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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恒鑫A(000398)

华富恒鑫: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转型后)查看PDF公告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 管理人: 华富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重 要提 示 2 一 、前 言 4 二 、释 义 5 三 、基 金管 理人 9 四 、基 金托 管人 20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25 六 、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35 七 、基 金的 存续 36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37 九 、基 金的 投资 47 十 、基 金的 财产 55 十 一、 基金 资产 估值 56 十 二、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61 十 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63 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65 十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66 十 六、 风险 揭示 71 十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74 十 八 、 《 基金合 同》 内容 摘要 76 十 九 、 《 基金托 管协 议》 内容 摘要 91 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104 二 十一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106 二 十二 、备 查文 件 107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华富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基 金”或 “本基 金” ) 由 华 富恒鑫债 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来 。 本 基金基 金管理 人 华富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于2014 年8 月1 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 关于 华 富恒鑫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备 案的回 函》 ( 证券基金 机构 监管部 部函[2014 ]922 号) , 华富恒 鑫债 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手续完成, 持有人 大会决 议生效 。 自2014 年8 月7 日起, 由 《 华 富恒鑫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修订而成 的 《 华富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基 金基金 合 同》 生 效 , 《华富恒 鑫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同日起 失效 。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本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明 书 经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但并 不表明 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金 的价值 和收益 作出实 质 性判断或 保证,也 不表明 投资于 本基金 没有风 险。


投资有风 险, 投资 者申购 基金时 应认真 阅读本 招募说 明书。 投 资者根 据 所持 有份额享 受基金 的 收益 , 但 同时也 需承担 相应的 投资风 险。 本基金 为混 合型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 预期 收益及 预期风 险水平 高于债 券型基 金和货 币市场 基金 , 但低于股 票型基金 ,属于 中等风 险水平 的投资 品种。 本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存在 较高的 流动性 风 险和 信用风险 。 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发行人 可能由 于规模 小、 经营历 史短 、 业 绩不稳定 、 内部治理 规范性 不够 、 信息 透明度 低等因 素导致 其不能 履行还 本付息 的 责任而使 预期收益 与实际 收益发 生偏离 的可能 性, 从而 使基金 投资收 益下降。 基 金可通过 多样化投 资来分 散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完 全规避。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券由于 其 转让方式 及其投 资持有 人数的 限制 , 存在 变现困 难或无 法在适 当或期 望 时变现引 起损失的 可能性 。 尽 管本基 金将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投 资比例 控制在 一 定的范围 内, 但 仍然提 请投资 者关注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存在 的上述 风险及 其对基 金 总体风险 的影响。 本基金投 资于证 券市场, 基金净 值会因 为证券 市场波 动等因 素产生 波 动, 投 资者在投 资本基 金前, 应 全面了 解本基 金的产 品特性, 充分考 虑自身 的 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 并承担 基金投 资中出 现的各类 风险 , 包 括: 市场 风险、 管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理风险、 估 值风险 、 流动 性风险、 本基金 的特定 风险和 其他风 险等。 基 金管理人 建议投资 人根据 自身的 风险收 益偏好, 选择适 合自己 的基金 产品, 并 且 中长期持 有。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 示其未 来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 业 绩也 不构成对 本基金 业绩表 现的保 证。 基 金管理 人提醒 投资人 基金投 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做 出投资 决策后 , 基金运 营状况 与基金 净值变 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 负担。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一、前言 《华富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 书” )依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华富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 同” ) 等 编写。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 说明书 不存在 任何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 重 大遗 漏, 并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 基金 管 理人没 有 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提 供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招 募说明 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券 会 备案 。 基 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合同 》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 律文件 。 基金 投资人 自 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 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权利和 义务,应 详细查 阅基金 合同。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在本 招募 说明书 中,除 非文意 另有所 指,下 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如 下含 义: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华 富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本基 金 由华 富恒 鑫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转型而 来 2 、华富恒鑫 债券基金 :指 华富恒 鑫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3 、基金管理 人:指 华富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4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5 、基金 合同 :指 《 华富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金 合同的任 何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华 富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议 》 及对 该托管 协议的 任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7 、招募 说明 书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华富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 效并公 布实施 的法律、 行政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 章以及 其他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等 9 、 《基金法 》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 十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务 委 员会 第五次会 议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施 并在2012 年12 月28 日 第 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 三十次 会议修 订 、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的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 同 年6 月1 日 实施 的《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 、 同 年7 月1 日 实施 并在2012 年6 月19 日 发布修 订后 的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指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4、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委员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 人: 指 受基金合 同约束 , 根据 基金合 同享有 权利并 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 依据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可投 资于证 券投资 基金的 自 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 可以投资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 关政府 部门批 准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 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境内 证券投 资 管理 办法 》 ( 包括其 不时 修订 )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在 中 国 境内 证券市 场 的中国境 外的机 构投资 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 币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 法》 (包 括其 不时修 订)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运 用来 自境外 的 人民币资 金进行 境内证 券投资 的境外 法人 20、 投资人: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和人 民 币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指依 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 书合法 取得基 金份额 的 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 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 或销售 机构宣 传推介 基金 ,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 及 定投 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华富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以及 符合 《销 售办法 》 和中 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管 理人签 订了基 金 销售服务 协议,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机 构 24、 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具体内 容 包括 投资人基 金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 基金销 售业务 的确认 、 清算和结 算、代理 发放红 利、建 立并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和办 理非交 易过 户等 25 、 登记机构: 指 办理登 记业务的 机构。 本 基金 的登记 机构为 华富基 金 管理 有限公司 26、 基金账户: 指 登记机 构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 录其持 有的、 基金管 理 人所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及 其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该 销 售机 构办理 基 金业务 而引起 的基金 份额变 动及结 余情况 的账户 28 、 基金转型: 指 对包括 原 华富恒 鑫债券 基金 更 名为 “ 华富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变 更基 金类 别、 修 改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估 值、费用 、收益 分配方 式等条 款的一 系列事 项的通 称 29 、 基金合同生效 日: 指 《 华富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生 效起始 日 。 《基 金合 同》 自原 华富恒 鑫债 券基金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效 日 后的第 4 个工作 日起 ,即 2014 年 8 月 7 日起生效。原《 华富 恒鑫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自同 一日起 失效 30、 基金合同终止 日: 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果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予以公 告的日 期 31、存续期:指 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 不定期 期限 32、工作日: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在 规定时 间受理 投资人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务 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日( 不 包含T 日) ,n 为自 然数 35、开放日 :指 为投资 人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36、开放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 接受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交易 的时间 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华 富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登记方 面的业 务规则 , 由 基 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 共同遵 守 38、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金 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的 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按基金 合同和 招募说 明 书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 基金份 额兑换 为现金 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按照基 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人 届时有 效 公告 规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持 有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 转 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41、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本基金 的不同 销售机 构之间 实施的 变 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的 操作 42、 定投 计划: 指 投资人 通过有 关销售 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售 机构于 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 定银行 账 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 及基金 申购申 请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3、巨额赎 回: 指本 基金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 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44、元:指人民 币元 45、 基金 利润 : 指 基金 利 息收入、 投资 收 益、 公 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 其 他 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 后 的 余额 46、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 金 应收 申购款及 其他资 产的价 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 值: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金份额净 值:指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基 金份额 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 和负债 的价值 , 以确 定基金 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过 程 50、 指定媒 体: 指 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用以 进行信 息披露 的报刊 、 互联 网 网站 及其他媒 体 51、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 同当事人 不能预 见、 不 能避免 且不能 克服的 客 观事 件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嘴 环路 1000 号3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000 号31 层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 人:章 宏韬


设立日期 :2004 年4 月19 日


核准设立 机关: 中国证 监会


核准设立 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 监基金 字【2004 】4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金销 售、资 产管理 和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 其他 业务


联系人: 邵恒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 华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49% 、 安徽省信 用担保 集团有 限公 司 27% 、 合肥兴泰 控股集 团有限 公司24%


二、主要 人员情 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成员


章宏韬先 生, 董事长 , 本科学 历, 工商管 理硕士 , 经 济师 。 历 任安徽 省 农村 经济管 理干 部学 院政治 处职 员, 安徽 省农 村经 济委 员会 调查研 究处 秘书 、副科 秘 书,安 徽证 券交 易中心 综合 部( 办公室) 经 理助理 、副 经理 (副 主任 ) , 安徽省 证 券公司合 肥蒙城 路营业 部总经 理, 华安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办 公室副 主 任、 总裁助 理兼办公 室主任、 副总裁 , 现任华 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 兼 任 华安期货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有限责任 公司董 事。


李工先生, 董事, 本 科学历, 工商管 理硕士 学位。 历 任合肥 市财政 局副 科长、 科长、 副局 长, 合 肥市信 托投资 公司经 理, 合肥 市政府 副秘书 长、 合 肥 市财政局 党组书记 , 合 肥市商 业银行 董事长 、 党组书 记、 行长 , 合肥 市政府 副秘 书长、 办 公厅主任、 党组副 书记, 肥西县 委书记、 县人大 主任, 安徽省 农村信 用 联合社副 理事长 、副 主任 (主持 工作 ) ,华 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党 委书 记。现 任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长 、党委 书记, 兼任华 安期货 有限责 任公 司董事。


董建平先 生, 董事 , 本 科学历 。 历 任安徽 省公安 厅警卫 局参谋 、 副 科长 、 副 处长, 安徽 省黄山 市公安 局警卫 处副处 长、 处长 , 安徽 省公安 厅警卫 局 办公室副 主任、 办公 室主 任、副 局长 ,江 西省 公安厅 警卫 局政 治委 员( 正师职 ) 。现任 安 徽省信用 担保集 团有限 公司纪 委书记 、党委 委员 。 刘庆年先 生, 董事 , 大 学本科 学历 。 历任 解放军 某部排 长、 指导员 , 副 营职 干事, 合肥 市财政 局党组 秘书、 合 肥高新 技术开 发区财 政局副 局长 ( 主 持工作 ) 、 合肥市 财政 证券 公司总 经理 (法 人代 表) ,国 元证 券寿 春路第 二营 业部 总经理 , 华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督察长 。


姚怀然先 生, 董事 , 学士 学位、 研 究生学 历。 历 任中国 人民银 行安徽 省 分行 金融管理 处主任 科员, 安 徽省证 券公司 营业部 经理、 总 办主任 、 总经 理 助理兼证 券投资总 部总经 理, 华安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总 裁助理 兼证券 投资总 部 总经理, 华 富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长。 现 任华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 上 海 华富利得 资产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刘瑞中先 生, 独立 董事, 研究生 学历。 历 任安徽 铜陵财 专教师 , 中国 经 济体 制改革研 究所助 理研究 员、 信息 部主任, 中国国 际期货 经纪 有 限公司 任 信息部经 理、 深圳公 司副总 经理, 北京商 品交易 所常务 副总裁, 深圳特 区证券 公司 (现巨 田证券) 高 级顾问 。 现任 北京华创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总 裁, 深 圳神华 期 货经纪有 限公司独 立董事 , 冠通 期货经 纪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 。


陈庆平先 生, 独立 董事, 工 商管理 硕士。 历 任上海 金融专 科学校 讲师、 处长, 申银证券 公司哈 尔滨营 业部总 经理, 上 海鑫兆 投资管 理咨询 有限公 司 顾问, 宁波 国际银行 上海分 行行长 ,上海 金融学 院客座 教授。 汪明华先 生, 独立董 事, 法 律研究 生学历 。 历 任安徽 省高级 人民法 院审 判员、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处长、 主任, 合肥市 中级人 民法院 副院长, 省高级 法院经 济 庭、 民 二庭 庭长等职 。 现任安徽 承义应 用法学 研究所 所长。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 会成员


王忠道先 生, 监事 会主席 , 本科学 历。 历 任上海 财经大 学金融 理论教 研 室助 教, 安徽省 财政厅 副主任 科员, 安 徽信托 投资公 司部门 经理、 安徽省 中 小企业信 用担保中 心副主 任、 安徽 省皖煤 投资有 限公司 总经理。 现任安 徽省信 用 担保集团 有限责任 公司总 经济师 。


