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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荣安保本(519710)

交银荣安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四年 六月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6 个月 更 新一次 , 并于 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 内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 【 重要 提示 】 交银施罗德 荣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经 2012 年 4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 证监许可 【2012】 565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6 月 20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招 募 说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但 中 国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核准 , 并 不 表明 其 对 本基金 的 价 值 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投资 本 基 金一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最 低 收益; 因 基 金 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本 基 金 前,需 全 面 认 识本 基 金 产品的 风 险 收 益特 征 和 产品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风 险 承 受能力 , 理 性 判断 市 场 ,对投 资 本 基 金的 意 愿 、时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出 独 立 决策。 投 资 人 根据 所 持 有份额 享 受 基 金的 收 益 ,但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资 风 险 。投资 本 基 金 可能 遇 到 的风 险 包 括 : 市场 风 险 、 管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策 略 所 特有的 风 险 、 担保 风 险 、本基 金 到 期 期 间 操 作 所 特有 的 风 险 等等 。 本 基 金是 一 只 保本混 合 型 基 金, 在 证 券投资 基 金 中 属 于 低 风 险 品种 。 投 资人投 资 于 本 保本 基 金 并不等 于 将 资 金作 为 存 款存放 在 银 行 或 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投资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资 人 在 投资本 基 金 前 应认 真 阅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表 未 来 表现。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其他 基 金 的 业绩 并 不 构成对 本 基 金 业 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 6 月 2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4 年 3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 目 录 一 、绪 言 ............................................................ 3 二 、释 义 ............................................................ 3 三 、基 金管理 人 ..................................................... 10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8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1 六 、基 金的募 集 ..................................................... 41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41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41 九 、基 金的转 换 ..................................................... 55 十 、基 金的保 本 ..................................................... 63 十 一、 基金保 本的 保障机 制 ........................................... 65 十 二、 基金的 投资 ................................................... 75 十 三、 基金的 业绩 ................................................... 91 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 92 十 五、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93 十 六、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 98 十 七、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100 十 八、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102 十 九、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103 二 十、 风险揭 示 .................................................... 108 二 十一 、保本 周期 的到期 ............................................ 112 二 十二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118 二 十三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120 二 十四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34 二 十五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51 二 十六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53 二 十七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54 二 十八 、备查 文件 .................................................. 154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 一 、绪 言 《交银施罗德 荣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招募 说明书 ” )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销 售 管 理 办法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 和 其 他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以 及 《 交银 施 罗 德 荣安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 合 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 据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 募集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有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人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 金 合同的 承 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 投资 人 欲 了解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 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 《 基 金合同 》 或 本 基 金合 同 : 指《 交 银 施 罗 德荣 安 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交银施罗德荣安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交银施 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交银施罗德荣安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指 中 国现 行 有 效 并 公布 实 施 的法 律 、 行 政 法规 、 规 范性 文 件 、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指导意见》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 《关于保本 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中 国 : 指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 就 本 基金 基金 合 同 而 言 , 不 包括 香 港特 别 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 在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存 续 或 经有关 政 府 部 门批 准 设 立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 事业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现 实有 效 的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条件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批 准 可 以投资 于 中 国 境内 证 券 市场, 并 取 得 国家 外 汇 管理局 额 度 批 准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 21 、 投 资 人 : 指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以下或称“ 基金投资 者” 、 “ 投资者” ) 22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 人 23 、 担 保 人 : 指与 基 金管 理 人 签 订 保 证合 同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保 本 金额 承 担 的保本 清 偿 义 务提 供 不 可撤销 的 连 带 责任 保 证 的机构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周 期 由 中国投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作为 担 保 人 ,为 本 基 金第一 个 保 本 周 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4 、保本义务 人: 指 与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风 险 买断 合 同 , 为 本 基金 的 某保 本 周 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5 、 保 本 保 障 机制 : 指依 据 《 指 导 意 见》 及 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 基金 管 理 人 通 过 与 担保 人 签 订保证 合 同 或 与保 本 义 务人签 订 风 险 买断 合 同 ,由担 保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保 本提 供 不 可撤销 的 连 带 责任 保 证 或者由 保 本 义 务人 为 本 基金承 担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 或者 通 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的 其 他 方式, 以 保 证 符合 条 件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期 到 期 时可以 获 得 保 本金 额 。 第一个 保 本 周 期由 中 国 投融资 担 保 有限 公 司 作 为 担保 人 , 为基金 第 一 个 保本 周 期 的保本 提 供 不 可撤 销 的 连带责 任 保 证 。 本 基 金 第 一个 保 本 周期后 各 保 本 周期 涉 及 的保本 保 障 事 宜, 由 基 金管理 人 与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务 人 届 时签订 的 保 证 合同 或 风 险买断 合 同 决 定, 并 由 基金管 理 人 在 当 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6、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 基金管理人( 即直销机构) 和 代销机构 28、直销机构:指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 、 代 销 机 构 :指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 和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条 件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资 格 并 与基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 金销售 服 务 代 理协 议 , 代为办 理 基 金 销 售业务的机构 30、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1 、 登 记 业 务 :指 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过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容 包 括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 投 资 人 基 金账 户 的 建立和 管 理 、 基金 份 额 登记、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 、 登 记 机 构 :指 办 理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交银 施 罗德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3 、 基 金 账 户 :指 登 记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 、 基 金 交 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 证监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 续完毕 , 并 获 得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36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 、 基 金 募 集 期: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 、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 保 本 的期 限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周期 每 三年 为 一 个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 该 对 应 日为 非 工 作日, 则 顺 延 至下 一 个 工作日 ; 本 基 金第 一 个 保本周 期 后 的 各 保 本 周 期 自本 基 金 公告的 保 本 周 期起 始 之 日起至 三 个 公 历年 后 对 应日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作 日 , 则顺延 至 下 一 个工 作 日 。基金 管 理 人 将在 保 本 周期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规 则 中 确定下 一 个 保 本周 期 的 起始时 间 。 基 金合 同 中 若无特 别 所 指 , 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40、 保本周期到期日: 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1 、 保 证 合 同 :基 金 管理 人 和 担 保 人 签署 的 《交 银 施 罗 德 荣 安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42 、 持 有 到 期 :本 基 金募 集 期 认 购 本 基金 、 在过 渡 期 内 申 购 本基 金 及从 上 一 个 保 本 周 期结 束 后 默认选 择 转 入 下一 个 保 本周期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当 期 保 本 周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 期内一直持有其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 保 本 金 额 :指 本 基金 募 集 期 内 认 购本 基 金的 投 资 人 认 购 并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认购 金 额 (即认 购 保 本 金额 , 包 括该等 基 金 份 额的 净 认 购金额 、 认 购 费 用以及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 , 以及发生本基 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情形时, 在过 渡 期 内 进 行申 购 的 投资人 申 购 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 在 折算 日 所代 表的 资 产 净 值 , 以 及 从 本 基金 上 一 个保本 周 期 结 束后 默 认 选择转 入 当 期 保本 周 期 并持有 到 期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44 、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根 据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期 日 基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的可 赎 回 金额, 即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认购 、 在 过 渡期 内 申 购或从 上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结 束后 默 认 选择转 入 当 期 保本 周 期 并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与保本 周 期 到 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5 、 保 本 : 在 保本 周 期到 期 日 , 如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上 其 持 有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在 当 期保本 周 期 内 的累 计 分 红金额 之 和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的 , 基 金管理 人 或 保 本义 务 人 应补足 该 差 额 ,并 在 保 本周期 到 期 日 后 20 个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具体保本周 期的到期处理规则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内容 46 、 保 证 : 担 保人 依 据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订 的 保证 合 同 , 就 本 基金 某 保本 周 期 为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保 本 金 额承担 的 保 本 清偿 义 务 提供的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保 证 。 就本基 金 第 一 个保 本 周 期,保 证 期 间 为基 金 保 本周期 到 期 日 起 六个月止 47 、 保 本 基 金 存续 条 件: 保 本 周 期 届 满时 , 符合 法 律 法 规 有 关担 保 人或 保 本 义 务 人 资 质要 求 、 并经基 金 管 理 人认 可 的 担保人 或 保 本 义务 人 为 本基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本 保 障 ,与基 金 管 理 人就 本 基 金下一 保 本 周 期签 订 保 证合同 或 风 险 买 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8 、 转 入 下 一 保本 周 期: 在 符 合 保 本 基金 存 续条 件 下 , 持 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 保 本 周 期 到期 后 基金 的 存 续 形 式 : 保 本 周期 届 满 时 , 若 符合 保 本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基 金 继 续存续 ; 否 则 ,本 基 金 变更为 非 保 本 的混 合 型 基金, 基 金 名 称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 相应变更为 “ 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如 果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对 基 金 的存 续 要 求,则 本 基 金 将按 照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 终 止 50 、 保 本 周 期 到期 选 择: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在 保本 周 期 到 期 后 ,选 择 赎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或 将 本基金 基 金 份 额转 换 为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金基 金 份 额 , 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 到 期 期 间 :指 本 基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后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到 期 操作 的 时 间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3 个工作日(含 第 3 个工作 日) 52 、 过 渡 期 : 指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其业 务 需要 , 将 到 期 期 间截 止 日次 个 工 作 日 起 至 下一 个 保 本周期 开 始 日 前一 工 作 日的时 间 区 间 设为 过 渡 期,过 渡 期 的 具 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53 、 过 渡 期 申 购: 指 投资 人 在 过 渡 期 内申 请 购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额 或 者转 换 入 本 基 金 的 行为 , 投 资人进 行 过 渡 期申 购 的 ,按其 申 购 的 基金 份 额 在折算 日 所 代 表 的 可 赎 回 金额 确 认 下一个 保 本 周 期的 保 本 金额( 按 照 基 金合 同 其 他约定 未 获 得 可 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54 、 折 算 日 : 指本 基 金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后 各 保本 周 期 开 始 日 的前 一 工作 日 , 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55 、 基 金 份 额 折算 : 指在 折 算 日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包 括 投 资 人 过 渡期 申 购 的基金 份 额 和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在 上 一 个保 本 周 期结束 后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个 保 本 周期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其 持有的 基 金 份 额所 代 表 的可赎 回 金 额 总 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6、日/ 天:指公历日 57、月:指公历月 5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9、T 日: 指销 售机 构 在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的 开放 日 60、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 6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工作日 6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63 、 《 业 务规 则 》 :指 《交 银 施 罗 德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开 放式 基 金 业务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管 理 人 所管理 的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登 记 方 面的 业 务 规则, 由 基 金 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6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5 、 申 购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投 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6 、 赎 回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条件 要 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7 、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本 基 金 基金 合 同 和 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 其 持 有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 某一 基 金 的基金 份 额 转 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8 、 转 托 管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9 、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金 额 及 扣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每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 投 资人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70 、 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赎 回 申 请 (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 额 总数 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71、元:指人民币元 72 、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证 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3 、 基 金 资 产 总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基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76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 净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7 、 指 定 媒 体 :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网 网 站 及其他媒体 78 、 不 可 抗 力 :指 本 基金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不 能预 见 、 不 能 避 免且 不 能克 服 的 客观 事件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超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2005]128 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 交通银行” )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 二) 主要成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 钱文挥先生,董事长,硕士 学历。现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 长。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上海分行副行长、资产负 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兼上海分行副行长、 资产负债管理 部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重组改制办公室主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行长兼上海分行行长。 雷 贤 达 先 生 , 副董 事 长, 学 士 学 历 , 加拿 大 证券 学 院 和 香 港 证券 学 院荣 誉 院 士 。 历 任 巴克 莱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基 金 经 理、施 罗 德 投 资管 理 ( 香港)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交 银 施 罗德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总经理 。 曾 任 中国 证 监 会开放 式 基 金 海 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战龙先生,董事, 总经 理,CFA 、CPA , 硕 士学历 , 兼 任 交 银 施 罗德 资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事 长 。 历任安 达 信 ( 新加 坡 ) 有限公 司 审 计 师, 澳 洲 信孚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风 险 管 理副总 监 , 信 安资 产 管 理亚洲 有 限 公 司投 资 风 险管理 总 监 , 荷 兰 国 际 投 资管 理 亚 太有限 公 司 中 国区 总 经 理,招 商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常 务 副 总 经 理,富达国际中国董事总经理。 阮红女士,董事,博士学历。 现任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交通银行 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兼宣传处副处长、办公室综合处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 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吴伟 先生,董事,博士学历。 现任交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中心总裁。 历任交通 银行总行财会部财务处主管、副处长、预算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沈 阳分行行长、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 孟 方 德 先 生 , 董事 , 硕士 学 历 。 现 任 施罗 德 投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亚 太 区总 裁 。 历 任 施 罗 德投 资 管 理有限 公 司 分 析师 、 投 资经理 , 施 罗 德投 资 管 理(新 加 坡 ) 有 限 公 司 副 董事 长 , 施罗德 投 资 管 理国 际 有 限公司 执 行 董 事, 施 罗 德投资 管 理 ( 卢 森 堡 ) 有 限公 司 总 经理, 施 罗 德 投资 管 理 (日本 ) 有 限 公司 总 经 理,施 罗 德 投 资 管理有限公司英国区总经理及销售总监、全球渠道销售业务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 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香港 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 。 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 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 、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瑞安经管中心 主任。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历任复旦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 周林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历。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 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 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 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杜静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潜江支行办公 室副主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信贷处副处长、信贷处处长兼授信催理处主任、国外 业 务 处 处 长 ; 交 通 银 行 市 场 营 销 部 业 务 代 理 处 处 长 ; 交 通 银 行 宜 昌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行长;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 华 中 授 信 审 批 中 心 总 经 理 。 裴关淑仪女士 ,监事,CFA、CIPM、FRM,工商管理、资讯管理双硕士。现任交 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 经理。 曾任职荷兰银行、 渣打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香港) 有 限 公 司 资 讯 科 技 部 主 管 、 中 国 事 务 联 席 董 事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陈超女士,监事,硕士学历。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办 公 室 总 经 理 兼 董 事 会 秘 书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控 综 合 员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合规审计部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张 科 兵 先 生 , 监 事 , 学 士 学 历 。 现 任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总 监 。 历任安达信(上海)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审计部高级审计师,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 所 审计部项目经理,第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高级研究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钱文挥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战龙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苏 奋 先 生 , 督 察长 , 纽约 城 市 大 学 工 商管 理 硕士 。 历 任 交 通 银行 广 州分 行 市 场 营 销 部 总经 理 助 理、副 总 经 理 ,交 通 银 行纽约 分 行 信 贷管 理 部 经理、 公 司 金 融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3 部 经 理 、 信用 风 险 管理办 公 室 负 责人 , 交 通银行 投 资 管 理部 投 资 并购高 级 经 理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许 珊 燕 女 士 , 副总 经 理, 硕 士 学 历 , 高级 经 济师 , 兼 任 交 银 施罗 德 资产 管 理 有限公司董事 。 历任湖南大学( 原湖南财经学院) 金融学院讲师, 湘财 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国债部副经理、 基 金管理总部总经理, 湘 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谢 卫 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经 济 学 博 士 , 高级 经 济师 。 历 任 中 央 财经 大 学金 融 系 教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 财经所助理研究员; 中 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 中 国 人 保 信托 投 资 公司证 券 部 副 总经 理 、 总经理 、 北 京 证券 营 业 部总经 理 、 证 券 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项廷锋先生, 基金经理,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 15 年基金从业经验。 1999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研究员、 固定 收益投资经理 和基金经理。 其中 2003 年 12 月 30 日至 2007 年 5 月 15 日担任华安现金富利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07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现任投资总监。2012 年 6 月 20 日起担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3 年 4 月 24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13 年 9 月 4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13 年 12 月 25 日起担任交 银施罗德荣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14 年 6 月 3 日起担任交 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 今。 林洪钧先生,基金经理助理 ,硕士学历,10 年证券、基金业从业经验。历任 国 泰 君 安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上 海 分公 司 机 构客户 部 客 户 经理 , 华 安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债券交易员,加拿大 Financial Engineering Source Inc. 金融研究员 。2009 年加 入 交 银 施 罗德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历 任 专 户投资 经 理 助 理和 专 户 投资经 理 ,现任 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经理。 2011 年 1 月 27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1 年 6 月 9 日起兼任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至今,2012 年 11 月 5 日起兼任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至今,2013 年 4 月 16 日起兼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至今,并于 2013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4 年 4 月 24 日起兼任交 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至今, 2014 年 3 月 31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李娜女士, 基金经理助理 , 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应用数学与计算科学硕士,4 年证券行业经验。历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2 年 1 月加入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债券分析师,2014 年 7 月 1 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至今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荣祥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至今,2014 年 7 与 1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荣 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项廷锋(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战龙(总经理) 管华雨(权益 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张科兵(研究 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名 义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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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必须 覆 盖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和 岗 位, 渗 透 各 项 业 务过 程 和业 务 环 节。


