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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引擎(519183)

万家引擎: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万 家 双 引 擎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 人:万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申请 并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08]316 号文 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的 基金合 同 于2008 年6 月27 日生 效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 者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本基金 管理 人及 其所 管理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本基金 未来 表现 。 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依 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4 年 6 月 27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4 年3 月31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1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2 第二部 分





释义............................................................. 3 第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7 第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5 第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 19 第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27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8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 29 第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42 第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56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 58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 60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分 配 .............................................. 66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融 资 .................................................... 67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费 用与税 收 .............................................. 68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 69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70 第十八 部分





风险 揭示 ...................................................... 77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8 第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80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94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05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 107 第二十 四部 分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08 第二十 五部 分





备 查文 件 ................................................... 109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2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等有关 法律法 规以及 《 万 家双引 擎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万家 双引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 策 略、 风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 募 说明书 。


本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漏, 并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金 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万家 双引 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合 同 指《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其任 何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指《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 定期更 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签订的《万家双引擎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任 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指《万 家双 引擎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就本 合 同而言 , 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区 、 澳 门 特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地 方法 规、 地方 政府规 章及 规范 性文 件 《证券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及 有权 机关 对其 的修 订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 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业务 办理 规则》 ( 试行) 、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开展 开 放式基 金相 关业 务的 操作 指引》 《实施 细则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发布并施行的《 开放式基金通 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场 内认 购、 申 购与 赎回 登记 结算 业 务实施 细则 》 银行业 监管 机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4 基金管 理人 指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法并依据本合同、招 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投资 者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 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 确认、清算和 交收、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基金管理人 或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场外 代销 机构 和场 内代 销机构 场外代 销机 构 指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 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销售和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 和其他 基金 业务 的机 构 场内代 销机 构 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 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 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 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 回和转托管等 业务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 销售机 构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投资 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 场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 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的法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机 构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总称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开 始发 售之 日起计 算, 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的 期限 。 基金募 集期 的具 体起 止日 期将在 本基 金的 发售 公告 中列明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5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达到 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生效条件,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 资并办理完毕基金 备案手 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 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程序并将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的 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基金 合同终 止日 之间 合法 存续 的不定 期期 间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 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 售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 者根据基金销售机构网点 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 金销售机构网点规定的手 续,向基金管 理人申 请卖 出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场外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 赎回等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和 场所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 回等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元 指人民 币元 投资指 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 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 指令 基金账 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 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本 基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 及其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 金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6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 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 金款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票据 投资 收益、 买卖 证 券差价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基金转 换 指投资者依照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向基金 管理人申请, 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 所管理的某一 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在 同一注册 登记机构处注册 登记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 )的基金 份额 的行为 基金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 账户转入同一 基金账 户下 的另 一交 易账 户的业 务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者指定银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站及其他 媒体 指定报 刊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网站 指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且在本合同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 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 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 府征用 、 没 收、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 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 易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 止交 易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一) 名称 :万 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二) 住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浦电路 360 号陆 家嘴 投资大 厦 9 层 (三) 办公 地址 :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浦电路 360 号陆 家嘴投 资大 厦9 层 (四) 法定 代表 人: 毕玉 国 (五) 总经 理: 吕宜 振 (六) 成立 日期 :2002 年8 月 23 日 (七) 批准 设立 机关 及批 准设立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基 金字 【2002 】44 号


(八) 经营 范围 :基 金募 集、基 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和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九)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司 (十) 注册 资本 :1 亿元 人民币 (十一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十二 )联 系人 :兰 剑


(十三 )电 话:021-38619810











传 真:021-38619888 (十四 )股 权结 构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49% 新疆国 际实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40% 山东省 国有 资产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 11% 万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2002 年8 月 23 日正 式成 立, 注 册资 本 1 亿元 人民 币。 目 前管 理十八 只开 放式 基金 , 分 别为万 家 18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万 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 家行 业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万 家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家 和谐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家 双引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基金 、 万家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万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万家 中证 红利 指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 家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万家中 证创业 成 长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 、万 家信用 恒利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万家 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万家 岁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万 家强 化收 益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上 证 38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 家市 政纯 债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和 万家城 市建 设主 题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8 基金。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一)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成员


董事长 毕玉 国先 生, 中共 党员, 硕士 学历 , 高 级会 计师, 注册 企业 风险 管理 师。 历 任莱 钢股份 公司 炼铁 厂财 务科 科长, 莱钢 股份 公司 财务 处成本 科科 长, 莱钢 集团 财务部 副部长 , 莱钢驻 日 照 钢铁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齐鲁 证券 计划 财务部 总经 理, 齐鲁 证券 副总经 理兼 财务 负责人 等职 。现 任齐 鲁证 券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总 经理兼 财务 负责 人。2011 年3月 起任 本公 司董事 长, 现兼 任万 家共 赢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董事马 永春 先生 , 政 治经 济学硕 士学 位 , 曾任 新疆 自治区 党委 政策 研究 室科 长, 新疆 通 宝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新疆对 外经 贸集 团总 经理 , 新 疆天 山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现 任新 疆 国际实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兼总 经理 。 董事吕 祥友 先生 , 中 共党 员, 大 学本 科, 硕士 学位 , 高级 经济 师, 曾任 莱芜 钢铁集 团有 限公司 财务 处科 长、 鲁银 投资集 团股 份 有 限公 司办 公室主 任兼 董事 会秘 书、 天同证 券风 险处 置工作 小组 托管 组成 员, 现任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兼合 规总 监、 董事 会秘书 、 党委 组 织部部 长、 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鲁证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董事吕 宜振 先生 , 中 共党 员, 博 士研 究生 。 曾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主管 、 信 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总监 、 天 弘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资 总监 , 2011 年5 月起 加入本 公司 , 曾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总 经理 。 独立董 事陈 增敬 先生 , 中 国民主 建国 会 成 员, 博士 研究生 , 教 授, 曾任 山东 大学数 学院 讲师兼 副教 授 , 法 国国 家信 息与自 动化 研究 所博 士后 , 加拿大 西安 大 略 大学 保险 系访问 学者 、 兼职教 授 , 山 东大学 金融 研究院 ( 现更 名为山 东大 学齐鲁 证券 金融 研究 院) 常务副 院长 兼 教 授,现 任山 东大 学齐 鲁证 券金融 研究 院院 长兼 数学 院副院 长、 教授 。 独立董 事骆 玉鼎 先生 , 中 共党员 , 研 究生 , 经 济学 博士, 副教 授, 曾任 上海 财经大 学金 融学院 银行 系讲 师, 上海 财 经大学 证券 期货 学院 副教 授、 副 院长, 美国 国际 管理 研究生 院 ( 雷 鸟) 访问 研究 员, 上海 财 经大学 证券 期货 学院 副院 长兼副 教授 , 新疆财 经大 学金融 系支 教教 师, 上 海财 经大 学金 融学 院副院 长、 常务 副院 长, 上海财 经大 学金 融学 院副 教授, 现任 上海 财经大 学商 学院 副院 长。 独立董 事黄 磊先 生, 中国 民主建 国会 成员 , 经 济学 博士, 教授 , 曾 任贵 州财 经学院 财政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9 金融系 教师 、 山东财 经大 学金融 学院 院长 、 山 东省 政协常 委 , 现 任山东 财经 大学资 本市 场 研 究中心 主任 、 山东金 融产 业优化 与区 域管 理协 同创 新中心 副主 任 、 山东 省人 大常委 、 山东 省 人大财 经委 员会 委员 、教 育部高 校金 融类 专业 教学 指导委 员会 委员 。 (二) 基金 管理 人监 事会 成员


监事会 主席 李润 起先 生, 硕士学 位 , 经 济师 。 曾 任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文 艺路营 业部 客户主 管 、 公 司投行 部项 目经理 , 新疆 国际实 业股 份有限 公司 证券 事务 代表 , 现 任新 疆国 际 实业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兼 副总 经理 。 监事崔 朋朋 先生 , 中 共党 员, 工 商管 理硕 士, 经济 师, 先 后任 职于 山东 智星 计算机 总公 司、 中 创软 件、 山东 山大 华特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 将军控 股有 限公 司。 现任 山东省 国有 资产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项 目经 理、副 部长 。 监事兰 剑先 生, 法学 硕士 , 律师 、 注 册会 计师, 曾 在江苏 淮安 知源 律师 事务 所、 上 海和 华利盛 律师 事务 所从 事律 师工作 ,现 为本 公司 信息 披露 负 责人 、合 规稽 核部 总监。 监事李 丽女 士, 中共 党员 , 硕士 , 中 级讲 师, 先 后 任职于 中国 工商 银行 济南 分行、 济南 卓越外 语学 校、 山东 中医 药大学 。2008 年3月 起加 入 本公司 ,现 任公 司综 合管 理部总 监。 监事蔡 鹏鹏 女士 , 本 科, 先 后任职 于北 京幸 福之 光商 贸有限 公司 、 北 方之 星数 码 技术 ( 北 京)有 限公 司、 路通 资讯 香港有 限公 司,2007 年4 月 起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司 机构理 财部 副 总监。 (三)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 理人员


董事长 :毕 玉国 先生 (简 介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员 ) 总经理 :吕 宜振 先生 (简 介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员 ) 副总经 理 : 詹 志令 先生 , 大学本 科 , 学 士学 位 。1997 年至2004 年 任职 于国 泰 君安证 券 从事证 券营 销管 理工 作 ;2004 年至 2005 年任 职于 中 银国际 证券 , 任营 业部 副 总经理 ; 2005 年至 2009 年 任职 于信 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直 销部 副总监 等职 ;2009 年至 2011 年任 职于 天弘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任机构理 财部 总经理 兼上 海分公司 总经 理;2011 年 加入本公 司, 任机构 理财 部总 监、 总经 理助理 。2013 年 4 月起 任 本公司 副总 经理 。 副总经 理 : 李 杰先 生 , 硕 士研究 生 。1994 年至 2003 年任 职于 国泰 君安 证券 , 从 事行 政 管理、 机构 客户 开发 等 工 作;2003 年至 2007 年 任 职于兴 安证 券从 事营 销管 理工作 ; 2007 年至2011 年任 职于 齐鲁 证 券, 任营 业部 高级 经理 、 总经理 等职 ;2011 年加 入 本公司 , 任综 合管理 部总 监、 董事 会秘 书、总 经理 助理 。2013 年4 月起 任本 公司 副总 经理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10 督察长 :李 振伟 先生 ,中 共党员 ,大 学本 科, 学士 学位, 高级 经济 师。1998 年 6 月起 从事证 券监 管工 作, 先后 任证监 会济 南证 管办 党委 办公室 、 上市 处主任 科员 , 证 监会 济南 证 管办上 市处 、 机 构处 副处 长, 证 监会 山东 证监 局机 构处副 处长 、 处 长, 本公 司总经 理、 监事 会主席 等职 。2012 年 4 月 起任本 公司 督察 长。 (四)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简 历


现任基 金经 理: 朱颖 , 中 国科 技大 学硕 士,2006 年 进入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担任 行业 分析 师,基金 经 理助理 等职 务。 现任 本基 金基金 经理 、万 家行 业优 选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光磊 , 经济 学学 士。2004 年8 月进 入光 大证 券研 究所工 作 , 于2008 年获 得 新财富 房 地产行 业最 佳分 析师 第三 名 (团 队) ;2008 年 12 月 加入光 大证 券资 产管 理总 部; 2009 年 9 月加入 天弘 基金 ,分 别担 任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等职务 ;2011 年 5 月 加入 万家基 金, 曾 担任研 究总 监助 理职 务。 现任权益 部 副总 监 、 本基 金经理 、万 家和 谐基 金基 金 经理 。 原基金 经理 : 欧庆铃 ,自 本基 金成 立时 至 2009 年8 月 任本 基金 基 金经理 。 鞠英利 , 自2009 年3 月至 2010 年7 月 任本 基金 基 金经理 。 吴印,自 2010 年 7 月至2013 年8 月 (五)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委员会 主席 :吕 宜振 副主席 :刘 芳洁 委员: 吴涛 、 华 光磊 、吴 印、孙 驰、 刘荆 、高 翰昆 吕宜振 先生 ,万 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刘芳洁 先生 , 万 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权 益 投资总 监、 权益 投资 部总 监 (兼) 、 研究部 总监 (兼 ) 、 万家 和 谐基金 基金 经理 吴涛先 生, 量化 投资 部总 监、 万 家 180 基 金基 金经 理、 万 家中 证红 利基 金基 金经理 、 万 家中证 创业 成长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光磊 先生 , 权 益投 资部 副总监 、万 家和 谐基 金基 金经理 、万 家双 引擎 基金 基金经 理 吴印先生 ,权益 投资 部副 总监,万 家行 业优选 股票 基金(LOF )基 金经 理、万 家精选 股 票基金 基金 经理 孙驰先 生 ,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 万 家货 币基 金基 金经 理、 万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基 金基 金经理 、 万家强 化收 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基金 基金 经理 、 万 家日 日薪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万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11 家岁得 利基 金基 金经 理 刘荆先 生, 研究 部副 总监 高翰昆 先生 ,交 易部 副总 监 (六) 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亲 属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一)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 资格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二)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三)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四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五)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六)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七)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八) 办理 与基 金 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九)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十)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十一 )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代 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十二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一) 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遵 守现行有效的 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为 发生 。 (二)本基 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下列 行为 的发生 : 1 、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 、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益 ; 4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12 5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行为 。 (三) 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 人 员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家 有 关法律 、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 1 、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 议; 3 、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利 益; 4 、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 资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 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 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 、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 律、 法规 、 规 章、 基金 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泄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8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 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 场 秩序; 9 、贬 损同 行, 以抬 高自 己 ; 10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展 ;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2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3 、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四) 基金 经理 承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者谋 取利 益;


