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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核心(090011)

大成核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1 期) 基 金 管 理 人 : 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 〇一 四 年七月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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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页 重 要 提 示 大成核 心双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0 年 5 月 4 日 证监 许可 【2010 】 591 号 文核 准募 集。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0 年 6 月 22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本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与托 管业 务相关 的更 新信 息已 经本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4 年 6 月 22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4 年 3 月 31 日 (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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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页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2 目


录 ............................................................................................................................ 3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 52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3 八、基金的投资 .......................................................................................................... 61 九、基金业绩 .............................................................................................................. 73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 74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4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7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9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8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3 十七、风险揭示 .......................................................................................................... 8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90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的事项 .................................................................................... 122 二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12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4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24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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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页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其 他有 关 规定及 《大 成核 心双 动力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 合同 》 《大成 核心 双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及 对其任 何 有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 仅为 《 基金合 同 》 目 的不 包括 香 港特别 行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 法律法 规 中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律 、 行政 法规 、 部 门规 章及规 范 性文件 《基金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募 集的 大成核 心双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大成核心双动 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 ,即用于 公开披 露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 相关 服务机 构 、 基金的 募集 、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 基 金份 额的 交易 、 基金份 额的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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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页 申购和 赎回 、 基金 的投资 、 基 金的 业绩 、 基 金的 财 产、 基金 资 产的估 值 、 基 金收 益与 分 配、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风险 揭示 、基 金的 终止与 清算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其他 应 披露事 项 、 招 募说 明书 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备查 文 件等涉 及本 基金的 信息 , 供基 金投 资者 选择并 决定 是否 提出 基金 认购或 申 购申请 的要 约邀 请文 件,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托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的 《 大成 核心 双动 力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发售公 告 《大成 核心 双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业务 规则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 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规则》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相 关文 件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 取得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基 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协 议 ,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发售 、 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 的代理 机构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 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基金登 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收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者 基金 账户管 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 认、 发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受 《 基金 合同 》 约 束 , 根 据 《 基金 合同 》 享 受权 利 并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体 , 包括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个人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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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页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和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 外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 保 险公 司、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他资 产 管理机 构 投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总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 获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存 续期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申 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 销 售机 构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申购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基 金管 理人购 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基 金 的日常 申购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赎回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基 金管 理人卖 出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基 金 的日常 赎回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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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页 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开放 日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一 日本 基金总 份 额的 10% 时 的情 形 基金账 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金交 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 务 基金转 换 投资者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的 相关 公告 , 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申 请将 其所 持有 的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任一 开放 式基金 ( 转 出基金 )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 开放式 基金 (转 入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 约 定每 期 扣 款 日、 扣款 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定 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基金收 益 基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 股息 、 债 券利 息、 证券 投资 收 益、 证券 持 有期间 的公 允价 值变 动、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本基金 应 收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资 产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 一 年以 内 ( 含一 年 ) 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 额 存单 ; 剩 余 期限在 三百 九十 七天 以内 (含 三百 九十 七天 ) 的 债 券;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债 券回购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 的中央 银行 票据 ; 中国 证 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 的其他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 力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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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页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例 48% )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 比例 25% ) 、广 东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持 股比 例 2% ) 四 家公 司 。 法定代 表人 :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冰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 有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 下设 二十 个部 门, 分 别是股 票投 资部 、 数 量投资 部 、 社 保 基金及 机构 投资 部、 固定 收益部 、 委托投 资部 、 研 究部 、 交 易管理 部、 营销 策 划及 产品 开发 部 、 信息 技术部 、 客户 服 务部 、 市 场部 、 总 经理 办 公室 、 董 事会办 公室 、 人 力资源 部 、 计 划 财务部 、 行政部 、 基金 运 营部 、 监 察稽核 部 、 风 险 管理部 和国 际业 务部 。 公司 在 北京 、 上海 、 西安、 成都、 武汉、 福 州 、 沈阳 、 广 州和 南京 等 地设立 了 九 家分 公司 , 拥有 两家 子公 司, 分别为 大成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及 大成 创新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 。 此外, 公司 还设 立了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 投资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 和 战略 规划 委员 会 等 专业委 员会 。 公司以 “责 任 、 回报 、 专 业、 进取 ” 为 经营理 念 , 坚持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企业 精神 , 致 力于 开拓 基金 及 证券市 场业 务 , 以 稳健 灵 活的投 资策 略和 注重 绩优 、 高 成长 的投 资 组合 , 力 求为 投资 者获 得 更大投 资回 报 。 公 司所 有 人员在 最近 三年 内均 未受 到所在 单位 及有 关管理 部门 的处 罚。 (二)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情况 截至 2014 年 6 月 22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1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福证券 投资 基金,4 只 ETF 及 1 只 ETF 联接基金: 大成 中 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及大 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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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页 金联接 基金 、 中证 500 深 市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证 500 沪 市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1 只 QDII 基金: 大成 标 普 500 等权 重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 35 只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蓝筹 稳 健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精 选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财富 管 理 2020 生 命 周期证 券投 资 基金、 大成 积极成 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创 新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大成 景阳领 先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强 化收 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策 略回报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行业 轮 动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中 证红 利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核 心双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竞 争优 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景 恒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内需 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可 转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消费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新锐 产业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 ) 、大成月 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理 财 21 天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现金 宝场 内实 时申 赎货 币市场 基金 、 大成景 安短 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景 兴信 用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景 旭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景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信 用增 利一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健 康 产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中 小盘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 和大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张树忠 先生 , 董事 长, 经 济学博 士 。 历 任中 央财经 大学财 政系 讲师 , 华夏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总 部总 经理 、 研 究发 展部 总经 理, 光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北 方总 部 总经理 、资 产管 理总 监,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大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 2008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任中 国人 保资 产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2008 年 11 月起 兼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2014 年 1 月 23 日起 代为履 行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职务。 王颢先 生 , 董 事, 博士 。2000 年 12 月-2002 年 9 月 , 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深圳 管 理总部 副总 经理 、机 构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经纪 业务 综合室 总经 理;2002 年 9 月加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助 理总经 理、 副总 经理 ;2008 年 11 月至 201 4 年 1 月 担任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 任中国 人保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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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页 刘虹先 生, 董事 , 博士, 高级经 济师 。1985 年 7 月-1998 年 11 月, 任 国家 计 委国土 局 主任科 员、 副处 长( 主持 工作) ;1998 年 11 月-2000 年 9 月 ,任 中国 农业 发 展银行 资金 计 划部计 划处 副处 长 (主 持 工作) ;2000 年 9 月-2004 年 9 月 , 任 中国 人寿 保险 (集 团) 公司 战略规 划部 战略 研究 与规 划处处 长;2004 年 9 月-2006 年 2 月, 任中 国人 寿 保险( 集团 ) 公司战 略规 划部 副总 经理 ;2006 年 2 月-2007 年 6 月,任 中国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发 展 改革部 总经 理;2007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任中 国 人民保 险集 团公 司高 级专 家;2007 年 8 月至 今 ,任 人保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总 裁、 党委 书记 。 高 岐先 生, 董事 ,硕士 。历 任光 大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计财 部会 计处 处长、 副总 经理 ; 上海南 都期 货经 纪有 限责 任公司 经管 会副 主任 ; 现任 光大期 货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兼财 务负 责 人。 孙学林 先生 ,董 事, 博士 研究生 在读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注册 资产 评估 师。1997 年 5 月-2000 年 4 月, 任 职于 中国长 城信 托投 资公 司;2000 年 4 月-2007 年 2 月 , 任职 于中 国 银河证 券有 限公 司审 计与 合规管 理部 ;现 任中 国银 河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部 总 经 理 。 刘 大为 先生 ,独 立董事 ,国 家开 发银 行顾 问,高 级经 济师 ,享 受政 府特殊 津贴 专家 。 中国人 民银 行研 究生 部硕 士生指 导老 师 , 首 都经 济 贸易大 学兼 职教 授 , 清 华 大学中 国经 济研 究中心 高级 研究 员。 先后 在北京 市人 民政 府研 究室 (副处 长、 处 长) , 北 京市 第一商 业局 (副 局长) , 中国 建设 银行 信托 投资公 司 ( 总经 理) , 中国 投资银 行 ( 行长) , 国 家开 发银行 (总 会计师 )工 作。 宣 伟华 女士 ,独 立董事 ,日 本国 立神 户大 学法学 院法 学修 士,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 上 海仲 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 曾 任上 海 市律师 协会 证券 与期 货法 律研究 委员 会副 主任 。1986 年-1993 年 , 华东政 法大 学任 教 ;1993 年-1994 年, 日本 神户 学 院大学 法学 部 访问教 授 ;1994 年-1998 年, 日本 国立 神户 大学学 习;1999 年-2000 年, 锦 天城律 师事 务 所兼职律师 、北京 市中伦 金通律师事 务所上 海分所 负责人;2001 年 始任国 浩 律师(上海 ) 事务所 合伙 人 。 擅 长于 公 司法 、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外商投 资企 业法 、 知识 产 权法等 相关 的法 律事务 。 曾 代理 过中 国证 券 市场第 一例 上市 公司 虚假 陈述民 事索 赔共 同诉 讼案 件, 被 C C T V ? 证券频 道评 为 “ 五年 风云 人 物 ” , 并获 得过 “ 上海 市优 秀女律 师 ” 称号 。 叶 永刚 先生 ,独 立董事 ,经 济学 博士 ,武 汉大学 经济 与管 理学 院教 授、副 院长 、博 士 生导师 , 中国 金融 学会 理 事, 中国 金融 学会 金融 工 程研究 会常 务理 事 , 中 国 金融学 年会 常务 理事, 湖北 省政 府咨 询委 员。1983 -1988 年 ,任 武 汉大学 管理 学院 助教 ;1989 -1994 年, 任武汉 大学 管理 学院 讲师 ;1994 -1997 年, 任武 汉 大学管 理学 院副 教授 ;1997 年 至今 ,任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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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页 武汉大 学教 授, 先后 担任 副系主 任、 系主 任、 副院 长等行 政职 务。 王江先 生, 独立 董事 ,金 融学博 士。2005 年 至今 任 职美国 麻省 理工 学院 斯隆 管理学 院 瑞穗金 融集 团教 授。2007 年-2010 年, 兼 任美 国金 融学会 理事 ;2010 年 至今 兼任美 国西 部 金融学 会理 事;1997 年 至 今兼任 美国 国家 经济 研究 局研究 员;2007 年 至今 兼 任纳斯 达克 公 司经济 顾问 理事 会理 事;2009 年至 今兼 任上 海交 通 大学上 海高 级金 融学 院院 长;2003 年至 今兼任 清华 大学 中国 金融 研究中 心主 任。 监事会 : 黄 建农 先生 ,监 事长, 大学 本科 。曾 任中 国银河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江 苏北 路营 业 部总经 理 , 中 国银 河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中 国银河 投资 管理 公司投 资管 理部 总经 理。 现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 理公 司上海 投资 部董 事总 经理 。 谢红兵 先生 ,监 事, 双学 士学位 。1968 年入 伍, 历 任营教 导员 、军 直属 政治 处主任 ; 1992 年 转业,历 任交通 银 行上 海分行 杨浦支 行副行 长(主持工 作), 营业处 处长兼房地 产 信贷部经理 ,静安 支行行 长,杨浦支 行行长 ;1998 年调总行负 责筹建 基金托 管部,任交 通 银行基金托 管部副 总经理 (主持工作 )、总 经理;2005 年负 责筹建 银行试点 基金公司, 任 交银施 罗德 基金 公司 董事 长;2008 年任 中国 交银 保 险公司 ( 香港 ) 副 董事 长。2010 年退 休。 吴朝雷 女士 ,监 事, 硕士 学位。1988 年 9 月-1990 年 12 月 任浙 江省 永嘉 县 峙口乡 人 民政府 妇联 主任 、 团委 书 记; 1991 年 10 月-1998 年 2 月 任浙 江省 温州 市鹿 城区人 民政 府民 政科长 ;1998 年 3 月-2001 年 6 月 ,任 浙江 省温 州 市人民 检察 院起 诉处 助理 检察员 ;2001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就 职于北 京市 宣武 区人 民检 察院, 任三 级检 察官 ;2007 年 8 月 起任 民生人 寿北 京公 司人 事部 经理。2007 年 11 月-2009 年 12 月 ,任 中国 人民 人 寿保险 股份 有 限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 理;2010 年 1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纪 委副书 记、 大 成慈善 基金 会常 务副 秘书 长。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刘彩晖 女士, 副总 经理, 管理学 硕士。1999 年-2002 年, 历任 江南 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 投资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2002 年-2006 年, 历任江 南证 券有 限公 司 总 裁助理 、投 资 银行部总经理、机构管理 部总经理,期间还任江南 宏富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 副组长;2006 年 1 月-7 月 任深 圳中 航 集团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 任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助理 总经理 ;2008 年 5 月 起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09 年 7 月 13 日起 兼任 大成 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杜鹏女 士, 督 察长, 研究 生学历。1992 年-1994 年 , 历任原 中国 银行 陕西 省 信托咨 询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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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页 公司证 券部 驻上 交所 出市 代表、 上海 业务 部负 责人 ;1994 年-1998 年, 历任 广东省 南方 金 融服务 总公 司投 资基 金管 理部 证 券投 资部 副经 理 、 广 东华侨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资 产管 理 部经理 ;1998 年 9 月参 与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筹建;1999 年 3 月 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2009 年 3 月 19 日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春明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研 究生 。 曾先 后任职 于长春 税务 学院 、 吉林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司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2005 年 6 月 加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基 金运 营 部总监 、 市 场部 总经 理、 公司助 理总 经理 。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任 大成 国际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司董事。 2010 年 11 月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2013 年 10 月 25 日起任 大成 创 新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肖 冰先 生, 副总 经理,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 任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际业 务部 总经 理 助理 、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市 场部 总监 、 泰达 宏 利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监 、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营销 主管 。2004 年 3 月 加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市场 部总 监、 综合管 理部 总监 、 公司董 事 会秘书 。 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任大 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2010 年 11 月起 任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董事 会秘 书。 刘明先 生, 副总 经理 , 经 济学硕 士。1992 年至 1996 年曾任 厦门 证券 公司 鷺江 营业部 总 经理。1996 年至 2000 年 曾任厦 门产 权交 易中 心副 总经理 。2001 年至 2004 年曾任 香港 时富 金融服 务集 团投 资经 理,2004 年 3 月加 盟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景宏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大成 优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及大成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基 金经 理, 公司 助理 总经理 。 现 任股 票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 席。2013 年 10 月起任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并兼任 股票 投资 部总 监。 2.现 任基 金经 理 宋向宇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6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2008 年7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研 究部 中游 制造 行业 研究主 管。2012 年 8 月 7 日至 2013 年 3 月 11 日担 任大成 蓝筹 稳 健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3 年4 月 8 日 起 担任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 命周期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 月 8 日 起兼 任大 成核 心 双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国籍 :中国 3.