(2)独立性原则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6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风 险 管理 部 , 风 险 管 理部 保 持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权 威 性, 负 责 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 及 各 部 门 在内 部 组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要 形 成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机 制 ,建 立 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体 系 结构 是 一 个 分 工 明确 、 相互 牵 制 的 组 织 结构 , 由最 高 管 理 层 对 风 险管 理 负 最终责 任 , 各 个业 务 部 门负责 本 部 门 的风 险 评 估和监 控 , 风 险 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 公 司 常 设 的 监事机 构 , 对 股 东 会负 责 。监 事 会 对 公 司 财务 、 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 为 董 事 会 下 的专业 委 员 会 之 一 ,对 公 司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监 察 稽核 制 度 进 行 检 查 评 估 ;审 查 公 司财务 , 对 公 司内 部 管 理制度 、 投 资 决策 程 序 和运作 流 程 进 行 合规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 为 总 经 理 下 设的 专 业委 员 会 之 一 , 风险 控 制委 员 会 负 责 拟 定公 司 风险 管 理 战 略 及 政 策, 制 定 灾难复 原 计 划 及紧 急 情 况处理 制 度 , 确保 公 司 风险控 制 符 合 标 准,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 立 行 使 督 察 权利 ; 直接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就 内部 控 制 制 度 和 执行 情 况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评 价 、 报告、 建 议 职 能; 定 期 和不定 期 地 向 董事 会 报 告公司 内 部 控 制 执行情况。








(6)风险管理部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7 风险管理部负 责制 定 公司 风 险 管 理 政 策和 防 范及 控 制 措 施 , 组织 执 行, 并 为 每 一 个 部 门的 风 险 管理系 统 的 发 展提 供 协 助,汇 总 公 司 业务 所 有 的风险 信 息 , 独 立 识 别 、 评估 各 类 风险, 提 出 风 险控 制 建 议,使 公 司 在 一种 风 险 管理和 控 制 的 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 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 负 责设 计 及实 施 公 司 合 规 审计 计 划, 检 查 公 司 各 项业 务 的合 规 情 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法务部 法务部 负 责 公 司的 法 律事 务 及 协 调 实 施信 息 披露 事 务 , 依 法 维护 公 司合 法 权 益 , 评 判 并处 理 公 司运营 中 发 生 的法 律 及 信息披 露 相 关 问题 , 及 时向公 司 管 理 层 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 险 管 理 是 每 一个 业 务部 门 首 要 的 责 任。 部 门经 理 对 本 部 门 的风 险 负全 部 责 任 , 负 责 履行 公 司 的风险 管 理 程 序, 负 责 本部门 的 风 险 管理 系 统 的开发 、 执 行 和 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 司 建 立 、 健 全了 内 控体 系 , 通 过 高 管人 员 关于 内 控 的 明 确 分工 , 确保 各 项 业 务 活 动 有恰 当 的 组织和 授 权 , 确保 监 察 活动独 立 , 并 得到 高 管 人员的 支 持 , 同 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 立 、 健 全 了 岗位 责 任制 , 使 每 个 员 工都 明 确自 己 的 任 务 、 职责 , 并及 时 将 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8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 通过适合的程序, 确认 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 司 建 立 了自 下 而 上的风 险 报 告 程序 , 对 风险隐 患 进 行 层层 汇 报 ,使各 个 层 次 的 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 立 了 足 够 、 有效 的 内部 监 控 系 统 , 如电 脑 预警 系 统 、 投 资 监控 系 统, 对 可 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 取 数 量 化 、 技术 化 的风 险 控 制 手 段 ,建 立 数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模 型 ,用 以 提 示 指 数 趋 势、 行 业 及个股 的 风 险 ,以 便 公 司及时 采 取 有 效的 措 施 ,对风 险 进 行 分 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 定 了 完 整 的 培训 计 划, 为 所 有 员 工 提供 足 够和 适 当 的 培 训 ,使 员 工明 确 其 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9 联系电话: 010-65558812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和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券; 从 事 同 行业 拆 借 ;买卖 、 代 理 买卖 外 汇 ;从事 银 行 卡 业 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 (601998.SH 、0998.HK) 成立于1987 年, 原名中信实业银行, 是中 国 改 革 开 放中 最 早 成立的 新 兴 商 业银 行 之 一,是 中 国 最 早参 与 国 内外金 融 市 场 融 资 的 商 业 银行 , 并 以屡创 中 国 现 代金 融 史 上多个 第 一 而 蜚声 海 内 外。伴 随 中 国 经 济的快速发展, 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 于 2005 年8 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 。2006 年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 控 股 有 限 公司 为 股 东,正 式 成 立 中信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同 年 , 成功引 进 战 略 投 资 者 , 与 欧 洲领 先 的 西班 牙 对 外 银 行(BBVA )建 立 了 优 势 互补 的 战 略合 作 关 系 。 2007 年 4 月27 日, 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 年 , 中 信 银 行 成功 收 购中 信 国 际 金 融 控股 有 限公 司 ( 简 称 : 中信 国 金)70.32% 股 权。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 展, 中信银行已成为国 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 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 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 审 订 报 告 ,表 明 了 独立公 正 第 三 方对 中 信 银行托 管 服 务 运作 流 程 的风险 管 理 和 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主要人员情况 李庆萍女士, 本行非执行董事, 于 2014 年3 月加入本行董事会。 李女士同时 担 任 现 任 中国 中 信 股份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 、党委 委 员 。 李女 士 同 时担任 北 京 中 信 和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此前, 李女士自 1984 年8 月至 2007 年1 月, 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干部、 副处长、 处长、 副 总经理、 总经理; 自2007 年1 月至2008 年12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党委书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0 记、行长;自 2009 年 1 月至 2009 年 5 月任 中国农业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业 务部、个人信贷业务部总经理;自 2009 年 5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 国农业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金融部总经理。李女士在中国银行业拥有 29 年从业经历, 对 国 际 业 务和 零 售 业务有 较 深 的 研究 。 李 女士为 高 级 经 济师 , 毕 业于南 开 大 学 国 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





苏 国 新 先 生 , 中信 银 行副 行 长 , 分 管 托管 业 务。 曾 担 任 中 信 集团 办 公厅 副 主 任、同时兼任中信集团董事长及中信银行董事长秘书。1997 年6 月开始担任中信 集团董事长秘书。1991 年 8 月至 1993 年 10 月,在中国外交部工作。1993 年 10 至1997 年 5 月在中信集团负责外事工作。1996 年 1 月至1997 年1 月,在瑞士银 行SBC 和瑞士联合银行 UBS 等金融机构工作。 刘 泽 云 先 生 , 现任 中 信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资 产托 管 部 总 经 理 ,经 济 学博 士 。 1996 年 8 月进入本行工作,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总行投资银行部处经理、 总 行 资 产 保全 部 主 管、总 行 国 际 业务 部 总 经理助 理 、 副 总经 理 、 副总经 理 ( 主 持 工作) 。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 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批 准 , 取得基 金 托 管 人资 格 。 中信银 行 本 着 “诚 实 信 用、勤 勉 尽 责 ”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中信银行已托管 31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 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总 托管规模逾2 万亿元人民币。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强 化内部管理,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 中 得 到 全 面严 格 的 贯彻执 行 ; 建 立完 善 的 规章制 度 和 操 作规 程 , 保证基 金 托 管 业 务持续、 稳健发展; 加 强稽核监察, 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 及时有效地发现、 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 内 部 控制 组 织 结构。 中 信 银 行 总行 建 立 了风 险 管 理 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 的 风 险 控 制 和风 险 防 范工作 ; 托 管 部内 设 内 控合规 岗 , 专 门负 责 托 管部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对 基 金托 管 业 务的各 个 工 作 环节 和 业 务流程 进 行 独 立、 客 观 、公正 的 稽 核 监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1 察。 3、 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银 行严格按照 《基金法》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规 定 , 以 控制 和 防 范基金 托 管 业 务风 险 为 主线, 制 定 了 《中 信 银 行基金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 《 中信 银 行基 金 托 管 业务 内 部控 制管 理 办 法 》和 《 中信 银行 托 管 业 务 内控检查实施细则》 等 一整套规章制度, 涵盖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 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措施。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 操作流程、 岗位职责、 行为规范等, 从 制 度 上 、人 员 上 保证基 金 托 管 业务 稳 健 发展; 建 立 了 安全 保 管 基金财 产 的 物 质 条 件 , 对 业务 运 行 场所实 行 封 闭 管理 , 在 要害部 门 和 岗 位设 立 了 安全 保密区,安 装 了 录 像 、录 音 监 控系统 , 保 证 基金 信 息 的安全 ; 建 立 严密 的 内 部控制 防 线 和 业 务授权管理等制度, 确 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 营造良好的内 部控制环境, 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 协 议 和 有 关法 律 法 规及规 章 的 规 定, 对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 、基 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 应收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开支 及 收 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 配 、 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 合 同 和有 关 法 律法规 及 规 章 的行 为 , 将及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在 限期 内 , 基金托 管 人 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事 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 理 人 改 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2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 (021)61055027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 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本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统 办 理开 户 、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及 定 期定 额 投 资 等业 务 , 具 体交 易 细 则请参 阅 本 公 司网 站 。 网上 直销交易平 台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4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 (021 )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 (010)65557083 传真: (010)65550827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 (010)57092615 传真: (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 (0571 )96523,400-8888-508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5 网址:www.hzbank.com.cn (10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联系电话: (0512)52909128 传真: (0512)52909122 联系人:黄晓 客户服务电话: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11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2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 (021)38676161


传真: (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3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6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5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 (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16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7 电话: (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8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9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60838888 传真: (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8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0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 (021)54033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1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2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3290979 传真: (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3 )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9 电话: (0571)85776114 传真: (0571)85783771 联系人:李珊 客户服务电话: (0571 )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24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200 号 39 层 办公 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5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 (0532 )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6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 (0471)4979037 传真: (0471)4961259 联系人:王旭华 客户服务电话: (0471 )4960762,( 021)68405273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0 网址:www.cnht.com.cn (27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8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 (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9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 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0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1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2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3 )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2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4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5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82287211 联系人:张背北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6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22627802 传真: (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3 网址:www.pingan.com (37 )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电话: (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640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 (0592 )5163588 网址:www.xmzq.cn (38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9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40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 (010)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1 )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 (021 )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42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 (0755 )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43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86690126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5 传真: (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4 )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 (0731)85832342 联系人:彭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5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46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7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 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0591 )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8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9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 (010 )58568118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7 网址:www.hrsec.com.cn (50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客户服务电话: (0371 )967218,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51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 (010 )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www.jjm.com.cn (52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 (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3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8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3 传真: (0755)82080798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4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021)20691835 传真: (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 (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6 )诺亚正行( 上 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39 电话: (021)38600735 传真: (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 (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5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9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0 联系人: 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机 构 代理 销 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 :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1 联系人: 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棣、沈兆杰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2]565 号 文核准募 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保本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为 三 年, 自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至 三 个 公历 年 后对 应 日 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12 年 5 月 14 日至 2012 年 6 月 15 日止完成募集。本基金设立募 集期共募集 1,631,624,464.77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3,487 户。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6 月 2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数 量不 满 两 百 人 或 者基 金 资产 净 值 低于五千万元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上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2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 大道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电话:(021)61055027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本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统 办 理 开户、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及 定 期定 额 投 资 等业 务 , 具 体交 易 细 则请参 阅 本 公 司网 站 。 网上 直销交易平 台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参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五、相关服务机构 ” 章 节 或 拨 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 可 通 过 上述 销 售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申购 、 赎回 、转换 及 定 期定 额 投资 业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 按 上 述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式进 行 申 购 、赎回、 转换及定期定额 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 理 人 或其 指 定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 。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间,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交 易 市场 、 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时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情 况 对 前述开 放 日 及 开放 时 间 进行相 应 的 调 整, 但 应 在实施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9 月 18 日起开放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9 月 18 日起开放赎回业务。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3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除指定赎回外, 基金管理人按 “ 后进先出” 的原则, 对 该 持 有 人账 户 在 该销售 机 构 托 管的 基 金 份额进 行 处 理 ,即 注 册 登记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额 后 赎 回,注 册 登 记 确认 日 期 在后的 基 金 份 额先 赎 回 ,以确 定 被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持 有 期 限和所 适 用 的 赎回 费 率 。若保 本 周 期 到期 后 , 符合保 本 基 金 存 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持有期应从下一保本周期开始重新计算; 4、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变更为非保本的混 合型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 “ 先进先出” 的 原 则 , 以 确 定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率 。 对 于由本 基 金 转 入变 更 后 基金的 基 金 份 额, 其 持 有期将 从 原 份 额 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 销;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 (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 ( 包 括 本 基金 ) 记 录的投 资 人 不 受首 次 申 购最低 金 额 的 限制 。 通 过本公 司 网上直 销交易平台 办 理 基 金申购 业 务 的 不受 直 销 中心单 笔 申 购 最低 金 额 的限制 , 申 购 最 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 调整。 各代销网点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 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4 每个工作日投资 人 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 若当 日 该 账 户 同时 有 份 额减少 类 业 务 (如 赎 回 、转换 出 等 ) 被确 认 , 则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将投资 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 和 赎 回 的 份额 以 及 最低保 留 余 额 的数 量 限 制,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在 调整前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基 金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理 时 间向 基 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 申 购 本基 金 时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定 的 方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 , 必 须有足 够 的 基 金份 额 余 额,否 则 所 提 交的 申 购 、赎回 的 申 请 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包 括该日) 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人应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 销 售 网 点 柜台 或 以 销售机 构 规 定 的其 他 方 式查询 申 请 的 确认 情 况 , 否则 如 因 申 请 未得到 登记机构 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内 , 依法 对 上 述 申 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确 认 时 间 进 行调 整 , 并必须 在 调 整 实施 日 前 按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体上公告。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赎 回 申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表 该 申请 一 定 成 功 , 而仅 代 表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到 申 购 、赎回 申 请 。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 确 认 以 登记机构 的确 认 结 果 为 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款 方 式, 若 申 购 资 金 在规 定 时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购 不 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 登记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以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5 及保本周期到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 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 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 投资人自 T +2 日 (包括该日) 起有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 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用 由 基金 份 额 申 购 人 承担 , 不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于 本 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在 本 基 金 的 保 本周 期 内, 投 资 人 可 以 多次 申 购本 基 金 , 申 购 费率 按 每笔 申 购 申请单独计算 ,申购费率如下 :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申 购费 率 50 万元以下 1.0%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6%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4%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转型为 “ 交银 施罗德策 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转型后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前端)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前 端申 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5%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6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转 型 后 基 金 可 择机 开 通后 端 收 费 模 式 ,即 在 赎回 时 才 支 付 相 应的 申 购费 用 , 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后端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后端) 持 有时 间 后 端申 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自 2013 年 4 月 11 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 本基金的养老金 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本 养 老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的 养 老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及 其 投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补 充 养 老基金 等 , 具 体包 括 全 国社会 保 障 基 金、 可 以 投资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金 、 企 业年金 单 一 计 划以 及 集 合计划 。 