3 、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 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根据“ 合法合规、全 面、审慎、 适时”的要求 ,为确定明 确的基金投资 方向、投资 策 略以及 基金 组织 方式 和运 作方式 , 坚 持基 金运 作 “ 安全性 、 流 动性 、 效 益性 ” 相统 一的 经营 理念,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必须遵 循以 下原 则: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13 1 、健全 性原则 。内部 风险 控制必须 渗透 到公司 的不 同决策和 管理 层次, 贯穿 于各项 业 务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盖所 有的 部门 、工 作岗 位和风 险点 ,不 能存 在制 度上的 盲点 。 2 、 有效 性原 则。 各 种内 部 风险控 制制 度必 须符 合国 家和监 管部 门的 法律 、 法 规 及规章 , 必须具 有高 度的 权威 性, 成为全 体员 工严 格遵 守的 行动指 南; 任何 人不 得拥 有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 力。 公司 的经 营运作 要真 正做 到有 章必 循,违 章必 究。 3 、独立 性原则 。 公司 各机 构、部门 和岗 位职责 应当 保持相对 独立 ,公司 固有 财产、 基 金 财产 及其他 财产 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4 、相互 制约原 则。各 项制 度必须体 现公 司关键 的业 务部门之 间和 关键的 工作 岗位之 间 的相互 制约 、 相 互制 衡的 原则, 监察 稽核 部门 具有 其独立 性, 必须 与执 行部 门分开 , 业 务操 作人员 与控 制人 员必 须适 当 分开 , 并 向不 同的 管理 人员负 责; 在存 在管 理人 员职责 交叉 的情 况下, 要为 负责 监控 的人 员提供 可以 直接 向最 高管 理层报 告的 渠道 。 5 、 多 重风 险监 管原 则。 公 司为了 充分 防范 各种 风险 , 做 好事 前风 险控 制, 建 立了多 重 风险监 控架 构。 即由 各机 构及业 务职 能部 门进 行自 我风险 控制 的第 一层 级的 控制; 由监 察稽 核部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组 成的公 司监 察系 统的 第二 层级的 风险 控制 。 6 、定性 与定量 相结合 原则 。形成一 套比 较完备 的制 度体系和 量化 指标体 系, 使风险 控 制工作 更具 科学 性和 可操 作性。 (二) 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1 、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格 遵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行业监 管规 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防范 和化解 经营风 险, 提高经营 管理 效益, 确保 经营业务 的稳 健运行 和受 托资产 的 安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稳 定、 健康 发展 。 3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 其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及 时。 (三) 内部 控制 的防 线体 系 为进行 有效 的业 务组 织的 风险控 制, 公司 设立 “权 责统一 、 严 密有 效 、 顺序 递进 ” 的四 道内控 防线 : 1 、建立 一线岗 位的第 一道 内控防线 。属 于单人 、单 岗处理业 务的 ,必须 有相 应的后 续 监督机 制 , 各 岗位应当 职 责明确 ,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和 业务 流程 , 各 岗位 人员在 上岗 前 均 应知悉 并以 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授 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2 、建立 相关部 门、相 关岗 位之间 相 互监 督 制约 的工 作程序作 为第 二道内 控防 线。建立 重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沟 通制 度, 明确 业务 文件签 字的 授权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14 3 、成立 独立的 风险控 制部 门,从而 形成 第三道 内控 防线。 公 司督 察 长和 内部 监察稽 核 部门独 立于 其他 部门 , 对 公司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总体 执行情 况 , 各 职能部 门 、 岗位的 业务 执行 情况实 施 严 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 4 、公司 合规控 制委员 会定 期或不定 期的 对公司 整体 运营情况 进行 检查, 并提 出指导 性 的 意见 ,形 成第 四道 内控 防线。 (四)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环 境风 险控 制 (1) 制度 风险 —— 对于 公 司组织 结构 不清 晰、 制度 不健全 带来 的风 险控 制; (2) 道德 风险 ―― 由于 职 员个人 利益 冲突 带来 的风 险控制 。 2 、业 务风 险控 制


(1) 前台 业务 风险 的控 制 ; (2) 后台 业务 风险 的控 制 。 (五)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合规 控制 声明 书 1 、本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2 、本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公 司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1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 一) 基本 情况





1 、名 称: 兴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2 、注 册地 址: 福州 市 湖东 路 154 号





3 、办 公地 址: 福州 市 湖东 路 154 号





4 、法 定代 表人 :高 建 平





5 、注 册日 期:1988 年7 月20 日





6 、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190.52 亿元





7 、托 管部 门联 系人 : 张志永





8 、电 话:021-62677777*212004





9 、传 真:021-62159217 (二) 发展 概况 及财 务状 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成 立于 1988 年 ,是 国务 院和 中国人 民银 行批 准成 立的 我国首 批股 份 制商业 银行 之一 ,总 部设 于福建 省福 州市 ,2007 年 2 月 5 日正 式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上 市(股 票代 码:601166 ) , 注册资 本190.52 亿 元。





开 业二 十多 年来 , 兴 业银行 始终 坚持 “真 诚服 务, 相 伴成 长” 的经 营理 念, 致 力于 为客 户提供 全面 、优 质、 高效 的金融 服务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兴业 银 行资产 总额 达到 36,774.35 亿元 ,股 东权 益 1997.69 亿 元, 全年 实 现归属 于母 公司 股东 的净 利润 412.11 亿 元。2013 年兴 业银 行市 场 地位和 品牌 形象 稳步 提升 , 成 功跻 身全 球银 行 50 强 (英 国 《银 行 家》杂 志排 名) 、世 界企 业 500 强( 美国 《财 富》 杂志排 名) 和全 球上 市企 业 200 强( 美国 《福布斯 》杂 志排名 )行 列。在国 内外 各种权 威机 构组织的 评比 中,先 后获 得 “20 13 亚洲 最佳股 东回 报银 行 ” 、 “ 最佳履 行社 会责 任商 业银 行 ” 、 “ 最具 创新力 银行 ” 、 “最 佳绿 色 银行 ” 等奖 项。 (三) 托管 业务 部的 部 门 设置及 员工 情况





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行 设资 产托 管部 , 下设 综合管 理处 、 运营 管理 处、 稽核监 察处 、 市场处 、 委 托资 产管 理处 、 科技 支持 处、 期货 业务 管理处 、 期 货存 管结 算处 、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等 9 个处 室, 共有 员工 100 余人 , 100% 员工 拥有 大学本 科以 上学 历, 业务 岗位人 员均 具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16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 (四)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2005 年4 月26 日 取得 基金托 管资 格。 基金 托管 业 务批准 文号 : 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14 年 3 月 1 日 , 兴业银 行已 托管 开放 式基 金 22 只—— 兴 业趋势 投资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长 盛货 币 市场基 金 、 光 大保德 信红 利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兴业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 兴业全 球视 野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和 谐增 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 欧新 趋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天 弘永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万家双 引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 弘永 定价值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兴 业有 机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欧沪 深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 生加 银内 需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兴 全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邮 战略 新兴 产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银河 领先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银 河 沪深300 成 长增 强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金融 地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 安沪 深300 量化 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金 通用 鑫盈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裕惠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兴 全添 利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 托管 基金财 产规 模 449.05 亿元。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说明


(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务 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章 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 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 构





兴 业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兴业 银行 风险 管理 部、 审计部 、 法 律与 合规部 、 金 融市 场风 险管 理部、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稽 核监察 处及 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处 室共 同组 成。 总 行 风 险管 理部 、 审 计部 、 法律 与合 规部 、 金 融市场 风险 管理 部、 对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进 行指 导和 监督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独 立、 专职 的稽核 监察 处 , 配备 了专 职内控 监督 人 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各 业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制 措施 。





( 三)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风险 控制必须 覆盖 基金托 管部 的所有处 室和 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 过程 和业务 环节 ; 风 险控 制责 任应落 实到 每一 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17





2、 独立 性原则 :资产 托管部设 立独 立的稽 核监 察处,该 处室 保持高 度的 独立性和 权威 性,负 责对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 导和 监督 。





3、 相互 制约原 则:各 处室在内 部组 织结构 的设 计上要形 成一 种相互 制约 的机制, 建立 不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4、 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 原则:建 立完 备 的风 险管 理指标体 系, 使风险 管理 更具客观 性和 操作性 。





5、 防火 墙原 则: 托 管 部自身 财务 与基 金财 务严 格分开 ; 托 管业 务日 常操 作 部门与 行政 、 研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 离。





6、 有效 性原则 。内部 控制体系 同所 处的环 境相 适应,以 合理 的成本 实现 内控目标 ,内 部制度 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 应当 根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 营管理 的需 要, 适时 进行 相 应修改 和完 善 ; 内 部控 制应 当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不受 内部 控制 约束的 权力 , 内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 应当 能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 纠正 ;





7、 审慎 性原则 。内控 与风险管 理必 须以防 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保证 托管 资产的安 全与 完整为 出发 点 ; 托 管业 务经 营管理 必须 按照 “内 控优 先 ”的 原则 , 在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时 , 做到先 期完 成相 关制 度建 设;





8、 责任 追究原 则。各 业务环节 都应 有明确 的责 任人,并 按规 定对违 反制 度的直接 责任 人以及 对负 有领 导责 任的 主管领 导进 行问 责。





( 四)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施





1、 制度 建设: 建立了 明确的岗 位职 责、科 学的 业务流程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 、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 理结构 :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门 、岗 位相 互牵 制。





3、 风险 识别与 评估: 稽核监察 处指 导业务 处室 进行风险 识别 、评估 ,制 定并实施 风险 控制措 施。





4 、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 作空间 :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控 。





5、 人员 管理: 进行定 期的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使员工 树立 风险防 范与 控制理念 ,并 签订承 诺书 。





6、 应急 预案: 制定 完 备的 《 应急预 案》 , 并组 织 员工定 期演 练; 建 立异 地 灾备中 心, 保 证业务 不中 断。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序





基 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权 的职 责 。 根据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18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对象 和范围 、投资 组合 比例、 投资限 制、费 用的计 提和支 付方 式、基 金会计 核算、 基金 资产估 值和基 金净值 的计 算、收 益分配 、 申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 金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有 违反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和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拒 绝执 行,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会 报 告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本 基金 销售 机构 (一) 直销 机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万 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本公 司的网 上交 易平 台。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电路 360 号 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电 路 360 号 9 层 法定代 表人 :毕 玉国 联系人 :刘 怡君 电话:(021)38619982 传真:(021)38619998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0800 ;95538 转 6 网址:http://www.wjasset.com/ 投资人可 以通 过本公 司网 上交易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开户、认 购、 申购及 赎回 等 业务, 具 体交易 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公 告。 网上交 易网 址:https://trade.wjasset.com/ (二) 场外 代销 机构 1 、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4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20 5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6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9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0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2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3、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95511-3 公司网 址:www.bank.pingan.com 14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0531 )8128372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531 )81283735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21 客服电 话:95538 网 址:www.qlzq.com.cn 15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16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8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热 线:021-95503 或40088-88506 网站:www.dfzq.com.cn 19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 )87555888 转各 营业 网点 网址:www.gf.com.cn 20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001、( 021 )962503 或拨 打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htsec.com 21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2 、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3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cn 24 、中 信建 投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22 网址:www.csc108.com 25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0431 )96688/0 网址:http://www.nesc.cn 26 、西 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023 )63786397


