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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可转债A(040022)

华安可转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 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二零一四年 八 月 
 
 重要提示 
 
华安可 转换 债券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 ) 由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 基 金管 理人 ” )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约 定发 起,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 以下
简称 “ 中国 证监 会 ” ) 2011 年4月27 日证监 许可[2011]606 号文核 准 。 本 基金 基金 合 同自2011 年6
月22日 正式 生效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应当 认真阅 读 《 基金 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 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了解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并 根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 资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 承受 能力相 适应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 益 。 本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业绩
表现(或 “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 。基金管 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自 负 ” 原则, 在 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人自 行负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涉及 与基 金托管 人相 关的 基金 信息 已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除 特别说 明
外,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2014 年6 月22 日,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截止 日 为2014 年3 月31
日 ,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3年12 月31 日。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 金管理 人 ............................................................................................................................... 6 四、基 金托管 人 ............................................................................................................................. 16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 23 六、基 金的募 集 ............................................................................................................................. 45 七、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46 八、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转 换 ............................................................................................. 47 九、基 金的投 资 ............................................................................................................................. 59 十、基 金的业 绩 ............................................................................................................................. 75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 77 十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78 十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83 十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85 十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87 十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88 十七、 风险揭 示 ............................................................................................................................. 92 十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 算 ..................................................................... 96 十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99 二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 100 二十一 、对基 金投资 人的 服务 ................................................................................................... 101 二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07 二十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0 二十四 、备查 文件 ....................................................................................................................... 111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112 附件二 :托管 协议 内容摘 要 ....................................................................................................... 126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 有关规定以及 《 华安 可转 换债 券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 资者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华 安 可转换 债券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华 安可 转换债 券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安 可转换 债券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华安 可转换债券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的 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华安 可转 换债 券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 个 人投 资者: 指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自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现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4 、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6 、 注 册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7 、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 、 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 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个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36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7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业 务规则》 :指 《华 安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结 算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遵 守 40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 且 由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4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 约 49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4 、 可 转换 债券 : 指 可转 换公司 债券 (包 括分 离交 易的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 , 简 称可转 债, 是依照 法定 程序 发行 、在 一定期 间内 依据 约定 的条 件可以 转换 成股 份的 公司 债券 55 、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 法抗拒 、 无 法避 免且 在本 基金合 同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 征 用、 没 收、 恐 怖袭击 、 传 染病传 播、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公众通 讯设 备或 互联 网络 故障










































































华 安可 转债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 6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名 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所 :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 道 8 号 ,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31 、32 层 3、法 定代 表人 :李勍 4、设 立日 期:1998 年 6 月 4 日 5、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0 号 6、联 系电 话: (021 )38969999 7、联 系人 :王艳 8、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50099 9、网 址:www.huaan.com.cn (二) 注册 资本 和股 权结 构 1、注 册资 本:1.5 亿 元人 民币 2、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持股占 总股 本比 例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20% 上海电 气( 集团 )总 公司 20% 上海锦 江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20%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 限公司 20% 国泰君 安投 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20%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金管 理人董事 、监事 、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的姓名 、从业简 历、学 历及兼 职 情况等 。 (1) 董事 会 朱仲群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历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人 事 司、 办公 厅副 处长 、 处长 , 国 家开 发 银行办 公厅 处长 , 中国 光 大银行 大连 分行 行长 助理 、 监 察室 副主 任, 中国 平 安人寿 保险 股份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有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兼副 总经 理 、 党 委 书记兼 总经 理 , 长 城人 寿 保险股 份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 副 董事 长、 董 事, 现任 上海 国际 集团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 华 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李勍先 生 , 大 学学 历 , 高 级管理 人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EMBA ) 。 历任 中国 兴南( 集团)公司 证券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北 京汇正 财经 顾问 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深 圳办 事处 主任, 中国 投资 信息 有限 公司董 事总 经理 ,现 任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总裁 。 冯祖新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历 任上 海市 经济 委员 会 办公室 副主 任科 员 、 主 任 科员 , 上 海 市经济 委员 会信 息中 心副 主任 、 主 任, 上海 市工 业 投资公 司副 总经 理 、 总 经 理, 上海 工业 投 资 ( 集团 ) 有 限公 司副 总 裁, 现任 上海 工业 投资 ( 集团 ) 有 限公 司总 裁、 法 定代表 人 、 党 委 副书记 。 马名驹 先生 , 工 商管 理硕 士,高 级会 计师 。历 任凤 凰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总经 理 , 上海东 方上 市企 业博 览中 心副总 经理 。 现任 锦江 国 际 ( 集团 ) 有 限公 司副 总 裁兼计 划财 务部 经理及 金融 事业 部总 经理 、 上 海锦 江国 际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锦 江麦 德龙 现 购自运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长江 养老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大众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监 事。 董鑑华 先生 ,大 学学 历, 高级经 济师 。历 任上 海市 审计局 固定 资产 投资 科员 、副处 长 、 处长, 上海 市审 计局 财政 审计处 处长 ,现 任上 海电 气(集 团) 总公 司财 务总 监。 王松先 生 , 研 究生 学历 , 高级经 济师 。 历任 建设 银 行总行 投资 部职 员 , 国 泰 证券有 限公 司北京 办事 处副 主任 、 发 行二部 副总 经理 、 债券 部 总经理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债券 业务一 部总 经理 、 固定 收 益证券 总部 总经 理 、 固 定 收益证 券总 部总 监 、 总 裁 助理 , 现 任国 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独立董 事: 萧灼基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教 授 。 历 任全 国政 协委 员, 政协 经济 委员 会委 员 , 北 京大 学 经济学 院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北 京市 、云 南省 、吉 林省、 成都 市, 武汉 市等 省市专 家顾 问 , 北京市 场经 济研 究所 所 长 , 《经济 界》 杂志 社社 长、 主编。 吴伯庆 先生 ,大 学学 历, 一级律 师, 曾被 评为 上海 市优秀 律师 与上 海市 十佳 法律顾 问 。 历任上 海市 城市 建设 局秘 书科长 、 上海 市第 一律 师 事务所 副主 任 、 上 海市 金 茂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上海 市律 师协 会副 会 长。 现任 上海 市金 茂律 师 事务所 高级 合伙 人 、 上 海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上 海市 律师 协会 顾问 。 夏大慰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教 授。 历任 上海 财经 大 学科研 处处 长 , 上 海财 经 大学南 德管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理学院 院长 , 上 海财 经大 学常务 副校 长, 现任 上海 国家会 计学 院院 长、 党委 书记,APEC 金 融与发 展项 目执 行秘 书处 秘书长 , 兼任 香港 中文 大 学荣誉 教授 、 中 国 工业 经 济研究 与开 发促 进会副 会长 、 中国 会计 学 会副会 长 、 财 政部 会计 准 则委员 会咨 询专 家 、 上 海 证交所 上市 公司 专家委 员会 委员 、上 海工 业经济 专业 研究 会主 任委 员等职 务。 (2) 监事 会 谢伟民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副 教授 。 历 任上 海市 城 建沪南 工务 所干 部 , 空 军 政治学 院训 练部中 共党 史研 究室 正营 级教员 、 讲师 , 上 海市 计 委直属 机关 党委 干事 , 中 共上海 市综 合经 济工作 委员 会组 织处 干部 、 宣 传员 (副 处级) 、 副 处 长, 中共 上海 市金 融工 作 党委组 织处 ( 宣 传处)副 处长兼机 关党委 副书记、 机关纪委 书记( 正处级) , 现任华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监 事会主 席 。 陈涵女 士 , 研 究生 学历 , 经济师 。 历任 上海 国际 信 托投资 公司 金融 一部 项目 经理 、 资 产 信托总 部实 业投 资部 副经 理、 资产 管理 总部 投资 业 务部副 科长 , 现任 上海 国 际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投 资业 务部科 长。 柳振铎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高 级经 济师 。 历任 上海 良工阀 门厂 团委 书记 、 车 间主任 、 副 厂长 , 上 海机 电工 业管 理 局办公 室副 主任 、 规划 处 处长 , 上 海电 气 (集 团) 总公司 副总 裁兼 上海机 电股 份公 司党 委书 记、总 经理 。 章卫进 先生 , 大专 学历 , 会计师 。 历任 上海 市有 色 金属总 公司 财务 处科 员 、 外经处 会计 主管 , 英 国 SONOFEC 公 司 ( 长驻 伦敦 ) 业务 经理 , 上海有 色金 属总 公司 房产 公司财 务部 经 理、 办公 室主 任, 上海 工 业投资 ( 集团 ) 有 限公 司 财务部 业务 主管 、 副经 理 , 现 任 上 海工 业 投资( 集团 )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经 理。 李梅清 女士 ,大 专学 历, 会计师 。历 任上 海新 亚(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副经 理 、 上海新 亚 (集 团 ) 有 限公 司财务 部副 经理 , 锦江 国 际 ( 集团 )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部 副经 理及 上市公 司部 副经 理, 上海 锦江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财务 总监 、金 融事 业部 财务总 监。 汪宝山 先生 , 大学 学历 , 经济师 。 历任 建行 上海 市 分行团 委书 记 、 直 属党 委 书记 , 建 行 宝山宝 钢支 行副 行长 , 建 行上海 市分 行办 公室 副主 任, 国泰 证券 公司 综合 管 理 部总 经理 , 公 司专职 党委 副书 记兼 行政 管理部 总经 理 , 公 司专 职 党委副 书记 兼上 海营 业总 部总经 理 , 国 泰 君安证 券专 职董 事 、 党 委 办公室 主任 、 机关 党委 书 记, 公司 党委 委员 、 工会 主席 , 国 泰君 安 投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赵敏先 生 , 研 究生 学历 。 曾在上 海社 会科 学院 人口 与发展 研究 所工 作 , 历 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理 、 电 子商 务部 总经 理 、 上 海营 销总 部总 经理 ,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理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 诸慧女 士, 研究 生学 历, 经济师 。历 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监察 员 , 集中交 易部 总 监 助理 ,现 任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集中交 易部 总经 理。 (3) 高级 管理 人员 朱仲群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历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人 事 司、 办公 厅副 处长 、 处长 , 国 家开 发 银行办 公厅 处长 , 中国 光 大银行 大连 分行 行长 助理 、 监 察室 副主 任, 中国 平 安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兼副 总经 理 、 党 委 书记兼 总经 理 , 长 城人 寿 保险股 份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 副 董事 长、 董 事, 现任 上海 国际 集团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 华 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李勍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 。历任中国兴南(集团)公 司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 北京汇 正财 经顾 问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圳 办事 处主任 ,中 国投 资信 息有 限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现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总 裁 。 尚志民先生 ,工商 管理硕 士,16 年 证券、 基金从 业 经验,曾在 上海证 券报研 究所、上 海证大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进入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后 曾 先后 担任 公司 研究发 展部 高 级研究 员,1999 年 6 月至 2001 年 9 月担 任安 顺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00 年 7 月至 2001 年9 月同 时担 任安 瑞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01 年9 月至2003 年9 月担任 华安 创 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03 年 9 月 至今 担任 安顺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06 年 9 月起 同时 担任 华安 宏利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现 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首 席投 资官 。 秦军先生,研究生学历 ,1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 验 ,曾任中国航空工业规 划 设计研究 院建设 监理 部总 经理 助理 , 中 合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 公司 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现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章国富先生 ,研究 生学历 ,25 年经 济、金 融从业 经 验。曾任上 海财经 大学副 教授、硕 士生导 师 , 上 海大 华会 计师 事务所 会计 师 、 中 国诚 信证 券评估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副总 经理 、 上海华虹 (集团) 有限公 司财务部 副部长( 主持工 作) 、上海 信虹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 经 理兼上 海新 鑫投 资有 限公 司财务 总监 、 华安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 现 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薛珍女士, 研究生 学历,13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验 ,曾任华东 政法大 学副教 授,中国 证监会 上海 证管 办机 构处 副处长 , 中国 证监 会上 海 监管局 信息 调研 处处 长 , 中国证 监会 上海 监管局 法制 工作 处处 长,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贺涛先 生, 金融 学硕 士 ( 金融工 程方 向) ,16 年证 券、 基 金从 业经 历。 曾任 长城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债券 研究 员 ,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债 券研究 员 、 债 券投 资风 险 管理员 、 固定 收 益投资 经理 。2008 年 4 月 起担任 华安 稳定 收益 债券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1 年 6 月 起同 时 担 任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2 年 12 月 起同 时担 任华 安 信用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 理。2013 年 6 月起 同时 担 任华安 双债 添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助 理总监 。 2013 年 8 月起 担 任固定 收益 部副 总监 。 2013 年 10 月 起同 时担 任华 安 月月鑫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华安季 季鑫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安 月 安鑫短 期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安 现金富 利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3、本 公司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 策制度 , 固 定收 益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下 : 尚志民 先生 , 副 总裁 、 首 席投资 官 赵


