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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300非周期(740101)

长安300非周期: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长安沪深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1 号) 重 要提 示 本 基金的 募集申 请经中 国证 监会2012 年1月30 日证监许 可2012[130] 号文核准。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于2012 年6 月25 日 正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 《基 金法》 、本 基金合 同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募集, 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中 国证监会 对 本 基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不 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 金投资于 证券市场,基金 份额净 值 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投 资 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 需 充分 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 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包括 : 因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 由 于投资人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 等等 。 投 资 人 在进 行投 资 决策前 , 请仔 细 阅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基 金合 同》 。 基金 管理人建 议投资 人根据自 身的风险 收益偏好,选择 适合自己 的基金产品,并 且中 长期持 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4 年6 月25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014年3月31 日 。本 招募 说 明书所 载的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基金管理 人:长 安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广 发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56 第 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2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3 第二十一部 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2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8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 件 .......................................................................................... 88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售 办 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以及 《 长 安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编 写。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 准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 解释 。本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做 出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 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并经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 金合 同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投 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投资 人 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 细查阅 《基 金合 同 》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长 安 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长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广发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 指 《长 安沪 深300 非 周 期行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长 安沪深 300 非 周期行 业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指 《长 安 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 定期 的 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长安 沪 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8 、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 政规 章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 议、通 知等 9 、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 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18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人的 合称 1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0 、 基金 销售 业务 :指 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基 金份 额,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 21 、 销 售机 构: 指 长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 构 22 、 登记 业务 :指 基金 登记 、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 人基 金账 户的 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 额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过 户等 23 、 登记 机构 :指 办理 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本 基金 的登 记 机构 为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或接 受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4 、 基金 账户 :指 登记 机构 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其 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25 、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 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 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6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7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 毕, 清算 结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予以公 告的 日期 28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29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0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1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2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3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4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5 、 《业 务规 则》 : 指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人 所管 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36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7 、 申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38 、 赎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的 行为 39 、 基金 转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 定的 条件 ,申 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40 、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操 作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 41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 款金 额及 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 一种投 资方 式 42、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43 、元 :指 人民 币元 44 、 基金 收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45 、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及 其他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46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7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8 、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 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程 49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0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长安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 海市 虹口 区丰镇 路 806 号3 幢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芳 甸 路 1088 号 紫竹 国 际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成立日 期:


2011 年9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 国证 监会证监 许可 【2011 】13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


席莉 莉 电话:





021-20329896 股权结 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 例


长安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40% 上海美 特斯 邦威 服饰 股份 有限公 司 33% 上海磐 石投 资有 限公 司 18 兵器装 备集 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9% 合计 100%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 成员 万跃楠 先 生, 董事 ,经 济学 博 士。 曾任 南昌 保险 学校 教 师、 中国 证监 会 机 构监 管 部 处 长、 长沙 通 程实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总裁 、 特 华投 资控 股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兵 器装 备集团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 总经理 和安 信期 货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等 职, 现任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柳 志 伟先 生, 董事 ,法 学博 士 。曾 任海 南省 汇通 国际 信 托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 书, 长城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国 信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收购 兼并 部总 经理, 新疆 汇通 集团 股份 有 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 理,长 安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等职 ,现 任深圳 市淳 大投 资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上 海金 融与 法律 研究院 董事 长、 长安 国际 信托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王 尚 钧女 士, 董事 ,硕 士。 曾 任上 海美 特斯 邦威 服饰 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现任 上海 华服 投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纪 艳 丽女 士, 董事 ,硕 士。 曾 任石 家庄 轻型 汽车 厂、 河 北省 汽车 集团 公司 助理 工 程师 ,中 华企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 业 咨询 公司 项目 经理 ,清华 大学 工业 工程 系教 师等职 ,现 任兵 器装 备集 团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业 务部总 经理 、北 京中 兵保 险经纪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兼总经 理。 沈 丹 义女 士, 董事 ,硕 士。 曾 任 中 国航 空技 术进 出口 公 司广 州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招 商银 行总 行 风险 管理 部经 理助 理,中 国银 联法 律及 股权 管理部 总经 理 , 通联 支付 网络服 务股 份有 限公 司战 略 总监, 上海 真爱 梦想 公益 基金会 行政 总监 兼建 设总 监等职 ,现 任刘 鸿儒 金融 教育基 金会 秘书 长。 黄 陈 先生 ,董 事, 金融 学博 士 。 曾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总 行 政策 室、 发展 规划 部、 投 资银 行部 等部 门 主任 科员 、副 处长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战 略发 展部 总监 ,汤 森路透 中国 区投 资及 咨询 业 务 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区机构 投资 者业 务负 责人 等职, 现任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长 安财 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总经 理 。 张俊瑞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 曾 任陕 西财 经学院 会计 系/ 财会 学院、 西安交 通大 学会 计 学院教 授、 副院 长等 职 , 现任西 安交 通大 学管 理学 院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 李 步 云先 生, 独立 董事 ,法 学 研究 生毕 业。 曾任 中国 人 民解 放军 四野 炮一 师二 十 六团 政治 处干 事, 东 北军 区第 二十 六陆军 医院 书记 ,江 苏太 仓县人 民政 府水 利局 秘书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荣 誉学 部 委员、 博士 生导 师等 职, 现任广 州大 学人 权研 究中 心主任 ,兼 任湖 南大 学法 学院名 誉院 长。 刘 熀 松先 生, 独立 董事 ,经 济 学博 士。 曾任 上海 市统 计 局副 主任 科员 、科 长, 中 国华 源集 团部 门总经 理、 集团 总裁 助理 等职, 现任 上海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所研 究员 、博 士生 导师。 2 、监事 会 成员 孙广民 先生 , 监事 , 涉外 经济管 理 本 科 。 曾 任中国船舶工 业总 公司 财务 局副 处长 、 江 南船 舶 (集 团 )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总监 、中 国船 舶工 业集 团公司 财务 部副 主任 、兵 器装备 集团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 司稽核 审计 部总 经理 等职 ,现任 兵器 装备 集团 财务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业 务部 专务。 吴 缨 女士 ,职 工监 事, 上海 财 经大 学金 融学 研究 生, 理 学学 士。 曾任 江西 电力 职 大助 教, 亚龙 湾 开发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兼资 金证 券部 经理,海 南欣 龙无 纺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会秘 书, 上海 君 创财经 顾问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上海 鼎立 实业 投资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等职 。 现 任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综合 管理 部总 经理 。 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万跃楠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黄陈先 生,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 袁明女 士, 工商 管理 硕士 , 十八 年金 融行 业从 业经 验。 曾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国 际部/ 离岸 部经 理 助 理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公司 风险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交 银国 际( 上海 )股 权管理 有限 公司 风险 管理 部 总经理 。现 任长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张淦泉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十 三年 证券 及相 关从 业经 历 。曾 任上 海证 大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研 究部 总经 理、 投资管 理部 总经 理、 投资 总监, 长安 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公 司自 营部 总经 理、 投 资管理 部总 经理 、投 资总 监等职 ,现 任长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 资总监 。 王健 先 生, 工商 管理 博士 , 十二 年基 金行 业从 业经 历。 曾 任上 海第 三建 筑发 展总公 司营 销策 划 , 上 海亚 恒网 面材 料有 限公司 销售 经理 ,上 海智 盛企业 管理 咨询 有限 公司 项目助 理, 长信 基金 管理 有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 限 责任 公司 市场 开发 部总监 ,金 元比 联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渠道 销售 部总 监 ,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市场总 监 等 职。 现任 长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王 磊 先生 ,吉 林大 学经 济学 硕 士 , 七年 基金 从业 经历 。 曾任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战 略发 展 部副 总经 理 , 国金 通用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筹 备期 研 究员 ,长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助理 等 职 ,现 任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本 基金 和长 安产 业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张淦泉 先生 ,简 历同 上。 雷 宇 先生 ,中 国人 民大 学经 济 学硕 士 , 十四 年证 券及 相 关工 作经 验 。 曾任 中国 技 术进 出口 总公 司 项目 经理 、研 究员 , 上海 中技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研 究员 、投 资经 理, 通用技 术集 团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 司投 资经 理、 投资 部 副总 监 , 国金 通用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筹 备期 基金 经理助 理、 风险 管理 部负 责 人 ,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经理 助理 等职 ,现任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长 安 宏 观 策 略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和 长安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王磊先 生, 简历 同上 。 乔哲 先生 ,山 东大 学毕 业, 获 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 十八 年债 券及 相关 金融 工作 经 验。 曾任 中国 农 业发 展银 行山 东省 分行资 金计 划处 资金 科科 长 ,中 国农 业发 展银 行总 行资金 计划 部债 券发 行与 资 金 交易 负责 人 , 东亚 银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资 金中心 高级 助理 经理 ,法 国巴黎 银行 (中 国) 有限 公 司 固定 收益 部债 务资 本市场 主管 等职 ,现 任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长安 货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 基 金的 基 金经理 。 杨 小 馨女 士, 美国 爱荷 华州 立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任 朗生 医药 (深 圳) 有限 公 司 医 药销 售, 现任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究 员。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 、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 证 券法》 、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规 的相 关规 定,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违 规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防止 下 列行为 的发 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行 业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信 息; (8) 除按 基金 管理 人制 度 进行基 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 损同 行, 以抬 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禁止 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 或者 债 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 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牟 取不当 利益 ;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1 )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定 , 遵循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最 大 化原则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意识 和理 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的 安全 完 整,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 定、健 康发 展 ; (3) 确保 基 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它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和 及时 披露 ; (4) 确保 投资 管理 活动 中 公平对 待不 同投 资组 合,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 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 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2)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效 执 行; (3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 职 责 保 持相对 独立 , 公司 基金 资 产、 自有 资产 、 其 它资产 的运 作严 格分 离; (4)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分 明、 相 互 制衡 ; (5)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 合理 的 控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效 果。 3 、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原 则 (1)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和 各 项规 定, 必须把 国家 的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各 项政 策体 现到内 控制 度中 ; (2)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不 得留有 制 度上的 空白 或漏洞; (3) 审 慎性 原则 。 公 司内 部控制 的核 心 是 风险 控制 , 制定 内部 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营 、 防 范和 化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3 解风险 为出 发点 ; (4) 适 时性 原则。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必须 随着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调整 和公 司经 营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进 行及 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4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 司 内部 控制 的制 度体 系由 内 部控 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 度和 部门 业务 规章 三个 层 次的 制度 系列 构 成, 这三 个不 同层 次的内 部管 理制 度既 相互 独立又 互相 联系 ,在 公司 章程的 指引 和约 束下 构成 了 公司总 体的 内部 控制 的制 度体系 。 内 部 控制 大纲 是对 公司 章程 的 原则 规定 的细 化和 展开 , 同时 又是 对公 司各 项基 本 管理 制度 的总 揽和原 则指 导。 基 本 管理 制度 是依 据内 部控 制 大纲 对各 项业 务活 动和 公 司管 理的 基本 规范 ,涵 盖 公司 各项 业务 及 管理 活动 的各 个方 面,为 部门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工作 手册 的制 定提 供了 依据。 基本 管理 制度 主要 包 括 风险 控制 制度 、投 资管理 制度 、基 金运 营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 度、公 司财 务制 度、 行政 管理制 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紧急 情况 处理 制度 和反洗 钱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则 直接 对员 工日常 工作 进行 约束 和指 导。 三 层 内部 控制 制度 体系 在不 同 的控 制层 次上 ,对 公司 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决策 、执 行 和监 督进 行规 范, 将公 司在 经营 管理 活 动中可 能发 生的 风险 , 根 据不同 的决 策层 和执 行层 的权利 与责 任进 行分 解, 并 对决 策和 执行 过程 中的风 险点 和风 险因 素, 通过相 应的 内 部 控制 制度 予以防 范和 控制 ,实 现公 司 的合法 合规 运行 ,强 化公 司的内 部风 险控 制, 从而 维护公 司股 东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5 、内 部控 制的 监控 防线 公司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设 立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1) 建立 以各 岗位 目标 责 任制为 基础 的第 一道 监控 防线。 明确 各岗 位职 责, 并制定 详细 的岗 位 说明和 业务 流程 ,各 岗位 人员上 岗前 必须 声明 已知 悉并承 诺遵 守, 在授 权范 围内承 担岗 位责 任; (2) 建立 相关 部门 、 相 关 岗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 衡的 第二道 监控 防线 。 公 司建 立重要 业务 处理 凭 据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 度, 相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制 衡; (3) 建 立以 督察 长和 监察 稽核部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机 构、 各 项业 务全 面 实施监 督反 馈的 第 三 道监 控防 线。 督察 长、监 察稽 核部 独立 于其 它部门 和业 务活 动, 并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实 行严格 的检 查和 反馈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本 公 司确 知建 立内 部控 制系 统 、维 持其 有效 性以 及有 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 层的 责任 ,董 事会 承担最 终责 任; 本公 司特 别声明 以上 关于 风险 管理 和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 确,并 承诺 根据 市场 的变 化和公 司的 发展 不断 完善 风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4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 管 人 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注册日 期:1988 年 7 月 8 日 注册资 本:154 亿元 人民 币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 李 春磊 电话:010 -65169830 传真:010 -65169555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成 立于 1988 年, 是国 务院 和 中国人 民银 行批 准成 立的 我国首 批股 份制 商 业银行 之一 ,总 部设 于广 东省广 州市 ,注 册资 本 154 亿元 。二 十多 年来 ,广 发银行 栉风 沐雨 ,艰 苦 创业, 以自 己不 断壮 大的 发展历 程, 见证 了 中 国经 济腾飞 和金 融体 制改 革的 每一个 脚印 。 2006 年, 广发 银行 成功 重 组,引 入了 花旗 集团 、中 国人寿 、国 家电 网、 中信 信托等 世界 一流 的 知 名企 业作 为战 略投 资者。 重组 后, 广发 银行 紧紧围 绕“ 建设 一流 商业 银行” 的战 略目 标, 注重 战 略规划 的执 行 ,坚 持 “调 结构 、打 基础 、 抓创 新 、 促发展 ” ,强 化风 险控 制 , 坚持又 好又 快可 持续 发 展,取 得了 良好 的经 营业 绩。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广发 银行 资本 净额 732.91 亿元 ,资 产总 额 14698.50 亿元 ,本 外币 各 项存款 余 额 9949.27 亿元 , 各项贷 款余 额 7147.11 亿 元。 根 据英 国 《 银行 家》 杂 志对全 球 1000 家大 银 行排定 的位 次, 广发 银行 已连续 多年 入选 全球 银 行 500 强。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设资 产托 管部 , 是从 事 资产托 管业 务的 职能 部门 , 内 设业 务运 行 处 、 监控管 理处 、产 品营销 处 和期货 业务 处( 筹) ,部 门 全体人 员均 具备 本科 以上 学历和 基金 从业 资格 , 部门经 理以 上人 员均 具备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 总 经 理寻 卫国 先生 ,管 理学 博 士,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高 级会 计师 ,从 事托 管工 作 十三 年, 具有 丰富的 托管 业务 经验 ,是 我国第 一批 从 事 QFII 资产托管业 务的 人员 之一 。曾 担任大 型国 有商 业银 行 资产托 管部 托管 业务 运作 中心副 处长 、交 易监 督处 处长等 职务 。2014 年 4 月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资 格,任 广发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总经 理职 务。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于 2009 年 5 月 4 日获 得中 国 证监会 、 银 监会 核准 开办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业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批准 文号: 证监 许可[2009]363 号。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5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 法规、 规章 、 行政性 规定 、 行 业准 则和 行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严格 监察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运 行,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 的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广 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行 下 设资 产托 管部 ,是 全行 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管理 和运 营 部门 ,专 门设 置了 监 控管 理处 ,配 备了专 职内 部监 察稽 核人 员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和风 险管 理工 作, 具有 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 工作 的职 权和能 力。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资 产 托管 部建 立了 托管 系统 和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制 度体 系包 含管 理制 度、 控 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 人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业务 管 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审 核、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 规程 保管 、存 放、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业务 操作区 专门 设置 ,封 闭管 理,实 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 息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 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 的发生 , 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根据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和 范围 、投 资组 合比 例、投 资限 制、 费用 的计 提 和 支付 方式 、基 金会 计核算 、基 金资 产估 值和 基金净 值的 计算 、收 益分 配、申 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 基金投 资和 运作 的事 项, 对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业 务监 督、核 查。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6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及 本公司 的网 上交 易平 台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紫 竹国 际 大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联系电 话:021-20329866 传真:021-20329899 联系人 : 席 莉莉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具体交易 细 则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 公告 。 网上交 易网 址:www.changanfunds.com 2 、代 销机 构 (1)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联系人 :詹 全鑫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公司网 址:www.cgbchina.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 国门内 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 国门内 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蒋 超良


