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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岁月鎏金A(000412)

国开岁月鎏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1 
 
 
国 开 泰富 基 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国开泰富 岁月 鎏 金 定 期开 放 信 用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 书 
(2014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 国 开 泰富 基 金管 理 有限 责 任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2 
 
重 要提 示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2013 年10 月23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3]1347 号文注册募
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 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
始管理本基金 。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 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
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 (详见招
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 ) 。 本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 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 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
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
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
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
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做出独立决策。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3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 者做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 6 月 23 日(特别事 项注明除外)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3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4 
 
目录 
 
一、绪言 ................................................................... 5 
二、释 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 开放 期 .................................................. 35 
九、基金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7 
十、基金的投资 ............................................................ 47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 62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 配 ...................................................... 6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3 
十七、风险揭示 ............................................................ 79 
十八、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 清算 .............................. 81 
十九、 《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84 
二十、 《托管协议》的 内容 摘要............................................... 10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1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1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1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9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5 
一 、绪 言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
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
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6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 或 《 基金 合同》 :指 《 国开 泰富 岁月鎏 金定 期开放 信用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 或《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 订之 《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指《 国 开泰 富岁月 鎏金 定期开 放信 用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国开 泰富岁 月鎏 金定期 开放 信用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7 14、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国开泰富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业务 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8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9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1、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2、 开放期起始日: 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次 5 个月的对日 。 除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以外, 本基金其他开放期起始日均为前一开 放期起始日次6 个月的对日, 例如本基金 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一个开放期起 始日次6 个月的对日, 第三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 二个开放期起始日次 6 个月的对 日, 以此类推。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3、开放期到期日: 指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4、 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含该日) 起进入 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 开放期原则上不超过 20 个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10 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封 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顺延, 直至 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55、 封闭期: 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该日) 起至次 5 个 月 的对日 (不含该日) 的期间。 除第一个封闭期以外, 本基金的后续封闭期为每 个开放期到期日的次日 (含该日) 至下一开放 期起始日 (不含该日) 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11 三 、基 金管理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 3 号 41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7 号五矿广场C 座10 层 法定代表人:黎维彬 设立日期:2013 年7 月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85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邓彬 联系电话:010-59363299 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850 号文批准 设立。 公司 的股权 结构 如下: 国开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66.7% ;国泰 证券投 资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33.3%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 的利益。 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 由全体股东组成,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 举和更换董事、 监事等事宜。 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 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综合管理部、 市场部、 投资部、 专户投资部、 研究部、 交易部、 基金运营部、 风险管理部、 监 察稽核部 (法律合规部) 、 信息技术部、 财务 部, 共十一个职能部门。 此外, 公 司还设 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黎维彬 先生 ,董事 长。 经济学 硕士,国家 开发 银行顾问 、 北京市 政协 常委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12 历任国家开发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兼总裁 、 国家 开发银行天津 市分行 党委书记兼行长。 范珣先生, 董 事。 经济学博士, 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 曾任国家开 发银行市场与投资局副局长,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的管理工作。 张锡先生, 董事。 管理学硕士, 台湾国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常年在台湾地区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投资和管理工作,经验丰富。 张志坚先生, 董事。 理学金融硕士, 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交易部 总经 理。 曾在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 香港分行长期从事 固定收益与衍生产品投资、 交 易 和管理工作。 王翀先生, 董事。 法律 硕士、 工商管理硕士、 国际贸易研究生 。 高级工程师。 曾任国开证券经营管理部总经理 、 经纪业务部、 营销中心负责人。 曾在国家开发 银行市场与投资局、国际金 融局从事股权投资、并购重组 等工作。 江志平先生, 董事。 法学学士, 台湾国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资深副 总经理,具有多年基金业务投资和营销管理经验。 张维先生, 独立董事。 工学博士, 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主任、 教授, 中 国系统工程学会、 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副理事长 , 长期从事金融工程领域研究 工作。 李志辉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南开大 学金融学系主任、 教授, 中国 金融学会常务理事,长期从事金融研究工作。 张景溢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士, 台湾华威国际科技 顾问股份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长、创始人,长期从事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工作。 2、监事 王兰兰女士, 监事 会主席。 会计师。 曾任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 总经理。 曾在国家开发银行稽核评价局长期从事 财务审计、 信贷审计、 风险管理 审计、内控审计 工作。 张雍川先生, 监事。 硕士, 台湾国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具 有多年投资管理经验,投资业绩优良。 李航先生,监事 。法学硕士。曾就职于香港孖士打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等, 长期从事公司法等方面的 法律工作。 现任国开泰富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13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 。 王一凡先生, 监事。 工学学士。 先后在北京奥组委注册中心、 国家开发银行 信息科技局、 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 国开证券信息技术部工作。 现任国开泰 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 。 3、高级管理人 员 黎维彬先生,董事长 。简历同上。 王翀先生,总经理。 简历同上。 王兰兰女士,督察长。简历同上。 赵民强先生, 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法律部、 湖北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总经理, 长期从事资本市场及创业 投资基金管理工作。 高海宁先生, 总经理助理, 兼任 研究部总经理。 经济学学士, 曾就职于中国 人 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银行业务部、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业务 部、 国开证券研究中心。 张智先生, 财务总监, 兼任财务部总经理。 管理学硕士。 曾任国开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财务资金部 副总经理, 先后就职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和国家开发 银行资金局,从事财务 管理及资金交易相关 工作。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洪宴先生,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 学院商务统计与经济计量专业硕士, 曾任光大 银行资 金部投 资交 易处 处长, 货币与 债券 交易 处副处 长(主 持工 作) ,货币 与债 券交易业务 处副经理/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加拿大证券业协会(CSI) 衍生品交易资格(DFC )认证,曾获 2010 年 及 2012 年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优秀 交易主管。 (2)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无历任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成员: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14 王翀先生,总经理。 赵民强先生,副总经理。 高海宁先生,总经理助理 ,兼任研究部总经理。 洪宴先生,投资部总经理。 张晨先生,交易部副总经理 。 列席成员: 王兰兰女士,督察长。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 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1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监 事、 高级管 理人 员和其 他从 业人员 的禁 止性行 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 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 因职务 便利 获取的 未公 开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明 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勤 勉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 基金 财产 或 职务 之便 为自己 及其 代理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第 三人 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 本基金管理人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护基金财产 的安全与完整,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证经营活 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 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 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办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16 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所有业 务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 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 确保公 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 机构和各级岗位, 并渗 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 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 构、 部门和岗位,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 内部控制的检查评 价部门必须独立地对各部门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和稽核。 (4) 防火墙原则。 公司管理的基金财产、 公司固有财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 必须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 评估等部门和岗位, 应当在物理 上和制度上适当 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消 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6)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的规定和行业监管规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内 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因此, 公 司 内部控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17 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市场 条件等外部环境的变化, 以及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 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控制度体系, 公司内控制度体 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 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 (1) 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公司章程、 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 门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是制定各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 内部控制大纲 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 进行的细化和展开 , 对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 规章的总览和指导性文件, 是公司经营运作和风险管理的核心制度。 公司内部控 制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办法、 操作程序与 控制措施的总称。 (3)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 内部控制大纲、 风险管理制度、 投 资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 息 技术管理制度、紧急情况 处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等。 (4) 部门业务规章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 在基本管理制 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规程等内容的具 体说明,将内部控制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和每道程序。 5、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 控制环境、 风 险评估、 控制措施、 信 息沟通、 内部监控完善。 (1)控制环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等内容。 (2) 风险是指公司经 营活动不能达到内部控制目标的可能性。 风险评估就是 确定公司经营管理的哪些方面会偏离内部控制的目标,其实质是确定关键控制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18 点。 (3) 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 控制手段。 公司目前制定了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各 岗位职责明确, 随业务发展持续完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公司督察长和内 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 反馈。 (4)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 报告 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 完整的经营信息, 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 每个员工应当清楚自己在内控中的职责, 经营管理层 应当及时了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5)内部监控 。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层层落实。 6、内部控制构成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两个层次构成。宏观控制是公司董 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从公司内控文化建设、 治理机构设计、 总体风 险识别、内控制度完善等角度对整体经营活动的控制;微观控制则是在 宏观控制之下,在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领导下,由各级组织从业务控制和组织控 制两个相互交叉的方面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从业务的角度划 分,公司的内部控制可分为前线业务控制、中线业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从 组织的角度来看, 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公司各级组织的自我控制和监督控制组成。 公司内部组织包括 总经理 、业务部门总经理、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等多个层次。 7、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 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 实现内部控制 目标: (1)董 事会 层面下 设 审计委员 会和 薪酬 委 员 会,对董 事会 负责。 审 计委 员 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 内 控 制 度 和 政 策 进 行 审 议 并 检 查 其 实 施情况; 审议公司监察稽核和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 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审计结果 进行了解和掌握。 薪 酬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为 拟 订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薪 酬 与 激 励 政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19 策, 批准公司员工的薪酬激励政策和公司年度薪酬支出计划等与薪酬有关的重大 事项。 (2)公 司经 营管理 层 设立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和 风险控制 委员 会 。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的职责为 确立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策略、 投资计划、 投资原则、 投资目标、 资产分配及投资组合的总体计划; 审 定基金投资组合方案; 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 理有关的 其他重要事项;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职责为 拟订风险基本管理制度, 确定 具体风险控制指标和监控管理办法对公司证券投资和基金运作的过程和程序进 行监控和评估, 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 并就公司的风险状况 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汇报。 (3)公 司设 立独立 的 督察长, 负责 对公司 各 项业务( 含决 策程序 和 运作 流 程)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含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 稽核, 保证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 公司相关制度和章程, 定期和 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 况, 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告。 督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调 查档案资料,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并有权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 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4)公 司设 立独立 的 监察稽核 部, 通过事 前 防范、事 中监 督与事 后 检查 和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不断完善 和更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健 全内部控制的作业流程。 (5)公 司设 立独立 的 风险管理 部, 通过检 查 、评价和 控制 各 项业 务 运作 中 的风险特别是投资组合的风险,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 司相关制度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 (6)公 司其 他各部 门 在公司基 本管 理制度 的 基础上, 根据 具体情 况 制订 本 部门的部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8、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 控制措施。 对公司的前线业务、 中线业务和后线业务均采取了全面的控制, 主要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20 内容包括: (1) 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 投资授权制度、归责原则、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 交易执行控制: 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 公平交易制度、 交易绩效评价 体系、 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交易记录制度、 特 殊交易制度、 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等; ⅲ) 投资风险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完善且与业务相称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 序、 人员安排、 风险承 受水平、 风险度量及申报方法、 买卖限额及持仓限额、 定 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 市场营销业务控制: 包括建立渠道销售管理、 机构销售管 理、 市 场推广 与媒体关系维护、投资者服务等制度。 (2) 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基金运营业务控制: 包括建立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间的隔离制度、 清算 交割和会计核算流程、 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 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 与托管行的 互相监督、信息披露规则等; ⅱ) 法律合规控制: 包括规定 公司合法合规 制度的检查和评估、 内控制度执 行情况的核查、 施行合同管理和法律性文件审查 制度等; ⅲ) 监察稽核控制: 包括制定 公司监察稽核制度、 设立独立的监察 稽核部门、 制定清楚的职权范围、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和报告制度, 及时了解监管动态和要求 等; ⅳ)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 手 册和风控制度、 建立信息安全、 人员备份、 授 权制度、 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 系 统维护制度等; ⅴ) 危机处理控制: 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 和程序、 界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 紧急事件处理、 系统备份、 贯彻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ⅵ) 信息披露控制: 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 界定信息披露的主要内 容、 设立专门的负责人、 界定岗位职责、 禁止披露内幕信息、 持续检查与评价制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21 度等 ; vii) 风险管理控制:包括投资业绩归因分析、投资组合绩效评 估、运作风 险识别及评估及定期通报与汇报制度等。 (3) 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 包括建立公司财务、 基金财务互相独立、 凭 证制度、 用印制度、 会计控制措施、 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 复核制度、 成本控制和业 绩考核制度、 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等; ⅱ) 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 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 入职和持续培训、 绩效评估体系等。 9、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如下包括: (1)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2) 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 标进行比较; (3) 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10、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根 据 市场环 境的 变化 和业 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22 四 、基 金托管 人 ( 一 )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裴学敏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 国发钞行之一。交通银行先后于 2005 年 6 月和2007 年5 月在香港联交所、 上交所挂牌上市, 是中国 2010 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 交通银行连续五年跻身 《财富》(FORTUNE) 世界500 强, 营业收入排名第 243 位,较上年提升 83 位; 列《银行家》杂志全球 1,000 家最大银行一 级资本 排名第 23 位,较上年提升 7 位。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 行资产总 额达到人民币5.76 万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 487.06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 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以及经济师、 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 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创新、 奋发向上的资产托 管从业人员队伍。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23 2.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 交通银行 行长, 哈尔滨工 业大学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 师 。 2009 年12 月起担任交通银行行长, 2013 年5 月起担任交通银行董事长。 钱 文 挥 先 生 , 交 通 银 行 副 行 长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2004 年 10 月起任交通银行副行长,2007 年8 月起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 刘树军先生,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 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 农行 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 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中心副总经理, 交通 银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2011 年 10 月起任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12 年5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3 年四季度末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01 只,包括 博 时现金收益货币、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 长城久富股票(LOF)、 富国汉兴封闭、 富国天益价值股票、 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 国泰金鹰增长股票、 海富通精 选混合、 华安安顺封闭、 华安宝利配置混合、 华安策略优选股票、 华安创新 股票、 华夏蓝筹混合(LOF)、 华夏债券、 汇丰晋信 2016 周期混合、 汇丰晋信 龙腾股票、 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 汇丰晋信大盘 股票、 汇丰晋信低碳先 锋股票、 汇丰晋信消费 红利 股票、 金鹰红利价 值混合 、 金鹰中小盘精选混合、大摩货币、农银恒久增利债券、农银行业成长股票、 农银平衡双利混合、 鹏华普天收益混合、 鹏华普天债券、 鹏华中国 50 混合、 鹏华信用增利、 融通行业景气混合、 泰达宏利成长股票、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 混合、 泰达宏利稳定股票、 泰达宏利周期股票、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 天治核 心成长股票(LOF) 、 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LOF)、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 易方达科瑞封闭、易方达上证 50 指数、易方达科讯股票、银河银富货币、 银华货币、 中海优质成长混合、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 华富中证 100 指数、 工 银瑞信双利债券、 长信量化先锋股票、 华夏亚债中国指数、 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ETF、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ETF 联接、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富安达优势成 长股票、 工银主题策略股票、 汇丰晋信货币、 农银汇理中证 500 指数、 建信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24 深证100 指数、 富安达策略精选混合、 金鹰中证 500 指数分级、 工银瑞信纯 债定期开放债券、富安达收益增强债券、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 ETF 、易方达 恒生中国企业ETF 联接、 光大保德信添盛双月债券、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债券、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德邦优化配置股票、汇添富理财 28 天债券、金鹰元 泰精选信用债债券、诺安中小板等权重 ETF、 诺安中小板等权重 ETF 联接、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 富安达现金通货币、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 建信优势动力 股票(LOF)、 浦银安盛新兴产业混合、 农银高增长股票、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 数分级、工银安心增利场内货币、易方达保证金货币、东吴鼎利分级债券、 德邦德信中高企债指数分级、 天治可转债、 华安双债添利债券、 工银信用纯 债两年定开债券、 农银行业领先股票 、 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 工银瑞 信月月薪债券、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上投摩根岁岁盈定期开放债券、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博时灵活配置混合、 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农银汇理 14 天理财债券、鹏华消费领先灵活配置 混合、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 国开 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此外, 还托管了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 保险资产、 企业年金、QFII、QDII、 信托计划、 证券公司集合资 产计划、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 12 类产品。 ( 二 ) 基金 托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管理, 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 评估、 监控,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确保业务稳 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通 过 各 个 处 室 自 我 监 控 和 专 门 内 控 处 室 的 风 险 监 控 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 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 独立性原则: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25 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 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 制衡性原则: 贯彻适当授权、 相互制约的原则, 从组织结构的设置 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 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 在岗位、 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行之有效的 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 ) 效 益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与 基 金 托 管 规 模 、 业 务 范 围 和 业 务 运 作 环 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 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 基金托管 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 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 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 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 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 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 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 事中控制和事后 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26 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 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 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有权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四) 其他事 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 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 况。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27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及网上直销。 1)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 3 号41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7 号五矿广场C 座10 层 法定代表人:黎维彬 成立日期:2013 年7 月16 日 联系人:邓彬 电话:010-59363299 传真: 010-59363298 2)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上直销 公司网站: www.cdbsfund.com 交易网站:https://etrade.cdbsfund.com/etrade 联系人:邓彬 电话:010-59363299 传真:010-59363298 2. 其他销售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28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华里馆斜街甲 1 号泰利明苑A 座二区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21、23、25 楼 法定代表人:黎维彬 联系人:胡晓岚 客户服务电话:010-51789000 网址:www.gkzq.com.cn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站:www.dxzq.net 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29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张颢 客服电话:95587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jjmmw.com ;www.zlfund.cn 9)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30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om 1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021-5450999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 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 3 号41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7 号五矿广场C 座10 层 法定代表人:黎维彬 联系人:姚劼 电话:010-59363021 传真:010-59363018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31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洪磊 联系人:单峰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32 六 、基 金的募 集 ( 一) 基金募集 的 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3 年 10 月 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13]1347 号注册 募集。 ( 二) 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 作。 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定期开放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含该日) 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次 5 个月的对日。 除第一个开 放期起始日以外, 本基金其他开放期起始日均为前一开放期起始日次 6 个月的对 日, 例如本基金 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次 6 个月的对日,第 三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 二个开放期起始日次 6 个月的对日, 以此类推。 本基金的 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 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 放期时间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该日) 起至次 5 个月的对日 (不 含该日) 的期间。 除第一个封闭期以外, 本基金的后续封闭期为每个开放期到期 日的次日 (含该日 ) 至 下一开放期起始日 (不含该日) 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 四) 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33 ( 五) 募集资 金的 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34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合 同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正式生 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 始管理本基金。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在任一开放期 到期日日终出现如下 情形, 基 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 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3、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90% 以上份额。 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35 八 、基 金的封 闭期 和开放 期 ( 一) 基金的 封闭 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 作, 即本基金以 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 作。 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该日) 起至次 5 个月的对日 (不 含该日) 的期间。 除第一个封闭期以外, 本基金的后续封闭期为每个开放期到期 日的次日 (含该日) 至 下一开放期起始日 (不含该日) 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 二) 基金的 开放 期 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定期开放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含该日) 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次 5 个月的对日。 除第一个开 放期起始日以外, 本基金其他开放期起始日均为前一开放期起始日次 6 个月的对 日, 例如本基金 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次 6 个月的对日, 第 三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 二个开放期起始日次 6 个月的对日, 以此类推。 本基金的 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 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 放期时间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 三) 封闭期 与开 放期示 例 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 12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 封闭期为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次 5 个月的对日 (不含该日) 的 期间 , 即为 2013 年 12 月 12 日至 2014 年 5 月 11 日。本 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即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为 2014 年 5 月12 日, 假设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10 个工作日, 则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36 为2014 年5 月12 日至 2014 年5 月23 日。 本基金 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指 第一个 开放 期起始日次 6 个月的对日,即本基金第二个开放 期起始日为 2014 年 11 月 12 日。 本基金 的后 续 封闭期 为每个 开放 期到 期日的 次日( 含该 日) 至下一 开放 期起始日 (不含该日) 之间的期间,即 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期为 2014 年5 月24 日至 2014 年 11 月 11 日。第三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 二个开放期起始日次 6 个月 的对日,即2015 年 5 月12 日,以此类推。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37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 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 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 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38 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到期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 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 与 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 回遵 循“先 进先 出”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39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登 记机 构可根 据《 业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 量 限制 1、投 资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直 销中 心柜台 申购 本基金 份额 时,首 次申 购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在基金开放 期内,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申购本基金份额时, 具体 申购 金额限制以各 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 额时, 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 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每 次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1,0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1,000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实际操作中,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赎回, 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 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 金管 理人可 与其 他销售 机构 约定, 对投 资人委 托其 他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申购与赎回的, 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 不必遵守以 上限制。 ( 六) 申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1、申购费用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40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 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 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用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 用。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率 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200 万 元 0.50% 200 万元≤M<500 万 元 0.3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2.0% 2.0%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下一个及之后的 开放期赎回的份额 0%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 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41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 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47,241.12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2 份A 类基金份额。 例二: 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42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47,619.05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C 类基金份额。 例三: 某投资人投资 50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5,000,000-1,000=4,999,000 元 申购份额=4,999,000/1.050=4,760,952.38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50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其可得到4,760,952.38 份A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 假设该投资人在同一 开放期内申购又 赎回 ,则赎回适用费率为 2.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2.0%=229.6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229.60=11,250.4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 份额,假设 该投资人在同一开放 期内申购又赎回, 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11,250.40 元。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假设 该投资人 认购或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43 在某一 开放期 申购 并在 下一个 或之后 的开 放期 赎回 , 则赎回 适用 费率 为 0%,假 设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0=11,48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 份额,假设 该投资人 认购或在某 一开放 期申购 并在 下一 个 或之 后的开 放期 赎回 ,赎回 当 日 C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00 元。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 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 延。 (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44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 顺延。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约定 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 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45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时 间,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46 (十 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五 )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47 十 、基 金的投 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追求基金资产的 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企业债 券、 公司债券、 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 中期票据、 资 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的申购或增发, 以及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 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至开放期结束 后一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基 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 限制。 