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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鑫盈(000439)

国金鑫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3号)查看PDF公告

 
 
 
 
国 金 通用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国金通用鑫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3 号 
 
 
 
 
 
 
基 金 管理 人 : 国 金 通用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兴 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四年 七月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I 国金通用鑫盈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 要提 示 国 金通 用鑫盈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申请已 于 2013 年 11 月 14 日 获中 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 『2013 』1442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 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 投资者 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 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 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 由于 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 场基金, 本基金属于 高流动性、 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 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 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 管理人建议基金 投资者 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 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者 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II 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 2014 年 6 月 16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4 年 3 月 31 日。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九、基金的投资 .......................................................................................................... 41 十、基金的业绩 .......................................................................................................... 5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3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 值 ............................................................................................ 54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58 十四 、基金费用与税 收 ............................................................................................ 60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62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3 十七 、风险揭示 ........................................................................................................ 69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十九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 73 二十 、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 8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1 二 十 二 、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03 二 十 三 、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5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6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国 金通用 鑫 盈货币 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国 金 通 用 鑫盈货币市场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金通用鑫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指 《 国 金通用 鑫盈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国 金通 用鑫盈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或本 招 募说明 书 : 指《 国 金通 用鑫盈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国金 通用鑫 盈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 根据 2012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 《关于修改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 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 修订并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 者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国金通用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 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而引起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者 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 则》 :指 《 国金通 用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 投资者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 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4、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5、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 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632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股东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地 产经营管理公司、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通用技术 (集团) 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 , 四家企业共同出资 2.8 亿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分别为 49% 、 19.5% 、 19.5% 和 12%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 硕士 EMBA 。 历 任 博 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分析师 、 金 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研究中心总经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总经 理。 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专业评价专 家 、 四川证券业协会创新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2011 年 11 月至今任 国金通用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鹏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历任涌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 海涌金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河北财金 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涌金实业 (集 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 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中心总经理。 现任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 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 国金创新投资有限 公 司董事及国金鼎兴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委员会委员 。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 林春海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北京水利电力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系教师、 中国机械进出口公司财会部科长、 中机公司驻法机构财会部负责人、 中国通用技 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总部金融部经理、中国通用技术(集团)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事业本部副部长。现任通用技术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金融事业本部)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许强先生, 董事, 硕士 。 历任苏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部、 交割部、 信息 部总经 理, 中国华通物产集团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经 营公司投资银行部 总经理, 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2008 年至今任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宁远喜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广告部经理、 广东 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 现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 尹庆军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中央编译局世界所助理研究员、 办公厅科研 外事秘书, 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部主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 董事会秘书、 监事,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拟任督察长, 国金通 用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2 年 7 月至 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肖昌秀女士, 独立董事,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信贷处 科员,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企业信贷局科员, 中央财金学院科员, 北京中医学院科 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信贷局科员、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贷部副主任、 主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纪委书记。