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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鑫B(150042)

长信利鑫: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长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四 年八 月





























长信利 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长信 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11 年 4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1 】603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合 同于2011 年6 月24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经基金份额分 级后, 自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利 鑫A 为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 基金份额; 利鑫B 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申购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投资者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包括因整体 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 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 特有的风险 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所载的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6 月24 日, 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 截止日为 2014 年3 月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已经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长信利 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 37 七、基金的募集 .......................................................................................................................... 40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九、利鑫A 的基金份额折 算 ...................................................................................................... 4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46 十一、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 易....................................................................................................... 62 十二、五年期届满基 金的 转换................................................................................................... 64 十三、基金的 投资 ...................................................................................................................... 64 十四、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75 十五、基金的业绩 ...................................................................................................................... 79 十六、基金的财产 ...................................................................................................................... 82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 值............................................................................................................... 84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 收............................................................................................................... 91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 配............................................................................................................... 94 二十、基金的会计和 审计........................................................................................................... 96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 披露........................................................................................................... 97 二十二、风险揭示 .................................................................................................................... 104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109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112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41 二十六、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服务................................................................................................. 162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 事项......................................................................................................... 165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66 二十九、 备查文件 ....................................................................................................................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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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 以及 《 长信利鑫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合同”或 “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 念、 投资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 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 本基 金管理 人 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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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释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长信 利鑫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长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基金合 同 指《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托管协 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信 利鑫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指《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发售公 告 指 《长 信利 鑫分 级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司 法 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 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 时作出 的修订 《基金 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及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7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 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和 台湾地 区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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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份 额分 级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5 年内,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划分为 利鑫 A 、 利鑫 B 两级 份额 , 两 者的 份额 配比 原则 上不 超过 2 : 1 利鑫A 长信利 鑫 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之 利鑫 A 份额 。 利鑫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 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每 满6 个月 开放 一次 ,接受 申购 与赎 回 利鑫B 长信利 鑫 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之 利鑫 B 份额 。 利鑫 B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封 闭运 作,封 闭期为 5 年。 本基 金在扣 除利鑫 A 应计 收益 后的 全 部剩余 收益 归利 鑫 B 享 有 ,亏损 以利 鑫B 的 资产 净值 为限 由利 鑫 B 承担 利鑫A 的开 放日 利鑫 A 的 开放 日原 则上 为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每 满 6 个月的 最后一 个工 作日 (或 相关 公告公 布的 工作 日) 折算基 准日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5 年 内,利 鑫 A 的 基金 份额 折 算基准 日原则 上为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每满 6 个 月的 最后 一个工 作日, 即T 日。 折算 基准 日与开 放日 为同 一个 工作 日 利鑫A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 基金管 理人 在 折 算基 准日 对利鑫 A 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折算。 份额数 按折 算比 例相 应增 加或减 少的 行为 利鑫B 的封 闭期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5 年后的 对应 日止 。如 该 对应日 为非工 作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5 年 期届 满 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5 年后的 对应 日。 如该 对应 日为非 工作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5 年期 届满日 与利鑫 B 的封 闭期 届满日 相 同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5 年 期届 满 时的基 金转 换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5 年 期届 满,本 基金 将按 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转换 为开 放式 基金 (LOF ) 的行 为。 转 换后的 基金 名称变 更为: “长 信利 鑫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长信 利鑫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之利鑫 B 份额 上市交 易公告 书》 及 《长 信利 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 上市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 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 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机 构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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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可投资 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 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 的中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基金 投 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 金投资 者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 户、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长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 理协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 括基金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 建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 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长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 接受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 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 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 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 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 况的账 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 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完 毕,并 收到 其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 基金合 同规定 的程 序终 止基 金合 同的日 期 基金募 集期 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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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 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 或其他 基金业 务申 请的 工作 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 作日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业务 规则 》 指《 长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登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投资 者 共 同遵 守 会员单 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 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 和转托 管等 业务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间, 基金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基金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兑换 成现 金的 行为 巨额赎 回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5 年 内,在 利鑫 A 的单 个开 放 日,利 鑫 A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 前一 日利 鑫 A 总 份额 的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额 赎回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5 年期届 满,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后 , 在单 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日本基 金总份 额 的10% 的情 形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 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 放式基 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 交易的 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 称为场 内认 购、 场内 申购 、场内 赎回 场外 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 称为 场外 认购 、场 外申购 、场 外赎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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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 金合同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 有效的 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 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其 他基 金份 额间 的转 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 全部或 部分 从一 交易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行 为 注册登 记系 统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系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 系统内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 同交易账户之间或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 位(席 位)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跨系统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 道,定 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 则和开 放时间 另行 公告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 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 购款及 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及 其他 媒体 不可抗 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且在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 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 任何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 停电或 其他突 发事 件、 证券 交 易 所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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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三 、 基金 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68 号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68 号9 楼 邮政编 码 200120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3]63 号 注册资 本 壹亿伍 仟万 元人 民币 设立日 期 2003 年5 月9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田丹 电话 021-61009999 传真 021-61009800 联系人 魏明东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涉及 许可 经营 的凭 许可 证经营 ) 股权结 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350 万元 49% 上海海 欣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5149.5 万元 34.33% 武汉钢 铁股 份有 限公 司 2500.5 万元 16.67% 总计 15000 万元 100%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基 金管理 人的 董事会 成员 情况 董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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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田丹 董事长 男 中共 党员,硕 士,EMBA。现任 长信基金 管理有限 责 任公 司董事长。 曾任湖北省军 区参谋、秘 书,中 国 人民 银行湖北省 分行金融调研 处科长,湖 北证券 公 司证 券交易部经 理、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 理,三 峡 证券 公司副总经 理,湖北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 、 副总 裁,长江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副 总裁、 财 务负 责人,长江 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 总裁, 长 江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第六 届监事 会监 事长 。 胡运钊 董事 男 中共 党员,在职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曾任 湖 北省 经委工业处 副处长、处长 ,黄石市人 民政府 副 市长 ,中共黄石 市委常委、常 务副市长, 湖北省 人 民政 府副秘书长 ,省政府副秘 书长兼办公 厅主任 、 办公 厅党组副书 记,长江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 书 记,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陈谋亮 董事 男 中共党 员, 法学 硕士, 工 商管理 博士 , 高 级经 济师, 高级 商务谈判师 。现任上海海 欣集团股份 有限公 司 总裁 。曾任湖北 经济学院讲师 ;扬子石化 化工厂 、 总裁 办、股改办 、宣传部、企 管处管理干 部,集 团 法律顾 问 , 中 石化/ 扬子 石 化与德 国巴 斯夫 合资 特大 型一 体化石化项 目中方谈判代 表;上海交 大南洋 部 门经 理兼证券事 务代表;上海 海欣集团股 份有限 公 司董 事会秘书, 总裁助理,战 略投资管理 部常务 副 总监 、总监,副 总裁,常务副 总裁 兼董事 会秘书 等 职。 彭辰 董事 男 中共 党员,博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学博士 ,正高 职 高级 会计师,研 究员。现任武 汉钢铁(集 团)公 司 党委 常委、副总 经理,武汉钢 铁股份有限 公司董 事 会董 事。曾任武汉 钢铁(集团)公司副总经 理兼总会 计师、 党委 常委 ,武 汉钢 铁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蒋学杰 董事 男 经济 学硕士, 澳大利亚 墨尔本 大学商学 院 MBA 。现 任长 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曾 任中南 财 经大 学财政金融 学院财政系教 师、武汉科 技信托 投 资公 司武昌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 ,并兼公司 总助, 副 总 等 职 、 Loftus Capital Partners Limited, Australia 旗下基 金亚 洲市 场投资 组合 及私人 股权 投资的亚洲区域负责人、KVB Kunlun Pty Ltd, Australia 金融衍 生产 品持 牌交易 投资 顾问、 长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副 总经理 。 朱恒 独立董 事 男 中共 党员,本科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 农业银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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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上海 市分行副行 长,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副 行长, 万 国证 券公司、申 银万国证券公 司董事长, 上海浦 东 发展 银行党委副 书记、副行长 ,上海轻工 控股( 集 团)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胡柏枝 独立董 事 男 中共 党员,大专 ,高级会计师 ,注册会计 师,注 册 税务 师。曾任湖 北省财政厅副 厅长、党组 副书记 , 湖北 省国有资产 管理局副局长 、局长,中 国三峡 总 公司 财务部主任 、副总会计师 ,三峡财务 公司总 经 理, 财政部驻湖 北省专员办监 察专员、党 组书记 、 巡视员 ,湖 北省 人大 财经 委、预 工委 副主 任。 黄宪 独立董 事 男 中共 党员,博士 ,博士生导师 。现任武汉 大学经 济 与管 理学院金融 系教授、博士 生导师。曾 任武汉 大 学教 师、商学院 副院长,美国 新泽西西东 大学访 问 学者 ,武汉大学 珞珈城市信用 社副董事长 ,中港 合 资武新 公司 财务 总经 理。 宋晓燕 独立董 事 女 中共 党员,法学 博士,律师。 现任上海财 经大学 法 学院教 授 。 曾 任武 汉大 学管 理学院 国际 金融 系教 师。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2 、监 事会成 员 监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余汉生 监事会 主席 男 中共 党员,本科 ,正高职高级 会计师。现 任武汉 钢 铁股 份有限公司 计划财务部部 长。曾任武 钢实业 公 司审 计处处长、 武钢实业公司 财务处处长 、武汉 钢 铁(集 团)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会计 处处 长。 陈水元 监事 男 硕士 研究生,会 计师、经济师 。现任长江 证券股 份 有限 公司执行副 总裁、财务负 责人。曾任 湖北证 券 有限 责任公司营 业部财务主管 、经纪事业 部财务 经 理, 长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纪 事 业部 总经 理助 理、 经纪 业务总部总 经理助理、营 业部总经理 ,长江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营业 部总 经理总 裁特 别助 理。 杨爱民 监事 男 中共 党员,在职 研究生学历, 会计师。现 任上海 海 欣集 团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副总 监,主持财 务总监 室 工作 。曾任甘肃 铝厂财务科副 科长、科长 ;甘肃 省 铝业公 司财 务处 副处 长、 处长。1997 年至 2008 年 任上海 海欣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财 务副 总监 ,2009 年 至2012 年6 月 任上 海海 欣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审 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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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主任。 李毅 监事 女 中共 党员,硕士 。现任长信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 零售 服务部负责 人。曾任长信 基金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监 。 孙红辉 监事 男 中共 党员,硕士 。现任长信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 基金 事务部总监 。曾任职于上 海机械研究 所、上 海 家宝燃 气具 公司 和长 江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魏明东 监事 男 中共 党员,硕士 。现任长信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 人力 资源总监。 曾任职于上海 市徐汇区政 府、华 夏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和 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3 、经 理层成 员 经理层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蒋学杰 总经理 男 简历同 上。 周永刚 督察长 男 经济 学硕士,EMBA 。 现任长信 基金管 理 有限责任 公 司督 察长。曾任 湖北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武 汉自治 街 营业 部总经理, 长江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北 方总部 总 经理 兼北京展览 路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长 江证券 有 限责 任公司经纪 业务总部副总 经理兼上海 代表处 主 任、上 海汉 口路 证券 营业 部总经 理。 宋小龙 副总经 理 男 理学 硕士,北京 大学计算机软 件专业研究 生毕业 ,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2012 年 10 月加 入 长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责任公司 ,现任长信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 副总 经理 ,兼任 长信金利趋势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的基 金经理 。曾 任北京北大青 鸟公司项目 经理、 富 国基 金管理公司 项目经理、行 业研究员、 基金经 理 及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 覃波 副总经 理 男 硕士, 上海 国家 会计 学院 EMBA 毕 业, 具 有基 金从 业 资格 。