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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黄金(159937)

博时黄金: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博 时 黄金 交 易型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1 、 本基 金根据 2013 年 7 月 31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 关于 核准 博时 黄 金交易 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其 联接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 证 监许可[2013 ]1026 号)和 2014 年 7 月
29 日 《 关 于 博 时 黄 金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的 确 认 函 》 ( 基 金 部 函
[2014]903 号 ) 文 进行 募 集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3 、 本 基金 投资 于黄 金现 货 合约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90% , 具 有与 上海 黄 金交易 所
Au99.99 现货 实盘 合约 相 似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净值 会随 黄金 市场 的变化 而波 动。 投资 者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请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全 面认 识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理性 判
断市场 ,对认 购(或 申购 赎回) 、 买卖基 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立 决策,
获得基 金投 资收 益, 亦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投资本 基金 可能 遇到 的风 险包括 黄金 市场 波动 风险 、 基金 跟踪 偏离 风险、 基金 份额二 级
市场交 易价 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本 基金 交易 时间 与境 内外黄 金市 场交 易时 间不 一致的 风险 、 不
同申购 赎回 模式 下交 易和 结算规 则存 在差 异的 风险 、 基金份 额交 易规 则调 整的 相关风 险等 特
有风险 , 以及 第三 方机 构 服务的 风险、 管理 风险、 操作风 险、 交 收失 败风 险 、 技术风 险、 不
可抗力 风险 等。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关 于基金 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 
4 、投 资人 进行 网上 、网 下 现金认 购以 及在 二级 市场 交易时 ,需 具有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A
股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但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不可用 于本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投资
人以黄 金现 货实 盘合 约认 购、 申购 或赎 回本 基金 基 金份额 时 , 需 同时 具有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A
股账户 和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黄金账 户 (以 下简称 “ 黄 金账户 ” ) , 并 根据上 海黄 金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 事先 通过 销售 机构 进行账 户备 案。 未进 行账 户备案 的投 资人 以黄 金现 货实盘 合约 提交
认购或 申购 申请 将作 失败 处理。 
5 、本 基金 提供 场内 申赎 与 场外申 赎两 类申 赎场 所 , 基金管 理人 可向 投资 人提 供场内 现
券 申购 赎回 、 场 内现 金申 购赎回 、 场 外现券 申 购赎 回、 及 场外 现金 申购 赎回 等多种 申购 、 赎
回方式 , 不 同申 购、 赎回 方式的 开放 日与 开放 时间 、 清算 交收 及登 记结 算规 则或有 差异 。 其
中 。 
如在本 基金 开放 场内 现券 申购赎 回业 务后 , 仍 未开 立、 或 无法 开立 黄金 账户 但采取 现金
认购方 式获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人仅 可通 过二 级市场 卖出 其认 购的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 如招募说明书 
 
届时本 基金 同时 开放 场外 、 或场 内现 金申 购赎 回业 务, 上 述无 法开 立黄 金账 户的投 资人 亦可
以现金 赎回 方式 赎回 其所 持有的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请投资 人详 细阅 读 《 基金 合同》 和 《 招募 说明 书》 关于本 基金 场外 现券 申购 赎 回、 场内
现券申 购赎 回 、 场外 现金 申购赎 回 、 场 内现金 申购 赎回等 规则 的说 明, 并留 意本基 金各 类 申
购、赎 回业 务的 开放 时间 。 
6 、投 资者 一旦 认购 、申 购 或赎回 本基 金 ,即 表示 对 基金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所 涉及的 基
金份额 的证 券变 更登 记方 式以及 申购 赎回 所涉 及申 购、赎 回对 价的 交收 方式 已经认 可。 
7 、 在 目前 结算 规则 下, 投 资人当 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在完成 清算 交收 后方 可卖 出和赎 回;
当日买 入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 与资 金完 成交 收后 可以卖 出或 赎回 。即 : 
(1 ) 在本 基金 开通 场外 现 券申赎 业务 , 即 以 黄金 现 货实盘 合约 实时 过户 的方 式办理 申
购、赎 回业 务前 ,投 资 人 T 日以 场外 现券 申 购方 式 申购的 本基 金 份 额,T+2 日可以 赎回 或
卖出; 投资 人 T 日以 场外 现券赎 回方 式赎 回 本 基金 份额,T+1 日 日终 可完成 黄金现 货实 盘
合约的 过户 ; 在 本基 金开 通场外 现金 申赎 业务 时, 投资人 T 日 以现 金方 式申 购的 本 基金 份
额,T+1 日可 卖出 和赎 回 ;投资人 T 日 买入 的本基 金份额 ,T+1 日可 以 现 金 方式 赎 回或 卖
出。 
(2 ) 根据 本基 金目 前提 供 的场内 现金 赎回 、 场外 现 金赎回 的结 算交 收规 则 , 当投资 人
赎回申 请被 登记 结算 结构 确认后 , 被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即被 记减 , 但 此时 投资 人尚未 收到 赎回
替代款 。 
(3 ) 在本 基金 开通 场内 现 券申赎 业务 , 即 以 黄金 现 货实盘 合约 实时 过户 的方 式办理 申
购、 赎 回业 务后 , 本 基金 份额的 申赎 、 结 算交 收、 交易规 则 等 根据 届时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登
记结算 机构 及上 海黄 金交 易所等 相关 服务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进行 调整 并由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 若
前述服 务机 构就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申赎、 结算 交收 、 交 易等 相关 规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
或将调 整本 基金 相关 业务 的具体 办理 时间 及销 售机 构, 请投 资人 关注 基金 管理 人及相 关服 务
机构的 相关 公告 。 
8 、本 基金 追踪 黄金 现货 实 盘合约 价格 , 但不 等同 于 实物黄 金 ,投 资者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得到相 应价 值的 上海 黄金 交易所 的黄 金现 货实 盘合 约及现 金差 额, 无法 直接 取得实 物 黄 金 。 
9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 债券 ,基 金投 资人 有可 能 获得较 高的 收益 , 也有 可 能损失 本
金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认 购 ( 或申 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 基 金的 《 招募 说 明书 》 及 《基
金合同 》 。 
10、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11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 人 ......................................................... 6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 人 ........................................................ 16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18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 集 ........................................................ 20 第七部 分


基金的备 案 ........................................................ 25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与变更 登记 ............................................ 26 第九部 分


基金份额 的交 易 .................................................... 27 第十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29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40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46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48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50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50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52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3 第十八 部分


风险揭 示 ........................................................ 56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1 第二十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63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75 第二十 二部 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82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83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文件 ...................................................... 84 招募说明书 5-1 第一部 分


绪言 《博时黄 金交 易型开 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以下简 称 “ 招募说 明书 ”或“ 本 招募说 明书 ”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 管理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管理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以及 《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 金 合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博时黄金 交易 型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 称 “ 基金”或 “本 基金 ” ) 是根 据本招 募 说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 )核 准。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 金 投资 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 义务 。 基 金 投 资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同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 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招募说明书 5-2 第二部 分


释义 本基金 合同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 黄金 交易 型 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指《 博 时黄金交易型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 书 : 指《 博 时黄金 交易型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 其 定期更 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 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 博 时黄金交易 型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 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业务规则: 指《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 金业 务实 施细则》; 发售公告: 指《 博 时黄 金 交 易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 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立法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起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及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 的 《证 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及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 金合同 约束,根 据 基金合 同 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 法律法规、招募 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合法取 得基金份 额 的投资 者 ; 登记结算业务: 指《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关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登 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定 义的基金 份 额的登 记、 存管 、结算 及 相关 业 务; 登记结算机构: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上海黄金交易所 、 黄 金 交易 所 或金交所 : 均指上 海黄金交易所, 即 经国务 院批准,由中国 人民银行 组 建,在 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登 记注册的, 目前 中国唯一 合招募说明书 5-3 法从事 贵金属交易的国 家级市场 ,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 和 诚实信 用的原则组织黄 金交易, 不以营利为目的 ,实行自 律 性管理 的社 团法 人 ; 投资 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可 以投 资于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它 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可以投 资于中国 证 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 额度批准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 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指按照 基金合同第九部 分之规定 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 3 个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 《基金法》 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 发售: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向 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基金份 额 的行为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 投 资者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 投 资者 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 定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 书规定 的条件 申请将其 持有的本 基金基金份额兑 换为基金 合 同约定 的对 价资 产 的 行为 ;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 用以公告 申购对价、赎回 对价等信 息 的文件 ; 申购对价: 指投资 者 申购基金份额 时,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应 交付的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 代、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 赎回对价: 指投资 者 赎回基金份额 时,基金 管理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 明书规 定应交付给赎回 人 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 额 及其他 对价 ; 组合证券: 指在黄 金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黄金 (Au ) 品 种 , 为 标 的指数 对 应的黄 金现 货合 约或 者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黄金 现货 合约; 招募说明书 5-4 黄金现货合约 指黄金 现货实盘合约、 黄金现货 延期交收合约以 及《上海 黄 金交易 所现货交易规则 》(及其 不时修订)规定 的在黄金 交 易所其 他黄 金现 货挂 盘合 约 ;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指依据 《上海黄金交易 所现货交 易规则》(及其 不时修订 ) 采用现 货实 盘交 易的 黄金 交易所 挂盘 合约 ; 现金差额: 指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 的资产净 值与按当日收盘 价计算的 最 小申购 、赎回单位中的 组合证券 市值和现金替代 之差;投资 者申购 、赎回时应支付 或应获得 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 、 赎回单 位对 应的 现金 差额 、申购 或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数计算 ;


