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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信用债A(000191)

富国信用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 明书 
 
 
 
 
 
富国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0 一 四年第 一号) 
 
 
 
 
 
基 金管 理人 :富 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i 
目录 
一、 绪言 ......................................................................................................................................... 2 
二、 释义 ......................................................................................................................................... 3 
三、 基金管理 人 ............................................................................................................................. 8 
四、 基金托管 人 ........................................................................................................................... 19 
五、 相关服务 机构 ....................................................................................................................... 24 
六、 基金的募 集 ........................................................................................................................... 39 
七、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41 
八、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 42 
九、 基金的投 资 ........................................................................................................................... 58 
十、 基金的业 绩 ........................................................................................................................... 67 
十一、 基金的财 产 ........................................................................................................................... 70 
十二、 基金资产 的估值 ................................................................................................................... 71 
十三、 基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76 
十四、 基金费用 与税收 ................................................................................................................... 78 
十五、 基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81 
十六、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82 
十七、 风险揭示 ............................................................................................................................... 88 
十八、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和基 金财产的 清算 ....................................................................... 90 
十九、 基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92 
二十、 基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107 
二十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 ...................................................................................................... 122 
二十二、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24 
二十三、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及 其查阅方 式 ...................................................................................... 126 
二十四、 备查文 件 .......................................................................................................................... 127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 
 
重要提示 
富国信用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4 月18 日证监许可[2013]361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 年6
月25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投 资
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证 券 市 场 整 体 环 境 引 发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大 量 赎
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等。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该 券 种 具 有 较 高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风险, 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4 年 6 月 25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
至2014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 《富国 信用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 金 合 同 》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 《富国 信用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 《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 不包 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富国 信用债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富国 信用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即 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 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 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 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 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文件, 及其定 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富国 信用债 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 补充 发售公告 指 《富国 信用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业务规则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 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 登记、 清算及基 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基金登记机构 指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的办理基金 登记 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合同》 享 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 自然人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登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 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 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 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 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 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 回

















