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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金融A(150157)

800金融A: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次)查看PDF公告

 
信诚 中证 800 金 融 指数 分 级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次更 新) 重 要提 示 信 诚 中 证800 金 融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2013 年8 月19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3]1088 号 文注 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基金 由基 金管理 人依照 《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和 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募 集,并 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 。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份 额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 根 据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收 益 , 同 时承 担相 应 的投资 风险 。 投资 人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 需 充分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 包 括: 因 政治 、 经 济、 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 系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金 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 的基 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指 数投资风险 、杠杆机制风 险、折/ 溢价 交易风险、以 及份额配 对转换 及基 金份 额折 算等 业务办 理过 程中 的特 定风 险等 。 投 资人 在进 行投 资 决策前 , 请仔 细 阅读 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基 金合 同》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投资 人根 据自身 的风 险收 益偏 好 , 选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 并 且中 长 期持有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责。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 所载内 容截止日若 无特别 说明为2014 年6月20 日,有 关财务 数据和净 值表现 截止 日为2014 年3 月31 日( 未经 审计 ) 。


基金管 理人: 信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2014 年第 1 次更 新) ................................................................... 0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1 三 、基 金管 理人 ................................................................................ 7 四 、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 、基 金份 额分 级 .......................................................................... 22 七 、基 金的 募集 .............................................................................. 25 八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5 九 、信 诚金 融 A 份 额与 信诚 金 融 B 份 额 的 上市 交易 ................ 25 十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27 十 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 结与 质 押 ..................... 35 十 二、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 36 十 三、 信诚 金 融 A 份 额 与 信诚 金融 B 份 额 的 终止运 作 ............ 38 十 四、 基金 的投 资 .......................................................................... 39 十 五、 基金 的业 绩 .......................................................................... 47 十 六、 基金 的财 产 .......................................................................... 48 十 七、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9 十 八、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54 十 九、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4 二 十、 基金 份额 折算 ...................................................................... 56 二 十一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61 二 十二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2 二 十三 、风 险揭 示 .......................................................................... 66 二 十四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与清 算 .................................................. 72 二 十五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5 二 十六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75 二 十七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75 二 十八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76 二 十九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77 三 十、 备查 文件 .............................................................................. 77 附 件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8 附 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91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1 一 、绪 言 《 信诚 中证800 金 融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 ( 以下 简称 “ 招募 说明书 ” 或 “ 本招 募说明 书 ” )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与 《 信诚 中证800 金融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金合 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文件 。 基金 投资 人 自 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 并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信 诚 中证 800 金 融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信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信诚 中 证 800 金融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信 诚中证 800 金 融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2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信诚 中证 800 金融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信诚 中 证 800 金融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8、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指 《 信诚中 证 800 金 融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之信 诚金 融 A 份 额与 信诚 金融 B 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知 等 10 、《 基金 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1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 同年 6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3 、 《运 作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金 份额 分级 : 指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包括 信诚 中证 800 金 融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之基 础 份额、 信诚 中证 800 金 融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A 份 额与 信诚 中证 800 金 融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之 B 份额 。 其中 , 信 诚中 证 800 金 融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A 份 额与信 诚中 证 800 金融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配 比始终 保 持 1∶1 的 比例 不 变 17 、信 诚金 融份 额: 指信 诚中 证 800 金融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基础 份额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3 18 、信 诚金 融 A 份 额: 指本基 金份 额按 基金 合同 约定规 则所 分离 的预 期风 险、预 期收 益较 低 的子份 额 19 、 信诚 金融 B 份 额: 指 本基金 份额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规则 所分 离的 预期 风险 、 预 期收 益较 高的 子份额 20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 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21 、个 人投 资者 :指 年 满 18 周 岁, 依据 中国 有关 法 律法规 可以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22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境内 合法 注册 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23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可以 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 场并取 得国 家外 汇 管理局 外汇 额度 批准 的中 国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24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人的 合称 2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6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7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8 、直 销机 构: 指信 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9 、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 代 为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 其 中可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必 须是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 并 经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认可 的、 可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理 本基 金 销售业 务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位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4 30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31 、销 售场 所: 指场 外销 售场所 和场 内交 易场 所, 分别简 称场 外和 场内 32 、 场外 : 指 以交 易所 开 放式基 金交 易系 统以 外的 方式 、 通 过销 售机 构办 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场 所 33 、场 内: 指以 交易 所开 放式基 金交 易系 统的 方式 、通过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场所 34 、 注册 登记 业 务 :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 账 户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等 35 、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信 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或接 受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36 、注 册登 记系 统: 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 37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 38 、 开放 式 基 金账 户 : 指 投资者 通过 场外 销售 机构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注 册的 开 放式基 金账 户 。 基 金投 资 者办理 场外 认购 、 场外 申 购和场 外赎 回等 业务 时需 具有开 放式 基金 账 户。记 录在 该账 户下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机 构的的 注册 登记 系统 39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40 、 深圳 证券 账户 : 指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人 民币普 通股 票账 户或 证券 投资基 金账 户; 基金 投资 者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理 基金 交 易、 场内 认购 、 场 内申 购 和场内 赎回 等业 务时 需持 有深圳 证券 账户 。 记录 在 该账户 下的 基金 份 额登记 在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41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5 42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金 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算 结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予以公 告的 日期 43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44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45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6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47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48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9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50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51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52 、 赎回 : 指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 金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53 、份 额配 对转 换: 指根 据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信 诚金 融份 额与 信诚 金融 A 份 额、 信 诚金 融 B 份额 之间 的配 对 转换, 包括 分拆 与合 并两 个方面 54 、 分拆 : 指 根据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其 持有 的每 两份 信诚 金融份 额的 场内 份 额申请 转换 成一 份信 诚金 融 A 份 额与 一份 信诚金 融 B 份 额的 行为 55 、合 并: 指根 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持有 的每 一份 信诚 金融 A 份 额与 一 份信诚 金 融 B 份额 进行 配 对申请 转换 成两 份信 诚金 融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的 行为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6 56 、会 员单 位: 指具 有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57 、 日常 交易 : 指 场外 申 购和赎 回 、 转 换等 场外 基 金交易 , 以及 场内 申购 和 赎回及 上市 交易 等 场内基 金交 易 58 、 上市 交易 :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投 资人 通过 场内 会员单 位以 集中 竞价 的方 式买卖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59 、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 构的操 作, 转托 管包 括系 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60 、 系统 内转 托管 : 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机 构 (网 点)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内 不同 会员 单 位 (交 易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61 、 跨系 统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间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62 、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63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 款日 、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及 受理 基金 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64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单 个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 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上 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65 、元 :指 人民 币元 66 、 基金 收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已 实 现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7 67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 的价值 总和 68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70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过程 71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72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并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 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设立日 期: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 】14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资产 管理 、 境 外 证券投 资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 业务。 电话: (021 )68649788


联系人 :林军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出资比 例(%)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8 (万元 人民 币) 中信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9800 49 英国保 诚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9800 49 中新苏 州工 业园 区创 业投 资有限 公 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张翔燕 女士 , 董事 长, 硕士 学位 。 历 任中 信银 行总 行 营业部 副总 经理 、 综合 计 划部总 经理 , 中信银 行北 京分 行副 行长 、 中 信银 行总 行营 业总 部 副总经 理 , 中 信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济 师, 中信 控股 有限 责任 公 司风险 管理 部总 经理 。 现 任中信 控股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裁 、 兼任 中信 信诚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之 子公司 )监 事 。 陈一松 先生 , 董事 , 金 融 学硕士 。 历任 中信 实业 银 行资金 部科 长 、 中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总裁办 主任 、 长城 科技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行 长秘书 兼行 长办 公 室副主 任。 现任 中信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 包学勤 先生 , 董事 , 研 究 生。 历任 招商 银行 证券 业 务部出 市代 表 、 南 方证 券 有限公 司投 资 银行部 总经 理助 理 、 国 信 证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二 部总经 理 、 中 信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深 圳投 资 银行部 总经 理 、 中 信信 托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二 部总经 理 。 现 任中 信信 托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Graham David Mason 先 生,董 事, 南非 籍, 保险 精算专 业学 士。 历任 南非 公募基 金投 资 分析师、南非 Norwich 公司基金经理、英国保诚集团(南非)执行总裁。现任瀚亚投 资执 行 副董事 长。 黄慧敏 女士 , 董 事, 新加 坡籍, 经济 学学 士。 历任 花旗银 行消 费金 融事 业部 业务副 理、 新 加坡大 华银 行业 务开 发副 理、 大华 资产 管理 公司 营 销企划 经理 、 瀚亚 投资 ( 新加坡 ) 有限 公司 营销部 主管 、瀚 亚投 资( 台湾) 有限 公司 市场 总监 。现任 瀚亚 投资 (台 湾) 有限公 司总 经 理 。 魏秀彬 女士 , 董事 , 新 加 坡籍 , 工 商管 理硕 士。 历 任施罗 德国 际商 业银 行东 南亚区 域合 规 经理、 施罗 德投 资管理( 新 加坡) 有 限公 司亚 太地 区风 险及合 规总 监。 现任瀚 亚 投资首 席风 险官 。


何德旭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 历 任中 国社 会科学 院财 贸所 所长 、 研 究员。 现任 中 国社 会 科学 院数 量经 济与 技术经 济研 究所 副所 长、 金融研 究中 心副 主任 。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9 夏执东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硕士 。 历任 财政 部 财政科 学研 究所 副主 任 、 中国银 行总 行 国际部 副处 长 、 安 永华 明 会计师 事务 所副 总经 理 、 北京天 华中 兴会 计师 事务 所首席 合伙 人 。 现 任致同 会计 师事 务所 管委 会副主 席。 杨思群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博士 。 历任 中国 社 会科学 院财 贸经 济研 究所 副研究 员 , 现 任清华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经济系 副教 授。 注 :原 “ 英国保诚 集团亚 洲区 总部基金 管理业务 ” 自 2012 年 2 月 14 日起正 式更 名为瀚 亚投资 ,其 旗下 各公 司名 称自该 日起 进行 相应 变更 。瀚 亚 投资 为英 国保 诚集 团成员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李莹女 士 , 监 事会 主席 , 金融学 硕士 。 历任 中国 银 行沧浪 办事 处信 贷科 长 、 中国银 行苏 州 分行中 间业 务部 总经 理助 理、 北京 证券 投行 华东 部 一级项 目经 理 、 中 新苏 州 工业园 区创 业投 资 有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苏州 工业 园区 银杏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 任苏 州元 禾控 股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於乐女 士 , 监 事, 经济 学 硕士 。 历 任日 本兴 业银 行 上海分 行营 业管 理部 主管 、 通 用电 气金 融财务 (中 国) 有限 公司 人力资 源经 理。 现 任信 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首 席人 力资源 官。 解晓然 女士 , 监事 , 双 学 位, 历任 上海 市共 青团 闸 北区委 员会 宣传 部副 部长 、 天 治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 监助理 。现 任信 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王俊锋 先生 , 总经 理,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任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副 总监 、 华 宝兴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市场 总监、 瑞银环 球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北 京代 表处 首席代 表、瑞 银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部总 监 。 现 任信 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首 席执行 官 , 兼 任中 信信诚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桂思毅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工商管 理硕 士 。 历 任安 达 信咨询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 审计员 , 中乔 智威汤 逊广 告有 限公 司财 务主管 , 德国 德累 斯登 银 行上海 分行 财务 经理 , 信 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风险 控制 总监 、 财务 总 监、 首席 财务 官、 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首席财 务官 。 林军女 士 , 副 总经 理, 经济 学硕士 。 历任 浙江 省证 券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 市 场总 监, 西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国 际业务 部总 经理 ,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营销 总监 , 汇 添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总监 、 副总 经理 , 交 银 施罗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市场 总监。 现任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首席 市场官 。 隋晓炜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经 济学硕 士 , 注 册会 计师 。 历 任中 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高级经 理、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10 中信控 股有 限责 任公 司高 级经理 、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市场 总监 、 首 席市 场官、 首席 运营 官。 现任信 诚基 金管 理公 司副 总经理 、兼 任中 信信 诚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总 经理。 4.督 察长


唐世春 先生 , 督察 长, 法 学硕士 , 历任 北京 天平 律 师事务 所律 师 、 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监察稽 核部 法务 主管 、 友邦 华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察 部总 监 、 总 经理 助理 兼董事 会秘 书。 现任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 兼任 中信 信诚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5.基 金经 理


吴雅楠 先生 , 统计 物理 学 博士 ,CFA , 历任 加拿 大 Greydanus, Boeckh & Associates 公司交 易员/ 编 程员 、 加 拿大 道明 资产管 理公 司(TD Asset Management) 副总裁 、 高 级投 资经理 。 现 任信 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数量 投资总 监 、 信 诚中 证 5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信诚沪 深 3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信 诚 中证 800 医 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信诚 中证 800 有色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诚中 证 800 金融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6.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胡喆女 士, 副首 席投 资官 、研究 总监 、特 定资 产投 资管理 总监 ; 王旭巍 先生 ,副 首席 投资 官; 董越先 生, 交易 总监 ;