网址:www.swsc.com.cn 27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28、江 海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司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9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服电 话:0731-4403319 网址:www.cfzq.com 30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咨询电 话: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31、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服热 线:400-666-1618





网址:http://www.i618.com.cn/ 32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服热 线: 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3 、广 发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客服电 话:96326( 福 建省 外请先 拨0591) 网址:www.gfhfzq.com.cn 34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23 35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公司网 址:www.txsec.com 36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服电 话:0213892990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7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8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统一客 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站地 址:http://www.citics.com 39 、五矿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40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服电 话: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41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2 、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3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44 、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客服电 话: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24 45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288 网址:www.dwjq.com.cn 46 、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原 中信 金通 证券) 客服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47 、日信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48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49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0 、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1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2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网址:www. ehowbuy.com 53 、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54、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25 55、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6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57 、和 讯信 息技 术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公司网 站:licaike.hexun.com 58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228


公司网 站: www.jyzq.cn 59 、万 银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公司网 站:www.wy-fund.com 60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服电 话: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61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三) 场内 代销 机构 除上述 销售 机构 外, 投资 者亦可 通过 “ 上证基 金通 ” 办 理本 基金 的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场 内 申购与 赎回(基 金简 称: 万 家引擎 ; 基 金 代 码:519183), 通 过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并开 通 “上证 基金 通” 业务 的 上 交所会 员 均 可办 理本 基金 的场内 申购 与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26 二、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7 号投 资广 场23 层 电话:010 -58598888 传真:010 -58598824 三、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 楼16 层( 邮编:100738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0 楼( 邮编:200120 )


联系电 话: (021 )22288888


传真: (021 )22280000


联系人 :徐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徐 艳, 汤骏 四、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北京 市大 成律 师事 务所上 海分 所 住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24 层 电话: (021 )3872 2416 联系人 :华 涛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等 有关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募 集。 并经 中国证 监 会 2008 年 2 月 29 日 证监 许可 [2008]316 号文 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永久 存续。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自2008 年 5 月7 日到 2008 年6 月20 日 进行 发售。 本基金 募集 期共 募 集 353,835,521.84 份 基金 份额 。 有效认 购户 数 为1737 户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 生效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并经中 国证 监会 确认 ,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 于 2008 年6 月27 日正 式生效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投资者应在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网 点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供 的其 他 方 式 办理本 基金 的申 购 与 赎回 等业务 。 投资者 还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通过 网上 交易 形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申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是指 为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的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的交 易日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合 同的规 定 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 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请 遵循 各销 售机 构的 规定。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其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述 申购 、 赎 回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并在 实施 前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制 (一) 申购 的数 额限 制 1 、投 资者 场内 申购 时, 每 笔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 元 ,同时 每笔 申购 金额 必须 是 100 的 整数倍 ,且 单笔 申购 最高 不超 过 99,999,900 元; 2 、投资 者场外 申购时 ,即 通过本基 金的 直销机 构及 场外代销 机构 申购时 ,最低 申购 金 额 为500 元。 3 、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 单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基金 份额不 设上 限限 制。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二)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本 基金 不设 场外 单笔 最 低赎回 份额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场 内赎 回时,赎 回份 额必须 是整 数份额, 并且 每笔赎 回最 大不超 过 99,999,999 份 基金 份额 。 (三) 在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基金份 额最 低数 量限 制


自 2008 年 11 月 24 日 起, 本基金 在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基金份 额最 低数 量限 制调 整为 1.00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30 份。即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网点) 保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00 份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回 。 在不违 背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 整上 述第 ( 一) 至 (三 ) 项 的数 额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在 调整 生效 日 3 个工 作日前 在至 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一) “未 知价” 原则 , 即 基金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二)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三)当 日的 申购与 赎回 申请可以 在当 日交易 结束 时间前撤 销, 在当日 的交 易时间结 束 后不得 撤销 ; (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份 额, 注册登 记系 统遵循“ 先进 先出” 的原 则,即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份 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份 额先 赎 回,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赎回份 额所 适用 的费 率; (五)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需 遵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相关 业务 规则 及《 实施 细则》 ; (六)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运作 的实 际情况 并在 不影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实 质利益的 前 提下调 整上 述原 则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日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1 、投资 者必须 根据基 金销 售机构规 定的 程序, 在开 放日的业 务办 理时间 内, 以书面 或 销售机 构公 布的 其他 方式 提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并办理 有关 手续 ;


2 、投资 者申购 本基金 ,须 按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 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 其 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会因 所提交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无效而 不予 成交 。


(二)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的 申购 或赎回 申请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投资 者可 在 T +2 日 起到 其提 出申 购与 赎回申 请的 销售 机构 网点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的 确认 情况 。


(三) 申购 与赎 回款 项支 付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31 1 、申购 采用全 额缴款 方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定 时间 内未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 功。若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代 销机 构将 投资 者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给 投资 者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T 日的 赎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 金管 理人将 赎回 款项 于T +7 日 内划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指 定的 银行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按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 书的有 关规 定处 理。 六、申 购与 赎回 的费 用、 数额和 价格 自 2013 年4 月15 日 起, 本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渠 道申 购、 赎 回的 养老 金客 户与 除此之 外的 其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申 购、 赎 回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 指基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养 老计 划 筹集的 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形 成的 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括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可以投 资基 金 的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 业年金 单一 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如将 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监 管部 门认 可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 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时 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入 养老 金 客户范 围, 并按 规定 向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非养 老金 客户指 除养 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投 资者 。 (一) 申购 费用 1 、 、申 购费 率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渠 道的养 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见下表 : 申购金 额(M, 含申 购费 ) 特定申 购费 率 M<100 万元 0.15%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12% M≥50 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其他 投资 者申 购费 率为 : 申购金 额(M ,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 元≤M<500 万元 1.2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 、申 购费 用=申 购金 额- 净 申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注:对 于 500 万元 (含 ) 以上的 申购 适用 于绝 对数 额的申 购费 金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费用 。 3 、投 资者 选择 红利 再投 资 所转成 的份 额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32





4、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申购 投 资者 承担, 主要 用于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和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5 、若投 资者在 一个交 易日 内多笔申 购, 则根据 每笔 申购金额 所对 应的费 率档 次分别 计 算每笔 申购 费用 。 (二) 赎回 费用





1 、赎 回费 率: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渠 道的养 老金 客户 赎回 费率 见下表 : 持有时 间( 自然 日)


特定赎 回费 率


N<1 年 0.125%


1 年 ≤N<2 年 0.0625%


N≥2 年 0%


对养老 金客 户实 施特 定赎 回费率 而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归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金 其他 投资 者的 赎回 费率具 体为 :


持有期 限(N) 赎回费 率 N < 1 年 0.5% 1 年 ≤ N < 2 年 0.25% N ≥ 2 年 0 注:赎 回费 的计 算中 ,1 年指365 个 公历 日。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将其 持有的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赎回。 本基 金的 赎 回费 用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扣除 注 册登 记 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 续费 后的 余额归 入基 金 财产, 赎回 费归 入基 金财 产的比 例不 得低 于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比 例下限 。 本 基金 赎回费总 额的 25%归 入基金 财 产,75%用 于支 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对养 老金 客户实 施特 定赎 回费 率而 收取的 赎回 费全 额归 入基 金财产 ) 。


(三 )若 因法律 法规的 修改、更 新或 新法律 法规 的颁布施 行导 致本基 金的 申购或赎 回费 率与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的强制 性规 定不 一致 , 应 当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为准 , 及 时作出 相应 的变 更或 调整 ,同时 就该 等变 更或 调整 进行公 告。 (四)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 内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在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低 基金 申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调高 基金 申购 费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决 议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最新 的申 购费率 、 赎回 费率或 收费 方式在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如发生 变更 , 基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33 金管理人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开始实 施 日 3 个 工作日 前 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 站公告 。 (五)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基金管 理人 按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可 以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率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对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 管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基金管理 人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开始 实施 日 3 个工作 日前在 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 理人网 站 公 告。





(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1) 申购 份额 、余 额的 处 理方式 场外申 购时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若有)后, 以 申请 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 采 用四 舍五 入的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内申 购时,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申 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后, 以申请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计 算, 采用 去尾 的方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不 足一份 基金 份额 部分的 申购 资金 零头 ,由 交易所 会员 返回 给投 资者 。 (2)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 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 应的费用 (若有) ,计算 结果 采用四 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财 产。





2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计算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申购价 格=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1+ 申 购费 率)


申 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购 价格 例: 某投 资者 ( 养老 金客 户) 投 资 1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05 元 ,则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34 净申 购金 额=10,000/(1+0.15%)=9,985.02 元 申购 份额=9,985.02/1.0500=9,509.54 份 即该 投资 者( 养老 金客 户 )实得 申购 份额 为 9,509.54 份。





例 :某 投资 者( 非养 老金客 户) 投资 1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为1.05 元, 则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0500=9,383.07 份 如果投 资者 (非 养老 金客 户)是 场外 申购 ,则 该投 资者实 得申 购份 额 为9,383.07 份。 如果投 资者 (非 养老 金客 户)是 场内 认购 ,则 该投 资者实 得申 购份 额为 9,383 份,其余 0.07 份对 应金 额将 返回 给 投资者 。





3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 算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赎 回价 格=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 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回 价格





赎 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额- 赎 回费用 例: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养老金 客户 )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为 一 个月,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 0.0625%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050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0 ×1.05=10,5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 ×0.0625%=6.56 元 净赎回 金额=10,500-6.56=10,493.44 元 即: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养 老金客 户)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万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1.05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10,493.44 元。





例 :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非 养老 金客 户) 赎回 本基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 为 一年两 个月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25%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500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 回总 额=10,000 ×1.05=10,500 元





赎 回费 用=10,500 ×0.25%=26.25 元





净 赎回 金额=10,500-26.25=10,473.75 元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35





