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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400011)

东方核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1 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 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日


期: 二 〇一四 年八 月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2 【重要 提示 】 东方核 心动 力股 票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本 基金 ” ) 根据 2009 年 4 月 14 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东 方核心动力 股票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批 复》 (证 监许可 【2009】302 号)和 《关 于东方 核心 动力股票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募 集时 间安排 的确 认函 》 (基 金部 函 【2009 】301 号) 的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09 年 6 月 24 日正式 生效 。 东方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以下 简称 “本基 金管 理人” 、 “管理 人” 或“ 本公司” ) 保证《 东方核 心动力 股票 型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 招募说 明书》 ” 或“本 《招 募说 明书 》 ” ) 的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认 购 ( 或 申购) 本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决 策。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要承 担相 应风 险, 包括 市场风 险 、 管 理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和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各种 投资 工具 的相关 风险 等。 在投 资者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导 致的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4 年 3 月 31 日(财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本招募 说 明书其 他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2014 年6 月24 日。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已于2014 年7 月22 日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中的基金 投 资组合 报告 和基 金业 绩中 的数据 进行 了复 核。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3 目


录 一、绪





................................................................. 4 二、释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 金合 同的生效


............................................. 36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37 八、基金的投资


............................................................ 45 九、基金的业绩


............................................................ 54 十、基金的财产


............................................................ 5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56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6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6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2 十六、风险揭示


............................................................ 65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6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69 十九、托管协议内容 摘要


.................................................... 8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89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9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93 二十三、备查文件


.......................................................... 93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4 一、绪


言 《东方 核心 动力 股票 型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以下简 称 “本招 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以及 《东 方核 心动 力股 票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 《 招募 说明书 》 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真 实性 、 准确性 、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 《招募说 明书 》 根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基 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 间权利 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表 述 , 均 以基 金合 同为 准。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基 金合同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条 件。 基金 合同当 事人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二、释


义 在《东方 核心 动力股 票型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中, 除非文 义另 有所指, 下 列词语 具有 如下 含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东方 核心 动力 股票 型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东方 核心 动力股 票型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东方 核心 动力股 票型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 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东方 核心 动力股 票型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 公 告》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5 托管协 议: 指《东方 核心 动力股 票型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及 其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 经第 十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会 议通 过,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2013 年2 月17 日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第28 次主席 办 公会议 通过 ,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2004 年6 月29 日由 中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起 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有 权利并 承担 义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份额登 记业 务 : 指本基金 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资 者 基金账户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记 、清 算及基 金交 易确认、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份额登 记机 构: 指办理本 基金 份额登 记业 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 份额 登记机构 为 东方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或接受 东方 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公 司 委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登记业 务的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和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有 关法律法 规可 以投资 于证 券投资基 金 的自然 人;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6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国 境内 合法注 册登 记或经有 权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和有 效 存续并依 法可 以投资 于证 券投资基 金的 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内 证券 投资管 理办 法》及相 关 法律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 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本 基金 合同第 九部 分之规定 召集 、召开 并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中载明,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的基 金 份额募 集期 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结 束, 基金募 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 、募集 金额 和基金份 额 持有人人 数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基金管理 人 依据《基 金法 》向中 国证 监会办理 备案 手续后 ,中 国证监会 的 书面确 认之 日;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按照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申请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的 存续期间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者 通过 有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 请, 约定每 期扣 款日、扣 款 金额及扣 款方 式,由 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赎回: 指在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的 存续期间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购 回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加 上 基金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 金 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7 额的10%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 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 条件, 申请 将其持有 的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某 一基 金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转托管 :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基 金账户内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额从 一 个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 售机构 的行 为;


非交易 过户 : 指不采用 申购 、赎回 等基 金交易方 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金份 额 按照一定 规则 从某一 投资 者基金账 户转 移到其 他投 资者基金 账 户的行 为 指令: 指基金管 理人 在运用 基金 资产进行 投资 时,向 基金 托管人发 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管 理人 或代销 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办 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转换、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及定期 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直销机 构: 指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 金 代销业务 资格 并接受 基金 管理人委 托, 代为办 理基 金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 的报刊 和互 联网网站 或 其它媒 体; 基金账 户: 指份额登 记机 构为基 金投 资者开立 的记 录其持 有的 由该份额 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 构为 投资者 开立 的记录投 资者 通过该 销售 机构办理 认 购、申购 、赎 回、转 换及 转托管等 业务 而引起 的基 金份额的 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8 T+n 日 : 指T 日后( 不包 括 T 日) 第 n 个工作 日,n 指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 资所 得红利 、股 息、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银 行 存款利息 、证 券持有 期间 产生的公 允价 值变动 及因 运用基金 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以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持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申购款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计算 日基 金份额 余额 所得的单 位 基金份 额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资 产和 负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人 民共 和国现 行有 效的法律 、行 政法规 、司 法解释、 地 方法规、 地方 规章、 部门 规章及其 他规 范性文 件以 及对于该 等 法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任何无 法预 见、无 法克 服、无法 避免 的事件 和因 素,包括 但 不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自然灾 害、 战争、 疫情 、 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 、没 收、法 律变 化、突发 停电 、电脑 系统 或数据传 输 系统非正 常停 止以及 其他 突发事件 、证 券交易 场所 非正常暂 停 或停止 交易 等。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28 号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伟 成立日 期:2004 年6 月11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 】80 号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9 基金管 理公 司法 人许 可证 编号:A039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注 册号 :110000007042263 联系人 :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金 额( 人民 币) 出资比 例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2,800 万元 64% 河北省 国有 资产控股 运营 有限公 司 5,400 万元 27% 渤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1,800 万元 9% 合


