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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达新兴(000755)

富安达新兴: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 明书 富安达 新 兴成 长 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富 安 达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 【 重要 提示】 富安达新兴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 本基 金”) 于2014年7月11 日证监许可[2014]697号文 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认(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 证券 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基 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 认 (申) 购基金的意愿 、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 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 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 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以投资中小企业 债券, 包括公开发行的中小企业债券和非公开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相对而 言,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但仍然提请投资者关注中小企业私 募债存在的上述风险及其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 本基金是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具有中 高风险、 中高收益基金品种, 其 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 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招 募说明书 5-2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 4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8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8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2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26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0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31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41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50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51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56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58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60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61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67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中止 与终 止与基 金财 产清算 .............. 70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72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3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7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09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0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111
































招募说 明书 5-3 第 一部 分


绪言 《富安达 新兴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富安达新兴成 长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 “合同”) 编写。 本招 募说明书阐述了 富安达新兴成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 目标、 投资理念、 投资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 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 5-4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富安达新兴成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富安达新兴成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富安达 新兴成 长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 招 募说明书 :指《 富安达 新兴成长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指《 富 安达新 兴成长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 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29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并于2012 年6 月19 日修订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招 募说明书 5-5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人: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人: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交易、 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为富安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交易、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招 募说明书 5-6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 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富安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招 募说明书 5-7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51、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2、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招募说 明书 5-8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 况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 秦雁 成立时间:2011 年4 月27 日 电话:(021)61870999-6203 联系人: 吴定婷 注册资本:2.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 许可[2011]544 号文批准设立。 目前公司股东为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 股份 49%;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 司,持有股份 26%;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 经营控股 (集团) 有限 责任公司 , 持有股份 25% 。 注册资本为 2.88 亿 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十个一级部门,分别是: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市场营销部、 产品创新部、 信息技术部、 基金事务部、 综合管理部、 人力资源部、 计划财务部 和监察稽核部。 投资管理部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领导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指 导下, 负责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运作, 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确保投资管 理目标和风险 控制目标的实现。 研究发展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基金管理的实际 需求, 把握产品设计定位, 开展策略研究、 行业研究、 上市公司研究和数量研究 工作, 为公司投资管理业务提供有效的研究支持平台。 市场营销部: 负责公司公 募基金、 专户等产品代销渠道的开拓与维护, 营销协议的制定和实施, 产品的发 行和持续销售工作; 负责公司机构客户的开发与维护, 完成相应的目标任务; 负 责公司各种产品的营销策划及实施; 负责公司品牌的建设, 媒体关系管理等工作; 负责公司官网网络营销和客服中心的运维工作, 提升公司知名度和信誉度。 产品



































招 募说明书 5-9 创新部: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 提供公 司产品策略建议, 把握产品设计定位, 提出 产品设计思路, 建立并完善公司高效产品线, 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信息技 术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策略, 规划公司信息技术体系架构, 构建完善的信息技术 平台; 负责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的规划、 建设、 运营和维护, 为公司各项业务的正 常运行、 信息的安全保密和企业信息化提供有效的保障。 基金事务部根据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 负责基金的财务核算、 资产估值、 注册登记、 资金 清算等相关业务, 维护基金交易的正常有序运作。 综合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发展战 略, 负责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 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的拟 定、 推行、 跟踪和 执行效果评估工作; 负责公司制度建设、 文秘管理、 外部联络、 内部宣传、 信息 调研、 行政后勤管理, 为公司日常运作、 领导战略决策提供支持和服务。 人力资 源部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 经营计划和人力资源管理现状参与制订人力资源战略 规划; 负责制定、 执行和优化人力资源管理政策, 运作和维护人力资源体系; 建 立和完善人才梯队的配置和储备; 制定并组织员工培训和开发; 组织、 实施和监 督各部门的员工绩效管理; 宣传、 贯彻公司价值理念, 组织员工活动, 提供员工 帮助, 增强组织凝聚力; 维持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人力资源优势。 计划财务部负 责公司 全面预算的编制、会计核算、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定期进行财务分析, 为公司发展和管理层决策提供依据; 同时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与财 务有关的内控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司资产清查, 监督公司自有财产的管理, 保证公司自有财产记录准确和安全; 并接受并配合国家监管机构、 社会审计机构 和公司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的检查。 监察稽核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负责公司规章 制度的审核, 检查、 监督各部门执行情况; 对基金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风险 管理; 负责公司专项审计、 信息披露内容的审核、 对外文件的法律审核, 保证公 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有效 实施。 截止到 2014 年 7 月 25 日,公司总人数 60 人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数为 58 人, 其中53.3%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 度、 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制 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



