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非养 老金 客户 )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万份 基金 份额 ,假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5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10,473.75 元。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公式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 份额总数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可以 适当 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七、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一)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 成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自动 为投 资者 登记权 益并 办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在 T+2 日 (含 该日 )后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自 动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扣 除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手 续。 (三)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注 册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整 , 但不得 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 ,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日 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和处 理方 式 (一)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某笔申 购;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二)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处理方 式 发生上 述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情形时 ,申 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投 资者 。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 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和处 理 (一) 暂停 赎回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36 3 、因市 场剧烈 波动或 其它 原因而出 现连 续两个 或两 个以上开 放日 巨额赎 回, 导致本 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二)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处 理 1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当 日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已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足额支 付; 如暂时不 能足 额支付 ,将 按单个 账 户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本基金 已接 受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3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一)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 基金 赎回 申请 总份额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总份 额后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份额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 超 过本 基金 上一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10% 时, 即认 为 本 基金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二)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部 分 延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按 正 常赎回 程序 执行 。 2 、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支 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 能对基 金的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 期办理 。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当日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定 单 个账户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 理部 分可延 迟至 下一个 开放 日办 理, 依照 上述规 定 , 转 入 下一个 开放日 的赎回 不享 有赎回 优先权 ,并将 以下 一个开 放日赎 回申请 总量 计算赎 回金额 , 依此类 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部 分顺 延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限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申请 赎回 时有 权对 当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份 额选 择延 迟赎回 或放 弃延 迟赎 回。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37 3 、巨额 赎回的 通知和 公告 : 发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过邮寄 、 传真或 者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3 个 工作 日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 同 时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三) 连续 巨额 赎回 成立 的条件 及处 理方 式 1 、连 续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或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即认 为发生 了连 续巨 额赎 回。 2 、连 续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 式 发生连 续巨 额赎 回时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暂 停接 受该 基金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延 迟支 付期 限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 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 公告。 十一、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公告、 暂停 赎回 的公 告和 重新开 放申 购、 赎回 的公 告。 (一 ) 发 生上 述拒绝 或暂 停申购 、 暂停 赎回的 情形 之一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2 日内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及其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并 应 在 规定 期 限 内 在至 少 一 家 指 定媒 体 及 基 金管 理 人 网 站刊 登暂停 公告 ; (二) 如果 发生 申购 或赎 回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第 二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布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三) 如果 发生 申购 或赎 回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 天但 少于两 周,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一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1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四 ) 如 果发 生申购 或赎 回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 周, 暂停期 间 ,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周 至 少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一 次;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可将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的 频率 调整 为每月 一次 。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二、 基金 转换 目前本 基金 在 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 直 销网 上交 易和 直销 电话委 托 等 渠道 开通 与 万 家行业 优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简称:万 家优选 ,基 金代 码:161903)、 万家 增强收 益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简 称 : 万 家 债券 , 基 金代 码 : 161902 ) 、 万家中 证红 利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简 称: 万家红 利, 基金代码 :161907 )与万 家稳健增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简称: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38 万家稳 增 , 基 金代 码:A 类:519186 ,C 类:519187 ) 、 万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简 称: 万家精 选, 基金 代码 :519185 ) 、 万家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金 (简 称: 万家 货币, 基金代 码: A 类519508 ,B 类519507 ) 、 万家 和谐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前 端收 费模 式) ( 简称: 万 家和谐 ( 前) , 基金 代码 :519181 ) 、 万家18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 简称 : 万家 180 指数 , 基金代码 :519180 ) 、万家 添利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万 家添 利:161908 ; 万家 利 A: 161909 ; 万 家利B :150038 ) 、 万家 中证 创业 成长 指 数基金 ( 万家 中创 , 代码 :161910;万 家创A, 代码 :150090 ; 万 家创 B, 代码 :150091 ) 、 万家信 用恒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万 家恒A , 代 码:519188 ; 万 家恒C , 代 码:519189)、 万家 14 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代 码:519511 )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在代销 渠道 (具 体的 代销 机构名 称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我公 司旗 下万 家180 、万家 和 谐(前 ) 、 万家 引擎 、万 家 精选 、 万家 货币A、 万家 货 币B、 万家 稳增A 、万 家稳 增C、 万家 恒 利A、 万家 恒利C基金 之间 可以进 行相 互转 换 ( 其中 万家货 币A 与万 家货 币B之 间不能 转换 , 万 家稳增A与 万家 稳增C 之间 不能转 换, 万家 恒利A与 万 家恒利C之 间不 能转 换) ; 万家优选 、万 家红利 、万 家中 创 、 万家 债券基 金之 间可 以进 行相 互转换 。 Ⅰ、基 金转 换费 用及 基金 转换份 额 本公司 所有 基金 间转 换费 用的计 算规 则统 一如 下: 1 、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加 上转 出与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补 差两 部分构 成, 具体收 取情 况视 每次 转换 时两只 基金 的申 购费 差异 情况和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而定 。 基 金转 换 费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1) 基金 转换 申购 补差 费 :按照 转入 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申 购费 率的 差额 收取 补差费 。 转出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 补 差费 率为转 入基 金 的申购 费率 和转 出基 金的 申购费 率之 差额 ; 转出 基金 金额所 对应 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率 高于 转 入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 ,补 差费为 零。 (2)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按 转出基 金正 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率 收取 费用 , 赎 回费 的25% 归入 转出基 金资 产。 2 、本 公司 对通 过直 销网 上 交易和 电话 委托 进行 的基 金转换 申购 补差 费实 施优 惠,详 情 如下: (1) 由零 申购 费率 基金 转 换为非 零申 购费 率基 金时 ,申购 补差 费率 为转 入基 金标准 申 购费 率 的四 折 。 但转 入基 金标准 申购 费率 高于0.6% 时, 优惠 后申 购补差 费率 不低于0.6%;转 入基金 标准 申购 费率 低于0.6% 时 ,申 购补 差费 率按 转 入基金 标准 申购 费率 执行 。 (2)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低 于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时, 按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优 惠 费率之 差的 四折 收取 申购 费补差 。 (3)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高 于或等 于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时, 申购 费补 差为 零。 3 、基 金转 换的 计算 公式





A=[B ×C ×(1-D)/(1+H)+G]/E





F=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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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 ×C ×(1-D)/(1+H)] ×H





其 中,





A 为转 入的 基金 份 额;





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 额;





C 为转 换当 日转 出 基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 的赎回 费率 ;





E 为转 换当 日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





F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 的赎回 费;





G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 对应的 未支 付收 益 ( 仅限 转出基 金为 货币 市场 基金 时);





H 为申 购补 差费 率 ,当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时 ,则H=0 ;





J 为申 购补 差费 。 特别提 示: 由 万家180、 万 家公用 、 万家 和谐 ( 前端 ) 、 万家引 擎转 入万 家精 选 、 万家红 利、 万 家稳 增A 时, 如 果投 资者的 转出 金额 在500 万 ( 含) 至1000 万之 间, 在收 取基金 转换 的 申购补 差费 时, 将直 接按 照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收取 ,不再 扣减 申购 原基 金时 已缴纳 的1000 元申购 费。 具体转 入份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 转入 份额 的计算 结果 四舍 五入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两位 ,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转 换费 用的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Ⅱ、转 换业 务规 则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转换 的 两只基 金必 须都 是由 同一 销售机 构销 售的 、使 用同 一个交 易 账户的 、 且由 本公司 管理 的基金 。 若转 换的两 只基 金不在 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登记 (中 登上 海 TA 和中 登深 圳TA 不属 于同 一注册 登记 机构 ) , 则应 在 提交转 换申 请之 前在 对应 销售机 构的 同 一交易 账户 下开 立转 入基 金所在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对 应的基 金账 户。 特别提 示: 若通 过本 公司 直销中 心、 直销 网上 交易 和直销 电话 委托 发起 基金 转换申请 , 如果转 出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交易账 号没 有关 联上 转入 基金所 需的 基金 账户 , 系统 会自动 增开 基 金账户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无需另 外提 交开 户申 请。 2 、 单笔 基金 转换 的最 低申 请份额 为500 份, 单笔 转换 申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 低申 购数额 和 转出基 金最 低赎 回数 额限 制。 3 、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位 进行 申 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时, 转 出方的 基 金必须 处于 可赎 回状 态, 转入方 的基 金必 须处 于可 申购状 态。 如果 涉及 转换 的基金 有一 只不 处于开 放日 ,基 金转 换申 请处理 为失 败。 4 、基 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即以 申请 受理 当日 各转 出、转 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础进行 计算 。 5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T+1 日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T 日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申 请进行 有效性 确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转 换基 金成 功的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办理 转 出基金 的权 益 扣除以 及转 入基 金的 权益 登记。 在T+2日后(包 括该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向 销 售机构 查询 基 金转换 业 务 的确 认情 况, 并有权 转换 或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40 6 、单 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 份额及 基金 转换 中净 转出 申请份 额之 和超 过上 一开 放日基 金 总份额10% 的情 况, 为巨 额 赎回。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 决定全 额转 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 且对 于基 金转出 和基 金赎回 , 将采 取相同 的比 例确认 。 在转 出 申请得 到部 分确 认的 情况 下,未 确认 的转 出申 请将 不予以 顺延 。 7 、转 换后 ,转 入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期自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登记 于注 册登 记系 统之 日起开 始 计算。 8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 全额或 部分 转出 其持 有的 万家货 币基 金余 额时 ,基 金管理 人 将自动 按 比 例结 转账 户当 前累计 未付 收益 。 若 账户 当前累 计未 付收 益为 负时 , 该收 益将 一并 计入转 入基 金份 额。 9 、转 换业 务遵 循“ 先进 先 出”的 业务 规则 ,即 首先 转换持 有时 间最 长的 基金 份额, 如 果转换 申请 当日 ,同 时有 赎回申 请的 情况 下, 则遵 循先赎 回后 转换 的处 理原 则。 Ⅲ、 本 公司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上 述转 换的 业务 规则及 有关 限制 , 但 最迟 应在调 整生 效前3 日至 少在 一种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十三、 基金 转托 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持有的 部分 或全 部基 金份 额在场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 ( 营业部 ) 之 间进行 转托管 (转指 定) 、 在场外 不同销 售机构 之间 进行转 托管以 及在场 内系 统和场 外系统 之间进 行跨 市场 转托 管。 在本基 金开 放申 购、 赎回 后, 投 资者 可以 申请 办理 上述业 务; 但存 在质 押、 冻结或 其他 特殊情 形可 能影 响份 额持 有人权 益的 基金 份额 时, 其申请 不予 受理 。 本 基金 转托管 的具 体业 务按照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理 人等 相关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办理 。 十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为方便 投资 者, 在销 售机 构技术 条件 许可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者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 开 始时 间及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的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 确定。 投资 者在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 可 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日 、 扣 款金 额, 该 等每 期扣 款 金 额 不 得 低于 基 金 管 理人 在 相 关 公 告或 招 募 说 明书 中 所 规 定 的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最 低申 购金额 。 目前,投 资者 可到 中 国银 行、农业 银行 、兴业 银行 、工商银 行、 建设银 行、 交通银行 、 深圳发 展银 行、 光 大银 行 、 华夏 银行、 招商银 行、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 齐 鲁 证券、 中 信建 投 证券、 江海 证券、 申银 万 国证券 、 广 发华 福证 券、 银河证 券、 华泰 证券 、 中 信证券 、 爱 建证 券 、 国 泰君 安证 券 、 中 信 万通证 券 、 东吴 证券 、 海 通证券 、 信 达证 券、 日 信 证券、 中银 国际 证券、 民生 证券 、 杭 州数 米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诺 亚正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 上海 长量 基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 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北 京展恒 基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华鑫 证券 、 和讯 信息 技术 有限 公司 、 万银 财富 基金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41 销售有 限公 司等 机构 代销 本基金 的营 业网 点办 理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业务 申请 。 新 增加 的 开通定 期定 额投 资的 代销 机构 , 基 金管 理人 将随 时进 行公告 , 具体 可到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 询 。 十五、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在特 定情 况下不 采用 申购 、 赎 回等 基金交 易方 式,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将 某一基 金账 户的 基金 份额 全部或 部分 直接 划转 至另 一账户 , 包括 强制执 行 、 继承 、 捐 赠或 经 注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形。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时, 必须 按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要 求提供 相关 资料 , 到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柜 台办 理。 投资者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应 按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交纳 过户 费用 。


十六、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基 金份额 的 冻结手 续、 冻结 方式 按照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 规定办 理。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4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股票 、 债 券的 有效配 置, 把握 价值 、 成 长风格 特征 , 精 选个 股, 构造风 格类 资产组 合 。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谋 求基 金资 产的持 续稳 健增 值。 二、投 资理 念 把握价 值发 现过 程, 谋求 价值最 优实 现。 三、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 现 金、 短期 金融 工具、 资产支 持证 券、 权证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它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为 :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30% —80% ; 债券、 现金类 资 产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资 产 的 20% —70% , 其中,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权 证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 —3% 、 资产 支持 证 券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 根据未 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相 关政 策的 变动 , 本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相应调 整上 述投 资比 例并 投资于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产 品 。 四、投 资策 略 (一)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根据 对宏 观经 济环 境、 经 济增 长前 景及 证券 市场发 展状 况的 综合 分析 , 结合 对股 票市场 整体 估值 水平 、 上 市公司 利润 增长 情况 , 债 券市场 整体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等综 合指 标的 分析 , 形 成对 各大类 资产 收益风 险水 平的 前瞻 性预 测, 以此 确定 股票 、 固 定 收益证 券和 现金 等大类 资产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在 给定 区间 内的 动态 配置。 本基金 对宏 观经 济环 境、 经济增 长前 景分 析中 的定 量指标 , 主要 考察 GDP 及 其增幅 、 居 民消费 价格 指数 、 固 定资 产投资 完成 情况 及其 增幅 、 货币 供应 量 M0 、M1、M2 等指标 的变 化; 定性分 析因 素 主 要考 察宏 观经济 趋势 变化 、 宏观 经济 增长模 式以 及宏 观经 济 政 策的变 化及 含 义。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43 本基金对 证券 市场发 展状 况的分析 , 主 要考察 制度 性建设和 变革 、证券 市场 政策变化 、 参与主 体变 化、 上市 公司 数量、 质量 和市 场估 值变 化。 (二)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组合 采取 自下而 上的 策略 , 以 量化 指标 分 析为 基础 , 结 合定 性分析 , 精 选具有 明显 价值 、 成 长风 格特征 且具 备估 值优 势的 股票 , 构建 投资 组合 , 在 有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谋 求基 金资 产的 持续稳 健增 值。 下图 是本 基金股 票组 合构 建流 程图:


