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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新兴(400025)

东方新兴: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东方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 托管协 议 当事人 ................................ 1 二、基金 托管协 议 的依据、 目的和 原 则 .................... 3 三、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 4 四、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 务 核查 ................. 13 五、基金 财产的 保 管 ................................... 14 六、指令 的发送 、 确认及执 行 ........................... 18 七、交易 及清算 交 收安排 ............................... 22 八、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 26 九、基金 收益分 配 ..................................... 33 十、基金 信息披 露 ..................................... 35 十一、基 金费用 ....................................... 38 十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的登 记 与保管 ............... 41 十三、基 金有关 文 件档案的 保存 ......................... 42 十四、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更 换 ................... 43 十五、禁 止行为 ....................................... 46 十六、托 管协议 的 变更、终 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 算 ........... 48 十七、违 约责任 ....................................... 51 十八、争 议解决 方 式 ................................... 53 十九、托 管协议 的 效力 ................................. 54 二十、其 他事项 ....................................... 55 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 续的有 限 责任公司, 按照相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具 备担任基 金 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 续的银 行, 按照相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具 备担任 基 金托管人 的 资格和能 力; 鉴于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拟 担任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的基 金 管理人, 中 国农业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拟担任 东方 新 兴成长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 托 管人; 为明确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 间的权 利 义务关系 ,特制 订 本托管协 议; 除非另有 约定, 《 东方新兴 成长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 协议时 应 具有 相同的含 义;若 有 抵触应以 基金合 同 为准,并 依其条款 解释。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一、基 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东 方基金 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锦 什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锦 什坊街28 号1-4 层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 人:崔 伟 成立日期 :2004 年6 月11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 准设立文 号:中 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 字 【2004 】 8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资本 : 贰亿 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50 年 经营范围 : 基金 募 集、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理和 中国证 监 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农业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东城区建 国门内 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28 号凯 晨世贸 中 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 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准 文号:中 国证监 会 证监基字[1998]23 号 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 币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公 众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 长期贷款 ; 办理 国 内 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兑 与贴 现;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 从事 同业拆借 ;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 结汇 、 售 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 提 供信用证 服务 及担保 ; 代理收 付 款项及代 理保险 业 务; 提 供保管箱 服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各类汇兑 业 务; 代 理政策性 银 行、 外 国政府和 国 际金融机 构贷 款业务 ; 贷款 承诺 ;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外汇存 款; 外汇贷款 ; 外 汇汇款; 外汇借 款 ; 发行 、 代理 发行、 买卖或代 理买卖 股 票以外的 外 币有价证 券; 外汇 票据承兑 和贴现; 自营、 代客 外汇买 卖; 外币兑 换 ; 外汇担保 ;资信 调 查、咨询 、见证 业 务;企业 、个人 财 务顾问服 务; 证券公司 客户交 易 结算资金 存管业 务 ;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 企业 年金托管 业务 ; 产 业投资基 金托管 业 务;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 券投资托 管业务 ; 代理开放 式基金 业 务; 电话 银行 、 手 机银行、 网上 银行业务 ; 金 融衍 生产品交 易业务 ; 经国务院 银行业 监 督管理机 构等 监管部门 批准的 其 他业务。 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二、基 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 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 法》”) 等有关 法律 、法 规( 以下简 称“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制 订 。 (二)订 立托管 协 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 投资运 作 、 净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信 息披露 及 相互监督 等相 关事宜中 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产的 安全 , 保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三)订 立托管 协 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本 着平等 自 愿、 诚 实信用 、 充 分 保护基 金投资者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协商 一 致,签订 本协议 。 (四)解 释 除非文义 另有所 指, 本协议所 使用的 所 有术语与 基金合 同 的相应 术语具有 相同含 义 。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象 进行监 督 。 基金 合同明 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 格或证券 选择标 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 照基金托 管人要 求 的格式提 供 投资品种 池和交 易 对手库 , 以便 基金 托管人运 用相关 技 术系统 , 对基 金实际投 资是否 符 合基金合 同关于 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 定 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 的事项 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 为具有良 好流动 性 的金融工 具, 包括 国 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 包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 监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含 中小企业 私募债 ) 、 货币市场 工具 、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股 指期货 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 资的其他 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会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 % -95 % ,其 中,投 资于 本基 金定 义的 新兴 成长 股票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80% ; 权证、 股指 期货及 其他金融 工具的 投 资比例依 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本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日日 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 证金后, 现 金或到 期 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 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的5 %。 未来若法 律法规 或 监管机构 允许基 金 投资同业 存单的, 本 基金可 参与同业 存单的 投 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具体投资 比例 限制按届 时有效 的 法律法规 和监管 机 构的规定 执行。 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二)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 融 资、融券 比例进行 监 督。 基 金托管人 按 下述比例 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 1 、 本基 金股票 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30%—95%; 非现 金基金 资产中不 低于80% 的 资产投资 于本基 金 定义的新 兴成长 股 票; 2 、本 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 保 证金后 , 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5 % 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 3 、本 基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4 、本 基金 与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 其 他基金持 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不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3 % ; 本基金与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且 由本基金 托 管人托管 的其他 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权 证 的 10 %; 6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用 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 的比例 ,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 由本基金 托管人 托 管的全部 证券投 资 基金投资 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 合计规模的10%; 本 基金持有 的全部 资 产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超 过 该基金资 产净值 的20%; 本 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予 以全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部卖出; 