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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永旭(161117)

易基永旭: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7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 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 根据 2012 年 3 月 13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 核准 易方 达 永 旭添利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2]323 号 ) 和2012 年5 月 21 日 《关 于 易 方 达 永 旭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的 确 认 函 》 ( 基 金 部 函 [2012]321 号) 的核 准, 进行募 集。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2 年6 月19 日 正式 生 效。 基 金 管理 人保 证《 招募 说明 书 》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品种 ,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 基金前 ,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 金的产 品特 性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 投资 本基金 可能 遇到 的风 险包 括 : 利 率风 险, 本 基 金持 有的 信用 类固 定收益 品种 违约 带来 的 信 用风险 ,债 券投 资出 现亏 损的风 险, 等等 ; 基 金运 作风 险, 包括 由于基 金投 资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 等等 。 此外 , 本 基金 以 1 元初 始 面值进 行募 集, 在市场 波动 等因 素的 影响 下,存 在单 位份 额净 值跌 破 1 元 初始 面值 的风 险。


基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债 券, 基金 投资 者有 可能 获 得较高 的收 益 , 也 有可 能 损失本 金。 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进行 投资 决策 前, 请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及《 基金 合 同》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 本基金 托管人复核。除非 另有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 容截止日 为 2014 年 6 月 19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截止 日为 2014 年 3 月 31 日 ,净 值表 现截 止日为 2013 年12 月 31 日。 (本 报告 中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 7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7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 11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 11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3 四、基 金托管人 .................................................... 17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 17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17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 17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8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 22 (二)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 48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 48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49 六、 基金的募集 .................................................... 50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1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51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 51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1 (一) 基金 的上 市 ......................................................................................................... 51 (二)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和 地点 ..................................................................................... 52 (三)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 52 (四)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 52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II (五)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 52 (六)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 52 (七) 暂停 上市 的情 形和 处理方 式 ............................................................................. 53 (八) 恢复 上市 的公 告 ................................................................................................. 53 (九) 终止 上市 的情 形和 处理方 式 ............................................................................. 53 (十) 上市 交易 规则 的调 整 ......................................................................................... 53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 54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期间 ............................................................................................. 54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 54 (三)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54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 55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 56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 56 (七)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 57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 58 (九)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结算 ..................................................................................... 60 (十)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 61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理 方式 ......................................................................... 61 (十二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 停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 61 (十三 )基 金转 换 ......................................................................................................... 63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 67 十一、基金的投资 .................................................. 68 (一) 投资 目标 ............................................................................................................. 68 (二) 投资 范围 ............................................................................................................. 68 (三) 投资 策略 ............................................................................................................. 68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 70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 70 (六) 投资 决策 ............................................................................................................. 70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 71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 72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III (九)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 73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 投 资证 券产 生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 73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未 经审 计).................................................................. 73 十二、基金的业绩 .................................................. 77 十三、基金的财产 .................................................. 78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 78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 78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 78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 7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80 (一) 估值 目的 ............................................................................................................. 80 (二) 估值 日 ................................................................................................................. 80 (三) 估值 对象 ............................................................................................................. 80 (四) 估值 程序 ............................................................................................................. 80 (五) 估值 方法 ............................................................................................................. 80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 82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 84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 84 十五、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 85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86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 86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 86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 86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 87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87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8 (一) 与基 金运 作相 关的 费用 ..................................................................................... 88 (二) 与基 金销 售相 关的 费用 ..................................................................................... 89 (三) 税收 ..................................................................................................................... 90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1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 91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IV (二) 基金 审计 ............................................................................................................. 91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92 (一) 信息 披露 的形 式 ................................................................................................. 92 (二) 信息 披露 的种 类、 披露时 间和 披露 形式 .......................................................... 92 (三)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 95 二十、风险揭示 .................................................... 96 (一) 市场 风险 ............................................................................................................. 96 (二) 管理 风险 ............................................................................................................. 96 (三) 流动 性风 险 ......................................................................................................... 97 (四) 特有 风险 ............................................................................................................. 97 (五) 其他 风险 ............................................................................................................. 9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98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 98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 99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1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01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04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05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6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13 (六) 争议 的处 理 ........................................................................................................ 115 (七)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 116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7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 117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 118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23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24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26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128 (七)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128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V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29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0 (一) 场外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投 资交 易确 认服 务 .....................................................130 (二) 场外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 询服 务 .....................................................130 (三) 场外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对账 单服 务形 式: .................................................130 (四) 资讯 服务 ............................................................................................................130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1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1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32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第5号< 招募说 明书 的内容 与格式>》、《 易 方达 永旭添 利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 合同)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等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易方 达 永 旭添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合 同: 指《易方达永 旭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及 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 募 说明 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易方 达 永 旭添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及 其定 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 易方 达 永 旭添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托管协 议 : 指《易方达永 旭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协 议》及 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0 年 10 月 25 日 修订 ,2011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并于2004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 相关 文件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投资者 ;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包 括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结算、 基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 、 清 算和 结 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 建立 并保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 指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 理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 本基 金的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为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 指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 同》 享受 权 利并承 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 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总 称;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 资 基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 