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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通泽(000278)

融通通泽:关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一次提示性
公告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 公司” 或 “ 基金 管理人 ” ) 已 于 2014 年7 月26 日
在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站 (www.rtfund.com ) 及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
券时报 》 发 布了 《 融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召 开融 通通泽 一年 目标 触发 式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通讯 方式 ) 的 公告》 。 为 了使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顺利召 开 , 现 发布 融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召 开融 通通泽 一年 目标 触发 式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通讯 方式 )的 第一次 提示 性公 告。 



一、会 议基 本情 况 融通通 泽一 年目 标触 发式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 本基 金” 或 “ 融通 通泽基 金 ” ) 依 据中 国证 监 会证监 许可 【2013 】 944 号 文核准 募集 , 本基 金基 金 合同已 于 2013 年 8 月 30 日 生效 。为 维护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满 足份 额持有 人的 流动 性需 求, 根据《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等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融 通通 泽一 年目标 触发 式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的 有 关约定 , 基 金管 理人经 与本 基金 的基 金托 管人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协商 一致 , 决定 以通 讯方式 召开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本基 金展期 及转 型等相 关事 宜 , 将本 基金 变更为 “ 融通 通 泽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一) 会议 召开 方式 :通 讯方式 。 (二) 会议 投票 表决 截止 时间:2014 年 7 月 26 日 起,至 2014 年 8 月 26 日 17:00 时 止(以 本公 告列 明的 公证 机关指 定的 表决 票收 票人 收到表 决票 时间 为准 )。 (三) 纸质形式的会 议通讯表决 票将送达至本 次大会公证 机关的指定收 件人,所有 表 决票的 送达 文件 将在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拆 封、 统计。 纸质形 式的 会议 通讯 表决 票寄达 的具 体 地址和 联系 方式 如下 : 收件人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 13 层 联系电 话:0755-26948088 传真:0755-26935005 邮政编 码:518053 请在信 封表面注明: “融通通泽 一年目标触发 式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表 决专 用” 。 其他形 式的会议通讯 表决票按本 公告规定的方 式提交或发 送至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 的 系统, 并在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进 行统 计。


二、会 议审 议事 项 本次份 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为 《关于融通通 泽一年目标 触发式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转 型及 相关 事项 的议案 》( 以下 简称 “议 案”) ,《 议案 》详 见附 件一。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益登记 日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为 2014 年 7 月 24 日 ,即 该 日下午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 在本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登 记 在 册 的本 基 金 全 体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均 有 权 参 与本 次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表决 。


四、投 票方 式


(一) 纸质 表决 票的 填写 和寄交 方式 1 、 本 次会 议表 决票见 附件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剪报 、 复 印或 登陆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下载 (www.rtfund.com ) 等方式 获取 表决 票。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按 照表决 票的 要求 填写 相关 内容, 其中 : (1) 个人 投资 者自 行投 票 的, 需 在表 决票 上签 字, 并 提供本 人身 份证 件正 反面 复印件 ; (2) 机构 投资 者自行 投票 的, 需 在表 决票 上加 盖本 单位公 章, 并提 供加 盖公 章的企 业 法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事 业单位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单位可 使用 加盖 公章 的事 业单位 法人 登记 证书、 有权 部门 的批 文或 登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自 行投 票的, 需在 表决 票上加 盖本 单位 公章 (如 有) 或 由授 权代 表在 表决 票上签 字 ( 如无 公章 ) , 并提供 该授 权代 表的身 份证 件、 护照 或其 他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复 印件 , 该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所签署 的授 权委 托书或 者证 明该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该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签署 表决 票的 其他 证明文 件 , 以 及 该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 营业执 照、 商业 登记 证或 者其他 有效 注册 登记 证明 复印件 , 以 及取 得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资 格的证 明文 件的 复印 件;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根 据本公 告 “五 、 授 权” 的 规定授 权其 他个 人或 机构 代其在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投票。 受托 人接 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纸 质方 式授 权代 理投票 的, 应由 受托人 在表 决票 上签 字或 盖章, 并提 供授 权委 托书 原件以 及本 公告 “五 、 授 权 (三 ) 授 权方 式 1、 纸质 方式 授权” 中所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及受托 人的 身份 证明 文件 或机构 主体 资 格证明 文件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需 将填 妥的 表决 票和 所需的 相关 文件 自 2014 年 7 月 26 日起, 至 2014 年8 月26 日 17 :00 以前 (以 本次 大会公 证机 关指 定的 表决 票收件 人收 到 表决票 时间 为准 ) 通 过专 人送交 、 邮 寄送 达至 以下 地址或 按以 下传 真号 码以 传真的 方式 送达 至下述 收件 人: 收件人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 13 层 联系电 话:0755-26948088 传真:0755-26935005 邮政编 码:518053


(二) 网络 投票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参 与大会 投票 , 2014 年8 月 26 日 17:00 以 前( 以 基金管 理 人系统 记录 时间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以下 互联 网通道 供投 资者 进行 投票 。 (1)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设 立投票 专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按提 示进 行操 作。 (2)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网 上 平台为 投资 者提 供通 过互 联网络 进行 投票 的服 务。 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 交易平台进 行投票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应使用其交 易密码进行 登 录;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投票 专区 及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持有 人交 易平台 进行 投 票时, 需核 实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身份 ,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 益。 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过 互联网络投 票的方式仅适 用于个人持 有人,对机构 持有人 暂不 开 通。


