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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中小盘(110011)

易方达中小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7月)查看PDF公告

 
 
易 方 达中 小盘 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 易方达 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 根 据2008 年5 月6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关于 核准 易方 达中 小盘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2008]644 号 )和2008 年 5 月15 日 《 关于同 意易 方
达中小 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时 间安 排的 确认 函》 ( 基金 部函[2008]180 号)的 核准 ,
进行募 集。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08 年6 月19 日 正式生 效。 
基 金 管理 人保 证《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 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 资者在投
资 本基 金前 ,需 充分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
因 政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 别证 券特 有
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由 于基金 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投资 有风险 , 投 资者 投
资于本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 本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基 金合 同》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 金投资 组合报告和基金业 绩中的 数据 已经本基金托 管人复 核。 除非
另有说 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4 年6 月 19 日 , 有 关财 务数 据截 止日 为 2014
年3 月 31 日, 净值 表现 截 止日 为 2013 年12 月 31 日。 (本 报告 中财 务数 据未 经 审计) 
 易方达 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4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 4 (二)主要人员情况 ...................................................................................... 4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8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 8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3 (一)基本情况 ............................................................................................ 13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 13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 14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 14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5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15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 54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 54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 55 六、基金的募集 .................................................... 5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7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 57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 5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58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 58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 58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 58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58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59 易方达 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I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59 (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 60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 61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 63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 63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64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66 九、基金转换 ...................................................... 67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 67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 67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 68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 68 (五)基金转换费率 .................................................................................... 68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 69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 71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 71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71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72 十一、 基金的投资 .................................................. 73 (一)投资目标 ............................................................................................ 73 (二)投资范围 ............................................................................................ 73 (三)投资理念 ............................................................................................ 73 (四)投资策略 ............................................................................................ 73 (五)业绩比较基准 .................................................................................... 76 (六)风险收益特征 .................................................................................... 77 (七)投资程序 ............................................................................................ 77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 77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 78 (十)基金的融 资、融券 ............................................................................ 79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易方达 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II 法 ............................................................................................................................ 79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 79 十二、基金的业绩 .................................................. 84 十三、基金的财产 .................................................. 85 (一)基金资产总值 .................................................................................... 85 (二)基金资产净值 .................................................................................... 85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 85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 85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86 (一)估值目的 ............................................................................................ 86 (二)估值日 ................................................................................................ 86 (三)估值对象 ............................................................................................ 86 (四)估值方法 ............................................................................................ 86 (五)估值程序 ............................................................................................ 87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88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 88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 88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 88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90 (一)收益的构成 ........................................................................................ 90 (二)收益分配原则 .................................................................................... 90 (三)收益分配方案 .................................................................................... 90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 91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 91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2 (一)与基金运 作相关的费用 .................................................................... 92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 93 (三)基金的税收 ........................................................................................ 94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5 (一)基金会计政策 .................................................................................... 95 易方达 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V (二)基金的审计 ........................................................................................ 9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96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 96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 96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 99 十九、风险揭示 ................................................... 100 (一)市场风险 .......................................................................................... 100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 100 (三)流动性风险 ...................................................................................... 101 (四)管理风险 .......................................................................................... 101 (五)其他风险 .......................................................................................... 101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102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102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 102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5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 105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 107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 109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0 (五)基金合同的终止 .............................................................................. 115 (六)争议的处理 ...................................................................................... 116 (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 116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7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117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 118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9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 120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 122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123 易方达 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V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 124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 12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5 二十四、其他应披 露事项 ........................................... 126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8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29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第5号< 招募说 明书 的内容 与格式> 》 、 《易 方达 中小盘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及其 它有关 规定 等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编写 ,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 有所 指 ,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基金 合同 》 : 指 《易 方达 中小 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本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托管 协议 》 : 指 《易 方达 中小 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 行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销售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 行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易方 达中 小盘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管 理人 :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 与 基金 管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议 , 办理基金 销售 业 务的 机构 ; 直销机 构: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网 点及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构 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 自然 人;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 有效存 续并 依法 可以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 募集期 : 指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 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 基 金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募集 金额 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依据 《 基金 法 》 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备案 手续 后 , 中国证 监 会的书 面确 认之 日; 存续期 限: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 期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 投 资者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 投 资者 申请 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有 的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购回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人每 六个 月 对 原 招 募说 明书 进 行的内 容更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指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的一 系列 服务;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本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晋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2.股权 结构 :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25%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5% 盈峰 投 资控 股 集 团有 限公 司 25%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67%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8.33% 总


