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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量化A(000753)

华宝量化: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华 宝兴 业量化 对冲策 略混合 型 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 人: 华 宝兴业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二○ 一 四 年 八 月 1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7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4 九、基金收益分配.......................................................................................................... 16 十、基金信息披露.......................................................................................................... 17 十一、基金费用 ............................................................................................................. 1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0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21 十五 、禁止行为 ............................................................................................................. 2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1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22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2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24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24 2 鉴于 华宝兴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 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 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是 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 华 宝兴 业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拟担 任 华宝 兴业 量 化对 冲策 略 混合 型 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华宝兴业量化对冲策略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华宝 兴 业量 化 对冲 策略混合 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


华宝兴业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成立时间:2003 年 3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简 称 “中 国证 监会 ” )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3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 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 发放 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 据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提 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 款 ;外 汇汇 款; 外汇 兑 换; 国际 结算 ;同 业外 汇拆 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 贴 现; 外 汇借 款; 外 汇担 保; 结汇 、售 汇; 发行 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 卖 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 价证 券; 自营 外汇 买 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 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 款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 款;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 外分 支机 构经 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 银行 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的 分 行依 据当 地法 令可 发 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及其他有关 法 律法 规与《 华宝兴业量化 对冲策略 混合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 称“ 《基 金合 同》 ” ) 订立 。 (二)目的 4 订立 本协 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华宝 兴业 量化 对冲 策略 混合 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托管 人和 华宝兴业量化对冲策略 混合 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 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 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 和 核查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 基金 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 本基金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 的比例范围在 80%-120% 之间 。 其中 : 权益 类空 头头 寸的 价值 是指 融券 卖出 的股 票市 值、 卖出 股指 期货 的合 约价 值及 持有的其他可投资的权益类空头工具价值的合计值; 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是指买入持有的 股票市值、买入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持有的其他可投资的权益类多头工具价值的合计值。 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 后,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 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 基金 的投资 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 权 益类 空 头 头 寸 的价 值 占 本 基 金权 益 类 多 头 头寸 的 价 值 的比 例 范 围 在 80%-120% 之间 。 其中 : 权益 类空 头头 寸的 价值 是指 融券 卖出 的股 票市 值、 卖出 股指 期货 的合5 约价值及持有的其 他可投资的权益类空头工具价值的合计值; 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是指买 入持有的股票市值、 买入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持有的其他可投资的权益类多头工具价值的 合计值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3)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6 (17 )本基金不受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 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第五条第(一)项、 第(三)项及第(五)项 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六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 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 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5、基金 如 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 上述名单 进行监督 。 (二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复核 。 (三 )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 款的 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 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 并改正 。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及本 协议 的 规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 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 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正 当理由 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8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和期货 结算 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二)基金合同生效 前 募集资金的验 资 和入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管理人 宣布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 的, 由基金管理人 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 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在基金 托管 人 处为本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 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 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 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 存款银行 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 负责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 )基金证券账户 、结算备付金账户及 其他投资 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9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 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 管人 所托 管的 包括 本 基金 在内 的 全部 基金 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 券 投资 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本基金的期货 相关 账户,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或协助 基金管理人开立,用于本基 金的 期货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与期 货经 纪商 等机 构签 署必 要协 议, 约定 期货 相 关账户的开立、管理等事项。 5、在本托管协议 生效日 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 )债券 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本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和 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有价凭证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 的保管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 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 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 书面 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 称“授权通知” ) ,载明基金 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 ” )及 各个 人员 的权 限范 围。 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签字 人 签署 , 若由 授权 签字人 签署 , 还应 附上 法定 代表 人的 授权 书。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授权 通知 后以 电话 确认。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 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 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 投资 指令 。 相关 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 他 双方 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 已收到该通知 , 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 金合 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 易权 限内 , 并依 据相 关业 务规 则发 送指 令。 指令 发出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是否与 授权通知 相符等 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 对 合法合规 的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 不合理 延误。 4、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 银行间 同业市场债券交易 成交单 经有权人员签字并 加 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 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11 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 指令要素错误、 无投资行为的指令、 预留印 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应当不予 执行 , 并立 即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其变 更或 撤销 相关 指令 , 若基 金管 理人在基金托管人 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 对超头寸的指令, 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可 不予 执行 , 但应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 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 基 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此之外, 基金托 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 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 )被授权人 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 及/或权 限的 修改 ) , 应当 至少 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 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 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签字人 签署 , 若由 授权 签字人 签署 , 还应 附上 法 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同 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 应向基金管理人 电话确认 。 基金 管理 人 对授权通知 的内容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 电话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 起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在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12 七、交易 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 1、基金管理人选择期货经纪机构 、期货经纪机构 的标准由其制定及变更。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 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 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委 托协议(或 交易单元 租用协议)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选择期货经纪机构的程序比照前款进行。 3、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 交易单元 的号 码、 券商 名称 、 佣 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 交易单元 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 10 个工 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交易单元 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清算交收 1、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 交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 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由于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 超 买或超卖等情形的, 由责 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 基金 无法 按时 支 付清 算款 时, 责任 方 应对由 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 日)10 :00 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 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如 基金的 资金 头寸 不足 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 5、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划款指令时,基 金银行账户 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 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对于要求当天到帐的指令, 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 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13 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 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 :00 时。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购权证行权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5:00 前将需要交付的行 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登记结算公司指定账户。 