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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月安鑫A(040033)

华安月安鑫: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 月安 鑫 短 期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二零一 四年 八月 重要提 示 
华安 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由 华安双
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 、 调整基金运作期及其他相关事
宜而来 。 《关于 修改华 安双月鑫 短期理 财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有关事项
的议案》 经 2013 年 10 月 9 日至 2013 年 11 月 15 日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中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于 2013
年 12 月 3 日出具了《 关于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备案的 回 函》 (基 金部 函[2013]1026 号) , 华安 双月鑫 短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已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完成
备案,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3 年 12 月 26 日结束 2013
年第 6 期运作,2013 年 12 月 27 日,由《华 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的 《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 监会核准,但中国证 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 准 ,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 中 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 包括市场风险,也包 括 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本基金为 采用固定组合 策略的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
低风险、 预期收益 较为 稳定的品种, 其预期的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和 普通债券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
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实信用、谨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涉 及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关 的 更 新 信 息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除特 别说明 外,本 招募说明 书所载 内容截 止日为2014 年6月27 日 ,有关财务
数据截止日为2014年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3年12月31日。 
目


录 一、前 言........................................................................................................................................... 1 二、释 义........................................................................................................................................... 3 三、基 金管理 人 ............................................................................................................................... 8 四、基 金托管 人 ............................................................................................................................. 14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 16 六、基 金的历 史沿 革 ..................................................................................................................... 32 七、基 金的存续 ............................................................................................................................. 33 八、基 金份额 的分 类 ..................................................................................................................... 34 九、基 金的运 作期 ......................................................................................................................... 36 十、基 金份额 的集 中申购 、赎回 与约定 赎回 ............................................................................. 38 十一、 基金的 投资 ......................................................................................................................... 48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 56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 58 十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59 十五、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2 十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64 十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7 十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8 十九、 风险揭 示 ............................................................................................................................. 72 二十、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 75 二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78 二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79 二十三 、对基 金投 资人的 服务 ..................................................................................................... 80 二十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86 二十五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0 二十六 、备查 文件 ......................................................................................................................... 91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92 附件二 :托管 协议 内容摘 要 ....................................................................................................... 106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1 一、前 言 (一)订 立《华 安 月安 鑫 短期理 财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华安 月安 鑫 短期理 财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的运 作,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 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照 《基金 法》 、 本基金合 同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 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 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 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2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 同上书面 签章为 必要条 件。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按照《 基金法 》 、本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3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指《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 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由 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1 年 10 月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不时 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不时 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 出的修订;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4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 过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募集金额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5 的, 基金管理人依据 《 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 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运作期: 指由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运作期内, 本基金不开放当期的日常 申购与赎回, 仅在运作 期倒数 第2 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集中申购 :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在指定期间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 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 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 基金认购、集中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6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集中申购 、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 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 集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 集中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 净 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 释、 地方法规、 地方规 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7 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 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疫情、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 售服务费并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A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B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 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注册登记机构 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 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 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 注册登记机构 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 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 层 3、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4、法定代表人: 李勍 5、设立日期:1998 年6 月4 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7、联系电话: (021)38969999 8、联系人: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仲群先生, 研究生学历。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 办公厅副处长、 处长,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9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处长, 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行长助理、 监察室副主任, 中 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兼副总经理、 党委书记兼总 经理,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董事长、 董事, 现任上海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勍先生, 大学学历, 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 。 历任中国兴南(集 团)公 司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北京 汇正 财经 顾问有 限公司 董事 总经 理,上 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办事处主任, 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 冯祖新先生, 研究生学历。 历任上海市经济 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主任 科员,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 主任, 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 有 限公司总裁、法定代表人、党委副书记。 马名驹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 现任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大众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 大学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 副处长、 处长, 上海市 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 现任上海电气 (集团 ) 总公司财 务总监。 王松先生,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 国泰 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 发行二部副总经理、 债券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一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证 券总部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 研究生学历, 教授。 历任全国政 协委员 , 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北京市、 云南省、 吉林省、 成都市、 武汉 市等省市专家顾问,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 《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 大学学历, 一级律师, 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10 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律师协会顾问。 夏大慰先生, 研究生学历, 教授。 历任上海财经大学科研处处长, 上海财经 大学南德管理学院院长 , 上海财经大学常务副校长, 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院长、 党委书 记,APEC 金融 与发展 项目 执行秘 书处 秘书长 ,兼 任香港 中文 大学荣 誉教 授、 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与开发促进会副会长、 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 财政部会计 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 上海工业经济专业 研究会主任委员等职务。 (2)监事会 谢伟民先生, 研究生学历, 副教授。 历任上海市城建沪南工务所干部, 空军 政治学院训练部中共党史研究室正营级教员、 讲师, 上海市计委直属机关党委干 事,中 共上海 市综 合经 济工作 委员会 组织 处干 部、宣 传员( 副处 级) 、副处 长, 中共 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组织处 (宣传处) 副处长兼机关党委副书记、 机关纪委 书记(正处级)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涵女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 经理、 资产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 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副科长, 现任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科长。 柳振铎先生,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良工阀门厂团委书记、 车 间主任、 副厂长, 上海 机电工业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规划处处长, 上海电气 (集 团)总公司副总裁兼上海机电股份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章卫进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财务处科员、 外经处会计主管, 英国 SONOFEC 公司 (长驻伦敦) 业务经理, 上海有色金属总公 司房产公司财务部经理、 办公室主任, 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业 务主管、副经理,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李梅清女士, 大专学历, 会计师。 历任上海新 亚 (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 部副经理、 上海新亚 (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 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及上市公司部副经理,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11 汪宝山先生, 大 学学历, 经济师。 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 直属党委 书记, 建行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 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国泰证券公司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专职党委副 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专职董事、 党委办公室主任、 机关党 委书记, 公司党委委员、 工会主席,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 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赵敏先生, 研究生学历。 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 历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上海营销总部总 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诸慧女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 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朱仲群先生, 研究生学历。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 办公厅副处长、 处长,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处长, 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行长助理、 监察室副主任, 中 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兼副总经理、 党委书记兼总 经理,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董事长、 董事, 现任上海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勍先生, 大学学历, 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 。 历任中国兴南(集 团)公 司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北京 汇正 财经 顾问有 限公司 董事 总经 理,上 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办事处主任, 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 尚志民 先生 , 工 商管理 硕士 ,16 年 证券 、基 金从业 经验 。曾在 上海 证券报 研究所、 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进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曾先后 担任公司研究发展部高级研究员,1999 年6 月至2001 年9 月担任安顺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00 年7 月至2001 年9 月同时担任安瑞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01 年9 月至 2003 年9 月担任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3 年 9 月至今担任安顺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6 年 9 月起同时 担任华安宏 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裁、 首席投 资官。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12 秦 军 先 生, 研究 生 学历,14 年 证券 、基 金 从业 经 验 ,曾 任中 国 航空工 业 规 划设计研究院建设监理部总经理助理, 中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总 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章国富先生, 研究生学历,25 年经济、 金融从 业经验。 曾任上海财经大学副 教授、 硕士生导师, 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 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分 公司副 总经 理、 上海华 虹(集 团) 有限 公司财 务部副 部长 (主 持工作 ) 、 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薛珍女 士, 研究 生学历 ,13 年 证券 、基 金从 业经验 ,曾 任华东 政法 大学副 教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 机构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信息调研处 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处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贺涛先 生, 金融 学硕士 (金融 工程 方向 ),16 年证 券、 基金从 业经 历。曾 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研究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 债券 投资风险管理员、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8 年 4 月起担任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6 月起同 时担任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监。2013 年 8 月 起担任固定收益部 副总监。2013 年 10 月起 同时担 任本 基 金、华 安现金 富利 投资 基金、 华安月 月鑫 短期 理财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晟刚 先生 , 硕 士研究 生,15 年银 行、 证券 行业从 业经 验。曾 在中 国银行 上海分行、伦敦分行、总行交易中心担任高级交易员、高级经理等职务。2012 年 11 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1 月起担任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 金及华安七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起担任 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起同 时担任华安 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0 月起同时担任本基金、 华安现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13 金富利投资基金、 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季季鑫短期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1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年年红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杨柳女士, 自 2012 年 5 月 10 日至 2013 年 10 月 8 日担任华安双月 鑫短期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基 金管 理人 采 取集 体投资 决策 制度, 固定 收益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的姓 名和职务如下: 尚志民先生,副总裁、 首席投资官 赵