招 募说明书 5-10 秦雁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 历任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中山东 路证券营业部员工、 研究发展部研究员、 研究发展中心经理助理、 研究所副所长、 所长、 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 任投资管理总部 总经理,现任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副董事长: 靳向东先生, 中共党员, 大学学历, 学士学位。 历任南京市江浦县城东公社 插队知青,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政策研究室科员, 省政府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中石化金陵石油化工公司科长, 省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科员, 省政府 研究室经济综合处主任科员、 副处级秘书、 副 处长( 主持工作) 、 处长, 省政府研 究室发展研究处处长, 江苏省中汇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 江苏交通产业集团 有限公司投资发展处处长, 现任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发展部 部长。 董事: 蒋晓刚先 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历任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营业 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业务总监, 富安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旭先生, 党校研究生学历。 历任南京市建邺区民政局科员, 建邺区政府办 公室科长, 朝天官街道办事处主任助理、 副主任, 南京市河西指挥部计划处副处 长, 南京市河西国资集团投资部经理, 现任 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部部长。 张丽珉女士, 中共党员, 大学学士。 历任南京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现名南京 审计学院) 教 师,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会计、 常府街证券营业部主办会 计、 龙蟠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客户资产结算存管中心总经理助理、 龙蟠路 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 现任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孔学兵先 生, 中共党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18 年证券自 营与 资产管 理 投资经 历, 历任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高级投资经理, 资产管理总部高级 投资经理,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管理部副总监、富安达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独立董事: 赵曙明 先生, 中共党员, 博士学位, 教授, 博 士生导师。 历任南京大学外事



































招 募说明书 5-11 办科员、 副科长 、科长 、副主任 (主持 工作) 、南京大 学商学 院副教 授、教授、 博士生导师, 副院长、 院长, 南京大学校长助理, 商学院院长, 现任南京大学商 学院名誉院长。 陈良华 先生, 中共党员, 博士后毕业,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历任金陵科技学 院讲师、 系副主任、 东南大学教师、 博导, 现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博 导。 马维勇 先生, 硕士生学历, 四级律师。 历任南京市公交公司保卫处科员、 南 京市下关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江苏紫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 刘宁女士, 中共 党员, 硕士研究生, 高级审计师。 历任南京市审计局政财金 融审计处科员, 金融审计处科员、 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现任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监事: 杜文毅先生, 中共党员, 大学学历, 学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历任南京交通 学校财会教研室工作, 江苏交通规划设计院计划财务室副主任、 主任, 江苏交通 控股有限公司财务审计处副处长,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审计处副处 长、 处长, 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江苏交 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审计部部长。 熊长安先生, 中共党员, 双专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职称。 历任南京市建材总 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现代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南京市木材总公司, 森昊集团财务部副经理、 南京燃料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玉朗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南京市物资集团总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兼玉朗集团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玉桥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河西开发建设指挥部财务处处长。 孙爱民先生, 上海财经大学硕士。 历任南京电声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工程 师、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IT 工程师、南 京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新华路营 业部IT 工程师,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 李雪梅女 士, 硕士研 究 生,CPA。 历任 成都信 托投资有 限责 任公司 会 计,湘 财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会 计、财务 经理( 子公司 ) ,国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财务部



































招 募说明书 5-12 财务经理、 合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 总监。 范仲文先生,大学本科,经济学学士。历任兴业证券梅花路营业部业务员,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部高级经理,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区大 区总监兼机构销售部经理。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3、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 蒋晓刚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历任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营业 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业务总监, 富安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富安达 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 朱龙芳女士,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历任深台经济发展中心会计主管; 深 圳中华自行车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部科长; 深圳工银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 主管会计; 华夏证券深圳华阳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华夏证券深圳振华路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 深圳浦东华元投资 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南京证券深南中路营 业部总经理; 南京证券深圳管理总部总经理; 南京证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南京 证券业务总监,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 陈宁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历任南京国际信托公司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南京国信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 拟任 基金经理 孔学兵先 生, 中共党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18 年证券自 营与 资产管 理 投资经 历, 历任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高级投资经理, 资产管理总部高级 投资经理,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 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投资管理部副总监、富安达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蒋晓刚先生,公司总经理(简历同上)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 员孔学兵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简历同上)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强先生, 经济学硕士。20 年证券投资研究从业经验,



































