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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丰(160810)

长盛同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7月)查看PDF公告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2012年11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 1543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12月27日正式生效,根据《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18个月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基金名称已变更为“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同
丰A、同丰B的基金份额已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长期预期收
益和平均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 6 月 27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4年 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和业绩表
现进行了复核确认。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重要提示 .................................................................................................................. 2 目


录 .................................................................................................................... 4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40 七、基金的募集......................................................................................................4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48 九、同丰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49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1 十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65 十二、基金转型与基金份额转换...........................................................................67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定期定额投资计划.............69 十四、基金的投资..................................................................................................72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82 十六、基金的业绩..................................................................................................83 十七、基金的财产..................................................................................................84 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 ..........................................................................................85 十九、基金的收益分配 ..........................................................................................88 二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0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3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94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三、风险揭示..................................................................................................98 二十四、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103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6 二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0 二十七、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8 二十八、其他应披露事项 ....................................................................................129 二十九、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1 三十、备查文件....................................................................................................132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 指《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 指《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之同丰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2013年2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 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 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3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 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 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 的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 回;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内的会员单位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上市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 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基金份额分级: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8 个月内,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划分为同丰 A、同丰 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 比原则上不超过7∶3; 同丰A: 指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丰A 份额。 同丰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 回; 同丰B: 指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丰B 份额。 本基金在扣除同丰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归同丰B享有,亏损以同丰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 同丰B承担;同丰 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 闭期为18个月;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同丰A的本金: 指人民币1.00元,除非本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 同丰A的开放日: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 同丰A的基金份额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同丰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同丰B的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18 个月后对应日止。如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18个月 届满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18 个月的对应日。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 效后18个月届满日与同丰 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同丰 A/同丰 B 份额参考 净值: 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参考 净值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 T 日同丰 A、同丰 B 的估算 价值;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 分级运作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同丰A、 同丰B两级份额的存续期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18个月 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 18 个月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 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管理人: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6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 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7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以下 简称 “指定报刊” ) 和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 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 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26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万元。截至目前,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 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安徽 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截至 2014 年 6 月 27 日,基金管 理人共管理一只封闭式基金、三十四只开放式基金和五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 同时管理多只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理工程硕士。曾担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发行部副经理、证券营业部经理,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海安申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副总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蔡咏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安徽省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香 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钱正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人大常委办公厅副处长、 处长,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分 党组书记。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翔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 副主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副主任、调研员,安徽省 政府办公厅一处处长、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安徽 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安徽 省工商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 会副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美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高盛(亚洲)有限责 任公司、巴克莱银行。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 私人银行业务主管。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 主任科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 企业财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 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2004年10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 州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 港等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现任香港 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公共政策座教授。曾任香港消费者委员会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有关银行界调查的项目协调人、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PECC)属下公司管制 研究小组主席、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上海复旦大学顾问教授、香 港城市大学讲座教授、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现任香港教育学院校 长、香港金融管理局ABF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2007年被委 任为太平绅士。2009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教授。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 长。现任安徽大学教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政治经济学博士点学科带头人, 武汉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科技大学兼职教授,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 家委员会委员,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安徽省经 济学会副会长。 