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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景恒保本(090019)

大成景恒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 景恒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1 期) 
 
 
 
 
 
 
 
 
 
 
 
 
基 金管理 人:大成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 金托管 人:中国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二 〇一 四 年 七月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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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 要 提 示 大成景恒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2 年4 月 27 日 证监 许可 【2012】 567 号文核 准募 集 ,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 于 2012 年6 月15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 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为保 本基 金 , 但 是投 资者投 资于 保本 基金 并不 等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行 或 存款类 金融 机构 , 在出 现保 证风险 或不 可抗 力风 险等 极端情 况下 保本 基金 仍然 存在本 金损 失 的风险 。 投 资者 购买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视 为同 意 《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保证 合同 》 的约定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时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及基 金合 同。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所 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4 年6 月15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4 年3 月31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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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第一部分 绪


言 .................................................................................................................................... 3 第二部分 释


义 .................................................................................................................................... 3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 9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 23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44 第七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 与转 换 .......................................................................................... 45 第八部分 基 金的 保 本 .......................................................................................................................... 52 第九部分


基 金保 本 的保 证 ................................................................................................................ 55 第十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 58 第 十 一 部分 基金 业 绩 .......................................................................................................................... 75 第 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 76 第 十 三 部分 基金 资 产估 值 .................................................................................................................. 77 第 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 80 第 十 五 部分 基金 收 益与 分配 .............................................................................................................. 82 第 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 83 第 十 七 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 84 第 十 八 部分 风险 揭 示 .......................................................................................................................... 87 第 十 九 部分 保本 周 期到 期 .................................................................................................................. 89 第 二 十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 清算 ...................................................................... 94 第 二 十 一部 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 要 ...................................................................................................... 96 第 二 十 二部 分 基 金 托管 协议 内 容 摘要 ............................................................................................ 120 第 二 十 三部 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服 务 ........................................................................................ 131 第 二 十 四部 分 其 他 应披 露的 事 项 .................................................................................................... 132 第 二 十 五部 分 对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部分 的 说明 ................................................................................ 134 第 二 十 六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 放 及查 阅 方式 ................................................................................ 135 第 二 十 七部 分 备 查 文件 .................................................................................................................... 135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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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 一部 分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其 他有 关 规定及 《大 成景恒 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大 成 景恒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基 金份 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销售 办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基金 投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大 成景恒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第 二部 分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 大成 景恒 保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 大成 景恒 保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及 其定 期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大成 景 恒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托管协 议 : 指《 大成 景恒 保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其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保证合 同 : 指基 金管理人 与担保人 签署的 《大成景 恒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保证 合同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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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三 十 次 会议 通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 订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担保人 : 指中 国投资担 保有限公 司或基 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 承担保 证责 任的机 构;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 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的 机构。本 基金的注 册登记 机构 为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投资者 : 指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和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 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 有关法 律法规可 以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 中国境内 合法注册 登记或 经有权政 府部门批 准设立 和有 效存 续并依法 可以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金 的企业法 人、事 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 照基金合 同第九部 分之规 定召集、 召开并由 基金份 额持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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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中载 明,并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的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 集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额 、募集金 额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相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基 金法》向 中国证 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 后,中 国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保本周 期 : 指本基 金的 保本 期限 。 本 基金的 保本 周期 每三 年为 一个周 期。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至3 年后对 应 日止 ,如该对 应日为非 工作日 ,则顺延 至下一个 工作日 。基 金管 理人将在 保本周期 到期前 公告的到 期处理规 则中确 定下 一个 保本周期 的起始时 间。基 金合同中 若无特别 所指, 保本 周期即 为当 期保 本周 期; 保本周 期起 始日 : 第一 个保本周 期起始日 为基金 合同生效 日,其后 保本周 期起 始日以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为 准 ;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保本 周期届满 的最后一 日,如 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 日,则 顺延 至下 一工作日 。基金合 同中若 无特别所 指即为当 期保本 周期 届满日 ; 持有到 期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当期 保本周 期内一直 持有其所 认购、 或过 渡期 申购、或 从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 的基金 份额 直到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的行为 ;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当期 保本周 期内一直 持有其所 认购、 或过 渡期 申购、或 从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 直到当 期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的 基金 份额 ; 过渡期 : 前一 保本周期 结束 之后 (不含 当期保本 周期到期 日)至 下一 保本周 期开 始之 前不 超 过30 个 自然 日 的 一段 期间 , 具体日 期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到期 处理 规则中 确定 ; 过渡期 申购 : 投资 人在过渡 期的限定 期限内 申购 本基 金份额的 行为 。 在过 渡期 内,投资 者转换转 入本基 金基金份 额,视同 为过渡 期申 购;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 在符 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下一保 本周 期继续 持有 经过 基金 份额 折算后 的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折算日 : 前一保 本周 期结 束 之 后 , 下一 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的前 一工作 日, 即过 渡期最后 一个工作 日。基 金合同中 若无特别 所指, 折算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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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日即为 当期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的前 一工 作日 ; 基金份 额折 算 : 在折 算 日,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 份额数 按折 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 认购保 本金 额 : 基金 份额 投资 人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的净 认购金 额、 认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入 之和 ; 过渡期 申购 保本 金额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过渡 期内 申 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 在 过 渡期折 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及 过渡 期申 购费 用之 和 ;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额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上 一保本 周期届满 时持有的 基金份 额转 入当 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 到期 部 分在过渡 期 折算日 所代表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保本金 额 : 认购 保本金额 、过渡期 申购保 本金额或 从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基 金份 额的 保本金 额 ;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回金 额 : 根据 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的可 赎回金 额, 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额 与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的乘 积 ; 保本赔 付差 额 :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 可赎回 金额加上 相应基金 份额在 当期 保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和 低于 保本 金额 的差 额部分 ; 保本 : 在保 本周期到 期日,如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额 加上其持 有 到期 的基金份 额在当期 保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红款 项之和低 于其保 本金额的 ,基金管 理人或 保本 义 务人应补 足该差额 ,并在 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 20 个 工作日 (含 第 20 个工 作日) 内将 该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在 过渡 期内申购 或从上一 个保本 周期结束 后转入下 一个保 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不适用 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 ; 保证 : 第一 个保本周 期,担保 人为本 基金保本 提供的不 可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证, 保证范围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 加上其 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款项 之和低于 其认购 保本金额 的差额部 分,保 证期 间为 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 日起六 个月;本 基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后各 保本周期 涉及的基 金保本 的保障事 宜,由基 金管理 人与 担保 人或保本 义务人届 时签订 的保证合 同或风险 买断合 同决 定,并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本 周期 开始 前公 告 ;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 本基 金保本周 期届满时 ,符合 法律法规 有关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资质要求 、并经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认 可的担 保人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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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或保 本义务人 同意为本 基金下 一保本周 期提供保 本保障 ,并 与本 基金管理 人签订保 证合同 或风险买 断合同, 同时本 基金 满足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基 金 的 存 续形式 : 保本 周期届满 时,若符 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本 基金继 续存 续; 否则,本 基金变更 为非保 本的股票 型基金, 基金名 称相 应变 更为 “大成 景恒稳 健增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如果 本基 金不符合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对基 金的存续 要求, 则本 基金将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规定 终止 ; 保本周 期到 期选 择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保本 周期到 期后,选 择赎回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将本基金 基金份额 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 金基 金份 额、转入 下一保本 周期、 或继续持 有变更后 基金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投资 者通过有 关销售机 构提出 申请,约 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 及扣款方 式,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 在投资 者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 基金募集 期内,投 资者按 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为 ( 在过渡 期内,投 资者转换 转入本 基金 基金份 额, 视同 为过 渡期 申购) ; 申购: 指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存续期 间,投资 者申请购 买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存续期 间,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按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购 回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 条件,申 请将其 持有 的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 一基金 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 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 实施的 变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


