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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300(270010)

广发3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广发沪深300 指数 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更 新 】 [2014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四年 八 月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 重要 提示】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2008年11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08]1295号文核准。 本基金合同于2008年12月30 日生效。 本基金 管理 人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完 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认 购(或 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年6月30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4 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1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5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53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57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57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67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72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78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79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83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84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86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87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92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清 算 ........................................... 95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96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1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27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29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37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37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以及 《 广 发沪深3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广发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即用于公开披 露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基 金 的 募 集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的 投 资 、 基 金 的 业 绩 、 基 金 的 财 产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风 险 揭 示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备 查 文 件 等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本合同、基金合同 《广发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 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规 范 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广发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3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 据《 基金 合同 》及 相 关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 事人 受 《 基 金 合 同 》 约 束 ,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 司 、 证 券 公 司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管 理机构 投资者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4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不 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赎 回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不 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 本 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出 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5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入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的 股 票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 益 和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内( 含 一 年)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和广 州科技 风险 投资 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48.33%、16.67%、16.67%、10%和8.33%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志伟 :董 事长, 男, 经济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兼 任中 国基金 业协 会公司 治理 专业委 员会委 员,广 东省 第十 届政协 委员, 广东 省政 府决策 咨询顾 问委 员会 企业家 委员, 广东 金融 学会常 务理事 ,江 西财 经大学 客座教 授。 历任 广发证 券董事 长兼 党委 书记、 广东发 展银 行党 组成员 兼副行 长, 广东 发展银 行行长 助理 ,广 东发展 银行信 托投 资部 总经理 ,广东 发展 银行 人事教育部经理,广东省委办公厅政治处人事科科长等职务。 林传辉 :副 董事长 ,男 ,大学 本科 学历, 现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兼 任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总经 理,中 国基金 业协 会创 新与战 略发展 专业 委员 会委员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第三 届上诉 复核 委员 会委员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银 行总部 北京 业务 总部总 经理、 投资 银行 总部副 总经理 兼投 资银 行上海 业务总 部副 总经 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燕 :董 事,女 ,硕 士,现 任广 发证券 副总 裁、财 务总 监,兼 任广 发控股 (香 港)有 限公司 董事。 曾任 广东 广发证 券公司 投资 银行 部经理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财务 部经 理、 财务部副总经理、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 董事 ,男, 管理 学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烽 火通 信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7 财务总 监兼董 事会 秘书 , 兼任 武汉烽 火国 际技 术有限 责任公 司、 南京 烽火藤 仓光通 信有 限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征 信有限 公司 、西 安北方 光通信 有限 责任 公司、 武汉烽 火普 天信 息技术 有限公 司、 武汉 市烽视 威科技 有限 公司 、武汉 光谷机 电科 技有 限公司 、成都 大唐 线缆 有限公 司 、 南 京烽 火星 空通信 发展有 限公 司等 公司董 事 ;兼 任武 汉烽 火网络 有限责 任公 司、 武汉烽 火信息 集成 技术 有限公 司、藤 仓烽 火光 电材料 科技有 限公 司、 大唐软 件股份 有限 公司 等公司 监事 。 曾任 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 :董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士 ,现任 深圳 市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 团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香江集 团有 限公 司总裁 ,深圳 市金 海马 实业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深 圳香江 控股 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兼任 全国政 协委 员 、全 国妇 联常委 、中国 产业 发展 促进会 副会长 、广 东省 工商联 副主席 、广 东省 女企业 家协会 会长 、深 圳市政 协常委 ,香 江社 会救助 基金会 主席 , 深 圳市深 商控股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广 东南 粤银行 董事 , 深圳 龙岗 国安村 镇银行 董事 ,广 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 许冬瑾 :董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士 ,主管 药师 ,现任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副总经 理,兼 任 中 国中 药协会 中药饮 片专 业委 员会专 家、全 国中 药标 准化技 术委员 会委 员、 全国制 药装备 标准 化技 术委员 会中药 炮制 机械 分技术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国 家中医 药行 业特 有 工种 职业技 能鉴 定工 作中药 炮制与 配置 工专 业专家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广 东省中 药标 准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 :独 立董事 ,男 ,法学 博士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现任复 旦大 学教授 ,兼 任 宁波 大学特 聘教授 ,上 海四 维乐马 律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绍兴银 行独 立董 事,海 尔施生 物医 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 :独 立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本人 现任 辽宁大 学新 华国际 商学院 教授、 党总 支书 记,兼 任东北 制药 (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曾任 辽 宁大 学工 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长。 罗海平: 独立董事, 男 , 经济学博士, 现任中 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兼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法人代表) 。 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州市分公司 经理、 中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湖北 省分公 司业 务处 长、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 湖北省 国际部 总经 理、 中国人 民保险 公司 汉口 分公司 总经理 ,太 平保 险湖北 分公司 总经 理, 太平保 险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太 平保险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纪委书 记, 民安 保险( 中国)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阳光 财产 保险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8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 2、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 :监 事会主 席, 女,经 济学 博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广 发证券 成都营 业部 总经 理、广 发证券 基金 部副 总经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董 事长。 匡丽军 :监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 士 ,高级 涉外 秘书, 现任 广州科 技风 险投资 有限 公司工 会主席 、董事 会秘 书、 办公室 主任, 兼任 广州 市科达 实业发 展公 司总 经理。 曾任广 州实 达实 业发展公司办公 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吴晓辉 :监 事,男 ,工 学硕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总经 理, 兼任广 发基 金分工会主席。曾任 广发证券 电脑中心员工,副经理,经理 。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总 经理, 男, 大学本 科学 历,兼 任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总经 理,中 国基 金业 协会创 新与战 略发 展专 业委员 会委员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第三 届上 诉复 核委员 会委员 。曾 任广 发证券 投资银 行总 部北 京业务 总部总 经理 、投 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肖雯: 副总 经理, 女, 企业管 理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兼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互联网 金融部 总经理 ,中 国基 金业协 会产品 与 销 售委 员会副 主任委 员。 曾任 珠海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助理总经理、广发证券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朱平: 副总 经理, 男, 硕士, 经济 师,兼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量 化投资 部总 经理。 曾任上 海荣臣 集团 市场 部经理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华南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基金科 汇基 金经 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易阳方 :副 总经理 ,男 , 经济 学硕 士 ,经 济师 。兼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监,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广发 聚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广 发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瑞 元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 广发证 券投资 自营 部副 经理,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发行 审核 委员 会 发行 审核委 员,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部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 :督 察长, 男, 博士。 曾 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 :副 总经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兼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金 融工程 部总 经理,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9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曾任原 南方 证券 资产管 理部产 品设 计人 员,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产品总监。 4、基金经理 刘杰,男,中国籍,工学学士,持有基金业执业证书,9 年基金从业经历,2004 年 7 月 至 2010 年 11 月在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工作, 2010 年 11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数量投资研究员。 2014 年4 月1 日 起任广发沪深300 指数 、 广发中证 500ETF 以及广发中证 500ETF 联接(LOF)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邱春杨, 任职时间为 2008 年12 月 30 日至2010 年11 月30 日。 陈盛业, 任职时间 2010 年12 月1 日 至2014 年3 月31 日。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司总经理林传辉; 成员: 公司副总经理朱平, 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 投资总监、 权益投资一 部总经理陈仕德 ,研究发展部总经理许雪梅,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芊。 。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 承诺: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0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 进行 基金资产 的投资 。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 或是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循的,或是公司全体 员工必须了解和掌握的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 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 均制定 详尽 的操 作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声明 已知 悉并 承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1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 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间 建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及 岗位 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 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 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截至 2014 年 3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75 人,平 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 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 的先行 者, 中国 工商 银 行自 1998 年在 国内 首 家提供 托管 服务以 来,秉 承“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宗旨 ,依 靠严密 科学的 风险 管理 和内部 控制体 系、 规范 的管理 模式、 先进 的营 运系统 和专业 的服 务团 队,严 格履行 资产 托管 人职责 ,为境 内外 广大 投资者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构和 企业客 户提 供安 全、高 效、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力 。建 立了 国内托 管银行 中最 丰富 、最成 熟的产 品线 。拥 有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 资基金 、证 券公 司集合 资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商业银 行信 贷资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2 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 国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务 ,可以 为各 类客 户提供 个性化 的托 管服 务。 截至 2014 年3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72 只。 自2003 年以来, 本行连 续十年 获得香 港《 亚洲 货币》 、英国 《全 球托 管人》 、香港 《财 资》 、 美国《 环球金 融》 、内 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 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国内 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自成 立以 来,各 项业 务飞速 发展 ,始终 保持 在资产 托管 行业的 优势地 位。