敏先生,总裁助理 杨


明先生,投资 研究部总经理、首席宏观策略师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14 年3 月31 日, 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290 人, 主要来自国内外证券公 司等金融机构, 其中 94.5%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 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 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14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陆拾万陆仟叁佰叁拾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66594942 (二)基 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 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 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银行间债券、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 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产品体系 。 在国 内, 中国银行是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4 年6 月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276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 金251 只,QDII 基金 25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 型、 指数型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居 同业前列。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15 (四)托 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 风险评估, 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 风险检视, 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 工作程序与制度 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聘请 外部 会计会 计 师事务所 开展 托管业 务 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 流内控 审阅准 则的无保 留意见 的审阅 报告。2013 年,中 国 银行同时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 安全。 (五)托 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 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16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层


电话: (021)38969960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 姚佳岑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 (010)57635999 传真: (010)66214061 联系人: 朱江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1203 室 电话: (020)38199200


传真: (020)38927962 联系人: 张彤 (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 88 号长安国际中心 A 座706 室 电话: (029)87651811 传真: (029)87651820 联系人: 史小光 (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85268583 传真: (028)85268827 联系人: 张彤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17 (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2103 室 电话: (024)22522733 传真: (024)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谢伯恩 2、 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 (86)10-66596688 传真: (86)10-66594568 客户服 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18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591-87824863 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68946790 传真:010-68466796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电话: (010)65558000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19 传真: (010)655508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 (010)66419824 网址:www.psbc.com (9)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0086-21-68476111 客户服务电话: (021)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电话: (0755 )82080387 传真号码: (0755 )8208038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11)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20 传真:0991-8824667 客户服务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2)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cn 或jijin.txsec.com (1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 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朝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1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511 传真: (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21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1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 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047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63410456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8)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法定代表人:储 晓明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5333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0500 网址:www.SYWG.com (1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电话:95579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22 网址:www.cjsc.com.cn (2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电话: (022)2845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ewww.com.cn (2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办公地址: 苏州 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1555 网址: www.dwzq.com.cn (23)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23 网址: www.cindasc.com (2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 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 (0731)85832342 客户服务电话:0731-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5)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2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 (021)68816000-1876 传真: (021)68815009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网站:www.ebscn.com (2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电话:(021) 53519888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24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28)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 电话: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29)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644820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0)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电话: (0791)6289771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3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41 层 办公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25 栋41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2)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3)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 (029)87406172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4)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6 层、26 层、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金立群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26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36)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40511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37)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21 楼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4890100 传真: (0931)4890118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3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400-700-9665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27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3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2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40)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网址: www.e-rich.com.cn