张光成 先生 , 股 票投 资副 总监 ; 王睿先 生, 研究 副总 监、 投资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11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 关规定 , 并建 立健 全的 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 施, 防止 违法 违规 行为 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以 下《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禁 止的 行为发 生: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法律 法规 、 基金 管理公 司制 度进 行基 金投 资外 ,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 其 他股票 交易 ; (9)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 市场 秩序 ;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12 (14)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 等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 施,保 证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计 划等 信 息 ;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和 原则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 是 指 公司为 了保 障业 务正 常运 作、 实现 既定 的经 营目 标 、 防 范经 营风 险而设 立的 各种 内控 机制 和一系 列内 部运 作程 序 、 措施和 方法 等文 本制 度的 总称 。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目 标是 : 建立 一个 决 策科学 、 营运 高效 、 稳 健 发展的 机制 , 使公 司的 决 策和运 营尽 可能 免 受各种 不确 定因 素或 风险 的影响 。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则 :


全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渗 透到公 司的 决策 、 执行 和 监督层 次 , 贯 穿了 各业 务 流程的 所有 环 节,覆 盖了 公司 所有 的部 门、岗 位和 各级 人员 。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13 有效性 原则 : 各项 内部 控 制制度 必须 符合 国家 和主 管机关 所制 定的 法律 法规 和规章 , 不得 与之相 抵触 ;具 有高 度的 权威性 ,是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守的 行动 指南 。


相互制 约原 则: 在公 司的 各个部 门之 间、 各业 务环 节及重 要岗 位体 现相 互监 督、 相 互制 约, 作到公 司决 策 、 执 行、 监 督体系 的分 离以 及公 司各 职能部 门中 关键 部门 、 岗 位的设 置分 离 (如 交易执 行部 门和 基金 清算 部门的 分离 、直 接操 作人 员和控 制人 员的 分离 等) , 形成权 责分 明、 相互牵 制的 局面 ,并 通过 切实可 行的 相互 制衡 措施 来降低 各种 内控 风险 的发 生。


及时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应 随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 经 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 境的变 化而 不 断修正 ,并 随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等外 部环 境因 素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和 完善 ;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 司将 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 部门 及 广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 尽量降 低经 营 运作成 本, 保证 以合 理的 控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效 果。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基金 投 资、 基金 交易 、 投 资研 究 、 市 场开 发、 绩效 评估 等 相关部 门 , 应 当在空 间和 制度 上适 当分 离, 以达 到防 范风 险的 目 的。 对因 业务 需要 知悉 内 幕信息 的人 员 , 应 制定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和监 管措施 。


2、风 险防 范体 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设 置内 部机 构 , 并 在 此基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 严密有 效的 多 级风险 防范 体系 :


(1)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 下设 风险 与审 计委 员会, 对公 司经 营管 理与 基金运 作的 合规 性进 行全 面和重 点的 分 析检查 ,发 现其 中存 在的 和可能 出现 的风 险, 并提 出改进 方案 。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 察长 对 董事会 负责 , 组织 、 指 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和 风险 管理 工作 , 监 督检 查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和 公司 的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并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向董 事会 或 者董事 会下 设的 相关 专门 委员会 报告 工作 。


(2)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 、 监 察稽 核部 和 风险管 理部 层 次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 的预 防和控 制。


总经理 下设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对公 司在 经营 管理 和 基金运 作中 的风 险进 行全 面的研 究 、 分 析、 评 估, 制定 相应 的风 险管理 制 度 并监 督制 度的 执行, 全面 、 及 时、 有效 地防范 公司 经营 过 程中可 能面 临的 各种 风险 。


总 经 理下 设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研究 并制 定公 司基 金资 产 的投 资战 略和 投资 策略 , 对基 金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14 的总体 投资 情况 提出 指导 性意见 ,从 而达 到分 散投 资风险 ,提 高基 金资 产的 安全性 的目 的。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在督察 长指 导下 , 独立 于 公司各 业务 部门 和各 分支 机构 , 对 各岗 位、各 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务 中的 风险 控制 情况 实施监 督。 (3)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公 司各 部门对 自身 业务 工作 中的 风险进 行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公司各 部门 根据 经营 计划 、 业务 规则 及本 部门 具 体 情况制 定本 部门 的工 作流 程及风 险控 制 措施, 达 到: 一 线岗 位双 人双职 双责, 互相 监督; 直接与 交易、 资金、 电脑 系统、 重 要空 白 支 票、 业 务用 章接 触的 岗位, 实行双 人负 责; 属于 单人、 单岗处 理的 业务 , 强 化后 续的监 督机 制; 相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 相互监 督制 衡。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声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维持 其有 效性 以及有 效执 行内 部控 制制 度是基 金管 理 人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董 事会 承担 最终 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风 险管 理和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 准确 , 并 承诺 根据 市场 的 变化和 基金 管理 人 的 发展 不断完 善风 险管 理 和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其前 身“ 中国 人民建 设银 行” 于1954 年 成立,1996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15 年易名 为“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 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 之一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由 原中 国建 设银 行于2004 年9 月分 立而 成立 ,承 继了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的商 业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资 产和 负债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 票代 码 : 939) 于2005 年10月27日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主 板上 市, 是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海 外公 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9 月11 日, 中国 建 设银行 又作 为第 一家H 股 公司 晋身 恒生 指 数。 2007 年9 月25 日中 国建 设银行A 股在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上 市并 开始 交 易 。A 股 发行 后中 国建 设 银行的 已发 行股 份总 数为 :250,010,977,486 股( 包括240,417,319,880 股 H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 截至2013 年12月31 日 , 中 国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153,632.10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9.95% ; 客户 贷 款和垫 款总 额85,900.57 亿 元, 增 长14.35% ; 客户 存 款总额122,230.37 亿 元, 增 长7.76% 。 营 业收 入5,086.08 亿元 ,较 上年 增 长10.39% , 其中 ,利 息净 收入增 长10.29% ,净 利息 收益率(NIM) 为 2.74% ;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收 入1,042.83 亿元, 增长11.52% , 占营 业收 入比 重为20.50% 。 成 本费 用 开支得 到有 效控 制, 成本 收入比 为29.65% 。实 现利 润总额2,798.06 亿元 ,较 上 年增长11.28% ; 净利润2,151.22 亿元, 增长11.12% 。 资产 质量 保持 稳定 , 不良 贷款 率0.99% , 拨 备 覆盖率268.22% ; 资本充 足率 与核 心一 级资 本充足 率分 别为13.34% 和10.75% , 保持 同业 领先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分 支机 构14,650 个, 服务于306.54 万 公司 客户 、2.91 亿个 人 客户, 与中 国经 济战 略性 行业的 主导 企业 和大 量高 端客 户 保持 密切 合作 关系 ; 在香 港、 新加 坡、 法兰克 福 、 约 翰内 斯堡 、 东京 、 大 阪 、 首 尔 、 纽 约 、 胡 志明 市 、 悉 尼 、 墨 尔 本、 台北 、 卢森 堡 设有海 外分 行, 拥 有建 行 亚洲、 建 银国 际、 建 行伦 敦、 建行 俄罗 斯、 建 行迪 拜、 建行 欧洲、 建 信基金 、建 信租 赁、 建信 信托、 建信 人寿 等多 家子 公司。





2013 年 , 本集 团的 出 色业绩 与良 好表 现受 到市 场与业 界的 充分 认可 , 先 后荣获 国内 外 102 项 奖项 ,多 项综 合排 名 进一步 提高 ,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志 “全 球银 行1000 强排 名” 中位 列第5 ,较 上年 上升2 位; 在美国 《福 布斯 》杂 志发 布的“2013 年度 全球 上市 公司2000 强 排名 ” 中, 位列 第2, 较上 年上 升13位 。 此 外, 本集 团还 荣 获了国 内外 重要 机构 授予 的包括 公司 治理 、 中小企 业服 务、 私 人银 行 、 现金管 理、 托 管、 投 行 、 养老金、 国际 业务、 电 子商务 和企 业社 会 责任等 领域 的多 个专 项奖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处、养 老金 托管 处、 清算处 、核 算处 、监 督稽 核处等9个 职能 处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 管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共 有员工220 余人 。自2007 年 起,托 管部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为 常 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16 杨新丰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 广 东 省分行 、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营 运管理 部, 长期 从事 计划 财务、 会计 结算 、 营 运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计 划财务 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业 务部 , 长期 从事 大 客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 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 零售业 务部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行长 办公 室, 长期 从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 委 托代理 部 , 长 期从事 客户 服务 、信 贷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管 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为 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 加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 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 产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 托管服 务 。 经 过多 年稳 步 发展 , 中 国建 设银 行托管 资产 规模 不断 扩大 ,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 断增 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 投资 基 金、 社保 基金 、 保 险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 人账 户、QFII 、 企业年金 等产 品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 系, 是目前 国内 托管 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2013 年12 月31 日,中 国建 设银 行已 托管349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专业 高 效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 业内 的高 度 认同 。 中 国建 设银 行自2009年至2012 年 连续 四年 被 国际 权威 杂志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 国最 佳托管 银行 ” ; 获 和讯网 的中 国 “最 佳资 产 托管银 行 ” 奖 ; 境 内权 威 经济媒 体 《每 日经 济观 察 》 的“ 最 佳基 金托 管银行 ”奖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优秀托 管机 构”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 本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 守 法经营 、 规 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 证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17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 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 门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监 督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 立了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岗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 可 以保 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备 从 业资格 ; 业务 管理 严格实 行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 中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 保管 、 存 放 、 使 用, 账户 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约 机制严 格有 效; 业务 操作 区专门 设置 , 封 闭管 理,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 防 止泄 密; 业务 实 现自动 化操 作 , 防 止人 为 事故的 发生 , 技术 系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行 开发的 “ 托管 业务 综合 系 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比 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 并定期 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 送 中 国证监 会 。 在 日常 为基 金 投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令 、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 对各 基金 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 现投资 比例 超标 等异 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 面通知 ,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情况 核实 , 督促 其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涉 及各 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及 交 易对手 等内 容 进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 运作 监 督报 告 , 对 各基 金 投资运 作的 合 法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 风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 价,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18 1、直 销机 构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客服电 话:400-6660066 ,021- 51085168 联系人 :杨雁 电话:021- 68649788 网址:www.xcfunds.com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公司网 站:www.ccb.com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19 (4)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邮 编: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755-23835888 、010-60838888 传真:0755-23835861 、010-60836029


网址:http ://www.cs.ecitic.com (5)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20 层(26606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 第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6)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迪 凯银 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迪 凯银 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571-9554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71-85106383 联系人 :周 妍 网址:www.bigsun.com.cn (7)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 栋第18层至21 层及 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4、18 层至21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权 联系电 话:0755-82026521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20 客服电 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 站:www.china-invs.cn (8)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电 话:010-85130554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10)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户 服务热 线:4008888666 (11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12)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21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 www.guosen.com.cn


(13)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海通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5553 或4008888001


联系人 :李 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宋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要求 ,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或 变更 上 述代销 机构 ,并 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7 号投 资广 场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27 号投 资广 场23 层 联系电 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22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 厦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傅 琛慧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张振波 六、 基 金份额 分级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分 级及 其基本 运作 如下 :


( 一) 基金 份额 结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 “ 信 诚金融 份额 ” 、 “ 信诚 金 融 A 份额 ” 与“ 信 诚金 融 B 份额 ” 。 其中 , 信诚金 融 A 份额 、信诚 金 融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配 比 始终保 持 1 ∶1 的比 例不 变 。 ( 二) 基金 的基 本运 作概 要


1、 本基 金通 过场 外 、 场 内 两种方 式公 开发 售 。 基 金 发售结 束后 , 场外 认购 的 全部份 额将 确认为 信诚 金融 份额 ; 场 内认购 的全 部份 额将 按 1 ∶1 的 比例 确认 为信 诚金 融 A 份 额与 信诚 金 融 B 份额 。 ( 具体 认购 方法 参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信诚 金融份 额接 受场 外与 场内 申购和 赎回 ; 信诚 金融 A 份额 、 信 诚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23 金融 B 份 额只 上市 交易 , 不接受 申购 和赎 回。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办 理信 诚金 融份 额与 信诚金 融 A 份额、 信诚 金 融 B 份额 之 间的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 管理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日对 基金 份额进 行折 算。折 算后 基金 运作 方式 及信诚 金 融 A 份 额与信 诚 金融 B 份 额配 比不 变。 ( 三) 信诚 金融 A 份额 、信 诚金 融 B 份额 概 要


