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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产债(163827)

中银产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八月 重要提示 1.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发售已获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500号文准予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 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或简称 “本公司” 或 “基金管理人” ) ,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 。 4.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 2014 年 8 月 11 日起至 2014 年 8 月 29 日,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 内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场外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基金销 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 场内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认购。 6.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场外认购本 基金时,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场外认购本基 金时,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元人民币。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时,场内每一账户可以 重复认购,不可撤单;单笔认购份额应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能超过 99,999,000 份。 7.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 者所有。利息的确定以实际从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取得的记录为准。 9.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已经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 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登公司)的确认登记为准。认购 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撤销。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客 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10.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详细阅读 2014 年 8 月 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以及《证券时报》 上的《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 直销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1. 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 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021-38834788, 400-888-5566)咨询购买事宜。 12. 本基金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 公告。各销售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具体网点名单及开户认购事项详见各销售机 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规定以各销售机构说明为准。 13.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 14.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 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就本基金而言,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 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 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 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 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主要包括:封闭期间期间无法申购和赎回的风险;开放期出现较 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每次开放期届满,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 过基金总份额 90%的情况,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交易所交易价格的折溢价风险;定 期开放期间二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 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 式。 本基金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500号文准予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基金 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www.bocim.com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元初始面值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 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 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 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认购期间基金代码及简称 基金代码:163827 基金简称:中银产业债定期开放债券 场内简称:中银产债 基金英文简称:BOC Industrial Bonds 1 Year Interval Bond Fund (三) 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五) 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通过对产业债券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六) 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以及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还 可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品种。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开放期内, 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本基金所指产业债,具体包括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商业银行金融 债与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等除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及政策性金融债之 外、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不包括城投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九)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 募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目标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两亿份,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十一) 销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包括直 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网点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 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1. 场外销售机构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 传真:021-6887 2488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2)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网址:www.bocim.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3) 办理认购业务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如下(更新至 2014 年 7 月 25 日,若 有变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为准): 下列 97 家会员已具有基金发行认购权限: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 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 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 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 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 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 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 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 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 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 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 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 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下列 96 家会员已具有基金申购赎回权限: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 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 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 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 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 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 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 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 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开源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 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 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 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调整上述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十二) 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4 年 8 月 11 日至 2014年 8月 29 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 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在本基金募集期届满,在基金的募集份额不少于 2 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认购户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则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 发售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 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见本公告)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 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见本公告) 。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 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基金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认 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 式基金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 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 (二) 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可咨询销售机构各基金销售 网点的经办人员。 (三) 认购方式及确认 ( 1)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 额确认”的方式。 ( 2)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是否成功的确认,仅说明该网点收到了 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 况。 ( 3)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4) 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认购金额本金足额 退还投资者。 (四) 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费率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 认购份额(S) 认购费率 S<100 万份 0.60% 100 万份≤S<200 万份 0.40% 200 万份≤S<500 万份 0.20% S≥500 万份 1000 元/笔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4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10,000元,认购费率为0.6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 元,如果其场外认购,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10,000-59.64+5.50)/1.00=9,945.8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场外认购,可得到9,945.86份基金份 额。 (六) 场外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 3)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 在T日的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应在T+2日到网点查询 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七) 场外认购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场外认购本基 金份额时,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 募集期间场外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八) 场内(交易所)认购金额的计算 场内(交易所)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利息结转份额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挂牌价格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利息结转份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 2位,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 方式,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场内利息折 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选择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6%,假定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0,000×(1+0.6%)=10,060 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6%=60 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50/1.00=5.50 份 即:投资人认购 10,000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 10,060 元,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为 5.5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 5 份, 其余 0.50 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 最后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 10,005 份。 (九) 场内(交易所)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深交所会员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 3)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 在 T 日的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会员单位查询 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会员单位打印交易确认书。 (十) 场内认购的限制 本基金场内(交易所)每一账户可以重复认购,不可撤单;单笔认购份额应为1000份或 其整数倍,但最高不能超过99,999,000份。 募集期间场内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三 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 投资者提示 1. 投资者场外认购本基金时应使用中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已有该账户的可不 再办理开户。 2. 已有深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 册手续。办理时,请提交深圳 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 3. 拥有多个深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原则上只能选择其中一个 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4. 尚无深圳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开户,中登公司将为其配发 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对于配发的深圳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销售代理人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登公司深圳分 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5. 已通过直销网点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 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拟通过其他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认购本基金的, 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场外销售机构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 (二)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