指令: 指基 金管理人 在运用基 金财产 进行投资 时,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巨额赎 回: 指本 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余 额)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 情形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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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代销机 构: 指符 合《销售 办法》和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 件,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 代 为办 理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和 互联网 网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 册登记机 构为基金 投资者 开立的记 录其持有 的由该 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者开 立的记 录投资者 通过该销 售机构 办理 认购 、申购、 赎回、转 换及转 托管等业 务而引起 的基金 份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 请的开 放日 ; T+n 日 : 业务规 则 指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指《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 则 》 ; 基金收 益: 指基 金投资所 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 款利息、 已实现的 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持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 本息、应 收款项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 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 计算日基 金份额余 额所得 的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 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 华人民共 和国现行 有效的 法律、行 政法规、 司法解 释、 地方 法规、地 方规章、 部门规 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 件以及 对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基 金 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 不能避免 且不能克 服的客 观事 件。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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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例 48% )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 比例 25% ) 、广 东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持 股比 例 2% ) 四 家公 司 。 法定代 表人 :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冰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 有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 下设 二十 个部 门, 分 别是股 票投 资部 、 数 量投资 部 、 社 保 基金及 机构 投资 部、 固定 收益部 、 委托投 资部 、 研 究部 、 交 易管理 部、 营销 策划及 产品 开发 部、 信息 技术部 、 客户 服 务部 、 市 场部 、 总 经理 办 公室 、 董 事会办 公室 、 人 力资源 部 、 计 划 财务部 、 行政部 、 基金 运 营部 、 监 察稽核 部 、 风 险 管理部 和国 际业 务部 。 公司 在 北京 、 上海 、 西安、 成都、 武汉、 福 州 、 沈阳 、 广 州和 南京 等 地设立 了 九 家分 公司 , 拥有 两家 子公 司, 分别为 大成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及 大成 创新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 。 此外, 公司 还设 立了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 投资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 和 战略 规划 委员 会 等 专业委 员会 。 公司以 “责 任 、 回报 、 专 业、 进取 ” 为 经营理 念 , 坚持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企业 精神 , 致 力于 开拓 基金 及 证券市 场业 务 , 以 稳健 灵 活的投 资策 略和 注重 绩优 、 高 成长 的投 资 组合 , 力 求为 投资 者获 得 更大投 资回 报 。 公 司所 有 人员在 最近 三年 内均 未受 到所在 单位 及有 关管理 部门 的处 罚。 二、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4 年 6 月 15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1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福证券 投资 基金,4 只 ETF 及 1 只 ETF 联接基金:大 成中 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及大 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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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金联接 基金 、 中证 500 深 市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证 500 沪 市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1 只 QDII 基金: 大成 标 普 500 等权 重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 35 只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景丰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大 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债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蓝筹 稳 健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精 选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财富 管 理 2020 生 命 周期证 券投 资 基金、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创 新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大成 景阳领 先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强 化收 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策 略回报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行业 轮 动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中 证红 利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核 心双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 竞 争优 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景 恒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内需 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可 转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消费 主题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新锐 产业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大 成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大成月 添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 基金 、 大 成理 财 21 天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现金 宝场 内实 时申 赎货 币市场 基金 、 大成景 安短 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景 兴信 用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景 旭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景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信 用增 利一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健 康 产业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中 小盘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 和大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三、主 要人 员情 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张树忠 先生 , 董事 长, 经 济学博 士 。 历 任中 央财经 大学财 政系 讲师 , 华夏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总 部总 经理 、 研 究发 展部 总经 理, 光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北 方总 部 总经理 、资 产管 理总 监,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大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 2008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任中 国人 保资 产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2008 年 11 月 起兼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2014 年 1 月 23 日起 代为履 行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职务。 王颢先 生 , 董 事, 博士 。2000 年 12 月-2002 年 9 月 , 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深圳 管 理总部 副总 经理 、机 构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经纪 业务 综合室 总经 理;2002 年 9 月加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助 理总经 理、 副总 经理 ;2008 年 11 月至 201 4 年 1 月 担任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 任中国 人保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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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刘虹先 生, 董事, 博士, 高级经 济师 。1985 年 7 月-1998 年 11 月, 任 国家 计 委国土 局 主任科 员、 副处 长( 主持 工作) ;1998 年 11 月-2000 年 9 月 ,任 中国 农业 发 展银行 资金 计 划部计 划处 副处 长 (主 持 工作) ;2000 年 9 月-2004 年 9 月 , 任 中国 人寿 保险 (集 团) 公司 战略规 划部 战略 研 究 与规 划处处 长;2004 年 9 月-2006 年 2 月, 任中 国人 寿 保险( 集团 ) 公司战 略规 划部 副总 经理 ;2006 年 2 月-2007 年 6 月,任 中国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发 展 改革部 总经 理;2007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任中 国 人民保 险集 团公 司高 级专 家;2007 年 8 月至今 ,任 人保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总 裁、 党委 书记 。 高 岐先 生, 董事 ,硕士 。历 任光 大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计财 部会 计处 处长、 副总 经理 ; 上海南都期货经纪有限 责 任公司经管会副主任; 现 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副 总 经理兼财务负 责人 。 孙学林 先生 ,董 事, 博士 研究生 在读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注册 资产 评估 师。1997 年 5 月-2000 年 4 月 ,任 职于 中国长 城信 托投 资公 司;2000 年 4 月-2007 年 2 月 ,任职 于中 国 银 河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与 合 规 管 理 部 ; 现 任 中 国 银 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刘 大为 先生 ,独 立董事 ,国 家开 发银 行顾 问,高 级经 济师 ,享 受政 府特殊 津贴 专家 。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硕 士生指导老师,首都经 济 贸易大学兼职教授,清 华 大学中国经济 研究中 心高 级研 究员 。先 后在北 京市 人民 政府 研究 室 ( 副处 长、 处长 ) , 北京 市第一 商业 局 (副局 长 ) , 中国 建设 银 行信托 投资 公司 ( 总经 理 ) , 中国 投资 银行 (行 长 ) , 国家 开发 银 行(总 会 计 师) 工作 。 宣 伟华 女士 ,独 立董事 ,日 本国 立神 户大 学法学 院法 学修 士,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会仲裁员、上海仲 裁 委员会仲裁员,曾任上 海 市律师协会证券与期货 法 律研究委员会 副主任 。1986 年-1993 年 ,华东 政法 大学 任教 ;1993 年-1994 年 ,日 本神 户 学院大 学法 学 部访问 教授 ;1994 年-1998 年, 日本 国立 神户 大学 学 习;1999 年-2000 年, 锦 天城律 师事 务所兼 职律 师、 北京 市中 伦金通 律师 事务 所上 海分 所负责 人;2001 年 始任 国 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合伙人。擅长于 公 司法、证券法、基金法 、 外商投资企业法、知识 产 权法等相关的 法 律 事 务 。 曾 代 理 过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第 一 例 上 市 公 司 虚 假 陈 述 民 事 索 赔 共 同 诉 讼 案 件 , 被 CCTV? 证 券频 道评 为“ 五年 风云人 物” ,并 获得 过“ 上 海市优 秀女 律师” 称 号。 叶 永刚 先生 ,独 立董事 ,经 济学 博士 ,武 汉大学 经济 与管 理学 院教 授、副 院长 、博 士 生导师,中国金融学会 理 事,中国金融学会金融 工 程研究会常务理事,中 国 金融学年会常 务 理 事 , 湖 北 省 政 府 咨 询 委 员 。1983 -1988 年 , 任 武 汉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助 教 ;1989 -1994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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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年,任武汉大学管理学院讲师;1994 -1997 年,任武汉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1997 年至 今,任 武汉 大学 教授 ,先 后 担任 副系 主任 、系 主任 、副院 长等 行政 职务 。 王江先 生, 独立 董事 ,金 融学博 士。2005 年 至今 任 职美国 麻省 理工 学院 斯隆 管理学 院 瑞穗金 融集 团教 授。2007 年-2010 年 ,兼 任美 国金 融学会 理事 ;2010 年 至今 兼任美 国西 部 金融学 会理 事;1997 年 至 今兼任 美国 国家 经济 研究 局研究 员;2007 年 至今 兼 任纳斯 达克 公 司经济 顾问 理事 会理 事;2009 年至 今兼 任上 海交 通 大学上 海高 级金 融学 院院 长;2003 年至 今兼任 清华 大学 中国 金融 研究中 心主 任。 监事会 : 黄 建农 先生 ,监 事长, 大学 本科 。曾 任中 国银河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江 苏北 路营 业 部总经理 , 中 国 银 河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产 管 理总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中国 银 河 投 资 管 理公司 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现任 中国 银河 投资 管理 公司上 海投 资部 董事 总经 理。 谢红兵 先生 ,监 事, 双学 士学位 。1968 年入 伍, 历 任营教 导员 、军 直属 政治 处主任 ; 1992 年 转业,历 任交通 银 行上海分行 杨浦支 行副行 长(主持工 作), 营业处 处长兼房地 产 信贷部经理 ,静安 支行行 长,杨浦支 行行长 ;1998 年调总行负 责筹建 基金托 管部,任交 通 银行基金托 管部副 总经理 (主持工作 )、总 经理;2005 年负 责筹建 银行试点 基金公司, 任 交银施 罗德 基金 公司 董事 长;2008 年任 中国 交银 保 险公司 (香 港) 副董 事长 。2010 年 退休 。 吴朝雷 女士 ,监 事, 硕士 学位。1988 年 9 月-1990 年 12 月 任浙 江省 永嘉 县 峙口乡 人 民政府 妇联 主任 、团 委书 记;1991 年 10 月-1998 年 2 月任 浙江 省温 州市 鹿 城区人 民政 府民 政科长 ;1998 年 3 月-2001 年 6 月 ,任 浙江 省温 州 市人民 检察 院起 诉处 助理 检察员 ;2001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就 职于北 京市 宣武 区人 民检 察院, 任三 级检 察官 ;2007 年 8 月 起任 民生人 寿北 京公 司人 事部 经理。2007 年 11 月-2009 年 12 月 ,任 中国 人民 人 寿保险 股份 有 限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 理;2010 年 1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纪 委副书 记、 大 成慈善 基金 会常 务副 秘书 长。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刘彩晖 女士 ,副 总经 理, 管理学 硕士 。1999 年-2002 年, 历任 江南 信托 投资 有 限公司 投资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2002 年-2006 年, 历任江 南证 券有 限公 司总 裁助理 、投 资 银行部总经理、机构管理 部总经理,期间还任江南 宏富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 副组长;2006 年 1 月-7 月 任深 圳中 航 集团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 任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助理 总经理 ;2008 年 5 月 起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09 年 7 月 13 日起 兼任 大成 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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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杜鹏女 士, 督察 长, 研究 生学历 。1992 年-1994 年 ,历任 原中 国银 行陕 西省 信托咨 询 公司证 券部 驻上 交所 出市 代表、 上海 业务 部负 责人 ;1994 年-1998 年, 历任 广东省 南方 金 融服务总公司投资基金 管 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理 、 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 证 券总部资产管 理部经 理;1998 年 9 月 参 与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筹建 ;1999 年 3 月起 , 任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2009 年 3 月 19 日起 兼任 大成 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杨 春明 先生 ,副 总经理 , 硕 士研 究生 。曾 先后任 职于 长 春 税务 学院 、吉林 省国 际信 托 投资公 司、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2005 年 6 月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基金 运 营部总 监、 市场 部总 经理 、公司 助理 总经 理。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任 大成 国际 资产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2010 年 11 月起 任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2013 年 10 月 25 日起任 大成 创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肖 冰先 生, 副总 经理,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 任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际业 务部 总经 理 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市场部总监、泰达 宏 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 部总监、景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营 销主管 。2004 年 3 月 加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市 场部 总 监、综 合管 理部 总监 、公 司董事 会秘 书。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任 大成 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董事。2010 年 11 月 起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兼董 事会 秘书 。 刘明先 生, 副总 经理 , 经 济学硕 士。1992 年至 1996 年曾任 厦门 证券 公司 鷺江 营业部 总 经理。1996 年至 2000 年 曾任厦 门产 权交 易中 心副 总经理 。2001 年至 2004 年曾任 香港 时富 金融服 务集 团投 资经 理,2004 年 3 月 加盟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景宏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大成 优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及大成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基金基 金经 理, 公司 助理 总经理 。 现 任股 票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 席。2013 年 10 月起任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并兼任 股票 投资 部总 监。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王磊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10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2003 年 5 月至 2012 年 10 月 曾 任证券 时 报社公 司新 闻部 记者 、 世 纪证券 投资 银行 部业 务董 事、 国信 证券 经济 研究 所 分析师 及资 产管 理总部 专户 投资 经理 、 中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专 户理 财部投 资经 理及 总监 (主 持 工作) 。 2012 年11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2013 年 6 月7 日起担 任大 成强 化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7 月 17 日起 任大 成景 恒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3 年 11 月9 日 起任 大成 可转 债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2014 年6 月26 日起任 大成 景 益平稳 收益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具 有基 金从业 资格 。国 籍: 中国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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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任期起 始日 任期结 束日 朱文辉 2012 年 6 月 15 日 2013 年 11 月 8 日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固定收 益)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5 名 成员 组成 ,设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1 名, 其他委 员 4 名。 名单 如下 :


钟鸣远 , 助 理 总经 理, 兼 任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 固 定 收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 王 立, 大 成债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大 成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大 成月 添 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大 成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定 收 益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陶铄 , 大 成景 安 短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大 成景 兴信 用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大成景 丰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经 理,大 成信用 增利一年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固 定收 益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王磊 , 大成强 化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基金 基金 经理 , 大 成景 恒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大 成可转 债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大成 景益 平稳 收益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固定 收益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谢民 ,交易 管理 部副 总监 ,固 定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登 记手 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 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资产 相互独 立,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资产 运作 、财 务管 理等 方面相 互独 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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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7.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 行的监 督; 8.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 算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 定,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 义务; 10.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1 .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1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制和 直接 经营 管理 ; 13.依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4.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5.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6.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19.因违反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法律法规 , 导致 基金财 产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0.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 项 ; 21.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内发 出 ; 保 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 的公开 资料 , 并 得到 有关 资 料的复 印件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负 责为 基金 聘请 注册 会计师 和律 师; 24. 由于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向基 金 托管 人追 偿; 25.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6.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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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 欺 诈成 分; (1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本招 募说明书列 明的投 资目标 、策略及 限制等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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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六、基 金经 理的 承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七、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 障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及 公 司 股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依 据 《 证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公司 管 理 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 等法 律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际 情况 , 制 定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 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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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证公 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财 产、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 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订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 风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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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 策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 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4)风险管理 部主要 负责对 投资组合的 市场风 险、流 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 险等进 行风险测 量, 并提 出风 险调 整的建 议; 对投 资业 绩进 行评价 , 包 括整 体表 现分 析、 业 绩构成 分析 以及 业绩短 期和 长期 持续 性检 验;对 将要 展开 的新 业务 和创新 性产 品的 投资 做全 面的风 险评 估 , 提出风 险预 警等 工作 。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确保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公司适当 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 馈机制 ,包括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 明 确划 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 交 易和 清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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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 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 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 对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 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根据基 金合同 要求, 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 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 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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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建立严 格有效 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 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司在 审慎经 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 础上力 求金融 创新。在充 分论证 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性 质 、 操 作程 序、 经 济后果 等 , 严 格控 制金融 新品种 、 新业 务 的法律 风险 和运 行风 险。 (7)建立和 完善客 户服务 标准、销售 渠道管 理、广 告宣传行为 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定详 细的登 记过户 工作流程, 建立登 记过户 电脑系统、 数据定 期核对 、备份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 、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 身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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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份验证 、 访问控 制 、 故 障 恢复 、 安 全保护 、 分权 制 约等功 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 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 不 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管 理 , 保 证信 息数 据 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 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 据的授 权修 订程 序 , 并 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制 订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度 、 会计 工 作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 止需 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 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 自 觉遵 守国 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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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事 会负 责 , 经 董事 会 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根 据公 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授 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 席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阅 公 司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 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叁亿 陆仟 肆佰 伍拾 伍万贰 仟肆 佰叁 拾柒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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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国银 行 于 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管 部, 为充 分体 现“ 以客户 为中 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 银行于 2014 年 3 月 正式 将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更名 为托管 业务 部, 现有 员工 120 余 人, 大 部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 银行 、 证券 、 基 金、 信托 从业 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 或培训 经历 , 60 %以 上的 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 已在境 内、 外分 行开 展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一对 一 ) 、 社保 基 金、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 类 机 构银 行间 债券 、 券 商资 产管 理计 划 、 信 托计 划、 企业 年金 、 银行理 财产 品 、 股 权基 金 、 私 募基 金、 资 金托管 等门 类齐 全 、 产品 丰富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是 首家开 展绩效 评估 、 风 险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 为 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服 务 , 是 国内 领先 的 大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259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234 只, QDII 基金 25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 持 “ 规范 运作 、 稳健 经营 ” 的 原则 。 中 国银 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包括 风险 识别 , 风 险评 估 , 工作 程序 设计 与制 度建 设, 风 险检 视,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核 以及 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 际 主流内 控审 阅 准则的 无保 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2013 年, 同时 获得 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 则的内 部控 制审 阅报 告 。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内 控制 度完善 , 内控 措施 严密 , 能够有 效保 证托 管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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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销 售机 构及 联系 人 1.直 销机 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 王 肇栋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 (免 长途 固话 费)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分别在 深圳 、 上海 设有 投 资理财 中心 , 并在 武汉 分 公司开 通了 直销业 务。 (1)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瞿 宗怡 、王 欢欢 、白小 雪 电话:0755-83195236/22223555/22223556 传真:0755-83195229/83195239/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 大成 基金 上海 投 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 161 号 101 室 联系人 :徐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3)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地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 路 218 号浦 发银 行大 厦 15 楼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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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联系人 :肖 利霞 联系电 话:027-85552889 传真:027-85552860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服电 话:95599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琳 电话:010-6759608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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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服电 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周 睿 网址:www.shrcb.com (8)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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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联系人 :刘 雨喻 联系电 话:010-63229482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9)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凤 起 路 432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时雍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服电 话: 浙江 省 内 0571-96523 、全 国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0) 大 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 占维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联系人 :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网址:www.bankofdl.com (11)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联系人 :田 春慧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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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网址:www.jsbchina.cn (12)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胡 昱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3)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办 公地 址同 注册 地址)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吴 强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167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14)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客服电 话:0379-96699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5)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联系人 :滕 克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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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全 国) 网址:www.qdccb.com (16)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哈 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人: 郭志 文