计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 况 1 .董事 、监 事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叶俊英 先生 , 经 济学 博士 ,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南海 石油联 合服 务总 公司 条法 部科员 、 副 科长、 科长, 广东 省烟 草专 卖局专 卖办 公室 干部 , 广 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公司董 事、 副总 裁,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董事 、 副 董事 长。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晓艳 女士 , 经 济学 博士, 董事、 总裁。 曾任 广发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理 财部 副经理 、 基金经 理 , 基 金投资 理财 部副总 经理 、 基金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 察员、 监察部 总经 理、 市 场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公司副 总裁、 常务 副总 裁 。 现任易 方达 基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裁,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秦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资金 营运 部总 经理 、 规划 管理 部总 经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现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 经理, 广发 控股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 广东金 融高 新区 股权 交易 中心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 。 杨力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董事。 曾任 美的 集团 空调 事业部 技术 主管、 企划 经理 ,佛 山顺 德百年 科技 有限 公司 行政 总监, 美的 空调 深圳 营销 中心区 域经 理 , 佛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 司董事 、 副总 经理 , 长 虹 空调广 州营 销中 心营 销总 监, 广东 盈峰 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战略 总监、 董事 、 副 总裁。 现任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 开 源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盈 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刘东辉 先生 , 管 理学 博士 , 董事 。 曾 任广 州市 东建 实业总 公司 发展 部投 资计 划员, 广州 商贸中 心 ( 马来 西亚 )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董 事总 经理, 广州 东建 南洋 经贸 发展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有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信 托管 理三部 副总 经理 。 现 任广 东 粤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信托 管理 三部 总经 理。 谢亮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董事。 曾任 53011 、53061 部队财 务 部门助 理员 , 广州军 区生 产管理 部财 务部 门助 理员 、 处 长, 广东 省广 晟资 产 经营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计划 财务 部部 长。 现 任广 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中国电 信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深 圳中 金岭 南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王化成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独立 董事 。曾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商学 院助 教 、 讲师 、副教 授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何小锋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独立 董事 。 曾 任广 东省 韶关市 教育 局干 部, 中共 广东省 韶关 市委宣 传部 干部 , 北 京大 学经济 学院 讲师 、 副 教授 、 金融 系主 任。 现任 北京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 朱征夫 先生 ,法 学博 士, 独立董 事。 曾任 广东 经济 贸易律 师事 务所 金融 房地 产部主 任 ,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 现 任广 东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陈国祥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会主 席。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 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 现任 广州 金融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 总经 理, 广州 市 广永国 有资 产经 营有限 公司董 事长, 万联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董 事长 ,广州 银行副 董事长, 广州 股权交 易中心 有限公 司董 事长,立 根融 资 租赁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广 州 立根小 额再 贷款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廖智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力 资源部 副总 经理 、 市 场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部 总经理 。 张优造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MBA) ,常 务副总 裁。曾 任南方证 券交 易中心 业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 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 市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 部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裁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易方 达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肖坚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裁 。 曾 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投资 公司 职员 , 香 港安 财投资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经理 , 粤 信(香港)投 资有 限公 司业 务部 副 经理, 广 东 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基 金部 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投资 管理 部常 务副 总经 理、 研 究部 总经 理、 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 总裁助 理、 专户 投资 总监 、 专户 首席 投资 官; 基金 科翔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投 资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陈彤先 生 , 经 济学博 士 , 副总裁 。 曾任 中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 部经 理、 研发 部经理 、 证 券总 部研 究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市场 部华 东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市场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成都 分公 司总经 理、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 市 场总 监。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骏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副总裁 。 曾 任君 安证 券有 限公司 营业 部职员 , 深圳 众大投 资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 、固 定收 益首席 投资 官 ; 基金科 讯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5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易 方达 深证100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兼固 定收 益总 部总 经理、 现金 管理 部总经理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人民币 合格 境外投 资者 (RQFII )业 务 负责人 、 证 券交 易负 责人 员 (RO ) 、 就证 券提 供意 见负责 人员 (RO ) 、 提供 资产管 理负 责人 员(RO )。 张南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督察长 。 曾 任广 东省 经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监 察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 ,工 商管理 硕士(MBA) , 首席产 品执行 官。 曾任中国 工商 银行深 圳分 行国际 业 务部科 员 , 深 圳证券 登记 结算公 司办 公室 经理 、 国 际部经 理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北京 中心 助 理 主任、 上市 部副 总监 、 基 金债券 部副 总监 、 基 金管 理部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产 品执 行官 ,易 方达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2.基金 经理 张坤先 生, 理学 硕士 。 曾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易方达 中小 盘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自 2012 年 9 月 28 日起任 职) 、 易 方达 亚洲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4 年 4 月8 日起 任职 )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何云 峰先 生, 管理 时间 为2008 年6 月19 日至2012 年9月27 日。 3. 权益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成 员 本公司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包括 : 吴 欣荣 先生、 潘峰先 生、 孙松 先生、 何云 峰先生 、 冯波先 生。 吴欣荣 先生 , 工 学硕 士。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员 、 投 资管 理部 经理、 基金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 研 究部 副总经 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基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基金 科瑞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价值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兼权益 投资 总部 总经 理、 公募基 金投 资 部 总经理 。 潘峰先 生, 理学 博士 。 曾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究 员、 机构 理财 部投 资经理 、 基 金经理 助理 、 基 金投 资部 副总经 理、 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兼 研究部 总经 理、 易方 达价 值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孙松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交 易员 、 集 中交 易室 主管、 集中 交易室 经理 、 基金投 资部 基金经 理助 理兼 任行 业研 究员 、 机 构理 财部总 经理 助理 、 机 构理 财 部副总 经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权 益投 资总部 副总 经理 ,兼 专户 投资部 总经 理 、 投资经 理。 何云峰 先生 , 工 学博 士。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员 、 基 金经 理助 理、 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助理 、 易 方达 中小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权益 投资 总部 总经 理助 理, 兼 公募 基金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 易 方达 积极 成长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冯波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广 东发 展银 行行 员,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拓 展部 研究员 、 市 场拓 展部 副经 理、 市 场部 大区 销售 经理 、 北京 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研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易 方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行 业领 先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4.上述 人员之 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三) 基 金管理 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按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 金管理 人 的承诺 1.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 法 规、 规章 、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 法 规、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2.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 建 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 或 者职 务之 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泄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者明 示、 暗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7)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五) 基 金管理 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司内 部控制 的总 体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合法合 规性 ; (2)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公 司稳 健、 持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 守职 业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 自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公司声 誉。 2. 公司内 部控制 遵 循 的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必 须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务 环节, 并普 遍适 用于 公司 每一位 职员 ; (2) 审慎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的 核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 公 司组 织体 系的构 成 、 内部管 理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 (3)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设置 的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4) 独立性 原则 : 公司根 据业 务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必须 权责 分明; (5) 有效性 原则 : 各 种内 部管 理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应是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守 的行动 指南;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度 不能有 任何 例外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的 权力 ; (6) 适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应 具有前 瞻性 , 并 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营 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相 应的 修 改和完 善; (7)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运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 提高经 济效 益, 力 争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3. 内部控 制的制 度体 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司 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授 权、研 究、 投资、 交易等 方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制 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研 究业 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 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投 资业 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业 务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设 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会 计核 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 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 的会计系 统, 对 于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 公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披 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稽 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使 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金管 理人关 于内 部控制 制度声 明书 (1)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 于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四、基金 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叁亿 陆仟 肆佰 陆拾 万陆仟 叁佰 叁拾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 部 门及主要人员情 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 机构银 行间 债 券、 券 商资 产管 理计 划、 信托计 划、 企业 年金 、 银 行理财 产品 、 股 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 托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 品丰 富 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 在国 内, 中 国银 行是 首家 开展 绩效评 估、 风险 管理等 增值 服务 , 为各 类客 户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 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 行 。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三)证券投资 基 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4 年6 月 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276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251 只, QDII 基金 25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管业务 的 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 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包括 风险 识别, 风险 评估 , 工作 程序 设计 与制 度建 设, 风 险检 视,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 核以 及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 审 阅报 告。2013 年 , 中 国银 行同 时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 控措 施严 密, 能 够有 效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 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 行 监督的方法和程 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 发 售机构 1.