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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趋势(519702)

交银趋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四年 六月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每 6 个 月更新 一次 ,并 于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后的 45 日 内公 告, 更新 内容 截 至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 【 重要 提示 】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经2010 年10 月2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0 】 1477 号文核准募 集。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于2010 年12 月22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招 募 说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但 中 国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核准 , 并 不 表明 其 对 本基金 的 价 值 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投资 本 基 金一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最 低 收益; 因 基 金 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 者 在 投 资 本基 金 前 , 需全 面 认 识 本基 金 产 品的风 险 收 益 特征 和 产 品特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力, 理 性 判 断市 场 , 对投资 本 基 金 的意 愿 、 时机、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独 立 决 策。投 资 者 根 据所 持 有 份额享 受 基 金 的收 益 , 但同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风 险 。 投资本 基 金 可 能遇 到 的 风险包 括 : 因 政治 、 经 济、社 会 等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波 动 产 生影响 而 引 发 的系 统 性 风险, 个 别 证 券特 有 的 非系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基 金 管理实 施 过 程 中产 生 的 基金管 理 风 险 ,本 基 金 投资债 券 引 发 的 信 用 风 险 ,以 及 本 基金投 资 策 略 所特 有 的 风险等 等 。 本 基金 是 一 只 股票 型基金, 属 于 基 金 中的 高 风 险品种 , 本 基 金的 风 险 与预 期 收 益 高 于混 合 型 基金和 债 券 型 基 金。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资 者 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认 真 阅读 本 基 金 的 《 招募 说 明书 》 和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的过 往 业 绩 并不 代 表 其未来 表 现 。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 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 6 月 2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4 年 3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4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6 八、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46 九、基金的转换 ..................................................... 60 十、基金的投资 ..................................................... 68 十一、基金的业绩 ................................................... 81 十二、基金的财产 ................................................... 82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84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0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92 十八、风险揭示 ..................................................... 97 十九、基金合同的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 11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7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7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 一 、绪 言 《交银施罗德 趋势优先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 明书 ” ) 依据 《 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销 售 管 理 办法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 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交银施罗德 趋势优先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 据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 募集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有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并 经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 《基 金合同》 是约 定 基 金当事 人 之 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者自 依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 份 额,即 成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 基 金 合同 》 的 当事人 , 其 持 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享 有权 利 、 承担义 务 。 基 金投 资 者 欲了解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 《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交银施罗德 趋势优先 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本招募说明书 或 《 招 募 说 明 书 》











《 交 银 施 罗 德 趋 势 优 先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 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信息披 露、 风险揭示、 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 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交银施罗德 趋势优 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告》 《 交 银 施 罗 德 趋 势 优 先 股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制订、 解 释与修订;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 申购、 赎回 等业务 须 遵 守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 任公司场内业务的有关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机构 基金管理人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 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代 理 机 构,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 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并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 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超过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及基 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 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 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 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份额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 情形 场外























不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 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定期定额 投资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账户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 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位 (席位或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为 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包括系统内转 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出 基 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并 于 每 期 约 定 的 申 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券投 资收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的 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 工具 指定媒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 事件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超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 以 下 简称 “ 公司 ” ) 经 中 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 金 字[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 结构如下: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 二) 主要成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钱文挥先生,董事长,硕士 学历。现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 长。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上海分行副行长、资产负 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兼上海分行副行长、 资产负债管理 部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重组改制办公室主任、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副行长兼上海分行行长。 雷 贤 达 先 生 , 副董 事 长, 学 士 学 历 , 加拿 大 证券 学 院 和 香 港 证券 学 院荣 誉 院 士 。 历 任 巴克 莱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基 金 经 理、施 罗 德 投 资管 理 ( 香港)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交 银 施 罗德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总经理 。 曾 任 中国 证 监 会开放 式 基 金 海 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战龙先生,董事, 总经 理,CFA 、CPA , 硕 士学历 , 兼 任 交 银 施 罗德 资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事 长 。 历任安 达 信 ( 新加 坡 ) 有限公 司 审 计 师, 澳 洲 信孚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风 险 管 理副总 监 , 信 安资 产 管 理亚洲 有 限 公 司投 资 风 险管理 总 监 , 荷 兰 国 际 投 资管 理 亚 太有限 公 司 中 国区 总 经 理, 招 商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常 务 副 总 经 理,富达国际中国董事总经理。 阮红女士,董事,博士学历。 现任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交通银行 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兼宣传处副处长、办公室综合处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 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吴伟 先生,董事,博士学历。 现任交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中心总裁。 历任交通 银行总行财会部财务处主管、副处长、预算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沈 阳分行行长、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 孟 方 德 先 生 , 董事 , 硕士 学 历 。 现 任 施罗 德 投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亚 太 区 总裁。 历 任 施 罗 德投 资 管 理有限 公 司 分 析师 、 投 资经理 , 施 罗 德投 资 管 理(新 加 坡 ) 有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 限 公 司 副 董事 长 , 施罗德 投 资 管 理国 际 有 限公司 执 行 董 事, 施 罗 德投资 管 理 ( 卢 森 堡 ) 有 限公 司 总 经理, 施 罗 德 投资 管 理 (日本 ) 有 限 公司 总 经 理,施 罗 德 投 资 管理有限公司英国区总经理及销售总监、全球渠道销售业务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 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香港 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 。 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 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瑞安经管中心 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 董事,博士学历。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历任复旦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 周林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历。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 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 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 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杜静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潜江支行办公 室副主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信贷处副 处长、信贷处处长兼授信催理处主任、国外 业务处处长;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业务代理处处长;交通银行宜昌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华中授信审批中心总经理。 裴关淑仪女士 ,监事,CFA、CIPM、FRM,工商管理、资讯管理双硕士。现任交 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 经理。 曾任职荷兰银行、 渣打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香港) 有 限 公 司 资 讯 科 技 部 主 管 、 中 国 事 务 联 席 董 事、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陈超女士,监事,硕士学历。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办公室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历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控综合员,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合规审计部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张科兵先生,监事,学士学历。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历任安达信(上海)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审计部高级审计师,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部项目经理,第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3 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管理部高级研究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钱文挥 先生,董事长, 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战龙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苏 奋 先 生 , 督 察长 , 纽约 城 市 大 学 工 商管 理 硕士 。 历 任 交 通 银行 广 州分 行 市 场 营 销 部 总经 理 助 理、副 总 经 理 ,交 通 银 行纽约 分 行 信 贷管 理 部 经理、 公 司 金 融 部 经 理 、 信用 风 险 管理办 公 室 负 责人 , 交 通银行 投 资 管 理部 投 资 并购高 级 经 理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 ,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谢 卫 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经 济 学 博 士 , 高级 经 济师 。 历 任 中 央 财经 大 学金 融 系 教 员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财 经 所 助 理 研 究 员 ; 中 国 电 力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基 金 部 副 经 理 ; 中 国 人保 信 托 投资公 司 证 券 部副 总 经 理、总 经 理 、 北京 证 券 营业部 总 经 理 、 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管华雨先生,基金经 理 ,CFA 、博士学历。12 年证券、基金 行 业 经验。2002 年 7 月至 2005 年 10 月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部投资经理、高级 投资经理,2005 年11 月至 2010 年6 月于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分析师、基 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其中 2007 年 5 月至 2010 年 5 月担任信诚四季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 6 月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权 益部副总经理、 权益部总经理, 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0 年10 月8 日起担任交银 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并于 2010 年12 月22 日至2012 年3 月12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3 月 13 日 至 2013 年 4 月 25 日担 任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5 日起担任交银施 罗德成长 30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3 年 8 月 8 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14 年 5 月 9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4 曹文俊 先生, 基金经理, 本科学历、 硕士学位。9 年证券基金行业经验。2005 年6 月至 2007 年8 月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助理分析师, 2007 年 9 月至 2010 年 6 月在原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10 年6 月加入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8 月8 日起担 任本 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张迎军先生,2011 年5 月3 日至2013 年9 月 2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管华雨先生,2010 年12 月22 日至2012 年 3 月12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项廷锋(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战龙(总经理) 管华雨(权益 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张科兵(研究 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5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 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


(2) 独立性原则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6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 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 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 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 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 风险管理部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7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制 定 公司 风 险 管 理 政 策和 防 范及 控 制 措 施 , 组织 执 行, 并 为 每 一 个 部 门的 风 险 管理系 统 的 发 展提 供 协 助,汇 总 公 司 业务 所 有 的风险 信 息 , 独 立 识 别 、 评估 各 类 风险, 提 出 风 险控 制 建 议,使 公 司 在 一种 风 险 管理和 控 制 的 环 境中实现业务 目标。