梅鹏军先 生, 监事 , 金融 学博士, 高级经 济师。 先后在 安徽省 国际经 济 技术 合作公 司, 安徽 省物资 局( 后更 名为 “ 安徽 省徽 商集 团 ” )工 作, 历任 合肥兴 泰 控股集团 有限公 司投资 发展部 业务经 理, 合肥兴 泰控股 集团有 限公司 金 融研究所 副所长。 现 任合肥 兴泰控 股集团 有限公 司金融 研究所 所长, 安 徽大学 经 济学院金 融硕士研 究生兼 职导师 。 李宏升先 生, 监事 , 本科 学历。 历 任国元 证券斜 土路营 业部交 易部经 理, 交 通银行托 管部基 金会计 、 基 金清算 。 现 任华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综 合管 理部总监 。 岳红婷女 士, 监事 , 大专 学历。 历任 中国 银行安 徽分行 综合计 划处、 外 汇信 贷处任科 员, 中国 银行东 方信托 投资公 司上海 总部副 经理, 安 徽省证 券 公司投资 总部副经 理, 华安 证券研 究所资 产管理 部经理 ,2002 年12 月参与华 富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筹建, 现任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机构理 财部总 监。 3 、高级管理 人员 章宏韬先 生,董 事长, 简历同 上。 姚怀然先 生,总 经理, 简历同 上。


满志弘 女士 ,督 察长 ,管理 学硕 士,CPA 。曾 任道 勤控 股股 份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经理, 华富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监察 稽核部 副总监 兼董事 会秘书 , 上 海华富利 得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监 事,现 任华富 基金有 限公司 督察长 兼监察 稽核 部总监。


陈大毅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士学位 。 曾先 后供职 于安徽 省证券 公司上 海 自忠 路营业部、 徐家汇 路营业 部, 华 安证券 上海总 部, 华安 证券网 络经纪 公司 (筹 ) 。 曾任华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助 理兼运 作保障 部总监 , 现 任华富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 理 ,上海 华富利 得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总经理 。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简介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龚炜先生, 安徽财 经大学 金融学 硕士, 研究生 学历, 十 年证券 从业经 验。 历 任湘财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研究 发展部 行业研 究员 , 中国 证监会 安徽监 管 局机构处 科员, 天治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研究 发展部 行业研 究员 、 投资 管理部 基金 经理助理 、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 经理、权 益投资 部总监 。2012 年 9 月加 入华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曾 任研究发 展部金融 工程研 究员, 公 司投研 副总监。 现任公 司 总经 理助理 、 投研 总 监兼基金 投资部总 监、 公司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员、 华富成 长趋势 股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富 竞争力 优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华富恒 鑫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胡伟先生 ,中南 财经政 法大学 经济学 学士、 本科学 历 ,十 年证券 从业 经验。 曾任珠海市商业银行资金营运部交易员,从事债券研究及债券交易工 作,2006 年 11 月加入 华富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历 任债券 交易员 、华富 货币市 场 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 固定收 益部副 总监, 现 任华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固 定收益 部总监、 投 资决策委 员会成 员、 华富 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富 收益增 强债券 型 基金基金 经理、 华富 保本混 合型基 金基 金 经理 、 华 富恒富 分级债 券型基 金基金 经理、 华富 恒财分级 债券型 基金基 金经理 。 5 、公募投资 决策委 员会成 员 公募投资 决策委 员会是 负责公 募基金 投资决 策的最 高权力 机构 , 由公 司 分管 公募投资 业务的 领导 、 涉及 公募投 资和研 究的部 门的业 务负责 人以及 公 募投资决 策委员会 认可的 其他人 员组成 。 公 募投资 决策委 员会主 席由公 司分管 公 募投资业 务的最高 业务领 导担任 ,负责 投决会 的召集 和主持 。 公募投资 决策委 员会成 员姓名 和职务 如下: 龚炜先 生 T 总经理助 理、 投 研总监 兼基金 投资部 总监 T 胡伟先生 固定收益 部总监 王光力先 生 T 研究发展 部总监 上述人员 之间不 存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 管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办理 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 额 的申 购、赎回 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 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 基金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 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基 金财产 ;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6 、除依据 《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 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 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 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的 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及 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 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受理 申购与 赎回申 请,及 时、足 额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会 计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 的各项 文件或 资料在 规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金 合同规 定的时 间和方 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关 的公开资 料,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 的条件 下得到 有关资 料的复 印件; 18、组织并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0、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时,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反基 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 第三方 处理时, 应当对 第三方 处理有 关 基金 事务的行 为承担 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行使 诉讼权 利或实 施 其他 法律行为 ;


24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 25 、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26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四、基金 管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将遵 守《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 法律法 规 的相 关规定 , 并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 法违规 行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不从 事下列 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产 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事 证券投 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 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 或职务 之便 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外 的第三 人牟取 利 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5 ) 侵占、 挪用基 金财产 ; (6 )泄露因 职务便 利获取 的未公 开信息 、利用 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 暗示 他人从事 相关的 交易活 动; (7 )玩忽职 守,不 按照规 定履行 职责; (8 )依照法 律、行 政法规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 止的其 他行为 。 3 、基金经理 承诺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1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 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代 理人、 代表人 、受雇 人或任 何其他 第 三人 牟取不当 利益; (3 )不泄漏 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 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资计 划等信 息 , 不 利用该 信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以任 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或 个人进 行证券 交易。 五、基金 管理人 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 述 为了保证 公司规 范运作, 有效地 防范和 化 解管 理风险、 经 营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 保基金 财务和 公司财 务以及 其他信 息真实 、 准 确、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本公司 建立了 科学合 理、 控 制严密 、 运行 高效的内 部控制制 度。内 部控制 制度是 公司为 实现内 部控制 目标而 建立的 一系 列组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程 序与控 制措施 的总称 。 它由 章程、 内部控 制大纲 、 基本管 理制度、 部门业 务规章 等部分 组成。 公司内部 控制大 纲是对 公司章 程规定 的内控 原则的 细化和 展开, 是对各 项基 本管理制 度的总 揽和指 导, 包 括内控 目标、 内控原 则、 控 制环境 、 风险 评估、 控 制体系、 控制活 动、 信 息沟通 和内部 监 控等 内容。 公司基 本管理 制度包 括风险控 制制度、 投资管 理制度 、 基金 会计制 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集中交 易制度 、 资料档 案管理制 度、 信 息技术 管理制 度、 公司财 务制度 、 监察 稽核制 度、 人 事 管理制度 、 业绩评估 考核制 度、 紧急 应变制 度和基 金销售 管理制 度等。 部门 业务规 章是在基 本管理制 度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门的 主要职 责、 岗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 作守则等 进行了具 体规定 。 (1 )风险控 制制度 风险控制 制度由 风险控 制的目 标和原 则、 风险 控制的 机构设置、 风险类 型的 界定、 风 险控制 的措施 、 风险 控制的 制度 、 风险控 制制度 的监督 与评价 等部分组 成。 风险控制 的具体 制度主 要包括 投资风 险管理 制度、 交 易风险管 理制度、 财务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风险控制 制度以 及岗位 分离制 度、 防 火墙制 度、 岗位职 责、 反 馈制度 、 保密制度 、 员工行为 准则等 程序性 风险管 理制度 。 (2 )投资管 理制度 基金投资 管理制 度包括 基金投 资管理 的原则 、 组织 结构、 投资禁 止制度 、 投 资策略、 投资研 究、 投 资决策 、 投资 执行、 投资的 风险管 理等方 面内容 , 适用于 基金投资 的全过 程。 (3 )监察稽 核制度 公司设立 督察长 , 组 织、 指导监 察稽核 工作 , 督察 长由总经 理提名 , 经 董事 会聘任, 对董事 会负责 , 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 督察 长有权 参加或 者列席 公司董事 会以及公 司业务 、 投 资 决策 、 风 险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权调 阅公司 相关 文件、 档 案, 就内 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 况独立 地履行 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 能。 督察 长应当定 期和不 定期向 董事会 报告公 司内部 控制执 行情况 , 董事 会应当 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 行审议 。 公司设立 监察稽 核部门, 具体执 行监察 稽核工 作。 公司配 备了充 足合格 的监 察稽核人 员,明 确规定 了监察 稽核部 门及内 部各岗 位的职 责和工 作流 程。 监察稽核 制度包 括监察 稽核体 系、 监察 稽核工 作内容、 监 察稽核 方法和 程序 等。 通过 这些制 度的建 立, 监 督公司 各业务 部门和 人员遵 守法律 、 法规 和规章的 有关情况; 评估公 司各业 务部门 和人员 执 行公 司内部 控制制度、 各项管 理制度和 业务规章 的情况 。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 包括公 司的各 项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 构和 各级人员 ,并涵 盖到决 策、执 行、监 督、反 馈等各 个环节 ; (2 )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 控手段 和方法 ,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 ,维 护内控制 度的有 效执行 ; (3 )独立性 原则: 公司各 机构、 部门和 岗位职 责应当 保持相 对独立 , 公司 基金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资 产的运 作应当 分离; (4 ) 相互制 约原则 : 公司 内部部 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当 权责分 明、 相 互 制衡; (5 )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管 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 提高 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 达到最 佳的内 部控制 效果。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3 、内部控制 的组织 架构 (1 )风险管 理委员 会:风 险管理 委员会 是董事 会下设 负责根 据董事 会 的授 权对公司 的风险 管理制 度进行 审查并 提供咨 询和建 议的专 门委员 会, 其 工作重点 包括: 审议 公司的 风险管 理制度, 对公司 存在的风 险隐患 和可能 出现的 风险问题 进行研究 、预测 和评估 ,对重 大突发 性风险 事件提 出指导 意见 ; (2 )投资决 策委员 会:投 资决策 委员会 为公司 非常设 投资决 策机构 。 投资 决策委员 会具体 职责为: 分析判 断宏观 经济形 势和市 场走势, 制 定基金 重大投资 决策和投 资授权; 对 投资 决策的 执行情 况进行 监控; 对基 金经理 进行的 交易行为 进行监督 管理; 考核基 金经理 的业绩 ; (3 )督察长 :督察 长组织 、指导 公司的 监察稽 核工作 ,监督 检查基 金 及公 司运作的 合法合 规情况 和公司 的内部 风险控 制情况; 督察长履 行职责 的范围, 应 涵盖基金 及公司 运作的 所有业 务环节 ; 有 权参加或 者列席 公司董 事会以 及公司业 务、 投资 决策、 风险管 理等相 关会议 , 有权 调阅公 司相关 文件、 档案, 对基金运 作、 内 部管理 、 制 度执行 及遵规 守法情 况进行 内部监 察、 稽 核; 定期独 立出具稽 核报告, 报送中 国证监 会和董 事长; (4 )风险控 制委员 会:风 险控制 委员会 对识别 、 防范 、控制 基金运 作 各个 环节的风 险全面 负责, 尤 其重点 关注基 金投资 组合的 风险状况, 对基金 投资运作 的风险进 行测量 和监控 , 对投 资组合 计划提 出风险 防范措 施。 同 时, 负 责审核公 司的风险 控制制 度和风 险管理 流程, 确保对 公司整 体风险 的评估 、 识别 、 监控与 管理; (5 )监察稽 核部: 公司设 立监察 稽核部 并保证 其工作 的独立 性和权 威 性, 充分发挥 其职能 作用。 监察稽 核部监 督公司 各业务 部门和 人员严 格遵 守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公 司内部 各项规 章制度, 对公司各 类规章 制度及 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的完备 性、 合 理性、 有效性 进行评 估, 组织各部 门对存 在的风 险隐患 或出现 的 风险问题 进行讨 论、研 究,提 出解决 方案, 并监督 整改; (6 )业务部 门:对 本部门 业务范 围内的 风险负 有管控 和及时 报告的 义 务; (7 )员工: 依照公 司 “ 风险 控制落 实到人 ” 的 理念, 每个员 工均负 有一 线风 险控制职 责, 负责 把公司 的风险 控制理 念和措 施落实 到每一个 业务环 节当中, 并 负有把业 务过程 中发现 的风险 隐患或 风险问 题及时 进行报 告、反 馈的 义务。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4 、内部控制 措施 本基金管 理人高 度重视 内部控 制和风 险管理 的重要 性, 强 调要让 风险控 制渗 透到公司 的每一 项业务 和公司 的文化 中去, 要 求所有 员工以他 们的能 力、 诚信和 职业道德 来控制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 管理人 采取的 主要措 施包括 : (1 ) 建立了比 较完善 的内部 控制和 风险管 理系统。 由 风险控 制委员 会 组织、 监察稽核 部执行, 通过与 董事会 到管理 层到每 个员工 不断的沟 通和交 流, 识别和 评估从治 理结构 到一线 业务操 作等公 司所有 方面、 所有业 务流程 中公司 运作和基 金管理的 风险点 和风险 程度, 明确划 分风险 责任, 并制定 相应的 风险 控制措施 。 本基金管 理人强 调在内 部控制 和风险 管理中 , 要 全员参 与, 责 任明确 和 合理分工 , 让所有的 员工对 风险管 理都有 清晰的 意识 , 清楚知 道他们 在风险 控制中 的地位和 责任。 在风 险识别 和风险 评估的 基础上, 监察稽核 部建立 了覆盖 公司所 有业务的 稽核检查 项目表, 该表为 从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和 内部规 章等方 面确保 公司运作 和基金管 理合规 和风险 控制提 供了检 查和监 督的手 段; (2 )完善监 察稽核 工作流 程,加 强日常 稽核工 作,促 进风险 管理的 数 量化 和自动化 , 提高 风险管 理的时 效和频 率。 公 司专门 建立了 华富风 险控制 系统, 能 对基金投 资风险 和业绩 评估做 到动态 更新。 同 时监察 稽核部通 过质询、 评估和报 告等工作 流程, 以 建立一 种机制, 使任何 内控工作 和外部 审计中 发现的 问题能够 得到及时 的解决 ; (3 )对风险 实行动 态的监 控和管 理。一 方面, 周期性 根据公 司的业 务 发展 和内部审 核、 稽查的 情况进 行评估 和调整 ; 另 一方面 , 在变 化的环 境中 , 不断 识 别、 评 估新的 风险 , 尤其 强调对 新产品 和新业 务的风 险分析 、 评估 和控 制, 强 调 新的法律 法规对 风险管 理的要 求。 为确保 公司运作 和基金 管理能 够符合 最新颁布 的法律法 规要求, 本基金 管理人 还在组 织机制 上进行 了设计, 由 监察稽 核部的内 控人员和 法律事 务人员 分工合 作,保 证对与 基金有 关的法 律法规 进行 实时跟踪 、 全面收集 、准确 分解并 及时落 实。 5 、基金管理 人内部 控制制 度声明 书 基金管理 人关于 内部控 制制度 的声明 如下: (1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以 上关于 内部控 制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2 )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基金 管理 人业 务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控制制度 。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 基本情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注册资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 赵会军


