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光大添天利A(360017)

光大添天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8月)查看PDF公告

 
 
光 大保德信 添天利季 度开放 短期理 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 管理人: 光大保德 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金 托管人: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重要 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名称: 关于 核准光大保德信 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 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2]672 号) 
核准日期:2012 年5 月21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投资有风险 , 投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 投资人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
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 管
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人 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 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 6 月 1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4 年3 月31 日。 
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 年6 月26 日 复核了本次招募说明书中与
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 更新 内容。 
 
目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 管理人 ............................................... 7 四、 基金 托管人 .............................................. 18 五、 相关 服务机构 ............................................ 22 六、 基金 的募集 .............................................. 42 七、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 43 八、 基金 运作周期 及开放期 .................................... 44 九、 基金 份额的等 级 .......................................... 45 十、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47 十一 、 基金 的投资 .............................................. 58 十二 、


基 金的业绩 .............................................. 68 十三 、


基 金的财产 .............................................. 70 十四 、


基 金资产的估 值 .......................................... 71 十五 、


基 金的收益 与 分配 ........................................ 76 十六 、


基 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8 十七 、


基 金的会计与 审计 ........................................ 81 十八 、


基 金的信息披 露 .......................................... 82 十九 、


风 险揭示 ............................................... 88 二十 、


基 金合同的终 止与清算 .................................... 92 二十 一、 基 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 ...................................... 94 二十 二、 基 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 要 ................................. 109 二十 三、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 务 ................................. 120 二十 四、 其 他应披露事 项 ......................................... 123 二十 五、 招 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25 二十 六、 备 查文件 .............................................. 126