现任长信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 。 曾在 长江证券公 司从事资产管 理和债券承 销发行 工 作。2002 年 加入 长信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历任 市场 开发部区域 经理、营销策 划部副总监 、市场 开 发部总 监、 专户 理财 部总 监、总 经理 助理 。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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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4、 基金 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简历 张文琍 基金经 理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高级工 商管 理硕 士, 上海 财经大 学 EMBA 毕业 ,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债券交 易员 资格 。 曾 任湖 北证券 公司 交易 一部 交 易员、 长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资 产管 理事 业部 主 管、 债券 事业 总部 投资 部 经理 、 固 定收 益总 部交 易部经 理; 2004 年9 月加 入长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 任公司 ,历 任公 司债 券交 易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 现 任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监 、 长 信利 息收 益 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信 中短债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本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姓名 职务 蒋学杰 总经理 宋小龙 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 会主任委员、 长信金利趋 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胡志宝 公司投资总监、投资决策 委员会执行委员、 长信增 利动态策略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安昀 研究发展部总监、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长 信银利 精选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姚飞军 交易管 理部 总监 雷勇 专户理 财部 副总 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执行 委员 李小羽 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部 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执 行委员 、长信利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长信可转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金经 理、 长信 纯债 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薛天 国际业务部投 资总监、投 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 长信美国标准普尔 100 等 权重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内部组 织结 构及员 工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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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 情况 股东会 是公司 的最 高权力 机构, 下设董 事会 和监事 会。公 司组织 管理 实行董 事会领 导下 的 总经理 负责 制, 总经 理、 副总经 理和 督察 长组 成公 司的经 营管 理层 。 公司经 营管 理层 下 设的委 员会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 金融工 程部 、投 资管 理部 、研究 发展 部、 固定 收益 部、交 易管 理部 、 基金事 务部 、零 售服 务部 、机构 业务 部、 信 息 技术 部、监 察稽 核部 、 综合行 政部 、专 户理 财部 、国际 业务 部、 产品 开发 部 分支机 构 北京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武汉 办事 处 员工总 数 111 人 (截 至2013 年6 月24 日) 员工学 历构 成 学历 人数 占比 博士 2 人 2% 硕士 65 人 58% 本科 38 人 34% 专科 4 人 4% 其他 2 人 2% 总计 111 人 100% ( 四 )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2、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4、 配备 足够的 专业人 员和相应 的技术 设施进 行基金的 注册登 记或委 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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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8、依法 募集基 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由 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9、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及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告 义务; 1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8、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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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五 )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 规,建 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 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 基金管 理人 的风险 管理 和内部 控制 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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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 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 )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公司内 部控制 制度应 当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和 各项规 定 。 (2 )全 面性原 则: 内 部控制制 度应当 覆盖公 司的所有 部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3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员工不得拥 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利。 (4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在精简 的基础 上设立 能够充分 满足公 司经营 运作需 要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固有 财产、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内部 机构、 部门和 岗位的设 置应当 权责分 明、相 互制衡。 (6 )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投资、 交易、 研究策划、 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 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7 )审 慎性原 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 应当以 审慎经营 、防范 和化解 风险为 出发点。 (8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的制 定应当 随着有关 法律法 规的调 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9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 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0 ) 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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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11 )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3、 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内控体系由不同层面的构成。 公司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包括督察长 ) 、 内部控制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 各岗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风 险控制责任。 (1 )董 事会: 全面负 责公司的 风险控 制工作 ,对建立 内部控 制系统 和维持 其有效 性承担最终责任; (2 )经 营管理 层:负 责日常经 营管理 中的风 险控制工 作,对 内部控 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督察长: 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 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理层、 内部各部门、 各岗位执行制度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并对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3 )内 部控制 委员会 :协助经 营管理 层负责 公司风险 控制工 作,主 要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协 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或危机事件。内部控制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监、 基金事务部总监、 市 场开发部总监和部分从事内部控制方面的 业务骨干组成; (4 )监 察稽核 部:负 责检查评 价公司 内部控 制制度的 合法性 、合规 性、完 备性、 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 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 对 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 并及时报告检 查结果。监察稽核部独立行使检查权并对经营管理层负责; (5 )业 务部门 和公司 各岗位 : 公司业 务部门 根据公司 各项基 本管理 制度, 结合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务 环节的风险控制; 公司各岗位: 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 按业务授 权规范 操作,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4、 内部控制制度 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 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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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自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 据,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它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 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制度、业绩评 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等等 。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 部门业务规章、 实施细则等。 部门业务规章、 实施细则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 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5、 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程序, 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 )投资风险管理; (2 )交易风险管理; (3 )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4 )基金注册登记风险管理; (5 )基金核算风险管理; (6 )市场开发风险管理; (7 )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8 )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6、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 立内控 结构, 完善内控 制度: 建立、 健全了行 之有效 的内控 制度,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活动的独立性、 权威性; (2 )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 机制: 建立了明 确的岗 位分离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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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做到研究、 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 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同时进行空间隔离, 建立防火墙, 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从制度上降低和 防范风险; (3 )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使 每位员 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 以防范和化解 风险; (4 )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评 估、报 告、提 示程序: 建立了 内部控 制委员 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 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建 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5 )建 立有效 的内部 监控系统 :建立 了足够 、有效的 内部监 控系统 ,如计 算机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 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 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采 取数量 化、技术 化的风 险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 供足够 的培训 :制定了 完整的 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 提供足 够和适 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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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四 、 基金 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A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 】673 号 注册资本:47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传真:010-68858120 联系人:王瑛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 下设资产托管处、 风险 管理处、 运营管理处等处室。 现有员工20人, 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 基金从业资格,8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 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7 月23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获得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批 复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全国第 16 家托管银行。2012 年 7 月 19 日,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获得保险 资金托管资格。 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 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 依托专业的 托管团队、 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 规范的 业务管理制度、 健全的内控体系、 高效 的业务处理模式, 为 广大 投资者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 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 全 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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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27 只, 包括中欧 中小 盘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166006) 、长信 中短 债 证券投资基 金(519985) 、 东方保 本 混合型 开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400013 ) 、 万家 添利分 级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161908 ) 、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3003 ) 、 天 弘丰利分 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164208) 、 鹏华丰泽 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160618 ) 、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00015) 、 长安宏观策 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740001 ) 、 金 鹰 持 久 回 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162105 ) 、 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6012) 、 农银汇理消费主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660012)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 (519117) 、 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420006 ) 、 汇丰晋信恒生A 股行业 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40012) 、 华安安心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40036)、 东方强化 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400016 ) 、中欧纯 债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166016) 、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00020) 、 银河岁岁回报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519662 ) 、 中 欧纯债添 利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166021) 、 银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656) 、 天弘通利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000573)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52)、 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63) 、 中邮货币市场基金 (000576) 、 易方达 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000647) 。 托管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共 48 只, 其中 11 只已到期, 包括南方-灵活配置之出口复苏1 号资产管理计划、 景顺长城基金 - 邮储银行- 稳 健 配 置 型 特 定 多 个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银 华 灵 活 精 选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长盛灵活配置资产管理计划、 富国基金-邮储银行-绝对回报策略混合型资产 管理计划、光大保德信-邮储银行-灵活配置 1 号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大成-邮储 银行-灵活配置 1 号特 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 华灵活配置资产管理计划、 长盛-邮储-灵活配置 2 号资产管理计划、 南方灵活配置 2 号资产管理计划、 鹏华 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 2 号资产管理计划、 华安基金-增益分级债券型特定多 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农银汇理-邮储-国投信托雨燕 1 号悦达债券1 号资产管理 计划、 华商-邮储-瑞熙 1 号一对一资产管理计划等。 至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 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 产品(本 外币) 、私募 基金、证 券公司 资产管 理计划、 保险资 金等多 种资产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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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6,767.05 亿元。 ( 二) 基金 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 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 内 部风险控制处室 , 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 有独 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 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 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 独 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对违法法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 同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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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金监 督子系 统,对 各基金投 资运作 比例控 制指标 进行例行 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款指 令后, 对涉及 各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段发 现基金 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 书面要 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要求限期纠正,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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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五 、 相关 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直销中心:长信基金 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九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九 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丹 联系人 : 周 思萌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5566 网站:www.cxfund.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文 彦娜 电话:010-68858101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刘 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查 樱 电话:010-66105662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宋 亚平 电话:010-6659365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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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5)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琳 电话:010-6759608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唐 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电话:010-65558888 联系人 : 赵 树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0)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夏 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夏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郑 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95577 网址:www.hx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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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1)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骆 芸 电话:027-82656224 传真:027-82656236 客户服 务电 话: (027 )96558,4006096558 网址:www.hkbchina.com (12)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银行 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银行 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3)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青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2584109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4)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思明区 湖滨 北 路101 号商 业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思明区 湖滨 北 路101 号商 业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联系人 :杨 明艳 电话:0592-5365735 传真:0592-50619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15) 重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 路 153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 路 153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千真 联系人 :孔 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户服 务电 话:(023)63836229 网址:www.cqcbank.com (16)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28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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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7)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8)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129 号大 连期货 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19)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叶 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0)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苏 卓仁 电话:0769-22112062 传真:0769-22119423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21)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22)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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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3)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24)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转 各 营业网 点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部 网址:www.gf.com.cn (25) 国都 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6)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一宏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7)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 702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8)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办 公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吴 祖平 电话:0791-6281061 传真:0791-62810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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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29)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人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0)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 (31)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 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001 或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2)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宏源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19 号宏 源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3)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蜀 山区 南二 环 959 号 B1 座 华安 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34)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赵 洁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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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35)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638 号财 富大 厦 21 楼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cn


