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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产业(630006)

华商产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商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更 新) 
 
(2014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华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 零一 四年 八 月


华 商 产业 升 级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重要 提示 】 华商产 业升级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 “ 本基金 ” )于 2010 年 4 月 6 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 】417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 基金合 同于 2010 年 6 月 18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基金 没有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未来表现。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亦 承 担 基 金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 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 等等。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进 行投 资决策前, 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 《 招 募说明 书》及《基金合同 》。 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4 年 6 月 18 日, 有关财务数 据 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4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4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44 九、基金的投资 ............................................................................................................................ 51 十、基金的财产 ............................................................................................................................ 4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65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7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5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51 十六、风险揭示 ............................................................................................................................ 7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9 十八、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6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06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0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08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8


1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其他有 关规 定及 《华 商 产业升 级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 本基 金合 同 ” 或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商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 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商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华商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华商产业升级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华商产业升级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华 2 商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 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 授权的银行监管机构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 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3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交收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 金 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交 收、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 构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军 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 中国公民, 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 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 请, 约定每 期 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 4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元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人民币元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 中 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 扣除 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 基 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全部或部 分)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 记结算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5 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直销机构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 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 务 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 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 6 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签 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 但 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4.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5.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20 日 6.注册资本:壹亿元 7.电话:010-58573600


传真:010-58573520 8.联系人:周亚红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6 %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34 %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 10.客户服务电话:010-58573300


400-700-8880 (免长途费) 11. 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华商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价值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7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大盘 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 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创新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 晓 安: 董事 长。 男 ,清 华 大学 EMBA 。 现任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董 事长 兼党 委书 记,历任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天水市财政局副局长、局长、 党组书记。 郭怀保: 副董事长。 男, 硕士、 工程师。 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就 职于新疆奎屯河水电站、 伊犁电力局、 伊犁二电厂, 历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俊芳: 董事, 自 2014 年 1 月 25 日起任职。 硕士研究生学历, 教授 级高级政工师。 现 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 董事; 曾就职于山东省广饶县第六中学、 济南 钢铁总厂职工大学、济南钢铁总厂;历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党办、公司办主任, 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 韩鹏: 董事。 男 , 工商 管理学硕士。 现 任华龙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曾就职于甘 肃 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兰州信托上海武昌路营业部、 闽发证券公司, 历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总监。 徐国兴: 董事。 男 , 工 商管理学硕士。 现任华 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曾就职 于 招商银行兰州分行、 甘肃省国税局、 中国化工集团, 历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投资部 总经理、投资副总监。 刘晖: 董事, 自 2014 年 1 月 25 日起任职。 大专学历, 经济师。 现 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 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曾就职于黑龙江省火电第二工程公司,历任团委干事、 团委副书记 、 宣传副部 长、 办公室副主任、 党 总支书记; 黑龙江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 任金 融 产业部经理; 黑龙江龙 电典当公司, 任总经理 ; 华信保险经纪有限公 司, 任副总经理、 总 经 理。 曲飞: 独立董事, 自 2014 年 1 月 25 日起任职。 硕士研究生学历、 高 级工程师。 现任北 京亿路特通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亿阳汇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南京长江 8 第三大桥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裁; 曾就职于江苏盐城悦达 集团、 亿阳集团经贸公 司; 亿阳交通股份有限 公司, 任副总裁、 总裁 ;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 公 司,任董事、副总裁。 马光远: 独立董 事, 自 2014 年 1 月 25 日起任职。 经济学博士。 现任 北京中视旭晨文化 传媒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高级战略顾问, 中央电视台财经评论员。 曾就职于浙江省嘉兴市乡镇 企业局、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方国春: 独立董事, 自 2009 年 3 月 29 日起任职。 博士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现任英大 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兼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曾就职于 国家教育委员会政策法 规司, 任副处长; 中国 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 国家 留学基金委中澳项目办 公室, 任副主任; 长城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任项目中心经理; 历 任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主任、人力资源部主任、职工监事。 戚向东: 独立董事, 自 2014 年 1 月 25 日起任职。 本科学历, 研究员、 高级会计师。 现 已退休, 曾就职于河北省宣化钢铁公司, 任管理干部; 河北省冶金工业厅, 任经济研究室主 任; 冶金工业部经济调 节司, 任副司长; 国家 冶金局体改法规司, 任 副司长; 中国钢铁工 业 协会,任常务副秘书长;冶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任党委书记。 王锋: 董事, 自 2014 年 1 月 25 日起任职。 硕士研究生学历。 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曾就职于首钢设计总院、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历任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苏金奎: 监事, 自 2014 年 1 月 25 日起任职。 本科学历, 会计师。 现 任华龙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总会计师; 曾就职于金昌市农业银行、 化工部化工机械研究院、 上海恒科科技有限公 司;历任华龙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职员、计划财务部会计、副总经理、总经理。 李亦军: 监事, 自 2014 年 1 月 25 日起任职。 会计专业硕士、 高级 会 计师。 现任中国 华 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部门经理; 曾就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 中进会计师 事务所(后并入 信永中 和会计师事务所 ) 、中 瑞华恒会计师事 务所; 历任华电集团财 务有限 公司计划财务部部门经理,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部门经理。 徐亮天: 监事, 自 2011 年 3 月 25 日起任职。 硕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济钢 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历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物价科科员、成本科科员、科长、 财务处副处长等职务。