联系人 :王 超


联系电 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 话:95537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17)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18)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 95565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9)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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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田薇 联系电 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黄 维琳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21)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 2 号楼22-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潘 鑫军 客户电 话:95503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22)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23)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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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24)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 001 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5)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95525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6)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服电 话:0532-96577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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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27)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服电 话:95548 联系人 :王 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28)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客服电 话:961303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29)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客服电 话:95511 转8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30)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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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31)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联系人 :黄 英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32)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3)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10-57398063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34)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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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35)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337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慕 丽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36)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37)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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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网址:www.cgws.com (38)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39)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徐 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40)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41)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刘 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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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网址:www.gjzq.com.cn (42)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人代 表: 杜航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43)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44)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林 爽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45)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 :唐 静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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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46)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汪 明丽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47)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19 、36 、38 、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48)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49)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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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 商务 中 心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电 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50)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51)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人代 表: 周晖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 :胡 智 电话:0731-84779521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52)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郑州 市 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 卢琳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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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联系电 话: 0371-68599287 联系 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53)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联系人 :徐 雅筠 、杨 再巧 网址:www.swsc.com.cn (54)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融 中 心 A 座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联系传 真 :010-85127917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55)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 路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56)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2293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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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网址:www.gsstock.com (57)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 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58)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59)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60)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61) 中信 建投 股份 有限 公 司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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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62)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黄 恒 联系电 话:010-58568062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3)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常 春艳 联系电 话:0755-8272112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64)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人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3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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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网址:www.1234567.com.cn (65)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法人代 表: 陈柏 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571-2882935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二、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29 联系人 :范 瑛 (三) 担保 人 中国投 融资 担保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环 北 路 100 号金 玉大 厦写字 楼 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环 北 路 100 号金 玉大 厦写字 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新来 电话:010-88822888 传真:010-68437040 、010-88822729 联系人 :高蕾 (四)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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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 艾 (五)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 (010 )58153000、( 0755 )25028288 传真: (010 )85188298、( 0755 )25026188 签章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王华 联系人 :李 妍明 第 六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 大成 景 恒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的有 关规 定 , 基 金合 同 已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 续期 内,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上 述情形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另有规 定的 , 按 其规定 办理 。 (三)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保本 混合 型基 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 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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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第 七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申 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本基 金的 销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管 理人委 托的 代销 机构 。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招募 说明 书 、 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销 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 投 资者 可以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 金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基 金管 理人公 告开 始办 理申 购 、 赎回业 务后 ,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同时 开放 交易 的正常 交易 日 , 开 放时 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的 时间 为准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视 为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申请 , 其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2、申 购与 赎 回 的开 始日 及 业务办 理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2 年 7 月 30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回 、转 换、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 计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赎回 基金份额时 ,基金 管理人 按后进先出 的原则 ,即对 该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 所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时, 认、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金 份额 后 赎回,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以确 定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4、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当日 业务办 理时间 结束前撤销 ,在当 日的业 务办理时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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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基金管理 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 述原则 ,但应 在新的原 则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的当 日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对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投 资者 在 T+2 日 后(包 括该 日) 可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法 对上 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时间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 日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发 售机 构申 购 、 赎 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发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购 、 赎回 申请 。 申购 、 赎 回的 确认 以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公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以 及保 本周 期到 期赎 回的情 形时 , 赎回 款项 的 支付办 法按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处理。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投 资 者 每次 申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2、投资者赎 回本基 金份额 时,可申请 将其持 有的部 分或全部基 金份额 赎回; 本基金可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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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以对投 资者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以及 每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做出 规定 , 具 体业 务 规则请 见有 关公 告。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的数量或 比例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前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及其用 途 1、本基金的 申购费 用由基 金申购人承 担,不 列入基 金财产,主 要用于 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人 承担 。 2、投资者可 将其持 有的全 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 赎回。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 在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除 用 于市场 推广 、 注册 登记 费 和其他 手续 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财 产 , 赎 回 费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于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比例 下限 。 3、本基金目 前开通 前端收 费模式,将 来根据 市场发 展状况和法 律法规 、监管 机构的规 定, 可能 增加 新的 收费 模 式, 也可 能相 应增 加新 的 基金份 额种 类 , 并 可能 需 计算新 基金 份额 类别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增 加新的 收费 模式 , 应当按 照法律 法规 、 监管 机构的 规定 , 履 行适 当 的程序 ,并 及时 公告 。新 的 收费 模式 的具 体业 务规 则,请 见有 关公 告、 通知 。 4、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500 万 1.00% M≥500 万 1000 元/ 笔 5、赎 回费 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 持有年 限 赎回费 率 Y<1 年 2.00% 1 年≤Y<2 年 1.60% 2 年≤Y<3 年 1.20% Y≥ 3 年 0%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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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6、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定 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 针对 以 特定 交易 方式 ( 如网上 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进 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 门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7、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 金依据本《基金合同 》的 有关约定可变更为 “ 大成 景恒稳健 增长 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或者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 。 如变更为“大成 景恒稳 健增长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申 购费 率 最高不 超 过 5% , 赎回 费率 最高不 超 过 5% , 具体 以届 时公告 为准 。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采用“ 金额 申购” 的方 式。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式 。计 算公式 为: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3、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公 告 。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4、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 申 购份 额计 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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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的赎 回安 排按本 基金 到期 保本 条款 执行。 八、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 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出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6 个 月内,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实际 运作 情况 认为 有必 要暂停 申 购;


(6)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 回投资 者 账户 。 发 生上 述 (1) 到 (5)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申 购申请 时 , 应 当依法 公告 。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依法 公告 。 十、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出现如 下情 形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者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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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5)发生基 金合同 第十五 部分“保本 周期到 期”中 约定的情况 ,即基 金管理 人可在保 本周期 到期 前 30 个 工作 日 内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 的日 常赎回 业务 (含 转换 出业 务) ; (6) 法律 法规 规 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及时 公告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当 按单个 赎回 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其 余部 分在 后续 开放 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 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和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兑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财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日 基 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 下 ,对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对于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 确 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当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 、传真 或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在 3 个 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时 在 指定 媒体 予以上 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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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限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如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为 一天,基金 管理人 将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体 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也可 以 根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2、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 间 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也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暂 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不 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公 告。 3、如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两周,暂 停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每 两周至 少重复 刊登暂停 公告一 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对 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三、 过 渡期 申购 的特 别 规定


1、基金管理 人应在 当期保 本周期到期 前公告 处理规 则,允许投 资人在 下一保 本周期开 始前的 过渡 期限 定期 限内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投资人 在上 述期 限内 申请 购买本 基金 基 金份额的行 为称为 “过渡 期申购” 。 在过渡期 内,投 资者转换 转入本基 金基金 份额,视 同为 过渡期 申购 。 投资 人在 过 渡期的 限定 期限 内申 购本 基金的 , 按其 申购 的基 金 份额在 下一 保本 周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 代 表的资产净值和过渡期 申 购的费用确认下一保本 周 期的保本金额 并适用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条款 。 2、基金管理 人在当 期保本 周期到期前 ,将根 据担保 人提供的下 一保本 周期担 保额度确 定并公 告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担保规 模上 限 , 规 模控 制的 具体方 案详 见当 期保 本周 期到期 前公 告 的处理 规则 。 十四、 基金 的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提供本 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十五、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 其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的转 托管 手续 ,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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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转 托管 在转 出方 进 行申报 , 基金 份额 转托 管 一次完 成 。 投 资 者于 T 日 转托 管基 金份 额 成功后 ,转 托管 份额于 T+1 日到达 转入 方网 点, 投 资者可 于 T+2 日起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十七、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中: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交 易过户 业务必须 提供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规 定的相关资 料,申 请人按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费 用。 十八、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 分 产生 的 权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 红 利再投 资 ) 一 并 冻结。 第 八部分 基 金的保 本 一、保 本 在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加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算 的总 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本 金额 ,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 并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20 个工作 日内 (含 第 20 个工 作日, 下同) 将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如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 申购 、 或 从上 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 过渡 期申购 、 或从 上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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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 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 累 计分红款项之 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 本 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 金 份额的保本金 额, 由当 期有 效的 基金 合 同、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 合同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将该 差额支付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保 本周期内 申购 、转 换 转入 ,或在当 期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前 赎回 或转 换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不 适用 本条款 。


认购保 本金 额 = 基 金份 额 投资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净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及 募集期 间的 利息 收入 之和 。 过渡期 申购 保本 金额 = 基 金持有 人 过 渡期 申购并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投 资 金额, 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过 渡期 内进行 申购 ( 含转 换转 入)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日 所代 表 的资产 净值 及过 渡期 申购 费用之 和。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当 期 保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保 本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上 一 保本周 期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 其基 金份 额在 折算日 所代 表 的资产 净值 。


对于基 金持 有人 多次 认购 或申购 、 赎回 的情 况, 以后 进先出 的原 则确 定持 有到 期的基 金 份额。 二、保 本周 期 三年。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至 三 个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 如该 对应日为 非工作 日 , 则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 后的各 保本 周期 自基金 管理 人公 告的 保本 周期起 始日 起至 三个 公历 年后对 应日 止, 如该 对应 日为非 工作 日 , 则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公 告的 到期 处理 规则 中确定 下一 个 保本周 期的 起始 日。 三、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或过渡期申 购、或 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 保本周 期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 2、 对 于认 购、 或过 渡期 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无论 选择 赎回 、 转 换到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 他 基金 、 本基 金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是 转型 为“ 大成 景恒 稳 健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都同 样适用 保本 条 款。 四、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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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1、在保本周 期到期 日,按 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 购、或 过渡期申购 、或从 上一保 本周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的乘 积加 上其 认购 、 或 过渡 期 申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内 的累 计 分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 总金 额不低 于其 认购 保本 金额 、 或 过渡 期申 购保 本金 额、 或从上 一保 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保本 金额 ( 过 渡期申 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不 适用 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 2、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或过渡期申 购、或 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 保本周 期,但在 基金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不 包括 该日 )赎 回或 转换出 的基 金份 额;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或转 换 转 入的 基金份 额;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或与其 他基 金合 并的 情形 ; 5、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6、在保本周 期内, 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 人的, 但担保 人或保本义 务人书 面同意 继续承担 其相关 保本 保 障 责任 的除 外; 7、因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致 基金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 抗力事件直 接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基 金管理 人免 于 履行保 本义 务的 。 五、保 本案 例 假设 A 投资 者在 本基金 募 集期 以 1 万 元认 购本 基金 , 认购 资金 募集 期利 息 为 10 元, 认 购的基 金份 额 为 9,910.99 份,认 购费 用 为 89.01 元 (认购 份额 计算 方法 见“ 基金的 募集 ” ) 。 A 投 资者 将认 购份 额持 有 到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期间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累计 分红金 额 为 0.2 元/ 份, 则: A 投 资者 的认 购保 本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费 用 +募集 期利 息
































=9910.99+89.01+10
































=10,010.00 元 假设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0.75 元 A 投 资者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与 到期 日基金份 额净 值的乘 积加 上其认购 并持 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累计 分红 款项之 和计 算的 总金 额= (0.75+0.20)× 9,910.99 =9415.44 元 < A 投资者 的认 购保 本金 额(10,010.00 元 ) 。 A 投 资者 的保 本赔 付差 额 =10,010.00 -9,415.44 =594.56 元。 即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A 投 资者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与到 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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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 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 红 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低 于其认购保本 金额,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差 额 (594.56 元) ,并 在保本 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 工作日 内将 该 差额支 付 给 A 投 资者 , 担 保人对 此提 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保 险责 任。 假设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0.95 元 A 投 资者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金份 额与到 期日 基金份额 净值 的乘积 加上 其认购并 持有 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分 红款 项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 = (0.95+0.20)×9,910.99 =11,397.64 元 > A 投资者 的认 购保 本金 额(10,010.00 元 ) 。 即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A 投 资者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与到 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 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 红 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不 低于其认购保 本金额 ,属 于不 适用 保本 条款的 情形 。 第 九部分


