 的优势 企业 。 (三)投资策略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将依 据市 场情 况灵 活进行 基金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采用 “自 上而 下” 和“自 下而 上” 相结 合的 方法进 行大 类资 产配 置。 自上而 下 地综合 分析 宏观 经济 、 政 策环境 、 流动 性指 标等 因 素, 在此 基础 上综 合考 虑 决定股 票市 场、 债券市 场走 向的 关键 因素 ,如对 股票 市场 影响 较大 的市场 流动 性水 平和 市场 波动水 平等 ; 对债券 市场 走势 具有 重大 影响的 未来 利率 变动 趋势 和债券 的需 求等 。自 下而 上地根 据可 投 资股票 的基 本面 和构 成情 况,对 自上 而下 大类 资产 配置进 行进 一步 修正 。在 资本市 场深 入 分析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将 参考基 金流 动性 要求 ,以 使基金 资产 的风 险和 收益 在股票 、债 券 及短期 金融 工具 中实 现最 佳匹配 。 2、 景气行 业配 置策 略 由于不 同行 业在 不同 的经 济周期 中表 现出 不同 的运 行态势 ,本 基金 将结 合宏 观经济 分 析结果 ,运 用长 城基 金景 气行业 评价 体系 对相 关经 济指标 进行 定性 和定 量分 析,以 选择 在 不同经 济环 境下 景气 度较 高的行 业作 为 股 票资 产配 置的重 点。 本基金 将在 申银 万 国 23 个 一级行 业分 类标 准的 基础 上, 参考 各行 业主 营业 务构 成和运 作特点 确定 景气 行业 的评 价对象 。 对 于子 行业 划分 较为细 致的 一级 行业 , 如 医药生 物行 业、 化工行 业, 本基 金将 以具 体子行 业作 为考 虑对 象范 围,利 用长 城基 金景 气行 业评价 体系 进 行行业 景气 度判 断。 对于 行业内 企业 主营 业务 和运 作模式 较为 相近 的行 业, 本基金 将以 一 级行业 作为 考虑 对象 范围 ,评价 行业 景气 度。 长城基 金景 气行 业评 价体 系 评价维 度 具体指 标 财务评 价 预期行 业主 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 行业 平均 毛利 率 、 净利润 变化 率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行业存 货、 应收 账 款 、现 金流、 债务 结构 政策评 价 国家政 策 产业政 策 科技发 展和 技术 进步 股票市 场评 价 相对估 值指 标 流动性 、换 手率 (1) 财务 评价 ①预期 行业 主营 业务 收入 增长率 、行 业平 均毛 利率 、净利 润变 化率 主营业 务收 入是 一个 行业 存续、 发展 的基 础, 通过 计算一 个行 业的 加权 平均 主营业 务 收入增 长率 ,并 进行 纵向 的历史 比较 ,可 以比 较清 晰地了 解该 行业 产品 的需 求变化 情况 , 从产品 需求 的角 度反 映行 业的景 气度 。 除了重 点考 察预 期行 业主 营业务 收入 增长 率, 本基 金将考 察行 业历 史平 均毛 利率和 净 利润的 变动 情况 ,以 了解 行业的 成本 、收 益构 成, 进一步 确定 该行 业是 否具 备景气 度。 财 务评价 指标 情境 分析 表归 纳了判 断一 个行 业景 气度 的参考 标准 ,以 考察 预期 行业主 营业 务 收入增 长率 、行 业平 均毛 利率和 净利 润变 化率 之间 的交互 作用 对行 业景 气度 的影响 。 财务评 价指 标情 境分 析表 预期行 业主 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行业平 均毛 利率 景气度 情形1 上升 上升/ 不变 上升 情形2 上升/ 不变 上升 上升 情形3 上升 下降 参考净 利润 变化 情形4 下降 不变/ 下降 下降 情形5 不变/ 下降 下降 下降 情形6 下降 上升 参考净 利润 变化 以情形6 为 例, 当行 业主 营业务 收入 增长 率出 现下 滑,行 业平 均毛 利率 上升 时,需 考 察净利 润的 变动 情况 以分 析价格 、成 本、 销售 情况 的变化 ,从 而确 定行 业景 气度。 对某 些 具体行 业进 行分 析时 ,采 用的财 务评 价指 标将 做一 定的调 整, 如银 行业 。本 基金在 考察 银 行业景 气度 时, 将根 据银 行业的 具体 情况 ,分 析其 净息差 、净 利差 、拨 备覆 盖率等 具有 行 业特征 的指 标, 而不 采用 分析制 造业 、工 业企 业时 通用的 毛利 率指 标。 ②行业 存货 、应 收账 款、 现金流 、债 务结 构 行业存 货、 应收 账款、 现金 流和债 务结 构等 指标 考察 的重点 在于 行业 内企 业的 流动性 。 当行业 处于 景气 周期 时, 其存货 周转 率、 应收 账款 周转率 较 高 ,一 定程 度上 反映了 产品 的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市场需 求较 为旺 盛, 企业 流动性 也相 应充 足。 流动性 指标 在行 业具 备景 气度时 通常 能稳 定在 一定 的水平 , 但当 行业 景气 拐点 出现时 , 这些指 标往 往会 出现 下行 趋势, 表现 为企 业存 货数 量增加 ,应 收账 款回 收不 利,现 金流 紧 张,公 司的 杠杆 率上 升。 这种情 形下 ,公 司再 融资 能力将 会降 低, 信用 评级 下降, 流动 性 缺失, 该行 业的 营运 和发 展将受 到严 重阻 碍。 本基 金特别 将上 述四 个指 标作 为行业 运作 状 况的指 针, 以及 时发 现行 业景气 度和 投资 机会 的变 化,尤 其是 景气 度的 恶化 。 (2) 政策 评价 ①国家 政策 国家政 策对 行业 的扶 持通 常是改 变一 个行 业景 气度 的标志 。考 虑到 政策 出台 与行业 景 气度提 升的 时点 之间 可能 存在一 定的 时滞 性, 即政 策不能 直接 体现 为行 业主 营业务 收入 的 大幅度 提高 或者 毛利 率、 净利润 的稳 步上 升, 本基 金将持 续跟 踪国 家相 关新 政,关 注政 策 的落实 情况 ,及 时捕 捉行 业景气 度发 生提 升的 时机 。 ②产业 政策 产业政 策出 台, 尤其 是行 业整合 等相 关政 策进 入实 质操作 阶段 ,将 有助 于整 合行业 资 源,提 高企 业营 运效 率和 要素利 用率 ,从 而使 行业 进入景 气周 期。 本基 金将 重点分 析产 业 政策的 贯彻 效果 和实 施后 行业的 运作 效率 ,以 确定 行业景 气是 否出 现。 另外 ,产业 进入 壁 垒相关 的政 策将 有助 于遏 制新的 竞争 者的 出现 ,此 时本基 金对 于产 业的 分析 将集中 在现 有 竞争态 势对 行业 运作 效率 提升程 度的 评价 上。 ③科技 发展 和技 术进 步 本基金 从两 个层 面观 察和 分析科 技发 展和 技术 进步 对行业 景气 度提 升的 作用 。第一 个 层面是 生产 、流 通环 节由 于新技 术的 运用 使运 营效 率提高 ;第 二个 层面 是新 产品的 推出 对 产业格 局乃 至社 会发 展的 影响。 新技术 在生 产、 流通 环节 的运用 将提 高行 业的 运作 效率, 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产能 和 产品周 转率 ,从 而提 升行 业潜在 价值 。本 基金 将关 注用于 生产 、流 通环 节的 新技术 对于 行 业景气 的贡 献程 度。 本基金 从以 下三 个方 面判 断新产 品的 出现 对行 业景 气度的 影响 : (1 )新 产品 是原有 产 品的有 效替 代。 新产 品的 推出替 代了 原来 存在 的效 率较低 的老 产品 ,消 费群 体出于 提高 产 品使用 效率 的考 虑将 更多 地采用 新产 品, 从而 提高 了产品 销售 和周 转, 附加 值更高 的新 产 品市场 份额 将逐 步提 升。 (2) 新产 品有 效弥 补了 市场 需求的 空白 。 通过 对潜 在 需求的 满足 , 新产品 将能 迅速 在潜 在市 场占据 一席 之地 ;并 且基 于其市 场先 行者 的地 位, 替代产 品的 出 现和发 展将 受到 有效 遏制 , 对 行业 来说 是一 个积 极 的影响 。 (3 ) 新 产品 的出 现 创造了 需求 。 科技进 步将 创造 无限 可能 ,里程 碑式 的新 产品 的推 出将颠 覆人 类固 有的 生活 、工作 方式 。 由于 生 活、 工作 方式 的改 变,生 产效 率的 提高 ,人 类社会 对新 产品 的需 求将 逐步提 升, 从 而对行 业的 景气 度带 来持 续改善 。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3) 股票 市场 评价 ①相对 估值 指标 从财务 和政 策的 角度 进行 评估更 多地 是从 行业 基本 面角度 出发 分析 行业 景气 度,分 析 相对估 值指 标是 为了 判断 景气行 业的 估值 高低 ,以 选择恰 当的 买入 时点 。相 对估值 指标 如 PE 、PB 反映 了市 场价 格和 企业盈 利或 企业 净资 产之 间的关 系。 相对 估值 指标 可以被 分解 成 市场价 格维 度(P) 和企 业 盈利(E)/ 净 资产(B) 维度 。 综合考 察行 业相 对估 值指 标的两 个维 度与市 场相 对估 值指 标两 个维度 之间 的变 化方 向和 幅度, 以及 行业 相对 估值 指标两 个维 度 的历史 变化 情况 ,能 将企 业基本 面信 息与 价格 信息 结合起 来, 帮助 基金 管理 人判断 行业 估 值的合 理区 间, 选择 相应 的投资 时点 。本 基金 将通 过对行 业相 对估 值指 标的 横向、 纵向 分 析,选 择估 值位 于合 理区 间下限 的景 气行 业或 预期 景气度 向好 的行 业进 行投 资,动 态构 建 资产组 合。 ②流动 性、 换手 率 本基金 的投 资限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进 行行业 配置 时, 本基 金将 考察各 个 行业的 流动 性和 换手 率指 标,参 考基 金的 流动 性需 求,以 降低 股票 资产 的流 动性风 险。 3、 个股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 80 % 以 上 的股 票资 产 投 资 于 景气 行 业 或预期 景 气 度 向 好的 行 业 中的龙 头 企 业, 分享 景气 行业 成长 收 益。 此外 , 以不 高于20% 的股票 资产 投资 于其 他企 业, 以适 度提 高本基 金的 投资 灵活 性, 获取景 气行 业龙 头以 外股 票的超 额收 益。 (1) 景气 行业 龙头 企业 选 择 在景气 行业 评价 的基 础上 ,本基 金以 主营 业务 收入 行业占 比指 标作 为确 定景 气行业 的 龙头企 业的 主要 指标 。主 营业务 收入 不仅 反映 了企 业产品 的市 场接 受度 ,也 从一定 程度 上 反映了 企业 规模 。在 此基 础上, 本基 金兼 顾不 同行 业的特 点, 考察 净利 润行 业占比 、产 品 市场份 额占 比、 企业 的盈 利能力 、分 红派 现能 力、 品牌价 值、 财务 稳健 等指 标,并 对企 业 基本面 其他 方面 进 行 深入 研究, 选取 目前 位于 行业 前列的 公司 和能 快速 成为 未来行 业内 领 先的优 秀公 司, 作为 景气 行业龙 头企 业。 (2) 其他 企业 选择 景气行 业龙 头以 外的 其他 企业具 体包 括: 景气 行业 中的非 龙头 企业 和非 景气 行业中 的 优势企 业。 其他 企业 的选 择主要 考察 企业 运作 的稳 定性、 持续 性和 成长 性, 重点从 以下 几 个方面 进行 判断 : 核心竞 争力 :通 过分 析公 司的治 理结 构、 管理 团队 、上下 游关 联度 、行 业风 险的把 握 能力、 议价 定价 能力 、创 新能力 等企 业文 化要 素, 以及技 术优 势、 管理 优势 、资源 垄断 优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势、突 破行 业瓶 颈的 能力 等关键 因素 来评 估企 业的 核心竞 争力 。 持续增 长率 : 本 基金 以公 司未来2-3 年的 复合 增长 率作为 其他 企业 筛选 的关 键指标 , 强调其 增长 的核 心竞 争力 因素, 淡化 行业 因素 。 资产盈 利能 力、 周转 率以 及预收 款: 某个 公司 基本 面的转 好或 持续 增长 的先 期指标 之 一 是 公 司 的资 产 盈 利能 力, 特 别 是 资产 回 报 率(ROA) 、 净 资 产 收益 率 (ROE ) 、资 本 收 益率 (ROIC ) 、 周 转率 以及 预收 款。 