现已退休。 张克东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注册会计师。 历 任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中 信会计师事务所) 项目经理, 中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 中天信会计师事务所副 主任。2001 年至今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合伙人。 鲍卉芳女士, 独立董事, 法学硕士, 律师。 曾 任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厅, 2003 年 5 月至今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2、监事会成员 刘兴旺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经济师。 历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部项目经理、 高级经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秘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 限公司投资自营部投资经理, 香江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香江投资有限公司副 总裁,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监、 宝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 事、 副总经理;2007 年 10 月至今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 监、宝新能源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袁玉祥先生, 监事, 学士, 高级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历任苏 州市食品公司( 食品商场) 财务主管,苏州新区财政税务局税务专管员、稽查员, 国储苏州鸿济贸易发展公司财务部经理, 朋友化妆品( 苏州) 有限公司 总务科/ 财务 科科长, 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投资部总经理, 苏州工业园区 地产经营管理公司财务总监;2008 年 8 月至 今任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 司财务总监。 张丽女士, 职工代表监事, 硕士, 通过国家司 法考试,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历任科学出版社法律事务部内部法律顾问、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筹备组监 察稽核部法律顾问、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顾问 、 国金通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2013 年 5 月至今任国金通 用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 。 聂武鹏先生,职工代表监事,硕士。历任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专员、 TCL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招 聘 及 培 训经 理 、 深圳 迅 雷 网 络 技术 有 限 公司 高 级 招 聘 经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本经 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兼人力资本经理。2012 年 1 月至今任国金 通用基金管 理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 硕士 EMBA 。简历请见上文。 尹庆军先生,总经理,硕士。 简历请见上文。 李修辞先生, 副总经理 , 硕士。 历任华夏证券研究所分析师,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 期货监管部、 期货监管一部主任科员、 副处长, 国金通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 督察长。2013 年 11 月至今 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毛伟先生, 督察长 , 硕士。 历任北京牡丹电子集团公司工程师, 香港新园计 算机软件开发公司高级工程师、 软件部经理,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 总经理助理、 基金运作部总经理助理 ,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清算部 总经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清算部总经理、运营总监 。2013 年 11 月 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徐艳芳女士, 硕士。 历任香港皓天财经公关公司咨询师、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组合管理和投资经理,2012 年 6 月底加入 国金通用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 2014 年 6 月 16 日, 徐艳芳女士同时兼任国金通用国鑫 灵 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金通用金腾通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滕祖光先生, 管理 学学士。 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 中大期货经 纪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2009 年 11 月加入国 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备组) 并工作至今 , 任基金交易部高级交易员。截 至 2014 年 6 月 16 日, 滕祖光先生同时兼任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 尹庆军 先生, 副总经理李修辞先生, 投 资总监 吴富佳先生, 量化投资总监欧阳立先生,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陈伟先生,基 金经理宫雪女士, 基金经理齐达铮先生 , 基金经理 徐艳芳女士, 基金经理滕祖光 先生 。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 率。 8、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6)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 违反 证券交 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对倒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勤勉 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 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必须 覆盖公 司的 所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 (2) 独立 性原则 :设 立独立 的监 察稽核 部 与 风险管 理部 ,监察 稽核 与风险 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 检查 。 (3) 相互 制约原 则: 各部门 在内 部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要 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 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 立完备 的风 险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 会:负 责制 定公司 的内 部控制 政策 ,对内 部控 制负完 全的 和最终 的责任 。 (2 ) 督 察 长 : 独 立 行 使 督 察 权 利 ; 直 接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及/ 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 报告 。 (3)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 基金财 产的 运作、 制定 本基金 的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 的投资策略 。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 (5) 监察 稽核部 :负 责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施 的执 行情况 进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 (6) 风险 管理部 :负 责 对投 资事 前及事 中的 风险监 控, 具体落 实针对 投研 运作的 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制度及 日常的投研风控 决策, 设置相应的投研 风控措 施 , 并对各投资组合风险进行分析, 对发现的异常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以作为 调整投资决策的依据 。 (7) 业务 部门: 风险 管理是 每一 个业务 部门 最首要 的责 任。部 门 负 责人 对 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 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 内控 体系, 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 健全了 内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 (2) 建立 相互分 离、 相互制 衡的 内控机 制: 建立、 健全 了各项 制度 ,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 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 建立 、健全 岗位 责任制 :建 立、健 全了 岗位责 任制 ,使每 个员 工都明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 (4) 建立 风险分 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 示程序 :分 别建立 了公 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 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 (5) 建立 内部监 控系 统:建 立了 有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脑 预警 系统、 投 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6) 使用 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 手段 :采取 数量 化、技 术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 足够的 培训 :制定 了完 整的培 训计 划,为 所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合规控制。