2 、主要人员 情况


截至 2014 年 3 月末,中国工 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共 有员工 175 人,平 均 年龄 30 岁,95% 以上 员工拥有大 学本科 以上学 历, 高 管人员 均拥有 研究生 以 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 职称。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 营情况


作为中国 大陆托 管服务 的先行 者,中 国工商 银行 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 提供 托管服务 以来, 秉承 “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 ” 的宗 旨, 依 靠严密 科学的 风 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 体系、 规 范的管 理模式、 先进的 营运系 统和专 业的服 务团队 , 严格履行 资产托管 人职责 , 为 境内外 广大投 资者 、 金融 资产管 理机构 和企业 客户 提供安全 、 高效、 专业 的托管 服务, 展现优异 的市场 形象和 影响力 。 建立 了国内 托 管银行中 最丰富 、 最成 熟的产 品线 。 拥 有包括 证券投 资基金 、 信 托资产 、 保 险资 产、 社 会 保障基金 、安心 账户资 金、企 业年金 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 权投资基 金、 证券公 司集合 资产管 理计划、 证券公 司定向 资产管 理计划 、 商业 银 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 、 基 金公司 特定客 户资产 管理、QDII 专 户资产 、ESCROW 等 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 品体系, 同时在 国内率 先开展 绩效评 估、 风险 管理等 增值服 务, 可以为 各类客户 提供个 性化的 托管服 务。截 至 2014 年 3 月, 中国工 商银行 共 托管证券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投资基 金 372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 续十年 获得香 港《亚 洲货 币》 、 英国 《全球 托管 人》 、香 港《 财资 》 、 美国 《环球 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 报》 、 《上海 证 券报》等 境内外 权威财 经媒体 评选 的 41 项最佳 托管银 行大奖 ;是获 得 奖项最多 的国内托 管银行 ,优良 的服务 品质获 得国内 外金融 领域的 持续认 可和 广泛好评 。


二、基金 托管人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自成 立以来, 各项业 务飞速 发展, 始 终保持 在 资产 托管行业 的优势 地位。 这 些成绩 的取得 , 是与 资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 建设” 的 做法是 分不开 的。 资产 托管部 非常重 视改进 和加强 内 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 积极拓 展各项 托管业 务的同 时, 把加 强风险 防范和 控制的 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 文化, 完 善风险 控制机 制, 强化 业务项 目全 过 程风险 管理作 为 重要工作 来做。 继 2005、2007 、2009 、2010 、2011 年五次顺利通过评 估组织 内 部控制和 安全措施 是否充 分的最 权威 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 后,2012 年中国 工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第 六次通 过 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获得无保 留 意见的控 制及有效 性报告, 表明独 立第三 方对我 行托管 服务在 风险管 理、 内部 控 制方面的 健全性和 有效性 的全面 认可 。 也证 明中国 工商银 行托管 服务的 风险控 制 能力已经 与国际 大型 托管 银行 接轨 ,达到 国际 先进 水平 。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 为 年度化、 常规化 的内控 工作 手 段。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 标


保证业务 运作严 格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 行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建 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思 想和经 营风格 , 形成 一个运 作规范 化、 管理 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 的内控 体系; 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保 证托管 资产的 安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 益;保 障资产 托管业 务安全 、有效 、稳健 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 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 控合 规部、 内部 审计 局) 、资 产托 管部 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 产托管 部 各业务处 室共同 组成。 总 行稽核 监察部 门负责 制定全 行风险 管理 政 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 控制工 作进行 指导、 监 督。 资产 托管部 内部设 置专门 负责稽 核 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 险控制 处, 配备 专职稽 核监察 人员, 在 总经理 的直接 领导下 ,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 的运行 独立行 使稽核 监察职 权。 各业 务处室 在各自 职 责范围内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实施具体 的风险 控制措 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 则


(1 ) 合法性原 则。 内控 制度应 当符合 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 机构的 监管 要求, 并贯穿于 托管业 务经营 管理活 动的始 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务 的各 项经 营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 相应 的规范 程序 和监督制 约; 监督 制约应 渗透到 托管业 务的全 过程和 各个操 作环节, 覆 盖所有的 部门、岗 位和人 员。


(3 )及 时性 原则。 托管 业务 经营 活动 必须在 发生 时能 准确 及时 地记录 ;按 照 “内控优 先” 的 原则, 新 设机构 或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须做 到已建 立 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 慎性 原则。 各项 业务 经营 活动 必须防 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保证 基金 资产和其 他委托 资产的 安全与 完整。


(5 )有 效性 原则。 内控 制度 应根 据国 家政策 、法 律及 经营 管理 的需要 适时 修改完善 ,并保 证得到 全面落 实执行 ,不得 有任何 空间、 时限及 人员 的例外。


(6 )独 立性 原则。 设立 专门 履行 托管 人职责 的管 理部 门; 直接 操作人 员和 控制人员 必须相 对独立, 适当分 离; 内控 制度的 检查、 评价部 门必须 独 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 定和执 行部门 。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 施实施


(1 )严 格的 隔离制 度。 资产 托管 业务 与传统 业务 实行 严格 分离 ,建立 了明 确的岗位 职责、 科 学的业 务流程、 详细的 操作手 册、 严 格的人 员行为 规 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 度,并 采取了 良好的 防火墙 隔离制 度,能 够确保 资产独 立、 环境独立 、 人员独立 、业务 制度和 管理独 立、网 络独立 。


(2 )高 层检 查。主 管行 领导 与部 门高 级管理 层作 为工 行托 管业 务政策 和策 略的制定 者和管 理者, 要 求下级 部门及 时报告 经营管 理情况 和特别 情 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 部控制措 施,督促 职能管 理部门 改进。


(3 )人 事控制 。资 产托 管部 严格 落实岗 位责 任制 ,建 立“自 控防 线 ” 、 “互 控防线 ” 、 “监 控防线 ” 三道控 制防线 , 健 全绩效 考核和 激励机 制, 树立 “以人 为 本” 的内控 文化, 增强员 工的责 任心和 荣誉感, 培育团 队精神 和核心 竞争力。 并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通过进行 定期、 定 向的业 务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诺 书, 使 员工树 立 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 念。


(4 )经 营控 制。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制定 计划、 编制 预算 等方 法开 展各种 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 项事务 , 从而有 效地控 制和配 置组织 资源, 达到资 源 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 目的 。


(5 )内 部风 险管理 。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稽核监 察、 风险 评估 等方 式加强 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 不定期 地对业 务运作 状况进 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 务 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 并 实施 风险控 制措施 ,排查 风险隐 患。


(6 )数 据安 全控制 。我 们通 过业 务操 作区相 对独 立、 数据 和传 真加密 、数 据传输线 路的冗 余备份 、监控 设施的 运用和 保障等 措施来 保障数 据安 全。


(7 )应 急准 备与响 应。 资产 托管 业务 建立专 门的 灾难 恢复 中心 ,制定 了基 于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层 面的完 备的灾 难恢复 方案, 并组织 员 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 练更加 接近实 战, 资产 托管部 不断提 高演练 标准, 从最初 的 按照预订 时间演 练发 展到 现在的 “随 机演 练” 。从 演练 结果 看, 资产托 管部 完全 有能力 在 发生灾难 的情况 下两个 小时内 恢复业 务。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 风险控 制情况


(1 )资 产托 管部内 部设 置专 职稽 核监 察部门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 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 直接领 导下, 依 照有关 法律规 章, 全面 贯彻落 实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 务健康 、稳定 地发展 。


(2 )完 善组 织结构 ,实 施全 员风 险管 理。完 善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需要从 上至 下每个员 工的共 同参与, 只有这 样, 风 险控制 制度和 措施才 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 施全员 风险管 理, 将风 险控制 责 任落 实到具 体业务 部门和 业 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 自己岗 位职责 范围内 的风险 负责, 通 过建立 纵向双 人制、 横 向 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 织结构 ,形成 不同部 门、不 同岗位 相互制 衡的组 织结构 。


(3 )建 立健 全规章 制度 。资 产托 管部 十分重 视内 控制 度的 建设 ,一贯 坚持 把风险防 范和控 制的理 念和方 法融入 岗位职 责、 制度 建设和 工作流 程 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 产托管 部已经 建立了 一整套 内部风 险控制 制度, 包括: 岗 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 息披露 制度等, 覆盖所 有部门 和岗位 ,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 ,形成 各个业 务环节 之间的 相互制 约机制 。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4 ) 内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托 管部工 作重点 之一, 保 持与业 务发展 同等 地位。 资产托管 业务是 商业银 行新兴 的中间 业务 , 资产 托管部 从成立 之日起 就 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 将建立 一个系 统、高 效的风 险防范 和控制 体系作 为工 作重点。


随着市场 环境的 变化和 托管业 务的快 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 不断出 现, 资 产托管部 始终将 风险管 理放在 与业务 发展同 等重要 的位置 , 视 风险防 范 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 生存和 发展的 生命线 。


三、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运作基 金进行 监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和有 关基 金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 的投资 对象、 基 金资产 的投资 组合比 例、 基金 资产的 核算、 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基金管 理人报 酬的计 提和支 付、 基金 费用的 支付、 基金申 购 资金的到 账和赎回 资金的 划付、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 金的融 资条件 等行为 的合法 性、 合规性 进行监督 和核查 ,其中 对基金 的投资 监督和 检查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开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 托管 协议或 有关 基金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回函确 认。 在限期内 , 基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 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基金 托管人 有义务 要求基 金管理 人赔偿 因其过 失致使 投资者 遭受 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 份额销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名称: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直销中 心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嘴 环路 1000 号3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000 号31 层


联系人: 方萍


咨询电话 :021-50619688 ,400-700-8001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www.hffund.com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联系电话 : (010)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联系人: 杨菲


客服 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2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联系人: 王琳


客服电话 :95533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网址:www.ccb.com (3 )中信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常 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务 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4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高天、 虞谷云 客户服务 热线: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5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务 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徽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合 肥市安 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办公地址 :合肥 市安庆 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联系电话 :0551-62667635


传真电话 :0551-62667684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内可直拨 96588 )


公司网址: www.hsbank.com.cn (7 )华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安 徽省合 肥市政 务文化 新区天 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甘霖


联系电话 :0551- 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 :0551-96518 (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公司 网址:www.hazq.com (8 )中国银 河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 )华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中山 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中山 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万善


联系人: 万鸣


联系电话 :025-83290979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址 :www.htsc.com.cn (10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与福中 路交界 处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04、18 层 至21 层 法定代表 人: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址 :www.china-invs.cn (11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市西 城区闹 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址 :www.cindasc.com (12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 人:万 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公司网址 :www.gtja.com.cn (13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亮马 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公司网址 :www.cs.ecitic.com (14 )申银万国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乐 路989 号世纪 商贸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乐 路989 号世纪 商贸广 场40 层 法定代表 人:储 晓明 联系人: 黄莹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 :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15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浙 江省杭 州市解 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 座 22 、23 层 法定代表 人:沈 强 联系人: 李珊 联系电话 :0571-85776114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16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山 西省太 原市府 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东塔 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址 :www.i618.com.cn (17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 :0532-95548