如 将 来出 现 经 养老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的 养 老 基金类 型 , 本 公司 将 发 布临时 公 告 将 其纳 入 养 老金客 户 范 围 ,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 表: 特定申购费率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A 类特 定申购 费率 50 万元以下 0.40% 50 万元(含)至100 万元 0.32%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24%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16%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1000 元 有 关 养 老 金 客 户实 施 特定 申 购 费 率 的 具体 规 定以 及 活 动 时 间 如有 变 化, 敬 请 投资人留意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7 在 本 基 金 的 保 本周 期 内, 赎 回 费 率 随 基金 份 额的 持 有 时 间 递 减, 赎 回费 率 如 下: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1 年以内(含) 2.0% 1 年至 2 年(含) 1.6% 2 年至 3 年 1.2% 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 0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转型为 “ 交银 施罗德策 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转型后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1 年以内(含) 0.5% 1 年—2 年(含) 0.2% 2 年以上 0 3、网上 直销的有关费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通 过 本公 司 网 站的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 (以下简称“ 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 ” ) 办 理 开 户 和 本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转 换 等 业 务 。 通过 网 上 直销 交 易 平台 办 理 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申购 和 定 期 定额 投 资 业务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将 享 受 申购 费 率 优惠, 通 过 网 上直 销 交 易平台 进 行 基 金转 换 , 从各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的零 申 购 费率的 基 金 转 换入 非 零 申购费 率 的 基 金, 转 出 与转入 基 金 的 前 端 申 购 补 差费 率 将 享受优 惠 , 其 他费 率 标 准不变 。 具 体 优惠 费 率 请参见 公 司 网 站 列示的 网上 直销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 公 司 基 金 网 上直 销 业务 已 开 通 的 银 行卡 及 各银 行 卡 交 易 金 额限 额 请参 阅 本 公司网站。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本 基 金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交 易 平台 申 购 本 基 金 基金 份 额的 单 笔 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 , 单笔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含) , 不受网上 直销日常申购的最低金额限制;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投 资者可将其全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8 部 或 部 分 基金 份 额 转换成 其 它 基 金, 单 笔 转换申 请 不 受 转入 基 金 最低申 购 限 额 限 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业务 情 况 调 整 上 述交 易 费用 和 限 额 要 求 ,并 依 据相 关 法 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 计划, 针 对 投 资人 定 期 和不定 期 地 开 展基 金 促 销活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 按中 国 证 监会要 求 履 行 必要 手 续 后,对 投 资 人 适 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保本周期内申购 申购 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总金额/ (1+ 申购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固 定 金额 申 购 费 用 的 申购 , 净申 购 金 额 = 申 购总 金 额- 固 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 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 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 份额= (申购总金额- 申购 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在保本周期内, 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 假设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 1.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49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1.0% )=39,603.96 元 申购 费用=40,000-39,603.96=396.04 元 申购份额= (40,000-396.04 )/1.040=38,080.73 份 即: 投资人 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非网上 交易) , 可得到 38,080.73 份基 金份额 。 (2 )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后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转 型 为 “ 交银施 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后的申购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 (1+ 申购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固 定 金额 申 购 费 用 的 申购 , 净申 购 金 额 = 申 购总 金 额- 固 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总金额- 申购费用)/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转 型 后 基 金 可 择机 开 通场 内 申 购 , 场 内申 购 目前 只 支 持 前 端 收费 模 式。 场内 申购金额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对应申购资金返还投资者。 例二 :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转型为 “ 交银施 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某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转型后 的基金 (非网上交易)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40 元, 如 果其选择前端 收费方式,申购费率为 1.5%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 )=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 (40,000-591.13 )/1.040=37,893.14 份 如果投资 人是场外申购,申购份额为 37,893.14 份。 如果投资 人是场内申购, 则申购份额为 37,893 份, 其余 0.14 份对应金 额返回 给投资者。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0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 人提出赎回时,后端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例三 :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 转型为“ 交银施 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某投资 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转型后 的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如果 转型后基金开通后端收费模 式且该投资者 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 = 38,461.54 份


即:投资 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可得到 38,461.54 份基金份额, 但其在 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 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 计算 (1)保本周期内赎回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四 :某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 1 万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2.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 2.0% =203.2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203.20=9,956.80 元 即:投资 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56.80 元。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2 )若保本周期到期 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条件,转型为 “ 交银施 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后的 赎回 1) 如果投资人在保本 周 期内申购, 或在转型后 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1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五 :某投资人赎回通过前端申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 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50.80 = 10,109.20 元 即 :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2) 如果 转型后基金开通后端收费模式且 投资人在转型后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 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 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六 :某投资人赎回通过后端申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后端申 购费率是 1.8% , 赎回 费率为 0.5% ,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申购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16=10,16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 1.010× 1.8%=181.80 元 赎回费用=10,160× 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投资者对 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 1.8% ,申购时的 基金净值为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27.4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公告。 遇 特殊情 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2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 金 投 资 者 的申 购 申 请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根据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 体上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果 投 资 人的申 购 申 请 被拒 绝 , 被拒绝 的 申 购 款项 将 退 还给投 资 人 。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 难; 4、发生本基金 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发生本基金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 “ 保本周期的到期 ” 中约定的情况, 即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保 本 周 期到 期 前 30 个 工作 日 内视 情 况 暂 停 本基 金 的 日常 赎 回 业 务 (含转换出业务)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且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3 款 项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 当 日 向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已 成 功确 认 的 赎回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额 支 付 ; 如暂 时 不 能 足额 支 付 ,应将 可 支 付 部分 按 单 个账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分 配给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部分 可 延 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 放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 相 关 条 款 处理 。 投 资人在 申 请 赎 回时 可 事 先选择 将 当 日 可能 未 获 受理部 分 予 以 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放 日 内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人 的 赎 回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造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 对 其余 赎 回 申请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的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个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的赎 回 份 额 ;投 资 人 未能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时 可 以 选 择延 期 赎 回或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赎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 日继续 赎 回 , 直到 全 部 赎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 赎 回的, 当 日 未 获 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 优 先 权 并以 下一开放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础 计 算 赎 回金 额 , 以此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止 。 如 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未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未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 必 要 , 可暂 停 接 受基金 的 赎 回 申请 ; 已 经 接受 的 赎 回 申请 可 以 延缓支 付 赎 回 款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4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 刊 登 公告或者通知代销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一 )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 应 依 照 《信 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 基金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指 登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 形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户 以 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 合 法 律法规 的 其 它 非交 易 过 户。无 论 在 上 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 基金 登记机构 要求 提 供 的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件的 非 交 易 过户 申 请 按 基金 登记机构 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按 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三 )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机 构 、 办 理 转 托管 的 销售 机 构 出 现 技 术系 统 性能 限 制 或出于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 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5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 是 基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一种 方 式, 投 资 人 可 通 过向 相 关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 请, 约 定 每期申 购 日 、 扣款 金 额 及扣款 方 式 , 由指 定 的 销售机 构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资 金账 户 内 自动扣 款 并 于 每期 约 定 的申购 日 提 交 基金 的 申 购申请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并 不 构 成对基 金 日 常 申购 、 赎 回等业 务 的 影 响, 投 资 人在办 理 相 关 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 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本 基金 2012 年 9 月 13 日刊登公告自 2012 年 9 月 18 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具体开通 销售机构名单和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十 五 )定期 定额 赎回业 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中国 农 业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申 请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定期 定 额赎 回 业 务 。 定 期 定额 赎 回 业务是 指 投 资 人可 以 委 托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每 月 固 定 时间从指定的基金账户代投资人赎回固定份额的基金。本基金 2012 年 9 月 13 日 刊登公告自 2012 年 9 月 18 日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代销网点开 通定期定额赎回业务。 投 资 人 通 过 中 国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办 理 本基 金 的 定 期 定 额赎 回 业务 , 相 关 流 程 和 业务 规 则 遵循中 国 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的 有 关规 定 。 详情请 咨 询 当 地 中 国 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的 代 销网 点 或 中国农 业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客 户 服 务 热 线(95599)。 (十 六 )基金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的业务,由 登记机构 办理。 登记机构只 受 理国 家 有关 机 关 依 法 要 求的 基 金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冻 以 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 符合 法 律 法规 的其他情况 下 的 基 金份额 的 冻 结 与解 冻 。 基金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部 分 所 产生的 权 益 按 照法 律 法 规、监 管 规 章 以及 国 家 有权机 关 的 要 求 来决定是否冻结。 当 基 金 份 额 处 于冻 结 状态 时 , 登记机构 或 其 他相 关 机 构 有 权 拒绝 该 部分 基 金 份额的赎回、转换出、非交易 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九、 基 金的 转换 ( 一) 基金转 换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6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放 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其 持 有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或 全 部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另 一 只开 放 式 基金份 额 。 基 金转 换 只 能在同 一 销 售 机 构进行。 ( 二) 转换业 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 2012 年 9 月 13 日刊登公告自 2012 年 9 月 18 日起开放日常转 换业务。 办 理 基 金 间 转 换的 时 间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日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易 市 场 或交易 所 交 易 时间 更 改 或其它 原 因 , 基金 管 理 人将视 情 况 进 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开 放 日申 请 办 理 基 金 转换 业 务, 具 体 办 理 时 间与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办理 时 间 相同。 由 于 各 销售 机 构 的系统 差 异 以 及业 务 安 排等原 因 , 开 展 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 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 ( 三) 基金转 换的 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为投资人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转 换的确认情况。 3、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 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 (T 日) 。 投资人转 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 +1 日对投资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 有效性确认, 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 在 T +2 日后 (包 括 该 日 ) 投资 人 可 向销售 机 构 查 询基 金 转 换的成 交 情 况 ,并 有 权 转换或 赎 回 该 部 分基金份额。 ( 四) 基金转 换的 数额限 制 基 金 转 换 以 份 额为 单 位进 行 申 请 , 申 请转 换 份额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持有 人 可 将 其 全部 或 部 分基金 份 额 转 换成 其 它 基金, 单 笔 转 换申 请 不 受转入 基 金 最 低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7 申购限额限制。 基 于 各 基 金 关 于投 资 人在 单 个 交 易 账 户最 低 保留 余 额 的 规 定 ,每 个 工作 日 投 资 人 在 单 个交 易 账 户保留 的 某 基 金基 金 份 额余额 少 于 该 基金 的 最 低保留 余 额 时 ,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等) 被确认,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该基金基金 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因此, 如 果 某 笔 转换 申 请 确认后 转 出 基 金的 单 个 交易账 户 的 基 金份 额 余 额少于 转 出 基 金 的 最 低 保 留余 额 , 则转出 基 金 在 该账 户 剩 余的基 金 份 额 将被 全 部 赎回。 如 果 某 笔 转 换 申 请 确认 后 转 入基金 的 单 个 交易 账 户 的基金 份 额 余 额少 于 转 入基金 的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且 该账 户 当 日有转 入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减少 类 业 务 被确 认 , 则转入 基 金 在 该 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包括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 五) 基金转 换费 用 1、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 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 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费 用 按照 各 基 金 最 新 的更 新 招募 说 明 书 及 相 关公 告 规定 的 赎 回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赎回费用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用 的 基金 或 前 端 申 购 费用 低 的基 金 向 前 端 申 购费 用 高的 基 金 转 换 , 收 取前 端 申 购补差 费 用 ; 从前 端 申 购费用 高 的 基 金向 前 端 申购费 用 低 的 基 金 或 不 收 取申 购 费 用的基 金 转 换 ,不 收 取 前端申 购 补 差 费用 。 申 购补差 费 用 原 则 上 按 照 转 出确 认 金 额对应 分 档 的 转入 基 金 前端申 购 费 率 减去 转 出 基金前 端 申 购 费 率差额 进 行补 差 , 转出与 转 入 基 金的 申 购 补差费 率 按 照 转出 确 认 金额分 档 , 并 随 着转出确认金额递减。 4、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用 的 基金 或 后 端 申 购 费用 低 的基 金 向 后 端 申 购费 用 高的 基 金 转 换 , 不 收取 后 端 申购补 差 费 用 ,但 转 入 的基金 份 额 赎 回的 时 候 需全额 收 取 转 入 基 金 的 后 端申 购 费 ;从后 端 申 购 费用 高 的 基金向 后 端 申 购费 用 低 的基金 或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的基 金 转 换,收 取 后 端 申购 补 差 费用, 且 转 入 的基 金 份 额赎回 的 时 候 需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8 全 额 收 取 转入 基 金 的后端 申 购 费 。后 端 申 购补差 费 用 按 照转 出 份 额持有 时 间 对 应 分档的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减去转 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5、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 更 好 服 务 投 资者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通 基 金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 投资 者 可 以通过 “ 网上 直 销 交易平 台 ” 办 理基 金 转 换业务 , 其 中 部分 转 换 业务可 享 受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优 惠 费 率只适 用 于 转 出与 转 入 基金申 购 补 差 费用 , 转 出基金 的 赎 回 费 用 无 优 惠 。可 通 过 网上直 销 交 易 平台 办 理 的转换 业 务 范 围及 转 换 费率优 惠 的 具 体 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体转换费率水平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列示的相关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 行 调 整 , 并应 于 调 整后的 收 费 方 式和 费 率 在实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 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基金转 换份 额的计 算公 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申 购补差费率/ (1+ 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固 定 金额 申 购 补 差 费 用的 , 转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申 购 补差 费 = 固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额 的 计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59 例一: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 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半 年,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交银成长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2.2700 元。若该投 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趋势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成长前 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10=101,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0.5%=505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0/ (1+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495-0)/2.2700=44,270.93 份 例二: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 持有期一年半, 转 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 交银趋势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0 份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 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 非网上交易) ,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 ×1.0200=1,02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0.05%=51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0.5%/ (1+0.5% )=5,072.0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19,490-5,072.09)/1.010=1,004,374.17 份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转换申请当日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 若该 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 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 非网 上交易 ) ,则转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 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1.5%/ (1+1.5% )=1,847.2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5,000-1,847.29)/2.2700=54,252.30 份 例四: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 当日交银增利 A/B 类 基金份额净值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0 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货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非网上交易) ,则转入确认的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8%/ (1+0.8% )=793.65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793.65+61.52)/1.2700=78,163.68 份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 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额 的 计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稳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2.2700 元。若 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 交银主题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稳 健后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0=0 元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1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0)/2.2700=54,955.95 份 例六: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币, 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1.2%=1497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1497)/1.00=123,253.00 份 例七: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三 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8500 元, 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转换 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 额,则转入交银增利 B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0.850=8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0=0 元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0.2%=17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85,000-170)/1.0500=80,790.48 份 例八: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 当日交银增利 B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货 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 , 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0+61.52)/1.2700=78,788.60 份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2 ( 七) 业务规 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 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代 理 的 同 一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 在同 一 注 册登记 机 构 处 注册 登 记 的基金 。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转换 业 务 时,转 出 方 的 基金 必 须 处于可 赎 回 状 态, 转 入 方的基 金 必 须 处 于可申购状态。 2、 投资人只能在相同 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 放式基金 只 能 转 换 到前 端 收 费模式 的 其 他 基金 , 后 端收费 模 式 的 基金 只 能 转换到 后 端 收 费 模式的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 各转出、 转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进 行 计 算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固 定 价 1.00 元) 。 4、 投资人申请转出其 账户内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 机构将自 动 结 转 该 转出 份 额 对应的 待 支 付 收益 , 该 收益将 一 并 计 入转 出 金 额并折 算 为 转 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 转换后, 转入基金 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 根据旗下保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 转 换 入 的 基金 份 额 ,以及 在 基 金 保本 周 期 到期日 前 ( 不 包括 该 日 )赎回 或 转 换 出 的 基 金 份 额不 适 用 保本条 款 , 其 赎回 或 转 换价格 以 赎 回 或转 换 申 请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 八) 暂停基 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 视 同 为转 出 基金 的 赎 回 和 转 入基 金 的申 购 , 因 此 有 关转 出 基金 和 转 入 基 金 关 于暂 停 或 拒绝申 购 、 暂 停赎 回 的 情形和 公 告 的 有关 规 定 一般也 适 用 于 暂 停 基 金 转 换, 具 体 暂停或 恢 复 基 金转 换 的 相关业 务 请 详 见届 时 本 基金管 理 人 发 布 的相关公告。