1、存 续期 限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存 续。 2、基 金份 额配 比


信诚金 融 A 份额 与信诚 金 融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配 比 始终保 持 1 ∶1 的比 例不 变 。 3、信 诚金 融 A 份 额与 信 诚金 融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计 算 信诚金 融 A 份额 和信诚 金 融 B 份额 具有 不同 的净 值 计算规 则, 即信 诚金 融 A 份额和 信诚 金融 B 份 额的 预期 风险 和 预期收 益特 征不 同。 在 本 基金 的存 续期 内, 本基 金 将在 每个 工作 日按 照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净 值计 算规 则 对信 诚 金融 A 份额 和信 诚金 融 B 份额分 别进 行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 本基金 净资 产优 先分 配信 诚金 融 A 份 额的 本金及 信 诚金 融 A 份 额的 约定收 益 , 本基 金在 优先分 配信 诚金 融 A 份额 的本金 及信 诚金 融 A 份额 的约定 收益 后的 剩余 净资 产分配 予信 诚 金 融 B 份额 。 信诚金 融 A 份额 的约定 年 收益率 为一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年 利率 (税后 ) 加 上 3.2% 。 本 基 金 将以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 行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 期整存 整取 基准 利率 为 准, 设定 该日 起( 含该日 )至 第一 个定 期份 额折算 的折 算日 (含 该日 ,定期 份额 折算 日原 则上为 每年 的 12 月 15 日 ,若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提前至 该日 之前 的最 后一 个工作 日。 详见 基金合 同第 二十 一节 基金 份额折 算) 期间 信诚 金融 A 份 额适 用的 年约 定收 益 率; 此 后, 将以 每 个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算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行 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期 整存 整取 基准 利 率为 准, 重新 设定 该日次 日起 (含 该日 的次 日)至 下一 个定 期份 额折 算日( 含该 日) 期间 信诚金 融 A 份额 适用的 年 约定收 益率 。 例如: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3 年 6 月 20 日 ,则 以 2013 年 6 月 20 日 中国 人民银 行 公 布并执 行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年 期整 存整 取基 准年 利率( 税后 )加 计 3.2% 作 为该日 起( 含该 日)至 第一 个定 期份 额折 算的折 算日 期间 (2013 年 6 月 20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3 日。 2013 年 12 月 15 日 为非 工作 日 ,根据 定期 份额 折算 规则 ,第一 个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算日 为该 日之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24 前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 的 约定年 收益 率。 本基 金将 以 2013 年 12 月 13 日中 国 人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整 存整 取基 准年 利率 (税后 )加 计 3.2% 作为 该 日次日 (含 该次 日)起 至第 二个 定期 份额 折算的 折算 日期 间的 约定 年收益 率, 依此 类推 。 信诚金 融 A 份额 的约定 年 收益率 除 以 365 天得 到信 诚金 融 A 份 额的 约定日 收 益率。 信诚 金融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以 1.000 元为 基础 ,采 用信诚 金融 A 份 额的 约定 日收益 率乘 以应 计约定 收益 的天 数进 行单 利计算 。信 诚金 融 A 份 额 在净值 计算 日应 计约 定收 益的天 数为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或 最 近 一个 份额折 算日 次日 至净 值计 算日的 实际 天数 。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信诚 金融 A 份额 的约 定 收益, 如在 本基 金存 续期 内基金 资产 出现极 端损 失的 情况 下, 信诚金 融 A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能会 面临 无法 取得约 定收 益甚 至损失 本金 的风 险。 (1) 信诚 金融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公 式 T 日 信诚 金融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T 日闭 市后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本 基金 (包 括信 诚金 融份额 、信 诚金 融 A 份 额 、信诚 金 融 B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总数 (2) 信诚 金融 A 份额 与 信诚金 融 B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公式 假设 T 日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日 ,t =min(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至 T 日实 际天 数 ,自最 近一 个份额 折算 日次 日至 T 日 实际天 数) ,NA V 母 t 为 T 日信诚 金融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NA V A t 为 T 日信 诚金 融 A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NA V B t 为 T 日 信诚 金融 B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R 年 为信诚 金 融 A 份 额的约 定 年收益 率。 NA V A t =1+R 年× 365 t NA V B t =(NA V 母 t -0.5× NA V A t )/0.5 信诚金 融份 额、 信诚 金 融 A 份 额与 信诚 金 融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均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3) 信诚 金融 A 份额 与 信诚金 融 B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信诚金 融 A 份额 和信 诚金 融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下一日 内与 信 诚金 融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一 同公 告。 如遇 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4、信 诚金 融 A 份 额与 信 诚金 融 B 份额 的终 止运 作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信 诚金 融 A 份额 与信诚 金 融 B 份额 可申 请 终止运 作。 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须经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以特 别决 议的 形式 表决 通过, 即须 经参 加基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25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信诚 金融份 额、 信诚 金 融 A 份 额与信 诚金 融 B 份 额各 自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各 自所 持信 诚金融 份额 、 信 诚金 融 A 份额与 信诚 金 融 B 份额 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 二 ) 通过 方为有 效。 七、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依据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募集 。 本 基金 募集 申 请 经 2013 年 8 月 19 日 经 中 国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3]1088 号文 批 准。 本基金 类别 为股 票型 ,运 作方式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的实 际募 集期 限为 自 2013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3 日止 。 经 普华永 道中 天会计 师事 务所 公司 验资 , 本次 募集 的净 认购 金额 为 263,149,632.10 元人 民币 , 认 购款 项在 基 金验资 确认 日之 前产 生的 银行利 息共 计 36,724.07 元 人民币 。上 述资 金已 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 全额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开 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2,314 户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额 面值 1.00 元 人民 币 计算, 募集 发售期 募集 的有 效份 额 为 263,149,632.10 份基 金份 额 ,利息 结转 的基 金份 额 为 36,724.07 份基 金份额 。 两 项合 计共 263,186,356.17 份基 金份 额, 已 全部计 入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 归投 资者 所有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的律 师费 、会 计师 费、 信息披 露费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不 从基 金资 产中支 付。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合同 已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 正式 生效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的 存续 期内 , 连续 二 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两 百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五千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及时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说 明出 现上 述情况 的原 因以 及解 决方 案。 九 、 信 诚金融 A 份 额与 信诚 金融 B 份 额的上市 交易 (一)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有关 规定 ,申 请信诚 金 融 A 份 额与 信诚 金融 B 份额 的上市 交易 。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26 (二)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三)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2014 年 1 月 22 日。 (四) 基金 上市 的条 件 如基 金具备下列 条件,基金管 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 则》 , 向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申请 上市 交易。


1、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低于 2 亿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3、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基金上 市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协 议书 。 基 金获 准在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上市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金 上市 日前 至 少 3 个 工作日 发布 基金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 (五)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1、信 诚金 融 A 份 额、 信 诚金 融 B 份额 分别 采用 不 同的交 易代 码上 市交 易; 2、 信 诚金 融 A 份 额、 信诚 金融 B 份 额上 市首 日的 开 盘参考 价分 别为 各自 前一 交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 信诚 金 融 A 份 额、 信 诚 金融 B 份 额实 行价 格涨 跌 幅限制 , 涨 跌幅 比例 为 10% , 自上 市 首日起 实行 ; 4、信 诚金 融 A 份 额、 信 诚金 融 B 份额 买入 申报 数 量为 100 份 或其 整数 倍; 5、信 诚金 融 A 份 额、 信 诚金 融 B 份额 申报 价格 最 小变动 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6、 信诚 金融 A 份额、 信诚 金融 B 份 额上 市交 易遵 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规 则》 及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等 其他 有关 规定。 (六)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信诚金 融 A 份额、 信诚 金 融 B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按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有 关规定 办理 。 (七)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信诚金 融 A 份额 、信 诚金 融 B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挂牌 交易 ,交 易行 情通 过行情 发布 系统揭 示。 行情 发布 系统 同时揭 示基 金前 一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八) 上市 交易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 人 T 日 买入 成功 后,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日自 动为 投资人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续 , 投资人 自 T +1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卖 出该 部 分 基金 ;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27 投资 人 T 日 卖出 成功 后,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日自 动为 投资人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记 手 续 。 (九)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上 市 信诚金 融 A 份额 、信 诚金 融 B 份额 的停 复牌 、暂 停 上市、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 市按照 《基 金法》 相关 规定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执行。 (十)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关 规定 内 容进行 调整 的 , 基 金合 同 相应予 以修 改 , 并 按照 新 规定执 行 , 且 此项 修改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但应 在本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十一 ) 若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增加 了基 金上 市交易 的新 功 能,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适当 的程 序后 增加 相应 功能。 十、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 资人 可通过 场外 或场 内两 种方 式对信 诚金 融份 额进 行申 购与赎 回。 信 诚金 融 A 份 额、 信诚金 融 B 份 额只 上市 交易 ,不 接 受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投 资 人 办 理 信 诚 金 融 份 额 场 外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场外 代销 机构 。 投 资 人 办 理 信 诚 金 融 份 额 场 内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本 基 金 场 外 、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 况变更 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 并予以 公告 。 投资 人应 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信诚 金融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若基 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开通 电话 、 传真 或网 上 等交易 方式 , 投资 人可 以 通过上 述方 式进 行 信诚金 融份 额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是 指 为 投 资 人 或 信 诚 金 融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信 诚 金 融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等业 务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 求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信 诚金 融份 额申 购 、 赎回时 除外 。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公 告中载 明。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28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 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于 2014 年 1 月 22 日开始 办理 基金 日常 申购 赎回业 务。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信 诚金 融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信 诚金 融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信 诚金 融份 额申 购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请 ; 3、 信 诚金 融份 额持 有人 在场外 销售 机构 赎回 信诚 金融份 额时 ,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出 ” 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 的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4 、当日的信 诚金融份额 申购与 赎回申请可 以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 间以内撤销, 在当日 业务办 理时 间结 束后 不得 撤销; 5 、投资人办 理信诚金融 份额场 外申购、赎 回应使用开放 式基金账户 ,办理信诚金 融份额 场内申 购、 赎回 应使 用深 圳证券 账户 ; 6 、投资人办 理信诚金融 份额的 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关 业务 规则 。 若相 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或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对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规 则有 新的 规定 ,按 新规定 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信诚金 融份 额 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信 诚 金 融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信诚金 融份 额余 额 , 否 则 所提交 的申 购 、 赎 回申请 无效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身 或 要 求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申购 或赎 回申 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及时(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29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申请 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的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 根据业 务规 则 , 对 上述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 行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 定予以 公告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信诚金 融份 额申 购采 用全 额缴款 方式 , 投资 人交 付 申购款 项 , 申 购申 请成 立 ; 注 册登 记机 构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 申 购 生效 。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 时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没有 生 效 ,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代销机 构将 投资 人已 缴付 的申购 款 项 退还 给 投资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注册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 生效 。 投 资人 赎回申 请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人在 办理 信诚 金融 份额场 内申 购时 , 单笔 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为 50,000 元 (含 申购 费) 人民币 。 投 资人 办理 信诚 金融份 额场 外申 购时 , 单 笔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 含申 购费 ) 。 通过直 销中 心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 追加 申购 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已 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 加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交 易系统 办理 信诚 金融 份额 申购业 务的 不受 直 销网点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单笔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本 基金 直销 中 心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酌情 调整 。 代销网 点的 投资 人欲 转入 直销网 点进 行交 易要 受直 销网点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首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2、信 诚 金融份 额持 有人 在 销售机 构赎 回时 , 每笔 赎 回申请 不得 低 于 100 份信 诚金融 份额 , 且通过 场内 单笔 申请 赎回 的信诚 金融 份额 必须 是整 数份; 信诚 金融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 将导致 在销 售机 构(网点) 保 留的信 诚金 融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 ,需 一并 全部 赎回。 3、 信诚 金融 份额 持有 人每 个交易 账户 的最 低份 额余 额为 100 份。 信诚 金融 份 额持有 人因 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信诚金融份额低 于 100 份时,注册登记系 统 可对该 剩余 的基 金份 额自 动进行 强制 赎回 处理 。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30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 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及赎 回 费 用 1、信诚金融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 销售 、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信 诚金 融份 额的 赎回 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的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 付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2、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信诚金 融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不超过5% ,赎 回费 率不 超 过5% 。 3、信 诚金 融份 额的 场外 申 购费率 如下 : 单笔申 购金 额 场外申 购费 率 M<50 万 1.2% 50万≤ M < 20 0 万 0.8% 200万≤ M < 5 00 万