公司网址 :www.zxwt.com.cn (18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 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19 )国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无锡 市太湖 新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厦8 楼 办公地址 :江苏 省无锡 市太湖 新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厦702 法定代表 人:姚 志勇 联系人: 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网址 :www.glsc.com.cn


(20 )平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 深 圳市福 田中心 区金田 路4036 号荣超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址 :www.pingan.com


(21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延陵西 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刘 化军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2 )华龙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东岗 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0931)96668


公司网址 :www.hlzqgs.com (23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益 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 心 29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良 联系人: 刘军 电话:0755-83734659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公司网址 :www.zszq.com (24 )厦门证券 有限公 司 住所:厦 门市莲 前西路 2 号莲富 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 人:傅 毅辉 联系人: 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公司网址 :www.xmzq.cn (25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重 庆市江 北区桥 北苑 8 号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余 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址 :www.swsc.com.cn (26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27 )深圳众禄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罗 湖区深 南东 路5047 号深发展银 行大 厦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址 :www.jjmmw.com (28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上 海市虹 口区欧 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文 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29 )中国国际 期货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朝 阳区建 国门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 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麦子 店西 路 3 号新 恒基国 际大 厦15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兵


联系人: 赵森 电话:010-59539864 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电话 :95162 、400-8888-160 公司网址 :www.cifco.net (30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吴卫东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85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公司网址 :licaike.hexun.com (31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大 道 555 号裕景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基金管理 人有权 根据实 际情况 按照相 关程序 变更或 增减销 售机构 , 并 予 以公 告 。 二、登记 机构


名称: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嘴 环路 1000 号3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000 号31 层


法定代表 人:章 宏韬


联系人: 潘伟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三、出具 法律意 见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上 海市通 力律师 事务所


住所:上 海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中 心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68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 安冬 、孙睿


四、审计 基金财 产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名称:天 健会计 师事务 所(特 殊普通 合伙)


主要经营 场所: 杭州市 西溪 路129 号9 楼


执行事务 合伙人 :胡少 先


电话: 021-62281910


传真: 021-62286290


联系人: 曹小勤


经办注册 会计师 :曹小 勤、林晶 六、基金 的历史 沿革 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富恒鑫债券基金通过基金合同修订 转型 而来 。 华富恒鑫 债券基金 遵照 《基金 法》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获中国证监 会 证监 许可【2013 】1306 号文 准予 募集注册 。 华富恒鑫 债券基金 基金 管理人 为 华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基金 托管人 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 管理人 于 2013 年 12 月 18 日经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 华富恒鑫 债券 基 金基金 合同生 效,基 金规模 为 324,688,468.46 份基金份额。 2014 年 7 月 1 日 至 2014 年 7 月 14 日, 华富恒 鑫债券 基金 以 通讯开会方式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大会 表决通 过了 《关 于修改 华富恒 鑫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 同有 关事项 的议 案 》 ,同 意 华 富恒 鑫债 券基金 变更 基金 名称 、基金 类 别、 投 资目标 、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估值 、 费用 、 收益 分配方 式等条 款 , 允 许 基金管理 人按照 相关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订 。 上 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已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完成备案 手续之日 (即 2014 年 8 月 1 日)起,该持 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 。 自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生效日 后的 第 4 个工 作日起 , 《 华富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 , 《 华富恒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同时 失效, 华富 恒鑫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正式 变更为 华富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七 、基金的存续 一、 基金 份额的 变更登 记 自华富恒 鑫债券 基金基金 合同 失效且 本基金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本基金 登 记机 构将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变 更登记 ,对基 金份额 更名并 进行必 要的信 息变 更。 二、 基金 存续期 内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和 资金数 额 基金合同 生效后 的存续 期内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基金 管理人 应当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数 量连续20 个 工作日 达不 到200 人, 或 连续20 个 工作日 基金资 产净值 低 于5000 万 元,基金 管理人 应当向 中国证 监会说 明出现 上述 情 况的原 因并提 出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定 。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八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 和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将 通过销 售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售 网点将 由基金 管 理人 在招募说 明书或 其他相 关公告 中列明 。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情况 变更或 增 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基 金 投资 人 应当 在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营 业 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 提供的 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 购与赎 回。 若基金 管理人 或 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 开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易 方式, 投 资人可 以通过 上述方 式 进行 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 和赎回 的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 投资人在 开放日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 , 具 体办理 时间为 上海证 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易 日的交 易时间,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要求 或基金 合同的 规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若出现 新的证 券交易 市场、 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变 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情 况对前 述开放 日及开 放时间 进行相 应 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 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 务办 理时 间在 申购开 始公告 中规定 。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 务办 理时间在 赎回开 始公告 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开 始与赎 回开始 时间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 赎回开 放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申 购与赎回 的开始 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 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 记机构 确认接 受的, 其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 格为下 一开放 日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的价 格。 三、申购 与赎回 的原则 1 、 “ 未知 价 ” 原则, 即申购 、 赎回 价格以 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 额净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值为基准 进行计 算; 2 、 “ 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 ” 原 则,即 申购以 金额申 请,赎 回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4 、赎回 遵循 “先进 先出 ” 原 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 购、 申购 的先 后次序 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调 整。 基金 管 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公告 。 四、申购 与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必 须根据 销售机 构规定 的程序 , 在 开放 日 的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 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人申 购基金 份额时, 必须 在 规定的 时间内 全额交 付申购 款项, 否 则 所提 交的申购 申请 不 成立 。 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须持 有足够 的基金 份 额余额, 否 则所提交 的赎回 申请 不 成立 。 投 资人交 付申购 款项, 申 购成立 ; 登记 机 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 申购生 效。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递交赎 回申请, 赎回成 立; 登 记 机构确认 赎回时, 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 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付 赎 回款 项。在发 生巨额 赎回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参 照基金 合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 请日(T 日) ,在 正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 构在 T +1 日内 对 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 人应 在 T +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 点柜台 或以销 售机构 规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 确认情 况。 若 申购不成 功,则申 购款项 退还给 投资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理 并不代 表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 表销 售机构确 实接收 到申请。 申购、 赎 回 申请 的确认 以登记 机构的 确认结 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 确认情 况, 投 资人 应 及时查 询 并妥 善行使 合法权 利 。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1 、 其 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每 个 账 户 单 笔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含申购费 ) ,追加 申购 的最低 金额为 单笔 人 民币 1,000 元 。 直销网点 每个账 户首次 申购的 最低金 额为 人 民币 100,000 元(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 的最低 金额为 单笔 人 民币 10,000 元;已在直 销网点 有基金 认 购记录的 投资者不 受首次 申购最 低金额 的限制 。 其 他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 点的投 资 者欲转入 直销网点 进行交 易要受 直销网 点最低 申购 金 额的限 制。 投资者 当期分 配 的基金收 益转购基 金份额 时, 不受 最低申 购金额 的限制。 通过基 金管理 人网上 交 易系统办 理基金申 购业务 的不受 直销网 点单笔 申购最 低金额 的限制 , 申 购最低 金 额为单笔 人民币1,000 元。 投资者可 多次申 购,对 单个投 资者的 累计持 有份额 不设上 限限制 。 2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销 售机 构赎 回时 ,每次 对本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 1000 份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保留 的 基金份额 余额不 足1000 份的,在 赎回时 需一次 全部赎 回。 3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调 整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六、 申购 费率、 赎回费 率 1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如下 表所示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50 万 1.5% 50 万 ≤M <100 万 1.0% 100 万≤M <500 万 0.5% 500 万 ≤M 1000 元/ 笔 投资人重 复申购 ,须按 每次申 购所对 应的费 率档次 分别计 费。 本基金 申 购费用 由投资 人承担, 不列入 基金财 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的 市 场推 广、销售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2 、本基金赎 回费率 如下表 所示( 其中 1 年指365 天 ) : 持有时间 (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注: 原华富 恒鑫债 券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持 有时间 从 《华 富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券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重新 计算 。 投资者可 将其持 有的全 部或部 分基金 份额赎 回。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 对于 持 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 额所 收取 的赎 回费, 赎回 费用 全额 归入基 金财 产; 对于 持有期 长 于30 日但少 于3 个 月的基 金份额 所收取 的赎回 费, 赎回 费用 75% 归入 基金财产 ; 对于持有 期长 于 3 个月 但小 于6 个月 的基金 份额所 收取 的 赎回费, 赎 回费用50% 归入基金 财产; 对于持 有期长 于 6 个月 但少 于2 年 的基金 份额所 收取 的赎回费 , 赎回费 用25%归入基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并 最迟 应于新的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 基金 促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身份的 投资 人( 如社 会保 障资金 ) 、 以特 定 交易方式 ( 如网上 交易、 电话交易 等) 等 进行基 金交易 的投资 者定期 或 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 关监管 部门要 求履行 相 关手续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适当调 低 本基 金 的申 购费率 和基金 赎回费 率 。 七、申购 份额与 赎回金 额的计 算方式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 计算 本基金的 申购采 用 “金额 申请、 份额确 认” 的方 式。 基 金的申 购金额 包 括申 购费用和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的计 算公式 为: 申购费用 采用比 例费率 时: 净申购金 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 额-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申购费用 采用固 定金额 时: 申购费用= 固 定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例:某投 资人投 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份 额,假 设申购 当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017 元,对应申购费率 为1.5% ,则其可得 到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 额=100,000/(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 =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 = 98,522.17/1.017 =96,875.29 份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本基金的 赎回采 用 “份额 申请、 金 额确认” 的方式。 赎回金 额的计 算公 式为: 赎回费用= 赎 回份额 ×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 ×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回费 用 例: 某投 资人申 购本基 金份额 , 持 有 3 个月 赎回10 万 份, 赎 回费率 为 0.5% , 假设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1.017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费用 =100,000 ×1.017 ×0.5% =508.50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17 -508.50 =101,191.50 元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在当 天收市 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 殊 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算 或公告。 本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点 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 金财产承 担。 4 、申购份额 的计算 及余额 的处理 方式 申购的有 效份额 为按实 际确认 的申购 金额在 扣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 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 计算, 有 效份额 单位为 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 位,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 5 、赎回金额 的计算 及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 费用 ,赎 回金 额单位 为元 ,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 数点后 2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位以后的 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 财产。 八、申购 和赎回 的登记 投资者申 购基金 成功后, 正常情 况下, 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 者 登记 权益并办 理登记 手续, 投资者 自 T+2 日(含 该日) 后有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份额 。 投资者赎 回基金 成功后, 正常情 况下, 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 者 办理 扣除权益 的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但不得实 质影响 投资者 的合法 权益 , 并最 迟于开 始实施 前 3 个 工作日 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九、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发生 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3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或 者无法 办理申 购业务 。 4 、因基 金收 益分配 、基 金投 资组 合内 某个或 某些 证券 即将 上市 等原因 ,使 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的 。 5 、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或登 记结 算机 构因 技术故 障或 异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 系统、 基 金登记 系统、 基 金会计 系统或 证券登 记 结算系统 无法正常 运行。 7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时 。 8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1 、2 、3 、4 、5 、6 、8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 决 定暂 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刊登 暂停申 购 公告。 如果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十、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或 延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3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值或 者无法 办理赎 回业务 。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当 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 应将 可支付 部 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 请总量 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延 期 支付。 若出 现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 合同的 相关条 款处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 先选择 将当日 可能未 获受理 部分予 以撤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除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赎回业 务的办 理并公 告。 十一 、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基 金当时 的资产 组合状 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 部赎 回申请 时,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按正常赎 回程序 执行。 (2 )部 分延 期赎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的 10 % 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请 , 应当 按 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 量占赎 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 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选 择延 期赎回的 , 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赎 回 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 计算赎 回金额 , 以此类推 , 直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 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 赎回处 理。 (3 )暂停赎 回: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 金 管理 人认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金 的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回 申请可 以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 得超 过20 个工作 日,并 应当在 指定媒 体上进 行公告 。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延期 赎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通过邮 寄、 传真 或 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 (包括 但不限 于短信、 电子邮 件或由 基金销 售 机构通知 等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公告 。 十二 、暂 停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和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公 告 1 、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规定 期限内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暂 停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时 间,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 重新开 放日在 指定媒 体上刊 登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 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 实际情 况在暂 停公告 中明确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的 时间 , 届 时 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 开放的 公告。 十三 、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 间的转 换业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换费 , 相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 提前告知 基金托 管人与 相关机 构。 十四 、基 金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 交易过 户是指 基金登 记机构 受理继 承、 捐赠和 司法强 制执行 等 情形 而产生的 非交易 过户以 及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他非交 易 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主 体必须 是依法 可以持 有本基 金基金 份 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 司法 强制执 行是指 司法机 构依据 生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持有的 基金份额 强制划 转给其 他自然 人、 法人 或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户 必 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的 相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户 申请按 基 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 办理, 并按基 金登记 机构规 定的标 准收费 。 十五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办理 已持有 基金份 额在不 同销售 机构之 间的转 托管 ,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 照规定 的标准 收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定 投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为投资 人办理 定投计 划,具 体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另行 规定。 投资人在 办理定 投计划 时可自 行约定 每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款 金额必 须 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 在相关 公告或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中 所规定 的定投 计划最 低申 购金额。 十七 、基 金 份额 的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 机构只 受理国 家有权 机关依 法要求 的基金 份额的 冻结与 解冻 ,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他情况 下的冻 结与解 冻。 基金份 额的 冻结手续 、 冻结方式 按照登 记机构 的相关 规定办 理。 基金 份额被 冻结的, 被冻结 部 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 我国法 律法规 、 监 管规章 及国家 有权机 关的要 求以及 登记机 构 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十八 、其 他业务 在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条件下, 基金登 记机构 可依据 其业务 规则, 受 理 基金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份额质押 等业务 ,并收 取一定 的手续 费用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在严格控 制 风险 的 前提 下, 追求超 越业绩 比较基 准 的投 资回报 , 力 争实 现基 金资产的 长期稳 健增值 。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限于 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公 开 发行 上市的股 票 (包含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 权证、 债券 ( 包括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 据、 企业 债、 公 司债、 可 转换债 券、 中期票据 、 短期融 资券 、债 券回购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等)、 资 产支 持证券 、 货 币市 场工具 以 及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 股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0%-95% ; 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资产 支持证 券 等固 定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5%-100% ; 基金持 有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3% 。其中 ,基金 保留的 现金 或 投资于 到期日 在一年 期以内 的 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本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三、投资 理念 有效的大 类资产 配置是 获取长 期超额 收益的 重要手 段, 在此基 础上通 过 个股 和个券精 选,优 化投资 组合, 有望实 现有效 风险控 制下的 长期资 本增 值。 四、投资 策略 本基金投 资策略 的基本 思想是 在充分 控制风 险的前 提下实 现高收 益。 依据风 险- 收益- 投资策略 关系原 理,本基金 采用包 括资产 配置策 略、行业配 置 策略和个 股精选策略在内的多层次复合投资策略进行实际投资,高层策略作用 是规避风 险,低层 策略用 于提高 收益。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 执行较 灵活的 资产配 置策略, 决定各 类投资 对象在 本基金 资 产中的 比例的依 据是宏 观经济 所处的 阶段和 市场估 值的合 理性。 本基金将 定期对 宏观经 济形势、 调控政 策动态 、 市场 基本面 等多个 角 度进行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综合分析, 结合市 场估值 区域比 较等因 素, 确定 相应安 全约束 边际, 并 据此在基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对大 类资产 的配置 比例进 行适度 调整, 设 定相应 的 股票、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的配 置方式 ,并辅 以适当 的流动 性资产 ,以求 减小基 金系 统性风险 。 具体分析 包括: 宏观经济 形势分 析 —— 跟踪 GDP 、 通 货膨胀 、 固 定资产 投资增 速 、CPI、进 出口额、 能源与 原材料 价格等 反映宏 观经济 运行特 征的经 济指标 分析 ; 调控政策 动态分 析 —— 包括国 家相关 利率政 策、 汇率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业 政策等政 策及法 律法规 分析; 市场基本 面分析 —— 对 包括国 际国内 市场的 利率预 期、 货币 供应量 、 汇率预 期等市场 运行指 标分析 ; 市场估值 区域分 析 —— 对市场 估值进 行跟踪, 关注权 益估值 水平变 化 、 收益 率曲线、 券 种流动 性等。 从股票、 固定收 益和 流 动性资 产三个 方面进 一 步进行类 别资产配 置。 2 、行业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 对各行 业的行 业景气 度、 行业 增长前 景、 行 业盈利 能力和 行 业指数 市场表现 等因素 进行综 合分析 , 重 点配置 景气复 苏期或 者进入 稳定增 长 期的传统 行业, 以及 处于成 熟早期 的新兴行 业, 而对 于景气 高峰、 供 给趋于 过 剩或进 入萧条期 的行业 则予以 回避。 在 寻找目 标行业 及评判 行业投 资价值 上, 本基金使 用自上而 下和自 下而上 相结合 的方式。 在自上 而下的 方式上, 本基金 将 把握经济 周期和行 业周期 的关系; 在自下 而上的 方式上, 本基金 将把握 行业结 构 的变化对 行业投资 价值的 影响。 (1 )自上而 下 的方 式 本基金通 过对宏 观经济 数据的 分析和 预测, 来 确定宏 观经济 变量的 变 动对不 同行 业/ 风 格 的潜 在 影响 。 在此 基 础上 , 本基 金 形成 对 行业 的 投资 建 议 并确 定其 在股票组 合中的 权重。 本基金将 依托中 国经济 中长期 景气增 长, 紧扣 现阶段 推动经 济增长 的 关键因 素, 结合国 家发展 规划, 重点投资 于符合 未来发 展方向 的相关 行业, 并 根据经济 形势的发 展和国 家相关 产业政 策的调 整,实 施积极 的行业 轮换。 (2 )自下而 上的方 式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本基金通 过对影 响行业 结构变 化的外 部环境、 产业政 策和竞 争格局 的 分析和 预测 , 实时 跟 踪各 单 个行 业 的变 化 趋势 。 在此 基 础上 , 本基 金 形成 对 单个 行业/ 风格的投 资建议 并确定 其在股 票组合 中的权 重。 对于拥有 资源、 技 术、 市场和 成本优 势的细 分行业 内的领 先上市 公司 , 本基 金将进行 深入研 究和持 续跟踪 。 由于 原材料 、 专 有技术 、 产 业政策 等条 件的约束 , 这些细分 行业进 入壁垒 相对较 高, 潜在 竞争者 较少, 行 业内领 先上市 公 司可以相 对稳定地 保持领 先地位 。 3 、个股精选 策略 本基金依托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 开 发 的 行 业 股 票 优 选 系 统 和 行 业 领 先 企 业 判 别 系统,从 所有 A 股 上市公 司中选 择各行 业内具 有可持 续增长 能力的 优 质领先公 司作为股 票投资 的重点 。 本基金认 为单纯 的价值 和成长、 大盘或 小盘的 风格划 分不应 该 作为 对 行业领 先公司筛 选的先 决条件。 中国经 济的转 型特征 和增长 前景, 促 使本基 金 用更为开 阔 的视野、 动态的 眼光和 全球化 的标准 来寻找 目前已 经确立 领先优 势、 或未来有 潜力成为 行业领 先的优 秀公司 。 本基金认 为具有 坚实的 价值基 础, 同时 拥有持 续的价 值创造 能力的 公 司, 才 有可能从 激烈的 国内、 国 际竞争 中脱颖 而出成 为行业 领先。 这 样的公 司 可能是价 值特征突 出的现 存行业 领先企 业,也 可能是 成长特 征瞩目 的未来 行业 领先企业 。 4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可 投资的 债券品 种包括 国债、 金融债 和企业 债(包 括可转 换债 )等。 本基金将 在研判 利率期 限结构 变化的 基础上 做出最 佳的资 产配置 及风 险控制 。 在 选择国债 品种中, 本基金 侧重于 对国债 品种所 蕴涵的 利率风 险、 流动 性 风险的分 析, 根据利 率预测 模型构 造最佳 期限结 构的国 债组合; 在选择 金融债 、 企业债品 种时, 本基 金重点 分析债 券的市 场风险 以及发 行人的 资信品 质。 可转 债 的投资则 结合债券 和股票 走势的 判断, 捕捉其 套利机 会。 5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 通过对 权证标 的证券 基本面 的研究, 结合权 证定价 模型寻 求 其合理 估值水平 , 考 虑运用 的策略 包括 : 杠 杆策略 、 价 值挖掘 策略 、 获利 保护 策略、 价 差策略、 双 向权证 策略、 卖空保护 性的认 购权证 策略、 买入保 护性的 认 沽权证策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略 等。 本基金将 充分考 虑权证 资产的 收益性、 流 动性及 风险性 特征, 通 过资产 配置、 品种与类 属选择 ,谨慎 进行投 资,追 求较稳 定的当 期收益 。 五、投资 决策依 据和决 策程序 1 、投资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有关规 定;