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日 , 基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额 ( 该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份 额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总 份额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总 份额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 申请总 份 额 后 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3 时 , 基 金 转出 与 基 金赎回 具 有 相 同的 优 先 级,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 况 , 决 定 全额 转 出 或部分 转 出 , 并且 对 于 基金转 出 和 基 金赎 回 , 将采取 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 但在 转 出 申请得 到 部 分 确认 的 情 况下, 未 确 认 部分 的 转 出申请 将 自 动 予 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十、 基 金的 保本 ( 一) 保本条 款 本 基 金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提 供 的 保 本 金 额为 : 本基 金 募 集 期 内 认 购本 基 金 的投资 人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的基 金 份 额 的认 购 金 额(即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包 括该 等 基 金份额 的 净 认 购金 额 、 认购费 用 以 及 募集 期 间 的认购 利 息 ) , 以 及 发 生 本基 金 转 入下一 保 本 周 期的 情 形 时,在 过 渡 期 内进 行 申 购的投 资 人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额在 折 算 日 所代 表 的 资产净 值 , 以 及从 本 基 金上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默认 选 择 转入当 期 保 本 周期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在上 一 个 保本周 期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 在 折 算日所 代 表 的 资产 净 值 ,按照 基 金 合 同其 他 约 定未获 得 可 享 受 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日 , 如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金 额 加 上 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份额 在 当 期 保本 周 期 内累计 分 红 金 额之 和 计 算的总 金 额 低 于 其保本金额 (低出的部分即为 “ 保本差额” ) , 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 保本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该保本差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不适 用 保 本 条 款 情形 的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不适 用 本保 本 条 款。 ( 二) 保本案 例 若某投资 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并持有至保 本周期到期,认购费率为 0.8% 。假定募集期间的 认购利息为 10.00 元,持有期间 基金累积分红 0.05 元/ 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0.8% )=99,206.35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4 认购份额=(100,000 -793.65+10.00)/1.00 =99,216.35 份 1、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0.900 元。 认购保本 金额=99,206.35+793.65+10.00=100,010.00 元 可赎回金额 =0.900× 99,216.35 =89,294.72 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0.05× 99,216.35=4,960.82 元 可赎回金额+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94,255.54 元 即: 可赎回金额+ 持有 期间累计分红金额 <认购保本 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或保 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 2、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 1.500 元。 认购保本 金额=99,206.35+793.65+10.00=100,010.00 元 可赎回金额 =1.500× 99,216.35 =148,824.53 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 =0.05× 99,216.35=4,960.82 元 可赎回金额+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153,785.35 元 即: 可赎回金额+ 持有 期间累计分红金额 >认购保本 金额, 则此情况属于不适 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 ( 三 ) 基金保 本周 期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周期 为 三年 。 本 基 金 第 一个 保 本周 期 自 本 基 金 基金 合 同生 效 日 起 至 三 个 公历 年 后 对应日 止 。 如 该对 应 日 为非工 作 日 , 保本 周 期 到期日 顺 延 至 下 一个工作日。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届 满 时, 在 符 合 保 本 基金 存 续条 件 下 , 本 基 金继 续 存续 并 转 入 下 一 保 本周 期 , 该保本 周 期 的 具体 起 讫 日期、 保 本 和 保本 保 障 安排以 本 基 金 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 四 ) 适用保 本条 款的情 形 1、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而言, 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 2、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后的保本周期而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 过 渡 期 内 申购 并 持 有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从本 基 金 上一个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默 认选 择 转 入当期 保 本 周 期的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基 金份 额 折 算的, 指 折 算 后 对应的基金份额) , 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5 除外。 对 于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无论 选 择 赎 回 、 转换 到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 “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适用保本条款。 ( 五 ) 不适用 保本 条款的 情形 1、 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 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份额 在 当 期 保本 周 期 内的累 计 分 红 金额 之 和 计算的 总 金 额 不 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 转换出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 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6 、 在 保 本 周期 到 期 日之 后 ( 不 包 括该 日 )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的 任 何 形式 的 净 值 减少; 7、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 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 理人 或 保 本义 务 人 无法按 约 定 履 行全 部 或 部分义 务 或 延 迟履 行 义 务的, 或 基 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十 一、 基金 保本 的保 障机制 为 确 保 履 行 保 本条 款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 基 金 管 理 人通 过 与担 保 人 签 订 保 证 合同 或 与 保本义 务 人 签 订风 险 买 断合同 , 由 担 保人 为 本 基金的 保 本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连 带 责 任保证 或 者 由 保本 义 务 人为本 基 金 承 担保 本 偿 付责任 , 或 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可 的其他 方 式 , 以保 证 符 合条件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保 本 周 期 到 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 一) 担保人 、担 保范围 及担 保额度 1、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由 中国投融资担保 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为基金管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6 理 人 的 保 本义 务 提 供不可 撤 销 的 连带 责 任 保证。 中 国 投 融资 担 保 有限公 司 有 关 信 息如下:


(1) 名称 中国投融资担保 有限公司 (2)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4) 法定代表人 刘新来 (5) 成立日期 1993 年 12 月 4 日 (6) 联系人信息 联系人:王晨 电话: (010)88822847 (7)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8) 注册资本 3,521,459,934 元人民币 (9) 经营范围 投 资 担 保 ; 投 资及 担 保的 评 审 、 策 划 、咨 询 服务 ; 投 资 及 投 资相 关 的策 划 、 咨 询 ; 资 产受 托 管 理;经 济 信 息 咨询 ; 人 员培训 ; 新 技 术、 新 产 品的开 发 、 生 产 和 产 品 销 售; 仓 储 服务; 组 织 、 主办 会 议 及交流 活 动 ; 上述 范 围 涉及国 家 专 项 规 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0 )其他 中国投融资担保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中投保 ” )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 术投资 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 1993 年 12 月 4 日 在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 注 册成 立 的 国内首 家 以 信 用担 保 为 主要业 务 的 全 国性 专 业 担保机 构 。 中 投 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 初始注册资本金 5 亿元, 2000 年中投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7 保注册资本增至 6.65 亿元。2006 年,经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 投资公司, 注册资本增至 30 亿元。 2010 年 9 月 2 日, 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 的 方 式 , 从国 有 法 人独资 的 一 人 有限 公 司 ,变更 为 中 外 合资 的 有 限责任 公 司 , 并 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 35.21 亿元。股东持股 情况如下。 股 东名 称 持 股比 例(%)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47.20 建银国际金鼎投资 (天津 )有限公司 17.30 CITIC Capital Guaranty investments Limited 11.23 CDH Guardian (China ) Limited 10.63 Tetrad Ventures Pte Ltd 7.68 金石投资有限公司 4.23 国投创新 (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1.73 合 计 100 2011 年,公司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 评估有 限公司、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 AA+ 。 截至 2011 年 3 月末,公司拥有 11 家银行授予的信用额度共 107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总体信用能力达到约 1571.6 亿元。 截至 2011 年 12 月底,中投保 对外担保的 在保余额为 711 亿元人民币;截至 2012 年 3 月底,中投保为 11 只保本基金提供 担保,实际承担的基金担保责任金额约为 212.18 亿元人民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担保 人 签署 《 交 银 施 罗 德荣 安 保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保 证 合 同》 , 由担保人为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 基 金 第 一 个保 本 周 期的保 证 范 围 为: 在 保 本周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与到 期 日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乘 积 加 上 其认 购 并 持有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 认购保本金额 的差额部分。 担保人保证期间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责 任 的最 高 限 额 不 超 过按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 确认 的 基金 份 额 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2、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8 的 额 度 , 由基 金 管 理人在 当 期 保 本周 期 开 始前公 告 。 本 基金 第 一 个保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保 本 保 障机制 按 届 时 签订 的 保 证合同 或 风 险 买断 合 同 确定。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期 后 各 保本周 期 的 保 本保 障 范 围为: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在 折 算 日 登 记 在 册的 并 持 有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 按 照基金 合 同 其 他约 定 未 获得可 享 受 保 本 条 款 确 认 的基 金 份 额除外 ) 的 可 赎回 金 额 加上该 部 分 基 金份 额 在 当期保 本 周 期 内 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 二) 保证合 同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担保 人 签署 保 证 合 同 , 担保 人 就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第 一 个 保本 周 期 内认购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份额 所 承 担 保本 义 务 的履行 提 供 不 可 撤销的 连 带责 任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购 买基金 份 额 的 行为 视 为 同意上 述 保 证 合 同的主要内容及保证合同的约定。 保证合同的 具体内容见本基金合同附件: 《交银 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为 准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保证 基 金 合 同中 相 关 内容的 约 定 与 保证 合 同 的约定 相 符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于 此 授权基 金 管 理 人作 为 其 代理人 代 为 行 使向 担 保 人通知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 并 办 理 相 关 的 手 续(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向 担 保 人 发 送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以及代收相关款项等) 。 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 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但保证合同项下内容仅针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 本 基 金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的 保 本 金 额 ( 即 认 购 保本 金 额 )为: 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 的基金 份 额 的 净认 购 金 额、认 购 费 用 及 募集期间的 认购利息之和。 (2)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认购 并 持 有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与 保 本周期 到 期 日 基金 份 额 净值的 乘 积 ( 即 “ 可赎回金额 ” ) 加 上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差额)。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69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 以及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前 ( 不 包 括 该日 ) 赎 回或转 换 出 的 部分 不 在 保证范 围 之 内 ,且 担 保 人承担 保 证 责 任 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 《 基金合同》 生效日确认 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 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 (如无特别指明, 保本 周期即为本 基 金 第 一 个保 本 周 期)届 满 的 最 后一 日 。 本基金 的 保 本 周期 为 三 年,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起 至 三 个公历 年 后 对 应日 止 , 如该对 应 日 为 非工 作 日 ,保本 周 期 到 期 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 周 期 到 期 日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 乘 积 加上 其 认 购并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累计 分 红 金 额 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 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 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 值减少; (7) 因不可抗力的原 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 理 人 无 法按 约 定 履行全 部 或 部 分义 务 或 延迟履 行 义 务 的, 或 《 基金合 同 》 规 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 ) 未 经 担保 人 书 面同 意 修 改 基 金合 同 条 款, 可 能 加 重 担保 人 保 证责 任 的 ,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0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 金 额 与 相应 基 金 份额的 累 计 分 红金 额 之 和低于 认 购 保 本金 额 , 基金管 理 人能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及 时将保本差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财产的相应账户。 (2)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 金 额 与 相应 基 金 份额的 累 计 分 红金 额 之 和低于 认 购 保 本金 额 , 基金管 理 人 未 能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全额 履 行 保 本义 务 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在 保 本 周期到 期 日 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 基金管理人应 向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支付的 本 基 金 保本 差 额 、基金 管 理 人 已自 行 偿 付的金 额 、 需 担 保 人 支 付 的代 偿 款 项以 及 基 金 管 理人 指 定 的本基 金 在 基 金托 管 人 处开立 的 账 户 信 息) 。 (3)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 作 日 内 , 将《 履 行 保证责 任 通 知 书》 载 明 的代偿 款 项 划 入基 金 管 理人指 定 的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管 人 处 开立的 账 户 中 ,由 基 金 管理人 将 该 代 偿款 项 支 付给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担 保人 将 上 述代偿 款 项 全 额划 入 基 金管理 人 指 定 的本 基 金 在基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中 后 即 为全部 履 行 了 保证 责 任 ,担保 人 无 须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逐 一 进 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4)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将保本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最迟应 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 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 将保本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5)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 金 额 与 相应 基 金 份额的 累 计 分 红金 额 之 和低于 认 购 保 本金 额 , 基金管 理 人 及 担 保 人 未 履 行基 金 合 同及 保证合 同 上述 条 款 中约定 的 保 本 义务 及 保 证责任 的 , 自 保 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 “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 法律 ” 的 约 定 直 接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担 保 人 请 求 解 决 保 本 差 额 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 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上 述 保 证 合 同 的全 文 详见 本 基金基 金 合同 的 附件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购买 基 金 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上述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保证合同的约定。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1 在 本 基 金 第 一 个保 本 周期 结 束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将 根 据 第 一 个 保本 周 期结 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的 保 本 保障机 制 、 担 保人 或 保 本义务 人 情 况 和届 时 签 署的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同 , 披 露各保 本 周 期 的保 证 合 同或风 险 买 断 合同 的 主 要内容 及 全 文 。 担 保 人 或 保本 义 务 人承诺 继 续 对 下一 个 保 本周期 提 供 保 本保 障 的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 三) 担保费 用及 支付方 式 本基金担保费 逐日 累 计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 支 付。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于 每 月收 到 基 金管理费之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担保费计算公式: 每 日 担 保 费 计 算 公 式= 担 保 费 计 算 日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0.2%× 1/ 当年日历 天数。 担 保 费 计 算 期 间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担保 人 解 除 保 证 责任 之 日或 保 本 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在 本 基 金 第 一 个保 本 周期 结 束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将 根 据 第 一 个 保本 周 期结 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的 保 本 保障机 制 、 担 保人 或 保 本义务 人 情 况 和届 时 签 署的保 证 合 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披露各保本周期内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 四) 影响担 保人 担保能 力或 保本义 务人 偿付能 力情 形的处 理 保 本 周 期 内 , 担保 人 或保 本 义 务 人 出 现足 以 影响 其 履 行 保 证 合同 项 下担 保 能 力 或 风 险 买断 合 同 项下 偿付能力情形 的 , 应在该 情 形 发 生之 日 起 三个工 作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以 及 基金托 管 人 。 基金 管 理 人在接 到 通 知 之日 起 三 个工作 日 内 应 将 上 述 情 况 报告 中 国 证监会 并 提 出 处理 办 法 ,包括 但 不 限 于加 强 对 担保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担 保 能力 或 偿 付能力 的 持 续 监督 、 在 确信担 保 人 或 保本 义 务 人丧失 担 保 能 力 或 偿 付 能 力的 情 形 下及时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等 。 在确 信 担 保人或 保 本 义 务 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决 定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就 更换 担 保 人或保 本 义 务 人、 终 止 基金合 同 、 基 金 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 五) 担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的 变更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2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或 增 加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务 人 必须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更换或增加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保本周期内更换或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1)提名 更 换 或 增 加 的 新任 担 保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由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代 表 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 具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 2) 符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 益。 (2)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对被 提 名 的 新 任 担保 人 或保 本 义 务 人 形 成决 议 ,该 决 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表决通过。 (3) 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选任 新 任 担 保 人 或保 本 义务 人 的 决 议 须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更 换 或 增 加 的 新任 担 保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经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后 ,基 金 管理 人 与 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更换或增加担保人或 保本 义 务 人的 有 关 事项以 及 基 金 管理 人 与 新任担 保 人 或 保本 义 务 人签订 的 保 证 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6)交接 原 担 保 人 或 保 本义 务 人职 责 终 止 的 , 原担 保 人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应妥 善 保管 保 本 周 期 内 业 务资 料 , 及时向 基 金 管 理人 和 新 任担保 人 或 保 本义 务 人 办理业 务 资 料 的 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担 保 人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原 担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人 承 担的 所 有 与 本 基 金 保证 责 任 或保本 偿 付 责 任相 关 的 权利义 务 由 继 任的 担 保 人或保 本 义 务 人 承 担 。 在 新任 担 保 人或保 本 义 务 人接 任 之 前,原 担 保 人 或保 本 义 务人应 继 续 承 担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3 保证责任。 2、保本周期内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1)提名 新 保 本 保 障 机 制下 的 担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人 由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代 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 具 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2) 符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对变 更 保 本 保 障 机制 和 新保 本 保 障 机 制 下的 担 保人 或 保 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 上(含 1/2 )表决通过。 (3) 备案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变更 保 本 保 障 机 制的 决 议须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方 可 执 行。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变 更 和新 保 本 保 障 机 制下 的 担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人 经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后 ,基 金 管 理人与 新 保 本 保障 机 制 下的担 保 人 或 保本 义 务 人签订 保 证 合 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 有 关 事 项 以及 基 金 管理人 与 新 保 本保 障 机 制下的 担 保 人 或保 本 义 务人签 订 的 保 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6)交接 原 担 保 人 或 保 本义 务 人职 责 终 止 的 , 原担 保 人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应妥 善 保管 保 本 周 期 内 业 务资 料 , 及时向 基 金 管 理人 和 新 任担保 人 或 保 本义 务 人 办理业 务 资 料 的 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在 新 的 担 保 人 或保 本 义务 人 接 任 之 前 ,原 担 保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应 继 续承 担 保 本保障义务。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4 3、保本周期结束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以及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结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更 换 下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担 保 人、 保 本 义 务 或 者 保本 保 障 机制并 另 行 确 定担 保 人 或保本 义 务 人 。此 项 变 更事项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议 通 过 。 但是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将 新担 保 人 或新保 本 义 务 人 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 六) 担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对 保证责 任或 偿付责 任的 履行 如 果 第 一 个 保 本周 期 到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认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上 其 认 购并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累计 分 红 金 额之 和 计 算的总 金 额 低 于 认购保本金额 (低出的部分即为 “ 保本差额 ” ) ,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保本差额, 并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该保本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 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 款 项 划 入 基金 管 理 人指定 的 本 基 金在 基 金 托管人 处 开 立 的账 户 中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支 付 给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担 保 人 将上 述 代 偿款项 全 额 划 入基 金 管 理人指 定 的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管 人 处 开立的 账 户 中 后即 为 全 部履行 了 保 证 责任 , 担 保人无 须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逐 一 进 行代偿 。 代 偿 款项 的 分 配与支 付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责, 担 保 人 对 此不承担责任。 如 果 第 一 个 保 本周 期 到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认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上 其 认 购并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累计 分 红 金 额之 和 计 算的总 金 额 低 于 认购保本金额 (低出的部分即为 “ 保本差额” ) ,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能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 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足额将保本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自保本周期 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根据基金合 同第二十四部分 “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 的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 求 解 决 保 本差 额 支 付事宜 , 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直 接 向 担 保人 追 偿 的,仅 得 在 保 证 期间内提出。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本 周 期后 各 保 本 周 期 涉及 的 担保 人 履 行 保 证 责任 事 宜或 者 保 本 义 务 人 履行 保 本 偿付责 任 事 宜 ,由 基 金 管理人 与 担 保 人届 时 签 订的保 证 合 同 或 与 保 本 义 务人 届 时 签订的 风 险 买 断合 同 确 定,并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当期保 本 周 期 开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5 始前公告。 ( 七) 担保人 的免 责 除本部分第二款保证合 同主要内容中的 “ 除 外 责 任 ” 所 列 明 的 免 责 情 形 以 及 未 来新签署并公告的保证合同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在 本 基 金 第 一 个保 本 周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内 , 担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人 的 免责 情 形 由 基 金 管 理人 与 担 保人届 时 签 订 的保 证 合 同或与 保 本 义 务人 届 时 签订的 风 险 买 断 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 八 ) 保 本 周期 届 满 时, 符 合 法 律 法规 有 关 担保 人 或 保 本 义务 人 资 质要 求、 并 经 基 金 管理 人 认 可的担 保 人 或 保本 义 务 人继续 为 本 基 金的 保 本 提供保 本 保 障, 并 且 基 金 管理 人 与 之签订 保 证 合 同或 风 险 买断合 同 , 同 时本 基 金 满足法 律 法 规和 本 基 金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基 金 存 续 要求 的 , 本基金 将 转 入 下一 保 本 周期; 否 则 ,本 基 金转 型为非 保本 的混合 型基 金, 基金 名称相应 变更 为 “ 交银 施罗 德策 略回 报灵活 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担 保人不 再为 该混 合型 基金承 担保 证责任 。 ( 九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交 银施 罗 德 荣 安 保本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保证合 同》 。 十 二、 基金 的投 资 ( 一) 保本周 期内 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保本 周 期到 期 时 本 金 安 全的 基 础上 , 通 过 稳 健 资产 与 风险 资 产 的动态配置和有效的组合管理,力争实现保本周期内基金资产的稳定增长。 