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资 产托 管部 “一手 抓业务 拓展 ,一 手抓内 控建设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资产 托管 部非常 重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 工作 ,在 积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控 制的力 度, 精心 培育内 控文化 ,完 善风 险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 继2005、2007 、2009、2010 、2011、2012 年六次顺 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70 号) 审阅后, 2013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 ISAE3402 (原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 制及有 效性报 告, 表明 独立第 三方对 我行 托管 服务在 风险管 理、 内部 控制方 面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的 全面认 可。 也证 明中国 工商银 行托 管服 务的风 险控制 能力 已经 与国际 大型托 管银 行接 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 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 务运作 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管 规则, 强化 和建 立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营 思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 一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化 、监 控制 度化的 内控体 系; 防范 和化解 经营风 险, 保证 托管资 产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的 权益 ;保 障资产 托管业 务安 全、 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内 部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由 中国工 商银 行稽 核监察 部门( 内控 合规 部、 内部审计局) 、 资 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 监察部 门负责 制定 全行 风险管 理政策 ,对 各业 务部 门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督 。资 产托 管部内 部设置 专门 负责 稽核监 察工作 的内 部风 险控制 处,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 的直接 领导下 ,依 照有 关法律 规章, 对业 务的 运行独 立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各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3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 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 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 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 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 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先 ”的 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 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 证 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 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 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 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 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 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 学的业 务流程 、详 细的 操作手 册、严 格的 人员 行为规 范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取 了良 好的 防火墙 隔离制 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立 、环 境独 立、人 员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立 、网 络独 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 者,要 求下级 部门 及时 报告经 营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方面的进展,并根 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 绩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 强员 工的责 任心和 荣誉 感, 培育团 队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并通过 进行 定期 、定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 各 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 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 或 不定期 地对业 务运 作状 况进行 检查、 监控 ,指 导业务 部门进 行风 险识 别、评 估,制 定并 实施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4 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 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 余 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 操 作、环 境四个 层面 的完 备的灾 难恢复 方案 ,并 组织员 工定期 演练 。为 使演练 更加接 近实 战, 资产托 管部不 断提 高演 练标准 ,从 最 初的 按照 预订时 间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 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 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 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 业务健康、 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 参与, 只有这 样, 风险 控制制 度和措 施才 会全 面、有 效。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险 管理 ,将 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 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 立纵向 双人 制、 横向多 部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 的理念 和方法 融入 岗位 职责、 制度建 设和 工作 流程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资产 托管部 已经 建立 了一整 套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务 操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 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 商业银 行新兴 的中 间业 务,资 产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起 就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将 建立 一个 系统、 高效的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体系作 为工 作重 点。随 着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务 的快 速发 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 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签署的 《 广发 聚瑞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议 》和 有关 基金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对 象、基 金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基金 费用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5 的支付 、基金 申购 资金 的到账 和赎回 资金 的划 付、基 金收益 分配 、基 金的融 资条件 等行 为的 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开始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 的行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 并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函 确认 。在 限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其 过失致 使投 资者 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 州、北 京、上 海设 立的 分公司 、深圳 理财 中心 、杭州 理财中 心及 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东裙楼4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6 (4)深圳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24 楼 05 室 电话:0755-82701982 传真:0755-82572169 (5)杭州理财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 2-2 号 电话:0571-81903158 传真:0571-81903158 (6)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 等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7)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 销机 构 (1)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赵 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站:www.icbc.com.cn (2) 名称 :广 发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39、41、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7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www.gf.com.cn (3) 名称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公司网 站:www.ccb.com (4) 名称 :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 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站:www.abchina.com (5) 名称 :中 国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 站:www.boc.cn (6) 名称 :交 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名称 :招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8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站:www.cmbchina.com (8) 名称 :广 发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联系人 :詹 全鑫 、张 大奕 电话:020-38322222 、0571-96000888 传真:020-87311780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公司网 站:www.cgbchina.com.cn (9) 名称 :上 海浦 东发 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倪 苏云 、虞 谷云 客服电 话: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10 ) 名称 :兴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兴业 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 玲 电话:021 -52629999 客服电 话:95561 , 或拨 打 当地咨 询电 话 公司网 站:www.cib.com.cn (11 )名 称: 上海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9 法定代 表人 :宁 黎明 联系人 :张 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 话:021-962888 公司网 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2 ) 名称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 话:95568 公司网 站:www.cmbc.com.cn (13 ) 名称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薛 军丽 电话:010-68098777 客服电 话:95595 ( 全国 ) 公司网 站:www.cebbank.com (14 ) 名称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廉 赵峰 联系电 话:010-65557048 业务传 真:010-65550827 客服热 线:95558 公司网 址:www.bank.ecitic.com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20 (15 ) 名称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蔡 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公司网 站:http://bank.pingan.com (16 ) 名称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7 ) 名称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郑 鹏 联系电 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服电 话:95577 公司网 站:www.hxb.com.cn (18 ) 名称 :宁 波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联系方 式:0574-89068340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21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 北京地 区 962528 公司网 站:www.nbcb.com.cn (19 ) 名称 :青 岛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香港 中 路 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滕 克 联系电 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 话: (青 岛)96588 , (全国 )400-66-96588 公司网 站:www.qdccb.com (20 ) 名称 :浙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区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区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毛 真海 联系电 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客服电 话:95527 公司网 站:www.czbank.com (21 ) 名称 :徽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昕 联系人 :叶 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 话:4008896588( 安 徽省外) 、96588( 安 徽省 内) 公司网 站:www.hsbank.com.cn (22 ) 名称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22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1 公司网 站:www.cbhb.com.cn (23 ) 名称 :东 莞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巫 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 话:40011-96228 公司网 站:www.dongguanbank.cn (24 ) 名称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95537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25 ) 名称 :东 莞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 区 鸿福东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 话:961122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23 公司网 站:www.drcbank.com (26 ) 名称 :浙 江稠 州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联系人 :董 晓岚 邵 利兵 电话:0571-87117617


0571-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16 (27 ) 名称 :天 津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 区 友谊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龙 联系人 :杨 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 话:4006-960296 公司网 站:www.bank-of-tianjin.com (28 ) 名称 :北 京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九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联系电 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 话:010-96198 公司网 站 :www.bjrcb.com (29 ) 名称 :广 州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广州 大道 北 1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客服电 话:400-83-96699 ( 全国) ,020-96699 ( 广州 ) 联系人 :张 扬眉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24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公司网 站:www.gzcb.com.cn (30 ) 名称 :南 京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白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 路 288 号 3 楼 个人 业务 部 法人代 表: 林复 联络人 :翁 俊 联系电 话:025-86775337 客服电 话:96400 ,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31 ) 名称 : 河北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联系人 :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 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2 ) 名称 :江 苏吴 江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吴 江区 中山南 路 1777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吴 江区 中山南 路 1777 号 法人代 表: 陆玉 根 联络人 :王 健 联系电 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 话: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33 ) 名称 :广 东顺 德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顺德 区大 良街道 办事 处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25 办公地 址: 广东 市顺 德区 大良街 道办 事处 德和 居委 会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海恒


