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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行业(000746)

招商行业: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招商行业 精选 股 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内 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
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 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 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 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 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 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新设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4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 、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 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规定的其他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7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9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8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 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1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1 、基金 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6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 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 户维护费;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1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 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的投资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与“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宏观经济、各行业 景气程度及变动趋势,以及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分析,精选景气行业中发展速度快、可持续性强以及收 益质 量高的优质上市公司,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 –95%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 )本基金资产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股指期货品种将按照相关规定 规则进行估值。 (7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自备案后两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 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