2、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公 开发 行 交 易的债券、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权 证 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金融 工 具 , 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产 包 括 稳健资产和 风 险资 产 ,稳健资产为 国 内依 法 发行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货币 市 场 工具等 , 其 中 债券 包 括 国债、 金 融 债 、地 方 政 府债券 、 企 业 债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6 券 、 公 司 债券 、 短 期融资 券 、 可 转换 公 司债 券( 含 分 离 交易 的 可转 换公 司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债 券回购 等 。 风 险资 产 为 股票( 包 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及 其 他 经 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100% ,其中基金 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股票、 权 证等 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 其中, 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 (CPPI ,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原 理 , 动 态调 整 稳 健资产 与 风 险 资产 在 基 金组合 中 的 投 资比 例 , 以确保 本 基 金 在 保本周期到期时的本金安全,并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目的。 具 体 而 言 , 本 基金 的 投资 策 略 包 括 资 产配 置 策略 、 稳健资产 投资 策 略和 风险 资产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恒定比例组合保险 (CPPI ,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原理对 稳健资产 和风险资产 进行配置, 动态调整稳健资产 与风险资产投资的比例, 通过对 稳 健资 产 的 投资实 现 保 本 周期 到 期 时投资 本 金 的 安全 , 通 过对 风险资产 的 投 资 寻 求 保本 周 期 内资产 的 稳 定 增值 。 本 基金对 稳健资产 和 风 险 资产的资产配置 具体可分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 确定本基金的价值底线(Floor ) 。 根 据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投 资 组 合的最低目标价值(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投资本金的 100% )和合理的贴现率, 确定本基金 当前应持有的 稳健资产数额,亦即本基金的价值底线(Floor)。 第 二 步 , 计 算 本 基 金 的 安 全 垫 (Cushion ) 。 通 过 计 算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现 时 净 值 超越价值底线的数额,得到本基金的安全垫(Cushion)。 第三步, 确定风险乘数 (Multiplier ) 。 本基金 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运行 状 况 和 趋 势 的判 断 , 并结 合 基 金 的 风险 收 益 情况 , 确 定 安 全垫 的 放 大倍 数 —— 风 险 乘 数 , 并在 安 全 垫和风 险 乘 数 确定 的 基 础上, 得 到 当 期 风险资产 的最 高 配 置 规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7 模与比例。 第 四 步 , 动 态 调整 稳 健资 产 和 风险资产 的 配 置比 例 , 并 结 合 市场 实 际运 行 态 势制定 风 险资 产 投 资策略 , 进 行 投资 组 合 管理, 实 现 基 金资 产 在 保本基 础 上 的 保 值增值。 (2) 稳健资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分 析判 断 宏观 经 济 运 行 趋 势及 其 引致 的 财 政 货 币 政策 变 化, 对 未 来 市 场 利 率趋 势 及 市场信 用 环 境 变化 作 出 预测, 并 综 合 考虑 利 率 变化对 不 同 债 券 品 种 的 影 响、 收 益 率水平 、 信 用 风险 的 大 小、流 动 性 的 好坏 等 因 素,在 确 保 基 金 资产收益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构造债券组合。 1)免疫策略 本基金采 用 剩 余期 限 与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期限 匹 配的 积 极 投 资 策 略, 根 据保 本 周 期 的 剩 余 期限 动 态 调整 稳健资产债券 组 合 久期, 有 效 控 制债 券 利 率、收 益 率 曲 线 等各种风险,保证债 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对收 益 率曲 线 变 化 的 预 测, 适 时采 用 子 弹 、 杠 铃或 梯 形策 略 构 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 3)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债券市场、 债券品种及信用等级的债券间利差的分析判断, 获取不合理的市场定价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4)骑乘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分 析收 益 率曲 线 各 期 限 段 的利 差 情况 , 买 入 收 益 率曲 线 最陡 峭 处 所 对 应 的 期限 债 券 ,持有 一 定 时 间后 , 随 着债券 剩 余 期 限的 缩 短 ,到期 收 益 率 将 迅速下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回购策略 本 基 金 将 适 时 运用 回 购交 易 套 利 策 略 ,在 确 保基 金 资 产 安 全 的前 提 下增 强 债 券组合的收益率。 6)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内部信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信用产品 基本面的研究,形成对该信用产品信用级别综合评定,并通过调整组合内信用产品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8 在信用等级和剩余期限方面的分布,获取超额收益。 (3) 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充 分 发 挥基 金 管理 人 的 研 究 优 势, 将 严谨 、 规 范 化 的 选股 方 法与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风 格 相 结合, 在 分 析 和判 断 宏 观经济 运 行 和 行业 景 气 变化、 以 及 上 市 公 司 成 长 潜力 的 基 础上, 通 过 优 选具 有 良 好成长 性 、 成 长质 量 优 良、定 价 相 对 合 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① 行业配置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观 经 济运 行 趋 势 、 产 业环 境 、产 业 政 策 和 行 业竞 争 格局 等 多 因 素 的 分 析和 预 测 ,确定 宏 观 及 行业 经 济 变量的 变 动 对 不同 行 业 的潜在 影 响 , 得 出 各 行 业 的相 对 投 资价值 与 投 资 时机 , 据 此挑选 出 具 有 良好 景 气 和发展 潜 力 的 行 业。 ② 个股选择 本 基 金 综 合 运 用交 银 施罗 德 的 股 票 研 究分 析 方法 和 其 它 投 资 分析 工 具挑 选 具 有 良 好 成 长性 、 成 长质量 优 良 、 定价 相 对 合理的 股 票 构 建股 票 投 资组合 。 具 体 分 以下三个层次进行: a )品质筛选 筛 选 出 在 公 司 治理 、 财务 及 管 理 品 质 上符 合 基本 品 质 要 求 的 上市 公 司, 构 建 备选股票池。 主要筛选指标包括: 盈利能力 (如 P/E 、 P/Cash Flow 、 P/FCF 、 P/S 、 P/EBIT 等) ,经营效率 (如 ROE 、ROA 、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 等)和财务状 况(如 D/A 、流动比率等)等。 b)公司质量评价 通过对上市公司直接接触和实地调研, 了解并 评估公司治理结构、 公 司战略、 所 处 行 业 的竞 争 动 力、公 司 的 财 务特 点 , 以决定 股 票 的 合理 估 值 中应该 考 虑 的 折 价 或 溢 价 水平 。 在 调研基 础 上 , 分析 员 依 据公司 成 长 性 、盈 利 能 力可预 见 性 、 盈 利 质 量 、 管理 层 素 质、流 通 股 东 受关 注 程 度五大 质 量 排 名标 准 给 每个目 标 公 司 进 行评分。 c )多元化价值评估 在 质 量 评 估 的 基础 上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所处 的 不同 行 业 特 点 , 综合 运 用多 元 化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79 的 股 票 估 值指 标 , 对股票 进 行 合 理估 值 , 并评定 投 资 级 别。 在 明 确的价 值 评 估 基 础上选择价值被低估的投资标的。 2)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 权 证 投资 以 权证 的 市 场 价 值 分析 为 基础 , 配 以 权 证 定价 模 型寻 求 其 合 理 估 值 水平 , 以 主动式 的 科 学 投资 管 理 为手段 , 充 分 考虑 权 证 资产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险 性 特 征,通 过 资 产 配置 、 品 种与类 属 选 择 ,追 求 基 金资产 稳 定 的 当 期收益。 4、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三 年 期 银 行 定 期存 款 税后 收 益 率 指 按 照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或 新 的保 本 周期 开 始 日 中 国 人 民银 行 公 布并执 行 的 同 期金 融 机 构人民 币 存 款 基准 利 率 (按照 四 舍 五 入 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单位为百分数)计算的与当期保本周期同期限的 税后收益率。 本 基 金 是 保 本 型基 金 ,保 本 周 期 为 三 年, 保 本但 不 保 证 收 益 率。 以 三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税 后 收 益率作 为 本 基 金的 业 绩 比较基 准 , 能 够使 本 基 金保本 受 益 人 理 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 市 场变 化 导致 本 业 绩 比 较 基准 不 再适 用 , 又或者市场出现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则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况经 与 本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同 意 后 调 整本 基 金 的业绩 比 较 基 准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品种。


( 二) 变更后 的 “ 交 银施 罗德 策略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投资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在 符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条 件 下, 本 基 金 继 续 存续 ; 若保 本 周 期到期后, 本 基 金 不符合 保 本 基 金存 续 条 件但符 合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对 基 金 的 存续要求, 则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以下简称 “ 该 混合型基金 ” 或“ 该基 金 ” ) , 基金投资、 基金 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 在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基金变更后该混合型基金的投资管理如下: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0 1、投资目标 根 据 对 宏 观 经 济周 期 和市 场 环 境 的 分 析研 究 ,自 上 而 下 配 置 资产 , 并通 过 对 类属资产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该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公 开发 行 交 易的债券、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权 证 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金融 工 具 , 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正常情况下,该混合型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20%-70% ,其中基 金应保留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 基 金 管 理 人将 根 据 中国宏 观 经 济 情况 和 证 券市场 的 阶 段 性变 化 , 适时调 整 基 金 资 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间的配置比例。 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该基金将通过 “ 自 上 而 下 ” 的定性分析和定量 分析相结合以实现大类 资产的灵 活 配 置 。 具体 而 言 ,该基 金 首 先 利用 经 济 周期理 论 , 对 宏观 经 济 的经济 周 期 进 行 预 测 , 在 此基 础 上 形成对 不 同 资 产市 场 表 现的预 测 和 判 断, 确 定 基金资 产 在 各 类 别 资 产 间 的分 配 比 例,并 随 着 各 类证 券 风 险收益 特 征 的 相对 变 化 ,动态 调 整 组 合 中各类资产的比例,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具体操 作 中 , 基金 管 理人 采 用 经 济 周 期理 论 下的 资 产 配 置 模 型, 通 过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指标 、 利 率和货 币 政 策 等相 关 因 素的分 析 , 对 中国 的 宏 观经济 运 行 情 况 进 行 判 断 和预 测 , 并利用 经 济 周 期理 论 确 定基金 资 产 在 各类 别 资 产间的 战 略 配 置 策略。 根 据 经 济 周 期 理论 , 一个 宏 观 经 济 运 行的 周 期可 以 分 为 减 速 、衰 退 、复 苏 和 扩 张 四 个 阶段 , 在 经济周 期 的 不 同阶 段 , 通货膨 胀 、 利 率水 平 和 货币政 策 等 对 金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1 融 市 场 有 着重 要 影 响的因 素 往 往 表现 出 不 同的规 律 , 从 而影 响 到 不同大 类 金 融 资 产 的 定 价 和市 场 表 现。实 证 研 究 也表 明 , 经济周 期 与 金 融市 场 的 表现往 往 呈 现 出 很 强 的 相 关性 , 当 宏观经 济 运 行 处于 不 同 的阶段 时 , 股 票、 债 券 和现金 等 各 大 类 资 产 也 体 现出 不 同 的市场 表 现 。 经济 周 期 理论下 的 资 产 配置 模 型 依据经 济 周 期 和 金 融 市 场 表现 所 呈 现的相 关 关 系 ,通 过 预 测宏观 经 济 运 行所 处 的 阶段, 对 各 类 资 产在该阶段下可能的市场表现进行判断,为资产配置的调整提供依据。 (2)股票选择策略 该 基 金 综 合 运 用交 银 施罗 德 的 股 票 研 究分 析 方法 和 其 它 投 资 分析 工 具, 通过 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 精选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 具体而言, 该 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包括: 1)事件驱动策略 通 过 对 影 响 市 场、 行 业及 公 司 的 当 前 或未 来 价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预 测 、分 析 和 判 断 , 把 握各 类 型 事件所 产 生 的 投资 机 会 ,深入 挖 掘 预 期将 受 益 于事件 发 生 及 其 后 续 影 响 的上 市 公 司股票 , 并 跟 踪事 件 发 展的持 续 影 响 ,对 股 票 投资组 合 进 行 动 态调整。 该基金将重点关注的事件性因素包括: ①资产重组、资产注入及并购; ②股权转移及变动; ③重大合同公告或重大新产品推出; ④再融资; ⑤管理层变动; ⑥非流通股份解禁; ⑦上下游公司及其它相关行业的重大事件。 此 外 , 该 基 金 也会 对 包括 公 司 股 权 激 励、 管 理层 收 购 、 股 东 与管 理 层关 系 等 其它因素予以跟踪分析。 2)主题跟踪策略 该 基 金 还 将 针 对经 济 周期 和 产 业 结 构 发展 趋 势及 成 长 动 因 进 行前 瞻 性的 研 究 分 析 , 深 入挖 掘 经 济结构 变 化 和 发展 趋 势 产生和 持 续 的 内在 驱 动 因素以 及 潜 在 的 投资主题,力争动态把握经济发展和企业盈利的关键性因素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2 主题跟踪策略的关键步骤包括: ① 主 题 挖 掘 : 从经 济 体制 变 革 、 产 业 结构 调 整、 技 术 发 展 创 新等 多 个角 度 出 发 , 分 析 经济 结 构 、产业 结 构 或 企业 商 业 运作模 式 变 化 的根 本 性 趋势以 及 导 致 上 述根本性变化的关键性驱动因素, 从而前瞻性地发掘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投资主题。 ② 主 题 配 置 : 通过 对 投资 主 题 的 全 面 分析 和 评估 , 明 确 投 资 主题 所 对应 的 主 题行业或主题板块,从而确定受惠于相关主题的企业。 ③主题投资: 在主题配置的基础上, 依据企业对投资主题的敏感程度、 反应速 度 以 及 获 益水 平 等 指标, 精 选 个 股。 那 些 敏感程 度 高 、 反应 速 度 快、获 益 水 平 高 的企业将是该基金的投资重点。 ④ 主 题 转 换 : 通过 紧 密 跟 踪 经 济 发 展 趋势 及 其内 在 驱 动 因 素 的变 化 ,不 断 地 挖 掘 和 研 究新 的 投 资主题 , 并 对 主题 投 资 方向做 出 适 时 调整 , 从 而准确 把 握 新 旧 投资主题的转换时机,充分分享不同投资主题兴起所带来的投资机遇。 3)逆向投资策略 该 基 金 通 过 定 量和 定 性的 手 段 , 通 过 全方 位 的分 析 , 筛 选 相 对价 值 被深 度 低 估并具有较高安全边际的股票,获取其价值回归所带来的收益。 ①定量分析: 该基金将重点考察股票的市盈率、 市净率、 市现率及收益指标, 选取具有低市盈率、 低市净率、 低市现率和高收益指标的个股, 发掘其增值潜力。 ② 定性分析: 在定 量 分析 的 基 础 上 , 该基 金 将详 尽 考 察 选 取 个股 的 基本 面 情 况,确定基本面素质良好、价值回归期望较高的个股。 (3)债券投资策略 在 债 券 投 资 方 面, 该 基金 可 投 资 于 国 债、 央 行票 据 、 金 融 债 、企 业 债和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债券 品 种 。该基 金 的 债 券投 资 采 取主动 的 投 资 管理 方 式 ,获得 与 风 险 相 匹 配 的 投 资收 益 , 以实现 在 一 定 程度 上 规 避股票 市 场 的 系统 性 风 险和保 证 基 金 资 产的流动性。 在 全 球 经 济 的 框架 下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对宏 观 经济 运 行 趋 势 及 其引 致 的财 政 货 币 政 策 变 化作 出 判 断,运 用 数 量 化工 具 , 对未来 市 场 利 率趋 势 及 市场信 用 环 境 变 化 作 出 预 测, 并 综 合考虑 利 率 变 化对 不 同 债券品 种 的 影 响、 收 益 率水平 、 信 用 风 险 的 大 小 、流 动 性 的好坏 等 因 素 ,构 造 债 券组合 。 在 具 体操 作 中 ,基金 运 用 久 期 控 制 策 略 、期 限 结 构配置 策 略 、 类属 配 置 策略、 骑 乘 策 略、 杠 杆 放大策 略 和 换 券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3 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该 基 金 的 权 证 投资 以 权证 的 市 场 价 值 分析 为 基础 , 配 以 权 证 定价 模 型寻 求 其 合 理 估 值 水平 , 以 主动式 的 科 学 投资 管 理 为手段 , 充 分 考虑 权 证 资产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险 性 特 征,通 过 资 产 配置 、 品 种与类 属 选 择 ,追 求 基 金资产 稳 定 的 当 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该 基 金 投 资 资 产支 持 证券 将 综 合 运 用 久期 管 理、 收 益 率 曲 线 、个 券 选择 和 把 握 市 场 交 易机 会 等 积极策 略 , 在 严格 控 制 风险的 情 况 下 ,通 过 信 用研究 和 流 动 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4、业绩比较基准 该混合型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60%× 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40%× 中信标普全 债指数收益率 该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 300 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 比较基准是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 制而成。 该 指 数 样 本对 沪 深 市场的 覆 盖 度 高, 具 有 良好的 市 场 代 表性 , 投 资 人可以方便地 从报纸 、 互联网等财经 媒体中获取。 同时该指 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 编 制 方 法 清晰 透 明 ,具有 独 立 性 和良 好 的 市场流 动 性 ; 与市 场 整 体表现 具 有 较 高 的相关度。沪深 300 指数是目前衡量该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同时,根 据 该 基 金 的目 标 资 产配置 比 例 来 分配 权 重 ,该基 金 的 业 绩比 较 基 准中加 入 了 中 信 标普全债指数并按照该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如 果 上 述 基 准 指数 停 止计 算 编 制 或 更 改名 称 ,或 者 今 后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 又 或 者 市 场推 出 更 具权威 、 且 更 能够 表 征 该混合 型 基 金 风险 收 益 特征的 指 数 , 则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况调 整 业 绩 比较 基 准 ,并及 时 公 告 ,但 不 需 要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5、风险收益特征 该 基金为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其 预 期收 益 和风 险 高 于 货 币 市场 基 金、 债 券 型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4 ( 三) 投资决 策依 据和投 资流 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 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4) 投资对象的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本基金将在承担 适度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 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机制 本 基 金 采 用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金 经 理负 责 制 。 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对基 金 的 资产配 置 提 出 指导 性 意 见,审 批 重 大 单项 投 资 决定, 审 视 投 资 组合风险状况等。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基 金 经 理 的 主 要职 责 是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确 定的 资 产 配 置 范 围内 构 建和 调 整 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 央 交 易 室 负 责交 易 执行 和 一 线 监 控 。通 过 严格 的 交 易 制 度 和实 时 的一 线 监 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管理流程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是 本 基金 的 最 高 决 策 机构 , 投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期 就 投资 管 理 业 务 的 重 大问 题 进 行讨论 。 基 金 经理 、 分 析师、 交 易 员 在投 资 管 理过程 中 既 密 切 合 作 , 又 责任 明 确 ,在各 自 职 责 内按 照 业 务程序 独 立 工 作并 合 理 地相互 制 衡 。 具 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研究部宏观分析师、 策略分析师、 行业分析师、 信用分析师、 数量分析 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 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对资产配置比例提出 指导性意 见,并讨论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依据宏观分析师、 策略分析师的宏 观 经 济 分 析和 策 略 建议、 行 业 分 析师 的 行 业分析 和 个 股 研究 、 信 用分析 师 的 债 券 市 场 研 究 和券 种 选 择、数 量 分 析 师的 定 量 投资策 略 研 究 ,结 合 本 基金产 品 定 位 及 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5 (5) 交易指令通过风控系统的自动合规核查后, 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中央交 易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6) 基金经理对每日 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回顾, 并审视基金投资组合 的变动情 况; (7) 风险管理部定期 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 , 量化投资部定期 完成基金 业绩评估报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有 权 根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实际 情 况的 需 要 , 对 上 述投 资 管理 程 序 作出调整。 ( 四) 投资限 制 1、投资组合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 基 金 财产 参 与股 票 发 行 申 购 ,所 申 报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本 基 金的 总 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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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 资标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 对本基金基 金合 同 约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限 制 进行 变 更 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 例不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例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的 监 督 与检 查 自 本 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 始。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在 符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条 件 下, 本 基 金 继 续 存续 ; 若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本 基 金 不符合 保 本 基 金存 续 条 件但符 合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对 基 金 的 存 续 要 求 ,则 本 基 金根据 基 金 合 同约 定 变 更为非 保 本 的 混合 型 基 金。该 混 合 型 基 金自变更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区间 内为其投资转型期,投资转型期的具体 起 止 日 期 由基 金 管 理人确 定 并 届 时公 告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自 投 资 转型期 结 束 日 起 次个工作日使该混合型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7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 如适 用 于本 基 金 , 则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五)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和债 权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六)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七)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董 事 会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告 所 载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4 年 4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83,287,284.33 8.46 其中:股票 83,287,284.33 8.46 2 固定收益投资 253,794,100.00 25.77 其中:债券 253,794,100.00 25.77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639,747,554.61 64.95 7 其他资产 8,137,612.91 0.83 8 合计 984,966,551.8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9,679,798.50 6.09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3,587,000.00 0.3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业 8,172,000.00 0.8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2,115,592.20 0.2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438,400.00 0.1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073,493.63 0.7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89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21,000.00 0.12 S 综合 - - 合计 83,287,284.33 8.50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300137 先河环保 1,180,000 24,756,400.00 2.53 2 002008 大族激光 1,000,050 13,240,662.00 1.35 3 600703 三安光电 500,006 11,375,136.50 1.16 4 600150 中国船舶 500,000 9,250,000.00 0.94 5 600804 鹏博士 600,000 8,172,000.00 0.83 6 300070 碧水源 160,021 5,285,493.63 0.54 7 600649 城投控股 300,084 2,115,592.20 0.22 8 600153 建发股份 300,000 1,929,000.00 0.20 9 002573 国电清新 100,000 1,788,000.00 0.18 1 0 600704 物产中大 200,000 1,658,000.00 0.1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9,673,000.00 8.1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9,673,000.00 8.13 4 企业债券 39,280,000.00 4.0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134,841,100.00 13.76 8 其他 - - 9 合计 253,794,100.00 25.90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13005 平安转债 530,000 52,390,500.00 5.35 2 110418 11 农发18 500,000 49,670,000.00 5.07 3 122266 13 中信03 400,000 39,280,000.00 4.01 4 110023 民生转债 360,000 31,863,600.00 3.25 5 110015 石化转债 300,000 30,711,000.00 3.1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未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 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84,477.2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650,559.24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1 5 应收申购款 2,576.4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137,612.9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110023 民生转债 31,863,600.00 3.25 2 110015 石化转债 30,711,000.00 3.13 3 113002 工行转债 19,876,000.00 2.03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三、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4 年 3 月 31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金 一 定 盈利, 也 不 保 证最 低 收 益。基 金 的 过 往业 绩 并 不代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际 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列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2 过去三个月 -0.20% 0.36% 1.06% 0.01% -1.26% 0.35% 2013 年度


6.78% 0.28% 4.31% 0.01% 2.47% 0.27% 2012 年度(自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40% 0.10% 2.32% 0.01% 0.08% 0.09%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 年 6 月 20 日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 6 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 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十 四、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的 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3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金 名 义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户 , 以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义 开 立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的 结 算 备付金 账 户 , 以基 金 托 管人和 本 基 金 联名 的 方 式开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基 金 的 名义开 立 银 行 间债 券 托 管账户 。 开 立 的基 金 专 用账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销售 机 构 和 登记 机 构 自有的 财 产 账 户以 及 其 他基金 财 产 账 户 相独立 。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与 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代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产 , 并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基金财 产 的 管 理、 运 用 或者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和 收 益 归入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 按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费 、 托 管费以 及 其 他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费 用 。 基金 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固 有 财 产的 债 务 相抵销 , 不 同 基金 财 产 的债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登记机 构 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 以其 自 有 资 产 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 代 销 机 构 因依 法 解散 、 被 依 法 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 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处 分 外 , 基 金财 产 不 得被 处 分 。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五、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交易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 非交易日。 ( 二)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上 市 的 有价 证 券 ( 包 括股 票 、 权证 等 ) , 以 其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4 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以 最 近交易 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 ) 交 易 所上 市 不 存在 活 跃 市 场 的有 价 证 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一 股 票 的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发行 有 明 确 锁定 期 的 股票, 按 监 管 机 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5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票 、 权证 、 债 券 和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资 等 资 产和负债。 ( 四)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暂 停 估 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 人 每 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份 额 净 值结果 发 送 基 金托 管 人 ,经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无 误后, 由 基 金 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登记 机 构、或代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6 销 机 构 、 或投 资 人 自身的 过 错 造 成 估值错误 ,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 上述估值错误 的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 估值错误 ,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 术水平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免、 不 能 克 服, 则 属 不可抗 力 , 按 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因 造 成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料 灭 失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造 成 其他 估值 错误 , 因 不可 抗 力 原因出 现 估 值 错误 的 当 事人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估值错误 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 正 估值错误 发生 的 费用由 估值错误 责任 方 承 担 ; 由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未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损失 的 , 由 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损失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若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极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 赔 偿 责 任。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 确认 , 确 保 估值 错 误 已得 到更正。 (2 ) 估 值 错误 的 责 任方 对 有 关 当 事人 的 直 接损 失 负 责 , 不对 间 接 损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 责任 方 仍 应对 估值错误负责 。 如 果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人 不 返 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 赔 偿 受 损方 的 损 失,并 在 其 支 付的 赔 偿 金额的 范 围 内 对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付 不 当 得利的 权 利 ;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 已 经 将此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 则受损 方 应 当 将其 已 经 获得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错误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7 损 失 时 , 基金 托 管 人应为 基 金 的 利益 向 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如 果 因 基金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基 金 管 理 人应 为 基 金的利 益 向 基 金托 管 人 追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之 外的第 三 方 造 成基 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 行 赔偿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向 估 值 错误 方 追 偿 ; 追偿 过 程 中产生 的 有 关 费用 , 应 列入基 金 费 用 ,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 估值错 误 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律 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 其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自行或 依 据 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偿 责 任 ,则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向 出现过 错 的 当 事人 进 行 追索, 并 有 权 要 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 估值错误 。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 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 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 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8 有 通 行 做 法,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本着平 等 和 保 护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 的 原则进行协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进 行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每个 开 放 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算 当 日 的 基 金资产净值 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并 发 送给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净值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送 给 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 理 人依照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对基金 净 值 予 以 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抗 力 原 因, 或 由 于 证 券交 易 所 及登 记 结 算 公 司发 送 的 数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政 策 变 更、市 场 规 则 变更 等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虽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发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的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免 除 赔 偿责任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六、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99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0 次,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 采 取 现 金 分 红 一 种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不 进 行 红 利 再 投 资 ; (2) 转型 为非保本的 混合型基金 后: 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 投 资 , 投资 人 可 选择现 金 红 利 或将 现 金 红利按 除 权 日 的单 位 净 值自动 转 为 基 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5、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 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准 日 以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配 利 润、 基 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 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 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划款 指 令 , 基金 托 管 人按照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及时 进 行 分 红 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所 发 生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行 承 担。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内 仅 采 取现金 分 红 一 种收 益 分 配方式 , 当 投 资者 的 现 金红利 小 于 一 定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0 金 额 , 不 足于 支 付 银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时, 则 前 述 银行 转 账 等手续 费 用 可 由 相 应 销 售 机构 ( 基 金管理 人 或 代 销机 构 ) 代为支 付 。 本 基金 转 型 为非保 本 的 混 合 型基金后, 当 投 资 人的现 金 红 利 小于 一 定 金额, 不 足 以 支付 银 行 转账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金 登 记 机构可 将 投 资 人的 现 金 红利按 除 权 后 的基 金 份 额净值 自 动 转 为 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执行 。 ( 七 ) 收益分 配方 式的修 改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到 期 后, 若 转 型 为 非 保本 的 混合 型 基 金 , 投 资人 可 至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收 益分 配 方 式的修 改 , 投 资人 对 本 基金 不 同 的 交 易账 户 可 设置不 同 的 收 益 分配方式。 投 资 人 同 一 日 多次 申 报分 红 方 式 变 更 的, 按 照 《 业务规则》 执行 , 最终 确 认 的分红方式以 登记机构 记录为准。 十 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 年费率计提。 计算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1 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 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本 基 金的 保 证 费 用 或 风险 买 断费 用 从 基 金 管 理人 的 管理 费 收 入中列支,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本基金在到期期间 (除保本周期到期日) 和过渡期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 默 认 选 择 将 所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 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的基金 份 额 ,基 金 管理 费 按前 一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5% 的年费 率 计 提,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 提。 计 算方 法 同 上。 (5) 除管理费和托管 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 基金托管人 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2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 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 式详见 “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 基金的转换” 一 章。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理与 基 金 运 作无 关 的 事项发 生 的 费 用等 不 列 入基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前 所 发 生的信 息 披 露 费、 律 师 费和会 计 师 费 以及 其 他 费用不 从 基 金 财 产中支付。 (四)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可 根据 基 金 发展 情 况 调 整 基金 管 理 费率 和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基 金 管理人 必 须 在 调整 实 施 日前按 照 《 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规 定 在指 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 五) 基金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法 律 、法 规 执 行。 十 八、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本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3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 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 度 财 务报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 项 进行审 计 。 会 计师 事 务 所及其 注 册 会 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就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依 照 《 信息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十 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和其 他 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 当 依 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 按规 定 将 应予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 指定报 刊 ”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站”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 基 金合 同 》 约定的 时 间 和 方式 查 阅 或者复 制 公 开 披 露的信息资料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4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保证 合同 1 、 《 基 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各 项 权 利 、 义务 关 系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开的 规 则 及 具体 程 序 ,说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涉及 基 金 投 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和赎回 安 排 、 基金 投 资 、 基金 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保证合同作为本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的 附 件 , 并 随 《 基 金 合 同 》 一 同 公 告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及保证合同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二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 信息 披 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宜 编 制 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告 , 并 在披露 招 募 说 明书 的 当 日登载 于 指 定 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三 ) 基金合 同生 效公告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5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基 金 合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指 定 报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 上登 载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 明基金募集情况。 ( 四 ) 基金资 产净 值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 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 以及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 值 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和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上。 ( 五 )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文 件 上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格的 计 算 方 式及 有 关 申购、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投资 人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 ) 基金年 度报 告、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季 度报 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 年 度 报 告正 文 登 载于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 上 ,将年 度 报 告 摘要 登 载 在指定 报 刊 上 。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 并 将 半 年 度报 告 正 文登载 在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上, 将 半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6 ( 七 ) 临时报 告与 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发 生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 以 公 告 , 并在 公 开 披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和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场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变更 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 过 30% ;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4 、 基 金 管 理 人及 其 董事 、 总 经 理 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 人 员 、 基 金经 理 受到 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1、基金更换 登记机构 ;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7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或本 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 ) 澄清公 告 在本基金基 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 内 , 任 何 公共 媒 体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市 场 上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格 产 生 误 导性 影 响 或者引 起 较 大 波动 的 , 相关信 息 披 露 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 应 当依 法 报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或 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 人应当至 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履行 信 息 披 露义 务 的 ,召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十)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信息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等 公开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进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媒 体 上披 露 信 息 外 , 还可 以 根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媒 体 披 露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体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 体 披露信 息 , 并 且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8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 、 年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度 报 告 等文本 文 件 在 编制 完 成 后,将 存 放 于 基金 管 理 人所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地 , 供 公众查 阅 。 投 资人 在 支 付工本 费 后 , 可在 合 理 时间内 取 得 上 述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金 管 理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进 行 查阅 。 本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事 项 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 二 十、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 “ 基金”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投 资 单 一证券 所 带 来 的个 别 风 险。基 金 不 同 于银 行 储 蓄和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益 预 期 的金融 工 具 , 投资 人 购 买基金 ,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份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过 程 中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也 包 括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险 、 技 术风险 和 合 规 风险 等 。 巨额赎 回 风 险 是开 放 式 基金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当 单 个 交易日 基 金 的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扣除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额总 数 后 的 余 额)超 过 基金 总 份 额的百 分 之 十 时, 投 资 人将可 能 无 法 及时 赎 回 持有的 全 部 基 金 份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金 、 混合 基 金 、 债 券 基金 、 货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同 类 型,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类 型 的 基金将 获 得 不 同的 收 益 预期, 也 将 承 担不 同 程 度的风 险 。 一 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 资 人 应 当 认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明书 》 等 基 金 法律 文 件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益 特 征 ,并根 据 自 身 的投 资 目 的、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经 验、资 产 状 况 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了 解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和 零 存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的 区 别。 定 期 定额 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09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 拆 分 、 封 转 开、 分 红等 行 为 导 致 基 金份 额 净值 变 化 , 不 会 改变 基 金的 风 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 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 附 近 , 在市 场 波 动等因 素 的 影 响下 , 基 金投资 仍 有 可 能出 现 亏 损或基 金 净 值 仍 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以 诚 实信 用 、 勤 勉 尽 责的 原 则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金的 业 绩 不 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 做 出 投 资决 策 后 ,基金 运 营 状 况与 基 金 净值变 化 引 致 的投 资 风 险,由 投 资 人 自 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受 到 经济 因 素 、 政 治 因素 、 投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度 等 各种 因 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 特 点 , 而宏 观 经 济运行 状 况 将 对证 券 市 场的收 益 水 平 产生 影 响 ,从而 对 基 金 收 益造成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着 债 券 的价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企业 的 融 资 成本 和 利 润。基 金 投 资 于 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 上 市 公 司经 营 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经 营 状 况受 多 种 因 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市 场 前 景、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等, 这 些 都 会导 致 企 业的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 资的上 市 公 司 经营 不 善 ,其股 票 价 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基金 投 资 收 益下 降 。 虽然基 金 可 以 通过 投 资 多样化 来 分 散 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0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 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 金 投 资 于证 券 所 获得的 收 益 可 能会 被 通 货膨胀 抵 消 , 从而 使 基 金的实 际 收 益 下 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二) 管理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过 程 中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识 、 经验 、 判 断 、 决 策、 技 能等 ,会 影 响 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和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格走 势 的 判 断, 从 而 影响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本 基 金 的收益 水 平 与 基金 管 理 人的管 理 水 平 、管 理 手 段和管 理 技 术 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式 基 金, 在 基 金 的 所 有开 放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都有 义 务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如 果 基金资 产 不 能 迅速 转 变 成现金 , 或 者 变现 为 现 金时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影 响 , 都会影 响 基 金 运作 和 收 益水平 。 尤 其 是在 发 生 巨额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变 现 能 力差, 可 能 会 产生 基 金 仓位调 整 的 困 难, 导 致 流动性 风 险 , 可 能影响 基金份额净值。 ( 四) 信用风 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发 生 交收 违 约 , 或 者 基金 所 投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出 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五) 本基金 投资 策略所 特有 的风险 本 基 金 是 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采用 恒 定比 例 组 合 保 险 机制 将 资产 配 置 于 稳健资产 与 风 险 资产 。 恒 定 比 例组 合 保 险机制 在 理 论 上可 以 实 现保本 的 目 的 , 该 机 制 的 重要 前 提 之一是 投 资 组 合中 稳 健 资产 与 风险资产 的 仓 位 比例能 够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化 作 出 适时、 连 续 地 调整 。 但 在实际 投 资 中 ,可 能 由 于流动 性 影 响 或 者 市 场 环 境急 剧 变 化的影 响 导 致 恒定 比 例组 合保 险 机 制 不能 有 效发 挥其 保 本 功 能 , 并产生一定的风险。 ( 六) 担保风险


本 基 金 引 入 担 保机 制 ,但 可 能 由 于 下 列原 因 导致 保 本 周 期 到 期而 不 能偿 付 本 金 , 产 生 担保 风 险 。这些 情 况 包 括但 不 限 于:本 基 金 在 保本 周 期 内更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而 担 保人 或 保 本义务 人 不 同 意继 续 承 担 保证 责任或 保本 偿 付 责任;发生不可 抗力事件,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保本义务, 同时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也无法履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1 行保证责任 或 保 本 偿付责 任 ; 在 保本 周 期 内担保 人 或 保 本义 务 人 因经营 风 险 丧 失 担 保 能 力 或偿 付 能 力,或 保 本 周 期到 期 日 担保人 或 保 本 义务 人 的 资产状 况 、 财 务 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 七) 本基金 到期 期间操作 所 特有的 风险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须 在 保本 周 期 到 期 后 作出 选 择, 将 其 所 有 或 部分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选择 赎 回 、转换 为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其 他 基 金 、转 入 本 基金的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 转 为变 更 后 的非保 本 混 合 型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 。 如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未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的 到 期 期间内 作 出 赎 回或 转 换 出安排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将默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继 续 持 有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变 更 后 的 “ 交 银 施 罗 德 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基金份额。 若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由 于 在 下 一保 本 周 期开始 前 的 过 渡期 内 , 基金管 理 人 有 权暂 停 办 理基金 的 日 常 赎 回 、 转 换 出业 务 , 因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能会 面 临 在 过渡 期 内 无法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或 无 法 将基 金 份 额转换 为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已 开 通 基 金转 换 业 务的其 他 基 金 份 额的风险。 ( 八 ) 不适用 保本 条款的 情形 本 基 金 为 保 本 混合 型 基金 , 在 保 本 周 期到 期 日, 如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有 到 期 的基金份 额的 可 赎 回金额 加 上 其 持有 到 期 的基金 份 额 在 当期 保 本 周期内 累 计 分 红 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 “ 保本差额” ) , 则基 金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保本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 该保本差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但下列情形将不适用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条款。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 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份额 在 当 期 保本 周 期 内的累 计 分 红 金额 之 和 计算的 总 金 额 不 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 转换出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2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 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 6 、 在 保 本 周期 到 期 日之 后 ( 不 包 括该 日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的 任 何 形式 的 净 值 减少 ; 7、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 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 理人 或 保 本义 务 人 无法按 约 定 履 行全 部 或 部分义 务 或 延 迟履 行 义 务的, 或 基 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 九) 未知价 风险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到 期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将提 前 公告 并 提 示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作 出 到 期 选 择 申请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可在 届 时 公告规 定 的 时 间内 按 照 公告规 定 的 方 式 作 出 到 期 选择 申 请 。为了 保 障 持 有到 期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利 益 ,基金 管 理 人 可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 基 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 十) 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十一 、保 本周 期的 到期 ( 一 ) 保本周 期到 期后基 金的 存续形 式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在 符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条 件 下, 本 基 金 继 续 存续 并 转入 下 一 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3 如 保 本 周 期 到 期后 , 本基 金 未 能 符 合 保本 基 金存 续 条 件 , 则 本基 金 转型 为 非 保本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同时, 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 率 等 相 关 内容 也 将 根据基 金 合 同 的相 关 约 定作相 应 修 改 。上 述 变 更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 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 果 本 基 金 不 符合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对 基 金的 存 续 要 求 , 则本 基 金将 根 据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 二) 保本周 期到 期的处 理规 则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到 期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将提 前 公告 并 提 示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进 行 到期操作。 为 保 障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在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30 个 工作 日 内 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并提前公告。 1、 本基金的到期 期间为 保本 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 (含第3个工 作日) 。 在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 (1) 、 (2) 到期选择且本基金符合保本 基 金 存 续 条件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根 据 届 时基 金 管 理人的 公 告 转 入 下一保本周期; (4)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 (1) 、 (2) 到期选择且本基金未能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基金份额。 2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将 其 持 有 的 所有 基 金 份额 选 择 上 述 四种 处 理 方式 之 一 , 也 可 以 选 择部 分 赎 回、转 换 出 、 转入 下 一 保本周 期 或 继 续持 有 转 型 后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 择赎回基金份额的, 无 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 在 到 期 期间 的 赎 回 支付 赎 回 费 用;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选 择将 基 金 份额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金的 , 无 需 就其 认 购 并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在到期 期 间 的 转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4 换 支付 赎 回费 用 , 但需根 据 其 所 转入 基 金 的费率 体 系 支付 申 购 补 差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 继 续 持 有 转 型 后 的 “ 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份额的,无需就此支付任何交易费用。 基金赎回或转换出采取 “ 未知价” 原 则 , 即 赎 回 价 格 或 转 换 出 的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收市后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4、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 本 周 期 的 基金 份 额 在折算 日 所 对 应的 资 产 净值总 额 超 过 担保 人 提 供的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担 保 额度 或 保 本义务 人 提 供 的下 一 个 保本周 期 保 本 额度 的 , 基金管 理 人 有 权 制 定 业 务 规则 , 对 每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下一个 保 本 周 期享 受 保 本条款 的 基 金 份 额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 三) 保本周 期到 期的保 本条 款 1、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 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当期保本条款。