9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锋: 总经理。 男, 工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 曾任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基 金管理部 基金经理助理, 云南国际信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 自 2005 年 9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华 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 陆涛:副总经理。男,2006 年 5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运营保障部总经 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总监。 曾任裕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统管理员, 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高级系统管理员。 田明圣:副总经理。男,经济学博士。2007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总监,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就 职于中石油财务公司从事金融与会计研究工作、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从事产品设计和研究 工作、西南证券投资银行部从事研究工作。 梁永强:副总经理。男,经济学博士。2004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公 司成立后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量化投资部 总经理, 现任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就职于华龙证券 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担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周亚红:督察长,自 2011 年 8 月 31 日起任 职。女,经济学博士。2011 年 7 月加入 华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云南财经大学金融系副教授,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TA 主管、 产品设计师、 渠道主管、 市场部副总经理,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总经理 助理等职务。 4.基金经理 佘中强 先生: 男, 2008 年 1 月至 2009 年 3 月, 就职于香港邦盟汇骏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研究主管;2009 年 3 月至 8 月,就职于香 港朗宁投资有限公司,任投资经理;2009 年 8 月至 2011 年 6 月,就 职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投资经理;2011 年 6 月至 2011 年 11 月, 就职于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 任执行总经理。2011 年 12 月加入 1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 年 12 月起至 2013 年 8 月 5 日任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 7 月 31 日起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 宏 先生 :男 , 管理 学硕 士 ,具 有基 金 从业 资格 。 特许 金融 分 析师 (CFA ) 。曾 任 中国 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项目经理、云南国际信托公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分析师。2008 年 4 月, 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行业研究员、2009 年 11 月 24 日起至 2011 年 5 月 30 日 担任华商动态 阿尔法混合型基金经理助理,自 2011 年 5 月 31 日至今担任华商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2 月 1 日至今担任华 商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4 月 24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0 日任本 只基金的基金经理。 胡宇权先生:男,硕士,2010 年 6 月 18 日至 2012 年 7 月 6 日任本只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王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田明圣: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研究总监、 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华商领先 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华 商 价 值 共 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和 华 商 优 势 行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 梁永强: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宏: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华商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华商价值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梁伟泓: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1 3.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12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 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3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敬业、 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14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制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极执行, 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 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 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 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公司建立有效的 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 同时, 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避免不正 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 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 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 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 培训、 轮岗、 考评、 晋升、 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 严格制定单位业 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 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 公正、 廉洁的品 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 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 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 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 并将评估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 层次: ①第一层次风险控制


15 在董事会层面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 对公司规章制度、 经营管理、 基 金运作、 固有资金 投资等方面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 对各种风险预测报告进行审议, 提出相应 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②第二层次风险控制 第二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经营层层面的风险控制, 具体为在风险管理小组、 投资决策 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风险管理小组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 分析、 评估, 全 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基金资产的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 情况提出指导性意 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岗位、 各部门 、 各机构、 各项业 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③第三层次风险控制 第三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 业务规则及本部门 具体情 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 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业务控制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 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 员 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销售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5) 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 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 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 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 行处理。