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 管理公司治理准 则(试行) 》 (以下简 称“ 《治理准则 》 ” ) 、 《 光大保德信 添天 利季 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 有关规定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光 大 保 德 信 添 天 利 季 度 开 放 短 期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 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2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光 大保德信 添天 利季度开放短 期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光大 保德信 添 天利 季度开放短期 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 光大 保德信添 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 指《 光大保德信 添 天利季度开 放短期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光大 保德 信 添天利季度 开放短期理 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 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 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并 于2012 年6 月19 日修订 的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3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 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 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2、 销售机构: 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光大保德信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而引起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4 日期 28 、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29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 间受理 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 日 32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3 、 开放日: 在开放期内, 销售机构 为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 他业务的工作日 34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 《业务规则》 : 指 《 光大保德信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 注册登记业 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 、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37 、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 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 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5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 、元:指人民币元 44 、基金收益:指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45 、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为人民币 1.00 元 4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 、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49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50 、运作周期: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三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 51 、 开放期: 指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间, 为每个运作周期的 最后5 个工作日以内, 开放期长度可以为 1 至5 个工作日不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次开放期前确定本次开放期的具体长度,并提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告 52 、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 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3 、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 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或者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累计值 54 、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 (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55 、A 级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等级 56、B 级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等级 57 、基金份额等级:指本基金根据投资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等级, 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与服务费; 本基金各级基金份 额等级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8 、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人在基 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 6 级基金份额等级最低份额限制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 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升级成上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59 、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人在基 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 该级基金 份额最低份额限制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 的该级基金份额降级成满足最低份额限制的下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60 、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1 、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 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 三、 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 年4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4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延安东路222 号外滩中心46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 )持 55% 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 45% 的股权 电话: (021)33074700 传真: (021)63351152 客服电话:4008-202-888 网址:www.epf.com.cn 联系人:王超 (二 )主要人 员情况 1 、 董事会成 员 林昌先生, 董事长, 北京大学硕士, 中 国国籍。 历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 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一部总经理、 南方 总部副总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光 大证券助理总裁。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陶耿先生, 董事、 总经理, 华东师范大 学博士, 中国国籍, 曾任职于中国银 行上海市分行、 中国银行上海信托咨询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中国 证 监会上海监管局。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 、总经理。 Christopher Cooper( 克里斯 托弗. 库珀)先生,董 事,美 国芝加哥 大学商学 8 院工商管理硕士, 美国国籍。 历任保德 信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保德信投 资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保德信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亚洲区总裁。 现任 保德信国际投资业务总裁。 葛新元先生, 董事, 北京师范大学博 士 、 南京大学博士后, 中国国籍。 历任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湘财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 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 工程首席分析师、 衍生品部副总经理, 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首席分析师、 副 所长。现任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俞大伟先生, 董事, 同济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江苏东华期货 有限公司苏州办交易部经纪人,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交易部经理, 河 南鑫福期货有限公司苏州代表处经理,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营业部副 经理、 经理,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现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 王俪玲女士 , 董事, 美国波士顿大学硕 士, 曾任荷兰银行 (中国台湾) 的法 务长,联鼎法律 事务所( 中国台湾) 、 泰运法律事务所 (中国台 湾)律师。 现任 保德信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兼区域顾问(中国台湾) 。 夏小华先生, 独立董事, 复旦大学政治 经济学系学士, 中国国籍。 历任交通 银行研究开发部经济研究处处长、 研究开发部副总经理, 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常务副行长、 行长、 党委书记 , 华夏银 行上海分行行长 , 现任华夏银行上海分行 四级行员 。 金德环先生, 独立董事, 上海财经大学 硕士、 教授, 中国国籍。 曾任上海财 经大学财政金融系教研室主任、 财政系副主任、 证券期货学 院副院长。 现任上 海 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证券研究中心主任。 郑志先生,独立董事,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 曾任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国浩律师集团 (上海) 事务所律师、 上 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合 伙人及律师 。现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 务所上海分 所律 师。 2 、 监事会成 员 孙佚先生, 监事 长 , 复旦大学博士研究 生。 历任交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产 品策划经理, 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 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兼 9 综合处处长。现任光大国际营运总监。 颜微潓女士, 监事, 新加坡国立大学经 济和数学双学士, 马来西亚国 籍, 香 港证券业协会会员。 历任新加坡 Farenew Mondial 投资私人有限公司分析员, DBS 唯高达亚洲有限公司合规经理, 香港交易所上市部副总监, 富通集团亚洲区域合 规总监。现任香港保德信亚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首席合规总监。 李常青先生,监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历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化 学系教师, 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同 (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 拓展部高级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北京办事处主任,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等职务, 现担任本基金管理人 战略发展部 总监。 王 永 万 先 生, 监 事, 吉 林 财贸 学 院经济 管 理 专 业学 士 。曾 任 海 口会 计 师 事 务所审计员, 海南省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主管,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海口营业部、 深圳营业部及南方总部财务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会计主管,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等职务。 现任本基 金管理人运营部总监 。 3 、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林昌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简历同上。 陶耿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 董事、总经理, 简历同上 。 盛松先生, 北京大学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交易部经理 ,光大证券 资产管理 总 部总经理,2003 年参加光大 保德信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长。 梅雷军先生, 吉林大学机械系博士, 武 汉大学机械系学士。 基金从业人员资 格。 曾任深圳蛇口安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南方总部机构管理部总 经理兼任电 脑部总经理、光大证券电 子商务一部 总经 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2004 年 7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总监。 张弛先生,CFA, 英国兰卡斯特大学 ( Lancaster University ) 金融学硕士。 曾任建设银行上 海分行信贷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 战略策划 部总监助理。 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 先后担任产品总监、 市场 与 10 产品总监、 代理首席市场总监、 首席市 场总监,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 席市场总监。 4 、 本基金基 金经理 韩爱丽女士,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CFA。2006 年 7 月至 2010 年 8 月在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金部从事固定收益交易、研究工作;2010 年 8 月加盟 光 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高级债券研究员, 现任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光大保德信添盛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添天盈 月度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 5 、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陶耿 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 董事、 总经理。 戴奇雷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 权益投资部总监 兼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于进杰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 研究部总监、 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何了乙,现任本基金管理人 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 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 分配方案,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 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 理人的承 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格 遵守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 ,按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遵 守《证券 法 》 、 《基金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治理准则》 等 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 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 本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本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格 遵守法律 法规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12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 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 用对敲、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 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 理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1 、 内部控制 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 管理 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13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 经营运作 严格 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 行业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 险,提高 经营 管理效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 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 金管理人成 为一个决 策科 学、经营规范 、管理高效 、运作安全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 、 内部控制 的五个要 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 制 环 境 是 内 部 控 制 其 他 要 素 的 基 础 , 它 决 定 了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基 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 为此, 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 手 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 首先, 从 “硬 控制” 来 看,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 法 人治理结构原则, 设置了职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组织结构, 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 设置和授权分工 ,操作相 互独立。其 次,基金管理人 更注重“ 软控制” , 基 金管 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 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 科学高效的 运行 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 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 一, 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 我评估和分析, 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进行自我风险管理; 二, 管理层下属 的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 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 建立科学 严 14 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 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 评估和分析 风险的重大性、 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 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管 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 通过各种预防性的、 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 , 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 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 分 别核算; 严格岗位分离, 明确划分各岗 位职责, 明确授权控制; 对重要业务部 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 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 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 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 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 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 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 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 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 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 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3 、 内部控制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内部 控制应当 包括 基金管理人的 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 原则:通过 科学的内 部控 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 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各机构、 部门和岗 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15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 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 内部控制 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 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 健全、 合理的内部控制 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 “决策系统” 、 “执行系统” 、 “监督系统” 三个方面。 监督系统在各 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 基金管理人 经 营 管 理 过 程 中 拥 有 决 策 权 力 的 有 关 机 构 及 其 之间的关系。 执 行 系 统 是 指 具 体 负 责 将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策 系 统 的 各 项 决 议 付 诸 实 现 的 一 些 职能部门。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基金投资运作和内 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 基金管理人 的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进行全程、 动态的监控, 监督 的对象覆盖 基金管理人 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 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 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 专门委员 会及督察 长 —— 根据董事会的 授权对 基 金管理人的 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 (3)监察稽 核部 ——根 据总经理 及督 察长的安排, 对 基金管 理人的 经营活 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 部监督。 5 、 内部 控制 层次 (1)员工自 律和部门主 管的监控 。所 有员工上岗前 必须经过岗 位培训,签 署自律承诺书, 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 各项管理制度; 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 保 证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等。 基金管理人的 各部门主管在权限 范围之内, 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 监督和控制, 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 国 家法律、 法规、 监管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 的规章制度 , 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 和风 16 险管理 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 的控 制。管 理层采取 各种 控制措施,管 理和监督 各 个部门和各 项业务进行, 以确保 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 。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 及其 专门委 员会的监 控和 指导 。所有员 工应自觉接 受并配合董 事会 及其 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 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议应予 采纳,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董事会对内部控 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 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 、 内部控制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 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 《公司 章程》 —— 指经股东 会批 准的《公司章 程》 ,是基 金管理人 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 制大纲 —— 是对《公 司章 程》规定的内 部控制原则 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 —— 是基 金管 理人在经营管 理宏观方面 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 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固 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印章管理办法、 行政管 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 考 核制度、 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 员工 行为规范、 纪律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与业 务连续制度等; (4)部门规 章制度以及 业务流程 —— 部门规章制度 以及业务流 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 则 等的具体说明。 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管理、 监督的需要, 同时也是避 免 工作中 主观随意性的有效手段。 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17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 、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的 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维持、 完善、 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 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 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完备,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 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8 四、 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25 号 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8 月18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2002]75 号 联系人: 张建春 电话:010-63639180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2 、主要人员情况 法 定 代 表 人 唐 双 宁 先 生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建 设 银 行 辽 宁 省 分 行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主持工作) , 中国人民 建设银行沈 阳 市分行常务副行 长,中国 人民银行沈 阳市 分行副行长、 党组副书记, 中国人民银 行辽宁省分行党组成员兼沈阳市分行行长、 党组书记,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 中 国 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 副主席。 现 任 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 党委书记, 中 国光大银行董事长、 党委书记, 光大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 司董事会主席。 行长赵欢先生,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部业务管理处副处长、 处长、 公司业 务部综合管理处处长, 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 厦门市分行副行长, 公司业务部 副 总经理、 总经理, 上海市分行行长, 中 国建设银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 现任中 国 光大银行行长, 中国光大 (集团) 总公 司执行董事、 党委委员, 兼任中国光大 银 19 行党委副书记 。 陈昌宏先生,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硕士 。 曾任中共中央联络部干部, 四川光 大资产管理公司董事、 常务副总经理, 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副行长。 现任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托管部总经理。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 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 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摩根士丹 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转债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建信恒稳价值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 金、 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双佳信用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本增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中 欧新动力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 国金通用 国 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深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2 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 、益民 服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共 26 只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基金资产规 模347.89 亿元。 同时 , 开展了证券公 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 专户理财、 企业年金基金、QDII 、 银行理财、 保险债权投资 计 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 产业投资基金、 股权基金等产品的 保 管业务 。 (二 ) 基金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 管理制度和 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 业务中得到 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0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 原则。内部 控制必须 渗透 到基金托管业 务的各个操 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 原则。树立 “预防为 主” 的管理理念, 从风险发生 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 原则。建立 健全各项 规章 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加强 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 原则。基金 托管业务 内部 控制机构独立 于基金托管 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 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 管理和协调, 建立横向 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投资托管部建立了 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 设立了风险管理处, 通过 “全员全程” 风险控制体系 , 加 强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 、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 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 《基金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运作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要 求,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完善了 四十余 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逐年重检, 将 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托管部以控制 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在重要岗位 (基金清算、 基金核算、 交易监 督) 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 以保障基金信息的 安全。 (三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法和 程序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 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 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 技术 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 对基金投 资品种、 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 同时, 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费用支 付 21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 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2 五、 相关 服务机构 (一 ) 销售机构 1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中心 注册 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4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46 层 电话: (021)63352934 ,63352937 传真: (021)63350429 客服 电话:4008-202-888 联系人: 罗旭 网址:www.epf.com.cn (二 ) 代销机 构 1. 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 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 王嘉朔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3 3. 交通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 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国 邮政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5. 中国 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 薛军丽 电话:010-63636150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6. 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厦