直销 机构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20 号B 座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魏 巍 (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楠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4)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非直 销销 售机构 ( 以下 排序不 分先 后) (1) 中 国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侯 燕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2) 中 国工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陶 仲伟 联系电 话:010-66107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 国建 设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 国农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高 阳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 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6) 交 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7) 招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网址:www.cmbchina.com (8) 广 发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9) 北 京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孔 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成都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成 都市 武侯 区 科华中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成 都市 高新 区 交子大 道 177 号 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萍 联系人 :杨 志恒 联系电 话:028-85315412 客户服 务电 话:028-962711 传真:028-85390961 网址:http://www.cdrcb.com (11) 重庆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建 忠 联系人 :范 亮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联系电 话:023-67637962 客户服 务电 话:023-966866 传真:023-67637909 网址: www.cqrcb.com (12)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3) 东莞 银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陈 幸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4) 广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客户服 务电 话: 广州 :96699 ;全 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15) 杭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0571-96523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6) 华夏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刘 军翔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17) 江苏 银行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田 春慧 、法 晓宁 联系电 话:025-58587018 、025-58587036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传真:025-58587038 网址:www.jsbchina.cn (18) 民生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姚 健英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网址:www.cmbc.com.cn (19) 平安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周 晓霞 联系电 话:0755-2216621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2587945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20) 浦发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杨文 川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21)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施 传荣 联系电 话:021-38576666 客服电 话:021-962999 、 40069629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5341080 网址:www.srcb.com (22) 上海 银行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94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3)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佛 山市 顺德 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海恒 联系人 :区 敏欣 联系电 话:0757-22388030 客户服 务电 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 www.sdebank.com (24) 兴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曾 鸣 联系电 话:021-5262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5) 中国 光大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金 融街F3 大厦(中 国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联系电 话:010-6363615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26) 中信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杨 宁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bank.ecitic.com (27) 珠海 华润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伟 联系人 :李 阳 联系电 话:4008800338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广东省外 请加 拨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28) 浙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杭州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杭州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毛 真海/刘坚 电话:0571-87659546/0571-87659234 传真:0571-876591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公司网 站:www.czbank.com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29) 日照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森 联系人 :刘 慧贤 电 话:0633-8081290 传真:0633-808127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6588 ( 全国 )0633-96588 ( 日照) 公司网 站: 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30) 渤海 银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公司网 站: www.cbhb.com.cn (31) 浙江 稠州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延安 路 128 号耀 江广 厦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联系人 :张 予多 电话:0571 —87117616


18072722115 传真:0571 —87117607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 —96527 公司网 站:http://www.czcb.com.cn/ (32) 威海 市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谭先 国 联系人 : 李智 颖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户服 务电 话: 山东 省 内96636 ,中 国境 内 40000-96636 公司网 站:www.whccb.com ,www.whccb.com.cn (33) 广发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41 、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34) 安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5) 渤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人 :胡 天彤 联系电 话:022-2845170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36) 财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桥西 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 大 厦 24 楼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桥西 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 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马 辉 联系电 话:0311-660063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8888 传真:0311-66006334 网址:www.s10000.com (37) 财富 里昂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68777877 网址:www.cf-clsa.com (38) 财富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智勇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电 话:0731-84403360 、0731-84403319 业务投 诉电 话:0731-84403350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39) 财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夏 吉慧 联系电 话:0571 -87925129 客户服 务电 话:96336 ( 浙 江) 、40086-96336 ( 全国 ) 网址:www.ctsec.com (40) 长城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41) 长江 证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42) 大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心A 座- 大连 期货大 厦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A 座-大 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红 光 联系人 :谢 立军 联系电 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43) 大同 证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4192803 网址:www.dtsbc.com.cn (44) 德邦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刘 然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82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www.tebon.com.cn (45) 第一 创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崔 国良 联系电 话: 0755-2583285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 (46) 东北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47) 东方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www.dfzq.com.cn (48) 东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军 联系人 :梁 旭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49) 东莞 证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乔 芳 联系电 话:0769-22100155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69-96113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69-22100155 网址:www.dgzq.com.cn (50) 东吴 证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51) 东兴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52) 方正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刘 丹 联系电 话:010-573980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53) 光大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54) 广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55) 国都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10-8418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56) 国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57) 国金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 都市 青羊 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刘 一宏 联系电 话:028-866900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 600109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58) 国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9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02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人 :沈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59) 国泰 君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38676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60) 国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61) 国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李 蔡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62) 国盛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曾小 普 联系人 :周 欣玲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197-86265337 网址:www.gsstock.com (63) 海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64) 红塔 证券 注 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7-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65) 宏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66) 华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 环 959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联系电 话:0551-65161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 省 内) 、400-80-96518 (全 国 )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67) 华宝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联系电 话:021-687787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68777992 网址:www.cnhbstock.com (68) 华福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徐 松梅 联系电 话:0591-83893286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传真:0591-87383610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网址:www.hfzq.com.cn (69) 华龙 证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0931-9666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gs.com (70) 华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深 圳深 南大 道4011 号 港中旅 大 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9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圳 ) 网址:www.htsc.com.cn (71) 华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8 楼( 深圳 总部 )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张 曼 联系电 话:010-687161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72) 华鑫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肇嘉 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 敏 联系电 话:021-6431664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传真:021-54653529 网址: www.cfsc.com.cn (73) 华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A 座三 层、 五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黄 恒 联系电 话:010-5856823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传真:010-58568062 网址:www.hrsec.com.cn (74) 江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背北 联系电 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75) 金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76) 开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王 姣 联系电 话:029-686332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322 网址: www.kysec.cn (77) 民族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F40-4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F40-43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78) 南京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孙 秀玉 联系电 话:025-83367888-41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20066 网址:www.njzq.com.cn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79) 平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80) 齐鲁 证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联系电 话:0531-6888915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185 网址:www.qlzq.com.cn (81) 日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文彬 联系电 话:010-839917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82) 瑞银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联系人 :牟 冲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联系电 话:010-583281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83) 山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 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84) 申银 万国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14 网址:www.sywg.com (85) 世纪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袁 媛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3199511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86) 天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宁 市城 中区 西大 街 11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张 靓雅 联系电 话:0755-33331188-8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43218 传真:0755-33329815 网址:www.tyzq.com.cn (87) 万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联系电 话:020-3828665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3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www.wlzq.com.cn (88)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刘 莹 联系电 话:029-87406649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406710 网址:www.westsecu.com.cn (89) 西南 证券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90) 厦门 证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赵 钦 联系电 话:0592-5161642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传真:0592-5161140 网址:www.xmzq.cn (91) 湘财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 11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赵 小明 联系电 话:021-68634510-8620 开 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155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92) 新时 代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联系电 话:010-8356114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93) 信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94) 兴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夏 中苏 联系电 话:0591-382819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95) 银河 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8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6) 招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97) 中航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98) 中金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蔡 宇洲 联系电 话:0755-82548240 网址:www.cicc.com.cn (99) 中山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联系人 :黃 师卫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100) 浙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李 凌芳 联系电 话:021-64718888-1801 客户服 务 电 话:0571967777 传真:021-64713759 网址:www.stocke.com.cn (101) 中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01 、02 、03 、05 、11 、12、13 、15 、16 、18 、19 、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102)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网址:www.csc108.com (103) 中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顾 凌