本基金所界定的信用债券是指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 商业银行金融 债与次级债、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除国债、 央行票据 及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 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 三) 投资策 略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48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以及 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分析, 预判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及利率走势, 据此评价未来一 定时间段内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 同时评估各 类资产在未来一定时间段内流动性 和信用水平, 以本基金投资风格、 投资目标为指导, 动态调整债券及现金类资产 的配置比例,以期实现本基金投资目标,满足其较低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将通过战略性资产配置为主, 战术性资产配置为辅的方式进行大类资 产配置; 通过战略性资产配置在较长时间框架内考察评判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和 风险, 然后确定最能满足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通过战术性资产配置 在较短时间框架内考察各类资产的收益能力, 预测短期收益率, 动态调整大类资 产配置,获取市场时机选择的超额收益。 (2)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认真研判中 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及由此引致的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密切跟 踪 CPI 、PPI 、M2 、M1 、汇 率等利 率敏 感指标 ,通 过定性 与定 量相结 合的 方式, 对未来中国债券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 并由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 合久期。 1)宏 观经 济环境 分析 :通过 跟踪 、研判 诸如 工业增 加值 同比增 长率 、社会 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率、 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长率、 进出口额同比增长率 等宏观经济数据, 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在经济周期中所处位置, 预测国家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取向及当前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位置; 基于利率周期的判 断,密切跟踪、关注诸如月度 CPI 、PPI 等物 价指数、银行准备金率、货币供应 量、 信贷状况等金融运行数据, 对外贸易顺逆差、 外商直接投资额等实体经济运 行数据,研判利率在中短期内变动趋势,及国家可能采取的调控政策; 2) 利率变动趋势分析: 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 同时考量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 市场主流预期等因素, 预测债券收益率变化 趋势;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49 3)久 期分 析:根 据利 率周期 变化 、市场 利率 变动趋 势、 市场主 流预 期,以 及当期债券收益率水平, 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 最后确定最优 的债券组合久期。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 本 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 组合的久期值,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反之,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 则缩短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 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 化和信用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中策略、 哑铃策略或梯形 策略等, 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一 般而言,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 本基金将 采用集中策略;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 变平时, 将采用哑铃策略; 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 则采用梯形策 略。 (4)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其 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 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 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 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5)信用类债券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较高的收益, 所以在个券的选择 当中特别重视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防范。 本基金对于金融债、 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 (公司) 债等信用类债券采取 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通过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债券品 种进行筛选过滤。 内部信用分析方法通过自上而下地考察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监管环境、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 通过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 采用统计模型 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50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 基 准收益率主要受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影响, 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该信 用债对应 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 因此, 信用 债的投资策略可细分为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基于信用债个券信用 变化的投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首先, 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到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的影响。 如果宏观 经济向好, 企业盈利能力增强, 现金流好转, 信贷条件放松, 则信用利差将收窄; 如果经济陷入萧条, 企业亏损增加, 现金流恶化, 信贷条件收紧, 则信用利差将 拉大。 其次, 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 信用债券结构、 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 差曲线的影响; 同时政策的变化也影 响可投资信用债券的投资主体对信用债的需 求变化。 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 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 确定不 同风险类别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个券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除受宏观经济和行业周期影响外, 信用债发行人自身素质也是影响个券信用 变化的重要因素, 包括股东背景、 法人治理结构、 管理水平、 经营状 况、 财务质 量、 融资能力等因素。 本基金将通过公司内部的信用债评级系统, 对债券发行人 进行资质评估并结合其所属行业特点, 判断个券未来信用变化的方向, 采用对应 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 企业债定价, 从而发 掘价值低估债券 或规避信用风险。 (6)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 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并将融入的资金投资于 信用债券,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率)的套利价值。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换债券的投资采取基本面分析和量化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本基 金管理人行业研究员对可转债发行人的公司基本情况进行深入研究, 对公司的盈 利和成长能力进行充分论证。 在对可转债的价值评估方面, 由于可转换债券内含 权利价值, 本基金将利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方法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估 算,选择价值低估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51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 提前偿还率、 违约率、 资产池结构以 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 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 研究标的 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 度的前提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 投资。 (9)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本质上为公司债,只是发行主体扩展到未上市的中小型企 业, 扩大了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范围。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主体为非上市 中小企业, 企业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相对滞后, 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难度高于普通上市公司, 且定向发行方式限制了合格投资 者的数量, 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因此本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将重点 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私募 债的信用评级体系, 对个券进行信用分析, 在信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追求合理 回报。 本基金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品种进行筛选 过滤, 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 竞争地位、 治理结构、 盈利能 力、 偿债能 力、 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 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 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 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投资价值评估, 选择发行主体资质优良, 估值合理且流通相 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10)新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首发新股和增发新股, 目的是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选取具 有良好成长性或价值被低估的股票进行投资, 以期增加投资组合的收益。 本基金 将研究 首次发 行股 票(IPO)及 增发新 股的 上 市公司 基本面 因素 ,根 据股票 市场 整体定价水平, 估计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和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 并参考一 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制定相应 的新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形势和投资 运作需求,择机卖出所持有的股票。 (四 ) 投资决 策依 据、机 制和 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52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企业信用评级; (4)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 强调团队合作, 充分发挥集体智慧。 本基金管 理人将投资和研究职能整合, 设立了投资研究部, 策略分析师、 固定收益分析师、 数量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渗 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 群 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 宏观 分析师 根据 宏观经 济形 势、物 价形 势、货 币政 策等判 断市 场利率 的走向,提交策略报告。 (2) 债券 策略分 析师 提交关 于债 券市场 基本 面、债 券市 场供求 、收 益率曲 线预测的分析报告。 (3) 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 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 在分 析研究 报告 的基础 上, 基金经 理提 出月度 投资 计划并 提交 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议。 (6)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 如审 议通过 ,基 金经理 在考 虑资产 配置 的情况 下, 挑选合 适的 债券品 种,灵活采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交易部执行交易指令。 (五 )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债 券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其 中投 资于信 用债券 的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但应 开放期 流动 性需 要,为 保护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53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2) 开放 期内, 本基 金持有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持有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本 基金投 资中 小 企业私 募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过 本基 金当 期 封闭 期的 剩余期限;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54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6 个月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将在每一封闭期的第一个工作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公 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利率进行最新调整。 本基金作为定期开放债券基金,除第一个封闭期外,每隔 6 个月开放一次。 因此,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设置为 6 个月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是合乎本基金的 运作特征的。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5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 八)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复 核了本 报告 中 的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报告期末” ) ,本报告所 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613,135,600.00 97.91 其中:债券