明 显高 出同 业的 周转 率水平 及预 收款 的持 续增 长可预 示该 公 司具有 良好 增长 潜力 以及 较高的 保障 性。 毛利率 :本 基金 重视 毛利 率维持 在较 高水 平或 能够 稳步提 升的 企业 。 相对估 值指 标: 运用PEG 、企业 价值 倍数 (EV/EBITDA ) 、PE 等 相对 估值 指标 定量研 究 来构建 其他 企业 股票 组合 。其中 最主 要的 估值 标准 是 PEG ,它 能够 很好 地反 映公司 的成 长 性以及 目前 的静 态估 值水 平,本 基金 将重 点关 注具 备较 低 PEG 的其 他企 业。 4、债 券投 资策 略 当股票 市场 投资 风险 和不 确定性 增大 时, 本基 金将 择机把 部分 资产 转换 为债 券资产 , 或通过 参与 一级 股票 市场 、债券 市场 交易 获取 低风 险收益 ,以 此降 低基 金组 合资产 风险 水 平。 本 投资 组合 对于 债券 的投资 以久 期管 理策 略为 基础, 在此 基础 上结 合收 益率曲 线策 略、 个券选 择策 略、 跨市 场套 利策略 对债 券资 产进 行动 态调整 ,并 择机 把握 市场 低效或 失效 情 况下的 交易 机会 。 (1) 久期管 理策 略 本基金 建立 了债 券分 析框 架和量 化模 型, 通过 预测 利率变 化趋 势, 确定 投资 组合的 目 标平均 久期 ,实 现久 期管 理。 本基金 将债 券市 场视 为金 融市场 整体 的一 个有 机部 分,通 过“ 自上 而下 ”对 宏观经 济 形势、 财政 与货 币政 策, 以及债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等 因素的 分析 ,主 动判 断利 率和收 益率 曲 线可能 移动 的方 向和 方式 ,并据 此确 定资 产组 合的 平均久 期。 当预 测利 率和 收益率 水平 上 升时, 建立 较短 平均 久期 或缩短 现有 债券 资产 组合 的平均 久期 ;当 预测 利率 和收益 率水 平 下降时 ,建 立较 长平 均久 期或增 加现 有债 券资 产组 合的平 均久 期。 债券资 产投 资建 立 的 分析 框架包 括宏 观经 济指 标和 货币金 融指 标, 分析 金融 市场中 各 种关联 因素 的变 化, 从而 判断债 券市 场趋 势。 宏观 经济指 标 有 GDP 、CPI 、PPI 、固 定资 产 投资、 进出 口贸 易; 货币 金融指 标包 括货 币供 应 量 M1/M2 、新 增贷 款、 新增 存 款、超 额准 备金率 。宏 观经 济指 标和 货币金 融指 标将 用以 分析 央行的 货币 政策 ,以 判断 市场利 率变 动 方向; 另一 方面 ,央 行货 币政策 对金 融机 构的 资金 流也将 带来 明显 的影 响, 从而引 起债 券 需求变 动。 本基 金在 对市 场利率 变动 和债 券需 求变 动进行 充分 分析 的基 础上 ,选择 建立 和 调整最 优久 期债 券资 产组 合。 (2) 收益率 曲线 策略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本基金 将 在 确定 资产 组合 平均久 期的 基础 上, 根据 利率期 限结 构的 特点 ,以 及收益 率 曲线斜 率和 曲度 的预 期变 化,遵 循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率最大 化配 比原 则, 建立 最优化 的债 券 投资组 合, 例如 子弹 组合 、哑铃 组合 或阶 梯组 合等 。 (3) 个券选 择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个券 基本 面和估 值的 研究 ,选 择经 信用风 险或 预期 信用 风险 调整后 收 益率较 高的 个券 ,收 益率 相同情 况下 流动 性较 高的 个券以 及具 有税 收优 势的 个券。 在个券 基本 面分 析方 面, 本基金 重点 关注 :信 用评 级良好 的个 券, 预期 信用 评级上 升 的个券 和具 有某 些特 殊优 势条款 的个 券。 在个 券估 值方面 ,本 投资 组合 将重 点关注 估值 合 理的个 券, 信用 利差 充分 反映债 券发 行主 体的 风险 溢价要 求的 个券 ,经 风险 调整后 的收 益 率与市 场收 益率 曲线 比较 具有相 对优 势的 个券 。 (4) 跨市场 套利 跨市场 套利 是指 基金 管理 人从债 券各 子市 场所 具有 的不同 运行 规律 、不 同参 与主体 和 不同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差异 中发掘 套利 机会 ,从 而进 一步增 强债 券组 合的 投资 回报。 我国债 券市 场目 前由 交易 所市场 和银 行间 市场 构成 。由于 其中 投资 群体 、交 易方式 等 市场要 素不 同, 使得 两个 市场在 资金 面、 利率 期限 结构、 流动 性等 方面 都存 在着一 定的 差 别。本 基金 将在 确定 套利 机会可 行性 的基 础上 ,寻 找合适 的介 入时 机, 进行 一定的 跨市 场 套利。 (5) 把握市 场低 效或 失效 状况 下的交 易机 会 在市场 低效 或失 效状 况下 ,本基 金将 根据 市场 实际 情况, 积极 运用 各类 套利 以及优 化 策略对 资产 投资 组合 进行 管理与 调整 ,捕 捉交 易机 会,以 获取 超额 收益 。 ① 新券发 行溢 价策 略 在特殊 市场 环境 下新 券发 行利率 可能 远高 于市 场合 理收益 率, 在发 行时 认购 新券可 能 获得超 额收 益。 ② 信用利 差策 略 不同信 用等 级的 债券 存在 合理的 信用 利差 ,由 于短 期市场 因素 信用 利差 可能 暂时偏 离 均衡范 围, 从而 出现 短期 交易机 会。 通过 把握 这样 的交易 机会 可能 获得 超额 收益。 5、现 金管 理 本基金 将利 用银 行存 款 、 回 购和短 期政 府债 券等 短期 金融 工 具进 行有 效的 现金 流管理 , 在满足 赎回 要求 的前 提下 ,有效 地在 现金 、回 购及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等 短期 金 融工具 之间 进行 灵活 配置 。 6、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将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取 最大 的收 益, 以不 改变投 资 组合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为首 要条件 ,运 用有 关数 量模 型进行 估值 和风 险评 估, 谨慎投 资。 此外,本 基金还 将根据市 场情况,适 度参与 新股申 购(含增发 新股) , 以增加 收益。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本基金 组合 的新 股申 购( 含增发 新股 )策 略主 要体 现在从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 估值水 平、 市 场环境 三方 面选 择新 股申 购的参 与标 的、 参与 规模 和新股 的卖 出时 机。 通过 深入分 析新 股 上市公 司的 基本 情况 ,结 合新股 发行 当时 的市 场环 境,根 据可 比公 司股 票的 基本面 因素 和 价格水 平预 测新 股在 二级 市场的 合理 定价 及其 发行 价格, 指导 新股 询价 ,在 有效识 别和 防 范风险 的前 提下 ,获 取较 高的低 风险 收益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今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四)投资决策依据 及程 序 1、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2) 宏观 经济 环境 、国 家 政策和 市场 周期 分析 ; (3) 上市 公司 财务 品质 和 管理能 力, 以及 对公 司盈 利增长 能力 的预 测。 2、投 资决 策程 序 (1) 策略 研究 小组 定期 对 宏观经 济、 市场 、 行 业、 投 资品种 和投 资策 略等 提出 分析 报 告,为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经 理提 供投 资决 策依 据;对 于可 能对 证券 市场 造成重 大影 响 的突发 事件 ,及 时提 出评 估意见 及建 议; (2) 行 业公 司研 究小 组负 责建立 和维 护公 司各 层级 股票库 , 提 供重 点股 票的 基本 面 情 况及投 资要 点分 析; (3) 基 金经 理在 对经 济形 势和市 场运 作态 势进 行分 析后, 拟定 下一 阶段 基金 资产 配 置 安排, 撰写 《投 资策 略报 告》, 并对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进行 说明 。基 金经 理需 明确各 类资 产 在基金 资产 中所 占比 重, 对行业 和债 市进 行基 本面 分析 , 最终 确定 股票 资产 行业配 置情 况 和债券 配置 方法 ,做 出《 资产配 置提 案》 和重 点券 种投资 方案 ,报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讨 论 ; (4)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在基 金经理 上报 的资 产配 置提 案基础 上进 行讨 论, 并确 定下 一 阶 段的资 产配 置和 重点 券种 投资决 定, 会议 决定 以书 面形式 下达 给基 金经 理; (5) 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的 资产 配置 决议 和重 点券种 投资 决定 , 基 金经 理负 责 在 股票库 和固 定收 益产 品库 中选择 投资 的品 种, 确定 组合方 案; (6) 在基 金经 理权 限内 的 投资, 由基 金经 理自 主实 施; 超 过基 金经 理权 限的 , 根据 规 定须报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执 行委员 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批 准的 ,经 批准 后实 施。 3、交 易指 令的 下达 和执 行 (1) 基金经 理以 电子 口令 形式 或书面 形式 向集 中交 易室 下达交 易指 令; (2) 集中交 易室 主管 组织 交易 员根据 有关 规定 对投 资指 令的合 规性 、合 理性 和有 效 性 进行检 查, 确保 投资 指令 合法、 合规 ,同 时拟 定交 易计划 ; (3) 交易员 准确 及时 执行 ; (4) 集中交 易室 主管 组织 、监 督交易 员完 成交 易;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5) 集中交 易室 及时 反馈 市场 信息, 保持 与基 金经 理的 有效沟 通。 4、投 资风 险的 监控 和管 理 (1) 风险控 制与 审计 委员 会成 员、投 资总 监、 集中 交易 室主管 以及 监察 稽核 人员 负 责 投资交 易风 险监 控;


(2)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组织 实施 监控措 施, 通过 交 易 系统 检查包 括投 资集 中度 、投 资 组 合比例 、投 资禁 止、 投资 限制、 投资 权限 等交 易情 况,对 投资 风险 进行 日常 监管, 确保 投 资目标 实现 以及 投资 限制 的执行 ,并 定期 向风 险控 制与审 计委 员会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提 交 合规监 察报 告; (3) 集中交 易室 在执 行交 易指 令时, 复核 交易 指令 的合 规性并 及时 报告 ;