(36)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万 鸣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7)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8)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9)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8 网址:www.pingan.com (40)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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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41)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上 海证 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42)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高 夫 电话:021-54047673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 务电 话:021 —95523 网址:www.sywg.com.cn (43)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湖北 省武 汉 市东湖 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湖北 省武 汉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 话:028-86711410 网址:www.tfzq.com (44)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27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5) 西藏 同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 路118 弄 东方 企业 园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人 :王 钧 电话:021-36533017 传真:021-365330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46)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文 思婷 电话:010-83991743 传真:010-66412537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3991888 网址:www.rx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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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47)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38-4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1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或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8)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9)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0)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51)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52)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26606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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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53)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29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刘 军 电话:0755-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54)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鹿 馨方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 线:400-1818800-188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5)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6)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吕 慧 电话:021-58787678-8816 传真:021-58788678-81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7)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8)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蒋 丹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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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59)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于扬 电话:021-68419822 传真:021-68419822-85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60)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3、场内 代销机构 场内代 销机 构是 指有 基金 代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会员 , 名单 详见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 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其他相 关机 构 信息类型 注册登记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毕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17 号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 256 号 华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北京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场 东2 座 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17 号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 256 号 华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上海南 京西 路 1266 号恒隆 广 场 50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廖海( 负责 人) 姚建华 联系电 话 010-59378856 021-51150298 021-22122888 传真 010-59378907 021-51150398 021-62881889 联系人 崔巍 梁丽金 、刘 佳 王国蓓 (石 海云 、陈 启明为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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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六 、 基金 份 额的 分 级 ( 一) 基金份 额的 分级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份额按照不超过 2:1 的份额 配比, 分为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级基金份额, 即利鑫 A 和利鑫B 。 自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利鑫A 和利鑫 B 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 二) 基金份 额的 运作 1、利鑫 A、利鑫 B 运作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利鑫A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 个月开 放一次,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利鑫 A 的开放日原则上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利鑫 A 的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具体 安排以 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的 相关公 告为准)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利鑫 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6 个月满的 日期,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二次开放日为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12 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 最后 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利鑫B 封闭运作, 封闭 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利鑫 B 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至5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2、利鑫 A 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利鑫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折算后利 鑫 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利鑫 A 的份额数按折 算比例相应增减。 利鑫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具体 份额折算方法参照基金合同中 “七、 利鑫 A 的 基金份额折算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3、 基金份额配比与规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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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利鑫 A、 利鑫B 的份额 分开募集、 资产合并运 作。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 , 利鑫 A、利鑫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2∶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利鑫 A 进行份额折算, 并确保开放日利鑫 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利鑫 A 的份额数按折算 比例相应增减。 在每一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即 T+1 日,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 利鑫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所有经确认有效利鑫 A 的申购申请, 基金 管理人按照历史累计申购份额数不超过历史累计赎回份额数的原则进行成 交确 认。 具体规模控制及其控制措施见 招募说明书、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在指定 媒体上 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 三) 利鑫 A 、利 鑫 B 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规则 利鑫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 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利鑫 A 的年收益率(单利)=1.1×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0.8% 利鑫 A 的 年收 益率计 算按照四 舍五 入的方 法 保留到以 百分 比计算 的 小数点 后第2 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利鑫 A 的首次年收益率 ; 在利 鑫A 的每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 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利鑫 A 的年收益率, 且约定收益率 为单利。 如届时法 律法 规及其 他 规定对 1 年期 银行存 款利息征 收利 息税, 则 利鑫 A 的年收益率 (单利) 的计算公式中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指征税后的利率。 例如:假设某一开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 2.5%, 利息税为5%,则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 2.5% ×(1-5%)=2.375%。 本基金的净资产将优先支付利鑫 A 的本金及约定收益, 在扣除利鑫A 的应计 收 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利鑫 B 享有; 如本基金的净资产等于或低于利鑫 A 的本 金及其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 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利鑫 A 后, 仍存在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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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未弥补的利鑫A 本金及约定收益总和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利鑫 A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如果在封闭期末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 利鑫 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 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损失的风险。 ( 四) 基金份 额发 售 利鑫 A、利鑫B 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 五)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 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利鑫A和利鑫B 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六) 利鑫 A 和利鑫B 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计算 本基金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5 年期 内, 基金管 理人在计 算基 金资产 净 值的基础 上, 采用 “虚拟清算” 原 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利鑫 A 和利鑫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其中利鑫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利鑫 A 的开放日。 基金份额参 考净 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 值。


1、利鑫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内,在利鑫 A 的非开放日(t 日) ,设 ta 为自利鑫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之前利鑫A 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成立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NVt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t 为 t 日利鑫 A 的份 额余额 ,NAVat 为 t 日 利鑫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 为在利鑫 A 上一次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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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如t 日之前利鑫 A 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成立日) 设定的利鑫 A 的年收益率。 (1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 t 日利鑫 A 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利鑫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 ? ? ? ? ? ? ? ? ? a a t r NAV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1 00 . 1 t “t 日全部利鑫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利鑫 A 份额应计收益= a at t r F ? ? ?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00 . 1 (下同)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利鑫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之前利鑫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 )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 元乘以t 日利鑫A 的份额 余额加上t 日全部利鑫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t t at F NV NAV a ? 2、利鑫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NAVbt 为t 日利鑫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Fbt 为t 日利鑫B 的份额 余额, 利鑫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b at at t bt F F NAV NV NAV ? ? ? 利鑫 A、 利鑫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 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利鑫 A 和利鑫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七) 利鑫 A 与利 鑫 B 开 放日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1、利鑫 A 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截止利鑫 A 的某一开放日或者利鑫 B 的封闭期届满 日(T 日) ,设 Ta 为自利鑫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利鑫A 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成立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NVT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T 为 T 日利鑫 A 的份额余 额 ,NAVaT 为 T 日利鑫 A 的基金份额净值,r 为在利鑫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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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上一次开放日 (如T 日之前利鑫 A 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成立日) 设定的利鑫 A 的年收益率。 (1 )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 T 日利鑫 A 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利鑫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 ? ? ? ? ? ? ? ? ? a aT T r NAV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1 00 . 1 “T 日全部利鑫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利鑫 A 份额应计收益= a aT T r F ? ? ?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00 . 1 (下同)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利鑫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之前利鑫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 )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 元乘以T 日利鑫A 的份额 余额加上T 日全部利鑫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T T aT F NV NAV a ? 2、利鑫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NAVbT 为 T 日利鑫 B 的基金份额净值,FbT 为 T 日利鑫 B 的份额余额, 利鑫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b aT aT T bT F F NAV NV NAV ? ? ? 利鑫 A、 利鑫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 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八) 利鑫 A 与利 鑫 B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公 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内,在利鑫 A 的非开放日,本基金将公 告利鑫 A 和利鑫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利鑫 A 的开放日,本基金将公告利 鑫A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利鑫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利鑫 B 的5 年封闭期届满日, 本基金将公告利鑫 A 和利鑫B 的基金份额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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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七 、 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4 月 27 日证 监许可 【2011 】 603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 募集期为 2011 年 6 月 8 日至 2011 年 6 月 17 日。经上海众华沪银会 计师事务所 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基金 募集期共募 集 长 信 利 鑫 分 级 债 券 636,483,025.08 份 基 金 份 额 , 其中利鑫 A 募集 424,384,931.89 份基金份额, 利鑫 B 募集 212,098,093.19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 购户数为14,687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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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八 、 基金 合 同的 生 效 (一)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 基 金 符 合 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 件 , 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 2011 年 6 月 24 日 获得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基金 合同从 即日 起生效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式 开始 管理本 基金 。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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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九 、 利鑫 A 的基 金 份额 折 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 基金管理人可在利鑫A的折算基准日按以 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 一) 折算对 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利鑫A 份额。 ( 二) 折算基 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利鑫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T日)与其 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原则上为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 利鑫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T日)的具体计算(主要 涉及到折算基准日 (T 日) 折算前利鑫A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 见基金合同中 “四、 基金份额的分级”中有关利鑫A的运作方式的相关内容。 ( 三) 折算频 率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5年内,每满6个月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一次。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 利鑫A于2014年6月23日进行了本基金的第六 次份额 折算 。 ( 四) 具体折 算方 法 折算基准 日日 终,利 鑫A的基金 份额 净值调 整 为1.0000元, 折算 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利鑫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利鑫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为: 利鑫A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 (T日) 折算前 利鑫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0 利鑫A折算后的份 额数=折算前利鑫A的份额数×利鑫A的折算比例 利鑫A折 算后的 份额数 采用四舍 五入的 方式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 位,由 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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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利鑫A 的基金份额净值、利鑫A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五) 基金份 额折 算期间 的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 折算 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的相关 业务规定 暂停利 鑫B的 上市交易等 业务,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六) 基金份 额折 算的公 告 1、基 金管理人须最迟于基金份额折算方案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2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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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十、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 、 赎回 与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投资者可在利鑫 A 的开放日通过场外的 方式对利鑫A 进行申购与赎回 , 利鑫B 在五年期内 不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但可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 为上市开 放式基 金(LOF )后, 投资者 可通过 场外或场 内两种 方式对 本基金进行 申购与赎回。 ( 一) 利鑫 A 的申 购与赎回 1、利鑫 A 的开放日 利鑫 A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内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 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 基金合同 “四、 基金份额的分 级” 中有关利鑫A 的运作方式的相关内容。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利鑫A 的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利鑫 A 的 开放 日以及 开放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 务的具体 安排 以基金 管 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 利鑫A 于2014 年 6 月23 日进行了本基金的第六次 开放 , 投资者可在当日发起 申购、 赎回业务一次 , 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 2014 年 6 月 24 日起开放结束 。详情见 2014 年 6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日报 》 及本公司网站 (http://www.cxfund.com.cn) 发布的 相 关 公告。 2、申购与赎回场所 利鑫 A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利鑫A 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 , 基金投资者可以以电话、 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 法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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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确定价”原则,即利鑫 A 的申购、赎回 价格以 人民币 1.0000 元为基 准进行计算 ; (2 )采 用金额 申购和 份额赎回 的方式 ,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 份额申 请;