周放生先生,独立董事,在职研究生毕业。曾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处 长、处长,国有资产管理研究所副所长,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脱困工作办公室 副主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国有资产管理研究室主任,国务院国资委企业 改革局副巡视员。现任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外运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监事,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陈新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担任交通银行淮南分行信贷员, 安徽省国债服务中心投资副经理,香港黄山有限公司投资业务经理,国元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国元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邓永明先生,监事,学士。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交易员和 基金经理助理。2005年7月底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同益基金 经理助理,同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权益投资 部副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长盛动态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 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 理。2007年8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长盛环球景 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3.管理层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理工程硕士。同上。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 院硕士学位。从1992年 9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古集团、摩根银行、野村项目 融资有限公司、汇丰投资银行亚洲、美亚能源有限公司、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 司、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2007 年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大学,会计师。曾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 信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监管 部副经理、经理。2004年10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帆先生,1983年1月出生。华中科技大学硕士。曾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从事债券研究、债券投资工作。2012年4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非信用研究员,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等职务。 自2013 年9月18日起担任长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12月9 日起兼任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6 月 27 日起兼任长盛 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杨衡先生,2012年12 月27日至2014年 4月10日 任本基金(转型前)基金经理;张帆先生,2013年9 月18日至2014 年6 月26 日任本基金(转型前)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 日期和解聘日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王宁先生,EMBA。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 理等职务。2005年8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长盛 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800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等职务。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社保组 合组合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长盛城 镇化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侯继雄先生,清华大学博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策略部经 理。2007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等职务。现任 公司总经理助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兼任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理。 蔡宾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历任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 任研究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等职务。现任总经理助 理、固定收益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达先生,监事,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美国特许金融分析 师CFA。同上。 邓永明先生,监事,学士。同上。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魏斯诺先生,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组 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年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刘旭明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硕士。曾任中信证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国 信证券经济研究所首席分析师。2013年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研究部总监。 王克玉先生,硕士。历任元大京华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天相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分析师,国都证券有限公司分析师。2006年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高级行业研究员,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同益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等职务。现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监,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城镇化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 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监察稽核;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 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 负责日常的风险监控工作,对公司各部门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察稽 核,并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 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风险控制要素,明 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使得对各风险点的监 控真正落到实处。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 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 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 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 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 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3)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 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 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会随着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来进行相关调整。公司 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与更新情况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 4.内部控制实施 (1)建立了详细、书面化的内部控制指引,使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控制措 施能够得以有效实施; (2)建立了一套严格检验程序,以检验控制制度建立后能得到执行,主要 由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个部门的工作流程,以纠正不符合公司规 章制度的情况,对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情况,监察稽核部有权提请相关部门修 改。上述文书同时抄报总经理和公司督察长,以保证多重检查复核。 (3)建立了一套报告制度。报告制度能将内部控制制度中的实质性不足或 控制失效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公司的督察长定期向中 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指出近期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 方法和时间。监察稽核部总监负责公司的日常监察稽核工作,定期向督察长出 具检查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 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 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 10 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陆拾万陆仟叁佰叁拾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银行间债券、券商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是首家开 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276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251 只,QDII 基金 25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 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序与制 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3年,中国银行同时获 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同丰A份额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0层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010)82019799、82019795 传真: (010)82255981、82255982 联系人:张莹、张晓丽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府 电话: (010)66594904 传真: (010)66594946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嘉朔 电话:010-67596220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高阳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虞谷云 电话:021—61616206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祝丽萍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551)2272100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33389888或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www.sywg.com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536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客服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431)85096795 公司网址:www.nesc.cn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16)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客户服务热线:400-887-8827 公司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1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崔国良 电话: (0755)25832852 传真: (0755)258317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om (1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袁长清(代行)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88、10108998、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2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 (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8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23)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2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 2号楼22 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2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服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28)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 -21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30)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 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联系电话:010-65051166或直接联系各营业部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31)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66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3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姓名:刘一宏 联系人电话:028-86690700 联系人传真:028-86690126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6-600109 地区服务热线: 95105111(四川)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3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3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姓名:陈敏 联系人电话:021-64339000 联系人传真:021-64333051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35)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松林路357号通贸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张同亮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3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37)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38)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联系人:王一彦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1、400-8888-5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498825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3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40)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97918329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4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4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43)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基金业务联系人:黄恒 联系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4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45)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李凌芳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46)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楼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4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48)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客服热线:4006 19 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49)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赵小明 客服电话:400-888-1551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公司网址:www.xcsc.com (50)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 客服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51)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总机: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热线: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5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53)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0571-87112507 客户咨询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5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咨询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5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 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700-966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5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福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林科 联系电话:010-62020088-8220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http://www.myfp.cn (5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 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春燕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58)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http://www.fund123.cn (5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王英俊 联系电话:021-2083577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6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 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61)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站:http://www.chtfund.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59378888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汪棣、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同丰A、 同丰B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同丰A、同丰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同丰A、同丰B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7∶3。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同丰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 放一次,同丰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在同丰 A 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 对同丰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同丰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丰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为此,在同丰 A 的单个开 放日,如果同丰 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同丰 A、同丰 B 在该次开放 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果同丰A的净赎回份额较多, 同丰A、同丰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2.同丰A的运作 (1)收益分配 同丰 A 的约定年化基准收益率为 4.25%,其应得收益的金额采用单利计算, 年化收益率及收益均以基金份额的认购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同丰 A 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 予同丰 B;在分级运作期内每个开放日,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同丰 A 的 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同丰 A 后,仍存在额外 未弥补的同丰A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个开放日同丰 A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 益,即如在分级运作期间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同丰 A 仍可能面临 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2)开放日 同丰 A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在场外的申购 与赎回,同丰 A 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自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顺延。 同丰 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6 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 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12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 三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18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 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同丰A的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开放日分别为2013年 6月26日 (周三) 、 2013年12 月26日(周四) 、2014年 6月26 日(周四) 。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 对同丰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同丰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丰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同丰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同丰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同丰 A 的基金份额折 算”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同丰 A 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7/3 倍同丰 B 的份额余额。 3.同丰B的运作 (1)同丰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同丰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18个月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在最后一个开放日开放同丰A的申购与赎回的,同丰B的封闭期届满日也一并顺 延。 同丰B的封闭期为2012年12月27日 (周四) 开始至2014年 6月27日 (周 五)止。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在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同丰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同丰B已于2013年 2月26日(周二)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3) 本基金在扣除同丰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同丰B享 有,亏损以同丰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同丰 B承担。 4.基金份额发售 同丰 A、同丰 B 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其中同丰 A 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本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 发售,同丰B将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同丰 A 和同丰 B 的份额总额;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同丰A和同丰 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同丰 A 的开放日计算同丰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基准日分别计算同丰A 和同丰B的基金份额净值。 (1)同丰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假设: T日:同丰A的某一开放日或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基准日 a T :自同丰A上一次开放日次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如T日为第一次开放 日,则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天数的计算规则按算头算尾原 则,下同) a T F :T日同丰A的份额余额 T N V :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a T N A V :T日同丰A的基金份额净值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r :同丰A约定年化收益率4.25% 则T日同丰 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①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同丰A的 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同丰 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 则T日同丰A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 ? ? ? ? ? ? ? ? ? a a T T r N A V 365 1 00 . 1 “T日全部同丰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日全部同丰A份额应计收益= a a T T r F ? ? ? 365 00 . 