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 合同 第八 部分 之规定 召集 、 召开 并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 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 基 金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募集 金额 和基金 份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 基金管 理人依 据 《基 金法 》 向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备 案手 续后 , 中 国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封闭期 : 指本基金采取封闭方式运作的期间,期间本基金不开放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 开放期 : 指本基 金采 取开 放方 式运 作的期 间, 期间 本基 金开 放申购 、 赎回等 业务 ;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交 易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 投 资者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申请 购买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开放 期 内 , 基金 投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 规定的 手续, 向基 金管 理人 申请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 开放 期内, 基金 投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 规定的 手续, 向基 金管 理人 卖出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在本基 金 开 放期 内, 投资 者按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向 基 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转 出基 金)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某 一其 他基 金(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场外份 额 : 指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下 的基金 份额 ; 场内份 额 : 指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下的 基金 份额 ;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 (网 点 )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之 间进 行 转 托管 的行 为; 跨系统 转托 管: 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财产进 行投 资时 ,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场内销 售: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作为 销售 机构 , 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场外销 售: 指销售机构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 柜台或 其他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 等业务 ; 销售场 所: 指场外 销售 场所 和场 内销 售场所 ,分 别简 称场 外和 场内;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 基 金管理 人委托,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包 括场 内销售 机 构和场 外销售 机构 ; 直销机 构: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 的 销 售 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或其 它媒 体; 基金账 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 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 情 况 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理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及转托 管等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份 额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开放日 : 指在本 基金 开放 期 内 , 销 售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等业务 (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 的具体 时间 安排 以届 时公 告为准 ) 的工作 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 T+n 日: 指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利 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 单位基 金份 额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 法解释 、 地方法 规、 地方 规章、 部门 规章及 其他 规范 性文 件以 及对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 无法 克 服、 无法 避免 的事 件和 因 素, 包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然 灾害 、战 争、 疫情 、骚乱 、 火灾 、 政 府征 用、 没收 、 法律变 化 、 突 发停 电、 电 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系 统非 正常 停止 以及其 他突 发事 件 、 证 券交 易场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本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晋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2 、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 况 1 、董事 、监 事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叶俊英 先生 , 经 济学 博士 ,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南海 石油联 合服 务总 公司 条法 部科员 、 副 科长、 科长, 广东 省烟 草专 卖局专 卖办 公室 干部 , 广 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公司董 事、 副总 裁,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董事 、 副 董事 长。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晓艳 女士 , 经 济学 博士, 董事、 总裁。 曾任 广发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理 财部 副经理 、 基金经 理 , 基 金投资 理财 部副总 经理 、 基金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 察员、 监察部 总经 理、 市 场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公司副 总裁、 常务 副总 裁 。 现任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裁,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秦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经理、 资金 营运 部总 经理 、 规划 管理 部总 经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现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 经理, 广发 控股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 广东金 融高 新区 股权 交易 中心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 。 杨力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董事。 曾任 美的 集团 空调 事业部 技术 主管、 企划 经理 ,佛 山顺 德百年 科技 有限 公司 行政 总监, 美的 空调 深圳 营销 中心区 域经 理 , 佛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 司董事 、 副总 经理 , 长 虹 空调广 州营 销中 心营 销总 监, 广东 盈峰 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战略 总监、 董事 、 副 总裁。 现任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 开 源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盈 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刘东辉 先生 , 管 理学 博士 , 董事 。 曾 任广 州市 东建 实业总 公司 发展 部投 资计 划员, 广州 商贸中 心 ( 马来 西亚 )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董 事总 经理, 广州 东建 南洋 经贸 发展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有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信 托管 理三部 副总 经理 。 现 任广 东 粤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信托 管理 三部 总经 理。 谢亮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董事。 曾任 53011 、53061 部队财 务 部门助 理员 , 广州军 区生 产管理 部财 务部 门助 理员 、 处 长, 广东 省广 晟资 产 经营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计划 财务 部部 长。 现 任广 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中国电 信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深 圳中 金岭 南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王化成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独立 董事 。曾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商学 院助 教 、 讲师 、副教 授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何小锋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独立 董事 。 曾 任广 东省 韶关市 教育 局干 部, 中共 广东省 韶关 市委宣 传部 干部 , 北 京大 学经济 学院 讲师 、 副 教授 、 金融 系主 任。 现任 北京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 朱征夫 先生 ,法 学博 士, 独立董 事。 曾任 广东 经济 贸易律 师事 务所 金融 房地 产部主 任 ,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 现 任广 东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陈国祥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会主 席。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 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 现任 广州 金融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 总经 理, 广州 市 广永国 有资 产经 营有限 公司董 事长, 万联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董 事长 ,广州 银行副 董事长, 广州 股权交 易中心 有限公 司董 事长,立 根融 资 租赁有 限公 司董 事长,广 州 立根小 额再 贷款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廖智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力 资源部 副总 经理 、 市 场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部 总经理 。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张优造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MBA) ,常 务副总 裁。曾 任南方证 券交 易中心 业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 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 市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 部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裁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易方 达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肖坚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裁 。 曾 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投资 公司 职员 , 香 港安 财投资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经理 , 粤 信(香港)投 资有 限公 司业 务部 副 经理, 广 东 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基 金部 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投资 管理 部常 务副 总经 理、 研 究部 总经 理、 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 总裁助 理、 专户 投资 总监 、 专户 首席 投资 官; 基金 科翔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投 资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陈彤先 生 , 经 济学博 士 , 副总裁 。 曾任 中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 部经 理、 研发 部经理 、 证 券总 部研 究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市场 部华 东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市场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成都 分公 司总经 理、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 市 场总 监。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骏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副总裁 。 曾 任君 安证 券有 限公司 营业 部职员 , 深圳 众大投 资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 、固 定收 益首席 投资 官 ; 基金科 讯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5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易 方达 深证100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兼固 定收 益总 部总 经理、 现金 管理 部总经理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人民币 合格 境外投 资者 (RQFII )业 务 负责人 、 证 券交 易负 责人 员 (RO ) 、 就证 券提 供意 见负责 人员 (RO ) 、 提供 资产管 理负 责人 员(RO )。 张南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督察长 。 曾 任广 东省 经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监 察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 ,工 商管理 硕士(MBA) , 首席产 品执行 官。 曾任中国 工商 银行深 圳分 行国际 业 务部科 员 , 深 圳证券 登记 结算公 司办 公室 经理 、 国 际部经 理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北京 中心 助 理 主任、 上市 部副 总监 、 基 金债券 部副 总监 、 基 金管 理部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产 品执 行官 ,易 方达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2 、基金 经理 胡剑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部 债券 研究 员、 基金 经 理助理 兼债 券研 究员 、 固 定收益 研究 部负 责人 、 易 方达中 债新 综合 债券 指数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基金 (LOF) 基金 经理 (自2012 年11 月8 日至2014 年 3 月 28 日) 。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固 定收 益总部 总经 理助理 、 易方 达稳健 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2 年 2 月29 日起 任职) 、易 方达永 旭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3 年 4 月22 日起 任职 ) 、 易 方达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自2013 年4 月22 日起 任职 ) 、 易方达 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自 2013 年 4 月 24 日 起任 职) 、 易方达 纯 债 1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3 年 7 月 30 日起 任职) 、易 方达裕 惠回 报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3 年12 月 17 日起任 职) 。 刘琦先 生, 理学 博士 。 曾 任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债券研 究员 、 基 金经 理助 理, 嘉 实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助理 副总 裁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投资经 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易方达 岁丰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3 年 4 月 2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 永旭 添 利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3 年 4 月 22 日 起任职 ) 、 易方 达纯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3 年4 月22 日起 任职) 、 兼 任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基金 经理 。 李一硕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瑞 银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员 , 中国 国际金 融有 限公司 研 究 员,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员 。 现 任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易 方达 永旭添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自 2014 年7 月12 日起 任职 )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马喜 德先 生, 管理 时间 为 2012 年 6 月 19 日至 2013 年4 月 21 日 (根 据相 关公 告,2013 年4 月 20 日至 2013 年4 月 21 日 由胡 剑先 生、 刘 琦先生 代为 履 行易方 达永 旭添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职 责) 。 3 、固定 收益 投资决 策委 员 会成员 本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包括 : 马 骏先 生、 袁 方女 士、 王晓 晨女 士、 胡 剑先 生、张 清华 先生 。 马骏先 生, 同上 。 袁方女 士, 工学 硕士 。 曾 任中慧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师、 资 产评 估师 ,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投 资经 理 , 泰康 人寿 保险公 司投 资经 理, 天弘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固定 收益 总 监, 泰康 资产 管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年金 投资 部高 级投 资经理 、 执行 总监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总 部总经 理 助 理 。 王晓晨 女士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集中 交易 室债 券交 易员 、 债 券 交易主 管。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总部总 经理 助理 、 易 方达 增强回 报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保 证金 收益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金经理 、 易 方达 投资 级信 用债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易方 达中 债新 综合债 券指 数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兼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 胡剑先 生, 同上 。 张清华 先生 , 物 理学 硕士 。 