1 、基础 股票 库构 建 本基金 对A 股市 场中 的所 有股票 进行 初选 , 以 过滤 掉明显 不具 备投 资价 值的 股票 , 建立 本基金 的基 础股票 库 。 初 选过滤 掉 的 股票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类: (1)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制 度 明确禁 止投 资的 股票 ; (2) 流动 性差 的股 票( 由 公司投 研团 队根 据股 票的 交易量 、换 手率 的研 究进 行确 定) ; (3) 当前 涉及 重大 诉讼 、 仲裁等 重大 事件 公司 的股 票 。 2 、优 选股 票库 构建 本基金 管理 人利 用历 史财 务数据 , 通过 价值 、 成 长 因子分 析 , 计 算基础 股票 库中每 一上 市公司 的价 值、 成长 风格 指标, 剔除 同时 不具 备价 值、 成 长风 格特 征的 上市 公司, 构建 本基 金的优 选股 票库 。下 图第 Ⅰ、Ⅱ 、Ⅲ 象限 构成 本基 金的优 选股 票库 : 国内A 股 基 础股 票库 价 值优 选 股 票库 成 长优 选 股 票库 股 票组 合 价 值核 心 股 票库 成 长核 心 股 票库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44 具体构 建方 法如 下: (1) 确定 价值 、 成 长因 子 。本基 金价 值、 成长 因子 包括: 1 )价 值因 子: i )市 净率P/B ; ii )股 息收 益率 ; iii) 年现 金流 量/市 值; iv )销 售收 入/ 市值 。 2 )成 长因 子: i )过去 3 年每 股收 益复 合 增长率 ; ii )过 去3 年主 营业 务收 入增长 率; iii)ROE *(1- 红利 支付 率)。 (2) 对基 础股 票库 中每 一 上市公 司确 定其 价值 、成 长特征 1 )计 算每 一上 市公 司的 价 值、成 长因 子; 2 )利 用数 据标 准化 程序 , 确定该 上市 公司 的价 值、 成长指 标; 3 )确 定每 一公 司的 风格 特 征; 4 )风 格特 征的 调整 。 i )常 规调 整 每年上 市公 司年 报 、 半 年 报披露 后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将根据 更新 数据 按上 述 1)、 2 ) 方 式 计算该 上市 公司 的风 格特 征。 ii )突 发事 件调 整 ﹢ ﹢ ﹣ ﹣ 成长指标 价 值 指 标 价值型( Ⅰ ) (进 入优 选股 票 库) 价值 成长 型( Ⅱ ) (进 入优 选股 票 库) 成长型( Ⅲ ) (进 入优 选股 票 库) 非价 值非 成长 型 (剔除) ﹢ ﹢ ﹣ ﹣ 成长指标 价 值 指 标 价值型( Ⅰ ) (进 入优 选股 票 库) 价值 成长 型( Ⅱ ) (进 入优 选股 票 库) 成长型( Ⅲ ) (进 入优 选股 票 库) 非价 值非 成长 型 (剔除)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45 上市公 司由 于基 本面 状况 出现较 大的 转变,预 期企 业 业绩会 出现 突发 性增 长, 如 : 行 业复 苏、 产 业政 策扶 植、 并购 、 重组 、 资 产注 入等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对 该公 司未来 业绩 增长 的预期 数值 ,按 上 述 1)、 2)方 式计 算该 股票 的风 格 特征。 3 、核 心股 票库 构建 在优选 股票 库的 基础 上, 本基金 通过 对企 业发 展的 内外部 因素 分析 、 估 值分 析, 结合 实 地调研 ,构 建成 核心 股票 库。 (1) 企业 发展 的内 部因 素 : 1 )制 度因 素: 完善 的公 司 治理结 构及 规范 的管 理制 度; 2 )管 理团 队因 素: 管理 团 队团结 高效 、经 验丰 富、 富有协 作、 进取 精神 ; 3 )财 务因 素: 财务 清晰 透 明,财 务政 策合 理, 良好 的企业 财务 状况 、合 理 的资本 结构 ,突 出的 成本 控制 能 力; 4 )生 产因 素: 企业 在资 源 配置、 产能 扩张 等方 面具 有优势 ; 5 )技 术因 素: 具有 技术 竞 争优势 , 且 具有 持续 性的 技术研 发能 力和 学习 能 力 , 可 以使 企业 所掌 握的 技术不 断地 转化 为新 产品 或新服 务 , 从而 为企 业成 长提供 源源 不断 的动力 ; 6 )市 场因 素: 良好 的市 场 品牌、 市场 扩张 和保 护能 力。 (2) 企业 发展 的外 部因 素 : 1 )法 律环 境: 包括 权益 保 护、商 业规 范以 及市 场制 度等 ; 2 )政 策环 境: 严格 的市 场 准入政 策、 扶持 性的 地区 和产业 政策 、优 惠的 税 费政策 以及 宽松 的信 用政 策等 ; 3 )市 场环 境: 合理 的行 业 集中度 、有 利的 竞争 态势 以及不 断增 长的 市场 需 求等 ; (3) 估值 分析 根据企业 和行 业的不 同特 点, 选择 较适合 的指标 进行 估值 , 这 些指 标包括 但不 限于市 盈 率(P/E) 、PEG 、企 业价值 /息税前 利润(EV /EBIT) 、企业价 值/ 息税、 折旧 、摊销前 利润 (EV /EBITDA) 、 自由 现金 流贴现(DCF)等。 4 、股 票组 合的 构建 基金经 理通 过对 市场 估值 水平的 分析 , 结 合公 司投 研团队 对行 业景 气度 、 行 业发展 趋势 的研究 , 合 理配 置价 值、 成长股 票的 权重 。 充 分权 衡行业 集中 度、 资产 流动 性等多 种因 素对 投资组 合风 险收 益水 平的 影响, 审慎 精选 ,构 建本 基金的 股票 组合 。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46 5 、持 续跟 踪和 风险 评估 对所投 资的 企业 进行 密切 跟踪 , 关注 发展 变化 , 动 态评估 企业 的价 值、 成长 风格及 估值 水平 , 同 时由 风险控 制小 组通过 VAR 分 析等技 术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动态风 险评估 。 (三) 债券 投资 策略 配置型 基金 中债 券投 资管 理的目 标是 分散 股票 投资 的市场 风险 , 保持 投资 组合 稳定收 益 和充分 流动 性, 追求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增值 。 1 、利 率预 期策 略 利率变 化是 影响 债券 价格 的最重 要的 因素 , 利 率预 期策略 是本 基金 的基 本投 资策略 。 通 过对宏 观经 济形 势、 财政 与货币 政策 、 金融监 管政 策、 市场 结构 变化和 资金 供给等 因素 的 分 析, 定性 分析 与定量 分析 相结合 , 形成 对未来 利率 走势的 判断 , 并依此 调整 组合的 期限 和 品 种配置 。 2 、久 期控 制策 略 在利率 变化 方向 判断 的基 础上 , 确 定恰 当的久 期控 制目标 。 在预 期利率 整体 上升时 , 缩 短组合 的平 均久 期; 在预 期利率 整体 下降 时, 延长 组合的 平均 久期 。 3 、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基准利 率的 变化 对短 中长 期债券 收益 率的 影响 多数 情况下 并不 是同 等幅 度的 。 根 据对 债 券市场 期限 结构 变动 特征 的历史 分析 和现 阶段 期限 结构特 征的 分析 , 结 合市 场运行 、 持 有人 结构 、 债 券供 求等因 素 , 形成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对不同 期限 结构 的债 券应 用不同 的买 卖策 略。 4 、类 属配 置策 略 不同类型 的债 券在收 益率 、流动性 和信 用风险 上形 成差异, 有必 要采用 类属 配置策略 , 使债券 组合 资产 配置 于不 同的债 券品 种 (国 债、 企 业债、 金融债 、 可转 债、 央行票 据、 资 产 支持证 券等 ) , 以及 在不 同 的市场 上进 行配 置( 交易 所和银 行间 ) 。 本基金 将结 合信 用分 析、 流动性 分析 、 税收分 析 、 市场成 员结 构等 综合 因素 来决定 投资 组合的 类属 配置 策略 ,在 保证流 动性 和基 金资 产安 全的前 提下 ,谋 求收 益的 最大化 。 5 、杠 杆放 大策 略和 换券 策 略 在具体 操作 中 , 本 基金 还将 利用换 券操 作 、 放 大操 作等 多种策 略 , 提 高组 合的 超额 收益 。 6 、套 利策 略 套利策 略包 括跨 市场 回购 套利 、 跨 市场 债券套 利 、 结合远 期的 债券 跨期 限套 利、 可转 债 套利等 。本 基金 充分 利用 市场出 现的 机会 ,为 持有 人带来 无风 险或 低风 险的 超额利 润。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47 7 、可 转债 投资 策略 可转债 (含 可分 离转 债) 是债券 和复 杂权 证的 混合 体, 兼 具股 性和 债性 , 是 可攻可 守的 投资品 种。 投资 可转 债需 要更多 的技 巧。 在牛 市中 , 本基 金更 多地 投资 股性 强的可 转债 ; 熊 市中, 本基 金更 多地 考虑 债性强 的可 转债 。 同 时结 合可转 债的 条款 , 时 刻关 注赎回 风险 、 回 售机会 、转 股价 可能 下调 带来的 额外 机会 和溢 价率 为负时 的套 利机 会。 (四)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 作为 控制投资风险和在有 效控 制风险前期下提高基 金投 资组合收 益的辅 助手 段。 本基 金的 权证投 资策 略包 括: 1 、根据 权证对 应公司 基本 面研究成 果确 定权证 的合 理估值, 发现 市场对 股票 权证的 非 理性定 价; 2 、在产 品定价 时,主 要采 用市场公 认的 多种期 权定 价模型以 及研 究人员 对包 括对应 公 司基本 面等 不同 变量 的预 测对权 证确 定合 理定 价; 3 、 利用 权证 衍生 工具 的特 性, 本 基金 通过 权证 与证 券的组 合投 资, 来达 到改 善 组合风 险 收益特 征的 目的 ; 4 、本基 金投资 权证策 略包 括但不限 于杠 杆交易 策略 、看跌保 护组 合策略 、获 利保护 策 略、买 入跨 式投 资策 略等 等。 (五) 其他 金融 衍生 产品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跟 踪国 内各 种金融 衍生 产品 的动 向, 一旦有 新的 产品 推出 市场 , 将在 届时 相应法 律法 规的 框架 内, 制订符 合本 基金 投资 目标 的投资 策略 , 同 时结 合对 金融 衍 生产 品的 研究, 在充 分考 虑金 融衍 生产品 风险 和收 益特 征的 前提下,谨 慎进 行投 资 。 五、投 资决 策 (一) 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 监 管规定 和基金 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宏观 经济、 微观经 济运 行状况, 货币 政策和 财政 政策执行 状况 ,货币 市场 和证券 市 场运行 状况 ; 3 、投研 团队提 供的宏 观经 济分析报 告、 策略分 析报告 、固定 收益 类债券 分析 报告、定 量 分析 报告 、风 险测 算报 告等 。 (二) 决策 程序 1 、基 金经 理拟 定基 金总 体 投资计 划 基金总 体投 资计 划的 拟定 , 由 基金 经理 根据公 司投 研团队 撰写 的宏 观经 济、 行业 、 上 市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48 公司分 析报 告、 策略 研究 报告、 债券 研究 报告 等拟 定。 该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包括 资产配 置方 案 ( 即投 资组 合中股 票、 债券 和现 金类 资产的 配置 比例) 、债 券组 合久 期等 。 如果基 金经理 认 为影 响市场 的因 素产 生了 重大 变化 , 还可以 临时 提出 新的 总体 投资计 划 , 并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 2 、投 资决 策会 委员 会审 议 决定基 金总 体投 资计 划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公司 投研团 队撰 写的 宏观 经济 、 行 业、 上市 公司 分析 报 告、 策略 研 究报告 、 债券 研究报 告 、 基金经 理拟 定的 基金 总体 投资计 划 、 监 察稽核 部提 供的风 险分 析报 告和绩 效评 估报 告等 ,审 议并决 定基 金总 体投 资计 划。 3 、基 金经 理执 行基 金总 体 投资计 划, 并构 建具 体的 投资组 合 (1) 基金 经理 严格 执行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确 定的 资产 配置方 案; (2)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基金经 理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确定 的资 产配 置方 案内 , 通过 对市 场估 值水 平的 分析, 结合 公司投 研团 队对 行业 景气 度、 行 业发 展趋 势的 研究 , 合理 配置 价值 、 成 长股 票的权 重。 充分 权衡行 业集 中度 、 资 产流 动性等 多种 因素 对投 资组 合风险 收益 水平 的影 响, 审慎精 选 , 在 本 基金核 心股 票库 的范 围内 构建本 基金 的股 票组 合。 (3) 构建 债券 投资 组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债券 组合 久期 , 以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债券 投资原 则 , 构建债 券投 资组 合。 4 、投 资指 令的 下达 与执 行 及反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组 合方 案制订 具体 的操 作计 划 , 并 以投资 指令 的形 式下 达至 集中交 易 室。 集 中交 易室 依据 投资 指令具 体执 行股 票和 债券 买卖操 作 , 并将 指令 的执 行情况 反馈 给基 金经理 并提 供建 议 , 以便 基金经 理及 时调 整交 易策 略。 5 、投 资组 合监 控与 评估 监察稽 核部 对 基 金总 体投 资计划 的执 行进 行日 常监 督和实 时风 险控 制 , 并定 期或不 定期 的提 供风 险分 析报告 。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根据 市场 变化 对基 金投 资组合 进行 风 险评 估 ,提 出风 险防 范措 施 。 监察稽 核部 定期 对基 金投 资组合 进行 投资 绩效 评估 ,研究 在一 段时 期内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变化 及由 此带 来的收 益与 损失 , 并 对基 金业绩 进行 有效 分解 , 以 便能更 好地 评估 资产配 置 、 个 股选择 各自 对基金 业绩 的贡 献度 , 并 对基金 经风 险调 整后 的业 绩进行 评估 , 定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49 期或不 定期 地提 供绩 效评 估报告 。 6 、基 金经 理对 组合 进行 调 整 基金经 理根 据证 券市 场变 化、 基金 申购 、 赎 回现 金 流情况 , 以及 风险监 控和 风险评 估结 果 、绩 效评 估报 告 对 组合 进行动 态调 整。 六、业 绩比 较基 准 60%×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40%×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 选择该 业绩 基准 , 是 基于 以下因 素: 1 、沪深 300 指 数和 上证 国 债指数 合理 、透 明; 2 、指 数编 制和 发布 有一 定 的历史 , 有 较高 的知 名度 和市场 影响 力; 3 、沪深 300 指数 是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共同 推出 的沪 深两 个市 场第一 个 统一指 数; 4 、有 一定 市场 覆盖 率 , 并 且不易 被操 纵; 5 、基于 本基金 的股票 、债 券和现金 比例 ,选用 该业 绩比较基 准能 够忠实 反映 本基金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基金管 理人 在 下 列情 况下 可以修 改业 绩比 较基 准: 一是在 基金 合同 修改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投 资目 标和 投资政 策的 变更 , 确 定新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 并 及时 公告 ; 二 是当 市 场出现 更合适 、更权 威的 比较基 准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选用新 的比较 基准 , 并及 时公告 ; 三是 随 着法 律法 规和 市场 环境发 生变 化 , 本 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中 所使 用的 指数 暂停或 终止 发 布时, 本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有权选 用新 的比较 基准 , 并 及时公 告。 七、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风 险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基 金 , 属 于中高 风险 、 中 高预 期 收益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八、建 仓期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约定 。 九、投 资组 合限 制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与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不 得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50 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得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4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8 、进 入 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9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比例的 规定 ; 10 、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则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变化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比例 或者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调整完 毕。 十、禁 止行 为 本基金 禁止 以下 投资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将 基金 财产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及基金 合同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 本基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51 金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十一、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的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和方 法