(三) 电话 投票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参 与大会 投票 ,自 2014 年7 月 26 日 起, 至 2014 年 8 月 26 日 17 :00 以 前 ( 以基 金管 理人系 统记 录时 间为 准 )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拨 打 基金管 理人 客 服电话 (4008838088 )进 行投票 。 基金管 理人也可主动 与预留联系 方式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取 得联系,在通 话过程中以 回 答提问 方式 核实 持有 人身 份后, 由人 工坐 席根 据客 户意愿 进行 投票 记录 从而 完成投 票。 为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整个通 话过 程将 被录 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投票的 方式 仅适 用于 个人 持有人 ,对 机构 持有 人暂 不开通 。


(四) 短信 投票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参 与大会 ,自2014 年7 月 26 日起 ,至2014 年 8 月 26 日 17 : 00 以前 (以 基金管 理人系 统记录时 间为 准), 基金 管理人可 提供 以下短 信通 道供投资 者进 行投票 。 基金管 理人可通过短 信平台向预 留手机号码的 个人持有人 发送征集投票 短信,持有 人 回复短 信表 明表 决意 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短信 投票的 方式 仅适 用于 个人 持有人 ,对 机构 持有 人暂 不开通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原预 留手机号码 已变更或已不 再实际使用 的,可选择其 他方式进行 投 票。 因电 信运 营商原 因导 致持有 人无 法获 取短 信进 行投票 , 持有 人采用 纸质 、 网 络或 电话 方 式投票 。


五、授 权 为便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尽可能 多的机会参与 本次大会, 使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次 大 会上充 分表 达其 意志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除 可以 直接 投票外 , 还 可以 授权 他人 代其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上投 票。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授权 他人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表决需 符合 以下 规则 :


(一) 委托 人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本公 告发布之日 起 可委托他人 代理行使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表 决权 。 基金份 额持有人授权 他人行使表 决权的票数按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权益 登记日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数计 算, 一份 基金份 额代 表一 票表 决权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权益 登记日 未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授 权无 效。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权 益登记日是 否持有基金份 额以及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 的数额以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登记 为准 。


(二) 受托 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 委托符合法 律规定的机构 和个人代为 行使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上的 表决 权。


(三) 授权 方式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通过 纸质、电话、 网络和短信 等 其他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 监 会认可 的授 权方 式授 权受 托人代 为行 使表 决权 。 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过 纸质方式授 权的,授权委 托书的样本 请见本公告附 件三。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通过 剪报 、 复 印或登 陆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下载 (www.rtfund.com ) 等方式 获取 授权 委托书 样本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非纸 质方式 授权 的, 授权 形式 及程序 应符 合本 通知 的规 定。


1 、纸 质方 式授 权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 纸质授 权所 需提 供的 文件 1 ) 个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委 托他人 投票 的 , 受 托人 应 提供由 委托 人填 妥并 签署 授权委 托 书原件 ( 授权 委托书 的格 式可参 考附 件三 的样 本) , 并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个人 身份 证 明 文件复 印件。 如受托 人为 个人, 还需提 供受托 人的 身份证 明文件 复印件 ;如 受托人 为机构, 还需提 供该 受托 人加 盖公 章的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单位 可 使用加 盖公 章的 事业 单位 法人登 记证 书、 有权 部门 的批文 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2 ) 机 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委 托他人 投票 的 , 受 托人 应 提供由 委托 人填 妥的 授权 委托书 原 件 ( 授权 委托 书的格 式可 参考附 件三 的样 本) 并在 授权委 托书 上加 盖该 机构 公章 , 并 提供 该 机构持 有人 加盖 公章 的企 业法人 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 事业单 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章 的 事 业单 位法 人登 记证书 、 有权 部门 的批 文或 登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 如受 托人为 个人 , 还需提 供受 托人 的身 份证 明文件 复印 件; 如受 托人 为机构 , 还 需提 供该 受托 人加盖 公章 的企 业法人 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 事业单 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 事业单 位法 人登 记证书 、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或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2) 对机 构的 纸质 授权 文 件的送 达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将 其填妥的授 权委托书和所 需的相关文 件送交受托机 构(如基金 管 理人 )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也可在 授权 截止 时间 前至 受托机 构的 柜台 办理 授权 , 填 写授 权委 托 书,并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身份 证明 文件 复印 件。


2 、电 话授 权方 式 为 方便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参与 大会,基 金管理人 可在客 服电话(4008838088) 上增 设持有 人专用 通道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免费 拨打 并按 提示 转人工 坐席 进行 授权 。 基金管 理人的呼叫中 心也可主动 与基金份额持 有人取得联 系,在通话过 程中以回答 提 问方式 核实 持有 人身 份后 , 由人 工坐 席根 据客 户意 愿进行 授权 记录 从而 完成 授权。 为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整个 通话过 程将 被录 音。 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过 电话等其他 授权的方式仅 适用于个人 持有人,对机 构持有人暂 不 开通。


3 、网 络授 权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参 与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以下互 联网 通道 供投 资者 进行授 权 。 在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rtfund.com ) 设立 授权 专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按 提 示进行 操 作。 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 交易平台进 行授权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应使用其交 易密码进行 登 录;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专区 及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持有 人交 易平台 进行 授 权时, 需核 实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身份 ,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 益。 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过 互联网络授 权的方式仅适 用于个人持 有人,对机构 持有人暂不 开 通。