客服电 话:95599








公 司网 址:www.abchina.com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联系人 :曹 榕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7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4) 西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区 高新 路 60 号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区 高新 路 60 号 法定代 表人:王 西省 联系电 话: 029-88992881 传真: 029-88992891 联系人 :白 智 客服电 话: 400-869-6779 公司网 址: www.96779.com.cn (5)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713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 田 家隽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 www.chinastock.com.cn (6)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7)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8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客服电 话: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8)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32 传真:010-60836221 联系 人 :腾 艳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9)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 地址 :广 东 省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18、19、36、38、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 话:95575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10)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张 佑君


联系人 :权 唐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 址: www.csc108.com (11)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 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 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 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9





传真: 021-22169134








联 系人:刘晨 客服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2)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99 号 标力 大厦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 定代 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 系人:谢 高得








客 服电 话:400-888-8123








公 司网 址: www.xyzq.com.cn (13)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 定代 表人:宫少林








联 系人:林 生迎








传真:0755-82943636








客 服务 电话:95565








公 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14)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55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15)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 代 表人 :庞 介民





电 话:0471-4972343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0 传真:0471-4961259


联 系人 :魏 巍


客 服电 话:400-660-9926


公 司网 址:www.cnht.com.cn (16)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 9号 院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号 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17)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0532-96577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18)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 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 南路 166 号 润安 大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李工


联系电 话:0551-5161666 联系人 :甘 霖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公司网 址: www.hazq.com (19) 中信 证券(浙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话:0571-85776114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1 传真:0571-86065161 联系人 :李 珊 客服电 话:0571-96598


公司网 址:www.bigsun.com.cn (20)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电 话:010 -88085201 联系人 :李 巍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21)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 市锡林 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 市锡林 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孔 佑杰


联系电 话:010-83991716 传真:010-88086637 联系人:陈 文彬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公司网 址:www.rxzq.com.cn (22)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 路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王 霖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户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23)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电 话:020-38286651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2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24)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1 号 港中 旅大 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569143


传真:025-51863323 (南 京)、0755-82492962 ( 深 圳)