1 ②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T日同丰 A的份额余 额加上T日全部同丰 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T日同丰 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a T T a T F N V N A V ? (2)同丰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假设: T日: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基准日 b T N A V :同丰B在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a T N A V :同丰A在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b T F :T日同丰B的份额余额 则T日同丰 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b T a T a T T b T F F N A V N V N A V ? ? ? 同丰 A、同丰 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假设在同丰A的某一开放日(T日) ,距离同丰A上一次开放日次日 (含)的运作天数为181天,基金资产净值为 33亿元,同丰A、同丰 B的份额 余额分别为21亿份和 9亿份,同丰 A的约定年化收益率为4.25%。则T日同丰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A、同丰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同丰A的基金份额净值 =1.00×[1+(4.25%/365)×181]=1.021元 同丰B的基金份额净值 =(3,300,000,000.00-1.021×2,100,000,000.00)/900,000,000.00 =1.284元 7.同丰A和同丰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 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同丰 A 和同丰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其中,同丰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同丰 A 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 实际价值。 (1)同丰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假设: T日:同丰A的非开放日 a T :为自同丰A上一次开放日次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如果T日之前同丰 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 日的运作天数 a T F :T日同丰A的份额余额 T N V :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a T N A V :T日同丰A的基金份额净值 r :同丰A约定年化收益率4.25%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同丰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①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同丰A的 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同丰 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 则T日同丰A的基金份额净 值: ? ? ? ? ? ? ? ? ? ? a a T T r N A V 365 1 00 . 1 “T日全部同丰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T日全部同丰A份额应计收益= a a T T r F ? ? ? 365 00 . 1 ②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T日同丰 A的份额余 额加上T日全部同丰 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T日同丰 A的基金份额净值: a T T a T F N V N A V ? (2)同丰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假设: b T N A V :同丰B在 T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b T F :T日同丰B的份额余额 T日同丰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b T a T a T T b T F F N AV N V N AV ? ? ? 上式中,在同丰A的非开放日, a T N A V 为同丰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同丰A的开放日, a T N A V 为同丰A的基金份额净值。 同丰 A、同丰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同丰 A 和同丰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假设在同丰A某次开放日次日(含)后的第40 天(Tx日) ,基金资产净值 为 30.6 亿元,同丰 A、同丰 B 的份额余额分别为 21 亿份和 9 亿份,同丰 A 的 约定年化收益率为 4.25%。则 Tx 日同丰 A、同丰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 下: 同丰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00×[1+(4.25%/365)×40]=1.005元 同丰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060,000,000.00-1.005×2,100,000,000.00)/900,000,000.00 =1.055元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18个月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18个月届满,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本基金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同丰 A、同丰 B 的基 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 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18个月届满日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同 丰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18个月内最后一个开放日赎回同丰A份额或默 认届满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18个月届满时的基金转换见本招募说明书“十二、 基金转型与基金份额转换”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1月19日证监许可【2012】1543号文批 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债券型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同丰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同丰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18个月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募集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同丰A和同丰 B两级份额,两级份额独立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2年12月 3日至2012年12月25日 (同丰A:2012年12月 13日至2012 年12 月25日, 同丰B:2012年12 月3日至2012年12月12日) 。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同丰A募集的净认 购金额为1,350,269,340.99元人民币,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 计164,633.60元人民币;同丰 B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646,620,877.00元人民 币,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317,274.48元人民币。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 设立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 转的份额共计1,997,372,126.07份基金份额, 其中, 同丰A为1,350,433,974.59 份基金份额,同丰B为646,938,151.48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相关条件。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12月27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九、同丰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同丰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同丰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同丰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同丰 A 的折算 基准日分别为2013年 6月26日(周三) 、2013年12 月26日(周四) 、2014年 6月26日(周四) 。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同丰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同丰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同丰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同丰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同丰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同丰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同丰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同丰A的份额数×同丰A的折算比例 同丰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同丰A的基金份额净值、同丰A经折算 后的份额数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同丰B的上市交易等 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 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投资者可在同丰A的开放日对同丰A进行申购与 赎回;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 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同丰A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同丰A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 接受投资者在场外的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办理同丰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分级”中 “同丰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同 丰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 工作日。 同丰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同丰A的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开放日分别为2013年 6月26日 (周三) 、 2013年12 月26日(周四) 、2014年 6月26 日(周四)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同丰A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 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机构开通电话、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 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同丰A的申购与赎回按“确定价”原则,即同丰A的申购、赎回价格以 人民币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同丰A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 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同丰A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在提交同丰A的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同丰A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每一个开放日(T日) 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 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在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同丰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同丰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同丰A的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同丰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对于同丰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同丰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同丰A的 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倍同丰B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同丰A的申购 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同丰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同丰A 的份额余额大于7/3倍同丰B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同丰A份额余额不超过 7/3倍同丰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同丰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同丰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同丰A申购和赎回申请。 同丰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同丰A在直销和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若发生比例确认,申购金额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和累计持有基 金份额上限。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6.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同丰A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同丰A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同丰A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除以1.00元确定。