曾任 晨星 资讯 (深 圳) 有限公 司数 量分 析师 ,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经 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易 方达 安心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裕 丰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4 、上述 人员 之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 的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 的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4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 金管理 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必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公 司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4)独 立性原 则:公 司根 据业务的 需要 设立相 对独 立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有 效性原 则:各 种内 部管理制 度具 有高度 的权 威性,应 是所 有员工 严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 权 力 ; (6)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具有 前瞻 性,并 且必 须随着公 司经 营战略 、经 营方针 、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 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司 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 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 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设 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 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 的会计系 统, 对 于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 公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根据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使 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 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四、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 人 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 情 况 截至2014 年 3 月 末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75 人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 业 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至2014 年3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372只。 自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4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 金托管 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2005、2007 、2009 、2010 、2011 、2012年 六次 顺 利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全 措施 是否 充分 的最 权威的SAS70 (审 计标 准第70 号) 审阅 后, 2013年 中国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第 七次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获 得无 保留意见 的控 制及有 效性 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三 方对 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 制方 面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的 全面 认可 。 也证 明中 国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 的风 险控制 能力 已经 与国 际大 型托管 银行 接 轨,达 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 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性 原则。 各项 业务经营 活动 必须防 范风 险,审慎 经营 ,保证 基金 资产和 其 他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 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 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互控 防线”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 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 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 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 基 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 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基金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对基 金的投 融 资、 基 金的 禁止 投资 行为 、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金托 管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申购资 金的 到 账 和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 收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和 有关基 金法 律 法 规 规 定的 行 为, 基金 托管 人 有 权 要求 基 金 管理 人在 规 定 的 期限 内 进 行整 改,并 且 有 权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 托管 人如果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约定 存在 疑义, 应 及 时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做 出解 释、 澄清或 纠正 。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 发 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20 号B 座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魏 巍 (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楠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4)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网 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 、场 内销售 机构 具有基 金 销 售业 务资格 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详见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网 站。 3 、场 外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 以下排 序不 分先 后) (1) 中 国工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陶 仲伟 联系电 话:010-66107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 国建 设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 国农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高 阳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 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5) 交 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北 京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孔 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8) 东 莞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9) 东 莞银 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陈 幸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0) 杭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0571-96523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1)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施 传荣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电 话:021-38576666 客服电 话:021-962999 、 40069629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5341080 网址:www.srcb.com (12) 上海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94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3) 安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4) 渤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胡 天彤 联系电 话:022-2845170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15) 财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桥西 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 大 厦 24 楼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桥西 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 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马 辉 联系电 话:0311-660063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8888 传真:0311-66006334 网址:www.s10000.com (16) 财富 里昂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68777877 网址:www.cf-clsa.com (17) 财富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智勇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电 话:0731-84403360 、0731-84403319 业务投 诉电 话:0731-8440335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18) 财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夏 吉慧 联系电 话:0571 -87925129 客户服 务电 话:96336 ( 浙 江) 、40086-96336 ( 全国 ) 网址:www.ctsec.com (19) 长城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20) 长江 证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1) 大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心A 座- 大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A 座- 大 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红 光 联系人 :谢 立军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电 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22) 大同 证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4192803 网址:www.dtsbc.com.cn (23) 德邦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刘 然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82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www.tebon.com.cn (24) 第一 创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崔 国良 联系电 话: 0755-2583285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25) 东北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6) 东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 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军 联系人 :梁 旭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27) 东莞 证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乔 芳 联系电 话:0769-22100155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69-96113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69-22100155 网址:www.dgzq.com.cn (28) 东吴 证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29) 方正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刘 丹 联系电 话:010-573980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30) 光大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1) 广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32) 国都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10-8418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33) 国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34) 国金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 都市 青羊 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刘 一宏 联系电 话:028-866900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 600109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35) 国联 证券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9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02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沈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36) 国泰 君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38676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37) 国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李 蔡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38) 国盛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曾小 普 联系人 :周 欣玲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197-86265337 网址:www.gsstock.com (39) 海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40) 宏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41) 华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 环 959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联系电 话:0551-65161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 省 内) 、400-80-96518 (全 国 )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42) 华宝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联系电 话:021-687787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68777992 网址:www.cnhbstock.com (43) 华龙 证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0931-9666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gs.com (44) 华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深 圳深 南大 道4011 号 港中旅 大 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9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 深圳 ) 网址:www.htsc.com.cn (45) 华鑫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肇嘉 浜 路 750 号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 敏 联系电 话:021-6431664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传真:021-54653529 网址: www.cfsc.com.cn (46) 华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A 座三 层、 五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黄 恒 联系电 话:010-5856823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传真:010-58568062 网址:www.hrsec.com.cn (47) 江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背北 联系电 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8) 金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49) 开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王 姣 联系电 话:029-686332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322 网址: www.kysec.cn (50) 南京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孙 秀玉 联系电 话:025-83367888-41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20066 网址:www.njzq.com.cn (51) 平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52) 齐鲁 证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联系电 话:0531-6888915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185 网址:www.qlzq.com.cn (53) 日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文彬 联系电 话:010-839917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54) 瑞银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联系人 :牟 冲 联系电 话:010-583281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5) 申银 万国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传真:021-33388214 网址:www.sywg.com (56) 天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宁 市城 中区 西大 街 11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张 靓雅 联系电 话:0755-33331188-8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43218 传真:0755-33329815 网址:www.tyzq.com.cn (57) 万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联系电 话:020-3828665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3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www.wlzq.com.cn (58) 西南 证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59) 厦门 证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赵 钦 联系电 话:0592-5161642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传真:0592-5161140 网址:www.xmzq.cn (60) 新时 代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联系电 话:010-8356114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61) 信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62) 银河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3) 招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64) 中航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65) 中山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黃 师卫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66) 浙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李 凌芳 联系电 话:021-64718888-180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传真:021-64713759 网址:www.stocke.com.cn (67) 中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01 、02 、03 、05 、11 、12、13 、15 、16 、18 、19 、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68)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69) 中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顾 凌


联系电 话:010-60838696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com