现金替代: 指申购 、赎回过程中, 投资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 定,用 于替 代组 合证 券中 部分证 券的 一定 数量 的现 金;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 指本基 金申购份额、赎 回份额的 最低数量, 投资 者 申购、 赎 回的基 金份 额应 为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整数 倍;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基金 管理人或管理人 委托的第 三方在交易时间 内根据基 金 管理人 提供的申购、赎 回清单和 组合证券内各只 证券的实 时 成交数 据 计 算并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简 称 IOPV ; 场内 申赎 指投资 者 通过上海黄金 交易所会 员采用现券或 通过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会员 采用 现金 申购 、赎回 本基 金 份 额的 方式 ; 场外 申赎 指投资 人 通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等 场外 申赎代理 机 构采用现 券 或现金 申购 、赎回 本 基金 份额的 方式 ; 现金申赎 指投资 者通 过现 金申 购、 赎回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方 式 ; 现券申赎 指投资 者通过黄金现货 实盘合约 申购、赎回本基 金基金份 额 的方式 ; 预估现金部分: 指为便 于计算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及 申赎代理机构 预先冻结 申 请申购 、赎回的 投资者 的相应资 金,由基金管理 人计算并公 布的现 金数 额; 黄金成色: 黄金及 其制品的纯度叫 作“成色 ”,表示金属货 币、金银 条 块或饰 品的金属纯度, 一般以千 分比表示,也可 用百分比 表 示。 如 成色 标准 为 995 、 9995 和 9999 分别 表示 纯度 为 995‰、 999.5 ‰和 999.9 ‰ ; 收益评价日: 指基金 管理人计算本基 金累计收 益率与标的指数 累计收益 率 差额之 日; 标的指数累计收益率 : 指收益 评价日标的 指数 收盘价与 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 收 盘价之比减去 100% (期 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 并, 则以 基金 份额 折算 或 拆分 、 合 并日 为初 始日 重 新计算 ) ; 基金累计收 益率: 指收益 评价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与基 金上市前一日 基 金份额净 值 的收盘价之比减去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 基金份 额折 算日 为初 始日 重新计 算 , 如本 基金 实施 份 额拆分 、 合并, 将按经拆分、合 并调整后 的基金份额折算 日的基金 份 额净值 来计 算基 金累 计收 益率 ) ); 联接基金: 指将绝 大部分基金财产 投资于 博 时黄金 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 投 资基金 (目 标 ETF ), 紧 密跟踪 标的 指数 表现 ,追 求跟踪 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采用开 放式 运作 方式 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5-5 发售代理机构: 指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 在本基金 认购期间代理本 基金发售 业 务的机 构; 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 : 指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 符合特定 资格的、在基金 合同生效 后 代理办 理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直销机构: 指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构: 指接受 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 本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 和 其他基 金业 务的 、具 有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的 机 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人民 币普通 股 票账户 (简 称 “A 股 账户 ”)或 证 券投资 基金账户(简称 “基金账 户 ”),投资者 参与本基 金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现 金认 购、 网 下现 金认 购、 黄金 现券 认购 、 上市交 易以 及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时需 具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黄金交易编码: 指上海 黄金交易所根据 《上海黄 金交易所现货交 易规则》 为 客户分 配的 黄金 交易 编码 ; 开放日: 指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日期 ;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 内受理 投 资者 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 务 申请的 日期 ; T +n 日: 指 T 日起 (不 包括 T 日) 的第 n 个 工作 日; 基金利 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值是指本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 本 息、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 、缴 存的保证金 以及 其他投资 所 形成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余额 总数后得 出 的基金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法律法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及 其他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对其 做出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不可抗力: 指无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克 服的 任何 事件 和因 素。 招募说明书 5-6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 情况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鶤 成立时 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 本: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沈康 联系电 话:0755-83169999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 公司” )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6 号文批 准 设立。 目前 公司 股东 为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 有股 份 49 % ;中 国长 城资 产管理 公司 , 持有股 份 25 % ;天 津港 ( 集团) 有限 公司 ,持 有股 份 6 %; 璟安 股权 投资 有 限公司 ,持 有 股份 6 %; 上海 盛业 股权 投资基 金 有 限公 司, 持有 股份 6 %; 上海 丰益 股权 投资基 金有 限公 司 ,持 有股 份 6 %; 广厦 建设集 团有 限责 任公 司, 持有股 份 2 %。 注册 资本 为 2.5 亿 元人 民 币。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三 大总 部和 十二 个直属 部门 , 分 别是 : 权 益投资 总部 、 固 定收 益总 部、 市 场销 售总部 以及 宏观 策略 部、 交易部 、 产 品规 划 部、 互联 网金融 部、 董事 长办 公室、 总裁办 公室 、 人力资 源部 、财 务部 、信 息技术 部、 基金 运作 部、 风险管 理部 和监 察法 律部 。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益 投资 总部 下设股 票 投资部 (含各 投资风 格小 组) 、特 定资产 管理 部、研 究部。 股票投 资部负 责进 行股票 选择和 组合管 理。 特定 资产 管理 部负责 特定 资产 的管 理和 客户咨 询服 务。 研究 部负 责完成 对宏 观经 济、 投资 策略 、 行 业上 市 公司及 市场 的研 究。 固定 收益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 资产的 固定 收益 投资管 理及 相关 工作 。 固 定收益 总部 下设 现金 管理 组、 公 募基 金组 、 专 户组、 国际组 和研 究 组 , 分 别负 责各 类固 定收 益资产 的研 究和 投资 工作 。 市场 销售 总部 负责 公司 全国范 围内 的客 户、 销售 和服 务工作 。 市 场销售 总部 下设 机构 与零 售两大 业务 线和 营销 服务 部。 机构 业务 线 含战略 客户 部 、 机 构- 上 海 、 机 构- 南 方三 大区 域和 养 老金部 、 券商 业务 部两 个 部门 。 战 略客 户部负 责北 方地 区由 国资 委和财 政部 直接 管辖 企业 以及该 区域 机构 客户 的销 售与服 务工 作 。 机构- 上 海和 机构- 南方 分别 主要负 责华 东地 区、 华南 地区以 及其 他指 定区 域的 机构客 户销 售 与服务 工作 。 养老金 业务 部负责 养老 金业 务的 研究 、 拓 展和 服务 等工作 。 券 商业务 部负 责券 商渠道 的开 拓和 销售 服务 。 零售 业 务 线含 零售- 北京 、 零售- 上海、 零售- 南方 三 大区域 , 以 及招募说明书 5-7 客户服 务中 心 。 其中 , 零 售三大 区域 负责 公司 全国 范围内 零售 客户 的渠 道销 售和服 务 。 客 户 服务中 心负 责零 售客 户的 服务和 咨询 工作 。 营 销服 务部负 责营 销策 划、 总行 渠道维 护和 销售 支持等 工作 。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支 持 。 交 易部负 责 执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并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 易监 督。 产 品规 划部 负责 新产 品设计 、 新 产品 报批 、 主 管部 门沟通 维护 、 产 品维 护以 及年金 方案 设计等 工作 。 互联网 金融 部负责 公司 互 联 网金融 战略 规划 的设 计和 实施 , 公 司互 联网金 融的 平台 建 设 、 业 务拓展 和客 户运营 , 推动 公 司相关 业务 在互 联网 平台 的整合 与创 新 。 董事 长办 公室专 门负 责股 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及 董事会 各专 业委 员会 各项 会务工 作; 股东 关系 管理 与董事 、 监 事的 联络 、 沟 通及服 务; 基金 行业政 策、 公司 治理 、战 略发展 研究 ;与 公司 治理 及发展 战略 等相 关的 重大 信息披 露管 理 ; 政府公 共关 系管 理; 党务 工作 ; 博 时慈 善基金 会的 管理及 运营 等 。 总裁 办公 室负责 公司 的 战 略规划 研究 、行 政后 勤支 持、会 议及 文件 管理 、公 司文化 建设 、品 牌传 播、 对外媒 体宣 传 、 外事活 动管 理、 档案 管理 及工会 工作 等。 人力 资源 部负责 公司 的人 员招 聘、 培训发 展、 薪酬 福利、 绩效 评估、 员工 沟通 、 人力 资源 信息 管理 工作。 财务部 负责 公司 预算 管理 、 财务 核算、 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 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 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 护、IT 系统安 全及数 据备 份等 工作 。 基 金运作 部负 责基 金会 计和 基金注 册登 记等 业务 。 风 险管理 部负 责建 立和完 善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制度 与流 程, 组织 实施 公司投 资风 险管 理与 绩效 分析工 作, 确保 公司各 类投 资风 险得 到良 好监督 与控 制 。 监察 法律 部负责 对公 司投 资决 策、 基金运 作 、 内 部 管理、 制度 执行 等方 面进 行监察 , 并 向公 司管 理层 和有关 机构 提供 独立 、 客 观、 公 正的 意见 和建议 。 公司另 设有 北京 分公 司 、 上海分 公司 、 沈 阳分 公司 、 郑州 分公 司和 成都 分公 司, 分 别负 责对驻 京、 沪 、 沈阳 、 郑 州和成 都人 员日 常行 政管 理和对 赴京、 沪、 沈 阳、 郑州和 成都 处理 公务人 员给 予协 助。 此外 , 还设 有全 资子 公司 : 博 时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和境 外子公 司: 博时 基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 截止 到 2014 年 6 月 30 日 , 公 司总 人数 389 人 , 其 中研究 员和 基金 经理 超 过 94%拥有 硕士及 以上 学位 。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监 察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员 杨鶤女 士, 硕士, 董事 长, 深圳市 五届 人大 代表 , 中 国红十 字会 第九 届理 事会 常务理 事。 1983 年 起历 任中 国银 行国 际金融 研究 所助 理研 究员 ,香港 中银 集团 经济 研究 部副研 究员 , 招商银 行证 券部 总经 理 , 深 圳中大 投资 管理 公司 常务 副总经 理 , 长 盛基 金管 理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 信基金管 理公司 总经理, 招商银行 独立董 事,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总裁。2008招募说明书 5-8 年 7 月起 , 任 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会董 事长 。 现任 公司 董事 长, 兼博 时基金 ( 国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博 时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桑自国 先生 ,博 士后 ,副 董 事长 。1993 年 起历 任山 东证券 投资 银行 部副 总经 理、副 总 经理、 泰安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中 经信 投资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中 经证 券有 限公 司筹备 组组 长 , 永汇信 用担 保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总 经理 , 中 国华 融 资产管 理公 司投 资事 业部 总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理 。2011 年 5 月 进入 中国长 城资 产管 理公 司, 历任投 资投 行事 业部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 2011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董 事。 2013 年 8 月起,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会副 董事 长。 吴姚东 先生 ,博 士, 北京 大学光 华管 理学 院 EMBA ,董事 。1990 年至 1996 年曾任 职 于湖北 省鄂 城钢 铁厂 ,历 任团委 干部 、下 属合 资公 司副总 经理 等职 。2002 年 进入招 商证 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历任 国际 业务部 分析师 、招商 证券 武汉营 业部副 总经理 (主 持工作) 、招 商 证券 ( 香港) 公司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作 ) 兼国 际业 务部董 事、 总 裁办 公室 总 经理、 董 事总 经 理,公 司总 裁助 理。2013 年 5 月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任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公司 总 经理, 兼任 博时 基金 (国 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副主 席兼总 裁 (CEO ) 、 博 时资 本管理 有限 公 司副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孔德伟 先生 ,硕 士, 董事 。2001 年起 ,历 任瑞 银集 团(香 港分 行, 日本 有限 公司) 亚 太区 IT 主管 、首 席营 运官 、首 席 财务 官, 法国 巴黎 银行( 香港 )总 裁办 公室 董事总 经理 , 瑞银集 团 (香 港) 瑞银 企 业管理 ( 上海 ) 董 事总 经 理。2012 年 11 月加 入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现 任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协助 公司总 裁管 理固 定收 益总 部、 证券 投资 部 及国际 业务 部( 招证 国际 ) 。 王金宝 先生 ,硕 士, 董事。1988 年起 在上 海同 济大 学数学 系工 作, 任教 师。1995 年 4 月进 入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历 任上 海澳 门路营 业部总 经理 、 上 海地 区总部 副总经 理 ( 主 持工作 ) 、 证券 投资 部总 经 理、 投资 部总 经理兼 固定 收益部 总经 理 、 股票 销售 交易部 总经 理。 现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机构 业务 董事 总经 理。2008 年 7 月起 ,任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董事 会董 事。 杨林峰 先生 , 硕 士, 董事 。1988 年 8 月 就职 于国家 纺 织工业 部,1992 年 起历 任 华源集 团控股 之上 市公 司董 秘、 副总经 理 、 常 务副总 经理 , 上 海市 国资 委直属 上海 大盛资 产有 限 公 司战略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上 海盛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总 经理 。2013 年 8 月 起,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会 董事 。 何迪先 生, 硕士 ,独 立董 事。1971 年 起, 先后 在北 京西城 区半 导体 器件 厂、 北京东 城 区电子 仪器 一厂 、 中 共北 京市委 党校 、 社 科院 美国 研究所 、 加 州大 学伯 克利 分校、 布 鲁 津斯 学会、 标准 国际 投资 管理 公司工 作。1997 年 9 月 至 今任瑞 士银 行投 资银 行部 副主席 。2008 年 1 月 ,何 迪先 生建 立了 资助、 支持 中国 经济 、社 会与国 际关 系领 域中 长期 问题研 究的 非 营利公 益组 织 “博 源基 金 会” , 并 担任 该基 金会 总干 事。2012 年 7 月 起 , 任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招募说明书 5-9 限公司 董事 会独 立董 事。 李南峰 先生 ,学 士, 独立 董事。1969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人民 解放 军酒 泉卫 星基 地、四 川 大学经 济系 、 中 国人 民银 行、 深 圳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 华 润深 国投 信托 有限 公司工 作, 历任 中国人 民银 行总 行金 融研 究所研 究院 、 深 圳特 区人 行办公 室主 任, 深圳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副 总 经理、总 经理、 董事长、 党委书记 ,华润 深国投信 托有限公 司总经 理、副董 事长。1994 年至 2008 年 曾兼 任国 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董事长 。2010 年退 休。2013 年 8 月 起, 任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会 独立 董事 。 骆小元女 士, 学士, 注册 会计师( 非执 业) 、高 级经 济师,独 立董 事,兼 任中 信银行 外 部监事。1982 年起 ,先后 在北京市 委进 出口委 员会 外经处、 政财 部财政 科学 研究所、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协会 工作 , 历 任中国 财政 学会 会刊 《财 政研究 》 杂 志副 主编 、 编 辑部主 任, 中国 会计学 会会刊 《会计 研究》 、中国 注册会 计师协 会会 刊《中 国注册 会 计师 》编 辑部主 任、考 试办公 室主 任兼 全国 注册 会计师 考试 委员 会委 员、 财 务部主 任、 注册 中心 主任、 总会计 师等 。 2009 年 3 月退 休。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 女士 ,硕 士, 监事 。