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4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 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 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 )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 “ 真诚服 务,相伴成长 ” 的经营 理念,致 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兴业 银行资产总额达到 36,774.35 亿元,股东权益 1997.69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12.11 亿元。 2013 年兴业银行市场地位和品牌形象稳步提升, 成功跻身全球银行 50 强 (英国 《银行家》 杂 志排名) 、 世界企 业 500 强 (美国 《财 富》 杂志排名) 和全球上市企业 200 强 (美国 《福布斯》 杂志排名) 行列。 在国 内外各种权威机构组织的评比中, 先后获得 “2013 亚洲最佳股东回报银行” 、 “最 佳履行社会责任商业银行” 、 “最具创新力银行” 、 “最佳绿色银行”等奖项。 目前,兴业银行已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杭州、天津、沈阳、 郑州、 济南、 重庆、 武汉、 成都、 西安、 福州、 厦门、 太原、 昆明、 长沙、 宁波、 温州、义乌、台州、东莞、佛山、无锡、南昌、合肥、乌鲁木齐、大连、青岛、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5 南宁、 哈尔滨、 石家庄 、 呼和浩特、 长春等全 国主要城市设立了 98 家分行、826 家分支机构; 拥有全资子公司 ——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在上海、 北京设有资金营运中 心、 信用卡中心、 零售 银行管理总部、 私人银行部、 资产托管部、 银 行合作服务 中心、 资产管理部、 投 资银行部、 贸易金融部、 可持续金融部等总行经营性机构; 建立了网上银行 “ 在线兴业 ” (www.cib.com.cn ) 、 电话银行 “ 95561” 和 手机银行 “ 无 线兴业 ” (wap.cib.com.cn ) ,与全球 1000 多家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管理处、 市场处、 委托 资产管理处、 产品研发处、 稽核监察处、 核算管理处等处室, 共有员工 70 余人, 平均年龄 30 岁,100%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 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止 2014 年一季度末,兴业银行已托管 开放式基金 23 只—— 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长盛货币市场基 金、 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全 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新趋势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天弘永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万家双 引 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有机增长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民 生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战略 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 60 天理 财债券基金、银河沪深 300 成长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领先债券基金 、 工银瑞信金融地 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华安沪深 300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鑫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基金财产 规模 449.05 亿元。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6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 务的 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 资产托管 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基 金 托 管 部 的 所 有 处 室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 负责。 (2 ) 独 立 性 原 则 :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立 独 立 的 稽 核 监 察 处 , 该 处 室 保 持 高 度 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各 处 室 在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 要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原 则 : 建 立 完 备 的 风 险 管 理 指 标 体 系 , 使 风 险 管 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 防 火 墙 原 则 : 托 管 部 自 身 财 务 与 基 金 财 务 严 格 分 开 ; 托 管 业 务 日 常 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同 所 处 的 环 境 相 适 应 , 以 合 理 的 成 本 实 现 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 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 )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控 与 风 险 管 理 必 须 以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托 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 内控优先” 的原则, 在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7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 责 任 追 究 原 则 。 各 业 务 环 节 都 应 有 明 确 的 责 任 人 , 并 按 规 定 对 违 反 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稽 核 监 察 处 指 导 业 务 处 室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 相 对 独 立 的 业 务 操 作 空 间 :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实 施 门 禁 管 理 和 音 像 监控。 5 、 人 员 管 理 : 进 行 定 期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制定完 备的 《应急预案》 , 并 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 备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8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9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联系人:石迎春 联系电话:010-88005812 客服信箱:service@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2000-18 传真:010-88005816 公司网站:http ://www.gfund.com (2)国金通用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 ://trade.g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 支付渠道:建行卡、天天盈 、支付宝。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唐斌,陈志伟 电话:0591-87824863 ,0591-87857530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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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滕艳 电话:010-60838832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4)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2507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1 (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2 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0)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 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客服电话:4008-895-523 网址:www.sw2000.com.cn (11)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2)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3 网址:www.qlzq.com.cn (14) 中信建投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8513058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6)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4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阚迪 电话:021-20613633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电话:010-62020088 客服电话:40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2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东方财富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珊珊 电话:010-85718402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1) 万银财富(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5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陶翰辰 电话:010-59393923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2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 IJ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 I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3)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焦媛媛 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24)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东码头园区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韩瑾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6 联系电话:021-3850 9612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2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企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刘宝文 电话:010-58325395 客服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s://t.jrj.com/


