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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回报(000714)

诺安回报: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诺安 稳健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 、 根据 《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 依法募集 资 金 ,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2 )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 根据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 依照 《 基金合 同 》 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 ) 销售基金份额 ; (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 依据 《 基金合 同 》 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 ,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 基金合同 》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 选择 、 更换基 金销售机构 , 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 处 理 ;


(9 ) 担任或委托其 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费用 ;


(10 ) 依据 《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 在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范围内 ,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诺安 稳健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 在符合有关法 律 、 法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 根据 《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 依法募集 资金 ,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申购 、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 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 、 决策 ,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 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 保 证 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 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 别 管理 , 分别记账 , 进行证券投资 ;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 购 、 申购 、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 基金合同 》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的价格 ;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 编制季度 、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 严 格 按照 《 基金 法 》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 履 行 信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诺安 稳健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及时 、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 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 报表 、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 ,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 (19 )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基 金托管人违反 《 基金合同 》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 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 基金合 同 》 不能 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义务 。 3 、 根据 《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诺安 稳健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但不限于 : (1 )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 依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 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 ) 依 《 基金合同 》 约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 ) 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 《 基 金合同 》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 对基金财产 、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 根据相关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证券 账 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 交易资金 清算 。 (5 )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 权利 。 4 、 根据 《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 以诚实信用 、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 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 配备 足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 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 独立核算 , 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 资金划拨 、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 除依据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 及时办理清算 、 交割事宜 ; (7 ) 保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 不得向他人泄露 ; 诺安 稳健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8 ) 复核 、 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 格 ;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季度 、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行为 ,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 账册 、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 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 (18 )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 ,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承担赔偿责任 ,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义务 。 5 、 根据 《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诺安 稳健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 对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权利 。 6 、 根据 《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 ) 认真阅读并遵守 《 基金合同 》 ; (2 )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 交 纳基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 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所规定的 费用 ; (5 ) 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围内 ,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 基金合同 》 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8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诺安 稳健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 一 )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1 ) 终止 《 基金合同 》 ;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 ) 变更基金类别 ; (7 ) 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的合并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 范围或策略 ;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 下同 )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 法律法规 、 《 基金合同 》 或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 ) 调低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 ; (2 )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回费率 ; (4 )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 基金合同 》 进行修改 ; (5 ) 对 《 基金合同 》 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6 ) 按照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 诺安 稳健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 二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 《 基金合同 》 另有约定 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 、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 的 ,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 ,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 不得阻碍 、 干扰 。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 、 地点 、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 ( 三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 通知内容 、 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召集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体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 会议召开的时间 、 地点和会议形式 ; 诺安 稳健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2 )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益登记日 ; (4 ) 授权委托证明 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 , 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 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 (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 、 现场开会 。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 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 《 基金合 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 (2 ) 经核对 , 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 含 50% ) 。 诺安 稳健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 含 1/3 )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 , 方可召开 。 2 、 通讯开会 。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 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 则为基 金管理人 )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 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 ,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 含 50% ) ; 参 加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基 金 份额 低于 上 述规 定比 例 的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 含 1/3 )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 , 方可召开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5 )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允 许的 情况 下 , 经会 议 通知 载明 , 基 金 份额 持 有诺安 稳健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 或者采用网络 、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 ( 五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 如 《 基金合同 》 的重大修 改 、 决定终止 《 基金 合同 》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 与其他基金合 并 、 法律法规及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 、 议事程序 (1 )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 , 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 , 并形 成大会决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 、 委托人 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 六 ) 表决 诺安 稳健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 一般决议 ,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 特别决议 ,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 、 终止 《 基金合同 》 、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 除非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 、 逐项表决 。 ( 七 ) 计票 1 、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 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 (3 ) 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诺安 稳健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疑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 重新清点 。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 重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 ,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 八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者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 、 公证机构 、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 九 ) 本部分关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 召开条件 、 议事程序 、 表 决条件等规定 ,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 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基金合并 1 、 基金合并概述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 ,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诺安 稳健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商一致 ,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 将 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型基金合并 : (1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100 人的 ; (2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同类型基金 、 本基金被其 他同类型基金吸收合并等方式 。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同类型基金时 , 其他基金终 止 , 本基金存续 ; 本基金被其他同类型基金吸收合并时 , 其他基金存续 , 本基金 终止 。 2 、 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 ) 基金合并公告 1 ) 基金管理人应就 本基金合并事 宜 , 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公告 , 向投资人披露合并 后基金的法律文件 , 明确实施安排 , 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 2 ) 基金管理人应在 合并实施前至 少提前二十 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 相关事宜 进行提示性公告 。 3 ) 为了保障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 基 金管理人可在合并实 施前的合 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 (2 ) 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 ) 基金管理人应在 有关基金合并 的公告中 , 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 的处理方 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 , 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 指定期限内 ( 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 具 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 , 以下简称指 定期限 ) 可行使选择权 。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 a. 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 b. 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 基金份额 ; c. 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 d.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就其持有的 本基金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 行使上述诺安 稳健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任意一项选择权 。 4 ) 除以下 5 ) 所述 情形外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 选择权而 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份额的 , 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 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 ( 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 , 下 同 ) 等交易费用 。 5 ) 在指定期限内 , 本基金可以开放申购及/ 或转换转入业务 , 但对该等申购 及/ 或 转换 转入 的份 额 , 如其 在指 定期 限内再 赎回或 转换 转出 的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 6 ) 指定期限届满 , 基金份额持有 人没有作出 选择的 , 视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额 。 3 、 基金合并导 致本 基金终止并清 算时 , 由此 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 基金财产 承担 。 4 、 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同类型基金的 ,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 保持不变 。 本基金被其他同类型基金吸收合并的 ,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 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 5 、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应就 基金合并事 宜协商一致 , 并按照 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具体实施 , 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 ( 二 ) 《 基金合同 》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 关于 《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完成备案手续后生 效 ,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 三 ) 《 基金合同 》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 基金合同 》 应当终止 :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诺安 稳健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2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情形 ; 4 、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 四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 : 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 基金合同 》 终止情形出现时 ,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 制作清算报告 ; (5 ) 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 五 )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 六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诺安 稳健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 七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 八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 因 《 基金合同 》 而产生的或与 《 基金合同 》 有关的一切争 议 ,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争议处理期间 ,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 继续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 基金合同 》 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 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