4 、短 信授 权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参 与大 会 , 基金 管理 人可 提 供以下 短信 通道 供投 资者 进行授 权 。 基金管 理人可通过短 信平台向预 留手机号码的 个人持有人 发送征集授权 短信,持有 人 可回复 短信 表明 授权 意见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短信 授权的 方式 仅适 用于 个人 持有人 ,对 机构 持有 人暂 不开通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原预 留手机号码 已变更或已不 再实际使用 的,可选择其 他方式进行 授 权。 因电 信运 营商原 因导 致持有 人无 法获 取短 信进 行授权 , 持有 人采用 纸质 、 网 络或 电话 方 式进行 授权 。


5 、授 权效 力确 定规 则 (1) 如果 同一 基金 份额 存 在包括 有效 纸质 方式 授权 和其他 非纸 质方 式有 效授 权的 , 以 有效的 纸质 授权 为准 。 多 次以有 效纸 质方 式授 权的 , 以 最后 一次 纸质授 权为 准。 不能 确定 最 后一次 纸质 授权 的, 如最 后时间 收到 的授 权委 托有 多次, 以表 示具 体表 决意 见的纸 质授 权为 准; 最后 时间 收到的 多次 纸质授 权均 未表 示具 体表 决意见 的 , 若 授权表 示一 致, 以一 致的 授 权表示 为准 ; 若授 权表 示不 一致 , 视 为委 托人 授权 受托 人选择 其中 一种 授权 表示 行使表 决 权 ; (2) 如果 同一 基金 份额 在 只存在 有效 纸质 方式 授权 时, 委托 人签 署的 授权 委 托书没 有 表示具 体表 决意 见的 ,视 为委托 人授 权受 托人 按照 受托人 意志 行使 表决 权; (3)如果同一基金 份额无有效纸 质方式授权,但 存在有效 的其他 非纸质方 式授权的 , 以有效 的其 他非 纸质 方式 的授权 为准 ; (4) 如果 同一 基金份 额以 非纸质 方式 进行 多次 授权 的, 以 时间 在最 后的 授权 为准。 如 最后时 间收 到的 授权 委托 有多项 , 以 表示 具体 表决 意见的 授权 为准 ; 最 后时 间收到 的多 次授 权其授 权表 示一 致的 , 以 一致的 授权 表示 为准 ; 若 授权表 示不 一致 , 视 为委 托人授 权受 托 人 选择其 中一 种授 权表 示行 使表决 权; (5) 如委 托人 未在 授权 委 托表示 中明 确其 表决 意见 的, 视为 委托 人授 权受 托 人按照 受 托人的 意志 行使 表决 权; 如委托 人在 授权 委托 表示 中表达 多种 表决 意见 的, 视为委 托人 授权 受托人 选择 其中 一种 授权 表示行 使表 决权 。 (6) 如委 托人 既进 行委 托 授权, 又送 达了 有效 表决 票,则 以有 效表 决票 为准 。


6 、对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截 止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授权 的截 止时 间 为2014 年8 月26 日 16 :00 。 将 纸质 授权委 托书 寄送 或专 人送 达给基 金管 理指 定地 址的 , 授权 时间 以收 到时 间为 准; 通 过其 他非 纸质方 式授 权的 ,授 权时 间以系 统记 录时 间为 准。


六、会 议召 开的 条件 和表 决票数 要求 本次会 议召开的条件 为:本人或 委托他人代表 出具有效表 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本会议 表决的票数要 求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 持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票表 决权,不足 一 份的基 金份 额不 具有 表决 权。 本 次议 案按 特别 决议 处理, 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 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本 基金管理人 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七、计 票 (一) 本次通讯会议 的计票方式 为:由本基金 管理人授权 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一票 表决权 。 (三) 表决 票效 力的 认定 如下: 1 、 纸 质表 决票 通过专 人送 交、 邮 寄或 传真 送达 本公 告规定 的收 件人 的, 表决 时间以 收 到时间 为准 ; 通 过其 他非 纸质方 式表 决的 , 表 决时 间以系 统记 录时 间为 准。2014 年 8 月 26 日17 :00 以后 送达 基金 管 理人的 ,为 无效 表决 。 2 、 如 果同 一基 金份 额存 在 包括有 效纸 质方 式表 决和 其他非 纸质 方式 有效 表决 的, 以有 效的纸 质表 决为 准。 3 、纸 质表 决票 的效 力认 定 (1) 纸质 表决 票填写 完整 清晰, 所提 供文 件符 合本 会议通 知规 定, 且在 截止 时间之 前 送达本 公告规 定的收 件人 的,为 有效表 决票; 有效 表决票 按表决 意见计 入相 应的表 决结果, 其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计入 参加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2) 如纸 质表 决票上 的表 决意见 未选 、 多 选或 无法 辨认, 但其 他各 项符 合会 议通知 规 定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计 入有效 表决 票; 并 按 “弃 权” 计入 对应 的表 决结 果 , 其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计入 参加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3) 如纸 质表 决票上 的签 字或盖 章部 分填 写不 完整 、 不清 晰的 , 或 未能 提供 有效证 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 或代 理人经 有效 授权 的证 明 文 件的 , 或 未能 在截 止时 间之 前送达 本公 告 规定的 收件 人的 , 均 为无 效表决 票; 无效 表决 票不 计入参 加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表 决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4)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重复 提交纸 质表 决票 的, 如各 表决票 表决 意见 相同 , 则 视为同 一 表决票 ;如 各表 决票 表决 意见不 相同 ,则 按如 下原 则处理 : 1 ) 送 达时 间不 是同一 天的 , 以最 后送 达的 填写 有效 的表决 票为 准, 先送 达的 表决票 视 为被撤 回; 2 ) 送 达时 间为 同一 天的 , 视 为在同 一表 决票 上做 出了 不同表 决意 见, 计入 弃权 表 决票 ; 3 ) 送 达时 间按 如下原 则确 定: 专 人送 达的 以实 际递 交时间 为准 , 邮 寄的 以本 公告规 定 的收 件 人收 到的 时间 为准 ,传真 的以 本公 告规 定的 收件人 传真 接收 到的 时间 为准。 4 、如 果同 一基 金份 额以 非 纸质方 式进 行多 次表 决的 ,以时 间在 最后 的表 决为 准。