(26)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电话:010-57756019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27)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28) 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门外光华路14 号1幢11层1103号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29)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 号1幢1层、2层、9层、11 层、12 层 邮政编码: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电话:010-59539864 客服电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联系人:赵涛 联系电话:010-88005874 传真:010-8800587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8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珊珊、李惠民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9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 本基金依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 于 2013 年 11 月 14 日 获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 ﹞144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 具体发 售时间见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自 2013 年 11 月 28 日到 2013 年 12 月 11 日, 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进行发售 ( 投资者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 构的业务办理规则为准)。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 内继续销售, 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 投资者 公开发售, 具体情况和联系 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详情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 调整本基金的销售 机构,并另行公告。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0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投资者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 开户 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 国 金 通 用 开放式 基金账户。 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 构约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 基金 销售机 构对 认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可以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 若认 购申请 被确 认为无 效,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将 投资 者 已支 付的 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 投资者。 4、认购的限额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在募 集期内 , 投 资者 可 多次 认购, 对单 一 投资 者 在 认购期 间累 计认购 金额不设上限。 (3) 认购 最低限 额: 在募集 期内 , 投资 者 通 过销售 机构 或直销 机构 网上直 销首次认购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投资者 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认 购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1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售。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 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数量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 +50)/1.00 =100,05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100,050.00 份基金份额。 (九)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2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基金 合同 》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 3、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销 售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3 八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确定价” 原则, 即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4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 遵循 “ 先 进 先出 ” 原 则 , 即 按照 投 资者 认 购 、 申 购的 先 后 次序 进行 顺序赎回; (5)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全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其账 户内 待结转 的基 金收益 将全部结转, 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账 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按赎回份额占总份额比例进行结转。账户未付收益为负 时, 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否则将自动按 部分赎回份额占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 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1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 项。 若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的情况,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5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者 。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 者 通过 销售 机构或 直销 机构网 上直 销申购 本基 金份额 的单 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 柜台申购 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2) 投资 者 将当 期分 配的基 金收 益转为 基金 份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的 限制。 (3) 申购 份额及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本基 金的 申购有 效份 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 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为基准计算并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将其 持有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单笔 赎回不 得少于 1 份, 但某笔交易类业务 (如赎回、 基金转换等) 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 运 作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基金 管理人有权对 该部份剩余基金份额 发起一次性自动全部赎回。 (5) 赎回 金额的 处理 方式: 本基 金的赎 回金 额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额 乘以 1.00 元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单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 上限。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市 场情 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6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和赎 回费。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范 围内 调整申 购、 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 投资者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 ”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 额人民币 1.00 元, 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有效份额的单位为份,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假定投资者 以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则 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 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 元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假定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则 投 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 下: 赎回金额=100,000× 1.00=100,000.00 元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7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临 时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3) 发生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受某 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8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0、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①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②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者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 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③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9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1、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 购或赎 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人 当日 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 者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他 非交易过户是指符合法 律法规且根据本合同或相关协议的规定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情形。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0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1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 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 资管理,力争为 投资者 创造稳定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 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 (或 回售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中期票据 、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 水平或盈利能力的基础上, 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的各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 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和配置比例。 2、短期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的表现受到基础利率及信用利差两方面影响。本基金对于信用债仓 位、 评级及期限的选择均是建立在对经济基本面、 政策面、 资金面以及收益水平 和流动性风险的分析的基础上。 此外, 信用债发行主体差异较大, 需要自下而上 研究债券发行主体的基本面以确定发债主体企业的 实际信用风险, 通过比较市场 信用利差和个券信用利差以发现被错误定价的个券。 本基金将通过在行业和个券 方面进行分散化投资, 同时规避高信用风险行业和主体的前提下, 适度提高组合 收益并控制投资风险。 3、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首先, 基于对运作期内资金面走势的判断, 确定回购期限的选择。 在组合进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2 行杠杆操作时,若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则在运作初期进行短期限正回购操作; 反之, 则进行长期限正回购操作, 锁定融资成本。 若期初资产配置有逆回购比例, 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 优先进行长期限逆回购配置; 反之, 则进行 短期限逆回购操作。 其次, 本基金在运作期内, 根据资金头寸, 安排相应期限的 回购操作。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主 要 包 括 资 产 抵 押 贷 款 支 持 证 券 (ABS ) 、 资 产 支 持 票 据 (ABN )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 等 证券品种。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 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 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 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类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 主要以对提高组合整体收益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通 过对标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 谨慎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七天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提前七天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 和金额即可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 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 性更强、 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 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而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 低风险品种, 其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3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债项评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投 资于 同一公 司发 行的短 期企 业债券 及短 期融资 券 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 中 期票 据 ,不 超过 该 中期票据的 10%; 4)除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外 ,本 基金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在 每个 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存 放在 具有基 金托 管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存款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以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 8)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4 9)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 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销 售资格以及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 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4)、 10)、 12 ) 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 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5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 金、交 易保证 金、 证券 清算款 、买断 式回 购履 约金)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的中 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正回购、 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6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 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组合 中债券 的剩 余期限 是指 计算日 至债 券到期 日为 止所剩 余的 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含有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 正回 购和逆 回购 )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回购 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 银行票 据的 剩余期 限以 计算日 至中 央银行 票据 到期日 的实 际 剩余 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返 售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回购 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 融资券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 短期 融资券 到期 日所剩 余的 天数计 算。 (9) 对其 它金融 工具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基于 审慎原 则, 根据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 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7 3、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4,019,976.75 8.99 其中: 债券 4,019,976.75 8.9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6,200,123.10 13.8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4,269,930.55 76.62 4 其他资 产 234,786.17 0.52 5 合计 44,724,816.57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0.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 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 3、基金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8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6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70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 期 限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各 期 限 负 债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41.4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80 天 58.4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99.91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4,019,976.75 9.03 6 中期票 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4,019,976.75 9.03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9 9 剩余 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券 - -