(7) 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 责设 计 及实 施 公 司 合 规 审计 计 划, 检 查 公 司 各 项业 务 的合 规 情 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法务部 法 务 部 负 责 公 司的 法 律事 务 及 协 调 实 施信 息 披露 事 务 , 依 法 维护 公 司合 法 权 益 , 评 判 并处 理 公 司运营 中 发 生 的法 律 及 信息披 露 相 关 问题 , 及 时向公 司 管 理 层 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 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 护,用 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 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8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使用全称或其 简称 “中国工商银行”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76 人,平均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9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 服 务 以 来, 秉 承 “诚实 信 用 、 勤勉 尽 责 ”的宗 旨 , 依 靠严 密 科 学的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系 、 规 范的管 理 模 式 、先 进 的 营运系 统 和 专 业的 服 务 团队, 严 格 履 行 资产托管人 职责, 为境 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 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 效 、 专 业的 托 管 服务, 展 现 优 异的 市 场 形象和 影 响 力 。建 立 了 国内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成 熟 的 产品线 。 拥 有 包括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信 托资 产 、 保险资 产 、 社 会 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 券 公 司 集合 资 产 管理计 划 、 证 券公 司 定 向资产 管 理 计 划、 商 业 银行信 贷 资 产 证 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 体 系 , 同时 在 国 内率先 开 展 绩 效评 估 、 风险管 理 等 增 值服 务 , 可以为 各 类 客 户 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3 年 12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58 只。 自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 人 》 、 香 港《 财 资 》、美 国 《 环 球金 融 》 、内地 《 证 券 时报 》 、 《上海 证 券 报 》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 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产 托 管部 自 成 立 以 来 ,各 项 业务 飞 速 发 展 , 始终 保 持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优 势 地 位。这 些 成 绩 的取 得 , 是与资 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业务 拓 展 ,一 手 抓 内 控 建设 ” 的 做法是 分 不 开 的。 资 产 托管部 非 常 重 视改 进 和 加强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积 极 拓 展各项 托 管 业 务的 同 时 ,把加 强 风 险 防范 和 控 制的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化 , 完 善风险 控 制 机 制, 强 化 业务项 目 全 过 程风 险 管 理作为 重 要 工 作 来做。 继2005、2007、2009、2010、2011 年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 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2 年中国工商 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六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 有 效 性 报 告, 表 明 独立第 三 方 对 我行 托 管 服务在 风 险 管 理、 内 部 控制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的 全 面 认可。 也 证 明 中国 工 商 银行托 管 服 务 的风 险 控 制能力 已 经 与 国 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0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格 遵 守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 行业 监 管 规 则 , 强化 和 建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运 作 的 经营思 想 和 经 营风 格 , 形成一 个 运 作 规范 化 、 管理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内 控 体 系;防 范 和 化 解经 营 风 险,保 证 托 管 资产 的 安 全完整 ; 维 护 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制 组 织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银 行 稽核 监 察 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 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 务 处 室 共 同组 成 。 总行稽 核 监 察 部门 负 责 制定全 行 风 险 管理 政 策 ,对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作 进 行 指导、 监 督 。 资产 托 管 部内部 设 置 专 门负 责 稽 核监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处 , 配 备专职 稽 核 监 察人 员 , 在总经 理 的 直 接领 导 下 ,依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务 的 运 行独立 行 使 稽 核监 察 职 权。各 业 务 处 室在 各 自 职责范 围 内 实 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 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 督 制 约 ;监 督 制 约应渗 透 到 托 管业 务 的 全过程 和 各 个 操作 环 节 ,覆盖 所 有 的 部 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 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 内 控 优 先” 的 原 则,新 设 机 构 或新 增 业 务品种 时 , 必 须做 到 已 建立相 关 的 规 章 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 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 制 人 员 必 须相 对 独 立,适 当 分 离 ;内 控 制 度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 必 须独立 于 内 控 制 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1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 的 岗 位 职 责、 科 学 的业务 流 程 、 详细 的 操 作手册 、 严 格 的人 员 行 为规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并 采 取 了良好 的 防 火 墙隔 离 制 度,能 够 确 保 资产 独 立 、环境 独 立 、 人 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 制 定 者 和管 理 者 ,要求 下 级 部 门及 时 报 告经营 管 理 情 况和 特 别 情况,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实 现 内 部控制 目 标 方 面的 进 展 ,并根 据 检 查 情况 提 出 内部控 制 措 施 ,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 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 内 控 文 化, 增 强 员工的 责 任 心 和荣 誉 感 ,培育 团 队 精 神和 核 心 竞争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定 向 的 业务与 职 业 道 德培 训 、 签订承 诺 书 , 使员 工 树 立风险 防 范 与 控 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 销 活 动 、 处理 各 项 事务, 从 而 有 效地 控 制 和配置 组 织 资 源, 达 到 资源利 用 和 效 益 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 险 管 理 , 定期 或 不 定期地 对 业 务 运作 状 况 进行检 查 、 监 控, 指 导 业务部 门 进 行 风 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 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 数据、 应用、 操作、 环 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 使 演 练 更加 接 近 实战, 资 产 托 管部 不 断 提高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按照 预 订 时 间 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 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2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 经 理 的 直 接领 导 下 ,依照 有 关 法 律规 章 , 全面贯 彻 落 实 全程 监 控 思想, 确 保 资 产 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 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 每 个 员 工 的共 同 参 与,只 有 这 样 ,风 险 控 制制度 和 措 施 才会 全 面 、有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员 风 险 管理, 将 风 险 控制 责 任 落实到 具 体 业 务部 门 和 业务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岗 位 职 责范围 内 的 风 险负 责 , 通过建 立 纵 向 双人 制 、 横向多 部 门 制 的 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 风 险 防 范 和控 制 的 理念和 方 法 融 入岗 位 职 责、制 度 建 设 和工 作 流 程中。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托 管 部 已经建 立 了 一 整套 内 部 风险控 制 制 度 ,包 括 :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 作 流 程 、稽 核 监 察制度 、 信 息 披露 制 度 等,覆 盖 所 有 部门 和 岗 位,渗 透 各 项 业 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 产 托 管 业务 是 商 业银行 新 兴 的 中间 业 务 ,资产 托 管 部 从成 立 之 日起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一 直 将 建立一 个 系 统 、高 效 的 风险防 范 和 控 制体 系 作 为工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的 变 化 和托管 业 务 的 快速 发 展 ,新问 题 、 新 情况 不 断 出现,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险 管 理 放在与 业 务 发 展同 等 重 要的位 置 , 视 风险 防 范 和控制 为 托 管 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五)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 、 《 托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规 的 规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的 投资范 围 和 投 资对 象 、 基金投 融 资 比 例、 基 金 投资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参 与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计算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 支及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分配 、 相 关 信息 披 露 、基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基 金 业 绩表现 数 据 等 进行 监 督 和核查 , 其 中 对基 金 的 投资比 例 的 监 督 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开始。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违 反 《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托 管 协议 或 有 关 基 金 法 律法 规 规 定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 书 面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及时 核 对 , 并以 书 面 形式对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函确 认 。 在 限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3 期 内 , 基 金托 管 人 有权随 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复查 , 督 促 基金 管 理 人改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通知的 违 规 事 项未 能 在 限期内 纠 正 的 ,基 金 托 管人应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 销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4 日


电话: (021)61055027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本公 司 网上直销 交易 平台 办理开户、本 基金 的 申购 、 赎 回 、 定 期 定额 投 资 、转换 等 业 务 ,具 体 交 易细则 请 参 阅 本公 司 网 站。 网上直销 交 易平台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 2、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传真: (010)66594853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5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 (021 )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 (010)65557083 传真: (010)65550827


联系人:丰靖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6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 (010)57092615 传真: (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 (010)68098778 传真: (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1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 (021)63586210 传真: (021)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上海地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2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7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 (010)66223584 传真: (010)66226045 联系人:谢小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电话: (0755)82088888 联系人:张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14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联系人:田春慧 客户服务电话:96098 ,40086-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5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健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8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6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 太普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 (0571 )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7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联系电话: (0512)52909128 传真: (0512)52909122 联系人:黄晓 客户服务电话: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18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9 (19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 (021)38676161


传真: (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0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1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2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0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 (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23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 (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4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5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955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1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6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60838888 传真: (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7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 (021)54033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8 )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2 (29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0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3290979 传真: (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1 )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 (0571)85776114 传真: (0571)85783771 联系人:李珊 客户服务电话: (0571 )95548 网址 :www.bigsun.com.cn (32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3 传真: (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 (0532 )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3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 (0471)4979037 传真: (0471)4961259 联系人:王旭华 客户服务电话: (0471 )4960762,( 021)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34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5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6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4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 (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7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8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9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5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0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1 )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2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6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3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82287211 联系人:张背北 客户服 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4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22627802 传真: (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45 )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电话: (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640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 (0592 )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6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7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7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48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 (010)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9 )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8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 (021 )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50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 (0755 )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51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2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 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86690126 传真: (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53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9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 (0731)85832342 联系人:彭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4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5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6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0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7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8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0931)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59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60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0591 )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61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 (010 )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2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客户服务电话: (0371 )967218,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63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2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 (010 )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www.jjm.com.cn (64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 (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5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3 传真: (0755)82080798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66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3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021)20691835 传真: (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 (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8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 人:汪静波 电话: (021)38600735 传真: (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 (021)20835879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4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7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1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是 指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具 有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并经 上海 证券交易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可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员( 以下 简称“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机 构 代理 销 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5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 黎明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 :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棣、沈兆杰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0]1477 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 契约型开放式 股票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6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10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0 年 12 月 15 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 集期共募集2,659,781,045.37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6,912 户。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 基金 满足 《 基金合同》生 效条 件 , 《 基金合同 》 已于 2010 年 12 月 22 日正式生 效。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电话:(021)61055027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7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本公 司 网上直销 交易 平台 办理开户、 本 基金 的 申购 、 赎 回 、 定 期 定额 投 资 、转换 等 业 务 ,具 体 交 易细则 请 参 阅 本公 司 网 站。 网上直销 交 易平台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 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本 基 金 的 场 外 代销 机 构的 代 销 网 点 请 见本 招 募说 明 书 “ 五 、 相关 服 务机 构 ” 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上 述 场 外 代 销 机构 中 中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只 代 销 本 基 金的 前 端基 金 份 额,其他场外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前、后端基金份额。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上述 场 所按 照 规 定 的 方 式进 行 申购 或 赎 回 。 本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 或其 指 定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放 日 为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日 ( 基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停 申 购或 赎 回 时除外) , 投资者在开 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交 易 市场 、 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时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情 况 对 前述开 放 日 及 开放 时 间 进行相 应 的 调 整, 但 应 在实施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 基金 合 同 》 约 定 之外 的 日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者 转 换 。投资 者 在 《 基金 合 同 》 约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 间提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请 的 , 若该申 请 被 成 功确 认 , 则其基 金 份 额 申购 、 赎 回、转 换 价 格 为 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业务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8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2 月 24 日起开放场内、场外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2 月 24 日起开放场内、场外赎回业务。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款项后, 申 购申请方为有效; 5、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者认购、 申购 和红利再投的 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 的 前 提 下调 整 上 述原则 。 基 金 管理 人 必 须在新 规 则 开 始实 施 前 按照《 信 息 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如果 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 申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以代销 机构的规定为 准。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 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10,000 元;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 金 ( 包 括 本基 金 ) 记录的 投 资 者 不受 首 次 申购 最 低 金 额 的限 制 。 通过本 公 司 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 办 理 基金申 购 业 务 的不 受 直 销中心 单 笔 申 购最 低 金 额的限 制 , 申 购 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 情调整。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 元人民币,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9 场外赎回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 份基金份额; 场内赎回时, 赎回 的最低份 额为 50 份 基 金份 额 ,同 时 赎 回 份 额必 须 是 整数 份 额 , 并 且单 笔 赎 回最 多 不 超 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 若当 日 该 账 户 同时 有 份 额减少 类 业 务 (如 赎 回 、转换 出 等 ) 被确 认 , 则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将投资者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 和 赎 回 的 份额 以 及 最低保 留 余 额 的数 量 限 制,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在 调整前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基 金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理 时 间向 基 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 申 购 本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定 的 方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否 则所 提 交 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时 , 必 须 持 有 足够 的 基金 份 额 余 额 , 否则 所 提交 的 赎 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管 理人 委 托 的 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应 以 交 易 时间 结 束前 受 理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申购 、 赎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不 代 表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接 收 到 申购、 赎 回 申 请。 申 购 、赎回 申 请 的 确认 以 基 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内 , 依法 对 上 述 申 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确 认 时 间 进 行调 整 , 并必须 在 调 整 实施 日 前 按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 定 在 指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0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款 方 式, 若 申 购 资 金 在规 定 时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不 成 功 或无效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管 理 人 指 定的 代 销 机构将 投 资 者 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从 托 管 账户 将 赎 回款项 划 出 , 经销 售 机 构划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银行账 户 。 在 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份额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份额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 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 的份额注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内 , 依法 对 上 述 注 册 登记 办 理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必 须 在 调整实 施 日 前 按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指 定 媒 体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 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 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 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 式,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用 由 基金 申 购 人 承 担 ,不 列 入基 金 财 产 , 主 要用 于 本基 金 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前端)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前 端申 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1 1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 1.0%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 每笔交易1000 元 申购费率(后端) 持有 期限 后 端申 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 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自 2013 年 4 月 11 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 本基金前端基金 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本 养 老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的 养 老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及 其 投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补 充 养 老基金 等 , 具 体包 括 全 国社会 保 障 基 金、 可 以 投资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金 、 企 业年金 单 一 计 划以 及 集 合计划 。 如 将 来出 现 经 养老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的 养 老 基金类 型 , 本 公司 将 发 布临时 公 告 将 其纳 入 养 老金客 户 范 围 ,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柜 台 申购 本 基 金 前 端 基金 份 额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特 定 申 购费 率 如 下表: 特定申购费率 (前端)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前 端特 定申购 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0%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4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1000 元 有 关 养 老 金 客 户实 施 特定 申 购 费 率 的 具体 规 定以 及 活 动 时 间 如有 变 化, 敬 请 投资人留意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用的 25% 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2 赎回费率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1 年以内(含) 0.5% 1 年—2 年(含) 0.2% 2 年以上 0 3、网上 直销的有关费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交易 业 务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直 接 通过 本 公 司网站的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 (以下简称 “ 网上直 销交易平台 ” ) 办理开户和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定期 定额投资 和转 换等业务。 本公司暂不 开展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后端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业务, 通过 转 托 管 转 入网 上 直 销 交易 账 户 的 后端 收 费 模式的 基 金 份 额只 能 办 理赎回 业 务 。 通 过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 办理 本 基 金 前端 基 金 份额申 购 和 定 期定 额 投 资业务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将 享 受前 端 申 购费率 优 惠 , 通过 网 上 直销交 易 平 台 进行 基 金 转换, 从 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所 载 的 零申购 费 率 的 基金 转 换 入非零 申 购 费 率的 基 金 ,转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前 端 申购 补 差 费率将 享 受 优 惠 , 其 他 费率标 准 不 变 。具 体 优 惠费率 请 参 见 公 司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 公 司 基 金 网 上直 销 业务 已 开 通 的 银 行卡 及 各银 行 卡 交 易 金 额限 额 请参 阅 本 公司网站。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本 基 金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交 易 平台 申 购 本 基 金 前端 基 金份 额 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 (含) , 单笔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含) , 不受 网上直销日常申购的最 低金额限制。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投资者可将 其 全 部 或 部分 基 金 份额转 换 成 其 它基 金 , 单笔转 换 申 请 不受 转 入 基金最 低 申 购 限 额限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业务 情 况 调 整 上 述交 易 费用 和 限 额 要 求 ,并 依 据相 关 法 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应 于 新 的 费 率或 收 费 方式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3 市 场 情 况 制定 基 金 促销计 划 , 针 对特 定 地 域范围 、 特 定 行业 、 特 定职业 的 投 资 者 以及以 特 定交 易 方 式(如 网 上 交 易、 电 话 交易等 ) 等 进 行基 金 交 易的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开 展 基 金促销 活 动 。 在基 金 促 销活动 期 间 , 按相 关 监 管部门 要 求 履 行 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 除 相 应 的费 用 后 ,以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准 计 算 , 场外 申 购 份额计 算 结 果 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 场内 申 购 有效份 额 的 计 算截 位 保 留到整 数 位 , 剩余 部 分 折回金 额 返 还 投 资 者 , 折 回金 额 的 计算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两 位,小 数 点 两 位以 后 的 部分四 舍 五 入 ,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2) 赎回金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 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 费模式。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金额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对应申购资金返 还 投资者。