八、本 次大 会相 关机 构 (一) 召集 人: 融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15 层 联系电 话:0755-26948088 传真:0755-269350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38088 网址:www.rtfund.com 邮政编 码:518053 (二) 监督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联系人 :赵 会军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三) 公证 机构 :北 京市 方圆公 证处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水 井胡 同 5 号北京 INN 大厦 A311 联系人 :甄 真 电话:010-85197601 邮政编 码:100020 (四) 见证 律师 :嘉 德信 律师事 务所 注册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东路 中民 时代 广场 A 座 201 负责人 :闵 齐双 联系电 话:0755-33382888 (总机 )


0755-33033936 (直 线 ) 13480989076 传真:0755-33033086 联系人 :崔 卫群 经办律 师: 闵齐 双 崔卫 群


九、重 要提 示 (一 ) 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邮寄 表决 票时 , 充分 考 虑邮寄 在途 时间 , 提前 寄 出表决 票。 (二) 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有关公告可通 过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查阅 ,投资者如 有 任何疑 问, 可致 电本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 话400-883-8088 咨询 。 (三) 如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不能成功召 开或未能通 过本次大会审 议的议案, 根 据 《基 金法》 及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定, 本基 金 将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 进入变 现及 清算 程序。 (四) 本通 知的 有关 内容 由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负责解 释。 附件一 :关于融通通 泽一年目标 触发式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 型及相关事 项 的议案 附件二 :融通通泽一 年目标触发 式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 讯 表决票 附件三 :授 权委 托书 (样 本) 附件四 :《 融通 通泽 一年 目标触 发式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方案 说明书 》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8 月2 日


附件一 :关于融通通 泽一年目标 触发式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 型及相关事 项 的议案


融通通 泽一 年目 标触 发式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 融通通 泽一 年目 标触 发式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 本基 金” 或 “ 融通 通泽基 金” )已 于 2013 年 8 月 30 日 生效 。为 维 护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提高 产品的 市场 竞争 力, 根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和 《 融通 通 泽一年 目标 触发 式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 的 有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本基 金的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协商一 致, 提议 召开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审 议本基 金转 型事宜 。 为维 护份额 持有 人利益 , 满足 份 额持有 人的 流动 性需 求 , 拟将本 基金 运作 方式 变更 为 “ 契约 型开 放式 ” , 基 金 名称变 更为 “ 融 通通泽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基 于上 述 基金运 作方 式的 变更 , 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安排 、 基金的 费用 及其 他合 同条 款进行 相应 修 改。 具 体修 改内 容详 见附 件四 《 融通 通泽 一年 目标 触发式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方案说 明书 》。 为实施 本基金转型, 提议授权基 金管理人办理 本基金转型 的有关具体事 宜,包括但 不 限 于 可 以 在 不涉 及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义 务 关 系 变化 或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 实 质 性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根据 附件 四对《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进 行必 要的 修改 和补 充。 本提案 如获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批 准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本议 案及 附件 四对 《基 金合同 》进 行修 改, 并将 相关法 律文 件报 监管 机关 并公告 。 以上议 案, 请予 审议 。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7 月26 日


附件二 :融通通泽一 年目标触发 式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 讯 表决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姓 名或 名 称: *证件 号码 (身 份证/ 营业 执照/ 其他 证件 类型________ ): 基金账 号( 如有 多个 ,请 逐一填 写) : *联系 电话 : 表决事 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 《关 于融 通通 泽一 年目 标 触发式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型及 相关 事项的 议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受 托人 签名或 盖章 2014 年





日 说明: 1、“* ”为 必填 项。 2、证 件号 码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认 购本 基金 时的 证件 号码或 该证 件号 码的 更新 。 3、因 公证 工作 需要 ,请 您 准确填 写联 系电 话。 4、 请以 打 “√” 方式 在表 决事项 后注 明表 决意 见。 份额持 有人 必须 选择 一种 且只能 选择 一种表 决意 见。 表决 意见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全部基 金份 额的 表决 意见 。表决 意见 未选 、 多 选 或 字 迹 无 法 辨 认 或 意 愿 无 法 判 断 的 表 决 票 或 表 决 意 见 空 白 的 表 决 票 均 视 为 投 票 人 放 弃 表 决权利 , 其 所持 全部 基金 份额的 表决 结果 均计 为 “ 弃权” 。 签 名或 盖章 部分 填写不 完整 、 不 清 晰的表 决票 计为 无效 表决 票。未 能提 供有 效身 份证 明文件 或代 理人 经有 效授 权的证 明文 件的 , 或未能 在截 止时 间之 前将 表决票 送达 本公 告指 定地 点的, 均视 为无 效表 决。 (本表 决票 可剪 报、 复印 或根据 以上 格式 自制 ,在 填写完 整并 签字 盖章 后均 为有效 )