613,135,600.00 97.9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2,505,238.25 0.40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56 7 其他资产


10,591,819.66 1.69 8 合计





626,232,657.91





100.00


2.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3.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4.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342,000.00 5.7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342,000.00 5.7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71,644,000.00 108.96 6 中期票据 10,103,000.00 1.93 7 可转债 1,046,600.00 0.20 8 其他 - - 9 合计 613,135,600.00 116.87


5.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41462001 14 淮南矿 业CP001 500,000 50,385,000.00 9.60 2 041361027 13 浙商集 CP001 500,000 50,320,000.00 9.59 3 041366015 13 包钢 CP001 500,000 50,110,000.00 9.55 4 041359068 13 桑德 CP001 400,000 40,164,000.00 7.66 5 041459005 14 武国资 CP001 400,000 39,952,000.00 7.62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57 6.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贵金属方面的投资 8.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的 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本期国 债期 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在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9.2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持 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在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9.3 本期国 债期 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在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10.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0.1 本基 金投 资的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报 告期 内未出 现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 在本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形 。 10.2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591,819.6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591,819.66


10.3 报告 期末 持有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58 1 113003 重工转债 1,046,600.00 0.2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4 报告 期末 前十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10.5 投资 组合 报告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无。 ( 九) 基金 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 书。 1. 本 报告 期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国开岁月鎏金定开信用债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1.40% 0.05% 0.69% 0.01% 0.71% 0.04% 国开岁月鎏金定开信用债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1.30% 0.05% 0.69% 0.01% 0.61% 0.04%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59 2.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以来基 金累 计净值 增长 率变动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 收 益率 变动的 比较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60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12 月23 日生效。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 3 个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 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的规定: 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 开 放期及开放期结束 后一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现 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受5%的限制。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61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62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63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5、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持 有的 银行定 期存 款或通 知存 款以本 金列 示,按 协议 或合同 利率 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 取或利率发生变化,需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7、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64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程 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本基金 A 类或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 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65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该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报 基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66 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该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 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7 款的 规定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67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一) 基金利润 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5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68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69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6%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70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71 (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 率等相关费率。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72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73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国 性报刊 (以 下简 称“指 定报刊 ” )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74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 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75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 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76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变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77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息 (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 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 刊和网站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2) 本基 金将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78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 八)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 现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属于 会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估 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79 十 七、 风险揭 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声誉风险、 操 作风险和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 一) 市 场风 险


市场风险是由于市场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利率、 汇率、 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 等因素) 发生不利变化, 给公司或客户投资带来损失的风险。 其中利率水平的变 动,将直接影响到基金拟投资债券、利率及债券衍生品等投资品 种的价格波动, 进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股票、 商品的市场价格变化, 将直接作用于股票及股 票衍生金融工具、 商品及商品衍生工具的市场价格。 而当所投资基金在持有的资 产组合或金融工具暴露于某外汇币种的情形下, 将会可能受到外汇价格变化导致 的折价损失,即汇率风险。 ( 二) 信用 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 交易对手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风险或由于信用状况 的不利变动而使资产价值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 产, 包括信用债券, 如公司债、 企业债、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短期融资券、 中 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 票据之外的、 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若信用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不能按时或全额支付本金和利息, 将 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出现信用风险。 ( 三)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 进而影响 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 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 使基金 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80 ( 四) 声 誉风 险 声誉风险是指由公司经营、 管 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公 司负面评价而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风险。 由于电视、 网络、 报刊杂志等媒体对影响 公司进行负面报道, 所引致的大规模基金赎回、 新增基金份额申购减少等, 导致 基金管理资产净值的缩减风险。 ( 五) 操 作风 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流程、 人员、 系统或外 部事件 所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如包括, 由于运营系统、 网络系统、 计算机或 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认购、 清算交收等 风险; 又如,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环境控制、 人员素质等方面不 完善而 产生的风险等等。 ( 六) 本 基金 特有的 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 作。 