对应返还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取整数位后确认的申购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4 例一 :某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 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 申购 费率为1.5%, 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37,893.14 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37,893 份,则: 对应返还申购金额=39,408.87-37,893×1.040=0.15 元 即其余 0.14 份对应金额 0.15 元返回给投资者。如果投资者是场外申购,申购 份额为37,893.14 份。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例 二 :某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1.040 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 = 38,461.5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可得到 38,461.54 份基金份额, 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 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际 确 认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乘 以 当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并 扣 除相 应 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 如果投资者在认 (申) 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 (申) 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5 例三 : 某投资者赎回通过前端认购 (申购) 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50.80 = 10,109.2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2) 如果投资者在认 (申) 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 (申) 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 (申) 购费用=赎回份额 ×认 (申) 购日基金份额净 值×后端认 (申)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四 : 某投资者赎回通 过后端认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 的后端认 购费率为1.6%, 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认购费用 = 10,000 ×1.00×1.6% = 160.00 元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160.00-50.80 = 9,949.2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通过后 端认购所得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 的赎回费 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投资者对应的后端认 购费率 是 1.6% , 认 购时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为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49.20 元。 例五 : 某投资者赎回通 过后端申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 的后端申 购费率是1.8%, 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申购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10,160 元 后端 申购费用=10,000 ×1.010×1.8%=181.80 元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6 赎回费用=10,16×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投资者对应的后端申购费 率是1.8%,申购时的 基金净值为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27.4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 生 上 述 情 形之 一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全额 退 还 投资 者 。 发 生 上述 (1 )到 (5 )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申购 申 请被 拒 绝 , 被 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投 资 者。 在 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形 ,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绝 接 受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赎 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 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7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成 功 的 赎 回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 将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如 暂 时不 能 足 额支付 的 , 则 处 理办法参照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部分顺延赎回的处理方式。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 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办 理 ,并 依 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日 内 的基 金 份额净 赎 回申 请 份额 (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额总 数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产 组 合状 况 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 付 投 资 者的 赎 回 申请可 能 会 对 基金 的 资 产净值 造 成 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 予 以 办 理。 对 于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提 交 的 的单笔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照其 申 请 赎 回 份额 占当日申请 赎回总 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笔赎回申请 当日部分确认的赎回份额; 投 资 者 未 能赎 回 部 分,除 投 资 者 在提 交 赎 回申请 时 选 择 将当 日 未 获办理 部 分 予 以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8 撤 销 外 , 延迟 至 下 一个开 放 日 办 理, 赎 回 价格为 下 一 个 开放 日 的 价格。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一 个 开 放日的 赎 回 不 享有 赎 回 优先权 , 并 以 此类 推 , 直到全 部 赎 回 为 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 本基 金连续 2 个或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有必 要 , 可暂停 接 受 赎 回申 请 ; 已经确 认 成 功 的赎 回 申 请可以 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规定 通 过 指 定媒 体 刊 登公告 , 并 向 中国 证 监 会和 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同时以 邮寄 、 传 真 、刊 登 公 告 或 者通知代销机构代为告知等 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十一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 公 告 , 并在 重 新 开始办 理 申 购 或赎 回 的 开放日 公 告 最 近一 个 工 作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 登 暂 停 公告 一 次 。暂停 结 束 基 金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指 定 媒 体连续 刊 登 基 金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 并在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转托 管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采用 分 系统 登 记 的 原 则 。场 外 认购 或 申 购 的 基 金 注册 登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开 放 式基 金 账 户下; 场 内 认 购、 申 购 的基金 注册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代销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9 (2) 基金 注册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 的 销 售 机构 ( 网 点)时 , 销 售 机构 ( 网 点)之 间 不 能 通存 通 兑 的,可 办 理 已 持 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 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十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 是 基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一种 方 式, 投 资 人 可 通 过向 相 关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 请, 约 定 每期申 购 日 、 扣款 金 额 及扣款 方 式 , 由指 定 的 销售机 构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资 金账 户 内 自动扣 款 并 于 每期 约 定 的申购 日 提 交 基金 的 申 购申请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并 不 构 成对基 金 日 常 申购 、 赎 回等业 务 的 影 响, 投 资 人在办 理 相 关 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 仍然可以 进行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本 基金 2011 年 2 月21 日 刊登公告自2011 年2 月24 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具体开通 销售机构名单和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 十四 )定时 不定 额投资 计划 自2012 年1 月1 日 起,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 “基智定 投”办理本基金的定时不定额投资业务。 基 智 定 投 业 务 是中 国 工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普通 基 金 定 投 业 务的 升 级业 务 , 基智定投分为定时不定额和定时定额两种投资方式。 投资者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基智定投业 务 , 相 关 流程 和 业 务规则 遵 循 中 国工 商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的 有 关 规定。 详 情 请 咨 询 当 地 中 国工 商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的 代 销 网点或 中 国 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客 户 服务电话(95588)。 (十 五 )定期 定额 赎回业 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中国 农 业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申 请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定期 定 额赎 回 业 务 。 定 期 定额 赎 回 业务是 指 投 资 人可 以 委 托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每 月 固 定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0 时间从指定的基金账户代投资人赎回固定份额的基金。本基金 2011 年 2 月 21 日 刊登公告自 2011 年 2 月 24 日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代销网点开 通定期定额赎回业务。 投 资 人 通 过 中 国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办 理 本基 金 的 定 期 定 额赎 回 业务 , 相 关 流 程 和 业务 规 则 遵循中 国 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的 有 关规 定 。 详情请 咨 询 当 地 中 国 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的 代 销网 点 或 中国农 业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客 户 服 务 热 线(95599)。 (十 六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不 采 用申 购 、 赎 回 等 基金 交 易方 式 , 将 一 定 数量 的 基金 份 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 继 承 、 捐 赠 、司 法 强制 执 行 和 经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 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 是指司法机 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基 金 份 额 强制 划 转 给其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 社 会团 体 或 其他组 织 。 无 论在 上 述 何种情 况 下 , 接受 划 转 的主体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 定 的可 持 有 本基金 份 额 的 投资 者 的 条件。 办 理 非 交 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受 理上 述 情 况 下 的 非交 易 过户 , 其 他 销 售 机构 不 得办 理 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 七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冻 结 与解 冻 , 以及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 认 可 、 符 合法 律 法 规的其 他 情 况 下的 基 金 份额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 金 份额 被 冻 结的, 被 冻 结 部分 产 生 的权益 按 照 法 律法 规 以 及国家 有 权 机 关 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九 、基 金的 转换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1 ( 一) 基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放 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其 持 有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或 全 部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另 一 只开 放 式 基金份 额 。 基 金转 换 只 能在同 一 销 售 机 构进行。 ( 二) 转换业 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2011 年5 月27 日刊登公告自2011 年5 月31 日起开放日常转换业务。 办 理 基 金 间 转 换的 时 间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日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易 市 场 或交易 所 交 易 时间 更 改 或其它 原 因 , 基金 管 理 人将视 情 况 进 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开 放 日申 请 办 理 基 金 转换 业 务, 具 体 办 理 时 间与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办理 时 间 相同。 由 于 各 销售 机 构 的系统 差 异 以 及业 务 安 排等原 因 , 开 展 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 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 ( 三) 基金转 换的 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 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为投资人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转 换的确认情况。 3、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 (T 日) 。 投资人转 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 +1 日对投资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 有效性确认, 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 在 T +2 日后 (包 括 该 日 ) 投资 人 可 向销售 机 构 查 询基 金 转 换的成 交 情 况 ,并 有 权 转 换或 赎 回 该 部 分基金份额。 ( 四) 基金转 换的 数额限 制 基 金 转 换 以 份 额为 单 位进 行 申 请 , 申 请转 换 份额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持有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2 人 可 将 其 全部 或 部 分基金 份 额 转 换成 其 它 基金, 单 笔 转 换申 请 不 受转入 基 金 最 低 申购限额限制。 基 于 各 基 金 关 于投 资 人在 单 个 交 易 账 户最 低 保留 余 额 的 规 定 ,每 个 工作 日 投 资 人 在 单 个交 易 账 户保留 的 某 基 金基 金 份 额余额 少 于 该 基金 的 最 低保留 余 额 时 ,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 等) 被确认,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该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因此, 如 果 某 笔 转换 申 请 确认后 转 出 基 金的 单 个 交易账 户 的 基 金份 额 余 额少于 转 出 基 金 的 最 低 保 留余 额 , 则转出 基 金 在 该账 户 剩 余的基 金 份 额 将被 全 部 赎回。 如 果 某 笔 转 换 申 请 确认 后 转 入基金 的 单 个 交易 账 户 的基金 份 额 余 额少 于 转 入基金 的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且 该账 户 当 日有转 入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减少 类 业 务 被确 认 , 则转入 基 金 在 该 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包括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 五) 基金转 换费 用 1、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 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 基金转换费用相 应由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费 用 按照 各 基 金 最 新 的更 新 招募 说 明 书 及 相 关公 告 规定 的 赎 回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赎回费用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用 的 基金 或 前 端 申 购 费用 低 的基 金 向 前 端 申 购费 用 高的 基 金 转 换 , 收 取前 端 申 购补差 费 用 ; 从前 端 申 购费用 高 的 基 金向 前 端 申购费 用 低 的 基 金 或 不 收 取申 购 费 用的基 金 转 换 ,不 收 取 前端申 购 补 差 费用 。 申 购补差 费 用 原 则 上 按 照 转 出确 认 金 额对应 分 档 的 转入 基 金 前端申 购 费 率 减去 转 出 基金前 端 申 购 费 率 差 额 进 行补 差 , 转出与 转 入 基 金的 申 购 补差费 率 按 照 转出 确 认 金额分 档 , 并 随 着转出确认金额递减。 4、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用 的 基金 或 后 端 申 购 费用 低 的基 金 向 后 端 申 购费 用 高的 基 金 转 换 , 不 收取 后 端 申购补 差 费 用 ,但 转 入 的基金 份 额 赎 回的 时 候 需全额 收 取 转 入 基 金 的 后 端申 购 费 ;从后 端 申 购 费用 高 的 基金向 后 端 申 购费 用 低 的基金 或 不 收 取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3 申 购 费 用 的基 金 转 换,收 取 后 端 申购 补 差 费用, 且 转 入 的基 金 份 额赎回 的 时 候 需 全 额 收 取 转入 基 金 的后端 申 购 费 。后 端 申 购补 差 费 用 按 照转 出 份 额持有 时 间 对 应 分档的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5、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 更 好 服 务 投 资者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通 基 金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 投资 者 可 以通过 “ 网上 直 销 交易平 台 ” 办 理基 金 转 换业务 , 其 中 部分 转 换 业务可 享 受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优 惠 费 率只适 用 于 转 出与 转 入 基金申 购 补 差 费用 , 转 出基金 的 赎 回 费 用 无 优 惠 。可 通 过 网上直 销 交 易 平台 办 理 的转换 业 务 范 围及 转 换 费率优 惠 的 具 体 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体转换费率水平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列示的相关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 行 调 整 , 并应 于 调 整后的 收 费 方 式和 费 率 在实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 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基金转 换份 额的计 算公 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1+ 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固 定 金额 申 购 补 差 费 用的 , 转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申 购 补差 费 = 固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额 的 计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4 舍五入 ,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半 年,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交银成长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2.2700 元。若该投 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趋势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成长前 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10=101,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0.5%=505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0/ (1+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495-0)/2.2700=44,270.93 份 例二: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 持有期一年半, 转 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 交银趋势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0 份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 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 非网上交易) ,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 ×1.0200=1,02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0.05%=51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0.5%/ (1+0.5% )=5,072.0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19,490-5,072.09)/1.010=1,004,374.17 份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转换申请当日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 若该 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 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 (非网 上交易 ) ,则转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1.5%/ (1+1.5% )=1,847.2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5,000-1,847.29)/2.2700=54,252.30 份 例四: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5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 当日交银增利 A/B 类 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货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非网上交易) ,则转入确认的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8%/ (1+0.8% )=793.65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793.65+61.52)/1.2700=78,163.68 份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 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额 的 计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稳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2.2700 元。若 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 交银主题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稳 健后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6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0)/2.2700=54,955.95 份 例六: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币, 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1.2%=1497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1497)/1.00=123,253.00 份 例七: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三 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8500 元, 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转换 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 额 ,则转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0.850=8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0=0 元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0.2%=17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85,000-170)/1.0500=80,790.48 份 例八: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 当日交银增利 B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货 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 , 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0 元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7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0+61.52)/1.2700=78,788.60 份 ( 七) 业务规 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 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代理的同 一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 在同 一 注 册登记 机 构 处 注册 登 记 的基金 。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转换 业 务 时,转 出 方 的 基金 必 须 处于可 赎 回 状 态, 转 入 方的基 金 必 须 处 于可申购状态。 2、 投资人只能在相同 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 放式基金 只 能 转 换 到前 端 收 费模式 的 其 他 基金 , 后 端收费 模 式 的 基金 只 能 转换到 后 端 收 费 模式的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进 行 计 算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固定价 1.00 元) 。 4、 投资人申请转出其 账户内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 机构将自 动 结 转 该 转出 份 额 对应的 待 支 付 收益 , 该 收益将 一 并 计 入转 出 金 额并折 算 为 转 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 转换后, 转入基金 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 根据旗下保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 转 换 入 的 基金 份 额 ,以及 在 基 金 保本 周 期 到期日 前 ( 不 包括 该 日 )赎回 或 转 换 出 的 基 金 份 额不 适 用 保本条 款 , 其 赎回 或 转 换价格 以 赎 回 或转 换 申 请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 八) 暂停基 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 视 同 为转 出 基金 的 赎 回 和 转 入基 金 的申 购 , 因 此 有 关转 出 基金 和 转 入 基 金 关 于暂 停 或 拒绝申 购 、 暂 停赎 回 的 情形和 公 告 的 有关 规 定 一般也 适 用 于 暂 停 基 金 转 换, 具 体 暂停或 恢 复 基 金转 换 的 相关业 务 请 详 见届 时 本 基金管 理 人 发 布 的相关公告。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日 , 基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额 ( 该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份 额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总 份额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总 份额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 申请总 份 额 后 的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8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 时 , 基 金 转出 与 基 金赎回 具 有 相 同的 优 先 级,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 况 , 决 定 全额 转 出 或部分 转 出 , 并且 对 于 基金转 出 和 基 金赎 回 , 将采取 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 但在 转 出 申请得 到 部 分 确认 的 情 况下, 未 确 认 部分 的 转 出申请 将 自 动 予 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十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 资理 念