(70) 中信 证券 (浙 江)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李 珊 联系电 话:0571-857761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71) 中信 证券 (山 东)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72) 中原 证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联系电 话:0371-65585670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73) 泛华 普益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注册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法 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邓 鹏 联系电 话:028-82000996-8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588 传真:028-82000996-805 公司网 址:www.pyfund.cn (74) 好买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75) 和讯 信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于 杨 电话:021-20835779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http://licaike.hexun.com/ (76) 恒天 明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联系人 :陈 攀 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68107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86-8868-5 公司网 站: www.chtfund.com (77) 金观 诚 注册地 址: 西湖 区世 贸丽 晶城欧 美中 心 1 号楼 (D 区)801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杭州 西湖 区教工 路 18 号 世贸 丽晶 城 欧美中 心 D 区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邓 秀男 电话:0571-56028620 传真:0571-568997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公司网 站:http://www.jincheng-fund.com/ (78) 诺亚 正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79) 上海 长量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电话:021-20691835 传真:021-20691861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80) 深圳 新兰 德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企 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联系人 :刘 宝文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公司网 站: https://t.jrj.com (81) 数米 基金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张 裕 联系电 话:021-6089784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701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82) 天天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3) 同花 顺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胡 璇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84) 万银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盘古 大 观 3201 法定代 表人 : 李招 弟 联系人 : 陶翰 辰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公司网 站: http://www.wy-fund.com/ (85) 展恒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翟 飞飞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 www.myfund.com (86) 增财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联系人 :焦 媛媛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公司网 站:www.zcvc.com.cn (87) 众禄 基金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层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层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 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站: www.zl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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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 登记 结 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电话: (010 )59378982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程爽 (三)律师事务 所 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联系电 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四)会计师事 务 所和经办注册会 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 通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电 话: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沈兆杰 联系人 : 沈 兆杰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合 同的 相关规 定、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核 准 易 方达 永旭 添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集 的批复 》 ( 证监 许可[2012]323 号 )核 准募 集。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债 券基金 , 本基 金自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 每 封闭运 作两 年, 集中 开 放一次 申购 和赎 回。 本基金 的存 续期 为 不 定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自 2012 年 6 月 4 日至 2012 年 6 月13 日。募 集对 象为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 的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七、基金合同的 生效 (一)基 金合同 的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2 年6 月19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 二)基 金存续 期 内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数量和 资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一)基 金的上 市 如基金 具备 下列 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可 依据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则 》 , 向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申 请上 市交易 。 1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发 售 且基金 合同 生效 ; 2 、基 金合 同期 限五 年以 上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资 格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5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要求 的 其他条 件。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二)上 市交易 的 时间和地 点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具备上 市交 易条 件, 于 2012 年7 月 18 日 开始 在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上市 交易 。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 金份 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 交 易所 上 市 交 易;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金 份额 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托 管业 务将 基金 份额 转至证 券登 记 结算系 统后 ,方 可上 市交 易。 (三)上 市交易 的 规则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等有 关规 定, 包括 但不限 于: 1 、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 、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限 制 为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 、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 、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 、本 基金 适用 大宗 交易 的 有关规 则。 (四)上 市交易 的 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有 关规 定办理 。 (五)上 市交易 的 行情揭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六)上 市交易 的 停复牌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有 关规 定执行 。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七)暂 停上市 的 情形和处 理方式


本基金 上市 后, 发生 下列 情况之 一时 ,应 暂停 上市 交易: 1 、不 再具 备本 条“ (一 ) 基金的 上市 ”中 规定 的上 市条件 ; 2 、违 反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市 ; 3 、严 重违 反《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接到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通知 后, 应立 即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上 市公告 。 (八)恢 复上市 的 公告


暂停上 市情 形消 除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提 出恢 复上 市申 请, 经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核准 后 , 可 恢复 本基 金上市 , 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恢 复上市 公 告 。 (九)终 止上市 的 情形和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 、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提前 终止 上市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终止 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由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其上 市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终止 本基 金的 上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终止 上市 公告 。 (十) 上 市交易 规 则的调整 相关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及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等规 定内 容进行 调 整的,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相应予 以修 改, 且此 修改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九、基金 份 额的 申购、赎 回和转 换 (一)申 购与赎 回 的期间 在本基 金 封 闭期 内, 投资 者不能 申购 、 赎回基 金份 额, 但可 在本 基金上 市交 易后通 过 证 券交易 所转 让基 金份 额。 开放期 内 , 投 资人可 进行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 也可在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后 通过证 券交 易所转 让基 金份 额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场外 、场 内 两种 方式 申购 赎回 本基 金 份额 。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场内申 购 、 赎回业 务应 遵守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及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二)申 购与赎 回 的场所 投资人 可以 使用 基金 账户 ,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 场 外 销售机 构办 理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 投 资 人也可 使用 深圳 证券 账户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理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下 述场 所按 照规定 的方 式进 行申 购或 赎回: 1 、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 点 ; 2 、办理 本基金 申购、 赎回 及相关业 务的 场内销售 机 构,即取 得基 金 销售 业务 资格的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 详见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 3 、办理 本基金 申购、 赎回 及相关业 务的 场外销售 机 构: 详见 本 招 募说明 书“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中的 “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中的 场外销售 机构 。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 况 变更场外 销售 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三)申 购与赎 回 办理的开 放日及 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开放 期 内 , 投 资人 在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开放 日为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日 ( 申购 、 赎 回的 具体 时间安 排以 届时 公告 为准 ) , 具 体业 务办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理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公 告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时 除外 。 投 资者应 当在 开放 日办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 人可对申 购、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日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申购赎 回业 务在 本基 金 开 放期 内 办理 , 在 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 时间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 其他相 关规 定在 开始 办理 申购赎 回前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 管理人 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本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 回或转 换后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 价 格 。 (四 )申 购与赎 回 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场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赎回基金 份额 时,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 按照投 资 人认购 、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顺 序赎 回;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投资 人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 办理本 基金 的场内申 购、 赎回时 ,需 遵守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 若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申 购 、 赎 回业 务等 规则 有新的 规定 , 按新规 定执 行; 6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五 )申 购与赎 回 的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 放期 的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向 基 金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者在 申购 本基金 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 式备 足申购资 金,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应当 向 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成 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 对 申购 、 赎 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该 申请 。申 购 、 赎回 的 确认 以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投资 者已 交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六 )申 购与赎 回 的数额限 制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场外申 购时 , 投资 者通 过 本 公司 直 销中 心首 次申 购的 单笔最 低金 额 为50,000 元 人民币 ,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1,000 元人 民币 ; 通过 非 直 销销 售 机构 或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首 次 申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人 民币 ,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金 额 为 100 元人 民币 。 各销 售机 构 对最低 申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其 他规 定的, 需 同时 遵循该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 (以 上金 额 均含申 购费 )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场内申 购时 ,每 笔申 购金 额最低 为 100 元 ,同 时申 购金额 必须 是整 数金 额。 2 、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场外 赎回时 , 每 笔赎 回申 请的 最低份 额 为100 份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场 内赎 回时 , 每笔 赎回 申请 的最 低份 额为 100 份 基金 份额 , 同 时赎回 份额 必须 是整数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但某笔 交易 类业 务 ( 如赎 回、 基金 转 换、 转托 管等 ) 导 致单 个 交易账 户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于 100 份 时 , 余额 部分 基金份 额必 须一 同赎回 。 3 、基金 管理人 、深圳 证券 交易所或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 许的情 况下 , 调整上 述对 申购金 额 、 赎 回份额 、 最 低基金 份额 余额 和累 计持 有基金 份额 上限 的数量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至少 在一 家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 七)基 金的申 购 费 用和赎 回费 用 1 、申 购费 用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份额 时需交 纳申 购费 , 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用 由基 金申 购人 承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登记结 算等 各项 费用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 心申 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 除此 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 别的申购 费率。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 包括 企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 合计划) , 以 及可以 投资基 金的其 他社会 保险 基金。 如将来 出现可 以投 资基金 的住房 公积金 、 享受 税收优 惠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的 特定投 资群 体 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申购金 额M( 元) (含申 购费) 申购费 率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M<100 万 0.06% 100 万≤M <200 万 0.04% 200 万≤M <500 万 0.02% M≥5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M( 元) (含申 购费) 场内、 场外 申 购费 率 M<100 万 0.6% 100 万≤M <200 万 0.4% 200 万≤M <500 万 0.2% M≥50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应 的费率 。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适 用固 定的赎 回费 率, 定 为 0% 。 本基金 的场 外赎 回费 率按 持有时 间递 减, 具体 费率 如下: 持有时 间 (天 ) 赎回费 率 0-29 0.75% 30 及 以上 0% 其中 , 在 场外 认购 以及 本基 金开放 期场 外申 购的 投资 者其份 额持 有时间 以 份额 实际持 有 时间 为 准 ; 在 场内认 购 、 本基金 开放 期 场 内申 购以 及场内 买入 , 并转托 管至 场外赎 回的 投资 者其份 额持 有时间 自 份额 转托管 至场 外之 日起 计算 。