联系电 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com


(104) 中信 证券 (浙 江)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李 珊 联系电 话:0571-857761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105) 中信 证券 (山 东)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06) 中银 国际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20-8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107) 中原 证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联系电 话:0371-65585670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108) 泛华 普益 注册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邓 鹏 联系电 话:028-82000996-8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588 传真:028-82000996-805 公司网 址:www.pyfund.cn (109) 好买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联系电 话:021-20613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10) 和讯 信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于 杨 电话:021-20835779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http://licaike.hexun.com/ (111) 恒天 明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陈 攀 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68107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86-8868-5 公司网 站: www.chtfund.com (112) 金观 诚 注册地 址: 西湖 区世 贸丽 晶城欧 美中 心 1 号楼 (D 区)801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杭州 西湖 区教工 路 18 号 世贸 丽晶 城 欧美中 心 D 区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邓 秀男 电话:0571-56028620 传真:0571-56899710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公司网 站:http://www.jincheng-fund.com/ (113) 久富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阳 路 2819 号1 幢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上 海信 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 赵惠 蓉 联系人 : 徐金 华 电话:021-68685825 传真:021-686822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公司网 站: www.jfcta.com (114) 钱景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5095 公司网 站: www.niuji.net (115) 诺亚 正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116) 上海 长量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电话:021-20691835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117) 深圳 新兰 德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企 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联系人 :刘 宝文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公司网 站: https://t.jrj.com (118) 晟视 天下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蒋煜 联系人 :徐 长征 、崔 乐乐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49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 站: www.shengshiview.com (119) 数米 基金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张 裕 联系电 话:021-6089784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701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20) 天天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21) 同花 顺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胡 璇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22) 万银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 表人 : 李招 弟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联系人 : 陶翰 辰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公司网 站: http://www.wy-fund.com/ (123) 一路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站:www.yilucaifu.com (124) 宜信 普泽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 沈伟 桦 联系人 : 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公司网 站:www.yixinfund.com (125) 展恒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翟 飞飞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 www.myfund.com (126) 增财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焦 媛媛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公司网 站:www.zcvc.com.cn (127) 中国 国际 期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孟 夏 电话:010-59539861 传真:010-5953980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公司网 站:http://www.cifco.net/ (128) 中期 时代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87609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公司网 站: www.cifcofund.com (129) 众禄 基金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层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层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站: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二)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三)律师事务 所 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北 京市 金杜 律师事 务所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7 号 北京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宋萍 萍 联系人 :王玲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四)会计师事 务 所和经办注册会 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电 话: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沈兆杰 联系人 :沈 兆杰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合 同的 相关规 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证监 许可[2008]644 号 )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股 票型基 金 。 基金 的 存 续期 间 为不 定期 。 本基金 的初始 面 值为 每份 基金份 额人 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 自 2008 年5 月28 日至2008 年 6 月 13 日。 募集 对象 为 依 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境 内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一)基 金合同 的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8 年6 月19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 内的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数量和 资金额 本合同 存续 期内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 (一)基 金投资 者 范围 依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境 内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二)申 购与赎 回 的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 具体 的销售 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 公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投 资者 可以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 投资者 还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指定 的基 金销售 机 构以电 话或 互联 网等 其他 电子交 易 方式 进 行申 购、 赎回 ,具 体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三)申 购与赎 回 办理的开 放日及 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08 年9 月19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申购、赎 回的 开放日 为证 券交易所 交易 日(基 金管 理人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外) 。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的交 易时间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其 它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原 则视 情况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 申请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所在 开放 日的价 格 。 (四)申 购与赎 回 的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2.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 除 指定 赎回 外, 基 金管 理人 按先 进先 出的原 则, 即对该 持有 人账 户在 该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回 处理 时 , 注 册日 期在 先的基 金份 额 先赎回 ,注 册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 4.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 在当 日的 开放 时间 结束后 不 得撤销 ; 5.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 但 最迟 应在新 的 原则实 施前 三个 工作 日予 以公告 。 (五)申 购与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售 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交易 时间段 内 提出申 购、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在 提交 申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备足申 购资 金;提 交赎 回申请时, 帐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2.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与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应 当于受 理基 金投资人 申购 、赎回 申请 之日起三 个工 作日内, 对申 请的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 正 常情 况下, 投资者 可 在 T+2 工作 日及 之后到 其提 出 申 请的 网点 或按销 售机 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成交 查询。 3. 申购、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 方 式与时 间 申购采用 全额 缴款方 式, 若 资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不成 功 或无效 ,投资 者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将 退还 给投 资者。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赎回金 额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通常 在T+3 个 工作 日但 不 超过 T +7 个工作 日之 内 划 往投 资者 银行账 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本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处理 。 (六)申 购与赎 回 的数额限 制 1. 申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限制 投资者通 过 本 公司 直 销中 心首次申 购的 单笔最 低金 额为50000 元 人民币 , 追加 申购单 笔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最低金 额为1000 元人 民币 ; 投资者 通过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或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首次申 购的 单 笔最低 金额 为100 元 人民 币 ,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100 元人 民币。 各销 售 机 构对最 低申 购 限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需同 时遵 循该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规定 。( 以上 金 额均含 申购 费)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申请赎 回的 份额 限制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 赎 回 。 单 笔赎 回或 转换不 得少 于100 份( 如该 帐户在 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单只 基金 余额不 足100 份, 则必 须一 次性赎 回或 转出 该基 金全 部份额); 若 某 笔赎回将 导致 投资者 在销 售机构托 管的 单只基 金余 额不足100份时 , 基 金管理 人有权将 投资 者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剩 余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各销 售 机构 对赎 回份 额限制 有其 他 规定的, 需 同时 遵循 该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或 调整 上述申 购、 赎回的程 序及 有关限 制,但 应最迟 在 调整生 效前 三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七)申 购与赎 回 的费率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费 率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费率 设置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费 率为 :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 直销 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 群体 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者 实施差别 的申购 费率 。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 包括 企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 合计划) ,以 及可以 投资基 金的其 他社会 保险 基金。 如将来 出现可 以投 资基金 的住房 公积金 、 享受 税收优 惠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 群体申 购费 率为 : 申购金 额M (元 )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15% 100 万≤M <500 万 0.12%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500 万≤M <1000 万 0.03% M ≥10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为 : 申购金 额M (元)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0.3% M ≥100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应 的费率 。 赎回费 率为 :


持有时 间 (天 ) 赎回费 率


0-364 0.5%


365-729 0.25%


730 及 以上 0%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由申 购人 承担, 不计 入基 金财 产; 本 基金的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承 担, 赎 回 费的25% 归 入基 金财 产, 余额为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手续费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范围内 调 整 申购 费 率和 赎 回费率 ,调整 后的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在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列示 。 上 述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不 违背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情 形下 根 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 手 机交 易 等 ) 或特 定时 间段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对 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投 资者 调低 基金 申购 、赎回 费率 。 (八)申 购份额 、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方 式 1.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1000 万元 (含 )以 上 的申购 ,净 申购 金额=申 购 金额- 绝对 数额 的 申 购费 金 额 举例说 明: 例一: 某投 资者 (非 特定 投资群 体)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净申购 金额 申购费 基金份 额净 值 申购份 数 10,000 元 1.5% 9,852.22 元 147.78 元 1.0000 元 9,852.22 份 18,000,000 元 固定费 用 17,999,000 元 1000 元 1.0000 元 17,999,000 份 例二: 某投 资者 (特 定投 资群体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净申购 金额 申购费 基金份 额净 值 申购份 数 50,000 元 0.15% 49,925.11 元 74.89 元 1.0000 元 49,925.11 份 18,000,000 元 固定费 用 17,999,000 元 1000 元 1.0000 元 17,999,000 份 申购费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 四 舍五 入, 保留 至小 数 点后二 位 ; 申 购份数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 金财产 所有 。 2.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数量 ?T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用 举例说 明: 赎回份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 额 10,000 1.0000 元 100 天 0.5% 50 元 9,950 元 10,000 1.0000 元 500 天 0.25% 25 元 9,975 元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10,000 1.0000 元 800 天 0% 0 10,000 元 赎回总 额、 赎回 费 用 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四舍 五入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3.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其 计算 公式 为: 计算日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日 基金总 份额 4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由申 购 人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各 项费用 , 不计 入基金 财产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由 赎回 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 额 时收取 , 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 付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 (九)申 购、赎 回 的注册登 记 1.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之前可 以撤 销。 2.投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投 资者 自T +2 日起 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投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者 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4.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十)巨 额赎回 的 认定及处 理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 予以公 告,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 限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十一) 拒绝或 暂 停申购、 赎回 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 绝或 暂停 接 受 某 些 投 资 者 的申 购申 请 时 , 申 购 款 项 将退 回投 资 者 账 户。