历 任基 金经 理 姓名: 任期起 始日 任期结 束日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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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页 杨建华 2010 年6 月22 日 2012 年 7 月 27 日 孙蓓琳 2012 年7 月28 日 2014 年 1 月 29 日 4.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股票投 资) 公司股票投 资决策 委员会 由8 名成员 组成 ,设 股票投 资 决策委员 会主席1 名,其 他委员7 名。名 单如 下: 刘明 , 公 司副 总经 理, 股 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 股票投 资部 总监 ; 支兆 华 , 研 究部 总 监, 大成 蓝筹 稳健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股票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 汤义 峰, 数量 投资 部 总监, 大成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于雷 , 交 易管 理部 总 监,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蒋卫 强, 风险管 理部 总监 , 股票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 邓涛 , 研 究部 总监 助理 , 景 福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大成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 股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杨 丹, 股票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 刘 安 田,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大成中 小盘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股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 申购 、 赎 回和 登记 事 宜; 如认 为基金 代销 机构 违反 《基 金合同 》 、 基 金 销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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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页 8.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严格按照 《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 务; 10.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1 .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1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制和 直接 经营 管理 ; 13.依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4.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5.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6.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接 管其他 资产 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19.因违反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法律法规 ,导致 基金财 产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0.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 项 ; 21.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内发 出 ; 保 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 的公开 资料 , 并 得到 有关 资 料的复 印件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负 责为 基金 聘请 注册 会计师 和律 师 ; 24. 由于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5.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6.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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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页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 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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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页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 障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及 公 司 股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依 据 《 证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公司 管 理 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 等法 律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际 情况 , 制 定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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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页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证公 司经 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财 产、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订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 风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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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页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 策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 有 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在 上岗 前 均应知 悉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③公司 督察 长和 内部 监察 稽核部 门独 立于 其他 部门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实行 严 格的检 查和 反馈 。 ④ 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 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 行风险测 量, 并提 出风 险调 整的建 议; 对投 资业 绩进 行评价 , 包 括整 体表 现分 析、 业 绩构成 分析 以及 业绩短 期和 长期 持续 性检 验;对 将 要 展开 的新 业务 和创新 性产 品的 投资 做全 面的风 险评 估 , 提出风 险预 警等 工作 。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①确保 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 建 立 健全公 司授 权标准 和程 序, 保证 授权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②公司 各业 务部 门、 分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③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 权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公司 适当 授权 , 建 立授 权 评价和 反馈 机制 , 包 括已 获 授权的 部门 和人 员的 反馈 和评价 , 对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 订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 明 确划 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 交 易和 清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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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页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 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 对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 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①研究 工作 保持 独立 、客 观。 ②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工 作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③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根据 基金 合同 要求 , 在 充分研 究的 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备 选 库。 ④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⑤建立 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 符合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的 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 略、投 资组 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求 。 ②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③投资 决策 有充 分 的 投资 依据 , 重 要投 资有 详细 的 研究报 告和 风险 分析 支持 , 并 有决 策 记录。 ④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⑤建立 科学 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价 体系 , 包括 投资 组 合情况 、 是否 符合 基金 产 品特征 和决 策程序 、基 金绩 效归 属分 析等内 容。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基金 交易 实行 集中 交易 制度 , 基 金经 理不 得直 接向 交易员 下达 投资 指令 或者 直接进 行 交易。 ②建立 交易 监测 系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③交易 管理 部门 审核 投资 指令 , 确 认其 合法 、 合 规 与完整 后方 可执 行 , 如 出 现指令 违法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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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页 违 规或 者其 他异 常情 况, 应当及 时报 告相 应部 门与 人员。 ④公司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⑤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 录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⑥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建立严 格有效 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 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司在 审慎经 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 础上力 求金融 创新。在充 分论证 的前提 下 周密考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性 质 、 操 作程 序、 经 济后果 等 , 严 格控 制金融 新品种 、 新业 务 的法律 风险 和运 行风 险。 (7)建立和 完善客 户服务 标准、销售 渠道管 理、广 告宣传行为 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定详 细的登 记过户 工作流程, 建立登 记过户 电脑系统、 数据定 期核对 、备份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 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 身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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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页 份验证 、 访问控 制 、 故 障 恢复 、 安 全保护 、 分权 制 约等功 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 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 不 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 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管 理 , 保 证信 息数 据 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 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 据的授 权修 订程 序 , 并 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家 有关 法 律 、 法规 制 订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度 、 会计 工 作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 止需 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①建立 凭证 制度 , 通过 凭 证设计 、 登录 、 传 递 、 归 档等一 系列 凭证 管 理 制度 , 确 保正 确 记载经 济业 务, 明确 经济 责任。 ②建立 账务 组织 和账 务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③建立 复核 制度 ,通 过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 自 觉遵 守国 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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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页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事 会负 责 , 经 董事 会 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根 据公 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授 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 席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阅 公 司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 对 公 司 管理 层负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赵 会军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4 年3 月 末, 中国 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175 人, 平均 年龄30岁,95%以上 员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 历,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 生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 称。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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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页 作 为 中 国 大陆 托 管服 务 的先 行 者 , 中国 工 商银 行 自1998 年 在 国内 首 家 提供 托 管服 务 以 来,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 的宗旨 , 依靠 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 规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 的营 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 保 险资 产、 社会 保障基 金 、 安 心账 户资 金、 企业年 金基 金 、 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权投 资基 金 、 证 券公 司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 券 公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 商业银 行信 贷资 产 证券化 、基金公 司特定客 户资产 管理、QDII 专 户资 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 的托管 产品 体系 , 同 时在 国内 率先 开 展绩效 评估 、 风险 管理 等 增值服 务 , 可 以为 各类 客 户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服务。 截至2014年3 月 ,中国工商 银行共 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372只 。自2003 年以来, 本 行连续 十年 获得 香港 《 亚 洲货币 》 、 英 国 《全 球托 管 人》 、 香 港 《财 资》 、 美国 《环 球金 融》 、 内地《 证券 时报 》、 《上 海证券 报》 等境 内外 权威 财经媒 体评 选的41 项 最佳 托管银 行大 奖 ; 是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行 , 优良 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内 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和 广泛 好 评。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 业务 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 手抓 内 控建设 ” 的做 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 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 精 心培育 内控文 化 , 完 善风 险控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2009 、2010 、2011 、2012 年 六次 顺利通 过评 估组 织内 部控 制和安 全措 施是 否充 分的 最权威 的 SAS70 (审 计标 准第 70 号 )审 阅后 ,2013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第 七次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获得 无保 留 意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 行 托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方面 的健 全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也证明 中国 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 已经 与国际 大型 托 管银行 接轨 ,达 到国 际先 进水平 。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 为年 度化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 作手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 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 经营 、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 保 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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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页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 内部 审计 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 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法性 原则。 内控制 度应当符合 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 要求, 并贯穿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时性 原则。 托管业 务经 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 能准确及时 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慎 性原则 。各项 业务经营活 动必须 防范风 险,审慎经 营,保 证基金 资产和其 他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有效性 原则。 内控制 度应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理 的需要 适时修 改完善,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立性 原则。 设立专 门履行托管 人职责 的管理 部门;直接 操作人 员和控 制人员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格的 隔离制 度。资 产托管业务 与传统 业务实 行严格分离 ,建立 了明确 的岗位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高层检 查。主 管行领 导与部门高 级管理 层作为 工行托管业 务政策 和策略 的制定者 和管理 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 事控 制。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防 线” 、 “ 互 控防线 ”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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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页 “监控 防线 ”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 绩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 立 “ 以人 为本 ” 的内控 文化 ,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经营控 制。资 产托管 部通过制定 计划、 编制预 算等方法开 展各种 业务营 销活动、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部风 险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过 稽核监 察、风 险评估等方 式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据安 全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传 真加密 、数据 传输线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急准 备与响 应。资 产托管业务 建立专 门的灾 难恢复中心 ,制定 了基于 数据、应 用、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 演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 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产托 管部内 部设置 专职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监 察人员 ,在总 经理的直 接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律 规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程 监控思 想 , 确 保资 产托管 业务健 康 、 稳 定 地发展 。 (2)完善组 织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管 理。完 善的风 险管理体系 需要从 上至下 每个员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立健 全规章 制度。 资产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 制度的建设 ,一贯 坚持把 风险防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 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4)内部风 险控制 始终是 托管部工作 重点之 一,保 持与业务发 展同等 地位。 资产托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 托管 部从 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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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页 立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 托管 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王 肇栋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400-888-5558 (免固 话长 途 费)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分别在 深圳 、 上海 设有 投 资理财 中心 , 并在 武汉 分 公司开 通了 直销业 务: (1)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瞿 宗怡 、王 欢欢 、白小 雪 电话:0755-83195236/22223555/22223556 传真:0755-83195229/83195239/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 大成 基金 上海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161 号101 室 联系人 :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3)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地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 路218 号浦 发银 行大 厦15 楼 联系人 :肖 利霞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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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页 联系电 话:027-85552889 传真:027-85552860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服电 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服电 话:95599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客服电 话:95559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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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页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6415194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8)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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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页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周 睿 网址:www.shrcb.com (9)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联系人 :刘 雨喻 联系电 话:010-63229482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0)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22197874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 :蔡 宇洲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961202 、4006699999 网址:www.18ebank.com (11)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杭州 市凤 起 路 432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时雍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服电 话: 浙江 省 内 0571-96523 、全 国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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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页 (12)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联系人 :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网址:www.bankofdl.com (13)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联系人 :田 春慧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4)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胡 昱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5)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客服热 线:95528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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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页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6)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 务热 线:96699 , 浙 江省 外0577-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17)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办 公地 址同 注册 地址)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吴 强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167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18)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19)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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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页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20)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客服电 话:0379-96699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1) 张家 港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客服电 话:0512-96065 联系人 :郭 剑鸣 电话:0512-56968061 传真:0512-58236370 网址: www.zrcbank.com (22) 深圳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电话:0755-25188371 0755-25188611 传真:0755-25188785 联系人 :曾 明 宋永 成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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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页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200 网址:www.961200.net (23)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联系人 :滕 克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全 国) 网址:www.qdccb.com (24)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 话: 96528 ( 宁波 、杭州 、南 京、 深圳 、苏 州、温 州)/962528 (北 京 、上海 ) 网址:www.nbcb.com.cn (25)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人: 郭志 文