24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客服 电话:95555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 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8. 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 中信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25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 丰靖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电话: (021)52629999 联系人: 刘玲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1. 北京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宁波银行大楼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宁波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26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 (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3. 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14. 上海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 张萍 客服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5. 平安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服电话:95511-3


27 网址:www.pingan.com 16. 上海 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 -23 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969 网址: www.srcb.com 17. 东莞 农 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服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谭少筠 电话:0769-22118343 传真:0769-22320896 网址: www.drcbank.com 18. 浙江 稠州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客服电话:(0571)96527、4008096527 联系人:董晓岚 、 邵利兵 电话:0571-87117617 、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16


28 网址:www.czcb.com.cn 19. 洛阳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客服电话:96699 联系人: 王军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0. 光大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21. 海通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29 联系人:金芸 网址:www.htsec.com 2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100 客服 电话:95565 、4008888111 联系人: 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23.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联系人: 郭熠 网址:www.i618.com.cn 24.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172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8


30 网址:www.pingan.com 25.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客服电话: (0571 )96598 传真: (0571)85783771 联系人: 丁思聪 网址:www.bigsun.com.cn 26. 广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 (020)87555305 网站:www.gf.com.cn 27. 申银 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邓寒冰 电话:021-54046657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热线:021—95523





31 网址: www.sywg.com 28. 中信 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唐 网址: www.csc108.com


29. 中信 证券(山 东)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26606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忠超 网址: www.citicssd.com 30. 国元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46298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 李飞 客服电话:4008-888-777


32 网址: www.gyzq.com.cn 31.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38565783 客服 电话:400-8888-123 联系人: 谢高得 网址: www.xyzq.com.cn 32. 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116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3. 安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202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号楼7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4. 上海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33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1539888 联系人: 张瑾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客服电话:021-962518 、4008918918 (全国) 35. 齐鲁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站:www.qlzq.com.cn 36. 宏源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7. 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4 38. 华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56914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孔晓君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9. 中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755)83073087 传真: (0755)83073104 联系人:陈忠 网址: www.cs.ecitic.com 40. 信达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1. 天相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35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站:www.txsec.com 或www.jjm.com.cn 42. 华福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 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3. 中国 中投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 、05 、11、12、13、15、16、18、19、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44. 财富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36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45. 方正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联系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6. 上海 好买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www.ehowbuy.com 47. 上海 天天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37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分机7019


传真:021-6438379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8. 深圳 众禄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 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49. 杭州 数米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 021-60897869 、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0. 诺亚 正行(上 海)基金 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3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刘艳妮 (运营部)


电话: 021-38509606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51. 北京 展恒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服电话:


400 888 6661 联系人:


张晶晶 电话:


010--62020088--8105 传真:


010--62020088--8802 地 址:


www.myfund.com 52. 和讯 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周轶 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 021-20835885 网址:licaike.hexun.com


39 53. 上海 利得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盛大 客服电话:400-005-6355 联系人: 程毅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54. 万银 财富(北 京)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客服电话:400-808-0069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www.wy-fund.com 55. 浙江 同花顺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4008-773-772


40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56. 晋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 风西街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上官永清 客服电话:95105588 联系人:杨瑞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公司网址:www.jshbank.com 57. 北京 增财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联系人: 孙晋峰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 三 )登记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4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46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电话: (021)63350651 传真: (021)63352652 联系人: 杨静


41 ( 四 )出具法 律意见书 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 五 )审计基 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 务所 公司全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张晓艺 经办会计师: 薛竞、 张晓艺


42 六、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2 年 5 月 28 日至 2012 年 6 月 12 日, 本次募集的 最终有 效确认净认购金额 为 823,502,104.88 元人民币, 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 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284,522.43 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6,253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折算 成基金份额共计 823,786,627.31 份 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 归投 资者所有。


43 七、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44 八、 基金 运作周期 及开放期 (一 )本基金 的运作周 期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三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 (二 )本基金 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 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 放期 为每个运作周 期的最后 5 个工作日以 内, 开放期长度可以为 1 至5 个工作日不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确定 本次开放期的具体长度, 并提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 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 放期时间中 止计 算, 当期运作周期的计算相应中止。 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 日起,继续计算 该开放期 时间(及当 期运作周期) , 直至满足 基金合同关 于 开放 期的时间要求。 本基金除了开放期外,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三 )运作周 期和开放 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5 月21 日生效: 1 、若开放期定为 5 个工作日,则本基 金的第一个运作周期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 3 个月,即 2012 年 5 月 21 日至 2012 年 8 月 20 日,由于 2012 年 8 月 18 日、2012 年8 月19 日均为非工作日, 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 2012 年 8 月14 日至 2012 年 8 月20 日的五个工作日; 第二个运作周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起的3 个月,即2012 年8 月21 日至 2012 年11 月20 日,以此类推。 2 、若开放期定为 3 个工作日,则本基 金的第一个运作周期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 3 个月,即 2012 年 5 月 21 日至 2012 年 8 月 20 日,由于 2012 年 8 月 18 日、2012 年8 月19 日均为非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 2012 年 8 月16 日、 8 月 17 日、8 月 20 日的 3 个工作日; 第二个运作周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的 3 个月,即 2012 年8 月21 日至2012 年11 月20 日,以此类推。


45 九、 基金 份额的等 级 (一 )基金份 额等级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 (申) 购本基金的 金额, 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 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 费用,因此 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将 设 A 级和B 级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A 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360017,B 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360018。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必要的程 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等 级方式、份额限制和销售服务费率及收费方式等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 额等级 的 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 (申) 购的基金份 额等级, 不同基金份额等级 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A 级基金份额 B 级基金份额 年销售服务费率 0.25% 0.01% 管理费 0.25% 0.25% 托管费 0.1% 0.1% 申购费 0 0 赎回费 0 0 代销机构 单笔认 (申) 购最低金额 1000 元 1000 元 网上直销平台 单笔认 (申) 购最低 金额 1 元 1 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00 份 100 份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余额 100 份 500 万份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 A 级基金最低份额余额为 100 份, 即每个交易账户 A 级基金的最低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 致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 A 级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 需一次全部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 基金转 换、 转托管、 巨额赎回等原因导致的 该交 46 易 账户 中A 级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之情况, 不受此限, 但再次赎回时必须 一 次性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级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500 万份(包含 500 万 份) , 若最 低余额小于 500 万份则本基 金的 登记机构自动将其 基金账户 的B 级基 金份额降级为 A 级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三 )基金份 额的自动 升降级 1 、A 级基金 份额持有 人,即在 本基金 存续期内所持 基金份额 余额 低于 500 万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若 A 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 登记 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级基 金份额升级为 B 级基金份额。 2 、B 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所持基金份额超过 500 万份 (含500 万份)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若B 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 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级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级基金份额。 3 、 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 实 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等级 以本基金的 登 记 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等级 为准。


47 十、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申购 和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 申购和 赎回的开 放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为 在 开 放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等业务 的工作日。 开放日的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办理申 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 放期 为每个运作周 期的最后 5 个工作日以 内, 开放期长度可以为 1 至5 个工作日不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确定 本次开放期的具体长度, 并提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 ,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 满 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次开放期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 与结束 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者赎回。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 提出的申请 。


48 (三 )申购赎 回的类型 1 、开放期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每个运作周期的最 后5 个工作日以内, 开放期长度可以为 1 至5 个工作日不 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次开放期前确定本次开放期的具体长度,并提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告。 2 、其他时间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暂不开放非开放期的申购赎回业务, 但未来待时机成熟, 本基金管理 人将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适时推出运作周期内非开放期 的配对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开放时间及业务规则将在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披露。 ( 四 )申购与 赎回的原 则 1 、申购赎回 的“确定价 ”原则, 即本 基金的 申购、 赎回价格为 每份基金份 额1.00 元;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全 部赎回基 金份 额时,其账户 内待结转的 基金收益将 全部结转, 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基金 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账户 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按赎回份额占总份额比例进行结转;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申购与 赎回的程 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49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或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结果为准。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 六 )申购和 赎回的数 额限制 1 、 销售网点每个账户 每次申购 各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2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 每次申购 各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3 、单笔赎回各类基金 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