附件三 :授 权委 托书


兹 全 权 委 托














先生/ 女 士 或




















单位 代表本 人( 或本 机构 )参 加投票 截止 日 为 2014 年8 月 26 日 17:00 的以 通讯 方式召 开的 融 通通泽 一年目 标触发 式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并代 为行使 表决权。 表决意 见以 受托 人的 表决 意见为 准。 * 委托 人签 名/盖 章: * 委托 人证 件号 码( 身份 证/营业 执照/ 其他 证件 类型________): 基金账 号( 如有 多个 ,请 逐一填 写) : * 联系 电话 : * 受托 人签 名或 盖章 : * 受托 人证 件号 码( 身份 证/营业 执照/ 其他 证件 类型________): 委托日 期:

















日 说明: 1 、 本 授权 委托 书可 剪报 、 复 印或按 以上 格式 自制 , 在 填 写完整 并签 字盖 章后 均为 有效 。 2 、“* ”为 必填 项。 因公 证工作 的需 要, 请您 准确 填写联 系电 话。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委 托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以 及其他 符合 法律 规定 的机 构和个 人 , 代为行 使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上 的表 决权 。 4 、 本 授权 委托 书中 “委 托 人证件 号码 ” ,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认 购本 基金 时的 证件号 码 或该证 件号 码的 更新 。





附件四 :融 通通 泽一 年目 标触发 式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型方 案说 明书


一、方 案说 明 融 通通 泽一 年目 标触 发式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 本基 金” 或 “ 融通 通泽基 金 ” ) 经中 国证 监 会 《 关于 核准 融通通 泽一 年目标 触发 式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批 复》( 证监 许可[2013]944 号) 核准 募集, 基金 管理人 为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基 金 托管人 为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本基金 自2013 年8 月1 日至 2013 年8 月28 日 进行 公开募 集 , 募 集结 束后 基 金管理 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备 案手 续。经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本 基金 于2013 年 8 月 30 日生 效。 为维护 份额持有人利 益,满足份 额持有人的流 动性需求, 根据《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和 《融通 通泽 一年 目标 触发 式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 《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经 与本 基 金的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协 商一 致, 提 议对 本基 金实 施转 型。 拟 将本 基金 运作方 式变 更为 “契 约型 开放式 ” , 基金 名称 变更 为 “融 通通 泽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于上 述基 金运 作 方式的 变更 , 按照相 关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对本 基金 的申购 赎回 安排 、基 金的 费用及 其他 合同 条款 进行 相应修 改。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 效。 中国证监会对 本次融通通 泽 一年目 标触 发式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方案所 作的 任何 决定 或意 见, 均不 表明 其 对本次 转型 方案 或基 金的 价值或 者投 资者 的收 益做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二、《 基金 合同 》修 改说 明


(一) 将基金合同的 名称由“融 通通泽一年目 标触发式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修改 为 “ 融通 通泽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基 金合同 中的 基金 名称由 “ 融通 通泽一 年目 标触发 式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统一 修改 为 “ 融通 通泽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 “第 一部 分前 言” 中: 1 、 增 加 “ 基金 注册 后, 如 需对原 注册 事项 进行 实质 性调整 , 应当 依照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同履 行相 关手 续; 继续 公开募 集资 金的 , 应 当在 公开募 集前 按照 《行 政许 可法》 的规 定向 中国证 监会 提出 变更 注册 事项的 申请 。 未经注 册 , 不得公 开或 者变 相公 开募 集基金 。 前述 实 质性调 整事 项包 括 : ( 一) 对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 、 策 略或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重大 调整 ; ( 二) 对申购 赎回 、 估值 核算 、 费 率结构 规则 的重 大调 整 ; ( 三) 其他 可能 导致 不符 合 《 运作办 法》 第六条 、第 七条 规定 的注 册条件 的事 项。 ” 2 、 删 除 “ 风险 提示 —— 本 基金为 混合 型基 金 , 最 长 封闭期 为一 年 , 投 资者 投 资于本 基 金,须自 担风 险。本 基金 约定的累 计目 标收益 为 8% ,即基金 管理 人在追 求本 金安全及 严格 控制风 险的 基础 上, 通过 大类资 产配 置与 个券 选择 , 在减 小波 动性 的同 时力 争在有 效时 间内 为投资者 创 造 8%的 累计目 标收益,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求资 产的 稳定增 值。 本基金虽 然约 定了目 标收 益 , 但管 理人 并不向 投资 人承 诺收 益及 本金安 全 , 在 基金管 理运 作过程 中 , 由 于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 操 作风险 及管 理风 险等 , 投 资人可 能面 临无 法获 得目 标收益 , 甚 至本 金亏损 的风 险。 在本基 金的变现过程 中 ,由于市 场波动等原因 ,本基金实 际变现后的基 金资产净值 可 能与提 前到 期条 件触 发日 或最长 封闭 期期 满当 日的 估值存 在差 异 , 导 致投 资者 的实际 收益 低 于目标 收益 。 本基金 存在 提前 结束 的风 险,即 本基 金的 累计 份额 净值触 发“ 连 续 3 个 工作 日不低 于 1.10 元” 的提 前到 期条 件 后,本 基金 提前 到期 。”