联系人 :王 超


联系电 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 话:95537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26)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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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页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27)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 95565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8)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联系人 :潘 锴 电话: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29)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田薇 联系电 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0)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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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页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黄 维琳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31)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 2 号楼22-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潘 鑫军 客户电 话:95503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32)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33)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4)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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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页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 001 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5)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95525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6)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服电 话:0532-96577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37)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 3号 投资 广场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东 方 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95531 免费服 务热 线:95531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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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页 联系人 :汪 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38)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服电 话:95548 联系人 :王 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39)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客服电 话:961303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40)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客服电 话:95511 转8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41)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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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页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服电 话:4008-888-168 、95597 联系人 :舒 萌菲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网址:www.htsc.com.cn (42)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43)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客服电 话:400-888-8777 、95578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44)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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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页 (45)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服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46)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联系人 :黄 英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47)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户联 系电 话:0571 -96336 (上 海地 区:962336 ) 联系人 :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48)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谢 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客服电 话:967777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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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页 网址:www.stocke.com.cn (49)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 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0)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10-57398063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51)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52)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337 传真:010-58328748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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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页 联系人 :慕 丽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3)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54)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55)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56)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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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页 法定代 表人 :唐 新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21-68604866-8309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57)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徐 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58)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59)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人代 表: 刘汝 军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联系人 :张 同亮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网址:www.cnht.com.cn (60)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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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页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刘 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61)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人代 表: 杜航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62)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63)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吴俊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联系人 :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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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页 网址:www.ydsc.com.cn (64) 华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8