(4) 集中交 易室 主管 有权 修正 交易员 的交 易行 为; (5) 基金清 算室 通过 交易 数据 的核对 ,对 当日 交易 操作 进行复 核, 如发 现有 违反 《 证 券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公 司相关 管理 制度 的交 易操 作,须 立刻 向 投资总 监汇 报, 并同 时通 报监察 稽核 部及 相关 基金 经理; (6) 在交易 系统 中, 对可 量化 的投资 限制 进行 实时 交易 预警; (7) 基金绩 效评 估和 风险 管理 岗位定 期出 具基 金绩 效评 估和风 险管 理报 告, 基金 经 理 根据有 关意 见对 投资 组合 进行调 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55%×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 +45% ×中 债总 财富 指数 收 益率。 沪深300 指 数选 取了A 股 市场上 规模 最大 、流 动性 最好 的300 只股 票作 为其 成份股 , 较好地 反映 了A 股市 场的 总体趋 势, 是目 前市 场上 较有影 响力 的股 票投 资业 绩比较 基准 。 中债总 财富 指数 的编 制采 用了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结算 数据、 交易 所债 券的 成交 数据、 债券 柜 台的双 边报 价、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双 边报 价以 及市 场成员 收益 率的 估值 数据 ,并参 考了 中 国债券 市场 中部 分核 心成 员的收 益率 估值 数据 ,以 更好地 反映 债券 价格 信息 。中债 总财 富 指数是 目前 市场 上较 有影 响力的 债券 投资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股票 投资 范围 为 30-80%, 债券 投资 范围 为 0-70%。本 基金对 沪 深300 指数 和中 债总财 富指 数分 别赋 予 55% 和 45% 的 权重 符合 本基 金 的投资 特性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 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本 基金 可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 时公告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长 期平均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货 币市 场基金 ,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为 中 高 风险、 中 高 收益 产品 。 (七)建仓期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本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六个 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八)投资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低 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 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 制 :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 场 进 行债 券 回 购的资 金 余 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40 %; (6)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30-80% ;债券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 例范 围为0-70%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0)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15)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5%。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 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九)基金的融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 十)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及 债权 人 权 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 除 依法 行使 股东 权利 之外, 不直接 参 与所 投资 上市公 司 的经营 管理 ;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一)投资组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托管 人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根 据本基 金合同规定 , 于2014年7 月10日复核 了本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的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 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4 年3月31 日 ,本 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94,547,584.82 56.59 其中: 股票


94,547,584.82 56.5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8,898,000.00 5.33 其中: 债券


8,898,000.00 5.33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3,502,270.38 38.01 7 其他资 产


115,730.48 0.07 8 合计





167,063,585.68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1,198,196.50 30.83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2,259,332.32 1.3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24,648,212.00 14.8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882,000.00 0.5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831,250.00 0.5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4,929,294.00 2.97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4,840,800.00 2.9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4,958,500.00 2.99 S 综合 - - 合计 94,547,584.82 56.93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406 国电南 瑞 600,000 8,472,000.00 5.10 2 601126 四方股 份 401,025 6,925,701.75 4.17 3 002063 远光软 件 294,200 6,266,460.00 3.77 4 300275 梅安森 304,800 5,254,752.00 3.16 5 600519 贵州茅 台 30,000 4,641,000.00 2.79 6 000999 华润三 九 200,000 4,300,000.00 2.59 7 600196 复星医 药 200,000 4,006,000.00 2.41 8 002444 巨星科 技 452,091 4,001,005.35 2.41 9 600062 华润双 鹤 200,000 3,856,000.00 2.32 10 300047 天源迪 科 300,000 3,234,000.00 1.95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8,898,000.00 5.3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8,898,000.00 5.36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 券 投资 明细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6018 08 江 铜债 100,000 8,898,000.00 5.36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 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进 行股 指期货 投资 ,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方 式等, 暂 不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 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方 式等, 暂 不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进 行国 债期货 投资 ,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过公 开谴 责、处 罚。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未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股票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5,189.5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6,247.62 5 应收申 购款 14,293.3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5,730.48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063 远光软 件 6,266,460.00 3.77 重大事 项 九、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 数据截 止 日为2014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不代 表 未 来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恪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9 年6 月30 日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11.00% 1.37% 7.69% 1.17% 3.31% 0.20% 2010 年 1 月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1.53% 1.23% -5.57% 0.87% 17.10% 0.36% 2011 年 1 月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5.54% 1.02% -12.02% 0.72% -13.52% 0.30% 2012 年 1 月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5.54% 0.95% 5.78% 0.70% -0.24% 0.25%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8.72% 1.06% -4.65% 0.77% 13.37% 0.29%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2014 年3 月31 日 5.87% 