7 、本 基金 参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的 股票数 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 票 公司本次 发 行股票的 总量; 8 、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 额 不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 本基金 在 全国银行 间同业 市 场中的债 券 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 期 后不得展 期; 9 、本 基金参 与股指 期货交易 依据下 列 标准建构 组合: (1 ) 本基 金在任 何 交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 约价值 ,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10%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95%, 其中, 有 价证券指 股 票 、债 券( 不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 、 权证、资 产支 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不 含质押 式 回购)等 ;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本基 金持有 的 股票总市 值的 20% ; (4 ) 本基 金所持 有 的股票市 值和买 入 、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合计(轧 差计算 ) 应当符合 基金合 同 关于股票 投资比 例 的有关约 定, 即占基金 资产的30%-95% ;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 超过上一 交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10 、 本 基金持 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 债 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1 、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中期 票据的 比 例, 不 得超过 该中 期票据规 模的10%。 经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协商, 可 对前述 比例 进行调整 ; 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12 、 本 基金持 有的 所有流通 受限证 券 , 其公 允价值 不得 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20%,且不得超 过本基 金 权益类资 产规模的50% ; 本基金 对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投资总额的买入权限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在单 只品 种上的买 入权限 不 得超过本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5% ; 经基金管 理人和 托 管人协商 ,可对 前 述比例进 行调整 ; 13 、 法 律法规及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投 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 市 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的投 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 调 整。法律 法规或 监 管部门对 上述比 例 限制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上述投资 组合限 制 条款中 , 若属 法律 法规的强 制性规 定 , 则当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 取消或调整 上述 限 制,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金 投资可不 受上述 规 定限制或 按调整 后 的规定执 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三)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本协议 第十五 条 第九项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进 行监督 。 (四)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 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基金 投 资运作之 前向基 金 托管人提 供经慎 重 选择的、 本 基金适 用 的银行间 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 名 单,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所适 用的交 易 结算方式。基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每 半 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 名单进行 更新, 如 基 金管理人 根据市 场 情况需要 临时调 整 银行间债 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 单 ,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手发 生交 易前3 个 工作日 内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 解决。 基金 管理人 收 到基金托 管 人书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调整 的名单 开 始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前已与 本次 剔除的交 易对手 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 的 交易,仍 应按照 协 议进行结 算。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对 交易对手 的资信 控 制, 按银行 间债券 市 场的交易 规 则进行交 易, 基金 托 管人则根 据银行 间 债券市场 成交单 对 合同履行 情 况进行监 督, 但不 承担交易 对手不 履 行合同造 成的损 失 。 如基 金托管 人 事 后发 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承 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损 失 和责任。 (五)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金管 理人选 择 存款银行 进行监 督 。 基金投资 银行定 期 存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根据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选 择存款银 行。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 款应符合 如下规 定 : 1 、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与 存 款银行建 立定期 对 账机制 , 确保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目 及核算 的 真实、准 确。 2 、基金 托管人应加 强对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的监督 与核查,严格 审查、 复核 相关协 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书 等有关文 件 , 切实履行 托管职 责 。 3 、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在开展基 金存款业务 时,应严格遵 守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有 关账户管 理 、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利率管理 、支付 结 算等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的行 为,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 通知基金 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 内纠正。 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 知的违规 事 项未能在 10 个工 作 日内纠正 的,基 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 规 行为,应 立即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 理 人在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或拒 绝结算 。 (六)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额净 值 计算、 应收资金 到 账、 基 金费用 开支及收 入确定 、 基金收益 分配、 相 关信息披 露、 基 金 宣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 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 督 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 在宣传 推 介材料上 , 则 基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 担 任何责任 , 并 将在发现 后立即 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七)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进 行监督 。 1 、基金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 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券 行为的 紧 急通知 》 、 《 关于基 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 票等流通 受 限证券有 关问题 的 通知》等 有关法 律 法规规定 。 2 、流通 受限证券, 包括由《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发行 股票网 下 配售部分 等在发 行 时明确一 定 期 限锁 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上 市证券 、 回购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流通 受限 证券。













































































3 、在首 次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之前,基 金管理人应 当制定相关投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资决策流 程、 风 险 控制制度 、 流动 性 风险控制 预案等 规 章制度 。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 例,并在 风险控 制 制度中明 确具体 比 例,避免 基金出 现 流动性风 险。 上述规章 制度须 经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 批准。 上述 规章制 度 经董事会 通 过之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将上 述规章 制 度以及董 事会批 准 上述规章 制 度的决议 提交给 基 金托管人 。 4 、在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之前,基金管 理人应至少 提前一个交易 日向基金 托管人 提 供有关流 通受限 证 券的相关 信息, 具 体 应当包括 但 不限于如 下文件 ( 如有) : 拟发行数 量、 定 价 依据、 监 管机构 的 批准证明 文件复 印 件、 基金 管理人与 承销商 签 订的销售 协议复 印 件、 缴 款通知 书、 基 金拟认购 的 数量、 价 格、 总 成 本、 划款 账号、 划 款金额、 划款时 间 文件等。 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上 述 信息的真 实、完 整 。 5 、 基金托管人 在监 督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 基金财产 造成较 大 风险,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要求基 金管理 人 对该风险 的 消除或防 范措施 进 行补充和 整改, 并 做出书面 说明。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经事先 书面告 知 基金管理 人, 有权 拒绝执行 其有关 指 令。 因 拒绝执 行该指令 造成基 金 财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 何 责任, 并有权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6 、基金 管理人应保 证基金投资的流通 受限证券登 记存管在本基 金名下 , 并保 证基 金托管人 能够正 常 查询。 因基金 管理 人原因产 生的 流通受限 证券登 记 存管问题, 造成基 金 财产的损 失或基 金 托管人无 法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的责任与 损失, 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7 、如果 基金管理人 未按照本协议的约 定向基金托 管人报送相关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承担 相应法 律 后果。 除基金 托管 人未能依 据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 履行职 责 外, 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产 生的 损失,基 金托管 人 按照本协 议履行 监 督职责后 不承担 上 述损失。 (八)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金 首次投 资 中期票据 或中小 企 业私募债 券前, 与基金 托管 人签署相 应的风 险 控制补充 协议 , 并 按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有关 基金投 资 中期票据 或中小 企 业私募债 券的投 资 管理制度 。 ( 九)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 投资运作 中违反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应 及时以 书 面形式通 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 正。 基金管 理人应 积 极配合和 协助基 金 托管人的 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 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 在 下一工作 日前及 时 核对并以 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说 明违规原 因 及纠正期 限, 并 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 及 时改正 。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 金管理人 改正。 基 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 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 项 未能在限 期 内纠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 已 经生效的 投资指 令 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 关 规定, 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十)基 金管理 人 有义务配 合和协 助 基金托管 人依照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基 金业务 执 行核查。 对 基金托 管 人发出的 书 面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规 定时间 内 答复并改 正, 或就 基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 举 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 照法规要 求需向 中 国证监会 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 的 事项, 基金 管理人 应 积极配合 提供相 关 数据资料 和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制度等。 (十一) 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 限期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 管 理人无正 当理由 , 拒绝、 阻挠对方 根 据本协议 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 采 取拖延 、 欺诈等 手 段妨碍对 方进行 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重或经 基金托 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 改 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 报告中国 证 监会。 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四、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 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 行 核查, 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 证 券账户 和期 货账户等 投资所 需 账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人 指令办 理 清算交收 、 相 关信息披 露和监 督 基金投资 运作等 行 为。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 、泄 露基 金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 期 限,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期限 内, 基金 管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理 人核查 托 管财产的 完 整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 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 (三)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限 期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 人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 据 本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 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管理 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 正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报 告中国证 监 会。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五、基 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 管的原则 1 、基 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固有 财 产。 2 、 基金 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 理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出 的合法 合 规指令 , 基金托 管 人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 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4 、 基金 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置 账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 独 立。 5 、 基金 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 财 产,如有 特殊情 况 双方可另 行协商 解 决。 6 、 对于 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 到 账日期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 金 财产没有 到 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 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 失的, 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 承 担任何责 任。 7 、 除依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 财产。 (二)基 金募集 期 间及募集 资金的 验 资 1 、 基金 募集期间的募集资金应 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 的商业银 行开设 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 账户由基 金管理 人 开立并管 理。 2 、 基金 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 额、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人数 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将属 于基金 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 入 基金托管 人 开立的基 金托管 资 金账户 , 同时 在规 定时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关业务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所 进行验 资 ,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 具的验资 报 告由参加 验资的2 名或2 名 以上中 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 方 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 期限 届满,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生效 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等 事宜, 基 金托管人 应提供 充 分协助。 (三)基 金资金 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应负 责本基金 的资金 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 2 、 基 金托管 人应 以本基金 的名义 在 其营业机 构开设 本 基金的资 金账户 , 并根 据基 金管理人 合法合 规 的指令办 理资金 收 付。 本 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基 金收益、 收取申购 款 , 均需通过 本基金 的 资金账户 进行。 3 、基金 托 管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 义 开立任何 其 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4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应符 合相关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5 、在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 金托 管人专用 账户办 理 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基 金证券 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基 金 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 基金联名 的证券 账 户。 2 、 基金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 不得出 借 或未经对 方同意 擅 自转让基 金 的任何证 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 任 何账户进 行本基 金 业务以外 的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活动。 3 、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法人 名义在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托 管 的基金完 成与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的 一级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管 理人应 予 以积极协 助。 结算备付 金的收 取 按照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的规定执 行。 4 、 基金证 券账户 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 的保管由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 账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 5 、在本 托管协议生 效日之后,本基金 被允许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 务, 涉 及 相关账户 的开设 、 使用的, 按有关 规 定开设、 使用 并管理 ;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当比 照并遵 守 上述关于 账户 开设、使 用的规 定 。 (五)债 券托管 专 户的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中 国人民银 行、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的有关规 定, 以本 基 金的名义 在中央 国 债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 立 债券托管 与结算 账 户, 并代表 本基金 进 行银行间 市 场债券的 结算。 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同时代 表本基金签订全国 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 券 回购主协 议。 (六)其 他账户 的 开立和管 理 1 、 因业务发展 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 在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商议后 开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则使 用并管 理 。 2 、 法律法规等 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 金财产 投 资的有关 有价凭 证 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 关实物证 券、 银行 定期存款 存单等 有 价凭证由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妥 善保管 , 保管 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持 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 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 理 。 