在 坚 持 一 贯 的 价值投 资 理 念 基 础 上, 通 过专 业 化 的 研 究 分析 , 积极 挖 掘 非 完 全 有 效 市 场及 不 断 变化的 市 场 环 境中 的 投 资 机会 , 注 重 以人 口 变 化趋势 这 一 影 响 经 济 结 构 调整 和 增 长方式 的 重 要 外生 变 量 为视角 , 优 选 战略 性 优 势行业 和 领 先 企 业。该理念至少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含义:





1 、 证 券 市 场 并 非 完 全 有 效 , 通 过 专 业 研 究 可 以 获 得 信 息 优 势 , 把 握 市 场 环 境变化的契机,积极投资,可以获得较高的超额收益。





2 、 人 口 具 有 超 越 诸 多 经 济 变 量 的 外 生 性 , 其 变 化 趋 势 会 对 一 国 中 长 期 经 济 走 势 、 结 构调 整 和 增长方 式 产 生 重大 影 响 ,从而 进 一 步 影响 经 济 发展不 同 阶 段 特 征下的行业投资机会。 ( 二) 投资目 标 本 基 金 力 图 通 过把 握 中国 人 口 变 化 的 重大 趋 势, 精 选 受 益 其 中的 优 势行 业 和 个 股 , 在 控制 风 险 并保持 基 金 资 产良 好 的 流动性 的 前 提 下, 力 争 实现基 金 资 产 的 长期稳定增值。 ( 三)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货 币 市场工 具 、 权 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投 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 资 范 围, 并 可 依据届 时 有 效 的法 律 法 规适时 合 理 地 调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9 整投资范围。 ( 四) 投资对 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 基 金 资 产的 60%-95% ; 债 券 、 货币 市 场 工具、现 金、 权 证 、资产 支 持 证 券以 及 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基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5%-40% , 其 中 基 金 持 有 的 权 证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基 金 保留 的 现 金 和 投 资 于 到 期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 债券 的 比 例 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 和 证 券 市 场的 阶 段 性变化 , 在 上 述组 合 比 例范围 内 , 适 时调 整 基 金资产 在 股 票 、 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之间的配置比例。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75%?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25%?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股 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 300 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 比较基准是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 因: 1.沪深300 指数是沪深 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 股市场整 体走势的 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 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2.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投资者可以方 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 3.沪深 300 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 编制方法清晰透明, 具有独 立性 和 良 好的 市 场 流动性 ; 与 市 场整 体 表 现具有 较 高 的 相关 度 , 且指数 历 史 表 现 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 因此, 沪深300 指数是目前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同时, 根据 本 基 金 的 目标 资 产 配置比 例 来 分 配权 重 , 本基金 的 业 绩 比较 基 准 中加入 了 中 信 标 普全债指数并按照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0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 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 者 有 更 权 威的 、 更 能为市 场 普 遍 接受 的 业 绩比较 基 准 推 出, 或 者 是市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本 基 金 的业绩 基 准 的 指数 时 , 则基金 管 理 人 将视 情 况 经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同 意 并经 履 行 相关程 序 后 调 整本 基 金 的业绩 比 较 基 准, 及 时 公告并 在 更 新 的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六)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 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 在分析和判断未来人口趋势的重大转变对国民消费倾向、 国 家 收 入 分配 政 策 、产业 升 级 和 区域 发 展 方向等 战 略 决 策的 重 要 影响以 及 其 中 所 蕴 涵 的 行 业投 资 机 会的基 础 上 , 挖掘 受 益 其中的 优 势 行 业, 精 选 个股, 以 谋 求 超 额收益。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 “自上而下” 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形成对不同资产市场 表 现 的 预 测和 判 断 ,确定 基 金 资 产在 股 票 、债券 及 货 币 市场 工 具 等 各类 别 资 产 间 的 分 配 比 例, 并 随 着各类 证 券 风 险收 益 特 征的相 对 变 化 ,动 态 调 整组合 中 各 类 资 产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具体操作中,基金管理人采用经济周期理论下的资产配置模型,通过对宏观 经 济 运 行 指标 、 利 率和货 币 政 策 等相 关 因 素的分 析 , 对 中国 的 宏 观经济 运 行 情 况 进 行 判 断 和预 测 , 然后利 用 经 济 周期 理 论 确定基 金 资 产 在各 类 别 资产间 的 战 略 配 置策略。 2、股票投资 (1) 行业配置