在单 个开 放日 ,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 请(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登记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 管等 业务 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 证 券投资收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 益 和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款 项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 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全 国 性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4 年6 月25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等 专 业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 大 决 策 和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负 责 公 司 日 常 运 作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管 理 工 作 , 确 保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业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 司 目 前 下 设 十 九 个 部 门 、 三 个 分 公 司 和 二 个 子 公 司 , 分 别 是 : 权 益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 量 化 与 海 外 投 资 部 、 权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养 老 金 投 资 部 、 权 益 研 究 部 、 集 中 交 易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 零 售 业 务 部 、 营 销 管 理 部 、 客 户 服 务 部 、 电 子 商 务 部 、 战 略 与 产 品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 计 划 财 务 部 、 人 力 资 源 部 、 行 政 管 理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运 营 部 、 北 京 分 公 司 、 成 都 分 公 司 、 广 州 分 公 司 、 富 国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富国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 负 责 权 益 类 基 金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 负 责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 和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的 债 券 部 分 ( 包 括 公 司 自 有 资 金 等 ) 的 投 资 管 理 ; 量 化 与 海 外 投 资 部 : 负 责 量 化 权 益 投 资 、 量 化 衍 生 品 投 资 及 境 外 权 益 等 各 类 投 资 的 研 究 与 投 资 管 理 ; 权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负 责 社 保 、 保 险 、QFII 、 一 对 一 、 一 对 多 等 非 公 募 权 益 类 专 户 的 投 资 管 理 ; 养 老 金 投 资 部 : 负 责 养 老 金 ( 企 业 年 金 、 职 业 年 金 、 基 本 养 老 金 、 社 保 等 ) 及 类 养 老 金 专 户 等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 权 益 研 究 部 : 负 责 行 业 研 究 、 上 市 公 司 研 究 和 宏 观 研 究 等 ; 集 中 交 易 部 : 负 责 投 资 交 易 和 风 险 控 制 ; 机 构 业 务 部 : 负 责 年 金 、 专 户 、 社 保 以 及 共 同 基 金 的 机 构 客 户 营销工作; 零售业务部: 管理华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华南营销中心 (广 州分公司) 、 北方营销中心 (北京分公司) 、 西部营销中心 (成都分公司) 、 华北 营 销 中 心 , 负 责 共 同 基 金 的 零 售 业 务 ; 营 销 管 理 部 : 负 责 营 销 计 划 的 拟 定 和 落 实、 品牌建设和媒体关 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 子公司等提 供一站式销 售 支 持 ; 客 户 服 务 部 : 拟 定 客 户 服 务 策 略 , 制 定 客 户 服 务 规 范 , 建 设 客 户 服 务 团 队 , 提 高 客 户 满 意 度 , 收 集 客 户 信 息 , 分 析 客 户 需 求 , 支 持 公 司 决 策 ; 电 子 商 务 部 : 负 责 基 金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趋 势 分 析 , 拟 定 并 落 实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策 略 和 实 施 细 则 , 有 效 推 进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业 务 ; 战 略 与 产 品 部 : 负 责 开 发 、 维 护 公 募 和 非 公 募 产 品 , 协 助 管 理 层 研 究 、 制 定 、 落 实 、 调 整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 建 立 数 据 搜 集 、 分 析 平 台 , 为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 销 售 决 策 、 业 务 发 展 、 绩 效 分 析 等 提 供 整 合 的 数 据 支 持 ; 监 察 稽 核 部 : 负 责 监 察 、 风 控 、 法 务 和 信 息 披 露 ; 信 息 技 术 部: 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 运营部: 负 责基金会计与清算; 计划财务部: 负 责 公 司 财 务 计 划 与 管 理 ; 人 力 资 源 部 : 负 责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与 管 理 ; 行 政 管 理 部 : 负 责 文 秘 、 行 政 后 勤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就 证 券 提 供 意 见 和 提 供 资 产 管 理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 经 营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2014 年 6 月25 日, 公司有员工250 人, 其中 62%以上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 敏 女 士 , 董 事 长 。 中 共 党 员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经 济 师 。 历 任 上 海 市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副 处 长 、 处 长 ; 上 海 市 外 经 贸 委 处 长 ; 上 海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2004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 有 限公司董事长。 陈戈先生,董事,总经理。 中共党员,硕士,1996 年起开始从事证券行业 工作。 曾任 国泰君安证券 研究所研究员。2000 年10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策 划 部 研 究 员 、 研 究 策 划 部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权 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2014 年4 月任富国天益价 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1 月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麦 陈 婉 芬 女 士 (Constance Mak ) , 副 董 事 长 。 文 学 及 商 学 学 士 , 加 拿 大 注 册会计师。1977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 并于 1989 年成为加拿 大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1989 年至 2000 年作 为合伙人负 责毕马威在加拿大中部地区的对华业务。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李 明 山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经理。 方 荣 义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博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历 任 北 京 用 友 电 子 财 务技术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 信 息 中 心 副 主 任 ; 厦 门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教 育 中 心 副 教 授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分 行 深 圳 市 中 心 支 行 会 计 处 副 处 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深 圳 市 中 心 支 行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处 处 长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深 圳 监 管 局 财 务 会 计 处 处 长 、 国 有 银 行 监 管 处 处 长 。 现 任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总监。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1980 年 至1984 年在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BMO 银行金 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 际业务全球总裁 (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岳 增 光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本 科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历 任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济 发 展 总 公 司 会 计 ; 山 东 正 源 和 信 有 限 责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室 主 任 ; 山 东 鲁 信 实 业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 山 东 省 鲁 信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 现 任 山 东 省 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戴 国 强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学 位 。 历 任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 授 、 教 授 , 金 融 学 院 副 院 长 、 常 务 副 院 长 、 院 长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师, 金融学院党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 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 党委书记。 伍时焯 (Cary S. Ng)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加 拿 大 特 许 会 计 师。1976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 工作,有30 余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 国 际 性 公 司 为 首 席 财 务 总 监 (CFO) 及财务副总裁。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 科教授。 李 宪 明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博 士 。 历 任 吉 林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师 。 现 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金 同 水先 生 ,监 事长 。大 学 本科 。 历任 山东 省国 际 信托 有 限公 司科 员、 项 目 经 理 、 业 务 经 理 ; 鲁 信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高 级业务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 沈 寅 先生 , 监事 。法 学学 士 。历 任 上海 市中 级人 民 法院 助 理审 判员 、审 判 员 、 审 判 组 长 ;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办 公 室 综 合 科 科 长 。 