(4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电话: 021-38600676 网址: www.noah-fund.com (43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28 电话:0086-21-38576666 传真:0086-21-50105080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44 )中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026 传真: (0532)85022026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5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 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西海国际中心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电话: (010)83561149 传真: (010)83561094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46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 (0471)4913998 传真: (0471)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29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易峥 电话:0571-88920879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4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电话:(+86-10) 400-888-6661


传真:(+86-10)62020088-8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49 )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A 座 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 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电话:010-59539718 、59539728 传真:010-65807110 客户服务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50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盘古大观A 座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393923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30 传真:010-59393074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5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 www.jjmmw.com


(52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95564 、4008888929 网址:http://www.Lxzq.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勍 电话: (021)38969999 传真: (021)33627962 联系人: 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31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716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东三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 徐艳 经办会计师: 徐艳,蒋燕华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32 六、基 金的历史沿革 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 调整基金运作期及 其他相关事宜并通过基金合同修订 而来。 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 年5 月21 日证 监许可[2012]681 号文核准 募集, 基金管理人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自2012 年6 月1 日至2012 年6 月 12 日进行公开募集 ,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 续。经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 《 华安双 月鑫短 期理财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于 2012 年 6 月14 日生效。 自 2013 年 10 月 9 日起 至 2013 年 11 月 15 日 ,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 华安双月 鑫短期 理财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有关 事项的 议案》 ,同意华安 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 调整基金运作期及其他相关 事项。 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12 月3 日出具了 《关于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备 案 的 回 函 》 ( 基 金 部 函[2013]1026 号) ,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生效。 《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六期 运作期结束之次日起生效 , 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名称变更为 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 《华安月安鑫短 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33 七、基 金的存续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在某个运作期的最后 1 日日终, 如基金资产 净值加上新一期集中申购申请金额扣除当期赎回申请金额后的余额 低于 1 亿元, 则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终止本基金合同。 出现上述情况且本基金合同终止时, 投资者已缴纳的集中申购款项, 将在最 近一个运作期届满后的 3 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 对于最近一个运作期末留存的 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份额。 以上事项无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34 八、基 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 者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数量 , 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 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 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并公布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代 码 为 040033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代 码 为 040034 ,集中申购代码为 040032。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 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并根据其持有份额数量成为某一类 别的持有人,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 但依据本招募说明书约定因 认购、 集中申购 、 赎回、 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 外 。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管理费率(年费率) 0.3% 0.3% 托管费率(年费 率) 0.08% 0.08%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首次认购最低金额 1,000 元 (直销中心柜台为 10 万元) 500 万元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 1,000 元 500 万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000 份 1,000 份 单个基金交易账户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00 份 500 万份 (三) 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 交易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 5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 交易账户保留 的A 类基金 份额 全部 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35 2、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 交易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低 于 500 万 份时,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 交易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份额 全 部 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投资 者在提 交认购 、 赎回、 转换 等 交易申 请时,应 正确填 写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代码 (A 类、 B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 ; 投资者在提交 集中申购 申请时, 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 集中申购代码。 因错误填写 相关代码所造成的认购、 集中 申购 、赎回、转换 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 基金实 际运作 情况,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基金 管理 人 可对基 金份额 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认购、 集中申购 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36 九、基 金的运作期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以下规则确定本基金的运作期及其开放日。 (一)运作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 ) 起或 自每一运作期结 束之日的次 (含) 起至 次月倒 数第3 个工作日(含)的运作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运作期。 为提高本基金的投资效率, 本基金应保证任一运作期的最后 1 日与下一运作 期的运作 起始日为连续的两个工作日。 若因节假日因素影响导致根据以上规则确 定的任一运作期最后 1 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 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当年国家 有关 部门 公布的法定节假日安排对基金的运作期进行调整, 确保本基金任一运作期的 最后1 日与下一运作期的运作起始日为连续的两个工作日。 (二)运作期的开放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个运作期的倒数第 2 个工作日为本基金当期的赎回开放 日。 每个运作期临近到期日前, 本基金将开放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 集中申购 的开放日不超过 5 个工 作日 (首个运作期的集中申购不受此限,但不超过 10 个 工作日) ,集中 申购开 放日的 具 体时间 安排将 在每一运 作期集 中申购 开放期相关 安排的公告中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运作期结束前公布下一运作期的具体时间安排。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集中申购或赎回的, 开放日为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 1 个工作日, 下一运作期开始时间相应 顺延。 本基金运作期的具体时间安排请见基金管理人的其他相关公告。 (四)在不改变本基金 月度滚动运作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某一个或多个运作期的确定方法以及集中申购和赎回开放日 的安排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此调整涉及的 基金合同的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37 (五)举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于 2012 年 8 月15 日,2012 年9 月的倒数第4 个工作日为 9 月 25 日,该日次日为 工作日,则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期(即 “第 1 期”,以此 类推) 的运作期间为 2012 年8 月15 日至2012 年9 月25 日, 第1 期的赎回开放 日为2012 年9 月24 日。第 2 期的集中申购开放期 为2012 年9 月24 日 (含) 前 的不超过5 个工作日, 具体时间安排将在每一运作期集中申购开放期相关安排的 公告中规定 ; 第 2 期的运作起始日为 2012 年 9 月 26 日,2012 年 10 月的倒数第 4 个工作 日为10 月26 日, 该日次日为非工作日,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则将第 2 期的最后 一日提前至10 月25 日, 则第2 期的运作期间为 2012 年9 月26 日至 2012 年10 月25 日, 第2 期的赎回开放日为 2012 年10 月24 日。 第3 期的集中申购开放期 为 2012 年 10 月 24 日 (含)前的不超过 5 个 工作日,具体时间安排将在每一运 作期集中申购开放期相关安排的公告中规定。 其他运作期、 集中申购开放 期和赎回开放日的确定, 以此类推 。 每期 集中申 购开放日的长度及具体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38 十、基 金份额的 集中申购 、赎回与约定赎回 (一)集中申购 与赎回的场所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层