敏 先生 ,总 裁助 理 杨


明 先生 , 投 资研 究部 总经理 、 首 席宏 观策 略师 贺


涛 先生 , 固 定收 益部 副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4、业 务人 员的 准备 情况 : 截至2014 年 3 月 31 日 , 公司目 前共 有员 工290 人 , 主 要来 自国 内外 证券 公 司等金 融机 构, 其 中94.5% 以上 具有 三 年证券 业或 五年 金融 业从 业经历 , 具 有丰 富的 实际 操作经 验。 所 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 年内 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 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公 司业 务由投资与研 究、营 销、 后台 支持 等三 个业务 板块 组成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券 法》行 为 的发生 ; 2、基金管 理人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基金 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行 为的 发生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履行 诚 信义务 的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以 取信 于市场 、 取 信于 社会 为宗 旨 , 按照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 严格 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 运 作 。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除为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金投资 外,不直 接或间 接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也 不协助 、 接受委 托或 以其 他任 何形 式为其 他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交 易。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 司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全 体人员 , 并涵 盖到 决策 、 执 行、 监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部 控制 手段 和方法 , 建立 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基 金资 产 、 自 有资 产 、 其 他资 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济 效益 , 以合 理的 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工 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 以 实现 对 公司从 决策 层到管 理层 、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以下 组成 部分 : (1) 董事 会: 董事 会对 公 司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有 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 (2)监事 会:监事 会依照 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 对公司 经营管理 活动、董 事和公 司管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3)督察 长:督察 长对董 事会直接 负责。对 公司的 日常经营 管理活动 进行合 规性监 督 和检查 ,直 接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4)合规 与风险管 理 委员 会:合规 与风险管 理委员 会是为加 强公司在 业务运 作过程 中 的风险 控制 而成 立的 非常 设机构 , 以召 开例 会形 式 开展工 作 , 向 公司 总经 理 负责 。 主 要职 责 是定期 和不 定期 审议 公司 合规报 告、 风险 管理 报告 以及其 他风 险控 制重 大事 项。 (5)合规 监察稽核 部:合规 监察稽 核部负责 对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 进行合 规 性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报告 。 (6)各业 务部门: 内部控 制是每一 个业务部 门和员 工最首要 和基本的 职责。 各部门 的 主管在 权限 范围 内 , 对 其负 责的业 务进 行检 查监 督和 风险控 制 。 各 位员 工根 据国 家法律 法规 、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 德 规范 和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3、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各项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 纲要和 总揽 ,内 部控 制大 纲应当 明确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风 险控 制制度 、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 、 监 察 稽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 料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绩 评 估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4、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五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 控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内 部监控 。 (1) 控制 环境 控制环 境构 成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基 础 , 包 括公 司治 理 结构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 公 司内 部 控制体 系又 包括 公司 的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内部 控制的 组织 体系 、内 部控 制的制 度体 系 、 员工的 道德 操守 和素 质等 内容。 公司自 成立 以来 , 通过 不 断加强 公司 管理 层和 员工 对内部 控制 的认 识和 控制 意识 , 致 力 于从公 司文 化 、 组 织结 构 、 管 理制 度等 方面 营造 良 好的控 制环 境氛 围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个 部门 、 各个 岗位 和 各个业 务环 节 。 逐 步完 善 了公司 治理 结构 、 加强 了 公司内 部合 规控 制建设 ,建 立了 公司 内部 控制体 系。 (2) 风险 评估 公司通 过对 组织 结构 、 业 务流程 、 经营 运作 活动 进 行分析 、 测试 检查 , 发现 风险 , 将 风 险进行 分类 、按 重要 性排 序,找 出风 险分 布点 ,分 析其发 生的 可能 性及 对目 标的影 响程 度 ,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评估目 前的 控制 程度 和风 险高低 , 找出 引致 风险 产 生的原 因 , 采 取定 性定 量 的手段 分析 考量 风险的 高低 和危 害程 度。 在风险 评估 后, 确定 应进 一步采 取的 对应 措施 ,对 内部控 制制 度 、 规则、 公司 政策 等进 行修 订和完 善, 并监 督各 个环 节的改 进实 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的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 业务规 则在 制定 、 修订 的 过程中 , 也得 到了 一贯 的 实施 。 主 要 包括: 组织 结构 控制 、操 作控制 、会 计控 制。 ① 组 织结 构控 制 公司各 个部 门的 设置 体现 了部门 之间 的职 责分 工 , 及部门 间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则 。 基 金投资 管理 、基 金运 作、 市场营 销等 业务 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各部 门的 操作相 互独 立 、 相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形 成权 责分 明、 严格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以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 础的第 一道 监控 防线 : 各 部门内 部工 作岗 位合 理分 工、 职责 明 确, 对不 相容 的职 务、 岗 位分离 设置 , 使不 同的 岗 位之间 形成 一 种 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 系,以 减少 差错 或舞 弊发 生的风 险。 各相关 部门 、 相关 岗位 之 间相互 监督 和牵 制的 第二 道防线 : 公司 在相 关部 门 、 相 关岗 位 之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程 、 重要 业务 处理 表 单传递 及信 息沟 通制 度 ,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和检 查的 责任 。 以合规 监察 稽核 部对 各部 门、各 岗位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施 监督 反馈 的第 三道 监控 防 线 。 ② 操 作控 制 公司制 定了 一系 列的 基本 管理制 度, 如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 会计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 息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 案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度 等 , 控 制日 常运 作 和经营 中的 风险 。 公司 各 业务部 门在 实际 操作中 遵照 实施 。 ③ 会 计控 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资 产完 全分 开 , 分 账 管理 , 独 立核 算; 公司 会 计核算 与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严 格分开 。 公司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设 立账户 ,分 账管 理, 以确 保每只 基金 和基 金资 产的 完整独 立。 基本的 会计 控制 措施 主要 包括 : 复 核 、 对 账制 度; 凭证 、 资 料管 理制 度 ; 会 计账务 的 组 织和处 理制 度 。 运 用会 计 核算与 账务 系统 , 准确 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采取 科 学、 明确 的资 产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公 允地反 映基 金在 估值 时 点 的价值 。 (4) 信息 沟通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为了及 时实 现信 息的 沟通 , 有 效地 达成 自下 而上 的 报告和 自上 而下 的反 馈 , 公司采 取以 下措施 : 建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 息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 通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道 , 保 证 公司各 级管 理人 员和 员工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 达适当 的人 员 进行处 理。 制定了 管理 和业 务报 告制 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和不 定 期报告 制度 。 按既 定的 报 告路线 和报 告频率 ,在 适当 的时 间向 适当的 内部 人员 和外 部机 构进行 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监控是 监督 和评 估内 部控 制体系 设计 合理 性和 运行 有效性 的过 程 , 对 控制 环 境、 控制 活 动等 进 行持 续的 检验 和完 善。 监察稽 核人 员负 责日 常监 督工作 , 促使 公司 员工 积 极参与 和遵 循内 部控 制制 度, 保证 制 度的有 效实 施。 公司合规 监 察稽 核部 对各 业务部 门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情 况进 行持 续的 检查 。 检验其 是 否符合 设计 要求 , 并及 时 地充实 和完 善 , 反 映政 策 法规 、 市 场环 境、 组织 调 整等因 素的 变化 趋势, 确保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性。 5、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基金管 理人 声明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 确 , 并 承诺 公司 将根 据 市场变 化 和业务 发展 来不 断完 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四、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15.77亿元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1987 年4 月8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全 由 企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行设在 深圳 。自成 立以 来,招商 银行 先后进 行了 三次增资 扩股 ,并于2002 年3月成 功地发 行了15 亿A 股,4 月9日 在上 交所挂 牌 ( 股票 代码 :600036 ) , 是国 内第 一家 采用 国际会 计标 准 上市的 公司 。2006 年9月 又 成功发 行了22亿H股,9月22 日在 香港 联交 所挂 牌交 易 (股 票代 码: 3968), 10月5 日行使H 股超 额配售, 共发 行了24.2 亿H 股。截止2014 年3月31 日, 招商银行 总 资产4.1550 万亿 元人 民币 ,资本 充足 率10.56% 。 2002 年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 设业 务支 持室、 产品 管理 室、 业务 营运室 、 稽 核监 察室4 个 职能处 室, 现有 员工 52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获得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资格, 成为 国内 第一 家获 得该项 业务 资格 上市 银行 ;2003 年4 月, 正式 办理 基金托 管业 务。 招商银 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全 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受托 投资管 理托 管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全 国社 会保 障 基金托 管、 保险 资金 托管 、 企业 年金 基金 托管等 业务 资格 。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您 所想” 的托管 理念 和 “财富 所托 、 信守 承诺 ” 的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管银 行” 品牌 体系 , 以 “保 护 您的业 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 历史 使命 , 不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 和产品 :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网上 托管 银行 系统 ” 、 托管业 务综 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 家发 布私 募基 金绩 效 分析报 告 , 开 办国 内首 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 FOF 、 第 一只 信托 资金 计 划 、 第 一只 股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账 、 第 一只 境外 银行 QDII 基 金、 第 一只红 利 ETF 基金 、 第一 只“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 管 ,实 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经过十年 发展 ,招商 银行 资产托管 规模 快速壮 大。2013 年 招商银 行加大 高收 益托管 产 品营销力 度, 新增托 管公 募开放式 基金 18 只 ,新 增首发公 募开 放式基 金托 管规模 377.37 亿元。 克服 国内 证券 市场 震荡下 行的 不利 形势 , 托 管费收 入、 托管 资产 均创 出历史 新高 , 实 现托管 费收 入 10.62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 62.47% , 托 管资产 余 额 1.86 万 亿元 ,较年 初增 长 71.86% 。作 为公 益慈 善基 金的首 个独 立第 三方 托管 人,成 功签 约“ 壹基 金” 公益资 金托 管 , 为我国 公益 慈善 资金 监管 、信息 披露 进行 有益 探索 ,该项 目荣 获 2012 中 国金 融品牌 「金 象 奖」 “ 十大 公益 项目 ”奖 ; 四度蝉 联获 《财 资》 “中 国 最佳托 管专 业银 行”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傅育宁先 生, 招商银 行董 事长和非 执行 董事, 英国 布鲁诺尔 大学 博士学 位。1999 年 3 月开始 担任 本公 司董 事。2010 年 8 月起 任招 商局 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兼任 招商局 国际 有 限公司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公 司) 主席 , 利 和经 销集团 有限 公司 (香 港联 合交易 所上 市公 司) 及 信和 置业 有限 公司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公 司) 独 立非 执行 董事 , 香 港港口 发展 局董 事,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 监察委 员会 成员 等; 中国 南山开 发(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招 商 局 能 源运 输 股 份有 限 公司(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上 市公 司) 董 事 长, 及 中 国国 际海 运 集 装箱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公司)董 事 长, 及新 加坡 上市 公司 嘉德 置地有 限公 司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零售 业 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丁伟先 生 , 本 行副 行长 。 大学本 科毕 业 , 副 研究 员 。1996 年 12 月加 入本 行 , 历任杭 州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分行办 公室 主任 兼营 业部 总经理 , 杭 州分 行行 长助 理、 副 行长 , 南 昌支 行行 长, 南 昌分 行行 长,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总 行行 长助 理,2008 年 4 月起 任本 行副 行长 。 兼任招 银国 际 金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吴晓辉 先生 , 招商 银行 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 硕士 研 究生 , 高 级经 济师 。1993 年10 月进 入招商 银行 工作 ; 历 任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资金 部副 总经理 , 总行 资金交 易部 总经理 , 招银 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总裁 ;招 商银行 济南 分行 党委 书记 、行长 ,2011 年 7 月 起担 任招商 银行 总 行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4 年5 月 31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 管了招 商安 泰系 列证 券投 资基金 (含 招商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平 衡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招商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 招商 现金 增 值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久泰 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夏 货币市 场基 金 、 光大 保德 信货币 市场 基金 、 华 泰柏 瑞金字 塔稳 本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海富 通强 化回 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光 大保德 信新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国天 合稳 健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上证 红利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德 盛优 势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富成长 趋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光 大保 德 信 优势 配置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益 民多利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德 盛红 利股票证 券投 资基金 、上 证中央企 业 5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上 投摩 根行 业轮 动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银蓝 筹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南 方策 略优 化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兴全 合润 分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 中银价 值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稳健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河 创新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宝 兴业 可转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双 利策略 主题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 安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 华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裕祥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上证 国有 企业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华安 可转 换债 券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中 银转债 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低碳 环保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油 气能源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中银 中小 盘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成长优 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兴全 轻资产投 资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 易 方达纯 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中银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工银 瑞信 14 天理 财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金 、鹏 华中 小企 业纯 债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诺安 双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银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南方 安心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理 财 7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海惠 裕纯 债分级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建信 双月 安心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银 理财 30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新经 济股 票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银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亚 洲票息 收益 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工 银瑞 信增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鹏 华丰 利分 级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 消费 主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工银 瑞 信 信 用 纯债 一 年 定 期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浦 银 安 盛 6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保本3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银标 普全 球 精选自 然资 源等 权重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月月 薪定期 支付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银保 本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 信安 心回 报两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海惠 利纯 债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国恒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优秀 企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银 多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 安新 活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宝 盈新 价值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新成 长股 票投 资基金 、 嘉实 对 冲套利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投 资基金 、 宝盈 瑞祥 养老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和银 华永 益分级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共79 只开 放 式基金 及其 它托 管资 产, 托管资产为 26186.49 亿 元 人民币 。 (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消除隐 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 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立 于部 门内 其他 业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分行 资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 对 各岗 位、 各业 务室 、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监督制 衡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内 部控 制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覆盖 各项 业务过 程和 操作环节 、覆 盖所有 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托 管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独 立性原 则。 各 室、 各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不 同托 管资产 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有 效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当具 有高 度的权 威性 ,任何人 不得 拥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适 应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适应 我行 托管业 务风 险管理的 需要 ,并能 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着 托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 完 善 。 (6)防 火墙原 则。 业 务营 运、稽核 监察 等相关 室, 应当在制 度上 和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全面 控制的 基础 上,关注 重要 托管业 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托管 组织体 系、 机构设置 及权 责分配 、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成 本效益 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权衡 托管业 务的 实施成本 与预 期效益 ,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 商银行资 产托 管部制 定了 《招商银 行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操作规 程 》 和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从资 产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 会 计核算 、 岗 位管 理、 档案 管理、 保密 管理 和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 度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 障托管 资产 安全 和托管 业务 正常 运作 , 切 实维护 托管 业务 各当 事人 的利益 , 避 免托 管业 务危 机 事件 发生 或确 保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 够及 时、 准 确、 有效 地处 理, 招 商银行 还制 定了 《招 商银 行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 应急处 理办法 》 ,并 建立了 灾难备 份中心 ,各 种业务 数据能 及时在 灾难 备份中 心进行 备份, 确保 灾难 发生 时, 托管业 务能 迅速 恢复 和不 间断运 行。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2)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托管 项目 审批、资 金清 算与会 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 额资 金 专 人跟 踪、 凭证管 理、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采用 加密方式 传输 数据。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同时 , 每 日定 时对托 管业 务 数 据进 行磁 带备份 , 托 管业 务数 据进 行磁带 备份 , 所 有的业 务信 息须 经过 严格 的授权 才能 进行 访问 。 (4)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 形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 并 做好 调用登 记。 (5)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 制。招商 银行 对信息 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 双人双 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 值班并 设置 门禁管 理、电脑 密码 设置及 权限 管理、业 务网 和办公 网、 与全行业 务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 化和员 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控 制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关证 券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 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 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 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五、相关 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及其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1 )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业务 部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 纪大道8号 ,上海 国 金中 心 二期31 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 姚 佳岑 (2)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朱江 (3)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华夏 路10号 富力 中心1203 室 电话: (020 )38199200