4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 A 级基金最低份额余额为 100 份,即每个交易 账户A 级基金的最低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将导致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 A 级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 需一次全部 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 基金转换、 转托管、 巨额赎回等原因导 致 的账户中 A 级基金份额余 额少于100 份之情况, 不受此限, 但再次赎回时必须 一 次性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级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500 万份(包含 500 万 份) , 若最低余额小于 500 万份则本基 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销售机构持有 50 的B 级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级基金份额。 5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 一致并在履行 相关程序后 ,调整申购 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制 及规则,基 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 调整之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 七 )申购与 赎回的价 格 、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均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2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八 )申购份 额与赎回 金额的计 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为零,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计算公式如 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 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 产。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为零, 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计算公式如 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该份额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 产。 3 、本基金于 每个工作日 的次日披 露各 级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 节假日结束后的第 2 个工作日, 披露节假 日期间的各级 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 金 净收益、节假 日最后一日 的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51 (九 )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 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或登记 机构的异常 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 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4、3、5、6、7 项暂 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开放 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 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 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 52 产净值。 4 、单个开放期内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发 生 上述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时,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 或 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基金合同 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一)巨额 赎回的认 定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 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扣除 申 购 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 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 10%,即 认为是发 生了 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 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 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 获 53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 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 暂停赎回: 单个开放期内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 确认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工作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二)暂停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发生 暂停申购或 赎回并重 新开 放的,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 在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十 三)基金 转换 (1 ) 基金转 换业务适 用投资者 范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投资者。 (2 )办理时 间 本基金转入开通时间与开放申购时间相同, 转出开通时间与开放赎回时间相 同, 具体时间详见本基金管理人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前发 布的公告。 本基金首次开 放基金转换转入时间为 2013 年9 月 12 日-9 月18 日, 本基金首次开放 基金转换 转出时间为 2013 年9 月18 日。 (3 )销售机 构





投资者可通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54 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农村商 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齐 鲁证券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和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各网点及光大保德信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办理本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根据业务需要, 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会选择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并将 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4 )基金转 换费率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由 转 出 和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补 差 和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两 部 分 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 定。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请办理 该项业务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1 、转出金额: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2 、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 出金额×转 出基金赎 回 费率+转出金 额×(1- 转出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1+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55 各 股 票 型 基 金 在 转 换 过 程 中 转 出 金 额 对 应 的 转 出 基 金 或 转 入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为固定费用时,则该基金计算补差费率时 的申购费率视为 0; 基金在完成转换后不连续计算持有期; 转 出 基 金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差 为 基 金 转 换 当 日 转 出 金 额 对 应 得 转 出 基 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 具体赎回费费率以及各基金申购费率差请参照相应的基金合同或相关公告。 3 、转入金额与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 )基金转 换规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 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2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 金的单 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3 、基金转换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转换申请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单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当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必须一次性申请转换。


4 、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转换费用中申购补差费实行外扣法收取,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 担。 6、本基金 A 类(360019)和本基金 B 类(360020 )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6 )基金转 换的注册 登记


1 、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 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 交易 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进行确认, 确认成功后为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 手续。


56


3 、 本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7 )暂停基 金转换的 情形及处 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 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 管 理人应按规定予以公告。 ( 十 四)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 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 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有 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 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五)基金 的转托管


57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六)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本基金不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业务。 (十 七)基金 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58 十一 、 基金 的投资 (一 ) 投资目 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 力争获得超过 税后人民币一年 期定期存款基准利 率的投资回报。 (二 ) 投资理 念 在利率市场化的环境下, 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拥有的资金量庞大, 在投资银 行存款时, 议价能力较强, 预期能够获 得比普通个人投资者更高的收益 。 本基金 通过投资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 力争使投资者分享利率市场化进程带来的收 益。 (三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现金、 通知存款、 短期融资券、1 年及1 年以内的银行 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 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债券回购、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 持 证券 及中期票据 、 期限在 1 年以内 ( 含 1 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以下简称 “ 央行 票据” )以及中 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 银 行认可的其它货 币市场工 具。其中, 本基 金投资于银行存款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银行存款包括银行通知存 款、银行定期 存款、银行 协议存款 和 备付金存款。 本基金在每 个开放期 之 前 10 个工作日至开放期之后 10 个工作日的 期间,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但须保持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四 )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和风险特征, 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 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 同时, 本基金将关注宏观经济走势、 货 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变化, 结合对货币市场利率变动的预期, 对投资组合进行管 理。 1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59 本基金通过对 CPI 指标、GDP 增长率、 货币供应量、 国际利率水平、 汇率等 因素的分析, 形成对实体经济基本面的宏观研判。 同时, 结合央行公开市场操 作、 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资金 互动等变动 情况,合理预期货币市场 利率曲线动 态变 化, 并据此决定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由 于本基金将以银行存款为主要的投资 对象, 因此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 国债、 金融债、 企业短期 融资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收 益、 利差变化、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 寻找具有投 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力争取得较高的回报。 3 、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银行存款一般具有收益稳定、 风险低等基本特征, 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在投资 银行存款时, 往往能获得比普通投资者更高的收益率。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基金资产可以投资于上市商业银行、 大型商业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邮政储蓄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 外资银行等银行的协议存款。 若本基金投资的协议存款中未约定可提前支取并无 利息损失的, 则该笔存款的到期日不得晚于下一个开放日。 本基金在投资银行存 款时将对不同银行的银行 存款收益率 做深入的分析,同时结合 各银行的信 用等 级、 存款期限等因素的研究, 综合考量 整体利率市场环境及其变动趋势, 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决定各银行存款的投资比例。 4 、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 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因素, 优先选择央票 、 短期国债等高信 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规避违约风险。 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 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找出收益率出现明显偏高的券种, 并客观分析收益率 出现偏离的原因。 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 则该券种价 格出现低估, 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 此外, 鉴于收益率曲线 可 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 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 这也可以帮助基金 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5 、回购策略