基 金保 本的保 证 一、 为确 保履 行保 本条 款 , 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保 本 周期由 中国 投资担 保有 限公 司作 为担 保人 。 本 节以 下内 容为 本基 金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基 金保 本的保 证的 相 关约定 ,之 后保 本周 期相 关内容 详见 届时 公告 及相 关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 同。 1、担 保人 的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投资 担保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 环北 路 100 号 金玉 大厦 写 字楼 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环 北 路 100 号 金玉 大 厦写字 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新来 成立日 期:1993 年 12 月 4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45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融资 性担 保业 务: 贷 款担 保、 票据 承兑 担 保、 贸 易融 资担 保、 项目 融 资担保 、 信用证 担保 及其 他融 资性 担保业 务。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债 券担 保、 诉讼保 全担 保 、 投标担 保 、 预 付款 担保 、 工程履 约担 保 、 尾 付款如 约偿付 担保 等履 约担 保业 务, 与担 保业 务 有关的 融资 咨询 、财 务顾 问等中 介服 务, 以自 有资 金投资 。投 资及 投资 相关 的策划 、咨 询 ; 资产受 托管 理; 经济 信息 咨询 ; 人 员培训 ; 新技 术 、 新 产品 的开发 、 生产 和 产品销 售 ; 仓储 服务; 组织 、主 办会 议及 交流活 动。 上述 范围 涉及 国家专 项规 定管 理的 按有 关规定 办理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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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中国投 资担 保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中 投保” ) 的 前身 为 中国经 济技 术投 资担 保有 限公司 , 是经国 务院 批准 特例 试办 , 于 1993 年 12 月 4 日在 国家工 商行 政管 理局 注册 成立的 国内 首 家以信 用担 保为 主要 业务 的全国 性专 业担 保机 构 。 中 投保由 财政 部和 原国 家经 贸委共 同发 起 组建, 初始 注册 资本 金 5 亿元,2000 年中 投保 注册 资本增 至 6.65 亿元。2006 年, 经 国务 院批准 ,中 投保 整体 并入 国家开 发投 资公 司, 注册 资本增 至 30 亿 元。2010 年 9 月 2 日, 中投保 通过 引进 知名 投资 者的方 式 , 从 国有 法人 独 资的一 人有 限公 司 , 变 更 为中外 合资 的有 限责任 公司 , 并通 过向 投 资人增 发注 册资 本 , 将 中 投保的 注册 资本 金增 至 35.21 亿 元。 2012 年 8 月 6 日, 中投 保通 过资 本公积 、盈 余公 积、 税后 未分配 利润 转增 实收 资本 ,将注 册资 本 增至 45 亿 元。 2012 年 , 公司分 别获 得中 诚信 国际 信用评 级有 限责 任公 司 、 联合资 信评 估有 限公司 、大 公国 际资 信评 估有限 公司 给予 的金 融担 保机构 长期 主体 信用 等 级 AA+ 。 联系人 :高 蕾 电话:021-63151067 2、担 保人 对外 承担 保证 责 任的情 况 截至 2013 年 9 月底 ,中 投保对 外担 保的 在保 余额 为 978.76 亿元 人民币 ; 截至 2013 年 10 月初 ,中 投保 为 26 只保本 基金 提供 担保 ,实 际承担 的基 金担 保责 任金 额为 292.16 亿 元人民 币。 二、 担 保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署 《 保证 合同 》 。 《 保证 合 同》 的 具体 内容 见本 合同 附件: 《大 成保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保证 合同》 , 担保人 的保证责 任以《保 证合同 》为准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保证 《基 金合 同》中 相关 内容 的约 定与 《保证 合同 》的 约定 相符 。 本基金 保本 由担 保人 提供 不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的保 证范 围为 保本赔 付差 额 , 即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 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 计 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 保 本金额的差额 部分。 保证期 间为 :基 金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起 6 个 月止 。 担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总 金额最 高不 超 过 51 亿元 人 民币。 三、保 本周 期内 ,担 保人 出现足 以影 响其 履行 《保 证合同 》项 下保 证责 任能 力情形 的 , 应在该 情形 发生 之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以及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接到 通 知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应 将上述 情况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提 出处 理办 法 , 并 在接 到通知 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上述 情形 。 当 确定 担保人 已丧 失履 行 《 保证 合同》 项下 保证 责任能 力或 宣告 破产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应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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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四、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 人必须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 并 且担 保 人的更 换必 须符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更 换担 保人 的, 原担 保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 保证责 任相 关 的权利 义务 由继 任的 担保 人承担 。在 新的 担保 人接 任之前 ,原 担保 人应 继续 承担 保 证责 任 。 增加担 保人 的 , 原 担保 人 继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 新 增 加担保 人和 原担 保人 共同 承担连 带保 证责 任。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于 此授 权基金 管理 人作 为其 代理 人代为 行使 向担 保人 通知 履行保 证 责任,并办理 相关的手续( 包括但不限于 :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 证责任通知书》以及代 收 相关款项等) 。如果保本 周期到期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 额与相 应基 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金 额之 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额 ( 差额 部分 即为“ 保 本赔付 差额”), 且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全 额履 行保本 义务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本 合同 的约 定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 担保人 发出书面《 履行保 证责任 通知书》 。 担保人应 在收到 基金管理 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 书》 后的 5 个 工作 日内 , 将需代 偿的 金额 划入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资 金结 算账 户中, 由基 金管 理人 将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 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 中后即为 全部履 行了 保证 责任 , 担 保人无 须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一 进行 清偿 。 代偿 款 的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担 保人 对此不 承担 责任 。如 保本 周期到 期 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相应款 项仍 未 到账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履 行催付 职责 。 基金 管理 人 及担保 人未 履 行 《 基金 合 同》 及 《 保证 合 同》中 约定 的保 本义 务及 保证责 任的 ,自 保本 周期 到期后 第 21 个工 作日 起,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可以 根据 《基 金合 同》 第二十 四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约定, 直接 向基金 管理 人 或担保 人请 求解 决保 本赔 付差额 支付 事宜 , 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直接 向担 保人 追偿的 , 仅得 在 保证期 间内 提出 。 六、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要求 担保 人按照 本合 同及 《 保证 合 同》 的约 定 履行保证责任。除 本部分 第四条所指的“ 更换担 保人 的,原担保人承担 的所有 与本基金保证 责任相关的权利义 务由继 任的担保人承担” 及本 部分 第六条约定的情形 外,担 保人 不得免除 保证责 任。 下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在保本周 期到期 日,按 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 与保本 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加 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 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 计算的总金额 不低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金额 的; 2、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但在基金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前(不包括 该日) 赎回或 转换出本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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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保 本周期 内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 ; 5、在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基 金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 基金管理人 的情形 ,且担 保人不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因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致 基金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 抗力事件直 接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8、未经担保 人书面 同意修 改《基金合 同》条 款,可 能加重担保 人保证 责任的 ,但根据 法律法 规要 求进 行修 改的 除外。 七、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基金 管理人 认可 的机 构继 续为 本基金 的保 本提 供不 可撤 销的连 带 责任 保 证或 者承 诺提 供保 本, 同时 本基 金满 足法 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基金 存续 要求 的, 本基 金将 转入 下一 保 本周期 ; 若本 基金 保本 期 限内的 担保 人承 诺继 续对 下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证的, 该担保 人应与 基金管理人 另行签 署《保 证合同》 。 否则,本 基金变 更为非保 本的 股票型 基金 , 基金 名称 相 应变更 为“ 大成 竞争 优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担 保 人不再 为该 股 票型基 金承 担保 证责 任。 八、保 证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0.2% 的 年费率 从基 金管 理费 收入 中列支 , 按月支 付。 担保费 计算 方式 :每 日担 保费=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0.2%÷ 当年 实际 天数 九、担 保 人 授权 基金 管理 人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双方 签署的 《保 证合 同》 。 十、 《 保证 合同 》项 下的 任 何权利 、利 益和 收益 均不 得转让 。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保 本周 期 的 投资 1、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运用 组合 保险 策略, 在 为 符合 保本 条件 的投资 金额 提供 保本 保障 的基础 上 , 追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增值 。 2、投 资范 围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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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限于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包括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公司债 、 债券回 购 、 央 行 票据 、 中 期票据 、 可转 换 债券 、 可 分离交 易债 券 、 短期融 资券 以及 经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 其他债 券类金 融工具 ) 、 银行存款 、 资产 支持证券 、权 证、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范围 为 : 股 票 、 权证 、 股 指期货 等风险 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 例为 0% -40% , 其中 权证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债 券 、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 场工具 等 安 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60% -100% , 其中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 差计算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40% 。 如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3、投 资理 念 严格风 险控 制, 追求 稳健 收益。 4、投 资策 略 (1)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投资 采 用 VPPI 可变 组合保 险策 略 (Variable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VPPI 策略是 国际 投资 管理 领域 中一种 常见 的投 资组 合保 险机制 , 将基 金资 产 动 态优 化 分配 在保 本 资产和 风险 资产 上 ; 并 根 据数量 分析 、 市场 波动 等 来调整 、 修正 风险 资产 与 保本资 产在 投资 组 合中 的比 重 , 在 大概 率保 证风险 资产 可能 的 损 失金 额不超 过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安全 垫的 基 础上 , 积 极参 与分 享市 场 可能出 现的 风险 收益 , 从而 在保 证本 金安 全 的 前提 下 实现 基金 资产 长期稳定 增 值。 保本 资产 主要包 括货 币市 场工 具和 债券等 低风 险资 产, 其中 债券包 括国 债 、 金融债 、 企业 债 、 公 司债 、 债券回 购 、 央 行票 据 、 中 期票据 、 可转 换债 券 、 可 分离交 易债 券、 短期融 资券 、 银行 存款 、 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 经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他 债券 类 金融工 具 ; 风 险资 产主 要 包括股 票 、 股 指期 货、 权 证等高 风险 资产 。 因此 ,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策略分为 通过 VPPI 将 基金 资产在 保本 资产 和风 险资 产上的 大类 资产 配置 和风 险资产 下的 各 子 类资 产配 置 的 两个 层次 : 1) VPPI 将基 金资 产在 保 本资产 和风 险资 产 上 的大类 资产 配置 第一 , 根 据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时 的最 低目 标价 值和 合理的 折现 率确 定当 前应 持有的 保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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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本资产 的价值 , 即确 定组 合的价 值底 线; 第二, 计算 组合的 现时 价 值超过 价值 底线 的数 额, 即安全 垫 (cushion ) , 安全 垫提供 了 风险资 产最 大损 失的 边界 ; 第三, 本基 金主 要根 据市 场 中长期 趋势 的判 断、 数量 化 研究等 来确 定安 全垫 的放 大倍数 , 并将相 当于 安全 垫特 定倍 数的资 金投 资于 风险 资产 , 以 创造 高于 价值 底线 的 收益 , 其 余资 产 则投资 于保 本资 产上 。 2)风 险资 产下 的各 子类 资 产配置 本基金 分析 宏观 经济 分析 、 经 济周 期判 断及 其对 于 各类资 产的 影响 , 充分 利 用股票 研究 团队的 研究 成果 , 分析 各 类资产 价值 的变 化趋 势, 配置和 调整 股票 、 股指期 货、 权证 等各 类 风险资 产 投 资比 例 。 举例说 明 VPPI 策 略: 假设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为 30 亿元 , 假 定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三年 无风 险利率 (年 利率) 为 3.30% ,且 保本 周期内 未进 行分 红: 则期初 组合 价值 底线 为 3,000,000,000 ÷(1+3.30%)^3 = 2,721,574,894.98 , 安全 垫金额 为 3,000,000,000- 2,721,574,894.98=278,425,105.02 元 , 假设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数量 分析、 市场 波 动等确定放大倍数的阀 值 为 4 ,在不超过阀值的 范 围内基金经理根据市场 中 长期趋势的判 断、 数量 化研 究市 场等 确 定初始 放大 倍数 为 3 , 则 期 初本基 金可 投资 于风 险资 产的的 金额 为 278,425,105.02 × 3=835,275,315.06 元 投 资 于 风 险 资 产 , 剩 余 的 3,000,000,000 - 835,275,315.06=2,164,724,684.94 元投 资于 保本 资产 。 假设基金 合同生 效后的 第 t 日,本基金 资产净 值为 3,300,000,000 ,组 合价值 底线变为 2,800,000,000 , 则 安全 垫金 额为 3,300,000,000 -2,800,000,000=500,000,000 元 , 在 运作过 程中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数量 分析 、 市 场波 动等 对风 险资 产 与保本 资产 的比 例进 行适 时调整 , 本基 金 采用 VaR (在 险价 值,Value at Risk )方法 方法 作为 杠杆系 数及 杠杆 系数 阀值 设定的 参考 : 这里 R 为 给定 置信 度下 风 险资产 收益 的 VaR 值, Mt 表示放 大倍 数 。 假 设置 信度 为 99 %, 则 R 表 示一 个比例 ,在 调 整周期 内权 益类 资产 的损 失小于 该比 例的 概率 为 99%。假 设参 照 上述计 算方 法计 算得 到的 放大倍 数 Mt 的值 为 2,则 t 日本基 金风 险资 产为 500,000,000 ×2 =1,000,000,000 元, 保本 资产 为 3,300,000,000 -1,000,000,000 =2,300,000,000 元。 假设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本基 金基 金资 产净 值 为 40 亿元 , 此 时组 合价 值 底线 为 30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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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亿元, 安全 垫 为 10 亿元 ,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收益 率 为 33.33 %, 实现 了保 本目 标 。 (2) 股票 投资 策略 1)行 业配 置 本基金 注重 对股 市发 展趋 势的研 究 , 根 据行 业发 展 规律和 经济 发展 趋势 , 考 虑 外围 国际 市场 联 动关 系 , 把 握中 国 经济发 展周 期 、 经 济发 展 方向和 经济 增长 方式 , 通 过剖析 行业 特征 指标 、 行 业竞 争结 构、 行 业盈利 模式 、 行业 景气度 等综合 判断 行业 投资 价值 , 确 定和 动态 调 整各行 业投 资比 例。 2)个 股选 择 本基金 认为 具有 稳定 的盈 利模式 、 持续 良好 的财 务 状况 、 领 先的 行业 地位 以 及良好 的治 理结构 等特 征的 上市 公司 在经济 发展 中会 显现 出良 好的成 长和 盈利 能力 。 这些 企业能 够充 分 自如应 对市 场竞 争 , 并 能 获取持 续优 秀业 绩回 报 。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将重 点投 资于具 有持 续 成 长潜力 特征 的 企 业, 以获 得 超额 回报 。 本 基金 主要 考虑的 指标 包括 : ·上市 公司 是否 有易 于理 解而且 稳定 的盈 利模 式; ·财务 状况 是否 良好 ; ·上市 公司 的行 业地 位; ·上市 公司 对上 下游 的定 价能力 ; ·上市 公司 是否 具有 持续 管理优 势; ·上市 公司 是否 具有 持续 技术竞 争优 势; ·是否 具有 良好 的治 理结 构。 本基金 通过 分散 投资 、 组 合投资 和流 动性 管理 , 降 低个股 集中 性风 险和 流动 性风险 。 管 理 人 在 实 际 投 资 中 兼 顾 股 票 组 合 的 稳 定 性 和 收 益 性, 选 择 具 有 足 够 的 安 全 边 际 和 高 流 动 性 的上市 公司 进入 股票 投资 组合 。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以外的债 券组合根据投资策略分为 被动组合投资策略和积极 组合投资 策略。 被动组 合投 资主 要采 取资 产负债 管理 策略 , 将保 本 周期的 投资 者赎 回视 作基 金负债 , 构 建剩余 期限 与保 本周 期相 匹配的 债券 作为 被动 式组 合资产 , 主要 按买 入并 持 有方式 操作 , 不 排除在 极端 情况 下转 为现 金。 为规 避利 率风 险, 被动 式组合 资产 在考 虑交 易成 本以及 久期 偏 离度下 ,适 时调 整个 券比 例。 积极组 合投 资以 长期 利率 趋势分 析为 基础 , 结合 中 短期的 宏观 经济 、 货币 政 策等研 究和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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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收益率 分析 , 运用 利率 预 期策略 、 债券 互换 策略 , 以及运 用子 弹式 策略 、 两极 策略 、 梯形 策 略等收 益率 曲线 追踪 策略 ,以获 取适 当超 额收 益, 提高整 体组 合收 益率 。 