0.4% M≥ 500 万 1000元/ 笔 (注:M : 申购 金额 ;单 位:元 ) 信诚金 融份 额的 场内 申购 费率由 基金 代销 机构 参照 场外申 购费 率执 行。 4、信诚金融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场外赎回的实际执 行 的费率 如下 : 持有时 间 场外赎 回费 率 Y <1年 0.5% 1年≤Y <2 年 0.25% Y ≥ 2 年 0 (注:Y :持 有时 间, 其 中1年为365 日,2年为730 日) 信诚金 融份 额的 场内 赎回 费率为 固定 值0.5% , 不按 份额持 有时 间分 段设 置赎 回费率 。 从场内 转托 管至 场外 的信 诚金融 份额 , 从场 外赎 回 时, 其持 有期 限从 转托 管 转入确 认日 开 始计算 。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针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 话交易 等)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资 人定期 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 行必要 手续 后 , 基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31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信 诚金融 份额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信 诚金 融份 额的 申购 份 额计算 信诚金 融份 额的 申购 金额 包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单 次申购 的实 际 确认金 额确 定每 次申 购所 适用的 费率 并分 别计 算。 计算公 式如 下: 1)当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当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 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以 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通 过场外 方式 进行 申购 , 申 购份额 计算 结 果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享有 或承 担 ; 通 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 份部分对应的申 购资金 将返 还给 投资 人。 例一: 某投 资人 通过 场外 投资 50,000 元 申购 信诚 金融 份额 ,对 应费 率 为 1.2% ,假设 申购 当日信 诚金融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128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0/(1+1.2%)=49,407.11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 数=49,407.11 /1.128=43,800.63 份 即:该 投资 人通 过场 外投 资 50,000 元申 购信 诚金融 份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信 诚 金融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28 元 ,则可 得 到 43,800.63 份信诚 金融 份额 。 例二: 某投 资人 通过 场内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 信诚 金融 份 额,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为 1.2%,假 设申购 当日 信诚 金融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25 元, 则其 申购 手续 费 、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及 返还的 资金 余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1+1.2%)=98,814.23 元 申购手 续费=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98,814.23/1.025=96,404.13 份 因场内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采用截 尾法 保留 至整 数份 , 故投 资人 申购 所得 份额 为 96,404 份, 不足 1 份部 分对 应的 申购 资金将 返还 给投 资人 。具 体计算 公式 为: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32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6,404× 1.025=98,814.1 元 退款金 额=100,000-98,814.1-1185.77=0.13 元 即 : 该 投资 人 投资100,000 元 从 场 内申 购 信诚 金融 份额 , 假 设申 购 当日 信 诚 金融 份 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25 元, 则 其可得 到信 诚金融 份额96,404 份 ,退 款0.13元。 2、信 诚金 融份 额的 赎回 金 额计算 投资人 在赎 回信 诚金 融份 额时需 缴纳 一定 的赎 回费 用。计 算公 式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赎 回份 额× T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计 算 结果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享有 或承 担。 例三 : 某 信诚 金融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 10,000 份 信诚 金融 份额 一年 后(未满 2 年) 决 定从场 外赎 回,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25% ,假 设赎 回当 日信 诚金融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148 元, 则可 得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25%=28.70 元 净赎回 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 该 信诚 金融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信 诚金融份额一 年后( 未满 2 年) 从场 外赎回 , 假 设赎回 当日 信诚 金融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则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11,451.30 元。 例四: 某信 诚金融 份 额持 有人从 场内 赎 回 10,000 份 信诚金融 份 额, 赎回 费率 为 0.5% ,假 设赎回 当日 信诚 金融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48 元,则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5%=57.40 元 净赎回 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 该信 诚金融 份 额持 有 人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场内 赎回10,000 份信 诚金融 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信 诚金融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1.148 元 ,则 可 得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11,422.60元。 3、信 诚金 融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信诚金 融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享有 或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信诚 金融 份额 申购 申请: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33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时 。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注 册登记 机构 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售 系 统、基 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1、2 、3 、5、6 、7 情形 之一 ,并 且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并 依法公 告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信诚金 融份 额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或者 因不 可抗 力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回 款 项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支 付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 并 在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 投资 人在 场外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 分予以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 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 理并予 以公 告 。 对 于场 内 赎回部 分 ,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赎回 申请 将不 会延 至下 一开放 日而 自动 撤 消 。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34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内的信 诚金 融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 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包 括信诚 金融 份额 、信 诚金 融 A 份 额和 信诚 金融 B 份 额)的 10%,即 为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延期 赎回 。 (1) 全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 常赎回 程序 执 行。 (2) 部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人 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按照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事先选 择的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区 别处理 。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 日继续 赎回 ,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 以 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 (3) 暂停赎 回: 信诚 金融 份 额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信 诚金 融 份额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 当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场内 赎回申 请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有 关业务 规则 办 理。对 于场 内赎 回部 分,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赎回 申请 将不会 顺延 至下 一开 放日 ,而将 自动 撤 销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公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35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信诚 金融 份额 暂停 公告 。 2、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 信诚金 融份 额净 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 迟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停 公 告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 行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信 诚 金 融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 ( 十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信 诚金 融份 额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 具 体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在 届时发 布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中 确定 。 投 资人 在办理 信诚 金融 份额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 自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每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 基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所规 定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 十 一、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冻结 与质押 (一)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 司 法强 制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他 情况 下 的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 继承”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 其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 捐赠 ”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的情 形;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申 请受 理日 起二 个月 内办理 ; 申 请人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规 定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 用。 (二) 转托 管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外 认购 、 申购或 通过 跨系 统转 托管 从场内 转入 的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36 信诚金 融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信诚 金融 A 份 额、 信 诚金 融 B 份额 以及 场内 认 购、 申购 或通 过跨 系统 转托 管从场 外转 入的 信诚 金融 份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深圳 证券 账户 下。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系 统内 转托 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信诚金融份额赎回业 务 的销售 机构 (网 点) 时, 须办理 已持 有信 诚金 融份 额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 理信 诚金 融 A 份 额、 信诚金 融 B 份 额上 市交 易 或信诚 金融 份额 上市 交易 或场内 赎回 的会 员单 位 ( 交易单 元 ) 时 , 须 办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转 托管 。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注 册登 记机构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则 。 2、跨 系统 转托 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信诚金融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登 记的行 为。 (2)信诚金融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 规定办 理。 (三) 冻结 与质 押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注 册登 记 机构认 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冻结 部分 产生 的 权益根 据有 权机 关要 求及 注册登 记机 构业 务规 则决 定是否 一并 冻结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 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将 制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十 二、 基金的 份额 配对转 换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一) 份额 配对 转换 是指 本基金 的信 诚金 融份 额与 信诚金 融 A 份 额、 信诚 金 融 B 份 额之 间的配 对转 换, 包括 分拆 和合并 两个 方面 。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信诚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 信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37 诚金 融 A 份 额与 一份信 诚 金融 B 份 额的 行为 。 2、 合并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持 有的 每一 份信 诚金 融 A 份 额与 一份 信诚金 融 B 份 额进 行 配对申 请转 换成 两份 信诚 金融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的行 为。 (二)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理 机构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机构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份 额 配 对转换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份额 配对 转换 的 业务办 理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三)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份额配 对转 换自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不超 过 6 个月 的时 间内开 始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开始 办 理份额 配对 转换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日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暂停 份额配 对转 换 时除外 )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公 告 , 公 告规 定的 上 述时间 之外 不办 理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交易 规则 或注 册登 记 机构规 则更 改或 实际 情况 需要 , 基 金管 理人可 对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公告。 (四)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原 则 1、份 额配 对转 换以 份额 申 请。 2、申 请进 行 “分拆 ” 的信诚 金融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数必 须是偶 数。 3、 申请 进行 “ 合并 ” 的 信诚 金融 A 份额 与信 诚金 融 B 份额必 须同 时配 对申 请, 且基金 份额 数必须 同为 整数 且两 者的 比例 为 1:1。 4 、信诚 金融份 额 的场外份额 如需申请 进行 “ 分拆 ” ,须跨 系统转托 管为信诚 金融份 额的 场 内份额 后方 可进 行。 5、份 额配 对转 换应 遵循 届 时相关 机构 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情 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 并 在正 式实施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五)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程 序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程序 遵循 届时相 关机 构发 布的 最新 业务规 则,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告 。 (六) 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决定暂停份 额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38 配对转 换的 情形 。 2、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出于 保 护投资 人利 益的 角度 ,决 定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情 形。 3、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 的情 形。 4、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在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办 理 , 并 依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七)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理 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 配对 转换业务时,份额配 对转 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按 照不 高于 0.3% 的 标准收 取佣 金, 其中 包含 证券交 易所 、 注 册登 记机 构等收 取的 相关 费用 , 具 体见相 关业 务公 告 。 十 三、 信诚金 融 A 份额 与信 诚金融 B 份额的终 止运 作 (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信诚 金融 A 份 额与 信诚 金融 B 份 额 可申请 终止 运作 。 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须 经本 基金 所有 份额以 特别 决议 的形 式表 决通过 , 即须 经参 加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信诚金 融份 额、 信诚 金融 A 份 额与 信诚 金融 B 份 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信 诚金融 份额 、信 诚金 融 A 份额与 信诚 金融 B 份 额各 自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 通过方 为有 效。 (二) 信诚 金 融 A 份额 与 信诚金 融 B 份 额终 止运 作 后的份 额转 换 信诚金 融 A 份 额与 信诚 金 融 B 份 额终 止运 作后 ,除 非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另有 规定 的,信 诚金 融 A 份额、 信 诚金 融 B 份额 将全 部转 换 成信诚 金融 场内 份额 。


1、份 额转 换基 准日 信诚金 融 A 份 额与 信诚 金 融 B 份 额终 止运 作日 (如 该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顺延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 2、份 额转 换方 式 在份额 转换 基准 日日 终, 以信诚 金融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 信诚 金 融 A 份额 、信 诚金融 B 份 额按 照各 自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转 换成 信诚 金融场 内份 额。 信诚 金融 A 份 额( 或信 诚 金融 B 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转换 后信 诚金 融场内 份额 取整 计算 (最 小单位 为 1 份) , 余额计 入基 金资 产。 份额转 换计 算公 式: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39 信诚金 融 A 份额 (或 信诚 金融 B 份 额) 的转 换比 例 =份额 转换 基准 日信 诚金 融 A 份 额 ( 或 信诚金 融 B 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份 额转 换基 准日 信诚金 融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信诚金 融 A 份 额( 或信 诚 金融 B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转换 后信 诚金 融场内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转换前 信诚 金 融 A 份额 ( 或信诚 金 融 B 份额 ) 的 份 额数× 信 诚金 融 A 份额( 或信 诚金 融 B 份 额 )的转 换比 例 3、份 额转 换后 的基 金运 作 信诚金 融 A 份 额与 信诚 金 融 B 份 额全 部转 换为 信诚 金融场 内份 额后 ,本 基金 接受场 外与 场内 申 购和 赎回 。


4、份 额转 换的 公告


信诚金 融 A 份额 与信诚 金 融 B 份额 进行 份额 转换 结 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 四、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进行 数量 化指 数投 资, 通过 严谨 的数 量化 管 理和投 资纪 律约 束 , 实 现 对中 证 800 金 融指数 的有 效跟 踪, 为投 资者提 供一 个有 效的 投资 工具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中 证 800 金 融指 数的 成份股 、 备选 成份股 、 新 股 (含 首次 公 开发行 和增 发) 、 债券 、 债券回 购、 中期 票据、 银 行存款 、 权 证、 股 指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 允 许本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 关规定 ) 。 本 基金 所持 有 的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85% -100% , 其 中投 资于 股票 的资 产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5% , 投资于 中 证 800 金融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的 资产 不低 于 非 现金 资产 的 80%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原则 上采 用完 全复 制法跟 踪指 数, 即原 则上 按照标 的指 数中 成份 股组 成及其 权重 构 建股票 投资 组合 , 并根 据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化 进行 相应 调整 , 力 争保持 基金 净值 收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40 益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之间 的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超 过 0.35% ,年 跟踪 误差不 超 过 4% 。 当发生 特殊 情况 ( 如成 份 股长期 停牌 、 成份 股发 生 变更 、 成 份股 权重 由于 自 由流通 量发 生 变化 、 成 份股 公司 行为 、 市场流 动性 不足 等 ) , 或 因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等对 本基金 跟踪 标的 指 数的效 果可 能带 来影 响时 , 或法 律法 规禁 止投 资等 其他原 因导 致无 法有 效复 制和跟 踪标 的指 数 时,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对投 资组合 管理 进行 适当 变通 和调整 ,力 求降 低跟 踪误 差。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成份 股的 流动性 进行 分析 , 如 发现 流动性 欠佳 的个 股将 可能 采用合 理方 法 寻求替 代。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以下 策略 构造 替代 股组 合: (1) 基本面 替代: 按照 与被 替代股 票基 本面 及规 模相 似的原 则, 选取 一揽子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票作为 替代 股备 选库 ; (2) 相关性 检验 : 计算 备选 库中各 股票 与被 替代 股票 日收益 率的 相关 系数 并选 取与被 替代 股 票相关 性较 高的 股票 组成 模拟组 合, 以组 合与 被替 代股票 的日 收益 率序 列的 相关系 数最 大化 为 优化目 标, 求解 组合 中替 代股票 的权 重, 并构 建替 代股组 合。 基金管 理人 可运 用股 指期 货,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 地达到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 在股 指期货 投资 中将 根据 风险 管理的 原则 , 以套 期保 值 为目的 , 在风 险可 控的 前 提下 , 本 着谨 慎原 则,参 与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以管 理投 资组 合的 系统 性风险 ,改 善组 合的 风险 收益特 性。 此外 , 本基金 还将 运用 股指 期货 来对冲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以进 行有 效的 现金 管理, 如预 期大 额 申购赎 回、 大量 分红 等, 以及对 冲因 其他 原因 导致 无法有 效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将建 立股 指期 货交易 决策 部门 或小 组, 授权特 定的 管理 人员 负责 股指期 货的 投 资审批 事项 , 同时 针对 股 指期货 交易 制定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等制 度并 报董事 会批 准 。 此 外,基 金管 理人 还将 做好 培训和 准备 工作 。 (四) 标的 指数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1、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标 的指 数为中 证 800 金 融指 数。