招 募说明书 5-13 历任浙江财政证券公司投资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助理总经理, 泰信基金高级经理, 光大保德信基金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首席策略分析师, 现任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监、 富安达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招 募说明书 5-14 配收益; 16、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 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 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招 募说明书 5-15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 公司的所有部门 、 各 项 业 务 和 各 个 岗 位 , 渗 透 业 务 的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 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 督 察 长 和 监察稽核部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负 责 对 公 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招 募说明书 5-16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 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 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 同岗 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 进 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成本效益原则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 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 控制成 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 有效的监督管理、 合理的组织结构和 有力的控制文化。 ① 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和薪酬委员会、合规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 会,其中合规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 ②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为 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 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风险管理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负责全面 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③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既互相合作, 又互相核对和制衡, 形 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④公司设有督察长, 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 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⑤公司注重内控文化的建设 , 树立员工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 定期对 员工进行合法合规的相关培训。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 对于不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 业务; 对于可控风险, 风 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 来控制风险程度。



































招 募说明书 5-17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 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 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 制定严格的检查、 复核标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 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 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招 募说明书 5-18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 曹榕电话:021-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国发钞 行之一。 交通银行先后于2005年6月和2007年5月在香港联交所、 上交所挂牌上市, 是中国2010 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 交通银行连续五年跻身 《财富》(FORTUNE) 世界500强 , 营业收入排名第243位 , 较上年提升83位 ;列 《银行家》 杂志全球1,000家最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23位, 较上年提升7位。 截 至2013年12月31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5.96万亿元, 实现净利润人民 币622.95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部。 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 验,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 以及 经济师、 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 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 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 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 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 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



































招 募说明书 5-19 位,1997 年 毕业 于哈 尔滨工业 大学 管理学 院 技术经济 专业 ,获硕 士 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10 月起任本行 行长;2010 年4 月至 2013 年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2005 年8 月至2010 年4 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 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 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 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 长。彭先生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钱文挥先生,执行董事、副行长。 钱先生 2007 年 8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 年 10 月至 2007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其中:2005 年7 月至2006 年11 月兼任本行上海分行行长) 。 钱先生1998 年于上海财经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刘树军先生,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刘先生 2012 年 5 月起 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1 年 10 月起任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 农行总行 办公室正处 级秘书, 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 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 中心副总经理,交通银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刘先生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2011 年 10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12 年5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4 年二季度末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08 只。 此外,还托 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 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 12 类产品。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管理, 保 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招 募说明书 5-20 评估、 监控,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 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 基金资产与交通 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 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 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 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 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 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 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 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 规, 基 金托管人 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规章制度 , 确保基金 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 发管理办法》 、 《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 保密工作制度》 、 《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 银行资产托 管部业务 资料管理制度》 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 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 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 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 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聘请国际



































招 募说明书 5-21 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 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 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 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招 募说明书 5-22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 、直销机构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 厦29 层 电话: (021)61870808 传真: (021)61601555 联系人: 吴定婷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630-6999 (免长途)或 (021)61870666 (2 ) 、代销机构 1、公司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2、公司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黄莹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3、公司名称: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招 募说明书 5-23 联系电话: 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4、公司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5、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联系电话: 95587 客服电话: 95587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6、公司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 颜玲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公司名称: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8、公司名称: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斐 联系人:陶翰辰



































招 募说明书 5-24 联系电话:


010-53696059


客服电话:


400-8080069 公司网站:


http://www.wy-fund.com/


9、公司名称: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联系电话: 021-60897840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http://www.fund123.cn


10、公司名称: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联系电话: 021-20691832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11、公司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 吴卫东





联系电话: 13918302493 客服电话:


400 920 0022


公司网站:http://www.hexun.com/ 12、公司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好买基金网:www.howbuy.com 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招 募说明书 5-25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 秦雁 电话: (021)61870999-3602 传真: (021)021-61065222 联系人: 顾颖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 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楼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刘佳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张晓艺



































招 募说明书 5-26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 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文注册募 集。 一、 基 金类型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三 、基 金份额 的 募 集方式 、 募 集期限 与募 集对象 1、募集方式 本基金的募集方 式为代销与直销。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 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3、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 募 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向 社会公开募集。 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城市 (网点) 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 参 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 、募 集规模 上限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规模。 六 、认 购费率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 收费方式为前端收费。 各销售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认购费率予以优惠。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招 募说明书 5-27 表 1:基金的认购 费率结构表 认 购金 额(M ) 基 金份 额认购 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200 万 1.0% 200 万≤M<500 万 0.6% M≥500 万 1000 元/笔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认购, 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当 需要采取比 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 投资人认购费率按照认 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七 、基 金的初 始面 值、认 购价 格和认 购 份 额的计 算 1、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 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以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小数点 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 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 1.2%, 假设该笔认 购产生利息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得到基金份额 98,864.23 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 4、基金份额余额处理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



