可转换 债券 在分 析基 础股 票的基 本面 、 转债 条款 和 市场面 三方 面因 素的 前提 下, 将敏 感 度指标 (Delta 、Vega 等) 作为市 场风 险控 制的 主要 技术指 标, 利用 可转 换债 券溢价 率来 判 断转债 的股 性 , 运 用转换 套利 、 溢 折价 、 一 级市 场 申购 、 纯 债券 价值 及期权 价值管 理来 积极 投资, 获取 超额 收益 。 (4)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依 据风 险与 收益 相匹配 的原 则 , 有 选择 地 投资于 流动 性好 、 交易 活 跃的期 货合 约。 本基 金将 基于 宏观 经 济研究 、 行业 研究 等方 面 的综合 性分 析预 判股 票市 场走势 ; 通过 测 量持有 股票 现货 组合 和期 货指数 的变 动关 系 , 确 定现 货组合 系 统 性风 险程 度来 决策股 指期 货 持仓比 例, 在对 市场 充分 研究的 基础 上来 确定 持仓 方向: 1)当本基金 在充分 研究的 基础上认为 未来股 票市场 将上涨,为 规避踏 空风险 ,减少等 待成本 , 本基 金将 进行 持 有股指 期货 多头 头寸 锁定 风险 , 即 先买 入股 指期 货 , 然 后再 逐步 买 入现货 并平 仓期 货头 寸; 2)当本基金 在充分 研究的 基础上认为 未来股 票市场 将下跌,为 规避系 统性风 险,增加 收益, 本 基金将持 有股指 期货空头头 寸,即 多头持 有股票头 寸,同时 卖空股 指期货以 对冲 风险。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 流 动 性及风 险特 征 , 采 用科 学 定量方 法确 定最优 期货 合约 数量 和合 理有效 的展 期策 略谨 慎投 资,以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险 。 (5)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控制 投资 风险 和保障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前 提下 , 对 权证 进行 投资 。 权 证投资 策 略主要包括 以下几 个方面 :1 )采用 市场公认 的多种 期权定价 模型对权 证进行 定价,作 为权 证投资的价 值基准 ;2)根 据权证标的 股票基 本面的 研究估值 ,结合权 证理论 价值进行 权证 趋势投资;3)利用 权证衍 生工具的特 性,通 过权证 与证券的 组合投资 ,达到 改善组合 风险 收益特 征的 目的 ,包 括但 不限于 杠杆 交易 策略 、看 跌保护 组合 策略 等 。 在法律 法规 或者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前提 下 , 利 用未 来 推出的 金融 衍生 工具 , 增 强收益 , 规 避风险 。 5、业 绩比 较基 准 3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 税后) 。3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 款 利率 ( 税后 ) 指 按照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或新的保本周期开 始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 行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 币 存款基准利率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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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按照四舍 五入的 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 后第 2 位, 单 位为百分数 )计算 的与当 期保本周期 同 期限的 税后 收益 率 。 银行定 期存 款可 以近 似理 解为保 本定 息产 品 。 本 基 金是保 本型 基金 产品 , 保 本周期 为 3 年。 以 3 年期 银行 定期存 款 利率 ( 税后 ) 作 为本 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 有助 于 投资 者理 性判 断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 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时, 本基 金可 以在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6、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产品, 属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风 险收 益品 种。 二、 变更 后的 大成 景恒 稳 健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股票 型 基 金) 的投 资 1、投 资目 标 本股票 型 基 金将 秉承 价值 投资的 基本 理念 , 依据 宏观 经济长 期运 行趋 势和 市场 环境的 变 化预期 , 自上 而下 稳健配 置资产 , 自下 而上 精选证 券, 有效 分散 风险 , 力 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稳 定增 长。 2、投 资范 围 本股票 型 基 金投 资范 围限 于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包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票) 、债券 ( 包含国 债、金融 债、 企业债 、 公司 债、 债券 回 购、 央行 票据 、 中 期票 据 、 可 转换 债券 、 可 分离 交 易债券 、 短期 融 资券以及经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 许投资 的其他 债券类金 融工具 ) 、 银行存 款、 资产 支持 证券 、 权 证、 股指 期货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股票 型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资产配 置范 围为 :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60% -95% ;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的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产 的 5 %- 40%; 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3、投 资理 念 严格风 险控 制, 追求 稳健 收益。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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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4、投 资策 略 本 股票型基 金 以 经 风 险 调整 后 的 收 益 最 大 化 为 目 标, 在 合 理 运 用 金 融 工 程 技术 的 基 础 上, 因时 制宜 , 把 握宏 观 经济和 投资 市场 的长 期变 化趋势 , 根 据 经济 周期 和 市场预 期动 态调 整投资 组合 比例 , 自上而 下配置 资产 , 自下 而上精 选证券 , 有效 分散 风险 , 谋求基 金资 产长 期稳定 的增 长。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股票 型基 金通 过对 宏观 经济长期 运 行状 况及 其政 策动态 、 货币 金融 中期 运行 状况及 其 政策动 态、 证券 市场 短期 运行状 况及 其政 策动 态等 因素“ 自上 而下” 地进 行 定 性和定 量分 析 , 评估各 类资 产的 投资 价值 , 研 究各 类资 产价 值的 变 化趋势 , 确定 组合 中股 票 、 债 券等 各类 资 产的投资比例。 其中,GDP 增速、上 市公司总体 盈 利增长速度、债 市和股市 的预期收益 率 比较和 利率 水平 等参 考指 标是确 定大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的主 要因 素。 (2) 股票 投资 策略 1)行 业配 置 本股票 型基 金根 据行 业发 展规律 和经 济发 展趋 势 , 把握中 国经 济发 展周 期 、 经济发 展方 向和经 济增 长方 式, 考虑 政府扶 植重 点产 业政 策 , 通过剖 析行 业特 征指 标、 行业竞 争结 构 、 行业盈 利模 式、 行业 景气 度等综 合判 断行 业投 资价 值,确 定和 动态 调整 各行 业投资 比例 。 2) 个 股选 择 ①建立 初选 股票 库 为控制 风险 ,本 股票 型 基 金首先 剔除 存在 重大 违规 嫌疑并 被证 券监 管部 门调 查的公 司 、 股价发 生异 常波 动的 公司 , 并 在此 基础 上通 过对 于 主营业 务利 润率 、 净资 产 收益率 、 主营 业 务收入 增长 率 、 净 利润 增 长率等 财务 指标 进行 深 入 分析 , 评 估企 业盈 利能 力 和发展 能力 , 建 立初选 股票 库。 本 股 票型 基金通 过建 立初 选股 票池 ,初步 避免 投资 于具 有较 大风险 的 股 票 。 ②建立 备选 股票 库 本股票 型 基 金认 为 具 有稳 定的盈 利模 式 、 持 续良 好 的财务 状况 、 领先 的行 业 地位以 及良 好的治 理结 构等 特征 的上 市公司 在经 济发 展中 会 显 现出良 好的 成长 和盈 利能 力。 这些 企业 能 够充分 自如 应对 市场 竞争 , 并 能获 取持 续优 秀业 绩 回报 。 本 股票 型 基 金股 票 资产将 重点 投资 于具有 持续 成长 潜力 特征 的 企业 ,以 获得 超额 回报 。本 股 票型 基金 在初 选股 票库的 基础 上 , 选择具 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指标的 上市 公司 构建 备选 股票库 : ·上市 公司 是否 有易 于理 解而且 稳定 的盈 利模 式; ·财务 状况 是否 良好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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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上市 公司 的行 业地 位; ·上市 公司 对上 下游 的定 价能力 ; ·上市 公司 是否 具有 持续 管理优 势; ·上市 公司 是否 具有 持续 技术竞 争优 势; ·是否 具有 良好 的治 理结 构。 ③建立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股票 型 基 金通 过分 散投 资、 组合 投资 和流 动性 管 理, 降低 个股 集中 性风 险 和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人在 实际 投资 中 兼顾股 票组 合的 稳定 性和 收益性, 选 择具 有足 够的 安全边 际和 高流 动性的 上市 公司 进入 股票 投资组 合 。 ④调整 股票 投资 组合 股票投 资组 合建 立后 , 本 基金将 动态 跟踪 经济 发展 、 上 市公 司的 盈利 前景 和 估值水 平等 变化, 适时 调整 ,以 不断 优化投 资组 合。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股票 型基 金采 取积 极组 合投资 策略 , 力求 在保 证 基金资 产总 体的 安全 性 、 流动性 的基 础上获 取一 定的 稳定 收益 。 积极组 合投 资以 长期 利率 趋势分 析为 基础 , 结合 中 短期的 宏观 经济 、 货币 政 策等研 究和 收益率 分析 , 运用 利率 预 期策略 、 债券 互换 策略 , 以及运 用子 弹式 策略 、 两 级策略 、 梯形 策 略等收 益率 曲线 追踪 策略 ,以获 取适 当超 额收 益, 提高整 体组 合收 益率 。 可转换 债券 在分 析基 础股 票的基 本面 、 转债 条款 和 市场面 三方 面因 素的 前提 下, 将敏 感 度指标 (Delta 等 )作 为市 场风险 控制 的主 要技 术指 标,利 用可 转换 债券 溢价 率来判 断转 债 的股性 , 运用 转换 套利 、 溢折价 管理 、 一级 市场申 购、 纯债 券价 值及 期权价 值管理 来积 极投 资,获 取超 额收 益。 (4)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股票 型 基 金在 控制 投资 风险和 保障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前提 下 , 对 权证 进行 投 资。 权证 投 资策略 主要 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 主 要采 用市 场公 认 的多种 期权 定价 模型 对权 证进行 定价 , 作 为权证 投资 的价 值基 准 ; 根据权 证对 应公 司基 本面 的研究 估值 , 结合 权证 理 论价值 进行 权证 的趋势 投资 ; 利用 权证 衍 生工具 的特 性 , 通 过权 证 与证券 的组 合投 资 , 来 达 到改善 组合 风险 收益特 征的 目的 , 包括但 不限于 杠 杆 交易 策略 、 看 跌保护 组合 策略 、 保护组 合成本 策略 、 获 利保护 策略 、买 入跨 式投 资策略 等。 在法律 法规 或者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前提 下 , 利 用未 来 推出的 金融 衍生 工具 , 增 强收益 , 规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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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避风险 。 (5)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股票 型 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将以 投资 组合 避险 和有 效管理 为目 的, 通过 套期 保值策 略 , 对冲系 统性 风险 ,应 对组 合构建 与调 整中 的流 动性 风险, 力求 风险 收益 的优 化。 套 期 保 值 实 质 上 是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多 空 双 向 和 杠 杆 放 大 的 交 易 功 能 , 改 变 投 资 组 合 的 beta , 以达 到适 度增 强收 益 或控制 风险 的目 的 。 为 此 , 套 期保 值策 略分 为多 头 套期保 值和 空 头套期 保值 。 多 头 保值 策 略是指 基于 股市 将要 上涨 的预期 或建 仓要 求 , 需 要 在未来 买入 现货 股票 , 为 了控 制股 票买 入 成本而 预先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操作 ; 空头 套期 保 值是指 卖出 期货 合约来 对冲 股市 系统 性风 险,控 制与 回避 持有 股票 的风险 的操 作。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对股 市未 来趋势 的研 判、 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目 标以 及投 资组 合的构 成 , 决定是 否对 现有 股票 组合 进行套 期保 值以 及采 用何 种套期 保值 策略 。 在构建 套期 保值 组合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 股 票组合 的结 构分 析 , 分 离 组合的 系统 性风险 (beta ) 及非 系统 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将关 注 股票组 合 beta 值的 易变 性 以及股 指期 货 与指 数 之间 基差 波动 对套 期保值 策略 的干 扰 , 通 过 大量数 据分 析与 量化 建模 , 确 立最 优套 保 比率。 在套期 保值 过程 中 , 基 金 管理人 将不 断精 细和 不断 修正套 保策 略 , 动 态管 理 套期保 值组 合。主 要工 作包 括, 基于 合理的 保证 金管 理策 略严 格进行 保证 金管 理; 对投 资组合 beta 系 数的实 时监 控, 全程 评估 套期保 值的 效果 和基 差风 险,当 组 合 beta 值 超过 事 先设定 的 beta 容忍度 时 , 需 要对 套期 保 值组合 进行 及时 调整 ; 进 行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提 前平 仓或展 期决 策管 理。 5、业 绩比 较基 准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 为 80 %× 沪深 300 指 数+20 %× 中 证综合 债券 指数 。 本股票型基 金 选择市 场认 同度较高的 沪深 300 指 数 作为本基金 股票组 合的业 绩比较基 准,选 择用 中证 综合 债券 指数作 为本 基金 债券 组合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股票 指数 时 , 本 基 金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6、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股票型基金 的 预期风 险与 预 期 收 益 都 要 高 于 混 合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币 市 场 基 金,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较高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品种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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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三、投 资决 策依 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国 家宏 观经 济环 境及 其 对证券 市场 的影 响。 3、利 率走 势与 通货 膨胀 预 期。 4、地 区及 行业 发展 状况 , 市场波 动和 风险 特征 。 5、发 债主 体 基 本面 研究 和 信用利差 分 析。 6、上 市公 司研 究, 包括 上 市公司 成长 性的 研究 和市 场走势 。 7、VPPI 策略 确定 的阀 值 要求。 四、投 资决 策流 程 本股票 型 基 金采 用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负责 制 。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具有丰 富 证券投 资经 验的 人员 担任 基金经 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程 序如 下: 1、研 究员 开展 研究 分析 并 撰写研 究报 告 研究员 将广 泛参 考和 利用 公司外 部研 究成 果 , 尤 其是 研 究实 力雄 厚的 证券 经营 机构提 供 的研究 报告 , 并经 常拜 访 国家有 关部 委 , 了 解国 家 宏观经 济政 策及 行业 发展 状况 ; 走 访调 查 发债主 体 、 上 市公 司和 信 用评级 机构 ; 经过 筛选 、 归纳 、 整 理, 定期 撰写 并 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基 金经 理提 供宏 观经 济分析 报告 、 证券 市场 行 情报告 、 行业 分析 报告 和 发债主 体及 上市 公司研 究报 告。 研究 报告 是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进 行投 资决 策的 主要 依据之 一。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并 决定基 金的 总体 投资 计划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将定 期分 析 宏观 经济 和 投 资研 究团 队所提 供的 研究 报告 , 根据 基金的 投 资目标 、投 资范 围 、 投资 策略 及 保本 策略 ,确 定 基 金的总 体投 资计 划 和 大类 资产配 置 建 议 。 3、基 金经 理制 定具 体的 投 资组合 方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 结 合 本 基金 的投 资 目标 、 VPPI 保本策 略确 定的 阀值 要求 及业绩 比较 基准 , 建立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 。 其 中, 重 大单项 投资 需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 4、交 易管 理部 独立 执行 投 资交易 指令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 交 易管理 部 , 由 基金 经理 向 交易管 理部 下达 具体 交易 指令 。 交易 管理部 接到 基金 经理 的投 资指令 后 , 根 据有 关规 定 对投资 指令 的合 规性 、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进 行检查 ,确 保投 资指 令在 合法、 合规 的前 提下 得到 高效的 执行 。 5、多 部门 多渠 道实 施投 资 风险监 管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 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 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 险防范措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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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施。 监察 稽核 部 对 投资 执 行过程 进行 日常 监督 , 通 过交易 系统 检查 包括 投资 限制 、 投 资权 限 等交易 情况 , 风险 管理 部 根据 VPPI 策 略阀 值监 控风 险资产 的比 例 、 投 资集 中 度、 投资 组合 比例 等 , 并定 期或 不定 期 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出总 结报告 , 使得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随 时了 解基 金的风 险水 平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策 略。 6、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基金 绩 效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提 交基 金绩 效评 估报告 。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的意 见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7、投 资管 理程 序的 优化 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管 理程 序进 行调 整,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 更新 中予以 公告 。 五、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 者债券 ; (6)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法 律、行 政法规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规 定禁止的 其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股票、 权证 、 股 指期 货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 -40% ,其 中权 证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债 券、银 行存 款、 货币 市场 工具等 固定 收 益 类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60% -100% , 其中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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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差计算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40% ; (2) 本基 金 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本基金 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 金 共同 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4)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5)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9)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1 )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 票发行 申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 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2 )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 货交易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保本 策略 和投 资目 标, 且每 日 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 券 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 过 基金净资产扣除用 于 保本部 分 资 产 后 的 余额;