发 生上 述(1) 到(4 )项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 时, 应当依 法公 告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2.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当按 单个 赎回申 请人 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3.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期 间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 (1)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放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 会指定 报刊 或其 他相 关媒 体,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一 个工作 日 ,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报 刊或 其他 相关媒 体 , 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 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报 刊或 其他 相关 媒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十 二) 定期定 额 投资计划 定期定 额申 购业 务是 指投 资者可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销售 机构 提交 申请 , 约定每 期 扣款时 间、 扣款 金额, 由指 定的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资金 账户内 自动 完 成扣款 ,并 提交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一 种 长期 投资 方式 。 本基金 已 于2008 年11 月11 日 开通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 务 ,具 体实 施办 法详 见相 关公告 。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九、基金 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 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 只基 金的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另 一只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一)基金转换 开 始日及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08 年11 月11 日 开始 办理 转换 业务 , 具体实 施办 法参 见相 关公 告 。 本基金 办理 转换 业务 的开 放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 但 基金管 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转换 时除 外。 具 体业 务 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时间。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场 或交 易所 交易时 间更 改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进 行 相应的 调整 并提 前公 告。 (二)基金转换 的 原则 1. 本基金 采用 份额 转换 原则 ,即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2. 当日的 转换 申请 可以 在当 日交易 结束 时间 前撤 销 , 在 当日的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3. 基金转 换价 格以 申请 转换 当日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 4. 基金份 额在 转换 后 , 转 入的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期将 自转 入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始 计算 ; 5.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拟转 出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销 售 机构处 办理 基金 转换 。 基金 转换 只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 进行 。 转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售 机构 代理 的同 一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在 同一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处 注册 的基 金; 6. 投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时, 转 出方 的基 金必 须处 于可赎 回状 态, 转入 方的 基金必 须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7. 转换业 务遵 循 “ 先进 先出 ”的业 务规 则, 即份 额注 册日期 在前 的先 转换 出, 份额注 册日期 在后 的后 转换 出 , 如果转 换申 请当 日, 同时 有赎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 则 遵循先 赎回 后 转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换的处 理原 则; 8.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更改 上述 原则 , 但 最 迟应 在调 整生效 前2 日至 少在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予以公 告。 (三)基金转换 的 程序 1.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售 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以 在规定 的基 金业 务办 理时 间段内 收到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当天 作 为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日 (T 日 ) , 并 在T+1 工 作日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投 资者可 在 T+2 工作日 及之 后查 询成 交情 况。 (四)基金转换 的 数额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 成 另一只 基金 , 单笔 转出 申请 不得少 于 100 份 ( 如该 帐户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单只 基金 余额 不足 100 份 , 则 必须 一次 性赎回 或转 出 该基金 全部 份额 ) ; 若某 笔 转换导 致投 资者 在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单 只基 金余 额不 足 100 份 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基 金剩余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程 序及 有关 限制 , 但最 迟应在 调 整生效 前 三 个工 作日 至少 在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上 予以 公告 。 (五)基金转换 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由转 出基 金赎 回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构成 , 其 中赎回 费按 照基 金合 同、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最新 的相关 公告 约定 的比 例归 入基金 财产,其 余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相 关手 续费 ,基 金转 换费率 详见 相关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上述 费率, 上述 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基 金管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理人应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 、 手机 交易 等) 或特定 时间 段等 进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 的投资 者调 低基 金转 换费 率。 (六)基金转换 份 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 式: A =[B ×C ×(1-D) / (1+G )+F]/E H = B ×C× D J =[B ×C×(1-D)/(1+G)] ×G 其中,A 为转 入的基 金份 额;B 为 转出 的基金 份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D 为转出 基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对 应的申 购补 差费 率;E 为 转换申 请当 日 转 入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F 为货币 市场 基金 全部 转出 时账户 当前 累计 未付 收益 (仅限 转出 基 金为易 方达 货币 市场 基金 和易方 达天 天理 财货 币市 场基金 ) 或者 短期 理财 基金 转出时 对应 的 累计未 付收 益 (转 出基 金为 易方达 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 基金和 易方 达双 月利 理财 债券型 基金 ) ; H 为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J 为申购 补差 费 。 说明: 1.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构成 。 2.转入 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 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 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 差 费用; 从申购 费用高 的基 金向申 购费用 低的基 金转 换时,不 收取申 购补 差费用 。申购 补差费 用按照 转换 金额 对应 的转 出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差 额进 行补 差 , 具 体收 取情况 视每 次 转换时 两只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差 异情 况而 定 并 见相 关公告 。 3.转出 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 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 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 回 费 按照 基金 合同 、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 相关 公告约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金 财产 , 其余 部分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续 费。 4.投资 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 笔申请单独计算。 转换费 用 以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举例说 明 :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0 份 易方 达中小 盘 股 票型 基金 至 易 方达策 略 成长二 号混 合型 基金 份额 ,转出 基金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1000 元, 转入 易方达 策略 成 长二号 混合 型基 金 T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20 元 ,假设 该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率为 0.5% , 申购补差 费率 为 0.5% ,则 可获得转 入基 金的 易 方达 策略成长 二号 混合型 基金 基金份额 计算 如下: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额 × 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10,000 ×1.1000 =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转换 金额 ×转 出基 金 赎 回费 率=11,000.00 ×0.5%=55.00 元 申购补 差费= (转 换金额 —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 × 申购 补差费 率 ÷ (1 +申购 补 差费率 )= (11,000.00-55.00 ) ×0.5%÷(1+0.5%)=54.45 元 转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55.00+54.45 =109.45 元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费=11,000.00-109.45=10,890.55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10,890.55 ÷1.020=10,677.01 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 份额净值 转换金 额 转换费 转入金 额 转入基金 份 额 净值 转入份 额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申购 补 差费 10,000 份 1.1000 元 11,000.00 元 55.00 元 54.45 元 10,890.55 元 1.020 元 10,677.01 份 注: 本基 金转 出至 易方 达 平稳增 长基 金、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基金 、易 方 达 50 指 数基金 、 易方达 积极 成长 基金 、 易 方达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稳健 收益 债券 型 基 金时 , 转 入份 额的 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两 位以 后舍 去 , 舍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本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价值 精选 股 票型 基金 、 易 方达 策略成 长二 号 混 合型 基金 、 易方 达价 值成 长 混合 型基金、 易方 达科 讯 股票 型基金、 易方 达增 强回报 债券 型 基 金、 易方 达科汇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基金、易 方 达科 翔 股票型 基金 、 易方 达行 业 领先企 业股 票型 基金、易 方达沪 深 300ETF 联接基金 、 易方 达深 证 100ETF 联 接基 金、易 方 达上 证中盘 ETF 联接 基金 、易 方达消 费行 业 股票型 基金 、 易方达 医疗 保健行 业股 票型 基金 、 易 方达安 心回 报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资源 行 业股票 型基 金、易 方 达创 业板 ETF 联 接基 金 、 易方 达双债 增强 债券 型基 金、易 方达 纯债 债 券 型基金 、 易方 达沪 深300 量化增 强基 金 、 易方 达天 天理财 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信 用债 债 券 型基金 、 易方 达裕丰 回报 债券型 基金 、 易方达 高等 级信用 债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投 资级 信 用 债债券 型基 金、易 方 达新 兴成长 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 达裕惠 回报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达 月月 利 理 财债券型基金 和 易 方 达 双月 利 理 财 债 券型 基 金 时 ,转 入 份 额 的 计算 结 果 保 留到 小 数 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七)基金转换 的 注册登记 投资者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增 加转 入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一般情 况下 ,投 资者 自 T +2 工 作日 起有 权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最 迟应 在调整 生效 前2 日至 少在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予 以公 告。 (八)基金转换 与 巨额赎回 当 发生 巨额 赎 回 时, 基金 转出与 基金 赎回 具有 相同 的优先 级,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 决定全 额转 出或部 分转 出 , 并且 对于 基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相 同的 比 例 确认 ( 另有 公告 的除 外) ; 在转出 申请 得到 部分 确认 的情况 下, 未确 认的 转出 申请将 不予 以 顺延。 (九)拒绝或暂 停 基金转换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 换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或 证券 交易 场所依 法决 定临 时停 市 , 导 致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它 原因而 出现 连续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 难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转 入或 某笔 转出 ; 5.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6.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7.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暂 停转 换或 暂停 后重 新开放 转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上公 告。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解释 权归 本基金 管理 人, 本公 司可 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不 违背 有关法 律 、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之 前提下 调整 上述 转换 的收 费方式 、 费率 水平 、 业务 规 则及有 关限 制, 但最迟 应在 调整 生效 前 2 日至少 在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只受理 继承 、 捐赠 、 司 法 强制执 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 强制执 行” 是指 司 法机构依 据生 效司法 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强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二) 符合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申请 自申 请受理 日起 , 两个月 内 办 理;申 请人 按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户 费用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根据各 销售 机构 的实 际情 况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转托管 。 基 金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 其业 务规则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四)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只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其 他情况 下 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额 的 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红 利再 投资 )一 并冻 结。 ( 五) 在不 违反 届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 的条 件下 ,基 金管理 人将 可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 并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通过 投资具有 竞争优势 和较高 成长性的 中小盘股 票,力 求在有效 控制风险 的前提 下, 谋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增值 。 (二)投 资范围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及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它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为: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60% —95% ;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 券 、 权 证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5%-40% ,其中 ,基 金持有 全部股改 权证 的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基金保留 的现 金以及投 资于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本基 金 投资中 小盘 股票 的资 产不 低于股 票资 产 的80% 。 (三)投 资 理念 发掘较高 成长性 的中小 盘 股票,寻 求资本 长期增 值 。 (四)投 资策略