1983 年起 历任 郑州 航空 工业管 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珠海 证 券有限 公司 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总 经理 。 现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管 理董 事总 经理 。2008 年 7 月 起, 任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监事 。 彭毛字 先生 ,学 士, 监事 。1982 年 8 月起 历任 中国 农业银 行总 行农 贷部 国营 农业信 贷 处科员 、 副处 长, 中国 农 业发展 银行 开发 信贷 部扶 贫信贷 处 处 长 , 中国 农业 银行信 贷管 理三 部扶贫 贷款 管理 处处 长, 中国农 业银 行总 行项 目评 估部副 总经 理、 金桥 金融 咨询公 司副 总经 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 理公司 工作 , 先后 任评 估 咨询部 副总 经 理,债 权管理 部(法 律事 务部) 副总经 理,南 宁办 事处副 总经理 (党委 委员) ,监察 审计部 (纪委 办公 室) 总经 理。2007 年 12 月 至今 兼任 新 疆长城 金融 租赁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2011 年 1 月 至今 任中 国长 城资产 管理 公司 控股 子公 司专职 监事 (总 经理 级) 。2011 年 7 月 起,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事会 监事 。 赵兴利 先生 , 硕 士, 监事 。 1987 年至 1995 年 就职 于天 津港务 局计 财处 。 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 先后 任天 津港 贸易 公司财 务科 科长 、天 津港 货运公 司会 计主 管、 华夏 人寿保 险股 份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总经 理、 天津港 财务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经 理。2012 年 5 月筹 备天津 港( 集 团) 有限 公司 金融 事业 部 , 2011 年 11 月 至今 任天 津 港 ( 集团 ) 有限 公司 金融 事 业部副 部长 。 2013 年 3 月 起, 任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监 事。 郑波先 生, 博士 ,监 事。2001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平 安 保险公 司总 公司 、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2008 年 7 月起 ,任 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监事 。 林琦先 生, 硕士 ,监 事。1998 年起 历任 南天 信息 系 统集成 公司 任软 件工 程师 、北京 万招募说明书 5-10 豪力霸 电子 科技 公司 任技 术经理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MIS 系统 分析 员、 东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部 副总 经理 。 现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信 息技 术部 总经 理。2010 年 4 月起 ,任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监 事。 赵卫平 先生 ,硕 士, 监事 。1996 年起 先后 在山 东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大 鹏证 券公司 、 北 京 证 券 公 司、 博 时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工 作 。 现 任博 时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交易 部 总 经 理。 2013 年 8 月 起, 任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监 事。 3 、高 级管 理人员 杨鶤女 士, 简历 同上 。 吴姚东 先生 ,简 历同 上。 王德英 先生 ,硕 士, 副总 经理。1995 年起 先后 在北 京清华 计算 机公 司任 开发 部经理 、 清华紫 光股 份公司 CAD 与信息 事业 部任 总工 程师 。2000 年加 入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任行 政管 理部 副经 理, 电脑部 副经 理、 信息 技术 部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任 博时 基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博 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董良泓 先生 ,CFA ,MBA , 副总 经理。1993 年 起先 后在中 国技 术进 出口 总公 司、 中 技 上 海投资公 司、融 通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长 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从事 投资管理 工作。2005 年 2 月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社保 股票 基金经 理,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经 理, 研 究部总 经理 兼特 定资 产高 级投资 经理 、 社保股 票基 金经理 、 特定 资产管 理部 总经理 。 现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兼高 级投 资经 理、 社 保组 合投 资经 理, 兼任博 时基 金 ( 国际 ) 有 限公司 董事 、 博 时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邵凯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 河北 省经 济开 发投 资公司 从 事投资 管理 工作 。2000 年 8 月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债券 组合 经理助 理、 债券 组合经 理 、 社 保债券 基金 基金经 理 、 固 定收益 部副 总经理 兼社 保债 券基 金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 益部总 经理 、 固 定收 益投 资 总监。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 社保组 合投 资经 理、 兼任 博 时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孙麒清 女士 ,商 法学 硕士 ,督察 长。 曾供 职于 广东 深港律 师事 务所 。2002 年 加入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法 律部 法律 顾问 、监 察法律 部总 经理 。现 任公 司督察 长。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方维玲 女士 ,硕 士。1982 年起曾 先后 在云 南大 学、 海南省 信托 投资 公司 、湘 财证券 、 北京玖 方量 子公 司工 作。2001 年 3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金融 工程小 组金 融 工程师 、 数量 化投资 部金 融工程 师兼 行政 助理 、 数 量化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兼金 融工程 师 、 产 品 规划部 总经 理 、 股票 投资 部投资 经理 、 基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上证 超级大 盘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2.11.13- 至今) 、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 盘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基金 (2012.11.13- 至 今) 、 上证自 然资 源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9.13- 至 今) 、 博时上 证自 然资 源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2013.9.13- 至 今 ) 的基 金经 理 。 招募说明书 5-11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委员: 吴姚 东、 董良 泓、 邵凯、 邓晓 峰 、 黄健 斌、 魏凤春 、聂 挺进 。 吴姚东 先生 ,简 历同 上。 董良泓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邓晓峰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1996 年 起先 后在 深圳 市银业 工贸 有限 公司 、国 泰君安 证 券工作 。2005 年 加入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基金经 理助 理、 特定 资产 管理部 副总 经 理、 股票 投资 部价值 组投 资副总 监 。 现 任权益 投资 总部董 事总 经理 兼股 票投 资部总 经理 、 股 票投资 部价 值组 投资 总监 、博时 主题 行业 股票(LOF) 基金基 金经 理、 社保 组合 投资经 理。 黄健斌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1995 年 起先 后在 广发 证券有 限公 司、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 司投 资 管 理部 、中 银国际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管 理部 工作 。2005 年 加入博 时基 金 管理公 司 , 历 任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博时平 衡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副 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现 任固定 收益 总部 董事 总经 理兼高 级投 资经 理 、社 保组 合投 资经 理 。 魏凤春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1993 年起 先后 在山 东经 济学院 、江 南证 券、 清华 大学、 江 南证券 、中 信建 投证 券公 司工作 。2011 年 正式 加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宏 观策 略 部总经 理兼 投资 经理 。 聂挺进 先生 , 硕 士。2004 年起在 招商 局国 际有 限公 司工作 。2006 年 加入 博时 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 历 任研究 部研 究员 、 研 究部 研究员 兼基 金经理 助理 、 研究部 资本 品组主 管兼 基 金 经理助 理 、 特 定资产 管理 部投资 经理 、 裕泽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研 究部总 经理 兼 股 票投资 部 GARP 组投 资总 监、博 时卓 越品 牌股 票基 金、博 时价 值增 长混 合基 金基金 经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 法申 请并 募集 基金 , 办理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7 、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 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 何招募说明书 5-12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8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 9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 密,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 计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 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7、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损 害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合法 权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金 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证 券法 》的 行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招募说明书 5-13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部, 监察法律 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部 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 相互 制 约 原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立 不同 岗位之 间 的制衡 体系 。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 察法律 部 负责监 察公 司的 风险管 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言 ,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风 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 统文件 , 即 负责确 保每 一个 部门 都有 合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评定 和监控 该部 门的 风险 , 负 责批准 每一 个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 ) 督察 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招募说明书 5-14 (4 ) 监察 法律 部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 并 为每 一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5 ) 风险 管理 部 风 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织 实施 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6 ) 业务 部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管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护 , 用于 识别 、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 、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有 明确的 分工 , 确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 恰 当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管 人 员的 支持 , 同 时置 备操作 手册 , 并 定期更 新。 (2 )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投资 决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 的任务 、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 使 用适 合的 程序 , 确 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公 司 建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序 , 对 风险 隐患 进行 层层汇 报, 使各 个层 次的 人员及 时掌 握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5 )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了 足够 、 有 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系 统、 投 资监 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 的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 术化 的风 险 控制手 段, 建立 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行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以便 公司及 时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 对风 险进 行分 散、 控制 和规避 , 尽 可能 地减少 损失 。 (7 )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定了 完整 的培 训计 划, 为所有 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 当的培 训, 使员 工明 确 其 职责所 在 ,招募说明书 5-15 控制风 险。 招募说明书 5-16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叁亿 陆仟 肆佰 陆拾万 陆仟 叁佰 叁拾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管 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 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 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 机构银 行间 债 券、 券 商资 产管 理计 划 、 信托计 划、 企业 年金、 银 行理财 产品 、 股 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 托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 品丰富 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 在国 内, 中 国银 行是 首家 开展 绩效评 估、 风险 管理等 增值 服务 , 为各 类客 户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 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 行 。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4 年6 月 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276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251 只, QDII 基金25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 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包括 风险 识别, 风险 评估 , 工作 程序 设计 与制 度建 设, 风 险检 视,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 核以 及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招募说明书 5-17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3 年 , 中 国银 行同 时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 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招募说明书 5-18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网 下现 金发 售直 销机 构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内大 街 18 号恒 基中 心 1 座 23 层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 继源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 :95105568 (免 长途 费) 2 、网 下现 金发 售代 理机 构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3 、黄金 现券 发 售代 理机 构 详见基 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4 、网 上现 金发 售代 理机 构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 变更 、 增 减发 售本基 金的 代理 机构 , 并 及时公 告 。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 话:0755-25946013