1.10% -12.71% 0.81% 18.58% 0.29%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十、基金的财产 (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托管 费以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 资产承 担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二)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 值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 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 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5、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 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销 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能预 见 、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 错已 发生 ,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 错,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 极协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 偿责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 但 差错 责任 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 损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 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并 拒 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追 偿过 程中产 生的 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 基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 遭受的 直接 损失 。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并发 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止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6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截止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受同 等 分配权 ;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截止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分 配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帐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帐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 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 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允 许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可 以 从基金 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具 体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9)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的 其 他费 用。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2、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 如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除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之 外的基 金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 的规定 ,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按申 购金 额进行 分档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费 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50 万 元以 下 1.5% 50 万 元( 含)-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 含)-500 万元 0.5%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500 万 元以 上( 含)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 对于 500 万元 ( 含) 以 上的 申购, 净申购 金 额=申 购金 额- 固定 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投 资者 申购 长城 景气 行业龙 头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6,000.00 元,T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200 元, 其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6,000.00/ (1+1.5%)=5,911.33 元 申购费 用=6,000.00 -5,911.33 =88.67 元 申购份 额=5,911.33/1.200 =4,926.11 份 即投资 者缴 纳申 购款6,000.00 元 ,获 得4,926.11 份长城 景气 行业 龙头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持有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 含) -2 年 0.25% 2 年( 含) 以上 0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假 定T 日 长城景 气行 业 龙头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200 元,投 资者 赎回 其持 有 的10,000 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 期 10 个月 ,则 : 赎回总 额=10,000 ×1.200 =12,000.00 元 赎回费 用=12,000.00 ×0.5% =60.00 元 赎回金 额=12,000.00 -60 =11,940.0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其 持有 的 10,000 份长 城景 气行 业龙 头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获得 赎回 金 额11,940.00 元。 3、转 换费 用 (1)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 金的赎 回费 和转 出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二 部分 构成 , 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差异 情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基 金转换 费用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转入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剩余 部分 舍去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归转 入基金 财 产所有 。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①如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出金 额= 转出 基金 份额 × 转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金 额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入总 金额 =转 出金 额-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费率 =转入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出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转 入总金 额- 转入 总金 额/(1+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转入净 金额 =转 入总 金额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转入份 额= 转入 净金 额/ 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转 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例: 某投 资者 持有 长城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 金 10 万 份基金 份额 , 持有 期 为 100 天 , 决 定转换 为本 基金 ,假 设转 换当日 转入 基金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250 元, 转出基 金 ( 长 城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对应 赎回 费率 为0 ,申 购补差 费率 为 1.5%, 则可 得到的 转换 份 额及基 金转 换费 为: 转出金 额=100,000 ×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0 转入总 金额 =100,000 -0 =100,000 元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100,000 -100,000/(1+1.5%) =1,477.83 元 转入净 金额 =100,000 -1,477.83 =98,522.17 元 转入份 额=98,522.17/1.25 =78,817.74 份 基金转 换费 =0 +1,477.83 =1,477.83 元 ②如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 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用= 转出 金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例:某 投 资者 持有 本基金 10 万份 基金 份额 , 持有 期 为100 天 , 决 定转 换为 长城 货币 市 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假 设转 换当日 转出 基金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 转出基 金对 应 赎回费 率 为0.5%, 申购 补 差费率 为 0 ,则 可得 到的 转换份 额及 基金 转换 费为 : 转出金 额 =100,000 ×1.25 =125,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125,000 ×0.5% =625 元 转入总 金额 =125,000 -625 =124,375 元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0 转入净 金额 =124,375 -0 =124,375 元 转入份 额 =124,375/1 =124,375 份 基金转 换费 =125,000 ×0.5% =625 元 (2) 对 于实 行级 差申 购费 率(不同 申购 金额 对应 不同 申 购费率 的基 金) , 以转 入总 金额对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应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计 算申 购补差 费用 ;如 转入 总金 额对应 转出 基 金申购 费或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为固 定费 用时 ,申 购补 差费用 视 为0。 (3)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的 25 %计入 转出 基金 资产 。 (4) 计 算基 金转 换费 用所 涉 及的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均按基 金合 同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规定费 率执 行, 对于 通过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费 率优 惠活动 期间 发 生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按 照 本公司 最新 公告 的相 关费 率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 最迟 应于 新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 的投资 人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4、 本基 金的 申 购 费用 由基 金申购 人承 担 , 归 基金 管 理人及 代销 机构 所有 , 主 要用于 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等 各项费 用。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赎回 人承 担, 赎回 费将 按照赎 回当 时 适用的 费率 收取 , 所 收取 赎回费 的 25 % 归入 基金 资 产, 其 余部 分作 为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手 续费支 出。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所发 生的信 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计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四)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五)基金的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如果 基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年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度,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 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同 意,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按 规定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规 定时 间 内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性 报刊 (以 下简 称 “ 指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 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 管 理 人按 照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基 金合 同 编 制 并在 基 金份 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 月的 最 后1 日 。 (二)基金合同、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 (三)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四)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募 集情 况。 ( 五)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 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3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公 告半 年度 和 年 度 最后 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 六)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七)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季度 报 告 1、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起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有 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3、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 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按有 关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临时报告与公 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 注 册登 记机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 基金 暂 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 (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核 准或 者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在 地、 基 金托管 人所 在地 、有 关销 售机构 及其 网点 ,供 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长 期平均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货 币市 场基金 ,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为 中 高 风险、 中 高 收益 产品 。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 风险的 主要 因素 有: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股 权分 置改 革与 非流通 股流 通政 策等 国家 经济政 策 及资本 市场 政 策 的变 化会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宏观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波 动将会 通过 证券 市场 反映 出来, 对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同 时也 影响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并 在 一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 的盈利 水平 ,上 述变 化将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本 基金 的收益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及人员 素质 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如 果本 基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盈 利下降 ,其 股 票价格 可能 会下 跌, 或上 市公司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少 ,导 致本 基金 投资 收益减 少。 虽 然本基 金将 通过 分散 化投 资来降 低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收 益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分 配, 而通 货膨 胀将使 现金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影 响 基金收 益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由 于证券 市场 存在 大幅 波动 的可能 ,在 市场 下跌 时经 常出现 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如果 在 这时出 现较 大数 额赎 回申 请,而 部分 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基金 就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三)管理风险 1、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 技 能、 经 验及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影 响 其对相 关信 息、 经济 形势 及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2、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四)其它风险 1、操 作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如 , 越权 违规 交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2、技 