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于 持有 期限 少于 30 日 的基金 份额 所 收取的 赎回 费,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基 金合同的 相关 约定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 八)申 购和赎 回 的数额和 价格 1 、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1)申 购份 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 申购金 额在 扣除相 应 的费用 后 , 以 申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场外申 购涉 及金 额、 份额 的计算 结果 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 场 内 申购涉 及金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场内申 购涉 及份 额的 计算 结果采 用截 位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整数 位后 小数部 分的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还 至投 资者 资金 账户 。 (2)赎 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赎回 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 额 乘以 申请 当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后的 余额 , 赎 回金 额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 注: 对于500 万 ( 含) 以 上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 费 的 申购,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申购 费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一: 某投 资人 (非 特定 投资群 体 ) 投资 4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为 0.6%,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40,000/ (1+0.6%)=39,761.43 元 申购费 用=40,000-39,761.43=238.57 元 申购份 额=39,761.43/1.040=38,232.14 份 如果投 资人 是场 内申 购, 申购份 额 为 38,232 份, 其 余0.14 份 对应 金额 返回 给 投资人 。 具体计 算公 式为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38,232 ×1.040=39,761.28 元 退款金 额=40,000 -39,761.28-238.57 =0.15 元 例 二 : 某 投资 人 ( 特定 投 资群体 ) 通过 本管理 人的 直销中 心申 购投 资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基金份 额, 申购 费率 为 0.06%,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1.04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申 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 (1+0.06%)=49,970.02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970.02=29.98 元 申购份 额=49,970.02/1.040=48,048.10 份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3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用 例 三: 某投 资人 在场 外赎回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该笔份 额持 有时 间为10 天 ,则对 应 的赎回 费率 为0.75% ,假 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 额 为 : 赎回费 用=10,000 ×1.016 ×0.75%=76.20 元 赎回金 额=10,000 ×1.016-76.20 =10,083.8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该笔 份额持 有时 间为10 天 ,则 对应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75% ,假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16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0,083.80 元。 例四: 某投 资人 在场 外赎 回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该笔份 额持 有时 间为40 天 ,则对 应 的赎回 费率 为0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 ×1.016 ×0%=0 元 赎回金 额=10,000 ×1.016-0=10,160.0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该笔 份额持 有时 间为40 天 ,则 对应的 赎 回费率 为 0%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0,160.00 元。 4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总 额/ 发行 在外 的基 金 份额总 数 本基金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经 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 九)申 购与赎 回 的登记结 算 本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结算业 务 , 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正 常情况 下 , 投 资者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 登 记结算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 资 者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结 算手续 ,投 资者 自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 份 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正常情 况下 , 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权 益的 登记结 算手 续。 登记结 算机 构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登记 结算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不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得实质 影 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十)基 金份额 的 登记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外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场内 申购 或上 市交 易买 入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可 在 开 放期 申请 场外赎 回, 但不 可卖 出。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既 可上 市交 易,也 可在 开放 期 申 请场 内赎回 。 (十 一) 巨额赎 回 的认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 2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延 缓支付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延 缓支付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管 理人 应当接 受并 确 认所有 申请 并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支付 的期限 不得 超过 二十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延缓 支付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站 或销售 机 构的 网点 刊登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 同时 以邮 寄、 传 真 其他 方式 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并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十 二) 拒绝或 暂 停申购、 暂停赎 回 的情形及 处理 1 、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暂 停或 拒绝 基金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 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或拒 绝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的, 申购 款项将 全额 退还投 资者。 发生 上述 (1)到(4)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 体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 、出现 如下情 形,基 金管 理人有权 拒绝 接受或 暂停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或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 , 基 金管 理人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者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 人将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的, 管理 人应 当接受 并确 认所 有申 请并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但 延缓 支付 的期 限不得 超过 二十 个工 作日 。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申购或 赎回期 间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依 法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在 重 新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十三) 基金转 换 1 、基 金转 换开 始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14 年6 月19 日开 始办 理本 基金 场外 份额的 转换 业务 , 具体 实施 办法参 见 相关公 告。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封闭运 作两 年, 封闭 期满 后开放 运 作一段 时间 ( 每一 开放 期 在 5 (含) 至 20 (含) 个 工作日 之间, 具体 时间 以 封闭期 到期 前基 金管理 人公 告为 准) ,开 放 期结 束 后再 封闭 运作 两年 ,再进 入开 放期 ,依 此循 环。2014 年 6 月19 日至2014 年7 月 16 日为本 基金 第一 个开 放期 。 场外份 额 转 换业 务的 开放 日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转换时 除外 。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或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实 际情况 需要 ,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转 换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日2 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2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基 金转换 只能在 同一 销售机构 进行 。转换 的两 只基金必 须都 是该销 售机 构销售 的 同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在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注册 登记的 基金 。 (2)基 金转换 以份额 为单 位进行申 请。 投资者 可以 发起多次 基金 转换业 务, 基金转 换 费用按 每笔 申请 单独 计算 。 转 换费 用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 计 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3)基 金转换 采取未 知价 法,即基 金的 转换价 格以 转换申请 受理 当日各 转出 、转入 基 金的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4)基 金转换 后,转 入的 基金份额 的持 有期将 自转 入的基金 份额 被确认 之日 起重新 开 始计算 。 (5)投 资者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 方的基 金必 须处 于可 赎回 状态, 转入 方的基 金 必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 (6)转 换业务 遵循“ 先进 先出”的 业务 规则, 即份 额注册日 期在 前的先 转换 出,份 额 注册日 期在 后的 后转 换出 。 (7)转 入本基 金的份 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 五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3 、基 金转 换的 程序 (1) 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金 转换 申 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基金 转换 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 转换 的申请日 (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前( 含T+1 日) 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进 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4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成 另一只 基金 , 本基 金场 外份 额单笔 转 出申请 不得 少 于100 份 ( 如该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该 基金 场外 份额 余额 不足 100 份 , 则 必须一 次性赎 回或转 出该 基金全 部场外 份额) ;若某 笔转换 导致投 资者在 销售 机构托 管的该 基金场 外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时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将 投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基 金场 外 份额剩 余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5 、基 金转 换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由转 出基 金赎 回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构成 , 其 中赎回 费用 按照 基金 合同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相 关公 告约 定的 比例 归入基 金财 产 , 其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具体 实施办 法和 转换 费率 详见 相关公 告。 转换 费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 基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基 金投 资人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基金 投资 者适当 调低 基金 转换 费率 。 6 、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方 式 A=[B× C×( 1-D)/(1+G)]/E H=B×C ×D J=[B× C×( 1-D) /(1+ G)] × G 其中,A 为转 入的基 金份 额;B 为 转出 的基金 份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D 为转出 基金 的对应 赎回费 率;E 为转 换申请 当日转 入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G 为对应 的申 购补 差费 率;H 为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J 为申购 补 差 费。 说明: (1)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 基金赎 回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费 用两 部分 构成 。 (2)转 入基金 时,从 申购 费用低的 基金 向申购 费用 高的基金 转换 时,每 次收 取申购 补 差费用 ; 从 申购 费用 高的 基金向 申购 费用 低的 基金 转换时 , 不 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 注: 对通 过直销 中心 申购 实施 差别 申购费 率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客户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 , 以 除通过 直销 中 心申购 的 特定 投资群 体 客 户之外 的其他 投资者 申购 费为比 较标准) 。申 购补差 费用按 照转换 金额对 应的 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差 额进 行补差 , 具体 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换 时两 只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的差 异情 况而定 并见 相关 公告 。 (3)转 出基金 时,如 涉及 的转出基 金有 赎回费 用, 收取该基 金的 赎回费 用。 收取的 赎 回费按 照基 金合 同、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及 最新 的相 关公告 约定 的比 例归 入基 金财产 , 其 余部 分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手 续费 。 (4)投 资者可 以发起 多次 基金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费用按每 笔申 请单独 计算 。转换 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例: 假 设某 持有 人 ( 非特 定投资 群体 ) 在 场外 持有 本基 金 10,000 份, 持有 20 天, 现欲 转换为 易方 达岁 丰添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场 外份 额; 假设 转出 基金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转入 基金 易方 达岁丰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20 元, 则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 为0.75% ,申 购补 差费 率为0.20% 。 转换 份额 计算 如下 :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 额×转 出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0 ×1.100=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11,000.00 ×0.75%=82.50 元 申购补差费= (转 换 金 额-转 出 基 金 赎 回费 ) × 申 购补 差 费 率 ÷ (1+ 申 购 补 差费 率 )= (11,000.00-82.50) ×0.20% ÷(1+0.20%)=21.79 元 转换费=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82.50+21.79=104.29 元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 费=11,000.00-104.29=10,895.71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10,895.71 ÷1.020=10,682.07 份 注:本基 金场 外份额 转出 至易方达 岁丰 添利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场外 份额、 易 方达中债 新综 合债券 指数 发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场外份 额和 易方达 中小 板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场外 份额 时, 转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7 、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投资 者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 注册 登记 机构 将 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减少 转出 基金份 额、 增加 转入 基金 份额的 权益 登记 手续 , 一 般情况 下, 投资 者自T+2 工作日 起 ( 含该 日)有 权赎 回转 入部 分的 基金份 额。 8 、基 金转 换与 巨额 赎回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总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2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 额赎回 。 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转出 与基 金 赎 回具 有相同 的优 先 级,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决 定全额 转换 转出 或延 缓支 付 。 9 、拒 绝或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转换申 请。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其他 情形 。 (5)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情 况。 (6)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转入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解释 权归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在不 违背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之前 提下 调整 上述 转换 的收费 方式 、 费 率水 平、 业务规 则及 有关 限制, 但应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一) 转托 管 1 、系 统内 转托 管