(三) “第 二部 分释 义” 中: 1、“12 、 《 运作 办法》 ” 修改为 “12 、 《运 作办 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 颁布 、 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做 出的修 订” 。 2 、删 除“31 、 最长 封闭 期 :指 本 基金 封闭 运作 的最 长期限 ,本 基金 的最 长封 闭期为 1 年, 即本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至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年对 日的期 间 , 如 该对应 日为 非工作 日 , 则 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32 、基 金的提前到期 :指本基金 在最长封闭期 内达到提前 到期触发条件 而提前结束 运 作的情 形 33 、基 金提 前到 期的 触发 条件: 指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连 续 3 个 工作 日不低 于 触发 值1.10 元 34 、基 金的到期日: 本基金的到 期包括提前到 期及最长封 闭期到期两种 情况。对于 提 前到期 的情 形, 基金 到期 日为触 发提 前到 期条 件当 日, 即 “基 金提 前到 期的 触发条 件” 约定 的 “连 续3 个工 作日 ” 中 的最后 一 个 工作 日; 对于 最长封 闭期 到期 的情 形, 基金到 期日 为最 长封闭 期的 最后 一日 ,如 该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顺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35 、变 现期 :指 基金 到期 日的下 一工 作日 起不 超 过 5 个 工作 日的 期间 ,除 暂 时无法 变 现的资 产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变现 期内 对全 部基 金资 产进行 变现 36 、变 现期结束日: 指变现期内 实际完成变现 的当日与变 现期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的 孰 早时间 37 、清 算期:指本基 金变现期结 束日次一工作 日起至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日 期止 的期 间” 。 3 、增 加“32 、T 日: 指销 售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请 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0 、 巨额 赎回 : 指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 ,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3 、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 指 投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 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四) “第 三部 分基 金的 基本情 况” 中: 1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修改 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 2 、 “四、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 修改 为 “ 本基 金在 追求 本金安 全的 基础 上, 通过 大类资 产 配置与 个券 选择 , 采 用数 量化手 段严 格控 制本 基金 的下行 风险 , 力 争在 减小 波动性 的同 时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谋求 资产 的稳定 增值 。” 3 、“ 七、 基金 存续 期限 ” 修改 为“ 不定 期” 。