联系人 :金 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65)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联系人 :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66)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林 爽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67)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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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页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68)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汪 明丽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69)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19 、36 、38 、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70)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71)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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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页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电 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72)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王 雪筠 客服电 话:010-85679238 、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73)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74)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电 话:010-88086830 联系人 :陈 韦杉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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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页 (75)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 杨 晓天 联系电 话:0931-8784509 传真:0931-4890619 甘肃省 客服 电话 :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76)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人代 表: 周晖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 :胡 智 电话:0731-84779521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77)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78)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 河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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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页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9)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客服电 话:0351-8686868 联系人 :张 治国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80)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邮政 编码 :570206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楼( 邮政 编码 :518034 )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联系人 :金 春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81) 天源 证券 经 纪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统一客 服电 话:4006543218 公司网 站地 址:www.tyzq.com.cn (82)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 路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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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页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83)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2293 网址:www.gsstock.com (84)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 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85)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86)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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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页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87)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88) 中信 建投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89)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 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90)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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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页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黄 恒 联系电 话:010-58568062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91)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常 春艳 联系电 话:0755-8272112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92)上 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人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3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3)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法人代 表: 陈柏 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571-2882935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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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页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范 瑛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A 座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A 座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艾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 (010 )58153000 、(0755 )25028288 传真: (010 )85188298 、 (0755 )25026188 签章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王华 联系人 :李 妍明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0 年 6 月 22 日 正式生 效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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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页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因 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三)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股票 基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进 行。 具体 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或其 他公 告中列 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 增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销 售机 构可 以酌 情增 加或减 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业 场所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申请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要 求 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0 年 8 月 6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换 等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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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页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 3.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在 当日的 开放时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 回申请 时其 在销 售机 构须 持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 回申请 无效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 情 况。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成 功 , 而 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受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等 申请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或基 金管 理 人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购 、 赎 回、 转换 申请 及 申购 、 赎 回、 转换 份额 的 确认情 况 , 投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 售机构 在 T+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 支 付赎回 款项 。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 参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4.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的 详 细程序 或手 续, 以开 放申 购和( 或) 赎回 的相 关公 告为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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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页 1.投 资者 每次 申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2.投资者赎 回本基 金份额 时,可申请 将其持 有的部 分或全部基 金份额 赎回; 本基金可 以对投 资者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以及 每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做出 规定 , 具 体业 务 规则请 见有 关公 告。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的数量或 比例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前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费率 本基金 目前 开通 前端 收费 模式, 将来 根据 市场 发展 状况和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 可能增 加新 的收 费模 式 , 也可能 相应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种 类 , 并 可能 需计 算 新基金 份额 类别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增加新 的收费 模式 , 应当 按照法 律法规 、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履 行适 当的 程 序,并 及时 公告 。新 的收 费模式 的具 体业 务规 则, 请见有 关公 告、 通知 。 1.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 注册登 记 等 各项 费用 。 申购金 额 M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1.0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赎 回费 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 持有基 金时 间 T 赎回费 率 T <1 年 0.50% 1 年≤T <2 年 0.25% T≥2 年 0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取方 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指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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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页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基 金净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3.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 T 日基 金 份额总 数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公 告 。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4.基 金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 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 申 购份 额计 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销 售机构 同意, 基金投资者 提出的 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资 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办 理 相关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自 T+2 日 起的 赎回 开放 日内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3.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应 于实施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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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页 1.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或 可能对 基金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形 式。 (6)基金管 理人认 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时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发生上 述 1-5 暂 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购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 若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投 资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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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页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者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顺 延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支付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 按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 比例 , 确 定该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办 理的 赎回份 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 回部分 ,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 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外 ,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 放日办 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入 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3)巨额赎 回的公 告:当 发生巨额赎 回并顺 延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应 依照有 关规定通 过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司 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刊 登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向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 同 时以 邮 寄、 传真 或 《 招 募说明 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 (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 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 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布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提 前 2 日 在至 少 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 金管理 人网站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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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页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 且 由 同 一注 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 并公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1.定 义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部 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转换为 同一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另 一只 开放 式基金 的份 额。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 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已开放转换业务的 开放式基 金之间 的转 换 。 本 基金 转换 业务适 用于 所有 持有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且开 放基 金转换 业务 的 开放式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包括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 资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等 。


本基金转换 业务限 于本公 司直销网点 (含大 成基金 网上交易) ,以及已 开放基 金转换业 务的相 关代 销机 构之 营业 网点 。 各 代销 机构 受理 本公 司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具 体事 宜见各 代销 机 构营业 网点 的说 明。 2.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


(1)“ 份额 申请 ” 原 则,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 换申请 必须 以份 额为 单位 提出。


(2)“ 定向转换 ” 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 金和转 入基 金名 称。


(3)“ 视同赎回 ” 原则,即基金转换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应作为赎回申请纳入转出基金 当日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汇总 计算中 。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 时, 基金 转出 与基 金赎 回 具有相 同的 优先 级,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定 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 并 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赎 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 在 转出 申请 得 到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将不予 以顺 延。


关于基 金转 换的 其他 规则 , 可 见 2008 年 9 月 24 日 已公告 的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转换 业务 规则 的公 告》 及其他 相关 公告 。


3.转 换费


(1)基金转 换费率 是基金 管理人及其 销售机 构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办理 基金转 换业务时 收取的 费用 比率 。


(2)每笔基 金转换 视为转 出基金的一 笔基金 赎回和 转入基金的 一笔基 金申购 。基金转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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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页 换费用 由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用及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补 差费用 构成 。


(3)转入基 金时, 从申购 费用低的基 金向申 购费用 高的基金转 换时, 每次收 取转入基 金申购 补差 费用 ;从 申购 费用高 的基 金向 申购 费用 低的基 金转 换时 ,不 收取 申购补 差费 用 。 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用 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 出 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 费 率差额进行补 差。


(4)转出基 金时, 如涉及 的转出基金 有赎回 费用, 收取该基金 的赎回 费用。 收取的赎 回费用 不低 于 25% 的 部分 归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部分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续 费 。


(5) 转换 实例


假设某 投资 者 T 日将 其持 有的大 成债 券 A 基金 8,677.33 份转 换成 大成 精选 增 值混合 基 金,该 投资 者当 日转 换申 请可获 得多 少份 大成 精选 增值混 合基 金份 额。 当日 大成债 券 A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533 元 ,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0.6809 元。


计算过 程如 下:


转出金 额=8677.33× 1.0533=9,139.83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9,139.83× 0.25%=22.85 元 转入金 额=9,139.83-22.85=9,116.98 元


净转入 金额=9,116.98/[1+(1.50%-0.80%)]=9,053.60 元


转入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9,116.98-9,053.60=63.38 元


转入基 金份 额=9,053.60/0.6809=13,296.52 份


则该投 资者 当日 申请 可获 得 13,296.52 份 大成 精选 增 值混合 基金 份额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 相关手 续后 ,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4. 对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 上交易 等)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采用 低于 柜台 交易 方式 的基金 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并 依法公 告。


5.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况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对基 金投 资者 适当 调整 基金申 购费 率 、 转换费 率和 调低 赎回 费率 。