(3 )利鑫 A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 “先 进先出 ” 的原则, 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 理,即确认 日期在先的 基金份额先赎回,确认日期在后 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 (4 )当 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可 以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 内撤销 。基金 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不损害利鑫 A 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利鑫 A 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利鑫A 的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 (T 日) 的下一个工作日 (T+1 日) , 利鑫A 的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 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 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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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在每一个开放日 的下一个工作日, 即 T+1 日,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利鑫 A 的赎 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所有经确认有效利鑫 A 的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按照 历史累计申购份额数不超过历史累计赎回份额数的原则进行成交确认。 如果对利 鑫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利鑫 A 的累计申购份额数小于或等于累计 赎回份额数, 基金管理人将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成交确认; 如果利鑫 A 的累 计申购份额数大于累计赎回份额数,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 认。 利鑫 A 每 次开 放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 请确认 办 法及确认 结果 见基金 管 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利鑫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利鑫 A 申购和赎回申请。 利鑫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 )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 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 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 机构 在 T+7 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自 2014 年 5 月 15 日起,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 利鑫 A 时,首次 申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 购费) ;超过 最低申购 金额的 部分不 设金额级 差。投 资者通 过本公司直 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 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定。 (2 )自 2014 年 5 月 15 日起,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 利鑫 A 时,投资 者的最 低赎回 份额调整为 1 份, 即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的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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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份额为1 份; 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 份额不足1 份的, 注册登记机构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 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赎回本基金需遵循上述规则;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 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 规定。 (3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场 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 下,调 整上述 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6、利鑫 A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利鑫A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利鑫 A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0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鑫 A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1.0000 (2 )利鑫A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 招募说明书 “六、 基金份额的 分级” 。 (3 )利鑫A 的申购、赎回费用 利鑫 A 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7、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利鑫 A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利鑫 A 份额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 注册登 记手续 。投资者 赎回利 鑫 A 份额成功 后,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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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利鑫 A 的申购 申请, 此时,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利鑫 A 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 式处理: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7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9、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利鑫 A 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此时, 利鑫 A 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 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 券交易 场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 ,导 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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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日予以支付。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内, 利鑫 A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利鑫 A 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 顺延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以下一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 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并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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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二)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5 年 期届 满 进行 基金转 换后 的申购 与赎 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之日起不超过30 日内 开始办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开始 办理申 购赎回 的具体日 期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公 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 ,投资 者应当 在开放日 办理申 购和赎 回申请。 开放日 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 机构, 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 场内销售机构为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下。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代销机构, 并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 基金投资者可 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 法另行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 金采用 金额申 购和份额 赎回的 方式, 即申购以 金额申 请,赎 回以份 额申请;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时, 除指定 赎回外 ,基金管 理人按 “先进 先出 ” 的原则, 对该 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确 认 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确认 日期在后的 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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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的赎回费率 ;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 金管理 人 、注 册登记机 构或证 券交易 所在不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体 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注册 登记机构 在T+1 日内 (包括该 日) 为基金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 投资者 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 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 机构 在 T+7 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 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场外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 元。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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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上述规则;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业 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 )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同时每笔 申购必 须是1 元的整数倍, 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99,999,999 元。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通过场外 将其全 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赎回 , 赎回 的最低 份额为1 份; 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 份额不足1 份的, 注册登记机构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 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赎回本基金需遵循上述规则;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 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 规定。 (4 )投 资者通 过场内 赎回时, 单笔赎 回的基 金份额为 整数份 ,但最 高不能 超过99,999,999 份。 (5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6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场 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 下,调 整上述 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 告。 6、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期届满转为 LOF 基金后的申购、赎回费率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期届满转为 LOF 基金 后,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 基金的 赎 回费用 由基金 赎回人承 担。本 基金的 赎回费率 最高不 超过 5%。 现将相 关场内、场外赎回费率列示如下: 1) 场内赎回费率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期届满转为 LOF 基金 后,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 0.10%; 2) 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期届满转为 LOF 基金后,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 如下表所示 :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90 天 以内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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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90 天 以上 (含90 天) 0 (2 )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期届满,由原有利鑫 A、利鑫 B 份额转 为 LOF 基 金 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由原有利鑫 A、 利鑫 B 份额转为LOF 基金的场内份 额赎回费率为固定0.10% 。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 赎回本 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 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体公告。 (3 )本基金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 金申购 份额的 计算公式 :申购 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保 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基 金投资者 。 2)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2 位, 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4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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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此 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 购公 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9、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此时, 本基 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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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式处理: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 券交易 场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 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 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同时,在 出现上 述第(4)款的 情形时 ,对已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延期 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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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 顺延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并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11、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2 周 (含 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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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 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三) 基金的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为利鑫 A)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 基金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 四) 转托管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利鑫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利鑫 A 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内不同交易账户之间进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利鑫 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可办理已持有利鑫 A 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利鑫 B 的转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的转 托管” 相同 。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转入、 申购 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 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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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 内转托 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 注 册登记 系统内 不同交易账户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 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2)基金 份额登 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变更办 理基金 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 份额登 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变 更办理 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 )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 统转托 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注 册登记 系统和 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 金跨系 统转托 管的具体 业务按 照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 六)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的规定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一定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账户的行为 或 者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另 有 要 求 的 方 式 进 行 处 理的行 为 , 包括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 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 行为。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 者,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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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 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在注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注册登记机构负 责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七) 基金的 冻结 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或法 院判决、 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 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 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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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十 一 、基 金 份额 的 上市 交 易 ( 一 ) 基金份 额的 上市交 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利鑫B 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后的基金份额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二 ) 上市交 易的 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利鑫 B 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利鑫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利鑫 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 托 管 在 证 券 登 记 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 三 ) 上市交 易的 时间 利鑫 B 已于2011 年9 月23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场内简称: 利鑫B; 代码:150042 )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之日起45 日内 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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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四 )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1、利鑫 B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 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 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 五 ) 市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指利鑫B)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 六 ) 上市交 易的 行情揭 示 本基金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指利鑫B)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为利鑫B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 ( 七 ) 上市交 易的 停复牌 与暂 停上市 、恢 复上市 和终 止上市 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指利鑫B)的停复牌与暂停、 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八) 相关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及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对基金 上市 交易的 规 则 等相 关规定 内容 进行调 整的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相应 予以修 改, 且此项 修改 无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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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十 二 、五 年 期届 满 基金 的 转换 ( 一) 五年期 届满 后 基金 的 存 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本基金名称变更为“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利鑫A、利鑫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 二) 五年期 届满 基金转换 时 利鑫A 的处 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 利鑫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 持有的份额赎回、或转入“长信 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若投资者不 做选择, 其 持有的利鑫A份额将被默认转入 “长信 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利鑫A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出 选择申请 ,利鑫A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在届时 公告规定的 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选择申请。 ( 三) 五年期 届满 基金份 额 的 转换规 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的份额转换 基准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日, 即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5 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 换基 准日, 本 基金转换 成上 市开放 式 基金(LOF )后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调整为1.0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 以份额转换后 1.0000 元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 利鑫A 、 利鑫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份额。 