( 一)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安 全与 增值 ; (二)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的权 利,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十二、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2014 年4 月 17 日 复核了 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3 月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3,403,247.04 55.23 其中: 股票


33,403,247.04 55.2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6,879,487.25 44.45 6 其他资 产


194,548.16 0.32 7 合计





60,477,282.45





100.00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5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8,098,611.04 32.29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076,400.00 1.9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7,055,932.00 12.5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5,897,100.00 10.52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275,204.00 2.28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3,403,247.04 59.60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 票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53 名 称 例(% ) 1 300323 华 灿 光 电 154,000 2,861,320.00 5.11 2 002390 信 邦 制 药 58,800 2,828,280.00 5.05 3 000919 金 陵 药 业 222,000 2,775,000.00 4.95 4 300315 掌 趣 科 技 83,400 2,683,812.00 4.79 5 002555 顺 荣 股 份 58,988 2,381,935.44 4.25 6 300363 博 腾 股 份 55,090 2,315,983.60 4.13 7 000671 阳 光 城 180,000 1,701,000.00 3.04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54 8 000002 万


科 A 200,000 1,618,000.00 2.89 9 600048 保 利 地 产 210,000 1,598,100.00 2.85 10 600584 长 电 科 技 200,000 1,582,000.00 2.82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 持有债 券。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 持有债 券。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根据基 金合 同, 本基 金暂 不 可投资 于股 指期 货。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根据基 金合 同, 本基 金暂 不可投 资国 债期 货。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55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本报告期内, 本 基 金投 资 的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主 体 不存 在 被 监 管 部 门 立案 调 查的,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也 不存 在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在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股票。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64,957.7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866.23 5 应收申 购款 20,724.1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4,548.16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002555 顺荣股份 2,381,935.44 4.25 重大事项 停牌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56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为 2014 年3 月31 日。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 低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一) 本报 告期 基金 份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2 )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4) 成立日至 2014 年 一季度 45.82% 1.19% -5.86% 1.03% 51.68% 0.16% 2014 年 一季度 -0.59% 1.53% -4.44% 0.72% 3.85% 0.81% 2013 年 13.36% 1.37% -3.08% 0.84% 16.44% 0.53% 2012 年 2.90%


1.05%


6.36%


0.77%


-3.46%


0.28%


2011 年 -16.71% 0.97% -14.09% 0.78% -2.62% 0.19% 2010 年 -2.98% 1.23% -5.83% 0.95% 2.85% 0.28% 2009 年 49.35% 1.44% 52.55% 1.23% -3.20% 0.21% 2008 年 4.19% 0.53% -22.57% 1.79% 26.76% -1.26% (二)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 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的变 动的 比较(2008 年6 月 27 日至 2014 年3 月31 日)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57 本基金 于 2008 年 6 月 27 日成立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六 个月内 为








建仓期 ,建 仓期 结束 时, 本基金 各项 资产 配置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要 求。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所 投资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 收的申 购基 金 款以及 其它 投资 等所 形成 的 价值 总和 。 其 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 利息;





2 、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 计利息 ;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 的保证 金;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 款;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 调整;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58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 调整和 应计 利息 ;





8 、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 调整;





9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 调整;





10 、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设基 金托管 专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证券账 户 、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 中国 人民 银 行 进行 报备 。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 托管 人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结 算备 付 金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 本基金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代 销 机构 、 注 册登 记机构 自有 资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与处 分 (一)本 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固有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者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四)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 抵消; 不同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五)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 (六)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外 ,本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一、估 值目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价值 , 并 为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账 款和其 他投 资 等 资产 。 四、估 值方 法 (一) 股票 估值 方法 : 1 、上市 流通股 票按估 值日 其所在证 券交 易所的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但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如 有充足 证据 表明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不 能真 实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 对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2 、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首次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计量; (2)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发行 未上 市的股票 ,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4)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流通 受限 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如采 用本 项 第1 -2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 -2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 并 与基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60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二) 债券 估值 方法 : 1 、证券 交易所 市场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但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将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如有充 足证 据表 明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不能 真实地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应对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进行调 整,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2 、证券 交易所 市场未 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但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所 含的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应收 利息 后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将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净 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盘 价(净 价) , 确定公 允价值 进行估 值。 如有充 足证据 表明最 近交易 日收盘 价( 净价) 不能真 实地反 映公 允价值 的,应 对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净 价)进 行调 整, 确定 公允 价 值进行 估值 ; 3 、发行 未上市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4 .在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根据 行业协 会 指导的 处理 标准 或意 见并 综合考 虑市 场成 交价 、 市 场报价 、 流 动性 及收 益率 曲线等 因素 确定 其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如采 用本 项 第1 -5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 -5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在综 合考 虑市场 成交价 、 市场报 价 、 流 动性 、 收 益 率曲线 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的 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7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 三) 权证 估值 方法 : 1 、基金 持有的 权证, 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 卖出日 或行 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61 重大变 化的 , 将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 盘价 ,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如 有充足 证据 表明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不 能真 实地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 应 对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2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 项 第 1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3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四 )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基 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2008年9月16 日 , 基金 管理 人发布 《关 于调 整旗 下基 金估值 原则 的公 告》 , 自2008 年9 月 16 日起 , 对本 基金 持有 的长 期停牌 股票 等没 有市 价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 将根 据 “中 国证监 会 《关 于进一 步规 范证 券投 资基 金估值 业务 的指 导意 见》 ” 规定的 原则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 并 参考 《中 国证券 业协 会基 金估 值小 组关于 停牌 股票 估值 的参 考方法 》中 的 “ 指数 收益 法 ”进 行估值 , 指数选 用证 券交 易所 公开 发布的 行业 分类 指数 。 自2009 年8 月27 日起 , 指数 选用 中证协SAC 行 业指数 。 五、估 值程 序 基金的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 个工 作日交 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 将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 公章 以书面 形式 报 送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 时间 与程序 进行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于当 日复 核无 误后 加盖 业务公 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 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62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一)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交易场 所遇 法定 假日 或因 其它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二 ) 因 其他 任何 不可 抗力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三)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并征得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的 ; (四)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七、估 值错 误的 确认 与处 理 (一)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二 ) 经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并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采 取必要 、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和及 时性。 (三)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估 值错 误。 (四) 当基 金管 理人 确认 已经发 生估 值错 误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予以 纠正 ,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五) 按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差 异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六)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 代 销机构 或投 资者自 身的 行为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它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差错 的相 关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方 ”) 按下 述 “ 差错 处理原 则 ”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它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它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七) 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63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 由 此造 成或 扩大的 损失 , 由 差错 责任 方和未 更正 方根 据各自 的 责 任大 小 分 别各 自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 、因基 金估值 错误给 投资 者造成损 失的 应先由 基金 管理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对不应 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根据 过错原 则, 向责任 人 追偿 。 3 、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果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为避免 不 能按时 公布 的情 形,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对 外公告 基金 财产 净值计 算结 果时 注明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情况 , 而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将 有关 情况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 由此给 基金 投资 者和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由 责任 方赔 偿;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对 差 错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任何 第三 方负 责。 4 、因差 错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它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5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6 、差错 责任方 拒绝进 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行为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行为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负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 7 、如果 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 差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8 、如果 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64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向出 现 差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9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它 原则处 理差 错。 (八)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5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 之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份额净 值计 价错误 达基 金份额净 值之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一) 本 基 金按 本 部 分第 四条估 值方 法中 股票 估值 方法的 第3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的 第 6 项、 权证 估值 方法 的 第 2 项的 规定 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差异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误 处 理 。 (二)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或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以 及不 可抗 力因 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的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予 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一切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一、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益 包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票据 投资 收益、 买卖 证券差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已 实现 的其他 合法 收入 。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约 计入 收 益。 二、基 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一)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 基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 三) 基金 投资 当期 出 现净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四) 基金 当年 收益 应 先弥补 上一 年度 亏损 后, 才可进 行当 年收 益分 配; (五)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可分 配收 益的 50% 。 若基 金合 同当 年生效 不 满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 六 ) 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方式 分两 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 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 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 除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七) 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当 日赎 回的基 金份 额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金 的分 配权 益; (八)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金 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提 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 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担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融 资 若法律 法规 允许 ,本 基金 可依法 进行 融资 融券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三)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六)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七) 基金 财产 划拨 支付 的银行 费用 ; (八) 在有 关规 定允 许的 前提下 ,本 基金 可以 从基 金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销售 服 务费的 具体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在 有关 公告中 载明 ; (九)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它 费用 。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按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二、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68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 若 遇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 三)基 金销 售相 关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 计 算公式 、 收 取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募 说明 书 “八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中的 “ (六 ) 申 购与赎 回的 费用 、 数 额和 价格 ” 中的 相关 规定。 本基金 的转 换费 用及 计算 方法等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规 定 并 公告 。


(四 )上述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中 第(三 )至 第 (九) 项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一)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律师费 、 会 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费 用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得从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本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三) 其他 具体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的项 目依 据中 国证 监会有 关规 定执 行。 四、费 率的 调整 (一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磋商 酌情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 基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3 个工 作日前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据国 家有 关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履行 纳税义务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一)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 (二)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募集 所在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处 理: 如果 基金 合同生 效至 本年 度末 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年 度;


(三)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记 账单 位;


(四)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的 会计 制度 ;


(五)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算 ;


(六)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会 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 的会计 核 算,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七)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以 书 面方式 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一)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独立且 具有 证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具 有 证 券 从业 资 格 的 注 册会 计 师 对 基金 年 度 财 务 报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二 )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 须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 意 ;