联系人 :何 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34 ) 名称 :大 连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公司网 址:www.bankofdl.com (35 ) 名称 :江 苏江 南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中 路 6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中 路 668 号 法人代 表: 王国 琛 联系人 : 续 志刚 联系电 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 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36 ) 名称 :包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人代 表: 李镇 西 联络人 :刘 芳 联系电 话:0472-5189051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26 客服电 话: 内蒙 古地 区:0472-96016 北京地 区:010-96016 宁波地 区:0574-967210 深圳地 区:0755-967210 成都地 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37 ) 名称 :杭 州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杭 州市 庆 春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杭 州市 庆 春路 46 号 法人代 表: 吴太 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 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38 ) 公司 名称 :郑 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22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天宇 联系人 :张 露茜 联系电 话 :0371-67009917 业务传 真:0371-67009917 客服热 线:967585 公司网 址:www.zzbank.cn (39 ) 名称 :威 海市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环 翠区 宝泉 路 9 号 办公地 址: 威海 市环 翠区 宝泉 路 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谭 先国 联系电 话:0631-5222293 业务传 真:0631-5215726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27 客服热 线: 省 内 96636 , 境内 40000-96636 公司网 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40 ) 公司 名称 :日 照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森 联系人 :刘 慧贤 联系电 话:0633-8081290 业务传 真:0633-8081276 客服热 线:0633-96588/400-68-96588 公司网 址:www.bankofrizhao.com.cn (41 ) 名称 :富 滇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全 称)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拓东 路 41 号( 详细 地址 )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拓东 路 41 号( 详细 地址 ) 法定代 表人 :夏 蜀 联系人 :戴 秋娟 联系电 话:0871-63140324 业务传 真:0871-63194471 客服热 线:4008896533 公司网 址:www.fudian-bank.com (42 ) 名称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 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先 拨 0591 ) (43 ) 名称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99 号 标力大 厦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28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44 ) 名称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 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 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m (45 ) 名称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吴 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46 ) 名称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29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话 。 公司网 站:www.chinastock.com.cn (47 ) 名称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48 ) 名称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邮编 :100088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 顾网 址: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49 ) 名称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六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站:www.guosen.com.cn (50 ) 名称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30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站:www.newone.com.cn (51 ) 名称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 晓芸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站:www.htsc.com.cn (52 ) 名称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000 公司网 站 www.bocichina.com (53 ) 名称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 站:www.cgws.com (54 ) 名称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31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000686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431-85096795 公司网 站:www.nesc.cn (55 ) 名称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5) 名称 :平 安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1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 :95511 —8 公司网 站:www.pingan.com (57 ) 名称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32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站:www.bhzq.com (58 ) 名称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3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站:www.htsec.com (59 ) 名称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 站:www.dwzq.com.cn (60 ) 名称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公司网 站:www.jyzq.cn (61 ) 名称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33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公司网 站:www.ebscn.com (62 ) 名称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联系人 :梁 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 站:www.longone.com.cnn (63 ) 名称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陈 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公司网 站:www.gsstock.com (64 ) 名称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34 公司网 站:www.i618.com.cn (65 ) 名称 :湘 财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 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开放式 基金 客服 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 站:www.xcsc.com (66 ) 名称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 话: 95570 公司网 站:www.glsc.com.cn (67 ) 名称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公司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 话:95563 公司网 站:www.ghzq.com.cn (68 ) 名称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35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公司网 站:www.gzs.com.cn (69 ) 名称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 B 座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崔国 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25831718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公司网 站:www.fcsc.cn (70 ) 名称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站:www.citics.com (71 ) 名称 :德 邦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城建 大厦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36 公司网 站:www.tebon.com.cn (72 ) 名称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陈 琳琳 联系电 话:0551 -2246273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安 徽地区 :9557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2272100 公司网 站:www.gyzq.com.cn (73 ) 名称 :华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润 安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络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 话:96518 ( 安徽) ,4008096518 ( 全国 ) 公司网 站:www.hazq.com (74 ) 名称 :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深 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0532-96577 公司网 站:www.zxwt.com.cn (75 ) 名称 :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 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37 联系人 :王 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 话:95548 (76 ) 名称 :财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解 放 路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徐 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 话:96336 ( 浙江) ,40086-96336( 全国 ) 公司网 站:www.ctsec.com (77 ) 名称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或 4008139666 公司网 站:www.ccnew.com (78 ) 名称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站 :www.guodu.com (79 ) 名称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 18、19 层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38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33 开放式 基金 接收 传真 :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罗 创斌 联系电 话:020-37865070 公司网 站:www.wlzq.com.cn (80 ) 名称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袁 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 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 站:www.csco.com.cn (81 ) 名称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 站:www.cfzq.com (82 ) 名称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200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 服电 话:4008001001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39 公司网 站:www.essence.com.cn (83 ) 名称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司 住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 站:www.avicsec.com (84 ) 名称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地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服电 话:9556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 站:www.95579.com (85 ) 名称 :瑞 银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联系人 :牟 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 话:400-887-8827 公司网 站:www.ubssecurities.com (86 ) 名称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常 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40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公司网 站:www.cnht.com.cn (87 ) 名称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宏源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站:www.hysec.com (88 ) 名称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00-8008 公司网 站:www.china-invs.cn (89 ) 名称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 路 86 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站:www.qlzq.com.cn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41 (90 ) 名称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彭 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公司网 站:www.foundersc.com (91 ) 名称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背北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92 ) 名称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 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 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站:www.cnhbstock.com (93 ) 名称 :英 大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42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吴 尔晖


联系电 话:0755-83007159


业务传 真:0755-83007034


客服热 线:4000-188-688 公司网 址 www.ydsc.com.cn (94 ) 名称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联系电 话:010-5935594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公司网 站:www.e5618.com (95 ) 名称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 话:400-6898888 公司网 站:www.hlzqgs.com (96 ) 名称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43 公司网 站:www.cindasc.com (97 ) 名称 :厦 门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赵 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公司网 站:www.xmzq.cn (98 ) 名称 :南 京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联系人 :徐 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85888 公司网 站:www.njzq.com.cn (99 ) 名称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三层 、 五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陶 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公司网 站:www.hrsec.com.cn (100 )名 称: 浙商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A 区 6-7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44 联系人 :谢 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 话:0571-967777 公司网 站:www.stocke.com.cn (101 )名 称: 西南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站:www.swsc.com.cn (102 )名 称: 财达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自强 路 35 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桥西 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 大 厦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刘 亚静 电话:0311 -66006393 传真:0311-66006249 客服电 话:400-612-8888 公司网 站:www.s10000.com (103 )名 称: 红塔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 9 楼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客服电 话:400-871-8880 传真:0871-3578827 公司网 站:www.hongtastock.com (104 )名 称: 国金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45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公司网 站:www.gjzq.com.cn (105 )名 称 : 中天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办公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南五马 路 121 号 万 丽城 晶 座 4 楼 中 天证 券 经 纪事 业部 法定代 表人 :马 功勋 联系人 袁 劲松 联系电 话:024-23280842 客服电 话:4006180315 公司网 站:www.stockren.com (106 )名 称: 联讯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下埔 路 14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客服电 话:400-8888-929 联系人 :丁 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 站:www.lxzq.com.cn (107 )名 称: 新时 代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 表: 刘汝 军 联络人 :孙 恺 联系电 话: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46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108 )名 称: 日信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联系电 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公司网 址:www.rxzq.com.cn (109 )名 称: 天风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唐家 墩 路 32 号国 资 大厦 B 座 法人代 表: 余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027-87618882 客服电 话 028-86712334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 址: www.tfzq.com (110 )名 称: 东莞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人代 表: 张运 勇 联系人 :乔 芳 联系电 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 址:www.dgzq.com.cn (111 ) 名称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47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 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112 )名 称: 深圳 众禄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汤 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113 )名 称: 华鑫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b)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敏 联系电 话:021-64316642 业务传 真:021-54653529 客服热 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 址:www.cfsc.com.cn (114 )名 称: 中山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 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刘 军 联系电 话:0755-82943755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48 业务传 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 线:4001022011 公司网 址:www.zszq.com (115 )名 称: 中国 国际 金 融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业务传 