1)人口趋势研究 本基金将在中国工业化、城市化和世界经济分工的大背景下,以人口为视角, 通 过 分 析 未来 中 国 人口变 化 的 重 大趋 势 , 积极把 握 中 国 经济 增 长 的阶段 特 征 及 其 相 应 对 资 本市 场 产 生的影 响 和 蕴 涵的 投 资 机会。 其 中 在 未来 一 段 时间重 点 关 注 的 中 国 人 口 重大 趋 势 转变包 括 但 不 限于 : 与 人口年 龄 结 构 相关 的 加 速老龄 化 及 进 入 后 人 口 红 利时 代 、 与人口 教 育 结 构相 关 的 低高端 劳 动 力 供应 变 化 、与人 口 迁 移 和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1 分 布 相 关 的区 域 发 展和城 市 化 、 与人 口 产 业结构 相 关 的 产业 升 级 和转型 等 等 。 上 述 未 来 人 口趋 势 的 重大转 变 将 直 接影 响 国 民消费 倾 向 、 国家 收 入 分配政 策 、 产 业 升 级 和 区 域发 展 方 向等战 略 决 策 ,从 而 直 接或间 接 对 国 民经 济 不 同行业 产 生 重 要 影响。 为了把握未来中国人口重大趋势转变, 本基金将通过密切跟踪来 自权威机构的 有 关 人 口 统计 数 据 和研究 报 告 , 进一 步 分 析和判 断 相 关 数据 和 研 究结果 以 确 定 未 来 可 能 遭 遇的 人 口 重大趋 势 转 变 的速 度 和 深度。 具 体 涉 及指 标 包 括:中 国 人 口 总 量变化和增速变化、抚养率、劳动人口比例、储蓄人口比例、MY 比例(中年人口 和年轻人口的比例) 、大学生入学及毕业人数、中高端和低端劳动力供应量变化、 劳动人口按产业分类变化、劳动人口按区域分类变化、城镇化率等。 在通过对上述定量指标的分析确定人口重大趋势和特点后, 本基金对受益行业 的 把 握 主 要基 于 定 性的研 究 分 析 。人 口 趋 势是个 长 周 期 问题 , 但 结合当 前 中 国 所 处 人 口 结 构来 看 , 最大的 趋 势 转 变在 于 人 口老龄 化 和 人 口红 利 对 经济的 驱 动 已 由 投 资 转 向 消费 , 而 其衰减 将 始 于 低端 劳 动 力环节 , 进 而 推动 劳 动 力特别 是 低 端 劳 动 力 价 格 持续 上 涨 。由此 , 当 前 受益 于 该 人口重 大 变 化 趋势 的 行 业可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受 益 于人 口 老 龄化趋 势 的 医 药、 保 险 及其他 有 关 行 业; 受 益 于低端 劳 动 力 供 应 的 大 幅 下降 的 自 动化设 备 行 业 ;受 益 于 劳动力 特 别 是 低端 劳 动 力收入 的 系 统 性 上 升 的 大 众消 费 品 行业; 受 益 于 劳动 生 产 率的提 升 以 及 大学 生 等 中高端 劳 动 力 供 应增加的部分技术密集性制造业和新兴产业,等等。 2)行业配置与动态调整 在从分析和 判断重大人口趋势 对不同行业可能造成的长期影响后, 本基金将结 合 交 银 施 罗德 行 业 研究体 系 , 进 一步 通 过 对当前 经 济 周 期、 产 业 环境、 产 业 政 策 和 行 业 竞 争格 局 的 分析和 预 测 , 确定 宏 观 经济变 量 、 行 业景 气 度 的变动 对 具 体 行 业 的 潜 在 影响 , 得 出各行 业 的 相 对投 资 价 值与投 资 时 机 ,并 据 此 对行业 分 布 进 行 动态调整。具体而言,通过以下几方面的分析对行业进行配置来优化投资组合: ① 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对宏观经济数据如季度 GDP 增长率、每月 CPI 数据、M2 增长速度、 每月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等的跟踪研究, 对宏观经济环 境 变 动 趋 势 进 行 预 测 分 析 , 并 深 入 跟 踪 研 究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和 监 管 政 策 对 市 场 和各个行业的影响,从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和政策导向对行业的影响;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2 ② 行业景气度分析: 对行 业的景气状况、 行业财 务表现和竞争力格局和优势 进 行 综 合 研 究 , 通 过 对 行 业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收 入 增 长 率 、 毛 利 率 、 净 资 产 利 润 率 等 数 据 进 行 分 析 , 寻 找 财 务 稳 健 、 景 气 度 良 好 的 领 先 行 业 作 为 投 资 的 重 点; ③ 行业估值和动量分析: 通过对市场及各个行业估值水平 PE 、PB 等数据的 横 向 、 纵 向 分 析 , 进 行 估 值 比 较 , 并 跟 踪 各 个 行 业 的 资 金 流 向 、 分 析 师 盈 利 预测指数、机构持仓特征等,进行阶段性行业轮动配置。





(2 )股票选择 本基金综合运用交 银施罗德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采用自 下 而 上 方 式精 选 具 有投资 潜 力 的 股票 , 尤 其是受 益 于 人 口重 大 趋 势转变 的 优 势 行 业中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具体分以下两个层次进行股票挑选: 1) 品质筛选





筛 选 出 在 公 司 治理、 财 务 及 管 理 品质 上 符合 基 本 品 质 要 求的 上 市公 司 , 构 建 备选股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盈利能力指标 (如 P/E、P/Cash Flow、P/FCF 、 P/S、P/EBIT 等)、经营效率指标(如 ROE、ROA 、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 等)和财务状况指标(如 D/A、流动比率等)。 2)


多元化价值评估





在 备 选 股 票 池 基础上 结 合 前 述 行 业分 析 ,根 据 下 述 标 准 优先 从 受益 于 人 口 重 大 趋 势 转 变的 战 略 性优势 行 业 中 挑选 出 具 有投资 潜 力 的 优质 上 市 公司构 建 股 票 组 合: ① 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管理规范,信息透明; ② 主营业务鲜明,盈利能力强,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 ③ 公司具有质量优良的成长性; ④ 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的规模优势和较好的抗风险能力; ⑤ 公司在管理制度、 产品开发、 技术进步方面具有相当的核心竞争优势, 有良好的市场知名度和较好的品牌效应,处于行业龙头地位。





对上述重点上市公 司进行内在价值的 评估 和成长性跟踪研究 ,在 明确的价 值评估基础上选择定价相对合理且成长性可持续的投资标的构建股票组合。








3 、债券投资





在债券投资方面, 本基金可投资于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3 企业债、公司债、短 期 融资券、可转换债券 及 可分离转债、中期票 据 、资产支 持证券、次级债和债 券 回购 等债券品种。本 基 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 动 的投资管 理方式,获得与风险 相 匹配的投资收益,以 实 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 股 票市场的 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 下,基金管理人对 宏观 经济运行趋势及其 引致 的财政 货 币政策变化作出判断 , 运用数量化工具,对 未 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 场 信用环境 变化作出预测,并综 合 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 债 券品种的影响、收益 率 水平、信 用风险的大小、流动 性 的好坏等因素,构造 债 券组合。在具体操作 中 ,本基金 运用久期控制策略、 期 限结构配置策略、类 属 配置策略、骑乘策略 、 杠杆放大 策略和换券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4、权证投资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 以权证的市场价值 分析 为基础 ,配以权证 定价 模型寻求 其合理估值水平 ,以 主 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 为 手段 ,充分考虑权证 资 产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性 特 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 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 基 金资产稳 定的当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 持证券将综合运用 久期 管理、收益率曲线 、个 券选择和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 积 极策略,在严格控制 风 险的情况下,通过信 用 研究和流 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 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长期 稳定收益。 ( 七) 投资决 策依 据和投 资程 序 为 了 保 证 整 个 投资 组 合计 划 的 顺 利 贯 彻与 实 施, 本 基 金 遵 循 以下 投 资决 策 依 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 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 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3) 投资对象的风险 和预期收益的匹配关系, 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 风险的前 提下,选择风险和预期收益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决策和交易机制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4 本 基 金 实 行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金 经 理负 责 制 , 投 资 总监 、 固定 收 益 部总经理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投 资总 监 、 固 定 收 益部 总 经理 的 主 要 职 责 是确 定 基金 的 资 产配置政策,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等。 基 金 经 理 的 主 要职 责 是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确 定的 资 产 配 置 范 围内 , 构建 和 调 整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 负 责交 易 执行 和 一 线 监 控 。通 过 严格 的 交 易 制 度 和实 时 的一 线 监 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流程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是 本 基金 的 最 高 决 策 机构 , 投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期 就 投资 管 理 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 金 经 理 、 分 析师 、 交易 员 在 投 资 管 理过 程 中既 密 切 合 作 , 又责 任 明确 , 在 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具体的投资管理流程如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 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 比例和股 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2) 研究部策略分析师、 股票分析师、 固定收益 产品分析师、 定量分析师各 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 投资总监每周召集投资例会,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 结合市场运 行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基金经理依据策 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 股票分 析师的行 业 分 析 和 个股 研 究 、固定 收 益 产 品分 析 师 的债券 市 场 研 究和 券 种 选择、 定 量 分 析 师 的 定 量 投资 策 略 研究, 结 合 本 基金 产 品 定位及 风 险 控 制的 要 求 ,在权 限 范 围 内 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中央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 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 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有 权 根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实际 情 况的 需 要 , 对 上 述投 资 管理 程 序 做出调整。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5 ( 八)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4、 本 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 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 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 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 对上述约定 的 投资 组 合 比 例 规 定进 行 变更 的 , 以 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 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原 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 基 金 合同 》 的 有关约 定 。 除 投资 资 产 配置比 例 外 ,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 的 投 资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6 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 始。 ( 九)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 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 十)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是一只 股票型基金, 属于基金中的高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 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 十一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及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 十二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7 ( 十三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董 事 会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告 所 载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 银行根据本 《基金合同 》 规定,于2014 年4 月 18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 2014 年 1 月1 日至2014 年3 月 31 日。 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30,729,983.58 78.94 其中:股票 630,729,983.58 78.94 2 固定收益投资 22,427,949.82 2.81 其中:债券 22,427,949.82 2.8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45,068,689.26 18.16 7 其他资产 769,089.77 0.10 8 合计 798,995,712.4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8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13,802,145.12 64.5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36,890,216.88 4.6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336,000.00 0.1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9,236,041.36 1.16 K 房地产业 50,714,234.55 6.3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600,192.00 1.2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960,800.00 0.1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8,190,353.67 1.03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30,729,983.58 79.23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300024 机器人 900,943 41,173,095.10 5.17 2 000671 阳 光 城 3,499,919 33,074,234.55 4.15 3 002415 海康威视 1,700,218 29,668,804.10 3.73 4 000625 长安汽车 2,999,903 28,709,071.71 3.61 5 002317 众生药业 1,518,710 28,080,947.90 3.53 6 002701 奥瑞金 599,935 26,097,172.50 3.28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9 7 600875 东方电气 1,999,993 24,999,912.50 3.14 8 300334 津膜科技 749,901 24,896,713.20 3.13 9 300026 红日药业 700,127 24,798,498.34 3.12 10 600535 天士力 601,168 23,439,540.32 2.9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22,427,949.82 2.82 8 其他 - - 9 合计 22,427,949.82 2.8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13001 中行转债 200,730 19,657,488.90 2.47 2 110023 民生转债 24,820 2,196,818.20 0.28 3 128002 东华转债 3,360 573,642.72 0.07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0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 本 报 告 编制 日 前 一年内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前 十名证 券 的 发 行主 体 未 受到公 开 谴 责 和 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中, 没有超出 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42,160.2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15,949.08 5 应收申购款 10,980.4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69,089.77 (4)报告期末持有 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3001 中行转债 19,657,488.90 2.47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1 2 110023 民生转债 2,196,818.20 0.28 3 128002 东华转债 573,642.72 0.07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300334 津膜科技 24,896,713.20 3.13 重大事项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 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一、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4 年3 月31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金 一 定 盈利, 也 不 保 证最 低 收 益。基 金 的 过 往业 绩 并 不代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 月 -8.39% 1.31% -5.57% 0.90% -2.82% 0.41% 2013 年度