(十三 )基 金的 转托 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资 者可 将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 业务规 则 》 的 有关 规定 以 及基金 代销 机构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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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页 的业务 规则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以 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十四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十五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 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六 ) 基 金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 基 金份 额 被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 生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律 法规 、 监管 规章 以 及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来 决定是 否冻 结 。 在 国家 有 权机关 作出 决定 之前,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 益先 行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与 支付 。 八、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以稳健 的投 资策 略为 主 , 采用合 理的 方法 适当 提升 风险收 益水 平 , 力 争获 取 超越业 绩比 较基准 的中 长期 投资 收益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为 具有 较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交易 的股 票、 债 券、 权证及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 对 股票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60% , 在 满足股 票投 资比例 要求 的基 础上 ,可 以投资 于非 股票 类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60%-95% ;权证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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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页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和现 金投 资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 产 的 5%-40% ;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理念 以合理 价格 成长 选股 策略 为主 , 选 取价 格合 理且 具 有较高 成长 潜力 的股 票 , 稳健获 取市 场总体 收益 ; 配合 高贝 塔 和高阿 尔法 策略 , 捕捉 市 场投资 机会 , 在有 效控 制 投资风 险的 前提 下,追 求超 额收 益。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自上 而下 的方 式实施 大类 资产 间的 战略 配置 , 并 采用 “核心 — 双卫 星 ” 策 略管 理 股 票 资产 。核 心 策略 指 “ 稳 健 成 长策 略 ” , 主 要采 用合 理 价 格成 长选 股 策略 (Growth at a Reasonable Price 以下 简称 “G A R P” 策 略) ,精 选受 益 于内需 增长 的行 业和 企业 的股票 进行 投 资, 稳 健获取 市场 总体 收 益。 双 卫星策 略指 “ 积 极进 取策略 ” 和“ 超额 收益 策略 ” 。 积极 进取策 略以中 小板 、 创业 板股 票 为主要 投资 对象 , 精选 高 成长性 个股 构建 投资 组合 , 采 用该 策略 选 取的股 票呈 现较 高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 即 具有 较高 的 贝塔值 ; 超额 收益 策略 以 大成数 量化 行业 配置模 型(以 下简 称 “ D C B MA” 模 型) 为基 础,进 行 数量化 投资 管理, 优选 预 期超额 收益 优 势明显 的行 业构 建投 资组 合,力 争获 取持 续的 超额 收益。 为有效 控制 投资 风险 , 本基 金采用 稳健 成长 策略 进行 投资管 理的 股票 资产 不低 于基金 股 票资产 合计 的 60% , 采 用积 极进取 策略 和超 额收 益策 略进行 投资 管理 的股 票资 产不高 于基 金 股票资 产合 计 的 40% 。 本 基金将 在上 述范 围内, 根 据市场 情况, 不断 优化 各 投资策 略所 管理 资产之 间的 相对 比例 ,追 求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中 长期投 资收 益。 1.大 类资 产配 置 通过综 合分 析宏 观经 济、 政策环 境 、 利 率走 势、 技 术指标 、 资金 构成 等可能 影响证 券市 场的重 要因 素, 结合 公 司 研究开 发的 定量 模型 工具 ,判断 市场 时机 ,进 行积 极的资 产配 置 , 合理确 定基 金在 股票 、债 券、现 金等 各类 资产 类别 上的投 资比 例。 2.股 票投 资策 略 (1) 稳健 成长 策略 稳健成 长策 略采 用定 性和 定量相 结合 的手 段 , 深 入 研究货 币政 策和 财政 政策 , 分 析国 内 投资需 求和 消费 需求 , 结 合产业 变迁 路径 , 实施 股 票类别 间的 战术 配置 , 捕 捉内需 增长 效应 下的投 资机 会 , 以 获取 稳 健投资 收益 为目 标 , 以 沪 深 300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份 股为 投资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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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页 对象, 构建 投资 组合 。 1)行 业配 置策 略 主要投 资于 受益 国内 投资 需求和 消费 需求 增长 的行 业, 分享 国内 经济 高速 增长 所带来 的 行业利 润的 增长 。 基于 行 业研究 小组 的研 究成 果 , 综合分 析宏 观经 济环 境 、 国家财 政政 策和 货币政 策 、 农 村城 镇化进 程、 基础 设施 建设 、 居 民 消费升 级等 多种 影响 内需 的因素 , 结合 各 个行业 对投 资需 求和 消费 需求增 长的 盈利 敏感 程度 , 比 较不 同行 业的 相对 投 资价值 , 确定 行 业配置 方案 。 2)个 股精 选策 略 在上述 行业 配置 策略 的基 础上 , 精 选相 应行 业中 基 本面良 好 、 经 营稳 健、 能 长期受 益于 我国内 需增 长的 优质 企业 ,并以 GARP 策 略为 辅助 ,进一 步挖 掘具 有较 高的 投资价 值的 高 成长性 股票 ,提 高投 资稳 健性, 降低 组合 风险 。 GARP 策 略的 核心 思想 是 以相对 合理 的价 格 买 入成 长性较 高的 股票 , 将 股票 的 价值属 性 和成长 属性 相结 合, 在投 资价值 和成 长潜 力之 间获 得平衡 。运 用 GARP 策略 ,可以 从以 下 两方面 挖掘 股票 的投 资价 值: ① 对 成长 型公 司的 价值 属 性进行 分析 , 可以 发现 相对 其成长 水平 较具 投资 价值 的股票 , 在价值 回归 的过 程中 获得 收益, 规避 成长 性较 高但 已被市 场过 度高 估的 股票 。 ② 对价值型 公司的 成长属 性进行分析 ,可以 发现相 对投资价值 较具成 长性的 股票,在 成长潜 力释 放的 过程 中获 得收益 ,规 避市 场价 格未 合理反 映其 成长 性不 足的 股票。 图 1 GARP 投 资理 念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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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页 (2) 积极 进取 策略 积极进 取策 略以 中小 板 、 创业板 股票 为投 资对 象 , 积极投 资于 具有 较高 成长 潜力的 优质 企业 。 基 于上 述投 资策 略 , 积 极进 取策 略选 取具 有 较高贝 塔值 的股 票 , 力 求 获取较 高的 中长 期资本 增值 。 1)中 小板 股票 相对于 沪深 主板 市场 , 中 小板上 市公 司具 有成 长性 更高 、 收 益潜 力更 大, 个 股风险 也更 高的特 点 。 通 过深 入研 究 , 把 握中 小板 块中 优质 企 业的成 长机 会 , 可 以获 得 较高的 中长 期投 资收益 。 2)创 业板 股票 创业板 上市 公司 成长 潜力 巨大 。 在 时机 成熟 时, 可 以采用 和中 小板 类似 的投 资策略 , 精 选创业 板上 市公 司中 具有 核心竞 争力 、公 司治 理结 构良好 、市 场前 景广 阔的 企业进 行 投 资 。 未来 , 基 金管 理人 还将 根 据证券 市场 的发 展情 况 , 寻求其 他积 极投 资机 会 , 不断丰 富和 优化本 策略 。 (3) 超额 收益 策略 超额收 益策 略以 大成 基金 公司研 发的 DCBMA 模型 为基础 ,进 行数 量化 投资 管理, 旨 在获取 持续 的超 额收 益。 通过 DCBMA 模 型, 分析 各行业 超额 收益 与估 值、 动量、 大宗 商品 、国 内实 体经济 、 国际实 体经 济 、 国 内外经 济差异 、 通胀 、 金 融条 件 等 8 大 类因 素 、 共 计百余 个因子 的内 在关 系规律 , 预测 各行 业超 额 收益 , 并 根据 预测 结果 , 在稳健 成长 策略 和积 极进 取策略 的投 资范 围以外 ,精 选优 质股 票, 进行行 业配 置。 1)运 用模 型进 行行 业配 置 运用 DCBMA 模 型, 预测 各个行 业未 来一 段时 间内 的超额 收益 ,根 据预 测结 果,按 照 事先确 定的 配置 规则 实施 行业配 置。 DCBMA 模型 由 8 个子 模 型组成, 每个 子模 型分 别 对应各 自的 解释 变量。 在 模型运 用过 程中, 首先 对每 个子 模型 采用 DCBMA 方 法进 行线 性回归 ,计 算各 个子 模型 关于每 个行 业 未来一 段时 间内 的超 额收 益预测 值 ; 在 此基 础上 , 以每个 子模 型的 预测 值作 为解释 变量 , 采 用 DCBMA 方法 再次 进行 线性回 归, 计算 关于 每个 行业未 来一 段时 间内 的超 额收益 综合 预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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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页 测值, 即模 型的 最终 预测 结果, 具体 构建 方法 见下 图。 图 2 大成 行业 收益 预测 模 型构建 方法 通过这 种方 法 , 能 够在 每一 期对所 考虑 的各 解释 因子 的重要 程度 以及 各子 模型 的重要 程 度加以 识别 ,从 而形 成行 业配置 依据 。 2)因 子的 选择 因子的 选择 对于 预测 结论 的正确 性至 关重 要。 DCBMA 模 型借 鉴海 外主 流行 业 预测模 型 的因子 选择 标准 , 结 合国 内 投研领 域通 常采 用的 因子 群, 根 据我 国各 类统 计数 据 的现实 情况 , 按照以 下原 则筛 选纳 入模 型的因 子: ① 全 面性 原则 就 DCBMA 模型 自身 特点 而言, 因子 涵盖 范围 越全 面,预 测结 论越 准确 。本 基金确 定 的宏观 因子 、 估值 因子 和 动量因 子 3 组因 子群 , 能 够较好 的将 宏观 指标 、 企 业基本 面指 标和 交易市 场指 标全 部纳 入到 模型当 中。 ② 相 关性 原则 对于初 步筛 选的 因子 , 本基 金分别 采用 相关 性分 析和 模型的 实证 验证 两种 方法 进行第 二 次筛选 ,在 保证 所选 因子 对行业 收益 具有 较强 的预 测功能 的同 时, 尽量 削减 预测功 能重 复 、 相关性 较低 因子 ,进 一步 提升预 测结 论的 准确 性。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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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页 ③ 完 整性 原则 DCBMA 模型 基于 统计 原 理对未 来行 业收 益进 行预 测, 对样 本数 量要 求较 高, 所以只 选 择具有 足够 历史 样本 且数 据来源 可靠 、稳 定、 连续 的因子 。 3.