真:010-6505116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116 )名 称: 上海 好买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 业务传 真:021-68596916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117 )名 称: 浙江 同花 顺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 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 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118 )名 称: 深圳 腾元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主 楼 4F (07)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主 楼 4F (07)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49 法定代 表人 :卓 紘畾 联系人 :王 娓萍 联系电 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 真 :0755-33065516 客服热 线:4006877899 公司网 址:www.tenyuanfund.com (119 )名 称: 中期 时代 基 金销售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8756 业务传 真:010-65807864 客服热 线:95162 、4008888160 公司网 址:www.CIFCOFUND.com (120 )公 司名 称: 万银 财 富(北 京) 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32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010-59393923 业务传 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 线:400-808-0069 公司网 址:www.wy-fund.com (121 )名 称: 太平 洋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九 号华 远企 业 号 D 座 三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陈 征 联系电 话:010-88321882 业务传 真:010-88321763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50 客服热 线:0871-68898130 公司网 址:www.tpyzq.com (122 )名 称: 上海 天天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业务传 真:021-64385308 客服热 线: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123 )名 称: 杭州 数米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张 裕 联系电 话:021-60897840 业务传 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 线: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124 )名 称: 和讯 信息 科 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阿婷 联系电 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 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 线:4009200022 公司网 址:www.hexun.com


(125 ) 名称 :浙 江金 观诚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杭州 市西 湖区世 贸丽 晶城 欧美 中 心 1 号楼 (D 区)801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杭州 市西 湖区世 贸丽 晶城 欧美 中 心 1 号楼 (D 区)801 室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51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邓 秀男 联系电 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 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 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 址:www.jincheng-fund.com (126 )公 司名 称: 东兴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 、15 层( 详细 地址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 、15 层( 详细 地址 )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业务传 真:010-66555246 客服热 线:4008888993 公司网 址:www.dxzq.net.cn (127 )公 司名 称: 北京 钱 景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 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联系电 话:010-57418829 业务传 真:010-57569671 客服热 线:400-678-5095 公司网 址:www.niuji.net (128 )公 司名 称: 上海 久 富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阳 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上 海信 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联系人 :徐 金华 联系电 话:021-68685825 业务传 真:021-68682297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52 客服热 线:400-021-9898 公司网 址:www.jfcta.com (129 )公 司名 称: 深圳 市 新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联系人 :刘 宝文 联系电 话:010-58325395 业务传 真:010-58325282 客服热 线:4008507771 公司网 址:https://t.jrj.com (130 )公 司名 称: 大同 证 券经纪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业务传 真:0351-4137986 客服热 线:4007121212 公司网 址:www.dtsbc.com.cn (131 )公 司名 称: 中国 国 际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59539864 业务传 真:010-59539806 客服热 线:95162 、400-8888-160 公司网 址:www.cifco.net (132 )公 司名 称: 北京 恒 天明泽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5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陈 攀 联系电 话:010-57756019 业务传 真:010-57756199 客服热 线:400-786-8868-5 公司网 址:www.cht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 、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020-89899129 传真:020-89899175 三 、 律 师事务 所和 经办律 师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9 楼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黄贞、王志宏 联系人:程秉 四 、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洪锐明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54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新华、洪锐明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 理人按 照《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 并于2008 年11 月21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可 [2008]1295 号文核准募集。 一、 基 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三 、募 集方式 与募 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本基金 募集对 象为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个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及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四 、募 集场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直销 机构 销售网 点及 基金销 售代 理人的 代销 网点向 社会 公开募 集。 办理 开放式基金业 务的城市 (网点) 的具 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 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五、 基 金的发售 面 值、认 购价 格和认 购费 用 1、发售 面值:人民币1.00 元 2、认购价 格:人民币1.00 元 3、认购费用 : 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55 本基金 对认 购设置 级差 费率, 认购 费率随 认购 金额的 增加 而递减 ,最 高认购 费率不 超过1.0%,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6%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2% M≥10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基金认 购费 用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募 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 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认购份 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 则其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5)/1.00=9,905.99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905.99 份基金份额。 六 、投 资人对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56 (1)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 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 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 请。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公 司的确 认结 果为 准。投 资者可 在基 金正 式宣告 成立后 到各 销售 网点查 询最终 成交 确认 情况和 认购的 份额 。若 投资者 的认购 申请 被确 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1)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 认,就不再接受 撤销申请。 (2) 在募集期内, 每一基金投资者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 首次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 元 (中国工商银行 销售网点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5,000 元) , 追加认购金额为 1,000 元; 每 一基金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 点有认购 本基金纪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七、 首 次募集 期间 认购资 金利 息的处 理方 式 认购资 金在 募集期 间发 生的利 息收 入按银 行活 期存款 利率 (税后 )计 算。该 利息 收入在 认购期 结束时 在代 扣利 息税后 计入投 资人 的 认 购金额 中,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投资 人所 有。 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纪录为准。 八 、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项帐 户,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57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生效 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08 年12 月30 日生效, 自该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 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 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8 年 12 月 30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自 2009 年1 月14 日起开始办理。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 投 资者应 当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申 请。 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在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或 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58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制 1、通 过代 销机构 每个 基金账 户 首 次最低 申购 金额( 含申 购费) 为1,000 元人 民币 ;投资人 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 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直 销中 心每 个账户 首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为50,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 购费) ;已 在直 销中 心有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限制最低金额限制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 准。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的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至 少 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 述原则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根 据基 金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开 放日 的业务 办理 时间向 基金 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59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 情况。 基金销 售机 构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 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功 ,若 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1) 投资人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 投资人选择在申购时 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人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 投资人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 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8%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2% M≥10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3)投资人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 ,申购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T) 申购费率 T<1 年 1.30% 1 年 ≤T<2 年 1.10% 2 年 ≤T<3 年 0.90% 3 年 ≤T<4 年 0.70%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60 4 年 ≤T<5 年 0.40% T≥5 年 0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用 在投 资者赎 回本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扣除 用于市 场推 广、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手 续费 后的余 额归 基金财 产, 赎回费 归入 基金财 产的 比例不 得低 于赎回 费总 额的 25% 。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3、本基金于 2014 年 5 月 9 日开通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C 类收费业务模式 (1)C 类收费模式是指不收取申购费率, 按照持有时间分类收取赎回费, 并收取销售服 务费的一种收费模式。具体费率如下: (2)本公司开通的 C 类收费模式中,赎回费用按下列标准收取:1、从基金确认日算起 持有时间超过 30 日以 上的,不收取赎回费率;2、持有时间不足 30 日(含 30 日)收取一 定 的赎回费用。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对持续持有时间少于 30 日 (含 30 日) 的 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持有时间超过 30 日以上不收取赎回费率,但旗下指数基 金不受持有时间限制,不收取任何赎回费用。 (3) 销售服务费不是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而是由本公 司注册登记系统针对每个客户的 C 类资产 逐日计 提并 记录 在每个 客户帐 户, 在客 户赎回 或转换 时从 客户 的赎回 或转换 款项 中扣 除。 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N<1 年 0.5% 1 年≤N<2 年 0.3% N≥2 年 0 基金简 称 代码 销售服 务 费 申购费 C 类 赎回 费 广发成 长优 选混 合 000214 0.6%/ 年 0 持有时 间不 足 30 日 ( 含 30 日) , 费 率为 0.5% 持有时 间大 于 30 日 ,费 率 为 0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61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 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 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 人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 元, 则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0=9,410.88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9,410.88 份基金份额。 2、基金 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 用 =121,300.00 ×0.5% = 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 =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120,693.50 元。 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62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 对应的后端申购 费率为 1.3%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假设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2 元,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105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2×1.3%=132.6 元 赎回费用=10500×0.3%=31.5 元 赎回净额=10500-132.6-31.5=10335.9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335.9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申购 份额、 余额 的 处理方式 :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63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注 册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 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 述情 形之一 的, 申购款 项将 全额退 还投 资者。 发生 上述(1) 到(4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情形 及处理 除非出 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绝 接受 或暂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将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的,可 延期支 付部 分赎 回款项 ,按每 个赎 回申 请人已 被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占 已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未支 付部 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64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刊 登暂停 赎回公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 并依照 有关 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本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 上一 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对 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予 以办 理。