计 20,000 万元 100% 内部组 织结 构: 股东会是 公司 的最高 权力 机构,下 设董 事会和 监事 会,董事 会下设 合规与 风险 控制委 员 会、 薪酬 与考 核委员 会 ; 公司组 织管 理实 行董 事会 领导下 的总 经理 负责 制, 下设总 经理 办公 会、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产品 委员 会和董 事会 办公 室、 综合 管理部 、 人 力资 源部、 风险 管理 部 、 监 察 稽核部 、 财 务部、 信息 技 术部、 登记 清算 部、 权益投资部 、 固定收 益部、 交易 部、 专户业 务 部 、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部、 公募 业务部 十四 个职 能部 门及 上海分 公司 、 北京分 公司 、 广州分 公司 ; 公司 设督 察长 , 分管 风 险管理 部、 监察 稽核 部, 负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的风险管 理和 监察 稽核 工作。 (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人 员情况 1.董事 会成 员 崔伟先 生, 董事 长, 经济 学博士 。 历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 副处 级秘 书, 中 国证 监会 党组 秘书 、 秘书 处副 处长 、 处 长, 中国人 民银 行东 莞中 心支 行副行 长、 党委 委员 , 中 国人 民银行 汕头 中心支 行行 长 、 党委 书记 兼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汕 头中 心支局 局长 , 中 国证监 会海 南监 管局 副局 长兼党 委委 员、 局长 兼党 委书记 , 中 国证 监会 协调 部副主 任兼 中国 证监会 投资 者教 育办 公室 召集人 ; 现 任东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兼任东 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 吉 林大学 商学 院教 师、 中国 证券投 资基 金业 协会 理事 、 东方汇 智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张兴志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研究 员。 历任 吉林 省经 济体制 改革 委员 会宏 观处 处长, 吉林 省体改 委产 业与 市场 处处 长, 吉 林亚 泰 ( 集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 副 总裁, 东北 证券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10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 现 任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纪委 书记 , 兼 任 吉林省 证券 业协 会监事 长, 东证 融达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 副总 经理 。 何俊岩先 生, 董事, 硕士 ,高级会 计师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中国 注册资 产评 估师,吉林 省五一 劳动 奖章 获得 者。 历任吉 林省 五金 矿产 进出 口公司 计划 财务 部财 务科 长, 东 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客户 资产 管理 总部 总经理 , 福 建凤 竹纺 织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东北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财务 部负责 人、 财务总 监, 东北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兼财务 总监 ,东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现 任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 兼任吉 林省 总会 计师 协会 副会长 、 吉林 省会计 学会 常务理 事 、 吉 林省金 融学 会理事 、 吉林 省 见义勇 为基 金会 理事 、 吉林省消 费者 协会 常务 理事 、 吉林省 青联 委员 、 吉林大学研 究生 校外 合作导 师、 东证 融通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郭兴哲 先生, 董事, 硕士 , 高级 经济师 。 历任 唐山 钢铁公 司技 术员、 调度, 河北省 委 科 教部干 部 , 河 北省经 济体 制改革 委员 会干 部, 河北 省体改 委证 管办 副主 任, 河北省 证券 委 员 会国内 业务 处处 长、 综合 处处长 , 中国 证监会 石家 庄特派 员办 公室 综合 处调 研员 , 河北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裁、 顾问 ; 现任 河北 省国 有资 产控 股运营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常 委, 兼任 河北国 控化 工有 限公 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河 北卓 城企业 管理 服务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经 理 。 彭铭巧 女士 , 董 事, 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黑龙 江证 券有 限公司 深圳 营业 部交 易员 、 研究 员, 特区时 空杂 志社 编辑 , 国 泰君安 证券 公司 海口 营业 部研究 员, 海航 集团 有限 公司证 券业 务部 研究室 经理 , 海 航集 团财 务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理 财主管 ; 现 任渤 海国 际信 托有限 公司 投资 部总经 理,兼任 国都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 。 田瑞璋 先生, 独立 董事, 大学本 科。 历 任中 国北 方 工业 (集 团) 总公司 副总 经理, 中 国 兵器工 业总公 司总经 济师 、副总 经理、 党组成 员( 副部级) ,中国 工商 银行党 委副书 记、副 行长、 中央金 融工委 委员 (副部 级) ,工 商东 亚金融 控股有 限公司 全国政 协委 员、工 商东亚 董事长 ;现任 中国扶 贫开 发协会 常务副 会长( 中组 部任命 、副部 级) 、 中国金 融学会 常务理 事、 中 国城 市金 融学 会副 会长、 中国 宏观 经济 学会 常务理 事、 渤海 银行 独立 董事、 晋商 银行 独立董 事。 金硕先 生, 独 立董 事, 教 授。 历 任吉林 大学 总务 办 公室副 主任、 副教 授、 教 授, 长春 税 务学院 党委 书记 、 院 长, 长春市 政协 委员 , 吉 林省 政协委 员、 文教 卫生 委员 会副主 任; 现任 吉林财 经大 学党 委书 记。 关雪凌 女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历任中国 人民 大学东 欧中 亚研 究所 副所 长、 所长 ;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11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俄 罗斯 研究中 心主 任 、 国 务院 发展 研究中 心欧 亚社 会发 展研 究所特 约高 级 研究员 、 中国 俄罗斯 东欧 中亚学 会常 务理 事, 兼任 山东博 汇纸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石 嘴山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 孙晔伟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博士 。 历 任吉 林省 社会 科学院 助理 研究 员, 东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银行 部经 理,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督察 长, 新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基金 公司 筹备 组副 组长 ,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现任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总经 理,兼任 东方 汇智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2.监事 会成 员 赵振兵 先生 ,监 事会 主席 ,本科 ,高 级经 济师 。历 任河北 华联 商厦 部门 助理 、副经 理 、 副总经 理, 河北 省商 贸集 团经营 二公 司副 总经 理, 河北省 工贸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改 革发 展处 副处长 , 河北 省国有 资产 控股运 营有 限公 司企 业管 理部副 部长 、 资产运 营部 部长 ; 现 任河 北 省国有 资产 控股 运营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河 北省 国控 矿业开 发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晓燕 女士 , 监 事, 哲学 硕士, 金融 学研 究生 , 高 级经济 师。 曾任 职北 京银 行等金 融机 构,20 年金融 、证 券从 业经历; 现任 本 公司 风 险管 理部总 经理 。 肖向辉 先生 , 监 事, 本科 。 曾任 职北 京市 化学 工业 研究院 、 中 国工 商银 行总 行; 现 在本 公司登 记清 算部 任职 。 3.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孙晔伟 先生 , 总经理 ,简 历请参 见董 事介 绍。 刘鸿鹏 先生 ,副 总经 理, 吉林大 学行 政管 理硕 士, 具有 22 年证 券 从业经 历。 曾 历任 吉 林物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顾问, 君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长 春办 事处 融资 融券 专员, 吉林 省信 托营业 部筹 建负 责人 , 新 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长春 同志街 营业 部副 经理 、 经 理, 东北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杭州 营业 部经 理、营 销管 理总 部副 经理 、经理 。2011 年 5 月加盟 本公司 , 历任 总经理 助理 兼市 场总 监和 市场部 经理 。 陈振宇 先生 ,副 总经 理, 华中理 工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具有 20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曾历 任 大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证 券投资 一部 经理 、 深 圳深 南中路 营业 部总 经理 、 资 产管理 部总 经理 等职,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责任公 司深 圳福 民路 营业 部总经 理,安信 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资 产管 理部负 责人 、 证 券投 资部 负责人 , 安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基金投 资部 总经 理。2014 年2 月加盟本 公司,历 任 特别助 理。 秦熠群 先生 , 副总经 理 , 中央财 经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曾历任 中央 财经大 学经 济学院 副院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12 长、学校 分部 副主任 等职 务。2011 年 加盟本 公司, 历任董办 主任 、董秘 、总 经理助理 等职 务,期 间曾 兼任 人力 资源 部、综 合管 理部 、风 险管 理部等 部门 总经 理职 务。 李景岩 先生 , 督 察长 ,硕 士研究 生,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具 有 17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曾 历 任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延吉证 券营 业部 财务 经理 、北京 管理 总部 财务 经理。2004 年 6 月 加盟本 公司 , 历任 财 务主 管, 财 务部 经理, 财务 负责 人, 综 合管 理部 经理 兼人 力资源 部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 4.本基 金基 金 经理 姓名 任职时 间 简历 张岗( 先生 ) 2010 年 9 月 16 日至 今 西北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12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 历任 天治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基金经 理、 投资副 总监 , 建信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监 助理、 副总 监。2010 年 4 月 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曾任 研究 部经 理。现 任 权益投 资部 总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 东方保 本混 合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东方核 心动 力股 票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东 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郑军恒 (先 生) 2009 年6 月 24 日至2010 年 9 月 15 日任 本基 金基 金经理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陈振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任委 员, 简历请参 见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介绍 。 于鑫先 生, 总经理助 理, 东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东方 策略成 长股 票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东方 利群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清华 大学IMBA,CFA ,13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曾任 世纪 证券 有限 公司资 产管 理 部投资 经理 。2005 年 加盟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历任 基金管 理部 经理 、 投资 副总 监、 投资总 监、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副主任 委员 、 东方精 选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助 理、 东方 金账 簿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东方 精选 混合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张岗先 生, 权 益投资 部总 经理 , 东 方保 本混合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东方 安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13 心收益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本基金 基金经 理,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简历 请 参见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介绍 。 李仆先生 ,固 定收益 部总 经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14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历任宝 钢 集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经理 、 宝 钢集 团有 限公 司投资 经理 、 宝 岛 ( 香港) 贸易有 限公 司 投资部 总经 理 、 华 宝信 托有 限责任 公司 资管 部投 资副 总监 、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 2014 年2 月加 盟东 方基 金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曾 任特别顾 问 。 王丹丹 女士 , 固定收 益部 副总经 理 , 东 方稳健 回报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东方 安心收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中 国人 民银行 研究 生部 金融学 硕士 ,8 年证 券从 业经历 。2006 年6 月加盟 东方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 历任 债券研 究员 、 债券交 易员 、 东方金账簿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 东方 金账簿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东方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刘志刚 先生 , 指数与 量化 投资部总 经理 , 兼任专 户业 务部总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 吉林大 学数量经 济学 博士 ,6 年基 金从 业经 历。 历任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产品 开发 部 产品开 发经 理、 安信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市 场部 副总经 理兼 产品 开发 总监 。2013 年 5 月 加盟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 呼振翼 先生 , 东 方增 长中 小盘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东 方精 选混合 型开 放式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对外经 济贸 易大学 金融 学硕士,18 年 期货和 证券 从业 经历 。 历任 高斯 达期 货公 司投 资经 理, 金鹏 期货 公司投 资经 理, 海南 证券 研 究员, 湘财 证券 研究 员、 投资理 财部 经理 ,民 生证 券研究 员、 行业 组组 长。2010 年 5 月加 盟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历任 研究 员、 东 方策 略成长 股票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助 理。 6.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1.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 ; (2)依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立 管理 运用 基金 财产 ; (3)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 订、修 改并 公布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决定 本基金 的相 关费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获得基 金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14 管理费 , 收取 认购费 、 申 购费 、 赎 回费 及其他 事先 核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费用 ; (5)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6)在本 合同的 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合同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监 督。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 以 及采 取其他 必要 措施 以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根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选 择适当的 基金 代销机 构并 有权依照 代销 协议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对基金 代销 机构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自行 担任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或选 择、 更换基 金注 册登记代 理机 构,办 理基 金份额 登 记业务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的申 请; (10)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11)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 (12)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表 基金对 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权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投资于 其他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4)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5)选择、 更换律师 、 审计师 、 证券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有 关费率 ; (16)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15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2)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 金 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 代表 基金 签订的 重大 合同及 其他 相关资 料; (17)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8)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9)组织 并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 法 规、 规章 、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16 会的有 关规 定, 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2.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 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 建 立健 全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4)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利 益; (4)在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料中 弄虚 作假 ; (5)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法规 、规 章、基 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泄 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8)违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 利用对 敲、 倒仓 等 手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场秩 序; (9)贬损同 行, 以抬 高自 己; (10)以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展 ; (11)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2)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3)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17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违 反现行 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 制的 原则 ①健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应当包括 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和 各级 人员,并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②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建立合 理的内控 程序,维护内 控制 度的有效 执行。 ③独立 性原 则 :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职责 应当 保持相 对独 立, 基金 资 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④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⑤成本 效益 原则 : 公司 运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提高经 济效 益,以合 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2)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控制环 境 ①控制 环境 构成 公司 内部 控制的 基础 ,环 境控 制包 括管理 思想 、经 营理 念、 控制文 化 、 公司治 理结 构、 组织 结构 和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 容。 ②管理 层通 过定 期学 习、 讨论、 检讨 内控 制度 ,组 织内控 设计 并以 身作 则、 积极执 行 , 牢固树 立诚 实信 用和 内控 优先的 思想 , 自觉 形成 风险 管理观 念; 通过营 造公 司内 控文化 氛围 , 增进员 工风 险防 范意 识, 使其贯 穿于 公司 各部 分、 岗位和 业务 环节 。 ③董事 会负 责公 司内 部控 制基本 制度 的制 定和 内控 工作的 评估 审查 , 对公 司建 立有效 的 内部控 制系 统承 担最 终责 任; 同时 , 通过充 分发 挥独立董 事和 监事 会的 监督 职能 , 避免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建立健 全符 合现 代企 业制 度要求 的法 人治 理结构 。 ④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 营规 范、 管理 高效 的运行 机制 , 包 括民 主透 明的决 策程 序和管 理 议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18 事规则 ,高 效严 谨的 业务 执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⑤建立 科学 的聘 用、 培训、 轮岗、 考评、 晋升、 淘 汰等人 事管 理制 度, 严 格 制定单 位业 绩和个 人工 作表 现挂 钩的 薪酬制 度, 确保 公司 职员 具备和 保持 正直 、 诚 实、 公正、 廉洁 的品 质与应 有的 专业 能力 。 <2>风险评 估 内部稽 核人 员定 期评 估公 司风险 状况 , 范围 包括 所有 能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 响的内 部 和外部 因素 , 评 估这 些因 素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 生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将评 估报 告报 公司董 事会 及高 级管 理人 员。 <3>组织体 系 内部控 制组 织体 系包 括三 个层次 : 第一层 次: 董事 会层 面对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风 险控制 工作 的指 导; 公司董 事会 通过 其下 设的 合规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督察长对 公司 和基 金的 合法 合规性 进 行监督 。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代表 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 范围 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性及风 险控 制状 况进 行评 估,并 督促 经理 层、 督察 长落实 或改 进。 督察长 根据 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监督 检查 基金 和公 司运作 的合 法合 规及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情况 ,行 使法 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和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职权 。 第二层 次: 公司 管理 层对 经营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的组织 主要 是总 经理 办公 会、 风 险控 制委员 会和 风险 与监 察稽 核部门 ; ①总经 理办 公会 为公 司经 营重大 事项 之决 策机 构, 并负责 公司 层面 风险 管理 工作。 ②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是 公司 基金投 资的 最高 风险 控制 机构 。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的主 要职权 是 拟定基 金投 资风 险控 制的 基本制 度和 标准 , 划 分和 量化市 场风 险, 并进 行基 金投资 组合 的风 险评估 和业 绩评 价。 ③风险 与监 察稽 核部 门, 负责对 公司 、 基金运 作和 资产管 理的 合法 合规 性、 内部控 制 制 度的有 效性 及公 司日 常风 险和基 金投 资的 绩效 评价 进行风 险管 理、 监察 、稽 核。 第三层 次: 各职 能部 门对 各自业 务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公司各 业务 部门 作为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实施 单位 , 在 公司 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的 基 础上, 根据 具体 情况 制订 和执行 本部 门的 业务 管理 办法和 操作 流程 , 对 各自 业务中 潜在 风险 进行自我检 查和 控制 。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19 <4>制度体 系 制度是 内部 控制 的指 引和 规范, 制度 缜密 是内 部控 制体系 的基 础。 ①内部 控制 制度 包括 内部 管理控 制制 度、 业务 控制 制度 、 会计核 算控制 制度 、 信息披 露 制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②内部 管理 控制 制度 包括 授权管 理制 度 、 人力 资源 及业绩 考核 制度 、 行 政管 理制度 、 员 工行为 规范 、纪 律程 序。 ③业务 控制 制度 包括 投资 管理制 度 、 风 险控制 制度 、 资 料档 案管 理制度 、 技 术保障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度 。 <5>信息与 沟通 建立内 部办 公自 动化 信息 系统与 业务 汇报 体系 , 通 过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 流渠 道, 保 证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息 ,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 行处理 。 2.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知 建立 、实施 和维持内 部控 制制度 是本 公司董事 会及 管理层 的责 任,董 事 会承担 最终 责任 ; (2)上述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真实 、准 确; (3)本 公司 承诺 将根 据市 场 环境的 变化 及公 司的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叁亿 陆仟 肆佰 陆拾万 陆仟叁佰 叁拾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20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信 托 从业经 验, 且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 的托管 服务 , 中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QDII、 境外 三类 机构银 行间 债 券、 券商资 产管 理计 划 、 信托计 划、 企业 年金、 银 行理财 产品 、 股 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 托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丰 富 的托 管产 品体 系。在国 内, 中国银 行是 首家 开展 绩效评 估、 风险 管理等 增值 服务 , 为各 类客 户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 是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4 年6 月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管 276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中境 内基 金 251 只, QDII 基金25 只, 覆盖了 股票型 、 债券型 、 混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包括 风险 识别, 风险 评估 , 工作 程序 设计 与制 度建 设, 风 险检 视,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 核以 及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2007 年 起, 中国 银行 连续聘 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所 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审 阅 工 作。先后 获得基 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和 “SSAE16” 等国际 主流内控 审 阅准则 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告 。 2013 年, 中国银 行同时获 得了 基于 “ISAE3402”和“ SSAE16”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的 相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21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直销 机构 1.柜台 交易 :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直 销中 心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街 28 号3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伟 联系人 :张 嫄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2.电子 交易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 赎 回等 业务, 具体 业务 办理情 况 及业务 规则 请登 录本 公司 网站查 询。 本公司 网址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二) 代销 机构 1.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 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王佺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8013 客户服 务电话 :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杨成茜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23 6.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 务电话 :95580 网址:www.psbc.com 7.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8.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客户服 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95559.com.cn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24 10.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11.吉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东南湖 大 路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东南湖 大 路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联系人 :孟 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96666( 全国) 、96666( 吉林 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12.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潘 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13.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宋 明 电话:010-66568450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25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亮马桥 路 4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99 客户服 务电话 :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15.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常 熟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 :李 清怡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客户服 务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6.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 务电话 :021-95553 、400-8888-001 或拨打 各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26 网址:www.htsec.com 17.中信建 投证 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8.山西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 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19.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3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0.东海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27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梁旭 电话:0519-50586660 传真:0519-88157761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1.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吴倩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767 客户服 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2.中信证 券(浙江) 有限 责 任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东路29 号迪凯 银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迪凯 银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周妍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1063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23.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8 号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28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李蔡 电话:0551-68167423 传真:0551-68167431 客户服 务电话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4.中信 证券( 山东 )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5.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话 :021-962506 或40088-88506 网址:www.dfzq.com.cn 26.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 北路183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38、41、42、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29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话 :95575 网址:www.gf.com.cn 27.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99 号标 力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东路166 号中保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68419393-1098 传真:021-6841986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8.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9.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30 客户服 务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0.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话 :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1.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迎生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话 :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2.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济南 市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话 :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31 33.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4.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33 号宏源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5.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话 :96326(福建省外 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36.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经贸 中心 48 楼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3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经贸 中心 48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高 克南 电话:0755-82545707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37. 恒 泰长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长春 市长 江路 经济 开发区 人民 大 街280 号科 技城2 层 A-33 段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长 江路 经济开 发区 人民 大 街280 号科技 城 2 层 A-33 段 法定代 表人 :赵 培武 联系人 :曲 志诚 电话:0431-82945299 传真:0431-82946531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82951765 网址:www.cczq.net 38.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广东省东 莞市 莞城 区可园 南路 一号 金源 中心3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客户服 务电 话:961130(省内直 拨, 省外 请加 拨区 号 0769) 网址:www.dgzq.com.cn 39.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钱 欢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33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网址:www.hazq.com 40.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1.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新城 区新 华东 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 新城 区新 华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罗俊峰 电 话:0471-4972042 传 真:0471-4961259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网 址:www.cnht.com.cn 42.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 司 住所: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34 客户服 务电话:400 089 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3.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恒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话:400 076 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4.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话:400 678 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45.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6.上海 天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35 住所: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陈 琪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话:400 1818 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7.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 北里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 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三) 份额 登记 机构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28 号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伟 联系人 :张婷 电话:010-66295879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四)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3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人 :吕 红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五)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立信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南 京东 路61 号新黄 浦金 融大 厦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中路 16 号院7 号楼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建弟 联系人 :朱 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朱锦梅 、 张静 六、 基金的募集 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 本基 金根 据 2009 年4 月14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员 会 《关于 核准 东方 核心动 力 股票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募集的 批复》 (证监 许可 【2009 】302 号) 和《关 于东方核 心动 力股票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时 间安 排的 确认 函》 (基 金部 函 【2009 】301 号) 的核准 , 并按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进行 募集。 (二) 本基 金类 型: 股票 型