联系人 :孔 晓君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25)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26)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电 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童 彩平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7)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3 联系电 话:0571-28829790 联系人 :张 裕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28)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30)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电 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联系人 :王 艳萍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址: www.erichfund.com (31) 诺亚 正行(上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C 栋2F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电 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魏 可妤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4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32)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989 号 中达 广 场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程 毅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公司网 址:http://leadfund.com.cn/ (33)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 观 3201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 观 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电 话:021- 56035606 传真:021- 59393074 联系人 :刘 彤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公司网 址: www.wy-fund.com (34)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利 大 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于 杨 网址:licaike.hexun.com (35) 中期 时代 基金 销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 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 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8756 传真:010-65807864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5 客服热 线:95162 、4008888160 公司网 址:www.CIFCOFUND.com (36) 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 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 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联 系电 话: 010-57418829 客服热 线:400-678-5095 公司网 址:www.niuji.net (37)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 :胡 璇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二、 登 记机 构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紫 竹国 际 大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联系电 话:021-20329771 传真:021-20329742 联系人 :欧鹏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 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长 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2 座 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1266 号 恒隆 广场 1 期 50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华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 :王 国蓓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国蓓 、 黄小熠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7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本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及 《 基金 合同 》 ,经 2012 年 1 月 30 日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 可 2012[130] 号文 件核准 募集 。 募集 期从 2012 年5 月14 日到2012 年 6 月20 日止 , 共募 集了277,132,832.76 份 , 有 效 认购户 数 为 4,825 户。 本基金 的类 型为 股票 型, 基金存 续期 为不 定期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8 第七部 分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金 合 同生 效情 况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2 年 6 月 25 日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开始 正式 管理 本基金 。 二、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元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 说明原 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9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 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将 通过 销 售机 构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 公告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 人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办 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若出 现新 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 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 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申 购开 始 公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赎 回开 始 公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或者 赎 回或 者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收的 ,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3 、 本基 金已于 2012 年 8 月 27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业务 , 于 2012 年 8 月 27 日开始 办理 日常 赎 回业务 。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原则 ,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 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 况下 ,对 上述 原则 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0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申 请即为 有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日(T 日) , 在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 申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给 投资 人。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申 购金 额 的 限制 投资 人 在代 销机 构销 售网 点每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投资 人在 直销 中 心首次 申 购 最低 金额 为 1 万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 追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含 申 购 费) 。 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平台办 理本 基金 申购 业务 的不受 直销 中 心 最低 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最低 申 购 金额为 单 笔 1,000 元 (含 申 购费 ) 。 代销网 点的 投资 人欲 转入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进 行交易 要受 直销 中心 最低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 人可 多次 申购 ,对 单个 投 资 人 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 上 限限 制。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2 、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赎回 时, 每笔 赎回 申请 不得少 于 100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回时 或赎 回后 将导 致在 销售机 构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300 份 的, 需一 并全部 赎回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 在 投资 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2 、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基金的申购费 用最高不 超过申购金额 的 5% ,赎 回费用最高不超 过 赎回金 额 的 5% 。 3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按照 申购金 额逐 级递 减, 即申 购金额 越大 , 所 适 用 的申 购费率 越低 。 实际 执行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 单笔 申 购金 额 (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1 100 万 ≤M <500 万 1.0% M≥500 万 1000 元/笔 (注:M 为认购金额,单位为 元) 投资 人 重复 申购 ,须 按每 次申 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4 、本 基金 的 赎 回费 率按 照 基金份 额持 有时 间逐 级递 减,实 际执 行的 赎回 费率 如下: 持有时 间(Y) 赎回费率 Y<365 天 0.5% 365 天 ≤Y <730 天 0.3% Y≥730 天 0%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 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促 销 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 易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部 分或 全部 投资 人定 期 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6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 并 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 方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七、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申购 份 额的 计算 本 基 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 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 份。 登记 机构 根据 单次 申 购的 实际 确认 金额 确定每 次 申 购所 适用 的费 率 并分别 计算 ,具 体计 算公 式如下 : 当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当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 申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 的 计算 结果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 产承担 。 例 一 : 某 投资 人 申 购本 基 金 10,000 元, 对应 的申 购 费率 为 1.5% , 假设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28 元, 则其 申购 费用 和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 额 =9,852.22/1.128=8,734.24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2 本 基 金的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扣除 相 应的 费用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 计 算公 式如下 : 赎回 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 用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 结果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 产承担 。 例二:某 投 资人 赎回 持有 期未 满 365 天的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10,000 份, 对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 0.5%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148 元, 则 其 赎回 费用和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 总 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5%=57.40 元 赎回金 额=11,480-57.40=11,422.6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计算 公式 为: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基 金份 额的余 额数 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八、 申购 份额 与 赎回 份额 的登 记 1 、 投资 人 T 日申 购基 金份 额成功 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人 增加 权益 并 办理登 记手 续, 投资 人 自 T+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2 、 投资 人 T 日赎 回基 金份 额成功 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人 扣除 权益 并 办理相 应的 登记 手续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九、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购 申 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 面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5、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刊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3 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十、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述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 配 给赎 回 申 请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并 以后 续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若 出现 上 述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 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 公告。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 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 份 额的 10%,即 认 为是 发生 了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 赎回 或部 分延 期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 人的 赎 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 不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 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 期 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 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4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上 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 办 理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期 限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2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4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 暂 停期 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十三、 基 金 转换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 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基金 登 记机 构受 理继 承、 捐赠 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 生的 非交 易过 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 必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 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 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 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 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 记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办理 已持 有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基 金销 售 机构 可以 按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于 2012 年 8 月 27 日起 开通 该基 金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十七、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5 基 金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 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份 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 及登 记 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6 第九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为 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力求 通过 对沪 深 300 非 周期行 业指 数进 行完 全复 制,在 严格 控制 跟 踪误差 的基 础上 ,为 投资 者提供 一个 投资 于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的 有效 工具。