5.69% 1.24% -4.97% 1.05% 10.66% 0.19% 2012 年度 0.80% 1.17% 7.06% 0.96% -6.26% 0.21% 2011 年度 -25.22% 0.99% -18.35% 0.98% -6.87% 0.01% 2010 年度 (2010 年 12月22日 -2010 年 12月31 日) 0.30% 0.14% -2.83% 1.01% 3.13% -0.87%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2 2、自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0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 6 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 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3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管 人 的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算 账 户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基 金 的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以 基 金 托管人 和 本 基 金联 名 的 方式开 立 基 金 证券 账 户 、以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间 债 券 托管账 户 并 报 中国 人 民 银行备 案 。 开 立的 基 金 专用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 代 销 机构 和 基 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自 有 的 财产账 户 以 及 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与 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不得将 基 金 财 产归 入 其 固有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因基 金 财 产 的管 理 、 运用或 其 他 情 形而 取 得 的财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和 基 金代 销 机 构 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 或 其 他权 利 。 除依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处分 外 , 基金财 产 不 得 被 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财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运 作 不同 基 金 的基金 财 产 所 产生 的 债 权债务 不 得 相 互 抵销。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4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目 的 是客 观 、 准 确 地 反映 基 金资 产 是 否 保 值 、增 值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确 定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而 计 算出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是计算 基 金 申 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相 关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的 正 常 工作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工作日。 ( 三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 四 ) 估值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 。 基 金管 理 人完 成 估 值 后 , 将估 值 结果 以双 方认可的方 式 加 密 传真至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 按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法 、 时 间、程 序 进 行 复核 , 复 核无误 后 , 以 双方 认 可 的方式 发 送 给基 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上 市 的 有价 证 券 ( 包 括股 票 、 权证 等 ) , 以 其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以 最 近交易 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5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 一 股 票 的市 价 ( 收盘价 ) 估 值 ;该 日 无 交易的 , 以 最 近一 日 的 市价( 收 盘 价 )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一 股 票 的市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非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就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问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等 基 础 上充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成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6 (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估 值 或 份 额 净值 计 价 错误实 际 发 生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纠 正 , 并采取 合 理 的 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因 基 金 估值错 误 给 投 资者 造 成 损失的 , 应 先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理销 售 机 构、或 投 资 者 自身 的 过 错造成 差 错 , 导致 其 他 当事 人遭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责 任 人 应当对 由 于 该 差错 遭 受损 失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方 ” )按 下 述 “ 差 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资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 技 术 原因 引 起 的差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无法预 见 、 无 法避 免 、 无法抗 拒 , 则 属不 可 抗 力,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不 对其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 由 差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错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生 的 差 错,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的由差 错 责 任 方承 担 ; 若差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协助 义 务 的 当事 人 有 足够的 时 间 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差 错 责 任 方应 对 更 正的情 况 向 有 关当 事 人 进行确 认 , 确 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7 (3)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 失 , 并 在 其支 付 的 赔偿金 额 的 范 围内 对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要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已经将 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 返还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经获 得 的 赔 偿额 加 上 已经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的总 和 超 过 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为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益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除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之 外 的第三 方 造 成 基金 资 产 的损失 , 并 拒 绝进 行 赔 偿时, 由 基 金 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 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 受 损 方 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向出 现 过 错 的当 事 人 进行追 索,并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 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8 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 因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现 该 错 误的, 由 此 造 成的 基 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赔 偿 责 任。但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要的 措 施 消 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 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9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 合同》 生效不 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投资 ; 若 投 资者 不 选 择,本 基 金 默 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在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 足 于 支 付银 行 转 账或其 他 手 续 费用 时 , 基金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 七) 收益分 配方 式的修 改 投 资 者 可 至 销 售机 构 办理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的 修 改, 投 资 者 对 不 同的 交 易账 户 可 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 资 者 同 一 日 多次 申 报分 红 方 式 变 更 的, 按 照《 业 务 规 则 》 执行 , 最终 确 认 的分红方式以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记录为准。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0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 法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月支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1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月支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一、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3-8 项 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的费 率 水平 、 计 算 公 式 和收 取 方式 详 见 “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 一章。 (2)赎回费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的费 率 水平 、 计 算 公 式 和收 取 方式 详 见 “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 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一章。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基金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根 据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整 基 金管 理 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最 迟 于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2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法 律 、法 规 执 行。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 金 的 信 息披 露 应 符合《 基 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3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的 ,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 一)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 招 募 说明 书 》 、 《 基金 合 同 》 摘要 登 载在 指定 媒 体 上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 《 招 募说 明 书 》应当 最 大 限 度 地披 露 影 响基 金 投 资 者 决策 的 全 部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基 金 产 品 特性 、 风 险揭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4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 基 金合 同 》 是界定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的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召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说 明 基 金 产品 的 特 性等涉 及 基 金 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 《 托 管协 议 》 是界定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基 金 财产 保 管 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的次 日 在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 前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发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 介,披 露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市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书》 等 信 息 披 露文 件 上 载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的计 算 方 式 及有 关 申 购、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 投资者 能 够 在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6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 续 期限 内 , 任 何 公 共媒 体 中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场 上 流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 价格产 生 误 导 性影 响 或 者引起 较 大 波 动的 , 相 关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 应 当依 法 报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管 理 机构 核 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召 开 时间 、 会 议形式 、 审 议 事项 、 议 事程序 和 表 决 方 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履行 信 息 披 露义 务 的 ,召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二 )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7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等 公开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进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媒 体 上披 露 信 息 外 , 还可 以 根据 需 要 在其他公共 媒 体 披 露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体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 体 披露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 法律 意 见书 的 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 三 )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 八、 风险 揭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 是一 种 长期 投 资 工 具 , 其主 要 功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低 投 资 单一证 券 所 带 来的 个 别 风险。 基 金 不 同于 银 行 储蓄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收 益 预 期的金 融 工 具 ,投 资 者 购买基 金 , 既 可能 按 其 持有份 额 分 享 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过 程 中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也 包 括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险 、 技 术风险 和 合 规 风险 等 。 巨额赎 回 风 险 是开 放 式 基金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当 单 个 交易日 基 金 的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扣除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额总 数 后 的 余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8 额)超过 基金 总 份 额的百 分 之 十 时, 投 资 者将可 能 无 法 及时 赎 回 持有的 全 部 基 金 份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金 、 混合 基 金 、 债 券 基金 、 货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同 类 型, 投 资 者 投 资 不 同类 型 的 基金将 获 得 不 同的 收 益 预期, 也 将 承 担不 同 程 度的风 险 。 一 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 资 者 应 当 认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明书 》 等 基 金 法律 文 件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益 特 征 ,并根 据 自 身 的投 资 目 的、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经 验、资 产 状 况 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者 应 当 充 分了 解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和 零 存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的 区 别。 定 期 定额投 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 拆 分 、 封 转 开、 分 红等 行 为 导 致 基 金份 额 净值 变 化 , 不 会 改变 基 金的 风 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 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 附 近 , 在市 场 波 动等因 素 的 影 响下 , 基 金投资 仍 有 可 能出 现 亏 损或基 金 净 值 仍 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以 诚 实信 用 、 勤 勉 尽 责的 原 则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金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业 绩 表 现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 人 提醒投 资 者 基 金投 资 的 “买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投 资 决 策后, 基 金 运 营状 况 与 基金净 值 变 化 引致 的 投 资风险 , 由 投 资 者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受 到 经济 因 素 、 政 治 因素 、 投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度 等 各种 因 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 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9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 特 点 , 而宏 观 经 济运行 状 况 将 对证 券 市 场的收 益 水 平 产生 影 响 ,从而 对 基 金 收 益造成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着 债 券 的价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企业 的 融 资 成本 和 利 润。基 金 投 资 于 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 务 状 况 、市 场 前 景、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等, 这 些 都 会导 致 企 业的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 资的上 市 公 司 经营 不 善 ,其股 票 价 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基金 投 资 收 益下 降 。 虽然基 金 可 以 通过 投 资 多样化 来 分 散 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 金 投 资 于证 券 所 获得的 收 益 可 能会 被 通 货膨胀 抵 消 , 从而 使 基 金的实 际 收 益 下 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二) 管理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过 程 中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识 、 经验 、 判 断 、 决 策、 技 能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和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 格走 势 的 判 断, 从 而 影响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本 基 金 的收益 水 平 与 基金 管 理 人的管 理 水 平 、管 理 手 段和管 理 技 术 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式 基 金, 在 基 金 的 所 有开 放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都有 义 务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和 赎 回 。如果 基 金 资 产不 能 迅 速转变 成 现 金 ,或 者 变 现为现 金 时 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不 利 的 影响, 都 会 影 响基 金 运 作和收 益 水 平 。尤 其 是 在发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金 资 产 变现能 力 差 , 可能 会 产 生基金 仓 位 调 整的 困 难 ,导致 流 动 性 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四) 信用风 险 基金在交 易 过 程发 生 交收 违 约 , 或 者 基金 所 投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出 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五) 本基金 投资 策略所 特有 的风险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0 本基金属于股票 型 基 金, 将 维 持 较 高 的股 票 持仓 比 例 。 如 果 股票 市 场出 现 整 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本基金力 图 通 过把 握 中国 人 口 变 化 的 重大 趋 势, 精 选 受 益 其 中的 优 势行 业 和 个股 。 在 选股 策 略 上本基 金 特 有 的风 险 主 要来自 两 个 方 面: 一 是 对行业 及 上 市 公 司 的 基 本 面研 究 是 否准确 、 深 入 ,二 是 对 行业和 股 票 的 优选 和 判 断是否 科 学 、 准 确 。 基 本 面研 究 及 上市企 业 分 析 的错 误 均 可能导 致 所 选 择的 证 券 不能完 全 符 合 本 基金的预期目标。 ( 六) 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 的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 《基金 合同 》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1 成 立 清 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 组 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并 在 中国 证 监 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 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三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四 )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五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2 ( 六 )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 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与 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 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收入;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 符 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 《 基 金 合同 》 的前 提 下 , 制 订 和调 整 《业 务 规 则 》 , 决 定 和 调 整 除 调 高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之 外 的 基 金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3 (13 ) 依 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投 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金 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的名 义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 择 、 更换 律 师事 务 所 、 会 计 师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基 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的 义 务 包括 但 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 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 售 与服 务 代 理协议 及 有 关 法律 法 规 规定, 应 呈 报 中国 证 监 会和其 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 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4 (10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 金 信 息 公开 披 露 前应予 保 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 证 投 资 者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间和 方 式 , 随时 查 阅 到与基 金 有 关 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为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 事 务 的 行为 承 担 责任; 但 因 第 三方 责 任 导致基 金 财 产 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 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第三方追偿; (23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 其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5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因募 集 行 为 而产 生 的 债务和 费 用 , 将已 募 集 资金并 加 计 银 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 建 立 并 保存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定 期或 不 定 期 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 不 限于: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 合 同 》 及国 家 法 律法规 行 为 , 对基 金 财 产、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成重 大 损 失 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义 务 包括 但 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6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产 的 安 全,保 证 其 托 管的 基 金 财产与 基 金 托 管人 自 有 财产以 及 不 同 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面 的 运 作 是否 严 格 按照 《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进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金 合 同 》 规定 的 行 为,还 应 当 说 明基 金 托 管人是 否 采 取 了 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7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因 违反 《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金财 产 损 失 时, 应 为 基金利 益 向 基 金 管理人追偿;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 金 投 资 者自 取 得 依据 《 基 金 合 同》 募 集 的基金 份 额 , 即成 为 本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同 》 的 当事人 , 直 至 其不 再 持 有本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8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 表 有 权 代表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出 席会 议 并 表决。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持有的 每 一 基 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9 持 有 人 ( 以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日 的 基 金份额 计 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后修 改 , 不 需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5)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由基金 托管人 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 托管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 合 计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式 并 进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由 会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讯 方 式和 书 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 的 公 证机 关 及 其联系 方 式 和 联系 人 、 书面表 决 意 见 寄交 的 截 止时间 和 收 取 方 式。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管 理 人, 还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1 到 指 定 地 点对 书 面 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到 指定地 点 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 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律 法 规和 监 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由 会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更 换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必 须 以 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 委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 会时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 金 管 理人或 托 管 人 不派 代 表 列席的 , 不 影 响表 决 效 力 。现 场 开 会 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50%(含50%) 。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截 至 日 以前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地址 。 通 讯 开会 应 以 书面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基 金 托 管人 应 该 按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管人 (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为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机 关 的 监 督下 按 照 会议通 知 规 定 的方 式 收 取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2 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4)上述第 3)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理 人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 托人的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 证明 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 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非 现 场 方 式 与 现 场 方 式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重 大 事项 , 如 《 基 金 合同 》 的重 大 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 法律法规及 《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事 项 以及会议 召 集 人认 为 需 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单独或合并持 有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 由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也可 以 在 会 议通 知 发 出后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 公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 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临 时 提案 进行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3 审核, 符合条件的 应当 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 于 不 符 合上 述 要 求的, 不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 如 果 召集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提 案提交 大 会 表 决, 应 当 在该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上 进 行 解 释 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 行 分 拆 或 合并 表 决 ,需征 得 原 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 人 不 同意 变 更 的,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做出 决 定 , 并按 照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 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或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表决 的 提 案 ,未 获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通过, 就 同 一 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除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如 果 需要 对 原有 提 案 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程 序 确定 和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其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授权 代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不出 席 或 主持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4 会议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 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 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 出 。 转换 基 金 运作方 式 、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提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规 定 的 确认投 资 者 身 份文 件 的 表决视 为 有 效 出席 的 投 资者, 符合会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见 视 为 有 效表 决 , 表决 意 见 模 糊 不清 或 相 互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共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虽 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召集 , 但 是基金 管 理 人 或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5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代表 担 任 监 票 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 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后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应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 重 新清 点 后 ,大会 主 持 人 应当 当 场 公布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 计 票 过 程应 由 公 证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拒 不出 席 大 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三) 《基金 合同 》 的变 更与 终止 1、《基金合同》 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 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9)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6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四) 争议的 处理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生 的 或与 《基金合同》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好 协 商 未能解 决 的 , 应提 交 中 国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会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京,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性的并 对 各 方 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 存放 及投 资者取 得 《 基金合 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7 《基金合同》 可印 制 成册 , 供 投 资 者 在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 代销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和 营 业 场所查 阅 ; 投 资者 也 可 按工本 费 购 买 《基 金 合 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二 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管 理 业务 、 发 起 设 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委 员 会批 准 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61055050 传真: (021)61055034 联系人:陈超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 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1 日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8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设 立 文号 : 国 务 院 《 关于 中 国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使 中 央银 行 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人 民 币存 款 、 贷 款 、 同业 拆 借业 务 ; 国 内 外 结算 ; 办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转 贴 现、各 类 汇 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 算 ; 提供 信 用 证服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务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承销 、 代 理兑付 政 府 债 券; 代 收 代付业 务 ; 代 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 政府 和 国 际 金 融机 构 贷 款业务 ; 保 管 箱服 务 ; 发行金 融 债 券 ;买 卖 政 府债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企业 年 金 托 管业 务 ; 企业年 金 受 托 管理 服 务 ;年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式 基 金 的注册 登 记 、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业 务 ;资 信 调 查、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 人 财 务顾 问 服 务;组 织 或 参 加银 团 贷 款;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外 币 兑 换;出 口 托 收 及进 口 代 收;外 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 现;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发 行 、 代理发 行 、 买 卖或 代 理 买卖股 票 以 外 的外 币 有 价证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卖 ; 外 汇金融 衍 生 业 务; 银 行 卡业务 ; 电 话 银行 、 网 上银行 、 手 机 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货 币 市场工 具 、 权 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投 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 资 范 围, 并 可 依据届 时 有 效 的法 律 法 规适时 合 理 地 调 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9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股票资产占基 金 资 产的 60%-95% ; 债 券 、 货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 权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及 法 律 法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投 资 的 其 他证 券 品 种占基 金 资 产 的 5%-40% ,其中 基金持有的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保留的现金 和投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 基 金 实 际 管 理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将根 据 中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和 证 券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 在 上 述组合 比 例 范 围内 , 适 时调整 基 金 资 产在 股 票 、债券 及 货 币 市 场工具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 在 合 理 的 期限 内 调 整基金 的 投 资 组合 , 以 符合上 述 比 例 限定 。 法 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 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 序 后 , 可以 将 其 纳入投 资 范 围 ,并 可 依 据届时 有 效 的 法律 法 规 适时合 理 地 调 整 投资范围。 (2)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a、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 c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d、现金和 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0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h 、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i 、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百 分之 二 ; 一只基金持有的 所 有 流 通受限 证 券 ,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 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 如果法律法规 或监 管 部门 对 上 述 约 定 的投 资 组合 比 例 规 定 进 行变 更 的,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原 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 ,以达 到 规 定 的投 资 比 例限制 要 求 。 法律 法 规 另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其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 工作日正 式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函说明 基 金 可 能变 动 规 模和公 司 应 对 措施 , 便 于基金 托 管 人 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开始。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1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 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 基 金 托 管 人依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定 对 于基 金 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关 基 金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交 易 的规 定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互 提 供 与本机 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 股东或 与 本 机 构有 其 他 重大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其 更 新 ,加盖 公 章 并 书面 提 交 ,并确 保 所 提 供的 关 联 交易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及 时 更 新该名 单 。 名 单变 更 后 基金管 理 人 应 及时 发 送 基金托 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 严 格 遵 循了 监 督 流程, 基 金 管 理人 仍 违 规进行 关 联 交 易, 并 造 成基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责 任 。 基 金托 管 人 发现基 金 管 理 人与 关 联 交易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行 法 律 法规禁 止 基 金 从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人 采 取 必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的发 生 , 若 基金 托 管 人采取 必 要 措 施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2 后 仍 无 法 阻止 关 联 交易发 生 时 , 基金 托 管 人有权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告。对 于 交 易 所 场 内 已 成 交的 违 规 关联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 应按相 关 法 律 法规 和 交 易所规 则 的 规 定 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按以下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并 按 照 审慎的 风 险 控 制原 则 在 该名单 中 约 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 的 交 易 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 应 定 期 或 不定 期 对 银行间 市 场 现 券及 回 购 交易对 手 的 名 单进 行 更 新,名 单 中 增 加 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 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后, 对 名 单 进 行更 新 。 基金管 理 人 收 到基 金 托 管人确 认 后 , 被确 认 调 整的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生 效 前 已与本 次 剔 除 的交 易 对 手所进 行 但 尚 未结 算 的 交易, 仍 应 按 照 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名 单 内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 对 手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管理 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醒后 基 金 管 理人 仍 执 行交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 不 承 担责 任 , 发生此 种 情 形 时, 基 金 托管人 有 权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 定 的 该 交 易对 手 所 适用的 交 易 结 算方 式 进 行交易 。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发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事 先 约 定的有 利 于 信 用风 险 控 制的交 易 方 式 进行 交 易 时,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基 金 管 理人与 交 易 对 手重 新 确 定交易 方 式 , 经提 醒 后 仍未改 正 时 造 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 中国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建 设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中国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交 通 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 招 商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中国邮 政 储 蓄 银 行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中信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和民生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基 金 管 理 人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3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致后 , 可 以 根据 当 时 的市场 情 况 调 整核 心 交 易对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责 任 控 制交易 对 手 的 资信 风 险 ,在与 核 心 交 易对 手 以 外的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由 于 交 易对手 资 信 风 险引 起 的 损失先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人 进 行 赔偿,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 在运作 中 严 格 遵循 了 上 述监督 流 程 , 则 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存 款 的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存 款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涉 及 到 存款银 行 选 择 方面 的 风 险。本 基 金 核 心存 款 银 行名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中 国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中 国 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 交 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 招 商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 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 基 金 投 资除 核 心 存款银 行 以 外 的银 行 存 款出现 由 于 存 款银 行 信 用风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由 基 金 管理人 负 责 赔 偿, 之 后 有权要 求 相 关 责任 人 进 行赔偿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运 作 过 程中遵 循 上 述 监督 流 程 ,则对 于 由 于 存款 银 行 信用风 险 引起的 损 失 , 不 承担 赔 偿 责任。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 协 商 一致 后 , 可以根 据 当 时 的 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 股 票 、 公开 发 行 股票网 下 配 售 部分 等 在 发行时 明 确 一 定期 限 锁 定期的 可 交 易 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 会 批 准的有 关 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的 投 资决 策 流 程、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资 非 公 开发行 股 票 , 基金 管 理 人还应 提 供 基 金管 理 人 董事会 批 准 的 流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4 动 性 风 险 处置 预 案 。上述 资 料 应 包括 但 不 限于基 金 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的 投 资 额 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少 于 首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之 前 两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资 料 书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进行 审 核 。 基金 托 管 人应在 收 到 上 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 要 求 的 有关 书 面 信息,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拟 发行证 券 主 体 的中 国 证 监会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量 、 发 行价格 、 锁 定 期, 基 金 拟认购 的 数 量 、价 格 、 总成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比例、 已 持 有 流通 受 限 证券市 值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基 金 管理人 应 保 证 上述 信 息 的真实 、 完 整 ,并 应 至 少于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工 作 日 将上述 信 息 书 面发 至 基 金托管 人 , 保 证基 金 托 管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 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 制 度 、 流动 性 风 险处置 预 案 情 况进 行 监 督,并 审 核 基 金管 理 人 提供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托 管 人 认为上 述 资 料 可能 导 致 基金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求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前 就 该 风 险 的消 除 或 防范措 施 进 行 补充 书 面 说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人 风 险 管理部 门 就 基 金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出 具的 风 险 评估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否 则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拒 绝 执行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行该 指 令 造 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 求解决。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已 切实履 行 监 督 职责 , 则 不承担 任 何 责 任。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没有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 本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8、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额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到账 、 基 金 费用 开 支 及收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 基 金宣 传 推 介材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 绩 表现数 据 等 进 行 监督和核查。 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 》 及其 他 有 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5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 收到通 知 后 应 在下 一 个 工作日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面形 式 向 基 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能在 限 期 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有 义 务要 求 基 金管理 人 赔 偿 因其 违 反 《基金 合 同 》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违 反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 必 须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管 人 并 改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要 求 需 向中国 证 监 会 报送 基 金 监督报 告 的 , 基金 管 理 人应积 极 配 合 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手段 妨 碍 基 金托 管 人 进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经 基 金 托 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 查 事项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财产 的 资 金 账户 和 证 券账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指令办 理 清 算 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故 延 迟 执行基 金 管 理 人资 金 划 拨指令 、 泄 露 基金 投 资 信息等 违 反 《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托 管 人 收到通 知 后 应 及时 核 对 确认并 以 书 面 形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6 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 托管 人 改 正,并 予 协 助 配合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通知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内 纠 正 的,基 金 管 理 人应 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 。 基金 管 理 人有义 务 要 求 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基 金 托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和 银 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交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管 理 人 核查托 管 财 产 的完 整 性 和真实 性 , 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复 基 金 管 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手段 妨 碍 基 金管 理 人 进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经 基 金 管 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 金财 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 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 理 人 负 责 与有 关 当 事人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人 处 的 ,基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采取 措 施 进行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损 失 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负 责 向 有关当 事 人 追 偿基 金 的 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募 集 的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基 金 募集 金 额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 定后 ,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聘 请具 有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计 师 事 务所进 行 验 资 ,基 金 注 册登记 机 构 应 将募 集 的 属于本 基 金 财 产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7 的 全 部 资 金划 入 基 金管理 人 为 本 基金 开 立 的备付 金 账 户 中, 再 由 基金管 理 人 将 全 部 资 金 划 入基 金 托 管人为 基 金 开 立的 资 产 托管专 户 中 , 基金 托 管 人在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文 件 , 之后由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出 具验资 报 告 , 出具 的 验 资报告 应 由 参 加 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业 机 构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户 , 保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该 资 产托管 专 户 是 指基 金 托 管人在 集 中 托 管模 式 下 ,代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与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进 行一级 结 算 的 专用 账 户 。该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金 托 管 人承担 。 本 基 金的 一 切 货币收 支 活 动 ,均 需 通 过基金 托 管 人 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假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其他任 何 银 行 账户 ; 亦 不得使 用 基 金 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符 合 《 人 民 币银 行 结 算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现金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民 币 利 率管 理 规 定》 、 《利 率 管 理暂 行 规 定》 、 《支 付 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出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转让 本 基 金 的任 何 证 券账户 ; 亦 不 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以本 基 金 的 名 义申 请 并 取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同 业 拆 借市场 的 交 易 资格 , 并 代表本 基 金 进 行交 易 ; 基金托 管 人 负 责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8 以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在 中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债 券 托 管 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 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本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立 日 之后 , 本 基 金 被 允许 从 事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其 他 投 资品种 的 投 资 业务 时 , 如果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和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助 基 金 托管人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和 《 基金 合 同 》 的约 定 , 开 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存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保 管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也 可 存 入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或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办理。 属 于 基 金托 管 人 实际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在 基 金 托管人 保 管 期 间的 损 坏 、灭失 , 由 此 产生 的 责 任应由 基 金 托 管 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本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分 别 应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 管 理 人保管 。 除 本 协议 另 有 规定外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代表本 基 金 签 署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重 大合同 时 应 保 证基 金 一 方持有 两 份 以 上的 正 本 ,以便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 日 内 通 过 专人 送 达 、挂号 邮 寄 等 安全 方 式 将合同 原 件 送 达基 金 托 管人处 。 合 同 原 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债 后 的价 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是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除 以该计 算 日 基 金份 额 总 份额后 的 数 值 。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 计 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9 基金管 理人应 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办 法》及 其他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并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后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本基 金 的 会 计责 任 方 是基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计 算 结果 对 外 予以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强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如 有 新 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 定 估 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估 值 日无 交 易 的,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最 近 交 易日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类似 投 资 品 种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 大 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估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市价 及 重 大 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实 行 净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30 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按 最 近 交 易日 债 券 收盘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存 在 活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配 股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 该日 无 交 易的, 以 最 近 一日 的 市 价(收 盘 价 ) 估 值; 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未 上 市的 股 票 、 债 券 和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股 票 的 市价( 收 盘 价 )估 值 ; 非公开 发 行 有 明确 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给 投 资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先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管理 人 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已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认 后公告 的,由 此造 成的 投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由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31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 方当 事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另一方 当事 人在采 取了 必要合 理的 措施后 仍不能 发现该 错误 ,进 而导致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造成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失 ,以 及由 此造成 以后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金 托 管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一 致 时, 双 方 应 本 着 勤 勉尽 责 的 态度重 新 计 算 核对 , 如 果最后 仍 无 法 达成 一 致 ,应 以基金管理 人 的 计 算 结果 为 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 的 损失以 及 因 该 交易 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应 按 照 双 方约 定 的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计 处 理 原则, 分 别 独 立地 设 置 、登录 和 保 管 本基 金 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册 定 期 进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保证 基 金 资 产的 安 全 。若双 方 对 会 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双 方的 账 目存 在 不 符 的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必 须 及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保 证 双 方平 行 登 录 的账 册 记 录完全 相 符 。 若当 日 核 对不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账 的 原 因而影 响 到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计 算 和 公 告的 , 以 基金管 理 人 的 账 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每 月分 别 独 立 编 制 。月 度 报表 的 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次 并 登 载 在网站 上 , 并 将更 新 后 的招募 说 明 书 摘要 登 载 在指定 媒 体 上 。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32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 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度 报 表完 成 当 日 , 对 报表 加 盖公 章 后 , 以 加 密传 真 方式 将 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 及 时 书 面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季度 报 告 完 成当 日 , 将有关 报 告 提 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管 理 人 在半 年 报 完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 提供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年 度 报告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告提 供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基 金 托 管 人 在收到后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核 过 程中 , 发 现 相 关 各方 的 报表 存 在 不 符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共 同 查明原 因 , 进 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 方 认 可的 账 务 处理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基 金 托管人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的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门 公 章 的复核 意 见 书 ,相 关 各 方各自 留 存 一 份。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能 于 应 当发布 公 告 之 日之 前 就 相关报 表 达 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按 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财 务 会计 报 告 、 半 年 报告 或 年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后 , 需盖 章 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管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由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 编 制 和保管 ,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应 按 照 目前相 关 规 则 分别 保 管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33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应 于 下月前 十 个 工 作日 内 提交 ;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 、 《基金合同》 终 止 日 等 涉及 到 基 金重要 事 项 日 期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 册应 于 发 生日后 十 个 工 作 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子 版 形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 并 定期 刻 成光 盘 备 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双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本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与 本 协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议 , 除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决 的 , 应提交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 易仲裁 委 员 会 根据 该 会 当时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 在 北 京, 仲 裁 裁决是 终 局 性 的并 对 相 关各方 均 有 约 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相 关 各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 基 金 合同 》 和 托管协 议 规 定 的义 务 , 维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34 (1 )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供 一 系列 的 服 务 。 本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需要和 市 场 的 变化 , 有 权增加 或 变 更 服务 项 目 。主要 服 务 内 容 如下:


( 一) 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 每次交易结束后, 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 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 认单 。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持 有 人 提 供 电 子 或 纸 质 对 账 单 , 需 要 订 阅 或 取 消 的 客 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 ,021-61055000)联系。 ( 二) 网上直销 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交 易业 务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直 接 通过 本 公 司网站的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 (以下简称 “ 网上直 销交易平台 ” ) 办理开户和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定期 定额投资和转 换等业务 。 本公司暂不 开展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后端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业务, 通过 转 托 管 转 入网 上 直 销交易 账 户 的 后端 收 费 模式的 基 金 份 额只 能 办 理赎回 业 务 。 通 过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 办理 本 基 金 前端 基 金 份额申 购 和 定 期定 额 投 资业务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将 享 受前 端 申 购费率 优 惠 , 通过 网 上 直销交 易 平 台 进行 基 金 转换, 从 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所 载 的 零申购 费 率 的 基金 转 换 入非零 申 购 费 率的 基 金 ,转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前 端 申购 补 差 费率将 享 受 优 惠 , 其 他 费率标 准 不 变 。具 体 优 惠费率 请 参 见 公 司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 公 司 基 金 网 上直 销 业务 已 开 通 的 银 行卡 及 各银 行 卡 交 易 金 额限 额 请参 阅 本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35 公司网站。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候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据 基 金网 上 直销业 务 的发 展 状况 , 适 时调整 可用于基金 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 三) 信息咨 询、 查询服 务