现 任 申 银 万 国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稽核总部高级法律顾问。 夏 瑾 璐女 士 ,监 事。 工商 管 理硕 士 。历 任上 海大 学 外语 系 教师 ;荷 兰银 行 上 海 分 行 结 构 融 资 部 经 理 ;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部 总 裁 助 理 ; 荷 兰 银 行 上 海 分行助理副总裁。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仇 夏 萍女 士 ,监 事。 中共 党 员, 研 究生 。历 任中 国 工商 银 行上 海分 行杨 浦 支 行 所 主 任 ; 华 夏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财 务 主 管 。 现 任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李 燕 女士 , 监事 。硕 士。 历 任国 信 证券 有限 公司 、 富国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金会计、基金会计主管。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助理。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 孙琪先生, 监事。 学士。 历任杭州恒生电子股份公司、 东吴证券有限公司,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统 管 理 员 、 系 统 管 理 主 管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CFA , 监事 。 中共党员, 硕士。 历 任上海夏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研 究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助 理 、 助 理 研 究 员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郑 焰 女士 , 监事 。硕 士。 历 任上 海 证券 报、 富国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销售 支 持 经 理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营 销 策 划 高 级 经 理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营 销策划副总监。 3、督察长 范 伟 隽先 生 ,督 察长 。中 共 党员 , 硕士 研究 生。 曾 任毕 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 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2012 年 10 月 20 日 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 志 松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中 共 党 员 , 大 学 本 科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在 漳 州 商 检 局 办 公 室 、 晋 江 商 检 局 检 验 科 、 厦 门 证 券 公 司 投 资 发 展 部 工 作 。 曾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稽 察 员 、 高 级 稽 察 员 、 部 门 副 经 理 、 经 理 、 督 察 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 文 佳 女 士 , 副 总 经 理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历 任 分 支 行 职 员 、 经 理 。曾 在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历 任 市 场 业 务 一 部 投 资 顾 问 、 上 海 机 构 业 务 部 总 监 助 理 、 市 场 部 总 监 助 理 、 上 海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市场部总经理、 公司副营销总裁。2014 年6 月 19 日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1)邹卉女士,金融学硕士。自 2006 年起 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曾任 上 海 国 泰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投 资 助 理 、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研 究 员。2008 年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债券研 究员;2011 年8 月起任富国 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起任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2 年11 月起任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6 月起 任富国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2 月起任富国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3 月起任富 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 黄纪亮先生, 硕士 。 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助理研究员; 2012 年 11 月至 2013 年 2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 ;2013 年 2 月起任 富 国强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起任富国汇利 回 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和 富 国 天 利 增 长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2014 年6 月起任富国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 司 总 经 理 陈 戈 先 生 , 权 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朱 少 醒 先 生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总 经理 饶刚先生等人员。 列 席 人 员 包 括 : 督 察 长 、 集 中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以 及 投 委 会 主 席 邀 请 的 其 他 人 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年 限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 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基金管理人 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 他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 、基 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 基 金在 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 风险 主 要包 括市 场风 险 、信 用 风险 、流 动性 风 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 对 上述 各 种风 险, 基金 管 理人 建 立了 一套 完整 的 风险 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 括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相应的 组 织 机 构 , 配 备 相 应 的 人 力 资 源 与 技 术 系 统 , 设 定 风 险 管 理 的 时 间 范 围 与 空 间 范围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 在的原 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 度 量 手 段 。 定 性 的 度 量 是 把 风 险 水 平 划 分 为 若 干 级 别 , 每 一 种 风 险 按 其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度 分 别 进 入 相 应 的 级 别 。 定 量 的 方 法 则 是 设 计 一 些 风 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 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 则承担它, 但需加 以监控。 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 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 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 独 立性 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 立的 督 察长 与监 察稽 核 部门 , 并使 它们 保持 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 相 互制 约 原则 。公 司部 门 和岗 位 的设 置权 责分 明 、相 互 牵制 ,并 通过 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 重 要性 原 则: 公司 的发 展 必须 建 立在 风险 控制 完 善和 稳 固的 基础 上, 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7 ①控制环境 公 司 董事 会 、监 事会 重视 建 立完 善 的公 司治 理结 构 与内 部 控制 体系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有 独 立 董 事 参 加 的 风 险 委 员 会 , 负 责 评 价 与 完 善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公 司 监 事 会 负 责 审 阅 外 部 独 立 审 计 机 构 的 审 计 报 告 , 确 保 公 司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 司 管理 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 执行 董事 会确 定 的内 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等 委 员 会 , 分 别 负 责 公 司 经 营 、 基 金 投 资 、 风 险 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 外 ,公 司 设有 督察 长, 全 权负 责 公司 的监 察与 稽 核工 作 ,对 公司 和基 金 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 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 司 内部 稽 核人 员定 期评 估 公司 及 基金 的风 险状 况 ,包 括 所有 能对 经营 目 标 、 投 资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 司 内部 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 面, 体 现部 门之 间职 责 有分 工 ,但 部门 之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部 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 工合 理 、职 责明 确, 形 成 相 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的 关 系 , 以 减 少 舞 弊 或 差 错 发 生 的 风 险 , 各 工 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 应 的 书 面 管 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 理、 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 , 保 存 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立 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 信息 系 统与 业务 汇报 体 系,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 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8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 金 管理 人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 业务 部 门的 监察 稽核 部 ,履 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内 部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 监 察 稽 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 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9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 中 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9 月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股 票代码:939)于2005 年10 月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 中国四大商 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 第一家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 2007 年9 月25 日中国建设银行A 股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53,632.10 亿元 ,较上 年增长 9.95%;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85,900.57 亿元,增长 14.35%;客户存款 总额122,230.37 亿元, 增长7.76% 。 