(13)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3、变更后的 大成 景 恒稳健 增长股票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 股票 型基金 )的 投资 组合限 制 (1) 本股 票型 基金 投资 组 合中,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60% -95% ; 扣除股 指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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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权 证、 股 指期 货 及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规 定执 行 ; (2) 本股 票型 基 金 持有 一 家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股票 型 基金 与由本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 共同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股票 型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5)本股票 型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 本股 票型 基金 持 有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本股 票型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本股票 型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8)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9)本股票 型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 本 股票 型基 金财 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本股 票型 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遵 循以 下限 制: ①本股 票型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②本股 票型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 股 指期 货 合约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是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③本股 票型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 股 指期 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持有 的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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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④本股 票型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 ) 占 基金 资 产的 比例 为 60% -95% ; ⑤本股 票型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⑥法律 法规 和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六、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七、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4 年 6 月 27 日 复核了 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 净 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89,559,418.89 17.53 其中: 股票


89,559,418.89 17.5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15,084,646.30 61.66 其中: 债券


315,084,646.30 61.66








资产 支持 证券


- 0.00 3 贵金属 投资 - 0.00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0,000,000.00 1.9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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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61,920,776.90 12.12 7 其他资 产 34,409,628.85 6.73 8 合计 510,974,470.94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0.00 B 采矿业 - 0.00 C 制造业 56,871,657.84 11.2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应 业 - 0.00 E 建筑业 -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644,000.00 0.5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344,687.80 0.6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0.00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务业 11,433,267.75 2.25 J 金融业 4,596,000.00 0.91 K 房地产 业 4,045,000.00 0.8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0.0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0.0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6,624,805.50 1.31 S 综合 - 0.00 合计 89,559,418.89 17.65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309 万华化 学 299,947 5,240,074.09 1.03 2 600016 民生银 行 600,000 4,596,000.00 0.91 3 002686 亿利达 249,836 4,212,234.96 0.83 4 000002 万


科A 500,000 4,045,000.00 0.80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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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5 002340 格林美 400,000 4,032,000.00 0.79 6 002007 华兰生 物 149,964 3,879,568.68 0.76 7 002250 联化科 技 199,965 3,685,354.95 0.73 8 300133 华策影 视 150,000 3,534,000.00 0.70 9 600270 外运发 展 299,972 3,344,687.80 0.66 10 601633 长城汽 车 100,000 3,247,000.00 0.64 4.报 告期 末按 券种 分类 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0.00 2 央行票 据 - 0.00 3 金融债 券 50,179,000.00 9.8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0,179,000.00 9.89 4 企业债 券 117,817,209.50 23.2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50,069,000.00 9.87 6 中期票 据 89,368,000.00 17.61 7 可转债 7,651,436.80 1.51 8 其他 - 0.00 9 合计 315,084,646.30 62.08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例 (% ) 1 101360018 13 乌 城投 MTN001 300,000 30,168,000.00 5.94 2 130243 13 国开 43 300,000 29,961,000.00 5.90 3 098019 09 渝 地产 债 300,000 29,358,000.00 5.78 4 122214 12 大 秦债 240,930 23,888,209.50 4.71 5 140201 14 国开 01 200,000 20,218,000.00 3.98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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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 主体未 出现本 期被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 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3)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02,093.9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0,014,524.82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281,377.23 5 应收申 购款 11,632.8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4,409,628.85 (4) 报告 期末 基金 持有 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15 石化转 债 3,071,100.00 0.61 2 110020 南山转 债 2,696,400.00 0.53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6) 由于 四舍 五入 原因 ,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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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2012 年 6 月 15 日) 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增 长 率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比较 :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 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06.15—2012.12.31 -0.30% 0.05% 2.55% 0.01% -2.85% 0.04% 2013.01.01—2013.12.31 -0.90% 0.11% 4.53% 0.01% -5.43% 0.10% 2014.01.01—2014.03.31 8.60% 0.61% 1.07% 0.01% 7.53% 0.60% 2012.06.15—2014.03.31 7.30% 0.24% 8.34% 0.01% -1.04% 0.23% 二、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变动 情况 , 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 的变动 的比 较 : 大成 景 恒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累 计份 额净 值增 长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历 史 走势对 比图 (2012 年 06 月 15 日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注: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本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6 个月内 为建 仓期 。 截至报 告期末 , 本基 金 各项资 产配 置比 例已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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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银 行 间债券 托管 账户 , 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5、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 代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五、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及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 4、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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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 值目 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 值 , 并为基 金份 额申 购与 赎回 提供计 价依 据 。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估 值方 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 股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 非 公 开发行 且处 于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协会 的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证券交 易所市 场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净价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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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券交 易所市 场未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自债 券计 息起始 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当 日的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有 交易 的 最近交 易日 所采 用的净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3)未上市 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 (4)在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5)交易所 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后 续计 量。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 购权 证的 估 值: 从 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 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认 沽/ 认购权 证按估值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未上 市交易的认 沽/ 认购权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4、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5、金 融衍 生品 的估 值 (1)上市流 通金融 衍生品 按估值日其 结算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结 算 价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结算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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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2)未上市 金融衍 生品按 成本价估值 ,如成 本价不 能反映公允 价值, 则采用 估值模 型确定 公允 价值 。 6、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 行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方 法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 交价 、 市场 报 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 等多种 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估 值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 估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以 双 方认可 的方 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 后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将确 认结果 返回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对外公 布 。 月 末、 年中 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财 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投 资者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时;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 金份额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八、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1、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含 第 3 位 )内 发生 差 错时,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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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2、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 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 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按本 条第四 款有关估值 方法规 定的第 (六)项条 款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律 师费 、仲 裁费 和诉讼 费; 7、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及开 户费 用; 8、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1.20%÷ 当年 天数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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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保 本 周期内 , 本基 金 的担保 费用 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收 入中 列支 ,由 基金管 理人 支付 给担 保人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0%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20%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 如下 : H=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过渡期 内本 基金 不计 提管 理费和 托管 费。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 本 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所 持有本 基金 份额转 为变 更后 的“ 大成 景 恒稳健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的年 费 率计提 ,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同 上。 上述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3-8 项 费用 ,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不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 费 用 。 四、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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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是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 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 益的孰 低数 。 二、收 益分 配原 则 1、保 本周 期内 本基 金仅 采 取现金 分红 一种 收益 分配 方式, 不进 行红 利再 投资 ; 2、基金转型 为“大 成景恒 稳健 增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后, 基金收 益分配 采用现金 方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自行 选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 默 认的 分红 方式 为现 金 红利 ; 选 择红 利 再投资 的, 现金 红利 则按 除权日 经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3、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5、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金 收益 分 配每年 至 多 12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 每 次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 20% 。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三 个月 ,收 益可 不分配 ; 6、投资者的 现金红 利和分 红再投资形 成的基 金份额 均按照四舍 五入方 法,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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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五、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在保本 周期 内 , 本 基金 红利 分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可以 由投 资者自 行 承担 。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 前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则 前述 银行 转 账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金转 型为 “ 大成 景恒 稳 健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法 ,依 照业 务规 则执 行。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理 人应保 留完整 的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基 金审 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独 立的、具有 从事证 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 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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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公 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定 期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 息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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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上 。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 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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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11 、涉 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基 金开 始 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公 开澄 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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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第 十八 部分 风险揭 示 投资于 本基 金主 要面 临以 下风险 : 一、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 波 动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 随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发生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提高 , 上 市公 司的 发展 必然 要受到 国际 市场 同类 技术 或同类 产 品公司 的强 有力 竞争 , 部 分上市 公司 有可 能不 能适 用新的 行业 形势 而业 绩下 滑。 尤其 是中 国 加入 WTO 以 后, 中 国境 内 公司将 面临 前所 未有 的市 场竞争 , 上 市公 司在 这些 因素的 影响 下 将存在 更大 不确 定性 。 6.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 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本 基金 可以 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 但 不能完 全避 免。 二、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在市 场或 者个股 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 法 迅速 、 低 成 本地调 整基 金投 资组 合,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不利 影响。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管 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或现 金过 多导致 收益 下降 的风 险。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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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固定收 益证 券相 对于 股票 而言 , 市 场的 流动 性较 低 , 从 而使 投资 者在 买卖 证 券时 , 较 难 获得 合 理的 价格 或者 要付 出更高 的费 用。 若出现 较大 数额 的基 金赎 回申请 ,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 产变现 困难 , 从而 使基 金 面临流 动性 风险。 三、信 用风 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 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 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 付债券本 息,或 者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下 降导 致债 券价 格下 降,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风险。 四、投 资组 合保 险机 制的 风险 本基金 采用 VPPI 可变 组合 保险机 制在 理论 上可 以实 现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 保本目 的 , 但 其中 的一 个重 要假定 是投 资组 合中 股票 与债券 的仓 位比 例能 够根 据市场 环境 的 变化作 出适 时的 、 连续 的 调整 , 而 在现 实投 资过 程 中 可能 由于 流动 性或 市场 急速下 跌等 原因 影响 到 VPPI 可变 组合 保险 机制的 保本 功能 ,由 此产 生的风 险为 投资 组合 保险 机制的 风 险 。 五、到 期期 间选 择风 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须在 到期 期间内 作出 到期 选择 , 将其 所有或 部分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选 择赎回 、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 转 入 下一保 本周 期或 继续 持有 变更后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未在 到期 期间 内作 出赎 回或转 换出 的 , 将 无法 在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开始日 前或 “ 大成 景恒 稳 健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前 的 期间内 赎回 或进 行转换 , 基金 管理 人将 默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 继续 持有本 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的 基金 份 额或变 更后 的“ 大成 景恒 稳健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六、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风险 以下情 形不 适用 于本 基金 的保本 条款 ,因 此投 资人 存在不 能收 回全 部投 资本 金的 风 险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或过渡期申 购、或 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 保本周 期,但在 基金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不 包括 该日 )赎 回或 转换出 的基 金份 额;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或转 换入 的基 金份额 ; 3、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合 同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或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的情 形; 4、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 任 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5、在保本周 期内, 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 人的, 但担保 人或保本义 务人书 面同意 继续承担 其相关 保本 保障 责任 的除 外。 6、因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致 基金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 抗力事件直 接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基 金管理 人免 于 履行保 本义 务的 。 七、保 证风 险


本基金在引入担保人机制 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 而导致保本期到期日 认 购并 持 有 到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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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本金 不能 偿付 , 由 此产 生担 保风 险 。 这 些情 况包 括但 不限 于 : 在 保本 期内 本 基金更 换管 理人 , 而担 保 人不同 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或发 生不 可抗 力事 件 , 导 致本 基金 亏 损或担 保人 无法 履行 保证 责任 ; 或 在保 本期 内担 保人 因经营 风险 丧失 保证 能力 或保本 期到 期 日担保 人的 资产 状况 、财 务状况 以及 偿付 能力 发生 不利变 化而 无法 履行 保证 责任等 。 八、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原 因可 能引致 风险 , 例如 , 越 权 违规交 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 误、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九、不 可抗 力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遭 受损 失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证券 交 易所 、 注 册登 记机 构和销 售代理 机构 等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各 项 业务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金 融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争 、 代理 机构 违约 等 超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第 十九 部分 保本周 期到 期 一、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基金 的 存续 形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符 合 法律法 规有 关担 保人 、 或 保本义 务人 资质 要求 、 并 经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认可 的担 保人 、 或 保本 义务 人同 意 为下一 个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障 , 与本 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保 证合 同或 风险买 断合 同 , 同 时本 基金 满足法 律法 规和 本合 同规 定的基 金存 续 要求的 情况 下 , 本 基金 继 续存续 并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具 体 起讫日 期以 本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如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 本 基 金未能 符合 上述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 则 本基 金将 按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变更 为“ 大成 景恒 稳健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同 时, 基金 的投 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略 以及 基金 费 率等相 关内 容也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相 关约 定作 相应 修改 。 上 述变 更 无须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在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提 前在 临时 公告 或《 大成景 恒稳 健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中予 以 说 明 。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对 基金 的存 续要求 , 则本 基金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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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约定终 止。 二、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处理 规则 1、到 期期 间是 指基 金管 理 人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公 告指定 的一 个期 间。 如本 基金转 入 下一保 本周 期 , 则 到期 期 间为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指定 的过渡 期内 的一 个期 限 , 加上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在 内的 一段 期间 ,该 期间为 五个 工作 日( 自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开 始计 算) ; 如本基 金变 更 为“大 成景 恒稳 健增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则 到 期期间 为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公 告到 期期间 的具 体起 止时 间 , 并提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此 期间 内作 出到期 选择 。


2、在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到 期期间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做出 如下 选择 :


(1) 在到 期期 间内 赎回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2) 在到 期期 间内 将持 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已 公告 开放转 换 转入的 其他 基金 ;


(3) 本基 金符 合保 本基 金 存续条 件 ,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根 据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的公告 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


(4) 本基 金不 符合 保本 基 金存续 条件 ,继 续持 有变 更后的 “大 成景 恒稳 健增 长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 持有的 所有 基金 份额 选择 上述四 种处 理方 式之 一, 也可以 部 分选择 赎回 、转 换 转 出、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继续 持有变 更后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4、无 论持 有人 采取 何种 方 式作出 到期 选择 ,均 无需 就其认 购、 或过 渡期 申购 、或从 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到 期期 间的 赎回 和转 换支付 赎回 费 用和转 换费 用 (包 括转出 基金的 赎回 费用 和 转 入基 金的申 购费 补差 , 下同 ) 等交易 费用 。 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或转 为 “大 成景 恒 稳健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后 的其 他 费用, 适用 其所 转入 基金 的费用 、费 率体 系。