投 资 者 如 果 想 查询 申 购、 赎 回 等 交 易 情况 、 分红 方 式 状 态 、 基金 账 户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700-5000 , 021-61055000 ) 或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投 资 者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码 , 预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码 为 投资 者 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 投 资 者 通过 客 户 服务电 话 查 询 基金 账 户 下的账 户 和 交 易信 息 。 投资者 请 在 其 知 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 四) 基金红 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再投资红利按 红利再投 日 (即除息日) 除息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并免 收申购费用。 (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本基金已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具体实施方法 请参见相关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二十 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 未 尽事 宜 , 由 《 基 金合 同 》 当 事 人 各 方 按 有关 法 律法 规 协 商解决。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36 1、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 业务无诉讼、仲裁 事项。 2、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期内未受到 任何处分。 3、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前端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延期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12-31 2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1-20 3 交银施罗德趋 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3 年 第 2 号)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1-30 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手机客户端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3-13 5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 金 2013 年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3-26 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3-27 7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4-22 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代销机构并参与 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6-14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37 二十 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办 公 场所 , 投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间 查 阅;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本 费 后 ,可在 合 理 时 间内 取 得 上述文 件 复 制 件或 复 印 件。对 投 资 者 按 此 种 方 式 所获 得 的 文件及 其 复 印 件,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保 证文本 的 内 容 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001.com 或 www.bocomschroder.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 五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交银施罗德 趋势优先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 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 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 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