传真: (020 )38927962 联系人 :张彤 (4)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西安 分公 司 地址: 西安 市碑 林区 南关 正街88 号长 安国 际中 心A 座706室 电话: (029 )87651811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史 小光 (5)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号 威斯 顿联 邦大 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彤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6)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沈阳 分公 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59号 财富 中心E座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电子 交易 平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APP 平 台:iPhone 交易客 户端 、Android 交 易 客户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 谢 伯恩 2、 代 销机构 (1)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 立 电话: (86 )10-66596688 传真: (86 )10-6659456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86-95588 传真:010-66107571 网址:www.icbc.com.cn ,www.icbc-ltd.com (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广东 省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电话:86-10-65558000 传真:86-10-65550809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建 平 电话:0591-87824863 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电 话: (0755 )82080387 传真号 码: (0755 )8208038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10)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传真:010-6363671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1)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68466796 网址:www.cmbc.com.cn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12)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 真:010-66419824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13)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金 融大 街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闫 冰竹 电话:010-66426500 传真:010-664265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4)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夏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电话:010-85239938 传真:010-85239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5)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范 一飞 电话:0086-21-68475888 传真:0086-21-68476111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6) 临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 (0539 )83113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17)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新华 北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8)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庄 永辉 电话: (0535 )6691333 传真: (0535 )6691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19) 广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广州 大道 北195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路30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电话:020-37598339 传真:020-3759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广 州)、400-83-96699 (全 国) 网址:www.gzcb.com.cn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20)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达 洋 电话: (0571 )87659009 ,87659816 传真: (0571 )876598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网址: www.czbank.com (21)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 (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2)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 朝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电话: (010 )651838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23)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43511 传真: (0755 )82943237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2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5、10 、18-19、36、38-39 、41-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5)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中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 (010 )84864818 传真: (010 )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ecitic.com (26)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电话: (010 )66568047 传真: (010 )665685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 (021 )6341045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00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8)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储 晓明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5333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50500 网址:www.sywg.com (29)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 (021 )68419974 传真: (021 )6841986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0)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 8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400-8888-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 (31)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18 、19 楼全 层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18 、19 楼全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 )378650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2) 民生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座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电话: (010 )85120190 传真: (010 )85120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3)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江干区 解放 东 路 29 号迪 凯 银座 22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电 话:0571-87112510 传真号 码: (0571 )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34)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杜 庆平 电话: (022 )284518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站:www.ewww.com.cn (35)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A 座 26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 (0351 )8686703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网址: www.sxzq.net (36)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7)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 芙 蓉区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 (0731 )85832343 传真: (0731 )85832342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8) 光大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 (021 )68816000-1876 传真: (021 )6881500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5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网站:www.ebscn.com (39)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电话: (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83963933 网址:www.gzs.com.cn (40)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汝军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41)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 财富中 心 26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 蔡 一兵 电话: (0731 )4403343 传真: (0731 )4403439 客户服 务电 话: (0731) 84403343 网址:www.cfzq.com (42)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 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运勇 电话: (0769 )22119351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传真: (0769 )22119423 客户服 务电 话: (0769 )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43)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 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菅 明军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65 客户服 务电 话: (0371 )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44)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 )644820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5)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 自 治区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 自 治区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庞 介民 电话: (0471 )4913998 传真: (0471 )4930707 客户服 务电 话: (0471 )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6)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 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法定代 表人 : 曾 小普 电话: (0791 )6289771 传 真: (0791 )62893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47)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宏源 大厦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宏源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电 话: (010 )88085858 传真号 码: (010 )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 (0991 )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48)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传真: (0531 )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9)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 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 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宜 四 电话: (0791 )6768763 传真: (0791 )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50)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曹 杨 路510 号 南半 幢9 楼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 建国 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 文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1)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 (029 )8740617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52)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 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157 号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金 琳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53)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6 层、26 层、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金 立群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4)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 09 号新 世界 中心2 9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 09 号新 世界 中心2 9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扬录 电话: (0755 )82943755 传真: (0755 )829405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55)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 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 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孔 佑杰 电话:0471-6292587 传真:0471-6292477


网址:www.rxzq.com.cn (56)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7)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 (021 )50122107 传真: (021 )501220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58)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 建省 厦门 市 思明区 莲前 西路2号 莲富 大 厦17楼 办公地 址: 厦 门市 思明 区 莲前西 路2 号莲 富大 厦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om.cn (59)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祝献 忠 电话: (010 )58568007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0) 中天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街23 号甲 办公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街23 号甲 法定代 表人 : 马 功勋 电话: (024 )23266917 传真: (024 )2325560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315 网址:www.stockren.com (61)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 (010 )66045608 传真: (010 )66045500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或jijin.txsec.com (62) 财富里 昂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 球金融 中 心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 球金融 中 心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784818 公司网 站:www.cf-clsa.com (63) 财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大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大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服电 话:0571-96336 网址:www.ctsec.com (64)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65)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东方 财富大 厦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66)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 柏青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67)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com.cn


(68)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东 码头 园区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网 址: www.noah-fund.com (69)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488 传真:023-637860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70)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 青 岛市 崂山区 苗岭 路 29 号 澳柯 玛 大厦 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电话: (0532 )85022026 传真: (0532 )85022026 客户服务 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71)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 龚 德雄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72)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999 网址:www.srcb.com (73) 东亚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66 号 东亚 银 行金融 大 厦 2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66 号 东亚 银 行金融 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宝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3811 网址:www.hkbea.com.cn (74)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闫 振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75) 中期时 代基 金销 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 1 幢 1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6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瑶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76) 万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招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77)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78)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 顺平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79) 联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 路 55 号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西 面一层 大 堂 和三、 四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 路 55 号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西 面一层 大 堂 和三、 四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4008888929 网址:www.lxzq.com.cn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 31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勍 电话: (021 )38969999 传真: (021 )33627962 联系人 :赵良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50099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716 联系人 :王 利民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王利 民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行 大 厦 6 楼 首席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傅 琛慧 经办会 计师 :汪 棣、 傅琛 慧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募集 ,并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1 年 4 月 27 日 证监 许 可【2011 】606 号 文批 准 设立。 本基金 自 2011 年 5 月 18 日起向 全社 会公 开募 集, 截 至 2011 年 6 月 17 日募 集 工作顺 利结 束。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本 基 金 的发 售 对象 为 符合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可 投 资于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个 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 者 和合 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 购买 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其 他 投资 者。 经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公 司验 资, 本次 募集的 净认 购金 额为 1,287,722,831.15 元人民 币 , 认 购资 金在 募集 期间产 生的 银行 利息 共 计 258,340.28 元人 民币 。 募集 资金已 于 2011 年 6 月 21 日划 入本 基金 在 基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开 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9252 户 。 按 照每 份基 金 份额初 始发 售面 值 1.00 元 人民币 计算 , 设 立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有 效 份 额 共 计 1,287,722,831.15 份 基 金 份 额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258,340.28 份基 金份 额。 两项合 计共 1,287,981,171.43 份基 金份 额, 已全 部计 入本基 金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账 户, 归 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有 。 其中 ,本 公 司基 金 从业 人 员认 购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总额 为 229,545.78 ( 含募 集期利 息结 转的 份额 ) , 占 本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为 0.02% 。 按照 有关 法 律 规定 , 本基 金 合同 生效 前 的律 师 费、 会 计师 费、 信 息披 露 费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不 从基 金资产 中支 付。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七、基金 合同的生效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等法 律 法规 以 及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招 募 说明书 的 有 关规 定 , 本基 金 本次 募 集符 合有 关 条件 , 本基 金 管理 人已 向 中国 证 监会 办 理完 毕基 金 备案 手 续, 并于 2011 年 6 月 22 日 获 得中国 证监 会的 书面 确认 ,基金 合同 自该 日起 生效 。自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 、 赎回与转 换 ( 一) 日常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的 场所 1、直 销机 构


(1 )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业务 部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 纪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 期31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 姚 佳岑 (2)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朱江 (3)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华夏 路10号 富力 中心1203 室 电话: (020 )38199200