本基金的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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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利鑫 A 份额 (或利鑫 B 份额) 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利鑫 A (或利鑫 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0 利鑫 A (或利鑫B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利鑫 A (或利鑫 B) 的份额数×利鑫A 份额 (或 利鑫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 额转 换时, 利 鑫 A、利 鑫 B 的场外 份额将转 换成 上市开 放 式基金 (LOF)场外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利鑫 B 的场内份额 将转换成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 利鑫A 份额 (或利鑫 B 份额) 的转换比率、 利鑫 A (或利鑫 B)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转 换后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 份额 的具体 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利鑫 A、 利鑫B 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之日 起 45 日 内, 本基金将 开始上市交易, 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份额转换后本基金 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在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日前 30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 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2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时,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 基金管理人 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 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 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利鑫A、利鑫B进行份额转换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 五年期 届满 基金转 换 后 的投资 管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 投资范围、 投 资限制、 投资管理程序等保持不变。 ( 五 ) 特殊情 况下 基金份 额的 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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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利鑫A 、 利鑫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 召开方式参见基 金 合 同 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部 分 。 上 述 “ 转 换 时 利 鑫 A 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的转换规则及基金转换后的投资管理” 也同样适用于本情 况下基金份额的转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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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 三 、基 金 的投 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与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前提 下,力争为各级投资者谋求与其风险公正匹配的投资回报 。 ( 二 ) 投资理 念 本基金从利率、 信用的角度深入研究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等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价值, 在有效控制流动性和风险的前提下, 构建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投资组合; 此外, 本基 金适当参与股票首次发行和增发新股等投资品种, 实 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 三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次 级债、 短期融资券、 政 府机构债、 央行票据、 银行同业存款、 回购、 可转债、 可 分离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 发的权证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 于非固 定收 益类资产 的比例 不高于 基金资产 的 20%, 持有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 )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A、B 两级虽然 分别募集及申购、赎回,但两级资金将融合一起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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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行投资管理。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 宏观调控政策走向以及各类资产市场风险收益特征 及其演变趋势的综合分析、比较,首先采用类属配置策略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 在此基础上, 再根据对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进一步分析预测, 制定各自策略。














1、类属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 货币、 财政政策走向以及各类资产的风险来源、 收 益率水平、 利息税务处理和市场流动性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将市场细分为普通债 券(含国 债、金 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 债、公 司债、短 期融资 券等) 、附权债券 (含可转换公司债、 各类附权债券等) 、 资产证券化产品、 新股申购四个子市场, 采取积极投资策略,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确定类属 资产的最优权数,力求在较低风险下获得较高组合收益。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的走势 做出分析。 自上而下: 通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分析对债券市场走势做出判断, 以作为 确定组合久期大小的依据。主要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性特征, 对收益率的未来变化趋势做出判断, 从而对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 以 获取稳健 的超越市场的投资收益。 当中长期经济高速增长, 通货膨胀压力浮现, 央行政策 趋于紧缩时, 我们将缩短组合久期, 以本金安全为主要策略; 反之, 在经济增长 趋于回落, 通货膨胀率下降, 甚至通货紧缩出现时, 我们将增加组合久期, 以获 取更高的票息和价差收益。 自下而上:通过对个券的分析来选择投资品种。主要根据各品种的收益率、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指标, 挑选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 获取 稳定的收益。 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之后, 本基金将通过对不同信用类别债券的收 益率基差分析, 结合税收差异、 信用风险分析、 期权定价分析、 利差分 析以及交 易所流动性分析, 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 以挑选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券种, 建立具 体的个券组合。 本基金具体的普通债券投资策略主要有骑乘策略、息差策略及利差策略等。 (1 )骑乘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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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可以买 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 着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 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 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 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 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骑乘 策略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 若收益率曲线较为 陡峭, 则随着 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 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 利得。 (2 )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 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息差策略实际上也就是杠杆放大策略,进行放大策略时, 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 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 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3 )利差策略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 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 来走势做出判断, 进而相应地进行债券置换。 影响两期限相近债券的利差水 平的 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 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 投资收益; 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 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3、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1 )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 征。 本基金利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 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 选 择不同的行业, 再根据可转换债券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转债券种。 本基金 利 用可转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转债的债性, 增强本金投资的安全 性;本基金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 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在选择可转换债券品种时, 本基金将与本公司的股票投研团队积极合作, 深 入研究,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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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2 )其它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 该种产品中 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 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 而上市 后则自动拆分成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 。 一方面, 本基金因认购分离交易可转换公 司债券所获得的认股权证可以择时卖出或行使新股认购权; 另一方面, 分离交易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 理。 4、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 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 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 进行分析, 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 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 资产证券化产品。 5、新股申购策略 在股票发行市场上, 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 价格之间存在一定的价差 。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 新股申购是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 方式。本 基金将 研究股 票首次发 行(IPO )股 票及增发 新股的 上市公 司基本面因 素, 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 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 同时参考一级 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从而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 在新股变现上, 本基金对新股实行择机变现策略, 即根据对新股流通价格的 分析和预测, 结合股票市场发展态势, 适时选择新股变现时机, 以获取较好的股 票变现收益。 ( 五 ) 业绩比 较基 准 1、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 2、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中债综合指数由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央行票据、 及企业短期融资券所构成, 该类人民币债券均为投资级以上,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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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剩余期限大于一个月, 且付息方式均为固定利率付息和一次还本付息。 中债综合 指数样本每月调整一次 ,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债券自下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计入 指数;不合格债券将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被剔除。 由于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并以为投资者 创造持续稳健投资收益为目标, 因 此以中债综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六 ) 风险收 益特 征 总体上,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较低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其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利鑫 A 级为低风险、 收益稳定的基金份额; 利鑫 B 级为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 的基金份额。 ( 七 ) 投资决 策依 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3、 国家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以及利率走势、 通货膨胀预期等; 4、债券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 ( 八 ) 投资决 策流 程 1、 基金 经理及 固定收 益 部固定 收益类 证券 研 究员向公 司投资 决策委 员会提 供研究报告及投资建议; 2、投资 决策委 员会对 宏观经济 形势、 利率走 势、微观 经济运 行环境 和证券 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审核批准有关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 ; 3、 基金 经理根 据投资 决策委员 会决议 建立基 金 投资的 具体方 案,进 行资产 配置及投资组合,确定基金各固定收益证券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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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4、 基金 经理与 固定收 益部 固定 收益类 证券研 究员就固 定收益 类证券 投资进 行及时的双向交流,选择确定投资品种 ; 5、 基金经理向交易管理部下达交易指令, 包括投资品种、 价格和投资数额 ; 6、 交易 管理部 根据基 金经理下 达的交 易指令 执行交易 ,并向 基金经 理、固 定收益部总监反馈交易执行情况; 指令完成后, 交易管理部将成交单交基金经理 签字确认,并向基金事务部核查清算结果。 7、 金融 工程部 的风险 与业绩评 估人员 定期对 基金投资 组合进 行业绩 和风险 评估, 提供基金业绩评估 报告, 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调整风 险控制策略和评估投资业绩的参考 ; 量化分析研究人员通过数量化分析模型和指 标对证券市场进行分析和研究, 在证券选择、 资产配置等方面为投研部门提供有 价值的分析报告; 8、监察 稽核部 负责监 督整个投 资交易 全过程 是否有违 反国家 相关法 律、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检查有无涉嫌内幕交易、侵犯持有人权益的行为; 9、 在确 保基金 持有人 利益的前 提下, 本基金 管理人 有 权根据 环境的 变化和 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 九 ) 投资限 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固 定 收益类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投 资于非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 金不能 在二 级 市场主动 投资权 证,但 可以通过 一级市 场申购 可分离 债等方式持有权证。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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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本基金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本基 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的 债券回 购融入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5%,经 基金管 理人 和托管人 协商, 并履行 相关程序 后,可 对以上 比例进行调 整;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 其他限制。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 投资比例将遵从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 十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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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十一 )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二 ) 基 金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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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十 四 、基 金 投资 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摘自本基金 2014 年一季 报 )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一)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719,938,348.08 89.47 其中: 债券 719,938,348.08 89.47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119,281.16 0.76 7 其他资 产 78,570,530.03 9.76 8 合计 804,628,159.27 100.00 ( 二) 报告 期末 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 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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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 四) 报告期 末按 债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19,661,000.00 26.7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19,661,000.00 26.79 4 企业债 券 477,583,496.08 106.9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00,397,000.00 22.48 6 中期票 据


- 7 可转债 22,296,852.00 4.99 8 其他 - - 9 合计 719,938,348.08 161.19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40201 14国开01 400,000 40,436,000.00 9.05 2 041454002 14川交 投CP001 300,000 30,246,000.00 6.77 3 011417001 14华电SCP001 300,000 30,147,000.00 6.75 4 130243 13国开43 300,000 29,961,000.00 6.71 5 130238 13国开38 300,000 29,010,000.00 6.50 (六)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 七)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金 属 投 资明 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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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 八)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权证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九 ) 报告期 末本 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 十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 十 一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 、 报 告期内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没有 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也 没有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 罚。 2、本基 金投资 前十 名股 票中,不存在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股 票库 之 外的 股票。 3 、 其 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26,955.8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67,249,947.8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193,626.43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8,570,530.03 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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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17 中海转 债 8,745,849.00 1.96 2 113001 中行转 债 6,855,100.00 1.53 3 110018 国电转 债 5,672,203.00 1.27 4 110015 石化转 债 1,023,700.00 0.23 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的 其他 文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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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十 五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一) 基金 2014 年第一 季度 及历史 各时 间段基 金份 额净值 增长 率与同 期业 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 年06 月24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2011 年 12 月 31 日 2.86% 0.07% 4.37% 0.10% -1.51% -0.03% 2012 年1 月1 日 至2012 年12 月 31 日 9.53% 0.16% 3.60% 0.06% 5.93% 0.10% 2013 年1 月1 日 至2013 年12 月 31 日 2.74% 0.26% -0.47% 0.09% 3.21% 0.17% 2014 年1 月1 日 至2014 年3 月 31 日 2.47% 0.15% 2.46% 0.08% 0.01% 0.07% ( 二)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2011 年 6 月24 日) 至2014 年 3 月 31 日 期间, 本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长 率与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历 史走势 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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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长信利鑫分级债 业绩比较基准 2011-06-24 2011-11-15 2012-04-09 2012-08-23 2013-01-16 2013-06-17 2013-11-06 2014-03-31 18% 16% 14% 12% 10% 8% 6% 4% 2% 0% 注:1、 本基金 基金合 同生效日 为2011年6月24 日, 图 示日期 为2011 年6月24 日至 2014年3 月31日。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 建仓期结 束时,本基金各项投资比例 已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 三) 其他指 标 单位: 人民 币元 其他指 标 报告期 末(2014 年3 月31 日) 长信利 鑫分 级债A与 长信 利 鑫分级 债B 基金 份额 配比 0.89555147 :1 期末长 信利 鑫分 级债A份 额 参考净 值 1.0110 期末长 信利 鑫分 级债A份 额 累计参 考净 值 1.1192 期末长 信利 鑫分 级债B份 额 参考净 值 1.2004 期末长 信利 鑫分 级债B份 额 累计参 考净 值 1.2004 长信利 鑫分 级债A约 定年 收 益率( 单利 ) 4.10% 注: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 中国人民 银行公 布并执 行的金融 机构人 民币1 年期银行 定期存 款基准 利率设定利 鑫A的首次年收益率; 在利鑫A的每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1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重 新 设 定 利 鑫A 的 年收益率 ,且约 定收益 率为单利 。