16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董 事 会承担最终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 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 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 “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是 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 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 股票代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主板上市, 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 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 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 在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 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53,632.10 亿元, 较上年增长 9.95% ;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85,900.57 亿元,增长 14.35% ;客户存款总额 122,230.37 亿元,增长 17 7.76% 。营业收入 5,086.08 亿元,较上年增长 10.39% ,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10.29% ,净 利息收益率(NIM) 为 2.74% ; 手续费及佣金净 收入 1,042.83 亿元, 增长 11.52% , 占营业收 入 比重为 20.50% 。 成本费用开支得到有效控制, 成本收入比为 29.65% 。 实现利润总额 2,798.06 亿元, 较上年增长 11.28% ; 净利润 2,151.22 亿元, 增长 11.12% 。 资产质量保持稳定, 不良 贷款率 0.99% ,拨备覆 盖率 268.22% ;资本充 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3.34% 和 10.75% ,保持同业领先。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分支机构 14,650 个,服务于 306.54 万 公司客户、2.91 亿 个人客户,与中国经济战略性行业的主导企业和大量高端客户保持密切合作关系;在香港、 新加坡、 法兰克福、 约翰内斯堡、 东京、 大阪、 首尔、 纽约、 胡志明 市、 悉尼、 墨尔本、 台 北、卢森堡设有海外分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行俄 罗斯、建行迪拜、 建行欧洲、建信基金、建信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等多家子公司。 2013 年,本集团 的出 色业绩与良好 表现受到 市场与业界的 充分认可 ,先后荣获国 内外 102 项奖项,多项综合排名进一步提高,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 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 ” 中 位列第 5 , 较上年上升 2 位;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发布的 “ 2013 年度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 排名 ” 中, 位列第 2, 较 上年上升 13 位。 此外, 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 公司治理、 中小企业服务、 私人银行、 现金管 理、 托管、 投行、 养老 金、 国际业务、 电子商 务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 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 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 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 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 作手段。 2、主要人员 情况 杨新丰,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广东省分行、 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营运管理部, 长期从 事计划财务、 会计结算 、 营运管理等工作, 具 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长期 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18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 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 首批 开办证 券 投资基金 托管 业务的 商 业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一直秉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念 , 不断加强 风险管 理和内 部控制, 严格履 行托管 人的各项 职责, 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4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 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 2012 年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 中 国 最 佳托 管 银行 ” ; 获和 讯 网的 中 国 “ 最 佳 资产 托 管银 行 ” 奖; 境 内权 威 经济 媒 体《 每日经济 观察》的 “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 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 优秀托管机构 ”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 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 完整、 及时 ,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 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9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 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 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 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 行开发的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 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金监督子系 统,对 各基金投资运作 比例控 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 发现投 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 各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督情况,定 期编写 基金投资运作监 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段发现基金 涉嫌违 规交易,电话或 书面要 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20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73768 传真: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 滕涛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陈铭铭


21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560666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郭伟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22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电话:010-96169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张青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客服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服电话:95528 网站:www.spdb.com.cn (1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6415194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3 (1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传真:010-85238680 服务热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客服电话:95527 网站:www.czbank.com (14)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林复 联系人:刘晔 服务热线: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5)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客服电话:浙江省内 96699 ,上海地区 962699 公司网址:www.wzbank.com.cn (16)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24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7)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 339 号商行科技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农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联系人:何佳 客服电话: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8)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电话:0571-87117616 联系人:邵利兵 客服电话:4008096527


(0571 )96527 (19)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热线: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2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劵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劵大厦


25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1)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63 传真:0571-87901955 联系人:胡岩 客服热线: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 (22)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2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4)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5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0 楼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14 联系人: 李清怡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7) 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7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宋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8)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9) 中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266061)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 顾凌 网址:www.citics.com


28 (31)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 徐轶青 客服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网址:www.ctsec.com (32) 天相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152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3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3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29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cn (3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30 联系人:吴宇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8)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0)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1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宗锐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42)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3)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袁媛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44)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办公地址: 无锡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雷建辉


32 电话:0510-82831662 联系人:沈刚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45) 华宝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992 服务热线: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 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 庞晓芸 服务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服电话:全国:400-8888-777?安徽地区 :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48)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33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00155 服务热线: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4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50) 民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51)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34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52) 日信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100031 )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文彬 客服电话:010-83991716 网址: www.rxzq.com.cn (53)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电话:0755-83007339 传真:0755-83007040 联系人: 刘晓章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5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背北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5)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35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om.cn (56)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电话 0791-86289667 传真 0791-8628148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址:www.gsstock.com (57)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联系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客服电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公司网址:www.ccnew.com (58) 深圳众禄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36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9)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60)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联系人: 丁宁 客服电话:400-8888-929 公司网址:www.lxzq.com.cn (6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一宏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7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联系人:黄旭成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6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高翔路 526 弄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5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5)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38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张裕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66)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67)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 96518 (安徽省内) 、4008096518(全国) (基金业务咨询电话) 网址:www.hazq.com


(6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39 (69)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 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7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71)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杨树浦路 340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 -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2) 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


40 网址: www.cifcofund.com (7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翟飞飞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7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75)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人:王斐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联系人:陶翰辰 客服电话: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7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1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杨翼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7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7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联系人:汤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79)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42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服电话:400 6099 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0)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联系人:段京璐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10-58573572 传真:010-58573580 联系人:马砚峰