60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等原因导致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 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 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五) 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 投资于银 行存款的 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其 中银行存款 包括银行通知存款、 银行定期存款、 银 行协议存款和备付金存款。 本基金在每个 开放期之前 10 个工作日至开放期之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 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 制, 但须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 120 天; (3)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 持 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总 和,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 的存款银行 应当是具 有证 券投资基金托 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5)本基金 投资于 未约 定可提前 支取 并无利息损失 的 协议存款 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6)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展期; (8)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9)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公司发行 的短 期企业债券及 短期融资券 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 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61 20%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 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 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 、国内信用评级机 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 评级机构评 定的低于 中国 主权评级一个 级别的信用 级别。同一 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 金 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3)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 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4)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 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 限制。 除上述 (11) 、 (12) 、 (13 ) 外, 因市场 变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 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不 再 62 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1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流通受限证券; (6)权证: (7)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财产不得 从事以下行为 :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 金的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或者 买卖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的股东进 行交 易,不得通过 交易上的安 排人为降低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将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63 (六 ) 投资组 合平均剩 余期限计 算方法 1. 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 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 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 约金) 、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债 券、 逆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 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等。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 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 期存款、大 额存单的 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 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 债券的剩余 期限是指 计算 日至债券到期 日为止所剩 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 包括正回购 和逆回购 )的 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 行票据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 日至中央银行 票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 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 待返售债 券的 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 资券的剩余 期限以计 算日 至短期融资券 到期日所剩 余的天数计 算。 (9)对其它 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 理人 将基于审慎原 则,根据法 律法规或中 64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 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税后 1 年期定期存款收益率 。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 因此我司认为采用税后 1 年期定期存款收 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在风险收益特征方面与本基金 比较匹配, 能够为本基金提 供良好的业绩比较。 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 适用, 或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 观的或者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 基金管理人 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 的原 则, 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履行适当程序 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 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 ) 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风险较低的品 种,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低于 普通 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九 )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行使 债权人权 利的处理 原则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立债权 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 权代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金投 资组合报 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止2014 年3 月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65 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2,000,278.00 19.62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2,502,461.03 80.20 4 其他各项资产 474,972.06 0.18 5 合计 264,977,711.09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本报告期本基金未进行债券回购融资。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7 报告期内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8 报告期内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0 3.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有违规超过120 天的情况。 3.3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 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 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1 30天以内 0.23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66 2 30天( 含) —60 天 -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 含) —90 天 69.06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 含) —180 天 30.58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80天( 含) —397 天(含) -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9.87 - 3.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债券。 3.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债券。


3.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 含)-0.5% 间的次数 0 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 3.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3.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3.8.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1) 、 本基金估值 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实际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67 (2) 、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 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市场利率或交易价格, 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 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幅度时,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 ,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 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持有人造 成实质性的损害。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4)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8.2 本报告期内不存在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3.8.3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 查 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3.8.4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474,972.06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474,972.06


68 十二 、





基 金的业绩 本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 勉 尽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基金 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 资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4 年3 月31 日。 (一) 基金 份额净值 增长率与 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比 较表 1 .光大保德 信添天利 理财债券 A 类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 1.7205% 0.0005% 1.6451% 0.0002% 0.0754% 0.0003% 2013 年 4.4816% 0.0026% 3.0417% 0.0000% 1.4399% 0.0026%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1.5464% 0.0033% 0.7500% 0.0000% 0.7964% 0.003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7.9228% 0.0035% 5.4368% 0.0001% 2.4860% 0.0034% 2 .光大保德 信添天利 理财债券 B 类 阶 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 1.8520% 0.0005% 1.6451% 0.0002% 0.2069% 0.0003% 2013 年 4.7312% 0.0026% 3.0417% 0.0000% 1.6895% 0.0026%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1.6052% 0.0033% 0.7500% 0.0000% 0.8552% 0.003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起至今 8.3832% 0.0035% 5.4368% 0.0001% 2.9464% 0.0034% (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变 动的比较 光大保 德信 添天 利季 度开 放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累计净 值收 益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历史 走势对 比图 (2012 年6 月19 日至2014 年3 月31 日) 1 . 光大保德信 添天利 理财债券A 类


69 2 .光大保德 信添天利 理财债券 B 类


70 十三 、


基 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登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71 十四 、


基 金资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的本息、 备付金、 保证金和其他资 产和负债。 ( 三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 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 本 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为了避免 采用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 按市场利率 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 进行重新评估, 即“影子 定价” 。当 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影子 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达到或超过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 的需要调整组 合,其中, 对于偏离 度 的绝对值达到 或超过 0.5%的 情形,基 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 价值重估,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同时基金管理 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方 法估 值。


72 4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同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形式 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资产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 予以纠正, 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错 误偏差达到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差错类型 本基 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 代理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 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 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 规 73 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 向过错人追偿, 本契约的当事人应 将 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 ,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 关 当事人的直接 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 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差错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 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 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偿 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 如果因基金管 理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 产 损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 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


74


(6 )如果出 现 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 规 定对受损方进 行赔偿,并 且依据法 律 、行 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发生的原 因,列明 所 有当事人,根 据差错发生 的原因确 定 差错 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 商的方法由差 错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 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 错处理的方 法,需要 修 改基金 登记机 构 的交易数 据的,由 基 金 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基 金 资产净值计算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资 产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资产净 值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 按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公告、 通 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 、 各级基金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净收益和7日 年化 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 75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7 日年化收 益率并发 送给基金托 管 人,基金托管人 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 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各 级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7日 年化 收益率 予 以公 布。