传 真:0755-25987122 联系人 :严 峰 三、上海黄金交易所 名称: 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黄 浦区 河南中 路 99 号 上海 黄金 交 易所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黄 浦区 河南中 路 99 号 上海 黄金 交 易所大 厦 电话:021-33189588 传真:021-33662058 联系人 :杨艳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 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招募说明书 5-19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 展银行 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 沈 兆杰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薛 竞、 沈兆杰 招募说明书 5-20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 并 于2013 年7 月31 日经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3]1026 号文 核准 募集 。 一、基金名称 博时黄 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 、开 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 点向 投资 者公 开发售 ,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 名单见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本基金 的募 集方 式包 括现 金认购 和黄 金现 券认 购 。 现金认 购包 括网 上现 金认 购和网 下现 金认购 。 网上现 金认 购是 指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发售 代理 机构 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网 上系统 以 现金进 行的 认购 。 网下现 金认 购是 指投 资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以现 金进 行的认 购。 黄金现 券认 购是 指投 资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指定 的发售 代理 机构 以黄 金现货 合约 进 行的认 购。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不 超过3 个月 ,自 基金 份额 开始 发 售之日 起计算。 具 体募 集 时间详 见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如果在 募集 期间 未达 到本 招募说 明书 第七 部分 第 ( 一) 款规 定的 基金备 案条 件, 基金 可 在募集 期限 内继 续销 售, 直到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 基金管 理人 也可 根据 基金 销售情 况在 募集 期限内 适当 延长 或缩 短基 金发售 时间 ,并 及时 公告 。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禁止 购买 者除外 )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 资 者 。 七、募集场所 招募说明书 5-21 投资者应 当 在 基 金 管理 人及 其 指 定 的 发 售 代 理机 构办 理 基 金 发 售 业 务 的营 业场 所 或 按 基金 管 理人 、 发售代 理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认 购 。 基 金管理 人 、 发售代 理机 构办 理基金 发售 业务 的地 区、 网点的 具体 情况 和联 系方 法, 请 参见 本基 金发 售公 告以及 当地 发售 代理机 构的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减或 变更 发售 代理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八、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 价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值 为人 民币1.00 元, 认购价 格为 人民 币1.00元。 九、认购开户 投资者 网上 、 网 下现 金 认 购本基 金时 需具 有深 圳证 券交易 所A 股 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金 账 户 。 投 资 者 黄 金 现 券 认 购 本 基 金 需 同 时 具 有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A 股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及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黄金 账户 ,且 该两 个账 户的 证件 号码及 名称 属于 同一 投资 者所有 。 十、认购费用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投资人 采用 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认 购方 式参 与本 基金 认购所 涉及 的过 户费 等相 关费用 , 按 上海黄 金交 易所 的相 关规 定自行 承担 。 十一、网上现金认购 1 、认 购时 间详 见本 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2 、认 购限 额: 网上 现金 认 购以基 金份 额申 请。 单一 账户每 笔认 购份 额须 为 1000 份或 其整数 倍, 最高 不得 超 过 99,999,000 份。 投资 者 可 多次认 购, 累计 认购 份额 不设上 限。 3 、认 购手 续: 投资 者 在 认 购本基 金时 , 需按 发售代 理机构 的规 定 ,备 足 认购 资金 ,办 理认购 手续 。 4 、认 购金 额和 利息 折算 的 份额的 计算 : 本基金 认购 金额 的计 算如 下: 认购金 额= 认购 价格× 认购 份额 现金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利 息 折算的 基金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位, 小数 部分 舍去 ,舍 去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认 购价格 其中, 认购 价格 为基 金份 额的初 始面 值。 净认购 份额= 认购 份额+ 利 息折算 的份 额 。 招募说明书 5-22 5 、清 算交 收:T 日通 过发 售代理 机构 提交 的网 上现 金认购 申请 ,由 该发 售代 理机构 于 T+1 日与 登记 结算 机构 进 行清算 交收 ,登 记结 算机 构于网 上现 金认 购 结 束后 的第 4 个 工作 日将实 际到 位的 认购 资金 划往托 管人 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6 、 认 购确 认: 在 募集 期结 束后 4 个 工作 日之 后, 投 资者可 通过 其办 理认 购的 销售网 点 查询认 购确 认情 况。 十二、网下现金认购 1 、认 购时 间详 见本 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2 、认 购金 额和 利息 折算 的 份额的 计算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网下 现金认 购的 投资 者 , 认购 以基金 份额 申请 。 认购金 额 及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净 认 购 份 额 = 认 购 份 额 + 认 购 金 额 产 生 的 利 息/ 基 金份额 面值 3 、认 购限 额 :网下 现金 认 购以基 金份 额申 请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网 下现金 认 购的, 每笔 认购 份额 须 在 10 万 份以 上 ( 含 10 万 份) , 超过 部分 须 为 1 万份 的 整数倍 , 投资 者 可多 次认 购, 累计 认购 份额不 设上 限。 4 、认 购手 续: 投资 者 在 认 购本基 金时 , 需按 销售 机 构的规 定 ,到 销售 网点 办 理相关 认 购手续 ,并 备足 认购 资金 。网下 现金 认购 申请 提交 后不得 撤 销 。 5 、 清 算交收 :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提 交的 网下 现金 认购 申请,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清算交 收。 现金认 购款 项在 发行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认购 款项 利 息数额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记 录为准 。 6 、 认 购确 认: 在 募集 期结 束后 4 个 工作 日之 后, 投 资者 可 通过 其办 理认 购的 销售网 点 查询认 购确 认情 况。 十三、黄金 现券认购 1 、认 购时 间详 见本 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2 、认 购限 额 : 黄金 现券 认 购以 黄 金现 货实 盘合 约申 报 , 用于 认购 的 黄 金现 货 合约包 括 AU99.99 、AU99.95 或 者 二者的 组合 。 其 中每 种合 约 对应 的黄 金重量 最低 须 为 1000 克 ,超 过 1000 克 的部 分须为 1000 克 的整 数倍。 投资 者 可 多次提 交认 购申 请, 累计 申报数量 不设招募说明书 5-23 上限。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加认 购期 间接受 的黄 金现 货实 盘合 约品种 , 并 另行 公告。 3 、认 购手 续: 投资 者 在 认 购本基 金时 , 需按 发售 机 构的规 定 ,到 相应 网点 办 理认购 手 续,并 备足 认购 黄金 现货 合约 。 黄金 现券 认购 申请 提交后 不得 撤销 。 4 、清 算交 收 本基金 黄金 现券 认购 的销 售机构 为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发售 代理 机构 。 认购期 内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发售 代理 机构 将 当日 的现券 认 购数 据 报送 给 上海 黄 金交 易所 , 黄 金交 易所 进 行账 户校 验后 , 根 据校验 结果 当日 将投 资者 账户内 相应 的 黄 金现货 合约 进行 过户 , 并将 处理结 果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 人为 投资 者计 算认购 份额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 的 投资 者 认 购 份额 明 细 数 据 进行 投 资 者 认购 份 额 的 初始 登记。 5 、黄 金现 券认 购 份 额的 计 算公式 认购份 额= (第 i 只 黄金 现券 在 黄金 现券 认购 期最 后一日 的结算 价× 有效 认购 重量)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其中: (1 )i 代表 投 资者 提交 认 购申请 的 第 i 只黄 金现 券 , n≤2 。 (2 ) “ 第 i 只 黄金 现券 在黄 金现券 认购 期最 后一 日的 结算价 ” 指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 当日 公 布的结 算价 数据 。 (3 ) “ 有效 认 购 重量 ” 是指 由 基 金管 理 人确 认 的并由 登 记 结算 机 构 及 上 海黄金 交 易 所 完成清 算交 收的 黄金 现券 重量 。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 处理 方式 募集期 间现 金认 购的 利息 折成份 额后 归 投 资者 所有 , 具体份 额以 基金 管理 人和 登记结 算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 十五、募集期间的资 金、 黄金现货合约 与费用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招募说明书 5-24 募集的 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由黄金 交易 所 在 募集 期内 逐日过 户至 本基 金 预 先开 立的专 门 账 户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招募说明书 5-25 第七部 分