网址:www.h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43 联系人:吕红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王灵 联系人: 傅琛慧 六、基 金的募集 华 商 产 业 升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基金”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0]417 号文核准募 集,自 2010 年 5 月 11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止至 2010 年 6 月 11 日,本基金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0,378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 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999,077,026.27 份,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107,165.44 份, 两项合 计共 999,184,191.71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 归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 本次募集期间所发生与本基金有关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 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从基 金资产中列支。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以及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有关 规定, 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0 年 6 月 18 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存续 期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 44 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2.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 经本基金管理人 委托, 具有销售开放式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即代销机构销售网点。 本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3.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或指定的代销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规定。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申 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初次接受申购的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 具体的申 购开始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于开放申购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初次接受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 具体的赎 回开始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于开放赎回 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5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确认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投资人缴纳申购费用 时,按单次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人 46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以上 200 万元以下 1.2% 2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以下 0.8%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可用于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 不列 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扣除计 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 1 年(含)以上 2 年以内 0.25% 2 年(含)以上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最新的申购 费率和赎回费率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中列示。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开始实施 3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 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超过 1,0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已 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超过 1,0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超过 1,000 元的 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47 (2)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0 份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 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0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 一并赎回; (3)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 500 份;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首 次 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调整前的 3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5)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9,383.07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其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383.07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48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25 %=26.25 元 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 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73.75 元。 4.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常运转。 (2) 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按规定公告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9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 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支付的, 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 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 投 资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 按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单 个 开放 日 内的 基 金 份额 净 赎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份 额 总数 加上 基 金 转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 额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数 及 基金转 换 中 转入 申请 份 额总数 后 的 余额) 超过 前 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 回。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执行。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对 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50 份额;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 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 3 日内通过 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连续暂停时 间超过两个月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十)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51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 收益分配与支付。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把握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 通过重点投资 于受益于产业结构 调整和产业升级的优势企业,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持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52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债券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0%—35%;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理念 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格局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 国内产业结构的战 略性调整和升级已 经刻不容缓。 产业结构调整在很长时期内会对实体经济的发展带来深远影响, 也会为资本市 场投资带来重大机遇。 本基金管理人力争通过深入分析国家产业政策, 前瞻产业结构调整趋 势,深入调研上市公司,通过长期价值投资为投资者谋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构建和管理投资 组合的过程中, 以产 业升级作为行业配置与个股精选的投资主 线, 沿着先产业分析再行业分析再上市公司分析的投资逻辑, 深入挖掘受益于国内产业结构 调整、产业升级的上市公司的价值,进行长期价值投资。 1.大类资产的配置 本基金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及政策分析、 金融货币运行状况及政策分析、 行业景气 运行状况及政策分析, 重点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对股市的影响, 以此作为股票、 债券大类资产 配置的依据。 为减少基金经理误判形势给基金管理带来的风险, 本公司金融工程团队研发的 仓位控制模型也将作为本基金大类资产配置的参考依据。 2.股票投资组合构 建 在股票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的过程中, 本基金 将以产业升级受益作为行业配置和个股挖 掘的主要线索。 具体而言, 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构建具体包括三个层次: 首先是产业升级分 析; 然后是在产业升级分析基础之上的投资组合行业分析与配置; 最后是在行业分析基础之 上的股票基础库和备选库的构建。 (1)产业升级分析 产业升级主要是指产业结构的改善和产业效率的提高。 产业结构的改 善表现为产业结构 的优化和产业之间的 协 调发展, 主 要 包 括 三大产 业 结 构 的 优 化 和 区域资 源 优 化 配 置 进 程 中 的 产业集群升级; 产业效 率的提高表现为生产要素的投入产出效益的提升和 生产技术水平的提 53 高, 主要包括产业链升级和技术升级。 因此, 我们对产业升级的分析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 开: ① 三大产业结 构优化 分析。 我们认 为国家 的宏观经济政策 及产业 发展政策是推动产 业结构改善的重要力量。 基金管理人将深入分析目前国家三大产业结构中存在的问题, 结合 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 预测、 评估国家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的进程中可能采取的宏观经济政 策及产业发展政策,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投资决策。 ② 区域资源优 化配置 进程中产业集群 升级分 析。基金管理人 将从区 域经济的整体出发 挖掘特定区域在资源禀赋、 地方政策、 产业链上下游分工合作等方面的竞争优势, 从一个产 业集群发展的前景中来系统思考该区域上市公司的发展空间及投资价值。 ③ 产 业 链 升 级 分 析。贸 易 微 笑 曲 线 表 明,在产 品 生 产 的 整 个 过 程中, 研发环节效益最高, 处于效益曲线的 高端; 加工环节效益最 低,处 于低端;如果拥 有销售 渠道和品牌优势,则销 售 的后续效益也会增加。 所以整个制造环节在国际贸易中所占利润最低,不足 10%, 而 90% 以上 的利润都分布在 两端。 产业链升级就是产业链从附加价值低端环节向附加价值高端环节的延 伸,从加工制造环节逐渐向设计、采购、销售等环节延伸,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提升盈利水平。 在 产 业 链 分 工 中 占 据 高 端 环 节 或 具 有 产 业 链 升 级 潜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是 本 基 金 重 点 挖 掘 的 投 资 对象之一。