(1 ) 系 统内 转托 管是 指持 有人将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构 ( 网 点)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份 额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 办理 上市交 易的 会员单 位 时,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具体业 务办 理应 遵守 登记 结算机 构和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则 。 2 、跨 系统 转托 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 有人 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注 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之 间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 本基金 跨系 统转 托管 的具 体业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办 理 。 3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基金 登 记结算 机构 有权 对办 理转 托管业 务收 取相 关费 用。 (二) 基金 的非 交 易 过户 是指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受 理继承 、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而 产生 的非交 易过 户以 及登 记结 算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 “继承”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由其合 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 执行 ”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制 划转 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的主 体应 符合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者 的条 件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 须提 供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按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并按 登记 结算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三 )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以及 登 记结算 机构 认可 的、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与 解冻 。 基金份 额被 冻结的 , 被冻 结 部分产 生的 权益 按照 我国 法律法 规、 监管 规章 以及 国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 , 以 及登记 结算 机构 业务规 定来 决定 是否 冻结 。 (四 ) 在 相关 法律法 规允 许的条 件下 , 基金登 记结 算机构 可依 据其 业务 规则 , 受 理基 金 份额质 押等 业务 ,并 收取 一定的 手续 费用 。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十 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本基金 力争 为基 金持 有人 提供持 续稳 定的 高于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收益 , 实现 基金 资产的 长 期增值 。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地 方政府 债 、 金融债 、 企 业债、 短期 融 资券、 公司 债、 资 产支 持 证券、 可分 离转 债存 债、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和 新股增 发。 同时 本基 金不 参与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范围 为: 债券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开放期 开 始前三 个月至 开放期 结束 后三个 月内不 受此比 例限 制) ;开 放期内 ,现 金以及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三)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在 封 闭期 与 开 放期 采取不 同的 投资 策略 。 1 、封 闭期 投资 策略 (1)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配置策略 1 )平 均久 期配 置 在 遵循 债券 组合 久期 与封 闭期适 当匹 配 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变 量 (包 括国 内生产 总值 、 工 业增 长、 货币信 贷、 固定 资产 投资 、 消费、 外贸 差额、 财政 收支、 价格 指数 和汇率 等) 和 宏观 经济 政 策 (包 括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 策、 外 贸和 汇率政 策等) 进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行分析 , 预测 未来的 利率 趋势 , 判 断债 券市场 对上 述变量 和政 策的 反应 , 并 据此对 债券 组 合 的平均 久期 进行 调整 , 提 高债券 组合 的 总 投资 收益 。 2 )期 限结 构配 置 本基金 对债 券市 场 收 益率 期限结 构进 行 分 析, 运用 统计和 数量 分析 技术 , 预 测收益 率期 限结构 的变 化方 式, 选择 确定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配置各 期限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比例 , 以达 到 预期投 资收 益最 大化 的目 的。 3 )类 属配 置 本 基金 对不 同类 型固 定收 益品种 的信 用风 险、 税赋 水平 、 市 场流 动性 、 市 场 风险等 因素 进行分 析, 研究 同期 限的 国债、 金融 债 、 企业 债 、 交 易所和 银行 间市 场投 资品 种的利差 和变 化趋势 ,制 定债 券类 属配 置策略 ,以 获取 不同 债券 类属之 间利 差变 化所 带来 的投资 收益 。 (2) 利率 品种 的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国 债 、 央行 票据 等利率 品种 的投 资, 是在 对国内 、 国外 经济趋 势进 行分析 和 预 测 基 础 上 , 运用 数 量 方 法对 利 率 期 限 结构 变 化 趋 势和 债 券 市 场 供求 关 系 变 化进 行 分 析 和预 测, 深入 分析 利率品 种的 收益和 风险 , 并据此 调整 债券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 在 确定组 合平 均久 期后 , 本 基金 对债券 的期 限结构 进行 分析 , 运 用统 计和数 量分 析技 术, 选择 合适的 期限 结 构 的配置 策略 ,在 合理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综合 考虑 组合的 流动 性, 决定 投资 品种。 (3) 信用 品种 的投 资策 略 与信用 风险 管理 本基金 对金 融债 、 企 业债、 公司债 和短 期融 资券 等信 用品种 采取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相 结合的 投资 策略 。 自上 而下 投资策 略指 本基 金在 平均 久期配 置策 略与 期限 结构 配置策 略基 础 上, 运用 数量 化分析 方法 对信用 产品 的信 用风 险溢 价、 流动 性风 险溢价 、 税 收溢价 等因 素进 行分析 , 对 利差 走势 及其 收益和 风险 进行 判断 。 自 下而上 投资 策略 指本 基金 运用行 业研 究 方 法和公 司财 务分 析方 法对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风险 进行 分析和 度量 , 选择 风险 与收 益相匹 配的 更 优品种 进行 配置 。具 体而 言: (1) 根据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 各行业 的发 展状 况, 确定 各行业 的优 先配 置顺 序; (2)研 究债券 发行人 的产 业发展趋 势、 行业政 策、 公司背景 、盈 利状况 、竞 争地位 、 治理结 构、 特殊 事件 风险 等基本 面信 息, 分析 企业 的长期 运作 风险 ; (3)运 用财务 评价体 系对 债券发行 人的 资产流 动性 、盈利能 力、 偿债能 力、 现金流 水 平等方 面进 行综 合评 价, 度量发 行人 财务 风险 ; (4)利 用历史 数据、 市场 价格以及 资产 质量等 信息 ,估算债 券发 行人的 违约 率及违 约 损失率 ;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5)综 合发行 人各方 面分 析结果, 确定 信用利 差的 合理水平 ,利 用市场 的相 对失衡 , 选择溢 价偏 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本基金从 以下 三个方 面来 进行信用 风险 管理:1 )进 行独立的 发行 主体信 用分 析,不 断 在实践 中完善 分析方 法和 积累分 析经验 数据;2)严 格遵守 信用类 债券的 备选 库制度 ,根据 不同的 信用 风险 等级 , 按 照不同 的投 资管 理流 程和 权限管 理制 度, 对入 库债 券进行 定期 信用 跟踪分 析;3) 采取 分散 化 投资策 略和 集中 度限 制, 严格控 制组 合整 体的 违约 风险水 平。 2 、开 放期 投资 策略 开放期 内 , 本 基金为 保持 较高的 组合 流动 性, 方便 投资人 安排 投资 , 在 遵守 本基金 有关 投资限 制与 投资 比例 的前 提下, 将主 要投 资于 高流 动性的 投资 品种 ,减 小基 金净值 的 波 动 。 ( 四)业 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两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收 益率 (税前 )+0.5% 上述 “ 两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收益 率” 是指 当期 封闭 期首日 (若 为首 个封 闭期 , 则为 基金 合同生 效 日 ) 中 国人 民银 行公布 并执 行的 两年 期 “ 金融机 构人 民币 存款 基准 利率” , 以 后每 一个封 闭期 首日 进行 调整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 确定 变更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 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更需 经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实施 前2 日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 五)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于 混合 型基 金、 股票 型基金 ,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 六)投 资 决策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2) 宏观 经济 发展 态势 和 微观经 济运 行环 境。 2 、决 策程 序 1 )研究 员提交 宏观经 济、 债券市场 、行 业分析 、公 司研 究及 信用 分析报 告 , 为投资 运 作提供 决策 支持 ; 2 )基金 经理根 据研究 报告 以及对宏 观经 济、债 券市 场投资机 会的 判断, 制定 资产配 置 计划, 按照 公司 制度 提交 审议并 实施 ; 3 )基 金经 理制 定具 体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的投 资方 案, 构造投 资组 合; 4 )集 中交 易室 依据 基金 经 理的指 令, 执行 交易 ; 5 )监 察部 对基 金的 日常 投 资和交 易是 否遵 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进 行独 立监 督检查 ; 6 )投资 风险管 理部定 期出 具基金绩 效评 估和风 险管 理报告, 供基 金经理 调整 投资组 合 时参考 ; 7 )基 金经 理定 期检 讨投 资 组合的 运作 成效 ,并 进行 相应的 组合 调整 。 ( 七)投资禁止 行 为与 限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国务 院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债券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开放 期开始前 三个 月至开 放期 结束后 三 个月内 不受 此比 例限 制) ; 开 放期 内, 现金 以及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2)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3)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4) 开放 期 内 ,现 金和 到 期日不 超 过 1 年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 5%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6)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7)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8)本 基金只 投资于 投资 级别的信 用债 券,基 金持 有信用债 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 下降至 投资 级别 以下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0 个交易 日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其中 ,此 处 所指投 资级 别的 信用 债券 是指具 有由 国内 评级 机构 出具的 信用 评级 在BBB 级 以上 ( 含) ( 若 为短期 融资 券, 则评 级应 在 A-3 级以 上( 含) )的 信用债 券; (9)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 金 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 八)投 资组合 比 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原 因 导 致的 投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 九)基 金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 (十)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行 使所投 资 证券产生 权利的 处 理原则及 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 4 、基金 管 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 一) 基金投 资 组合报告 (未经 审 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股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已 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的内 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3 月31 日 。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364,705,901.26 83.10 其中: 债券 2,344,705,901.26 82.39








资产 支持 证券 20,000,000.00 0.70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415,578,647.41 14.60 6 其他各 项资 产 65,430,100.78 2.30 7 合计 2,845,714,649.45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91,350,000.00 5.4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1,350,000.00 5.42 4 企业债 券 1,512,558,901.26 89.8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623,029,000.00 36.99 6 中期票 据 117,768,000.00 6.99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2,344,705,901.26 139.21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22964 09 龙湖 债 900,000 90,270,000.00 5.36 2 112100 12 盾安 债 853,418 83,208,255.00 4.94 3 112015 09 泛海 债 639,196 63,919,600.00 3.79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4 122033 09 富力 债 619,270 62,410,030.60 3.71 5 112086 12 圣农01 664,280 61,645,184.00 3.66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9030 澜沧江2 200,000.00 20,000,000.00 1.19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以 上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没 有 投资股 票。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8,120.8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299,855.4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1,004,624.53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37,500.00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9 合计 65,430,100.78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十二、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2 年6 月19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截 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2 年12 月 31 日 3.72% 0.11% 2.46% 0.01% 1.26% 0.10%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 1.88% 0.11% 4.60% 0.01% -2.72% 0.10%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3 年12 月 31 日 5.66% 0.11% 7.06% 0.01% -1.40 % 0.10%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产 的 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 构和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四)基 金财产 的 保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和基 金销售 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销 。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 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复核 无误 后,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 送 给 基金 管理人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估 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股 票、 权证,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整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所采 用 的净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价格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价格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以 及停 止交易 、但 未行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基 金份额 净 值的确认 和估值 错 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 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因基 金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合同 的当 事人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结算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 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 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 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 基金托 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人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资 产的 损 失,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金合 同 或 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 结 算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七)暂 停估值 的 情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停 市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 殊情形 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十五 、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1 、本基 金自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封闭运 作两 年,封 闭期 满后开放 运作 一段时 间( 每一开 放 期在 5 (含 )至 20 (含 ) 个工作 日之 间, 具体 时间 以封闭 期到 期前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为准 ) , 开放期 结束 后再 封闭 运 作 两年, 再进 入开 放期 ,依 此循环 。 前述运 作方 式的 变更 不需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运作方 式的 变更 如下 图所 示: 图:本 基金 运作 方式 的转 换 2 、转 换运 作方 式对 基金 份 额的交 易的 影响 基金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的相 关事 宜并 不因 基金转 换运 作方 式而 发生 调整。