2、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95 %× 中证 800 金融 价格 指 数收益 率+5 %× 金融同 业存 款利率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出 , 或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股票 指数 时, 若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涉及 本 基金投 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的实质 性变 更,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就变 更业 绩比 较 基 准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且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若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对 基金投 资范 围和 投 资策略 无实 质性 影响 ( 包 括但不 限于 指数 编制 单位 变更 、 指 数更 名等 事项 ) , 本 基金 可以 在与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41 本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同 意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而无 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本基金 由于 上述 原因 变更 标的指 数和 业绩 比较 基准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变 更前 在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公 告, 而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五)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低 基金 财 产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 基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票 ,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但 符合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标的 指数 成分 股投资 不计 入受 此限 ;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但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标的 指数成 分股 投资 不计 入受 此限;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6) 本基金 所持有 的股票 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85% -100% ,其中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5% , 投资于 中 证 800 金融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的 资产 不低 于 非 现金 资产 的 8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10)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 以全部 卖出 ; (12)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42 (1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14) 本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 券,基金 管理 人应事 先根 据中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 管 人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 确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例 ,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 资。 基金 管理 人应 制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范 流 动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15)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0% 。 其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17)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 终,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市 值 的 20%; (18) 本基金 所持有 的股票 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19)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20)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 终 在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 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与 基金 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开户 、 清 算、 估值 、 交 收等事 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21)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为准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 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或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 中支付 对价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 2、禁 止行 为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43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 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跟 踪指 数的 股票 型基金 , 具有 较高 预期 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特 征 , 其 预期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和混 合 型基金 。 从本 基金 所分 离 的两类 基金 份额 来 看,信 诚金 融 A 份 额具 有 预期风 险、 预期 收益 较低 的特征 ;信 诚金 融 B 份额 具有预 期风 险、 预期收 益较 高的 特征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 八)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及转 融通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 转 融 通。 待基 金参 与融资 融券 和转 融通 业务 的相关 规定 颁布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 改变 本基 金既有 投资 策略 和 风险收 益特 征并 在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 参 与融 资融 券业务 以及 通 过 证券 金融 公司办 理转 融通 业 务,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及 进 行风险 管理 。 届时 本基 金 参与融 资融 券 、 转 融通 等 业务的 风险 控制 原 则、 具体 参与 比例 限制 、 费用收 支 、 信 息披 露、 估 值方法 及其 他相 关事 项按 照中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及其 他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执 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九)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44 漏,并 对本 报告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于 2014 年4 月16 日 复核 了 本招募 更新 中的 投资 组合 报告的 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的财 务数 据截止 至 2014 年 3 月31 日。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23,196,325.12 93.14 其中: 股票 23,196,325.12 93.14 2 固定收 益投资 1,238,160.00 4.97 其中: 债券 1,238,160.00 4.9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买断 式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25,944.99 0.91 7 其他资 产 243,347.70 0.98 8 合计 24,903,777.81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1.2.1


指数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23,196,325.12 94.57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45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3,196,325.12 94.57 1.2.2


积极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持 有 积极投 资的 股票 投资 。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公 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68,967 2,590,400.52 10.56 2 600016 民生银 行 325,570 2,493,866.20 10.17 3 600036 招商银 行 237,956 2,336,727.92 9.53 4 601166 兴业银 行 165,367 1,574,293.84 6.42 5 600000 浦发银 行 161,919 1,573,852.68 6.42 6 600837 海通证 券 117,579 1,086,429.96 4.43 7 600030 中信证 券 100,110 1,054,158.30 4.30 8 601288 农业银 行 378,360 915,631.20 3.73 9 601328 交通银 行 229,016 865,680.48 3.53 10 601398 工商银 行 238,059 821,303.55 3.35


1.3.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公 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股 票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持 有 积极投 资的 股票 投资 。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238,160.00 5.05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238,160.00 5.05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019322 13 国债 22 12,320 1,238,160.00 5.05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上 述 1 只债 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46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进行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进行 贵金属 投资 。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进行 权证投 资。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进行 股指期 货投 资。 1.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投 资政策 基金管 理人 可运 用股 指期 货,以 提高 投资 效率 更好 地 达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股 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以 管 理投资 组合 的系 统性 风险, 改善组 合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此外,本 基金 还将运 用股 指期 货来 对冲 特殊情 况下 的流 动性 风险 以进行 有效 的现 金管 理, 以 及对冲 因其 他原 因导致 无法 有效 跟踪 标的 指数的 风险 。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进行 股指期 货投 资。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不包 括国 债期货 投资 。 1.10.2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进行 国债期 货投 资. 1.10.3 本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不 包括 国 债期货 投资 。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中国 平安 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 公司(以 下简 称 “ 平 安集团 ”) 于2013 年10 月14 日发 布了 “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集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平 安 证 券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的 公 告 ”。 披露 了平 安集 团控 股子公 司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以 下简 称 “ 平安 证 券 ”) 于近 日收 到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下简 称 “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行政 处罚 决定 书》( 〔2013 〕48 号)的 相 关情况 。 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责令平 安证 券改 正及 给予 警告, 没收 其在 万 福生科(湖南)农 业开 发股 份有限 公司 发行 上市 项目 中的业 务收 入人 民币 2,555 万元, 并处以 人 民币5,110 万元 的罚 款, 暂 停其保 荐业 务许 可3 个月 。 对 上 述 股 票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的 说 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长 期 跟 踪 研 究 该 股 票, 此 次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处罚决 定是 对平 安集 团控 股子公 司平 安证 券所 做出 的。 2012 年,平 安证 券投 行业务 承销 佣金 收 入占平安集团营业收入的 0.19%, 投行业务利润占平安集团净利润的 0.66% 。作为平安证券 的 控股股东, 平安集团已承诺将持续督促 平安证券严格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进行专项整改, 切 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我们认为,该处罚事项未对其长期企业经营和投资价值产生实质性影响。 此外, 信诚800 金融 是指 数 型基金,对 于平 安集 团的 投 资是按 照指 数成 分和 权重 进行相 应配 置。 我们对 该证 券的 投资 严格 执行内 部投 资决 策流 程, 符 合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制 度的 规定。 除 此 之 外, 其 余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均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 1.11.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 定备选 库之 外的 股票 。 1.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6,460.4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34,513.32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4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0,634.82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71,739.10 8 其他 - 9 合计 243,347.70 1.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1.11.5.1 报告期 末 指 数投 资 前 十名 股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1.11.5.2 报告期 末 积 极投 资 前 五名 股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持 有 积极投 资的 股票 投资 。 1.11.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 他 文字 描 述部 分 因四舍 五入 原因, 投 资组 合 报告中 市值 占净 值比 例的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存在 尾差。 十 五、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业绩 数据截 至2014 年3月31日。 (一)基金份额净值 增长 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3 年12 月20 日-2013 年12 月31 日 0.20% 0.05% 0.00% 1.61% 0.20% -1.56% 2014 年1 月1 日-2014 年 3 月 31 日 -3.29% 1.15% -7.28% 1.21% 3.99% -0.06% 2013 年12 月20 日-2014 年3 月 31 日 -3.10% 1.07% -7.28% 1.26% 4.18% -0.19% (二)基金累计净值 增长 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 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48 注: 1、 基 金合 同生 效起 至披 露时点 不满 一年(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为 2013 年 12 月 20 日) 。 2 、本基金 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85%-100%, 其 中 投资于 股票 的资 产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5%, 投资 于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 于 非现金资产 的 80%;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 合约需缴纳的 交 易保证 金后,应 当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十 六、 基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的基 金财 产以 基金 名义开 立银 行存 款账 户, 以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交 易清 算 资金的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 和收 益归 入基 金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49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收 取管 理费 、 托管 费 以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 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 债务相 抵销 , 不同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 有资 产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和其 他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 依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除依 据《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处分外,基 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非因 基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 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十 七、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 证 、 股 指期 货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 和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 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交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 确定 公允 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 最近 交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50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 本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 非 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 允价值 。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 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所 上市的 股指期货, 一般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 值。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 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 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明 原因 , 双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四) 各 级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51 本基金 分别 计算 并公 告信 诚金融 份额 、信 诚金 融 A 份额与 信诚 金 融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1、信 诚金 融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T 日 信诚 金融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T 日闭 市后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本 基金 (包 括信 诚金 融份额 、信 诚金 融 A 份 额 、信诚 金 融 B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总数 2、信 诚金 融 A 份 额与 信 诚金 融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计 算公 式 假设 T 日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日 ,t =min(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至 T 日实 际天 数 ,自最 近一 个份额 折算 日次 日起至 T 日实际 天数) ,NAV 母 t 为 T 日信 诚金 融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NA V A t 为 T 日信 诚金 融 A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NAV B t 为 T 日 信诚 金融 B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R 年 为信诚 金 融 A 份 额的约 定 年收益 率。 NA V A t =1+R 年× 365 t NA V B t =(NA V 母 t -0.5× NA V A t )/0.5 例:假 设 t=99 ,R 年=6.20% ,NA V A 0 =1.000, NA V 母 99 =1.400 : NA V A 99 =1.000+6.20%× 99/365 =1.017 NA V B 99 =(1.400-0.5× 1.017)/0.5 =1.783 信诚金 融份 额、 信诚 金 融 A 份 额与 信诚 金 融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均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公告 。 如 遇特 殊情 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 五)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按 照十 八( 四) 所述 的计 算方 式确 定,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 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 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金 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 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52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销 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 的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差错 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 故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水 平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 原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 负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 ,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 错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差 错 , 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 , 由 差错 责 任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 积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其应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 直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负 责。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 方仍应 对差 错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损失(“ 受损方”) ,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托管 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追偿 过程 中产 生的 有 关费用 , 应列 入基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53 金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 或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 决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遭 受的 直接 损 失。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 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金 托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54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 以公布 。 ( 九)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 券、期 货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 市 场规 则 变更等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八、 基金 的 收益 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后 的余 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低数 。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本基金 (包 括信 诚金 融份 额、信 诚金 融 A 份额、 信 诚金 融 B 份额 )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如 果终 止信 诚金 融 A 份额 与 信诚金 融 B 份 额的 运作, 本基金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调 整基 金的 收益分 配原 则。 具 体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十 九、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55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基 金上 市初 费和 上市 月 费; 9、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10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11 、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 内参照公允的市 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据 , 自动在 月初 五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帐户 路径 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 拨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 无法按 时支 付的 等 , 支 付 日期顺 延 。 费 用自 动扣划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进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2%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据 , 自动在 月初 五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帐户 路径 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 拨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 无法按 时支 付的 等 , 支 付 日期顺 延 。 费 用自 动扣划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进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标 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56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需 根据与 指数 所有 人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签署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协议 的 约 定 向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 如 上 述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协 议 约 定 的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本条 下的 指数 许可 使 用费将 相应 变更 ,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或公 告中 予以 披 露。 通常情 况下 , 指数 许可 使 用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02% 的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年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指数 许 可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的收 取下 限为每 季度 人民 币 5 万元 (大写 :伍 万元 整) 。计 费 期间不 足一 季度的 , 根据 实际 天数 按 比例计 算 。 计 费区 间不 足 一季度 的 , 该 季度 指数 许 可使用 费收 取下 限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许 可使 用费的 收取 下限=5 万元× 本基金 在本 季度 的实 际运 作天数 / 所 在季 度的实 际天 数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从基 金合 同生效 日开 始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的支 付 方式为 每季 支付 一次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 由 基金 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数许可 使用 费划 付 指令, 经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后, 于 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前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上 一季 度的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 4 、除管理费 和托管费、 指数许 可使用费之 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所 发生 的信 息 披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 金 财产中 支付 。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 二十 、 基金份 额折 算 (一) 定期 份额 折算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57 1、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算 日 每年 12 月 15 日 (若 该日 为非工 作日 ,则 提前 至该 日之前 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 。 如, 假 设本 基金 成立于 2013 年 6 月 20 日, 则本 基金 成 立后的 第一 个定 期份 额折 算日为 2013 年 12 月 13 日(2013 年 12 月 15 日 为周 日, 因此 提 前至该 日之 前的 最后 一个 工作日 ) 。 2、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算 对 象 基金份 额定 期折 算日 登记 在册的 信诚 金融 份额 和信 诚金 融 A 份 额, 信诚 金 融 B 份额 不参 与定期 折算 ,除 非定 期折 算时同 时满 足不 定期 折算 的条件 。 3、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算 频 率 每年折 算一 次。 4、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算 方 式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信诚 金 融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调 整为 1.000 元, 基金 份额 折 算日折 算前 信诚金 融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超出 1.000 元 的部 分 将折算 为信 诚金 融份 额的 场内份 额分 配给 信诚金 融 A 份额 持有人 。 信诚金 融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两 份信 诚金 融份 额将 按一份 信诚 金 融 A 份额获 得新 增信 诚金 融份 额的分 配 , 经 过上 述份 额 折算后 , 信诚 金融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将 相 应调整 。 1)信 诚金 融份 额折 算 NA V 后 母 =NA V 前 母-0.5× (NA V 前 A -1.000) 信诚金 融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信诚 金融 份额 数=0.5× NUM 前 母× (NA V 前 A -1.000)/NA V 后 母 其中: NA V 前 母 :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信诚金 融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下同 NA V 后 母 :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信诚金 融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下同 NA V 前 A :定期份 额折 算前 信诚金 融 A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下 同 NUM 前 母 :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信诚金 融份 额的 份额 数, 下同 持 有 信 诚 金 融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将 按 上 述 折 算 方 式 获 得 新 增 信 诚 金 融 份 额 的 场 外 份额的 分配 ; 持 有信 诚金 融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的 持有 人将按 上述 折算 方式 获得 新增信 诚金 融份 额 的场内 份额 的分 配。 信诚金 融份 额的 场外 份额 经折算 后的 份额 数采 用四 舍五入 的方 式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资 产; 信诚 金融 份额 的场 内 份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取 整计算 (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 余额 计入 基金 资 产。 2)信 诚金 融 A 份 额折 算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58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信诚 金 融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1.000 元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信诚 金 融 A 份 额的 份额 数= 定期 份 额折 算 前信 诚金 融 A 份 额 的份额 数 信诚金 融 A 份额 持有人 新 增的信 诚金 融份 额数 =[NUM 前 A × (NA V 前 A -1.000 )] /NA V 后 母 其中: NUM 前 A :定期份 额折 算 前信诚 金 融 A 份 额的份 额 数,下 同 信诚金 融 A 份 额折 算成 信 诚金融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取 整计算 (最 小单 位 为 1 份) ,余额 计入 基金资 产。 3)信 诚金 融 B 份 额折 算 信诚金 融 B 份 额不 进行 份 额折算 ,其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份额 数保 持不 变。 4)折 算后 信诚 金融 份额 的 总份额 数 折 算 后 信 诚 金 融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前 信 诚 金 融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信 诚 金 融 份 额持有 人新 增的 信诚 金融 份额数 +信 诚金 融 A 份 额 持有人 新增 的信 诚金 融份 额数。 5、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关 业务 规定 暂停 信诚 金融 A 份 额与 信诚 金融 B 份 额的 上市交 易 和信诚 金融 份额 的申 购或 赎回等 相关 业务 ,具 体见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6、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 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7、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三 个月, 不进 行定 期份 额折 算。 (2)若在定 期份额折算 日发生 基金合同约 定的本基金不 定期份额折 算的情形时, 将按照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的规 则进 行份额 折算 。 (二)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除以上 定期 份额 折算 外, 本基金 还将 在以 下两 种情 况进行 份额 折算 , 即 : 当 信诚金 融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大于 或等 于 1.500 元 ; 当信 诚金 融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于 或等 于 0.250 元。