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由基 金托管 人 承担。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 实际有 效 控制的证 券不承 担 保管责任 。 (八)与 基金财 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 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 同 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保管 。 除协议另 有规定 外 , 基金 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至少 各持有 一 份正本的 原 件。重大 合同的 保 管期限为 基金合 同 终止后 15 年。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六、指 令的发送、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 付指令 , 基金托管 人执行 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 办理基金 名下 的资金往 来等有 关 事项。 (一)基 金管理 人 对发送指 令人员 的 书面授权 1 、 基金 管理人应指 定专人、专用传真 号码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指 令。 2 、 基金 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书 面授权文件 ,该文件中应 含有基金 管理人 预 留印鉴, 该 预留印 鉴 为基金托 管人确 定 基金管理 人 所发送指 令形式 真 实性的唯 一依据 。 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 授权文件 后, 要及时电 话确认 , 以保证基 金托管 人 及时查收 。 3 、基 金托管 人收到 授权文件 后并经 确 认后,授 权文件 即 生效。 4 、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授权文 件负有保密 义务,其内容 不得向被 授权人 及 相关操作 人员以 外 的任何人 泄漏。 (二)指 令的内 容 1 、 指 令包括 付款指 令( 含 赎回、 分红付 款指令、 银行间 业 务划款 指令)以 及其他 资 金划拨指 令等。 2 、 基金 管理人发给 基金托管人的指令 应写明款项 事由、支付时 间、到账 时间、 金 额、账户 资料等, 并加盖预 留印鉴 。 (三)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及 执行的 时 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 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双方 书 面共同确 认的方式 。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规定 , 在 其合 法的经营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权限和交 易权限 内 发送指令 。 指令发出 后,基 金 管理人应 及时以 电 话方式向 基金托 管 人确认 。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 易成交单加盖预留 印鉴后及 时传真 给 基金托管 人,并 电 话确认。 基金管理 人在发 送 指令时 , 应为 基金 托管人为 执行指 令 留出至少 2 个工作 小时。 由基 金管理人 的原因 造 成的指令 传输不 及 时、 未能留 出足够的 划款时 间 , 未准 备足够 资金 , 致使资金 未能及 时 到账所造 成 的损失由 基金管 理 人承担。 2 、指令的确 认 基金托管 人应指 定 专人接收 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 , 答 复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确 认电话 。 指令到达 基金托 管 人后, 基金托 管人 应指定专 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提 供 的授权文 件进行 表 面相符的 形式审 查, 及时审慎 验 证有关内 容及印 鉴 , 基金 托管人 对指 令的真实 性不承 担 责任。 如有疑 问必须及 时通知 基 金管理人 。 3 、指 令的时 间和执 行 基金托管 人对指 令 验证后, 应及时 办 理。 基金管理 人应确 保 基金托管 人在执 行 指令时 , 基金 托管 资金账户 有足够的 资金余 额 , 否则 基金托 管人 可不予执 行, 但应 立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 管 理人审核 、 查明 原 因, 确认 此交易 指 令无效。 在及 时通知后 ,基金 托 管人不承 担因未 执 行该指令 造成损 失 的责任。 对于申购 新股等 时 效性要求 高的指 令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及时将指 令传至基 金托管 人 ,并预留 充足的 指 令处理时 间。 对于发送 时资金 不 足的指令, 基金托 管人有权 不予执 行 , 但应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人 确认 该指令不 予取消 的 , 资金 备足并 以通知基 金托管 人 的时间视 为指令 收 到时间, 因 账户资 金 余额不足 导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致的投资 损失不 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 (四)基 金管理 人 发送错误 指令的 情 形和处理 程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指 令错误, 提示基 金 管理人改 正后再 予 以执行 , 若由此造 成的延 误 损失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五) 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律 法规暂 缓 、 拒绝执行 指令的 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 违反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 的 , 应当 拒绝执行 , 及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 、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 应当 及时通知 基金管 理 人,由此 造成的 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六)基 金托管 人 未按照基 金管理 人 指令执行 的处理 方 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致使本 基金的 利 益受到损 害, 应在发 现后, 及时采 取措施 予以弥补 , 给基金管理人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 成 损失的 , 对由 此造 成的直接 经济 损失负赔 偿责任 。 (七)授权通知 的变更 1 、基金管理人 若对授权通知的 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 至少三 个工作日 电话通 知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需提 供书面 的 变更授权 通 知文件, 在 加盖公 章 后以传真 或其他 双 方约定的 方式发 送 给基金托管 人, 同 时以电 话形 式向基金 托管人 确 认。 变 更授权 通知 文件在基金 托 管人收到 相关文 件 传真件和 基金管理人的电话 确认时 生效 (若通知 所 载 生效 时间 早于电话 确认 时间 的,以电 话确 认时 间为准 ) 。 基金 管理 人在此后 三个工 作 日内将变 更授权 通 知文件原 件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2 、基金托管人 更改 接受基金管 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 至少提前1 个工 作 日以传真 方式发 送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更改 接 受基金管 理人指 令 的人员及 联系方 式 自基金管 理人电 话 确认后生 效。 (八)其 他事项 1 、 基金 托管人在接 收指令时,应对指 令的要素是 否齐全、印鉴 是否与预 留的授 权 文件内容 相符进 行 检查, 如发现 问题 ,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2 、 除因其自身 原因致使基金的 利益受到损害而负 赔偿责任外, 基金托管 人按照 法 律法规、 本 合同的 规 定执行基 金管理 人 指令而引 起 的任何可 能发生 的 损失,均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七、交 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 择代理 证 券、期货 买卖的 证券 、期货 经营机 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选择 代理本 基 金证券买 卖的证 券 经营机构 , 使 用其交易 单元作为基金的 交 易单元。 基 金管理人 和被选 中 的证券经 营 机构签订 委托协 议 , 由基 金管理 人提 前通知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有 关规定, 在 基金的半年度 报 告 和年度报 告中将 所 选证券经 营 机构的有 关情况 、 基金通过 该证券 经 营机构买 卖证券 的 成交量 、 回购 成交量和 支付的 佣 金等予以 披露, 并 将 上述情况 及基金 专用 交易单 元 号、 佣金费 率等基 金 基本信息 以及变 更 情况及时 以书面 形 式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因 相关法 律 法规或交 易规则 的 修改带来 的变化 以 届时有效 的 法律法规 和相关 交 易规则为 准。 基金管理 人负责 选 择代理本 基金股 指 期货交易 的期货 经 纪机构 , 并 与其 签订 期货经纪 合同 ,其 他事宜根 据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规定 执行, 若 无明确规 定的, 可 参照有关 证券买 卖 、 证券 经纪机 构选择的 规则执 行 。 (二)基 金投资 证 券后的清 算交收 安 排 1 、清算与交 割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基 金买卖证 券的清 算 交收。 资金汇 划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 人 的交易成 交结果 具 体办理。 如果因为 基金托 管 人自身原 因在清 算 上造成基 金资产 的 损失, 应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 赔偿基金 的损失; 如 果因为基 金管理 人 未事先通 知 基金托管 人增加 交 易单元 , 致使 基金 托管人接 收数据 不 完整, 造成清 算差错的 责任由 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如 果 因为基金 管理人 未 事先通知 需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要单独结 算的交 易 ,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的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如果由 于基金管 理人违 反 法律法规 、 交 易规 则的规定 进行超 买 、 超卖 等原因 造成基金 投资清 算 困难和风 险, 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后应立 即 通知基金 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解 决, 由此 给基金造 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 人应采 取 合理措施 , 确 保在 T+1 日12:00 之前有 足够的 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 司 的资金结 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时, 基金托 管资 金账户或 资金交 收 账户上有 充足的 资 金。 基 金的资 金头寸不 足时 , 基 金托管人 有权拒 绝 基金管理 人发送 的 划款指令,但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 发送划款 指令时 应 充分考虑 基 金托管人 的划款 处 理时间 。 在基 金资 金头寸充 足的情 况 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 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的指 令不得拖 延或 拒绝执行 。 2 、交 易记录 、资金 和证券账 目核对 的 时间和方 式 (1 ) 交易记 录的核 对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按 日进行 交 易记录的 核对。 对 外 披露净 值之前, 必 须保证 当 天所有实 际交易 记 录与基金 会计账 簿 上的交易 记 录完全一 致。 如果 实际交易 记录与 会 计账簿记 录不一 致 , 造成 基金会 计核算不 完整或 不 真实, 由此给 基金 造成的损 失由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按 其过错 程 度相应承 担。