本公司直销中心联系方式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 传真:021-6887 2488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2. 开户和认购办理时间:2014 年 8 月 11 日至 2014年 8 月 29 日 9:00-17:00(法定 节假日不受理) 。 3.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申请开户时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 ? 深圳 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 ?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 ; ? 预留印鉴;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预留银行账户信息证明复印件; ?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投资者》 ; ? 个人投资者开户原则上须本人亲自办理, 如委托他人代办的, 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 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 ? 深圳 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 ? 填妥的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 ;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加盖公章) 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 (加 盖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 ? 预留印鉴; ?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预留银行账户信息证明复印件; ?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投资者》 。 2) 申请认购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个人投资者 ?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加盖预留印鉴) ;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 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3) 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在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下述任意一直销专户: (1)账户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455959213743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银大厦支行 (2)账户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0119072901331365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3)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152031305000424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4. 注意事项 ? 本直销中心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 ?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申请认购, 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 提; ? 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 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 投资者应在提交认购申请的当日 16:00 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直销专户, 否则视同认购无效; ? 如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认购手续的,视同认购无效; ? 投资者 T日提交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可于 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网站查询; ? 直销中心办理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网址:http://www.bocim.com。 (三)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中银基金 e)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 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1)开户时间:网上直销平台 24 小时(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照常受理)接受 个人投资者开户业务,发售期间基金交易日 16:00 之后提交的开户申请于下一交 易日受理。 2)认购时间:网上直销平台在基金发售时段内 24 小时(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 日照常受理)接受个人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基金交易日 16:00 之后提交的认 购申请于下一交易日受理。 2.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可通过中银基金网站 http://www.bocim.com 点击“网上交易”进行开户和认购程 序,具体网上直销开户及认购程序可参见网站相关说明。 (四) 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 1. 开户和认购办理时间 2014 年 8 月 11 日至 2014年 8 月 29 日 9:00-16:00(周六、 周日和节假日照常营业) (具体办理时间以中国银行公告为准) 2.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开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户时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 深圳 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 ?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基金开户申请表;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借记卡;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投资者开户原则上须本人亲自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 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 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基金认购申请表;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借记卡;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交易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 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 T+2 日(工作日)在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机构投资者 1. 机构认购开户及认购时间: 2014 年 8月 11 日至 2014年 8月 29 日 9:00至 16:00 (周 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 (具体办理时间以中国银行公告为准) 2.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开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深圳 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 ? 组织机构代码证、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 复印件; ? 投资者填写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基金开户 申请表; ? 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提出认购申请 ? 机构投资者在开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 认购申请时应提供加盖预留印鉴的基金认购申请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 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 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 T+2 日(工作日)在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四 清算与交割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 所有。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五 基金的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4.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应当终止本基金合同: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3、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的。 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 本次基金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谭炯 成立日期:


2004年 8月 12 日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68872488 联系人:


高爽秋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成立日期:


1984年 1月 1 日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三)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公司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谭炯 成立日期:


2004年 8月 12 日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68872488 联系人:


徐琳 2.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w w w . boc . cn 联系人:











宋亚平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 公告。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10)58598839


传真:








(010)59378835


联系人:





任瑞新 (五)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六)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吴港平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骏


经办会计师:


陈露、汤骏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 1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