债 券投 资策 略 主要通 过利 率预 测分 析 、 收益率 曲线 变动 分析 、 债 券信用 分析 、 收益 率利 差 分析等 策略 配置债 券资 产, 力求 在保 证资产 总体 的安 全性 、流 动性的 基础 上获 取稳 定收 益。 (1) 利率 预测 分析 准确预 测未 来利 率走 势能 为债券 投资 带来 超额 收益 。 当 预期 利率 下调 时, 适当 加大组 合 中长久 期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 为 债券 组合 获取 价差 收 益; 当预 期利 率上 升时 , 减少长 久期 债券 的投资 ,降 低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以控 制利 率风 险。 (2)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分 析 收益率 曲线 会随 着时 间 、 市场情 况 、 市 场主 体的 预 期变化 而改 变 。 通 过预 测 收益率 曲线 形状的 变化 ,调 整债 券组 合内部 品种 的比 例, 获得 投资收 益。 (3) 债券 信用 分析 通过对 债券 的发 行者 、 流 动性 、 所 处行 业等 因素进 行深入 、 细致 的调 研, 准 确评价 债券 的违 约 概率 ,提 早预 测债 券评级 的改 变, 捕捉 价格 优势或 套利 机会 。 (4) 收益 率利 差分 析 在预测 和分 析同 一市 场不 同板块 之间 、 不同 市场 的 同一品 种之 间 、 不 同市 场 不同板 块之 间的收 益率 利差 的基 础上 ,采取 积极 投资 策略 ,选 择适当 品种 ,获 取投 资收 益。 4.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1)在控制 投资风 险和保 障基金财产 安全的 前提下 ,对权证进 行投资 ,争取 获得较高 的回报 。 权证 投资 策略 主 要为 : 采 用市 场公 认的 多 种期权 定价 模型 对权 证进 行定价 , 作为 权 证投资 的价 值基 准 , 并 根 据权证 标的 股票 基本 面的 研究估 值 , 结 合权 证理 论 价值进 行权 证趋 势投资 。 (2)可以利 用规模 优势和 定价优势, 积极参 与新股 申购、定向 增发等 ,把握 一级市场 的投资 机会 。 (3)在充分 考虑收 益性、 流动性和风 险特征 的基础 上,积极运 用监管 机构允 许基金投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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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页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以期 降低组 合风 险, 锁定 既有 收益。 (五) 投资 决策 流程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如下 : 1.投 资策 略配 置、 大类 资 产配置 和股 票资 产类 别配 置的决 策程 序 (1)投资决 策委员 会根据 核心策略和 两个卫 星策略 的过往表现 ,结合 对未来 投资策略 有效性 的判 断, 向基 金经 理提出 投资 策略 配置 指导 性意见 。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的 指导 性意 见并 结合 自己的 研究 分析 结果 , 拟定 基金投 资 策略配 置建 议书 , 经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批 准后 , 制 定详 细 的投资 策略 配置 计划 并经 授权后 执行 。 (2) 大类 资产 配置 宏观研 究员 就政 治形 势 、 政策趋 势 、 宏 观经 济形 势 、 利 率走 势以 及证 券市 场 发展趋 势等 进行分 析, 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和 基金 经理 提交 研究 报告。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相关 报告 , 对 市场 中长 期发 展 趋势做 出判 断 , 向 基金 经 理提出 大类 资产配 置指 导性 意见 。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指导 性意 见并 结合 自己的 研究 分析 结果 , 拟定 基金大 类 资产配 置建 议书 ,提 交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对基 金大 类资产 配置 建议 书的 可行 性进行 分析 , 形成 投资 决议 并授权 基 金经理 执行 。 (3) 股票 资产 类别 配置 基金经 理综 合各 研究 员的 研究成 果 , 依 据本 基金 投 资策略 , 向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提交 股票 资产类 别配 置建 议书 。 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批准 后 , 基金经 理制 定详 细的 股票 资产类 别配 置计 划并经 授权 后执 行。 2.投 资品 种选 择的 决策 程 序 (1) 股票 投资 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必须已 经进 入本 基金 股票 投资备 选库 , 进入 备选 库的 股票必 须 经过股 票投 资基 本库 、股 票投资 初选 库和 股票 投资 备选库 的筛 选程 序, 具体 过程如 下: 1)研究员根 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判 断股票 是否存在明 显风险 ,确定 股票投资 基本库 ; 2)研究员通 过大量 研读证 券公司研究 报告, 经过综 合分析判断 ,在股 票投资 基本库的 基础上 确定 股票 投资 初选 库;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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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页 3)研究员选 择初选 库中的 股票,进行 深入分 析和实 地调研后, 提交投 资研究 联席会议 讨论。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 经过充 分讨 论和 论证 ,确 定该股 票是 否进 入股 票投 资备选 库; 4)基 金经 理从 股票 投资 备 选库中 选择 股票 构建 投资 组合。 基金经 理按 照投 资策 略配 置计划 分别 构建 “ 稳 健成 长 策略 ” 投资 组合、 “ 积极 进 取策略 ” 投 资组合 和 “ 超额 收益 策略 ” 投资组 合。 ① 基 金经 理 采 用合 理价 格 成长选 股策 略 , 从 股票 投资 备选库 中选 择股 票构 建 “ 稳 健成长 策略 ” 投资 组合 。 ② 基金经理 在大量 研读内 部外部研究 报告并 和研究 员充分沟通 的基础 上,从 股票投资 备选库 中精 选高 成长 性的 个股, 结合 实地 调研 成果 ,构建 “ 积 极进 取策 略 ” 投 资组合 。 ③ 基金经理 根据 研 究部 提 供的数量化 配置建 议,从 股票投资备 选库中 优选预 期超额收 益优势 明显 行业 中的 股票 , 构建 “ 超 额收 益策 略 ” 投 资组合 。 (2) 债券 投资 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投资 的债 券包 括国 债、 央票 、 金 融债 、 公 司 债、 企业 债 ( 含可 转换 债 券) 等债 券 品种。 基金经 理根 据经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批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计划 , 向债 券投 资研 究员 提出债 券 投资需 求, 债券 投资 研究 员在对 利率 变动 趋势 、债 券市场 发展 方向 和各 债券 品种的 流动 性 、 安全性 和收 益性 等因 素进 行综合 分析 的基 础上 , 提 出债券 投资 建议 。 基金 经 理根据 债券 投资 研究员 的债 券投 资建 议, 制定债 券投 资方 案。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75%× 沪深 300 指数+25%× 中 证综合 债券 指数 本基金作为 股票型基 金, 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 例范围为 60%-95% ,固定 收益类证 券和现 金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资 产 的 5%-40% , 所以 采用股 票指 数和 债券 指数 加权复 合的 方 法构建 业绩 比 较 基准 。 由 于沪 深 300 指数 是反 映沪 深两 市 A 股 综合 表现的 跨 市场成 份指 数, 中证综 合债 券指 数是 综合 反映银 行间 和交 易所 市场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央 票及短 融整 体 走势的 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 两者均 具有 良好 的市 场代 表性 , 因 此, 选择 沪深 300 指数 作为 股票 投资部 分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同时 ,选 取中 证综 合债 券指数 作为 债券 投资 部分 的比较 基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股票 指数 时 , 本 基 金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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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页 本基金 是主 动投 资的 股票 基金 , 预 期风 险收 益水 平 高于混 合基 金 、 债 券基 金 和货币 市场 基金。 (八)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 或债券 ; (6)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2.投 资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本基金 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 金共同 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3)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公 允价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 有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从 其规 定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和 到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 政府 债券不 低 于 5%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基金 持有的 同 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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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页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8)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9)本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所申报 的金额 不得超过本 基金的 总资产 ,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0)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合 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11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原 因导 致的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 (十)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 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 复核 了本 报 告中的 财 务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84,210,972.47 62.77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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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页 其中: 股票