截至 本报告 期期末, 长信利 鑫分级 债A 年收益 率为4.10%, 根据本合同成立后利鑫A的第五个开放日, 即2013年12月23日 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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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3% 的1.1 倍 +0.8% (小数点后2位)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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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十 六 、基 金 的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 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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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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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十 七 、基 金 资产 的 估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 四) 估值方 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新 股等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非公 开发行 的且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股 票,按 监管机 构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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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2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 证券交 易 所市 场挂牌交 易且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交 易且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的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式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6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7 )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6 )小项 规 定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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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 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持有 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以 及停止 交易、但 未行权 的权证 ,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 在 任何 情 况下 ,基 金 管 理 人如 采 用本 项第 (1 )- (3 ) 项 规定的 方 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基 金法》 ,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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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五)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基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 责任人 ( “差错责任方” )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按 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 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 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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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的行为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 差错责任方 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由 差错责任方 承 担,不列入基金费用项目;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差错责任方 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 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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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注册登 记机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 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确 认后公 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 金额, 其中基金管 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3)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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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3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 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 导致基金 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债券估值 方法的 第(7) 项、 权证估值 方法的第 (4)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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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十 八 、基 金 费用 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上市交易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 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按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格 确定,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另 有规 定时从 其规 定。 ( 三 )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0%。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70%的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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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0%。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0%的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 销售服务 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 0.35%。 本基金的 基金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35%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 销售服务费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 每日应计提的 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 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结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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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4、上述 (一)中第 4 到第 9 项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 ( 四 )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 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 五 )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和销 售服 务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 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 率等费率的,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 六 ) 其他费 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 七 ) 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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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十 九 、基 金 收益 与 分配 ( 一 )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损 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收益分 配原 则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 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 下,本 基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数 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 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按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场内转入 、 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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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4 )分 红权益 登记日 申请申购 的基金 份额不 享受当次 分红, 分红权 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5 )基 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期末可 供分配 利润计 算截止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 )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单位 基金份 额收益 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1、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 拟定、 由基金托 管人核 实后确 定,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 金收 益分配 的 发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 准日的时 间不超 过 15 个工作 日。在分 配方案 公布后 (依据具 体方案 的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就支付 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3、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收 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 投资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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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二十 、基 金 的会 计 和审计 ( 一 )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分 别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 二 ) 基金的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 2、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时,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经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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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二十一 、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 一 )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 二 )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指定媒体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时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代销机构; 5、登 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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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币 元。 ( 五 )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 将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 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者 决策的 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 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基金 财产保 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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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利鑫A 的首次开放日前或者利鑫 B 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净 值以及 利鑫 A 和利鑫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利鑫 A 的首次开放日后或者利鑫 B 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 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利鑫A 和利鑫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以及利鑫A 和利鑫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于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利鑫 A 和利鑫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 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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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基金定期报告中应公告利鑫 A 的年收益 率、利鑫A 和利鑫B 的份额配比。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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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 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利鑫A 办理申购、赎回; (22 )利鑫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 )利鑫A 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4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25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5 年期 届满, 本基金转 换为 上市开 放 式基金 (LOF)后的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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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利鑫 A 的年收益率、 利鑫 A 和利鑫B 的份额配比、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 依法在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七 )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 ( 八)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露 的情 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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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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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二十二、 风 险揭 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风险揭 示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 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 )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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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 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 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 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 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 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人才流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 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 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10、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在具体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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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时参与新股申购,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 风险, 也可能面临新股发行放缓甚至停滞, 或者新股申购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亏 损所带来的风险。 (1 )利鑫A 的特有风险 1) 利率风险 在利鑫 A 的每次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 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 率设定利鑫 A 的年收益率。如果开放日利率下调,利鑫 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 下进行调整; 如果在非开放日出现利率上调, 利鑫 A 的年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 相应调整, 而是等到下一个开放日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2) 流动性风险 利鑫 A 原则上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 开放日赎回利鑫A 份额, 在非开放日,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不能赎回利鑫 A 而出现流动性风险。另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 利鑫 A 的开 放日可能 延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的 风险。 3)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5 年内 ,本 基金不 进行收益 分配 。 基金 管 理人将根 据 基金合 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对利鑫 A 实施折算, 投资者可通过赎回 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约定收益 , 但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者 可能 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4)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利鑫 A 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 利鑫 A 的约定收 益率并 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 基 金 在 短 期 内 发 生 大 幅 度 的 投 资 亏 损 , 利鑫 A 将无法 获得 约定收益甚至 面临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5)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5 年 期届满日 ,本 基金将 转 换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在基金转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利鑫 A 份额赎回、 或是转入 “ 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投资者不选择的, 其持有的 利鑫 A 份额 将被默认 为转入 “长信 利鑫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份额。 利鑫 A 的基金份额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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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2 )利鑫B 的特有风险 1)利率风险 在利鑫 A 的每次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存款利率重 新设定利鑫 A 的年收益率,如果届时的利率上调,利鑫 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 上作出调整,利鑫B 的资产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2) 杠杆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的运作期内,本基金在扣除利鑫 A 的应计收益 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归利鑫 B 享有,亏损以利鑫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利鑫 B 承担, 因此, 利鑫 B 在可能 获取放 大的基 金 资产增 值收益 预期的 同时,也将 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极端情况下 利鑫B 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3) 杠杆率变动风险 利鑫 B 具有较高风险、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由于利鑫 B 内含杠杆机制,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波动将 以一定的 杠杆倍 数反映 到利鑫 B 的基金 份额 参考净值波 动上,但是,利鑫B 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 :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情况下, 当 利鑫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杠杆率 就越低,收益 或损失放大效应越弱 ; 反之,当 利鑫 B 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越低, 杠杆率就 越高, 收益或 损失放大效 应则越强, 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4) 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利鑫 A、 利鑫 B 在募集期份额配比最高为 2∶1, 由于利鑫A 、 利鑫 B 将独立发售, 两级份额在基金募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比可能低于 2∶1 , 存在 不确定性; 本基金成立 后, 利鑫B 封闭运作, 利鑫 A 原则上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满6 个月开放一次。 由于利鑫 A 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确定的, 在利鑫 A 每次开放结束后,利鑫 A、利鑫 B 的份额配 比可能发生变化。两级份额配比的 不确定性及其变化将引起利鑫 B 的杠杆率变化,出现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5)上市交易风险 及折/溢价交易风险 利鑫 B 在5 年封闭期内 上市交易。 首先, 利鑫 B 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 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 利鑫 B 份额的风险; 利鑫B 上市后也 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其次 受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等 的 影 响 , 利鑫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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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的上市交 易价格 与 其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可能发 生偏离从 而出现 折/溢 价交易的风 险。 6)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日,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 金类型为债券型。 在基金转型时, 所有 利鑫B 份额将自动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后, 利鑫 B 将不再内含 杠杆机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另外, 本基 金转型后, 原有 利鑫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可能会因其 业务办理所在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等方面的原因, 不能顺利赎回。 此时, 投资者 可选择卖出或者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 份额。 ( 二) 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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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二十 三、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终 止 与基 金 财产 的 清算 ( 一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按照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对基金 合同的变 更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出 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基金销 售服务费 和其他 应由基 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变 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或 收费方 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经 中国证 监会的 允许,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或 代销 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 照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 二 )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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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三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 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 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 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 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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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利鑫 A 的本金及应计 收益分配, 如有剩余部分, 则由利鑫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 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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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二十 四、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 摘要 (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田丹 成立时间:2003 年5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 】6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 (2 )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3 )依 照本基 金合同 获得基金 管理人 报酬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5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 于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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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前 提下,制 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决定基 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 )自 行担任 注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注 册登记机 构,并 对注册 登记机 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选 择、更 换代销 机构,并 依据销 售代理 协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2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4 )配 备足够 的专业 人员和相 应的技 术设施 进行基金 的注册 登记或 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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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由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9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及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8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 )保 存基 金财产 管 理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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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24)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9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A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注册资本:45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 】673 号 4、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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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其他收入;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公司 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 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 )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季 度、半 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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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7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及 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宜;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0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2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18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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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利鑫A 、 利鑫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份基金份额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代销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 费用; (3 )在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销售机 构和注册 登记机 构的相 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7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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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利鑫 A、利鑫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利鑫 A、利鑫 B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自动 转换为 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时转 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 资策略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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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会议表决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利鑫 A 、利鑫 B 各自的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1)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 费、其 他应由 基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的 费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变 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或 收费方 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经中 国证监 会的允 许,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或 代销机 构在法 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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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以上 含本数 , 以基金管 理人 收到书 面 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 ( 以下简 称 “召集 人 ”)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 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 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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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 通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通 过授权委 托书委 派其代 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表决。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具体召 开的方 式由召 集人确定 ,但决 定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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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下同) ,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指“ 有效的利鑫A 和利鑫B 各自的 基金份额 分别合计不少 于该级基金份额的50%(含 50%)”; ②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本 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利鑫A 和利鑫B 各自的基金 份额 分别合计不小 于在 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 ( 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 )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6、 议事内容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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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 内容为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事 由所涉 及的内 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 ,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 召开会 议的通知 后,如 果需要 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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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50%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指“ 出席大会的利鑫A 和利鑫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 )选举 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 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 份证号 码、住所 地址、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份 基金份 额有一 票表决权 。 但在 本基金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利鑫 A、利鑫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且利鑫 A、 利鑫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 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指“参加大会的利鑫 A 和利 鑫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 ” )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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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含 三分之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指“参加大 会的利鑫 A 和 利鑫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 ” ) 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本 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 )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时 ,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 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 人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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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议 ,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 )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在 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三)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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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不进行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本基金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 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按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场内转入、 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分红 权益登 记日 申 请申购的 基金份 额不享 受当次分 红,分 红权益 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6)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 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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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基 金管理 人拟定 、由基金 托管人 核实后 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在分 配方案 公布后 (依据具 体方案 的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就支付 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时,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收 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 投资的费用。 ( 四) 与 基金 财产管 理、 运用有 关费 用的提 取、 支付方 式与 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上市交易费用;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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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上述 基金费 用由基 金管理人 在法律 法规规 定的范围 内按照 公允的 市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0%。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70%的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0%。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0%的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支付。 (3 )基金销售服务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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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 0.35%。 本基金的 基金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35%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 销售服务费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 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结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4 )上述 1 中第(4) 到第(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财 产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1、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次 级债、 短期融资券、 政 府机构债、 央行票据、 银行同业存款、 回购、 可转债、 可 分离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 发的权证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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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 于非固 定收 益类资产 的比例 不高于 基金资产 的 20%, 持有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投资于 固 定收益类 资产 的比例 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投资于 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 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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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5 )本 基金不 能在二 级市场主 动投资 权证, 但可以通 过一级 市场申 购可分 离债等方式持有权证。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的市 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 本基金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 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 )本 基金 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的债券 回购融入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托管 人协商 ,并 履 行相关程 序后, 可对以 上比例进行 调整; (13 )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 其他限制。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 投资比例将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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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六)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 第 1)-2) 小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 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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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交易 且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 发行未 上市债 券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的 公允价值 进行估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 所以大 宗交易 方式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 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 第 1)-6) 小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 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 持有的 权证, 从持有确 认日起 到卖出 日或行权 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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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权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以及 停 止交 易、但未 行权的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3)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基 金法》 ,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3、 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利鑫A 的首次开放日前或者利鑫 B 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净 值以及 利鑫 A 和利鑫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利鑫 A 的首次开放日后或者利鑫 B 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 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利鑫A 和利鑫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以及利鑫A 和利鑫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于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利鑫 A 和利鑫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 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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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他媒介, 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七) 基 金合 同变更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以 及基 金财产 清算 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按 照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对 基金合同 的变更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 )但 出现下 列情况 时,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 基金托管 费 、基 金销售 服务费和 其他应 由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变 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或 收费方 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 3)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经中 国证监 会的允 许,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或 销售机 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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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3 )基金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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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①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利鑫 A 的本金及应计 收益分配, 如有剩余部分, 则由利鑫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 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 议解 决方式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 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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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九)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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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二十 五 、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 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田丹 成立时间:2003 年5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 】6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涉 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成立 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 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资金:470 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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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和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 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次级 债、 短 期融 资券、 政府机构债、 央 行票据、 银行同业存款、 回购、 可转债、 可分 离债、 资产 证券化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 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 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 于非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例 不高于 基金资产 的 20%, 持有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 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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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融资 、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投 资于 固 定收益类 资产 的比例 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投资于 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本 基金不 能在 二 级市场主 动投资 权证, 但可以通 过一级 市场申 购可分 离债等方式持有权证。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的市 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 本基金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 )本 基金 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的债券 回购融入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 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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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12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托管 人协商 ,并履 行相关程 序后, 可对以 上比例进行 调整; (13 )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 其他限制。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 种, 投资比例将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 于基金 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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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 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 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而 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 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 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于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按照审慎的风 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2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托管人于 1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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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 , 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撤销交易, 基金管理人仍 不撤销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但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 确定交易方式。 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 定交易方式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与 存款银 行建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保基 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 相关规 定,就本 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 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金 银行存 款业务 的监督与 核查, 严格审 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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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或拒绝结算 ,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制定 相关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基金的投 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 合理控制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等流通受限证券的比 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出现流动性风险。 投资流程及风险 控制制度需经董事会授权, 其中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还应批 准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一旦因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出现流动性风险, 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该风险, 具体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 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 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 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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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 述资料。 (4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基金在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应按照 审慎的 风险控 制原则,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 发行证券主体的资格证明、发行证券数量、定价依据、募集资金投向、承销商、 发行期限、 流通受限期限, 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划付账号、 划付款项、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 真实、 完整, 并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的前两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托管人, 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管理 人是否 遵守法 律法规、 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6 )基 金托管 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是否 遵守相 关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 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 了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 任。 8、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利鑫 A 和利 鑫 B 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利 鑫 A 的年收益率计算、利鑫 A 和利鑫 B 的份 额配比、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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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国证监会。 9、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令 或实际 投 资运 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0、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法、 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及时、 准确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利鑫 A 和利 鑫 B 的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利鑫 A 的年收益率计算、利鑫 A 和利鑫 B 的份 额配比, 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 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 、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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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金投资运作 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本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 受的损失。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 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如果基金财产 (包括实物证券) 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账 户 和债 券托管 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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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 基 金托管 人所托 管的基金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按 照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 )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的 应收资 产 和基 金认购、 申购过 程中产 生的应 收资产 ,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 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并有义务配合 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 但 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7 )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本 基金 募 集期届 满之日前, 基金 投资者 通过场外 认购的 认购款 项存入 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 账户中; 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的认购款存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募 集专户中 , 任何人不得动用。 利鑫A、 利鑫B 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 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将折算成各自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 基 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 )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提前 结束 募 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基金 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未 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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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1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本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设 本基金 的银行 账户 ,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 合 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的有关 规定。 (5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条 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 通过基 金 银行 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交收 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自 身法人名 义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 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管 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生效 日之后 允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 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 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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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 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 协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 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申 请 并取得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 由基 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 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事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 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其中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登记结算 机构的代保管库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应 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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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工作日内 将正本 送达基 金托管人 处。重 大合同 的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 利鑫 A 和利鑫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 5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 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利鑫 A 和利鑫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利鑫 A 和利鑫 B 的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2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①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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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b、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新 股等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c、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d、非公 开发行 的且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股 票,按 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②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①-②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④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①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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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③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⑤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⑥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⑦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①-⑥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 ① -⑥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 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⑧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①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④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①-③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 ①- ③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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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⑤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基 金法》 ,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5)在任 何情况 下 ,基 金管理人 如采 用 上述估 值方法对 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 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金法》 ,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按 第(2)条 第 5)款 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3、估 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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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1 )当 基金财 产的估 值导致基 金份额 净值小 数点后三 位内( 含第三 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 报告中 国证监会 ;计价 错误达 到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差错处理原则 当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差错给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两级 基金的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 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两 级基金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 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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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如 果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为 属于紧 急事故 的任何情 况,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时;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7、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毕并于 每个季 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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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 30 日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 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 管理人 应每周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基金 业绩比较 基准的 基础数 据和编 制结果。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 利鑫A 的开放日、 利鑫 B 封闭期届满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利 鑫A 的开放日、 利鑫B 封闭期届满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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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 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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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二十 六、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服务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或“基金管理人” ,或 “公 司 ” )将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 的服务 ,并根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销售网点、 客户服 务中心、 网站等渠道享受全方位、 全过程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方式和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内容 服务类别 具体服务 服务内容 账户服 务 对账单 服务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者 可在 T+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和打 印确认 单; 每月结 束后 的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月发 生的新开户并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 形式寄 送交 易对 账单 ; 根据投资者的对账单定制需求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寄 送交易 对账 单。 其他资 料 基金管理人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求不定期向其 邮寄相 关公 司介 绍和 产品 介绍的 资料 。 查询服 务 网络在 线查 询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码或开户证件号码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 站 “查 询/交 易登 录 ” 栏 目, 可享 有账 户查 询、 短信/邮件信息定制、资 料 修改、在线咨询等多 项在 线服务 。 交易信 息查 询 在一笔 交 易 结束 后 , 投 资者 可在T+2 个 工作 日开 始通 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或 登录 基金管理人网站“查 询/交 易登录 ”栏 目查 询交 易情 况,包 括客 户购 买总 金额 、 基金购 买份 额、 基金 分红 份额、 历史 交易 信息 等 等 。 客户账 户信 息的 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 账户的 非重 要信 息 , 如 联 系地址 、 电话 、 电 子邮 箱 等 等。 也可 以亲 自到 直销 网 点或致 电客 户服 务专 线 , 由 人工坐 席提 供相 关服 务。 为了维 护投 资者 的利 益 , 投 资者重 要信 息的 更改 手续 办理如 下: 1、代销客户:由代销渠 道 提交办理(具体提供 材料 请咨询代销机构 ) 。以配 号 方式开立的开放式基 金 账 户资料 中的 投资 者名 称 、 证件类 型 、 证 件号 码的 变 更 业务 , 在 一个 工作 日内 , 对 单个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只能 够修改 其中 一项 关键 信息 。 2、直销客户:非正常变 更 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 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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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件、 公安 机关 证明 原件 以及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业务 申请 表; 正常 变更 需要 提供 身份 证复印 件和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业务 申请 表, 邮寄 到本 公司。 基金投 资的 服 务 网上交 易 投资者除可通过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办理申 购 、 赎 回及 信息 查 询外 , 还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 的网站(www.cxfund.com.cn )享受网上交易服务 。 具体业 务规 则详 见本 公司 网站说 明。 客户服 务中心 电话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 统提供 7×24 小时基 金净 值信息 、 账 户交 易情 况、 基 金产品 与服 务等 信息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坐 席提 供每 周 5 天的 坐席 服务,投 资者可 以通 过该 专线 获得 业务咨 询 、 信 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专 项服 务。 客户投 诉受 理 服务 客户投 诉处 理流 程 本公司 客户 投诉 受理 由客 户服务 中心 统一 管理 , 指定 专人负 责 , 设 定专 门的 投 诉管理 工作 流程 , 并由 监 察 稽核部 负责 督促 投诉 的处 理情况 。 客户投 诉方 式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客户服务专线 ( 400-700-5566 ) 、 代 销 机 构 、 公 司 网 站 ( www.cxfund.com.cn ) 、 电 子 邮 件 (service@cxfund.com.cn) 、 信 件 、 传 真 (021-61009800-1000/1001) 、 各 销售 机构 网点 柜台 等 多种形式对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 定进行 投诉 。客 户投 诉都 将被定 期汇 总登 记并 存档 , 通过拨打客户服务专线进行的投诉将被电话录音存 档, 本 公司 将采 取适 当措 施 , 及时 妥善 处理 客户 投诉 , 总结相 关问 题, 完善 内控 制度。 增值服 务 信息定 制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致电客户 服务专 线定 制自 己所 需要 的信息 , 包括 产品 净值 、 交 易确认 、 分红 公告 、 公 司 新闻 、 基 金信 息等 方面 的 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要 求, 将以手 机短 信或 者电 子邮 件的方 式定 期向 投资 者发 送信息 。


个性化 理财 服务 随着公 司的 发展 , 本公 司将 酌情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个性 化理 财服 务 , 如 配备 理财顾 问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 理财 建议 以及 相关 的理财 计划 等形 式。 组织投 资者 交流 会 本公司 将不 定期 地举 行投 资者交 流会 ,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基 金 、 投 资、 理 财等方 面的 讲座 , 使得 本 公 司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得到更多的理财信息和其他增 值服务 。 另外 , 本 公司 基金 经理也 将通 过多 种方 式不 定期地 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流 , 让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了 解更多 基金 运作 情况 。 投资者 教育 服 务 为了进 一步 做好 投资 者服 务, 让投 资者 了解 证券 市场 和各类 证券 投资 品种 的特 点和风 险 , 熟 悉证 券市 场的 法律法 规, 树立 正确 的投 资 理念, 增强 风险 防范 意识 ,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公司将开展普及证券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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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识、 宣传 政策 法规 、 揭 示 市场风 险 、 引 导依 法维 权 等 投资者 教育 活动 。 公开信 息披 露 服务 披露公 司信 息 为方便 社会 公众 了解 公司 的信息 , 包括 本公 司的 发展 概况、 组织 结构 、 公 司文 化 、 经营 理念 、 经 营管 理层 、 经营情 况等 公开 信息 , 本公 司开通 了全 国统 一的 客户 服务专线 400-700-5566 (免长话费)和公司网站 (www.cxfund.com.cn ) , 以方便 投资 者查 询。 披露基 金信 息 本公司将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披露 法定 的文 件、 公告 信息。 本公司 将通 过客 户服 务中 心、 公司 网站 、 代 销机 构及 相关基 金宣 传资 料来 披露 本基金 相关 信息 , 包括 本基 金的概 况 、 投 资理 念、 投 资对象 、 风险 收益 特征 、 净 值及其 变化 情况 、基 金经 理介绍 等多 方面 的信 息。 其他信 息的 披露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网站除为投资者提供上述信 息咨询 外, 还提 供其 他信 息 咨询, 包括 托管 人的 情况 、 基金知 识、 市场 新闻 和行 情 、 产品 信息 等多 方面 内容 。 客户服 务联 络 方式 客户服 务专 线 4007005566 ( 免长 话费) 、 工作时 间 (8 :30-17 :00) 内可转 人工 坐席 。 传真 021-61009800-1000/1001 公司网 址 http://www.cxfund.com.cn 电子信 箱 service@cx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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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二十 七、 其 他应 披 露事 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长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公 司关于长信 利鑫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利 鑫 A 份额 折 算和申 购与 赎回 结果 的公 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 证券日 报 2013-12-25 2 长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公 司关于旗下 基金 2013 年12 月 31 日 资产 净 值的公 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2014-1-1 3 长 信 利 鑫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3 年第4 季度 报告 中证报 、上 证报 、 证券日 报 2014-1-22 4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长 金通 ” 网上直销平 台中建设 银行 “快捷付” 业务 功能升 级的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2014-1-27 5 长信利鑫分 级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1】号 )及 摘要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券日 报 2014-1-30 6 长 信 利 鑫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3 年年报 及摘 要 中证报 、上 证报 、 证券日 报 2014-3-29 7 长 信 利 鑫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4 年第1 季度 报告 中证报 、上 证报 、 证券日 报 2014-4-21 8 关于长信利 鑫分级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之 利鑫 A 份 额开 放申 购、 赎 回业务 的提 示性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 证券日 报 2014-6-17 9 长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公 司关于长信 利鑫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利 鑫 A 份额 开 放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的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 证券日 报 2014-6-19 10 长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公 司关于长信 利鑫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利 鑫 A 份额 折 算方案 的公 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 证券日 报 2014-6-19 11 长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公 司关于长信 利鑫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利 鑫 A 份额 折 算 及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期 间 利 鑫 B 份额 (150042 ) 的风 险提 示公 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 证券日 报 2014-6-19 12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关于长信利 鑫分级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之 利鑫B 份额 (150042 )暂 停交易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券日报 2014-6-23 13 关于长信利 鑫分级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之 利鑫A 份额 折算 和申 购与 赎回结 果的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券日 报 2014-6-25 本信息披露事项截止 时间 为 2014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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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二十 八 、 招 募说 明 书存 放 及查 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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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二十九、 备 查文 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 括: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三) 《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二 〇一 四年八 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