对 于 单 个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 照其 申请赎 回份 额 占 当日申 请 赎回 总份额 的 比例, 确定 该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当日 办理 的 赎回份 额;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部 分,除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 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 媒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站 或代销 机构 的网 点刊登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同时 以 邮 寄、传 真 或《 招募 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65 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 二、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为 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重新开 放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周 至少 重复刊 登暂 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连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在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三、 基金转 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来 在各 项技术 条件 和准备 完备 的情况 下, 投资者 可以 依照基 金管理 人的有 关规 定选 择在本 基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 之间 进行基 金转换 。基 金转 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本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9 日开通网上交易平台 C 类收费业务模式, C 类收费模式下的基金 份额与 前端收 费基 金份 额之间 可以相 互转 换, 转换规 则适用 《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网 上直 销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 关于 C 类收费的基金份额详细转换规则请参考 2014 年 5 月 9 日发布 的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增 加 C 类 收 费 模 式 的 公 告》 。 十 四、 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份 额托 管的交 易制 度。投 资者 可将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从一个 交易 账户转 入另一 个交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业 务规则 》的 有关 规定以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务规则。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66 十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者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在 届时 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 六、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不 采用 申购、 赎回 等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继承 、捐 赠、司 法强 制执行 和经 注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 “继承”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 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应 符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的 条件。 办理 非交 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 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 七、 基金的 冻结 与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以 及注 册登记 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67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 实现指数投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 小化。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力 争 控制 本基 金的 净值增 长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之 间的日 平均 跟踪 误差 小于 0.35% 。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新股( 一级市 场初 次发 行或增 发)等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 资理 念 本基金以跟踪沪深 300 指数为原则, 进行被动式指数化 长期投资, 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 资沪深 300 指数的有效投资工具,谋求通过中国证券市场来分享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快速 发展的成果。 四、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 按照成份 股在沪深 300 指数中的基准权 重构建 指数化 投资 组合 。当预 期成份 股发 生调 整和成 份股发 生配 股、 增发、 分红等 行为 时, 以及因 基金的 申购 和赎 回对本 基金跟 踪标 的指 数的效 果可能 带来 影响 时,基 金经理 会对 投资 组合进行适当调整, 降低跟踪误差 。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将不低于 90% 的基金资产净值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分股, 其中备选成份股投资比例不高于 15%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 适当调整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 以保证对标的指 数的有效跟踪。 如果法律法规 允许,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可以提高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此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 。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68 (二) 股票组合构建 1、股票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来跟踪沪深 300 指数, 按照个股在标的指数沪深 300 指数 中的基准权重进行指数化投资组合构建。 2、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如有因受股票停牌、 股票流动性或其他一些影响指数复制的市场因素的限制, 使基金管 理人无 法依指 数权 重购 买成份 股,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市场 情况 ,结 合经验 判断, 对投 资组 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最终获得更接近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3、股票组合调 整 (1 )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 根据所跟踪的沪深 300 指数对 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 踪调 整。 (2 )不定期调整 1)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 当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因增发、 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 重新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沪深 300 指数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 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申购 赎回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其他调整


针对我 国证 券市场 新股 发行制 度的 特点, 本基 金将参 与一 级市场 新股 认 购, 由此 得到的 非成份股将在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 五、 投 资决 策依据 和决 策程序 1、决策依据 以 《基金法》 、 本基金 合同、 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 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69 (2) 研究发展部对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分析, 并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 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提供研究报告,对投资决策提供建议。 (3)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 在研究部门研究报告的指引下, 结 合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 ,拟订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交易部执行。 (6)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 金融工程部采用量化模型进行成份股权重的测算和跟踪误差的评估, 并定期进行基 金绩效评估,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 风险控制委员会 对识别、 防范、 控制基 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 尤其重点 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 金融工程部重点控制基金 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六、


投资限 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 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70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3、 本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或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 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标 的指 数和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以沪深300 指数为标的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95%×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5%×银行同业存款收益率。 如果 沪深3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沪深 3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外)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 3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在变更前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八、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指 数基 金,具 有较 高风险 、较 高预期 收益 的特征 ,其 风险和 预期 收益均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 九、 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 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71 十、 基 金的 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一、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经理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72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 二、 基金 投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4 年 7 月 17 日 复核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1,411,585,321.06 91.66 其中:股票 1,411,585,321.06 91.66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73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3,967,242.74 4.80 7 其他各项资产 54,388,286.59 3.53 8 合计 1,539,940,850.39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9,219,140.78 0.62 B 采矿业 83,997,833.48 5.62 C 制造业 508,373,569.51 34.0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46,323,120.24 3.10 E 建筑业 47,179,447.86 3.16 F 批发和零售业 36,787,178.70 2.4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7,851,713.96 2.5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43,649,931.68 2.92 J 金融业 482,490,731.17 32.28 K 房地产业 70,756,882.15 4.7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541,982.99 0.6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7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13,468,372.60 0.9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726,686.32 0.58 S 综合 13,218,729.62 0.88 合计 1,411,585,321.06 94.44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600036 招商银行 5,611,067 55,100,677.94 3.69 2 601318 中国平安 1,429,885 53,706,480.60 3.59 3 600016 民生银行 6,620,257 50,711,168.62 3.39 4 601166 兴业银行 3,349,775 31,889,858.00 2.13 5 600000 浦发银行 3,280,665 31,888,063.80 2.13 6 600837 海通证券 3,329,476 30,764,358.24 2.06 7 601328 交通银行 6,782,007 25,635,986.46 1.72 8 600030 中信证券 2,232,850 23,511,910.50 1.57 9 000002 万


科A 2,868,281 23,204,393.29 1.55 10 000651 格力电器 711,087 19,910,436.00 1.33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75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 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 、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 ) 根 据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集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01318.SH )2013 年5 月22 日 发 布 的 《 关 于 平安证券收 到中国证 监 会处罚事先 告知书的 公 告》显示, 中国平安 集 团的控股子 公司平安证 券收到证监 会的处罚 通 知书。中国 证监会决 定 对平安证券 给予警告 并 没收其在万 福生科发行 上市项目中的业务收入人民币2,555万元, 并处以人民币5,110万元的罚款, 暂停其保荐机构资 格3个月。 本基金今年以来对中国平安(601318.SH )小幅减仓,截至2013年三季末仍持有1,457,051股。 投资逻辑是: 中国平安是沪深300指数前五大权重股之一, 同时也是保险股龙头品种; 本基金 为保证对指数的良好追踪,故进行适度配置。 除上述证券 外,本基 金 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 发 行主体本期 未出现被 监 管部门立案 调查,在本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和处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 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76 1 存出保证金 520,330.8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415.11 5 应收申购款 53,851,540.6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4,388,286.5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换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1. 本基金本报告期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8.12.30-2008.12.31 -0.10% 0.07% -1.90% 0.20% 1.80% -0.13% 2009.1.1-2009.12.31 85.05% 1.90% 91.90% 1.95% -6.85% -0.05% 2010.1.1-2010.12.31 -12.30% 1.50% -11.86% 1.50% -0.44% 0.00% 2011.1.1-2011.12-31 -23.02% 1.22% -23.73% 1.23% 0.71% -0.01% 2012.1.1-2012.12.31 8.63% 1.19% 7.21% 1.22% 1.42% -0.03%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77 2013.1.1-2013.12.31 -6.14% 1.33% -7.23% 1.32% 1.09% 0.01% 2014.1.1-2014.3.31 -7.88% 1.13% -7.48% 1.13% -0.40% 0.0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17.22% 1.44% 15.12% 1.46% 2.10% -0.02% 2.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动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比较图 广发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8 年12 月30 日至2014 年3 月31 日) 注: 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 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78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开 立资 金结算 账户 和托管 专户 用于基 金的 资金结 算业 务,并 以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银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并 报中国 人民 银行 备案。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代 销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其 固有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管 理、 运用 或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基 金管理 人、 基金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79 托管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和 基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务 相互 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目 的是 客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资产是 否保 值、增 值, 依据经 基金 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基金管 理人 完成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加盖 业务 公章以 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 间、程 序进行 复核 ,复 核无误 后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的 书面估 值结 果上 加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基 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80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 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81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确认 和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当估值 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 投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担的 责 任 ,有 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造 成差错 ,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 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 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责 任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82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 应 当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 偿, 如果 因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 追偿 。