传 真: (020 )38927962 联系人 :张彤 (4)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西安 分公 司 地址: 西安 市碑 林区 南关 正街88 号长 安国 际中 心A 座706 室 电话: (029 )87651811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史 小光 (5)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号 威斯 顿联 邦大 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彤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6)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沈阳 分公 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59号 财富 中心E 座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电子 交易 平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APP 平台 :iPhone 交易客 户端 、Android 交易 客户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 谢 伯恩 2. 代 销机 构 :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五 、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中 “ (一 )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及 其联 系人” 的相 关描 述。 本 基 金 的销 售 机构 包 括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委托 的 代 销机 构 。基 金 投资者 应 当 在销 售机构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按销 售机 构约 定的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业 务。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情况增 加 或 者减 少 代销 机 构,并 另 行 公告 。 销售 机 构可以 根 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 二) 日常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 日 常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的开放 日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 办理时 间为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日 的 交易 时间 。 目前 ,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的 交易 时间 为交 易日 上午 9:30-11:30 ,下 午 1:00-3:00 时间段 。 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时除 外。 投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 金均 须为开 放日 。 2、 华 安上 海、 北京 、广 州 、西安 、成 都、 沈阳 的业 务总部 或分 公司 可以 在 9:00-15:00 接 受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请 。华 安基 金电 子交 易平台 可 以 7× 24 小时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申请 。但 交易 日下 午 15 :00 以后 接受 的 交易申 请均 顺延 至下 一个 交易日 处理 。 3、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 场或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实际 情况 需要 , 基金 管 理人可 对申 购 、 赎回 与 转换 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此 项调 整 不应 对投 资 人利 益 造成 实 质影 响并 应 报中 国 证监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会备案 ,并 在实 施 日 3 个 工作日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4、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或 者 转 换 。投 资 人在 基 金合 同约 定 之外 的 日期 和 时间 提出 申 购、 赎 回或 转 换申 请且 经 注册 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 三) 日常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进 行 计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与转 换 以 份额 申请 ; 3、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4、 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 换 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基 金运作 的 实 际情 况 依法 对 上述原 则 进 行调 整 。基 金 管理人 必 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四) 日常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的 程序 1、申购 、 赎回 与转 换 的 申 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规 定 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的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 内 提出申 购 、 赎回 与转换 的申 请。 投 资 人 在提 交 申购 申 请时须 按 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 方式备 足 申 购资 金 ,投 资 人在提 交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 申 请无效 。 2、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 申 请 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结 束 前 受理 申 购 、 赎 回或转 换 申 请的 当 天作 为 申购 、 赎 回 或转 换 申请 日 (T 日 ) , 在 正常 情况下 ,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 包括该 日 )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其 他 方式 查 询申 请的 确 认情 况 。基 金 销售 机构 对 申购 申 请的 受 理并 不代 表 申请 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3、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 的 款 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全 额 缴款 方 式,若 申 购 资金 在 规定 时 间内未 全 额 到账 则 申购 不 成功。 若 申 购不 成 功 或无 效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管 理 人指 定 的代 销机 构 将投 资 人已 缴 付的 申购 款 项退 还 给投 资人。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 包括该 日 ) 内 支付 赎回 款 项。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在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时,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 五)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的数额 限制 1、每 个基 金账 户首 次申 购 的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每 次追 加申 购的 最 低金额 为人 民币 500 元 。各 代销 机构 对最低 认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各代 销机构 的业 务 规 定为准 。 投资 人已 成功 认 购过本 基金 时则 不受 首次 最低申 购金 额 1,000 元限 制; 投资 人当 期分 配的基 金收 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受 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制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 或 转出 时 ,每 次 赎回 或 转出 申请 不得 低 于 500 份 基金 份 额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 、 转出 时 或赎 回 、转 出 后 在 销售 机 构( 网 点) 单个 交 易账 户 保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500 份的,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赎回 时需 同时 全部 赎回 ;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调 整上 述规 定 申购金 额和 赎回 、转 出 份额 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 理人 必 须在 调整 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1、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在 投资人 申购 时收 取申 购费 ,B 类 基金 份额在 投资 人 申购时 不收 取申购 费,但从 B 类基 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销售服 务费 的费 率为 年费 率 0.35%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随 申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投资 人 在 一天 之内 如果有 多 笔 申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算 。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养 老 金 客户 指 基本 养 老基金 与 依 法成 立 的养 老 计划筹 集 的 资金 及 其投 资 运营收 益 形 成的 补 充 养老 基 金, 包 括全 国社 会 保障 基 金、 可 以投 资基 金 的地 方 社会 保 障基 金、 企 业年 金 单一 计 划 以及 集 合计 划 。如 将来 出 现经 养 老基 金 监管 部门 认 可的 新 的养 老 基金 类型 , 基金 管 理人 可 在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时 或发 布 临时 公 告将 其 纳入 养老 金 客户 范 围, 并 按规 定向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非 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 老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人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申购 费率 为每 笔 500 元。 其他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申购 费率 如下 所示 : 费用种 类 申购费 率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单笔 申购 金 额 M ) A 类 基金 份额 M<100 万 0.8% 100 万≤ M<3 00 万 0.5% 300 万≤ M<5 00 万 0.3%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B 类 基金 份额 0 本 基 金 的申 购 费用 由 基金申 购 人 承担 , 不列 入 基金财 产 , 主要 用 于本 基 金的市 场 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按 持 有期递 减。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归 基金 财产。 具体 费率 如下 : 费用种 类 赎回费 率 (持有 期 限 Y ) A 类 基金 份额 Y<1 年 0.1% 1 年≤ Y < 2 年 0.05% Y ≥ 2 年 0 B 类 基金 份额 0 注:一 年 指 365 天, 两年 为 730 天 3、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申 购份额 具体 的计 算方 法 、 赎回费 率 、赎 回金 额具 体 的计算 方法 和 收 费方 式 由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确 定, 并 在招 募 说明 书 中列 示。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范 围内 调 整费 率 或收 费 方式 ,并 最 迟应 于 新的 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实 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 金 促 销计 划 ,针 对 以特 定交 易 方式 ( 如网 上 交易 、电 话 交易 等 )等 进 行基 金交 易 的投 资 人定 期 或 不定 期 地开 展 基金 促销 活 动。 在 基金 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 相 关监 管 部门 要求 履 行必 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 赎 回金 额 与基 金转 换份 额 的 计算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1) 若投 资人 选择 申购 A 类 基金 份额 ,则 申购 份 额的计 算公 式为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或,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或, 固定 申购 费金额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三, 某投 资者 投 资 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对 应费 率 为 0.8% , 假 设申购 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0.8%)=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 额=99,206.35/1.015 =97,740.25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 万 元申 购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15 元,则 可得 到 97,740.25 份 基金份 额。 (2) 若投 资者 选择 申购 B 类基金 份额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四,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 金 B 类基 金份 额 , 假设 申购 当日 B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1.017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申购份 额 =100,000/1.017=98,328.42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 B 类 基金 份额 , 假 设 申购当 日 B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17 元,则 可得 到 98,328.42 份 基金份 额。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若投 资者 认/ 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 ,则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回 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五,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 10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60 天后 赎回 , 赎 回费 率为 0.1% , 假 设 赎回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0× 1.015 =101,500 元 赎回费 用=101,500× 0.1% =101.50 元 赎回金 额=101,500 -101.50 =101,398.50 元 即投资 者持 有本 基 金 10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60 天 后 赎回,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1.0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101,398.50 元。 (2) 若投 资者 认/ 申购 B 类基金 份额 ,则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回 当日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六, 某投 资者 赎回 10 万份 B 类 基金 份额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为 0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025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0× 1.025 =102,500 元 赎回费 用=102,500× 0 =0 元 赎回金 额=102,500 元 即投资 者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02,500 元。 3、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基金转 换的 总费 用包 括转 出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 购补 差费。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份 额× 转出 基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出金 额= 转 出份 额× 转出 基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 基金转 换申 购补 差费 按转 入与转 出基 金之 间申 购费 的差额 计算 收取 , 具体 计 算公式 如 下 : 基金转 换申 购补 差费 = max[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 ) ,0 ] , 即 转入 基 金申购 费减 去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如为 负数 则 取 0 转入金 额 = 转出 金额 —基 金转换 申购 补差 费 转入份 额 = 转入 金额÷ 转 入基 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四舍 五入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其中: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 转出金 额- 转 出 金额÷ (1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或 转入基 金固 定 收费金 额 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 转出金 额- 转 出 金额÷ (1 +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或 转出基 金固 定 收费金 额 注 1: 转入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 四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 基金资 产 。 注 2: 本基 金暂 未开 通后 端收费 模式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 4、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 A 类和 B 类基 金份 额分别 设置 代 码 。 由于 基 金费用 的不 同 , 本 基金 A 类和 B 类基 金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 , 计 算公 式为 :T 日 某类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发 售在 外的该 类 基 金份 额 总 数。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5、申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申 购 的 有效 份 额为 净 申购金 额 除 以当 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 有效 份 额单 位 为份。 上 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6、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 回 金 额为 按 实际 确 认 的有 效 赎 回份 额 乘以 当 日基金 份 额 净值 并 扣除 相 应的费 用 , 赎回 金额单 位为 元。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 八)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的注册 登记 1、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申请 , 在基 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之前 可以 撤销 。 2、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3、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 除权益 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投 资者 转换 基金 成功 后 ,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人 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人办 理转出 基金 权益的 扣除 以及 转入 基金 的权益 登记 并同 时办 理相 关注册 与过 户登 记手 续, 投资者 于 T+2 工 作日起 (含 该日 )起 可以 赎回或 转出 该转 入部 分的 基金份 额。 5、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 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 转换转 入 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转 换转 入 申 请: 1、因不 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6、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时。 发生上述 (1 )到 (5 )项暂 停 申 购 、 转 换转 入 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体 上 刊登 暂 停 申购 、 转 换转 入 公告 。 在暂 停申 购 、转 换 转入 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 恢 复申 购 、转 换转 入 业务 的 办理 并 予以 公告 。 发生 上 述情 形 之一 时,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购 、 转换 转入 申请 被拒 绝,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十) 暂停 赎回 、转 换转 出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发 生 下 列情 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 人的赎 回 、 转换 转 出 申 请 或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 生本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情 形 且基 金 管理人 决 定 暂停 接 受投 资 人的赎 回 、 转换 转 出 申 请 或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当 日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已 接 受的 赎 回 、 转 换转 出 申 请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足额 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 付 ,应 将 可支 付部 分 按单 个 账户 申 请量 占申 请 总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赎 回 申请 人 ,未 支付 部 分可 延 期支 付 ,并 以后 续 开放 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 依据 计 算赎 回金额 。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延 期支 付最 长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 , 并 在 指定 媒 体上 公 告。 投资 人 在申 请 赎回 、 转换 转出 时 可事 先 选择 将 当日 可能 未 获受 理 部分 予 以 撤销 。 在暂 停 赎回 、转 换 转出 的 情况 消 除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恢复 赎回 、 转换 转 出 业 务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单 个 开放 日 内的基 金 份 额净 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 过 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 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 时,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基金当 时 的 资产 组 合状 况 决定全 额 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 造成 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 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 于 当日 的 赎回 申 请, 应当 按 单个 账 户赎 回 申请 量占 赎 回申 请 总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日 受 理的 赎 回 份额 ; 对于 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 人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 以 选择 延 期赎 回或 取 消赎 回 。选 择 延 期赎 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 一个 开 放日 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 回 的, 当 日 未获 受 理的 部 分赎 回申 请 将被 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 下 一开 放 日赎 回申 请 一并 处 理, 无 优 先权 并 以下 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础 计算 赎 回金 额 ,以 此 类推 ,直 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 如投 资 人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未 作 明确 选 择, 投资 人 未能 赎 回部 分 作自 动延 期 赎回 处 理。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 2 日 )发 生巨 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 上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期 办 理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 过 邮寄 、 传真 或 者招募 说 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公 告。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估 值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 前 2 日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估 值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登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估 值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 本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决定 开 办本 基 金与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且 由同 一 注册 登记 机 构办 理 注册 登 记的 其他 基 金之 间 的转 换 业务 ,基 金 转换 可 以收 取 一 定的 转 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 基金 管 理人 届 时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及 本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构 。 (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受 理 继承、 捐 赠 和司 法 强制 执 行而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 户以 及 注册 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 法律 法 规的 其它 非 交易 过 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 承 是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死 亡 ,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 合 法的 继 承人 继 承 ;捐 赠 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其 合 法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 基金 会 或社 会 团体 ;司 法 强制 执 行是 指 司 法机 构 依据 生 效司 法文 书 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强 制 划转 给其 他 自然 人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 提供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要 求提 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 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 交 易过 户 申请 按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的规 定办 理 ,受 理 非交 易 过户 申请 的 销售 机 构可 按规定 标准 收取 过户 费用 。 (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持 有 基 金份 额 在不 同 销售机 构 之 间的 转 托管 , 基金销 售 机 构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具 体 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 人在届 时 发 布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 期 扣款 金 额必 须 不低 于基 金 管理 人 在相 关 公告 或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国 家 有 权机 关 依法 要 求的基 金 份 额的 冻 结与 解 冻,以 及 注 册登 记 机 构认 可 、符 合 法律 法规 的 其他 情 况下 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 金 账户 或 是基 金份 额 被冻 结 的, 对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结 。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九、基金 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兼 具债 券和股 票特 性的 可转 债 ( 含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品种 , 在 控制 风 险和保 持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 力求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定 增值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和 上市 的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重 点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 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 据、 金融债 、 企 业债、 公司 债、 短期 融资 券、 可 转债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次级 债、 债券 回购 、 期 限在 一年期 以内 的定期 存款 等 。 本基 金可 参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 购或 增发新 股 , 也 可 在二级 市场 上投 资股 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证 券。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其 中对 可转债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 债)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的80% ; 股 票、 权证 等非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产 的20%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三) 投资 理念 可转债 兼具 债券 和股 票的 双重特 性, 债券 特性 有助 于规避 系统 性风 险和 个股 风险, 获取 安全和 稳定 的收 益; 可转 债 内含的 股票 期权 , 有 利于 分 享股市 上涨 所产 生的 较高 收益。 同时, 本基金 关注 各类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不同 阶段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资 产配置 和久 期 调整和 自下 而上 的个 券研 究相结 合, 控制 组合 净值 的下行 波动 风险 ,追 求稳 健的长 期 回 报 。 ( 四) 投资 策略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可 转债 品种, 一方 面通 过利 用可 转债的 债券 特性 , 强 调收 益的安 全性 与稳定 性,另 一方面 利用 可转债 的股票 特性( 内含 股 票期 权) ,分 享股 市上涨 所产生 的较高 收益。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以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为 基础 , 通过研 究宏 观经济 环境 、 货币政 策取 向、 资本 市 场和债 券市 场状 况等 相关 影响因 素, 对股 票、 债 券和 货币市 场工 具的 风险 收益 特征进 行深 入 分析。 本基金 参考 投资 时 钟方法 , 将经 济周 期划 分 为四个 阶段 ( 衰退、 复苏 、 繁荣、 滞涨) : 通常在 经济 从复 苏到 繁荣 时,股 票市 场进 入牛 市, 权益资 产的 收益 率超 过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 当经济 从滞 涨到 衰退 时, 权益类 资产 价格 下跌 风险 加大, 债券 市场 体现 较强 防御性 且逐 渐进 入 牛 市 。 通 过对 权 益 类 资产 和 固 定 收 益类 资 产 投 资比 例 的 积 极 调整 可 以 提 高产 品 的 收 益水 平。 可转债 兼有 股性 和债 性两 方面的 属性 。 对 可转 债、 普 通债券 和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纯债部 分 的灵活 配置 的策 略是 大类 资产配 置策 略的 有效 补充 和辅助 。在 经济 处于 复苏 和繁荣 的阶 段 , 可转债 的股 性表 现突 出, 通过超 配可 转债 可以 增强 组合收 益 ; 在 经济处 于衰 退的阶 段 , 普 通 债券收 益表 现相 对较 好, 通过超 配普 通债 和分 离交 易可转 债纯 债部 分能 够获 得较好 收益 。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1) 可转 债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积 极参 与公 司基 本面良 好 、 申 购收 益高 、 发 行条款 好的 可转 债的 一级 市场申 购, 待其上 市后 依据 对其 正股 的判断 以及 可转 债合 理定 价 水平 决定 继续 持有 或卖 出; 同时 本基 金 将综合 运用 多种 投资 策略 在可转 债二 级市 场上 进行 投资操 作 , 力 争在 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获 取 较高的 投资 收益 。 ① 传 统可 转债 投资 策略 传统可 转债 指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 投 资者 可在 事先 约定 的期限 内按 照事 先确 定的 价格将 持 有的债 券转 换为 公司 普通 股。 可转 换债 券同时 具有 债券 、 股 票和 期权的 相关 特性 , 结 合了 股 票的长 期增 长潜 力和 债券 的相对 安全 、 收益固 定的 优势 。 当 对应 正股股 价下 跌时 , 可 转换 公 司债券 的价 格可 以受 到债 券价值 的支 撑; 当对 应正 股股价 上涨 时, 可转 换公 司债券 内含 的期 权使其 可以 分享 股价 上涨 带来的 收益 。 可转 换 公 司债 券的理 论价 值应 该等 于作 为普通 公司 债 券的基 础价 值加 上内 含的 转股期 权价 值。