④ 技术升级分 析。技 术升级是指通过 技术引 进、技术改造、 技术创 新等途径推动产业 技术升级、 促进产业从落后技术向高新技术转化, 从低附加值向高附加值转化, 从制造型向 创造型转化, 从而节约 资源、 减少消耗、 降低 成本、 减少污染。 我们 对技术升级的分析主要 是从技术进步的可行性及技术应用前景两个方面进行评估。 (2)行业分析与配置 在产业升级分析的框架之内, 我们进一步分析具体行业的投资机会。 我们以产业结构调 整和产业升级为视角, 根据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 行业竞争格局和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综合 评价各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重点对受益于产业升级 的行业投资机会进行评估, 进而决定 各行业在股票资产中的权重。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评估行业投资机会: 其一是产业政策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分析。 主要分析产业政策出台的背景、 时机以及产业 政策对各细分行业的影响程度, 评估产业政策是否有利于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以及产业结 构优化过程中哪些细分行业受到鼓励, 哪些细分行业受到限制, 哪些行业将在政策实施过程 中形成优势互补的产业集群; 其二是产业链景气传导中的行业景气分析。 主要分析产业链中 54 利益分配情况、 上下游的议价能力以及行业景气度的波动规律, 由此判断特定行业所处的景 气程度并 对行业未来的景气度作出合理预测; 其三是行业内在发展潜力分析。 主要从行业生 命周期、 行业竞争格局和行业核心技术等方面分析行业所处的发展阶段, 评估在产业升级背 景下, 行业整体效率能否显著提升并带来市场容量的进一步扩大, 由此来分析该行业的发展 潜力。此外,二级市场行业板块的轮动表现也是基金管理人进行行业配置的参考因素。 (3)股票库管理 本基金的股票库构建先利用华商基金上市公司综合评价模型进行初选形成基础股票库, 然后再由投研团队有针对性的进行实地调研、 集中研讨、 委托课题、 实证分析等多种形式的 系统研究, 结合卖方研究机构的 覆盖调查进行价值优选, 经过投研联席会审核无异议后形成 股票备选库,并经由上述程序和标准对备选股票库进行管理和维护。 1)基础库构建 本基金的基础库建立步骤如下: 第一步,建立行业评分模型。行业评分模型主要考虑产业政策和产业景气度两个因子, 两个因子在进行量纲处理后按 6:4 进行加权。其中产业政策因子对政策支持的产业该因子 值取 3,对政策压制行业该因子值取 1 ,没有明显产业政策行业该因子值取 2;行业景气度 因子是通过计算所有股票按照行业汇总分析行业的资产增长率、 存货周转率等增长性、 运营 性财务指标的变化,对行业的景气度进行相对评分。 第二步, 建立行业内上市公司财务综合评分模型。 财务综合评分模型采用功效系数法对 上市公司按照行业分类在行业内部对财务指标进行综合评分。 为了更 准确的筛选出具有受益 于产业升级一般性特征的上市公司, 我们在建 立财务综合评分模型时给以下财务指标赋予了 较高的权重: ① 反映行业地 位的指 标:我们选择主 营业务 收入行业内占比 和总资 产行业内占比等指 标。 通常行业内收 入规模和资产规模较大的公司对行业未来的发展有较大的影响力, 这些公 司在行业内的地位也较重要, 更有实力推动技术升级, 而且在行业资源整合中占据较有利地 位,也更易受益于产业政策的扶植。 ② 反映产业链 升级的 指标:我们选择 销售毛 利率、成本费用 利润率 、存货周转率、应 收 账 款 周 转 率 等 指 标 。 产 业 链 升 级 主 要 体 现 在 投 入 产 出 效 率 的 提 升 和 经 营 效 率 的 提 高 等 方 面, 销售毛利率高和成本费用率低的企业往往有较高的投入产出效率, 其产品的附加值通常 也较高; 而存货周转率和应收账款周转率等指标能比较好的体现企业的经营效 率, 在产业升 55 级过程中, 那些能够提高生产效率、 降低生产成本的企业大多能够获得较快的发展速度, 从 而在产业链的分工合作中具有更强的议价能力。 ③ 反映技术升 级的指 标:我们选择无 形资产 加商誉、研发支 出占营 业成本的比率等指 标。 一般情况下, 无形 资产和商誉主要指是上市公司的专利权、 非专 利技术、 商标权、 特许 权等, 反映公司管理和技术的先进性, 这类资产通常能使公司获得高于市场平均的投资报酬 率, 也是技术升级在上市公司报表上的具体体现形式; 研发支出占营业成本的比率反映了上 市公司对研发投入的重视程度, 基本能表征上市公司技术升级的潜力。 第三步,对行业评分在前 1/3 的行业取该行业 内财务综合得分在前 3/4 的股票进入基础 库;对行业评分在 1/3 到 2/3 之间的行业取该行业内财务综合得分在前 1/2 的股票进入基础 库;对行业评分在后 1/3 的行业取该行业内财 务综合得分在前 1/4 的 股票进入基础库,同时 限制行业评分在后 1/3 的行业每个行业进入基础股票库的数量不超过 20 只。 第四步,基础库在每个季度财务数据公布后进行定期更新。 2)备选库构建 基础库的主要作用在于帮助投研团队缩小选股范围,更快的发现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 进入基础 库的股票并非全部进入备选库, 还需经过行业研究员进一步的定性筛选, 剔除那些 明显不符合产业升级标准的公司。 备选库中的 其他股票来源于行业研究员和基金经理经过实 地调研和深入分析后选择的股票, 行业研究员 和基金经理若认为这些股票受益于产业升级或 具有其他投资价值, 通过定性研究和内部程序可以直接加入备选库, 但需保证备选库中 80% 的股票来自于基础库。在构建备选库时,我们的定性研究重点考察以下因素: ①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质地良好的企业通常具备以下特征: 企业在管理、 品牌、 资源、 技术、 创新能力中的某 一方面或多个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短时间内难以模仿的显著优势, 从 而能够获得超越行业平均的盈利水平和增长速度。 本基金管理人将从 上述几个方面对企业的 核心竞争力进行评估。 ② 公司受区域经济规划和产业集群形成的影响分析。 我们认为上市 公司若能够契合政 府的区域经济规划,并能充分融入蓬勃发展的产业集群之中,就可能有很好的发展潜力。 ③ 公司受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影响程度。 在产业链景气传导和行业内部结构优化整 合的情景中分析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及可持续发展性。 ④ 公 司 估 值 指 标 。 估 值 是 否 具 有 吸 引 力 是 投 资 决 策 的 重 要 因 素 ,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使 用 P/E 、P/B 、PEG 、P/S 以及利润/ 营运现金流等估值指标来选择合适的投资标的。