84,210,972.47 62.7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0.00 其中: 债券


- 0.00








资产 支持 证券


- 0.00 3 贵金属 投资 - 0.00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0.00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9,768,187.05 37.10 7 其他资 产


183,083.76 0.14 8 合计





134,162,243.28





100.00 2.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0.00 B 采矿业 - 0.00 C 制造业 41,297,084.44 31.7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0.00 E 建筑业 -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0.0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0.00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7,716,066.20 5.93 J 金融业 11,892,952.00 9.13 K 房地产 业 23,304,869.83 17.9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0.0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0.0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0.00 S 综合 - 0.00 合计 84,210,972.47 64.67 3.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000651 格力电 器 365,158 10,224,424.00 7.85 2 000002 万


科A 1,000,000 8,090,000.00 6.21 3 601965 中国汽 研 444,500 6,645,275.00 5.10 4 601288 农业银 行 2,201,700 5,328,114.00 4.09 5 600887 伊利股 份 139,917 5,013,226.11 3.85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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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页 6 000024 招商地 产 236,568 4,461,672.48 3.43 7 600383 金地集 团 616,760 4,267,979.20 3.28 8 002065 东华软 件 96,070 3,877,385.20 2.98 9 600016 民生银 行 500,900 3,836,894.00 2.95 10 600048 保利地 产 370,800 2,821,788.00 2.17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贵金 属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 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 持 有国 债期货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 持 有国 债期货 。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有国 债期货 。 11.投 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 主体未 出现本 期被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告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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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页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股票 。 (3)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60,767.7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764.13 5 应收申 购款 12,551.8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3,083.76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九、基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比较 :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6.22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2010.12.31 10.00% 1.14% 9.43% 1.18% 0.57% -0.04% 2011.1.1 -2011.12.31 -31.55% 1.11% -18.00% 0.98% -13.55% 0.13% 2012.1.1 -2012.12.31 3.85% 1.11% 6.95% 0.96% -3.10% 0.15% 2013.1.1 -2013.12.31 14.71% 1.21% -5.48% 1.05% 20.19% 0.16% 2014.1.1 -2014.3.31 -9.14% 1.31% -5.30% 0.89% -3.84% 0.42% 2010.6.22 -2014.3.31 -18.50% 1.16% -14.10% 1.02% -4.40% 0.14%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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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页 (二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 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 准的变 动的 比较 本基金 累计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 图 (2010 年 6 月 22 日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注: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本基 金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截至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 例已达 到基 金合 同中 规定 的各项 比例 。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 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款以 及其他 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资金结 算账 户和 托管 专户 用于基 金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 并以基 金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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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页 托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 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银行 间债 券托管 账户 并 报中国 人民 银行 备案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代销 机构 和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债 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的公允 价值 。 依据 经基 金 资产估 值后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出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计 算基金 份额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基 础。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 原则 1.对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 品种,如估 值日有 市价的 ,应采用市 价确定 公允价 值;估值 日无市 价 , 但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 重大事 件的 ,应 采用 最近 交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2.对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 品种,如估 值日无 市价,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 使 潜在 估值 调整 对前 一估值 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影 响 在 0.25 %以上 的 , 应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等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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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页 3.当投资品 种不再 存在活 跃市场,且 其潜在 估值调 整对前一估 值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的 影响在 0.25 %以 上的,应 采 用市场参与 者普遍 认同, 且被以往市 场实际 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 可 靠性的 估值 技术 ,确 定投 资品种 的公 允价 值。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 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格。 (5)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支 持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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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页 3.因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金 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托 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估值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 含第 3 位)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当 估值或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实际发 生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估 值错 误金额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估 值错 误金 额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因基 金估 值错 误 给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 应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理 人对 不应 由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人 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差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 损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 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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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页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错的 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 时,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 《基金 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 损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差 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 任方;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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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页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 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投 资者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由于证券 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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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页 6.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在中国证 监会规 定允许 的前提下, 本基金 可以从 基金财产中 计提销 售服务 费,具体 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在 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9.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参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按 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 用 的种 类中 第 3 -8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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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 页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 验资费 、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 信 息披 露 费用等 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五)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有关 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公告 。 (六)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买 卖证 券差 价; 2.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 行存 款利 息; 4.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5.持 有期 间产 生的 公允 价 值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 可供 分配 利润 可供分配利润指收益分配 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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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 页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 日(即 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1.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 订,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 2.在收益分 配方案 公布后 ,基金管理 人依据 具体方 案的规定就 支付的 现金红 利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 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管 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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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页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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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 页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体和 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合 同》 、基 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基金招 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关 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 律文 件。 (3)基金托 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登载 《基 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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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 页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 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 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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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6 页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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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页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 十七、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 波 动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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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 页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 随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化,基金所 投资于 证券的收益水平也 会随之 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本 基金利用 “ 积极 进取策略 ” 和“ 超额收益策 略 ” 作为增强性的卫星策略进行积极的资产配 置,能够一定程度 上 降低基 金面 临的 经济 周期 风险, 但不 能完 全避 免。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提高 , 上 市公 司的 发展 必然 要受到 国际 市场 同类 技术 或同类 产 品公司 的强 有力 竞争 , 部 分上市 公司 有可 能不 能适 应新的 行业 形势 而业 绩下 滑。 尤其 是中 国 加入 WTO 以 后, 中 国境 内 公司将 面临 前所 未有 的市 场竞争 , 上 市公 司在 这些 因素的 影响 下 将存在 更大 不确 定性 。 6.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二)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在 市 场或 者个股 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 法 迅速 、 低 成 本地调 整基 金投 资组 合,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不利 影响。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管 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或现 金过 多导致 收益 下降 的风 险。 (三) 信用 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 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 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 付债券本 息,或 者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下 降导 致债 券价 格下 降,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风险。 (四)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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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9 页 本基金 重视 股票 投资 风险 的防范 , 但是 基于 投资 范 围的规 定 , 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比 例最 低将 保持 在 60% 以上 ,无 法完 全规 避股 票市场 的下 跌风 险。 本基金 所采 用的 核心 策略 即 “ 稳 健成 长策 略 ” , 主要 采用合 理价 格成 长选 股策 略, 精选 受 益于内 需增 长的 行业 和企 业的股 票进 行投 资 , 稳 健 获取市 场总 体收 益 。 该 策 略建立 在一 定理 论假设 基础 、 指标 构建 体 系之上 , 判断 结果 可能 与 上市公 司的 实际 发展 情况 、 市 场对 股票 的 估值水 平存 在差 异。 本基金 所采 用的 积极 进取 策略以 中小 板 、 创 业板 股 票为主 要投 资对 象 , 精 选 高成长 性个 股构建 投资 组合 。 采用 该 策略选 取的 股票 呈现 较高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收益 率 有可能 出现 较大 的波动 。 该策 略投 资风 格 较 为明 确 , 在 市场 进行 成 长型和 价值 型之 间的 风格 转换时 , 收益 率 可能受 到一 定的 影响 。 本基金所采用的超额收益 策略以大成数量化行业配 置模型为基础,进行数量 化投资管 理, 优选 预期 超额 收益 优 势明显 的行 业构 建投 资组 合, 力争 获取 持续 的超 额 收益 。 随 着证 券 市场的 不断 发展 , 数量 化 模型存 在预 测能 力下 降的 可能 ; 极 端的 市场 事件 , 也可能 导致 数量 化模型 出现 较为 异常 的计 算结果 。 以上因 素可 能引 起基 金投 资表现 落后 于业 绩比 较基 准、 市场 其他 同类 型基 金, 也存在 基 金资产 损失 的风 险。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 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原 因可 能引致 风险 , 例如 , 越 权 违规交 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 误、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六)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遭 受损 失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证券 交 易所 、 注 册登 记机 构和销 售代理 机构 等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各 项 业务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金 融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争 、 代理 机构 违约 等 超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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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0 页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2.但出现下 列情况 时,可 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 情形。 3.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生效 后方可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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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 页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 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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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2 页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于 《基 金合 同》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 基 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任或 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在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的前提 下,制订和 调整《 业务规 则》 ,决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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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 页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 事宜; 如 认为 基金 代销 机构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基 金销 售与服 务代 理 协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 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定期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益;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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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 页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因 第三 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 基金 管理 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 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 期或 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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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5 页 产; (2)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 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以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公司上 海分公 司和深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基金 的名义 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 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 券托管 账户, 负责基金 投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依 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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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6 页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 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 即 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 的 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 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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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 页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申购 、赎 回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及代销 机构处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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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 页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1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其他 应由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的 费用;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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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9 页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 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及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通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方 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 会议召 集人确定, 但终止 《基金 合同》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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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0 页 1.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书委 派代表 出席,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书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持有 的登记 资料 相符 ; (2)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利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表决 截止 日前 公 布 2 次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 托管人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 基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 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 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 符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并且 委 托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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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页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更 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含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 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 通 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 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 通 知发 出 后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 临 时提 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 少 35 天前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 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联性 。大会 召集人 对于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 有直接关系 ,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序性 。大会 召集人 可以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 问题做出决 定。如 将提案 进行分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 未 获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除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议 事程 序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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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 页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提 交符 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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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3 页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 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过 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之日 起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 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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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4 页 约束力 。 三、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2.但出现下 列情况 时,可 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 情形。 3.