1、当 信诚 金融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大 于或 等 于 1.500 元时 (1)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 算日


信诚金 融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大 于或 等 于 1.500 元 , 基金管 理人 即可 确定 基金 份额折 算 日 。 (2)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 算对象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59 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登记 在册 的信诚 金融 份额 、信 诚金 融 A 份 额和 信诚 金融 B 份 额。 (3)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 算频率


不定期 。 (4)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 算方式 当信诚 金融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大于 或等 于 1.500 元时, 本基 金将 在基 金份 额折算 日分 别 对信诚 金融 份额 、信 诚金 融 A 份额 和信诚 金融 B 份 额进行 份额 折算 ,份 额折 算后信 诚金 融 A 份额和 信诚 金 融 B 份额 的 比例仍 保 持 1:1 不 变。 份 额折算 后信 诚金 融份 额、 信诚金 融 A 份额 和信诚 金 融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均 调整 为 1.000 元,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折算 前信诚 金融 份额 、 信诚金 融 A 份额 和信 诚金 融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超出 1.000 元 的部 分均 将折 算为信 诚金 融份 额分别 分配 给信 诚金 融份 额、信 诚金 融 A 份额和 信 诚金 融 B 份额 的持 有人 。 1)信 诚金 融份 额折 算


信诚金 融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信诚 金融 份额 数=[NUM 前 母× (NA V 前 母 -1.000 )] /1.000 信诚金 融份 额的 场外 份额 经折算 后的 份额 数采 用四 舍五入 的方 式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资 产; 信诚 金融 份额 的场 内 份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取 整计算 (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 余额 计入 基金 资 产。 2)信 诚金 融 A 份 额折 算 折算后 信诚 金 融 A 份额 的 份额数 保持 不变 ,即 :NUM 后 A =NUM 前 A 信诚金 融 A 份额 持有人 新 增的信 诚金 融份 额数 =[NUM 前 A × (NA V 前 A -1.000 )] /1.000 其中, NUM 后 A :折算后 信诚 金 融 A 份 额的 份额 数,下 同 信诚金 融 A 份 额折 算成 信 诚金融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取 整计算 (最 小单 位 为 1 份) ,余额 计入 基金资 产。 3)信 诚金 融 B 份 额折 算 折算后 信诚 金 融 B 份额 的 份额数 保持 不变 ,即 :NUM 后 B =NUM 前 B 信诚金 融 B 份 额持 有人 新 增的信 诚金 融份 额数 =[NUM 前 B × (NA V 前 B -1.000 )] /1.000 其中, NUM 前 B :折算 前信 诚金 融 B 份额 的份 额数 ,下 同 NUM 后 B :折 算 后信 诚金 融 B 份额 的份 额数 ,下 同 信诚金 融 B 份额 折算成 信 诚金融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取 整计算 (最 小单 位 为 1 份) ,余额 计入 基金资 产。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60 4)折 算后 信诚 金融 份额 的 总份额 数 折 算 后 信 诚 金 融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前 信 诚 金 融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信 诚 金 融 份额持 有人 新增 的信 诚金 融份额 数+ 信诚 金 融 A 份额持 有人 新增 的信 诚金 融份额 数+ 信诚 金 融 B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 信 诚金融 份额 数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关 业务 规定 暂停 信诚 金 融 A 份 额与 信诚 金融 B 份 额的 上市交 易 和信诚 金融 份额 的申 购或 赎回等 相关 业务 ,具 体见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当 信诚 金融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小于 或等 于 0.250 元时 (1)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 算日 信诚金 融 B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小于 或等 于 0.250 元, 基金 管理 人即 可确 定 基金份 额折 算 日。 (2)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 算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日 登记 在册 的信诚 金融 份额 、信 诚金 融 A 份 额和 信诚 金融 B 份 额。 (3)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 算频率 不定期 。 (4)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折 算方式 当信诚 金 融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小 于或 等 于 0.250 元时 , 本基 金将 在基 金份 额折算 日分 别对信 诚金 融份 额、 信诚 金融 A 份 额和 信诚 金融 B 份 额进 行份额 折算 ,份 额折算 后信 诚金 融 A 份 额和 信诚 金 融 B 份额 的比例 仍保 持 1 :1 不变 。 份额折 算后 信诚 金融 份额 、 信 诚金 融 A 份 额和信 诚金 融 B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均调 整 为 1.000 元 , 信 诚金 融份 额 、 信 诚 金融 A 份额 和信 诚金 融 B 份额 的份 额数 将 得到相 应的 缩减 。 1)信 诚金 融份 额折 算 NUM 后 母 =(NUM 前 母× NA V 前 母 )/1.000 信诚金 融份 额的 场外 份额 经折算 后的 份额 数采 用四 舍五入 的方 式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资 产; 信诚 金融 份额 的场 内 份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取 整计算 (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 余额 计入 基金 资 产。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61 2)信 诚金 融 A 份 额折 算 折算后 信诚 金 融 A 份额 和 信诚金 融 B 份 额的 份额 配 比保 持 1:1 不变 信诚金 融 A 份额 持有人 新 增的信 诚金 融份 额数 = (NUM 前 A × NA V 前 A - NUM 后 A × 1.000)/ 1.000 信诚金 融 A 份 额经 折算 后 的份额 数取 整计 算(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余 额计 入基 金资产 。信 诚金 融 A 份 额折 算成信 诚 金融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取 整 计算 (最 小单 位为 1 份) , 余额计 入基 金资 产。 3)信 诚金 融 B 份 额折 算 NUM 后 B =(NUM 前 B × NA V 前 B )/1.000 信诚金 融 B 份 额经 折算 后 的份额 数取 整计 算(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 余额 计入 基 金资产 。 4)折 算后 信诚 金融 份额 的 总份额 数 折 算 后 信 诚 金 融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后 信 诚 金 融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信 诚 金 融 A 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信 诚 金融份 额数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关 业务 规定 暂停 信诚 金融 A 份 额与 信诚 金融 B 份 额的 上市交 易 和信诚 金融 份额 的申 购或 赎回等 相关 业务 ,具 体见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7)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在市场 出现 极端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信 诚金 融 B 份额 未跌 至 0.250 元 以下时 提前 进 行不定 期折 算 , 无 须召 开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须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折 算方 式参 照信诚 金 融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小 于或 等 于 0.250 元时 进行 不定 期折 算的 规则 , 具 体以 届时 公告为 准。 二十 一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年 度按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62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保留完整 的会计 账目、凭证 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 年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进 行审 计 。 会 计师 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相 互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经通 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可以 更换 。 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二十 二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依 法披 露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下简 称 “ 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63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不一 致或 有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更 新后 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截 止日 为 每 6 个 月的 最后 1 日。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金 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网站 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 就基 金份 额 发售的 具体 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合 同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 募集情 况。 (五)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信诚金 融 A 份 额与 信诚 金 融 B 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上市 交 易 3 个 工作 日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信诚金融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信 诚金 融份 额、 信诚金 融 A 份 额与 信诚 金 融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2、 在开 始办 理信 诚金 融 A 份额 、 信 诚金 融 B 份 额的 上市交 易或 信诚 金融 份额 申购或 者赎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64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日 的信 诚金 融份 额、 信诚金 融 A 份 额与 信诚 金 融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信 诚金融 份额 、信 诚金 融 A 份额与 信诚 金融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 或自 然日 )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信诚金 融份 额、 信诚 金 融 A 份额 与信 诚金 融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 七) 信诚 金融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信 诚金融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信诚 金融份 额发 售网 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八)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可 披露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4、基 金合 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九)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的事 件时 , 有关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65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二 分之 一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 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信 诚金 融份 额开 始办 理申购 、赎 回; 22、信 诚金 融份 额申 购、 赎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信 诚金 融份 额发 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 理; 24、信 诚金 融份 额连 续发 生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信诚 金融份 额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 26、信 诚金 融 A 份额与 信 诚金 融 B 份额 上市 交易 ; 27、本 基金 开始 接受 或暂 停接受 份额 配对 转换 申请 ; 28、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份额 配对转 换后 恢复 办理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 29、本 基金 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30、 信 诚金 融 A 份 额与 信 诚金 融 B 份额 终止 运作 后 信诚金 融 A 份额、 信诚 金 融 B 份额 的 份额转 换;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66 3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32、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 十)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一) 投 资股 指期 货相 关公 告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股 指 期货交 易情 况, 包 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 损 益情 况、 风 险指 标等 , 并 充分 揭示股 指期 货交 易 对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投 资目 标等 。 (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十三)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 报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等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 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 所在地 , 供 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本基金 的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公布后 ,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 金管理 人和 信诚 金 融 A 份 额与 信 诚金 融 B 份额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以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二十 三 、风险 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证券市 场的 变化 将影 响到 基金的 业绩 。 因此 , 宏 观 和微观 经济 因 素、 国家 政策 、 市 场变 动 、 行 业与 个股 业绩 的变 化 、 投 资人 风险 收益 偏好 和 市场流 动程 度等 影 响证券 市场 的各 种因 素将 影响到 本基 金业 绩, 从而 产生市 场风 险, 这种 风险 主要包 括: (1)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家 经济 、 微 观经 济 、 行 业及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 水平也 可能 呈 周期性 变化 ,从 而影 响到 证券市 场及 行业 的走 势。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67 (2)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的各 项政 策, 如财 政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发 生变化 , 导 致 证券市 场波 动而 影响 基金 投资收 益,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由于利 率发 生变 化和 波动 使得证 券价 格和 证券 利息 产生波 动,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业绩 。 (4) 信用 风险 当证券 发行 人不 能够 实现 发行时 所做 出的 承诺 , 按 时足额 还本 付息 的时 候 , 就会产 生信 用 风险 。 信 用风 险主 要来 自 于发行 人和 担保 人 。 一 般 认为 : 国 债的 信 用 风险 可 以视为 零 , 而 其他 债券的 信用 风险 可根 据专 业机构 的信 用评 级确 定 。 当证券 的信 用等 级发 生变 化时 , 可 能会 产生 证券的 价格 变动 ,从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 (5)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又 被称 做利息 的利 息, 这一 收益 取决于 再投 资时 的市 场利 率水平 和再 投 资的策 略。 未来 市场 利率 的变化 可能 会引 起再 投资 收益的 不确 定性 并可 能影 响到基 金投 资策 略 的顺利 实施 。 (6)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现金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因素而 使其 购 买力下 降。 (7)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 如 经营 决 策、 技术 变革 、 新 产品 研 发、 竞争 加剧 等风险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基本 面或 发展 前景产 生变 化 , 可 能导 致 其股价 的下 跌 , 或 者可分 配利 润的 降低 ,使 基金预 期收 益产 生波 动。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分 散化 投资来 减少 风险 , 但不能 完全 规避 。 (8) 期货 市场 波动 风险 本基金 可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投 资股 指期 货 。 期 货市 场与现 货市 场不 同 , 采 取保 证金交 易, 风险较 现货 市场 更高 。 虽 然本基 金对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仅限 于现 金管 理和 套期 保值等 用途 , 在极 端情况 下, 期货 市场 波动 仍可能 对基 金资 产造 成不 良影响 。 2.管理 风险 (1) 管理 风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 理水 平 、 手 段和 技 术等因 素 , 而 影响 基金 收 益水平 。 这种 风险可 能表 现在 基金 整体 的投资 组合 管理 上 , 例 如资 产配置 、 类属 配置 不能 达到 预期收 益目 标;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68 也可能 表现 在个 券个 股的 选择不 能符 合本 基金 的投 资风格 和投 资目 标等 。 (2) 新产 品创 新带 来的 风 险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不 断发 展, 各种 国外 的投 资工 具 也将被 逐步 引入 , 这些 新 的投资 工具 在 为基金 资产 提供 保值 增值 功能的 同时 , 也会 产生 一 些新的 风险 , 例如 利率 期 货带来 的期 货投 资 风险 , 期 权产 品带 来的 定 价风险 等 。 同 时, 基金 管 理人也 可能 因为 对这 些新 的投资 产品 的不 熟 悉而发 生投 资错 误, 产生 投资风 险。 3.估值 风险 本 基 金 采 用 的 估 值 方 法 有 可 能 不 能 充 分 反 映 和 揭 示 利 率 风 险 , 或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 在一 定时 期内 可能 高 估或低 估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共同 协商 ,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使调 整后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更 公 允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4.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面临 的流 动性 风险 主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 建 仓成本 控制 不力 , 建仓 时 效不高 ; 基金 资产变 现能 力差 , 或变 现 成本高 ; 在投 资人 大额 赎 回时缺 乏应 对手 段 ; 证 券 投资中 个券 和个 股 的流动 性风 险等 。这 些风 险的主 要形 成原 因是 : (1)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问题。 证券市 场的 流动 性受 到价 格、 投资 群体 等诸 多因 素 的影响 , 在不 同状 况下 , 其流动 性表 现 是不均 衡的 , 具 体表 现为 : 在某 些时 期成 交活 跃, 流动性 非常 好, 而在 另一 些时期 , 则 可能 成 交稀少 , 流动 性差 。 在 市 场流动 性出 现问 题时 , 本 基金的 操作 有可 能发 生建 仓成本 增加 或变 现 困难的 情况 。这 种风 险在 发生大 额申 购和 大额 赎回 时表现 尤为 突出 。 (2) 市场 中流 动性 不均 匀 ,存在 个股 和个 券流 动性 风险。 由于不 同投 资品 种受 到市 场影响 的程 度不 同 , 即 使 在整体 市场 流动 性较 好的 情况下 , 一些 单一投 资品 种仍 可能 出现 流动性 问题 , 这种 情况 的 存在使 得本 基金 在进 行投 资 操作 时 , 可 能难 以按计 划买 入或 卖出 相应 数量的 证券 , 或买 入卖 出 行为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比较 大的影 响 , 增 加基 金投资 成本 。这 种风 险在 出现个 股和 个券 停牌 和涨 跌停板 等情 况时 表现 得尤 为突出 。 5.指数 投资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为跟 踪指 数的 股票 型基金 , 标的 指数 为中 证 800 金融 指 数, 在基 金的 投 资运作 过程 中可能 面临 指数 基金 特有 的风险 : (1) 系统 性风 险 本基金 为跟 踪指 数的 股票 型基金 , 基 金资 产主 要投 资于中 证 800 金融 指 数的 成份股 及其 备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69 选成份 股 , 因 此中 证 800 金融 指 数的 市场 表现 将影 响到基 金业 绩的 表现 , 当 中证 800 金融 指数 出现收 益变 动、 波动 提 高 时,本 基金 的收 益可 能会 受到影 响。 (2) 指数 复制 风险 本基金 采用 完全 抽样 的方 式来复 制中 证 800 金融 指 数, 能 否有 效地 复制 指数 并将跟 踪误 差 控制在 可接 受范 围内 , 对 本基金 的收 益将 产生 影响 。 当 复制 方法 由于 市场 条 件受到 限制 或者 替 代股的 选择 存在 错误 时, 本基金 的收 益可 能会 受到 影响。 (3)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行 业 平均回 报偏 离风 险 标的指 数 的 样本 空间 为中 证 800 指数 成分 股及 备选 成分股 , 其 并不 能完 全代 表整个 金融 服 务 行业 ,标 的指 数的 回报 率与金融 服务 行 业股 票的 整体回 报率 可能 存在 偏离 。 (4) 标的 指数 变更 风险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因 标的 指 数的 编制 与发 布等 原因 , 导 致原 标的 指数 不 宜继续 作为 本 基金的 投资 标的 指数 及业 绩比较 基准 , 本基 金可 能变 更标的 指数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随 之调 整, 基金的 收益 风险 特征 可能 发生变 化, 投资 者还 须承 担投资 组合 调整 所带 来的 风险与 成本 。 6.分级 结构 运作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为分 级基 金, 信诚 金融 A 份 额和 信诚 金融 B 份 额的 运作有 别于 普通 的开放 式基 金 和封闭 式基 金, 投资 于本 基金还 将面 临以 下基 金运 作特有 的风 险: (1) 上市 交易 的风 险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信诚 金融 A 份额 和信 诚 金融 B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挂 牌上 市交易 。 由于 上市 期间 可 能因信 息披 露 导 致基 金停 牌, 投资 人在 停牌 期间 不 能买卖 基金 , 产生 风险 ; 同 时, 可能 因上 市 后交易 对手 不足 导致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 另外 , 当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份 额转向 场外 交易 后导 致场 内的基 金份 额或 持有 人数 不满足 上市 条件 时, 本基 金存在 暂停 上市 或 终止上 市的 可能 。 (2) 杠杆 机制 风险 本基金 为跟 踪指 数的 股票 型基金 , 具有 较高 风险 、 较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 期收益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和 混合 型基 金。从 本基 金所 分离 的两 类基金 份额 来看 , 信诚金融 A 份 额具 有低 风 险、收 益相 对稳 定的 特征 ;信诚 金融 B 份 额具 有高 风险、 高预 期收 益的特 征。 由于信 诚 金 融 B 份 额内 含 杠杆机 制的 设计 ,信 诚金融 B 份 额的净 值变 动幅 度 将大于 信诚 金融 份 额和 信诚 金融 A 份 额的净 值变 动幅 度, 即信 诚 金融 B 份 额的 净值 波动 性将高 于其 他两 类基金 份额 。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70 (3)折/ 溢价 交易 风险 信诚金融 A 份 额和 信诚 金融 B 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由 于受市 场供 求关 系的 影响 ,基金 份额 的 交易 价格 与基 金份 额净值 可能 发生 偏离 而出 现折/ 溢 价交 易风 险。 尽管 份额配 对转 换机 制有 助于将 折/ 溢 价交 易风 险降 低至较 低水 平, 但信 诚金融 A 份额 和信 诚金融 B 份 额的某 一级 份额 仍有可 能处 于折/ 溢价 交易 状态。 此外 ,由 于份 额配 对转换 机制 的影 响, 信诚 金融 A 份 额和 信 诚金融 B 份额 的交 易价 格 可能会 相互 影响 。 (4) 风险 收益 特征 变化 风 险 根据本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设 计, 本基 金将 进行 定期 份 额折算 和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 在 实施 基金 份额折 算后 ,信 诚金融 A 份额持 有人 或信 诚金融 B 份额持 有人 将会 获得 一定 比例的 金融 份额 的场内 份额 ,因 此其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将 面临 风险 收益特 征出 现变 化的 风险 。 当信诚 金融 A 份额 和信 诚 金融份 额终 止运 作后 ,信 诚 金融 A 份额 和信 诚 金融 B 份额 将全 部转换 成信 诚金融 份 额的 场内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也将 面临风 险收 益特 征 出现变 化的 风险 。 (5) 份额 转换 的风 险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信 诚金融 A 份 额和 信诚 金融 B 份 额的 净值 增长 将全 部折算 成信 诚 金融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 当信诚 金融 A 份额 和信 诚 金融 B 份 额终 止运 作后 , 信诚金融 A 份额 和信诚 金融 B 份额 将全 部 转换成 信诚 金融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 由于 在二 级市 场可 以做交 易的 证券 公司并 不全 部具 备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颁 发的 基金代 销资 格, 而只 有具 备基金 代销 资格 的 证券公 司才 可以 办理 投资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的业 务 。 