76 十五 、


基 金的收益 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 金 收 益 包括 : 基金 投 资 所得 债 券利息 、 票 据 投资 收 益、 买 卖 证券 差 价 、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 入。因运用 基金 财 产带来的成本或费 用的节约计 入收 益。 (二 ) 基金收 益 分配原 则 1 、收益分配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 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 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第三位采用 去 尾的方式。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 直到分完为止。 若当日净收益大 于 零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 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 日 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 、 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 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 益支付时, 其 累 计收益为负值, 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 投资者赎回时, 收益为负值, 则 将 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如采用其他收益分配方式,则另行公告。 4 、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复利分配的方式, 即投资者当日分配的收益, 在下一 日享受收益分配。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月集中结转当 前累计收益, 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一个 月不 结转。 同类别的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另外除了每月的例行收益结 转外, 每个开放日对涉及有赎回等交易的账户进行提前收益结转, 处理方式跟例 行收益结转完全一致。 6 、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 权益; 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 、 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并且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 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77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的确定 与公告 本 基 金 按 日分 配 收益 , 收 益分 配 方案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拟 定, 并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 本 基 金 每 工作 日 公告 前 一 个工 作 日各级 基 金 份 额的 每 万份 基 金 净收 益 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 节 假日结束后第 2 个工作日, 披露节假日 期间的各级基 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净 收 益和节假日最 后一日基金 份额的 7 日 年化 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 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 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 行公告。 (四 ) 基金收 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 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78 十六 、


基 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 或双方约定的其 他方式) ,基金托管 人 复核 后于次月前 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有权不计提巨额赎回日下一个工作日的管理费。相关事项无需另行公告。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 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1% 的年费 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79 H =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 ( 或双方约定的其 他方式) ,基金托管 人 复核 后于次月前 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级降级为 A 级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年销售 服 务费率应自其 达到 A 级条 件的工作 日 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级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B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 , 对于由A 级升级为B 级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 年销售服 务 费率应自其达 到 B 级条件 的工作日 后 的下 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级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于 本 基 金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各 项 费 用。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基金 各级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级基金份额 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该级基金份额 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级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 日计提,按 月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销售 服务费划付指令 (或双方 约定的其他 方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 两 个工 作 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 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 有权不计提巨额赎回日下一个工作日的销售服务费。 相关事项无需另行公 告。


80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 目。 ( 四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81 十七 、





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合同生 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2 十八 、


基 金的信息披 露 (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 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 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83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 同是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各级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工作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工作 日 各级基金份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各级 84 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 各 级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其中,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上一工作日因基金收益分配而增加或缩减的基 金份额。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 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 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85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等 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86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净值净值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级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 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8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88 十九 、





风 险揭示 (一 )投资于 本基金的 风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因此, 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 行业的变化、 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 市 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 场的各种因 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生市 场风 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 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经济、 行业的盈利水平也可能 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 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信用风险 当存款银行和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 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 险主要来自于存款银行 、 发行人及其担保 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 为零, 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 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而银行的信用风险通常低于信用债券发行人。 当证券的信用 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为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89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间同业 市场交易的货币市场工具及银行存款, 且以摊 余成本法进行估值计量,因此无重大市场价格风险。 2 、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 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 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 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 这些新 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 例 如利 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 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 同时, 基金管 理 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建仓成本控制不力, 建仓时 效不高; 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或变现 成本高; 在投资人 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 段;证券投资中个券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 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 ,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 流 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 本 基 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 和 大额赎回 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 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 情况下, 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 在进行投资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 或买入卖出行 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成本。 4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90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短期金融工具, 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 率波动的影响较大。 因此, 本基金可能 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系统性风险。 由于本基金在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 而银行存款是由银行信用 作为支撑, 因此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相对其他信用类货币市场工具来说更低。 另 外, 由于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主要通过协议存款的方式, 一旦签订存款协议, 则 投资收益相对固定,因此投资于银行存款的利率波动风险也相对较小。 5 、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 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 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 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每 3 个月开放申购赎回 1 次, 在开放日本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 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 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 迫抛售所持有的资产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 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 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4)法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与银行存款, 如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相关品 种的比例或界定标准发生变化, 将可能使基金资产不能如预期进行配置, 对基金 收益率产生不利影响。 (5)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91 (二 )声明 1 、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 部 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 理人直接办 理本基金 的销 售外,本基金 还通过 中国 光大银行等 销售 机构代理销售, 但是, 基金并不是 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 销售机 构担保或者背书, 销售 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92 二十 、