本基金作为定期开放债券基金, 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次 5 个月的对日 。 除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以外, 本基金其他开放期起始日均为前一 开放期起始日次6 个月的对日, 例如本基金 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一个开放期 起始日次6 个月的对日, 第三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 二个开放期起始日次 6 个月的 对日, 以此类推。 基金以封闭期与开放期 相交替的方式运作。 在封闭期内, 本基 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 能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风 险。 本基金所做的信用类债券投资, 将会包含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 募债的风险需要额外关注: 1.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 经营历史短、 业绩 不稳定、 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 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 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 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81 金可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 流动性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 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如 在本 基金任 一开 放期 到期 日 日终出 现如 下情形 , 基 金合同 将终 止并根 据本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3)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90% 以上份额。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82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83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84 十九 、 《基金 合同 》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 3 号 416 室 法定代表人:黎维彬 设立日期:2013 年 7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85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9363299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 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 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85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86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87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88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 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 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89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90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91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 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92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 金合同 》的 修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登记机 构、 基金销 售机 构在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 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在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许可的 范围 内 增加 或 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设 置; 9)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在任一开放期 到期日日终出现如下 情形,本基 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 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3)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90% 以上份额。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93 (4)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 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 式并进 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94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人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95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个月以后、 六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 4)上 述第 3)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关 允许 的情况 下,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 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9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 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一 )通 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以特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97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 票过 程应由 公证 机关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98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1、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如在 本基金 任一 开放期 到期 日日终 出现 如下情 形, 本基金 合同 将终止 并根据本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3)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90% 以上份额;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99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100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五、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六、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101 二十 、《 托管 协议 》 的内 容摘 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 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 3 号 41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7 号五矿广场C 座10 层 法定代表人:黎维彬 成立时间:2013 年 7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许可[2013]850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102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核 查 1.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 投资行 为行 使监督 权 (1)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企业债 券、 公司债券、 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 中期票据、 资 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的申购或增发, 以及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 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 投 资于 信用 债券的 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的 80 % ; 但应开 放期 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每个 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至开放期结 束后一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开放期内, 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103 的限制。 本基金所界定的信用债券是指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商业银行金融 债与次级债、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除国债、 央行票据 及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 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 券比例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但 应 开放期 流动性 需要 ,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 限制。 开放期内, 基金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低于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展期; 6.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4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104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8.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基金当期封闭期的 剩余期限;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11.流通 受限 证券 投资 遵照《 关于 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投资比例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 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或相应修改其 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 ,对 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105 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托管人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 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 名单。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名单 后 2 个 工作日 内电话 或回 函确 认收到 该名 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 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 银行存 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 金托 管人应 加强 对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的 监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 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106 的各项规定。 (6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监 督 1. 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 应 遵守 《关 于 规范基 金 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证券 行 为 的 紧急 通 知》 、《 关于 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等流 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 题 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 通 受限 证券 , 包括由 《 上 市公 司证 券 发行管 理 办 法》 规范 的 非公开 发 行 股 票、 公 开发 行股 票网 下 配售 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 确一 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 交 易 证券 ,不 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 消息 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 停牌 的 证券 、已 发行 未 上 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 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4. 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前 , 基金 管理 人 应向基 金 托 管人 提供 符 合法律 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 行 证券 数 量、 发行 价格 、 锁定 期 ,基 金拟 认购 的 数量 、 价格 、总 成本 、 总 成 本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已持 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市 值占 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资 金 划 付 时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证 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 完整 ,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前 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 信息 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 人 ,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 足 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 。 