3 、封 闭期 到期 前的 相关 公 告 距 每一 封闭 期到 期一 个月 前, 基 金管 理人 将就 有关 封闭期 到期 的事 宜进 行公 告。 公 告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下一 开放 期的期 限 (开 放期 在 5 ( 含 ) 至 20 ( 含) 个 工作 日之 间) 以及 该开 放期内 的申 购、 赎回 的具 体时间 安排 等。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修改 相关 规则, 此 等 事宜 的相 关规 定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在每一 封闭 期到 期前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 金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供 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 负债 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 与未 分配利润 中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 )收 益分配 原 则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本基金 封闭 期内 的收 益分 配原则 如下 : 1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 方式 ;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收益 分 配条件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但 若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3 个 月则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 3 个月 后, 若 基金 在每 季最 后一 个交易 日收 盘后 每 10 份 基 金份额 可 分配利 润金 额高 于0.05 元 (含) , 则 基金 须进 行收 益 分配 , 每 份基 金份额 每次 分配比 例不 得 低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80%; 5 、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6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发 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四)收 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配 方 案的确定 、公告 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 基金运 作 相关的费 用 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费;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诉 讼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基金 上市 初费 和上 市 月费;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2.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7%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7%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 日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 日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其 他各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3.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基 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 关费 用, 包括 但不限 于验 资费、会 计师 和律师 费、 信息披 露 费用等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二)与 基金销 售 相关的费 用 1.本 基金的申 购费、 赎 回费 、 转换费 的 费率水平 、计算 公式和收 取方式详 见本招 募说 明书第 九章 “ ( 七) 基 金的 申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 、 “ ( 八)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和 价格” 和 “ ( 十 三)基 金转 换” 的相 关规 定。 2.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www.efunds.com.cn ) 进行 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的 交 易费率 ,请 具体 参照 我公 司网站 上的 相关 说明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合同 的相 关约 定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 三)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十八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计 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 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 息披露 的 形式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 容 和格式 准则》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编报规 则》 、 基金合 同及其 它有关 规定 进行。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 国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媒体披 露 ,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 信息资 料。 (二)信 息披露 的 种类、披 露时间 和 披露形式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登 载 在 网站 上。 (1) 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 供书面 说明 。 (2)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 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基金合 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4 、基 金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上市 日前 至 少3 个工 作 日, 将 基金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5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上 市交易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上 市交 易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 额销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交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6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7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合 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 8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但依据 基金 合同 第十 七部 分的约 定直 接变 更运 作方 式的除 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 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9 、澄 清公 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三)信 息披露 文 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格 因受 到经济 因素 、 政治因 素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产生 波动 , 从 而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 险。 主 要的风 险因 素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 指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动 的风险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方 向包 括债券 、票 据和 银行 存款 ,其收 益水 平直 接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3 、再 投资 风险 债券 、 票 据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到 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的 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的收 益 率低于 原来 利率 ,由 此本 基金面 临再 投资 风险 。 4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不能 按期 还本 付息或 回购 交易 中交 易 对 手在回 购到 期履 行交 割责 任时 , 不 能 偿还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或价 款,都 可能 使本 基金 面临 信用风 险。 5 、经 营风 险 公司的 经营 活动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行 业竞争 、 市 场前 景、 技术 更新、 新产 品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投 资的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债 券价 格可 能下跌 ;同 时, 其偿 债能 力也会 受到 影响 。 (二)管 理风险 1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三)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指因 市场 交易 量不足 ,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险 。 大 部分债 券品 种的 流动 性较 好, 也存 在部 分可转 债 、 企业债 、 资产 证券化 等品 种流动 性相 对较 差的情 况。 在特 殊市 场情 况下 ( 加息 或是 市场 资金 紧张的 情况 下 ) , 会 普遍 存在债 券品 种交 投不活 跃、 成交 量不 足的 情 形, 此 时如 果基 金赎 回量 较 大, 可 能导 致基 金收 益出 现 较大波 动。 (四)特 有风险 1 、按照 如本基 金任一 开放 期最后一 个工 作日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加上 当日申 购申 请金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 金 额扣 除 赎 回 申 请金 额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 金额后的 余额低 于 两亿 元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低 于 200 人,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将终 止, 且不 需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2 、投资 者在本 基金封 闭期 内不能按 照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基金 ,只 能够在 交易 所交易 基 金份额 。 而由 于受 二级 市场 供求关 系的 影响 , 基金 份额 的交易 价格 与基 金份 额净 值存在 差 异 。 3 、当本 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且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接 受并 确认 所有 申请 并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延缓 支付 的期 限不 得超 过二十 个工 作 日 。 ( 五)其 他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导 致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 3 、因金 融市场 危机、 代理 商违约、 基金 托管人 违约 等超出基 金管 理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但依据 基金 合同 第十 七部 分的约 定直 接变 更运 作方 式的除 外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 人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调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 体公 告。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二)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本基 金任一 开放期 最后 一个工作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加上当 日申 购申请 金额 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金 额 扣 除 赎回 申 请 金 额 及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金 额后 的 余额 低于 两 亿 元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低 于200 人; 4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5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6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由 基金 交纳 、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收 取的最 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席位 保 证金, 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其 进行 调整交 收日 才能 收回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同 终止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8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管理 人 的权利和 义务 1.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结算机构 办理 基金登 记结算 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整 相关 业务 规则, 决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如认为 基金 代销 机 构违反 《 基金 合同》 、 基 金销售 与服 务代 理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 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 价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6)按 规 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权利和 义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开 设 银行间 债券 托管账户 , 负责基 金 投资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托管 人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 务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 利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义 务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代销 机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定 ;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 在授权 范围 内代 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行 使权 利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平 等 的投票 权 。 2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同 》 , 但依据本 基金 合同第 二十 部分约定 的直 接终止 基金 合同的 情 形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但依据本 基金 合同第 十七 部分的约 定直 接变更 运作 方式的 除 外;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3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调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4 、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 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6 、会 议通 知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 ,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a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b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c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d 、 授 权委 托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e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f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g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通讯方 式和 书面表 决 方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效力 。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投票授 权委 托书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a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b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a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b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规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c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 d 、上述 c 项中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注 册 机 构 记录 相 符 , 并 且委 托 人 出 具的 代 理 投 票 授权 委 托 书 符合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e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3)在 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 关允许的 情况 下,本 基金 亦可采用 网络 、电话 等其 他非现 场 方式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对 其代表 进行 授权 或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会 议程 序比照 现场 开 会或通 讯开 会。 8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大 会 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 通 知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提案涉 及事 项与基 金有 直接关系 ,并 且不超 出法 律法规 和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 人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提案 涉及 的程序 性问 题 做出决 定。 如将提 案进 行分拆 或 合并表 决 , 需 征得原 提案 人同意 ; 原提 案人不 同意 变更的 , 大会 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 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做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 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a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b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9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 方为 有效;除 下列 第(2) 项 所 规定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依据 本基 金合同 第十 七部 分的约 定直 接变 更运 作方 式的除 外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 《基 金合 同 》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第 二十 部分约 定的 直接 终 止 基金 合同的 情形 除外 )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10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a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代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b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c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求 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d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11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证 机构、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五)基 金合同 的 变更、终 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 算 1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以下 变更 《基 金合 同 》的事 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a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b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c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 依据本 基金 合同 第十 七部 分的约 定直 接变 更运 作方 式的除 外 ; d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e 、变 更基 金类 别; f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范围 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g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h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开 程序 ; i 、其 他可 能 对 基金 当事 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项 。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a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b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c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整 本 基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 回费率 或 调整收 费方 式 ; d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e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f 、除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生 效之 日起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本 基金任 一开放 期最 后一个工 作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加上 当日 申购申 请金 额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 金 额 扣 除赎 回 申 请 金 额 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 请 金额 后 的 余额 低 于 两 亿 元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低 于 200 人;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a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b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c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d 、制 作清 算报 告; e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告出 具法律 意 见书; f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g 、对基 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 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六)争 议的处 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七)基 金合同 的 效力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之 间 、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1 、《基 金合同 》经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双 方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 签字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并经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 认后生 效。 