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具 备下列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照 规定 办理 验资 和基金 备案 手续: 1 、 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含现 券认 购所 募集 的黄 金现货 实 盘合约 的市 值) 不少 于 2 亿元人 民币 ; 2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基金募 集期 内 , 本基 金具 备上述 条件 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 按照 规 定办理 验资 和基 金备 案手 续。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募 集期 限届满 之日 或停 止基 金发 售之日 起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机 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 会提交 验资 报告 ,办 理基 金备案 手 续 。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基 金合 同生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 处理 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或 因不可 抗力 使基 金合 同无 法生效 , 则 基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 缴纳的 认购 款项 或者 黄金 现货实 盘合 约。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的 认购款 项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本合同 存续 期内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招募说明书 5-26 第八部 分、基金份额折算 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 额折 算是 指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运 作的 需要 , 在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变的 前提下 , 按 照一定 比例 调整 基金 份额 总额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行 为。 基金 份额 折算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登记 结 算机构 申请 办理 ,并 由登 记结算 机构 进行 基金 份额 的变更 登记 。 本基金 在上 市前 将进 行基 金份额 折算 。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与 折算 基准日 业 绩比较 基准 (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Au99.99 现货 实盘 合 约收盘 价) 的 1/100 基 本 一致。 本基金 存续 期间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实际 需要 对基 金份额 进行 折算 ,并 提前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总 额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数 额将发 生 调整, 但调 整后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占基金 份额 总额 的比 例不 发生变 化。 基金 份额折 算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无 实质 性影 响,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折 算的 具体 方法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公告 中列 示 。 招募说明书 5-2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 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具备 下 列条件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依据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投资 基金 上市规 则》 ,向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申请 基金 份额 上市 : 1 、基 金募 集金 额( 含 现 券 认购所 募集 的黄 金现 货实 盘合约 市值 )不 低 于 2 亿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3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基金上 市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协 议书 。 基 金获 准在 深圳证 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上 市日 前至 少 3 个工作 日发 布基 金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上 市交 易须 遵照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 投资基 金 上市规 则》 、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业 务实 施细 则》 , 以 及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交 易规 则》 等 有 关规 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期 间出 现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可暂 停基 金的 上市交 易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不 再具 备本 章第 一款 规 定的上 市条 件; 2 、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 市; 3 、严 重违 反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有关 规则 的;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可 终止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暂 停上 市之 日起 半年 内 未能消 除暂 停上 市原 因的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终 止基 金上 市的决 定之 日起 2 个工 作 日内发 布 基金终 止上 市公 告。 若因上 述 1 、4 项等 原因 使 本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的 , 本基金 将 与 联接 基金 合并 , 由交 易型 开放 式基 金变 更为非 上市 的开 放式 基金 。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IOPV )的计算与公告 招募说明书 5-28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一个 交易 日开市 前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提供 当日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清单 。 本 基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第三方计 算,并交由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发 布, 供 投 资者 交 易、 申购 、赎 回基 金份额 时参 考。 (1 )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 计算公 式:





基金份额参 考净 值= (Au99.99 现货 实盘 合约 最 新成交 价+ 每千 克 Au99.99 现货 实盘 合 约对应 的预 估现 金差 额/1000 )/100 。 (2 )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 计算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数 点 后 4 位。 (3 )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调 整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并予 以公 告。 招募说明书 5-29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模式 分为 场 内申 赎 模 式和 场外 申赎 模 式。 场内 申赎 模式 下, 投 资 者 可以通 过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会员或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会 员分别 采用 现券 或现 金申 购赎回 本基 金 。 场外申 赎模 式下 ,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等 场外机 构采 用现券 或 现金 申购赎 回本 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开始 申购 、 赎回 业务 前公 告 所 采用 的 申赎 模式,并 对有 关规 则和程 序 予 以公告 。 一、申购与赎回的模 式 在场外 申赎 模式 和场内 申赎 模式 下, 本基 金 均 可进 行 现券 申赎 和现 金申 赎 。 本基金 的 主 要申赎 方式 为现 券申 赎。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一) 、场内 申赎 模式 1 、 现 券申 赎 场内申赎 模 式下 , 本 基金 现 券申赎 的申 赎代 理机 构 主 要为 具 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上海黄 金 交易所 会员 。 投资者应当在 申 赎代 理 机构 的营业场所按 申赎 代 理机 构 提 供 的 方 式 办理 基 金的 申 购 和 赎回。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开 始申 购、 赎 回业 务前 公告 申赎 代理机 构 的 名单 , 并 可依 据实际 情 况 增加或 减少 申赎 代理 机构 。 2 、 现 金申 赎 场内申 赎模 式下 , 本 基金 现 金申赎 可通 过具 有基 金代 销资格 的深 交所 会员 等场 内 机构 进 行。 (二) 、场外 申赎 模式 场外申赎 模 式下 , 本 基金 的 现券申 赎、 现金 申赎 均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等场 外 机 构进行 。 投资者 应当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直销 等场 外 机 构要 求 的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 实际 情况增 加或 减少 场外 申赎 代理机 构。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最 迟于 申购 或赎 回开 始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招募说明书 5-30 2 、开 放日 及 开 放时 间 通常情 况下 , 投 资者 可办 理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的开 放日为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和 上海黄 金 交 易所 的 共同 交易 日, 开放 时间为 上 午 9:30-11:30 和 下午 13:30-15:00 , 具体 以 基金份 额开放 申购赎 回业务 公 告为 准 。 场外 申赎 模式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情况 变化 对上 述时 间作出 调 整 。 本基金 场内 申赎 模式 和场外 申赎 模式 下开 放时 间可 能存在 差异 , 投 资者 应关 注 基金管 理 人发布 的有 关公 告并 注意 提交交 易申 请的 时间 。


场外申赎 模 式下 , 投资 者 在开放 时间 以外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 等交 易申 请 , 登 记 结算机 构 确认接 受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变 更交 易时间 或出 现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开放 日、 开 放 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赎回 均以 份额 申请 ; 2 、 本基 金的 申 购 对价 、赎 回对价 包括 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 现 金替 代 、 现 金差 额及其 他 对价; 3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方 式分为 现券 申赎 和现 金申赎 ; 4 、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交 后 不得撤 销; 5 、 申购 赎回 应遵 守《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业 务实 施细 则 》 、上 海黄 金交易 所相 关业 务规则 和 参与各 方相 关协 议的 有关 规定 ; 6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 、账 户备 案 在现券 申赎 的场内 申赎 模 式下, 投资 者提 交黄 金现 券申购 、 赎 回申 请 前 必须 先 进行 账 户 备案。 1 、场内 申赎 模式 现券申 赎的 场内 申赎 模式 下, 投 资者 提交 黄金 现券 申购、 赎回 申请 前须 通过 上海黄 金 交 易所会 员 向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申请 账户 备案 。 投 资者 T 日提 交账 户备 案申 请并 通过验 证后 , 可于 T+2 日进行 基金 申赎 。 2 、场外 申赎 模式 现券申 赎的 场外 申赎 模式 下, 投 资者 提交 黄金 现券 申购、 赎回 申请 前须 按基 金管理 人 等 场外 机 构的 要求 , 提 供账 户信息 并确 保信 息的 准确 、 完整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金交所 、 深 交所 的黄金 过户 、 份 额登 记确 认数据 完成 投资 人账 户信 息的收 集、 建立 、 备 案, 并 在投资 者后 续 的交易 过程 中进 行账 户检 查。 (二)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出 招募说明书 5-31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基金 管理 人或 申 赎代 理机 构 规 定的 手续及 申购 、 赎 回清 单, 在 开放日 的 开放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 。 采用现 券申 赎方 式的 投资 者, 应 通过 黄金 交易 所会 员开立 并持 有黄 金交 易所 账户。 投 资 者提交 申购 申请 时, 须根 据申购 、 赎回 清单备 足相 应数量 的黄 金现 货实 盘合 约和现 金 。 投 资 者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必须 持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和现金 ,否 则申 请无 效。 采用现 金申 赎方 式的 投资 者, 提交 申购 申请 时 , 须 根 据申购 、 赎回 清单 备足 相 应数量 的 现金。 投资 者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必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和预估 现 金, 否则申 请 无 效 。 (三)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申 请在受 理当 日进 行确 认。 如 投资 者 未 能提 供符 合要 求的申 购 对 价, 则 申购 申请 失败。 如 投 资者 持 有的 符合 要求 的基 金份额 不足 或未 能根 据要 求准备 足额 的 现金, 或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内不具 备足 额的 符合 要求 的赎回 对价 ,则 赎回 申请 失败。 (四) 、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收 与登 记 1 、场内 申赎 模式 (1 ) 现券 申购 场内申赎 模 式下 ,投资者 T 日 提交 申购 申请 ,上 海 黄金交 易所 进行 必要 的身 份验证 后 冻结黄金 合约,并 通知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记 增投 资者 份额 。 金 交所 收到深 交所 反馈后 , 对份 额 增加成 功的 申购 申请 进行 黄金 合 约过 户, 对于份 额 增加失 败的 申请 进行 黄金 合约的 解冻 。T 日 日终 ,登 记结 算机 构 完 成份额 登记 。 (2 ) 现券 赎回 场内申赎 模 式下 ,投 资 者 T 日 提交 赎回 申请 ,上 海 黄金交 易所 检查 投资 者的 身份验 证 情况后 将数 据发 送给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冻 结投 资者 基金 份额 。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收到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基金份 额冻 结结 果后 将黄 金合约 从黄 金 ETF 账 户过 户到投 资者 账 户,投 资人 黄金 合约 当日 可用。 T 日日 终, 登记 结 算结构 完成 份额 登记 。 (3 ) 现金 申购 场内申赎 模 式下 ,投 资 者 T 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 的 申赎 代理 机构 向登 记结 算机构 提 交申购 申请 。T 日 日终 , 登记结 算机 构对 现金 替代 款进行 交收 ,并 记增 投资 者 ETF 份额 。 (4 ) 现金 赎回 场内申赎 模 式下 ,投 资 者 T 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 的 申赎 代理 机构 向登 记结 算机构 提 交赎回 申请 。T 日 日终 , 登记结 算机 构记 减投 资者 份额。 登记结 算机 构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清算 交收和 登记 的办 理时 间、 方式进 行 调 整,并 最迟 于开始 实 施日 的 3 个工 作日 前在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本基金 申购 赎回 过程 中涉 及的基 金 份 额 、 黄 金现 券 、 现金替 代 、 现 金差 额及 其 他对价 的 清算交 收适 用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业 务实 施细 则》 、 《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交 易型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指 南》 、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相关 业务 规招募说明书 5-32 则 和参 与各 方相 关协 议的 有关规 定 。 本 基金 上述 申购 赎回业 务涉 及的 现金 差额 和现金 替代 退 补款采 用代 收代 付方式 , 申购现 金替 代款 采 用 T+0 逐笔全 额非 担保 交收 。


登记结 算机 构和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 法 规允 许的 范围内 , 在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实 质利益 的前 提下 ,可以 对 申购和 赎回 的程 序进 行调 整,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2 、场外 申赎 模式 (1 ) 现券 申购 场外申赎 模 式下 ,投 资 者 T 日 提交 申购 申请 ,由 基 金管理 人向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发送 申 购数据 , 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当日进 行必 要的 身份 验证 后完成 黄金 过户 , 并 将黄 金过户 结果 发送 至基 金管理人 。T+1 日 登记结 算机构根 据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基金 份额确认数据进 行份额 登 记。T+2 日 ,投 资者 份额 可用。 (2 ) 现券 赎回 场外申赎 模 式下 ,投 资 者 T 日 提交 赎回 申请 ,由 基 金管理 人向 登记 结算 机构 发送赎 回 数据,T 日 日终 , 登 记结 算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申 请 记减 投资 者基 金份 额。T+1 日, 基金 管 理人 将 T 日 成功 记减 份额 的赎回 申请 生成 确认 文件 发送给 金交 所。T+1 日金 交所完 成黄 金 过户。 投资 者黄 金现 货合 约 T+2 日 可用。 (3 ) 现金 申购 场外申赎 模式 下 , 投 资者 T 日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向 登记 结算机 构提 交申 购申 请。 T 日日终 , 登记结 算机 构记 增投 资 者 ETF 份 额, 投资 者份 额 T+1 可用 。 (4 ) 现金 赎回 场外申赎 模 式下 , 投 资者 T 日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向 登记 结算机 构提 交赎回 申 请。 T 日日终 , 登记结 算机 构记减 投资者 ETF 份 额。 登记结 算机构 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清算 交收和 登记 的办 理时 间、 方式进 行 调 整,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日 的 3 个工 作日 前在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本基金 申购 赎回 过程 中涉 及的基 金份 额 、 黄 金现 券 、 现金替 代 、 现 金差 额及 其 他对价 的 清算交 收适 用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业 务实 施细 则》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交 易型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指 南》 、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相关 业务 规 则和参 与各 方相 关协 议的 有关规 定 , 本 基金 上述 申购 赎回业 务涉 及的 现金 差额 和现金 替代 退 补款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投资 者完成 交收 , 投 资者 在提 交申请 时应 将现 金替 代款 、 预估 现金 及时 划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银 行账户 。