基 金合同的 终止与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若由于法 律法规或政 策等原因 导致 银行协议 存款 标的实质性 缺失,或本 基金连续 6 个运作周期 (18 个月) 的年 化收益率均低于相应运作周期期初银行 3 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 70%;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93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三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如审计费、律师费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四 )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五 )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六 )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4 二十 一、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 要 (一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其权利 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根据 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基 金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 合同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 95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 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各级 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 96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参 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 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97 2 )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 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 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 交易资金清 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托管部门 ,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各 级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8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 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99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 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责 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由于满足清算条件导致基金合同终止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100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 ; 2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 、 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实质性变化; 6 )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 101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 含 10%, 下同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 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 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 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102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 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由会 议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 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 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 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 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下同)。 (2)通讯开 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103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 况下,经会议 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事项以及 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 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104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 持有或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 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105 7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举两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 106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合 同的 解除 和终止的 事由、程 序 1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若由于 法律法规或 政策等原 因导 致银行协议存 款标的实质 性缺失,或 本基金 连续 6 个运作周期(18 个月) 的年化收益率均低于相应运作周期期初银 行3 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 70% ;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 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107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 期限为6 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如审计费、律师费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的 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 不 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 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 )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108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09 二十 二、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 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4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46 层 邮政编码:200002 法定代表人 :林昌 成立日期:2004 年4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4]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6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 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涉 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25 号 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8 月18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二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110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为现金、 通知存款、 短期融资券、1 年及1 年以内的银行 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 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债券回购、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 持 证券 及中期票据 、 期限在 1 年以内 ( 含 1 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以下简称 “ 央行 票据” )以及中 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 银 行认可的其它货 币市场工 具。其中, 本基 金投资于银行存款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银行存款包括银行通知存款、 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和备付金存款。本基金在每个开放期之前 10 个工 作日至开放期之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 ,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但须保持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 投资于银 行存款的 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其 中银行存款 包括银行通知存款、 银行定期存款、 银 行协议存款和备付金存款。 本基金在每个 开放期之前 10 个工作日至 开放期 之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 , 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 制, 但须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 120 天; (3)本基金 投资于 未约 定可提前 支取 并无利息损失 的 定期存款 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本基金 的存款银行 应当是具 有证 券投资基金托 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5)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111 (6)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7)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公司发行 的短 期企业债券及 短期融资券 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 投资组合超 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 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 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1)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 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 限制。 除上述 (10) 外,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 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市场变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开始。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112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 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 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或 不定期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 式进 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有关定期存款投资风 险 控制补充协议, 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 113 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及时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 规定进行监督。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6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上述 事项及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 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14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 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各级基 金 份额每万份净 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 率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 其 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 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 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15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 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别设置 账户,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按照基金 合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 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 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 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 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 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 集时 ,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若基金 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 的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 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构开设 基金托管专 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 管专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 116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 管专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 合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 管 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 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 卡的保管由基 金托管人负 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交收价差资 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 证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 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之后允 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 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理人保存 协议副本。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117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开立有 关账 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 据 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保 管凭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 将正本送达 基金托管 人 处。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 同 终止 后15 年。 (五 )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 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级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各级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 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 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18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 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 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 分别进行保管。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编 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等 合 理 原 因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 保 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 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 分会,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 议的 修改 与 终止


119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 破产或由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 破产或由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20 二十 三、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 修改这 些 服务项目: (一)、 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客服热线、 在线客服、 公司网站、 电话语音等方式为投资者 提供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 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202-888


传真: (021)63352654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 箱:epfservice@epf.com.cn (二)、 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 可通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 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 定额投 资, 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销售机构, 采 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 定期定 额 投资具体实施时间和业 务规则详见 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及公 司网 站 的公告。 (四)、 基金转换


121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 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 规则。 基金转换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 公司网站 的公告。 (五)、资料寄送服务 1 、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公司 网站、 客服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 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 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发送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包括姓名、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邮寄 地 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对账单形式及服务方式具体如下: 1 ) 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 , 本公司将以电子邮件 方式 , 向当月进行基金交易或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 , 并成功定制 电子对账单 的投资者发送月度 电子 对账单。 内容包括: 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 持 有概况及当月交易明细。 2 ) 月度短信对账单: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将以 手机短信方 式, 向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 , 并成功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 的投资 者发送月度 短信对账单。 内容包括: 截 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参考市值 。 3 ) 季度及年度纸质对账单: 每年一、 二、 三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本 公司将以纸质对账单方式 , 向季度内有基金交易 , 并成功定制纸质对账单 的投资 者邮寄季度纸质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将以纸质对账单 方式 , 向第四季度有基金交易或者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 , 并成功 定制纸质对账单的 投资者寄送年度纸质对账单。 内容包括: 截至季度末或年度 末 的基金份额持 有概况及当期交易明细。


4)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epf.com.cn ) 账户查询系统查 阅 对账单 。


122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亦 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以不定期的方式向投资者 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 相关材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六) 、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投资者可 登录本公司 网站账户 查询 系统,查询基 金账户情况 、 交易明细 情况 、 设置对帐单寄送方式、 更改个人信息、 订制邮件短信发送等 服务。 2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 “在线客服 ”,进行咨询或留言 。 3 、投资者可 通过本公司 网站获取 基金 和基金管理人 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 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七) 、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快速便捷的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 行基金开户、 认购、 申购 、 赎回、 基金 转换、 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 。 具体业务办 理情况及 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八) 、投诉处理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客服 电话 人工服务 、 客服 电话 语音 留言 、在 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123 二十 四、


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 )2013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4 年 6 月 18 日未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 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二 )2013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4 年 6 月 18 日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 理人员未有受监管部门稽查或 处罚的情形发生。 (三 )2013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4 年 6 月 18 日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事宜列示如 下, 下列公告刊登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 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网站上。 披露 时间 公告 内容 2013 年 12 月25 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平台 (包 括移动终端平台) 投资旗下部分基金单笔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 额限制的公告 2013 年 12 月27 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 开 通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光 大 证 券 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4 年 01 月03 日 光大保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4 年 01 月22 日 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4 年 01 月29 日 光大保德信添天利 季度开放短期 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 2014 年 01 月29 日 光大保德信添天利 季度开放短期 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 摘要 2014 年 03 月07 日 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1 期运作周期开放日安排的公告 2014 年 03 月31 日 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年 度报告摘要 2014 年 03 月31 日 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年 度报告(正文)


124 2014 年 04 月21 日 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4 年 06 月09 日 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2 期运作周期开放日安排的公告


125 二十 五、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 供 投资人 查阅; 投资人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制 件。


126 二十 六、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基金合同 ( 三)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