营业收入5,086.08 亿元, 较上年增 长10.39%, 其中, 利息净收入增长 10.29%, 净利息收益率(NIM)为2.74%; 手续费及佣金净 收入 1,042.83 亿元,增长 11.52% ,占营业收入比重为 20.50%。成本费用开支 得到有效控制, 成本收入比为 29.65%。 实现利润总额 2,798.06 亿元, 较上年增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 长 11.28%;净利润 2,151.22 亿元,增长 11.12% 。资产质量保持稳定,不良贷 款率 0.99% , 拨 备 覆 盖 率 268.22% ; 资 本 充 足 率 与 核 心 一 级 资 本 充 足 率 分 别 为 13.34% 和10.75%,保持同业领先。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分支机构14,650 个,服务于306.54万公司客 户、2.91亿个人客户,与中国经济战略性行业的主导企 业和大量高端客户保持 密切合作关系; 在香港、 新加坡、 法兰克福、 约翰内斯堡、 东京、 大阪、 首尔、 纽约、 胡志明市、 悉尼、 墨尔本、 台北、 卢森堡设有海外分行, 拥有建行亚洲、 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行俄罗斯、建行迪拜、建行欧洲、建信基金、建信租 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等多家子公司。 2013年,本集团的出色业绩与良好表现受到市场与业界的充分认可,先后 荣获国内外102项奖项, 多项综合排名进一步提高, 在英国 《银行家 》 杂志 “全 球银行1000强排名”中位列第5,较上年上升2 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发布 的“2013年度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 中, 位列第2, 较上年上升13位。 此外, 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 行、现金管理、托管、投行、养老金、国际业务、电子商务和企业社会责任等 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 产 市 场 处 、 理 财 信 托 股 权 市 场 处 、QFII 托 管 处 、 养 老 金 托 管 处 、 清 算 处 、 核 算处、 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 有员工220余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 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 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 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杨 新 丰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江 苏 省 分 行 、 广 东 省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营 运 管 理 部 , 长 期 从 事 计 划 财 务 、 会 计 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 伟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长 期 从 事 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军 红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分 行 、 中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1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 绍 平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投 资 部 、 委 托 代 理 部 , 长 期 从 事 客 户 服 务 、 信 贷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QF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2013 年 12 月31 日, 中国建 设银行已托 管 349 只证券投资基 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 2012 年连续四 年被国际权 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获和讯网的中国 “最佳资产 托 管 银 行 ” 奖 ; 境 内 权 威 经 济 媒 体 《 每 日 经 济 观 察 》 的“ 最 佳 基 金 托 管 银 行 ” 奖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 一) 内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 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二)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2 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 三) 内部控 制制 度及措 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 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 一) 监督方 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严格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二) 监督流 程 1.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指 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后 , 对 涉 及 各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投 资 独 立 性 和 风 格 显 著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价 , 报 送 中 国证监会。 4.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 金 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3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4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 金 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 免长途 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基金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4)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电话:0769-22866268 传真:0769-22866268 联系人:何茂才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6)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6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李亚洁 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 (0379)65921977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公司网站:www.bankofluoyang.com.cn (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 (021 )962505 公司网站:www.sywg.com (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53519888 联系人:张瑾 客服热线: (021 )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9)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7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赵小明 客服热线: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 )65183888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2)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 (010)84183333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8 传真: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热线: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1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1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 厦3F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4850 客服热线: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1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95511-8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1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9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5567 联系人:刘阳 客户服务热线: (0755)33680000 (深圳) 、400-6666-888(非深圳地区) 公司网站:www.cgws.com (1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背北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18)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1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0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20)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 、11 、12、13 、15、16、18 、19、20 、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服电话: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21)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电话: (0571)85108195 传真: (0571)85108195 客户服务电话:96523 公司网站:www.hzbank.com.cn (2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2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4)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25)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2 联系人:刘晨 客服热线: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传真: (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孔晓君 联系电话:0755-8256914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咨询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8)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3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29)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0)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 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法定代表人:罗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68777877 公司网站:www.cf-clsa.com