术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 差错 而 影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金 管理 公 司、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 3、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导 致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4、其 它风 险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争 及代 理商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十七、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相 关规 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收费 方式 或降 低赎回 费率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 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之 日起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 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 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容摘自《 长城 景气 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一)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 基金财 产; (2)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 售基 金份 额; (4)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 的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6)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 更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 获 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对 注 册登记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其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 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 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 款项 ; (11)进 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 (16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对于基金 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 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基 金资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基 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 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免除 ;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务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 定的 费用 ;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 具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 2、召 开事 由 (1 )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下 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 8)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9)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基 金合 同 ,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收 费方 式或 降低赎回 费率;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4)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以下 简称 “召 集 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召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会议 形式 ; 4)议事 程序 ;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5)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表决 方式 ; 8)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如基 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 表 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 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 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含50% ,下 同); ②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 管 理人 持有 的 注册 登记 资 料相符 。 2)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②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④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⑤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与登记 结算 机构 记录 相符 。 6、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程序进 行审 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持 有 权 益 登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 应当顺 延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上 多数选 举产 生 一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 项。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 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 2) 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 式 、 终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以 公告。 (4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 表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 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但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主持 人可 自 行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担任 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 出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人 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通 过 的 一 般决 议 和 特别 决议 , 召 集 人应 当 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依 法核 准 或者 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2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构 、公 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①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②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③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①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②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③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④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⑤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⑥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⑦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⑧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 ⑨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⑩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①支付 清算 费用 ; ②交纳 所欠 税款 ; ③清偿 基金 债务 ; ④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① -③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各 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五)基金合同的效 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1、 本基 金合 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加盖 公章 以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 授 权代表 签 字, 在 基金 募集 结束 ,基 金备案 手续 办理 完毕 ,并 获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基金 合 同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该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之日止 。 