5、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在 到期期 间内 作出 到期 选择 且本基 金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件 , 则基金 管理 人将 默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继续 持有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 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未 在到 期 期间内 作出 到期 选择 且本 基金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默认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选择 了继 续持 有变 更后 的“大 成景 恒稳 健增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额 。


6、 在 到期 期间 内 ( 除保 本 周期到 期 日 )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将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进行赎 回 或转换 转出 时 , 将 自行 承 担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 不 含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至 赎 回或转 换出 的实 际操作 日( 含该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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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三、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公告


1、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在 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基金 将继 续存 续。 基金 管理人 应 依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就本基 金继 续存 续 、 到 期赎 回或转 换的 到期 期间 以及 为下一 保本 周 期开放 申购 的期 限等 的相 关事宜 进行 公告 。


2、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在 不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本基 金将 变更 为“ 大成 景恒稳 健 增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临 时公 告或“ 大成 景恒 稳健 增长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相 关规 则。


3、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四、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保本 条款


1、认 购、 或过 渡期 申购 、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 无论 选择 赎回 、 转换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 还 是转 入下 一 保本周 期或 继续 持有变 更后 的 “大 成景恒 稳健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 , 其 认 购、 或过 渡期 申 购、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都 适用 保本 条款。


2、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若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选择 在持 有到 期后 赎回基 金 份额 , 而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相应 的基 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金 额低 于 其认购 保本 金额 , 基金 管 理人将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对应的 资产 净值 总额 支付 给投资 者 , 并 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的 二十 个工作 日内 将保 本赔 付差 额支付 给投 资者 , 担保 人依 据保证 合同 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的保 本义 务的履 行提 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责 任保 证 。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后 的各保 本周 期 , 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选 择赎 回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 持 有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加 上相 应的 基金 份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分 红款 项低 于其 保本 金额 , 基 金管 理 人将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对 应的资 产净 值总 额支 付给 投资者 , 并由 当期 有效 的 基金合 同 、 保 证 合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约定 的基金 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补足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保 本赔 付 差额。


3、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若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选择 在持 有到 期后 进行基 金 转换 , 而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相应 的基 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金 额低 于 其认购 保本 金额 , 基金 管 理人将 转换 当日 基金 份额 对应的 资产 净值 总额 作为 转出金 额 , 并 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的 二十 个工作 日内 将保 本赔 付差 额支付 给投 资者 , 担保 人依 据保证 合同 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的保 本义 务的履 行提 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责 任保 证 。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后 的各保 本周 期 , 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选 择在 持有 到期 后进行 基金 转换 , 而持 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加 上相 应的 基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低 于其 保本金 额 , 基 金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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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管理人 将转 换当 日基 金份 额对应 的资 产净 值总 额作 为转出 金额 ,并 由当 期有 效的基 金合 同 、 保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约定的 基金 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补足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保 本 赔付差 额。


4、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若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选择 继续 持有 进入 下一保 本 周期的 基金 份额 , 而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加 上相 应的 基金 份额的 累计 分 红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 本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将 折算 日基 金份额 对应 的资 产净 值总 额作为 转入 下 一保本 周期 的转 入金 额 , 并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的二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其认 购保 本金额 与其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加 上相 应的 基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的 差额 部 分支付 给投 资者 , 担保 人依 据保证 合同 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的 保本 义务 的履 行提 供不可 撤销 的 连带责 任保 证 。 本 基金 第 一个保 本周 期后 的各 保本 周期 , 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持有 到期 后选 择继续 持有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的 基金 份额 , 而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上 相应的 基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低 于其 保本金 额 , 基 金管 理人 将折 算日基 金份 额 对应的 资产 净值 总额 作为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转入 金额 , 并 由当 期有 效的 基 金合同 、 保证 合 同或风 险买 断合 同约 定的 基金管 理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补足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保本 赔付 差 额。


5、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若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选择 继续 持有 变更 后的“ 大 成景恒 稳健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的基 金份 额, 而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可赎 回 金额加 上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的累计 分红 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本 金额 , 基金 管理 人将 认购并 持有 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作 为 转入 变更 后的 “ 大 成景恒 稳健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的 转入金 额 , 并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后 的二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其认 购保 本金 额与 其认 购并持 有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红 金额 之和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投 资 者,担 保人 依据 保证 合同 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的 保本 义务的 履行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责任 保 证。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 期后的 各保 本周 期 , 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持有 到期 后选择 继续 持有 变更后 的 “大 成景 恒稳 健 增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 , 而 持有 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 相应 的基 金份额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内 的累计 分红 款项 低于 其保 本金额 , 基金 管 理人将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额 作为 转入 变更后 的 “大 成景 恒稳 健增 长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的 转入 金额 , 并由当 期有 效的 基金 合同 、 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 合 同约定 的基 金管 理人或 保本 义务 人补 足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保本 赔付差 额。


五、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赔付


1、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 赔付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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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1) 在发 生保 本赔 付的 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20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履 行保 本赔付 差额 的支 付义 务 ; 基 金管 理人不 能全 额履 行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 义 务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5个 工作 日 内向担 保人 发 出 书面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 知书》 。 担 保人 应在 收到 基 金管理 人发 出的 《 履行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 后 的5个 工 作日内 , 将需 代偿的 金额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托 管账 户中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查 收资金 是否 到账 。如 保本 周期到 期后10个 工作 日内 相应款 项 仍未到 账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履行 催付 职责 。 资金 到 账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


(3) 发生 赔付 的具 体操 作 细则由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公 告。


2、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 后各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赔付 事宜 , 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 进行公 告。


六、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的 处理规 则


1、过 渡期 是指 当期 保本 周 期结束 后( 不含 当期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至 下一 保本 周期起 始 日之前 不超 过30 个自 然日 的一段 期间 , 具体 日期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到期 前公 告 的到期 处理 规则 中确 定。


2、过 渡期 运作 的相 关规 定


(1) 在过 渡期 内, 除暂 时 无法变 现的 基金 财产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使 基金 财产 保持为 现 金形式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在 过渡 期内 免收 基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 过 渡期 内的 基 金收益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2) 基金 管理 人将 依照 基 金合同 第二 十部 分 “基 金 的估值 ” , 在过 渡期 内对 本 基金进 行 每日估 值并 公告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期 保本周 期到 期前 公告 处理 规则, 允许 投资 人在 过渡 期的限 定 期限内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 投资 人在 上述 期限 内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称 为 “过渡 期申 购” 。 在 过渡 期 内,投 资者 转换 转入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视 同为 过渡 期申购 。在此 限定期 限内 , 投资 人可 按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申购 份额 , 适用 的申 购 费率 以 届时 公布 的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提 供的 下一 保本周 期保 证额 度或 保本 偿付额 度 确定并 公告 本基 金过 渡期 申购规 模上 限以 及规 模控 制的办 法。


(4) 折算 日为 本基 金第 一 个保本 周期 后各 保 本 周期 起始日 的前 一工 作日 (即 过渡期 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折 算日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以 折算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 ,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所代 表的资 产净 值总 额保 持不 变的前 提下 , 变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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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更登记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0 元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 额数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


3、自 折算 日的 下一 个工 作 日开始 ,本 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 基金 管理 人以 过渡期 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 入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 日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 , 确定 为 本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时 的基 金资 产。


4、对 于过 渡期 申购 、或 从 上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分 别按 其在折 算 日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及过 渡期申 购的 费用 之和 、 或 折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 确 认下 一保 本 周期的 保本 金额 并适 用下 一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条 款。


5、对 于过 渡期 申购 或从 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投 资人 将自 行承 担过 渡期申 购 实际工 作日 至折 算日 (含 该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波 动的风 险。 七、转 为变 更后 的“ 大成 景恒稳 健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资 产的 形成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若本 基 金依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转 为变更 后的 “ 大成 景恒 稳 健增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1、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基 金管理 人以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与 基金 份额的 乘 积,确 定为 本基 金变 更为 “大成 景恒 稳健 增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资产。


2、变更后的 “大成 景恒稳 健增长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申购的 具体操 作办法 由基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 自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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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3、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 基金 财产 中获得 补偿 的 权利。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组 织清 算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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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席 位保证 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15年 以上。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其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成立日 期:1999 年4 月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9]10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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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 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 收取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在本 合同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合 理原 则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认 为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 以 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 计师 、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6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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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9)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若 发 生需要 保本 赔付 的情 形,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补 足保 本赔 付差额 , 并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将该 差额支 付至 指定 账户 。如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全额 补足 保本赔 付差 额 , 则应根 据基 金合 同约 定向 担保人 发出 书面 《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并 要求 担 保人在 收到 通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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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知书后 的约 定期 限内 将需 清偿的 金额 支付 至指 定账 户, 如保 本周 期到 期后10 个 工作日 内相 应 款项仍 未到 账,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履行 催付 职责 ; (20)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1)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2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3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企业类 型: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 外币 兑换 ; 国 际结算 ; 同业外 汇拆 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 外汇 担保 ; 结 汇、 售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外 汇 买卖 ; 代 营外 汇买 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 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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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 ;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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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基 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 有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当 事人 并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为 必要 条 件。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合 法权 益。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 授权代 表有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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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平 等的 投 票权。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但在 保 本到期 后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内 变更 为“ 大成 景恒 稳健增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除 外;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但在 保本 到期 后在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 变更为 “大 成景恒 稳健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并按 照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大成 景恒 稳 健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范围 或策 略执 行的 以及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除 外 ; 7、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 但因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发生 合并 或分立 , 由合并 或分 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他 组织 承继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的除外 ; 8、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9、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 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0、保 本周 期内 担保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出 现足 以影 响其 担 保能 力或 偿付 能力 的情形 ; 11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12、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13、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4、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用 ; 2、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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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某 一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更 换下一 保本 周期 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 7、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本基 金 转型为 非保 本基 金 “ 大成 景 恒稳健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并由此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理念 、 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 、 业 绩比 较基准 及风险 收益 特 征等; 8、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9、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四) 召集 方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 定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 4、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 召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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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30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的 内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6、如 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 还应载 明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7、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8、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行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 人, 则应 另行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 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通 讯 方式开 会指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决定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和终 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现 场开 会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经会 议通 知 载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 可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 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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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全部 有效凭 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上( 含50%)。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2个 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2、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规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50% 以 上( 含50%); 4、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授 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与注 册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限为 本条 前 述第( 二)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 临 时提 案应 当 在大会 召开 日前 35 日 提交 召集 人。 召集 人 对于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 前 30 日 公告 。否 则,会 议的 召 开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临 时提 案公 告日 期有30 日的 间隔 期。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并且 不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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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2)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 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若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 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持表决 权的50% 以上 选举 产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或 主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决 议的 效力 。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 会议 通 知中公 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 的表决 截止 日期第2个 工作 日由 大会 聘 请的公 证机 关的 公证 员统 计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 议,报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 (八)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般 决议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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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 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九)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为 召集 人授 权出 席大会 的代 表,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 监督 员 由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 表 担任 ; 如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 集人 , 则 监督 员 由基金 托管 人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指定)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担任 召集 人的 情形 下,如 果在 计票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为监 督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基金管 理人 为监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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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督人 ) 派 出的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 监督 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至 少提 前两 个工 作日 通知召 集人 , 大 会召集 人可 自行 授权3名 监 票人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十) 生效 与公 告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 照《基 金法 》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召集人 应 当自通 过之 日起5日 内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按《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是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是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 收 益的孰 低数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保 本周 期内 本基 金仅 采 取现金 分红 一种 收益 分配 方式, 不进 行红 利再 投资 ; 2、基 金转 型为 “大 成景 恒 稳健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后,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现 金 方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自行 选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 默 认的 分红 方式 为现 金 红利 ; 选 择红 利 再投资 的, 现金 红利 则按 除权日 经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3、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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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5、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多12次 ;每 份基 金份额 每 次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 润的20% 。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满三 个月 ,收 益可 不分配 ; 6、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分 红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 数 点后2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时 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 日。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在保本 周期 内 , 本 基金 红利 分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可以 由投 资者自 行 承担 。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 前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则 前述 银行 转 账等手 续费 用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转 型为 “ 大成 景恒 稳 健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法 ,依 照业 务规 则执 行。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于 经手 费、 印花 税、 证管费 、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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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律 师费 、仲 裁费 和诉讼 费; 7、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及开 户费 用; 8、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20%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2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1.2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3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保 本周 期内, 本基 金 的担保 费用 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收 入中 列支 ,由 基金管 理人 支付 给担 保人 。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0%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3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人 。 3、 本 条第 (一 ) 款 第3 至第8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 议的规 定,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4、过 渡期 内本 基金 不计 提 管理费 和托 管费 。


5、若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 基金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所持有 本 基金份 额转 为变 更后 的 “ 大成景 恒稳 健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的 基金 份 额, 管理 费按 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的年 费率 计 提。计 算方 法同 上。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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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不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 费 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 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五、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及投 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1、保 本周 期的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限于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包含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公司债 、 债券回 购 、 央 行 票据 、 中 期票据 、 可转 换 债券 、 可 分离交 易债 券 、 短期融 资券 以及 经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 债券 类金 融工具 ) 、 银行 存款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权 证、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范围 为 : 股 票、 权证 、 股 指期货 等风险 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 例为0% -40% ,其 中权 证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债券 、银 行存 款、 货币 市场工 具等 安 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60% -100% ,其 中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值 , 合 计 (轧 差计算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40%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变 更后 的大 成景 恒稳 健 增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股 票型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本股票 型 基 金投 资范 围限 于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债 券( 包含 国 债、金 融债 、 企业债 、 公司 债、 债券 回 购、 央行 票据 、 中 期票 据 、 可 转换 债券 、 可 分离 交 易债券 、 短期 融 资券以 及经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 其他 债券类 金融 工具 ) 、 银行 存 款、资 产支 持 证券 、 权 证、 股指 期货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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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股票 型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资产配 置范 围为 :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60% -95% ;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货 币市场 工具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的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产 的5 %- 40%; 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权证、 股指 期货 及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规 或监 管 机构的 规定 执行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投资 限制 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三)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 股票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0% -40% ,其 中权 证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3% ; 债券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固 定收 益 类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60% -100% ,其 中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40%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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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3)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的10% ; (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5)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的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10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11 )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 票发行 申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 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2 )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 货交易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保本 策略 和投 资目 标, 且每 日 所持期 货合 约及 有价 证券 的最大 可能 损失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扣除 用于 保本 部分资 产后 的 余额;