同丰A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同丰A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例,在同丰A的开放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同丰A,则其可得到的同 丰A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份 (2)同丰A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同丰A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1.00元确定。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例,在同丰A的开放日,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同丰A,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分 级”。 8.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同丰A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2)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3)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4)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9.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同丰A的净赎回金额超过 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支付全部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的前提下,对其 余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 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 回份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②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③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④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⑤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⑥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些申购。 ⑦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某些基金投资者对同丰A的 申购申请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除第⑥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 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 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开放日自 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之日起顺延。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②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③同丰A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具体处理方 式见上文“9.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④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③条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 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 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 告,开放日自暂停赎回的情形消除之日起顺延。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①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额净值。 ②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③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 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 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场外 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下。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计算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 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和场外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 (2)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和累计持有基 金份额上限。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6.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0.1%。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0天以内 0.1% 场外赎回费率 30天以上(含30天) 0% 场内赎回费率 统一为0.1%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 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公告。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申 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 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 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场内申购,不足1份额对应的返还资金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退款金额=申购金额–实际净申购金额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份 又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及返还的资金余 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份 实际净申购金额=9,523×1.050=9,999.15元 退款金额=10,000-9,999.15=0.85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 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 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持有时间为28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10%=10.50元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净赎回金额=10,500.00-10.50=10,489.5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2)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3)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4)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9.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①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②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 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工作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工作日的赎 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③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④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②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③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④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⑤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些申购。 ⑥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 发生上述除第⑤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②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③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 情况; ④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 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①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②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③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 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为同丰A、同丰B)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注: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转换业务自2014年7月11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日起开通,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7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公司网站上发布的《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 赎 回 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十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在同丰 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同丰B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同丰 B 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同丰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同丰 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 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 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同丰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30日内继续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同丰 B 已于 2013 年 2 月 26 日(周二)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并于 2014 年 6 月 27 日终止上市。本基金完成基金转型后,长盛同丰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已于2014年 7月11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同丰B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同丰 B)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同丰B)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为同丰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同丰 B)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 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十二、基金转型与基金份额转换 (一)基金转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18 个月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名称变更为“长盛同丰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 。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时,同丰A、同丰 B的基金份额将以 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同丰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18 个月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18 个月的 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18 个月届满日与同丰B的封闭期届满日为同一日,为2014年 6月27日(周五)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18个月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并提示同丰A 的处理方式: 同丰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18 个月内最后一个开放日赎回同丰 A 份额;没有赎回的同丰 A 份额,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届满日其自动转换为“长 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18个月届满日, 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8个月 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在最后一个开放日开放同丰A的申购与赎回的,份额转 换基准日一并顺延。