本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期 (三) 本基 金募 集期 为:2009 年5 月5 日至 2009 年6 月 19 日








募集 份额 为:771,742,249.97 份








有效 户数 为:17,585 户 (四)本 基金 根据《 关于 东方核心 动力 股票型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 金备案 确认 的函》 ( 基 金部函 【2009】419 号) 的批准 ,于 2009 年6 月24 日基 金 合同生 效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两 百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五千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上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37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七、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的 办理 场所 1.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 2. 经本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具有销售 开放 式基金 资格 的商业银 行或 其他机 构的 营业网 点 即代销 机构 销售 网点 。 目 前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所 等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五 、 相 关服 务机构 ”中 “ (二) 代销 机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增 减基 金代 销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3.投资 者可 通过 本基 金直 销机构 或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按照规 定的 方式 进行 申购 或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本基金办理日常申购 和赎 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 券交 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本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暂停时除 外)。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目前,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时 间为 交易日 上午 9: 30-11 :30 ,下 午 1 :00-3 :00。 2.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或 其他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可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于 实施前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3.投资人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的日 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赎回 申请 的,其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视 为下 一开 放日 的交 易申请。 4.本基 金自 2009 年7 月8 日开始 正常 申购 ;自 2009 年 7 月 8 日 开始 正常 办理 赎回。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按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即对 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时,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先 赎回 , 申 购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赎 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回 费率 ; 4.当日 的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业务 办理 时间 结束前 撤销 , 在当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 但 最迟 应在新 的 原则实 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38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 与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 时间 受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投 资者对 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在T+2 日 后 ( 包括 该日) 投资者 可向 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成 交情 况。 3.申购 与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份额登 记机 构及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赎 回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本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资 者每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1,000.00 元( 含申 购费), 每次 定期 定额 最低 申购金额 为 100.00 元, 具体办 理要 求 以销售渠 道的 交易细 则为 准,但不 得低 于基金 管理 公司规定 的最 低限额 。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 500.00 份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在 销售 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500.00 份的, 在 赎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3.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合理 调整 对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前述 调整 必须 提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1.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申购费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和 销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39 售等。 投资 者选 择红 利再 投资转 基金 份额 时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采用 前、 后端收 费模 式, 具体 如下 表所示 :


前端收 费费 率如 下: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 下 1.5% 50 万元以 上(含50 万元)-100 万元以 下 1.2% 100 万元以 上( 含100 万元)-500 万元 以下 0.8% 500 万元以 上( 含 500 万元) 每笔 1,000.00 元 后端收 费费 率如 下: 持有期限 (一年按365 天计算) 后端申 购费 率 1 年以 内 1.8% 1 年以 上( 含1 年)-3 年以 内 1.0% 3 年以 上( 含3 年)-5 年以 内 0.6% 5 年以 上( 含 5 年)


0 2.赎回 费用 赎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 担, 赎 回费 用的25% 归 基金 资产, 其余 部分 作为 注册 登记等 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期限 (一年按365 天计算) 赎回费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以 上( 含1 年)-3 年以 内 0.25% 3 年以 上( 含3 年)-5 年以 内 0.1%








5 年以上 (含 5 年)





0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 基金合 同 》 的 相关约 定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报刊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告。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40 4.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特 定 地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特定 职业的 投资 者以 及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交 易、电 话交易 等)等 进行基 金交易 的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 后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 率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申购 份额 、申 购费 和赎 回金额 及赎 回费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份 额、 申 购费、 赎回 费的处 理方 式: 采 用截 位 法, 即: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赎回金额 的处 理方式: 采用 四舍五入 法保 留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 的误差 由基 金资产 承担。 2.本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前端收 费模 式: 前端 申购费用 在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时收取 。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前端申 购费 用={申购金 额/(1+前端 申购 费率 )}* 前端申 购费 率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达到 一定 金额( 具体 见发售公 告) 、 申购费 用为 固定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 如下: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 额- 前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前端申 购费 用在 投资 者申 购基金 时收 取。


例二: 某投 资者 投资 4 万元申购 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为 1.5%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0400 元,如 果其 选择 前端收 费方 式, 则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前端申 购费 用={40,000/ (1+1.5 %)}*1.5 %=591.13 元


净申购 金额=40,000 -591.13=39,408.87 元


申购份 额=39,408.87/1.0400=37,893.14 份


(2)后端收 费模 式: 后端 申购费用 在投 资者 赎回 份额 时收取 。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41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申购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端申 购费 率


后端申 购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份额 时收 取。


例三: 某投 资者 投资4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为 1.0400 元, 如 果其选 择后 端收 费方 式, 则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 = 40,000 / 1.0400 = 38,461.53 份 3.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如果投 资者 在申 购时 选择交纳 前端 申购 费用 ,则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赎 回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 日基金 份额 净值-赎回费 用


例四: 某投 资者 赎回 1 万 份基金 份额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为 0.5%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是1.016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 = 10,000 ×1.0160×0.5% = 50.80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 ×1.0160-50.80 = 10,109.20 元


(2)如果投 资者 在申 购时 选择交纳 后端 申购 费用 ,则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端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赎 回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端 申购费 用- 赎回 费用


例五: 某投 资者 赎回 1 万 份基金 份额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为 0.5%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是1.0160 元,投 资者对 应的 后端 申 购费是1.8%,申购 时的 基金 净值 为 1.010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后端申 购费 用=10,000×1.0100×1.8%=181.80 元


赎回费 用=10,000×1.0160 ×0.5%=50.80 元


赎回金 额=10,000×1.0160-181.80-50.80=9,927.40 元


4.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公 式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总 额/ 发行 在外 的基 金份额总 数