因此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能面临 会员 单位 不 具备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而 导致的 不能 直接 赎回 信诚 金融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的风 险。 此 风险 需要 引 起投资 者注 意, 投资 人可 以选择 在份 额折 算前 将信 诚 金融 A 份额 或信 诚金融 B 份 额卖 出, 或 者 将 新 增 的 信 诚 金融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通 过 转 托 管 业 务 转 入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后 赎 回基金 份额 。 (6)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风 险 在存续 期内 , 本基 金将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本 基金 的 A 份额和 B 份额 实施 份额 折算 。 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 如果出 现新 增份 额的 情形 , 投 资者 可通 过卖 出或赎 回折 算后 新增 份额 的方式 获取 投资 回报 , 但 是, 投资 者通 过变 现折 算 后的新 增份 额以 获 取投资 回报 的方 式并 不等 同于基 金收 益分 配 , 投 资 者不仅 须承 担相 应的 交易 成本 , 还 可能 面临 基金份 额卖 出或 赎回 的价 格波动 风险 。 7.其他 风险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71 (1) 技术 风险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 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致 基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册 登 记系统 瘫痪 、 核算 系统 无 法按正 常时 限显 示 产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 易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 险。 (2) 大额 申购/ 赎 回风 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单位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 若是 由于投 资人 的连 续大 量申 购而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在短 期内被 迫持 有大 量现 金; 或由于 投资 人的 连 续大量 赎回 而导 致基 金管 理人被 迫抛 售所 持有 的证 券以应 付基 金赎 回的 现金 需要, 则可 能使 基 金资产 净 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3) 由跨 系统 转托 管导 致的信 诚金 融份 额赎 回费 计费方 式的 变化 信诚金融场内份 额、信诚金融场外份额的 赎回费计费方式不同。 信 诚 金 融 份额 的 场 外 赎 回 费率 按 照基 金 份 额持 有 时间 逐级 递 减。 信 诚 金融 份 额的 场内 赎 回费 率 为 固定 值 0.5% , 不 按 份额 持 有时间分 段设置 赎回费 率。 从场内转 托管至 场外的 信诚 金融份额 , 从 场外赎 回时, 其持有期 限从转 托管转入 确认日 开始计 算。 (4) 顺延 或暂 停赎 回风 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现 金支付 出现 困 难,基 金投 资人 在赎 回基 金单位 时, 可能 会遇 到部 分顺延 赎 回 或暂 停赎 回等 风险。 (5)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 以 及证 券 市场 、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可能 因不可 抗力 无法 正常 工作 , 从而 产生 影响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按 正常 时 限完成 的风 险。 (二) 声明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中国 证监 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做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份 额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 在投 资本 基 金前 , 需充 分了 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 并 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 性风险 ,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 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指数 投资 风险、 杠杆 机制 风险 、折/ 溢价交 易风 险、 以及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72 份额配 对转 换及 基金 份额 折算等 业务 办理 过程 中的 特定风 险等 。 投资 人在 进 行投资 决策 前 , 请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投资 人根 据自身 的风 险收 益偏 好 , 选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 并 且中 长期 持有。 本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府 、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基 金 投资人 自愿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除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本 基金的 销售 外 , 本 基金 还 通过基 金代 销机 构代 理销 售, 但是 , 基 金资产 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或 负债 , 也没 有经 基 金代销 机构 担保 收益 , 代 销机构 并不 能保 证 其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二十 四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与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同 》 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 根 据适用 的相 关规 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终止信 诚金 融 A 份 额与 信诚金 融 B 份 额的 运作 ;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 更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信诚 金融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 收费 方式或 调低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73 赎回费 率;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完成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手续 后生 效执 行, 并自生 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中国 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74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或 仲裁 ;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根据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信 诚金融 份额 、信 诚金融 A 份额与 信诚 金融 B 份额 各 自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分别 计算 信诚 金融 份额、 信诚 金融 A 份额 与 信诚金 融 B 份额 三类 份额 各自的 应计 分配 比例, 在此 基础 上, 在信 诚金融 份额 、信 诚金 融 A 份额与 信诚 金融 B 份 额各 自类别 内按 其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该类 别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得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在本 基金 的信 诚金 融 A 份额 、 信诚金 融 B 份 额终 止运 作 后, 如果 本基 金进 行基 金财 产清算 , 则依 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分 配方 案,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 组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75 二十 五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 摘要 ,请 见附件 一。 二十 六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 的 内容 摘要 ,请见 附件 二。 二十 七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及内 容。主 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 请 利用 以下 方式 进行 修 改: 到原 开立 基金 账户 的 销售网 点, 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进 行或 投资者 本人 致电 客服 中心 。 在从 销售 机构 获取 准确 的客户 地址 和邮 编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负责寄 送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每年(1月份)向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一次对 账 单。对 账单 在每 年(12 月 份)结 束后 的7 个工 作日 内 寄出。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 、 撤单、 转换、 修改分 红方 式等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与中 国银 行 、 农业银 行 、 招 商银 行、 汇 付天下 和支 付宝 合作 , 面 向中国 银行 龙 卡持卡 人、 农业 银行 金穗 卡 (借 记 卡 、 准 贷记 卡) 持卡人 和招 商银 行一 卡通 持卡人 、 汇 付天 下 天天盈 三方 支付 账户 客户 和支付 宝 (中 国 ) 网 络技 术有限 公司 开通 支付 宝基 金投资 账户 的投 资 者 推 出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持 有 以 上 银 行 卡 的 投 资 人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http://www.xcfunds.com. ) 登陆 网上 交易 , 按 照网 上 交易栏 目的 相关 提示 即可 办理开 放式 基金 的开户 、交 易及 查询 等业 务。有 关详 情可 参见 相关 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于基 金网上 交易 平台 或用 于交 易支付 的银 行卡 种类 ,敬 请投资 人留 意相 关公 告。 ( 三)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人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即 投资 人可 通过 固定的 渠道 , 采用定 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份 额 。 定 期定 额投 资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 具体实 施时 间和 业 务规则 将在 本基 金开 放申 购赎回 后公 告。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基 金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76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 金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五)电话查询服务 基 金 管理 人免 长途 费客 服专 线400-6660066, 为客 户提 供 安全 高效 的电 话自 助语 音 或人 工 查询服 务。 (六)在线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http://www.xcfunds.com ) 为基金投 资人 提供 网 上查询 、 网 上 资讯、 网上 留言 等服 务。 (七)资讯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将为 持有 人不 定期寄 送资 讯刊 物。 (八) 客户投诉和建议处 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上留 言 、 呼 叫 中心人 工座 席 、 书 信、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 金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投资 人还 可以 通过 代销机 构的 服务 电 话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诉 。 二十 八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 基金 的其 他应披 露事 项将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内 容与 格式 进行 披露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自2013 年12 月 20 日以 来 , 涉 及本 基金 的相 关公 告 如下 (信 息披 露报 纸为 :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 1、 信诚中 证 800 金 融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2013 年 12 月21 日; 2、 信诚中 证 800 金 融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净 值 20131220 ,2013 年 12 月 21 日; 3、 信诚中 证 800 金 融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净 值 20131227 ,2014 年 12 月 28 日; 4、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公告 ,2014 年 1 月 2 日; 5、 信诚中 证 800 金 融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净 值 20140103 ,2014 年 1 月 4 日; 6、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在信 诚基 金淘 宝官 方旗 舰店开 展直 销业 务的 公告 ,2014 年 1 月 8 日; 7、 信诚中 证 800 金 融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净 值 20140110 ,2014 年 1 月 11 日; 8、 信诚中 证 800 金 融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开通 跨系 统转托 管及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的 公告,2014 年 1 月 16 日;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77 9、 信诚中 证 800 金 融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公 告,2014 年 1 月 17 日; 10、 信诚中 证 800 金 融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2014 年 1 月 17 日; 11、 信诚中 证 800 金 融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净 值 20140117 ,2014 年 1 月 18 日; 12、 信诚中 证 800 金 融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 交易 提示 性 公告 , 2014 年 1 月 22 日; 13、 信诚中 证 800 金 融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4 年 第 一季度 报告 ,2014 年 4 月 19 日。 二十 九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 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 当分 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住所 。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三十 、 备查文 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 住所, 投资 人在 支付工 本 费后, 可在 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一) 中国 证监 会 出 具的 信诚中 证 800 金 融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 《 信 诚中 证 800 金 融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三) 《 信 诚中 证 800 金 融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信诚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2014 年 8 月 2 日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78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 产;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依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 机构;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 , 基金 管理 人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79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 基 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信诚 金 融份额 、 信诚 金融 A 份 额与 信诚 金融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信 诚金 融 A 份 额与 信诚 金融 B 份 额终止 运作 后的 份额转 换比 例和 信诚 金融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 基金 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80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 承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 账户设 置 、 资 金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根据基 金管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81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信诚 金融 份额 、 信 诚金 融 A 份 额与 信诚金 融 B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 、信 诚金 融 A 份额与 信诚 金融 B 份 额终 止运作 后的 份额 转换 比例 和信诚 金融 基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 任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与 义务 投资人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 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投资 人 自依据 《基 金合同 》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 或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82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信诚 金融 份额 、 依法 转 让其持 有的 信诚 金 融 A 份 额和信 诚金 融 B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 仲裁;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 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合法 的代理 人组成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审议 事项 应分 别由 信诚 金融份 额、 信诚 金融 A 份 额、信 诚金 融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独 立进行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在其对 应的 份额 级别 内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 ( 二)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同 》 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83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终止信 诚金 融 A 份 额与 信诚金 融 B 份 额的 运作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①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下 同; ②指 单独 或合 计持有 信诚 金融 份额 、信 诚金 融 A 份额 、 信诚金 融 B 份额 各自 的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下 同)就 同一 事 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信诚 金融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基 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自 行召 集。 3、单独 或 合计 持有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单独 或 合计持 有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84 4、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10% 以上 ( 含 10%)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召集人( 以下 简称 “ 召集 人 ”) 负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 登记 日 。 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 必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 话; (9)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 书 面表 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 管机关 允许 的情 况 下,表 决方 式亦 可采 用网 上表决 、电 话表 决等 其他 表决方 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经有 效通知 拒不 派代 表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会 议方 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及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的 其他 方式 开会 。 (2)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开 会时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85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出 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会议 通 知载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也可以 采用 网 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 决 。 (5)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 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 会方 式召开 。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的 基金份 额应 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以 上 (指 全部有 效凭证 所对 应的 信诚 金融 份额 、 信 诚金 融 A 份额、 信诚 金融 B 份额 分 别占权 益登 记日 各自 基金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 含 二分之 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 本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6 个月 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登 记日 代表 的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应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 记资料 相符 。 (2) 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 2) 召集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或/ 和基 金 管理人( 分 别或共 同称为 “ 监督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3)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如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经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 力 ; 4)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指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信诚 金融 份额 、信诚 金融 A 份额 、信 诚 金融 B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各 自基 金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分 之一);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一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后 、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86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5)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授 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 并与 注册 登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在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亦 可采 用其 他非书 面方 式 授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在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本基 金亦可 采用 其他 非现 场方 式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 场方式 相结 合 的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会 议程 序比 照现 场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进 行 。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单 独或 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3)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 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提 案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4) 单独或 合计 持 有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 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改 ,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顺 延并 保证 至 少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的 间 隔期。