1.资产 配置策 略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基 金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60%—95%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券 、 权 证、 货币 市场 工具以 及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资 产的 5%-40%, 其中 ,基金 持有 全部 股改 权证 的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以 及 投 资 于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的 比 例 合计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盘股 票的资 产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80% 。 在以上 战略 性资 产配 置的 基础上 , 本 基金 基于 定量 与定性 相结 合的 宏观 及市 场分析 , 进 行战术 性资 产配 置, 确定 组合中 股票 、 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比例 , 追 求更 高收益 ,回 避市 场风 险。 在资产 配置 中, 本基 金主 要考虑 (1 )宏 观经 济因 素 ,包 括 GDP 增长 率及 其构 成、CPI 、 市场利 率水 平变 化、 货币 政策等 , 以 判断 经济 周期 对市场 的影 响; (2) 微观 经济因 素, 包括 各行业 主要 企业 的盈 利变 化情况 及其 盈利 预期 ; (3 ) 市场因 素 , 包 括股 票及 债券 市场的 涨跌 、 市场整 体估 值水 平 、 大 类资 产的预 期收 益率 水平 及其 历史比 较 、 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及其 变化 ; (4) 政策 因素 ,与 证券 市 场密切 相关 的各 种政 策出 台对市 场的 影响 等。 本基金 在 合 同生 效 后 六个 月内达 到上 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2.股票 投资策 略 在股票 资产 方面 , 本 基金 采取 “ 自下 而上 ” 的 策略 , 投资 具有 良好 治理 结构 、 在细 分行 业具有 竞争 优势 以及 有较 高成长 性的 中小 盘股 票。 (1) 中小盘 股票的 定义 基金管 理人 每季 度末 对中 国 A 股 市场 的股 票按 流通 市值自 小到 大进 行排 序 , 累 计流通 市 值占A 股总 流通 市 值 2/3 的股票 , 称 为中 小盘 股票。 在此期 间对 于未 纳入 最近 一次排 序范 围 的股票 (如新 股、恢 复上 市股票 等) ,如 果其 流通市 值(对 未上市 新股而 言为 本基金 管理人 预计的 流通 市值 ) 可 满足 以上标 准 , 也 称 为中 小盘 股票 。 基 金因 所持有 股票 价格的 相对 变 化 而导致 中小 盘股 票投 资比 例低于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市场情 况, 本着 投资者 利益 最大 化的 原则 ,适时 予以 调整 ,最 长不 超过 3 个月 。 上述所 称的 流通 市值 指的 是在上 海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流通 的股 本乘 以收 盘价 。 当 权 威的证 券数 据服 务机 构能 够提供 可供 投资 者在 公开 股票市 场上 买卖 的自 由流 通股本 数据 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采取 自由 流通股 本乘 以收 盘价 计算 流通市 值, 并提 前公 告具 体的计 算 方 法 。 (2) 中小盘 股票的 选股 标准 本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案 头分 析与实 地调 研等 方法 , 对拟 投资的 上市 企业 经营 情况 进 行透 彻 的分析 , 包 括统 计分 析行 业数据 、 走 访上 市公 司及 其上下 游企 业、 调研 公司 的竞争 对手 、 与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公司经 营管 理层 和员 工谈 话等, 按以 下标 准选 出本 基金的 备选 股票 。 1 ) 具有较 高成长 性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具有 较高 成长性 的企 业 。 较 高成 长性 指的是 企业 未来 一年 净利 润增长 率 高于上 市公 司平 均水 平、 行业平 均水 平和 GDP 增 长 率。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重 点 投资未 来一 年 有爆发 性增 长或 未来 两年 甚至更 长时 间可 持续 增长 的企业 , 而且 短期 或长 期增 长率位 居备 选 企业前 列的 公司 。 企业业 绩短 期的 爆发 性增 长指的 是企 业未 来一 年净 利润增 长率 远高 于以 往的 平均水 平 , 其原因 主要 包括 : 产 能大 幅提高 , 并 有相 应的 市场 需求; 技术 水平 出现 突破 性进展 ; 行 业景 气回升 ,产 品价 格和 毛利 率大幅 提高 ;资 产重 组、 收购兼 并等 。 企业业 绩的 持续 增长 指的 是企业 净利 润的 增长 可持 续到未 来两 年甚 至更 长时 间, 其动 力 主要来 自 : 行 业处 于成 长周 期或者 出现 行业 景气 ; 公司 通过改 进管 理来 降低 能耗 和生产 成本 , 提高产 能利 用率 ; 企 业加 大营销 力度 , 开 拓新 市场 ; 开发 与引 进新 技术 ; 新 建产能 以及 收购 外部生 产能 力等 。 2 ) 在细分 行业具 有较 强的竞 争优势 ? 本基 金优先投 资细分行 业的龙 头企业, 即在细分 行业中 市场占有 率及盈利 能 力综合 指标 位居 前列 的企 业, 也 包括 经过 快 速 成长 即将成 为细 分行 业龙 头的 企业; 而且 该行 业具有 较大 的发 展空 间, 行业景 气度 较高 ; ? 公司 盈利能力 较强,销 售毛利 率或净资 产收益率 位居行 业前列, 因企业独 特 的竞争 优势 ,企 业的 高盈 利水平 有望 长期 保持 ; ? 公司 拥有一只 管理能力 较强的 经营团队 ,管理层 稳定、 团结、敬 业、专业 、 诚信, 能带 领企 业不 断成 长,而 且公 司制 定了 对管 理层有 效激 励约 束的 薪酬 制度; ? 经营 管理机制 灵活,能 根据市 场变化及 时调整经 营战略 ,并充分 考虑了产 业 发展的 规律 和企 业的 竞争 优势; 已形 成或 初步 形成 较 完备的 生产 管理 、 成 本管 理 、 薪酬 管理、 技术开 发管 理、 营销 管理 的制度 体系 ; ? 营销机 制灵 活, 具有 较强 的市场 开拓 能力 ; ? 通过自 主开 发或 引进 先进 技术, 在某 一领 域形 成技 术领先 优势 ; ? 公司 财务稳健 ,相对同 行业企 业,资产 负债率、 短期偿 债能力都 处于合理 水 平,应 收账 款周 转率 较高 、坏账 率较 低。 3 ) 具有较 好的公 司治 理机制 ,关心 社会股 东利 益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公司具 有较 好的 治理 结构 , 公司 管理 层关 心社 会股 东利益 , 关 联交 易按 公平 价格或 有利 于社会 股东 的价 格成 交并 充分披 露, 在股 息分 派、 融资、 收购 兼并 、 高 管及 员工的 股权 激励 等政策 制定 中都 充分 考虑 到将社 会股 东的 利益 放在 首位。 (3) 评估中 小盘股 票的 估值水 平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企业 所处的 行业 , 选 择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对备 选的 中小 盘股票 价值 进行动 态评 估。 本基 金将 关注国 外市 场上 同类 企业 在类似 发展 阶段 的估 值水 平, 以 判断 该企 业的估 值是 否处 于合 理区 间。 中小盘 股票 往往 具有 较高 的估值 水平 , 本基 金将 重点 考察所 投资 的股 票价 值是 否被过 分 高估从 而隐 含较 高风 险。 (4) 股票组 合的构 造 本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对 中小 盘股票 的成 长性 、 公 司竞 争优势 、 估 值水 平和 行业 前景的 综合 判断 , 进 行股 票组合 的构 造。 在股 票组 合的构 造中 , 将 充分 考虑 中小盘 备选 股票的 流动 性 以 及波动 性, 注意 分散 投资 。 3.其他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可转 债主 要为 了获取 可转 债低 风险 下的 超额收 益。 投资 策略 主要 包括: 投资 具有较 高成 长性 或正 股价 格被低 估的 中小 盘公 司发 行的可 转债 ; 投资 折价 交易 或底价 溢价 率 较低的 转债 , 在接近 强制 赎回点 时卖 出 ; 及时 把握 可转债 与股 票的 套利 机会 ; 根 据中 签率 预 测和模 型定 价结 果, 积极 参与可 转债 新券 申购 等。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动态 监控 转债发 行主 体的 信用状 况, 及时 抛售 主体 信用状 况有 恶化 迹象 的可 转换债 券。 当股票 及转 债市 场风 险加 大时, 本基 金 可 投资 货币 市场工 具及 除可 转债 以外 的 债券,其 主要目 的是 在保 持灵 活性 的同时 获得 一定 收益 , 以 便未来 及时 把握 重大 的投 资机会 。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投 资原 则为有 利于 基金资 产增 值 、 控制 下跌 风险 、 实 现 保值和 锁定 收益 。 (五)业 绩 比较 基 准


45%X 天相 中盘 指数 收益 率+35%X 天相 小盘 指数 收益 率+20%X 中 债总 指数 收益 率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 停 止计 算编制 该指 数或 更改 指数 名称、或 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本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对 此基准 进行 调整 并及时 公 告。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六) 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 是主 动股 票型 基金 , 理论 上其 风险 收益 水平 高于混 合型 基金 和债 券基 金。 (七)投 资程序 1 .投 资决 策程 序 (1) 投资 决策 依据 ①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② 政治 形势 、政 策趋 势和 宏观经 济形 势。 ③行业 和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 ④证券 市场 发展 趋势 。 (2) 投资 决策 流程 ① 基金 经理 制定 资产 配置 计划, 按制 度提 交审 议并 实施; ②研究 员为 投资 运作 提供 研究支 持 。 2 .投 资交 易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集 中交易 室, 基金 经理 下达 的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 室实施 。 集 中交易 室接 到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后 , 根 据有 关规 定对投 资指 令的 合规 性、 合理性 和有 效性 进行检 查, 确保 投资 指令 在合法 、合 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效 的执 行。 3 .投 资风 险的 监控 和管 理 (1) 监 察部 对基 金的 日常 投资和 交易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进 行 独立 监督检 查 。 (2)投 资风险 管理部 定期 出具基金 绩效 评估和 风险 管理报告 ,供 基金经 理调 整投资 组 合时参 考。 (八)投 资禁止 行 为与限制 1.禁止 用本 基金 财产 从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2.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总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3)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 他 限制 。 3.若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 致 使本 款前 述约 定的投 资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被 修改 或取 消,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限制 规定。 (九)投 资组合 比 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十)基 金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一)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金 行使所 投 资证券产 生权利 的 处理原则 及 方法 1.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 的经营 管理 ; 2. 有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3.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权利 ,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投 资者的利 益。 (十二) 基金投 资 组合报告( 未 经审计) 本基金 管理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所载 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已 于 2014 年 7 月 14 日复核 了本 投资 组合 报告 的内容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4 年 1 月1 日至 2014 年3 月31 日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575,375,591.37 85.96 其中: 股票 1,575,375,591.37 85.9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10,098,000.00 6.01 其中: 债券 110,098,000.00 6.01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79,700,239.85 4.3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8,324,630.97 1.55 7 其他资 产 39,160,188.37 2.14 8 合计 1,832,658,650.56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50,040,671.16 2.74 B 采矿业 12,240,000.00 0.67 C 制造业 983,977,193.21 53.9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24,986,000.00 1.37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4,980,000.00 2.4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45,623,327.00 2.5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345,138,400.00 18.9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6,000,000.00 0.88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52,390,000.00 2.87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S 综合 - - 合计 1,575,375,591.37 86.30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340 华夏幸 福 6,160,000 171,494,400.00 9.39 2 600519 贵州茅 台 1,060,000 163,982,000.00 8.98 3 600887 伊利股 份 4,000,000 143,320,000.00 7.85 4 600315 上海家 化 3,300,003 111,243,101.13 6.09 5 000651 格力电 器 3,550,019 99,400,532.00 5.45 6 600600 青岛啤 酒 2,150,000 82,151,500.00 4.50 7 000002 万


科A 10,000,000 80,900,000.00 4.43 8 000895 双汇发 展 1,600,000 62,864,000.00 3.44 9 000858 五 粮 液 3,700,085 61,680,416.95 3.38 10 600661 新南洋 3,100,000 52,390,000.00 2.87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79,966,000.00 4.3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79,966,000.00 4.38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0,132,000.00 1.65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10,098,000.00 6.03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值比例 (% ) 1 130218 13 国开18 600,000 60,000,000.00 3.29 2 041366013 13淮南 矿业 CP002 300,000 30,132,000.00 1.65 3 130311 13 进出11 200,000 19,966,000.00 1.09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没 有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28,489.6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4,776,813.1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189,589.39 5 应收申 购款 965,296.1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9 合计 39,160,188.37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十二、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 同生 效日为2008 年6 月19 日,基 金合同 生效 以来(截 至2013 年12 月31 日)的 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 金 合 同 生 效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0.41% 0.84% -26.21% 2.52% 25.80% -1.68% 2009 年1 月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74.72% 1.79% 87.62% 1.70% -12.90% 0.09% 2010 年1 月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4.57% 1.60% 0.39% 1.33% 14.18% 0.27% 2011 年1 月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7.27% 1.28% -23.34% 1.12% -3.93% 0.16% 2012 年1 月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5.25% 1.23% 3.60% 1.11% 1.65% 0.12%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9.61% 1.12% 4.77% 1.09% 4.84% 0.03% 基 金 合 同 生 效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67.27% 1.38% 8.12% 1.46% 59.15% -0.08%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产 总 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的 应收款 项 和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基 金资产 净 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 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基 金财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基 金财产 的 保管与处 分 1.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或 者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益 , 归基金 财产 。 3.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范 围。 4.基金 财产 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 产 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强 制 执 行 。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估 值方法 1.股票 估值 方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 最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 值 ;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流通 受限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的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2.固定 收益 证券 的估 值办 法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1)证 券交易 所市场 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计算 得到 的净价 估 值 。 (3)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 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原则上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 3.权证 估值 :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从配股 除权 日起 到配 股确 认日止 , 若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则按 收盘 价和 配股 价的差 额进 行估值 ;若 收盘 价等 于或 低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日 或行权日 止, 上市交 易的 认沽/认 购权证 按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未 上市交 易的认 沽/认 购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停 止交易 、 但 未行 权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3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果 由于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等原 因, 导 致 基 金 管 理人 有 充 足 的理 由 认 为 按 上述 方 法 对 基金 财 产 进 行 估值 不 能 客 观反 映 其 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的 基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5.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暂 停估值 的 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 值 时 ; 3.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七)基 金份额 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八)估 值错误 的 处理 1.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四 位 ( 含第 四位 ) 内 发生 差 错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2.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 殊情形 的 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第 ( 四) 款有 关估 值方法 规定 的第 4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 的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 益的构 成 1.基金 收益 包括 : 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差价 、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其 他收 入。 2.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 收益 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 扣除 的费用等 项目后 的余 额。 (二)收 益分配 原 则 1.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 , 投 资者 可选 择获 取现 金红利 或者 将获 取的 现金 红利按 红 利发放 日前 一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下 称 “再 投资方 式” ) ;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2.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3.基金 当期 收益 先弥 补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基金 收 益 分配 后每 份基 金份额 的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如果 基金 当期 出现 亏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多 十二 次; 7.每次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低于 可分 配收 益 的 10%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三 个月 , 收益 可 不分配 ; 8.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 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 分 配数 额、 分配 方 式及有 关手 续费等 内容 。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四)收 益分配 方 案的确定 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五) 收 益分配 中 发生的费 用 1.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 如 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 付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该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现 金红 利 按 红利 发放 日前一 工作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 为基 金份 额。