5. 基 金 托管 人应 对 基金管 理 人 提供 的有 关 书面信 息 进 行审 核,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 上述 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 投资 出 现风 险的 ,有 权 要求 基 金 管 理人 在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前 就该 风险 的消 除 或防 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 面说 明 ,并 保留 查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险 管 理部 门就 基金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出具 的 风险 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 料 的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107 权 利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拒 绝 执行 有关 指令 。 因拒 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 基 金 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基金托 管人 对本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对 投资 中期票 据业 务进行 研究 ,认真 评估 中期票 据投 资 业务 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 的规定, 制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 (以下简称 “ 《制 度》 ” ) ,以 规范 对中期 票据的 投资决 策流程 、 风险控 制。基 金管理 人 《制度 》的 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 票据属 于固 定收益 类证 券,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公募 基金投 资于 一家企 业发 行的单 期中 期票据 合计不超 过该期证券的 10% 。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 因市 场变化 ,基 金管理 人投 资的中 期票 据超过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托管 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8 ) 基金托 管人 对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进行 监督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协议内容应包括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108 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前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 (9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投 资其他 方面 进行监 督。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 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 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3.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 制度 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109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监 督、核 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 四)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 基 金财产 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 托管人 应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不 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110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规定开 立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 和债 券托管 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基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基 金合同 生效 时募集资 产的 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 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 基 金的银 行存 款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立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 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申 请开 通本基 金银 行账户 的企 业网上 银行 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行网银” ) 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111 (5) 基金 银行存 款账 户的管 理应 符合《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票据法 》、 《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 关规定》 、 《关于大额 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 以 及监督银行 业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 金证券 交收 账户、资 金交 收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 债 券托管 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募集 资金经 验资 后,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 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 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基金管理人 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 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 其 他账户 的开 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112 7. 基 金财产 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 券、银 行存 款定期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8.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关于 证券投资基 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113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 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管理人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权 利登 记 日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 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 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决定 。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114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 被依法 取消 基金托 管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 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 被依法 取消 基金管 理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 法》 、《销 售办 法》、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3.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115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 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116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资 料寄 送 1、基 金投 资者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将向特 定销 售渠道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书 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定期定 额投 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 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三) 网上交 易服 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 赎回及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也 可利用自己公司的网站 (www.cdbsfund.com ) 为直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服 务。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 四) 信息定 制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 理人通过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 、 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可定制的 信息包括: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每笔交易确认、 每月账户信息、 公司旗下基金定 期刊物等。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五) 客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010-59363299 )提供全天 24 小时基金 净值信 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117 二 十二 、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次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的有关公告如下: 序号 公告 名称 披 露日 期 1 国 开泰 富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开展 基 金直 销柜台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 年 11 月16 日 2 国 开泰 富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开通 基 金直 销网上 交易 及农行 卡客 户费率 优惠 的 公告 2013 年 12 月10 日 3 国 开泰 富岁月 鎏金 定期开 放信 用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2013 年 12 月24 日 4 国 开泰 富岁月 鎏金 定期开 放信 用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 12 月 31 日资 产净值 公 告 2014 年 1 月 1 日 5 关 于国 开泰富 岁月 鎏金定 期开 放信用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新 增销售 机构 的公告 2014 年 1 月 20 日 6 国 开泰 富岁月 鎏金 定期开 放信 用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2014 年第1 季度 报告 2014 年 4 月 21 日 7 国 开泰 富岁月 鎏金 定期开 放信 用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第 一次 分红公 告 2014 年 5 月 19 日 8 关 于国 开泰富 岁月 鎏金定 期开 放信用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新 增销售 机构 的公告 2014 年 5 月 21 日 9 国 开泰 富岁月 鎏金 定期开 放信 用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开 放期 办理申 购、 赎 回业务 公告 2014 年 5 月 21 日 10 国 开泰 富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开展 基 金直 销柜台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4 年 5 月 21 日 11 国 开泰 富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基金 直 销网 上交易 开通 交通银 行借 记卡、 工 商银 行 借记 卡支付 并实 施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4 年 5 月 26 日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118 12 关 于国 开泰富 岁月 鎏金定 期开 放信用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新 增销售 机构 的公告 2014 年 6 月 3 日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 ,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5-119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 一) 本基金 备查 文件包 括下 列文件 : 1、中 国证 监会准予 国 开泰富 岁月 鎏金定 期开 放信用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 集 注册的文件; 2、《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关 于申 请募集 注册 国开泰 富岁 月鎏金 定期 开放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二) 备查文 件的 存放地 点和 投资者 查阅 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