56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之上, 基金管理人将重点深入挖掘以下四类公司: 受益于政府产业政 策扶植的上市公司; 受益于区域或行业资源整合、 资产优化配置的上市公司; 在产业链分工 中占据高端环节或具有向产业链高端升级潜力的上市公司; 具有先进 技术实力和技术升级能 力的上市公司。我们将这四类上市公司优先纳入股票备选库,作为本基金的重点投资目标。 基金经理在使用备选库时,将本基金 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受益产业升级的股票。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资产配置是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指导下完成的。 基金经 理在组合管理员帮 助下, 将自己对未来一 段时间资本市场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体现到债券资产组合与股票资产 组合配置比例中,并在债券研究员的帮助下完成债券组合的构建。债券组合是一个低风险、 低收益的组合。 本基金债券投资综合考虑了各类固定收益产品的收益率、 流动性、 信 用风险、 久期、 税 收敏感性分析等因素, 在计算各类特定产品投资价值基础上, 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中央行货 币供给与利率政策、 价格指数等因素研判, 为债券资产配置提供具有前瞻性的决策依据, 并 确定债券组合中各类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比例。 在具体投资标的选择方面, 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对利率期限结构的深入研究来选择国债投资品种; 通过重点分析市 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以及 与国债收益率之差的变化情况选择金融债和企业债等品种。 本基金在债券组合构建过程中, 具体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利率策略、 信用策略、 相对 价值策略、 债券组合构建及调整策略、 可转债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策略等。 在明 确具有较高投资价值债券资产的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构造债券投资组合: A 、确保债券投资策略的执行,确保组合久期保持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B 、保持组合分散化, 减少非系统风险。 C 、保持组合适当的流动性。 D 、将下行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公司债券策略小组将定期讨论债券投资策略,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综合评估组合绩效 4.其他投资品种投资策略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权证投资将以 价值 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 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以下五个方面 57 综合定价,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这五个方面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 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中信标普 300 指数收益率× 75% +中信国债指 数收益率× 25%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 60-95% ,因此在业 绩比较基准中股票 投资部分权重为 75 % ,其余为债券投 资部分 。本基金主要通 过投资 市场中受益于产 业升级 的上市公司为投资者谋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回报,中信标普 300 指数由中国 A 股各行业 上市公司中流通市值最大和最具流动性的 300 家公司编制而成, 能够 全面反映股票市场的波 动, 是股票市场中风险收益特征较好的指数之一。 中信标普国债指数样本涵盖了 上海证券交 易所 所有的国债品种, 交易所的国债交易市场具有参与主体丰富、 竞价交易连续的特性, 能 反映出 市场利率 的瞬息变化, 也使得中信标国 债指数能真实地标示出利率市场整体的收益风 险度。 因此本基金选取的基准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适用于本基金的指 数, 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其它类型的基金产品, 属于 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产品。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 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 0%—35%,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58 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4)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 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59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者债券; (6)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按照《 基金法》 、《信息披露 办法》及 中国证监会的 其他规定 中关于投资组合 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华商 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为 256,345,400.24 元,份额净值为 0.774 元,累计份额净值为 0.774 元。其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85,736,164.45 70.16 其中: 股票


185,736,164.45 70.1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0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1,000,000.00 15.49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7,366,189.55 10.34 7 其他资 产