电话: (021)38969960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 (010)57635999 传真: (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1203 室 电话: (020)38199200


传真: (020)38927962 联系人:张彤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 88 号长安国际中心 A 座706 室 电话: (029)87651811 传真: (029)87651820 联系人:史小光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85268583 传真: (028)85268827 联系人:张彤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39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2103 室 电话: (024)22522733 传真: (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智能手机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 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中“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及其联系人”的相关描述。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按 销 售 机 构 约 定 的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赎回与转换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代 销 机 构 , 并 另 行 公 告 。 销 售 机 构可 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集中申购 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本 基 金 在 运 作 期 内 不 开 放 当 期 日常申购 与 赎 回 , 仅 在 每个 运作期的倒数第 2 个 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 每个运作期临近到期日前,本基金将 开 放 下 一 运 作 期 的 集 中 申 购 , 集 中 申 购 的 开 放 日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但 不 超 过 5 个工作日 (首个运作期的集中申购 不受此限,但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 投 资 者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集 中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集中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40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一运作期的 集中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集中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集 中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集 中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不 予 受 理 。 在 销 售 机 构 支 持 预 约 功 能 的 情 况 下 , 本基金可以办理 集中申购 预约和赎回预约,详情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三)集中申购 与赎回的原则 1 、 “ 确 定 价 ” 原 则 , 即 本 基 金 的 集 中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人 民 币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 集中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时 , 份 额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份额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 当日的 集中申购 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 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当 期 收 益 与 赎 回 款 一 起 支 付 给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部 分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时 , 当 期 收 益 为 负 时 , 其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需 足 以 弥补其当前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否则将自动在支付赎回款时扣除所有负收益金额; 6、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 规 模 限 额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披 露 , 但 应 最 迟 在 新 的 限 额 实 施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41 (四)集中申购 与赎回的程序 1、集中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 资 者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集中 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提 交 集 中 申 购 申 请 时 ,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 付 集 中 申 购 款 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投资者所提交的 集中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集中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集 中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集 中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且未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五)条所 述情况的前提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集中申购、赎回 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可在 T+3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集中申购、 赎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集 中申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若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未赎回, 且未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 (五) 条所述自动赎回情况, 其将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份额对应资产将转入下一运作期。 3、集中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集中申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集 中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集 中申购 不 成 功 。 若 集 中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 集中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按 规 定向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T 日) 申请成功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正 常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 T+2 日 内(包括该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 管 专 户 划 出 ,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 销 售 机 构 划 往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42 或 其 他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五)集中申购 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集中申购的金额 投资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或 华 安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首 次 集中申购 基 金 份 额 的 单 笔 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集中申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者 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 集中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追加 集中申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投资 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 额时,不受最低 集中申购 金额的限制。 2、赎回的份额 对于A 类或B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 份, 但某笔交易类业务 (如赎回、 基金转换 、 转托管等) 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部份剩余 基金份额发起一次性自动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集中申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集中申购 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集中申购 费用和赎回费用。 (七)集中申购 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集中申购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1、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 集中申购 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计算公式:


集中申购份额= 集中申购金额/1.00 元


集中申购 有 效 份 额 的 单 位 为 份 ,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43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 假定投资 者在集中申购 开放日的集中申购 金额为10 万元, 则投资 者可 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集中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为每 份基金份额 人民币 1.00 元, 计 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 假定投资 者在赎回开放日的赎回份额为 10 万份, 则投资 者 可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 ×1.00=100,000.00 元 (八)基金份额约定赎回 1、 基金份额的约定赎回, 是指投资者在本基金集中申购期提交申购申请的同 时 , 约 定 在 指 定 运 作 期 期 末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约 定 赎 回 日 自 动 发 起 赎回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约 定 赎 回 业 务 时 , 即 为 同 意 在 约 定 运 作 期 末 自 动 赎 回其 指定的基金份额。 2、约定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场所 投 资 者 可 于 本 基 金 集 中 申 购 开 放 期 办 理 约 定 赎 回 业 务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及销 售 机 构 支 持 预 约 功 能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可 以 办 理 约 定 赎 回 业 务 的 预 约 , 详 情 请 咨 询各销售机构。 3、投资者可在以下渠道办理约定赎回业务: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等。 4、约定赎回相关业务规则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44 4.1、指定运作期和约定赎回日 目 前 , 本 基 金 约 定 赎 回 业 务 的 指 定 运 作 期 为 一 个 运 作 期 , 即 投 资 者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约 定 赎 回 业 务 后 确 认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 将 在 最 近 一 个 运 作 期 末 自 动 赎 回 。 约 定 赎回日为最近一个运作期的赎回开放日。 4.2、约定赎回代码 本基金约定赎回代码为 000537。 4.3、约定赎回申请 本 基 金 集 中 申 购 期 内 , 投 资 者 通 过 约 定 赎 回 代 码 (000537 ) 集 中 申 购 本基 金 , 即 表 示 投 资 者 同 意 在 下 一 个 运 作 期 末 自 动 赎 回 申 购 的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其 他 业务规则与集中申购代码申购本基金保持一致。 (九)集中申购 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者 T 日集中申购 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且未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第 ( 五 ) 条 所 述 情 况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下 一 个 运 作 期 首 日 为投资者 增 加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者 有 权 在 最 近 一 个 赎 回 开 放 日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 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 但 不 得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暂停、拒绝或不再进行新一期 集中申购 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拒绝或不再进行新一期 集中申购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 集中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集中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45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 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集中申购或不再进行新 一期 集 中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集中申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集 中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集 中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在暂停 集 中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进 行 新 一 运 作 期 集中申购 业务的办理,下一运作期的开始日期相应 顺延。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 以 下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因信用风险等引发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延期、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当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及 时公 告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进 行 该 运 作 期 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下一运作期的开始日期相应顺延。 (十二)基金转换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46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在 条 件 成 熟 的情 况 下 提 供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服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 赠 ”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自 申 请 受 理 日 起 二 个 月 内 办 理 ; 申 请 人 按 基 金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办 理 其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的 转 托 管 手 续 。 转 托管 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 日转托 管基金份额成 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资 者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47 (十六)基金的冻结 与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 包 括 现 金 分 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十七)基金的质押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48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力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追求稳健的当期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银行定 期存款、 大额存单、 债 券回购、 短期融资券、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金融债、 中 期票据、企业债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理念 回归固定收益投资低风险和收益稳健的理念, 在有效控制流动性和风险的前 提下, 保持运作期内 大类品种配置的比例恒定、 投资品种持有到期和到期日 基本 匹配, 以求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收益和流动性目标。 在 力求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 上,为 投资者 提供风险低、收益稳定、可以定期变现的理财产品。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 用“运 作期滚 动”的方 式 运作 , 在 每个运作 期内, 本基金 将在坚 持组合久期与运作期基本匹配的原则下, 采用持有到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基本 保持大类品种配置的比例恒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 债券回购和短期债券 (包括短 期融资券、即将到期的中期票据等)三类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货币市场工具。 在运作期,根据市场情况和可投资品种的容量,在严谨深入的研究 分析基础上, 综合考量市场资金面走向、 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 协议存款交易对手的信用资质 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等, 确定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比例, 并在运作期 内执行配置比例恒定和持有到期的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49 每个运作期初,本基金首先对回购利率与短债收益率、存款利率进行比较, 并在对运作期资金面进行判断的基础上, 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 以确定是 否进行杠杆操作;其次对各类货币市场工具在运作期内的持有期收益进行比较, 确定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 并结合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市场容量, 确定配置比例。 2、银行定期存款及大 额存单投资策略 运作期初, 本基金在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价的基础上, 选取利率报价较高 的几家银行进行存款投资,注重分散投资,降低交易对手风险。 3、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首先, 基于对运作期内资金面走势的判断, 确定回购期限的选择。 在组合进 行杠杆操作时,若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则在运作初期进行短期限正回购操作; 反之, 则进行长期限正回购操作, 锁定融资成本。 若期初资产配置有逆回购比例, 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 优先进行长期限逆回购配置; 反之, 则进行 短期限逆回购操作。 其次,本基金在运作期内,根据资金头寸,安排相应期限的 回购操作。 4、短期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通过“华安信用评级模型”对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信用债券进行独立的内部评级, 形成 2-5 级的内部评级结果,3 级以 上 (含) 为可投资范围。 在运作期, 基金管理人根据剩余期限 (小于等于运作周 期) 、信 用评级 (是否 在可投资 范围) 进行筛 选,形成 本基金 的债券 库;根据各 短期信用债的到期收益率、 剩余期限与运作周期的匹配程度, 挑选适当的短期债 券进行配置,并持有到期。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采用固定组合策略的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 低风险、 预期 收益较为 稳定的品种, 其预期的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和 普通债券基金。 (六 )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50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由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存续期超过运作期剩余期限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A-1级以下的短期融资券; (5 )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中期票据和企业债; (6 )资产支持证券。 3、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1 )在 运作期 内, 本 基金投资 的各类 金融工 具的 到期 日 不得 晚于 该 运作期 的最后一日 ; (2 )本 基金债 券正回 购的资金 余额在 每 个交 易日均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40%; (3 )本 基金存 放在具 有基金托 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30% ;存 放在不具 有基金 托管资 格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存 款,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 (4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公司发 行的短 期企业 债券及短 期融资 券的比 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51 券的10% ; (6 )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为具有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人资 格、证 券投资 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相当于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债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4 年4 月1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52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4 年3 月31 日。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 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000,000.00 1.00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95,064,359.48 98.92 4 其他资产 427,688.63 0.09 5 合计 500,492,048.11 100.00 2 报告期债 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额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2 报 告 期 末 债 券 回 购 融资 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 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 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40%。 3 基金投资 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53 3.1 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2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2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1 报告期内 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期限 超过 60 天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60天。 3.2 报告期末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30天以内 100.28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 含) —60天 -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 含) —90天 -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 含) —180天 -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80天( 含) —397天(含 ) -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0.28 -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 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 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5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影子定价”与“ 摊余成本法” 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 含)-0.5% 间的 次 数 0 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 报告期内每个 工作日 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 值 -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8.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 益。 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维持在 1.00 元。 8.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20%的情况。 8.3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内 不 存 在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4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427,688.63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55 8 合计 427,688.63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56 十二、 基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 间2013 年12 月31 日) 1 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 A(原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 A)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 2012-6-14 ( 原 华安双月 鑫短期理财债 券合同生效日) 至2012-12-31 1.8868% 0.0086% - - -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 5.1674% 0.0078%





