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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量化A(000753)

华宝量化: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华宝兴 业量化对冲策略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基金管理 人: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二零一 四 年 八 月 1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 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 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 融资 、 融券 ;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2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以诚 实信 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3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金托管人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4 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和期货 结算 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和期货 结算 账户,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5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 6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 同类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7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 召开事由 1、当 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8 外的其他情形。 (二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9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可 通过 现 场开 会方 式或 通 讯开 会 方式 等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10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到会 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 表的 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应 不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 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两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 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 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11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 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12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 含二分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 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13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14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20% , 若《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 同类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 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15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 提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销售服务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1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 费年 费 率 为 0.40% 。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值每月月末 ,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 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17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 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运用股指期货等衍生工具对冲市场系统风 险, 追 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资产 支持 证券 、 股指 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 金权 益类 空 头头 寸 的价 值 占本 基金 权益 类 多头 头 寸的 价 值的 比 例范 围 在 80%-120% 之间 。 其中 : 权益 类空 头头 寸的 价值 是指 融券 卖出 的股 票市 值、 卖 出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持有的其他可投资的 权益类空头工具价值的合计值; 权 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是指买入持有的股票市值、 买入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持有 的其他可投资的权益类多头工具价值的合计值。 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不受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 期货交易指引》第五条第(一) 项、第(三)项及第(五)项的限制。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 转融通业务及 投资 其他 品种 (包 括但 不限 于: 其他 基 金份额、 期权、 收益 互换 等) 的相 关规 定颁 布后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改 变本 基 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 后, 参与 该类 业务 ,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及 进行 风险 管理 。 届时 , 基金 参与 融资 融券 、 转融 通业 务 及投资其他品种 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 支、 信息 披露 、 估值 方法 及其 他相 关事 项, 将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及 其他 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 无需召 18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三 )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在资产配置方面, 本基金主要运用股指期货等空头工具对持有的股票等权益 类多头组合进行对冲操作, 规避权益类多头组合的市场系统性风险 ; 同时预留必 要的现金,以应对保证金的增加要求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量化行业配置模型 和量化 Alpha 选股 模型 构 建指 数增 强股 票组 合, 严格 控制 运作 风险 , 并根 据市 场变 化趋 势, 定期 对模 型进 行调 整, 以改 进模型的有效性,最大化超额收益。 量化行业配置模型在参考相关指数的 行业权重分布的基础上, 结合行业景气 度、 投资 时钟 、 行业 动量 和行 业超 跌偏 离度 等基 本面 和技 术面 模型 , 在整 体风 险 水平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各行业权重的优化配置。 根据对中国证券市场运行特征的长期研究、 投研团队的长期投资实践和大量 历史数据的实证检验, 基金管理人 量化投资团队开发了量化 Alpha 选股模型 。 该 模型现阶段主要考虑估值、 成长、 盈利质量、 市场预期等基本面因子以及股权激 励、 并购 、 重要 股东 投资 行为 、 业绩 超预 期等 事件 驱动 因 子, 通过 实证 分析 和动 态跟 踪, 以超 额收 益的 水平 和稳 定性 为目 标确 定各 因子 的优 化权 重, 根据 该模 型 的综合评分结 果,在各行业中选择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当股票投资组合构建完成后, 本基金会进一步根据组合内个股价格波动、 风 险收 益变 化、 特殊 事件 等实 际情 况, 动态 优化 个股 权重 , 使股 票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处于可控范围内。 3、空头工具投资策略 现阶 段, 本基 金主 要运 用股 指期 货合 约进 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规避 市场 系统 性 风险 。 在完 全套 保的 理念 下, 本基 金根 据股 票多 头组 合的 市值 计算 股指 期货 合约 卖单 量, 并根 据市 场变 化对 股指 期货 合约 卖单 量进 行动 态跟 踪并 适时 调整 。 同时 , 综合考虑定价关系、 套利机会、 流动性以及保证金要求等因素, 在不同股指期货 合约之间进行动态 配置 , 并适 时进 行合 约展 期操 作, 以求 提高 组合 收益 和套 期保 值的效果。


19 未来 , 在基 金参 与融 资融 券、 转融 通业务 及投资 期权等其他 金融工具 的相关 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合适的空头工具对冲市场系统风险。 4、其他绝对收益策略 在主要利用市场中性策略获取 Alpha 收益 的同 时, 本基 金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的 变化 , 适时 运用 其他 绝对 收益 策略 (如 定向 增发 套利 策略 、 并购 套利 策略 、 股指 期货期现套利策略、股指期货跨期套利策略等) ,以求在 控制市场系统性风险的 前提下,进一步增强收益水平, 降低收益波动性。 5、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 将投资于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和资产支持证券, 以 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 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提高基金资产的 投资收益。 6、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 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四 )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类多 头头寸的价值的比例 范围在 80%-120% 之间 。 其中 : 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是指融券卖出的股票市值、 卖出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持有的其他可投资的权益类空头工具价值的合计值; 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是指买入持有的股票市值、 买入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持 有的其他可投资的权益类多头工具价值的合计值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0 (4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资 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7) 本基 金不 受证 监会 《证 券投 资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指 引》 第五 条第 (一)项、第(三)项 及第(五)项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六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 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五 )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 本基金属于追求绝对收益 的市场中性策略 产品 , 因此 选择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六 )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特殊类型的混合型基金,主要采用追求绝对收益的市场中性策略, 与股票市场表现的相关性较低。 相对股票型基金和一般的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 险较 小。 本基 金实 际的 收益 和风 险 主要 取决于基金投资策略的有效性, 因此 收益 不一定能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七) 经基金管理人公告有关规则及事项,本基金可以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参与融资、融券。


22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 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6 个月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 亿元的;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3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 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24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其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仲 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