(五) “第 四部 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中: 本部分 标题 修改 为“ 基金 的历史 沿革 和存 续” ,该 部分全 部内 容修 改为 : “融通 通泽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融 通通泽一年 目标触发式灵 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通 过转 型变 更而来 。 融通通 泽一年目标触 发式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经 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融 通 通泽一 年目 标触 发式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批复 》(证监 许可[2013]944 号)核 准募 集,基 金管 理人 为融 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融通通 泽一 年目 标触 发式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至 2013 年 8 月 28 日进 行公 开 募 集, 募集结 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备案 手续 。经中 国证 监 会书面确 认, 《融通 通泽 一年目标 触发 式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8 月 30 日生 效。 融通通 泽一年目标触 发式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 通讯表决的方 式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审议 通过了 《关 于融 通通 泽一 年目标 触发 式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变更 运作方 式及相 关事 项的议 案》,同 意将 融通通 泽一年 目标触 发式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变 更为 融通 通泽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对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进行调 整。 并基 于基金 运作方 式的变 更, 按 照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对融 通通 泽一年 目标触 发式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名称 、 申 购赎 回安排 、 费 用及 其他 部分 条款进 行相 应修 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融通 通泽 一年 目标触 发式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到期日 的下一 日起, 《融通 通泽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取 代 《融 通 通泽一 年目 标触 发式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融 通 通 泽 一 年 目标 触 发 式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正 式 变 更 为融 通 通 泽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六) “第 五部 分基 金备 案”中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修改 为: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200 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 元 情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解 决方案 ,如 转换运 作方式、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七) “第 六部 分基 金份 额的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结 和解 冻” 中: 1 、本 部分 标题 修改 为“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2 、 本 部分 第一 句修 改为 “ 融通通 泽一 年目 标触 发式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到 期 日的下 一日 起, 融通 通泽 一年目 标触 发式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为 “融 通通 泽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开放 赎回, 暂不 开放 申购。 本基 金将 综合 考虑 市场情 况和 投 资者意 愿, 根据 《信 息披 露办法 》 提 前公 告, 适时 开放申 购, 本基 金将 于开 放申购 日起 收取 申购费 , 融通 通泽 一年 目标 触发式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为融 通通 泽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份额 不收取 赎回 费 , 投 资者 申购 的融通 通泽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份额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相 关规定 收取 赎回 费, 具体 规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 3 、本 部分 增加 :“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 说 明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在 销 售 机 构办 理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营 业场 所 或 按 销 售机 构 提 供 的其 他 方 式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效后,若 出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融通通 泽一年目标触 发式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到 期日的下一日 起,融通通 泽 一年目 标触 发式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为 “ 融通 通泽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 开 放赎 回, 暂 不开 放申购 。 本基 金将 综合 考 虑市场 情况 和 投 资者 意愿 , 根据 《 信息 披 露办法 》提 前公 告, 适时 开放申 购。 在确定 申购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间 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未知 价”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遵循“先进 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 购、申购 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 程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注 册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 , 赎 回成 立 ; 注 册 登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 回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在 发生 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前 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 请 日 (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 定生效,而仅 代表销售机 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购 、赎 回申 请。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投 资人首 次申 购和 每次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以及 每次 赎回 的最低 份 额,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2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投 资人每 个基 金交 易账 户的 最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 具 体 规定请 参 见招募 说明 书。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 具 体规 定请 参 见招募 说 明书。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由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有效 份额 单位为 份 ,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3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 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详 见 《招 募说 明书 》 , 赎 回金 额单位 为元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赎 回金 额为 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 额单位 为元 。 上 述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4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30 日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0.75% 的 赎回 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 少于 3 个月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0.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 产;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3 个月但 少于 6 个月 的投 资 人收取 不低 于 0.5% 的 赎回 费,并 将不 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50%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6 个月 的投 资人 , 应 当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财 产。未计 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 6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最 高 不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5% , 赎 回费用 最高 不超 过赎 回金 额的 5%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申购 份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 、 赎 回费率 、 赎回 金额具 体的 计算方 法和 收 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在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范 围 内 调 整费 率 或 收 费 方式 , 并 最 迟应 于 新 的 费 率或 收 费 方 式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7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和 不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 动。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间,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 率。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3、5 、6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 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并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 超过 前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巨额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十、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 于 2 周, 暂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 工 作日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等 媒介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 1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4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 含2 周) , 暂 停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2 周至少 重 复刊登 暂停 公 告1 次 。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等媒 介上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一、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 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 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 。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 管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额 。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基金份 额可以依法在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或 者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 在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交 易场 所或者 通过 其他 方式 进行 转让 。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提 前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八) “第 七部 分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中 : 1 、“ 一、 基金 管理 人” 中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 (1) 管理 人的 权利 条款 中 增加 “(11 )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 拒 绝 或暂停 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 (2 ) 管 理人 的权 利条 款中 第 (15 ) 项 修改 为 “ (16 )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 前提下 , 制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和非 交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3) 管理 人的 义务 条款 中 第 (1 ) 项 修改 为 “ (1) 依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4 ) 管 理人 的义 务条 款中 第 (8 ) 项 修改 为 “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5 ) 管 理人 的义 务条 款中 增加 “ (14 ) 按规 定受 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及时 、 足额支 付 赎回款 项; ” 2 、“ 二、 基金 托管 人” 中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 (1) 托管 人的 义务 条款 中 第 (8 ) 项 修改 为 “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2 ) 托 管人 的义 务条 款中 第 (14 ) 项 修改 为 “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 定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 3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中: (1)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条款 中增加“(3 )依法转让或 申请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 份 额;”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条款 中第 (4) 项 修改 为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 回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 (九) “第 八部 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中: 1 、“ 一、 召开 事由 ”中 : (1)第 1 款第 (1) 项删 除“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到 期终 止的 情形 除外 ”。 (2)第 2 款删 除 “(1)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本基金 触发 提前 到期 条件 或最长 封 闭期期 满, 《基 金合 同》 终止” ; (3) “ 第2 款 增加 “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 调低赎 回费 率; ” 2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 集方式 ”中 : (1)第 3 款 修改 为“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未设 立日常 机构 的,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2)第 4 款 修改 为 “4、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立 日常机 构的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基 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 开。” (3) 增加 第 5 款“5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设 立日 常机构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或 者 代 表 基金 份 额 百 分之 十 以 上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该日 常机 构提 出书面 提议 。 该日常 机构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 该 日常机 构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该日常 机构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代 表基 金 份 额百分 之十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按 照未 设立 日常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执 行。” (4)第 5 款修 改为 “6 、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日常 机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集,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日常机 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 碍、 干 扰。 ” 3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出席会 议的 方式 ” 中第 一 段修改 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 式或 通讯 开会方 式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须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行使 投票权 提供 便利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4 、“ 八、 生效 与公 告” 修 改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决 议 。 生效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对 全 体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日常机 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 (十)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中 : 1 、 “ 一、 投资 目标 ” 修改 为 “ 本基 金在 追求 本金 安 全的基 础上 , 通过 大类 资 产配置 与 个券选 择, 采用 数量 化手 段严格 控制 本基 金的 下行 风险, 力争 在减 小波 动性 的同时 在有 效时 间内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求资产 的稳 定增 值。 ” 2 、 “ 二、 投 资范 围” 中增 加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在遵循 本 基 金投 资目 标, 且对投 资 者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 本 基金 可将 证券 投资基 金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策 略、 投资限 制及 估值 方法 等以 届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及业 务规则 为准 , 无 需召开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3 、“ 四、 投资 限制 ”中 : (1)“1 、 组 合限 制 ” 中 第 (3 ) 项 修改 为 “ (3 ) 本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1、 组合 限制 ”中 增加“ (16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超 过本 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3)“2 、 禁 止行 为” 中 最 后一段 修改 为 “ 运用 基金 财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期 内承 销 的证券 ,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4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 修改为 : “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年化 收益 率 8% 选择该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理 由 主要 如下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力 争为投 资者 获 取 8% 的年 化 回报, 因此 , 以 年化 收益 率 8% 作为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能 够较好 反映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如果今 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化,或 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 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 准 推出 , 或 者是 市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业绩 基准时 ,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 本 基 金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 (十一 )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费用 与税 收” 中: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的内容 修改 为: “融通 通泽一年目标 触发式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到期 日的下一 日起,融通 通 泽一年 目标 触发 式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为 “融 通通 泽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本 基金 转型 后根 据以下 原则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费 。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存续期 内 , 本 基金 的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的 年费 率计 提。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存续期 内 ,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 金托管人 发送 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次 月 前 2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3-7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十二 )“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中 : 1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 则”的 内容 修改 为: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 次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1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2 、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 发生的 费用 ” 的内 容修 改 为: “基金 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 红 利再 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 依 照 《业 务 规则 》 执 行 。 ” (十三 )“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中: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中 “( 六) 临时 报告 ”: 1 、删 除“21 、 本基 金份 额 累计净 值连 续 3 个工 作日 不低 于 1.10 元; 22 、本 基金 进入 清算 期; ” 2 、增 加“21 、 本基 金开 始 办理申 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 (十四 )“ 第十 九部 分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中: 1 、“ 二、 《基 金合 同》 的 终止事 由” 的内 容修 改为 :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2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的内 容修 改为 :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成立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3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 余资产 的分 配” 的内 容修 改为: “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 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所 欠 税 款 并清 偿 基 金 债 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比 例 进 行分 配。”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转型情 况的 说明 (一) 本基 金转 型前 的运 作情况 说明 1 、本 基金 到期 日前 ,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连 续 3 个 工 作日达 到 1.10 元 ,管 理人 根据合 同约定 一次 性收 取 2% 的 管 理费, 本基 金于 上述 “连 续 3 个工 作日 ”的 下一 日 起转型 ,开 放 申购和 赎回 ,并 按1.5% 的 固定年 费率 每日 计提 管理 费。 2 、本 基金 到期 日前 ,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未 连 续 3 个 工作日 达 到 1.10 元, 则本 基金于 到期日 (2014 年9 月1 日 ) 的 下一 日起 转型 为 “ 融通 通泽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 并于即日 起 按 1.5% 的固 定 年费率每 日计 提管理 费。 本基金转 型后 仅开放 赎回 ,暂不开 放申 购; 融通 通泽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将 综合 考虑市 场情 况和 投资 者意 愿, 根据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提前 公告 , 适时 开放 申购 , 本 基金 将于开 放申 购日 起收 取申 购费, 并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收取 赎回费 。 3 、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生 效前 ,本 基金 运作 按照原 合同 执行 。 (二) 本基 金转 型的 法律 依据、 合规 分析 以及 运作 准备 1 、法 律依 据 本基金 转型 后 , 运 作方 式 由 “ 契约 型封 闭式 ” 变 更 为 “ 契约 型开 放式 ” , 基金 名称 、 基 金的申 购赎 回 、 基金 的费 用、 基金 的收 益分配 原则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以 及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等 相关内 容已 相应 变更 , 上 述变更 均属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根 据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第 八部 分约 定 “当 基金 转换 运作 方式 时应当 召开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以及 第十 九部 分约 定 “变 更基 金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 本基 金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本 基金 转型 事宜符 合相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约 定。 2 、合 规分 析 (1) 在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前 , 公司 与本 基 金托管 人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已对 本次 基金 转型 方案 及相关 文件 协商 一致 ; (2 ) 本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的 法律顾 问嘉 德信 律师 事务 所为本 基金 转型 出具 了法 律意见 书 , 认为本 基金 转型 方案 的内 容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和 规范 性文件 的规 定 以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转型 后本 基金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法律法 规和 规范 性文件 的规 定 ; 本基 金的 转型尚 需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批准 , 并 且在 获得通 过后 ,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方能生 效。 (3) 本基 金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 不 存在 损害 国家 利益、 社会 公共 利益 , 欺 诈、 误 导 投资人 ,或 者其 他侵 犯他 人合法 权益 的内 容。 3 、运 作准 备 为实现 基金 转型 的平 稳过 渡, 本基 金管 理人 已就 基金 变更有 关的 会计 处理 、 注册 登记、 系统准 备方 面进 行了 深入 研究, 基本 做好 了基 金转 型及运 作的 相关 准备 。