招 募说明书 5-28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 费用主 要用于 本基金的 市场推 广、销 售、注册 登记、 募集期 间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八 、认 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 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 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具体请参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首次 认购之 前必须持 有效证 件开立 富安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基金账户 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 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可于T+2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 心查询 认购确认份额。 基金募集期间,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认购手续仅代表对 投资人认购申请的受理, 投资人认购成功与否应以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登记机构 的认 购确认为准。 4、认购限制 (1 )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 单一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2 )在 募集 期内, 投 资人在代 销机 构销售 网 点每笔认 购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认购费, 下同) , 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投资人在直 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人民币。 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 受首次认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 (3 ) 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000



































招 募说明书 5-29 元,追加认购每次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4 )已 在基金 管理人 销售网点 有认购 本基金 记录的投 资人不 受首次 认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5 )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6 )投 资人在 发售期 内 可多次 认购本 基金; 认购申请 已经销 售机构 受理, 不可以撤销。 九 、 募 集期间 认购 资金利 息的 处理方 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 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十 、募 集期间 的资 金存放 和费 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 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 ,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 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招 募说明书 5-30 第 七部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 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 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5-31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 办理 的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赎 回 办 理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 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 份额 赎回” 的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销;



































招 募说明书 5-32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 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根据 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 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 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 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 人 可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 、申 购与 赎 回的 数量限制 1 、 代 销 机 构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单 笔 申 购 首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000 元(含申购费,下同) , 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00 元,或详见各代销机构 网点公告。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招 募说明书 5-33 2、 直销机构的每个交易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 最低追 加申购金额为1,000 元。 3、通过 本基金 网上交 易系统办 理基金 申购业 务时,每 个交易 账户首 次最低 申购金额为1,000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00 元。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 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 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 需一次全部赎回。 如因分 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 于10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者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数量 限制, 具体规 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 、 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余额 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与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申购 的有效份 额为净 申购金 额除以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3、 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赎回 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 效赎回 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 招募说明书,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招 募说明书 5-34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 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7、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向监管部门履行必要的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并 予以公告。 七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 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 根据单次申 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 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表 2:基金的申购 费率结构表 申 购金 额(M ) 基 金份 额申购 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200 万 1.2% 200 万≤M<500 万 0.8% M≥500 万 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递减。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 期 不少于 7 日但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 的赎回费,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30 日但少于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0.5% 的赎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0.5% 的赎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招 募说明书 5-35 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 财产。 表 3:基金的赎回费率 结构表 持 有基 金份额 期限(T) 赎 回费 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75% 30 日≤T<1 年 0.50% 1 年≤T<2 年 0.25% T≥2 年 0 八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 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 购金额-申购费用 以上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计算举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 = 9,852.22/1.010 = 9,754.67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 总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 费用=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费率



































招 募说明书 5-36 赎回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 以上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4、计算举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1.0100 元, 持有期限不少于30 日且不足1 年,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 ×1.010×0.5%=50.5 元 赎回金额 =10,000 ×1.010-50.5=10,049.5 元 5、T 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在当天 收市后 计算, 并在次日 公告。 遇特殊 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九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1、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 对上述注 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 予以公告。 十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 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招 募说明书 5-37 额持有人利益时 ;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技 术保障 等发生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5、6、7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一、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二 、 巨额赎 回的 认定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招 募说明书 5-38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三、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招 募说明书 5-39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日的前 1 个 工作日在 至少一 种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介 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 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 提前 2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介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 四 、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 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五、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六、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七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招 募说明书 5-40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 金额。 十 六、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解冻 及质押 1、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2、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招募说 明书 5-41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的合理配置, 通过深入研究并积极投资于新兴 产业及其相关行业中的高速成长企业, 分享新兴产业发展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在 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带来长期的超额收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央票、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可转换 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 转换债券) 、 中小企业 私募债等)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 的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 相应投资品种 的 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0%-95% ; 本 基金非 现金资产中不低于 80%的资产将投资于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中成长型上市公 司的 股票 ;债 券资产 占 基金资产 的比 例为 0%-95%;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权证 以及其他 金融工 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 、投 资理念 本基金力图在新兴产业中挖掘高速成长企业, 并对其进行积极投资, 以充分 分享高速增长的中国经 济和高速成长的中国上市公司所带来的超额收益。 四、 投 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富安达多维经济模型, 通过对全球经济发展形势, 国 内经济情况及经济政策、物价水平变动趋势、资金供求关系和市场估值的分析, 结合FED 模型,对未来一定时期各大类资产的收益风险变化趋势作出预测,并据 此适时动态的调整本基金在股票、 债券、 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 同时结合



