2 、《基 金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 起至基 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 告之日 止。 3 、《基 金合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 的《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4 、《基 金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除 上报 有关监 管机 构一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5 、《基 金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的办 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合 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 准。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 当 事人 1. 基金管 理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3 号 4004-8 室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成立时 间: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注册资 本: 壹亿 贰千 万元 人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20-38797888 传真:020-38799488 2. 基金托 管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 业 务监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地 方政府 债 、 金融债 、 企 业债、 短期 融 资券、 公司 债、 资 产支 持 证券、 可分 离转 债存 债、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和 新股增 发。 同时 本基 金不 参与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1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债券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80%( 开放 期开始 前三个月 至开 放期结 束后 三个月 内 不受此 比例限 制) ; 开放期 内,现 金以及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10个交 易日 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a 、 债券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80% ( 开放 期开 始前三 个月 至开 放期 结束 后三个 月 内不受 此比例 限制) ; 开放 期内, 现金以 及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b 、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共 同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c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长 期限 为1 年,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 d 、开 放运 作期 内, 现金 和 到期日 不超 过1 年的 政府 债 券不低 于5% ; e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f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 g 、本基 金只投 资于投 资级 别的信用 债券 ,基金 持有 信用债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 降至投 资级 别以 下,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30 个 交易日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其中 , 此 处所 指 投资级 别的 信用 债券 是指 具有由 国内 评级 机构 出具 的信用 评级 在BBB 级 以上 ( 含) ( 若为 短期 融资券 ,则 评级 应在A-3 级 以上( 含) )的 信用 债券 ; h 、一只 基金持 有单个 流通 受限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 值的百 分之 三;一 只 基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十 ; 因流 通受 限证 券价格 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控制 的因素 导致 上述 比例 被动 超标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停 止主 动买 入流 通受限 证券 或在 流通 受限 期结束 后卖 出流 通受 限证 券。 经基 金管 理 人和托 管人 协商 ,可 对以 上比例 进行 调整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和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 达到 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出现 可预 见资产规 模大 幅变动 的情 况下,至 少提 前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5 )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 门 规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3)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资禁止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 法律 法 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于基 金关 联投资 限 制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于2 个工作 日内进 行回函 确认已 知名 单的变 更。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金 托管人 按以下 方式 对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市场交易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控 制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1 措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后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确 认收到 该名单 。基 金管理 人应定 期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面 申请, 基金 托管人 于2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收 到后, 对名单 进行 更新。 基金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 责 任 。 3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市场交易 的核 心交易 对手 为中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 行、中 国 建设银 行 、 中 国农业 银行 和交通 银行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以根 据当 时 的市场 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控 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在与 核心 交易对 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 了上 述监督 流程 , 则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责 任。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 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 监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 场 情况对 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2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金 投 资 非公开 发 行 股 票等 流 通 受限 证券 有 关 问 题的 通 知 》等 有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2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量 、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 基金拟 认购 的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 持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资 金 划付 时间 等。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基金 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 法律法 规、 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督 ,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险 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该 风险 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 则,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3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 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时 核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托 管人的 业 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4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 并 予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 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 令,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对 于因基 金认( 申) 购、基金 投资 过程中 产生 的应收财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责任 。 2 、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 募集时 ,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5 人人数 符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等 有关规 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募 集的 属于本 基金 财 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 专户中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当 日出 具 确认文 件, 同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的2名 以上 ( 含2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 字有效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 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 及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的其他 规定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账 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 券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6 (2)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 责为基 金对 外签订全 国银 行间国 债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基 金管理 人在合 同签 署后5个 工作日 内通 过专人 送达、 挂号邮 寄等安 全方 式将合 同原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人 处 。 合 同原 件 应 存 放 于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各 自 文 件 保管 部 门15 年以 上。 (五)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与 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的 数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7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 复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2 、估 值差 错处 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 而引 起 的 投 资者 或 基 金 的损 失,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8 (六)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6 月30 日、12月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 每 年6月30日 、 每年12月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 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等涉 及到 基金重 要事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 相 应的 责任。 (七)适 用法律 与 争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9 (八)托 管协议 的 变更与终 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0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场 外的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投资 交 易确认服 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 保留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上列 明的 场外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基 金 交 易记录 。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 应 根据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点 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 要求 提 供 成交 确认单 。基 金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应 根据 在销售 网 点进 行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供 成交 确 认 单 。 (二) 场 外的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交易 记 录查询服 务 场外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场 外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对 账 单服务形 式: 1 、 场 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登录本 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 查 阅 对账单 。 2 、场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 可向本公 司定 制纸质 、电 子或短信 形式 的定期 或不 定期对 账 单。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 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四)资 讯服务 1 、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基 金产 品 、 服 务等 信息, 可拨 打如 下电话 : 4008818088 ( 免长 途话费 ) 。 2 、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1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关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从 业人 员在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兼 职情况 的公 告 2013-12-2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诺 亚正 行为 销 售机构 、 在诺 亚正 行推 出定 期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参 加诺 亚正行 官方 网站 申 购与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3-12-26 易方达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大 通证 券为 销 售机构 的公 告 2013-12-2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泛 华普 益为 销 售机构 、 在泛 华普 益推 出定 期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参 加泛 华普益 申购 与定 期 定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12-2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同 花顺 为销 售 机构 、 在 同花 顺推 出定 期定 额申购 业务 及参 加同 花顺 网上交 易系 统申 购 与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3-12-2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4-01-1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提 醒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身份证 件或 者身 份 证明文 件的 公告 2014-01-27 易方达 永旭 添利 定期 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 2014-01-2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金 观诚 为销 售 机构 、 在 金观 诚推 出定 期定 额申购 业务 及参 加金 观诚 非现场 方式 申购 与 定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4-02-1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恒 天明 泽为 销 售机构 、 在恒 天明 泽推 出定 期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参 加恒 天明泽 网上 交易 申 购与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4-03-1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增 财基 金为 销 售机构 、 在增 财基 金推 出定 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参 加增 财基金 网上 交易 申 购与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4-04-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4-04-1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中 国邮 政储 蓄 银行为 销售 机构 、 在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推出 定期 定额 申购业 务及 参加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05-0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永旭 添利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开放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的公 告 2014-05-1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永旭 添利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场外 份额 在第 一个 开放期 开放 转换 业务 公告 2014-06-05 关于易 方达 永旭 添利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申 购 、 赎 回及 场 外份额 转换 业务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4-06-13 注:以 上公 告披 露在 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上。 二十六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 销售 机构 处, 投资 者可 在营业 时间





















































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2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易方 达 永旭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 2 、 《易 方达 永旭 添利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3 、 《易 方达 永旭 添利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4 年8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