登记结 算机 构和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的 范围内 , 在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实 质利益 的前 提下 ,可 以对 申购和 赎回 的程 序进 行调 整,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制 招募说明书 5-33 投资者 申购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需 为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的 整数 倍。 本基金 现券 申购 、赎 回方 式下,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和调 整。目 前 , 本基金 的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为 30 万份, 投资 人提 出申购 申请 前需 按 3000 克 或其整 数倍 备 足用于 申购 的 Au99.95 或 Au99.99 现货 实盘 合约 , 或 Au99.95 和 Au99.99 两种 现 货实盘 合约 的组合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场 情况 , 对 最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理 人进 行前 述调整 必须 提 前 3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设定 申购上 限和赎回上限,以 对当日 的申购 总 规 模 或 赎回 总 规模 进 行 控 制,并 在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设 定单 个投 资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七、申购与赎回的对 价和 费用 1 、 申购 对价 是指 投资 者申 购基金 份额 时应 交付 的 组 合证券 、 现金 替代 、 现金 差额及 其 他对价 。 赎回 对价是 指 投 资者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交付 给赎 回人 的组合 证券 、 现 金替代 、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2 、 申购 对价 、 赎 回对 价根 据申购 、 赎回 清单 和投 资 者申购 、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 数额确 定。 申购、 赎回 清单 由基 金管 理人编 制。 3 、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 申赎代理机构 可按照可按照不超 过 0.5% 的标 准 收取佣 金,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 申赎 代理 机构 、 证 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机构 相关 规定 。 4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公 告, 计算 公式 为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八、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一)现券申购赎回 清单 的内容 1 、申 购赎回 清 单的 内容 T 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公告 内 容包括 一级 市场 基金 代码 、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T -1 日各 黄 金现货 实盘 合约 对应 的现 金差额 (元/ 千 克) 、T 日各 黄金现 货实 盘合 约对 应的 预估现 金差 额 (元/ 千 克) 、T -1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申购 上限 、赎 回上限 、申 购赎 回标 志等 。 2 、预估 现金 相 关内 容 预估现 金是 指为 便于 申赎 代理机 构 预 先冻 结申 请申 购、 赎 回的 投资 者的 相应 资金, 由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现金 数额 。 T 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T 日 预估 现金 。其 计算 公 式为: T 日 每千 克 Au99.99 现货 实盘合 约预 估现 金差 额= (T -1 日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T -1 日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对应 的黄 金现货 重量 ×Au99.99 现 货实盘 合 约 T -1 日 收盘 价×1000 克)÷T -1 日 最小 申购 、赎 回 单位对 应的 黄金 现货 重量 T 日 每千 克 Au99.95 现货 实盘合 约预 估现 金差 额= (T -1 日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T -1 日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对应 的黄 金现货 重量 ×Au99.95 现 货实盘 合 约 T招募说明书 5-34 -1 日 收盘 价×1000 克)÷T -1 日 最小 申购 、赎 回 单位对 应的 黄金 现货 重量 预估现 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 为 负或 为零 。 预估 现 金差额 计算 至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四舍 五入 。若 T 日为 基金 分红 除息 日, 上述计 算公 式中 “T-1 日最小申 购、 赎 回单位 的基 金资产 净 值” 需扣减 相应 的收 益分 配数 额 3 、 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T 日 现金 差额 在(T+1 ) 日 的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公告 ,其计 算公 式为 : T 日 每千 克 Au99.99 现 货 实盘合 约现 金差 额= (T 日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产 净 值 -T 日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对 应的 黄金 现货 重量 ×Au99.99 现货 实盘 合约 T 日收 盘价 × 1000 克) ÷T 日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对应 的黄 金现 货重量 T 日 每千克 Au99.95 现 货 实盘合 约现 金差 额= (T 日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产 净 值 -T 日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对 应的 黄金 现货 重量 ×Au99.95 现货 实盘 合约 T 日收 盘价 × 1000 克) ÷T 日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对应 的黄 金现 货重量 现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为负 或零 。现 金差 额计 算至小 数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后 第 3 位四舍 五入 。 ① 在投资 人申购 时 , 若 现金 差额为 正数 , 则 投资 人应 根据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对 应的黄 金现货 实盘 合约 类型 和黄 金现货 重量 支付 相应 的现 金; 若 现金 差额 为负 数, 则 投资人 将根 据 其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对 应的 黄金现 货实 盘合 约类 型和 黄金现 货重 量 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② 在投资 人赎 回时 , 若 现金 差额为 正数 , 则 投资 人将 根据其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 及 基金管 理人支 付的 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类 型和 黄金 现货 重量 获得相 应的 现金 ; 若 现金 差额为 负数 , 则 投 资 人 应 根 据其 赎 回 的 基金 份 额 及 基 金管 理 人 支 付的 黄 金 现 货 实盘 合 约 类 型和 黄 金 现 货重 量 支付 相应 的现 金 。 4 、申 购赎回 清 单的 格式 T 日 现券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 格式举 例如 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基金名 称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一级市 场基 金代 码


申购赎 回方 式


T-1 日信息内容 AU99.99 现 金差 额( 单位 :人民 币元/ 千克 )


AU99.95 现 金差 额( 单位 :人民 币元/ 千克 )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基 金净 值(单 位: 人民 币元 )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人 民币元 )


T 日信息内容 Au99.99 预估 现金 (单 位 :人民 币元/ 千克 )


Au99.95 预估 现金 (单 位 :人民 币元/ 千克 )


当 天 累 计 可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 单 位 : 份 或 千 克) 招募说明书 5-35 当 天 累 计 可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 单 位 : 份 或 千 克) 是否需 要公 布 IOPV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单位 :份)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分 红金 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


是否允 许申 购


是否允 许赎 回


是否接 受 Au99.99 现货 实 盘合约 申购


是否接 受 Au99.95 现货 实 盘合约 申购


黄金现货合约信息内 容 黄金现 货合 约 合约数 量( 克) Au99.99 合约 和/ 或 Au99.95 合约 3000 备注: 此表 为示例 5 、 在现券 申 购 、赎 回方 式 下,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及其他 渠道 公布 的本 基金 现券申购 赎回清 单内 容取 决于 其接 受的申 购赎 回清 单格 式 , 与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布 的申 购赎回 清单 在 内容或 格式 上可 能略 有差 异。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具 体内 容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在网 站上公 布的 实 际内容 为准 (二)现金申购赎回 清单 的内容 1、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T 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内容 包 括 : 一级 市场 基金 代码 、 最小申 购 、 赎 回单 位所 对 应的申 赎现 金、组 合证 券内 各黄 金合 约数据 、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预估 现金 差额 、T -1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当日 申购 上限 、当 日赎回 上限 及其 他内 容。 2、 申 赎现 金 “ 申赎 现金 ” 不属 于组 合证 券, 是为 了便 于登 记结 算 机构的 清算 交收 安排 , 在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增 加的 虚拟 证券 。 “ 申 赎现金 ” 的 现金 替代 标志 为 “ 必须” , 但 含义 与组 合成 份证券 的必 须 现金替 代不 同 , “ 申 赎现 金 ” 的申购 替代 金额 为最 小申 购单位 所对 应的 成份 证券 的可以 现金 替 代金额 之和 ,赎 回替 代金 额固定 为 0 。 3、 组 合证 券 组合证 券是 指本 基金 投资 组合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 黄金现 货实 盘合 约 。 申购 赎 回清单 将 公告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所对应 的组 合证 券内 各 黄 金现货 实盘 合约 的合约 名 称、 合约 代 码及 数量。 在场 内份 额现 金申 购、赎 回方 式下 ,组 合证 券仅包 括 Au99.99 现货 实 盘合约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投 资组 合的实 际情 况及 未来 具体 业务的 需要 , 调整 组合 证券 的内容 及 其构成 ,并 根据 组合 证券 的内容 相应 调整 现金 替代 相关内 容。 4、 现 金替 代相 关内 容 现金替 代是 指申 购、 赎回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的过 程中 , 投资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 的 规定, 用于 替代 黄金 现货 实盘合 约的 一定 数量 的现 金。 ① 现金替 代仅 包括 可以 现金 替代( 标志 为“ 允许 ” ) 。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 在申购 基金份额时,允许 使用现 金作为全部黄金现 货实盘 合约的替招募说明书 5-36 代,在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只允 许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 ② 替代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替代金额=允许现 金替代 的黄金现货实盘合 约数量 ×该黄金现货实盘 合 约 前一 交 易 日 收盘价 ×(1+ 现金 替代 溢 价比例 ) 。 收取现 金替 代溢 价的 原因 是, 对 于使 用现 金替 代的 黄金现 货实 盘合 约, 基金 管理人 代 替 申 购 投 资 人 买入 黄 金 现 货实 盘 合 约 的 实际 交 易 价 格加 上 相 关 交 易费 用 后 与 申购 时 的 价 格可 能有所 差异 。 为便于 操作 , 基 金管 理人 在申购 赎回 清单中 预先 确定 现金 替代 溢价比 例 , 并 据 此收取 替代 金额 。如 果预 先收取 的金 额高 于基 金购 入该部 分黄 金现 货实 盘合 约的实 际成 本 , 则基金 管理 人将 退还 多收 取的差 额 ; 如 果预 先收 取的 金额低 于基 金购 入该 部分 黄金现 货实 盘 合约的 实际 成本 ,则 基金 管理人 将向 投资 人收 取欠 缺的差 额。 ③ 替代金 额的 处理 程序 T 日 ,基 金管 理人 在申 购 赎回清 单中 公布 现金 替代 溢价比 例, 并据 此收 取替 代金额 。 登记结 算机 构为 投资 人办 理申购 基金 份额 与现 金替 代交收 后的 次日 , 基 金管 理 人将以 收 到的替 代金 额买 入被 替代 的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 基金 管理人 以替 代金 额与 被替 代证券 的实 际 购入成 本 (包 括买入 价格 与交易 费用 ) 的差额 , 确 定基金 应退 还投 资人 或投 资人应 补交 的款 项; 若 当日 未能 购入 全部 被替代 的黄 金现 货实 盘合 约, 则 以替 代金 额与 所购 入的部 分被 替代 黄 金 现 货 实 盘合 约 实 际 购入 成 本 加 上 按照 当 日 收 盘价 计 算 的 未 购入 的 部 分 被替 代 黄 金 现货 实盘合 约价 值的 差额 ,确 定基金 应退 还投 资人 或投 资人应 补交 的款 项。 登记结 算机 构为 投资 人办 理赎回 基金 份额 交收 后的 次日, 基金 管理 人将 卖出 被 替代的 黄 金现货 实盘合 约。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卖出 的被替 代证 券的实 际卖出 金额( 扣除 相关费 用) , 确 定应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现 金替代 款; 若当 日未 能卖 出全部 被替 代的 黄金 现货 实盘合 约, 则以 卖出的 被替 代证 券的 实际 卖出金 额 ( 扣除 相关 费用) 加上当 日收 盘价 计算 的未 卖出的 部分 被 替代黄 金现 货实 盘合 约价 值,确 定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现金 替代 款。 5、 预 估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预估现 金差额 是 指由 基金 管理人 估计 并 在 T 日现 金 申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布 的当 日现金 差 额的 估 计值 ,预 估现 金差 额由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预 先冻结 。 预估现 金差额 的 计算 公式 为: T 日 预估 现金 差额 =T -1 日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申购 赎回 清单中 可 以现金 替代 的黄 金现 货实 盘合约 所代 表的 黄金 现货 重量 与 T -1 日收盘 价乘 积 之和 。 其中, 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所 代表的 黄金 现货 重量 根据 黄金现 货实 盘合 约的 数量 与该合 约 交易单 位的 乘积 进行 计算 。 预估现 金差额 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为负 或为 零。 若 T 日为基 金分 红除 息日 ,则 计算公 式 中的“T -1 日 最小 申购 、 赎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需扣 减相 应的 收益 分配 数额。 6、现金 差额 相 关内 容 招募说明书 5-37 T 日 现金 差额 在 T +1 日的 申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告 。其 计算公 式为 : T 日 现金 差额 =T 日最 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资 产净 值-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可以 现金替 代的 黄金现 货实 盘合 约所 代表 的黄金 现货 重量 与 T 日 收 盘价乘 积之 和 。 其中, 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所 代表的 黄金 现货 重量 根据 黄金现 货实 盘合 约的 数量 与该合 约 交易单 位的 乘积 进行 计算 。 T 日 投资 人以 现金 申购、 赎回方 式申 购、 赎回 本基 金场内 份额 时, 需按基 金管 理 人 T +1 日 公 告的 T 日 现金 差额 进行 资 金的清 算交 收。 现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 为负 或为 零。 在投 资人 申购时 , 如 现金 差额 为正 数, 则 投 资 人应根 据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支付 相应 的现 金, 如现 金差额 为负 数, 则投 资人 将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 在 投资 人赎 回时 , 如 现 金差额 为正 数 , 则投 资人 将根据 其赎 回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 如现 金差 额为 负数, 则投 资人应 根据 其赎 回的 基金 份额支 付相 应 的现金 。 T 日 现金 申购 赎回 清单 格 式举例 如下 :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基金名称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基金代 码:


目标指 数代 码:


申购赎 回方 式 :


T-1 日信息内容 T-1 日 现金 差额 (单 位: 人 民币 元 ) :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资产 净值( 单位 :人 民币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人 民币元 )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 金差 额: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单 位:份 )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分红 金额( 单位 : 人 民币 元 )


是否需 要公 布 IOPV :


是否允 许申 购


是否允 许赎 回


是否允 许现 金申 购


可以现 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100.00% 当天累 计可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上限 :





当天累 计可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上限 :


T 日组合信息内容 证券代 码 证券简 称 股份数 量 现金替 代标志 现金替 代 保证金 率 申购替 代金 额 赎回替 代金 额 挂牌市 场 159900 申赎现 金 必须 940,500.00 0.00 深圳市 场 Au9999 Au9999 3000 允许 10%