除 基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83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票 据投资 收益 、买卖 证券 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 金净收 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全年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5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84 金红利 按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基 金净 收益、 基金 收益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分 配数 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 支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红 利按 权益 登记日 除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85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86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的相关 费用 ,包括 但不 限于验 资费 、会计 师和 律师费 、信 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或基金 销售 费率等 费率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托管 费率 或基 金销售 费率等 费率 ,无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87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 金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88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 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明。 2、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的次 日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 登载 《基金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89 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90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91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根 据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信 息,但 是其 他公 共媒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92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 险是 指证券 市场 价格因 受各 种因素 (如 政策因 素、 经济周 期波 动、利 率因 素、投 资者心 理等) 的影 响而 引起的 波动, 对本 基金 资产产 生潜在 风险 。 本 基金作 为指数 基金 ,基 金收益 率的变 动与 标的 指数的 变动高 度一 致, 当标的 指数因 市场 原因 出现大 幅下跌 时, 会造 成基金净值相应下跌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 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指数投资相关的风险 (1)标的指数波动风险 标的指 数成 分股价 格可 能受政 治因 素、经 济因 素、上 市公 司经营 情况 、市场 情绪 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跟踪标的指数的本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2)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发生偏离 :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93 3)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申购、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新股市值配售、新股认购带来的跟踪误差; 6)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7)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带来的跟踪误差; 8)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9)其他因素带来的偏差。 4、 职业道德风险: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可能导 致的损 失。 5、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赎 回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投 资管理 风险 : (1 )本基 金为 股 票型 基金 , 具有 高风险 、高 收益 的特征 ;( 2) 选股 方法、选股模型风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8、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94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中国工商银行等基金代销 机构 代理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 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95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清 算 一 、基 金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 金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 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96 三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 金清算 后剩 余财产 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 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 金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 、基 金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取 得依据 《基 金合 同》募 集的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97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 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98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理;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 业务规则》 , 决定和 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 的权利;


(14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如认 为基 金代 销 机构 违反《 基金 合同 》 、基 金销售 与服 务代 理 协议及 国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99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00 为承担 责任; 但因 第三 方责任 导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失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 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 建立 并保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定期 或不定 期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2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 负责基金 投资 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01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保 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财 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照《基金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02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 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共 同组 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 召开事 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03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 二) 会议召 集人 及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04 ( 三)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 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 议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不 派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 开会同 时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05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含50% )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 《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 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为 有效的 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五)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06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也 可以在 会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召开日 至少35 天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 交的临 时提 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如果 召集人 决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会 议的 通知后 ,如 果需要 对原 有提案 进行 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 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07 人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 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终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提 交符合 会议 通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的 表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表 决 , 表决 意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08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清 点 。 监票 人应当 进行重 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一 次为 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公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09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 变更后的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10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11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 销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 营业 场所查 阅; 投资 者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 基金合 同》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但内容 应以 《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 255 号4 层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成立时间:2003 年8 月 5 日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12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 续经营 电话:020-89899117 传真:020-89899069 联系人:段西军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 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08 年 9 月 4 日)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 贷款业 务;保 管箱 服务 ;发行 金融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金 融债 券; 证券投 资基金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企业 年金 受托管 理服务 ;年 金账 户管理 服务; 开放 式基 金的注 册登记 、认 购、 申购和 赎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贷款 承诺; 企业 、个 人财务 顾问服 务; 组织 或参加 银团贷 款;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 外币 兑换; 出口托 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票 据承 兑和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13 贴现;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行、 代理 发行 、买卖 或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代客外 汇买 卖; 外汇金 融衍生 业务 ;银 行卡业 务;电 话银 行、 网上银 行、手 机银 行业 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与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新股( 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 本基金原则上将不低于 90%的基金资产净值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分股, 其 中备选 成份 股投资 比例 不高于 15% , 现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 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b、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14 c、 本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d、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和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 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 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1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 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的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面 提交 , 并 确保所 提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的 真实性 、完 整性 、全面 性。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真 实、 完整 、全面 的关联 交易 名单 ,并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 单。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监 督流 程, 基金管 理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示 的关 联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金从 事的关 联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金 管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若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联 交易发 生时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的 违规 关联 交易,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法 律法规 和交 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并按照 审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在 该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 行更新 ,名 单中 增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时须 向基 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 到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认 后,被 确认 调整 的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不在名 单内 的银行 间市 场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 应及时 提醒基 金管理 人撤 销交 易,经 提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执 行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16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 易。 如果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有利 于信用 风险 控制 的交易 方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对 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行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场 情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手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风险, 在与 核心 交易对 手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时 ,由 于交 易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 失先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 存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本 基金 核心 存款银 行名单 为 中 国工 商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银 行, 本基 金投资 除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的 损失时 ,先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赔偿 ,之 后有权 要求 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在 运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监 督流程 ,则 对于 由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不承 担赔 偿责任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 度。