本基 金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公 告。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公 式为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舍 五入 。 如遇特 殊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42 迟计算 或公 告。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 与过户 登记 1.基金 投资 者提 出的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时 间之 前可 以撤 销。 2.投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3.投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内 , 对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指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基 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 额)超 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接受 全额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能力兑 付投 资者的全 部赎 回申请 时, 按正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2)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兑 付投资 者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兑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 赎回比例 不低 于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10% 的前 提下, 对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 额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 定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未受 理部 分除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将 当日 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迟至 下一 开放日 办理 , 赎回价 格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价 格。 转入 下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当发 生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招 募说 明书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同 时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予以 上公 告。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43 (4)暂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本基金 连续 2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有必 要 ,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 限 不得超 过20 个 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如 下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人无 法受 理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 (2)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发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法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 暂停 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 购申 请时,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 暂停 接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 当依 法公告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并 依法 公告 。 2.在以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人无 法支 付赎 回款 项; (2)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可以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4)发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5)法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当按 单个 赎回申 请人 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期 间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依 法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1) 如果 发生暂 停的 时间为 一天,基 金管 理人将 于重 新开放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体 ,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44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两 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并 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3)如果 发生暂 停的 时间超 过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两 周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 当 连续暂 停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 对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三个 工作 日 ,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连 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一 )基金转 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本 公司已 在部 分销 售机 构开 通本基 金和 旗下 各只 基金 的基金 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转换 费率 等具 体规 定以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发布 的公告 为准 。 (十二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为方便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本 基金 已在 部分 销售机 构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 具 体内容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和 其他代 销机 构有 关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的公 告 。 未 来在 各项技 术条 件 和准备 完备 的情 况下 ,将 在其它 销售 渠道 酌情 增加 本基金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1.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继承 、 捐 赠、 司 法强 制执 行和经 份额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他 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份额登 记机 构 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2.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办 理时 , 申请 人按 基金 份额登 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 缴纳过 户 费用。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办 理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的 转托 管手 续。 4.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 结与解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45 冻。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 包括 现金 分红 和红利 再投 资 ) 一并冻 结。 5.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 基金管 理 人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八、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是 : 坚 持长期 投资 理念 , 以 全球 视野考 察中 国经 济、 行业 以及个 股 的 成长前 景,通 过“核 心-卫 星”投 资策略 ,把握 中国 经济崛 起过程 中的投 资机 遇,在 控制投 资风险 的前 提下 ,追 求资 本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限于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或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及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60%-95%,债 券、 现金等 类型 资产 及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产 的5% -40% , 其 中,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权 证投 资比 例不 高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资产支 持证 券 投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的投 资理 念: 坚持 价值投 资理 念, 寻找 具有 长期竞 争优 势、 公司 治理 优良、 估值 合理的 上市 公司 , 把握 中国 经济崛 起过 程中 出现 的产 业升级 等造 就具 有国 际竞 争力的 世界 级 企业的 投资 机会 。 (四) 投资 策略 1.资产 配置 根据对 宏观 经济 运行 周期 的研判 , 确 定股 票、 债券、 现金等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并根据 不 同资产 类别 的收 益情 况进 行动态 调整 。 2.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采 用“ 核心-卫 星” 投资策略 ,分 别构建 “核 心”与“ 动力 ”两个 投资 组合进 行 股票投 资。 其中 核心 组合 的投资 比例 X 控制 在股 票资产 的 70 %以 上。 (1)核心组 合选 择以 沪深 300 指数 的成 分股 和备 选成 份股为 投资 对象 ,根 据中 证指数 有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46 限公司 发布 的沪 深300 行 业分类 标准 , 结 合定 量与 定性选 股的 方法 , 在 十大 类行业 中选 择行 业地位突出、竞争优 势明显 并稳步增长的上市 公司构 建投资组合,以期 获得超 过沪深 300 指数的 收益 。 “核心 组合 ” 的 定量 选股 方法, 主要 是根 据增 长性 指标、 盈利 质量 指标 、 估 值水平 指标 等三方 面因 素, 根据 中证 沪深300 行 业分 类方 法对 十大类 行业 分别 进行 筛选 , 然后 合并 建立 初选库 。 ①增长 性指 标: 最近 一年 或一个 季度 的主 营业 务收 入同比 增长 率、 近三 年平 均主营 业务 收入增 长率 、近 三年 平均 息税折 旧前 利润 (EBITDA )增长 率、 市盈 增长 比率 (PEG); ②盈利 质量 指标 : 近 三年 平均净 资产 收益 率(ROE)、 近三年 平均 投资 资本 回报 率(ROIC) ; ③估值 指标 :市 盈率 (P/E) 、市 销率 (P/S ) 、市净 率(P/B)。 在备选 股票 池基 础上 , 本 基金将 根据 以下 几个 方面 , 对 公司 基本 面进行 深入 研究, 选择 具备长 期竞 争优 势、 稳定 增长的 个股 ,纳 入核 心股 票组合 : ①公司 在行 业内 的地 位: 如公司 是否 属于 行业 龙头 ; 是 否具 有较 高的市 场占 有率 ; 是 否 具有产 品的 定价 权或 者能 够影响 主要 产品 的市 场价 格等;


②公司 的竞 争优 势: 是否 具有与 行业 竞争 结构 相适 应的 、 清 晰的 竞争战 略 ; 是否拥 有成 本优势 、 规 模优 势、 品牌 优势或 其它 特定 优势 ; 是 否在特 定领 域具 有原 材料 、 专有 技术 或其 它专有 资源 ;有 较强 技术 创新能 力;


③公司 的盈 利质 量: 如公 司未来 盈利 的可 持续 性和 可预测 性如 何; 公司 的盈 利模式 和扩 张方式 等; ④公司 的经 营管 理能 力: 管理层 对企 业未 来发 展是 否有着 明确 的方 向和 清晰 的思路 ; 是 否建立 了制 度化 的管 理机 制;管 理层 对公 司的 控制 力如何 ; ⑤公司 的分 红机 制: 是否 具有持 续稳 定高 分红 记录 或具备 持续 稳定 分红 潜力 。 (2)动力组 合主 要选 择沪 深 300 指 数成 分股 和备 选 成分股 以外 、具 备核 心优 势和高 成长 性的中 小企 业作 为投 资对 象,并 根据 价值 和主 题两 个方面 进行 投资 。 本基金 价值 投资 的选 股标 准主要 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 ①企业 长期 的竞 争优 势: 选择在 激烈 的市 场竞 争中 , 能够 通过 成本 或差 异化 等战略 获得 优于竞 争对 手的 竞争 优势 , 并获得 超越 竞争 对手 的市 场份额 或者 高于 行业 平均 水平的 回报 率 的上市 公司 ; ②公司 的治 理结 构: 如董 事会中 独立 董事 的比 例、 股权结 构是 否过 于集 中等 ;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47 ③估值 水平 : 对稳定 增长 的公司 , 以历 史平均 市盈 率作为 参考 标准 ; 对 高速 增长的 公 司 以公司 未来 有望 可达 到的 股价贴 现值 作为 参考 标准 。 本基金 主题 投资 主要 以国 际竞争 力为 投资 标准 , 通 过自上 而下 的方 法, 以全 球视野 , 从 资本密 集、 劳动 密集 、技 术成熟 等三 个方 面出 发, 结合中 国现 阶段 的产 业环 境、产 业政 策 , 考核产 业的 国际 竞争 力和 未来的 发展 潜力 。 在 具备 国际竞 争力 的产 业中 , 本 基金将 通过 案头 分析、 公司 实地 调研 等方 式, 挖 掘出 面向 全球 市场 、 有望 成长 为世 界级 企业 的上市 公司 。通 过长期 持有 ,分 享上 市公 司实现 的盈 利及 增长 ,获 得超过 市场 平均 水平 的收 益。 (3)债券投 资策 略 在目前中 国债 券市场 处于 制度与规 则快 速调整 的阶 段,本基 金将采 用久期 控制 、期限 结 构配置 、 市 场转 换、 相对 价值判 断和 信用 风险 评估 等管理 手段 , 进 行主 动性 投资。 在有 效控 制整体 资产风 险的基 础上, 根据对 宏观经 济发展 状况 、金融 市场运 行特点 等因 素的分 析,确 定组合 整体框 架;对 债券 市场、 收益率 曲线以 及各 种债券 品种价 格的变 化进 行预测, 相机 而 动、积 极调 整。 (4)权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股票基 本面 的研 究, 结合 权证定 价模 型寻 求其 合理 估值水 平, 综合运 用杠 杆交 易策 略、 看跌保 护组 合策 略、 保护 组合成 本策 略、 获利 保护 策略等 策略 , 以 达到获 取权 证投 资收 益、 改善组 合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目的。 (五) 投资 管理 流程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定 期就 投资 管理业 务 的重大 问题 进行 讨论 。 基 金经理 、 研 究员 、 交 易员 在投资 管理 过程 中既 密切 合作, 又责 任明 确,在 各自 职责 内按 照业 务程序 独立 工作 并合 理地 相互制 衡。 具体 的投 资管 理程序 如下 : 1.投资 依据 (1)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本基金的 投资 将严格 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有关规 定。 (2)国家 产业政 策与 宏观经 济。本基 金将 对国家 发展 战略、产 业政 策以及 执行 情况进 行 深入研 究, 在此 基础 上确 立优先 投资 的行 业。 (3)上市 公司的 基本 面及成 长风险。 本基 金将对 受益 于国家产 业政 策的上 市公 司的基 本 面进行 深入 研究 ,分 析上 市公司 的成 长风 险。 将成 长风险 控制 在适 当的 范围 内。 2.投资 分析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48 研究部 策略 研究 员、 股票 研究员 、 固定 收益研 究员 、 数 量研 究员 各自独 立完 成相应 的 研 究报告 ,为 投资 策略 提供 依据。 基金经 理依 据策 略研 究员 的宏观 经济 分析 和策 略建 议、 股票 研究 员的 行业 分析 和个股 研 究、 固定 收益 研究员 的债 券市场 研究 和券 种选 择、 数量研 究员的定 量投 资策 略研究 , 结合 本 基金产 品定 位及 风险 控制 的要求 ,在 权限 范围 内制 定具体 的投 资组 合方 案。 3.投资 决策 程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基金 合同、 相关 法律 法规、 本基 金管理 人有 关规 章制 度确 定的基 金 的投资 原则 以及 基金 的资 产配置 比例 范围 ,审 批总 体投资 方案 和重 大投 资事 项。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投资 对象 、 资 产配置 等总 体投 资方 案, 并结合 研究 人员提 供的 投资 建议 、 自 己的研 究与 分析 判断 、 基 金申购 赎回 情况 和市 场整 体情况 , 构建 并 优化投 资组 合。 对于 超出 权限范 围的 投资 , 按照公 司权限 审批 流程 , 提交主 管投资 领导 或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4.投资 执行 中央交 易室 接受 基金 经理 下达的 交易 指令 。 中 央交 易室接 到指 令后 , 首 先应 对指令 予以 审核, 然后 再具 体执 行。 基金经 理下 达的 交易 指令 不明确 、 不 规范 或者 不合 规的, 中央 交易 室可以 暂不 执行 指令 ,并 立即通 知基 金经 理或 相关 人员。 中央交易室应根据市场 情况 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 交易 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 该项 交易的 判断和 建议 ,以 便基 金经 理及时 调整 交易 策略 。 5.组合 监控 与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的风 险管 理部 门将密 切关 注宏 观经 济和 市场变 化 , 结 合基 金申 购和 赎回导 致 的现金 流量 情况 , 每 日对 组合的 风险 和流 动性 进行 监控, 确保 基金 的各 项风 险控制指标 维持 在合理 水平 ,确 保组 合的 流动性 能够 满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要 求。 当组合 中相 关资 产价 格波 动引起 组合 投资 比例 不能 符合控 制标 准时 , 或当 组合 中债券 品 种信用 评级 调整 导致 信用 等级不 符合 要求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调整 组合 。