(13)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四)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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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利益。 4、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五)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六、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申购 与赎 回提 供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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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有交 易的 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5)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 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 购权 证的 估 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 购权 证按 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未 上市交 易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采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5、金 融衍 生品 的估 值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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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1) 上市 流通 金融 衍生 品 按估值 日其 结算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结算 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 结算价 , 确定 公 允价格。 (2) 未上 市金 融衍 生品 按 成本价 估值 ,如 成本 价不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则 采用 估值模 型 确定公 允价 值。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采 用上 述1-5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 方法对 基金 资 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市 场报 价 、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双 方 认可的 方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估 值方 法、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以双方 认可的 方式 将确 认结 果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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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规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3 位 (含第3位 )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 计价 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并 同 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 款有 关估 值方 法规定 的第6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处 理。 2、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 自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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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 基金 财产 中获得 补偿 的 权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组 织清 算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 在基 金财 产 清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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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席 位保证 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15年 以上。 八、争 议的 处理 (一)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 间因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 基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 则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其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由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九、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一 ) 基 金合 同是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之 间的 法律 文件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法 定代表 人或 其授 权签 字人 签字并 加盖 公章 。 基金 合同 于投资 者缴 纳认 购的 基金 份额的 款项 时 成立, 自基 金募 集结 束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获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后生 效。 (二 ) 基 金合 同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本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 告之日 止。 (三 ) 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四 ) 基 金合 同正 本一式 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机 构二份 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各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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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摘 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树 忠 成立时 间:1999 年4 月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9]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 兴 门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企业类 型: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 外汇 兑换 ; 国 际结算 ; 同业外 汇拆 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 外汇 担保 ; 结 汇、 售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外 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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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及付款 ; 资信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建立 相 关 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拟 投资 的股 票库 、债券 库 等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 对各 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 述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本基 金 在 保本 周期 内 的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股票、 权证 、股 指期 货等 风险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0% -40% ,其 中权 证 不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3% ;债 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等 安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60% -100% ,其中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40% (2) 如本 基金 变更 为大 成 景恒稳 健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股 票 型基金 ) , 则本股 票型 基金 的投 资资 产配置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60% -95% ; 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 货币 市场 工 具 等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范 围为基 金资 产的5%-40 %;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 证金后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3) 本基 金 在 保本 周期 内的 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股 票、 权 证、 股 指期 货等 风险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0% -40% , 其中权 证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 债券 、银 行存 款、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安全 资产占 基金 资 产的比 例为 60% - 100% , 其 中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的5% 。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 算)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40%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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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2)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3)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同 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4)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5)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BBB 以 上( 含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3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6)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的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 9)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11 )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申 报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12)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 《基 金合同 》 的有关 约定 。 由于 证券 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4) 如本 基金 变更 为大 成 景恒稳 健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股 票 型基金 ) , 则本股 票型 基金 的 投 资组 合限制 为: 1)本 股票 型基 金投 资组 合 中,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60% -95% ; 债券 、资产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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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支持证 券、 债券 逆回 购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范围 为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40 %;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的5% ; 权证 、股 指期货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的 规 定执行 ; 2)本 股票 型 基 金、 持有 一 家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3)本 股票 型基 金与 由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得超过 该证 券的10% ; 4)本 股票 型 基 金进 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40% ; 5)本 股票 型 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该 权证 的10% 。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 6)本 股票 型 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7)本 股票 型 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 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10% ; 8)本 股票 型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的10% ; 9)本 股票 型 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10% ; 10) 本股 票型 基金 应投 资 于信用 级别 评级 为BBB 以 上 ( 含BBB )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本 股 票型 基金 财产 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 , 所 申报 的金额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2)本 股票 型 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合约 遵循 以下 限制 : ①本股 票型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②本股 票型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 股 指期 货 合约 与 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中 , 有 价证 券是 指股 票 、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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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③本股 票型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 股 指期 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持有 的 股票总 市值 的20% ; ④本股 票型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 ) 占 基金 资 产的 比例 为60% -95% ; ⑤本股 票型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⑥法律 法规 和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股 票型 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 《基 金合同 》 的有关 约定 。 由于 证券 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4、为 对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关 联交易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相互 提供与 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 人均有 责任 保证 该名 单的 真实、 准确 和完 整性 ,并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方 ; 5、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其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库, 交易 对手库 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 合 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6、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 对 银行 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 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具 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7、基 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事 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 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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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述 第 ( 一) 、 (二 )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 及 本协议 的约 定,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本 协 议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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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含期货 结算 账户 ) 、 证券 账 户及其 他 基金财 产投 资所 需要 的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 依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基 金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 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出 具验 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3、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 基金 合同 》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付 赎回金 额 、 支 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 的指定 营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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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 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基 金管 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本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 管的 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 全 部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 证券投 资所 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及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 在上 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 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分 别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有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 收到 合同正 本后30 日内将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提 交给基 金托 管人 。 除本 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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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 重大 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3 位, 小数点 后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基金 合同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按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间 、 程 序复 核后 , 并 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 月 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3 位以 内( 含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 予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并 及时 进行公 告 。 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 对 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的 , 按其 规 定处理 。 6、除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另 有约定 外,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据 错 误,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此承 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 管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 人对 该损 失 不承担 责任 ; 若基 金托 管 人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不 正确 , 则基 金托 管 人也应 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核 义务 的责 任 。 如 果 上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不 当得 利, 且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了 赔偿 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当 得利 。 如果 返还 金 额不足 以弥 补基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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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 则双 方按 照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金 额进 行 分配。 7、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 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 并公告 一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45 日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0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完毕 并 于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作 日内 予以 公告 ; 半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40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后60日 内予 以公 告 ;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60 日内 编制 完 毕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 后90 日内予 以公 告 。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 人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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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往 来均 以传 真的 方式 或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适 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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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协商解 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 面提 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60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并按 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第 二十 三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客 服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 者拨 打基 金 管 理人 客 服热线400-888-5558 (国 内 免长途 话费 )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 A 、 自 助语 音服 务 : 提 供7 ×24小 时电 话自 助语 音的 服务 , 可 进行 账户查 询、 基金 净值 、基 金产品 等自 助查 询服 务。 B 、 人工 坐席 服务 :提 供每 周五天,每天 不少于8小 时的 人工 坐席 服 务 (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业务咨 询 、 基 金账户 查询 、交 易情 况查 询、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二) 综合 对账 单服 务


大成基 金按 季度 和年 度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综合 对账单 服 务, 服务 形式 包括 网站 自 助查询 、 电子 邮件 账单 、 手机短 信账 单 、 客 服热 线 查询 、 纸 质对 账 单邮寄 等 。 其 中, 纸质 对 账单邮 寄仅 限70 岁以 上持 有人 、 或 确有 需要 并已 订 制纸质 对账 单的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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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持有人 。 (三 ) 财 经汇 资讯 服务


大成财 经汇 是专 为大 成旗 下持有 人提 供的 资讯 服务 平台 , 财 经 汇提供 专业 、 独家 、 一 手 的理财 资讯 , 并采 用分级 服务方 式提 供差 异化 资讯 服务 。 投 资者 可 登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 汇 平台或 下载 财经 客户 端, 免费使 用。 (四) 网站 自助 服务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www.dcfund.com.cn )为 投资 者提 供基 金账户 及交易 情况 查询 、 个人 资 料修改 、 手机 短信 和电 子 邮件信 息定 制 等 自助 服务 , 提 供理 财刊 物 查阅、 公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 市场 点评 等信 息资 讯服 务。 同 时, 网 站还 设有 电子 邮箱服 务 ( 客 户服务 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 ) 和网 上在 线 答疑服 务。 (五 )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个 人投 资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 个 人 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www.dcfund.com.cn 可以 办理 基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撤单、 基金 定 投、 分红 方式 修改 、 账 户 资料修 改 、 交 易密 码修改 、 交 易情 况查 询和 账户信 息查询 等各 类业 务。其 中, 基金 定投 、转 换等业 务的 开通 时间 ,已 另行公 告为 准。 (六) 财富 俱乐 部


财富 俱乐部 是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的 高端 (VIP ) 客 户专 门设立 的 服务体 系, 将为 高端 (VIP )客户 提供 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七) 投资 理财 中心


大 成基金 各地 投资 理财 中心 负责所 辖区 域高 端 (VIP ) 客户的 柜 台式服 务工 作。 (八 ) 客 户投 诉建 议受 理 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的柜 台、 投资 理 财中心 、 客服 热线 、 网 站 在线栏 目 、 电 子邮 件及信 函等渠 道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对 于受 理 的投诉 或建 议,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最迟T+1 日 内给 予回 复; 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在 约定的 最晚 主 动联系 客户 时间 内告 知客 户。 第 二十 四部分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项 一、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目前 无重 大诉 讼事 项。 二、最近3 年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高级 管理 人员没 有受 到任 何处 罚。 三、2013 年12 月16 日至2014 年6 月15 日 发布 的公 告: 1 . 2013 年12 月18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13 邯 城投 (124435)”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2 . 2013 年12 月19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13 崇 明债 (124422)”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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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3 .2013 年12 月20 日《关于 增加华融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为开放式 基金代 销机构 并开通相 关业务 的公 告》。 4 .2014 年1 月2 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11 海 大债 (112047)”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3 怀 化工 (124404)”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5 . 2014 年1 月4日《 关 于增 加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为开放 式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通相 关 业务的 公告》。


6 .2014 年1 月15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13 普邦 债 (112172)”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7 .2014 年1 月18 日《 关于 持有的 “11 众 和债 (122110 ) ”债 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8. 2014 年1 月21 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12 富春01 (112088)”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 关于持 有的 “11 亚迪02 (112190 ) ”债 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9. 2014 年1 月22 日《 大成 景 恒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2013 年第 四季 度报 告》。 10. 2014 年1 月25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汤 臣倍 健 ” 股 票估 值 调整的 公告 》 、《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高 级管 理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11.2014 年1 月30 日《 大成景 恒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第2 期) 》 、《 大 成景 恒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2013 年第2 期) 》 。 12.2014 年2 月11 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华 谊嘉 信” 股票估 值 调整的 公告 》 。 13. 2014 年2 月19 日《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雅 戈尔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14. 2014 年2 月21 日《 关于 持有的 “12 松建 化(122213 ) ”债 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15. 2014 年2 月22 日《 关于 持有的 “11 闽 高速 (122117 ) ”债 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16. 2014 年3 月12 日《 关于 持有的 “12 大秦 债(122214 ) ”债 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17. 2014 年3 月18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和 佳股 份 ” 股 票估 值 调整的 公告》。 18.2014 年3 月19 日《 关于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理财 中心 办公 地址 变更 的公告》。 19 .2014 年3 月26 日《 关 于 持有的 “13 澄港 城(124426 ) ”债 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20 .2014 年3 月29 日《 大 成 景恒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3 年 年度 报告》。 21 .2014 年4 月1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新 华医疗 ” 股 票估 值 调整的 公告》。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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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22 . 2014 年4 月8日《 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网上直 销系 统中 定期 定额 投资起 点 金额的 公告 》 。 23 .2014 年4 月11 日《大 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 其他从业 人员在 子公 司兼 任职 务及 领薪情 况的 公告 》 。 24 .2014 年4 月17 日《大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增 加中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为开 放式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相关业 务的 公告 》 。 25 . 2014 年4 月18 日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12 冀东01 (112113)”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26 .2014 年4 月21 日《 大 成 景恒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4 年 第一 季度 报告 》 。 27 .2014 年4 月22 日 《关 于 持有的 “宇 通客 车” 股票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 。 28 .2014 年4 月26 日《大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 下基金持有 的“光 线传媒 ”股票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29 . 2014 年4 月29 日 《 关于 持有的 “ 乐普 医疗 ”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 关于 持 有的 “远 光软件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30 . 2014 年5 月16 日 《关 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12 冀东01 (112113 ) ” 债券 估值 调整 的公告 》 。 31 . 2014 年6 月5 日 《关 于 增 加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及相 关申 购费率 优 惠的公 告》 。 32 .2014 年6 月10 日 《关 于 持有的 “11 国 星债 (112083 ) ”债 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33 . 2014 年6 月14 日 《关 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11 国星 债 (112083 ) ” 债 券估 值调 整 的公告 》 。 四、 招募 说明 书及 在此 之前 公告的 公开 说明 书及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更 新的 招募说 明 书内容 若有 不一 致之 处 , 以本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为 准。 本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未尽事 宜 , 请 查 阅招募 说明 书及 以前 公告 的公开 说明 书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第 二十 五部分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部 分的 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对2014 年1 月30 日公 布的《大成 景恒保 本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103 年2 期) 》 进行 了更 新, 并根 据本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实施的 投资 经营 活动 进行 了内容 补充 和 更新, 主要 更新 的内 容如 下: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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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1.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第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部分。 2.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第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人” 部分。 3.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第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部分 。 4.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第十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部分”。 5.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第十 一部 分 、 基金 业绩” 部分。 6.根 据最 新公告 , 更新 了“ 第二十 四 部分 、 其 他应 披 露的事 项” 。


7.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第二十 五 部分 、对 招募 说 明书更 新部 分的 说明” 。 第 二十 六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 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的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第 二十 七部分 备查 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大 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大 成景恒 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大 成景恒 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大 成景恒 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 (五)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规 则》 (六) 法律 意见 书 (七) 基金 管 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九)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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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 一 四 年七 月三十 日