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87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 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 经合 法 执业的 律师 见证 后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的 ,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 则 由出 席大会 的信 诚金 融份 额、 信诚金 融 A 份 额与 信诚 金 融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多数 选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应 当制 作出席 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人 员姓名( 或 单 位名称)、身 份证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委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 事项。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日 期 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 如监 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决 议有 效。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 信诚 金融 份额 、 信诚 金 融 A 份 额与 信诚 金融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一基 金份 额在其 对应 的份 额级 别内 享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信诚金 融份 额、 信诚 金融 A 份 额与 信诚 金融 B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信 诚金融 份额 、信 诚金 融 A 份额与 信诚 金融 B 份额 各 自的表 决权 的 二分之 一 (含 二 分之 一 ) 以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2)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信诚金 融份 额、 信诚 金融 A 份 额与 信诚 金融 B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信 诚金融 份额 、信 诚金 融 A 份额与 信诚 金融 B 份额 各 自的表 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 ;涉及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转换基 金 运作方 式、 终止 基金 合同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必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88 表决。 ( 八)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但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 则大 会主 持人 可自 行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 (3) 如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 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并 公布 重新 清 点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出 的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监 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 场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人 可自 行授 权 3 名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 以公 证 。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等 规定 , 凡与将 来颁 布的 其他 涉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规定 的法律 法规 不一 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 后,可 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 一)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备案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中国 证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89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或 仲裁 ;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根据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信 诚金融 份额 、信 诚金融 A 份额与 信诚 金融 B 份额 各 自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分别 计算 信诚 金融 份额、 信诚 金融 A 份额 与 信诚金 融 B 份额 三类 份额 各自的 应计 分配 比例, 在此 基础 上, 在信 诚金融 份额 、信 诚金 融 A 份额与 信诚 金融 B 份 额各 自类别 内按 其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该类 别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得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在本 基金 的信 诚金 融 A 份额 、 信诚金 融 B 份 额终 止运 作 后, 如果 本基 金进 行基 金财 产清算 , 则依 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分 配方 案,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90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 组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 尽量通 过协 商 、 调 解途 径 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 地履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 机构 和 注册登 记机 构 办公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力 应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91 附 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 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 9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成立日 期: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5] 14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资产 管理 、 境 外 证券投 资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 ( 涉及 行政 许可 的 ,凭许 可证 经营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 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 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92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 围、 投资 对 象进行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确约定基 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基 金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品 种池 , 以便 基金 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中 证 800 金融 指数 的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 股、新股( 含首次 公开发 行和增发) 、债券、 债券回 购、中期 票据、银 行存款 、权证、 股指 期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 关规定) 。 本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85% -100% , 其中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5% ,投 资于 中 证 800 金融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非现金 资产 的 80% ;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 )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85% -100% , 其中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5% ,投 资于 中 证 800 金融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非现金 资产 的 80% ; (2) 本基 金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但符合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标的 指数 成分股 投资 不计 入受 此限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5)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0)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93 值的 40 %;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8% 。 本基金 可变 更 或根据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取 消本条 限制 ,而 无需 召开 持有人 大会 ; (12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3)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 其中,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券(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4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15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股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6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 本 基金 ( 不 含 ETF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开户 、清 算 、估 值 、 交收等 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 对价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 协议第 十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后 监 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 基金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 的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的 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联 交易 名 单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 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 关联交易的发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94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 及行业 标准 的 、 经 慎重 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 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进行交 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行 更新 , 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应 按照 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的 ,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 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 理人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明 确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 订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基金 投资的 流通受 限证券须为 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交 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重 大消 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 等 流通受 限证 券 。 本基金 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 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 证 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 造 成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因 流 通受限 证券 存管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95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 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制 订流 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批 准。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 基 金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及 有关 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使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偿 责任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本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基 金管理 人应至 少于投资前 三个工 作日向 基金托管 人提交 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资 料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有关 资料 如 有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非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人 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4)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基金管 理人应 在本基 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后 两个交易日 内,在 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 、 数 量、 总 成本 、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 成本和 账面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时的 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在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管理工作 方面有 关制度 、流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的 建立与完 善情况 。 3)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96 4)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7、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信诚金 融份 额 、 信 诚金 融 A 份 额与 信诚 金 融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信 诚金 融 A 份额 与信诚 金 融 B 份额 终止 运 作后的 份额 转换 比例、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用 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 本 托管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或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10、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11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 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查 , 核查事 项包 括基 金托管 人安 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和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信 诚金 融份 额、 信诚 金融 A 份额 与信 诚金 融 B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信 诚金 融 A 份额 与信诚 金融 B 份 额终 止运 作后的 份额 转换 比例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97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 包 括但 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 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 金管理人并改 正。 3、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和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 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 金 合同 》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 管基金 财产 , 如有 特殊 情 况双方 可另 行 协商解 决 。 基 金托 管人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行 运用 、 处分 、 分 配 本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 据中国 结算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场 内交 易交 收 、 托 管 资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 此 给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 金募 集 专户 ” 。该 帐户 由基 金管 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银 行账 户 , 同 时在 规 定时间 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 基金合 同》 生 效的条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 按规定 办理 退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98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资 产 的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本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 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 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的 有关 规 定, 在银 行间 市场 登记 结 算机构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持 有人 账户 和资 金结 算 账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 市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99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 也 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本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 同的 保 管期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5 年。 四、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应 分别计 算信 诚金 融份 额、 信诚金 融 A 份额 与信 诚金 融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以 双方约 定的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 误后 ,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 式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 债券 和银 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和负 债。 2.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 票、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100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3)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的新 股 , 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的 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 全 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上 市的股 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 以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 结算价 估值 。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国 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 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 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101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3. 各 级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遵照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执行 。 4.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 进行估 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 告 ;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 误 时, 由基 金 管 理人 负责 处 理,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2.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方 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与本 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 双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 如果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了 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2) 若 基 金管 理 人 计算 的基金 份 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而 且基 金 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 就 实际 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责 任 。 (3)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如果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了 损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4) 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信 息 错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3.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 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 或由于 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理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102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 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录 和保 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 若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当 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 法查 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 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 当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进 行调 整 ,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103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除 非法 律 、 法规、 规章 另有 规定 ,有 权机关 另有 要求 。 六、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七、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组 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104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情形出 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3)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8) 参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民 事诉讼 或仲 裁;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5.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6.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根据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信 诚金融 份额 、 信诚 金融 A 份额与 信诚 金 融 B 份额 各 自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分 别计 算信 诚金 融份额 、信 诚金 融 A 份额 与信诚 金融 B 份 额三 类份 额各自 的应 计 分配比 例, 在此 基础 上, 在信诚 金融 份额 、信 诚金 融 A 份 额与 信诚 金融 B 份 额各自 类别 内 按其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该类 别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得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在本 基金 的信 诚金 融 A 份 额、 信诚金 融 B 份额 终止 运作 后,如 果本 基金 进行 基金 财产清 算, 则依 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 纳所 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7.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105 8.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