招 募说明书 5-42 富安达择时量化模型,辅助判断大类资产配置及权益类资产仓位。一般情况下, 本基金将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中成长型上市公司所发 行的股票等证券 , 当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加大时, 本基金将降低相关证券资产的 配置比例。 2、股票资产投资策略 (1 )新兴产业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新兴产业是指随着科研、 技术、 工艺、 产品、 服务、 商 业模式、 以及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和变革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部门。 目前在我国受 普遍认可的新兴产业主要包括: 节能环保、 新一代信息技术、 生物、 高端装备制 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行业。 新兴产业的范畴并不是固定的,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科研、技术、工艺、 产品、 服务、 商业模式、 管理以及国家政策的发展和变化情况等因素, 对新兴产 业的范围进行跟踪 和调整。 在新兴产业的范畴内纳入符合条件的新行业, 剔除不 再符合条件的行业。 (2 )股票池构建 本基金将首先筛选符合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标准的企业, 综合流动性等指 标进行初步分析, 组建新兴产业股票的初选库。 针对初选库中的股票, 本基金通 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筛选构建量化投资股票池。 定性分析方面,主要考察公司的核心技术或创新商业模式的市场需求前景, 公司的核心产品及其盈利模式对其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前景的影响以及公司是否 具有良好的经济技术效应等。 定量分析方面, 主要考察公司的成长性、 盈利能力及估值水平。 成长性指标 包括:未来3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及净利率增长率;累计及新增研发支 出; 资本支出; 人员招 聘情况等。 盈利能力指标包括毛利率和净利率的变动趋势; 净资产回报率等。估值水平指标包括P/E;P/S ;P/B等。 (2 )投资组合构建 针对初选库中的股票,本基金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筛选构建投资股票 池。 本基金通过量化技术对基金股票池进行优化筛选, 确定投资股票及权重分布, 构建基金的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招 募说明书 5-43 本基金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宏观情况及利率政策的基础上, 采取自上而下的 策略构造组合。 (1 )以久期策略为债券投资组合的核心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变量的分析, 预测市场利率水平的趋势变化, 据此确定债 券组合的整体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2 ) 结合收益率曲线的预测, 采取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包括采用集中策略、 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 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 确定长、 中、 短期债券投资比例; (3 )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 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综合曲线收益率估值, 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 据。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 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可转债来降低基金净值的下行风险。 基金投资的可转债可 以转股,以保留分享股票升值的收益潜力。 可转债内含选择权定价是决定可转债投资价值的关键因素。 本基金将采取积 极管理策略, 重视对可转债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 选择那些公司行业景气趋势 回升、成长性好、估值水平偏低或合理的转债进行投资,以获取收益。 目前, 可转债均采取定价发行, 对于那些发行条款优惠、 期权价值较高、 公 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债, 因供求不平衡, 会产 生较大的一、 二级市场价差。 因此, 为增加组合收益, 本基金将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 参与可转换债券的一级市场申 购,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稳定收益。



































招 募说明书 5-44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 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非公开发行、 条款 灵活的特点, 往往能提供较高的收益率。 本基金将采用富安达信用评级分析系统, 针对发债主体和具体债券项目的信用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 本基金主要 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力求规避可能的债券违约,获取超额收益。 五 、投 资管理 程序 1 、 投 资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 、投 资管理 程序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 会、 投资 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1)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全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公司基金及受托资产投 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 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制定 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 投资总监、 投资部 和研究部 负责人 、基 金 经理等人 员组成 (督 察 长列席会 议) , 定期或 不定期召开 会议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 包括制定总体投资方案、 确定资产和行 业配置原则、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提案、批准基金经理的超权限投资等。 2) 投资业务负责人 投资业务负责人由投 资总监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 制定 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实行、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3) 基金经理 本公司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公司制定制度对基金经理的职责 和权限进行规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进行原则性决策, 基金 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务, 执行和优化组合配置方 案, 并对其投资业绩负责。 基金经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授权基金经理助理暂时代 为履行投资职责,但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不得采用无条件和无时限的授权。



