2 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 B(原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 B)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57 自 2012-6-14 ( 原 华安双月 鑫短期理财债 券合同生效日) 至2012-12-31 2.0226% 0.0086% - - -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 5.4181% 0.0078%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2013 年12 月3 日下发的《关于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备 案的回函 》 ( 基金部 函[2013]1026 号) ,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3 年12 月27 日起变更为华 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中基金的名称、运作期、 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的备案、 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 赎回与转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等条款。 修订后的 《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2013 年12 月27 日起正式生效,截至报告期末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58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的固有 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基金财 产的管 理、运用 或者其 他情形 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59 十四、 基金资 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 过每 日计算 基 金收益 的 方式 ,使基 金 份额净值 保持 在人民 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 集中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份额 集中申购、 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四)估值方法 1、本基 金估值 采用摊 余成本法 ,即估 值对象 以买入成 本列示 ,按票 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 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 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3、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国 家有最 新规定 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60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规 计算的 每万份基 金份额 的净 收 益,精 确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并按规定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的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 净 收 益/ 当日 该类 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 基金管 理人每 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 将 估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者 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每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61 万份基金净收益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予以公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将 采取必 要、适 当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 财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估值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当估值 错误达 到或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2 项条款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62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 投 资所得债券利息、票 据 投资收益、买卖证券 差 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 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 余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同类 每份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当 投 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 注 册登记机构 可将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按人民币 1.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 ; 3、 本基金根据每个运作期的基金收益情况, 在每个运作期末将当期收益全 部分配 ;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人民币 1.00 元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 投资者在每个运作期末收益支付时, 若期末收益为正值, 则根据投资 者 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进行现金分红或为投资 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若其期末收 益 为负值,则缩减投资 者相应的基金份额或赎回金额;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 金管理人拟订,由基 金 托管人 复 核 。 本 基 金 按 运 作 期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63 (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在每个运作期的最后 1 个工作日日终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64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3%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 个运作期结束月 末,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每个运作期结束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65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 ×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 个运作期结束月 末,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每个运作期结束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对于由B 类降级为 A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 升级 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各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运作期结束月 末,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个运作期结束后次 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 机构。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66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 售服 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67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的会 计 账目 、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独立 的、具 有从事 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68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体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公告 1、 在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 10 个工作日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本 运作期内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69 的每个工作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前 1 个工作日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 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2、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 1 个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 日指定报刊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公布该交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3、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情形:


(1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货币市 场工具 主要交 易场所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财产价值时; (3 )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定期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4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运作 期当期 赎回及 下一期集 中申购 安排公 告、运作 期投资 组合构 建情况 公告、运作期收益支付公告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70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运作期结束之日前 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该 运作期当期赎回及下一期集中申购安排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2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运作期开始后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该运作 期的投资组合构建情况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运作期结束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该 运作期收益支付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3、基金 定期报 告应当 按有关规 定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71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基金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23、基金运作期的时间安排; 24、基金暂停接受 集中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 集中申购、赎回申请; 2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72 十九、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 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宏 观 经 济 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波动直接影 响着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的价格和收益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 债券逆 回购、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 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由于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执行投资组合比例恒 定、 持有到期和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 因而在每个运作周期内所持投资组合收 益受利率波动影响较小,但从长期看利率的波动仍会对本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 影响基金 资产的保 值增值。 (二)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1、管理风险 是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影响其 对信息 的占有 和对经济 形势、 证券价 格走势的 判断, 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 水平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执行投资组合比例恒定、 持有到期和 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 所以在每个运作周期内相比一般采取主动操作策略的基 金而言, 所面临 的管理 风险相对 较低。 但从长 期看,本 基金的 收益水 平仍与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水 平、管 理手段和 管理技 术等相 关性较大,本基 金可能 因为基金管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73 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 2、有效投资风险 是指基金在每次打开申购赎回后无法迅速建仓从而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 由 于本基金在每个运作期期末打开一次赎回、申购并执行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 所以在新的运作周期开始后应迅速将基金资产中所持有的现金投资于投资策略 中所规定的各类货币市场工具, 但当货币市场供求出现变化导致基金无法在每个 运作周期开始后迅速建仓时,会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信用风险 是指基金所投资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之发行人出现自身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的风险。 由于本基 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执行 持有到期和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 所以基金资产和收 益受因所持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发行人自身信用评级发生变化的影响较小, 但当 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发行人发生违约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时, 会对基金收 益造成影响。 4、对手方风险 是指由于基金在交收过程中发生违约,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的 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 债券逆回购、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 在投资银行存款、 银行间市场债券逆回购等投资品种时需要引入 交易对手方从而存在对手方风险, 当交易对手方出现违约时将会导致基金资产无 法获得约定收益或无 法收回投资本金的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5、再投资风险 是指当利率下降对银行存款、 固定收益证券或债券逆回购等利息收入及到期 本金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银行存款、 固定收益证券 或债券逆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从而对 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6、流动性风险 是指当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需要应对投资者的赎回时,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 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对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的风险。 本基金执行持有到期和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 在正常情况下面临的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74 流动性风险较小, 但因发生信用风险引发的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发行人违约或存 款银行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风险仍然存在。 7、无法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是指在本基金的每个封闭运作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及时赎回基金 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以 “运作期滚动” 方式运作, 每个运作期内不开放当期的日 常赎回, 仅在运作期倒数第 2 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 赎回申请确认后, 投资者 可在每个运作期结束后获得赎回款。若投资者没有按规定及时提交有效赎回申 请,则将无法在每个运作期末及时赎回基金份额。投资者应提前做好投资安排, 避免因未及时赎回基金份额而 带来的风险。 (三)运营风险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申购和赎回的基金, 在基金定期开放日的各种交易行为或 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 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四)合规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五)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不能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正常投资,对基金收益造成影 响的风险。 (六)其它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75 二十、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并 属于本 基金合同 必须遵 照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没 有新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行 使请求 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合同终 止,基 金管理人 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76 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 、 (2) 、 (3 )项规定 清 偿前,不 分配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77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78 二十一、基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79 二 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详见附件二。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80 二十三 、对基金 投资 人的 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 对账单 服务 本 公 司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后 的15 个 工 作 日 内 或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的20 个工作日内 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 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 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 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 ,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 “在线客服” 在 线就基金投资、 交易操作中的 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 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 制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电子对账单、定期资讯等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客服热线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 客服 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 见。 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 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本公司承 诺在3 个工作 日内给予 答复。 对于非 工作日提 出的投 诉,将 在顺延的工 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六)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的规 定, 本公司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本公司基 金电子交易服务内容及相关结算方式安排如下: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81 1、基础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基金认购、 赎回转认购、 基金申购、 基金转换、 基金赎回、 直销转 托管、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赎回转申购的交 易申请与撤销。 2、定期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定期定额、定期不定额、组合定投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 暂停与恢复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定时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3、预约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预约认购、 预 约赎回转认购、 预约申 购、 预约转换、 预约赎 回交易 计划的创建、 修改、 撤销申请, 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 请。 其中预约认购、 预 约赎回转认购交易计划可按指定日期进行预约; 预约申购、 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易计划可按收盘点位、指定日期、基金涨跌、指数波动、 相对点位、均线事件进行预约。 4、创新型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趋势定投、 智 赢定投、 利增利、 自动 停损 、 智能再平衡 交易 计划的 创建、 修改、 暂停与恢复、 撤销申请, 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 投资人账户资产 及投资收益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5、基金电子直销交易结算方式 本公司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银行包括: 工商银行、 建设银 行、 农业银行、 中国银 行、 交通银行、 招商银 行、 浦发银行、 民生银 行、 兴业银 行、 中信银行、 光大银 行、 平安银行、 浙商银 行、 上海银行、 南京银 行、 广发银 行、上海农商、温州银行 。 本 公 司 已 开 通 的 基 金 电 子 直 销 交 易 资 金 结 算 的 第 三 方 支 付 渠 道 包 括 : 银 联 通、天天盈、通联支付 、支付宝。 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模式包括 “自动扣款模式” 和 “页面支付 模式” 。 不同结算银行、 第三方支付渠道所支持的结算模式以及交易费用优惠信息如 下表所示: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8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82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5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7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 申购 8 折/ 转换4 折) - - -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8 折/ 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中信银行 - 页面支付 - - 光大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浙商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南京银行 - 页面支付 - - 杭州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上海农商 - 页面支付 - - 温州银行 - 页面支付 - 自动扣款 邮储银行 - - - 自动扣款 6、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基 金 电 子 直 销 交 易 服 务 平 台 包 括 : 网 上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WEB” ) 、 智能手机APP 平台 (以下简称 “APP” ) 、 电话语音平台 (以下 简称 “IVR”)。 对于不同类型的资金结算模式, 不同平台所支持的交易功能有所差异, 详见下表: 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基 础 交 易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83 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托管 支持 - - 支持 - -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支持 - - 赎回转申购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定 期 交 易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定期不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组合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预 约 交 易 预约 集中申购 支持 支持 - - - -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创 新 交 易 趋势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智赢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利增利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自动停损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注: 1. 上表中的 “支持” 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支持该功能的所有类 型交易; 2. “转”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转换交易; 3. “赎”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赎回交易。 (七)电子查询服务 本公司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电子查询服务。 具体查询服务内容以 及相关的服务平台如下: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84 1、 账户资产/收益查询服务, 支持按照 “基金 产品” 和 “交易账户” 两种不 同的汇总方式进行查询; 2、定期交易计划资产/收益独立核算服务; 3、跨账户查询服务,投资人可将多个基金账户进行关联并查询; 4 、历史委托、历史成 交、电子对账单查询服 务,允许投资人查询任 意时间 区间的历史委托、 历史成交和电子对账单; 5 、账户管理服务,本 公司提供账户信息修改 、风险测评、密码修改 、分红 方式修改、 银行卡管理 (用于开通或关闭电子直销交易功能、 增加或减少资金结 算银行账户)服务; 6 、账单定制与服务定 制,本公司提供对账单 定制服务,以及其他电 子服务 的定制: 交易确认短信、 交易确认E-mail、 电子交易委托短信、 电子交易账户变 更短信、周净值短信; 7 、电子查询服务平台 ,本公司提供的电子查 询服务平台包括:网上 平台、 智能手机APP 平台 、电 话语音平 台。对 于不同 渠道的投 资人, 不同平 台所支持的 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查询功能 电子直销 投资 者 代销投资者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资产/ 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定期交易计划 资产/ 收益独立核算 支持 支持 - - - -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账单定制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85 查询功能 电子直销 投资 者 代销投资者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服务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 - 支持 -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 - 支持 -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 (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 :200092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86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近三年基金管理人 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 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 商、财 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 报纸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 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4 年第 1 期)投 资组合构建情况说明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1 月7 日 2 华安月安鑫短期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2014 年第1 期赎回 开放日及2014 年第2 期集中申 购开放期相关安排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1 月17 日 3 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3 年第4 季度报 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1 月20 日 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 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1 期收益支 付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1 月29 日 5 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4 年第2 期赎回 开放日及2014 年第 3 期集中申 购开放期相关安排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2 月17 日 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 安月安鑫开通“约定赎回”业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2 月18 日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87 务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增加和讯科技为代 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转换 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2 月21 日 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 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2 期) 投 资组合构建情况说明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 年2 月24 日 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 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4 年第 2 期收益支 付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 年2 月27 日 1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 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商银行 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3 月13 日 1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 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3 期) 投 资组合构建情况说明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3 月18 日 12 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4 年第3 期赎回 开放日及2014 年第 4 期集中申 购开放期相关安排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3 月18 日 1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 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4 年第 3 期收益支 付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3 月28 日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88 14 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3 年 年 度 报 告 (摘要)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3 月31 日 15 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4 年第4 期赎回 开放日及2014 年第5 期集中申 购开放期相关安排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4 月16 日 1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 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4 年第 4 期)投 资组合构建情况说明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4 月17 日 17 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4 年第1 季度报 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4 月22 日 1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 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4 期收益支 付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4 月28 日 1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 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5 期) 投 资组合构建情况说明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5 月19 日 20 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5 期赎回 开放日及 2014 年第 6 期集中申 购开放期相关安排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5 月19 日 2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 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4 年第5 期收益支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 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5 月29 日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89 付公告 2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 子直销平台“微钱宝”账户转 换交易费率优惠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6 月10 日 2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 职情况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6 月12 日 2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 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商银行 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6 月13 日 25 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6 期赎回 开放日及 2014 年第 7 期集中申 购开放期相关安排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6 月17 日 2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 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6 期) 投 资组合构建情况说明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6 月18 日 2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 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4 年第 6 期收益支 付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6 月27 日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90 二十 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91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 查阅方式: 投资 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8 月11 日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92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集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4 )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其 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及其 他基金 合同当 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 )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 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93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 公布有 关基金 认购、 集中申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转换、 非交易 过户、 冻结、 收益分配 等方面的业 务规则; (4 )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和调整本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 收 取认购费、 集中申购费、 赎回费及其 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在 不违反 公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 妨碍基 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 (7 )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选择 适当的 基金代 销机构 并 有权依 照代销 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或选 择、更 换基金注 册登记 代理机 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集中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94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 法申请 并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券 业监督 管理委 员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集中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 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按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11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集中申购、 赎回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集中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95 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集 中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 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96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 事宜;