(3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曾艳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4 (3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0327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服热线:96518 (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3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 (010)62020088 传真: (010)620200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3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丰靖 电话: (010)65550827 传真: (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3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5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服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站:www.95579.com (3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 (0755)82558002 联系人: 陈剑虹 客户服务热线: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3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热线: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3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6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39)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 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0931 )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4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传真:021-20835879


联系人:于杨 网址:licaike.hexun.com (4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46 楼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基 金 登记 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三 、律 师事务 所和 经办律 师( 基金募 集时)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 、张兰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四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蒋燕华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8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9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3 年4 月18 日证监 许 可[2013]361 号文批准募集。 一、 基 金类型 债券型。 二、 基 金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 、基 金份额 的类 别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费 用 、 申 购 费 用 、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 时 收 取 前 端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在 赎 回 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在投资者赎回 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 后端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B 类;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 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 本基金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 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不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增 加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或 者 调 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或 者 停 止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销 售 等 , 调 整 实 施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五 、募 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 效认购户数为 6,051 户, 本 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919,077,818.22 份,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152,778.77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0 份,两项合计共919,230,596.99 份基金份额。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1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时 ,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内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合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 金合同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6 月25 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2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 购与 赎回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若 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 购与 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 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 开始办 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公告。 本基金于2013 年 8 月30 日 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开放时间为 9:30-11:30 和13:00-15:00。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不 得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者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价 格 为 下 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定媒体 公告。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3 即按照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 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 销 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 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成 交 情 况 。 对 于 申 购 申 请 及 申 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基 金 登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依 法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日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款 项 , 申 购 申 请 即 为 有 效 。 若 申 购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由 此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由 基 金 投 资 人 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4 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五、 申 购与 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基金管理人规定, 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投资者通 过 代 销 机 构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 除 需 满 足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外 , 当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设 定 的 最 低 金 额 高 于 上 述 金 额 限 制 时 , 投 资 者 还 应 遵 循 相 关 代 理 销 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20,000 元; 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 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代 销 网 点 的 投 资 者 欲 转 入 直 销 网 点 进 行 交 易 要 受 直 销 网 点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投 资 者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不 受 直 销 网 点 单 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 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 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 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 购 的 金 额 和 赎 回 的 份 额 、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和 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至 少 在 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 用和赎 回费 用 1、申购费率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或 赎 回 本 基 金 时 交 纳 申 购 费 用 。 投 资 者 选 择 在 申 购 时 交 纳 的 称 为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 投 资 者 选 择 在 赎 回 时 交 纳 的 称 为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1)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缴纳前端申购费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 申购 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 申购费率。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5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见 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24%


100 万元(含)—500万元


0.15%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元(含)—500万元


0.5%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2)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时,需缴纳 后端申购费。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 1 年-3 年(含) 0.6% 3 年-5 年(含) 0.4% 5 年以上 0 (3)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和B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 承担。 2、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1)对于本基金 A 类和B 类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年限


赎回费率


0—1年(含)


0.1%


1年—2年(含)


0.05%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6 2年以上


0


2)对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年限


赎回费率


0—29天


0.1%


30天以上(含)


0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扣 除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手 续 费 后 的 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 低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 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定 媒体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特 定 地 域 范 围 、 特 定 行 业 、 特 定 职 业 的 投 资 者 以 及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申购 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0.8% )=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40,000-317.46 )/1.040=38,156.29 份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7 例四: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38 ,461.54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持有时间为半年, 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 ×0.1% = 10.16 元