10,630,597.88 4.02 8 合计





264,732,951.8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014 年 3 月 31 日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3,319,800.00 1.30 C 制造业 131,506,974.17 51.3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9,877,844.19 3.85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230,000.00 0.8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4,824,301.00 5.78 J 金融业 13,879,200.00 5.41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8,148,584.09 3.18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949,461.00 0.76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85,736,164.45 72.46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2014 年 3 月 31 日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600572 康恩贝 1,784,797 24,112,607.47 9.41 2 300202 聚龙股 份 406,650 16,347,330.00 6.38 3 600315 上海家 化 466,900 15,739,199.00 6.14 4 600552 方兴科 技 600,000 12,906,000.00 5.03 5 600894 广日股 份 640,615 8,219,090.45 3.21 6 002429 兆驰股 份 700,000 7,756,000.00 3.03 7 000538 云南白 药 85,087 7,147,308.00 2.79 8 300059 东方财 富 363,160 6,384,352.80 2.49


61 9 600021 上海电 力 1,192,899 5,737,844.19 2.24 10 002638 勤上光 电 470,000 5,287,500.00 2.06 4. 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62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上海家化于 2013 年 11 月 20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 《关于对上海 家化联合 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 改正措施的决 定》 (沪 证监决[2013]49 号) , 指出公司与吴江市黎里沪江日用化学品厂发生采购销售、 资金拆借等 关联交易中存在未及时 披露等问题,对公司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东方财富 2014 年 1 月 9 日公告称,日前全资子 公 司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收 到 上 海 证 监 局 沪 证 监 决[2014]1 号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根据《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的规 定,责令天天基 金限期 整改。勤上光电 2013 年 5 月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调查通知书》 (粤证调查通字 13019 号) 。 指出公 司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方兴科技 2013 年5 月29 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关于对安徽方兴科 技 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责令 改正措施的决定 》 [2013 ]2 号。决定 书指出 公司存在的问题 反映公 司内控存在严重缺陷, 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管理违规, 违反了 《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 、 《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 《2 号指引》 的有 关规定, 公司被责令全面自查隐患, 认真落 实 整改。 本公司对以上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除此之 外, 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且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项目包括: 2014 年 3 月 31 日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74,663.6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266,102.5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3,701.05 5 应收申 购款 66,130.5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630,597.88


6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0572 康恩贝 24,112,607.47 9.41 资产重 组重 大事 项 2 600552 方兴科 技 12,906,000.00 5.03 非公开 发行 (6)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 基金净值表现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成 立日 —2010/12/31 9.40% 1.25% 11.03% 1.18% -1.63% 0.07% 2011/01/01 —2011/12/31 -39.58% 1.28% -18.75% 0.97% -20.83% 0.31% 2012/01/01 —2012/12/31 1.66% 1.19% 6.64% 0.94% -4.98% 0.25% 2013/01/01 —2013/12/31 17.41% 1.20% -3.49% 1.03% 20.90% 0.17% 2014/01/01 — 2014/03/31 -1.90% 1.33% -4.90% 0.88% 3.00% 0.45%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 比较


64 注:①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0 年6 月18 日。 ②根据 《华 商产 业升 级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股 票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60%-95% ; 债券 投资 比例 为 基金资 产 的 0%-35%; 权证 投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3%; 并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6 个月内 基金 各项 资产 配置 比例需 符合 基金 合同 要求 。本 基 金建 仓期 结束 时, 各项资 产配 置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同有 关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十、基 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65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 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 交 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66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 发行有 明 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67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 “ 差错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正, 因更正差 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68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 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人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 直接损 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69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 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给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人计算结果 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情况;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0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 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 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 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 71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 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72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 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73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 管理人) 同 意 ,并 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后 可 以更换 。 就 更换 会计 师 事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 合《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 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 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74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 说明。更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公告内容的 截止日 为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 并将年度报 告 75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 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的事件时, 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在 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76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 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 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上述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中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77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 半年度报告、 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事项将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六、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资产价 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 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 同时直接 影响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78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当利 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 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了基金资 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 等, 会影响其对 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 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在市场变现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 管理人在面临持有 人赎回压力时, 如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价格将其投资组合变现, 将引起资产损失或交 易成 本的不确定。 1.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若 是 由 于 投 资 者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抛 售 持 有 投 资 品 种 以 应 付 基 金 赎 回 的 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 人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四)投资策略风险和债券品种配置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结 合 分 析 宏 观 、 微 观 分 析 和 市 场 失 衡 的 特 点 选 择 具 体 的 投 资 策略过程 中, 可能限于知识、 技 术、 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 断偏差,致使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 债 券 品 种 配 置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当 利 率 的 波 动 或 是 债 券 信 用 级 别 的 变 化 导 致 不 同 债 券 品 种 79 利差发生变化时,基金在配置不同比例的资金购买不同品种的债券而隐含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 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 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基金会计风险 基金会计风险主要包括: 基金数据维护风险、 基金数据接收风险、 基金估值风险。 基金 数据维护风险主要指需要人工维护数据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如债券信息、 权益信息、 银行 间交易等; 基金数据接收风险主要指对外接收中登、 交易所数据可能存在缺失的风险; 基金 估值风险主要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3.道德风险 道 德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违 反 公 司 员 工 行 为 准 则 或 工 作 流 程 规 则 而 给 基 金 资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风 险。 4.系统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机构违约、 托 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5.特色风险 由于本基金重点投资受益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优势企业, 存在对产业结构调整 和产业升级理解误差从而导致投资误差的风险。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80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6)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适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无异 议意见后生效执 行,并 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公 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81 (1) 基金合同终止 30 日 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 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制作清算 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民事诉讼; (10)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 (11)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 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82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 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 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对于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 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 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 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并对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择、 更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83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 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 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不得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投资意向 等,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4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于基金 管理人 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85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配 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中期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86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 发售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管理 人的代理人、基金 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7.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 产账户名称而有所 87 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合法授权代表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终止基金合同; ②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③变更基金类别; ④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 ⑤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⑥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⑦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⑧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⑨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 ⑩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可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 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②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③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⑤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⑥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88 (2)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都 不 召集 的 ,代 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②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会议形式; ④议事程序; ⑤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⑥ 代 理 投票 的 授权 委 托书 的 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 于 代理 人 身份 、 代理 权 限 和代 理 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⑦表决方式; ⑧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9 ⑨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⑩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②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④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①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 、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B 、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②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90 A 、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B 、召 集人按基金 合同 规定通知基金托 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 共同称为 “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 、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D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E 、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②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单独 或 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 记日 本 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在会议通知发出后,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 提案应该在大会召开 35 日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③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91 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 由 出 席大 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以 所代 表 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 上 选 举产 生 一名 代表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②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②特别决议