(2 ) 资金账 目的核 对 资金账目 由基金 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 按日核实 ,账实 相 符。 (3 )证券/ 期货 账 目的核对 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核对证券/ 期货账户 中的种类和数量, 确保每 日 交易 结束 后证券/ 期 货账 户中 证券的种 类和 数量 与基金会 计账 簿中 的记载一 致。 (4 ) 实物券 账目 实物券账 目,每 月 月末相关 各方进 行 账实核对 。 (三)基 金申购 、 赎回及转 换 业务 处 理的基本 规定 1.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及转 换 的确 认 、 清算由基 金管理 人指定的 登记机构 负责。 2. 基金管 理人应 将 每个开放 日的申 购 、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的 数据传送 给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 应对传递 的申购 、 赎回、 转换开 放式基金 的数据 真 实性负责 。 3. 基金管 理人应 保 证其委托 的登记 机 构必须于 每个工 作 日 15:00 前向基金 托管人 发 送前一开 放日上 述 有关数据, 并保证 相 关数据的 准 确、完整 。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 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 据( 包括 电 子数 据和 盖章生效 的纸 制清 算汇总表) ,如 因各 种原因, 该系 统无 法正常发 送, 双方 可协商解 决处理 方 式。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的数据 ,双方 各 自按有关 规定保 存 。 5. 如基金 管理人 委 托其他机 构办理 本 基金的登 记业务 , 上述事宜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 6. 关于清 算专用 账 户的设立 和管理 为满足申 购、 赎回 及分红资 金汇划 的 需要, 由基 金管理 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 专用账 户 ,该账户 由登记 机 构管理。 (四)开 放式基 金 申购、赎 回和基 金 转换的资 金清算 如果当日 基金为 净 应收款 , 基金 管理人 最晚不迟 于款项 交 收日当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日 15 :00 前 将资金 划往资产 托管专 户 。基金托 管人应 及 时查收资 金 是否到账 , 对于 未 准时到账 的资金 ,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划付 , 由 此产生的 责任应 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如果当日 基金为 净 应付款 , 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 划付。 如 果指令接 收时, 账 户余额不 足支付 , 以账户足 额时 间为指令 接收时 间 。 因基 金托管 资金 账户没有 足够的 资 金, 导 致基金 托管人不 能按时 拨 付, 如 系基金 管理 人的原因 造成 , 责 任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金托 管 人不承担 垫款义 务 。 (五)基金融资 、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 资、融券 提供必 要 的协助。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八、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 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 及复核 程序 1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 负债后的 净资产 值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后得到的基 金份额的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 数 点后第5 位四舍 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 国家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每工 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 净 值及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规 定公告。 2 、复 核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工 作 日对基金 资产进 行 估值后, 将 基金份 额 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 人 ,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人依据基 金合同和 相关法 律 法规的规 定对外 公布。 (二)基 金资产 估 值方法和 特殊情 形 的处理 1 、估 值对象 基金依法 拥有的 股 票、债券 、权证 和 银行存款 本息、 应 收款项、 股指期货 合约及 其 他基金资 产和负 债 。 2 、估 值方法 (1 ) 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 值 1 )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 包括股 票 、 权证等 ) , 以其 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 日没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 化, 按 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估 值 。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 重 大变化的 ,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 大 变化因素 ,调整 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 价格; 3 )交 易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 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 净价进行 估值; 估 值 日没有交 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 重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 到的净 价 进行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 资品种的 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 因素,调 整最近 交 易市价, 确定公 允 价格; 4 )交 易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的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成本 估 值。 (2 ) 处于未 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 分如下情 况处理 : 1 )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 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 票的估值 方法估 值 ;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 最近一日 的 市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 下, 按 成本估 值; 3 )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 上 市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后, 按 交易所 上市 的同一股 票的估 值 方法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按 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 会 有关规定 确定公 允 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 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 (5)基金 所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按 成本 估值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的, 按其规 定 进行估值 。 (6)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合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 发生重大 变化 的,采用 最近交 易 日结算价 估值。 (7 )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 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 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 价 格估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 或者未能 充分维 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时,应 立 即通知对 方,共 同 查明原因 ,双方 协 商解决。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 的 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 金会计 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 担任, 因此 ,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资 产净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 布 。 3 、特 殊情形 的处理 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7)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由于证券 、 期货 交易所 、 登记结算 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 , 有关 会 计制度变 化或由 于 其他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虽 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是未 能 发现该错 误而 造成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 消 除或减轻 由 此造成的 影响。 (三)基 金份额 净 值错误的 处理方 式 (1 ) 当 基金份 额净 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差错时 ,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 防 止损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达 到或超过 基金份 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及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错 误偏差 达 到基金份 额 净值的0.50%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 告 、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当发 生 净值计算 错误时 ,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处理, 由此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 基金造成 损失的 , 应由基金 管理人 先 行赔付 , 基金 管理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向 其他当 事 人追偿。 (2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 损 失需要进 行赔偿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 根据实 际 情况界定 双 方承担的 责任, 经 确认后按 以下条 款 进行赔偿 : ① 本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平等 基础上 充 分讨论后, 尚 不能达 成一致时 , 按基金会 计责任 方 的建议执 行, 由此 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 基金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赔 付。 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② 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告, 而 且基金 托 管人未对 计算过 程 提出疑义 或要求 基 金管理人 书 面说明 , 基金 份额 净值出错 且造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损 失 的, 应 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基 金支付赔 偿金, 就 实 际向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 支 付的赔偿 金额, 其 中基金管 理人承担50%, 基金托 管人承担50% 。 ③ 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次重 新计算 和 核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为避 免不 能按时公 布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结果 对外公 布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 金 造成的损 失,由 基 金管理人 负责赔 付 。 ④ 由于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信 息 错误(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金额 等) , 基金 托管人在 履行正 常 复核程序 后仍不 能 发现该错 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 产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赔付 。 (3)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 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 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结 果为准。 (4)前述 内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处 理。 如 果行业 有通 行做法 , 双方 当事 人应本着 平等和 保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的原则 进 行协商。 (四)暂 停估值 与 公告基金 份额净 值 的情形 (1 ) 基 金投资 所涉 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 或 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 (2)因不 可抗力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 他情形。 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五)基 金会计 制 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规 定的会计 制度执 行 。 (六)基 金账册 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分别 独立 地设置 、 记录和保 管本基 金 的全套账 册。 若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对会计 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金管 理 人的处理 方法为 准 。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 暂时无法 查找到 错 账的原因 而 影响到基 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金 管理人 的 账册为准 。 (七)基 金财务 报 表与报告 的编制 和 复核 1 、财 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 时编制并 对外提 供 真实、 完整 的基金 财 务会计 报告。 月度报 表的编 制, 基金管理 人应于 每月终了后5 工作日内完成 ; 招募说明 书在基 金 合同生效 后每 6 个 月更新并 公告一 次, 于该等期 间 届满后45 日 内公告 。 季度报告 应在每 个 季度结束 之日起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毕并予 以 公告;半 年度报 告 在会计年 度半年 终 了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 并予以 公 告;年度 报告在 会 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 内编制完 毕 并予以公 告。 基金 合同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 期季度报 告、半 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 报告。 2 、报 表复核 基金管理 人在月 度 报表完成 当日, 将 报 表盖章后 提供给 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 后应在3 日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告完 成当日 , 将有关报 告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半年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给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收 到后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30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度报 告完成 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 核 , 基金 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45 日 内 完成复核 ,并将 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 或双方商 定的其 他 方式进行 。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共同查 明原因 , 进行调整 , 调 整以 双方认可 的账 务处理方 式为准 ; 若双方无 法达成 一 致,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务处 理为 准。 核 对无误 后, 基 金托管人 在基金 管 理人提供 的报告 上 加盖托管 业 务部门公 章或者 出 具加盖托 管业务 专 用章的复 核意见 书, 双方各自 留 存一份。 如 果基金 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 不能于应 当发布 公 告之日之 前 就相关报 表达成 一 致,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按照其编 制的报 表 对外发布 公 告,基金 托管人 有 权就相关 情况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八) 基金 管理人 应 每季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供基金 业绩比 较 基准的 基础数据 和编制 结 果。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九、基 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 供 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 行比例分 配。 (一)基 金收益 分 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 分配应 遵 循下列原 则: 1. 本基金 的每份 基 金份额享 有同等 分 配权; 2. 在符合 有关基 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 下, 本基金每 年收益 分 配次数 最多为4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每 次收益 分 配比例不 得低于 收 益分配基 准 日每份基 金份额 该 次可供分 配利润的30%; 若基金合 同 生 效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收 益 分配;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 能 低于面值 ; 4. 本基金 收益分 配 方式分为 两种 : 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 资, 基 金 投资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将 现金红 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 额 进行再投 资; 若投资者 不选择 , 本基金默 认的收 益 分配方式 是现金 分 红; 选 择采取 红利再投 资形式 的, 分红资金 将按红 利 发放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转成 相 应的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投资 的份额 免 收申购费 。 如 投资 者在不同 销售 机构选择 的分红 方 式不同, 则 登记机 构 将以投资 者最后 一 次选择的 分 红方式为 准; 5. 分红权 益登记 日 申请申购 的基金 份 额不享受 当次分 红, 分红权 益登记日 申请赎 回 的基金份 额享受 当 次分红; 6. 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二)基 金收益 分 配方案的 确定、 公 告与实施 1. 本基金 收益分 配 方案由基 金管理 人 拟定、 由基 金托管 人 核实后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确定,基 金管理 人 按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公告并向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2.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 工作日 。在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依据具 体方 案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 人就支付 的现金 红 利向基金 托管人 发 送划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按照 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及 时进行分 红资金 的 划付。 3. 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十、基 金信息披露 (一)保 密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应 按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的有 关 规定进 行信息披 露, 拟 公 开披露的 信息在 公 开披露之 前应予 保 密。 除 按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进行 信息 披露 外,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运 作中产生 的信息 以 及从对方 获 得的业务 信息应 予 保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除 了为合 法 履行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本协议规 定的义 务 所必要之 外, 不得 为其他目 的使用 、 利用其所 知悉 的基金的 保密信 息, 并且应当 将保密 信 息限制在 为履行 前 述义务而 需 要了解该 保密信 息 的职员范 围之内 。 但是, 如下情 况不 应视为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 违反保密 义务: (1 ) 非 因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的 原因导致 保密信 息 被披露 、 泄露或公 开; (2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为 遵 守和服从 法院判 决 或裁定、 仲裁裁决 或中国 证 监会等监 管机构 的 命令、 决定 所做出 的 信息披露 或 公开。 (二)信 息披露 的 内容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主 要包括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基金合 同、 托 管协议 、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 基金 合同生效 公 告、 基 金资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基 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 金年度报 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 ,以及 临时 报告 、澄清公 告、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 基 金年度报 告需 经具有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所 审计后 , 方可披露 。 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三)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 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 息披露 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 宗旨, 诚 实信用 , 严守秘 密 。 基金 管理人负 责 办理与基 金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 宜 , 对于 本章第 (二 ) 条规定的 应由基 金 托管人复 核 的事项, 应经基 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人 予 以公布。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 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等媒介披 露。 根据 法律法规 应由基 金 托管人公 开披露 的 信息, 基金托 管人将通 过指定 报刊和 基金 托管人 的 互联网网 站公开 披 露。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 暂停或 延 迟披露 基金信息 : (1) 不可抗力 ; (2) 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情 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 定须经 基 金托管人 复核的 信 息披露文 件, 由基 金 管理人 起草、 并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后由基 金 管理人公 告。 发生 基金合同 中规 定需要披 露的事 项 时,按基 金合同 规 定公布。 3. 信息文 本的存 放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 议、 招 募说明书 公 布后, 应当分别 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 的住所, 供公众 查 阅、复制 。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 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 众 查阅、复 制。 投资者可 以免费 查 阅上述文 件。 在支 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 时间获得 上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述文件的 复制件 或 复印件。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保 证文本的 内 容与所公 告的内 容 完全一致 。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 金管理 费 的计提比 例和计 提 方法 基金管理 费按基 金 资产净值的1.50% 年 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 况下 , 基 金管理费 每日按 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1.50% 年 费率计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 率÷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二)基 金托管 费 的计提比 例和计 提 方法 基金托管 费按基 金 资产净值的0.25% 年 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 况下 , 基 金托管费 每日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年费率计 提。计 算 方法如下 : H =E×年托管费 率÷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三) 银行汇划 费 用、 基 金的证券/ 期 货交易费 用、 证 券/ 期货账 户开户费 用和银 行 账户维护 费、 基金 合 同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息 披 露费用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 基金相关 的会 计师费 、 律师 费 和 诉讼费等 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及相应 协议 的规定, 可以列 入 当期基金 费用。 (四)不 列入基 金 费用的项 目 基金募集 期间的 律 师费、 会计 师费和 信 息披露费 用不得 从 基金财 产中列支。 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因 未履行或 未完全 履 行义务导 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 资产的损 失, 以及 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 的事项发 生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的费用等 不列入 基 金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 于验资费 、会计 师 和律师费 、信息 披 露费等费 用不列 入 基金费用 。 (五) 本基金 运作 前产生的 相关费 用 由基金管 理人垫 付 , 运作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划付指 令, 经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日起3 个 工作日 内 从基金资 产中一 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 理 人。 (六)基 金管理 费 和基金托 管费的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费, 此项调 整不 需要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 基金管理 人必 须 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 登公告 。 (七)基 金管理 费 和基金托 管费的 复 核程序、 支付方 式 和时间 1 、复 核程序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 管理人计 提的基 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 管 费等, 根 据本托管 协议和 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 进行复核 。 2 、支 付方式 和时间 基金管理 费、 基 金 托管费每 日计算 , 逐日累计 至每月 月 末, 按 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 发 送基金管 理费 、 基 金托管费 划付 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 资产中一 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 若遇法定 节假日 、 休息日或 不可抗 力 致使无法 按时支 付 的, 顺 延 至最近可 支付日 支 付。 (八)违规处理 方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违反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运作 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从基金 财产中 列 支费用时 , 基 金托 管人可要 求基 金管理人 予以说 明 解释, 如基金 管理 人无正当 理由 , 基 金托管人 可拒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绝支付。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十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 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包 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基金权益 登记 日、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的 内容至 少 应包括持 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由登记 机构编 制, 由基金管 理人审 核 并提交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 金托管人 有权要 求 基金管理 人提供 任 意一个交 易 日或全部 交易日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提供 , 不 得拖延或 拒绝提 供 。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应于下 月 前十个工 作 日内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终止日 等涉及 到 基金重要 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应于发 生 日后十个 工作日 内 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 妥善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 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 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用 于 基金托管 业务以 外 的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 若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 身原因无 法妥善 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应按 有 关法规规 定各自 承 担相应的 责任。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档 案保存 基金管理 人应保 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 务 活动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 基 金托管人 应保存 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 的 记录、账 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都应当 按 规定的期 限 保管。保 存期限 不 少于15 年。 (二)合 同档案 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与基金相 关的 重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时 以加密方 式将重 大 合同传真 给基金 托 管人, 并在 十个工 作 日内将合 同 文本正本 送达基 金 托管人处 。 (三)变 更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发生 变更 ,未 变更 的一 方有 义务 协助 变更后的 接任人 接 收相应文 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 证、 记账 凭证 、 基 金账册、 交易记 录 和重要合 同等, 承 担保密义 务并 保存至少15 年以上 。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 金管理 人 的更换 1. 基金管 理人的 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职 责 终止: (1 ) 基金管 理人被 依法取消 其基金 管 理资格的 ; (2 ) 基金管 理人依 法解散、 被依法 撤 销或被依 法宣告 破 产; (3 ) 基金管 理人被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解任; (4 ) 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 他情形 。 2. 基金管 理人的 更 换程序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必 须依照如 下程序 进 行: (1)提 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托管 人或者由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金总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名 ; (2 )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在 基 金管理人 职责终 止 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 新 任基金管 理人形 成 决议, 该决 议需经 参 加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 )表决通 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 证监 会指定临 时基金 管 理人; (4)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选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决 议须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2 日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6)交接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妥 善保 管基 金管 理业 务资料, 及 时向临 时 基金管理 人或新 任 基金管理 人办理 基 金管理业 务 的移交手 续, 临时 基金管理 人或新 任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 时接收 。 临时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 基金管理 人或新 任 基金管理 人应与 基 金托管人 核对基 金 资产总值 ; (7)审计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 对 基金财产 进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结 果予 以公告 , 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审计费 用在基 金 财产中列 支; (8)基金 名称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如 果原 任或 新任 基金 管理人要 求, 应按 其 要求替换 或删除 基 金名称中 与原任 基 金管理人 有 关的名称 字样。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更换 1 、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托 管人职 责 终止: (1 ) 基金托 管人被 依法取消 其基金 托 管资格的 ; (2 ) 基金托 管人解 散、被依 法撤销 或 被依法宣 布破产 ; (3 ) 基金托 管人被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解任; (4)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或者由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金总 份额10% (含 10% )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名 ; (2 )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在 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 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 新 任基金托 管人形 成 决议, 该决 议需经 参 加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 )表决通 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 证监 会指定临 时基金 托 管人; (4)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须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5 (5)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2 日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妥 善保 管基 金财 产和 基金托管 业务资 料 , 及时 办理基 金财 产和托管 业务移 交 手续, 新任基 金托管人 或者临 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 及 时接收。 新 任基金 托 管人或临 时 基金托管 人与基 金 管理人核 对基金 资 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按 照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财 产 进行审计 , 并 将审 计结果予 以公告 , 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审计 费 用从基金 财产中 列 支。 3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同时更 换 (1)提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 独或 合计持有 基金总 份 额 10%(含 10% )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名新 的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2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更 换 分别按上 述程序 进 行; (3 ) 公告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更换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联 合 公告。 (三) 新基 金管理 人 接受基金 管理或 新 基金托管 人或接 受 基金财 产和基金 托管业 务 前, 原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应依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继 续履行相 关职责, 并 保证不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利 益造成损 害。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6 十五、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 当事人 禁 止从事的 行为, 包 括但不限 于: (一)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将其 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 财 产混同 于基金财 产从事 证 券投资。 (二) 基金管 理人 不公平地 对待其 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 产。基金 托 管人不公 平地对 待 其托管的 不同基 金 财产。 (三)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利用 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以外的第 三人牟 取 利益。 (四)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向基 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五)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对他 人 泄漏基金 经营过 程 中任何 尚未按法 律法规 规 定的方式 公开披 露 的信息。 (六) 基金 管理人 在 没有充足 资金的 情 况下向基 金托管 人 发出投 资指令和 付款指 令 ,或违规 向基金 托 管人发出 指令。 (七)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在 行 政上、 财务上不 独 立, 其高 级管理人 员和其 他 从业人员 相互兼职。 (八) 基金托 管人 私自动用 或处分 基 金资产 , 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 、基金 合 同或托管 协议的 规 定进行处 分的除 外 。 (九)基 金财产 用 于下列投 资或者 活 动: 1 、承 销证券 ;