? 仓位选 择策 略 当市场出现超卖或超 买时 ,仓位选择有利于充 分把 握市场机会、规避系 统风 险。参考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FED (美 联储 ) 模 型 、 宏 观 经济模 型等 数量 工具 , 本 基金将 可转 债市 场对 应正 股的整 体估 值 水平与 公司 债市 场到 期收 益率的 倒数 进行 比较 , 并 参考可 转债 市场 整体 到期 收益率 水平 , 来 进行可 转债 的仓 位配 置。 当正股 整体 估值 水平 较低 , 投 资价 值显 著高于 公司 债、 且可 转债 市 场整体 到期 收益 率水 平接 近或大 于零 时, 参考 可转 债指数 的构 成, 进行 买入 操作并 逐步 提高 可转债 仓位 。反 之, 卖出 并快速 降低 可转 债仓 位。 ? 行业选 择和 类型 选择 策略 通过深 入分 析宏 观经 济指 标和不 同行 业自 身的 周期 变化以 及在 国民 经济 中所 处的地 位 , 对行业 发展 进行 预测 , 结 合估值 水平 与资 本市 场环 境, 确 定本 基金 重点 投资 行业所 对应 的可 转债。 结合可 转债 的绝 对价 格、 到期收 益率 以及 转股 溢价 水平, 本基 金将 可转 债分 为偏债 型 、 平衡型 和偏 股型 可转 债, 结合市 场状 况, 确定 重点 投资的 可转 债类 型。 ? 精选个 券策 略 本基金 将对 所有 可转 债对 应的正 股进 行深 入研 究 , 采 用定性 分析 与定 量分 析相 结合的 方 法, 精 选成 长性 好且 估值 合理的 正股 所对 应的 可转 债, 并 在可 转债 估值 合理 的前 提 下集 中投 资,以 分享 正股 上涨 带来 的收益 。 正股定 性分 析包 括行 业集 中度及 行业 地位 , 具 备独 特的核 心竞 争优 势和 定价 能力; 具备 中长期 持续 增长 能力 或阶 段性高 速增 长的 能力 ; 规 模效应 明显 ; 产 业链 分工 中占据 高端 环节 或具有 产业 升级 潜力 ; 从 落后技 术向 高新 技术 转化 , 从 低附 加值 向高附 加值 转化 , 从 制造 型 向创造 型转 化; 良好 的公 司治理 结构 , 优 秀、 诚 信的 公司管 理层 等。 定量 分析 包括盈 利能 力、 成长能 力、 运营 能力、 负 债水平 、 资 产重 置价 格、 市盈率 、 市 净率、 企业 价 值倍数 、 现 金流 贴现值 等。 可转债 估值 指标 包括 转股 溢价率 、到 期收 益率 、理 论价值 、隐 含波 动率、Delta 值等。 ? 条款博 弈策 略 国内可 转债 通常 具有 赎回 条款 、 修 正条 款、 回售 条 款, 这些 条款 在特定 情况 下对可 转债 的投资 价值 有较 大影 响。 赎回条 款 , 赋 予发行 人提 前赎回 可转 债的 权利 , 如 发行人 行使 赎 回 权将抑 制可 转债 的上 涨空 间, 而放 弃赎 回权则 会提 高可转 债的 期权 价值 ; 修 正条款 , 赋予 发 行人向 下修 正转 股价 的权 利, 如 发行 人行 使修 正权 将有利 于提 升可 转债 的期 权价值 , 间 接推 动可转 债价 格的 上涨 ; 回 售条款 , 赋予 投资者 将可 转债回 售给 发行 人的 权利 , 是 对投 资者 的 保护 。 此 外因 增发或 分红 等也将 引起 转股 价格 的变 动, 对转 债价 格产生 不同 影响 , 本 基金 将 充分挖 掘各 条款 对可 转债 带来的 投资 机会 。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 分阶段 投资 策略 由于各 项条 款的 设置 , 在 可转债 存续 的各 个阶 段, 可转债 的走 势随 市场 变化 会呈现 出与 股票市 场同 向或 相对 独立 的规律 。 在转 股期前 , 本 基金将 更关 注可 转债 的期 权性质 , 通过 比 较隐含 波动 率与 历史 波动 率分析 可转 债估 值的 合理 性, 进而 做出 相应 的投 资决 策。 转股 期内 , 本基金 将更 关注 正股 基本 面变化 、 可 转债 的转 股溢 价率以 及其 提前 赎回 条款 触发进 程, 投资 于正股 基本 面良 好、 转股 溢价率 相对 较低 的可 转债 ; 当 可转 债触 发提前 赎回 条款后 , 本基 金 将视情 况决 定卖 出债 券或 转换为 股票 。 ? 低风险 套利 策略 在转股 期内 , 可 转债 可以 按照约 定的 价格 转换 为普 通股, 因此 在交 易过 程中 将出现 可转 债与正 股之 间的 套利 机会 。 当转 股溢 价率 明显 为负 时, 买 入可 转债 的同 时卖 出相应 数量 正股 可以获 得价 差收 入; 当转 股溢价 率明 显为 正时 , 买 入正股 的同 时卖 出可 转债 也可以 获得 套利 价差。 因此 , 在 日常 交易 中, 本 基金 将密 切关 注可 转债与 正股 之间 的对 比关 系, 适 时进 行套 利交易 ,增 强基 金组 合收 益。 ② 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投资 策 略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是一 种附 认股权 证的 公司 债 , 上 市后 债券部 分与 认股 权证 部分 实行分 离 交易 。 在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纯债方 面 , 本 基金将 综合 分析其 信用 状况 、 流 动性 以及 与 利率 产 品 的利差 , 以及 未来市 场利 率走势 , 在此 基础上 评估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的投 资价 值, 并作 出相 应 的投资 决策 ; 分离交 易可 转债的 认股 权证 , 本 基金 将利用 权证 定价 模型 分析 其合理 定价 , 结 合对应 正股 判断 在其 上市 后继续 持有 或卖 出。 (2) 普通 债券 投资 策略 除可转 债外 , 本 基金 可投 资的债 券范 围包 括国 债、 央行票 据、 金融 债、 企 业债 、 公司 债、 短期融 资券 、 次级债 和资 产支持 证券 等 。 对于 此部 分的投 资 , 本 基金将 灵活 应用久 期管 理 策 略、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 相 对价值 策略 、 骑 乘策 略、 信用债 投资 策略 和资 产支 持证券 策略 等多 项策略 ,在 合理 控制 组合 风险的 前提 下, 力 争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① 久 期管 理策 略 通过对 宏观 经济 变量 和宏 观经济 政策 进行 分析 , 预 测未来 市场 利率 走势 的变 化, 结 合基 金未来 现金 流, 确定 投资 组合的 目标 久期 。 原 则上 , 预期 未来 利率 上升 , 可 以通过 缩短 目标 久期规 避利 率风 险; 相反 , 预 期未 来利 率下降 , 则 延长目 标久 期来 获取 债券 价格上 涨的 超额 收益。 ②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在目标 久期 确定 的基 础上 , 通过 对债 券市 场收 益率 曲线形 状变 化的 合理 预期 , 调整 组合 期限结 构策略 (主要 包括 子弹式 策略、 杠铃策 略和 梯式策 略) ,在 短期 、中期 、长期 债券间 进行配 置, 从短 、 中、 长 期债券 的相 对价 格变 化 中 获取收 益。 其中 , 子 弹式 策略是 使投 资组 合中债 券的 到期 期限 集中 于收益 率曲 线的 一点 ; 杠铃 策略是 将组 合中 债券 的到 期期限 集中 于 两端; 而梯 式策 略则 是将 债券到 期期 限进 行均 匀分 布。 ③ 相 对价 值策 略 相对价 值策 略包 括研 究国 债与金 融债 之间 的信 用利 差、 交 易所 与银 行间 市场 利差等 。 如 果预计 利差 将缩 小, 可以 卖出收 益率 较低 的债 券或 通过买 断式 回购 卖空 收益 率较低 的债 券 , 买入收 益率 较高 的债 券; 反之亦 然。 ④ 骑 乘策 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 各期 限段的利差情况,买 入收 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 对应 的期限债 券, 持 有一 定时 间后 , 随 着债券 剩余 期限 的缩 短, 到期 收 益率 将迅 速下 降, 基金可 获得 较高 的资本 利得 收入 。 ⑤ 信 用类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根据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周期 的研 究 , 综合 分析 公司债 、 企业 债、 短期 融 资券等 发行 人所处 行业 的发 展前 景和 状况、 发行 人所 处的 市场 地位、 财务 状况 、 管 理水 平等因 素后 , 结 合具体 发行 契约 , 对 债券 进行内 部信 用评 级。 内外 部评级 的差 别与 经济 周期 的变化 、 信用 等 级的升 降都 会造 成利 差的 改变。 管理 人可 以通 过内 外部评 级、 利差 曲线 研究 和经济 周期 的判 断主动 采用 相对 利差 投资 策略。 ⑥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将综合 运用 久期 管理 、 收 益率曲 线、 个券 选择 和把 握市场 交易 机会等 积极 策略 , 在 严格 遵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基础上 , 通过 信用研 究和 流动性 管理 , 选 择经风 险调 整后 相对 价值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以 期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 3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新股 申购 投资 策略 参照目 前国 内其 他金 融品 种的投 资收 益, 我们 认为 参与新 股投 资将 是低 风险 、 高收 益的 投资品 种之 一。 本基 金作 为固定 收益 类产 品, 将在 充分依 靠公 司研 究平 台和 股票估 值体 系 、 深入发 掘新 股内 在价 值的 前提下 ,积 极参 与新 股的 申购。