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准 的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17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 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证 监会批 准文 件、 发行证 券数量 、发 行价 格、锁 定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价 格、 总成 本、总 成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已持 有流 通受限 证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资金 划付 时间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完整, 并应至 少于 拟执 行投资 指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上 述信息 书 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 风险控制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并 审核 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 料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管 理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就 该风 险的 消除或 防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 看基金 管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出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因拒绝 执行该 指令 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上 报中 国证监 会请 求解决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果 基金托 管 人 没有 切实履 行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1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必须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托 管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正 ,并 予协 助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19 延、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 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托 管人处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构 按销 售与服 务代 理协议 的约 定,将 认购 资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 开设 的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认购专 户。 该账 户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基金募 集期 满,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 托管专 户是 指基 金托管 人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进行 一级 结算的 专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20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 管专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账 户;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 民币利 率管理 规定 》 、 《 利率管 理暂行 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法 》以 及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的其 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 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出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借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营 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使 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其 中实 物证券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21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实 物证 券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理 。属 于基 金托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券 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处 。合 同原件 应存 放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文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用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并 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 签名、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本基金的会计 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22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本 基金 的会 计责任 方是基 金管 理人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 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 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交 易所 上市的 资产支 持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 新股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23 ③首次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交 易所 上市后 ,按 交易所 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 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 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 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基金 托管 人的计 算结 果不一 致时 ,相关 各方 应本着 勤勉尽 责的态 度重 新计 算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应以 基 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24 对外公 布,由 此造 成的 损失以 及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引 起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相关各 方约 定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会计 处理原 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对 ,互 相监 督,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各 方的 账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必 须及时 查明 原因并 纠 正, 保证相 关各 方平 行登录 的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登载 在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 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加盖 公章后 ,以 加密传 真方 式将有 关报 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发 现相 关各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同 查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的 账务处 理方 式为 准。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报 告上加 盖业 务印 鉴 或者 出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门 公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相 关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25 关情 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财 务会 计报告 、半 年报告 或年 度报告 复核 完毕后 ,需 盖章确 认或 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须分 别妥 善保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包 括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包 括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的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备 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 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争 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除经 友好 协商可 以解决 的,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26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 管协议 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27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清算 小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 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注册 登记服 务, 配备安 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 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 登 记机 构 保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28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 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定期 对账 单分 为季度 对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每季度 结束后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并定制 季度 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账 单;每 年结 束后 向所有 本年度 末持 有基 金份额 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或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 密码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的 电话 呼叫中 心(Call Center )查询客户 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 修改通 信地址 、电 话、 电子邮 件等信 息 ; 另外 还可登 录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查 询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信息。 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29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坐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1、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 年1 月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 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4 年 2 月 10 日起 通过富滇银行柜面及网银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 发聚富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稳 健增 长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货币 市场基 金、 广发 聚丰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策略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大盘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核心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瑞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亚 太( 除日 本)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祥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标 普全球 农业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制 造业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财 信用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轮动 配置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鑫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美国 房地 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债金融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30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成 长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趋 势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集 利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类 、广发 亚太中 高收 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 民币份额) 、 广发全球 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和 广 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类。 2、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 年2 月17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4 年 2 月 17 日起 通过日照银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聚富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聚 丰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策 略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瑞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内需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亚太( 除日本)精 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祥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行业 领先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标普 全球农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制 造业 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聚 财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双 债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新 经济股 票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轮动配 置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鑫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 发 成长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趋势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集利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亚太中 高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 广发 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 鑫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天天 利货 币市场 基金和 广发 竞争 优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 年2 月28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4 年 2 月 28 日起 通过浙江金观诚财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理 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轮动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趋 势优 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集 利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债金融 债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集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天 天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广 发竞争 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新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小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31 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 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富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聚 丰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 策 略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核心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祥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行业 领先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 财信用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双 债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和广发新经 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 年2 月28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4 年 2 月 28 日起 通过众禄基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小盘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聚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富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稳 健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货币 市场基 金、广 发聚 丰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策略 优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大 盘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4 月 1 日在《中 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 本公司于 2014 年4 月1 日发布关于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广 发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LOF)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6、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4 月 3 日在《中 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4 年4 月3 日起通过东兴证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 7 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轮动 配置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鑫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 发成长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趋势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32 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竞争优势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新动 力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小盘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富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聚 丰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策 