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 基金运 作 相关的费 用 1.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十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十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3) 本章第 ( 一) 节 “ 与基 金 运作相 关的 费用 ” 中 “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 的 第 (3)到 第(7) 项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规及 相应协 议的规 定, 列入当 期基金 费用。 3.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4.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二)与 基金销 售 有关的费 用 1. 本基 金申 购费 、 赎 回费 的费率 水平 、 收 取方 式和 计算公 式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八 、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中 的 “ ( 七) 申购 与 赎回 的费 率” 和 “ ( 八) 申 购份 额、 赎回金 额的 计 算方式 ”的 相关 规定 。 2.转换 费率 目前, 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了本基 金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体实 施办 法和转 换费 率详 见相 关公 告。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构 成, 其 中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按照基 金合 同、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最新 的相关 公告 约定 的比 例归 入基金 财产 ,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费 , 转 换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3. 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 交易系 统 (www.efunds.com.cn ) 进行 申购、 赎回 和 转换的 交 易费率 ,请 具体 参照 我公 司网站 上的 相关 说明 。 4.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上述 费率 。 上 述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基金 管理人应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露媒 体公 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交 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 易 、 手机 交易 等) 或 特定 时间 段等 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的 投资 者调 低基 金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费率 。 (三)基 金的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计 政 策 1.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计 核算 制度 按国 家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5.本基 金会 计责 任人 为基 金管理 人 。 6.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基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基 金的审 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独 立的、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等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两日 内公告 。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 息披露 的 形式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 内容和 格式 准则》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编报规 则》 、 基金合 同及其 它有关 规定进 行。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事 项须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上 公告 。 (二)信 息披露 的 种类、披 露时间 和 披露形式 1.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三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四十 五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公 告的 十五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2.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 3.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4.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5.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每年结 束之 日起九十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年 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2)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上半 年结 束之日起 六十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 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基 金季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日起 十五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6.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基 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 减少基 金销售 机 构; (20) 基金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21)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 (27)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7.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 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三)信 息披露 文 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因 受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素 、 投 资者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产 生波 动 , 从而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发 生变 化, 产生风 险 。 主 要 的风险 因素 包括 : 1. 政策风 险。 因财 政政 策、 货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 地 区发展 政策 等国 家宏 观政 策发生 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周 期风 险 。 随 着经 济运 行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券 市场 的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 化, 基金投 资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 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4.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 公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 素的影 响 , 如 管理能 力 、 行业竞 争、 市 场前 景、 技术 更新、 新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 益下降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避免。 5. 购买力 风险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收 益将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 而 现金 可能 因为通 货膨胀 因素 而使 其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 益下降 。 (二)本 基金特 有 的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中小 盘股 票, 一 般来 说, 相对 大盘 股票, 中小 盘股 票价 格波 动较大 , 个 股的流 动性 相对 较低 。 中 小 盘公司 之中 , 中 小企 业较 多 , 中小 企业 经营 业绩 波动 性 相对较 高。 此外, 本基 金主 要采 取自 下而上 的投 资策 略, 选股 是核心 策略 , 因 此, 如果 对个股 的研 究不 够深入 、企 业经 营业 绩的 不利变 化超 出本 管理 人的 预期等 ,都 会对 基金 业绩 产生不 利影 响 。 本基金 投资 可转 债过 程中 , 当转债 的股 性较 强时 , 转债 价格的 波动 将与 股票 价格 的波动 接近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增加了 基金 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在 市场 上涨 行情 中, 转 债的强 制赎 回条 款限 制了 转债价 格的 涨 幅,有 可能 部分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 水平 。 (三)流 动性风 险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两 方面 : 一是 基金 管理 人建仓 时或 为实 现收 益而 进行组 合 调整时 , 可 能由 于 市 场流 动性相 对不 足 而 无法 按预 期的价 格将 股票 或债 券买 进或卖 出; 二是 为应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 基 金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被迫 在不 适当 的价 格大量 抛售 股票 或债券 。 两 者均 可能 使基 金 净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对本 基 金而言 ,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中 小盘股 票, 相对大 盘股 票而 言, 中小 盘股票 的流 动性 相对 较低 ,可能 增加 投资 的交 易成 本。 (四)管 理风险 1.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 验 、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因素的 变化 也会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五) 其 他风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战 争 、 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导致 的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服务 机构等 机构 无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响 基金运 作的 风险 ; 3. 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代理 商违约 、 基 金托 管人 违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因 素出现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的风 险。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自 中国证 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3.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不 涉 及 本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权 利 义 务 关系 发 生 变 化 或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公 布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 2.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 的; 4.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按 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三 十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 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6.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十五 年以上 。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管理 人 的权利和 义务 1.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 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 为;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机 构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权利和 义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托管 人的义 务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 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 除依据 《基金 法》、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以 基 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保 守基金 商业 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的相 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明基 金 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 务 1.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权 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按法 律法规 、 本 《基 金合 同》 以及依 据本 《基 金合 同》 制定的 其他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7)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组成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2. 有 以下 事由 情形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8)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合 并; (9)对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 以 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 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代 表基金 份额百 分之 十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4 ) 代 表基 金份额 百分 之十以 上 (含 百分之 十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上 ( 含百 分之十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三 十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5.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 监会 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通 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6)如 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 还应载 明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 联系人 、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 容 。 6.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 核对 ,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50%)。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50% ); (4)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其 他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 工作 日后)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表 决;表 决意见 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限 为本条 前述 第(二) 款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开事 由范 围内的 事 项。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 不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 应当 在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解 释和 说明 。 b.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 决定。 如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 进行审 议。 4 )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未 获得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六 个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8. 表决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 含百 分 之五十 )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 人授权 出席 大会的代 表 ,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如果基 金管理 人为召 集人 , 则监督 员由 基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督 员由基 金托 管 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指定)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担任 监票人 。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大会主 持人 对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4 )在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担任 召集 人的情 形下 ,如果在 计票 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10. 生 效与 公告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按照《基 金法 》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集 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2 日内,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4)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 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五)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本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将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 2.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 的; 4.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六)争 议的处 理 1.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之 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 的或 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 可通过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根 据提 交仲裁 时该 会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3.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七)基 金合同 的 效力 1.本基 金合 同是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的法 律文 件 。 基 金合同 于投 资者 缴纳 认购 的基金 份 额的款 项时 成立 ,自 基金 募集结 束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获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生 效。 2. 本基金合同的有效 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 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公 告之日 止。 3.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内的 基 金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法 律约 束力 。 4.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上 报有 关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5.基金 合同 可印 制 成 册, 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住所 , 供投资 者查 阅, 基金 合 同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 同正本 为准 。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 当 事人 1. 基金管 理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3 号 4004-8 室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成立时 间: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壹 亿贰 仟万元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金托 管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家 工商 行政 管理 总局 批准设 立文 号:1000001000134 ( 营业 执照 号码 )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拾 伍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 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 业 务监督、 核查 1.