2、 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内 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3、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八 份, 除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各持 两份 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各持 有两份 。每 份均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4、 本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和 注册 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长城 景气 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1 层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成立日 期:2001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5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伍仟 万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资产 管理 、 特 定 客户资 产管 理 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 疑义的 事项 进 行核查 。 如 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对 手库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更新 投资 品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特 殊情形 ,双 方协 商处 理。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 金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30-80% ; 债券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0-70% ;权 证投 资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范 围为0-3% ;现金 以及 到期日 在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 金 80% 以上 的股 票资 产投资 于景 气行 业或 预期 景气度 向好 的行 业中 的龙 头企业 。 本基金 不超 过 20 % 的股 票 资产投 资于 景气 行业 龙头 以外的 其他 企业 , 获取 其 他企业 的成 长 收益。 景气 行业 龙头 以外 的其他 企业 具体 包括 :景 气行业 中的 非龙 头企 业和 非景气 行业 中 的优势 企业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本 基金投 资品 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监督 资 产组合 中投 资于 景气 行业 龙头企 业的 股票 资产 和投 资于其 它企 业的 股票 资产 占比符 合上 述 比例 , 监督 本基 金的 运作 符合景 气行 业龙 头企 业主 题型产 品的 投资 限定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 比例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 场 进 行债 券 回 购的资 金 余 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40 %; (4)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30-80% ;债券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范 围为0-70% ; (5)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8)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 产 ,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1)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2)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公 允价 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 查自本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 十五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 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 利害关 系的 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标准 的 、 经 慎重 选择 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 交易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新 , 新名 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 行结算 。 如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 向基 金 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 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基金 管理人应 事先根 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 明确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 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 程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 防 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处 置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例 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1)本基金 投资的 受限证 券 须为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本基 金 不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确 的证 券。 (2) 本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 股票,基金 管理人 应制订 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 案并经 其董事会 批准 。 风 险处 置预 案应 包 括但不 限于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需要 解决 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制 失调 、 基 金流动 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应 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异 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 (3)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 投 资受限证券 的流动 性风险 负责,确保 对相关 风险采 取积极有 效的措 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并 承担 所有 损失 。 对本基 金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导致的 流 动 性风 险 , 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如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赔 偿基 金 托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 失。 (4) 本基金 投资的 受限证 券 限于可由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 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 和存管 ,并 可在 证券 交易 所或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 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 失, 及因 受限 证券 存管 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5) 本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 不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 保证 金。 (6) 本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 股票,基金 管理人 应至少 于投资前三 个工作 日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 并 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有关资 料如 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①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②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③非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人 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 或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④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7) 基金管 理人应 在本基 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后两 个交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量 、 总 成 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8)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①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②在基金投 资受限 证券管 理工作方面 有关制 度、流 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 的建立 与完善 情 况。 ③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情 况。 ④信息 披露 情况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情况 异常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接 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说明 原因 和解 决 措施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9)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 金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 收入确 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 投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本托 管 协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9、若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 此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10、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3、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6)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应存 于基金管 理 人在 基金托管 人的营业 机构开 立的“ 基 金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资金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 理 退 款等 事宜 。 3、基金 银行 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可 以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银行 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资金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在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 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若中 国证监会 或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业 务发展需 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 于基 金年度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 同的 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公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作 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账单服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账 户查 询系统 查阅 对账 单。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网站 、 电 话等 方式 向本 基 金管理 人定 制对 账单 。 基 金管理 人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对 账单定 制情 况, 向账 单期 内发生 交易 或账 单期 末仍 持有本 公司 旗 下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定期 或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但 由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详 实填写 或未 及 时更新 相关 信息 (包 括姓 名、手 机号 码、 电子 邮箱 、邮寄 地址 、邮 政编 码等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 (二)客户服务中心 (Call Center)电话服务 1、24 小时 自动 语音 应答 服务, 为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净值查 询、 基金 账户 查询 、基金 信 息查询 等服 务。 2、工 作时 间由 专门 客服 人 员为投 资者 提供 全面 业务 咨询( 包括 公司 信息 、基 金信息 、 基金投 资指 南等 )及 投诉 受理等 服务 。 公司网 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 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8868-666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序 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长城基金关于西南证券增加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 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1-20 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1-23 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的“13 六安 01(124439 ) ”债 券估值调整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1-25 4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2-15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5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2-18 6 关于恢复旗下基金所持天源迪科股票市价 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3-21 7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离任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3-26 8 关于恢复旗下基金所持国电清新股票市价 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3-26 9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3-28 10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离任 的公告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3-28 11 关于恢复旗下基金所持互动娱乐股票市价 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4-10 12 关于增加兴业证券为长城景气、 长城保本、 长城岁岁金等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 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4-14 1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副总 经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4-18 14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4-26 15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长城景气 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4-26 16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4-29 17 关于恢复旗下基金所持拓维信息股票市价 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5-21 18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恢复旗下基金 所持停牌股票市价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 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6-25 19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恢复旗下基金 所持停牌股票市价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 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6-28 20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 兼职情况的公告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7-05 21 本期刊登的其他公告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注册 登记 人的 办公 场所以 及 相关网 站,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印件 ,但 应 以正本 为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长城景气行业龙 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投资者还可以 直 接 登 录 基金 管 理 人 的 网站 (http://www.ccfund.com.cn ) 查 阅 和下 载 招 募说明 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长城 景气 行业 龙头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设立 的文件 (二) 《长城 景 气行 业 龙 头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三) 《长城 景 气行 业 龙 头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二○一四年八月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