赎回金额 = 10, 000×1.016-10.16= 10,149.84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 ,149.84 元。 3、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计 算 和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 购 的有 效 份额 为 净 申购 金 额除 以 当日 的 该类 基 金 份额 净 值, 有效 份额 单 位为份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费用,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数点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8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 申 购和赎 回的 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 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9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 无法 计 算当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办 理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0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 并 以 此 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金的 转换 为 满 足 广 大 投 资 者 的 理 财 需 求 , 本 公 司 开通 富 国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码:A 级为 000191 ;B 级为 000582;C 级为 000192)与本公司旗下其他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1、适用范围 本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与 本 公 司 已 发 行 和 管 理 的 富 国 天 源 平 衡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 码:前端为 100016;后 端为 100017) 、富国天 利增长债券 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18 ;后端为 100019)、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 金( 代码: 前端为 100020 ; 后端为:100021)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22 ;后端为 100023)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代码:A 级为100025 ;B 级为 100028)、 富 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代码:前端为 100026 ;后端为 100027)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 端为 100029; 后端为:100030) 、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1 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为 100032; 后端 为:100033) 、 富国优 化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A 类为100035;B 类为 100036;C 类为100037 ) 、 富国 沪深 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38;后端为 000154) 、富国通 胀通缩主题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前端为 100039; 后端为000155)、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51,后端为 100052 ) 、富国 上证综指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53 ;后 端为 000164) 、富国低 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56 ;后 端为 000158) 、富国产 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58 ;后端 为 100059) 、富国高新 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60 ; 后端为000159)、 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 类为 100007; B 类为 101007,目前 与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的转换只能通过直销渠道进行)、 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 类为 100066;B 类为 100067 ;C 类 为100068)、 富国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A 类为 100070; B 类为 000156;C 类为 100071;富国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基金仅在其自由开放 期 内 的 相 应 时 间 开 通 转 换 , 接 受 转 换 转 出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与 接 受 转 换 转 入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或 有 不 同 , 详 见 相 关 公 告 ) 、 富 国 宏 观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码: 前端为000029 ; 后端为000161) 、 富国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A 类为 000107;B 类为 000108;C 类为 000109 )、富国医疗保健行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 : 前端000220; 后端000565 ) 、 富国国有企 业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 类为 000139;B 类为 000140;C 类为 000141 ) 、富国 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代码:前端 000471 ,后端 000472) 、富国天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000634 )。 2、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 份 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 基金转换只能在 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且 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 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3)基金转换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 (4) 基金转换只能在 同一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 即前端收 费模式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2 的 基 金 只 能 与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转 换 ,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只 能 与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转 换 ;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份 额 和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份 额 之 间 不 能 相 互 转 换 ; 在 公 司 直 销 系 统 中 , 两 种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份 额 均 可 以 与 富 国 天 时 货币基金A/B 进行基金转换; (5)不同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6) 基金转换 采用 “份额转换、 未知价” 原则, 转出、 转入均以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 (7)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 转 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 (8) 基金转换过程中, 对于前端转前端的情况, 按照需转出份额对应的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计 算 赎 回 费 用 , 按 照 需 转 入 金 额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计 算 并 确 定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 对 于 后 端 转 后 端 的 情 况 , 按 照 需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对 应 的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计 算 赎 回 费 , 按 照 需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计 算 后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 转 入 基 金 后 端 申 购 费在该部分基金赎回时收取; (9) 本公司旗下的 基 金转换后, 转入的基金 份额的持有期将 自转入的基金 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 (10)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11)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 。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 登记手续, 投资者通常可自 T+2 日 (含该日) 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 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1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向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基 金 转 换 时 , 每 次 转 换 申 请 不 得 低于10 份基金份额。 若某笔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 金余额不足10 份基金 份额时, 剩余基金份额仍保留在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内; (13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 该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 份 额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份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 基 金 赎 回 具 有 相 同 的 优 先 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 决 定 全 额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3 转 出 或 部 分 转 出 , 并 且 对 于 基 金 转 出 和 基 金 赎 回 , 将 采 取 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 在 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4 ) 投 资 者 在 全 部 转 出 富 国 天 时 余 额 时 , 将 自 动 结 转 当 前 累 计 收 益 ; 投 资 者 部 分 转 出 富 国 天 时 份 额 时 ,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需 足 以 弥 补 其 当 前 累 计 收 益 为 负值时的损失; (15)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 算转换费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 (16)对于养老金客户基金转换,如在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间转换, 则按特定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如转换的两只基金中至少有一支为非 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则按照原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 (1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 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 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A 前端转前端 (1)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 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 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 转入基金申购补差 费: 按照转入基金与转 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 补 差 费 。 对 于 前 端 转 前 端 模 式 , 转 出 基 金 金 额 所 对 应 的 转 出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低 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的 , 补 差 费 率 为 转 入 基 金 和 转 出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差 额 ; 转 出 基 金 金 额 所 对 应 的 转 出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高 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的 , 补 差 费 为 零。 (2)基金转换的计算: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 ÷(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4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 且 全 部 份 额 转 出 账 户 时 , 则 净 转 入 金 额 应 加 上 转 出 货 币 基 金 的 当 前 累 计 未 付 收 益。 B 后端转后端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基 金 发 生 转 换 时 , 其 转 换 费 由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和 申 购 补 差 费 两 部 分 构 成 , 其 中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按 照 转 入 基 金 与 转 出 基 金 的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的 差 额 计 算 。 当 转 出 基 金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高 于 转 入 基 金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时 , 基 金 转 换 申 购 费 补 差 费 率 为 转 出 基 金 与 转 入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之 差 ; 当 转 出 基 金 的 后 端 申 购 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1) 对于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 其 后端收费模式下份额之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 ×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 率 申购补差费用=(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对于由本公司担 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 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 份额之 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 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 且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 益。 4、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开 放 日 申 请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除 富 国 强 收 益 定 期 开 放 债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5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外, 其他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富 国 强 收 益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仅 在 其 自 由 开 放 期 内 开 通 转 换 , 且 该 基 金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办 理 日 期 仅 限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的 办 理 日 期 仅 限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与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的开放日或有不同,敬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由 于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系 统 差 异 以 及 业 务 安 排 等 原 因 , 开 展 该 业 务 的 时 间 可 能 有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 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 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 必要暂停接受该 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 法律、 法规、 规 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 《基金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 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 管理人应最迟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 基金转换的公告。 6、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 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告。 7、重要提示 (1) 目前, 可以进行 本业务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网点以及同时代 销本基金和拟转换基金的机构(但本基金与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6 金的转换目前只能通过直销渠道进行) , 具体开通转换的机构可向本公司客户服 务中心咨询。 (2) 富国强收益定期 开放债券基金仅在其自由开放期内开通转换, 且转换 转 出 业 务 办 理 日 期 仅 限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的 办 理 日 期 仅 限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或 与 接 受 申 购申请的开放日不同,敬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3) 由于各代销机构 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可能开展该业务的时 间有所 不同,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4) 投资者可通过本 公司直销系统办理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实 际 办 理 过 程 中 根 据 支 付 渠 道 不 同 可 能 存 在 限 制 办 理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情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 5 )投资者欲了解其他情况,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或拨打本基金管理 人的热线电话查询。 富 国基金客服 热线: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 (6)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十 四、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非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7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七、 基金的 冻结 与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基 金 份 额 所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8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 基 金 以 信 用 债 券 为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 合 理 控 制 信 用 风 险 , 在 追 求 本 金 安 全 的基础上谨慎投资,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家债券 、 金 融 债 券 、 次 级 债 券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质 押 及 买 断 式 回 购 、 协 议 存 款 、 通 知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纯 债 部 分 等 金 融 工 具 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品 种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的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 也 不 可 以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投资于信用债的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 基 金 所 界 定 的 信 用 债 券 是 指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金融债 (不含政 策性金融债) 、 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 债券 的 纯 债 部 分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除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及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之外的、 非 国 家 信 用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 资策 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自 上 而 下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动 态 的 整 体 资 产 配 置 和 类 属 资 产 配 置 。 在 认 真 研 判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和 金 融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9 整 体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动 态 调 整 大 类 金 融 资 产 的 比 例 ; 在 充 分 分 析 债 券 市 场 环 境 及 市 场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类 属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对 投 资 组 合 类 属 资 产 进 行 最 优 化 配置和调整。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 过 对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状 况 、 市 场 利 率 走 势 、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情 况 , 以 及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 信 用 风 险 情 况 、 风 险 预 算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等 因 素 的 综 合 分 析 , 在 整 体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 整 体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的 指 导 下 , 根 据 不 同 类 属 资 产 的 风 险 来 源 、 收 益 率 水 平 、 利 息 支 付 方 式 、 利 息 税 务 处 理 、 附 加 选 择 权 价 值 、 类 属 资 产 收 益 差 异 、 市 场 偏 好 以 及 流 动 性 等 因 素 , 采 取 积 极 投 资 策 略 , 定 期 对 投 资 组 合 类 属 资 产 进 行 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 明 细 资 产 配 置 上 , 首 先 根 据 明 细 资 产 的 剩 余 期 限 、 资 产 信 用 等 级 、 流 动 性 指 标 决 定 是 否 纳 入 组 合 ; 其 次 , 根 据 个 别 债 券 的 收 益 率 与 剩 余 期 限 的 配 比 , 对 照 基 金 的 收 益 要 求 决 定 是 否 纳 入 组 合 ; 最 后 , 根 据 个 别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指 标 决 定投资总量。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普 通 债 券 的 投 资 中 主 要 基 于 对 国 家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的 深 入 分 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 采用久期控制 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 主要包括: 久 期 控 制 、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 跨 市 场 套 利 和 相 对 价 值 判 断 等 管 理 手 段 , 对 债 券 市 场 、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以 及 各 种 债 券 价 格 的 变 化 进 行 预 测 , 相 机 而动、积极调整。