略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核心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亚太( 除日本)精 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行业领 先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制 造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财信用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新经济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7、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 年4 月1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4 年 4 月 10 日起 通过钱景财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聚富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稳 健增 长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货币市 场基 金、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大 盘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核心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 瑞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内需 增长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行业 领先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财信用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双 债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新 经济股 票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轮动配 置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鑫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鑫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成 长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趋 势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集 利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债金融 债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集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天 天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广 发竞争 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新动 力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 年4 月1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33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4 年 4 月 10 日起 通过江阴农商银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聚富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健增长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货 币市 场基 金、广 发聚丰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大盘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 瑞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内 需增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亚 太(除 日本) 精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行 业领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中 小板 3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联接 基金、 广发标 普全 球农 业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制 造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财信用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 鑫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美 国 房地 产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成长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趋势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集利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亚太中 高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中债 金融债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全球 医疗 保健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集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基 金、广 发竞 争优 势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 年5 月16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 自 2014 年 5 月 16 日起在我司网上交易平台正式开通旗下基金 C 类收费 模式: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广发新经济股票、广发中小板 300 联接、广发沪深 300 指数、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QDII ) 、广发全球农业指数(QDII )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QDII ) 和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QDII)。 10、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 年6 月6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4 年6 月6 日起通过上海久富财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中债金 融债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全球医 疗保 健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人民 币份额)、广 发集 鑫债 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天天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广发竞 争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新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 富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稳健 增长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货 币市场 基金 、广 发聚丰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策 略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大盘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核 心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34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 除日 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联接 基金 、广 发标普 全球农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制造 业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 财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消费 品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1、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6 月 11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4 年 6 月 11 日起 通过深圳新兰德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聚富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健增长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货 币市 场基 金、广 发聚丰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大盘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 瑞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内 需增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行 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广发制造业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财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消费 品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轮 动配 置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 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成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趋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集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债金 融债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集 鑫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天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竞 争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新 动力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和 广发 聚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12、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6 月 11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4 年 6 月 11 日起 通过大同证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轮动配 置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优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美 国房 地产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人 民币份 额)、 广发 成长 优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趋 势优 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集 利一 年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亚 太中 高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币 份额)、广 发中债 金融债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全 球医 疗保健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民币份 额) 、广发 集鑫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35 金、广 发天天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广发 竞争 优势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新动 力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富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聚 丰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策 略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核心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内需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全球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 广发标 普全球 农业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制 造业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财 信用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双债 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新经 济股 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和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3、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6 月 13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4 年 6 月 13 日起 通过恒天明泽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轮动配 置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优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美 国房 地产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 成长 优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趋 势优 选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集 利一 年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亚 太中 高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币 份额 ) 、广 发中债 金融债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全 球医 疗保健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民币份 额) 、广发 集鑫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天天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广发 竞争 优势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新动 力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小 盘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 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聚富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稳 健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货币 市场基 金、广 发聚 丰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瑞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内需 增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36 型开放 式指数 联接 基金 、广发 标普全 球农 业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制造业 精选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财信 用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消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和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4、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6 月 13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4 年 6 月 13 日起 通过中国国际期货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轮 动配置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 鑫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优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美 国房 地产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人民 币份额)、 广发成 长优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趋 势优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集 利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亚 太中高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人 民币 份额) 、广发 中债金 融债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全 球医疗 保健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广发集 鑫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天天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广发 竞争 优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新动 力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富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稳 健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货币 市场基 金、广 发聚 丰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策略 优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大 盘成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核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内 需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全 球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 金、广 发标普 全球 农业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制造 业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聚财 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双 债 添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和 广发 新经 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5、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6 月 23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4 年 6 月 23 日起 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 发货币市场基金、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 、广发中小 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联接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深证 100 指数 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核心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瑞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 消费品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新 经济 股票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轮 动配 置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成长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广发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137 基金和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 备查文 件目 录: 1.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广发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广发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 二)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 三)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