(9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1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 ;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 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 因基金管理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97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 的代理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或销售服 务费, 但根据 法律法 规 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但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 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 、销售 服务费率 和其他 应有基 金承担 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变更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类别 设置、 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在不 改变本 基金月度 滚动运 作的前 提下, 基金管理 人对运 作期的 确定方 法以及集中申购、赎回开放日的安排进行调整;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98 5、因相 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规定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以外的 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认为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 基金 份额 10%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 一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 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99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 用通讯 表决方 式,还应 载明具 体通讯 方式、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 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 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 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 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 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权益 登记日 所在运 作期未发 生本合 同第五 部分第( 五)条 所述暂 停当期 运作情形。 否则, 当次会议不得召开, 召集人应重新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并发布会议通知; 2、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和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100 规定; 3、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权益 登记日 所在运 作期未发 生本合 同第五 部分第( 五)条 所述暂 停当期 运作情形。 否则, 当次会议不得召开, 召集人应重新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并发布会议通知;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规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两个工 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3、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4、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其 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内容 限为本 条前述第 (二) 款规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交 的提案 ,大会 召集人应 当按照 以下原 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案涉及 事项与 基金有 直接关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101 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以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 问题做 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 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效。 (八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102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 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为 召集人 授权出席 大会的 代表,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共 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大会 主持人 对于提交 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可 以对所 投票数 进行重 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 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担任 召集人 的情形下 ,如果 在计票 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103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应 当自中 国证监 会核准或 出具无 异议意 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十一)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 变更 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并 属于本 基金合同 必须遵 照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变化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没 有新基 金管理 人、基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104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行 使请求 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合同终 止,基 金管理人 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105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间因 本基金 合同产 生的或与 本基金 合同有 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 议所涉 内容之 外,本基 金合同 的其他 部分应当 由本基 金合同 当事人 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106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勍 成立时间: 1998 年6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107 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银行定 期存款、 大额存单、 债 券回购、 短期融资券、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金融债、 中 期票据、企业债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 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 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1 级以下的短期融资券; 4)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中期票据和企业债; 5)资产支持证券。 (2 )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 金债券 正回购 的资金余 额在每 个交易 日均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 2)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公司发行 的短期 企业债 券及短期 融资券 的比例 ,合计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108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10%; 4)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 10 个工作日 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 的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级或相当于 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债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3、为对 基金禁 止从事 的关联交 易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其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库,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 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 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109 6、基金 如投资 银行存 款,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监督和核 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约定,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四)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指 令违反法 律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约 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在不 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以 及不妨 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 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 、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110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合法 合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 另有规 定,不 得自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管理人 宣布停 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出 具的验 资报告 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111 2、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基金 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在 基金托 管人处 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户 。本基 金的银 行 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 集中申购 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3、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 款账户, 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 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 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112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是指按照 相关法 规计算 的每万份 基金份 额的 净 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方法如下:


各类基金份额的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 净 收 益/ 当日 该类 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113 3、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 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 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计 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运作期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4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6、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估值错误。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估值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的 同时并 及时进 行公告。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7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估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估值数 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114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 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 和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 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 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基金定 期报告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在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115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 盖 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 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 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华安 月 安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116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