四、基 金转 型的 主要 风险 及防范 措施 (一)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能成功 召开 的风 险 根据《 基金法》及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次份额 持有人大会 需要本人或授 权他人代表 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达 到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 含 50% )方 可举行 。为 防范本 次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不 符合上述 要求 而不能 成功 召开,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本基 金代销 机构 将通 过各 种渠 道联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积极邀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或委托 他人 进行投 票。基 金管理 人可 在必要 情况下 更改会 务安 排并予 以公告 。 如在投 票表决截止日 后,出具表 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确实未 达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确 实未 能成 功召 开, 根 据 《基 金法》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约定, 本基 金将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进 入变 现及 清算程 序。 (二) 转型 方案 被持 有人 大会否 决的 风险 为防范 基金合同的修 订方案被持 有人大会否决 的风险, 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 本 基金代 销机 构将 提前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征 询意 见 。 如 有必要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持有人 意见 ,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订方 案进 行适当 的调 整, 并重 新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必要 情况下 更改 会务 安排并 予以 公告 。 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如确实 未能通过本次 大会审议的 议案,根据《 基金法》及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将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进入 变现 及清 算程 序。 (三) 基金 转型 风险 收益 特征发 生变 化的 风险 本基金 的运 作方 式变 更为 “契 约型 开放式 ” , 与 原基 金的申 购赎 回安 排、 基金 收益分 配 原则 、 基 金费 用以及 基金 的终止 和清 算等 方面 有较 大 区别 , 风险 收益特 征也 将发生 变化 , 提 示投资 者关 注基 金转 型事 项。 (四) 基金 转型 后遭 遇大 规模赎 回的 风险 为应对 转型后遭遇大 规模赎回, 本基金在转型 期间将保证 投资组合的流 动性,应付 转 型前后 可能 出现 的较 大赎 回,降 低净 值波 动率 。 (五) 预防 及控 制在 转型 过程中 的操 作及 市场 风险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防范 大额 申购 赎回 或 市场风 险对 基金 净值 造成 大幅波 动,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申 购赎 回情况 及对 可能 存在 的市 场投资 风险 进行 有效 评估 , 保持相 对合 理 的仓位 水平 ,科 学有 效地 控制基 金的 市场 风险 。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联 系方 式 基金份 额持有人若对 上述方案的 内容有任何疑 问,请通过 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 融 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电话:400-883-8088 传真:0755-26935005 网址:http://www.rtfund.com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四年 八月 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