(2 )国内外 宏观经 济形势 及对中 国证券 市场的 影响;


(3 )国家货 币政策 、产业 政策以 及证券 市场政 策;


(4 )行业发 展现状 及前景 ;


(5 )上市公 司基本 面、成 长前景 和信用 评级;


(6 )股票、 债券等 不同类 别资产 的预期 收益率 及风险 水平。


2 、投资决策 程序


本基金管 理人建 立了规 范的投 资管 理 流程和 严格的 风险管 理体系 , 贯 彻 于投 资研究、 投资决 策、组 合构建 、交易 执行、 风险管 理及绩 效评估 的全 过程。


(1 )投资研 究


研究部独 立开展 研究工 作, 在借 鉴外部 研究成 果的基 础上, 开 发并维 护 有效 的数量化模型及策略模型,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 策支持平 台。


(2 )投资决 策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是负责 基金投 资决策 的最高 权力机 构, 决定整 体投资 策 略和 资产配置 方案。 基 金经理 在整体 投资策 略和资 产配置 方案的 指导下, 依 据基金合 同关于投 资目标、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及 投资限 制等规 定, 结 合资产 配 置模型以 及研究部 工作成 果,制 定 相应 的投资 计划, 提交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审批 。


(3 )投资组 合构建


基金经理 根据投 资决策 委员会 的决议 , 在 权限范 围内 , 评估 证券的 投资 价值, 选择证券 构建基 金投资 组合, 并根据 市场变 化对投 资组合 进行日 常管 理。


(4 )交易执 行


基金经理 根据基 金投资 组合方 案, 向集 中交易 部下达 交易指 令; 集中 交 易部 执行基金 经理的 交易指 令,并 及时反 馈交易 情况。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5 )风险分 析及绩 效评估


金融工程 小组是 公司投 资风险 管理策 略的具 体执行 机构 , 对投 资运作 中 各种 风险因素 进行及 时检测 与评估 ,并对 基金投 资组合 进行绩 效评估 。