对于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 实行 “实时逐笔全额 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00 将划款指令发 送至托管人。 因资产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 理人 承担 , 包括 赔偿 在深 圳市 场引 起其 他托 管客 户交 易失 败、 赔偿 因占 用中 登深 圳公 司最 低 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在基 金资金头 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 不合理 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资金、 证券账目 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申购、赎回 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 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并进 行核对;基金 管理人将双方 盖章确认的或 基金管理人决 定采用的基金 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 信息披露 媒体。 2、T+1 日 ,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 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申 购份 额 、 赎回 金额 及转 换份 额, 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据库;并将 确认的申购、 赎回及转换数 据向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 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 申购款 实行 T+2 日清算 ;赎回款和基金转换转 出款实行 T+3 清算;从货币基金转入资金实行 T+1 日清算,从其它基金转入资金实行 T+3 日清算。 4、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即按照托管账户 当日 应收 资金 (包 括申 购资 金及 基金 转换 转入 款) 与托 管账 户应 付额 (含赎回资金、赎回 费、 基金 转换 转出 款及 转换 费) 的差 额来 确定 托管 账户 净应 收额 或净 应付额,以此确定资 金交收额。当 存在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负 责将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在 当 日 16:00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14 额时, 基金 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当日 16:00 前划到“基金清 算账户” 。 5、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全 额、 及时 汇至 基金 托管 账户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该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基金 托管 人未 能按 上 款约 定将 托管 账户 净 应付 额全 额、及时汇至 “基金清算账户” ,由此产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6、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 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传 递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开放 式基 金的 数据 真 实性 负责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八、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 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估值 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 双方约定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 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 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 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 值时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时,双方应及 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三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报中国证监 会备 案的同时 并及时进行公告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 前述内容 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15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 金管理人应对 此承担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 确, 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 承担责任;若 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 值数 据 也不 正确 ,则 基金 托管 人也 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 行复核义务的 责任。如果上 述错误造成了 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不当得利,且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已各自 承担了赔偿责 任,则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 立地设置、登 记和保管基金 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 保证基金财产 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 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 如发 现存 在不 符, 双 方应 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 财务报表和 定期 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 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16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半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 均以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双 方认可的账务 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 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 为准。核对无 误后,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 具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 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基 金未 分 配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 中已 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17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 同类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 基金 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 之外 , 不得 为其 他目 的使 用、 利用 其所 知悉 的基 金的 信息 , 并且 应当 将 基金的 信息限制在为 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 但是,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18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 裁 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 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信息 披露 职责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负 有积 极配 合、 互相 督促 、 彼此 监督 , 保证 其履 行 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及其 他必 要的 公告 文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按照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 进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 息 ,但 是其 他 公共 媒体 不 得早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 站披 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 定 期报告 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 , 并接 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的查询和复制 要求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文 本存 放、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查 询有 关文 件提 供必 要的 场 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 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采取补救 措施 。不可抗力 等 情形消失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恢复 办理 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 每个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 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19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 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 在首期支付 基金 管理 费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 基金 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 基金管理费的 收款 账户 。 基金 管理 人 如需要变更此账户, 应提前10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 变更通知。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托管 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 (三)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 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 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0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值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 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经登 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四) 经 双方当事 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 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和/ 或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 (五 )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和销售服务费 之外 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执行 。 (六 ) 对于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 (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 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 的费用,不得从 任何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以下几类 :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3、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提供 对于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半年度 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 相关的 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 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 保管费 给予补偿。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为 15 年 。 21 (二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本协议第十条的 约定 对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档案履行 保密义务。 十四、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后, 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 并与新 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后, 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 托管 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 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 十五 、禁止行为 (一) 《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二 ) 《基 金法 》第 五十 九条 禁止 的投 资或 活动 。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 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五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22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 应当 终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十七 、违约责任和责 任划分 (一) 本协议 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 因 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一方当事人违反本 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 )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 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 ) 当事 人一 方违 约, 另一 方在 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 失的扩大。 (六 ) 违约 行为 虽已 发生 , 但本 协议 能够 继续 履行 的,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 ) 为明 确责 任, 在不 影响 本协 议 本 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 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授权 (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23 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 3、 基金 托管 人未 对指 令上 签名 和印 鉴与 预留 签字 样本 和预 留印 鉴进 行 表面真实性审核 , 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4、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 基金财产(包括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其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的 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 相应 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 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 相应 责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 由 责任 方承担由此 给基 金财 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受损 害 方造成的 直接 损失 , 若由 于双 方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不能 依据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业 务规 则 及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 8、在资金交收日,基金资金账户资金首 先用于除新股申购 以外的其他资金交收义务, 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 如果因此资金不足造成新股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购 不足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因此 提出 赔偿 要求 , 相关 法律 责任 和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八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 友好 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24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 )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申请 注册基金 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的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签字人 签字 并加盖公章 ,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根 据中 国证 监 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完成注册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本 协议自 双方签署 之日 起成 立,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本 协议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三) 本 协议自生效之日 起 对 双方 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 协议双方各执贰份, 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壹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托管协议 的签订 见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 25 (本页为 《华宝兴业量化对冲策略 混合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 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管理人: 华宝兴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字 人: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