5、报 告期 末按摊 余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十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例 (% ) 1 041364032 13 博源 CP002 40,000 4,019,976.75 9.03


6、“ 影子定价” 与 “ 摊余 成本法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 含)-0.5% 间的 次 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3%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 报 告 期 内 每 个 工 作 日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的 简 单 平 均 值 0.00%


7、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 即估值对象 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 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 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 本基金暂不投资于 交易所短期债券。 为了避免采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 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 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 重新评 估,即 “影 子定 价” 。 当“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影 子定 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 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0 的需要调整组合,其 中 ,对于偏离程度达到 或 超过 0.5% 的情形, 基 金管理人 应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 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 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2) 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本期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 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234,786.17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34,786.17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1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其 更新 。 (一)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 人民 币元 主要财 务指 标 报告期 ( 2014 年 1 月1 日 - 2014 年3 月 31 日 ) 1. 本期已 实现 收益 429,437.92 2 .本 期利 润 429,437.92


3 .期 末基 金资 产净 值 44,529,525.22 注:1、 本期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 (不含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 因此, 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为零,本期已实现收益和本期利润的金额相等。 2、本基金收益分配为按月结转份额。 3、本 基金合同自2013 年12 月16 日起生效。


(二)基金净值表现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 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 月 0.79% 0.00% 0.33% 0.00% 0.46% 0.00%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2、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以 来基金 累计 净值 收 益率 变动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2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12 月16 日,至本报告期期末,本基金运 作时间未满一年。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3 十一 、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登记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4 十二、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 本基金 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 了避 免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按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 行重新 评估 ,即 “影子 定价” 。当 “摊 余成本 法”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 组 合,其中,对于偏离 程 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 情形,基 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5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是 按照 相关法 规计 算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 月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 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 精确到 0.01% ,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四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两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事人(“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6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7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者 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 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8 十三、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每日分 配、 按 月 结 转份额 ”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基 金收益 情况 ,以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 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 投 资者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自动合并 入下一日收益中进行分配) ; 4、本 基金 根据每 日收 益情况 ,将 当日收 益全 部分配 ,若 当日已 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为 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 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 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 基金 每日进 行收 益计算 并分 配时, 每月 累计收 益支 付方式 只采 用红利 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 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 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 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 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 投资者 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 日申 购的基 金份 额自下 一个 工作日 起, 享有基 金的 收益分 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9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 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 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每月 例行对 上月 实现的 收益 进行收 益结 转 (如 遇节 假日顺 延 ) ,每月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0 十四、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1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 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 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2 十五、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 。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 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披露。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 6、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每月 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 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3 十六、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4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 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 实现收益/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5 7 1 7 (%) [(( / 7) 365) /10000] 100 i i R ? ?? ?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2 位。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或 自然 日)基 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6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7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 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8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9 十七、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 策风 险:因 国家 宏观政 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险 :随 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 的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 率风 险:金 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国债,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的 利润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 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 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可能面临较高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0 以及流动性风险。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基金 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 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 具流动性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 2、因 基金 业务快 速发 展而在 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 6、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1 十八、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 议生效之日起 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2 (4)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3 十九、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4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 同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 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 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5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 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披露 及 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6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 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7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 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证 券账 户、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8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 已实 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9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 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调低基 金的 销售服 务费 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0 (5) 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 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1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予以公告。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2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 一)。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 一 ) 。 