基金管理 人在确 保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前 提下, 有 权根据 环境变 化 和实际 需要对上 述投资 程序做 出调整 。 六 、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1 ) 股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0%-95% ;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 资产 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类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 5%-100% ; (2 ) 基 金 保留 的 现金 或 投 资于 到 期日 在 一 年期 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的 比 例合 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3 ) 本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的证券 , 其市 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 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 券, 不 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 持 有的 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 日 买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5 %; (8 ) 本 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 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 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投 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12)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基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13) 本基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所 申报的 金额和 股票数 量, 将不 得 超过监 管部门相 关规定 的上限 ; (14)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15 ) 本基金持有 的单只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0% ; (16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12 ) 项另 有约定 外,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基 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 中支付 对价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如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投 资组合 比例限 制进行 变更的 ,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 不 再受相关 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7 )法律 、 行政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活 动。 如法律 、 行 政 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 基金投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资不再受 相关限 制。运 用基金 财产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重 大关联 交易的, 应当遵 循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优先的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并履 行信息 披露义 务。 七、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 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60% +上 证国债 指 数收益 率×40% 。 沪深 300 指数 是中 证指数 公司依 据国际 指数编 制标准 并结合 中国市 场 的实际 情况编制 的沪深 两市统 一指数, 科学地 反映了 我国证 券市场 的整体 业 绩表现, 具 有一定的 权威性 和市场 代表性, 业内也 普遍采 用。 因此 , 沪 深 300 指数 是衡量本 基金股票 投资业 绩的理 想基准 。 上证国债 指数由 上交所 编制, 具 有较长 的编制 和发布 历史, 以及较 高 的知名 度和市场 影响力 ,适合 作为本 基金债 券投资 部分的 基准。 如果今后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化, 或 者有更 权威的 、 更能 为市场 普遍接 受 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的指数 时, 本基金 可以在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情 况下, 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后变更业 绩比较基 准并及 时公告,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如果 本基金 业 绩比较基 准所参照 的指数 在未来 不再发 布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按 相关监 管部门 要 求履行相 关手续后, 依据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益 的原则, 选取相 似的或 可 替代的指 数作为业 绩比较 基准的 参照指 数,而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八、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其长期 平均 预期 风险 和预期 收益率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高于债券 型基金 、货币 市场基 金 。 九、基金 的融资 融券及 转融通 本基金可 以根据 届时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和 政策的 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 、 转融 通。 待基金 参与融 资融券 和转融 通业务 的相关 规定颁 布后, 基 金管理 人 可以在不 改变本基 金既有 投资策 略和风 险收益 特征并 在控制 风险的 前提下 , 参 与 融资融券 业务以及 通过证 券金融 公司办 理转融 通业务 ,以提 高投资 效率及 进行 风险管理 。 届时本基 金参与 融资融 券、转 融通等 业务的 风险控 制原则 、具体 参与 比例限制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费用收支、 信息披 露、 估值 方法及 其他相 关事项 按照中 国证监 会的规 定 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 规的要 求执行 ,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 十、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行使 股东权 利和债 权人权 利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 、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 独立行 使股东 权利和 债权人 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2 、有利于基 金财产 的安全 与增值 ; 3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 利害 关系 的 第三 人牟取任 何不当 利益。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 值 基金 资 产 总值 是 指 购买 的 各类 证 券 及票 据 价 值、 银 行存 款 本 息和 基 金 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以 及其他 投资所 形成的 价值总 和。 二、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三、基金 财产的 账户 基金 托 管 人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 件 为本 基 金开 立 资 金账 户 、 证券 账户以及 投资所 需的其 他专用 账 户。 开 立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和基金 登记机 构自有 的财产 账户以 及其他 基金财 产 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 财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 金 财 产独 立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财 产 , 并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登记 机构和 基金销 售 机构以其 自有的财 产承担 其自身 的法律 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冻结 、 扣押或其 他权利。 除依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处分外 , 基金 财 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因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 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金财 产不属 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管 理人管 理运作 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 务,不得 对基金 财产强 制执行 。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十一 、基金资产估 值 一、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的 非交易 日。 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他投 资 等资 产及负债 。 三、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所上 市 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 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或证 券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或证 券 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 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值 。 如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 (3 )交 易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 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1 )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的股票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 )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 公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以及 停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4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5 、同一 债券 同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分 别估 值。 6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7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 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时, 应 立即通知 对方,共 同查明 原因, 双方协 商解决 。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务 由基金 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结 果对外 予以公 布。 四、估值 程序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1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基 金份 额的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4 位 四舍五 入。 国 家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 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 金资产 净值及 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后 , 将基金份 额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 外公布 。 五、估值 错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确保 基金资 产 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 发 生 估值错误 时,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应按 照以下 约定处 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 记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造 成估值 错误, 导 致其他 当事人 遭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 的直接 损 失按下述 “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承 担赔偿 责任。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 据计算差 错、 系统 故障差 错、 下 达指令 差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 现有技 术水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能克 服, 则属 不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 抗力原 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 不对其 他当事 人承担 赔偿责 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仍应 负有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估 值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承担 ; 由于估值 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估 值错误, 给当事 人造成 损 失的, 由估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值错误责 任方对 直接损 失承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已经积 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担 相 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 情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认, 确保估 值 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有 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有 关直接 当事人 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 责。 (3 )因 估值 错误而 获得 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但估值错 误责任 方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由 于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 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失( “受 损方 ”) , 则 估 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 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经 将 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 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 超过其 实际损 失的差 额部分 支付给 估值错 误责任 方。 (4 ) 估值 错误调 整采用 尽量恢 复至假 设未发 生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 形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 下: (1 )查 明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确 定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 (2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 错误 造成的 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估 值错 误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 (4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就估 值错误 的更正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 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应当公告 。 (3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 、 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证 券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 致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 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他情 形。 七、基金 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 人负责 进行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日 交易结 束后计 算 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 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 以公布 。 八、特殊 情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估 值方法 的第 7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 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处 理。 2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国家会 计政策 变更、 市 场规则 变更等,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 此造成 的影响 。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十 二、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 利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 他收入 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 收益指 基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余额 。 二、基金 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 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多 为 6 次, 每 份基金 份额每 次基金 收益分 配比例 不得低 于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 每份基金 份额可供 分配利 润的10% ,若《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两 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资 人可选 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投资 人不选 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 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如投 资者在 不同销 售机构 选择的 分红 方式不同 , 基金登记 机构将 以投资 者最后 一次选 择的 分 红方式 为准; 3 、基金 收益 分配后 基金 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单 位基金 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 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 有同等 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 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明截 止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 配利润 、 基 金 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 时间、 分配数 额及比 例、分 配方式 等内容 。 五、收益 分配方 案的确 定、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 并由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体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 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 即可供 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 日。 六、基金 收益分 配中发 生的费 用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由投资 人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人的现 金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以 支付银 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 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 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 红 利再投 资 的计算方 法,依照 登记机 构相关 业务规 则执行 。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十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4 、 《基 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费、 诉讼费 和仲 裁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 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8 、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方 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管理 费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5 个 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期 顺 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 提。 托管 费 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5 个 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 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费 用的种 类中 第 3 -7 项费用 ” , 根据有 关法规 及相应 协 议规 定,按费 用实际 支出金 额列入 当期费 用,由 基金托 管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三、不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产 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4 、其他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 入基 金费用 的项 目。 四、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根 据 基金 规模等 因素协 商一致 , 酌 情调低 基 金管 理费率、 托 管费率 , 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除 根据法 律法规 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以外, 提高上 述费率 需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基 金管理人 必须于新 的费率 实施日 前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 五、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 义务按 国家税 收法律、 法 规执 行。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十四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 会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 为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 集的 会计年度 按如下 原则: 如 果 《基 金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 月, 可 以并入 下 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目 、凭 证并 进行日 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 有关规 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对 并以书面 方式确 认。 二、基金 的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的 具有 证券从 业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金 的年度 财务报 表进行 审计 。 2 、会计 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 体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十五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相 关法律 法规关 于信息 披露的 披露方 式、 登载媒 体、报备 方式等 规定发 生变化 时,本 基金从 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包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召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按照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实 性、准 确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 中国证 监会规 定时间 内, 将应予 披露的 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媒介 披露, 并 保证基 金投资 人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承 诺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不 得有下 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机 构; 5 、 登载任何自 然人、 法人或 者其他组 织的祝 贺性、 恭维性 或推荐 性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四、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 用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文 文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证 两种文 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 本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采用阿 拉伯数 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 单位为 人 民币 元。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一)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的规则 及具体 程序 , 说明 基金产 品的特 性等涉 及 基金投资 人重大利 益的事 项的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 人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金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险揭 示、 信 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 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 地 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报 送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容 提供说 明。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 险,并 说明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对基金 总体风 险的影 响。 3 、基金 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等 活动中 的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文 件。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 《 基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 管协议登 载在网 站上。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 金份额 销售网点 以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 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日 的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登 载在指 定媒体 上。 (三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合 同 》 、 招募 说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 方式及 有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证 投资人 能 够在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查 阅或者 复制前 述信息 资料。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四 )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 度 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编 制完成 基金年 度报告 , 并将 年度报告 正文登 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 金 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半年度 报 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 正文登 载在网 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 季度 报告,并 将季度 报告登 载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不编 制当期 季度报 告、 半 年度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 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应 当采用 电子文 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在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等文件 中披露 中 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投 资情况 。 (五 )临 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 有关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当 在 2 个 工作日 内编制 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 重大事 件, 是指可 能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权益或 者基金 份额的 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 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 更; 7 、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发生 变动;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9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分之 三十; 10 、涉及基金管 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 的诉讼 或仲裁 ; 11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监 管部门 的调查 ; 12 、 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事 、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受 到 严重 行政处罚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基 金托管 部门负 责人受 到严重 行政处 罚; 13 、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 14 、基金收益分 配事项 ; 15 、管理费、托 管费等 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 方式和 费率发 生变更 ; 16 、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 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值 百分之 零点五 ; 17 、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 务所; 18 、变更基金销 售机构 ; 19、更换基金登 记机构 ; 20 、本基金开始 办理申 购、赎 回; 21 、本基金申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费 方式发 生变更 ; 22 、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 期 办理 ; 23 、本基金连续 发生巨 额赎回 并暂停 接受赎 回申请 ; 24 、本基金暂停 接受申 购、赎 回申请 后重新 接受申 购、赎 回; 25 、 本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 中国证 监会指 定 媒体 披露所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26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事 项。 (八)澄 清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 续期限 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出 现的或 者 在市 场上流 传 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份 额价格 产生误 导性影 响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信 息 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 行公开 澄清, 并将有 关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监会 。 (九)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并 予以 公告。 (十)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六、信息 披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建 立健全 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 定专人 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公 开披露 基金信 息, 应当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相关基 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编 制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基金定期 报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信 息进 行复核 、 审 查,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面 文件或 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在指定 媒体中 选择披 露信息 的报刊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除依法 在指定 媒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 可以根 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媒体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体 不得早 于指定 媒体披 露 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 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 内容应 当一致 。 为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见 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 作工 作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 披露文 件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销 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 众查阅 、复制 。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于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住 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十 六、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为 证券投 资基金, 证券市 场的变 化将影 响到基 金的业 绩。 因此 , 宏观 和微观经 济因素、 国家政 策、 市 场变动、 行业与 个股业 绩的变 化、 投 资 人风险收 益偏好和 市场流 动程度 等影响 证 券市 场的各 种因素 将影响 到本基 金业 绩, 从 而产 生市场风 险,这 种风险 主要包 括:


1 、经济周期 风险 随 着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国 家经济 、微 观经 济、 行业 及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平也 可能呈 周期性 变化, 从而影 响到证 券市场 及行业 的走势 。 2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的 各项 政策 ,如 财政 政策 、货币 政策 、产 业政 策、 地区发 展政 策等 发生变化 ,导致 证券市 场波动 而影响 基金投 资收益 ,产生 风险。 3 、利率 风险


由于利率 发生变 化和波 动使得 证券价 格和证 券利息 产生波 动, 从而影 响 到基 金业绩。 4 、信用 风险 当证 券发行 人不能 够实现 发行时 所做出 的承诺 , 按 时足额 还本付 息的 时候, 就会产生 信用风 险。 信用 风险主 要来自 于发行 人和担 保人。 一 般认为 : 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 以视为 零, 而其 他债券 的信用 风险可 根据专 业机构 的信用 评 级确定。 当 证券的信 用等级 发生变 化时 , 可能 会产生 证券的 价格变 动, 从而影 响到 基金资产 。











5 、再投资风 险


再投资获 得的收 益又被 称做利 息的利 息, 这一收 益取决 于再投 资时的 市 场利 率水平和 再投资 的策略 。 未 来市场 利率的 变化可 能会引 起再投 资收益 的 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 响到基 金投资 策略的 顺利实 施。


6 、购买力风 险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收益将 主要通 过现金 形式来 分配 , 而 现 金可能 因为通 货 膨胀 因素而使 其购买 力下降 。 7 、上市 公司经 营风险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上市公司 的经营 状况受 多种因 素的影 响, 如经 营决策、 技术变 革、 新 产 品研 发、竞争 加剧等 风险。 如果基 金所投 资的上 市公司 基本面 或发展 前景 产生变化 , 可能导致 其股价 的下跌, 或者可 分配利 润的降 低, 使基 金预期 收益产 生波动。 虽 然基金可 以通过 分散化 投资来 减少风 险,但 不能完 全规避 。 二、 管理 风险 本基金可 能因为 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水 平、 手段 和技术 等因素, 而影响 基 金收 益水平。 这 种风险 可能表 现在基 金整体 的投资 组合管 理上, 例 如资产 配置、 类属 配置不能 达到预 期收益 目标 ; 也可 能 表现 在个券 个股的 选择不 能符合 本 基金的投 资风格和 投资目 标等。


三、 估值 风险 本基金采 用的估 值方法 有可能 不能充 分反映 和揭示 利率风 险, 或经济 环 境发 生重大变 化时, 在 一定时 期内可 能高估 或低估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 共同协 商, 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使调整 后的基 金资产 净值更 公允地 反映基 金资产 价值。


四、 流动 性风险 本基金面 临的流 动性风 险主要 表现在 几个方 面: 建仓 成本控 制不力, 建 仓时 效不高; 基 金资产 变现能 力差, 或 变现成 本高; 在投资 人大额 赎回时 缺 乏应对手 段;证券 投资中 个券和 个股的 流动性 风险等 。这些 风险的 主要形 成原 因是:


1 、市场整体 流动性 问题。


证券市场 的流动 性受到 价格、 投资群 体等诸 多因素 的影响 ,在不 同状 况下, 其流动性 表现是 不均衡 的,具 体表现 为:在 某些时 期成交 活跃, 流动 性非常好 , 而在另一 些时期, 则可能 成交稀 少, 流 动性差。 在市场 流动性 出现问 题时, 本基 金的操作 有可能 发生建 仓成本 增加或 变现困 难的情 况。 这种风 险在发 生 大额申购 和大额赎 回时表 现尤为 突出。 2 、市场 中流动 性不均 匀,存 在个股 和个券 流动性 风险。


由于不同 投资品 种受到 市场影 响的程 度不同 , 即 使在整 体市场 流动性 较 好的 情 况下, 一 些单一 投资品 种仍可 能出现 流动性 问题, 这 种情况 的存在 使 得本基金 在进行投 资操作 时, 可能 难以按 计划买 入或卖 出相应 数量的 证券, 或 买 入卖出行 为对证券 价格产 生比较 大的影 响, 增加 基金投 资成本。 这种风 险在出 现 个股和个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券停牌和 涨跌停 板等情 况时表 现得尤 为突出 。


五、 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1 、本基 金为 混合型 基金 , 基 金资 产主 要投资 于股 票市 场与 债券 市场, 因此 股市、 债市 的变化 将影响 到基金 业绩表 现。 本基 金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 的 0-95% , 在灵活调 整资产 配置比 例时, 不 能完全 抵御市 场整体 下跌风 险, 基金 净 值表现因 此可能受 到影响 。 2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的 风险 (1 )信 用风 险: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发 行人可 能由 于规 模小 、经 营历史 短、 业绩不稳 定、 内部 治理规 范性不 够、 信息 透明度 低等因 素导致 其不能 履 行还本付 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基金投 资收益下 降。基金 可通过 多样化 投资来 分散这 种非系 统风险 ,但不 能完全 规避 。 (2 )流 动性 风险: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由于其 转让 方式 及其 投资 持有人 数的 限制,存 在变现 困难或 无法在 适当或 期望时 变现引 起损失 的可能 性。 六、 其他 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 统、 交易 网络等 技术保 障系统 或信息 网络支 持出现 异 常 情 况, 可能导 致基金 日常的 申购赎 回无法 按正常 时限完 成、 注册 登记系 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 传输等风 险。 2 、大额 申购/ 赎回风 险


本基金是 开放式 基金 , 基金 规模将 随着开 放日投 资人对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与赎 回而不断 变化 , 若是 由于投 资人的 大量申 购而导 致基金 管理人 在短期 内 被迫持有 大量现金 ; 或 由于投 资人的 大量赎 回而导 致基金 管理人 被迫抛 售所持 有 的证券以 应付基金 赎回的 现金需 要,则 可能使 基金资 产净值 受到不 利影响 。 3 、顺延 或暂停 赎回风 险


因为市场 剧烈波 动或其 他原因 而连续 出现巨 额赎回 , 并 导致基 金管理 人 的现 金支付出 现困难, 基金投 资人在 赎回基 金单位 时, 可能 会遇到 部分顺 延 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 风险。 4 、其他 风险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 有遭受 损失的 风险, 以 及 证券 市场、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销售机 构可能 因不可 抗力无 法正常 工作, 从 而 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 购和赎 回按正 常时限 完成的 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对于法 律 法规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定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 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 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生效 后 方可执 行, 并 自决议 生效 后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定 媒体公 告。 二、 《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没 有新基 金管理 人 、新 基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 清 算 1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 自出 现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 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监 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 必要的 工作人 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 产进行 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基金 财产清 算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方案 , 将 基金财 产清算 后的全 部剩余 资产扣 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 交 纳所欠 税款并 清偿基 金债务 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基金 财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经 会计师 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 后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 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十八 、《基金合同 》内 容摘要 一、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 并管理基 金财产 ; (2 )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 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 费用; (3 )销售基 金份额 ; (4 ) 按照规 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5 )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部门 , 并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人的利 益; (6 )在基金 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7 )选 择、 更换基 金销 售机 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督 和处 理; (8 )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 (9 )依据《 基金合 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 决定基 金收益 的分配 方案; (10 )在《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 或暂停 受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1 ) 依照法律法 规为基 金的利 益对被 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 的利 益行使因 基金财 产投资 于证券 所产生 的权利 ; (12 ) 在法律法 规 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 依法为 基金进 行融资 、 融券 及转融通 ; (13 ) 以基金管理 人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行使 诉讼权 利 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14 ) 选择、 更换 律师事 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经 纪商或 其他为 基 金提 供服务的 外部机 构;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15 )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 下,制 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和定投 等业务 规则, 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 式; (16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 法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赎 回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 运用 基金财产 ; (4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理 和运作 基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制 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 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运 作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 合 《基金合 同》 等 法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并 公告基 金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的 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履 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义务 ; (12 )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 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前应 予保密, 不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向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 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 按规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 记录和 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 基金投 资人提 供的各 项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 人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 阅到与 基 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 的条件 下得到 有关资 料的复 印件; (18 )组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管 人; (20 )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 的损失 或损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合法 权益时, 应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免 除; (21 )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义 务, 基 金托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为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管理 人将其 义务委 托第三 方处理 时, 应当 对第三 方处理 有 关基 金事务的 行为承 担责任 ; (23 ) 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 (25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26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 托管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包括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但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 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其他 费用; (3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财 产、 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 重 大损失的 情形,应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并 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人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 基金 开设 证券账 户、 为基 金 办 理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管 事宜; (3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制 度, 确保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 保证 其托管 的基金 财产与 基金托 管人自 有财产 以 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算 , 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 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5 ) 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签订 的与基 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6 )按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及 时办理 清算、 交割 事 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 前予以 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8 )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 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 应当说 明基金 托管人 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动 的记录 、 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 作相关 账册并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14 ) 依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或有 关规定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支 付基金 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召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 管理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和 《托管 协议 》 的 规定监 督基金 管 理人 的投资运 作; (17 ) 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和银行监 管机构 ,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19 ) 因违反 《 基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产 损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 而免除 ; (20 )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履行自 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 应 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与义务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基金投资 人持有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 为即视 为对 《基金 合同 》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 人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 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直 至其不 再持有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作为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并不以 在《基 金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字 为必要 条件 。 每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合法 权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 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 按照 规定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或者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事项 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诉 讼或仲 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 守《基 金合同 》 ; (2 )了解所 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 力, 自行承 担投资 风 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 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4 )缴纳基 金申购 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 担基金 亏损 或者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 任何有 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 益的活 动 ; (7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得 利;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务 。 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集 、议事 及表决 的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议 并表决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每 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 等的投 票权。 (一)召 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 )终止《 基金合 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5 )提 高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要 求提 高该等报 酬标准 的除外 ; (6 )变更基 金类别 ; (7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8 )变 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 围或 策略 ,法律 法规 和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9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 本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 以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 议当日 的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 就同 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2 )对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和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事 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 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承 担的费 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 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 取;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3 )在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 率 或在 不影响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 前提下 变更收 费方 式 ; (4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5 )对 《基 金合同 》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修 改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重 大变化 ; (6 )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以 及对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销售机 构、 登记 机构调 整有关 基金申 购、 赎回 、 转换、非 交易过 户、转 托管等 业务的 规则; (7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 议召集 人及召 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人 召集 。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 由基金托 管人自 行召集 。 4 、 代表基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 书 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管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 。 5 、 代表基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 要 求召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 不召集 的, 单 独 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 配合, 不得阻 碍、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 负责 选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日 。 (三)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 体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知 应至少 载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 点和会 议形式 ; (2 )会议拟 审议的 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益 登记日 ; (4 )授 权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 理权限 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间 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 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 知的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 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本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证 机 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截 止时间 和收取 方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的 , 不影 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四)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过现 场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或 法律法 规和监 管 机关 允许的其 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会 议召集 人确定 。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委派 代表出席 ,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授权 代表应 当列席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不 派代表 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议 程: (1 )亲 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与基 金管理 人持有 的 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 在权 益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 金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 以在原 公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 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三 分之一 (含三 分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 项的 投票以 召集 人通知的 非现场 方式在 表决截 至日以 前送达 至召集 人指定 的地址 或系 统。 通 讯开 会应以召 集人通 知的非 现场方 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1 )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 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 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 性公告 ; (2 )召 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会 议召集 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和 公证机 关的监 督 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表 决意见 ; 基 金托管 人或基 金 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 加收取 表决意 见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 一 ) 。若 本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二 分之一 , 召 集人可 以 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 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有 代 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之 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人 直接出 具表决 意见或 授权他 人 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 中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 表 他人 出具表决 意见的 代理人, 同时提 交的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具 表 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 机构记 录 相符。 3 、在不 与法 律法规 冲突 的前 提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 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 式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 采用书 面、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 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具体 方式由 会议召 集人确 定并在 会议通 知中列 明。 4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授权 他人 代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的, 授权 方式 可以采 用书 面、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 方式, 具体方 式在会 议通知 中列明 。 (五)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重大 事项, 如 《 基金合 同》 的 重 大修 改、决 定终 止《 基金合 同 》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 并、 法律法 规及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人 认为需 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讨 论的其 他事项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 发出召 集会议 的通知 后, 对原有 提案的 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前及时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下 列第七 条规定 程序确 定 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决议 。 大会主持 人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 授权代 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 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授 权其出 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金 管 理人授权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代表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 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选举 产生一 名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拒 不 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 席会议 人员的 签名册 。 签 名册载 明参加 会议人 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 姓名(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事 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在 所通知 的 表决 截止日期 后2 个 工作日 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 在 公证 机关监督 下形成 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有 同等表 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通过 方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均 以一般 决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 (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本 基金与 其 他基金合 并 以特 别决议 通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 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 则 提交 符合会议 通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人身 份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席 的投 资人,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 定的表 决意 见 视为有 效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不 清或相 互 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 项表决 。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在上述规 则的前 提下 , 具体 规则以 召集人 发布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通 知为 准。 (七)计 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未出 席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 人。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 由大 会主持 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果 。 (3 )如 果会 议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布表 决结果 后立即 对所投 票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 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 当当场 公 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 程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 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两名 监督员 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 若由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 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的,不 影响计 票和表 决结果 。 (八)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自 完成备 案手续 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如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果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 公证书全 文、公证 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 由、 召 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 决条件等 规定, 凡 是直接 引用法 律法规 的部分, 如将来 法律法 规修改 导 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 或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对 本部分 内容进 行 修改和调 整,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三、基金 合同变 更 和终 止的事 由、程 序 以及 基金财 产的清 算方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对于 法 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约 定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 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生效 后 方可执 行, 并 自决议 生效 后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定 媒体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没 有新基 金管理 人 、新 基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 自出 现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 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监 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 必要的 工作人 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 产进行 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方案 , 将 基金财 产清算 后的全 部剩余 资产扣 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 交 纳所欠 税款并 清偿基 金债务 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经 会计师 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 后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 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进行公 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四、争议 解决方 式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各方当事 人同意 , 因 《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 有关的 一 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任 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中 国国际 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 国国际 经济 贸 易仲裁 委员会 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 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束 力。 争议处理 期间,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 同》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五、基金 合同存 放地和 投资者 取得基 金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 同》 可印 制成册 , 供投 资人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销 售 机构 的办公场 所和营 业场所 查阅。 十九、《基金托管 协议》内容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 区 陆家嘴 环路1000 号31 层 法定代表 人:章 宏韬 成立时间 :2004 年4 月19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金字【2004】47 号 注册资本 : 1.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金销 售、资 产管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 其它 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21-68886996 传真: 021-68887997 联系人: 邵恒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 赵会军 成立时间 :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 机关和 设立文 号: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人 民银行 专门行 使中央 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 办 理人民 币存款 、 贷款 、 同业 拆借业 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 票据 承兑、贴 现、转 贴现、 各类汇 兑业务 ;代理 资金清 算;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保 ; 代理销售 业务 ; 代理 发行 、 代 理承销 、 代 理兑付 政府债 券; 代收代 付业 务; 代 理 证券投 资基 金清 算业务 (银 证转 账) ;保 险代 理业 务;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外国 政 府和国际 金融机 构贷款 业务; 保 管箱服 务; 发 行金融 债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 投资基 金、 企 业年金 托管业 务; 企业 年金受 托管理 服务; 年 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 基金的 注册登记 、 认购 、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资 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 诺; 企业、 个人财 务顾问 服务; 组织或 参加银 团贷款 ; 外汇存款 ; 外汇贷款 ;外币 兑换; 出口托 收及进 口代收 ;外汇 票据承 兑和贴 现; 外汇借款 ;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 发行、 买卖或 代理买 卖股票 以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自营 、 代客外汇 买卖 ; 外汇 金 融衍 生业务 ; 银行卡 业务 ; 电话 银行 、 网上 银行 、 手机 银 行业务; 办理结 汇、售 汇业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批 准的 其他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 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限于 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公 开 发行 上市的股 票 (包含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 权证、 债券 (包括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 据、 企业 债、 公 司债、 可 转换债 券 、 中期票据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短期融 资券 、债 券回购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等 ) 、资 产支 持证券 、货 币市 场工具 以 及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 如法律法 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本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 当程序 , 经托管 行 书面 同意后 ,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不 得投资 于相关 法律、 法 规、 部 门规章 及 《基金 合同》 禁止投 资 的投 资工具。 2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1 ) 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产配 置比 例为 : 股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0%-95% ; 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资产 支持证 券 等固 定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5%-100% ; 基金持 有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3% 。其中 ,基金 保留的 现金 或 投资于 到期日 在一年 期以内 的 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2 ) 根据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本 基金 投 资组 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制 :