(1) 久期控制是根据 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 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 期限结构配置是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针 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 理 的 组 合 期 限 结 构 , 包 括 采 用 集 中 策 略 、 两 端 策 略 和 梯 形 策 略 等 , 在 长 期 、 中 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信用风险控制是 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 根 据发债 主 体 的 经 营 状 况 和 现 金 流 等 情 况 对 其 信 用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以 此 作 为 品 种 选 择 的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0 基本依据。信用产品投资是本基金的重要特点之一。 本 基 金 认 为 , 信 用 债 市 场 运 行 的 中 枢 既 取 决 基 准 利 率 的 变 动 , 也 取 决 于 发 行 人 的 整 体 信 用 状 况 。 监 管 层 的 相 关 政 策 指 导 、 信 用 债 投 资 群 体 的 投 资 理 念 及 其 行 为 等 变 化 决 定 了 信 用 债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区 间 , 整 个 市 场 资 金 面 的 松 紧 程 度 以 及信用债的供求情况等左右市场的短期波动。 基金管理人将自上而下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基准利率走势、 资金面 状况、 行 业 以 及 个 券 信 用 状 况 的 研 判 , 积 极 主 动 发 掘 收 益 充 分 覆 盖 风 险 , 甚 至 在 覆 盖 之 余 还 存 在 超 额 收 益 的 投 资 品 种 ; 同 时 通 过 行 业 及 个 券 信 用 等 级 限 定 、 久 期 控 制 等 方 式 有 效 控 制 投 资 信 用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以 及 流 动 性 风 险 , 以 求 得 投 资 组 合 赢利性、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同 一 信 用 产 品 在 不 同 市 场 状 态 下 往 往 会 有 不 同 的 表 现 , 针 对 不 同 的 表 现 ,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不 同 的 操 作 方 式 : 如 果 信 用 债 一 二 级 市 场 利 差 高 于 管 理 人 判 断 的 正常 区 间 , 管 理 人 将 在 该 信 用 债 上 市 时 就 寻 找 适 当 的 时 机 卖 出 实 现 利 润 ; 如 果 一二级市场利差处于管理人判断的正常区间, 管理人将持券一段时间再行卖出, 获 取 该 段 时 间 里 的 骑 乘 收 益 和 持 有 期 间 的 票 息 收 益 。 本 基 金 信 用 债 投 资 在 操 作 上 主 要 以 博 取 骑 乘 和 票 息 收 益 为 主 , 这 种 以 时 间 换 空 间 的 操 作 方 式 决 定 了 本 基 金管理人在具体操作上必须在获取收益和防范信用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4) 跨市场套利根据 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 构建 和调整 债券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 相对价值判断是 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 值判断, 选择合适的 交易时 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本 基 金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投 资 主 要 围 绕 久 期 、 流 动 性 和 信 用 风 险 三 方 面 展 开 。 久 期 控 制 方 面 ,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的 分 析 和 预 判 , 灵 活 调 整 组 合 的 久 期 。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方 面 , 对 个 券 信 用 资 质 进 行 详 尽 的 分 析 , 对 企 业 性 质 、 所 处 行 业 、 增 信 措 施 以 及 经 营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考 量 , 尽 可 能 地 缩 小 信 用 风 险 暴 露 。 流 动 性 控 制 方 面 , 要 根 据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整 体 的 流 动 性 情 况 来 调 整 持 仓 规 模 , 在力求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3、回购套利策略 回 购 套 利 策 略 是 本 基 金 重 要 的 操 作 策 略 之 一 , 把 信 用 产 品 投 资 和 回 购 交 易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1 结 合 起 来 , 管 理 人 根 据 信 用 产 品 的 特 征 , 在 信 用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 或 者 通 过 回 购 融 资 来 博 取 超 额 收 益 , 或 者 通 过 回 购 的 不 断 滚 动 来 套 取 信 用 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4、投资管理程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决 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 大 决 策 。 基 金 经 理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 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本基金合同、 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策略报告提 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 定基金 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理根据批 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 合基准 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投资于信用债的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2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3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 中 债 企 业 债 总 全 价 指 数 是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 并 发 布 。 中 债 企 业 债 总 全 价 指 数 综 合 反 映 了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柜 台 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流 通 交 易 的 所 有 中 央 企 业 债 和 地 方 企 业 债 的 整 体 价 格 走 势 和 投 资 回 报 情 况 。 该 债券指数具有较好的市场代表性, 能够较好的反映我国企业债市场的总体走势。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业 绩 基 准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相关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八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 -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4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523,741,397.80 94.91 其中: 债券 523,741,397.80 94.91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 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 付 金合 计 12,144,500.92 2.20 6 其他资 产 15,969,646.62 2.89 7 合计 551,855,545.3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000,000.00 3.2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000,000.00 3.26 4 企业债 券 504,021,397.80 164.4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9,720,000.00 3.17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523,741,397.80 170.9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22789 11 象 屿债 449,990 44,549,010.00 14.54 2 124357 13 津 房开 350,000 34,125,000.00 11.14 3 122722 12 淮 水利 300,000 30,300,000.00 9.89 4 122501 12 寿 财资 284,490 28,107,612.00 9.17 5 126018 08 江 铜债 291,090 25,901,188.20 8.45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5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 证金 40,789.4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924,786.1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4,001,629.78 5 应收申 购款 2,441.2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6 8 其他 - 9 合计 15,969,646.6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中 市 值 占 净 值 比 例 的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存在尾差。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7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 1、 富国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历 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1)A/B 级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6.25-2013.12.31 -0.42% 0.13% -3.86% 0.09% 3.44% 0.04% 2014.1.1-2014.3.31 2.03% 0.20% 1.26% 0.08% 0.77% 0.12% 2013.6.25-2014.3.31 1.60% 0.15% -2.66% 0.09% 4.26% 0.06% (2)C 级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6.25-2013.12.31 -0.72% 0.12% -3.86% 0.09% 3.14% 0.03% 2014.1.1-2014.3.31 1.93% 0.19% 1.26% 0.08% 0.67% 0.11% 2013.6.25-2014.3.31 1.20% 0.15% -2.66% 0.09% 3.86% 0.06%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富国信用债债券A/B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8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富国信用债债券C 基金累计 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 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2014 年3 月31 日。 2. 本基金于2013 年 6 月25 日成立, 建仓期6 个月, 从 2013 年6 月25 日至 2013 年12 月24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9 3、本基金 自2014 年 3 月14 日起增加了B 类份额。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0 十 一、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 证 券 账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1 十 二、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 的处理: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2 5、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将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3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的 直 接 损 失 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损方”),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4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如 果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5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 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6 十 三、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 配利 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若每月最后一 个 自然日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10 份基金份额 的可供分配 利润不低于0.05 元,则基金须进行收益分配,并以该日作为收益分配基准日,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若 《基金合同 》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该类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4、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可供 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7 基 金 红利 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 计 算截 至日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 金 收益 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 由投 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8 十 四、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与 基金运 作有 关的费 用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 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 、按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9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 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 、按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 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 动在 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 、 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二 、与 基金销 售有 关的费 用 1、申购费用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0 基 金 申 购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参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相应部分。 2、赎回费用 基 金 赎 回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参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相应部分。 3、转换费用 基 金 转 换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参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相应部分。 三 、基 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行 。 四 、费用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规 模 等 因 素 协 商 一 致 ,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理费率、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 公告。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1 十 五、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2 十 六、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简称 “ 网站”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为 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二)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 三)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4 ( 五)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报告方式 。 ( 七) 临时报 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5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 管 理 费 、 基金 托管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 澄清公 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6 监 会。 ( 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予以公告。 ( 十) 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信 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本 基 金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 十一 )投资 资产 支持证 券信 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十 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7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露 的情 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8 十 七、 风 险揭 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而 产 生 风 险 , 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 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并 通 过 对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 通货膨胀风险。 