招 募说明书 5-45 3 、研 究机制 本公司设立研究发展部, 具体负责公司的研 究业务, 具体包括研究投资策略, 提供包括宏观经济、 资本市场、 产业配置等策略报告, 为投资部门把握市场机会 服务; 开展对行业、 公 司、 固定收益产品、 衍 生产品的研究, 为投资 部门、 投资 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建议; 开展基金绩效考核, 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旗下基金 的绩效分析报告等。 4 、投 资基本 流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对下一阶段基金投资的资产和行业 配置进行讨论,明确股票库的构成和最新变化,并最终确定总体投资方案。 (2 )研究部门进行研究分析 研究部门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 研究成果, 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 走势和行业发展状况等, 并采用实地调研、 持 续跟踪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 调查研究, 并建立相关模型, 最终形成对宏观经济、 投资策略和公司基本面的深 度研究报告, 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部门作为决策和投资的依据。 研究部门 的固定收益产品研究人员将在对宏观经济、 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深 入分析的基础上, 利用数量化模型, 合理预计收益率曲线, 并形成债券投资策略 提交投资部门。 此外, 研 究部门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讨论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债券等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 依据之一。 (3 )投资部门实施投资 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方案, 依据研究部 门提供的研究成果, 对宏观经济、 行业发展和个股走势做出判断, 完善资产配置 和行业配置方案, 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 并具体实施下达交易指令。 对于超出权 限范围的投资, 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 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议。 1)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 集中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 集中交易室接到指令后, 首先应 对指令予以审核, 然后再具体执行。 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 不规范或 者不合规的,集中交易室可 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集中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



































招 募说明书 5-46 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2)投资绩效分析评估 公司研究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会对基金投资的业绩进行数量化分析, 利用相 关工具对基金投资的风险检验、 风险评估、 投 资绩效的风险调整和业绩贡献等方 面进行评估和测算, 并提交投资部门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对下期投资方案决策 的依据。 3)风险控制和监察稽核 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公司各项风险问题, 并对投资风 险进行识别和监控;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投资研究环节的全面事 前、 事中和事后的合规监督检查,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上报发现的合规性 问题并持续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新兴产业指数收益率×6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 ×40% 本基金 的股票 投资比 例 区间为 0%-95% ,考 虑 到本基 金的投 资以新 兴 产业及 其相关行业中的高速成长企业为主, 同时兼顾本基金的灵活配置属性, 取 60%作 为业绩比 较基准 中股票 投资所代 表的权 重,40% 作为业 绩比较 基准中 债券投资所 对应的权重。 中证新兴产业指数是选择沪深市中规模 大、 流动性好的100 家新兴产业公司 组成, 以综合反映沪深市中新兴产业公司的整体表现。 该指数成份股集中于新能 源、 生物医药、 新材料、 电动汽车等新兴行业, 具备广阔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 济效益。 该指数与本基金拟投资的股票标的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适合作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债券指数。 该指 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债券类证 券,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和较强的权威性, 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适合 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 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招 募说明书 5-47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市场有更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般情况,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 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八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本基金非现金资产 中不 低于80% 的资产将投资于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中成长型上市公司的 股票; (2 ) 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5 )同 一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6 )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9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招 募说明书 5-48 (12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全部予以卖出;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规定为准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招 募说明书 5-49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九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 及 债权 人 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和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 并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进行融资融券。



































招 募说明书 5-50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 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 明书 5-51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 、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 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 估值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招 募说明书 5-52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招 募说明书 5-53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四位以内 (含第四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 当 得利的 义务。



































招 募说明书 5-54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 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 3、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招 募说明书 5-55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招 募说明书 5-56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 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 ,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招 募说明书 5-57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 募说明书 5-58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8、银行存款、证券等账户开立的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招 募说明书 5-59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3-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 4、其他 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用 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 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招募说 明书 5-60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 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独立 的具有 从事证 券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5-61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 本 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招 募说明书 5-62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招 募说明书 5-63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招 募说明书 5-64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存续期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后 两个交 易日内 ,在中



































招 募说明书 5-65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 信息。 (2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年度 报告等 定期报 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 八 、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露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66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招 募说明书 5-67 第十 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以及其它风险等。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 市场 风险主要包 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 )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政 策(如 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 行业政 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 证券市场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 )信 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 券的发 行人如 果不能或 拒绝支 付到期 本息, 或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或者其信用等 级降低, 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 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4 )上 市公司 经营风 险。 它与 基金所 投资证 券 的发行 人的经 营活动 所引起 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有关。 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 经营风险就越大; 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5 )购 买力风 险。基 金投资的 目的是 基金资 产的保值 增值, 如果发 生通货 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 )债 券收益 率曲线 变动风险 。是指 收益率 曲线没有 按预期 变化导 致基金 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7 )再 投资风 险。该 风险与利 率风险 互为消 长。当市 场利率 下降时 ,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 而基金将投资于 债券 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 反之,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2、管理风险



