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 指数的 成分 股及 其 备选成 分股 (包 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新股 (一级 市场 初次 发行 和 增发) 、 债券 、 回购 、货 币 市场工 具 、银 行存 款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 股指 期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包 括期 权等 金融 衍生 品)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 成分股 及其 备选 成分 股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的 90%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不超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0% ,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权 证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3% , 其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 例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构 的规 定。 如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 投资 品种的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依据 相关 规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比 例规 定。 三、 投 资策 略 1 、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跟踪 的标 的指数 为沪 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指 数。 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 是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编制 的以沪 深 300 指 数成 分股 中 的非 周期 行业 股 票作为 样本 ,能 够较 为全 面反映 沪深 两 市 A 股市 场 非周期 行业 运行 特点 。中 证系列 指数 由中 证指 数 有限公 司编 制和 计算 。关 于指数 值和 成分 股名 单的 所有版 权归 属中 证指 数有 限公司 。 如果沪 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被 停止 编制 及发 布, 或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由其 他指 数替 代 (单纯 更名 除外 ) , 或由 于 指数编 制方 法等 重大 变更 导致沪 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不 宜继 续作 为标 的 指 数,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依 据审 慎性 原则 和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变更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和 投资 对象 ,并 依据 市场代 表性 、流 动性 、与 原指数 的相 关 性 等因 素选 择 确 定新 的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由于 上述 原因 变更 标的指 数,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但 应 及 时通 知本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公 告 ,并 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列 示。 若本 基金 由于变 更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而变 更标 的指 数的 ,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2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方法 跟踪标 的指 数, 即按 照沪 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 的 成分股 组成 及权 重 构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进行 被动指 数化 投资 。 在建仓 期结 束后 , 本基 金 力争将 年化 跟踪 误差 控制 在 4% 以 内 , 日 跟踪 偏离度 绝对值 的平 均值 控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7 制在 0.35% 以内 。 在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当 发生 以 下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将 发挥 专业 优势 ,对 投资 组 合进 行适 当调 整,使 跟踪 误差 控制 在限 定范围 之内 。 (1 ) 标 的指 数编 制方 法发 生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将 评 估指数 编制 方法 变更 对指 数成分 股及 权重 的 影响, 在适 当时 机、 采用 适当方 法调 整投 资组 合。 (2) 成 分股 发生 新增 、 剔 除等定 期或 临时 调整 。 基 金管理 人将 预测 成分 股调 整方案 , 并 判断 指 数成分 股调 整对 投资 组合 的影响 ,在 此基 础上 制定 投资组 合调 整策 略。 (3)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成 分股 出现 股本 变化 、 增发、 配股、 派发 现金 股息等 情形 。 基 金 管理人 将分 析这 些信 息对 指数的 影响 , 进而 进行 投 资组合 调整 分析 , 确定 相 应的投 资组 合调 整策 略 。 (4) 基 金发 生申 购赎 回、 基金分 红、 参与 新股 申购 等影响 跟踪 效果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将分 析 这些情 形对 跟踪 误差 的影 响,并 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 (5) 指数 成分 股的 股票 停 牌、 股 票流 动性 不足 等其 他市场 因素 的影 响, 或者 法律法 规限 制等 合 规 因素 的影 响, 使得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依据 指数 构成购 买某 成分 股的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市场 情 况,以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为 原则, 采用 样本 股替 代等 方式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 为 有 效控 制投 资组 合对 标的 指 数的 跟踪 误差 ,本 基金 投 资股 指期 货将 本着 风险 管 理的 原则 ,以 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选 择流动 性好 、交 易活 跃的 合约。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宏观 经济 因素 和资 本市 场 状况 , 通 过对 现货 和期 货 市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股指 期货 定价 模型 对其 估值水 平合 理性 的评 估, 并 通过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配 ,选 择合 适的 投资 时机, 采用 多头 或空 头套 期保值 等策 略进 行套 期保 值 操作。 运 用 股指 期货 的情 形主 要包 括 :对 冲系 统性 风险 ;对 冲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 险 ,如 大额 申购 赎回等 ; 对冲 因其 他原 因 导致无 法有 效跟 踪标 的指 数的风 险 ; 本 基金 力争 利 用股指 期货 的杠 杆作 用, 降低股 票仓 位频 繁调 整而 导致的 交易 成本 和跟 踪误 差,从 而确 保投 资组 合对 标的指 数的 跟踪 效果 。 3 、投 资决 策依 据 以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为 投资 依据 ,并 以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最 高准 则。 4 、投 资决 策原 则 (1) 合法 合规 原则 。 公 司 各类投 资、 研究 业务 应都 当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行业 监管 规 则,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格 。 (2) 公 平交 易原 则。 公 司 应公平 对待 不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和其他 资产 委托 人, 不 得在 不同 基金 财产 之间、 基金 财产 和其 他委 托资产 之间 直接 或通 过第 三方交 易等 形式 进行 利益 输 送。公 司应 制定 公平 交 易 制度和 公平 交易 规则 ,明 确公平 交易 的原 则和 实施 措施。 (3 )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基 金资产 、 其他 委托 资产 和 固有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严格 分离 ; 投 资 、 研 究、 决策、 交易 和评 估等 部门 和岗位 应当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隔 离。 不同 的基 金要 独立运 作, 分别 管理 。 (4) 相 互制 约原 则。 投资 业务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责 分明 、 相 互牵 制, 并通过 切实 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5) 严格 授权 原则 。 授 权 制度是 投资 管理 业务 控制 的核心 , 必 须贯 穿于 公司 投资管 理活 动的 全 过程;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8 (6) 研究 制约 原则 。任 何 基金投 资决 策都 必须 建立 在有研 究支 持的 基础 之上 。 5 、投 资决 策流 程 本 基 金实 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负 责制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制 定 基金 投资 的整 体 投资 机会 和投 资原 则;决 定有 关标 的指 数重 大调整 的应 对决 策、 其他 重大组 合调 整决 策以 及重 大 的 单项 投资 决策 ;基 金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决 策, 负责 投资 组合 的构建 、调 整和 日常 管理 等 工作。 (1 ) 投 资部 运用 数量 化模 型以及 各种 风险 监控 指标 , 对 指数 化投 资的 偏差 风 险和流 动性 风险 进 行 测算 ,并 提供 数量 化风险 分析 报告 ;研 究部 对标的 指数 成分 股的 基本 面和流 动性 出现 变化 的企 业 提 供及 时的 风险 分析 报告。 清算 登记 部每 日提 供基金 申购 赎回 的数 据 分 析,供 基金 经理 投资 决策 参 考。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 召开会 议, 依据 上述 报告 对资产 配置 制定 整体 投资 战略; 如遇 重大 事 项,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及时 召开临 时会 议做 出决 策。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数量 风 险分析 和申 购赎 回分 析报 告, 在 追求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的目 标下 , 控 制 股票组 合与 指数 的偏 差风 险、流 动性 风险 ,降 低交 易成本 。 (4) 中央 交易 室依 据基 金 经理指 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 通过 组合 交易 系统 执行 指数投 资组 合的 交 易。 (5) 投资 部根 据市 场变 化 ,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 基金 投资业 绩进 行评 估, 并提 供相关 绩效 评估 报 告。 (6 ) 风 险管 理部 根据 市场 变化对 指 数 化投 资组 合的 资产配 置和 调整 提出 风险 防范建 议 。 监 察 稽 核 部对 指数 化投 资的 执行过 程进 行合 规监 控。 基金经 理依 据申 购赎 回和 成份股 停牌 等情 况, 对投 资 组合进 行监 控和 调整 、控 制投资 组合 的流 动性 风险 。 四、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为 95% ×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数 收益 率+5% × 活期 存款利 率 ( 税后 ) 。 本基金 追求 对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的 充分 投资 ,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90%-95%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因 此采 用 该 加权 复 合方法 构建 以上 业绩 比 较基准 。 如果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 指数被 停止 编制 及发 布、 被其他 指数 替代 、指 数编 制方法 出现 重大 变 更 等原 因导 致此 业绩 比较基 准不 再适 用或 有更 加适合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审慎 性 原 则和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对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调 整。 本基 金由 于上 述 原 因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过, 但应 及时 通知本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履 行必要 手续 后,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公 告, 并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 示 。若 本基 金由 于变 更投资 目标 、范 围或 策略 而变更 标的 指数 的, 相应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五、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为 跟踪 指数 的股 票型 基 金 ,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 益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债 券 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较 高风 险、 较高 收益品 种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9 六、 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 指数成 分股 及其 备选 成分 股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6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9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 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 部 卖出; (11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本基金 在全 国银 行 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3)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应符 合法 律法规 的相 关规 定; (14 )本 基金 对于 股指 期货 投 资比 例的 限制 ,将 遵从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金 融期 货 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 果 法律 法规 对本 基金 合同 约 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 为准 。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0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 债 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七、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及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东 及债 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的 经营 管理 ; (3) 有利 于 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与增 值;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存 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取 任何 不当 利 益。 八、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 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 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 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重大 遗漏 ,并 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认为 其真 实、 准 确和完 整 , 不 存在 虚假 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 漏。 本报 告中 财务 资料 未 经审计 。 本报 告期 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 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止。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况




