上海黄 金 交易所 备注 : 此 表为 示例 。 申赎 替 代金额 中包 括溢 价现 金部 分 , 其所 对应 的黄 金现 货 合约仅 为招募说明书 5-38 Au99.99 。 7 、 在现金 申 购 、赎 回方 式 下,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及其他 渠道 公布 的本 基金 现金申购 赎回清 单内 容 取 决于 其接 受的申 购赎 回清 单格 式 , 与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布 的申 购赎回 清单 在 内容或 格式 上可 能略 有差 异。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具 体内 容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在网 站上公 布的 实 际内容 为准 。 九、暂停申购、赎回 和延 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 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 (1)因 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 黄金 交易 所 、 证券 交 易所等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或临 时停 市; (3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 、 申 赎代 理 机构 、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因 异常情 况 无法办 理申 购、 赎回 , 或 者因异 常情 况使 申购 、 赎 回清单 无法 编制 或编 制不 当。 上 述异 常情 况指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预见 并不可 控制 的情 形, 包括 但 不限于 系统 故障 、 网 络故 障 、 通讯 故障、 电力故 障、 数据 错误 等; (4 )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基 金 财 产规 模过 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响 ,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6 ) 无法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 额净值 或 者 IOPV 计 算错 误; (7 ) 当日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 达到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申 购上限 或赎 回上 限的 情况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在发生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情形之 一时 , 本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可 能同 时暂 停 , 基金管 理 人 可同时 暂停 场内 现券 、 场 内现金 、 场 外现 券、 场外 现金方 式的 申购 、 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也 可只 针对 其中 一种 或部分 方式 暂停 申购 、赎 回或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 。 。 发生上 述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及时 公告 。在 暂停申 购 、 赎回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发生 上述第(2 )、 (3 )、(4 )、 (6 )等 项情形时, 对于已经 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该 情形 的实际 影响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十、集合申购与其他 服务 在条件 允许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开放 集合 申购 , 即 允许 多 个投资 者集 合其 持有 的 黄 金现券 , 共同构 成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或 其整 数倍 ,进 行申 购。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理机 构可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开 展其 他服 务 , 双 方 需 签订书 面委 托代 理协 议,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在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的前提 下 , 根据市 场情 况和 新业 务的 需求对 上述 申购 和赎 回的 安排、 规则 进行 补充 和调 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补充和 调整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招募说明书 5-39 1 、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及不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实 际 情况, 调整 本基 金场 外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原则 及申 购、 赎 回方 式, 或停 止办 理本基 金场 外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业务 。如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调整 场外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方 案, 应于新 的申 购 、 赎回方 案开 始实 施 前 予以 公告 。 如 决定 停止办 理场 外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应 采取适 当措 施对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场 外份额 作出 妥善 安排 并提 前公告 。 2 、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及不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在 与基金 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为本 基金增 设新 的份 额类 别或 进行基 金份 额分 级。 基金 管理人 可就 分级 运作后 的全 部或 部分 份额 申请场 内交 易, 制定 并公 布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3 、 在条 件允 许时 , 基金 管 理人也 可采 取其 他合 理的 申购方 式 ,并 于新 的申 购 方式开 始 执行前 予以 公告 。 4 、 未来 , 在相 关条 件成 熟 时, 本基 金可 向已 开立 上 海黄金 交易 所黄 金账 户的 投资人 开 放现金 申购 、赎 回。 具体 的申购 、赎 回办 法届 时见 基金管 理人 的相 关公 告 。 十一、联接基金的投 资 本基金 的联接 基 金可 投资 于本基 金, 与本 基金 实现 同一投 资目 标 。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冻结、解冻等其他 业务 基金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依 据其业 务规 则, 受理 基金 的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与解 冻等业 务 , 并收取 一定 的 手 续费 用。 招募说明书 5-40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投资 于黄 金交 易所的 黄金 现货 合约 , 在 跟 踪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的前 提 下,争 取为 投资 者提 供与 标的指 数表 现接 近的 投资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以投资黄金 交 易所 的 黄 金 现 货 合 约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 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 本基金 主 要投资 于黄 金交 易所 的黄 金现货 合约 ,包 括: 黄金 现货实 盘合 约 、 黄金现 货延 期交 收合 约及 其他在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上 市的、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批 准的合 约。 建仓完 成后, 本基 金投资 于黄金 现货合 约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90% , 其 他金融 工 具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基于跟 踪误 差 、 流 动性 因 素和交 易便 利程 度的 考虑 , 黄 金现 货实 盘合 约中 , 本 基金将 主 要投资 于AU99.99 。 但 因特 殊情况 (比 如流 动性 不足 等 ) 导致 本基 金无 法 买 入足 够 的AU99.99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投资 于 AU99.95 和 AU (T+D ) 或其他 品种 以 进 行适 当替 代 。 本基金 将 黄 金现 货延期 交 收合 约 AU (T+D ) 作 为投 资 AU99.99 的替 代补 充的 原因, 首 先是 AU (T+D )是 黄金 现 货延期 交收 合约 中流 动性 最好的 品种 , 可以 作为 流 动性不 足最 好 的替代 品种 ; 其 次,AU (T+D ) 交 易费 用 较 黄金 现 货实盘 低; 另外 AU (T+D ) 对跟 踪误 差 影响小 ;最 后,AU (T+D )可随 时申 请现券 交 割, 且交割 标准 为 AU99.95 , 与备选 投资 标 的一致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的黄 金现 货合约 可以 根据 市场 流动 性情况 的变 化进 行调 整 , 此 调整无 须 召开持 有人 大会 。 本 基金 可从事 黄金 现货 租赁 业务 。 三、标的指数 上海黄 金交 易所 的黄 金现 货实盘 合 约 AU99.99 价格 。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被动 式管 理策略 。


本基金 投资 于 黄 金现 货合 约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基于跟 踪误 差 、 流 动性 因 素和交 易便 利程 度的 考虑 , 黄 金现 货实 盘合 约中 , 本 基金将 主 要投资于 AU99.99 。 但因 特殊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 流动性不足 等)导致本基 金无法 买入足 够的 AU99.99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投资 于 AU99.95 和 AU (T+D )或 其他 品种 以 进行 适当 替 代。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管理 目 标 是 追 求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招募说明书 5-41 0.2% , 年化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2% 。 当 基金 跟踪 偏离 度 和跟踪 误差 超过 了上 述范 围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采取 合理 措施 ,避 免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的进一 步扩 大。 五、投资决策 流程 1 、 投 资决 策依 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相 关规 定是 基金 管理 人运用 基金 财产 的决 策依 据。 2 、 投 资管 理体 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负 责 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负责做 出 有关 投 资管 理重大 事项 的 决策。 基金 经理 负责 做出 组合日 常维 护过 程中 的组 合构建 、 组 合调 整及基 金每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的编 制等 决策 。 3 、 投 资管 理程 序 本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 下: (1 ) 研究 基金管 理人 的 投 资及 研究 部门将 依托 公司 整体 研究 平台, 整合 外部 信息 包括 券商 、 独 立 第三方 等外 部研 究力 量的 研究成 果 , 开 展对 全球 及国 内黄金 市场 的跟 踪研 究及 其流动 性的 监 控,并 定期 撰写 相关 的研 究报告 ,作 为本 基金 投资 决策的 重要 依据 。 (2 ) 投资 决策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依 据相关 研 究报 告, 定 期或遇 重大 事件 时临 时召 开投资决 策委员 会议 , 对相关 事项 做出决 策 。 基 金经理 根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议, 做出基 金投 资 管 理的日 常决 策。 (3 ) 组合 构建 基金经 理主要 采取 被动式 管理策 略,以 不低 于 90% 的组合 资产投 资于 上海黄 金交易 所 黄金现 货合 约 。 日常 组合 构建中 , 基金 经理将 根据 不同黄 金现 货合 约的 流动 性, 选择 恰当 的 黄金现 货合 约品 种 构 建基 金投资 组合 。 在 追求 跟踪 误差和 跟踪 偏离 度最 小化 的前提 下, 基金 经理可 采取 适当 的方 法, 提高投 资效 率, 降低 交易 成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 (4 ) 交易 执行 交易部 负责 本基 金的 具体 交易执 行, 交易 部同 时履 行一线 监控 的职 责。 (5 ) 投资 绩效 评估 本基金 管理 人定 期和 不定 期对本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 行评估 , 确 认基 金组 合是 否 实现了 投 资预期 , 并 对跟踪 误 差的 来源进 行归 因分 析等 。 基 金经理 依据 绩效 评估 报告 总结或 检讨 以往 的投资 策略 及投 资流 程 , 如果需 要, 亦对 投资 组合 流程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6 )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 基金经 理根 据 本 基金 现金 方式的 净 申 购赎 回 、 日常 现券申 购赎 回交 收 的 现金 流量情 况 , 以及基 金投 资绩 效评 估结 果等 , 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的 黄金现 货合 约的 持仓 及现 金头寸 进行 动 态监控 和调 整, 密切 跟踪 投资标 的 。 招募说明书 5-42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根 据环境 的变 化和 基金 实际 投资的需 要, 有 权对 上述 投资 管理 程序做 出调 整, 并将 调整 内容在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中予以 公告 。 六、投资组合管理 1 、 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基金管 理人 构建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过程 主要 分为 三个 步骤: 确定 目标 组合 、 制 定 及实施 建 仓策略 以及 逐步 调整 组合 。 (1 ) 确定 目标 组合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采取 被动 式管理 策略 , 买 入标 的指 数 所对应 的黄 金现 货实 盘合 约 构建 基 金投资 组合 。 (2 ) 制定 及实 施 建 仓策 略 基金经 理依 据对 主要 黄金 现货合 约的 流动 性和 交易 成本等 因素 所做 的分 析, 制 定合理 的 建仓策 略。 (3 ) 逐步 调整 组合 本基金 投资于 国内 黄金现 货合约 的资产 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90% 。 本基 金 将在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达到这 一投 资比 例。 此后 ,如因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因 素导致 基金 投 资组合 不符 合这 一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2 、 投 资组 合的 日常 管理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日 常管 理内容 主要 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1 ) 跟踪 误差 的日 常管 理 基金经 理及 时 对 跟踪 误差 进行归 因分解 , 了解 跟踪 误差来 源, 保持 对投 资标 的的跟 踪 与 分析 , 重 点关 注不同 黄金 现货实 盘合 约的 流动 性、 投资组 合流 动性 的变 化、 申购赎 回及 现 金 头寸对 跟踪 误差 的影 响, 以便及 时调 整组 合, 降低 影响, 最小 化跟 踪误 差。 (2 ) 投资 组合 的再 平衡 。 由于申 购赎 回、 组合 现金 头寸、 黄金 现货 延期 交收 合约与 现货 实盘 合约 表现 存在差 异 等 因素的 影响 , 使 组合 偏离 标的指 数较 大时 , 基 金经 理需要 对组 合中 不同 黄金 现货合 约的 持仓 进行平 衡调 整 (3 ) 基金 每日 申购 赎回 清 单的制 作 基金经 理以 T-1 日 投资 标 的的数 量、 价格 及组 合数 据 为基 础, 制作 T 日基 金 申购赎 回 清单并 予以 公告 。 3 、 投 资组 合的 定期 管理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定 期管 理内容 主要 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每周末 , 基 金经 理对 投资 组合表 现及 跟踪 误差 等进 行分析 , 分 析最 近组 合的 跟踪偏 离 度 和跟踪 误差 情况 ,寻 找出 未能有 效 控 制偏 离的 原因 ,为进 一步 修正 组合 提供 参考 。 招募说明书 5-43 每月末 , 根据 基金 合同 中 关于基 金管 理费 、 基金 托 管费 和 基金 仓储 费 等 的支 付要求 , 进 行现金 支付 的准 备 。 必要 情况下 , 本 基金 将以 卖出 黄金现 货实 盘合 约的 方式 支付基 金所 须负 担的各 项费 用。 。 每季末 , 基金 经理 检查 组 合各类 资产 的法 规比 例 , 需要时 则调 整组 合 , 以 达 到符合 信息 披露要 求的 法规 比例 。 4 、投 资组 合的 交易 本基金 的主 要投 资对 象为 上海黄 金交 易所 的上 市交 易的黄 金现 货合 约。 为了保 持本 基金 的竞 争力 , 尽量 降低 中间 环节 的费 用, 本 基金 拟向 上海 黄金 交易所 申请 开立特 别交 易通 道, 满足 本基金 对实 物黄 金高 效、 低成本 的投 资需 要。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黄金现 货实 盘合 约 AU99.99 收益 率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变更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 而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主要投资对象为黄金现货 合约,预期风险/ 收益水平 与黄金相似,在证券投资 基 金中属 于较 高风 险和 预期 收益的 基金 品种 。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 限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 照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由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黄金 现 货合约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90% ; (2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3、若 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制 规定 。 招募说明书 5-44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 市场 波动、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 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和直 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 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从 事黄 金租 赁。 招募说明书 5-45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本 基金 拥有的 黄金 现货 合约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黄 金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自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及处 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 金 财 产的 债权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招募说明书 5-46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黄金 现货 合约及 其他 各类 有价 证券 。 四、估值方法 1 、黄 金现货 实 盘合 约 估 值 方法 黄金现 货实 盘合 约 按 估值 日其所 在交 易所 的当日 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 最近 收盘价 估值 。 2 、黄 金现 货延 期交 收合 约 估值方 法 黄金现 货延 期交 收合 约 按 估值日 其所 在交 易所 的 当 日结算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 以 最近 结 算价 估值 。 3 、其 他有 价证 券 其他有 价证 券按 有关 规定 估值。 4 、 本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 本列示 , 按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国 家最新 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值 结果 报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时 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 金 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交 易 所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招募说明书 5-47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四 位( 含第 四位 )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当 计价 错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并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第 ( 四) 款有 关估 值方 法规 定 的第 6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 黄 金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 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招募说明书 5-48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 期利 润是 指基 金本 期已实 现收 益加 上本 期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 基金 本期 已实现 收 益指基 金本 期利 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其他 收入 (不 含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 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 采 用期 末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部分的 孰 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 后基 金累计收益率尽可能 贴近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收 益率 为原则进 行收益 分配 。 基于本 基金 的性质 和特 点 , 本基 金收 益分配 不须 以弥 补浮 动亏 损为前 提 , 收 益 分配后 有可 能使 除息 后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低 于面 值。 本基金 的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原 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 方式;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 基金 收益 评价 日核 定的 基金累 计收 益率 超过 标的 指数同 期累 计收 益率 达 到 1% 以 上, 方可进 行收 益分 配; 4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 多 2 次; 每 次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期末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 5%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三 个月 ,收 益可 不分配 ; 5 、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期 末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 低数;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收益分配数 额的 确定原则 1 、在 收益 评价 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基 金累 计收 益率 、 标的 指数 同期 累计 收益 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 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收益率- 标的指数同期 累 计收益 率。 基金累 计收 益率 为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与基 金上 市前 一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之 比减 去 100% ; 标 的 指 数 累 计 收 益 率 为 当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 价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盘 价 之 比 减 去 100% 。 期间如 发生 基金 份额 折算 、 拆 分或 合并 , 则 以基 金 份额折 算 、 拆 分或合 并 日 为初始 日重 新计算 上述 指标 。 2 、根 据前 述收 益分 配原 则 计算截 至基 金收 益评 价日 本基金 的份 额可 分配 收益 ,并 确定 收益分 配比 例。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日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益 分 配对象 、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支付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招募说明书 5-49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承担 。 招募说明书 5-50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上市 费及 年费 ;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发 生的 费 用; 5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9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10、 黄金 现货 合约 交易 手 续费、 延期 补偿 费、 交割 费、过 户费 及仓 储费 ; 11 、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允 许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可 以 从基金 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具 体 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在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12、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财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E ×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招募说明书 5-51 3 、本 条第 一款 第 3 至第 12 项 费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 议的规 定, 列入 当 期 基金 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本条第 一款 约定 以外 的其 他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 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其他 的费用 , 并 按照相 关的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进行 公告 或备 案。 六、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招募说明书 5-52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留完 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 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基金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独 立的 、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 2 日内 公告 。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招募说明书 5-53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 的 信息 资料 。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将 招 募说明 书 、 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公 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前 3 个 工作日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 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六 、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招募说明书 5-54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七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招募说明书 5-55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金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 21、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4 、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 2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决议 26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八 、公开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招募说明书 5-56 第十八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 管理 人 将 针对 本基 金的特 点, 建立 相应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 对 本基 金整 个投资 过程 进行有 效的 风险 监控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包括 以下 几个方 面: 一、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国 内黄 金现货 合约 , 跟 踪黄 金现 货合约 价格 , 黄 金价 格波 动为产 品的 主要风 险。 影响 黄金 价格 的主要 因素 为: 1 、黄 金的 供给 和需 求: (1 ) 黄金 生产 商利 用远 期 合约、 黄金 现货 合约 进行 对冲和 头寸 调整 ; (2 ) 中央 银行 买卖 黄金 改 变其储 备; (3 ) 主要 黄金 生产 国家 如 南非 、澳 大利 亚和 美国 等 国家在 开采 成本 方面 绝对 水平的 变 化; 2 、全 球和 地区 性政 治经 济 环境、 金融 体系 稳定 性的 改变和 突发 事件 的发 生; 3 、投 资者 对通 货膨 胀预 期 的变化 ; 4 、外 汇汇 率和 利率 水平 的 变化; 5 、对 冲基 金和 商品 共同 基 金的投 资和 交易 行为 的变 化。 本基金 力求 紧密 跟踪 黄金 现货合 约价 格变 化 , 投 资者 需明确 本基 金的 价值 为黄 金现货 合 约价值 扣除 仓储 、 管 理和 托管等 费用 之后 的价 值。 扣除各 种费 用支 出后 , 本 基金单 位份 额 所 代表的 黄金 份额 可能 会不 断下降 。 二、基金投资者的 投 资风 险 1 、本 基金 跟踪 偏离 度累 计 为负的 风险 由于本 基金 投资 对象 主要 为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 的 黄金 现货实 盘合 约 。 基 金资 产主 要以黄 金 的形式 存在 , 黄 金资 产不 产 生任何 红利 、 利 息及 其他 收 益, 本 基金 获得 超额 收益 的 来源有 限, 随着基 金日 常费 用的 支出 , 本 基金 累计 超额收 益可 能长期 为负 , 并且基 金存 续时间 越长 , 本 基金与 黄金 表现 产生 负向 偏离可 能会 越来 越大 。 2 、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 易 价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本基金 为交 易所 交易 基金 , 存 在 二 级市 场交易 价格 (实 时市 价) 与一 级市 场 申购赎 回价 格(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之间偏 离的 可能 性。 3 、基 金份 额交 易价 格折 溢 价 相对 股票 类 ETF 可 能较 高的风 险 有效的 套利 交易 会使 ETF 交易价 格和 份额 净值 之间 的偏离 较快 趋于 一致 ,但 由于本 基 金的二 级市 场交 易场所 为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而本 基金 主要投 资标 的的 交易 场所 为 上海 黄金 交 易所 , 以下 原因 可能 造成 本基金 折溢 价率 高于 股票 类 ETF : (1 ) 涨跌 停板 制度 不同 招募说明书 5-57 深圳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的证 券,有 10% 的 涨跌 幅限制 ,而作为 基金 主要投 资标 的的黄 金 现货合 约, 涨跌 幅限 制为 30% 。 因此 ,如 果黄 金现 货合约 涨跌 幅度 超过 10% ,由于 基金 份 额二级 市场 涨跌 幅受 限, 则基金 份额 二级 市场 价格 相对基 金份 额净 值可 能出 现较大 折溢 价 , 不能及 时准 确反 映基 金份 额净值 的变 化情 况。 (2 ) 上市 交易 时间 不同 本基金 的交 易与 申赎 时间 与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开 市时 间一致 , 而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上海 黄 金交易 所 的 交易 时间 不完 全重合 , 由 下表 数据 可见, 每个交 易日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 比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的开 市时 间多 了 6 小时。 图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与 上海黄 金交 易所 连续 交易 时间