(三)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认 为有充 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 事务所 ,经 基金托 管 人 (或 基金 管理 人) 同意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2 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基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包括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基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按照 法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 基金 信息,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基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时间 内,将应 予披 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 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一)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将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同时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将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71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2)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 明 确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就 基金份 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 编制基 金份 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合 同生效的 次日 在指定 报刊 和网站上 登载 基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中 应说 明基金 募集 情况 。


4、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编制 并公 告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将更 新招 募说明书 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公 告 的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招 募说 明书,并 就 有关 更新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二) 基金 运作 信息 披露 1、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销 售机 构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前 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4、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公告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72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 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销售机 构网 点查 阅或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5、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6、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并 将 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7、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 报告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年 度报 告 、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应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中 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 书面报 告两 种方 式。 (三) 基金 临时 信息 披露 基金发 生如 下重 大事 件时 ,有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 书,予 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 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的变 更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73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之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 20、本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暂停 申购 或暂 停赎回 ; 25、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6、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并 予以 公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本基金 管理 人、本 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务 的 ,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信 息披 露 义务 。 (五) 澄清 公告 在基金合 同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体 中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74 行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六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还应 当遵 守上 海证 券交 易所相 关业 务规 则及 《实 施细则 》 。 (七) 当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时, 上述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规定 将按 届时 合法 有效 的法律 法规 予以修 改,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进行 公告 。 六、暂 停信 息披 露的 情形 (一)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交 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它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二)因 不可 抗力或 其它 情形致使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产 价 值时; (三)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 值方法 出现 重大变化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已 决定延 迟估 值; (四)出 现基 金管理 人认 为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 金资产 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 (五)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建 立健全 信息 披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信 息 披露事 务。 (二)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开披 露基 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 (三)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关法 律 、 行政 法 规、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金 管理 人 出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在指 定报 刊中 选择披 露信 息 的 报刊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 其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定 报刊 和网 站披 露信 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当 一致 。 (五) 为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出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 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八、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 书 等 信息披露 文件 在 公布 后, 应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75 托管人 、基 金代 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的营业 场所 ,供公 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投资 者在 支付工 本费 后,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对投 资 者按上 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其 复印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保 证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 一致。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76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 金基 金管理 人在投 资管理中 将采 用审慎 的原 则以规避 投资 风险, 同时 也提醒投 资 者 注意以 下几 方面 的投 资风 险。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引 起的波 动, 将对 基金 收益 水平产 生潜 在风 险, 主要 包括:





1 、 政 策风 险。 因 国家 宏观政 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 政政策 、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 展政策 等) 和证券 市场 监管 政策 发生 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 券市场 受宏 观经 济运 行的 影响,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而宏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影响 。 虽 然本 基金可 以通 过资 产配 置来 降低这 种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避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 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债券 回购 , 其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和货币 市场 供求 状况 的影 响。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因 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二、 流 动性 风险





本 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 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基金管 理人 都有 义务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 和赎回 。 如果 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转 变成 现金 , 或者 变现 为现金 时使 资金 净值 产生 不利的 影响 , 都会影 响基 金运 作和 收益 水平 。 尤 其是 在发生 巨额 赎回时 , 如果 基金资 产变 现能力 差 , 可 能 会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 的困 难,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可 能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三、 信 用风 险





基 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违 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券 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四、运 营风险 1 、管 理风 险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77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 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本基 金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 2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基金 资产 损失 , 例 如, 越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误 等。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利益 受到影 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自 基金 管 理公司 、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 3 、法 律风险 基金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4 、道 德风 险 道德风 险是 指基 金管 理公 司及其 人员 故意 违背 行业 公约、 职业 道德、 公司 管理 制度或 个 人承诺 ,而 给基 金管 理公 司带来 损失 的可 能性 。 5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财 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机 构违 约、 基金 托 管人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身 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受 损。 五、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 基金为 灵活 配置混 合型基金 ,本 基金股 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 的 30% —80% ,通过定 量分 析与定 性分 析相 结合 , 灵 活配置 股票 、 债 券资 产比 例。 在 实际 操作 过程 中,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中股票 投资 比例 可能 与股 票市场 表现 存在 差异 , 在牛 市中股 票投 资比 例较 低或 者在熊 市中 股 票投资 比例 较 高 ,从 而可 能使本 基金 收益 率落 后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 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一) 出现 下列 情况 之一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终 止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组 织成 立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算 。


自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与基金 有关 的所 有交 易应 立即停 止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管基 金 财产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 产安全 的职 责 。 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清算 小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管 基 金财产 后,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对 基 金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 行清 理和确 认;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4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制作清算报 告; 5 、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行 审计 ;


6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8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79 9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三)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剩 余资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缴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1 、清 算小 组成 立后2 日 内 应就清 算小 组的 成立 进行 公告; 2 、清算 小组作 出的清 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公告; 3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保 存 15 年以 上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8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并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在不 同的 基金 直销 或 代销机 构之 间转 托管 ; (10)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本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5)返 还持有 基金过 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及基 金代 销机构 处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81 (1)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和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 收取 认购 费、 申 购费、 基金赎 回费 及其 他批 准或 公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其他 费用 ;


(4)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 同或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致使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产生 重大 损失 的,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管 机构 ,以及 采取 其他 必要 措施 保护本 基金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 (6)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但基 金 合同规 定应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批 准的 ,从 其规 定; (7)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 改并 公布有 关基 金募 集、 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 转换 、转 托管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质 押、收 益分 配等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8) 依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销 售基金 份额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申请 和赎 回申 请; (10)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依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提名 新基 金托 管人 ; (13) 选择 、 更 换基 金代 销机构 ,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作 为或 不作 为违 反了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或 基金 销售和 服务 代 理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必要 措施 以保 护基 金 财 产的安 全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 益 ; (14)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或 委托 其他 合法 机构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办 理基 金注册 登记 业务 , 并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和检查 ;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及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7)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融资 、融券 ; (18 )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 、 基 金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合 同制 订的 其他 法律 文件所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82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基金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3) 按照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 (14)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动 记录 、 会 计账 册、 报 表 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它 法律 行为;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83 (20)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1)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3)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4) 法律 法规 、监 管部 门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和 其他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收入 ; (2)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资 运 作,如 认为 基金管理 人违 反了基 金合 同 及法 律 法规 的 有关 规定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3)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5)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以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定的 其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 基金财 产 分别 设 置账 户, 确保基 金 财产 的 完整 与独 立 ; (6 ) 保 管由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关 凭证 ;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84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20)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1)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接 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银 行业 监管 机构 和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 与 本基金 相应 的合 法 利 益的 活动;


(23)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的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 (一) 召开 事由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85 准的除 外;


7 、提 高销 售服 务费 率;


8 、提 高基 金申 购费 率、 基 金赎回 费率 ; 9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10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11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它 事项 。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变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它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低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3 、法 律法 规允 许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化,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变更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6 、对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7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它情 形。 (二)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 以下 简称 “ 召集 人 ”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2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3 、基 金管 理人 未 按 规定 召 集或者 不能 召集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4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不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不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86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6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不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不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7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 理人网 站 公 告会 议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时间 、地 点 、 会议 形式;


(2) 会议 审议 事项 、议 事 程序、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代 理投票 授权 委 托书 的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需 准备 的文 件和 需履 行的手 续 ; (6)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7 ) 采 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8) 其他 注意 事项 。


2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方 式 1 、会 议召 开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 代 理投票 授 权委 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 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出席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87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确 定。 但决 定基 金管 理 人更换 、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事 宜的, 必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开条件 (1) 现场 开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现场 会议 方可 举行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身份 证明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 代 理人 身份证 明符 合 法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2)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应 不少 于 代表 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不 含50%);


如果未 能满 足 上述 条 件的情 况 下 ,则 召 集人 可 另行确 定 并 公告 重 新开 会 的时间( 至少 应在 15 个 工作 日后) 和地 点。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登 记日 不 变。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讯 会议 方可 举行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 ) 召 集 人在 基 金托 管 人授权 代 表 (如 基 金托 管 人召集 , 则 为 基 金 管理 人 授权代 表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3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本 人直接 出 具 书面 意 见或 授 权他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 上( 不含50%);


4 ) 上述 第3 )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如表决 截止 日前(含 当日) 未达到 上述 要求 , 则 召集 人可另 行确 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的 时 间(至 少应 在 15 个工 作日 后), 但确 定有 权出 席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登 记日 不变。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88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容 为关系 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 并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 内的重 大事 项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不含 10%)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以 在 大会 召 集 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 可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 召集 人对 于临 时提案 应当 最迟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30 日公 告;


(4)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包 括临 时提 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 以下原 则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1 ) 关 联 性。 对 于涉 及 事项与 基 金 有直 接 关系 , 并且不 超 出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 不符合 上述 要 求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 人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 ) 程 序 性。 大 会召 集 人可以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提案 涉 及 的程 序 性问 题 作出决 定 。 如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 更的, 大会 主 持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定 ,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定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5)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不 含 10%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规定 程序宣布 会议 议事程 序及 注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在公 证机构 的监 督 下 形成大 会决 议。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大会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大会 时, 由基 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 出席或 主持 大 会 ,或 者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不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召集 大会 时, 由出席 大会 的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8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50% 以上( 不含 50% )多 数选 举产生 一名 代表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召集人应 当制 作出席 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地 址 、 持有或 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人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 中 提前30 日 公布 提案 ,在 所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 第2 日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 公证机 构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监督 计票的 ,不 影响 计票 效力 。


(六)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及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不含 50%) 以上通 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 第(2 )项 所规定的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


(2)特 别决议 。 特别 决议 须经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及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三 分 之二以 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 基 金托管 人更 换、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终止 基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方为 有效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每 份基金份 额享 有一票 表决 权。与某 一表 决事项 有利 害关系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得 就该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 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所代表 的表 决 权份额 不计 入有 效的 表决 权总额 ; 但 是, 上 述利 害关 系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仍 应计算 入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之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 、对于 通讯开 会方式 的表 决,除 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无 效表 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90 (1)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选 举 2 名 代表 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和 代 理 人 中选 举3 名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大会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代 理人 对大 会主持 人宣 布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有权 在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2 、通 讯方 式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若基 金托 管人 担任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不 派代 表监 督计 票的 , 不影 响计 票效 力, 但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应当 至少 提 前2 个 工作 日通知 召集 人, 由召 集人 邀请无 直接 利害 关系的 第三 方担 任监 督计 票人员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自生 效之 日起 2 个工 作 日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均有 约 束力。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 定。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与终 止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91 1 、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 其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如因 相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本合 同必 须遵照进 行变 更的情 形, 或者基 金 合同的 变更 不涉 及本 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的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住所 、法定 代表 人、组 织形式 、注册 资本 等情况 的变更) ,或 者基金 合同的 变更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变更 后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 、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基金合 同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 证监会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情 况。