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生效 后方可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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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5 页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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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6 页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 基金 合同 》的 效力 《基金 合同 》 是 约定 基金 当 事人之 间、 基金 与基 金当 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1.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并在 募集 结束 后经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后生效 。 2. 《 基金 合同 》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一 式 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投资 者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基 金合同 》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但内容 应以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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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7 页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成立时 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9]10 号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400-888-555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冰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蒋 松云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机 关和设 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 国人民 银行专门行 使中央 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 债券;代收 代付业 务;代 理证券投 资基金 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策 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管 箱服务 ; 发行 金 融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 金账户 管理 服务 ; 开 放式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外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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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8 页 汇贷款 ; 外币兑 换 ; 出 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 汇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 外 汇担 保;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 卖或 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 客外 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 衍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业 务 ;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为 具有 较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交易 的股 票、 债 券、 权证及 法律 、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 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是股 票基 金, 对股 票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60% , 在 满 足股票 投资 比例要 求的 基础 上, 可以 投资于 非股 票类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60%-95% ;权证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和现 金投 资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 产 的 5%-40% ;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 共同持 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3)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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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9 页 40% ; 4)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公 允价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 有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从 其规 定 ; 5)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和 到 期日不 超 过 1 年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 5%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9)本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所 申报的 金额不 得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所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10)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比 例的 约定 ; 11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 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和检 查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 2 个工 作日 正 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 资禁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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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0 页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 或债券 ; (6)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基金托管 人 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于基 金关联 投资限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 完 整性 、 全 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 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 基 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造 成基 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交易 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金托 管人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于 基金管 理人参与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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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 页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 基 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 对 名单 进 行更新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 责 任 。 (3)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 的核心 交易对 手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 银行、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手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险 , 在与 核 心交易 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 时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 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上 述监 督流 程,则 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本 基金 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 的损 失时 , 先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 之 后有 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在运 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 监督流 程 , 则 对于 由于 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 不承 担赔 偿 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 可 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对 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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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2 页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 (1)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 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行 为的紧急 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 由《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 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市证 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金 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 于 首 次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 法律法 规要求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 括但 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 发 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 购的数 量 、 价格 、 总成 本 、 总 成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 资金划 付时间 等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 完 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 资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5)基金托 管人应 对基金 管理人是否 遵守法 律法规 、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 并 审核 基金 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 金托 管人 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 行有关 指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 任 何责 任 , 并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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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3 页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及 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 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基 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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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 页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在限期 内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配 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 令,不 得自行 运用、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 户,与基金 托管人 的其他 业务和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对于因基 金申购 、基金 投资过程中 产生的 应收财 产,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 财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 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 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责任 。 6.除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外 ,基金 托管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 基 金募 集期 满,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具 有从 事 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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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5 页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资 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 设资 产托 管专户 ,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 存款 。 该 资 产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 托管 人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表 所托管 的基 金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 算的 专用账 户 。 该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 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 签订全国银 行间国 债市场 回购主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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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6 页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 、 变 更和 使用 , 由 基 金管理 人协 助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 该 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七) 基 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 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 金 资产 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 负债 后的 价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指 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含 第 3 位 )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 管理 人应 每 工作 日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 估值 原则应 符 合《 基金 合 同》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 易结 束后 计 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 净值 计 算 结果 复核 后, 签名 并以 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金 管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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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7 页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算 的 义务 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 。 因此 ,就 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估值 问题 , 本基 金的 会 计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及 负债 。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格 。 5)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持 证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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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8 页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 交 易所 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按 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因持有 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的登 记与 保管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须 分 别妥 善 保管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包括 《 基金 合 同》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由 基金 的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编 制和 保 管,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 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管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 内 提 交;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等涉 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备 份,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 他用 途,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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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9 页 若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自 身 原因 无法 妥 善保 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 关 各方 当 事人 同意 , 因本 协 议而 产 生的 或与 本 协议 有 关的 一 切争 议, 除 经友 好 协商 可以解 决的 , 应提 交中 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 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 各 方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 处理 期 间, 相关 各 方当 事 人应 恪 守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双 方 当事 人经 协 商一 致 ,可 以 对协 议的 内 容进 行 变更 。 变更 后的 托 管协 议 ,其 内 容 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后生 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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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0 页 4.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用 是 指基 金清 算 小组 在 进行 基 金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7.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改 这些服 务项 目。 (一) 服务 内容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注册 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注册 登记 机构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注册 登记 服务 。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配备安 全 、 完 善的 电脑系 统及通 讯系 统 , 准 确、 及 时地为 基金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账户 、 基金 份 额的登 记 、 管理 、 托管 与 转托管 , 股东名 册的 管理 , 权 益分 配时红 利的 登记 、 派 发, 基金 交 易份额 的清 算过 户和 基金 交易资 金的 交收 等服 务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保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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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1 页 册上列 明的 所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交 易记 录。 2.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配 所得基 金 收益将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基 金份 额, 且不收 取任 何申 购费 用。 3.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金 份 额, 该定 期 申购计 划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限 制 。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划具 体服 务事 宜 , 以 有 关公告 、 通知 为 准。 4.持 有人 专项 理财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四个 平台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专 项理财 服务 , 包括 满意 理 财热线 、 大 成绿色 通道 、基 金 E 点 通 和财富 俱乐 部。 “ 满意 理财 热线 ”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专 业化 的人 工服务 和 7× 24 小 时自 助 语音查 询服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在 工作时 间选 择人 工查 询 、 咨询 、 信 息定 制、 投诉 建 议服务 , 也可 选 择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自 助语音 系统 查询 基金 净值 、账户 情况 、公 司介 绍等 服务。 “ 大成 绿色 通道 ”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服务 。 每 季度 结束 后 20 个 工作日 内, 基金管理人将向在最近 一 季度内发生交易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发送该份额持 有 人最近一季度 基金交 易对 账单 , 记录 该 份额持 有人 最近 一季 度内 所有申 购 、 赎 回、 非交 易 过户等 交易 发生 的时间 、金 额 、 数量 、价 格以及 当前 账户 的余 额等 。每年 度结 束 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基金 管 理人将 向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发 送账 户状 况对 账单 。 “ 大成 绿色 通道 ” 同时 提供 理财期 刊定 期 送阅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出 版《大 成理 财》 等专 业理 财刊物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订阅。 “基金 E 点通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开通 了短 信服 务定 制平台 、电 子对 账单 及电 子刊物 订 阅平台 、 网站 留言 互动 平 台和网 上交 易平 台等 。 通 过先进 的网 络通 讯技 术 ,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 高效 安全 的基 金交 易服务 、及 时迅 捷的 基金 信息和 理财 服务 。 “ 财富 俱乐 部 ” 是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的高 端客 户专 门设立 的服 务体 系 , 将 为 优质客 户提 供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 (二) 联系 方式 1.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服热 线:4008885558 2.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网址:www.dcfund.com.cn 3.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投资理 财中 心电 话: 深圳:0755-83195236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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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2 页 北京:010-85252345/46 上海:021-63513925/2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 近 3 年 本基 金管 理人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任 何处 罚。 (三)2013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4 年 6 月 22 日 发布 的公告 : 1、2014 年 1 月 4 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为开放 式 基金代 销并 开通 相关 业务 的公告》。 2、2014 年 1 月 9 日 《大 成核心 双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增 聘基 金经 理公 告》。 3、2014 年 1 月 22 日《 大 成核心 双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4 季 度 报告》。 4、2014 年 1 月 25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 管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 5、2014 年 1 月 25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汤 臣倍 健”股 票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 6、2014 年 1 月 30 日《 大 成核心 双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变 更基 金经 理公 告》。 7、2014 年 1 月 30 日《 大 成核心 双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 2 期) 》 、 《大成 核心 双动力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摘要 (2013 年第 2 期) 》。 8、2014 年 2 月 11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华 谊嘉 信”股 票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9、2014 年 2 月 19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雅 戈尔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10、2014 年 3 月 29 日《 大成核 心双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3 年年 度报 告 》 、 《 大 成核心 双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年 度报 告 摘要 》 。 11、2014 年 3 月 29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 互 动娱 乐 ” 股 票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12、2014 年 4 月 1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 新 华医 疗 ”股 票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13、2014 年 4 月 8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网 上直 销系 统中 定期 定额投 资 起点金 额的 公告》。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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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3 页 14、2014 年 4 月 11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监事 、 高 级管 理人员 以 及其他 从 业人员 在子 公司 兼任 职务 及领薪 情况 的公 告》。 15、2014 年 4 月 17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 加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为 开放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相关 业务 的公 告》。 16、2014 年 4 月 21 日《 大成核 心双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4 年第 1 季 度报告》。 17、2014 年 4 月 22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 宇 通客 车 ” 股 票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18、2014 年 4 月 26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 光 线传 媒 ” 股 票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19、2014 年 4 月 29 日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 远 光软 件 ” 股票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 。 20、2014 年 4 月 29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 乐 普医 疗 ” 股 票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21、2014 年 6 月 5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为 代销机 构及 相关 申购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二 十三 、对招 募说 明书更 新部 分的说 明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对 2014 年 1 月 30 日公 布的 《大 成核 心 双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期 ) 》 进 行了更 新, 并根 据本 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 实施 的投 资经营 活动 进 行了内 容补 充和 更新,本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主要 更新 的内容 如下 : 1、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 分。 2、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 分。 3、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部分 。 4、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八、 基金 的投 资 ” 部 分。 5、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九、 基金 的业 绩 ” 部 分。 6、 根 据最 新公 告, 更新 了 “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 项 ” 部 分, 披露 了 2013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4 年 6 月 22 日的 公告。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124 页 7、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二十 三、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部分 的说 明 ” 。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的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二十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大 成核心 双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大 成核 心双 动力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大 成核 心双 动力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规则 》 (四) 《大 成核 心双 动力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四年 八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