2 、违反 规定向 他人贷款 或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7


4 、买卖 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中 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出 资;


6 、 从事 内幕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禁止 的其他 活 动。 (十)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禁止的 其 他行为 , 以及依 照 法律、 行 政法规有 关规定 ,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禁止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从 事的其他 行为。 法律、 行政法 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 调 整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基 金,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 则本基金 投资不 再 受相关限 制或 按调整后 的规定 执 行。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8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 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 经协商一 致, 可以 对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与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有任何 冲突 。 基 金托管协 议的 变更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二)基 金托管 协 议终止的 情形 1 、基 金合同 终止; 2 、基 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 生法律 法规 、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 同规定的 终止事 项 。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1) 自 出现 《基金合 同》 终 止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基 金管理人 组织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 在 中国证监 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 金 清算。 (2) 基金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 清算小 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 工 作人员。 (3)在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责 , 继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 同和本 托 管协议规 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4) 基金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9 配。基金 清算小 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 要 的民事活 动。 2 、基 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 情形 出现 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2) 对基金财 产 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 和 确认; (3) 对 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 编 制清算 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 外部审计 ; (6) 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 (7)将清算报 告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8) 公告 基金清 算 报告; (9)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配 。 3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但 因本基金 所持证 券 的流动 性受到限 制而不 能 及时变现 的,清 算 期限相应 顺延。 4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 清算小 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 中 支付。 5 、基 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偿 : (1) 支 付清算 费用; (2) 交 纳所欠 税款; (3) 清 偿基金 债务; (4) 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6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0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 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 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 律师事务 所出具 法 律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公告。 基金财 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 产清算报 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进行公告 。 7 、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有关文 件由基 金 托管人保存15 年以 上。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1 十七、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不履 行 本协议或 履行本 协 议不符 合约定的 ,应当 承 担违约责 任。 (二)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在 履 行各自职 责的过 程 中, 违 反 《基金法 》 或 者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 议约定 , 给基 金财 产或者基 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 害 的,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行为 依法承 担 赔偿责任 ; 因 共同行为 给基金 财 产或者基 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 损害的, 应 当承担连 带 赔偿责任 ,对损 失 的赔偿, 仅限于 直 接损失。 (三) 当事人违 约 , 给另 一方当事 人 造成损失 的, 应 就 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 ; 给基 金 资产造成 损失的 , 应就直接 损失进 行 赔偿, 另一方 当事人有 权利及 义 务代表基 金向违 约 方追偿 。 如发 生下 列情况 , 当事 人可以免 责: 1 、不可抗力 ; 2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规 定作为 或 不作为而 造成的 损 失等; 3 、基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原则 投资 或不 投资 造成的直 接损失 等 。 (四) 当事人 违约 , 另一方当 事人在 职 责范围内 有义务 及 时采取 必要的措 施, 尽力 防止损失 的扩大 。 没有采取 适当措 施 致使损失 进一 步扩大的 , 不 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 赔 偿。 非 违约方 因防 止损失扩 大而 支出的合 理费用 由 违约方承 担。 (五) 违约行为 虽 已发生 , 但本托 管 协议能够 继续履 行 的, 在 最 大限度地 保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 前提下,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应当继 续履行 本 协议。 若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人因履行本协议 而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2 被起诉, 另一方 应 提供合理 的必要 支 持。 (六) 由于不 可抗 力,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 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发 现该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基金财产 或基金 投 资者损失,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 当免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 措 施消除或 减 轻由此造 成的影 响 。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3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 产生或 与 之相关的 争议 , 双 方当事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 解 解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决 的, 任 何 一方均有 权将争 议 提交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 会,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按照中 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 届时有 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 仲 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 各 自继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 同和本 托 管协议规 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本协议适 用中华 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 从 其解释。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4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 管协议 的 效力约定 如下: (一) 基金 管理人 在 向中国证 监会申 请 发售基金 份额时 提 交的托 管协议草 案, 应经 托 管协议当 事人双 方 加盖公章 以及双 方 法定代表 人 或授权代 表签字, 协 议当事人 双方根 据 中国证监 会的意 见 修改托管 协 议草案。 托管协 议 以中国证 监会注册 的文本为 正式文 本 。 (二) 托管协 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 日 起成立 ,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 托管协 议 的有效期 自其生 效 之日起至 该基金 财 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 托管 协议自 生 效之日对 托管协 议 当事人具 有同等 的 法律约 束力。 (四) 本协议一 式 六份, 协议双方 各 持二份 , 上报有 关 监管部门 两份,每 份具有 同 等法律效 力。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5 二十、 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 定。 本 协议未尽 事 宜, 当 事人依据 基 金合同 、 有关法 律 法规等规 定协 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