金 额单位 :人 民币 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24,213,388.77 90.76 其中:股票 24,213,388.77 90.7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1 融资产 7 银行存 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52,910.22 9.19 8 其他各项资产 12,516.22 0.05 9 合计 26,678,815.2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 )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金 额单 位: 人 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354,774.40 1.37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850,937.63 61.2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 应业 1,688,054.63 6.52 E 建筑业 1,808,221.02 6.98 F 批发和零售业 1,560,779.85 6.0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1,418,986.17 5.4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36,498.74 1.3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54,738.98 1.76 O 居民服务、修 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70,786.26 1.05 S 综合 469,611.09 1.81 合计 24,213,388.77 93.51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3 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 股票投资明细 (1) 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 资明细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2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651 格力电器 25,343 709,604.00 2.74 2 600519 贵州茅台 4,284 662,734.80 2.56 3 600887 伊利股份 15,058 539,528.14 2.08 4 600104 上汽集团 34,839 482,520.15 1.86 5 601668 中国建筑 157,947 459,625.77 1.78 6 000858 五 粮 液 19,693 328,282.31 1.27 7 002024 苏宁云商 46,733 328,065.66 1.27 8 000333 美的集团 7,106 320,338.48 1.24 9 000538 云南白药 3,656 307,104.00 1.19 10 600089 特变电工 33,922 305,637.22 1.18 (2) 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未进行 股 指期货交 易。 9 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 主体 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 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 的情况。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 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 备选 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1,273.15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53.42 5 应收申购款 689.6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516.2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无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①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②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 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本 报告中 涉及 比例 计算 的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4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向投 资者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仔 细阅 读本 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1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2 年 6 月 25 日, 基 金业 绩 截止日 为 2014 年3 月31 日: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6.25-2012.12.3 1 1.20% 0.86% -5.42% 1.11% 6.62% -0.25% 2013.1.1-2013.12.31 4.05% 1.20% 4.52% 1.21% -0.47% -0.01% 2014.1.1-2014.3.31 -8.83% 1.24% -8.09% 1.26% -0.74% -0.02% 注:本 基金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构 成为 :沪 深 300 非 周期行 业指 数收 益率 ×95% +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 后)×5% 2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变动 及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变动 的比 较 : 长安沪深300 非周期 基金基准 2012-06-25 2012-09-17 2012-12-17 2013-03-25 2013-06-27 2013-09-24 2013-12-25 2014-03-31 10% 5% 0% -5% -10% -15% 注: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2 年6月25 日 ,图 示 日期为2012 年6 月25 日至2014 年3 月31 日。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值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5 基 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 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金 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机 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 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 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 管 人 保管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 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 行清 算的 ,基 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 债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 金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 销。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6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交易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 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 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 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 估 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 法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 3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4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7 5 、股 指期 货合 约 按 照法 律 法规及 监管 部门 的相 关规 定进行 估值 。 6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 如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 同查 明原因 , 双 方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 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 值程 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 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 性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 生估 值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机构 、或 销售 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估 值错 误遭 受 损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 述 估值 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 错、 系统 故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 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 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 估值 错误 责 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 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估 值错 误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仍 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方 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8 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 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估 值错 误 的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 予以公 布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9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三、基 金 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收 益分 配 比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2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2 、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3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 单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应 载明 截 止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可 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收 益分 配 对象 、分 配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时 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 金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者 的现 金红 利小 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业 务规 则》 执行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0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 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0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费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公休 日等,支 付日 期 顺延。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标 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即 标的 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标 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 费的 计 费时 间从 本基 金合同生效 日开始计 算; 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基 点费 的收取标准 为本基金 的资 产净值的 0.02%/ 年, 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 费的 收取下 限为 每季 人民 币 5 万元( 即不 足 5 万元 部分 按照 5 万元 收取 ) 。