(2) 股票 二级 市场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可适 当参 与股 票二 级市场 投资 ,增 强基 金资 产收益 。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股票投 资主 要采 用自 上而 下与自 下而 上相 结合 , 定 性分析 与定 量分 析相 结合 。 充分 借鉴 内部和 外部 研究 观点 , 动 态跟踪 行业 景气 度和 估值 水平, 优先 选择 具备 完善 的法人 治理 结构 和有效的激励 机制、明 显 受益于行业景 气提升、 根 据市盈率(P/E ) 、市净 率 (P/B )和折 现 现金流 (DCF )等指 标衡 量的估 值水 平相 对偏 低的 上市公 司。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在确保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将 谨慎 地参 与权 证投资 。 本 基金 将通 过对 权证标 的证 券基本 面的 研究 , 结合 权证 定价模 型寻 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 同 时充 分考 虑权 证资 产的收 益性 、 流动性 和风 险收 益特 征, 追求较 高的 风险 调整 后收 益。 5 、其他 衍 生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跟 踪国 内各 种衍生 产品 的动 向, 一旦 有新的 产品 推出 市场 , 将 在届时 相应 法律法 规的 框架 内, 制订 符合本 基金 投资 目标 的投 资策略 , 同时 结合对 衍生 工具的 研究 , 在 充分考 虑衍 生产 品风 险和 收益特 征的 前提 下, 谨慎 进行投 资。 ( 五) 投资 管理 的基 本程 序 严谨 、 科 学的 投资程 序是 投资取 得成 功的 关键 , 也 是稳定 管理 、 规范运 作和 风险控 制 赖 以实现 的保 证。 本 基金 实 行以资 产配 置、 证 券选 择 、 组合 构建、 交易执 行、 评估与 调整、 数 量分析 及投 资风 险管 理为 核心的 投资 程序 ,强 调 “ 投 资始于 研究 ,研 究创 造价 值 ” 。 1 、研 究先 行 (1)宏 观 研究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宏 观经济 的前 瞻性 研究 , 将 有利于 判断 经济 发展 的大 方向 , 把 握 经济周 期, 分析 经济 政策 的导向 , 以 及对 证券 市场 的影响 , 从 而为 投资 决策 提供直 接、 准确 的战略 思路 和对 策。 宏观 经济研 究对 债券 投资 的影 响表现 在资 产配 置策 略、 债券组 合构 建 、 债券类 属配 置策 略和 个券 选择等 诸多 方面 , 债 券市 场的宏 观研 究重 点在 于对 利率政 策、 货币 政策和 财政 政策 的研 究, 同时市 场供 求关 系的 研究 也是债 券市 场宏 观研 究的 重要内 容。 (2) 资产 配置 策略 研究 积极有 效的 资产 配置 是降 低风险 提高 回报 的关 键要 素。 资产 配置 策略 研究 是在 对宏观 经 济进行 深入 分析 基础 上展 开的, 通过 宏观 经济 研究 把握未 来重 要宏 观经 济变 量的变 化趋 势 , 特别要 对未 来利 率走 势进 行深入 细致 分析 和预 测, 并在此 基础 之上 进行 基金 资产配 置, 确定 资产在 债券 、股 票、 现金 (包括 存款 )上 的投 资比 例。 (3) 平均 剩余 期限 确定 和 凸性管 理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通过对 宏观 层面 进行 自上 而下的 分析 , 把 握未 来市 场利率 波动 趋势 , 确 定债 券资产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 。 当预 期收 益率曲 线下 移 , 可以 适当 延长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以分享 债券 市 场 价格上 涨的 收益 ; 如 果预 期收益 率曲 线上 移, 则应 当适当 缩短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 以 规避 债 券市场 价格 下跌 的风 险。 凸性管 理也 是债 券投 资 取 得较好 收益 的重 要工 具, 如果预 期收 益率 曲线变 平 , 可 以提高 组合 凸性 , 以 便从 收益率 曲线 变平的 交易 中获 得超 额收 益; 预期 未来 收 益率曲 线变 陡峭 ,则 需要 降低组 合的 凸性 ,以 便从 收益率 曲线 变陡 的交 易中 获利。 (4) 个券 研究 个券研 究是 确保 投资 组合 取得超 额投 资回 报和 降低 风险的 基础 。 通过 对个 券相 对于收 益 率曲线 的低 估( 或高 估) 程度的 分析 ,结 合个 券的 信用等 级、 交易 市场 、流 动性、 息票 率 、 税赋特 征等 ,挖 掘价 值相 对低估 的个 券。 2 、决 策机 制和 决策 过程 (1) 决策 机制 本基金 实行 三级 决策 体系 下的基 金经 理负 责制 。 三级 决策体 系的 责任 主体 是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 投资 研究 协调 小组 和基金 经理 。 决 策管 理的 原则是 集体 决策 、 分 层授 权、 职 责明 确和 运作规 范。 (2) 决策 过程 本基金 投资 决策 过程 可分 为以下 几个 步骤 : ① 研究 发展部 和 被 动投资 部 金融工 程小 组 向投 资决 策委员会 会议 提交宏 观经 济分析 报 告、 行 业分 析报 告、 利率 分析报 告、 市场 分析 报告 和数量 分析 报告 。 在 此基 础上, 研究 发展 部 策略 小组 提交 投资 策略 分析报 告 及 资产 配置 建议 报告 , 基 金经 理提 交基金 组 合分析 报告 和 未来操 作建 议, 供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会 议讨 论。 ②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月度会 议讨论上 述报 告,并 形成 月度投资 决策 建议, 确定 以组合 平 均剩 余 期限 控制 为核 心的 基金债 券组 合的 投资 策略 和投资 计划 。 ③ 投资 研究协 调小 组在投 资决策委 员会 决议的 框架 下提出债 券重 点类属 、重 点券种 、 股票( 新股 申购 、个 股精 选)配 置计 划。 ④ 根据 基金合 同、 决策会 议决议、 投资 研究协 调小 组建议和 本基 金投资 限制 ,构建 和 调整投 资组 合。 ⑤ 合 规监 察稽 核部 对投 资 决策实 施实 行全 面监 控。 ⑥ 风 险管 理部 定期 对投 资 组合进 行归 因分 析和 绩效 评估。 (3) 债券 投资 组合 构建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组合 构建 过程主 要有 以下 几个 环节 : 资产 配置、 确定 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目标、 制定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方 案、 选择 交易 场所 确定类 属资 产投 资比 例、 选择债 券 品 种 。 ① 资 产配 置 首先要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 市场环 境、 利率 趋势 和所 管理资 产的 特性 进行 分析 确定战 略资 产配置 , 即 确定 投资 债券 与现金 的配 置比 例, 旨在 提高流 动性 管理 的效 率和 调控整 体资 产的 风险暴 露程 度。 在债 券投 资的资 产配 置方 面重 点关 注利率 风险 的暴 露程 度、 市场的 流动 性和 所管理 资产 的特 性以 及货 币市场 的资 金供 求状 况。 ② 确 定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目标 通过利 率预 测策 略即 在分 析宏观 经济 、财 政政 策、 货币政 策和 资金 供求 状况 的基础 上 , 根据本 债券 基金 的特 殊性 质, 结 合对 利率 及其 结构 的分析 与判 断, 确定 债券 投资组 合的 平 均 剩余期 限目 标。 ③ 制 定组 合方 案 通过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 借助 于数量 模型 对债 券收 益率 曲线形 态及 其变 动的 方向 和大小 进 行分析 和判 断 , 根据 收益 率曲线 可能 出现 的平 行、 旋转和 蝶式 移动 等变 动形 式及其 组合 , 在 平均剩 余期 限目 标确 定的 基础上 , 将 基金 资产 合理 分配在 长、 中、 短期 债券 上, 形 成组 合方 案。 ④ 确 定类 属配 置 通过对 收益 率、 流动 性、 信用风 险和 风险 溢价 、 以 及回售 等因 素的 综合 评估 , 针对 不同 期限的 品种 ( 指长、 中、 短期) 和 不同 类型 品种 ( 指零息 债、 固 息债 和浮 息 债以及 各类 含权 债券) 合理 分配 债券 组合 中投资 于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等债 券产 品 的 比例 。 ⑤ 选 择债 券品 种 在上述 约束 机制 下, 最后 通过对 个券 的相 对价 值、 品种期 限集 中度 、 信 用等 级、 市 场流 动性等 指标 的分 析, 组建 一个有 效的 债券 组合 。 (4) 股票 投资 组合 构建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 基金 经理 根据 决策 会议 决议、 投资 协调 小组 行业 配置建 议和 基金投 资限 制, 谨慎 地进 行新股 和股 票二 级市 场投 资。 (5) 组合 调整 投资组 合构 建后 由于 客观 条件的 变化 , 可 能需 要定 期或不 定期 进行 组合 调整 。 调整 的原 因主要 包括 :资 产配 置方 案发生 变化 、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目标 变化 、品 种选 择变化 等。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 基 金 整 体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天 相 可 转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60% + 中 证 综 合 债 券 指 数 收 益 率 × 30% +沪 深300 指数 收益 率× 10% 。 天相可 转债 指数 是以 沪深 两市所 有可 转债 的交 易价 格, 按发 行公 司公 告的 实际 未转股 规 模帕氏 加权 计算 ,反 映两 市可转 债的 总体 走势 。天 相可转 债指 数的 基期 为1999 年12 月30 日, 是国内 较早 编制 的可 转债 指数。 中证综 合债 券指 数是 综合 反映银 行间 和交 易所 市场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央 票及短 融 整体走 势的 跨市 场债 券指 数,能 够比 较全 面地 反映 我国债 券市 场的 整体 价格 变动趋 势。 沪深300 指数是 由上 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 授权,由 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开发 的 中国A 股 市场 指数 , 它 的样 本选自 沪深 两个 证券 市场 , 覆盖 了大 部分 流通 市值 , 其成 份股 票 为中国A 股市 场中 代表 性 强、流 动性 高的 股票 ,能 够反映A 股市 场总 体发 展 趋势。 将来如 有更 合适 的指 数推 出,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确定 变更基 金的 比较 基准 或其 权重构 成 。 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更需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一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及时公 告, 并在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预期的 风险 水平 和预 期收 益都要 低于 股票 基金 、 混 合基金 ,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属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 中等 风险 和中等 收益 的品 种。 ( 八) 投资 限制 1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2)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的10% ; (3)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展 期;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 不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5)本基金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其中对可转债(含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 的 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80% ; 股 票、 权证 等非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的20% ; 现 金以 及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5%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期限 在 一年期 以内 的定 期存 款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9)本 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 级别评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11 ) 本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 所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2)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合 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13)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9)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 限制。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及债 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 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 十)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4 年4 月17 日 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 存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3 月 31 日。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53,843,577.83 5.54 其中: 股票 53,843,577.83 5.5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865,820,033.30 89.15 其中: 债券 865,820,033.30 89.1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8,525,891.02 5.00 7 其他资 产 3,055,639.64 0.31 8 合计 971,245,141.79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7,811,611.39 3.48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1,101,166.44 4.12 J 金融业 9,720,000.00 1.90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554,800.00 0.11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4,656,000.00 0.91 合计 53,843,577.83 10.51 3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股 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406 国电南 瑞 748,737 10,572,166.44 2.06 2 600000 浦发银 行 1,000,000 9,720,000.00 1.90 3 000400 许继电 气 280,860 8,608,359.00 1.68 4 002405 四维图 新 500,000 7,715,000.00 1.51 5 002023 海特高 新 350,001 5,054,014.44 0.99 6 600624 复旦复 华 400,000 4,656,000.00 0.91 7 601965 中国汽 研 277,541 4,149,237.95 0.81 8 300002 神州泰 岳 120,000 2,814,000.00 0.55 9 300071 华谊嘉 信 20,000 554,800.00 0.11 4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0,028,000.00 3.9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0,028,000.00 3.91 4 企业债 券 17,460,983.60 3.4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828,331,049.70 161.69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8 其他 - - 9 合计 865,820,033.30 169.00 5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债 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0018 国电转 债 1,650,000 170,445,000.00 33.27 2 113005 平安转 债 1,385,310 136,937,893.50 26.73 3 110023 民生转 债 1,500,000 132,765,000.00 25.91 4 110015 石化转 债 1,081,650 110,728,510.50 21.61 5 110016 川投转债 740,000 92,551,800.00 18.07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权 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指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股 指期 货。 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无。 10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 基金投 资国 债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无。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债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3 本 基金投 资国 债期货 的投资 评价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无。 11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1.1 本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不 存在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查 ,在 本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也不 存在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况 。 11.2 本基 金投 资前 十名 股 票中, 不存 在投 资于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的 股票 。