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为1.000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同丰A、同丰B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同丰A(或同丰B)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同丰A(或同丰B)的基金 份额净值/1.000 同丰 A(或同丰 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同丰A(或同丰B)的份额数×同丰A(或 同丰B)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同丰 A、同丰 B 的场外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场外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同丰B的场内份额将转换成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同丰A(或同丰B)的转换比率、同丰A(或同丰 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同丰 A、同丰 B 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之日起 30 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 上市交易、 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时,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18个月届满日前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 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同丰A、同丰B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 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申 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1.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①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②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③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①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②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相关规定办理。 2.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同丰 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同丰 A 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 理同丰 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同丰 A 的基金份额的 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 务规则。 同丰 B 采用分系统登记原则。场外认购的同丰 B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同丰 B 基 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的同丰 B 基金份额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同丰 B 基金份额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后,方可上市交易。基金份 额持有人亦可根据自身需要办理已持有同丰B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转入、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 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 外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在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后,方可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根据自身需要办理已持有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 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 基金业务,注册登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通过分析影响债券市场的各类要素, 进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以最大程度上取得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债券回购、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银行存款 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可转换债券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 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理念是以利率风险管理为核心, 以久期配置为关键技术, 实现债券组合的保值增值,通过合理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并充分考 虑组合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和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结 合不同类型债券流动性、 税收和信用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 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运作中,还将运用灵活多样的操作策略,如:换券利差交易策略、凸性套利交 易策略以及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等,以尽可能地控制风险、获取超额的投资收 益。 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主要是从组合久期及组合期限结构两个方向制定针对市场利率因 素的投资策略。通过全面研究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 币信贷、固定资产投资、消费、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分 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 率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 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 化趋势,据此对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进行调整,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 的预期,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 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利用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可以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例如: 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通过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 比例,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2.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策略主要是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 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同期限的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评定不同债 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另外,鉴于本基金特有的运作方式,在分级运作期内的同丰 A 的每个开放 日前以及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 LOF 开放申赎前,本基金将适当提高流动性较 好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的配置比例,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大额赎回情况。 3.信用策略 信用策略主要是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 确定各行业的优先配置顺序; 研究债券发行人的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策、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 水平、债务水平、特殊事件风险等基本面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的信用风险 利差;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债券发行人的违约 率及违约损失率;综合发行人各方面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 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择溢价偏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信用风险管理: (1)进行独立的发行主体信 用分析,不断在实践中完善分析方法和积累分析经验数据; (2)严格遵守信用 类债券的备选库制度,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按照不同的投资管理流程和 权限管理制度,对入库债券进行定期信用跟踪分析; (3)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 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违约风险水平。 4.期限管理策略 鉴于本基金特有的运作方式,本基金将结合每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申赎预 估情况,在最大化收益的情况下,确定基金资产在不同剩余期限(6个月以内、 6个月-1年、1年-3年、3年-5年、5年以上)固定收益类资产上配置比例。 分级运作期内,为应对同丰 A 每 6 个月的申购、赎回开放,本基金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的每 6 个月期限里,都将结合最新的同类基金产品的申赎情况,持 有相应比例的剩余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 且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以锁定基础收益并在 6 个月到期基金份额开放申赎时保证流动性。同时,本基 金还将结合前述利率、类属配置和信用三种策略,在不同的市场利率走势、信 用环境下,动态调整投资组合的剩余期限,进行波段操作,从而提高基金收益。 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 LOF 份额后,本基金将预估 LOF 份额的申赎情况, 结合本基金的债券回购比例限制,保持适当比例的现金和流动性较高、风险较 低的固定收益资产,以及时应对基金份额申赎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5.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认为市场普遍存在着失效的现象,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债 券市场的参与者众多,投资行为、风险偏好、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发 掘存在于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值, 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 本基金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变动,通过深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立场 和观点,充分利用因市场分割、市场投资者不同风险偏好或者税收待遇等因素 导致的市场失衡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为本基金的投资带来增加价值。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6.个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 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那些定 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7.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 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 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 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全价) 。 中债综合指数(全价)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 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了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 市场等) 、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 。中 债综合指数能够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 数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变更本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长期预期收 益和平均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同丰 A 为低风险、收 益相对稳定的稳健收益特征的基金份额;同丰 B 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增强 收益特征的基金份额。 (六)投资决策依据、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 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 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 管理人将投资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 析师、定量分析师和基金经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 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组合计划的拟定 基金管理小组每月月末拟定下月资产配置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投资组合计划制定的依据未来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短期市场资金 供求等因素变化的研究与分析,以及据此作出的对未来短期内不同市场、不同 品种的市场利率的积极判断,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小组制定未来一段时间基金 组合的期限结构和品种配置计划,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投资组合计划是 未来一段时间投资的基础与纲领。 如果基金管理小组认为影响各期限、品种收益率的因素产生了重大变化, 还可以临时提出新的投资计划,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2)投资计划的实施 基金经理在投资委员会通过的投资组合计划规定限制下,根据市场的实际 情况,按照投资策略实施步骤,采用积极投资策略,在权限范围内,通过动态 调整优化投资组合,追求当期收益最大化。在动态调整的过程中,基金经理将 全面考虑收益目标、交易成本、市场流动性等特征,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平衡。 在组合调整过程中,基金经理将根据未来可预测资金流动状况,合理管理 组合现金头寸,保证组合流动性。 (3)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 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能。 (4)组合监控与调整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基金经理与公司的风险管理人员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和市场变化,结合基 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情况,每日对组合的风险和流动性进行监控,确 保基金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维持在合理水平,确保组合的流动性能够满足投资 者的赎回要求。当组合中投资工具价格波动引起组合投资比例不能符合控制标 准时,或当组合中投资工具信用评级调整导致信用等级不符合要求时,基金经 理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调整组合。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6)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 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 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 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 第1季度报告,报告截止日:2014 年3 月31 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935,752,108.22 88.62 其中:债券 935,752,108.22 88.6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4,088,223.55 5.12 7 其他资产 66,080,605.27 6.26 8 合计 1,055,920,937.0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38,768,000.00 5.4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58,666,000.00 22.4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58,666,000.00 22.43 4 企业债券 588,763,108.22 83.2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0,014,000.00 12.72 6 中期票据 59,541,000.00 8.42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935,752,108.22 132.26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40423 14农发23 500,000 49,575,000.00 7.01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2 112119 12恒邦债 423,140 40,189,837.20 5.68 3 071418003 14西南证 券CP003 400,000 39,992,000.00 5.65 4 130243 13国开43 400,000 39,948,000.00 5.65 5 130018 13附息国 债18 400,000 38,768,000.00 5.4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中未约定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1,083.5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0,095,498.5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934,023.19 5 应收申购款 -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6,080,605.2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十六、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项目 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 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超额 收益率 2012年12月27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2012年12月31日 0.00% 0.07% -0.07% 2013年度 -3.74% -3.75% 0.01%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 0.53% 1.62% -1.09% 2012年12月27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2014年 3月31日 -3.23% -2.13% -1.10%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十七、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 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2.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3.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 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 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含第 3位)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4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十九、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基金本 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基金的收 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 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转型不满三个 月,收益可不分配;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方式与红利再投资方式。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 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 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 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二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 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 务费划付指令(或双方约定的方式)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 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本条第(一)款第 4至第 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义务。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月 1日至 12 月 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包括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 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同丰 B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同丰 A和同丰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在同丰 B上市交易后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同丰 A和同丰 B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以及同丰 A和同丰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如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与同丰 A的开放日或基金转换基准日重合, 则需公告同丰 A和同 丰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同丰 A和同丰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或净值)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从转换为 LOF 后开始累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将半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同丰 A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同丰 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24.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上市 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5.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6.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7.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8.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9.分级运作期内同丰 B上市交易; 3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 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二十三、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通过 对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 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 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同丰 A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同丰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开放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同丰 A份额,在非开放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赎回同丰 A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另外,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 同丰 A的开放日可能延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利率风险 同丰 A 的约定年化基准收益率为固定利率。如果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18 个 月内市场利率出现上调,同丰 A的约定年化基准收益率并不会相应向上作出调 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将不进行收益分配。对于同丰 A,在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同丰 A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同丰 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 的情形,投资者可通过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 者通过赎回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 配,投资者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4)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同丰 A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本基金为同丰 A设置的 收益率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 损,同丰 A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5)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类型 为债券型。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18个月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 提示同丰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 18 个月内最后一个开放日赎回同丰 A 份额或默认届满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同丰 A的基金份 额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2)同丰 B的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本基金在扣除同丰 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将归同丰 B享有,亏损以同丰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同丰 B承担, 因此,同丰 B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也将承担基金 投资的全部亏损,极端情况下,同丰 B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2)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同丰 A、同丰 B 的份额配比最高为 7:3,由于同丰 A、同丰 B 将 独立发售,两级份额在基金募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比可能低于 7:3,存在不确 定性;本基金成立后,同丰 B封闭运作,同丰 A则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个 月开放一次。由于同丰 A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确定的,在同丰 A每 次开放结束后,同丰 A、同丰 B的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两级份额配比的不 确定性及其变化将引起同丰 B的杠杆率变化,出现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3)杠杆率变动风险 同丰 B具有较高风险、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由于同丰 B内含杠杆机制, 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同丰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 动上,但是,同丰 B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 变的情况下,同丰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杠杆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 弱,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4)上市交易风险 同丰 B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 买卖同丰 B份额,产生风险;同丰 B上市后也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风险。 5)折/溢价交易风险 同丰 B上市交易后,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同丰 B的上市交易价格与 其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6)基金的收益分配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将不进行收益分配。