若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3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4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 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5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 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6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7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8 二十、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邮政编码:100041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成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卖、 代理买卖股票以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9 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管业务;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 结汇、 售 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 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 (或 回售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中期票据 、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债项评级在 AAA 级 以下的企业债券;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0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投 资于 同一公 司发 行的短 期企 业债券 及短 期融资 券 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中期票据, 不超过该 中期票据 的 10% ; 4)除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外 ,本 基金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在 每个 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存 放在 具有基 金托 管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存款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以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 8)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9)本基金持有的剩余 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 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销 售资格以及合格境外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1 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 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4)、 10)、 12 ) 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 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3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2 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予 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5.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 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与存 款银 行建立 定期 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按照有 关法 规规定 ,与 基金托 管人 、存款 机构 签订相 关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 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关 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在 开展基 金存 款业务 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 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 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3 (4)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管理 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 7.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业 务 进 行 研 究 , 认 真 评 估 中 期 票 据 投 资 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 (以下简称 “ 《制度》 ” ) , 以 规 范对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决 策流 程 、 风 险控 制 。基 金管 理 人 《 制 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公 募基 金投资 于一 家企业 发行 的单期 中期 票据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基金托管人按照上述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行为进行监控。 基金托 管人如认真履行了上述监督责任, 则就基金管理人因投资中期票据所导致的风险 不承担责任 。 8.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4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 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5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 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 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期 满或 基金停 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 (2) 若基 金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条 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开 设资 产托管 专户 ,保管 基金 财产的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6 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 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 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2) 基金 银行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条件 下,基 金托 管人可 以通 过基金 银行 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 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 则, 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7 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 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 , 该协 议作 为 划款 指令 附 件。 该协 议 中必 须有 如 下明 确条 款 : “ 存款 证 实书 不 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 取的所 有款项 必须 划至 托管专 户(明 确户 名、 开户行 、账号 等) ,不 得划入 其他 任 何 账户 ” 。如 定期 存款 协 议中 未体 现 前述 条款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拒绝 定 期存 款 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管理人 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若产生息差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 提前支 取时收 到的 资金 利息差 额) , 该息 差的 处理方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双方协商解决。 6. 债券托管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 账户、 资金结算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7.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8.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资产 不承 担保管责任。 9.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 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 舍去。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 月 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精确到 0.01% ,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9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 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0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1 二 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 加、 修 改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 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登记服务。 基金 登记机 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 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 等服务。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 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 基金份额。 具体实 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 则为准。 (三)资讯服务定制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资讯, 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 制项目。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 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基金净值、 电子 对账单等各种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 电子邮件、 短信等多渠道发送所定制的资讯。 (四)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 基金管理 人开通客服热线 (4000-2000-18) , 自动语音服务提供 7× 24 小时交易情况、 基金 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开设人工座席, 在每个交易日 (工作时间 9:00-17:00) 提供人 工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建议与投诉、 信 息定制、资料修改、索取对账单等专项服务。 投资者也可通过客服热线进行语音留言,客户服务人员将及时进行处理。 (五)网络在线服务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2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fund.com), 投资者可 享 有 基 金 交 易 、 账 户 查 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也可以获取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 的法律文件、 基金公告、 业绩报告 、 直销业务表单 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 最新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在线客服, 可以与客户服务人员进行 网上一对一答疑解惑。 (六)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 可通过 语音留言、 传真、 电子 邮件 、 邮寄、 等各种方 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 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 分级管理的原则, 及时处 理客户的投诉。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网址:www.gfund.com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gfund.com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3 二十二、 其 他应披 露 事项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 有限公司和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机构并参加相关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5/7 国金通用鑫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 五一假期暂停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4/4/26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和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机构并参加相 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4/25 国金通用鑫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4/4/19 关于国金通用 鑫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4/4/12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4/11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为旗下基 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4/3/29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4/3/25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基 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4/3/15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4/3/11 国金通用鑫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春节假期暂停申购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4/1/27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014/1/2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金通用鑫盈货币市场证券投 2013/12/24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4 资基金结束封闭期的公告 国金通用鑫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 购、 赎回及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3/12/21 国金通用鑫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收益公告 2013/12/21 国金通用鑫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3/12/17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12/16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 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3/12/10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5 二十三 、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 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gfund.com )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国金通 用 鑫 盈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6 二十 三 、备 查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 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国金通用鑫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 3、 《国金通用鑫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 放地 点: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 阅方 式: 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印件。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