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18,465.9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604,943.23 5 应收申 购款 132,230.4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55,639.64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10018 国电转 债 170,445,000.00 33.27 2 110023 民生转 债 132,765,000.00 25.91 3 110015 石化转 债 110,728,510.50 21.61 4 110016 川投转 债 92,551,800.00 18.07 5 110022 同仁转 债 65,993,113.60 12.88 6 113003 重工转 债 52,992,497.80 10.34 7 110024 隧道转 债 46,041,234.30 8.99 8 113002 工行转 债 19,876,000.00 3.88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代码 公允价 值( 元) 比例( %) 明 1 002405 四维图 新 7,715,000.00 1.51 重大事 项停 牌 2 300071 华谊嘉 信 554,800.00 0.11 重大事 项停 牌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十、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 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一) 基金 净值 表现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截 止时 间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华安可 转债 债 券A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起至2011 年 12 月31 日 -4.00% 0.44% -7.33% 0.53% 3.33% -0.09% 自2012 年1 月 1 日起 至2012 年12 月31 日止 7.92% 0.49% 4.12% 0.32% 3.80% 0.17%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 至2013 年12 月31 日止 -11.68% 1.21% -1.05% 0.50% -10.63% 0.71% 华安可 转债 债 券B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起 至2011 年12 月31 日 -4.20% 0.44% -7.33% 0.53% 3.13% -0.09%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自2012 年1 月 1 日起 至2012 年12 月31 日止 7.62% 0.49% 4.12% 0.32% 3.50% 0.17%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 至2013 年12 月31 日止 -12.12% 1.21% -1.05% 0.50% -11.07% 0.71%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十一、基 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 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十二、基 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 日 为 本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的 正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律 法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二)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 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和 负 债 。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 金财产 。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本 基金 的 A 类基金 份 额和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应 分别计 算和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损方 ”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 错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 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 不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生 的有 关 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因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给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或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 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由 此造 成 的影响 。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十三、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其中 ,基 金已 实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 由于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B 类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各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 收益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 一基金 份额 类别 内的 每一 基金份 额享 有 同等分 配权 ; 2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 ,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4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选择 取 得现金 或将 所获 红利 再投 资于本 基金 ,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未 选择 收益 分配 方式, 则默 认为 现金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对 A 类和 B 类基 金份 额分别 选择 不同 的分 红方 式。选 择采 取 红利再 投资 形式 的, 同一 类别基 金份 额的 分红 资金 将按分 红实 施日 (具 体以 届时的 基金 分红 公告为 准) 该类 别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转 成相 应的 同一 类别的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的 份额 免收 申购费 。 同 一投 资人 持有 的同一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只 能选择 一种 分红 方式 , 如 投资者 在不 同销 售机构 选择 的分 红 方 式不 同,则 注册 登记 机构 将以 投资者 最后 一次 选择 的分 红方式 为准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 分配利 润 、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 付方式 等内 容 。 由于不 同基 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可 供分 配利 润不 同 , 基 金管理 人可 相应 制定 不同 的收益 分配 方 案。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收 益分配 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具 体方 案的规定 就支 付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3 、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人自 行承 担。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投 资人 的现金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 (具体 以届 时的 基金 分红 公告为 准) 的单 位净 值自 动转为 相应 类别 的基金 份额 。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十四、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 基 金从 B 类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 的销售 服务 费 ; 4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8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 、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参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7%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7%÷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B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5%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基金 年 度报告 中对 该项 费用 的列 支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销售服 务费 按 B 类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35%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35%÷ 当年 天数 H 为 B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B 类基 金份额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划 出,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代收 , 注 册登 记机构 收到 后按 相关 合同 规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等。 4 、除管 理费、 托管费 和销 售服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法 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所发 生的 律师费 、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得 从基金 财 产中列 支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 五)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此项 调整不 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2 日前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十五、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 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十六、基 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基 金管 理人和 其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 露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 规定 时 间 内 通过 中 国 证 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以 下简 称 “ 指 定报 刊 ”)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 次 A/B 类 基 金份额 所对 应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分 别披 露开 放日 A/B 类 基金 份额 所对 应的基 金份 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3 、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A/B 类基 金份 额所 对 应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 、基金 定期报 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 九)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 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十七、风 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证 券市场,证 券市场的价格 可能会因为 国际国内政治 环境、宏观 和 微观经 济因 素、 国家 政策 、投资 者风 险收 益偏 好和 市场流 动程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变化 而波 动 , 从而产 生市 场风 险, 这种 风险主 要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货币政 策、产业 政 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国家 宏观政策发生 变化,导致 市 场波动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 产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化,国 家经济、各个 行业及上市 公司的盈利水 平也呈周期 性 变化, 从而 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走势 。 3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是指由于利 率变动而导 致的证券价格 和证券利息 的损失。利率 风险是债券 投 资所面 临的 主要 风险,息 票 利率、 期限 和到 期收 益率 水平都 将影 响债 券的 利率 风险水 平。 4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指发行人 是否能够实 现发行时的承 诺,按时足 额还本付息的 风险。信用 风 险主要 来自 于发 行人 和担 保人 。 一 般认 为: 国债 的 信用 风 险可 以视 为零 , 而 其它债 券的 信用 风险可 按专 业机 构的 信用 评级确 定 , 信 用等 级的 变化 或市场 对某 一信 用等 级水 平下债 券收益 率的变 化都 会迅 速的 改变 债券的 价格 ,从 而影 响到 基金资 产。 5 、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的收益有 时又被称做 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 决于再投资时 的利率水平 和 再投资 的策 略 。 因 未来 市场 利率的 变化 而引 起给 定投 资策略 下再 投资 收益 率的 不确定 性为 再 投资风 险。 6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 额持有人收益 将主要通过 现金形式来分 配,而现金 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因素而 使 其购买 力下 降。 7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素 的影响 ,如经 营决策、技 术更新、新产 品研究开发 、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高级专 业人 才流 动、 国际 竞争加 剧等 风险 。 如 果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或发 展前 景产 生变化 , 其所 发行的 股票 价格下 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预期的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二) 管理 风险 1 、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可能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管 理水平、管理 手段和管理 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 收 益水平 。 这种 风险可 能表 现在基 金整 体的 投资 组合 管理上 , 例如 资产配 置 、 类属配 置不 能符 合基金 合同 的要 求, 不能 达到预 期收 益目 标; 也可 能表现 在个 券个 股的 选择 不能符 合本 基金 的投资 风格 和投 资目 标等 。 2 、新 产品 创新 带来 的风 险 随着中 国证券市场与 国际市场的 接轨,各种国 外的投资工 具也逐步引入 ,这些新的 投 资工具 在为 基金 资产 保值 增值的 同时 , 也 会产 生一 些新的 投资 风险 , 例 如可 赎回债 券所 带来 的赎回 风险 , 可 转换 债券 带来的 转股 风险 , 利 率期 货带来 的期 货投 资风 险等 。 同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能因 为对 这些 新的 投资产 品的 不熟 悉而 发生 投资错 误, 产生 投资 风险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面临的证券市 场流动性风 险主要表现在 几个方面: 基金建仓困难 ,或建仓成 本 很高 ; 基 金资 产不能 迅速 转变成 现金 , 或 变现 成本 很高 ; 不 能应 付可能 出现 的投资 者大 额 赎 回的风 险; 证券 投资 中个 券和个 股的 流动 性风 险等 。这些 风险 的主 要形 成原 因是: 1 、 市 场整 体流 动性相 对不 足。 证 券市 场的 流动 性受 到市场 行情 、 投 资群 体等 诸多因 素 的影响 , 在 某些 时期 成交 活跃, 流动 性非 常好 , 而 在另一 些时 期, 则可 能成 交稀少 , 流 动性 差。 在 市场 流动 性相 对不 足时, 本基 金的 建仓 或变 现都有 可能 因流 动性 问题 而增加 建仓 成本 或变现 成本 , 对 本基 金的 资产净 值造 成不 利影 响。 这种风 险在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大额 赎回 时表 现尤为 突出 。 2 、 证 券市 场中 流动 性不 均 匀, 存在 个券 和个 股流 动 性风险 。 由于 流动 性 存 在 差异 , 即 使在市 场流 动性 比较 好的 情况下 , 一 些个 券或 个股 的流动 性可 能仍 然比 较差 , 这种 情况 的存 在使得 本基 金在 进行 个券 或个股 操作 时, 可能 难以 按计划 买入 或卖 出相 应的 数量, 或者 买入 卖出行 为对 个券 或个 股价 格产生 比较 大的 影响 , 增 加个券 或个 股的 建仓 成本 或变现 成本 。 这 种风险 在出 现个 券或 个股 停牌或 涨跌 停板 等情 况时 表现得 尤为 突出 。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四)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1 、 本 基金 重点 投资 于国 债 、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公司 债、 短期 融资 券、 可 转 债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资产支 持证 券、 次级 债、 债 券回购 等固 定收 益类 债券 。 宏观 经济 、 财政政 策和 货币 政策 等的 变化都 可能 引起 债券 市场 的波动 。 本基 金无 法完 全避 免债券 市场 的 系统性 风险 。 2 、 我 国可 转债 市场 起步 较 晚, 可转 债市场 容量 较小 , 可选择 投资 品种 较少 。 另 一方面 , 我国投 资者 对可 转债 市场 认知度 较低 , 可 转债 市场 交易活 跃程 度不 高, 成交 量的不 足和 不稳 定将可 能带 来一 定的 流动 性风险 。 3 、 可 转债 包括 了回 售条 款 、 赎 回条 款和 转股 价格 修 正条款 等众 多远 比普 通债 券和股 票 复杂的 条款 ,对 可转 债相 关条款 的忽 视可 能带 来一 定的投 资风 险。 (五) 其他 风险 1 、现 金管 理风 险 由于开 放式基金的特 殊要求,本 基金必须保持 一定的现金 比例以应付赎 回的需求 ,在 管理现 金头 寸时 , 有 可能 存在现 金不 足的 风险 和现 金过多 而带 来的 机会 成本 风险 。 此 外, 本 基金也 可能 由于 向投 资者 分红而 面临 现金 不足 的风 险。 2 、技 术风 险 当计算 机、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 等技术保障系 统或信息网 络支持出现异 常情况,可 能 导致基 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 册登记 系统 瘫痪 、 核 算系 统无法 按正 常时 限显示 产生 净值 、基 金的 投资交 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风 险。