1 ) 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 0%-95% ;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资产支 持 证券等 固定收益 类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5%-100% ; 2 )基 金 保 留的 现 金 或 投 资 于到 期 日在 一 年 期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的 比 例 合计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的证券 ,其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且 由本 基 金托 管 人 托管 的 全部 基 金 持有 一 家 公司 发 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6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 本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 的 10%; 7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买 入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 超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0.5 %; 8 )本 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过 基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 )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本 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 持 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13 ) 本基金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所申 报的金 额和股 票数量,将不得 超 过监管 部门相关 规定的 上限; 14 ) 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15 ) 本基金持有的 单只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如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投 资组合 比例限 制进行 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 述限制 性规定,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本基 金 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 制。 (3 )法规允 许的基 金投资 比例调 整期限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 关约定。 由于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或 基金 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 原因 导 致 的 投 资组 合 不符 合 上 述 约定的比 例,不 在限制 之内, 但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 整,以达 到规定的 投资比 例限制 要求。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出现可 预见资 产规模 大幅变 动的情 况下 ,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正式向 基金托 管人发 函说明 基金可 能变动 规模和 公司应 对措施 , 便 于 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 督。 (4 )本基金 可以按 照国家 的有关 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的监督 和检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3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 :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本基金 禁止从 事下列 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 违反规 定 向他 人贷款 或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 如法律 、 行 政 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禁止性 规定, 本 基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 可不受 上述规 定的限 制。 4 、基金 托管 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债 券市场 进行监 督。 (1 )基 金托 管人 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于 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时 面临的 交易对 手资信 风险进 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 并按照 审慎的 风险控 制原则 在该名 单中约 定各交 易对手 所 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确 认收到 该 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 定期或 不定期 对银行 间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手 的名单 进行 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 减少银 行间市 场交易 对手时 须向基 金托管 人提出 书面申 请, 基 金托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 确 认收到 后, 对名 单进行 更新。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基 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 后, 被确 认调整 的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与 本次剔 除 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 但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 时提醒 基金管 理人撤 销交易, 经提醒 后基金 管理人 仍执行 交 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责 任, 发生 此种情 形时, 托管人 有 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 (2 )基金托 管人对 于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交易 方式的 控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银 行 间 市 场 进行 现 券 买 卖 和回 购 交 易 时 ,需 按 交 易 对手 名 单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中约定的 该交易 对手所 适用的 交易结 算方式 进行交 易。 如果基 金托管 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 有按照 事先约 定的有 利于信 用风险 控制的 交易方 式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 基金管 理人与 交易对 手重新 确定交 易方式 , 经 提醒后 仍 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 资产损 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责 任。 (3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核心 交易对 手为中 国工商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农业 银行和 交通银 行,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当时 的市场 情况调 整核心 交易对 手名单 。 基 金管理 人有责 任控制 交 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在与核 心交易 对手以 外的交 易对手 进行 交 易时, 由 于交易 对 手资信风 险引起的 损失先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其 后有权 要求相 关责任 人进行 赔 偿, 如果基 金托管人 在运作 中严格 遵循了 上述监 督流程 , 则 对于由 于交易 对手资 信 风险引起 的损失, 不承担 赔偿责 任。 5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选择 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信用风险主 要包括存款银 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 银行 的支付能 力等涉 及到存 款银行 选择方 面的风 险。 本基金 核心存 款银行 名 单为 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中 国农业 银行和 交通银 行, 本 基 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 银行以 外的银 行存款 出现由 于存款 银行信 用风险 而造成 的损 失时, 先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赔偿, 之 后有权 要求相 关责任 人进行 赔偿, 如 果基金 托 管人在运 作过程中 遵循上 述监督 流程, 则 对于由 于存款 银行信 用风险 引起的 损 失, 不承担 赔偿责任。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市 场 情况对于 核心存款 银行名 单进行 调整。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1 )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 遵守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证券 行为的紧 急通知 》 、 《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 问题的通 知》等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 )流 通受 限证券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 范的非 公开 发行股票 、 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 期 的可交易 证券,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 未上市 证 券、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流 通受限 证券。 (3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经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准 的有关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投 资决策 流程 、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 理人还 应提供 基金管 理人董 事 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应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 比例控 制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 管人, 保 证基金 托管人 有足够 的时间 进行审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 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 两个工 作日内 ,以书 面或其 他双方 认可的 方式确 认收到 上述 资料。 (4 )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 会批准文 件、 发 行证券数 量、 发行价 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购 的数量 、 价格 、 总 成本、 总 成本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已 持有流 通受限 证券市 值占资 产净值 的 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 等。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上述信 息的真 实、 完整 , 并应 至少于 拟 执 行投资 指令前两 个工作 日将上 述信息 书面发 至基金 托管人 , 保 证基金 托管人 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 核。 (5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法 律法 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情况进 行监督, 并审核 基金管 理人提 供 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上述资 料可能 导致基 金出现 风险的, 有权要 求 基金管理 人在 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前 就该 风险的 消除或 防范措 施进行 补充书 面说 明, 并 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 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 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 人有权 拒绝执 行有关 指令。 因拒绝 执 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任 何责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 金托管 人切实 履行监 督职责, 则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如果基 金 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 行监督 职责, 导致基 金出现 风险, 基金托 管人应 承担连 带责 任。 7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投 资中 期票据进 行监督 。 8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投 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进行监 督。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金资产净 值计算 、 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定 、 基金收益 分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传 推介材 料中登 载基金 业绩表 现 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 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在下 一个工 作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 托管人 发出回 函,进 行解释 或举证 。 在限期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 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督促基 金管理 人赔偿 因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资者 遭受的 损失。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违反 关法律 法规规 定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拒 绝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依 据交易 程序已 经生效 的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 应当 立即通 知 基金管理 人,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必须 在规定 时 间内 答复基金 托管人 并改正,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 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 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 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由 , 拒 绝、 阻挠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本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基 金托管 人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 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三、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 托管职 责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事 项包括 但 不 限 于基金托 管人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 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根 据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交收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相关信息 披露和 监督基 金投资 运作等 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 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基 金投资 信 息等违反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本 托管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 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 对 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 向基金 管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对 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并 予协助 配合。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 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托管 人赔偿 基金因 此所遭 受的损 失。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和 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 ,同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 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 人核查 托管财 产的完 整性和 真实性 , 在 规定时 间内答 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基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由 , 拒 绝、 阻挠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本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基 金管理 人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 经 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 财 产 的 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不 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 何财产 。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完 整 与 独 立。 5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金 财 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 管人处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 行 催收。 由此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给基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关 当事人 追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 承担责 任。 (二)基 金的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 资产托 管专户 , 保 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资 产托管 专户是 指基金 托管人 在集中 托管模 式下, 代 表 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进行 一级结 算的专 用账户 。 该 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 基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 金 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 专户进 行。 资产托管 专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其 他任何 银行账 户; 亦不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 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务 以外的 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 定。 (三)基 金证券 账户与 证券交 易资金 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开设证 券账户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 立基金 证券交 易资金 账户, 用于证 券清算 。 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出借 和未经 对方同 意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 动。 (四)债 券托管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以基金 的名义 申请并 取得进 入 全国 银行间同 业拆借 市场的 交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 责以基金 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自营账 户,并由 基金托 管人负 责基金 的债券 的后台 匹配及 资金的 清算。 2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一 起负 责为基 金对 外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国 债市 场回购主 协议, 正本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保存 副本。 (五)其 他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在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之 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事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和 《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时, 如果涉 及相关 账户的 开设和 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 协助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开立有关 账户。该 账户按 有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六) 基金 财产投 资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期 存款存 单等有 价凭证 的 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证券 由基金 托管人 存放于 基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库 。实 物证 券的购 买 和转让, 由 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办理。 属 于基金 托管人 实 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 物证券 在基金 托管人 保管期 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责 任 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托 管人以 外机构 实际有 效控制 的证券 不 承担保管 责任。 (七)与 基金财 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 人保管 。 除本协 议另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人 在代表 基 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时 应保证 基金一 方持有 两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管 理人在 合同签 署后 5 个 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 送达、 挂 号邮寄 等安全 方式将 合同原 件送达 基金托 管人处。 合 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各自 文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上 。 五、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与核算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后 的价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指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该 计算日 基金份 额总份 额后的 数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3 位,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由 此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 人应每 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同 》 、 《证 券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业 务指引》 及其他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传 真或以电 子方式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 后, 签名 、 盖章并以 传真方式或电子签名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布。 根据《 基金 法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 因 此, 本基金 的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理人 , 就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以 公 布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基 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本 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 是 基金管 理人, 如 经相关 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 以公布 。 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须分 别妥善 保管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包 括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权益 登记 日、每 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的 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名称和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按 照目 前相关 规则分 别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保管 方式可 以采用 电子或 文档的 形式。 保管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其 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 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 同》 终止日 等涉及 到基金 重要事 项日期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 工作日 内提交 。 基金托管 人以电 子版形 式妥善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并定 期刻成 光 盘备 份,保存 期限 为 15 年。基 金托管 人不得 将所保 管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 的其他 用途, 并应遵 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册,应按 有关法 规规定 各自承 担相应 的责任 。 七、争议 解决方 式 相关各方 当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生 的或与 本协议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商 可以解 决的 , 应提 交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 据该会 当 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的地点 在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性 的并对 相 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相 关各方 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 《 基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 维护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八、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与 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 止的情 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二十、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供一系 列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 和市场 的变化, 增加或 变更服 务项目 及内容。 主 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投 资交易 确认服 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 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 求提交成 交确认 单。


基金 销售 机构应 根据在 其网点 进行交 易的投 资人的 要求提 交成交 确认 单。


二、 资料 寄送


1.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对账单 :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 送对账 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 资料。


三、 多种 收费方 式选择


基金管理 人在合 适时机 将为基 金投资 人提供 多种收 费方式 购买本 基金 , 满足 基金投资 人多样 化的投 资需求 ,具体 实施办 法见有 关公告 。


四、 基金 电子交 易服务


基金管理 人将为 基金投 资人提 供基金 电子交 易服务 。


五、 资讯 服务


1 、客户服务 电话


投资人拨 打客户 服务电 话可通 过自动 语音或 人工座 席获得 基金信 息查 询、 账 户信息查 询、传 真对账 单、建 议投诉 等全面 的服务 。


客户服务 电话:400-700-8001 021-50619688


客户服务 传真:021 -68415680


2 、基金管理 人网站:www.hffund.com


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为投资 人提供 了账户 查询、 基 金信息 查询、 投 诉建议 、 在线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咨询等服 务栏目 ,力争 为投资 人提供 全方位 的专业 服务。


六、 投诉 处理


投资人可 以通过 呼叫中 心或基 金管理 人网站, 以电 子 邮件、 信 件、 传 真 来访 等形式, 进 行投诉 , 所有 渠道的 投诉设 有专人 登记, 专 人处理 ; 普通 投 诉一个工 作日内答 复, 重大 投诉五 个工作 日内答 复。 若规 定时间 内无法 处理完 毕的, 应及 时答复进 展状况 。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二十一、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 书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销 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 查阅、 复制。 投 资人在 支付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理时 间 内取得上 述文件的 复制件 或复印 件。投 资人也 可在基 金管理 人指定 的网站 上进 行查阅。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保证 文本的 内容与 公告的 内容完 全一致 。


华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二、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等文本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所在 地, 在办 公时间 内 可供 免费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会 《 关于 华 富恒鑫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决议备案 的回函 》 ( 证券基金 机构 监管部 部函[2014]922 号)


(二) 《华富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三) 《 华富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四)法 律意见 书


(五)基 金管理 人业务 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六)基 金托管 人业务 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七)中 国证监 会要求 的其他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