招 募说明书 5-68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全、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 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3、流动性风 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 本基金特定风险揭示 (1 )本 基金为 主题投 资类 混合 型基金 , 存在 主题轮动 风险, 即集中 投资于 目标主题股票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 (2 )本 基金可 以投资 中小企业 债券, 包括公 开发行的 中小企 业债券 和非 公 开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相对而言,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存在较高的流动性风 险和信用风险。尽管本基金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控制在一定的范围 内, 但仍然提请投资者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存在的上述风险及其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 5、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因 素而产 生的风险 ,如基 金在交 易时所采 用的电 脑系统 可能因 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 )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在 制度建 设、人 员配备、 内控制 度建立 等方面 的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 )因 人为因 素而产 生的风险 ,如基 金经理 违反职业 操守的 道德风 险,以 及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 )人 才流失 风险, 公司主要 业务人 员的离 职如基金 经理的 离职等 可能会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招 募说明书 5-69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 明 1、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府、 机构及 部门担 保。基金 投资人 自愿投 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还 通过基 金代销 机构代 理销售, 但是, 基金资产 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 募说明书 5-70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中止 与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 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招 募说明书 5-71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 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5-72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 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招 募说明书 5-73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招 募说明书 5-74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招 募说明书 5-75 括但 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招 募说明书 5-76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利 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招 募说明书 5-77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招 募说明书 5-78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 ) 召开事 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和费率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在不影 响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招 募说明书 5-79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 二 ) 会议召 集人 及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设立日 常机构 的,由 该日常机 构召集 ;该日 常机构 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3、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4、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5、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6、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招 募说明书 5-80 ( 三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招 募说明书 5-81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招 募说明书 5-82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五 )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招 募说明书 5-83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 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 议、逐项表决。 ( 七 )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招 募说明书 5-84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 和调 整,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 一 )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招 募说明书 5-85 ( 二 )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六 )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作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 一 )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招 募说明书 5-86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银行存款、证券等账户开立的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招 募说明书 5-87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费用调 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 必须最 迟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前 2 日 在至少一 种中国 证监会 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 五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 一 ) 投资目 标 本基金通过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的合理配置, 通过深入研究并积极投资于新兴 产业及其相关行业中的高速成长企业, 分享新兴产业发展所带来的投 资机会, 在 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带来长期的超额收益。 ( 二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央票、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可转换 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 转换债券) 、 中小企业 私募债等)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招 募说明书 5-88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 相应投资品种 的 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0%-95% ; 本 基金非 现金资产中不低于 80%的资产将投资于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中成长型上市公 司的 股票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权证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三)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1 ) 本基金的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本基金非现金资产中不 低于80% 的资产将投资于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中成长型上市公司的 股票; (2 ) 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4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股票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公司发行股票 的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招 募说明书 5-89 20% ;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全部予以卖出; (14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规定为准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招 募说明书 5-90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二)《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招 募说明书 5-91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招 募说明书 5-92 议, 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 日内如果争 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 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 募说明书 5-93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 号中建大厦2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 号中建大厦29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 :秦雁 成立日期:2011 年4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544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2.88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 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招 募说明书 5-94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富安达新 兴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 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 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央票、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可转换 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 转换债券) 、 中小企业 私募债等)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 相应投资品种 的 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0%-95% ; 本 基金非 现金资产中不低于 80%的资产将投资于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中成长型上市公



































招 募说明书 5-95 司的 股票 ;本 基金债 券 投资比例 为基 金资产 的 0%-95%;现 金或 者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权 证以及 其他金 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 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本基金非现金资产中不 低于80% 的资产将投资于新兴产业及其相关行业中成长型上市公司的 股票; (2 ) 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股票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公司发行股票 的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招 募说明书 5-96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全部予以卖出; (14)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 定及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招 募说明书 5-97 4、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基 金托管 人在收到 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 电话或 回函确 认收到该名 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 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与 存款银 行建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 相关规 定,就本 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 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金 银行存 款业 务 的监督与 核查, 严格审 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等 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招 募说明书 5-98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 通受限 证券 ,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 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 比例控 制情况 。 基金 管理人 应至少 于首次执 行投资 指令之 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 收到上述资料。