上午 下午 晚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9:30-11:30 13:00-15:00


上海黄 金交 易所 9:00-11:30 13:30-15:30 21:00-2:30 来源 : 博 时基 金、 上海 黄 金交易 所 (如 果 上海 黄金 交易所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发 生变更 ,以 上海 黄 金 交易 所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规则 或通 知公 告为 准) 交易时间 不一 致可能 导致 的风险有 :当 日 15:00 基 金份额二 级市 场收盘 价格 与 15:30 后基金份 额净 值可能 存在 较大差异 ;若 上海黄 金交 易所 夜间 市场 涨跌幅 度超 过 10% ,次 日 二级市 场基 金份 额交 易价 格无法 及时 反映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变化 ,从 而导 致折 溢价率 较大 。 (3 ) 公众 假期 不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和 上 海黄 金交易 所 的 公众 假期 可能 不同 , 可 能存在 上 海黄 金交 易所正常 交易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暂 停交易 的情 况 。 若 投资 标的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休市 期 间累 计涨 跌幅 较大 , 当 假期 结束 后本 基金 份额开 始 交易时 , 可 能因 涨跌 停 幅 度限制 导致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价格 无法 及时 反映 基金 份额净 值, 存在 较大折 溢价 。 4 、本 基金 交易 时间 与境 内 外黄金 市场 交易 时间 不一 致的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申购 、 赎回 的开 放时间 及二 级市 场交 易时 间与境 内外 黄金 市场 的交 易时间 并 不完全 一致 , 投 资人 在境 外黄金 市场 开放 时间 或上 海黄金 交易 所的 夜盘 交易 期间, 无法 参与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或二 级市场 交易 。 因 此, 在国 际金价 出现 大幅 波动 时,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或不 能及 时反 映国 际金价 市场 的变 动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能因 为国 际金 价的不 利变 动 遭受损 失。 5 、投资 人 认购 或 申 购失 败 的风险 (1) 如投资 人 在提 交现券 认 购申请 时未 完成 账户 备案 , 或未 能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要求 提 供符合 要求 的黄 金现 货实 盘合约 ,则 现券 认购 申请 失败。 (2) 如投 资人 通过 场内 申购 赎回代 理机 构提 出现券 申购 本基 金 份 额时 未完 成账 户备案 , 或 未 能 提 供 符合 要 求 的 黄金 现 货 实 盘 合约 , 或 未 根据 申 购 赎 回 清单 的 要 求 备足 预 估 现 金差 额, 则 场内 现券 申购 申请 失败; 如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现券 申购 时未 提供符 合要 求的招募说明书 5-58 黄金现 货实 盘合 约, 或未 能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要求 备足预 估现 金差 额, 则场 外现券 申购 申请 失败。 (3) 如投 资人 提出 现金 申购 本基金 份额 申请 时, 未能 根据现 金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要求备 足 现金替 代或 预估 现金 差额 ,则现 金申 购申 请失 败。 (4) 本基 金还 可能 在现券 申 购赎回 清单 和现 金申 购赎 回清单 中分 别设 定申 购份 额上限 。 对于以 现券 申购 方式 提交 的申购 申请 , 如 果一 笔新 的被确 认成 功 的 申购 申请 , 会使 本基 金 的 当 日 申 购 份 额超 过 现券 申购 赎 回 清 单 中设 定 的 当 日申 购 份 额 上 限时 , 该 笔 申购 申 请 将 被拒 绝; 对于 以现 金申购 方式 提交的 申购 申请 , 如 果一 笔新的 被确 认成 功 的 申购 申请 , 会 使本 基 金 的当 日申 购份 额超 过现 金申购 赎回 清单 中设 定的 当日申 购份 额上 限时 , 该笔 申购申 请将 被 拒绝。 (5) 如果 投资 人或 申购 赎回 代理机 构应 付资 金 不 足或 出现违 约,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也 可 能失败 。 6 、投 资者 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1) 如果 投资 人 在 提交 现券 赎回申请 时 未完 成账 户备 案,则 现券 赎回 的申 请失 败。 (2) 如 投 资 人 通 过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现券 赎 回 份 额 申 请 时 所 持 有 的 符 合 要 求 的 基 金份额 不足 , 或 未能 根据 申 购赎回 清单 的要 求备 足预 估现金 差额 , 则 现券 赎回 申 请失败 ; 如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现券 赎回 申请 时所 持有 的符合 要求 的基 金份 额不 足, 或未 能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要 求备 足预 估现金 差额 ,则 现券 赎回 申请失 败。 (3) 如投 资人 提出 现金 赎回 申请时 所持 有的 符合 要求 的基金 份额 不足 , 或 未能 根据申 购 赎回清 单的 要求 备足 预估 现金差 额, 则现 金赎 回申 请失败 。 (4) 本基 金还 可能 在现券 申 购赎回 清单 和现 金申 购赎 回清单 中分 别设 定赎 回份 额上限 。 对于以 现券 赎回 方式 提交 的份额 赎回 申请 , 如 果一 笔新的 被确 认成 功赎 回申 请, 会 使本 基金 当 日 赎 回 份 额超 过 现券 申购 赎 回 清 单 中设 定 的 当 日赎 回 份 额 上 限时 , 该 笔 赎回 申 请 将 被拒 绝;对 于以 现金 赎回 方式 提交的 份额 赎回 申请 ,如 果一笔 新的 被确 认成 功 的 份额赎 回申 请 , 会使本 基金 当日 赎回 份额 超过现 金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设定的 当日 赎回 份额 上限 时, 该笔 赎回 申 请将被 拒绝 。 (5)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动, 基金 管 理人 有可 能调 整最 小申购 、 赎回 单位 , 由此 可能导 致 投资者 按原 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位 申购 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无 法按 照新 的最 小申 购、 赎 回单 位全 部赎回 ,而 只能 在二 级市 场卖出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 7. 不 同申 购赎 回模 式下 交 易和结 算规 则存 在差 异的 风险 本基金 的 申 赎模 式 分 为场 内 现券 申赎 、场 内现 金申 赎、场外 现 券申 赎、 场外 现金申 赎 , 根据申 购、 赎回 对价 的不 同, 本 基金 的申 赎 分 别适 用不同 的申 购 、 赎回 办法 。 上述 几种 申赎 模式下 , 本 基金 的 申 购赎 回开放 日、 开放 时间 , 以 及基金 份额 清算 、 交 收所 遵循的 登记 结算 规则均 有差 异 。 招募说明书 5-59 (1) 就目前 的方 案而 言 , 仅 有无 法开立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黄 金账户 的投 资人 方可 以 场 内或 场外 现 金方 式申 购、 赎回 本基金 份额 。 可 以开 立上 海黄金 交易 所黄 金账 户的 投资人 必须 先开 立黄金 账户 , 在 通过 本基 金销售 机构 办理 相关 的账 户备案 手续 后, 方可 参与 本基金 的现券 申 购、赎 回。 (2) 投资人 参与 本基 金的 现金 申购、 赎回 不需 要进 行账 户备案 , 而 投资 人首 次参 与本基 金 的现 券 申 购、 赎回 前, 需通过 销售 机构 进行 账户 备案。 (3) 由于本 基金 场内 现券 申赎 、 场 外现 券申 赎、 场内 现 金申赎 、 场外 现金申 赎 遵 循不同 的申购 、赎 回原 则, 交易 和结算 规则 均有 较多 差异 。 8. 基 金份 额交易 规 则调 整 的 相关 风险 因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登 记结 算机构 及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等服务 机构 可能 就本 基金 基金份 额 的交易 、 结算 等相关 规则 进行调 整 ,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登记 交收 规则或 上市 交 易 的交易 规则 可能 因此 而发 生变化 。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将 根据相 关服 务机 构的 调整 后的业 务规 则 及本基 金的 运作 需要 , 适 时 调整本 基金 各 申 赎模 式 的 交易 、 结算 规则。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交易 、 结算 规 则的 调整 或将 涉及 相关业 务办 理时 间及 销售 机构的 调整 , 可能 与投 资人 的交易 习惯 有 一定差 异。 三、基金管理人的 风险 本基金 管理 人所 面临 的风 险主要 为 履 行申 购赎 回约定 的风 险 。 现券赎 空风 险: 指本 基金 现券赎 回时 , 由 于本 基金 投资组 合中 的黄 金现 货合 约数量 大幅 减少, 甚至 接近 于 0 ,从 而影响 基金 正常 运作 的风 险。 四、与 ETF 运作相关的风 险 1 、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风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第 三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下 风险: (1)、 申赎 代 理 机构 因 多种 原 因 ,导 致 代理 申 购赎回 业 务 受到 限 制、 暂 停或终 止 , 由 此影响 对投 资者的 申 购赎 回服务 。 (2)、 登记 结 算 机构 可 能调 整 结 算制 度 , 本 基 金的运 作 过 程中 涉 及两 个 不同市 场 的 登 记结算 机构 , 登记结 算机 构的各 项结 算制 度 如 实施 货银对 付制 度 , 对投 资 者 基金份 额 、 黄金 现货合 约 及 资金 的结 算方 式发生 变化 , 制 度调 整可 能给投 资者 者带 来风 险。 同样的 风险 还可 能来自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他代理 机构 。 (3)、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上 海 黄 金交 易 所 、 登 记结算 机 构 、 黄 金 经纪 代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及 其他 代理 机构 可能 违约, 导致 基金 或投 资者 利益受 损的 风险 。 2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 部制度 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风险 , 例 如, 申购 赎回 清单编 制错 误、 越权 违规 交易、 资金 清算 操作错 误、 欺诈 行为 及交 易错误 等风 险。 招募说明书 5-60 3 、交 收失 败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在 上 海黄 金交易 所 进 行 , 交 收失 败风 险是指 在现 行 上 海黄 金交 易所资金 清算及 现货 交易 交割 管理 办法下 , 交易 所清 算部 对部 分信誉 较高 的会 员客 户的 资金或 现货 状 况不做 交易 前检 查, 可能 发生对 手方 、 黄 金经 纪代 理人资 金不 足或 货物 不足 而造成 资金 或黄 金交收 失败 的风 险。 4 、技 术风 险 在本基 金的 投资 、 交 易 、 服务与 后台 运作 等业 务过 程中 , 可 能因 为技术 系统 的故障 或差 错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险 可能 来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黄 金经 纪 代理人 、黄金 交 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 登记 结算 机构及 销售 代理 机构 等。 5 、管 理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等相关 当事 人的 业务 发展 状况 、 人 员配 备、 管理 水 平 与内 部控 制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因 业务 扩张过 快 、 行业内 过度 竞争 、 对 主要 业务人 员过 度依 赖等可 能会 产生 影响 投资 者利益 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黄金 经纪 代理 人 、 黄金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登记 结算 机构 和销 售代理 机构 等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各项 业务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招募说明书 5-61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或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 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六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招募说明书 5-62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2 ) 、(3 ) 项规 定清 偿 前,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招募说明书 5-63 第二十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份额 销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 (1 )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和用 于 认购基 金的 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应 付申 购对 价和 赎 回对价 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 )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募集 、 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招募说明书 5-64 (4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获 得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认购 费 、 申购费 、 赎回 费及其 他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5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 在本 合同 的有 效期 内 ,在 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 则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以及 采取 其他 必要 措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相 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益 ; (7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 ) 更换 登记 结算 机构 , 获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 基金注 册 登记代 理机 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9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 法律 法规 允 许的前 提 下,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依法 为 基金 进行融 资 、融 券;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按照 法律 法规,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 资于 黄金 现货合 约和 其他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 (13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 托 管人; (14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 行为; (16 )选 择、 更换 律 师、审 计 师、 证券 经 纪商 或其他 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的 外部机 构 并确 定有关 费率 ; (17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国务 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 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招募说明书 5-65 证券投 资; (6 )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 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采 取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使 计算 开放 式 基金 份额认 购 价格 、申 购 对价 、赎回 对 价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12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 资计 划、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对价 ; (16 )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 册、报 表 、代 表基 金 签订 的重大 合 同及 其他相 关资 料; (17 )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 现 和分 配;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或 损害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 权益 ,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基金 合 同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2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招募说明书 5-66 (6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事 项 ; (11 )对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告 的 相关 内容 出 具意 见,说 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 (13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 )按 照法 律法 规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 过错 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损失 ,应承 担 赔偿 责任 , 其责 任不因 其 退任 而 免除 ;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 则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理 人组 成。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享 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每一基 金份 额具 有一 票表 决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 有的 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 者委 派代表出招募说明书 5-67 席本基 金的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参 与表 决, 其持 有的 享有 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 和表决 票数 为 : 在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 联 接基 金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总数 乘以该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联 接基 金份 额占 联接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 计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不 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 代表 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身份 行使 表决 权 , 但 可接 受联接 基金 的特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委 托 以 联 接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理 人的 身 份 出 席本 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并 参 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代 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 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须 先遵 照联 接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联接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由 联接基 金的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联 接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集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二)有 以下 情形之 一时 ,经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同意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 、 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因 本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除 外 ;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应 当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 项。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 2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调低赎 回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招募说明书 5-68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 管理 人 、交 易所 和注 册 登记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交易 、转托 管、 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的 规则 ; 6 、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主 要投资 的黄 金现 货合 约根 据市场 流动 性情 况的 变化 或其他 情 况进行 调整 ; 7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以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 下同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 同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天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招募说明书 5-69 3 、会 议形 式; 4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的 内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 、 授权 委托 书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6 、权 益登 记日 ; 7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8 、如 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 还应载 明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9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计 票结 果。 (六) 开会 方式 1 、会 议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出 席。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但决 定基 金管 理人 更换或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和 终止 基金 合 同 事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身 份证 明 和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代理 人身份 证明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本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2 )经 核对 , 汇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全 部 有效凭 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 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和 地点, 但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 )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招募说明书 5-70 2 )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含 50% ); 4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提交 的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和 受 托 出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 议事 内容 限为 本条 前 述第 (二 )款 规定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 向大 会 召 集 人提 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表决 的提案 。 (3 )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a 、关 联性 。 大会召 集人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并 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 序性 。 大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其 时间 间隔不 少 于 6 个月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后 ,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 提案进 行 修改或 增加 新的 提案 , 应 当最迟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日 前 30 日 公告 。 否则, 会议 的 召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招募说明书 5-71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止 日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 聘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 统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报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 (八)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 通过 。 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或 终止 基金 合同应 当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2 )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通 过。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 行 投票 表决 。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 见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为 召集 人授 权出 席大会 的代 表 ,如 大会 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监 督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由 基金 托 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果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 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招募说明书 5-72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担任 召集 人的 情形 下, 如果 在计 票过 程中 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 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则大 会召 集人 可自行 授 权 3 名 监票 人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 以公证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 照《 基金 法》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 召集人 应 当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 、生 效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后 2 日 内,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 5-73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六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由招募说明书 5-74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 (2)、( 3 ) 项规 定清 偿前 ,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 但 若自 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其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 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招募说明书 5-75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 “管 理人 ”)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鶤 成立日 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 “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 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 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招募说明书 5-76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拟 投资 的各 投资 品种的 具 体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的变 化, 对各 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上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行 监督. 本基金可以投资黄金 交易 所的黄金现货合约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本基 金主 要投资 于黄 金交 易所 的黄 金现货 合约 ,包 括: 黄金 现货实 盘合 约 、 黄金现 货延 期交 收合 约及 其他在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上 市的、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批 准的合 约。 本基 金主要 投资 的黄 金现 货实 盘合约 为 AU99.99 、 AU99.95 。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的 黄 金现货 延期 交 收合约 为 AU (T+D ) 。本基金主要投 资的黄金现货合约可以根 据市场流动性情况的变化 进 行调整 。本 基金 可从 事黄 金现货 租赁 业务 。 建仓完成 后, 本 基金 投资 于黄金现 货合 约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90% ,其 他金融 工 具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 以 后允许 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根据交 易方 式不 同, 金交 所挂盘 黄金 合约 包括 : 黄 金现货 实盘 合约 、 黄 金现 货延期 交 收 合约及 其他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的合 约 。 黄 金现 货 实盘合 约 有 AU50g 、 AU100g 、 AU99.99 、 AU99.95 、AU99.5 ; 黄 金 现货延 期交 收合 约 有 AU (T+D)、 AU (T+N1)、 AU (T+N2 ) 。 黄 金现货 实盘 合约 和 黄 金现 货延期 交收 合约 均属 于黄 金现货 合约 。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的黄 金现 货 实盘合 约 有 AU99.99 、AU99.95 。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的 黄金现 货延 期交 收合 约 有 AU (T+D)。 基金管理人对 本 基 金 主 要投 资 的 黄 金 现货 合 约 可 以根 据 市 场 流 动性 情 况 的 变化 或 其 他 情况 进行调 整, 此调 整无 须召 开持有 人大 会。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黄金 现 货合约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90% ; 3 、为 对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关 联交易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相互 提供与 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 4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其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库 ,交 易 对手库 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5 、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招募说明书 5-77 6 、基 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约定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监督、核 查 1 、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 理原 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 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招募说明书 5-78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 ( 含现 券认 购所 募集 的 黄金实 盘合 约的 市值 )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的 ,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 定期 限内 聘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 务所对 基金 进行 验资 ,并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有 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和 使 用 。 本基 金 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 动, 包 括 但 不 限于 投 资 、 支付 赎 回 金 额、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假 借 本 基金 的 名 义 开 立其 他 任 何 银行 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 本 基金 的 银 行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 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 义在 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 款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 立存 款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的 保 管 和 使 用 。 在 上 述 账 户 开 立 和 账 户 相 关 信 息 变 更 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五) 黄金 交易 编码 、基 金证券 账户 、结 算备 付金 账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开 设 证券 账 户 。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在 上 海 黄 金 交易 所 为 基 金开 立 黄 金 交易招募说明书 5-79 编码 ,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必 要的协 助。 2 、 本 基 金 黄 金 交 易 编 码 、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不 得 出 借或 转 让 本 基金 的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用 本 基 金 的证 券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 , 用 于 办 理基 金 托 管 人所 托 管 的 包 括本 基 金 在 内的 全 部 基 金 在证 券 交 易 所进 行 证 券 投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结 算 业 务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 务 的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设 、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 规定 , 则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 比照 并 遵 守 上述 关 于 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 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 同业拆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格 , 并 代 表基 金 进 行 交 易;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以 基 金的 名 义 在 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开 设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债券 托 管 账 户, 并 代 表 基 金进 行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债券 和资金 的清 算。 在上 述手 续办理 完毕 之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基 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不 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 的 原 件 提 交给 基 金 托 管人 。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 金签 署 与 基 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时 应 保 证 基金 一 方 持 有 两份 以 上 的 正本 ,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至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本 的 原 件 。重 大 合 同 及 有关 凭 证 由 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按规 定 各 自 保管 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除 以计算 日该基 金份 额总数后 的价值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 估值 原 则应符 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 在盖 章后 以双 方约 定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将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招募说明书 5-80 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当相 关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 法不 能客观反 映基金 财产公 允价 值时,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 公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 《 基金 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法 、程 序以及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双 方应及 时进行 协商 和纠正。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四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的 同时 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 按 其规定 处 理 。 6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的 任 何 基 金 净 值 数 据 错 误 , 导 致 该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实 际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此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该 损 失 不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也 不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也 应 承 担 部 分 未 正 确 履 行 复 核 义 务 的 责 任 。 如 果 上 述 错 误 造 成 了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不 当 得 利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各 自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不 当 得 利 之 主 体 主 张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 如 果 返 还 金 额 不 足 以 弥 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承 担 的 赔 偿 金 额 , 则 双 方 按照各自 赔偿金 额的比 例对 返还金额 进行分 配。 7 、 由 于 黄 金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8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复 核 结 果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存 在 差 异 , 且 双 方 经 协 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将 相关情况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 年 度 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每 半年 度 结 束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 生 成后 5招募说明书 5-81 个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权 将 争 议 提交 位 于 北 京 的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并 按其 时 有 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 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基金 托管 协议 草案, 应经 托管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的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 签字 人签 字并加 盖公 章 ,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 证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二 ) 本 协议 自 双方 签署 之日起 成立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生效 。 本 协议 的有效 期 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本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双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约束 力。 (四)本 协 议 正 本 一式 陆份 , 协 议 双 方 各 执 贰份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国 银监 会 各 壹 份,每 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招募说明书 5-82 第二十 二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发 售代理 机构 、 申赎代 理机 构 提供 。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和修改 服务 项目 。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供 每周 七天 、每 天 24 小时的 自 动 语音 服务 和查 询服务 , 客户可 以通 过电 话查 询基 金份额 净值 。 同 时, 客服 中 心提供 工作 日每 天 9:00-21:00 、 节 假日 (十一 和春 节除 外)9:00-17:00 的电 话人 工服 务。 全国统 一客服 热 线:95105568 (免 长途 话费 ) 二、网 上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上客 户服 务为 投资 者 提 供查询 服务 、 资讯服 务以 及在线 交流 的平 台。 登陆 网站后 , 投 资者 可 以查 询基 金相 关信 息, 享受 资讯 服务 ; 投资者 还可 以查 询热 点问 题及 其解答 , 并提 交 投诉与 建议 。 公司网 址: www.bosera.com 电子邮 箱:service@bosera.com 三、客 户投 诉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博时 基金 网站、 客服 中 心 IVR 自 动 语音留 言、 客服 中心 电话 人工坐 席、 书信 、 电 子邮 件、 传真 等 渠道对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服务进 行投 诉 。 投资 者还 可以通 过发 售代 理机构 、 申 赎代 理机 构 的 服务电 话对 该代 理机 构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招募说明书 5-83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者 可在办 公时 间查 阅; 投资 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对 投 资者 按此 种方 式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和 下载 招 募说明 书。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博时 黄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三、《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四、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和公 司章 程 五、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关 于申 请募 集 博 时黄 金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 法律 意见 书 七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招募说明书 (此页 无正 文)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