在通常 情况 下,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基 点费 按照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02% 的年费 率计 提。 标 的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1 指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标的 指 数许可 使用 基点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标 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 费的 支 付方 式为 每季 支付 一次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 于每 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 的最 后 一 个工 作日 前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上 一季 度的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 基金具 体核 算方 法遵 循监 管部门 有关 规定 。 如 果 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约定 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的 计算 方 法、 费率 和支 付方 式等 发 生调 整, 本基 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费 率计 算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招 募说明 书及 其更 新中 披露 基 金最新 适用 的方 法。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 -9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 出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2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 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 原则 :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计 年度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 认 。 二、 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 年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 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3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 站”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 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 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件 。 2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购 、 申 购 和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 金 运作 监督等 活动 中的 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4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 金合同 》 、 基 金托 管协 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 募说 明书 的当 日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 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阅 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 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可 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 大影 响的 下列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5 事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负 责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 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 息进 行公 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中 国 证 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核 准或 者 备案 ,并 予以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6 公告。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的规 定。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 期报 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 并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 法在 指定 媒体 上披 露信 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 当一致 。 为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出具 审计 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 机 构, 应当 制作 工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招 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 当分 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 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 第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风险 1 、市 场风 险 本 基 金为 证券 投资 基金 ,证 券 市场 的变 化将 影响 到基 金 的业 绩。 因此 ,宏 观和 微 观经 济因 素、 国 家政 策、 市场 变动 、行业 与个 股业 绩的 变化 、投资 人风 险收 益偏 好和 市场流 动程 度等 影响 证券 市 场的各 种因 素将 影响 到本 基金业 绩, 从而 产生 市场 风险, 这种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国家 经济 、微 观经 济、 行 业及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 平 也可 能呈 周期 性变化 ,从 而影 响到 证券 市场及 行业 的走 势。 (2) 政策 风险 因 国 家的 各项 政策 ,如 财政 政 策、 货币 政策 、产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发生 变 化, 导致 证券 市场波 动而 影响 基金 投资 收益,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由于利 率发 生变 化和 波动 使得证 券价 格和 证券 利息 产生波 动,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业绩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7 (4) 信用 风险 当证券 发行 人不 能够 实现 发行时 所做 出的 承诺 , 按 时足额 还本 付息 的时 候 , 就会产 生信 用风 险。 信 用风 险主 要来 自于 发行人 和担 保人 。一 般认 为:国 债的 信用 风险 可以 视为零 ,而 其他 债券 的信 用 风险可 根据 专业 机构 的信 用评级 确定 。 当证 券的 信 用等级 发生 变化 时 , 可 能 会产生 证券 的价 格变 动, 从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 (5) 再投 资风 险 再 投 资获 得的 收益 又被 称做 利 息的 利息 ,这 一收 益取 决 于再 投资 时的 市场 利率 水 平和 再投 资的 策 略。 未来 市场 利率 的变化 可能 会引 起再 投资 收益的 不确 定性 并可 能影 响到基 金投 资策 略的 顺利 实 施。 (6) 购买 力风 险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益将 主要 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 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 而使 其购 买力 下降。 (7)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 素的 影响 ,如 经营 决策 、 技术 变 革 、新 产品 研发 、 竞争 加剧 等风 险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基本 面或 发展 前景产 生变 化, 可能 导致 其股价 的下 跌, 或者 可分 配 利 润的 降低 ,使 基金 预期收 益产 生波 动。 虽然 基金可 以通 过分 散化 投资 来减少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 避。 2 、管 理风 险 (1) 管理 风险 本 基 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 管理 水平 、手 段和 技术 等 因素 ,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这种 风险 可 能表 现在 基金 整体 的投资 组合 管理 上, 例如 资产配 置、 类属 配置 不能 达到预 期收 益目 标; 也可 能 表现在 个券 个股 的选 择不 能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和投资 目标 等。 (2) 新产 品创 新带 来的 风 险 随 着 中国 证券 市场 不断 发展 , 各种 国外 的投 资工 具也 将 被逐 步引 入, 这些 新的 投 资工 具在 为基 金 资产 提供 保值 增值 功能的 同时 ,也 会产 生一 些新的 风险 ,例 如利 率期 货带来 的期 货投 资风 险, 期 权 产品 带来 的定 价风 险等。 同时 ,基 金管 理人 也可能 因为 对这 些新 的投 资产品 的不 熟悉 而发 生投 资 错误, 产生 投资 风险 。 3 、估 值风 险 本 基 金采 用的 估值 方法 有可 能 不能 充分 反映 和揭 示利 率 风险 ,或 经济 环境 发生 重 大变 化时 ,在 一 定时 期内 可能 高估 或低估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 共同协 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使调 整后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更公 允 地 反映 基金 资 产价值 ,确 保基 金资 产净 值不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实 质性 的损 害。 4 、流 动性 风险 本 基 金面 临的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 表现 在几 个方 面: 建仓 成 本控 制不 力, 建仓 时效 不 高; 基金 资产 变 现能 力差 ,或 变现 成本高 ;在 投资 人大 额赎 回时缺 乏应 对手 段; 证券 投资中 个券 和个 股的 流动 性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8 风险等 。这 些风 险的 主要 形成原 因是 : (1)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问 题 。 证 券 市场 的流 动性 受到 价格 、 投资 群体 等诸 多因 素的 影 响, 在不 同状 况下 ,其 流 动性 表现 是不 均 衡的 ,具 体表 现为 :在某 些时 期成 交活 跃, 流动性 非常 好, 而在 另一 些时期 ,则 可能 成交 稀少 , 流 动性 差。 在市 场流 动 性出 现问 题时 ,本 基金 的操作 有可 能发 生建 仓成 本增加 或变 现困 难的 情况 。 这种风 险在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大额 赎回 时表 现尤 为突 出。 (2) 市场 中流 动性 不均 匀 ,存在 个股 和个 券流 动性 问题。 由 于 不同 投资 品种 受到 市场 影 响的 程度 不同 ,即 使在 整 体市 场流 动性 较好 的情 况 下, 一些 单一 投 资品 种仍 可能 出现 流动性 问题 ,这 种情 况的 存在使 得本 基金 在进 行投 资操作 时, 可能 难以 按计 划 买 入或 卖出 相应 数量 的证券 ,或 买入 卖出 行为 对证券 价格 产生 比较 大的 影响, 增加 基金 投资 成本 。 这种风 险在 出现 个股 和个 券停牌 和涨 跌停 板等 情况 时表现 得尤 为突 出。 5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 (1) 指数 下跌 风险 :由 于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成分 股 ,因此 当沪 深 300 非周期 行业 指数 下跌 时, 本基金 净值 面临 与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同 步下 跌的风 险; (2) 跟踪 偏离 风险 : 本 基 金在跟 踪标 的指 数时 , 可 能会 由 于各 种原 因 而 导致 基金的 业绩 表现 与 标的指 数表 现之 间产 生差 异,主 要影 响因 素包 括: ①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发生 的 费用, 包括 交易 成本 、市 场冲击 成本 、管 理费 和托 管费等 ; ② 基 金发 生申 购或 赎回 : 本基金 在实 际管 理过 程中 , 由 于投 资人 申购 而增 加 的资金 可能 不能 及 时 地转 化为 标的 指数 的成分 股, 或者 面临 投资 人赎回 时无 法将 股票 及时 地转化 为现 金, 这些 情况 将 导致本 基金 在跟 踪标 的指 数时存 在一 定的 跟踪 偏离 。 ③ 在 指数 投资 过程 中, 基 金管理 人对 指数 基金 的管 理能力 , 例 如跟 踪技 术手 段、 买 入卖 出时 机 的选择 等都 会影 响本 基金 的跟踪 误差 ; ④ 基 金参 与新 股申 购、 成 分股派 发现 金股 息、 法律 法规限 制等 其他 可能 导致 跟踪误 差的 情 形 。 6 、其 他风 险 (1) 技术 风险 当 计 算机 、通 讯系 统、 交易 网 络等 技术 保障 系统 或信 息 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 , 可能 导 致 基金 日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 注册 登记 系 统瘫痪 、 核算 系统 无法 按 正常时 限显 示产 生净 值、 基金的 投资 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传 输等 风险 。 (2) 大额 申购/ 赎 回风 险 本 基 金是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 规 模将 随着 投资 人对 基金 单 位的 申购 与赎 回而 不断 变 化, 若是 由于 投 资人 的连 续大 量申 购而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在短 期内被 迫持 有大 量现 金; 或由于 投资 人的 连续 大量 赎 回 而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被迫抛 售所 持有 的证 券以 应付基 金赎 回的 现金 需要 ,则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受 到不利 影响 。 (3) 延期 或暂 停赎 回风 险 因 为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 因 而连 续出 现巨 额赎 回, 并 导致 基金 管 理 人的 现金 支 付出 现困 难,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基 金份额 时可 能会 遇到 部分 延期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 险。 (4) 其他 风险 战 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有 遭受 损 失的 风险 ,以 及证 券市 场 、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可能 因不可 抗力 无法 正常 工作 ,从而 产生 影响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的 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和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募集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 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本 基 金投 资 于 证券 市场 ,基 金 份额 净值 会因 为证 券市 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 资 人 在投 资本 基金前 , 需 充分 了解 本基 金的产 品特 性, 并承 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括: 因政 治、 经 济、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投 资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投 资 人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 合同》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投资 人 根 据自身 的风 险收 益偏 好 , 选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 并 且中 长期 持 有 。 本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府 、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投资 人 自愿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 自行承 担投 资 风 险 。 除 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 本基 金 的销 售外 ,本 基金 还通 过 基金 代销 机构 代理 销售 , 但是 ,基 金资 产 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或 负债 ,也 没有 经基 金代销 机构 担保 收益 ,代 销机构 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 或 本金安 全。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0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 方可 执行 ,自 决议生 效之 日起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 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1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 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用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师 事务 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 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金 合同 》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 换和 非交 易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 运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3 作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 件 下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 ;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 务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 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4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法 律 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以基金 的名 义开 设基 金托 管账户 , 以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的 名义 开设 证 券账户 ,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开 设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为基 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 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的 基 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5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 行监 管机 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 仲 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6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 权代 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 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人自 行召 集。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7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 期限 等)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 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 截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 现 场开 会方 式或 通讯 开会 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开 会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8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 不派 代 表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 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截 至日 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 公 告;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 见;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 述第 (3)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书面 意见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 记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改 、 决定 终止 《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会议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 就 召开 事由 向会 议召 集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 向会议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临 时提 案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5 日 提交 会议 召集 人 并由会 议召 集人 公告 , 会 议召 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进 行审 核, 符合 条件 的 应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公 告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 发出 召集 会议 的通 知后 ,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9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 票人 ,然 后由 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 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 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 称) 和 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 日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 方式通 过。 2 、 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 基 金合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 会议 通知 中规 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视 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 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0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在 宣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 一次 为限 。重 新 清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 结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式 进 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三、 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 基 金财 产 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 方可 执行 ,自 决议生 效之 日起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1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 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 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用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 例 进行 分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师 事务 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 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 能解 决的 ,应 提交 仲裁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上 海分 会, 按 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上海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 力,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 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2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 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各持 有二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效 力。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 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查 阅。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3 第二十 部分