92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通 过方 为 有效 ; 涉 及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转 换 基 金运 作方 式 、 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时,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 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 表决。 (6)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各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 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③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93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 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94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基金合同终止 30 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95 ①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②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⑤基金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 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⑦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⑧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 监会; ⑨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⑩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①- 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96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合同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邮政编码:100035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成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97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 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 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①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③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98 ④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债券投资比例为 基 金 资 产的0 % —35 %, 权 证 投资 比 例为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0—3% , 并保 持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净 值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⑤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⑥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 ⑦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⑧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⑨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⑩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3、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 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 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99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 责解决因 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 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①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 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 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100 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 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 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②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 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③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 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ⅰ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ⅱ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ⅲ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ⅳ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④ 基金管理人 应在本 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⑤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ⅰ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101 ⅱ 在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有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建 立 与 完 善 情 况。 ⅲ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ⅳ信息披露情况。 ⑥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 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102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 基金 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103 (2)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可以 基金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 构 开立基金的资 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资金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过基 金托管 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仅 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立日之后 允许基 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104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 户,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 105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 下列日 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 交;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基金合同》 终止 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 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 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106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基金管理人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 或账单期 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按其成功定制的对账单形式, 通过 书面或电子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 (含姓 名、 地址 、 手机号码 、 电子邮箱 等) 导致基 金 管理人无法 发送,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定制或主动取消发送的除外。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 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 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在线客服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在线留言与咨询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还可 107 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信息定制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因 相 关 方 技 术 系 统 原 因 , 小 灵 通 用 户 暂 不 享 有 短 信 服 务) 、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内容包括: 每笔交易确认信息、 每周基金净值 信息、 分红提示信息、 月度短信对账单提示信息、 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信息、 最新产品及公 司公告信息、生日祝福信息等。 (六)资讯服务 1.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8880 (免长途费) ,010-58573300 传真:010-58573780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hsfund.com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 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 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等有关规定 (包括 本基金管理人对 上述规 则的任何修订和 补充) 。上述规则由本 基金管 理人制定, 并由其解释与修改, 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本基金合同, 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本基金托管人不受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限定。 (三) 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 招募说明书解释与基金合 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在淘 宝网 上交 易平 台开 通 淘宝官 方直 营店 网上 直销 基金业 务的 公告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 2013-12-23 2.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在中 国中 投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2013-12-27


108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通定 期定额 申购 业务 并参 加其 网 上交易 系统 申购 、定 期定 额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 3.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 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定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 2013-12-31 4.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 平 安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定期 定额申 购及 网上 银行 、 电话 银 行及自 助终 端渠 道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 2013-12-31 5.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浙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定期 定额 申购及 网上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 2013-12-31 6.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荃银 高科 (300087 ) 估值 调 整的公 告( 公募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 2014-1-7 7.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康恩 贝 (600572 ) 估 值调 整 的公告 (公 募)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 2014-1-7 8.


华商产 业升 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4 季度报 告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 2014-1-20 9.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新增 一路 财富 ( 北 京)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并 参与其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 2014-1-22 10.


华商产 业升 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 2014-1-30 11.


华商产 业升 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度 报告 摘 要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 2014-3-26 12.


华商产 业升 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度 报告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 2014-3-26 13.


华商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继续 参加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电子 银行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 2014-4-1 14.


华商产 业升 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 1 季度报 告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 2014-4-22 15.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勤上 光电 (002638 ) 估值 调 整的公 告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 2014-6-16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华商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华商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9 (三) 《华商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