(4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 行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 (5 )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管理 人提供 的有关 书面信息 进行审 核, 基 金托管 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 投资出现风险的 ,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 利。 否则 ,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招 募说明书 5-99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 的原则,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 以规范对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已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应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 若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应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依据届时有效的制度文件及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决策流程、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 金投资 中期票 据应遵守 《关于 证券投 资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有 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资产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2 )基 金管理 人应将 经董事会 批准的 相关投 资决策流 程、风 险控制 制度以 及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资产托管人, 资产托管人对 资产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 情况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 议的约定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 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如果基金托管人 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 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 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 募说明书 5-100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基金 托管人 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 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 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 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 发 现后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招 募说明书 5-101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的,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不得 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立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和债券 托管账 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和独立。 5、对于 因为基 金 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和基金 申购过程 中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02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 基金募 集期 间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基金募集期满 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 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 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 三) 基金资 金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立基金 的银行 存款账 户,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和 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 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 托管人 可以通 过申请开 通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企 业网上 银行业 务进行 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行网银” ) 办理托管资 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 银行存 款账户 的管理应 符合《 中华人 民共和国 票据法 》、《 人民币 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 定》 、 《关 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 法》 以及监督银行业管理机构的其 他规定。 ( 四) 基金证 券 交 收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招 募说明书 5-103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 五) 债券托 管专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募集 资金经 验资后 ,基金托 管人负 责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 由基金托管人向 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 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 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共 同代表 基金签 订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回 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 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招 募说明书 5-104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 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 登记机构 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一) 基金管理人于《 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由 登记机构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 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招 募说明书 5-105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被 依法取消 基金托 管资格 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被 依法取消 基金管 理资格 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 《基金 法》、 《销售办 法》、 《运作 办法》或 其他法 律法规 规定的 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 基 金财产 清算 程序 (1 )《 基金合 同》终 止 情形出 现时 ,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财 产;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招 募说明书 5-106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 基 金剩余 财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5-107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交易 资料 的寄送 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 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 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以 电子形式 为主的 确认单 、对账 单等 基金信息服务,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提供纸质对账单服务, 请致电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索取。 3、 对在认购期开户认购的基金持有人, 在基金宣布成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寄出开户确认书。对首次在申购期开户并申购的基金持有人,开户确认书将在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 4、 每月/每季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及短信对账单 的投资人发送电子邮件及短信对账单。 二、 基金 红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 金, 基金登记机构将其所得 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 利 再投资 免收申购费用。 三 、定 期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投资计 划,投资人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 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四 、网 上 理财 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 自助 开户交 易: 投 资人可以 在本公 司网站 上自助开 户并进 行网上 交易 业 务。 2、 查询 服务: 投资人 可以通过 本公司 网站查 询所持有 基金的 基金份 额、交 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3、 信息 咨询服 务: 投 资人可 以 利用 本 公司网 站获取基 金和基 金管理 人各类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 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四 、短信 服务



































招 募说明书 5-108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五 、 电 子邮件 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 投诉受理、 基金 份额净 值 等服务。 六 、 信 息订阅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富安达网站 的客服中心、 信息订制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 富 安达公司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人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 、 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投资人 拨打 富安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全国 统一 客服热 线:021-61870666 或 400-630-6999(免长途 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 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 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 服务, 投资人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值等信息, 也可以进行直销交 易、密码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 人工 电话服 务: 客 服代表可 以为投 资人提 供业务咨 询、信 息查询 、资料 修改、投诉受理 、信息订制 等服务。 3、 电话留言服务: 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 投资人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 、投 资人投 诉与 建议 如果 投资人在使用服务过程中发觉有任何需要改进的地方或不满意的地方, 可通过短信、信函、客服热线、电子邮件及网上留言等方式 进行投诉 。 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 原 则上采取及时当日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 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在 2-7 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相应的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 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回复。 我们的联系方式: 客服热线: 400-630-6999(免长途)或(021)61870666 客服电子邮件:service@fadfunds.com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29 楼富安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收)


邮政编码:200122


网上留 言: 请浏 览我 们 公司的 网站 www.fadfunds.com ,在 “在 线问 答 ”栏 目里,提交您的投诉与建议信息。





























招募说 明书 5-109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暂无 。





























招募说 明书 5-110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 基金登 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fadfunds.com ) 查 阅 和 下 载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111-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 富安达新兴成长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 文件 (二)《 富安达新兴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安达新兴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 富 安 达 新 兴 成 长 灵活配置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 法 律 意 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富安 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2014 年 8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