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紫 竹国 际 大厦 16 层 邮政编 码:201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成立日 期: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1]13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成立时 间:1988 年 9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09]36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54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 理 票据 承兑 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金 融债 券等 有价 证券 ; 从 事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从事 银行卡 服务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 管箱服 务; 外汇 存、 贷款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 督。 基 金 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托 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和交 易对手 库,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4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 指数的 成分 股及 其 备选成 分股 (包 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 新股 (一级 市场 初次 发行 和 增发) 、 债券 、 回购 、货 币 市场工 具 、银 行存 款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 股指 期货以 及法 律法 规和 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包括 期权 等金 融衍 生品)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 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其中, 投资 于沪 深 300 非 周期行 业指 数成 分股 及其 备选成 分股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9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之 和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0% , 每 个 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权 证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3% ,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 投资比 例符 合法 律法 规 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依 据相 关 规定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调整 本基金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本 基 金在 投资 策略 上兼 顾投 资 原则 以及 本基 金的 固有 特 点,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 基 金财 产的 非系 统性风 险, 保持 基金 组合 良好 的 流动 性。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1)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 指数成 分股 及其 备选 成分 股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4 ) 同 一 托 管 银 行 下 的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5) 本基 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6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9) 同一 托管 银行 下的 同 一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 部 卖出; (11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5 本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3)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应符 合法 律法规 的相 关规 定 ; (14 )本 基金 对于 股指 期货 投 资比 例的 限制 ,将 遵从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金 融期 货 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 如 果 法律 法规 对本 基金 合同 约 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 为准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的 有关 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款基 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 禁 止行 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 事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 关 系的 股东 、与 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及 时 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 送给对 方。 若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中 列示 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 止 基金 从事 的关 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采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 交易的 发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 采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4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进行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 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 的 、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 易对手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更新 ,新 名单 确定 前 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 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 发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 资信 控制 ,按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并 承担 交易 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任 。 5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6 (1)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 遵守 《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知 》 、 《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 括 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 办法 》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 开发 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制定 相关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制 等规 章 制 度。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流动性 的需 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并 在 相关 制度 中明 确具 体比例 ,避 免基 金出 现流 动性风 险。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 提供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 例控制 情况 。 上 述 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批 准。 上述 规章 制 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 于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之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资 料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4 ) 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约 定时间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 求 的有关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信 息, 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 发 行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 监 会 批准 文件 、拟 发行 数量、 定价 依据 、锁 定期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 格、总 成本 、总 成本 占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 持有流 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划 款账号 、划 款金 额、 划款 时 间文件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完 整。 (5 )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本 协议的 规定 与基 金托 管银 行签订 风险 控制 补 充 协议 。协 议应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遵守 相关 制度 、流 动型风 险处 置预 案以 及相 关 投资额 度和 比例 的情 况进 行监督 等内 容。 (6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 会制定 媒体 披露 所 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名称 、数 量、 总成 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 (7)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 制制度 、 流 动性 风 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基 金托管 人认 为上 述资 料可 能 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就该 风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 补 充书 面说 明, 并保 留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门 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 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行 有关 指令 。因 拒绝 执行该 指令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如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 达 成一 致, 应及 时上 报 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 履行 监督职 责, 导致 基金 出现 风 险,基 金托 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任 。 6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7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7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 及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方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书面 通 知后 应在 两个 工 作日 内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议 对基 金业 务 执行核 查。 对 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9 、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10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 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无 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限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8 证监会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 特 殊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 决; (6 )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 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 募集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管 理。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 金 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 托管专 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 为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等 事 宜。 3 、基 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基 金托管 专户 ,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存 款。 本基 金 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 基金托 管专 户进 行。 (2) 基金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 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为基金 开立 基金 托 管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 户。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9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或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 账 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4 )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 深圳 分 公 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 算 工作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结 算备 付金、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 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 、使 用 的规定 执行 。 5 、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 开设和 管理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以 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拆借 市场 的交 易 资格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协议 正本 ,基 金管 理 人保存 协议 副本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在 本 托管 协议 签订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使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 库, 也可 存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 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实 物证 券等 有价 凭证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 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 签署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 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 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 议 及基 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的 重大 合同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 正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在 30 个 工作 日 内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 算与 复核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0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按 规定 公告 。 2 、复 核程 序 基 金 管理 人每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3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一致 意见 的 , 按 照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至 少应 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管 方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式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 任。 基 金 托管 人因 编制 基 金 定期 报 告等 合理 原因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 提供 相关 资料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供 ,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 商 、 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上海 分会 ,仲 裁地点 为上 海市 ,按 照中 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 处理 期间 ,双 方当 事人 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各 自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 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1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2 第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及内 容。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公 开信 息披 露服 务 1 、披 露公 司( 基金 管理 人 )信息 ; 2 、披 露基 金信 息; 3 、其 他信 息的 披露 。 二、 交 易对 账单 寄送 服务 一 般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 书面 或电 子形 式向 投资 人 提供 定期 或不 定 期 对账 单 。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的 对帐 单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取邮 政平 信邮 寄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不对 邮寄材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 保证; 也不 对因 邮寄 资料 出现遗 漏、 泄露 而导 致的 任何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 任何赔 偿责 任。 三、 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自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时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基金 产品 与 服务等 信息 查询 。 人工 座 席每个 交易 日 9 :00-11 :30 ,13 :00-17:00 为投 资 人提供 服务 ,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该热 线获 得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09688 、021-20329688 传真电 话:021-20329899 四、 网 络在 线服 务 通 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的留 言 板和 客户 服务 信箱 ,投 资 人可 以实 现在 线咨 询、 投 诉、 建议 和寻 求各种 帮助 。 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提 供基 金公 告 、投 资资 讯、 理财 刊物 、 基金 常识 等各 种信 息, 同 时提 供网 上交 易、基 金账 户查 询、 交易 明细查 询、 修改 查询 密码 等服务 。 公司网 址:www.changanfunds.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anganfunds.com 五、 资 讯定 制服 务 在 技 术条 件成 熟时 ,基 金管 理 人将 为投 资人 提供 各类 资 讯服 务, 包括 基 金 净值 、 交易 确认 、公 司 最新 公告 、市 场资 讯,旗 下基 金信 息等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客户 服务 热线 提交 定 制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短 信 和 E-MAIL 方式发送定 制信 息。 除了上 述信 息之 外 , 基 金 管理人 也会 不定 期向 留有 手机 和 EMAIL 地址的客户 发送节 日及 生日 问 候、产 品推 广等 信息 。 六、 客 户投 诉处 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通 过基 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客户 服务 热 线、 书信 、电 子邮 件、 传 真等 渠道 对基 金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还可 以通 过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销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 对 于 工作 日期 间 受 理的 投诉 , 以“ 及时 回复 ”为 处理 原 则, 对于 不能 及时 回复 的 投诉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将 充分 与投 资人 做好沟 通, 协商 确定 回复 时间。 七、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在 技 术条 件成 熟时 ,基 金管 理 人将 利用 直销 或代 销机 构 的网 点为 投资 人提 供定 期 定额 投资 的服 务 。通 过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固定的 渠道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金 份额 。具 体实 施时 间 和业务 规则 另行 公告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4 第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的事项 以 下信 息披 露事 项已 通过《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 》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报 》 以 及基 金 管理人 的公 司网 站(www.changanfunds.com ) 进行 公 开披露 ,并 已报 送相 关监 管部门 备案 。 1 、2012 年6 月6 日 , 关 于 增加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为长 安沪 深 300 非 周期行 业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2 、2012 年6 月8 日, 关于 增加万 联证 券 、 天 风证 券 、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为 长安 基金 旗 下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参 加相 关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3 、2012 年6 月12 日, 关 于长安 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延长 募集期 的公 告。 4 、2012 年6 月26 日, 长 安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5 、2012 年 6 月 29 日 ,长 安 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 业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封闭 期内 每 周 净值 公告 (20120629)。 6 、2012 年7 月2 日, 长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及基 金份 额 累计净 值的 公告 。 7 、2012 年 7 月 6 日 , 长 安 沪 深 300 非 周 期 行 业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每 周 净 值 公 告 (20120706) 。 8 、2012 年 7 月 13 日 ,长 安 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 业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封闭 期内 每 周 净值 公告 (20120713)。 9 、2012 年 7 月 20 日 ,长 安 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 业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封闭 期内 每 周 净值 公告 (20120720)。 10 、2012 年 7 月 27 日 ,长安 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内每 周净 值公 告 (20120727)。 11 、2012 年 8 月 3 日 ,长 安 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 业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封闭 期内 每 周 净值 公告 (20120803)。 12 、2012 年 8 月 10 日 ,长安 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内每 周净 值公 告 (20120810)。 13 、2012 年 8 月 17 日 ,长安 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内每 周净 值公 告 (20120817)。 14 、2012 年 8 月 24 日 , 关 于长安 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日常申 购 、 赎 回 业 务的公 告。 15 、2012 年 8 月 24 日 , 关 于长安 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推出 网上直 销申 购 、 网 上直销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并实行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6 、2012 年8 月 24 日 , 关 于长安 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在代 销机构 推出 定期 定 额投资 业务 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5 17 、2012 年 8 月 24 日 ,长安 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内每 周净 值公 告 (20120824)。 18 、2012 年10 月 25 日 , 长安沪 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2012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19 、2012 年 11 月 23 日 , 关于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参与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网 上 定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 、2012 年 11 月 27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基 金代销 机构 并参 与申 购和 定期定 额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1 、2013 年1 月19 日, 长安沪 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2012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22 、2013 年2 月7 日 , 长 安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2012 年 第一 次 更 新和长 安沪 深300 非 周期 行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2012 年第 一次 更 新摘要 。 23 、2013 年 3 月 27 日 , 长安沪 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 年度报 告和 长安 沪 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2 年 年度 报 告摘要 24 、2013 年3 月 29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在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开 通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并 参加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5 、2013 年4 月23 日, 长安沪 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2013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26 、2013 年5 月17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通 多交 易账 户业 务的 公告。 27 、2013 年6 月 21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诺 亚正 行 (上 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 限公司 、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8 、2013 年 7 月 1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及 基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的公 告。 29 、2013 年7 月18 日, 长安沪 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2013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30 、2013 年8 月9 日 , 长 安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 第一 次 更 新和长 安沪 深300 非 周期 行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2013 年第 一次 更 新摘要 。 31 、2013 年8 月 16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与汇付 天下 合作 开通 工商 银行等 八家 银行 借 记卡网 上直 销业 务的 公告 。 32 、2013 年 8 月 29 日 长 安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半 年度报 告和 长安 沪 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3 年 半年 度 报告摘 要。 33 、2013 年8 月31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变更 变更 公告 。 34、、 2013 年 10 月19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万银 财富 (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为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35 、2013 年10 月 25 日 , 长安沪 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2013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36 、2013 年 12 月 10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由黄 陈先 生代 为履 行公 司督察 长职 务的 公 告。 37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 金 2013 年 底资 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及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的 公告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6 38 、2014 年1 月22 日, 长安沪 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2013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39 、2014 年 1 月 24 日 , 长安沪 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 第二 次 更新。 40 、2014 年 1 月 24 日 , 长安沪 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 第二 次 更新摘 要。 41 、2014 年3 月 12 日 披露 了 《 关于 增加 华泰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有为 长安 基金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 的公告 》 。 42 、2014 年3 月29 日披 露了《 长安 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3 年年 度报 告》 。 43 、2014 年 3 月 29 日 披 露了《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 年度 报告 摘 要》 。 44 、2014 年 4 月 2 日披 露 了《关 于增 加浙 江同 花顺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和 安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为长安 基金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 45 、2014 年4 月3 日披 露 了《长 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王健 任职 公告 》 。 46 、2014 年 4 月 8 日披 露 了《关 于增 加齐 鲁证 券有 限公司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司 、中 期时 代 基金销 售 (北 京 ) 有 限公 司 和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为 长安 基金 旗下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 47 、2014 年4 月9 日披 露 了《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袁 明任 职公 告》 。 48 、2014 年 4 月 21 日 披 露了《 长安 沪 深 300 非 周 期行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4 年第 1 季度 报 告》 。 49 、2014 年4 月 24 日 披露 了 《 关于 增加 西南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为长 安基 金旗 下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公告》 。 50 、2014 年6 月 17 日 披露 了 《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任职 务及 领薪 情 况的公 告》 。 51 、 本 基金 托管 人于2014 年5 月5 日 在 《 上海 证券 报》 发 布公 告, 禄 金山 先 生不再 担任 广发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 部总经 理, 任命 寻卫 国先 生担任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7 第二十 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代 销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 人 可 在办 公时 间 免费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投 资 人还 可以直 接登 录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进行 查阅 和下 载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 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 所 公告 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投 资人 按 上述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8 第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长 安沪 深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 长 安沪 深300 非 周 期行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 长 安沪 深300 非 周 期行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长安 沪深 300 非 周期 行业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之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基 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 营 业执 照存 放在 基金 托管 人 处;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及其 余备 查文 件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处。投 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到存放 地点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长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