风险管 理部 门定 期对 基金 绩效进 行评 估 。 基 金经 理定 期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回顾 前期投 资 运作情 况, 并提 出下 期的 操作思 路, 作为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决策 的参 考。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决 策程 序作 出调 整。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49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80%+中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 ×20%。 鉴于本 基金 占权 益类 投资 比重70% 以上的 核心 组合 , 选择沪 深 300 指数成 分股 和备选 股 为投资 对象 , 因此我 们认 为沪 深 300 指数 与本 基金 实际投 资风 格比 较相 似, 比较适 合作 为本 基金股 票类 资产 的业 绩比 较标准 ; 同时 考虑 中证 全债 指数是 中证 指数 公司 编制 的综合 反映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和 沪深 交易 所债券 市场 的跨 市场 债券 指数 , 由 银行 间市 场和 沪深 交易所 市场 的 国债 、 金 融债 券及企 业债 券组成 , 两者 均具有 良好 的市场 代表 性 , 因此 本基 金债券 组合 的 业 绩比较 基准 采用 中证 全债 指数。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 以在与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为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高风 险品种 。 长 期平 均的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高于混 合型 基金 、债 券型 基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止 用本 基金 资产 从事 以下行 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3)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有 关法律法 规规 定,由 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的 其 他活动 。 2.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50 资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4)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 10% ; (6)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7)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8)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9)本基 金股票 资产投 资比 例为基金 资产 的 60%-95% ,债券、 现金等 类型 资产 及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5% -40% , 其中,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权 证投 资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资 产支 持 证券投 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20% 。 (10)本基金 投资 于资 产支 持证券 , 应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11)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基金 的总 资产 , 基金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3)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51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十)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一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已 于 2014 年 7 月 22 日复核 了本 投资 组合 报告 的内容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4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93,095,731.56 83.78 其中: 股票 93,095,731.56 83.7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184,751.20 1.07 其中: 债券 1,184,751.20 1.07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4,247,266.04 12.82 7 其他资 产 2,589,857.78 2.33 8 合计 111,117,606.58 100.00 2.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2,157,870.00 1.97 C 制造业 53,913,034.61 49.14 D 电力 、 热力、 燃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 -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52 E 建筑业 2,085,468.00 1.9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893,991.82 2.6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804,270.00 2.5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 务业 9,872,984.17 9.00 J 金融业 4,330,959.16 3.95 K 房地产 业 8,197,606.80 7.4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4,685,409.00 4.27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154,138.00 1.96 S 综合 - - 合计 93,095,731.56 84.86 3.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000002 万