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拟投 资的股 票库 、债券 库 等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定 期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3 )对基 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为对 基金禁 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 构 有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 与 本 机构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司名 单; 4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其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 手库, 交易 对手库 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5 )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a. 银行 间现 券买 卖, 买入 时实行 见券 付款 、卖 出时 实行见 款付 券; b. 银行 间回 购交 易, 正回 购时实 行见 款押 券, 逆回 购时实 行先 押券 后付 款;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c. 如遇 特殊 情况 无法 按照 以上方 式执 行交 易 , 基 金经 理需报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总监 批 准。 6 )基金 如投资 银行存 款, 基金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事 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7 )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2.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3.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 一) 、 ( 二) 项的 监督 和核 查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金合 同》 及本协 议的约 定,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 议的规 定, 应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法 律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 基金合 同》 、 本 协议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5.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 规定时 间 内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规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 告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积 极 配 合提 供 相 关 数据 资 料 和 制度 等。 (三)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托 管人的 业 务核查 1.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 情况进 行必 要 的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 正当 理由未 执行或 延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四)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1.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 的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2.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定 期 限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进 行验 资, 并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以 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1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账 户的管 理应 符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票 据法》、 《人 民币银 行结 算账户 管 理办法 》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 《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付 管 理的通 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4.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 以 基 金 名 义在 基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银 行的 指 定 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5.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6.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2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7.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 保 管 。 8.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与 复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 份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开 放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 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述 传真 后对 净值 计算 结果进 行复 核 , 并 在盖 章后 以传真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 进 行 。 3.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以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或 者未 能 充 分 维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时 ,双 方 应 及 时进 行 协 商 和纠 正。 5.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四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估值错 误 。 当 基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 施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3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 托管人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 处 理 。 6.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实 际损 失 , 基金 管理 人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 则 基金 托 管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人 也应 承担 部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任 。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成 了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不当 得 利, 且 基 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 如 果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的 赔偿 金 额,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配 。 7.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8.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 且 双方 经协 商未能 达 成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按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将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 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 于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 结束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4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名 册生 成 后5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并 代为 履行保 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职责 。基 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 (七)适 用法律 与 争议解决 方式 1.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 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据 提交 仲裁时 该会 现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力 。 3.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 管协议 的 变更与终 止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 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 留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基金交易 记录 。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 应根据 在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进 行交 易的 投资 者的 要求提 供成交 确认单 。基 金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应 根据 在销售 网 点进 行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供成交 确 认 单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单 服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查 阅对 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 非直 销销 售 机 构 和 本 公 司 网上 交易 系 统 为 投 资 者 提 供定 期定 额 投 资 的服务 (本公 司网上 交易 系统的 定期定 额投资 服务 目前仅 对个人 投资者 开通) 。 通过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 额申购 基金 份额 , 具 体实 施方法 见有 关 公 告。 ( 五) 资询 服务 1 .客 户 服 务电 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户 余额 、 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息 , 可 拨打如 下电 话:400 881 8088 ( 免长 途话 费) 。 2 .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6 二十 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 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降低 旗 下部 分开 放 式基 金 申购 单 笔最 低金 额 的公告 2013-12-19 易 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在中 国 工商 银行 开 通旗 下 部分 开 放式 基金 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2013-12-20 关 于 易方 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从业 人 员在 易方 达 资产 管 理有 限 公司 兼职 情 况的公 告 2013-12-21 易 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 分开 放式 基 金增 加 诺亚 正 行为 销售 机 构 、 在诺 亚 正行 推出 定 期定 额 申购 业 务及 参加 诺 亚正 行 官方 网 站申 购与 定 期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3-12-26 易 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 分开 放式 基 金增 加 大通 证 券为 销售 机 构的公 告 2013-12-27 易 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延长 广 发银 行借 记 卡基 金 网上 直 销申 购费 率 优惠期 以及 对网 上直 销转 换费率 实行 进一 步优 惠的 公告 2013-12-31 易 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 分开 放式 基 金参 加 东莞 银 行申 购和 定 期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3-12-31 易 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 分开 放式 基 金参 加 平安 银 行申 购和 定 期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3-12-31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2014 倾 心回 馈” 基金 定 期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3-12-31 易 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 下 部 分开 放式 基 金参 加 中国 邮 政储 蓄银 行 个人网 上银 行和 手机 银行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12-31 易 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 分开 放式 基 金增 加 浙商 银 行为 销售 机 构 、 在浙 商 银行 推出 定 期定 额 申购 业 务及 参加 浙 商银 行 申购 与 定期 定额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01-20 易 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提醒 投 资者 及时 更 新身 份 证件 或 者身 份证 明 文件的 公告 2014-01-27 易 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下 基 金投 资基 金 管理 人 非控 股 股东 承销 证 券的公 告 2014-01-28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金 观 诚 为 销 售 机 2014-02-14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7 构 、 在金 观 诚推 出定 期 定额 申 购业 务 及参 加金 观 诚非 现 场方 式 申购 与定 期 定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易 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 分开 放式 基 金增 加 中期 时 代为 销售 机 构 、 在中 期 时代 推出 定 期定 额 申购 业 务及 参加 中 期时 代 网上 交 易申 购与 定 期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4-02-2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4-02-26 易 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 分开 放式 基 金增 加 日照 银 行为 销售 机 构、在 日照 银行 推出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4-03-07 易 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 分开 放式 基 金增 加 钱景 财 富为 销售 机 构 、 在钱 景 财富 推出 定 期定 额 申购 业 务及 参加 钱 景财 富 网上 交 易申 购与 定 期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4-03-10 易 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 分开 放式 基 金增 加 渤海 银 行为 销售 机 构 、 在渤 海 银行 推出 定 期定 额 申购 业 务及 参加 渤 海银 行 申购 与 定期 定额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03-12 易 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 分开 放式 基 金增 加 恒天 明 泽为 销售 机 构 、 在恒 天 明泽 推出 定 期定 额 申购 业 务及 参加 恒 天明 泽 网上 交 易申 购与 定 期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4-03-13 易 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 分开 放式 基 金参 加 光大 证 券手 机客 户 端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03-17 易 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 分开 放式 基 金增 加 晟视 天 下为 销售 机 构及参 加晟 视天 下网 上交 易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03-1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变 更分 红方 式业 务规 则的公 告 2014-03-17 易 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 分开 放式 基 金增 加 一路 财 富为 销售 机 构 、 在一 路 财富 推出 定 期定 额 申购 业 务及 参加 一 路财 富 网上 交 易系 统申 购 与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4-03-28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延 长 广 发 银 行 借 记 卡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申 购 费 率、转 换费 率优 惠期 的公 告 2014-03-31 易 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 分开 放式 基 金参 加 东莞 银 行手 机银 行 申购和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04-01 易 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 分开 放式 基 金增 加 中国 国 际期 货为 销 售 机 构、 在 中国 国际 期 货推 出 定期 定 额申 购业 务 及参 加 中国 国 际期 货申 购 与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4-04-02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8 易 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 分开 放式 基 金继 续 参加 中 国工 商银 行 个人电 子银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4-04-10 易 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 分开 放式 基 金增 加 增财 基 金为 销售 机 构 、 在增 财 基金 推出 定 期定 额 申购 业 务及 参加 增 财基 金 网上 交 易申 购与 定 期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4-04-10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新 华 医 疗 ( 证 券 代 码 : 600587 )采 用收 盘价 估值 的提示 性公 告 2014-04-22 易 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 分开 放式 基 金参 加 中金 公 司申 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04-2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4-04-25 易 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 分开 放式 基 金增 加 浙江 稠 州商 业银 行 为销售 机构 、在 浙江 稠州 商业银 行推 出定 期定 额申 购业务 的公 告 2014-05-15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宇 通 客 车 ( 证 券 代 码 : 600066 ) 、 四维 图新 (证 券 代码:002405 ) 采用 收盘 价估值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4-05-23 易 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 分开 放式 基 金增 加 威海 市 商业 银行 为 销售机 构、 在威 海市 商业 银行推 出定 期定 额申 购业 务的公 告 2014-05-23 易 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 分开 放式 基 金增 加 久富 财 富为 销售 机 构 、 在久 富 财富 推出 定 期定 额 申购 业 务及 参加 久 富财 富 申购 与 定期 定额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05-28 易 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 分开 放式 基 金在 晟 视天 下 推出 定期 定 额申购 业务 及参 加晟 视天 下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4-06-04 易 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 分开 放式 基 金增 加 宜信 普 泽为 销售 机 构 、 在宜 信 普泽 推出 定 期定 额 申购 业 务及 参加 宜 信普 泽 网上 交 易系 统申 购 与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4-06-09 注:以 上公 告事 项披露 在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上。 二十 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 销售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9 二十六、备查文件 1.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易方 达中 小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 2. 《易方 达中 小盘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易方 达中 小盘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4.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5. 法律意 见书 ; 6.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7.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4 年8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