2、 若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而相应基 金 份 额 在 保本 周 期 到期日 的 可 赎 回金 额 加 上其持 有 期 间 的累 计 分 红金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基金 管 理 人将赎 回 当 日 基金 份 额 对应的 资 产 净 值总 额 支 付给投 资 人 , 并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保 本义务 人 在 保 本周 期 到 期日后 的20 个 工作 日 内 将保本 差 额 现 金 支付给投资人。 3、 若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转换基金份额, 而相应基 金 份 额 在 保本 周 期 到期日 的 可 赎 回金 额 加 上其持 有 期 间 的累 计 分 红金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基金 管 理 人将转 换 当 日 基金 份 额 对应的 资 产 净 值总 额 作 为转出 金 额 , 并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保 本义务 人 在 保 本周 期 到 期日后 的20 个 工作 日 内 将保本 差 额 现 金 支付给投资人。 4、 若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而相 应 基 金 份 额在 保 本 周期到 期 日 的 可赎 回 金 额加上 其 持 有 期间 的 累 计分红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基 金 管理人 将 折 算 日基 金 份 额对应 的 资 产 净值 总 额 作为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转入 金 额 ,并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保 本义务 人 在 保 本周 期 到 期日后 的20 个工 作日内将保本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5 5 、若持有到期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在 持 有到 期 后 继 续 持 有 变 更 后的 “ 交银 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基金份额,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 本 周 期 到 期日 的 可 赎回金 额 加 上 其持 有 期 间的累 计 分 红 金额 低 于 其保本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继 续 持 有 变 更 后 的 “ 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该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前 一 日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作 为 转 入该基 金 的 转 入金 额 , 并由基 金 管 理 人或 保 本 义务人 在 保 本 周 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6、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由 中国投融资担保 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为基金管 理 人 的 保 本义 务 提 供不可 撤 销 的 连带 责 任 保证。 本 基 金 第一 个 保 本周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保 障 机 制按基 金 管 理 人与 担 保 人届时 签 订 的 保证 合 同 或与保 本 义 务 人 签 订 的 风 险买 断 合 同确定 。 涉 及 修改 上 述 保本周 期 到 期 保本 条 款 的,基 金 管 理 人 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7、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 至其实际操作日 (含该日) 的 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 四) 本基金 转入 下一保 本周 期的方 法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在 符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条 件 下, 本 基 金 继 续 存续 并 转入 下 一 保本周期。 1、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视 其 业务 需 要 设 定 过 渡期 , 到期 期 间 截 止 日 次个 工 作日 起 至 下 一 个 保 本周 期 开 始日前 一 工 作 日的 时 间 为过渡 期 。 过 渡期 最 长 不超过20 个工作 日。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入本基金的行为称为 “ 过渡期 ” 申购。 (1)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 或保本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2) 过渡期申购采取 “ 未知价” 原则, 即过渡 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3)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 , 具体费率 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6 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由 过 渡期 申 购 的 投 资 人承 担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用 于 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 过渡期申购的具体费率、 日期、 时间、 场所、 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 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5)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2、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到期 日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 可 赎回 金 额加 上 相 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 (差额部分即为 “ 保本 差额 ” ) , 基金 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本 周 期内 接 受 的 申 购 (包 括 转换 入 ) 的 基 金 份额 , 默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本 周 期 的,转 入 下 一 保本 周 期 的转入 金 额 等 于默 认 选 择转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相 应基 金 份 额在下 一 保 本 周期 开 始 前一日 ( 即 折 算日 ) 所 对应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人 过 渡期 申 购的 基 金 份 额 , 转入 下 一保 本 周 期 的 转 入金 额 等于 相 应 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 包 括投 资 人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份 额 、 保本周 期 结 束 后默 认 选 择转入 下 一 保 本周 期 的 基金份 额 ) 在 其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元, 基金 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赎 回基 金 份 额 时 , 持有 期 的计 算 仍 以 投 资 人认 购 、申 购 、 转换入或者过渡期 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 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7 4、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 算 日 的 下 一 个工 作 日为 下 一 保 本 周 期开 始 日, 本 基 金 转 入 下一 保 本周 期 运 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在 保 本周 期 到 期 后 默 认选 择 转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的 基 金份 额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且 根 据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确 认 在下一 个 保 本 周期 享 受 保本条 款 的 基 金 份 额 , 经 基金 份 额 折算后 , 适 用 下一 保 本 周期的 保 本 条 款, 即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经 折 算的 基 金 份额至 下 一 保 本周 期 到 期的, 每 份 经 折算 的 基 金份额 将 获 得 在 该保本周期内相当于基金累计份额净值1.00元的保本保障。 ( 五 ) 转 型 后的 “交 银施 罗 德 策 略 回报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资产的 形成 1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本基金转型为 “ 交银施罗 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到期 日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赎 回 金额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额在 当 期 保 本周 期 内 的累计 分 红 金 额之 和 低 于其保 本 金 额 , 差额部分即为 “ 保 本 差 额 ” ,基金管理人应补 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2 、保本周期届满,如 本基金转型为 “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 则 基 金管 理 人 可 在 其 转 型 之 日起 不 超 过3 个 月 的 时 间区 间内开放其 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3、 对于投资人在本基 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在保 本周期内 接受的申购 (包括转换入) 的基金份额, 默认 选择转为转型后的 “ 交银施罗德策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 转 入 金 额 等 于 默 认 选 择 转 为 “ 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 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前 一 日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 ( 六) 保本周 期到 期的公 告 1、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 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依照相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就本 基 金 转 入下 一 保 本周期 及 过 渡 期 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8 2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下,本基金将转型 为 “ 交银 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 时公告或 “ 交 银施罗德策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 七) 保本周 期到 期的赔 付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 (1)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 作日内向 基 金 份 持 有人 履 行 保本差 额 的 支 付义 务 ; 基金管 理 人 无 法全 额 履 行保本 义 务 的 , 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 通知书》 。 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 作 日 内 , 将需 代 偿 的款项 划 入 本 基金 在 基 金托管 人 处 开 立的 账 户 中,由 基 金 管 理 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 即 为 全 部 履行 了 保 证责任 , 担 保 人无 须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逐 一 进 行代偿 。 代 偿 款 项 的 分 配 与支 付 由 基金管 理 人 负 责。 资 金 到账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基金管理人与担保 人 届 时 签 订的 保 证 合同或 与 保 本 义务 人 签 订的风 险 买 断 合同 确 定 。涉及 修 改 上 述 保本周期到期赔付的,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二十 二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 基金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19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应 当 按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对 基 金财 产 进 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务 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若遇基金 持有的股票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 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组在 进 行基 金 财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0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事 务 所 出具法 律 意 见 书后 , 由 基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三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及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 了 《 基 金合 同 》 及国家 有 关 法 律规 定 , 应呈报 中 国 证 监会 和 其 他监管 部 门 ,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 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1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规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资 公 司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 金的 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 事务 所 、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 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2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 合 《 基 金合 同 》 等法律 文 件 的 规定 , 按 有关规 定 计 算 并公 告 基 金资产 净 值 ,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 金投 资 计 划、 投 资 意 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 金 信 息 公开 披 露 前应予 保 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同 》 的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账 册 、 报 表 、 记录 和 其他 相 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基 金 投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文 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 合 同 》 规定 的 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 与基金 有 关 的 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 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 按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的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同》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3 22 ) 当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其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实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全 部募集 费 用 , 将已 募 集 资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存 款利息 在 基 金 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28 ) 第一个保 本周 期 到期 日 若 发 生 需 要保 本 赔付 的 情 形 , 基 金管 理 人应 按 基 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份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 支 付 义 务 ;基 金 管 理人无 法 全 额 履行 保 本 义务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保本周 期 到 期 日 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 责任通知书》 。 担保人 将在收到基金 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款项划入 本 基 金 在 基金 托 管 人处开 立 的 账 户中 , 由 基金管 理 人 支 付给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本 基 金 第 一 个保 本 周 期后各 保 本 周 期涉 及 的 到期日 保 本 赔 付事 宜 , 由基金 管 理 人 与 担 保 人 或 保本 义 务 人届时 签 订 的 保证 合 同 或风险 买 断 合 同决 定 , 并由基 金 管 理 人 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4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 全 , 保证其 托 管 的 基金 财 产 与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及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 的基 金 分 别设置 账 户 ,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 理 ,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会 计 报告 、 季 度 、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行;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执 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的 行 为 ,还应 当 说 明 基金 托 管 人是否 采 取 了 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5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基 金 收益 和 赎 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 配; 18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应 承 担 赔 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管 理 人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 》 造成 基 金 财产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6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 基金管理人或保本 义务人未履行其保本清偿责任, 或担保人未履 行其连带 责 任 保 证 时,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有 权就 其 享 有保本 权 益 的 基金 份 额 直接向 基 金 管 理 人或保本义务人/ 担保人追偿 ; 10)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 则;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 法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每 一 基 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7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 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 基金合同约定的 “ 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管理费率 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但 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 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 为 “ 交银 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但在保 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 围内变更为 “ 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并 按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 “ 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或投资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 以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日 的 基 金份额 计 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保 本 周 期 内更 换 担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人 或 保本 保 障 机 制 , 但因 担 保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发生 合 并 或分立 , 由 合 并或 分 立 后的法 人 或 其 他组 织 继 承担保 人 或 保 本 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除外;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某一个保本周期结 束后, 保持或更换下一 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 或者保持或变更下一个保本周 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3 )保本周期到期后, 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 变更为 “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8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并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4) 保本周期内, 因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 法 人 或 其 他组 织 继 承担保 人 或 保 本义 务 人 的权利 、 义 务 而引 起 的 担保人 或保本义 务人 变更; 5)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6)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会议 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 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由 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仍认 为 有 必要召 开 的 , 应当 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 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29 持 有 人 代 表和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决 定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面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 合 计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 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证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 地点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派 代 表 对书 面 表 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的,不 影 响 表 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30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律 法 规和 监 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 会时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列席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人或 托 管 人 不派 代 表 列席的 , 不 影 响表 决 效 力。现 场 开 会 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截 至 日 以前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地址 。 通 讯 开会 应 以 书面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会 议 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 人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管理 人 ) 和 公证 机 关 的监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 方 式 收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人或 基 金 管 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 托人 的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31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也 可 以 采用 网 络 、电话 或 其 他 方式 进 行 表决, 或 者 采 用网 络 、 电话或 其 他 方 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重 大 事项 , 如 《 基 金 合同 》 的重 大 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事 项 以及会 议 召 集 人认 为 需 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 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其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主 持 人 。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拒 不 出 席或主 持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32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否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知 中 规 定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书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清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 入 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共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虽 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召集 , 但 是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监票 人 。 基 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33 3 ) 如 果 会 议主 持 人 或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代 理人 对 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 果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后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 求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应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 重 新清 点 后 ,大会 主 持 人 应当 当 场 公布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会 依 法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异 议 意见 之 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 采 用 通 讯方 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时 , 必须将 公 证 书 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对 全 体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三) 基金合 同的 变更与 终止 1、《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的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不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的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更并 公 告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34 (2)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四) 争议的 处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生 的 或与 《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好 协 商 未能解 决 的 , 任何 一 方 均有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 国际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中 国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会届 时 有 效 的仲 裁 规 则进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的 , 对 各方当 事 人 均 有约 束 力 ,仲裁 费 用 由 败 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及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基 金 合 同 》 可印 制 成册 , 供 投 资 者 在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 销售 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 四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35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联系人:陈超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管 理 业务 、 发 起 设 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委 员 会批 准 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和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券; 从 事 同 行业 拆 借 ;买卖 、 代 理 买卖 外 汇 ;从事 银 行 卡 业 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36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公 开发 行 交 易的债券、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权 证 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金融 工 具 , 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于 相 关法 律 、 法 规 、 部门 规 章及 《 基 金 合 同 》禁 止 投资 的 投 资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在 保 本 周 期内 , 本 基金的 基 金 资 产包 括 稳 健资产 和 风 险 资产 , 稳 健资产 为国内依 法 发 行 交 易的 债 券 和货币 市 场 工 具等 , 其 中债券 包 括 国 债、 金 融 债、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企 业 债券 、 公 司债券 、 短 期 融资 券 、 可转换 公 司 债 券( 含 分 离交易 的 可 转 换 公司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等。 风险资产 为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等。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 稳健 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 60%-100% ,其中基金应保留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股票、 权证等 风险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 其中,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 本基金变更为“ 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后, 本 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 证 、 资 产支 持 证 券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会 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 其他证 券 品 种 占 基金资产的 20%-70% , 其中基金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 在 基 金 实际 管 理 过程中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根据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和 证券 市 场 的阶段 性 变 化 ,适 时 调 整基金 资 产 在 股票 、 债 券及货 币 市 场 工 具间的配置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37 a)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 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c)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40% ; d)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 保留 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 f)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g)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h)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i)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j)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k)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l)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期间,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本基金持有的所 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 n)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对 《基金合同》 约定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 更 后 的规 定 为 准。