如 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 二) 信用风 险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指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信 用 证 券 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 化 , 到 期 不 能 履 行 合 约 进 行 兑 付 的 风 险 , 另 外 , 信 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 券 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 三) 流动性 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证 券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变 现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还 包 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致 使 没 有 足 够 的 现 金 应 付 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 四) 操作风 险 操 作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 五) 管理风 险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9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水 平 、 投 资 管 理 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基金收 益 水 平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判 断 不 准 确 、 获 取 的 信 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 六) 合规性 风险 合 规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根 据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类 资 产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本基金无法完全 规避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可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指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 转 让 , 约 定 在 一 定 期 限 还 本 付 息 的 公 司 债 券 , 其 发 行 人 是 非 上 市 中 小 微 企 业 , 发 行 方 式 为 面 向 特 定 对 象 的 私 募 发 行 。 因 此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较 传 统 企 业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及 流 动 性 风 险 更 大 , 从 而 增 加 了 本 基 金 整 体 的 债 券 投资风险。 ( 八) 其他风 险 1、 在符合本基金投资 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 如果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 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 明 (一)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二 )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 点 和 指 定 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公 开 发 售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0 十 八、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 可在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程序 后,决定是否 终止本基金合同;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1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2 十 九、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 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3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4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和 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 金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 行 信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5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6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7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8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同一类 别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或销售服务费率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收 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9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提前终止条款: 当 本 基 金 出 现 本 合 同 第 十 九 部 分 第 二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时,本基金将提前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且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0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1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2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3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金 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4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 可在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程序 后,决定是否 终止本基金合同;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5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6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其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7 二 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时间: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8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证 券 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通 知存款、定期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 等金融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的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 也 不 可 以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信用债的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9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 1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限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0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只 能 进 行 事 后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并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否 符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事 后 监 督 , 如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乙 方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因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导 致 的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赔 偿 基 金 托 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1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九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十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2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 但不限于: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与独立。 5.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 托管人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 处 分 、 分 配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包 含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结 算 数 据 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 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予 以 必 要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3 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保管和使用。 2.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 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4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持 有 人 账 户 和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5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公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 的时间及程序 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交 易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均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6 2)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的处理: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意见的,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7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具 加 盖 公 章 的 书 面 说 明 后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 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管理人 的 建议执行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付 。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8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另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如 果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册为准。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9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 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直 至 双 方 数 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编 制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之 前 及 时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0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 律 师 费 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 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 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1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财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2 二 十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三 季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 并定 制对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 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 末 所 有 持 有 本 公 司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 或 在 第 四 季 度 有 交 易 、 年 末 基 金 份 额 余 额为零 并定制对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 账单。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办 理 申 购 、 赎回及 信息 查询 外, 还 可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 站(www.fullgoal.com.cn )享 受网 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 日基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富 国 周 刊 、 公 告 信 息 、 浮 动 盈 亏 、 月 度 、 季 度 电 子 对 账 单等,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客 户 通 过 基 金 账 户 号 和 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 栏 目 , 可 享 有 账 户 查 询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 投 资 刊 物 查 阅 , 在 线 咨 询 等 多 项 在 线 服 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 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3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等专项服务。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投 诉 栏 目 、 自 动 语 音 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 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20361544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4 二 十二 、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2014 年 1 月 2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 公司网站发布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3 年12 月31 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2、2014 年1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 证券日 报 和 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管人员变更的公告》。 3、2014 年1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 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管人员变更的公告》。 4、2014 年2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 布《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展 恒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开通转换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5、2014 年 3 月 3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 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11 象屿债”估值方法调整 的提示性公告》。 6、2014 年3 月 12 日在中证报、 上证报、 证券 时报、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直 销 系 统 实 施 富 国 旗 下 所 有 基 金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 和《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直 销 系 统 新 增 富 国 信 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端收费模式的公告 》 。 7、2014 年3 月 17 日在中证报、 上证报、 证券 时报、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在 光 大 证 券 开 通 网 上 及 手机客户端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 。 8、2014 年3 月 27 日在中证报、 上证报、 证券 时报、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工商银行开通转换的公告 。 9、2014 年 4 月 1 日在 中证报、上证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继 续 参 与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2014 年4 月 3 日在中证报、 上证报、 证券 时报、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华 龙 证 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及开通定投、转换的公告》。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5 11、2014 年 4 月 28 日 在中证报、上证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 站发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嘉 实 财 富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构及开通转换、费率优惠的公告》。 12、2014 年 5 月 13 日 在中证报、上证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 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管人员变更的公告》。 13、2014 年 6 月 12 日 在中证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信用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 0 一四年第二次收益分配公告》。 14、2014 年 6 月 20 日 在中证报、上证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 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15、2014 年 6 月 21 日 在中证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富国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6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 阅 方式 本 招 募说 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代 销机 构和 基金 登 记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7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富国 信用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富国信用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国信用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八 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