2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自终 止之 日 起30 个 工作 日内 组织 成立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自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与基金 有关 的所 有交 易应 立即停 止。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管基 金 财产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 产安全 的职 责。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本 合同有 关的 争议 , 本 合同 当事人 应 通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92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 仲裁委 员会 , 根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上海 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合同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代销 机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基 金合 同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但内 容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9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浦 电路360 号 陆家 嘴投 资大 厦 9 层 法定代 表人 :毕 玉国 联系人 :兰 剑 电话:021 -38619810 传真:021 -38619888 成立时 间:2002 年8 月 23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2 】4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日 期:1988 年7 月 20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50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 经国 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本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94 行经中 国人民 银行批 准, 可以经 营结汇 、售汇 业务。 (以上 范围凡 涉及国 家专 项专营 规定从 其规定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 的监 督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的内容 、标 准和 程序 (1) 监督 的内 容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为 混合型 基金 ,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对 象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2) 监督 的标 准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 现 金、 短 期 金融 工具、 资产支 持证 券、 权证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3) 监督 的程 序 基金托管 人根 据(2 ) 所述 的监督标 准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对 象和 投资范 围进 行监督 , 如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范围及 投资 对象 不符 合监 督标准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向 基金管 理人 出 具提示 函 , 基 金管理 人应 给予合 理解 释 。 对于 明显 违规的 投资 , 基金托 管人 可以拒 绝执 行 相 关结算 事宜 , 由 基金 管理 人取消 相关 投资 交易 , 但 基金托 管人 应以 书面 方式 说明拒 绝结 算 的 理由 。 对 于无 法取消 的投 资交易 , 由基 金管理 人以 书面形 式说 明理 由, 基金 托管人 执行 后 可 以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2 )所 述的监督 标准 建立相 关技 术系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核 查。 2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的内 容、 标准和 程序 (1) 监督 的内 容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的 内容 包括 但不限 于 :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投 资 资产配 置比 例、 单一 投资 类别比 例限 制、 融资 限制 、 股票 申购 限制 、 基 金投 资比例 符合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要求 、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比 例调 整期 限等 。 (2) 监督 的标 准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为 :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30% —80% ; 债券、 现金类 资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95 产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资 产 的 20% —70% , 其中,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权 证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 —3% 、 资产 支持 证 券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 根据未 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相 关政 策的 变动 , 本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相应调 整上 述投 资比 例并 投资于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产 品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并遵 循如 下投资 限制 :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与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不 得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得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4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8 )进 入 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9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比例的 规定 ; 10 )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变化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比例 或者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调整完 毕。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3) 监督 的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基 金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 单 一投 资类 别比 例限 制、 融 资限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96 制、基 金投资 比例等 按照 (2 )所 述监督 标准 进行监 督。如 发现基 金的投 融资 比例不 符合有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应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提示 函, 基金管 理人 应给 予合 理解 释, 并应 在规 定 期限内 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对 管理 人的 调整 情况 进行核 查 。 对 于未按 规定 进行调 整的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且 不必 告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明知 超过 前述 标准且 继续 进行 相关 投融 资交易 的 , 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相 关 结算事 宜, 由基 金管 理人 取消相 关投 资交 易, 但基 金托管 人应 以书 面方 式说 明拒绝 结算 的理 由。 对于 无法 取消的 投融 资交易 , 由基 金管理 人以 书面 形 式说 明理 由, 基金 托管人 执行 后 可 以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3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 督的 内容 、标准 和程 序 (1) 监督 的内 容 基金财 产是 否被 用于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投 资或活 动。 (2) 监督 的标 准 本基金 禁止 以下 投资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将 基金 财产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及基金 合同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3) 监督 的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财 产是 否被用 于 《 基金 法》 禁 止的 投资或 活动 按前 述监 督标 准进行 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财产被 用于 《基 金法 》 禁 止的投 资或 活动 的, 应拒 绝办理 清算 、 交 割事宜 , 由基 金管 理人 取消 相关投 资 , 交 易, 但基 金托 管人应 以书 面方 式说 明拒 绝办理 清算 、 交割的 理由 。 对于无 法取 消的投 资交 易 , 由基 金管 理人以 书面 形式 说明 理由 , 基 金托 管人 办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97 理清算 、交 割后 可以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若基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中 列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法 规禁 止 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结算 的同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4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督 的内 容、 标准 和程 序 (1) 监督 的内 容 为控制 基金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信 用风 险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行 监督 。 (2) 监督 的标 准 1 )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措 施或 建立相 应制 度确 定交 易对 手的资 信状 况 , 并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可信 的交 易对手 名单 。 基金 托管 人有 确凿证 据表 明管 理人 提供 的可信 交易 对 手名单 中有 不可 信对 手的 ,可以 向基 金管 理人 建议 从可信 对手 名单 中剔 除。 2 )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对于 银行 间买 入交易 应尽 量采 取见 券付 款方式 , 对于 银行 间卖 出交 易应尽 量 采取见 款付 券方 式。 (3) 监督 的程 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 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 手名 单和银行间成交通知 单按 规定进行 相关结 算。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交易 对手 超出 可信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拒 绝执 行,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责任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98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资 运作 违反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的 处理 方式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存在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 的行 为, 应当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严重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的,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托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控报 告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行使 核查 权 ,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金 托管 人进行 有效核 查,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在 此情 形下 , 有 权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提 请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代 表基 金对因 基金 管理 人的 违约 行为造 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向基金 管理 人 索赔。 上述约定 内容 ,如因 相关 法律法规 、规 章另有 明确 规定使得 此部 分内容 不符 或冲突的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对 此进 行修 改并 遵照 执行。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一)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 情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99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在规定 时间 内以 书面 形式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行使 核查 权 ,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有效核 查,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管 理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在 此情 形下 , 有 权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提 请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代 表基 金对因 基金 托管 人的 违约 行为造 成的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向基 金托 管 人索赔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基 金托管 人应 遵守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 本托管 协议 的约 定 , 为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最 大利 益处 理基金 事务 。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恪尽 职守 , 依照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谨 慎、 有效 地持 有并保 管基 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基金财产 与基 金托管 人的 其他财产 及其 他基金 的财 产实行 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除依 据法律 法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外,基 金托 管人不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此义 务,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方谋 取利 益, 所得利 益归 于 基 金财产 。 6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完 整地保管 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 正当指 令, 基金托 管 人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7 、对于 基金( 认)申 购过 程中产生 的应 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没 有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基 金认 (申 ) 购款 项, 基金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100 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 8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处理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偿 。 9 、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全 额划 入销 售机 构在注 册 登记机 构处 开立 的备 付金 账户中 , 注册 登记 机构 再将 认购资 金划 入为 本基 金开 立的认 购专 户 中。 1 、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 ,募 集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金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 规定 时, 在认 购截 止日或 基金 管理 人宣 布停 止认购 之日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 基 金 管 理人 将属于 本基 金的 财产 从基 金认购 专户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 托管专 户中 , 并 聘请 具有 从事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并 出具 验资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提交 验资 报告 ,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并予以 公告 。验 资报 告应 由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效 。 2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事宜 。 (三) 投资 者申 购资 金的 归集和 赎回 资金 的派 发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资金 是否 到账, 对于 未准 时到 账的 资金, 应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处理 。 因 申购 资金未 及时 到账 而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的资 金,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进行 划拨 。 基金 托管 人未按 约定 时间 划拨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四)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负责 本基 金银行存 款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基 金管 理人应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办理 开立 账户 事宜 并提 供相关 资料 。 2 、本基 金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设 基金托管 专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 款。 该 基金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 托 管人 在集 中清 算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101 资、支 付赎 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专 户进 行。 3 、托管 专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 行账 户进行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4 、 托管 专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票 据法》 、 《人民 币银 行账 户结 算管 理 办法》 、 《 现 金 管理 条 例 》 、 《 中 国银 监 会 利率 管 理的 有 关 规定 》 、 《 关 于大 额 现金 支 付管 理 的 通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中 国人民 银行 的其 他有 关规 定。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托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用 于本 基金 证券 投资的 清算 和存 管, 并对 证券账 户业 务发 生情况 进行 如实 记录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 管 理和 运用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 2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开立 证券交 易资 金结算 备付金 账户( 即资 金交收 账户) , 用于 办理基 金托管 人所托 管的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全 部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 证券投 资所 涉及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六)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以 基金的 名义 申请并取 得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 公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托 管账 户,并 代表基 金进行 债券 和资金 的清算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予以 配合 并提供 相关 资料 。 在 上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 人 民银 行 进 行报 备。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 场回购 主协 议,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协议 正本 ,基 金管理 人保 存协 议副 本。 (七) 基金 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可 以存 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 但要 与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处的 非本 基金的 其 他实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单 等有 价凭 证分 开保 管。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102 实物证 券也 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公司 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公司 的代 保管 库中 , 保 管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1 、与基 金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签 署,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 除 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保 证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 如上 述合 同只 有一 份正本 且该 正 本先由 基金 管理 人取 得, 则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保 管期限 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执 行。 2 、与基 金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根 据基 金运作 管理 的需要由 基金 托管人 以基 金的名 义 签署的 ,由基 金管理 人以 加密传 真方式 下达签 署指 令(含 有效授 权内容 ) ,合 同原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但 基金 托管 人应将 该合 同原 件的 复印 件加盖 基金 托管 人公 章 ( 骑缝章 ) 后 , 交 基金管 理人 一份 。 如 该等 合同需 要加 盖基 金管 理人 公章, 则基 金管 理人 至少 应保留 一份 合同 原件。 保管 期限 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执 行。 3 、因基 金管理 人将自 己保 管的本基 金重 大合同 在未 经基金托 管人 同意的 情况 下,用 于 抵(质 )押、 担保或 债权 转让或 作其他 权利处 分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予以 免责 。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 保管 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 未经 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 况下 ,用于抵 (质) 押、 担保 或债 权转 让或作 其他 权利 处分 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基 金管理 人予 以免 责。 (九)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需要 开立的 其它 账户,可 以根 据基金 合同 或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经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同意,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并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复 核的 时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2 、复 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103 基金的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交 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 将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 公章 以书面 形式 报 送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 时间 与程序 进行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于当 日复 核无 误后 加盖 业务公 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 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方 法上意 见不 一致 且协 商不 成时的 处 理原则 和程 序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的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有差 异, 且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则按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告, 并应在 对外 公告 时说明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情况,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将 该等情 况报 相关 监管 机构 备案。 由此 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责任 方赔 偿。 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负责 登记、 编制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持有 人名册 的真 实性、 完整 性和 准确 性负 责, 并 按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执 行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保管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内容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名称 、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以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为 履行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职责 之目 的所 需内容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合 同生 效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每月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上述 日期 之日 起 10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包 括但 不限 于电 子传输 数据 文件 、 电 子光 盘文件 、 纸 文件 ) 形 式将 上述日 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送达 托管 人保存 。 为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职 责之 目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提 供必要 的协 助。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对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的 相关 信息 负有 保密义 务 ,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而 对投 资 者或基 金带 来损 失的 ,应 当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 期限不 得低 于 15 年。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104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双 方当 事人同 意 , 因本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应 先友好 协商 解决。 如果 协商 开始 后三 十日内 各方 仍不 能解 决该 争议, 则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上海分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上海,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九、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 当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金 托管人 依法解 散、 被依法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被依 法取消 基金 托管资 格 或因其 他事 由造 成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人 依法解 散、 被依法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被依 法取消 基金 管理资 格 或因其 他事 由造 成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 基金 法》 、 其他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终止 事项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10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化 ,有 权增 加、 修改 这些服 务项目 :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投资 交易确 认服 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 金投资 记录 。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应根 据在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进行交 易的 投资 者的 要 求提交 成交 确认 单。 基金代 销机 构应 根据 在其 网点进 行交 易的 投资 者的 要求提 交成 交确 认单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记录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 查询历 史交 易记 录。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对账单 寄送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对账单 包括 季度 对账 单与 年度对 账单 。 万家 基金 公司 已全面 开通 了 电子账 单服 务。 主要 有电 子邮件 账单 (季 度) 和短 信账单 (月 度) 两类 ,均 免费发 送。 四、信 息订 制服 务 投资者 可申 请信 息订 制服 务。 如 申请 电子 邮件 订制 服务, 可获 得服 务内 容包 括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 每日 信息 、 客 服周 刊等。 未预 留电 子邮 件地 址的投 资者 , 可 通过callcenter@wjasset.com 邮箱 申请 信息 订制 服 务。 五、资 讯服 务 (一) 客户 服务 电话 投资者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话 可通过 自动 语音 或人 工座 席获得 基金 信息 查询 、账 户 信息 查询 、传 真对 账单 、建议 投诉 等全 面的 服务 。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转6 ;021 -68644599 ; 400 -888-0800 客户服 务传 真:021 -38619968 (二) 公司 网站 : http://www.wjasset.com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为投 资者 提供了 账户 查询 、基 金信 息查询 、投 诉建 议、 在线 咨询等 服务 栏目 ,力 争为 投资者 提供 全方 位的 专业 服务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10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1 、2014 年1 月 21 日, 我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 万 家双引 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3 年第 四 季度报 告” ; 2 、2014 年2 月 10 日, 本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 万 家双引 擎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摘 要”; 3 、2014 年3 月4 日 , 本 公 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 万 家双引 擎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 、2014 年3 月 28 日, 本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 万 家双引 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3 年年 度 报告摘 要” ; 5 、2014 年3 月 28 日, 本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 万 家双引 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3 年年 度 报告” ; 6 、2014 年3 月 26 日, 本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 万 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东 海证 券为 旗下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 7 、2014 年 3 月 20 日 ,本 公司在 “万 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华龙 证券 为旗下 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8 、2014 年4 月 19 日, 本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 万 家双引 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4 年第1 季度报 告”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107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代 销机 构和 注册 登 记机构 的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 间免费 查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件 , 但应以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02 108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 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万家 双引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 万家 双引 擎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万家 双引 擎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关 于申 请募 集万 家双 引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之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七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他 文件 。





备 查文 件存 放地 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处。





投 资者 查阅 备查 文件 的方式 :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复 印 件 。




































































万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