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于本 基 金 , 则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38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 例不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例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变更为“ 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后,自变 更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的时间区间内为 “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的投资转型期, 投资转型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投资转型期结束日起次个工作日使 “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若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 依据 《基金 合同》的约定变更为 “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上 述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限制等应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修改。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39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关 基 金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交 易 的规 定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互 提 供 与本机 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 股东或 与 本 机 构有 其 他 重大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有 关 关 联方发 行 的 证 券名 单 及 其更新 , 并 确 保所 提 供 的关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全面 性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有责 任 保 管真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交 易 名 单,并 负 责 及 时更 新 该 名单。 名 单 变 更后 , 变 更一方 应 及 时 将 变更信息发送对方,对方应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并 协助 基 金 管理人 采取必要 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的发 生 , 若 基金 托 管 人采取 必 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阻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金 托 管 人有权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告,由 此 造 成 的损 失 和 责任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在 运 作 中严 格 遵 循了监 督 流 程 ,基 金 管 理人仍 违 规 进 行 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款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据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 确 定符 合 条 件的所 有 存 款 银行 的 名 单,并 及 时 提 供给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 基金法》 、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40 《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法律 法 规 , 以及 国 家 有关账 户 管 理 、利 率 管 理、支 付 结 算 等 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银 行 时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 应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7)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基 金 投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行 业 标 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回函确 认 收 到 该 名单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定 期或 不 定 期对银 行 间 市 场现 券 及 回购交 易 对 手 的 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 基 金 托 管 人书 面 确 认后, 被 确 认 调整 的 名 单开始 生 效 , 新名 单 生 效前已 与 本 次 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名 单 内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 对 手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管理 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醒后 基 金 管 理人 仍 执 行交易 并 造 成 基 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 定 的 该 交易 对 手 所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进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定的 有 利 于 信用 风 险 控制的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 易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醒 基 金 管理人 与 交 易 对手 重 新 确定交 易 方 式 ,经 提 醒 后仍未 改 正 并 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 交 易 , 基金 托 管 人则根 据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成交 单 对 合 同履 行 情 况进行 监 督 , 但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41 不 承 担 交 易对 手 不 履行合 同 造 成 的损 失 。 如基金 托 管 人 事后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定 的 交 易对手 进 行 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关 于 基金 投 资 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等 流 通 受 限证 券 有关 问题 的 通 知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 金 投 资 非公 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 管理 人 还 应提供 流 动 性 风险 处 置 预案。 上 述 资 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少 于 首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之 前 两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资 料 书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进行 审 核 。 基金 托 管 人应在 收 到 上 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 求 的 有 关必 要 书 面信息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保证上 述 信 息 的真 实 、 完整, 并 应 至 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 处置预 案 情 况 进行 监 督 ,并审 核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的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管 人 认 为上述 资 料 可 能导 致 基 金出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基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前就该 风 险 的 消除 或 防 范措施 进 行 补 充书 面 说 明,否 则 , 基 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切 实履行 监 督 职 责, 则 不 承担任 何 责 任 。如 果 基 金托管 人 没 有 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9)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 监 管 部 门 的规 定 , 制定严 格 的 关 于投 资 中 期票据 的 风 险 控制 制 度 和流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并书 面 提 供给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依 据 上 述文 件 对 基金管 理 人 投 资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42 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 定的,从其约定。 3)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 守 情 况 , 有关 制 度 、信用 风 险 、 流动 性 风 险处置 预 案 的 完善 情 况 ,有关 额 度 、 比 例 限 制 的 执行 情 况 。基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理人 的 上 述 事项 违 反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本协 议 的 规定,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纠 正 。基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协 助 基 金托管 人 的 监 督和 核 查 。基金 管 理 人 应按 相 关 托管协 议 要 求 向 基金托 管 人及 时 发 出回函 , 并 及 时改 正 。 基金托 管 人 有 权随 时 对 所通知 事 项 进 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 管 人 应 报告 中 国 证监会 。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未能 切 实 履 行监 督 职 责,导 致 基 金 出 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额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到账 、 基 金 费用 开 支 及收入 确 定 、 基 金收益分配 (如有) 、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 收到通 知 后 应 在下 一 个 工作日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面形 式 向 基 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能在 限 期 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 人 应 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违 反 相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或 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违 反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 必 须在 规 定时 间 内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43 答 复 基 金 托管 人 并 改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告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极配 合 提 供 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手段 妨 碍 基 金托 管 人 进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经 基 金 托 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 查 事项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财产 的 资 金 账户 和 证 券账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指令办 理 清 算 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故 延 迟 执行基 金 管 理 人资 金 划 拨指令 、 泄 露 基金 投 资 信息等 违 反 《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托 管 人 收到通 知 后 应 及时 核 对 确认并 以 书 面 形 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 托管 人 改 正,并 予 协 助 配合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通知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内 纠 正 的,基 金 管 理 人应 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 。 基金 管 理 人有义 务 要 求 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 金 托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和 银 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交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管 理 人 核查托 管 财 产 的完 整 性 和真实 性 , 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复 基 金 管 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手段 妨 碍 基 金管 理 人 进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经 基 金 管 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44 ( 四) 基金财 产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申购、 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 事 人 确 定到 账 日 期并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 金 财 产没 有 到 达基金 账 户 的 ,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资产。 2、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集 的 资金 应 存 于 专 用 账户 , 该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委 托的 登记 机构 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 数符合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于 本 基 金财产 的 全 部 资金 划 入 基金托 管 人 为 基金 开 立 的资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收到资 金 当 日 出具 确 认 文件。 同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资 格 的 会计师 事 务 所 进行 验 资 ,出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验资 报 告 应 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届 满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基 金 管理 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合 法 合 规的指 令 办 理 资金 收 付 。本 基 金 的 银 行预 留 印 鉴由基 金 托 管 人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45 刻制、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立任 何 其 他 银行 账 户 ;亦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 与证券交易资金 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公 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出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转让 基 金 的 任何 证 券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 户 进行本 基 金 业 务以 外 的 活动。 基 金 证 券账 户 的 开立和 证 券 账 户 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5、债券托管 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以基 金 的 名 义 申请 并 取 得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拆 借 市场的 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基金 进 行 交 易; 基 金 托管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中 央 国 债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设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债券托 管 账 户 ,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 开设 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投 资 品 种的投 资 业 务 时, 如 果 涉及相 关 账 户 的开 设 和 使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金 托 管 人根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和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 立 有 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存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保 管库 ; 其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46 中 实 物 证 券也 可 存 入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或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办理。 属 于 基 金托 管 人 控制下 的 实 物 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 签 署 ,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金签 署 与 基 金有 关 的 重大合 同 时 应 保证 基 金 一方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或正 本 的 复印件 , 以 便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有一 份 正 本 的 原件或正本的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 号 邮 寄 等 安全 方 式 将合同 送 达 基 金托 管 人 处。合 同 应 存 放于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各自文件 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债 后 的价 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是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除 以该计 算 日 基 金份 额 总 份额后 的 数 值 。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 计 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每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会 计 核 算办法 》 及 其 他法 律 、 法规的 规 定 。 用于 基 金 信息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值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作 日 交 易结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 并 以双 方 认 可的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人 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核后 以 双 方 认可 的 方 式发送 给 基 金 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本基 金 的 会 计责 任 方 是基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47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和负债 。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估 值 日无 交 易 的,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最 近 交 易日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类似 投 资 品 种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 大 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估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市价 及 重 大 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实 行 净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按 最 近 交 易日 债 券 收盘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所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存 在 活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配 股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 同 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未 上 市的 股 票 、 债 券 和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48 上 市 的 同 一股 票 的 估值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按 监 管 机 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 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 者 未能 充 分 维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时, 应 立 即 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3、估值 错误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给 投 资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先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管理 人 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由 此 造 成的投 资 人 或 基金 的 损 失,应 根 据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对 投 资 人或 基 金 支 付 赔偿 金 , 就实际 向 投 资 人或 基 金 支付的 赔 偿 金 额, 由 基 金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提 供 的信 息 错 误 , 另 一方 当 事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合 理 的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该 错 误 ,进而 导 致 基 金资 产 净 值、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错误造 成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的 损失 , 以 及由此 造 成 以 后交 易 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净值 计 算 顺 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及 其 登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的 数 据错 误 , 有 关 会 计制 度 变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抗 力 原 因,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适 当 、 合 理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49 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 发 现 该错 误 的 ,由此 造 成 的 基金 资 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可以 免 除 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应 当 积 极 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金 托 管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一 致 时,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勤 勉 尽 责的态 度 重 新 计算 核 对 ,如果 最 后 仍 无法 达 成 一致,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算 结 果 为准对 外 公 布 ,由 此 造 成的损 失 以 及 因该 交 易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 顺 延 错误 而 引 起的损 失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赔 偿 责 任 ,基 金 托 管人不 负 赔 偿 责 任。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的, 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应 按 照 相 关各 方 约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和 会 计 处理原 则 , 分 别独 立 地 设置、 登 录 和 保管 本 基 金的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各 自 的 账册定 期 进 行 核对 , 互 相监督 , 以 保 证基 金 资 产的安 全 。 若 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各 方 的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必须 及 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 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 日核对不符, 暂 时 无 法 查找 到 错 账的原 因 而 影 响到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计 算和 公 告 的,以 基 金 管 理 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每 月分 别 独 立 编 制 。月 度 报表 的 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 进 行 更 新, 并 将 更新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全 文登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 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 完 成报 表 编 制 , 将 有关 报 表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过 程 中 ,发现 相 关 各 方的 报 表 存在不 符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50 应 共 同 查 明原 因 , 进行调 整 , 调 整以 相 关 各方认 可 的 账 务处 理 方 式为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托 管 人 在基金 管 理 人 提供 的 报 告上加 盖 业 务 印鉴 或 者 出具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的 复 核 意见书 , 相 关 各方 各 自 留存一 份 。 如 果基 金 管 理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当 发 布 公告之 日 之 前 就相 关 报 表 达成 一 致 , 基金 管 理 人有权 按 照 其 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财 务 会计 报 告 、 半 年 报告 或 年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后 , 需盖 章 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由基 金 的 登记机构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编 制 和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 按 照 目前 相 关 规则分 别 保 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名 册 。 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 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等 涉 及 到 基金 重 要 事项日 期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 个工 作 日 内提交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内 容 必须 包 括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采用 电 子 或 文档 的 形 式妥善 保 管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 由 于 自 身原 因 无 法妥 善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同 意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的 或 与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切 争 议,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以 解 决 的,应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根 据 该会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 的 地 点 在上 海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性 的 并 对相关 各 方 均 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51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相 关 各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托 管 协议规 定 的 义 务, 维 护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的内 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容 不 得 与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有 任 何冲突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变更 报 中 国 证 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 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 一) 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次交易结束后 , 投资人 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 通过销售 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 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订阅或取 消的客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 ,021-61055000)联系。 ( 二) 网上直销 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通 过 本基 金 管 理人网站 的网 上 直 销交易 平 台 办理 开户和 本基金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 定 期 定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52 额 投 资 和 转换 等 业务 。通过网 上 直销 交 易 平台 办 理 本 基 金前 端 申 购和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个人 投 资 者将享 受 前 端 申购 费 率 的优惠 , 通 过 网上 直 销 交易平 台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 从各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所 载的 零 申 购费率 的 基 金 转换 入 非 零申购 费 率 的 基 金 , 转 出 与转 入 基 金的前 端 申 购 补差 费 率 将享受 优 惠 , 其他 费 率 标准不 变 。 具体 优 惠 费 率 请参 见 公 司网站 列 示 的 网上 直 销 申购、 定 期 定 额投 资 及 转换费 率 表 或 相 关公告 。 本 公 司 基 金 网 上直 销 业务 已 开 通 的 银 行卡 及 各银 行 卡 交 易 金 额限 额 请参 阅 本 公司网站。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候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据 基 金网 上 直销业 务 的发 展 状况 , 适 时调整 可用于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 三) 信息咨 询、 查询服 务


投 资 人 如 果 想 查询 申 购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况 、 分红 方 式 状 态 、 基金 账 户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700-5000 , 021-61055000 ) 或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投 资 人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码 , 预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码 为 投资 人 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 0” 补足。 基金 查询密码用于 投 资 人 通 过客 户 服 务电话 查 询 基 金账 户 下 的账户 和 交 易 信息 。 投 资人请 在 其 知 晓 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 构的人员和服务。


( 四) 基金转 换业 务 本基金已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 五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本基金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53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二十 六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裁 事项。 2、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涉及 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期内未受到 任何处分。 3、本基金托管人于 2014 年 2 月 27 日刊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资产 托管部负责人变更的公告》。 4、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1-20 2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3 年第 2 号)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1-30 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手机客户端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3-13 4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3-26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54 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场外代销机 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3-27 6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4-22 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4-26 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代销机构 并参与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6-14


二十 七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的办 公 场 所 , 投 资人 可 在办 公 时 间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 投 资 人 按此 种 方 式所获 得 的 文 件及 其 复 印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保 证 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 八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 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交银施罗德 荣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 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155 (三)《交银施罗德 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 荣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