同丰 B 上市交易后,投资者可通过买卖基金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 通过变现基金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 金份额价格波动及折价交易等风险。 7)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类型 为债券型。在基金转型时,所有同丰 B份额将自动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后,同丰 B 将不再内含杠杆机制,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转型后,原有同丰 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金 份额,可能会因其业务办理所在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等方面的原因,不能顺利 赎回。此时,投资者可选择卖出或者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 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8.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二十四、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2) 、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 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前款(1) 、 (2) 、 (3)项规定顺序清偿后,将优先满足同丰 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 余部分(如有)由同丰 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如果发生 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按前款(1) 、 (2) 、 (3)项规定顺序清偿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 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 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1)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 由同丰 A、同丰 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同丰 A、同丰 B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2. (1)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 表述均指 “单独或合计持有同丰 A、 同丰 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 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5.通知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 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 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及以上(本基 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有效的同丰 A和同丰 B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 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及以上” )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及以上(本基金在分级基 金运作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同丰 A和同丰 B各自的基金份额分 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及以上” ) ;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 时间(至少应在 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 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2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 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 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参加大会的同丰 A 和同丰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 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及以上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参加大会的同丰 A和同丰 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及以上” )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18个月届满时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的情形时除外)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 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 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 5 制作清算报告; ○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算费用; ○ 2 交纳所欠税款; ○ 3 清偿基金债务; ○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2 、○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前款○ 1 、○ 2 、 ○ 3 项规定顺序清偿后, 将优先满足同丰 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 剩余部分 (如 有)由同丰 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如果发生 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按前款○ 1 、○ 2 、○ 3 项规定顺序清偿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准。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二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 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 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 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 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可转换债券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1)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基金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 管其托管的某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2) 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 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 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 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 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 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包括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 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 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 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包括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同丰 A的年收益率、同丰 A与同丰 B 的份额配比、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5)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 (含 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 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 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 需的相关资料。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同丰 A和同丰 B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包括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包括本基金在分级基金 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对基金份额净值(包括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 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或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二十七、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 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 每天 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 62350088


400-888-2666(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线客服。投资者可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 ,进行咨询或留 言。 2、资讯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 言、传真、Email、网站信箱、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 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 处理客户的投诉;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 与方向。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二十八、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 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3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3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丰A基金份额折算和申 购赎回结果的公告 2013/12/30 4 关于增加同花顺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推出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1/20 5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第 4季度报告 2014/1/22 6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1/24 7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4/1/24 8 关于增加恒天明泽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推出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3/24 9 关于增加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推出部分代销机构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3/27 10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4/3/29 11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年度报告 2014/3/29 12 关于调整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4/4/12 1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公告 2014/4/16 1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2014/4/16 15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第 1季度报告 2014/4/21 16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与基金份额 转换的公告 2014/5/15 17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与基金份额 转换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4/6/4 18 关于增加上海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推出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6/16 19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丰A份额折算方案的公 告 2014/6/20 20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丰 A 份额开放赎回业务 的公告 2014/6/20 21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与基金份额 转换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4/6/23 22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丰 B 份额交易风险提示 公告 2014/6/24 23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丰B份额终止上市公告 2014/6/24 24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基金名称变 更及转换基准日等事项的公告 2014/6/24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25 关于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丰A、同丰B暂停办 理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2014/6/24 26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丰 B 份额终止上市提示 性公告 2014/6/25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二十九、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查 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三十、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以上第(六)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