科A 705,920 5,710,892.80 5.21 2 600066 宇通客 车 296,196 4,756,907.76 4.34 3 002241 歌尔声 学 168,702 4,318,771.20 3.94 4 000651 格力电 器 129,700 3,631,600.00 3.31 5 300058 蓝色光 标 70,638 3,531,900.00 3.22 6 600518 康美药 业 216,603 3,508,968.60 3.20 7 000538 云南白 药 41,719 3,504,396.00 3.19 8 600519 贵州茅 台 21,900 3,387,930.00 3.09 9 600276 恒瑞医 药 96,712 3,237,917.76 2.95 10 600109 国金证 券 164,000 3,053,680.00 2.78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1,184,751.20 1.08 8 其他 - -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53 9 合计 1,184,751.20 1.08 5.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3 重工转 债 11,320 1,184,751.20 1.08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 持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 体在本 报告 期内未发 现存 在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 查,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形 。 (2)本 报告期 内本基 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票 库 之外的 股票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9,432.9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537,339.9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057.14 5 应收申 购款 7,027.7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89,857.78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54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13003 重工转 债 1,184,751.20 1.08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九、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基金 净值 表现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6/24-2009/12/3 1 2.83% 1.56% 13.03% 1.68% -10.20% -0.12% 2010/1/1-2010/12/31 -6.35% 1.34% -9.15% 1.27% 2.80% 0.07% 2011/1/1-2011/12/31 -24.39% 1.13% -19.39% 1.04% -5.00% 0.09% 2012/1/1-2012/12/31 6.83% 1.11% 7.08% 1.02% -0.25% 0.09% 2013/1/1-2013/12/31 7.68% 1.34% -6.02% 1.12% 13.70% 0.22% 2014/1/1-2014/3/31 -7.94% 1.45% -5.80% 0.95% -2.14% 0.50% (二) 本基 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55 注: ①根 据 《东方 核心 动力股票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 本基金 股票 资产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债券、 现金等 类型资 产及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投 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5% -40% , 其中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权 证投 资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比例 不高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报告期内 , 本基金 严格 执行 了 《东 方核 心动 力股 票型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 规定。 ②本基 金建 仓期 为 6 个月 , 建仓 期结 束时 各项 资产 配置比 例符 合合 同约 定。 本基金 合同 生效日 为2009 年6 月24 日,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本 基金 成立 不满 五年 。 ③所述 基金 业绩 指标 不包 括持有 人认 购或 交易 基金 的各项 费用 , 计入 费用后实 际收益 水 平要低 于所 列数 字。 十、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56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益 , 归基金 财产 。 3.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范 围。 4.基金 财产 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强 制 执 行 。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 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正常 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 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股票 估值 方法 (1)上市流 通股 票的 估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未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57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有明确 锁定 期股 票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4)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股票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 始取 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 应采 用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同一 股票 的收 盘价 作为 估值日 该股 票 的估值 价 。 如 果估 值日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的初 始取 得成 本低 于在 证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的同 一股 票的 收盘 价,应 按以 下公 式确 定该 股票的 价值 : FV=C+(P-C) ×(Dl-Dr) /Dl 其中: FV 为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的价 值; C 为该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的 初始 取得 成本 (因 权益 业务 导致 市 场价格 除权 时,应 于除 权日 对其 初始 取得成 本作 相应 调整 ) ; P 为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的 同一 股票 的收 盘价; Dl 为该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 票锁 定期 所含 的交易 所的 交易 天数 ; Dr 为估 值日剩 余锁 定期, 即估值日 至锁 定期结 束所 含的交易 所的 交易天 数( 不含估 值 日当天 ) 。 2.固定 收益 证券 的估 值办 法 (1)证券 交易所 市场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净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 券应收 利息(自 债券 计息 起 始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的 利息)得到的 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58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有交 易的 最近 交易日 所采 用的 净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未上 市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 本估值 。 (4)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5)交易 所以大 宗交 易方式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6)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3.权证 估值 : (1)配股权 证的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认沽/认购权 证的 估值 : 从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日 或行权日 止, 上市交 易的 认沽/认 购权证 按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未 上市交 易的认 沽/认 购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 利息。 5.本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 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 方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市 场报 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国家 有最 新规 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59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2.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第 ( 四) 款有 关估 值方法 规定 的第6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60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1.基金 收益 包括 : 基金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息、 债券利 息、 买卖证 券差 价、 银行存 款利息 、 证券持 有期 间产 生的 公允 价值变 动以 及其 他收 入。 2.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 期末 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 益的孰 低数。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2.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3.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最多 12 次,每 次收 益分配 最 少不得 低于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50% ; 4.基金 进行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期末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至 日)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 5.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 分 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 有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 将现 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时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 如 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 付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 份额 登记 机构 可将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转为 基金份 额。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61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资产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8.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 2.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 3.本条 第( 一) 款第 3 至第 8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按 费用 发生 的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62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年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在首 次募 集的会计 年 度,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间不 足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计 年度 。 2.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计 核算 制度 按国 家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5.本基 金会 计责 任人 为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基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独 立的、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等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2 日内公告 ; 3.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63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前, 将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 理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 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1.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64 3.基金 季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11.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65 17.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金 份额 净值 0.5%; 18.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代 销机 构; 20.基金更 换基 金 份额登 记机构 ; 21.基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基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付 ; 24.基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 赎 回申请 ;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6.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8.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十六、 风险揭示 投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有以下 几方 面: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因素包 括: 1.政策 因素 , 如货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等 国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 券市 场产生 一定 的影响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 2.经济 周期 因素 , 经 济运 行具有 周期 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将对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66 水平产 生影 响。 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其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3.利率 因素 , 金 融市 场利 率波动 会导 致股 票市 场及 债券市 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同 时直接 影响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水 平。 基金 投资 于股票 和债 券, 其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上市 公司 的经 营业 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业绩 会对 其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 从 而使基 金投 资收益 受到 影响 。 (二) 管理 风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手段 和技 术等因 素, 而使 基金 收益 水平受 到影 响。 这种 风险 可能表 现在 基金整 体的 投资 组合 管理 上, 例如 资产 配置 、 类 属 配置不 能达 到预 期收益 目标 ;也 可能 表现 在个券 、个 股的 选择 不能 符合本 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投资目 标等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巨额 赎回 的风险 。 目 前中国 股票 市场 波动 性较 大, 在 市场 下跌 时经 常出 现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 如果 在此 情况 下出现 较大 规模 的基 金赎 回申请 ,基 金资 产则 可能 变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 性风险 。 (四) 特定 风险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开放 式基 金, 与 其他 同类 基金 类似 , 面临 上述 风险 。 此 外, 由 于本基 金 采用“ 核心-卫 星” 投资策 略,分 别构建 “核心 ”与 “动力 ”两个 投资组 合进 行股票 投资, 使得本 基金 面临 特定 的风 险。 本基金 核心 组合 选择 以沪 深 300 指数 的成 分股 和备 选成份 股为 投资 对象 , 且核 心组合 的 投资比 例控 制在 股票 资产 的70% 以上 , 当沪 深 300 指 数成份 股和 备选 股以 外其 他股票 大幅 上 涨时, 本基 金核 心组 合表 现可能 落后 于市 场的 综合 指数表 现, 本基 金整 体的 投资收 益率 将有 可能会 低于 市场 的综 合指 数表现 。 本基金 的核 心组 合与 卫星 组合均 采用 主动 选股 、 积 极投资 的方 式, 这增 加了 投资组 合的 风险度 。在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风险 度高 于指 数的 情况 下,其 投资 收益 率可 能高 于指数 收益 率 , 但也有 可能 低于 指数 收益 率,其 中存 在一 定的 不确 定性。 (五) 其他 风险 1.信用 风险 : 指 基金在 交易 过程发 生交 收违 约, 或者基 金所投 资债 券的 发行 人出 现违约 、 拒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导致 基金资 产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从而 带来 风险 。 2.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指相 关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 作过程 中,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67 人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 险。 3.法律 风险 : 指 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4.战争 、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从而 带来 风险 。 5.其他 意外 导致 的 风险。 (六) 声明 本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本 基金合 同和 其他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募 集,并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中 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份 额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资 者在 投资本 基金 之前 , 请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 合同 ,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和 产品 特性 及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并对 认购 (或申 购) 本基 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要承 担相 应风 险,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投资 者根 据自身 的风 险收 益偏 好, 选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 并且 中 长 期持有 。 本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府 、 机构及 部门 担保 。 基金投资者 自愿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除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本 基金的 销售 外, 本基 金还 通过基 金代 销机 构代 理销 售,但 是 , 基金资 产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基金代 销机 构担 保收 益, 代销机 构并 不能 保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十七、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 2.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 的;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68 4.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财产 中获得 补偿的 权利。 (二)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合同 终止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组 织清 算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自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清算 程序 (1)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变现; (5)制作清 算报 告; (6)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7)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 告; (8)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5.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69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付清 算费 用; (2)交纳所 欠税 款; (3)清偿基 金债 务; (4)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2)、(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最 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 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及义 务 1.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①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②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立 管理 运用 基金 财产 ; ③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制订 、 修 改并 公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 托管、 基金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冻结 、收 益分 配等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④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本 基金 的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 获 得基金 管 理费 , 收取认 购费 、 申购费、 赎回 费及 其他事 先核 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费 用; ⑤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⑥在本 合同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 情况进 行必 要 的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 其他必 要措 施以 保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利益 ;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70 ⑦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选择 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 并有 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 律法规 对基金 代销 机构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⑧自行 担任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或选择 、 更换基 金注 册登记 代理 机构 , 办理基 金 份额 登记 业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⑨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的申 请; ⑩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 11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 ○ 12 按照法 律法 规, 代表 基金 对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权 利, 代 表基 金行使因 投资 于其他 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 ○ 13 在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 14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计 师、 证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 定有 关 费率; ○ 16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2)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①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②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③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④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⑤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⑥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⑦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⑧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⑨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71 ⑩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 11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12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 13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4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 15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6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 账 册、 报表 、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 同及 其他 相 关资料 ; ○ 17 依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8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9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 21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 22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①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②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③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④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⑤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⑥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①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72 ②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③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④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以基 金财 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⑤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 ⑥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⑦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⑧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⑨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⑩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 的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1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 年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的相 关内容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 13 复核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 ○ 14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 15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7 按照法 律法 规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 18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19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20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①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②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73 ③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④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⑤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⑥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⑦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⑧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 ⑨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①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②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③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④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利 益的 活动; ⑤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⑥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⑦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 机构和 份额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合法 代理 人及授 权代 表共 同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1.