3 、大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金 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 将随着投资者 对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而不断变化 , 若 是 由 于 投 资者 的 连 续 大量 赎 回 而 导 致基 金 管 理 人被 迫 抛 售 债 券和 股 票 以 应付 基 金 赎 回的 现金需 要, 则可 能使 基金 资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4 、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烈波动或 其他原因而 连续出现巨额 赎回,并导 致基金管理人 的现金支付 出 现困难 ,基 金投 资者 在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可能 会遇 到部分 顺延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风 险。 5 、其 它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 有遭受损失 的风险,以及 证券市场、 基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可能 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作 , 从而 有影 响基 金的 正常申 购和 赎 回的风 险。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十八 、基 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投资范围 或投 资策略 (法 律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适用 的相 关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和 其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基 金的申购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调低 赎 回费率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 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十九、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详见 附件一 。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二十、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详见附 件二 。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二十一、 对基金 投资 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投 资人 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 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 要和 市场的变 化,适 时对 服务 项目 进行 调整。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投资 人 对 账单 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季 度 结束 后的15 个 工 作 日 内 或 每年 度结 束 后 的20 个 工 作 日内 向定 制 纸 质 对账单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寄送纸 质对 账单 ; 每月 向定 制电子 对账 单服 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发 送电子 对账 单。 (二)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 户服务 中心提 供7X24 小时 的基金 净值信 息、投 资人 账户交 易情况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 等信息 的自 助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在 交易日 提供 人工 服务 , 基金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客服 热线 获得业 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 务投 诉、信 息定 制、 账户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三) 网络 在线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的 “在 线客 服” 在线 就 基金投 资 、 交 易操作 中的 各种问 题进 行咨询 互动 或留 言。 (四) 信息 定制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 本公 司客服热线、发送邮 件或 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 站定 制基金净 值、交 易确 认信 息、 电子 对账单 、定 期资 讯等 信息 服务。 (五)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客 服热 线人 工服务 、在 线客 服、 客服 电子邮 箱 、 纸质信 函等 多种 不同 的渠 道提出 投诉 或意 见。 本公 司对于 工作 日期 间受 理的 投诉, 原则 上在 受理投 诉后1个 工作 日内 回 复;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本公 司承 诺在3 个工 作日内 给予 答 复。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回 复。 (六) 电子 直销 交易 服务 依据相 关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的规 定, 本 公司 可向个 人投 资人 和机 构投 资人提 供基 金电 子直 销交 易服务 。 本公 司基 金电 子交 易服务 内容 及 相关结 算方 式安 排如 下: 1 、基 础交 易服 务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受理包 括基 金认 购、 赎 回 转认购 、 基金 申购、 基金 转换、 基 金赎 回、 直 销转 托管、 代 销 份额托 管转 入 、 赎回 转申 购 的交 易申 请与 撤销 。 2 、定 期交 易服 务 受理包 括定 期定 额、 定期 不定额 、 组 合定 投交 易计 划的创 建、 修改 、 撤 销、 暂停与 恢复 申请, 并根 据交 易计 划的 内容为 投资 人定 时自 动提 交交易 申请 。 3 、预 约交 易服 务 受理包 括预 约认 购、 预约 赎回转 认购 、 预 约申 购、 预 约转换 、 预 约赎 回交 易计 划的创 建、 修改、 撤销 申请 , 并 根据 交易计 划的 内容 为投 资人 自动提 交交 易申 请。 其中 预约认 购、 预约 赎回转 认购 交易 计划 可按 指定日 期进 行预 约; 预约 申购 、 预 约转 换、 预约 赎 回交易 计划 可按 收盘点 位、 指定 日期 、基 金涨跌 、指 数波 动、 相对 点位、 均线 事件 进行 预约 。 4 、创 新型 交易 服务 受理包 括趋 势定 投、 智赢 定投、 利增 利、 自 动停 损 、 智能再 平衡 交易 计划 的创 建、 修 改、 暂停与 恢复 、 撤 销申 请, 并根据 交易 计划 的内 容、 投资人 账户 资产 及投 资收 益等信 息,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为投 资人 自动 提交交 易申 请。 5 、基 金电 子直 销交 易结 算 方式 本公司 已开 通的 基金 电子 直销交 易资 金结 算的 银行 包括 : 工 商银 行、 建设 银 行、 农业 银 行、 中 国银 行、 交通 银行 、 招商 银行 、 浦 发银 行、 民生银 行、 兴业 银行 、 中 信银行 、 光 大银 行、平 安银 行、 浙商 银行 、上海 银行 、南 京银 行、 广发银 行、 上海 农商 、温 州银行 。 本公司 已开 通的 基金 电子 直销交 易资 金结 算的 第三 方支付 渠道 包括 :银 联通 、天天 盈 、 通联支 付 、 支付 宝 。 基金电 子直 销交 易资 金结 算模式 包括 “自 动扣 款模 式”和 “页 面支 付模 式” 。 不同结 算银 行、 第三 方支 付渠道 所支 持的 结算 模式 以及交 易费 用优 惠信 息如 下表 所 示 :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8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5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7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 申购 8 折/ 转换4 折) - - -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8 折/ 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中信银行 - 页面支付 - - 光大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浙商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南京银行 - 页面支付 - - 杭州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上海农商 - 页面支付 - - 温州银行 - 页面支付 - 自动扣款 邮储银行 - - - 自动扣款 6 、电 子直 销交 易服 务平 台 基 金管理 人提供的 基金电子 直销交 易服务平 台包括: 网上平 台(以下 简称“WEB ” ) 、 智能手机APP 平台(以下 简称“APP ” ) 、电 话语音 平台(以下简称“IVR ” ) 。对于不同类型 的资金 结算 模式 ,不 同平 台所支 持的 交易 功能 有所 差异, 详见 下表 : 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基 础 交 易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托管 支持 - - 支持 - -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支持 - - 赎回转申购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定 期 交 易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定期不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组合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预 约 交 易 预约 集中申购 支持 支持 - - - -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创 新 交 易 趋势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智赢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利增利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自动停损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注: 1. 上 表中 的“ 支持 ”表 示 该平台 下的 对应 支付 模式 支持该 功能 的所 有类 型交 易; 2. “ 转” 表示 该平 台下 的 对应支 付模 式仅 支持 该功 能的转 换交 易; 3. “ 赎” 表示 该平 台下 的 对应支 付模 式仅 支持 该功 能的赎 回交 易。 (七) 电子 查询 服务 本公司 向个 人投 资人 和机 构投资 人提 供电 子查 询服 务。 具体 查询 服 务 内容 以及 相关的 服 务平台 如下 : 1 、 账户 资产/ 收 益查 询服 务, 支持 按照 “ 基金 产品 ” 和 “ 交易 账户 ” 两 种不 同的汇 总方 式进行 查询 ; 2 、定 期交 易计 划资 产/ 收 益独立 核算 服务 ; 3 、跨 账户 查询 服务 ,投 资 人可将 多个 基金 账户 进行 关联并 查询 ; 4 、历史 委托、 历史成 交、 电子对账 单查 询服务 ,允 许投资人 查询 任意时 间区 间的历 史 委托、 历史 成交 和电 子对 账单; 5 、账户 管理服 务,本 公司 提供账户 信息 修改、 风险 测评、密 码修 改、分 红方 式修改 、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银行卡 管理 (用 于开 通或 关闭电 子直 销交 易功 能、 增加或 减少 资金 结算 银行 账户) 服务 ; 6 、账单 定制与 服务定 制, 本公司提 供对 账单定 制服 务,以及 其他 电子服 务的 定制: 交 易确认 短信 、交 易确 认E-mail 、电子交 易委 托短 信 、电子 交易 账户 变更 短信 、周净 值短 信 ; 7 、 电 子查 询服 务平 台, 本 公司提 供的 电子 查询 服务 平台包 括 : 网 上平 台、 智能 手机APP 平台、 电话 语音 平台。 对于 不同渠 道的 投资 人, 不同 平台所 支持 的功 能有 所差 异, 详 见下 表 : 查询功能 电子直销 投资 者 代销投资者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资产/ 收益变动曲 线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定期交易计划 资产/ 收益独立核算 支持 支持 - - - -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账单定制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服务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 - 支持 -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 - 支持 -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八)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联系 方式 客户服 务中 心热 线:40088-50099(免 长途 话费 ) 客户服 务传 真: (021 )33626962 公司网 址:www.huaan.com.cn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电子信 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 址: 上海 市四 平路1398 号 同济 联合 广场B 座 14 楼 邮政编 码:200092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近三 年基金 管理人 及其 高级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过 中国证监 会及 工商、 财税 等有关 机 关的处 罚。 2.本 期公 告事 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报 纸名 称 披露日 期 1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平安 银行 代销 业务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3 年 12 月31 日 2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邮 储 银 行 个 人 网 上 银 行 和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东 亚 中 国 代 销 业 务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1 月7 日 4 华安可 转换 债券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3 年 第 4 季 度报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20 日 5 华 安 可 转 换 债 券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2014 年第 1 号)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29 日 6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华谊 嘉信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2 月21 日 7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和讯 科技 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基 金定 投 、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2 月21 日 8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延 长 工 商 银 行 直 联 结 算 方 式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3 月13 日 9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东亚 中国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3 月28 日 10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工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2014 年 3 月28 日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商 银 行 开 展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 11 华安可 转换 债券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3 年 年度报 告( 摘要 )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3 月31 日 12 华安可 转换 债券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4 年 第 1 季 度报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4 月22 日 13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电子 直销 平台 “微 钱宝” 账户 转换 交易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6 月10 日 14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司 董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在 子 公 司 兼 职情况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6 月12 日 15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延 长 工 商 银 行 直 联 结 算 方 式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6 月13 日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投资人 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证券 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2 、基 金合 同 3 、法 律意 见书 4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5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 、托 管协 议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 存放 地点 :基 金管 理人的 住所 。 (三) 查阅 方式 : 投 资人 可在营 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 8 月 6 日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转 让、 申请 赎回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 (9)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本基金 同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份基金 份额 具 有 同等 的合 法权益 。A 类 基金 份额 与 B 类 基金 份额由 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不同 , 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金额 以及参 与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分配 的 数量将 可能 有所 不同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 原因 ,自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7)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立 运用 基金 财 产; (2) 依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基 金份 额; (4) 依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6)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本 基金 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更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获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对 注册 登记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 选择 、 更换代 销机 构 ,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 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23)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 资 产; (4)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基 金合 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 (6)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 按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季 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 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9)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 相 关账 册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 具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 二)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 金份 额 10%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以上( 含 10% ,下 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 法律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但 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 外;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基 金合 同, 不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调 低赎 回 费率;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日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0 日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理投票 的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要 求( 包括 但不限 于 代理人身 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表 决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 式和联 系人 、表 决意 见提 交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集人 确定 。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的情 况下, 在符 合会 议 通知载 明形 式的 前提 下,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人 代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所 对应 的 基金份 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下 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 委 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与 基 金 管 理人 持 有 的 注册 登 记 资 料相 符。 (2) 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 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 告;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监督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5)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时 提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 至少 35 日 提交 召集 人并 由 召集人 公告 。 (3)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的 通知 后, 如果 需要 对原有 提案 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1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 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 过 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 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2 为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 八)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3)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可 以对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点 ;如 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 无异议 意 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3 决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 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 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4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 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上海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5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6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 31 、3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二 期 31 、32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李 勍 成立时 间: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卖政 府债 券; 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 结 算; 结 汇、 售 汇; 同 业外 汇拆借 ;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现 ;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 营和 代客 外 汇买卖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离岸金 融业 务。 经中 国人 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7 二、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与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1) 基金将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 和 上市 的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的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重 点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 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 据、 金融债 、 企 业债、 公司 债、 短期 融资 券、 可 转债 (含 分离 交 易 可转债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次级 债、 债券 回购 、 期 限在 一年期 以内 的定期 存款 等 。 本基 金可 参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 购或 增发新 股 , 也 可 在二级 市场 上投 资股 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证 券。 (2)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 法律 、 法 规 、 部 门规 章及 《基 金合 同 》 禁 止投 资的 投资工 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行 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 执行, 并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已经执 行的 投资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该 投资 行为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 应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便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 定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 , 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80% , 其 中 对可转 债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的80% ; 股票 、 权 证 等非固 定收 益 类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资 产的20% ;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投 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8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3)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展期 ; (4)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 金额,不 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5) 本基金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 其 中对 可转 债 ( 含分离 交 易可转 债 ) 的 投资 比例 不 低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80% ; 股 票、 权证 等非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的 投 资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的20% ; 现金 以及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6) 本基金 持有 的期 限在 一 年期以 内的 定期 存款 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 (9) 本 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11)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12)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13)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对于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致 基金 的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到 上述 标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9 准。 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 其规 定。 如果 法律 法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且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当 限制 ,不 需要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款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 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 名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 证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并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如基 金托管 人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后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已 成交 的关联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事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只 能进 行事后 结算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并向中 国证 监 会 报告。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规 及行 业 标准的 、 经慎 重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 管理人 有责 任确 保及 时将 更新后 的交 易对 手名 单发 送给基 金托 管 人, 否 则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 易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行 间债 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在 基金 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调整 交易 对手 名单, 但应 将调 整结果 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 日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券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 并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 后再 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0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5.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 遵守 《 关于 规范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通 知 》 、 《 关 于 基金 投 资 非公开 发 行 股 票等 流 通 受限 证券 有 关 问 题的 通 知 》等 有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1) 本 协议 所称 的流 通受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限 于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的 ,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交 易的 证券 。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 不 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保 证金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不 得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且 锁定期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剩余 期 限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 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3)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要 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量 、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 基金 拟认 购 的数量 、 价 格、 总 成本、 应划付 的认 购款 、 资 金划 付时间 等。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投 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上 述信 息 书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使 托管 人无 法审 核认购 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1 (4)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 托管 协 议》 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行为 。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了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以及 其他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 有关规 定 ,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采 取合理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 人 的利益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 、 违 规以及 违反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 的 投资指 令不 予执 行, 并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不予 纠正 或已 代表基 金签 署合 同不得 不执 行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6.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管 协 议 的 规定 , 应 及 时 以电 话 提 醒 或书 面 提 示 等 方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议 对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于 :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的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定 时间 内 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9.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 纠正 , 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10.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书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2 面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3.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议 对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于 : 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的书 面提 示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管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4.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属于 基金托 管人 实 际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由 基金 托 管人承 担。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基 金管理 人未 及时 催收 给基 金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7.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 完 整 地保管 基金 资产 ; 未经 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 得自行 运 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产 。 不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的 损坏 、 灭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8.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因 为 基 金管 理 人 投 资 产生 的 存 放或存 管 在 基 金 托管 人 以 外机构 的 基金 资产 , 或交 由期 货公 司或 证券公 司负 责清 算交 收的 基金资 产 ( 包括 但 不 限于 期货保 证金 账户 内的资 金 、 期 货合约 等 ) 及其收 益 ; 由 于该等 机构 或该机 构会 员单 位等 本合 同当事 人外 第三 方的欺 诈、 疏忽 、过 失或 破产等 原因 给 基 金资 产 造 成的损 失等 不承 担责 任。 9.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开 立 “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 管 理 。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3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属于 基 金财 产的 全 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 金管 理人 应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退 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存 款 ,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刻制 、 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 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 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4 协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 基金 管 理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合 同的 约定协 商后 开立 。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 并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 定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保 管库, 或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 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 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由 上述 存放 机构及 基金 托 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四、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 舍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本基 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B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应分别 计算 和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5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和 负债。 2. 估值 方法 a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b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c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 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d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6 e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f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e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处理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 告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当发 生净 值 计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处 理,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 赔 付, 基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①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 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或 对基金 管理 人采 用的 估值 方法,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付 。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7 ④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 而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 付。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 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册 , 对相 关各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 日核 对不符 ,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 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 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及复 核 ;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8 在每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基 金季 度报告的 编制 ;在上 半年 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的编制 及复 核;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编 制及复 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复核过 程中 , 发现双 方的 报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 调 整以 国家有 关规 定为准 。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 计报 告 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八)基金管理人应 每季 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 数据 和编制结 果。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少 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管 ,则 按 相关法 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六、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上 海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华安可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9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