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下 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①终止 基金 合同 ; ②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③变更 基金 类别 ; ④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74 ⑤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⑥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⑦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⑧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⑨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变更基 金 合同等 其他 事项 ; ⑩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 以下情 形之 一的, 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 改基金 合同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①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②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调 低赎 回费 率; ③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④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⑤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⑥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定 。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自 行召 集并 确 定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75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 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3.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以下简 称 “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天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①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②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③会议 形式 ; ④议事 程序 ; ⑤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⑥代理投 票的 授权委 托书 的内容要 求(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身 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⑦表决 方式 ; ⑧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⑨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⑩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采用 通讯方 式开 会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 式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 及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76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会议方 式 ①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②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出 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③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④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但 决定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终 止基 金合 同的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2)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条 件 <1>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日 基 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含50% ,下 同); ②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料 相符 。 <2>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召集人 按本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②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 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参 加收 取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④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 同 时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77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与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相 符; ⑤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5.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①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 同规 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 及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②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议通 知前就召开 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③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④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 通知 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有30 日的间 隔期 。 (2)议事程 序 ①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78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以所 代表的 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 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②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6.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①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 过方为 有效 , 除下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②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及代 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 二以 上(含三 分 之二)通 过方为 有效 ;涉及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基 金托管 人、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终止基 金合同 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4)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7.计票 (1)现场开 会 ①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79 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举 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 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③如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会议 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 有 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的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基金 管理 人拒 绝按 照上 述规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的计 票程 序进 行监 督或配 合 ,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指 派授 权代表 完成 计票 程序 ; 如基 金托管 人拒 绝按 照上 述规 定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的 计票 程序 进行监 督或 配合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指派 授权 代表 完成计 票程 序 ; 如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仍 拒绝 派代 表监 督计票 的, 不影 响大 会会 议决议 的 效 力 。 8.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执 行。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定。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 构 、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80 1.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变更 基金合 同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但如 因相应 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本基 金合 同必须遵 照进 行修改 的情 形,或 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 系发生变化或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止 ; (2)因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被中 国证 监 会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3.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 算组 ①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②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③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81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清算程 序 ①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②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③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④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 变现; ⑤制作 清算 报告 ; ⑥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 见书; ⑦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⑧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①支付 清算 费用 ; ②交纳 所欠 税款 ; ③清偿 基金 债务 ; ④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① 、② 、③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最 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 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四) 争议 的处 理 1.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82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之间 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 或与 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并对 外公开散发或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营 业场所 供投资 者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基 金合同 印制 件或 复印 件; 如涉及 争议 事项 须协商 、仲 裁或 诉讼 的,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十九、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28 号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伟 成立时 间:2004 年6 月1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4】8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50 年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83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捌佰 肆拾 捌万壹 仟玖 佰叁 拾捌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与 核查 1.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建立 相关 的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①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应 将拟 投资 的股 票库 、 债券库 等 各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对各 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范 围对 基金 的投资 进行 监督 ; ②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③对基 金投 资 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为 对基 金禁 止从 事的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 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 ; ④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其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库, 交易 对手 库由银 行间 交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 较好 、 实 力雄 厚、 信 用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的变 化, 及时 对交 易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的范 围。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交 易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84 对手库 进行 监督 ; ⑤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a.银行 间现 券买 卖, 买入 时实行 见券 付款 、卖 出时 实行见 款付 券; b.银行 间回 购交 易, 正回 购时实 行见 款押 券, 逆回 购时实 行先 押券 后付 款; c.如遇 特殊 情况 无法 按照 以上方 式执 行交 易 , 基 金经 理需报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总监 批 准。 ⑥基金 如投 资银 行存 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事 先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⑦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2)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基金 托管人 在上述 第(1) 、(2)款 的监 督和核 查中 发现基金 管理 人违反 法律 法规的 规 定、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 的约定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改正 。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 告。 (4)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及本 协议 的规定 , 应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法 律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 基金合 同》 、 本 协议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5)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6)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监督 的权 利、 义务 及职 责自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履行 。 2.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85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三)基金 财产 保管 1.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2.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属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86 3.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1)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 托管人 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本基 金银行 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4.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 基金 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 行的 指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5.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代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本基 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在本 托管协 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6.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87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7.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保 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15 年。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 份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开 放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基 金合同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结束后 计算 得 出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在 盖章 后以 传真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传真后对净 值计算结果 进行复核,并 在盖章后以 传真方式将复 核结果传送 给基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 进 行 。 3.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双 方应及时进 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四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估值错 误。 当基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报 中国 证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88 监会备案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的同时 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6.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实 际损 失 , 基金 管理 人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 则 基金 托 管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人 也应 承担 部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任 。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成 了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不当 得 利,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果返还 金额 不足 以 弥 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的 赔偿 金 额,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配 。 7.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8.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 且 双方 经协 商未能 达 成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按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将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89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六)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1.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 友好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并按 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3.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基金 合同 》终 止; (2)本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本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容 如下: (一) 开户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开户信 息的 短信 确认 及网 上查询 确认 服务 , 投资 者可 通过接 收 公司的 开户 确认 短信 或者 登陆公 司网 站了 解相 关的 开户信 息。 (二) 资料 发送 1.基金 投资 者对 账单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90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季 度对 账单 寄送 服务。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获 得方便 、 快捷 、 私 密性 较 强的对 账单 信息 , 基 金管 理人同 时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电子 对账单 发送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开户 后可 通过 公司网 站、 客服 电话、 客服 邮箱 留下 本人 的电子 邮件 地址 及相 关信 息, 我 们将 按投 资者 的选 择定期 为其 发送 电子对 账单 。 2.其他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客 户的 定制要 求和 相应 的客 户类 别,寄 送公 司期 刊及 各类 研究报 告 , 动态地 向客 户提 供时 效性 强的财 经资 讯。 (三) 呼叫 中心 服务 东方呼 叫中 心已 经开 通并 能为客 户提 供安 全高 效的 信息查 询服 务及 人工 咨询 服务 。 客 户 可以通 过自 动语 音系 统进 行交易 信息 查询 、 账 户信 息查询 与修 改以 及基 金信 息的查 询, 在这 过程中客户有任 何需要帮助 的地方,均可 以转接人工 或在语音信箱 中留言;系 统同时受理 E-Mail 等 多样 化服 务, 为 客户提 供便 捷多 样的 交流 方式。 (四) 网上 交易 业务 本基金 已开 通网 上交 易业 务,个 人投 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网 上交 易平 台办 理基 金的开 户 、 申购、 赎回 等各 项业 务, 本公司 在遵 循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开展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 ,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平台 办理 基金 申购 业务时 可享 受申 购费 率优 惠, 详情 可登 陆 本公司 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 本公 司旗 下基 金开 通网上 交易 业 务的公 告。 为方便 个人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未 来在 各项 技术条 件和 准备 完备 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酌情 丰富 网上 交易渠 道。 (五) 网上 查询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客 户还 可获得如下 服务 : 1.查询 服务 所有东 方开 放式 基金 的持 有人均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实 现基金 交易 查询 、 账户 信息 查询和 基 金信息 查询 。 2.信息 资讯 服务 客户可 以利 用公 司网 站获 取基金 和公 司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 律文 件、 业 绩报告 及 公司最 新动 态等 各类 最新 资料。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91 (六) 短信 服务 本公司 已经 开通 短信 服务 , 通过 短信 向投 资者 发送 本公司 基金 、 公 司活 动等 内容的 相关 信息。 (七) 资讯 服务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额 、 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息 , 可 拨打本 公司 如下 电话 : 电话呼 叫中 心:010-66578578 或400-628-5888 ,该 电话可 转人 工座 席。 传真:010-66578700 (八)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为方便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本 基金 已在 部分 销售机 构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 具 体内容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和 其他代 销机 构有 关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的公 告 。 未 来在 各项技 术条 件 和准备 完备 的情 况下 ,将 在其它 销售 渠道 酌情 增加 本基金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九) 基金 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本 公司已 在部 分销 售机 构开 通本基 金和 旗下 各只 基金 的基金 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转换 费率 等具 体规 定以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发布 的公告 为准 。 (十)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010-66578578 ) (400-628-5888 ) 、公司网站 (www.orient-fund.com) (www.df5888.com) 、 电子 邮件 (services@orient-fund.com)、 传 真 (010 -66578700) 、 信 件等方 式对 我们 的工 作提 出建议 或意 见 。 我们 将用 心倾听 投资 者的 需求和 意见 ,并 按照 “客 户投诉 和建 议” 流程 处理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予 以反 馈。 (十一 )投 资顾 问服 务 本公司拥有一支具有金 融专 业技能与良好沟通技 能的 专业的理财顾问团队 ,分 布于北 京、上 海等 地区 ,致 力于 为客户 提供 优异 的个 性化 理财服 务。 公司网 址:http:// www.orient-fund.com 或 http:// www.df5888.com 电子信 箱:services@orient-fund.com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 在本 基金 存续 期内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机 构设置 、职 能划 分可 能会 发生变 化 , 职能也 会相 应地 做出 调整 , 但不会 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理念、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运作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遵 守 《 东方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基 金业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92 务规则 》等有 关规定 (包 括本基 金管理 人对上 述规 则的任 何修订 和补充 ) 。上 述规则 由本基 金管理 人制 定, 并由 其解 释与修 改, 但规则的 修改 若实质 性地 修改 了本 基金 合同 , 应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达 成决 议。 (三)本 《招募说明 书 》 将按中国 证监 会有关 规定 定期进行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解释 与基金 合同 不一 致时 ,以 基金合 同为 准。 (四 ) 从 上次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截止 日 2013 年 12 月 24 日 至本次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截止 日 2014 年6 月24 日之 间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公告名 称 发布日 期 关于旗 下基金参与邮 储银行个人 网上银行和手 机银行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3-12-31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与中 国工 商银行 “2014 倾心回 馈”基金定 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12-31 东方核 心动 力股 票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年度 最后 一日净 值公 告


2014-01-02 东方核 心动 力股 票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2013 年第 4 季度报 告


2014-01-22 东方核 心动 力股 票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摘要 (2013 年 第2 号)


2014-01-30 东方 核心动力股票 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2014-01-30 关于增 加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销 售渠道 的公 告


2014-03-11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子公 司增 加注 册资 本等相 关事 项的 公告


2014-03-13 东方核 心动 力股 票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年度报告 摘要


2014-03-29 东方核 心动 力股 票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2013 年年度报告 2014-03-29 关于继 续参 加中 国工 商银 行个人 电子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04-02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变更 高管 人员 的公 告 2014-04-04 东方核 心动 力股 票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2014 年第 1 季度报 告


2014-04-21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变更 高管 人员 的公 告 2014-05-16 关于增 加吉 林银 行为 旗下 基金代 销渠 道的 公告 2014-05-21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变更 高管 人员 的公 告 2014-06-06








东方核心动力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1 号) 93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 公 布后,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 办公地 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分 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的住 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东 方核心 动力 股票 型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东方核 心动 力股 票型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三) 《东方核 心动 力股 票型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四) 《东方核 心动 力股 票型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法 律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2014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